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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五期`

2016-04-19 15:29    来源:市人大     字号:    点击数:{{ pvCount }} 次

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议程

20151216日—17日)

一、审议《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的决定(草案)》;

二、审议《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

三、审议《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草案修改稿)》;

四、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市本级财政收支预算调整事项的议案》;

五、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情况的报告;

六、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的报告;

七、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及监管职能履行情况的报告;

八、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九、听取和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的报告;

十、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的报告;

十一、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报告(书面);

十二、审议有关人事事项。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的决定 

20151217日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于20161月下旬在三明召开,会期四天。会议的建议议程是:听取和审议三明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三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听取和审议三明市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审查、批准三明市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听取和审议三明市2015年预算执行情况及2016年预算草案的报告,审查、批准三明市2015年预算执行情况及2016年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三明市2016年市本级预算;听取和审议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三明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审议《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的议案;审议《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草案)的议案;选举事项。


关于《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情况的说明 

20151216日在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黄宝成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对照文本和关于修改《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依据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于1991417日三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31月市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作了第二次修订。议事规则施行二十多年来,对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起到了重要作用。

  2014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2015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进行了修改,20157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20159月,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福建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新的预算法和立法法,以及宪法宣誓决定和办法,对人民代表大会的履职作出了新的规定,这些新制度在我们现行的议事规则中没有体现,有些内容不一致,还有一些表述已与实际情况不符。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议事程序,对议事规则修改是必要的。

 9月份,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根据常委会的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对《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草拟了议事规则修订草案。1210日,秘书长会议对其进行了讨论、修改。1211日,主任会议听取了修订情况的汇报,并对其进行了修改。修改小组还就修订草案内容向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征求意见,进行了咨询。

  这次修改过程中,本着依法、严谨、规范、可行的精神,坚持与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工作制度相衔接,与实际工作相一致,力求使《修订草案》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促进市人民代表大会在依法履行职权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对于可修可不修的,就不做修改。

 二、修改的内容

    议事规则(修订草案)条款由原来的五十一条,增加到现在的五十八条,章节仍然是九章。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根据实际工作和制度进行的修订:主要涉及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需要具体说明的是第六条第四款的修改,这里主要是基于换届时,计划、预算需要有机构对其进行审查,并向主席团提出审查报告。而在会期的前阶段审查计划预算时,大会财经委员会尚未选举产生,参照省里的做法和我们的实际工作,在换届这一次大会上,需要先选举表决大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来履行大会的审查职权。

(二)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进行的修订:主要涉及第一条、第二十六条。

(三)根据预算法的规定进行的修订:主要涉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四)根据宪法宣誓制度进行的修订:主要涉及第四十三条。

以上说明、修订草案对照文本和修订决定草案是否妥当,请审议。


   

修订正文

修改说明

明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91417日三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4214日三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13110日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和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议案和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有机结合。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发出召开会议的公告;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提出大会有关委员会名单草案;

(五)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六)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七)组织代表视察;

(八)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议程通知代表,并向社会公布。提请会议审议的主要报告草案应在预备会议举行前发给代表。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以县(市、区)和驻明部队为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分别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分别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秘书长和大会有关委员会组成人员,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选举实行等额选举,并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一并表决。

在预备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组成人员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大会有关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进行讨论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成员在代表中产生。

除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外,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一般不担任主席团成员职务。主席团决定事项,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大会每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第十三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和代表小组会议审议。各代表团会议审议情况由团长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四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五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根据需要可以分设若干组。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报到并出席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必须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会议期间必须向代表团团长提出,由代表团报大会秘书长批准。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由本市选出的省人大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其他机关、团体负责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代表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审议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

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的具体办法由大会主席团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条 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大会议程。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大会有关委员会审查,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议案须在大会议案办法规定的提议案截止日期前提出,也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

第二十一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大会有关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应提供有关的资料。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也可以并交有关的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议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审查议案涉及专门性问题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议案审查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四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五条 未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大会闭会后的十天内交有关机关和组织,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会议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个月前,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和说明,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主任会议决定,由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初审意见研究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草案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预算收支表(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表(草案)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财政经济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

财政经济审查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草案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主席团提出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的决议草案、关于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经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的人选,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的人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二十人以上代表书面联合提名。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或者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

第三十条 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出说明。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罢免,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选举或者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公布。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办法草案,由主席团提出,提请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提交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当选、罢免和辞职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或接受辞职由本市选举的省人大代表的决议,须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案

 

第三十七条 代表团、主席团或有关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市人民政府或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和有关的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九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有关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四十一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四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调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有权充分发表意见,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根据报名先后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须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

主席团成员、代表团推荐的代表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发言的,代表在代表团全体会议和代表小组会议上发言的,每人每次一般不超过二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决议、决定草案前,应当就议案、决议、决定草案征询代表意见,并由主席团决定交付表决。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决议、决定草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宣布。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议案、决议、决定草案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其他形式。表决的方式,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专门办法的,依专门办法规定;没有具体规定的,由主席团决定。

第五十条  会议通过的报告、决定、决议以及选举结果等,应当及时在市人大常委会公报、三明人大网和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九章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草案)

 

1991417日三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4214日三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13110日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161月日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注:符号【】内的内容是新增加修改的内容)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立法法和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议案和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有机结合。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发出召开会议的公告;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根据需要,提出设立市人民代表大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及其人员名单草案;

(五)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六)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七)组织代表视察;

(八)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议程通知代表,并向社会公布。提请会议审议的主要报告草案应在预备会议举行前发给代表。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以县(市、区)和驻明部队为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分别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分别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根据需要,预备会议表决市人民代表大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人员名单草案。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选举实行等额选举,并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一并表决。

在预备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组成人员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进行讨论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成员在代表中产生。

除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外,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一般不担任主席团成员职务。主席团决定事项,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大会每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表决议案办法;

(四)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

(五)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第十三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和代表小组会议审议。各代表团会议审议情况由团长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四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五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根据需要可以分设若干组。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报到并出席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必须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会议期间必须向代表团团长提出,由代表团报大会秘书长批准。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由本市选出的省人大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其他机关、团体负责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三明市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委员应邀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全体会议。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代表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审议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

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的具体办法由大会主席团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秘书处根据需要举行新闻发布会。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条 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大会议程。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并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会议。

议案须在大会议案办法规定的提议案截止日期前提出,也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

 

第二十一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大会有关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应提供有关的资料。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也可以并交有关的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审议议案涉及专门性问题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议案审查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四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五条 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议案,交常务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在闭会后审议。

决定交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在闭会后六个月内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审议结果向下一次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有关立法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列入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该法规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并由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

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修改后的法规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大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经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大会闭会后的二十天内交有关机关和组织,按照《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

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会议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提出各项决议草案,提请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个月前,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和说明,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对初步审查意见,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

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十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三十一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向主席团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关于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

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经工委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及计划执行情况、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以及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的决议草案、关于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提请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四条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有关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可以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受询问或者受质询的有关的政府或者财政部门必须及时给予答复。】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的人选,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的人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二十人以上代表书面联合提名。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或者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

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

第三十六条 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出说明。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进行。

会议表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按照大会表决人选办法进行。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罢免,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选举或者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公布。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办法草案,由主席团提出,提请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四十一条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提交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的,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当选、罢免和辞职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或接受辞职由本市选举的省人大代表的决议,须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第四十三条  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办法按照《福建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执行。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案

 

第四十四条 代表团、主席团或有关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市人民政府或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和有关的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六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有关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四十八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四十九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调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有权充分发表意见,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根据报名先后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须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

主席团成员、代表团推荐的代表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发言的,代表在代表团全体会议和代表小组会议上发言的,每人每次一般不超过二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决议、决定草案前,应当就议案、决议、决定草案征询代表意见,并由主席团决定交付表决。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决议、决定草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宣布。

第五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议案、决议、决定草案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其他形式。表决的方式,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专门办法的,依专门办法规定;没有具体规定的,由主席团决定。

第五十七条  会议通过的报告、决定、决议以及选举结果等,应当及时在市人大常委会公报、三明人大网和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九章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立法依据增加“立法法”

 

 

 

 

 

 

 

 

 

 

 

 

 

 

 

 

 

 

 

 

 

第六条:原第(四)款修改为“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根据需要,提出设立市人民代表大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及其人员名单草案;”

 

 

 

 

 

 

 

 

 

 

 

 

 

 

 

 

第九条:删除原第二款中的“和大会有关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第三款内容。

删除原第五款中的“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第十一条:增加“表决议案办法”内容。作为第三款。

 

 

 

 

 

 

 

 

 

 

 

 

 

 

 

 

 

 

 

 

 

 

 

 

 

 

 

 

 

 

 

 

 

 

 

 

 

 

第十八条:增加第四款内容。

 

 

 

 

 

 

 

 

 

 

第十九条:增加第四款内容。

 

 

 

 

 

 

 

 

 

 

 

 

 

 

 

 

 

 

第二十条:第一款增加:各专门委员会。

 

 

 

 

 

 

 

 

第二款:增加议案处理程序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议案审查委员会修改为“专门委员会”

 

 

 

 

 

增加第二十五条的内容。

 

 

 

 

 

 

增加第二十六条的内容。

 

 

 

 

 

 

 

 

 

 

 

 

原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并对原第二十五条内容进行修改。

 

 

 

 

 

原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并增加第二款内容。

 

 

 

 

删除原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新增加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内容。

 

 

 

 

 

 

 

 

 

 

 

 

 

 

 

 

 

 

 

 

 

 

 

 

 

 

 

 

 

 

 

 

 

 

 

 

 

 

 

 

 

 

原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在第三十五条中增加第三款内容。

 

 

 

 

 

 

 

 

 

 

原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在第三十七条中增加第二款内容。

 

 

 

 

 

原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在第四十二条中增加第二款内容。

  

 

 

 

增加第四十三条关于宪法宣誓的内容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草案)》的议案 

20151217日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草案)》已经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现决定提请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2月17

 

关于《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51216日在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余荔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029,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草案)》。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是一项法律性、程序性很强的工作,根据立法法和省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一部符合我市实际的地方立法条例,用于规范我市立法程序,是十分必要的。条例草案总体上结构合理,条文完整,用语规范,对于健全完善我市的立法体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促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草案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前,法工委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寄送条例草案,并发函征求修改意见。会后,法工委汇总整理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112日,法工委将条例草案印发市直相关单位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等书面征求意见。113日,在《三明日报》上发布公告,并在三明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1113日,在全市人大法工与内司工作座谈会上,听取了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截止1120日,共收到意见和建议57条。1125日,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征集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提出了条例草案修改稿。为提高立法质量,促进科学立法,123 日下午,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条例草案修改稿论证会。参加论证的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法制办的专家普遍认为,我市条例结构清晰,内容完整,质量较高,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意见和建议。根据立法论证情况,并吸纳借鉴省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的精神和内容,法工委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形成正式的条例草案修改稿现将修改的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问题

有的委员提出,条例草案第十三条关于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提前参与法规起草的规定,尚不足以体现人大的立法主导地位。为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建议将条例草案规定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提前参与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并了解相关情况”,改为“应当”提前参与起草工作,“参与调查研究和论证”。

二、关于法规涉及部门权责划分的问题

立法论证中,有的专家提出条例草案第十四条“应当从全局利益出发”、“防止部门利益倾向”的提法有待改进,并指出条例草案第十五条“经费使用”问题,不属于法规调整范围。因此,参照省立法条例的规定,并进一步强调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的划分,以及政府的协调作用,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十四、十五条合并为一条,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规定为:“法规起草应当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调查研究,正确设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应当进行听证和论证;涉及职能调整、职责划分、经费预算等事项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经市人民政府协调,相关规定应当明确、具体。”

三、关于法规审议一审制和暂不付表决、搁置审议的问题

有的委员及有的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即使法规条文较少,也可能比较复杂,各方分歧较大,以“法规条文较少”作为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规定不科学。鉴于法规条文多少和法规争议分歧大小之间并无必然关系,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三十二条中“法规条文较少”的内容从“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规定中删除。

立法论证中,有的专家提出,对于暂不付表决和搁置审议的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同意即可,无需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为提高立法的工作效率,结合实际情况,建议将暂不付表决和搁置审议的决定权由全体会议调整至主任会议,相应地将条例草案第四十三条和四十四条中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全体会议同意”修改为“经主任会议同意”。

四、关于报批法规退回修改程序问题

立法论证中,有的专家提出,市一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时,还可能存在退回修改的情形,立法条例应当作出相应的规定。为此,建议在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增加第六十一条,规定省人大常委会退回修改法规案的修改程序。

五、关于法规的贯彻执行和完善的问题

为保障法规的贯彻实施,参照省立法条例的规定,并结合到外地学习调研的情况,建议在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增加第六十二条,规定:常务委员会、主管法规实施等部门,应当加强法规的宣传和贯彻落实。法规施行满两年,主管法规实施的部门应当就法规实施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对相关法规开展执法检查,了解法规的执行情况,提出完善法规的意见。

另外,借鉴省立法条例的规定,为了加强常务委员会对立法评估工作的领导,建议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六十三条中增加立法评估由主任会议决定的规定。同时,为保证立法评估工作更具可操作性,建议增加第二款,规定评估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和办理程序。

六、关于规章审查问题

立法论证中,有的专家认为,对于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审查的规章,应当增加“主动审查”的规定。经研究,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五十七条中增加一款关于“主动审查”的内容作为第三款,内容为:“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

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强常务委员会对规章审查工作的领导,体现撤销备案审查规章的严肃性和慎重性,对于审查后认为规章存在法定撤销情形的,应当经主任会议决定后,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为此,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增加“经主任会议决定”的内容,相应地将该款修改为“法制委员会审查认为规章存在法定撤销情形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另外,经过比较分析,在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七条中,对常委会撤销规章的审议程序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七、关于规定规章撤销、法规答复、规章审查意见反馈和公开问题

根据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的原则,建议删除条例草案第五十六条,不再照搬立法法原文罗列应当撤销规章的具体情形。

条例草案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分别作出法规答复、规章审查意见反馈和公开的规定,鉴于上述规定仅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中有规定,而省和其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均未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建议删除条例草案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三条规定。

八、关于条例草案的篇章结构问题

有的委员提出,有的章节内容过于单薄,建议将第十章、第十一章两章合并在一起,全部作为“其他规定”。立法论证中,有的专家也提出,部分章节内容条文偏少,建议调整。为使得篇章结构更加合理,建议将条文较少的“法规的报批和公布”的章节与“其他规定”的章节合并。

此外,条例草案修改稿还对一些文字表述作了修改,条序也作了相应的调整,在此不一一说明。

  条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常务委员会审查市人民政府报请备案规章,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立法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注重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制定、修改的法规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第四条  在法律规定的立法权限范围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除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自身活动,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以外,其他事项可以由常务委员会通过。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进行部分补充或者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发挥立法主导作用,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的编制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对立法工作进行统筹安排。

第七条  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及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编制。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社会各界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立立法项目。

第八条  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

立法建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内容包括:法规名称、立法依据、立法必要性、需要规范的主要问题等。

第九条  申请列入年度立法计划正式项目的,提出项目的单位应当提交法规草案初稿和立项申请报告,对立法必要性、可行性、需要解决的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第十条  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年度立法计划向提案人或者起草单位发送立项通知书,明确报送法规草案的时间和常务委员会第一次审议的时间,并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年度立法计划实施过程中,新增立法项目,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审查,报请主任会议决定;推迟立法项目的提请审议,提案人或者起草单位应当报请主任会议决定,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书面说明。

第三章  法规草案的起草

第十二条  法规草案由提案人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立法项目,可以吸收专家参与,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参与调查研究和论证。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有关法规草案。

第十三条  法规起草应当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调查研究,正确设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应当进行听证和论证;涉及职能调整、职责划分、经费预算等事项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经市人民政府协调,相关规定应当明确、具体。

第十四条  法规草案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文字规范、准确、简明。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四章  法规案的提出

第十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六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六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十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也可以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也可以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应当同时提交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应当将决定提请审议的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参阅资料发给代表。

第二十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应当将提请审议的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参阅资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法规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二十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五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规案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 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二十九  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通过的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规,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六章  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法规

第三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再交付表决。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废止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报告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审查报告,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全体会议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案,全体会议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第三十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一般采用分组会议,也可以采用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法规草案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确立的主要制度以及重大问题的协商情况等进行解读和说明。

第三十 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会议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三十六条  法制委员会等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的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等各方面的意见。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机构开展调查研究和论证工作,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三十八条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或者利益群体的意见。听证会十五日前应当将听证会的内容、对象、时间、地点等在三明人大网站、《三明日报》等媒体上公告。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将法规草案在报刊或者网络上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第四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十一条 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四十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搁置审议。

第四十三条 法规案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

第四十四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五条 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主任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四十六条 对多部法规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规案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

第四十七条  交付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规,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七章  法规的解释

第四十八条 法规解释权属于常务委员会。

法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门委员会以及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解释的要求

第五十条 法制工作委员会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十五日内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批准后,常务委员会及时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五十一条  法规解释同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规章的备案审查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常务委员会备案。

报送备案的规章包括规章文本、说明和备案报告。

  第五十三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规章存在法定撤销情形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章存在法定撤销情形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

第五十四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收到分送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后,应当及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报送法制委员会。

必要时,法制委员会可以召开审查会议,也可以与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联合召开审查会议,并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人员到会说明。

法制委员会审查认为规章存在法定撤销情形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收到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在两个月内向法制委员会提交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采纳审查意见对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第五十七条  法制委员会审查认为规章存在法定撤销情形而市人民政府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法制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规章撤销案,全体会议听取法制委员会审查意见的报告,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全体会议作出决定。

第五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撤销规章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规,应当自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六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三明人大网站和《三明日报》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六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退回修改的法规,由法制委员会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修改意见,提出法规修正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修正案,全体会议听取法制委员会的说明,分组会议对法规修正案进行审议。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提出法规修改决定草案,提交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后,再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六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管法规实施等部门,应当加强法规的宣传和贯彻落实。法规自施行之日起满两年,主管法规实施的部门应当就法规实施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

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对相关法规开展执法检查,了解法规的执行情况,提出完善法规的意见。

第六十三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决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有关法规或者法规中有关规定开展立法后评估。

评估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审议意见建议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研究;建议完善配套制度或者法规实施工作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向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处理情况。研究及处理情况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六十四条 法规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规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2015年市本级收支预算调整的决议

 

20151217日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了市财政局局长刘万年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15年市本级收支预算调整情况的报告》和市人大财经委的初步审查报告。会议对《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调整2015年市本级财政收支预算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同意市人大财经委的初步审查报告,决定批准这个议案。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调整2015年市本级财政收支预算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情况,2015年市本级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安排187,350万元,增长10%;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安排207,295万元,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测算,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平衡。政府性基金收入安排169,535万元,安排政府性基金支出158,215万元,调出资金12,580万元,收支相抵,缺口1,260万元,从清理历年基金结余中弥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安排422万元,支出安排422万元。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安排293,298万元,支出安排260,165万元,结余33,133万元。以上收支预算已经市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中央、省市财政经济政策等文件精神,综合考虑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拟对2015年市本级财政收支预算作以下调整:

一、一般公共预算

(一)收入预算调整

1.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根据1-11月预算执行情况,结合对12月收入形势的判断,难以完成年初预算收入计划,鉴于在年度预算执行中财政收入结构较年初编制的预算变化较大,建议对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调减17,000万元,同时对收入结构进行调整。

1)调增专项收入3,400万元;

2)调增罚没收入1,000万元;

3)调增国有资本经营收入5,600万元;

4)调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2,180万元;

5)调减增值税15,920万元(含营改增调减2,500万元);

6)调减营业税1,700万元;

7)调减企业所得税2,000万元;

8)调减资源税420万元;

9)调减城市维护建设税4,000万元;

10)调减房产税1,200万元;

11)调减印花税500万元;

12)调减城镇土地使用税1,500万元;

13)调减土地增值税500万元;

14)调减车船使用税50万元;

15)调减行政性收费收入1,100万元;

16)调减其他收入290万元。

调整后,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调整预算数为170,350万元,与上年决算数基本持平。

2.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建议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调减51,860万元,其中:中央级收入调减34,860万元,主要包括消费税调增8,400万元,增值税调减40,260万元,企业所得税调减3,000万元。调整后,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调整预算数282,340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减少21,481万元,下降7.07%

3.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调增市本级地方政府一般债务转贷收入25,940万元。

(二)支出预算调整

1.地方政府债券。增加安排地方政府一般债务转贷支出25,940万元。其中:三明沙县机场建设17,440万元,高速公路建设3,500万元,铁路路网建设5,000万元。

2.专项收入安排的支出。调增专项收入安排的支出2,753万元(共6项),调减教育费附加支出500万元;其余1,147万元将统筹用于平衡预算支出。

3.专项上解。增加重点流域生态补偿专项上解511万元。

4.其他。调减上述之外的各类支出8,500万元。主要是对预计到年底不需支出或无法列支的专项经费预算进行调减,包括:一是正常专项支出2,410万元。其中:大型会议及重大接待经费支出200万元,办案经费880万元,行政性收费执收成本1,330万元。二是其他各类支出6,090万元。

以上累计共调增支出19,182万元,调整后,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调整预算数为226,477万元,比市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数增加19,182万元。

(三)平衡情况

根据现行财政体制测算,调整后,当年一般公共预算财力226,477万元。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安排226,477万元,收支对抵,调整预算收支平衡。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

(一)收入预算调整

1.根据1-11月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各项收入较年初编制的预算有较多增减变化,特别是当年市区国有土地出让金减收较大,建议对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和金额进行调整。具体为:

1)调增政府住房基金收入800万元;

2)调增污水处理费收入1,700万元;

3)调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1,300万元;

4)调增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230万元;

5)调增彩票公益金收入280万元;

6)调减土地基金收入60,000万元(包括调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70,000万元,调增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9,600万元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400万元)。

2.增加市本级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转贷收入9,260万元。

(二)支出预算调整

1.由于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的调整,其支出也相应调增调减。主要是:调增政府住房基金支出800万元、污水处理费支出1,700万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支出1,300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230万元、彩票公益金支出280万元,调减土地基金支出60,000万元(包括调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70,000万元,调增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9,600万元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400万元)。

2.增加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转贷支出9,260万元,主要用于三明沙县机场建设9,260万元。

(三)平衡情况

当年市本级年初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169,535万元,调减收入55,690万元,调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转贷收入9,260万元,收入总计123,105万元;当年市本级年初安排基金支出158,215万元,调减支出46,430万元,加上调出资金12,580万元,支出总计124,365万元,收支相抵,缺口1,260万元,按市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决议,从清理历年基金结余中弥补。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调增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产权转让收入1,071万元,相应调增“资源勘探电力信息”支出1,071万元,调整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1,493万元,国有资本预算支出1,493万元,收支对抵,调整预算收支平衡。

四、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调减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收入5,975万元,其中工伤保险基金1,024万元,生育保险基金416万元,失业保险基金4,535万元;调减社会保险基金支出3,318万元,主要是失业保险基金。调整后,当年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调整预算数287,323万元,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调整预算数256,847万元,收支相抵,当年结余30,476万元。

五、预算调整补充说明

一般公共预算中的专项收入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后,实际执行结果超过或低于调整预算数的,将统筹用于平衡预算支出。

以上收支预算调整,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市长:杜源生

          2015129


 

 

 

关于2015年市本级收支预算调整情况的报告

 

20151216日在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三明市财政局局长  刘万年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2015年市本级收支预算调整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20151-11月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1-11月,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完成111.45亿元,占代编预算数148.46亿元的75.07%,同比减收4.76亿元,下降4.1%,其中: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78.41亿元,占代编预算数100.01亿元的78.4%,同比增收0.79亿元,增长1.02%;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03.98亿元,增支34.44亿元,增长20.31%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完成23.44亿元,占年初预算数70.13%,同比减收1.09亿元,下降4.44%,其中: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14.23亿元,占年初预算数75.97%,同比增收0.19亿元,增长1.34%;一般公共预算支出33.66亿元,增支13.3亿元,增长65.3%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全市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完成26.57亿元,占代编预算数63.53亿元的41.81 %,同比减收30.81亿元,下降53.7%;政府性基金支出38.97亿元,同比减支20.74亿元,下降34.74%市本级政府性基金收入完成7.47亿元,占年初预算数的44.06%,同比减收1.69亿元,下降18.48%;政府性基金支出11.02亿元,同比增支0.2亿元,增长1.88%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全市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完成2,282万元,其中:纳入金库管理1,253万元,纳入专户管理1,029万元,占年初代编预算83.9%;支出完成1,910万元,其中:金库拨付917万元,专户拨付993万元,占年初代编预算70.22%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完成889万元(纳入金库管理),占年初预算数210.54%;支出完成889万元,占年初预算数210.54%

(四)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六项收入和各级财政安排的配套)完成28.93亿元,其中:六项保险费收入17.14亿元,占保险费代编预算数的95.2%,同比增长9.68%;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完成20.47亿元,占代编预算数的78.69%,同比增长27.48%

二、市本级全年收支形势分析

今年以来,受宏观大环境变化的影响,我市实体企业运转困难、开工不足,亏损较大,经济下行的压力加大。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下,全市各级各部门积极应对、攻坚克难,扎实做好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和防风险各项工作,经济发展呈现缓中趋稳的态势,但财政收支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收支矛盾愈发突出。收入方面:受批发与零售、钢铁、采矿等行业大幅减收的影响,市本级前11个月税收收入负增长10.26%,市区中小企业税收减收严重。支出方面:在保证中央调资、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落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各项重点工作、重大决策,均要筹集大量资金,财政支出压力大。

三、市本级财政收支预算调整

(一)一般公共预算

1.收入预算调整

1)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11月,市本级地方一般公共预算完成14.23亿元,同比增收0.19亿元,增长1.34%,其中:国税部门完成2.51亿元,同比减收0.64亿元,下降20.44%,地税部门完成6.93亿元,同比减收0.49亿元,下降6.6%,财政部门完成4.79亿元,同比增收1.32亿元,增长38.06%。考虑在年度预算执行中财政收入结构较年初编制的预算变化较大,建议对年初预算收入项目和金额进行调整,具体为:

—调增专项收入3,400万元(其中:调增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900万元、水利建设专项资金900万元、排污费700万元、育林基金545万元、水资源费440万元、森林植被恢复费142万元,调减教育费附加收入500万元);

—调增罚没收入1,000万元;

—调增国有资本经营收入5,600万元;

—调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2,180万元;

—调减增值税15,920万元(含营改增调减2,500万元)

—调减营业税1,700万元;

—调减企业所得税2,000万元;

—调减资源税420万元;

—调减城市维护建设税4,000万元;

—调减房产税1,200万元;

—调减印花税500万元;

—调减城镇土地使用税1,500万元;

—调减土地增值税500万元;

—调减车船使用税50万元;

—调减行政性收费收入1,100万元;

—调减其他收入290万元。

调整后,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调整预算数为170,350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减少17,000万元,与上年决算数基本持平。

2)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受经济下行压力影响,企业效益下滑,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减收明显,相应减少其两税中央级收入预算43,260万元;由于卷烟税收政策调整,消费税预计增收8,400万元,增减收相抵,中央级收入调减34,860万元,连同地方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调减17,000万元,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共调减51,860万元。调整后,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调整预算数282,340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减少21,481万元,下降7.07%

3)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2015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有关文件精神,调增市本级地方政府一般债务转贷收入25,940万元。

2.支出预算调整。

由于年初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调减,以及在当年预算执行中,省财政厅下达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转贷资金,需对年初预算安排的支出进行调整。

1)地方政府债券。增加安排地方政府一般债务转贷支出25,940万元。本年度省里下达市本级地方政府债券转贷资金25,940万元,结合省上安排,主要用于三明沙县机场建设17,440万元,高速公路建设3,500万元,铁路路网建设5,000万元

2)专项收入安排的支出。调增排污费支出700万元、育林基金支出545万元、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支出526万元、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支出400万元、水资源费支出440万元、森林植被恢复费支出142万元,共2,753万元,调减教育费附加支出500万元。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的精神,推进专项收入统筹使用,逐步取消一般公共预算中以收定支的规定,除了安排上述支出外,其余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374万元、水利建设专项资金500万元、其他专项收入273万元,共1,147万元,将统筹用于平衡预算支出

3)专项上解。增加重点流域生态补偿专项上解511万元。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闽政〔20154号)精神,市本级需从体制结算上解重点流域生态补偿资金511万元,省里再通过专项转移支付补助我市,用于流域治理,为此调减市本级年初预算安排的相应项目支出,其中生猪养殖面源污染治理经费250万元、水土保持专项经费181万元、东牙溪水资源保持及生态补偿费80万元,这些项目经费将改从省专项资金中列支安排。

4)其他。调减上述之外的各类支出8,500万元。主要是鉴于年初预算收入调减,财力相应减少,为确保收支平衡,必须对预算支出进行调减。结合1-11月预算支出执行情况,我们对预计到年底不需支出或无法列支的专项经费预算进行调减,主要是:

一是正常专项支出2,410万元。包括大型会议及重大接待经费支出200万元,办案经费880万元,行政性收费执收成本1,330万元。

二是其他各类支出6,090万元。主要包括电子政务内网1,000万元,电子商务650万元,总部经济500万元,第三产业500万元,林业专项500万元,工商专项343万元,即征即奖297万元,项目前期经费224万元,农业产业化200万元,“五老”配套180万元,卫生专项180万元,村组织考核170万元,人才经费160万元,药监专项126万元,议军经费120万元,增超收奖励100万元,产学研专项100万元,公共文化体系100万元,计生专项100万元,气象减灾配套100万元,农村退役士兵80万元,旅游专项65万元,城镇退役士兵有偿安置50万元,金融机构奖励45万元,部队待业军属40万元,社区网格40万元,司法救助35万元,残疾康复30万元,进出口专项25万元,平安创建20万元,山海协作10万元。

以上调减的支出,在年内若有急需,从预备费中调剂安排;涉及项目建设补助、兑现各项出台政策的,列入2016年预算安排。

3.平衡情况。调整后,当年市本级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70,350万元,加上税收返还收入16,923万元、各项转移支付补助收入5,753万元、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21,173万元、调入资金17,480万元、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收入25,940万元,扣除体制等应上解省级26,973万元、配套补助下级4,169万元,当年一般公共预算财力226,477万元。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安排226,477万元,收支对抵,调整预算收支平衡。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

1.收入预算调整。

1)根据1-11月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各项收入较年初编制的预算有较多增减变化,特别是当年市区国有土地出让金减收较大,建议对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和金额进行调整。具体为:

—调增政府住房基金收入800万元;

调增污水处理费收入1,700万元(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151)精神,从2015年起,污水处理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调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1,300万元;

—调增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230万元;

—调增彩票公益金收入280万元;

—调减土地基金收入60,000万元(包括调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70,000万元,调增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9,600万元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400万元)。

调整后,政府性基金调整预算数为113,845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减少55,690万元,与上年决算数相比减少18,818万元,下降14.18%

2)根据省财政厅下达2015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有关文件精神,增加市本级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转贷收入9,260万元。

2.支出预算调整。

1)由于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的调整,其支出也相应调增调减。主要是:调增政府住房基金支出800万元、污水处理费支出1,700万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支出1,300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230万元、彩票公益金支出280万元,调减土地基金支出60,000万元(包括调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70,000万元,调增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9,600万元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400万元)。

2)增加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转贷支出9,260万元,主要用于三明沙县机场建设9,260万元

3.平衡情况。当年市本级年初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169,535万元,调减收入55,690万元,调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转贷收入9,260万元,收入总计123,105万元;当年市本级年初安排基金支出158,215万元,调减支出46,430万元,加上调出资金12,580万元,支出总计124,365万元,收支相抵,缺口1,260万元,按市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决议,从清理历年基金结余中弥补。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调增产权转让收入1,071万元,主要是物资集团以前年度转让市物资再生利用公司股权净收益,相应调增“资源勘探电力信息”支出1,071万元,用于解决物资集团公司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改革成本支出等。调整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1,493万元,国有资本预算支出1,493万元,收支对抵,调整预算收支平衡。

(四)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1.收入预算调整。由于缴交费率的调整,调减社会保险基金收入5,975万元,其中工伤保险基金1,024万元,生育保险基金416万元,失业保险基金4,535万元。

2.支出预算调整。调减社会保险基金支出3,318万元,主要是失业保险基金应上解省级调剂金延后2016年缴交,以及当年实际发放失业金人数比预期减少。

3.平衡情况。调整后,当年社会保险基金收入287,323万元,社会保险基金支出256,847万元,收支相抵,当年结余30,476万元。

四、预算调整补充说明

一般公共预算中的专项收入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后,实际执行结果超过或低于调整预算数的,将统筹用于平衡预算支出。

以上报告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关于《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调整2015年市本级财政收支预算的议案》的初步审查报告 

20151216日在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市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   叶清松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预算法规定,市人大财经委对市人民政府报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调整2015年市本级财政收支预算的议案》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将初步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市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批准的2015年市本级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安排187,350万元,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安排207,295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安排169,535万元,安排政府性基金支出158,215万元,调出资金12,580万元,收支相抵,缺口1,260万元,从清理历年基金结余中弥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安排422万元,支出安排422万元。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安排293,298万元,支出安排260,165万元,结余33,133万元。

市人民政府《议案》提出,根据中央、省市财政经济政策等文件精神,综合考虑市本级收入形势和收支实际,拟对2015年市本级收支预算进行调整:

一、一般公共预算

收入方面,调整市本级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为170,350万元,调减收入17,000万元,同时对收入结构进行调整;调增市本级地方政府一般债务转贷收入25,940万元,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21,173万元,加上税收返还收入、各项转移支付补助收入、调入资金,扣除体制等应上解省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当年一般公共预算财力226,477万元。支出方面,调整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为226,477万元,调增支出19,182万元。调整后,收支对抵,调整预算收支平衡。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

收入方面,调整市本级政府性基金收入为113,845万元,调减收入55,690万元,调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转贷收入9,260万元,收入总计123,105万元。支出方面,调整市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为111,785万元,调减支出46,430万元,加上调出资金12,580万元,支出总计124,365万元。收支相抵,缺口1,260万元,从清理历年基金结余中弥补。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收入方面,调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为1,493万元,调增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产权转让收入1,071万元。支出方面,调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为1,493万元,调增“资源勘探电力信息”支出1,071万元。调整后,收支对抵,调整预算收支平衡。

四、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收入方面,调整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数为287,323万元,调减收入5,975万元。支出方面,调整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预算数为256,847万元,调减支出3,318万元。调整后,收支相抵,当年结余30,476万元。

市财政局就《议案》提出的具体调整事项作了较详细的说明,此处不再赘述。市人大财经委认为,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市本级财政收支预算调整切合我市实际,坚持了收支平衡的原则,《议案》提出的调增市本级地方政府债务转贷收入35,200万元,其中:一般债务转贷收入25,940万元、专项债务转贷收入9,260万元;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21,173万元,并相应安排支出,及其他调整事项,是可行的。市人大财经委建议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调整2015年市本级财政收支预算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市政府关于我市“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政府:

20151216,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了市发改委主任杨兴忠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我市“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情况的报告》,结合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关于我市“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综合如下: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去年6月份我市启动“十三五”规划编制以来,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规划编制工作。总体来看,目前各项工作按计划有序推进,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十三五”规划纲要(征求意见稿)内容丰富、切合实际,较好地贯彻了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省委九届十五次全会和市委八届十一次全会精神。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指出,我市“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专项规划与总体规划之间衔接不够紧密,总体规划纲要提出的一些目标举措在专项规划中不够明确细化;专项规划编制进展不够平衡,部分专项规划已经形成初稿,但部分专项规划还处于汇总整理阶段;项目策划对接仍需加强,我市“十三五”规划重点项目有待进一步梳理、论证和完善,与省上“十三五”规划项目的对接力度还需加大。

当前,“十三五”规划编制进入了关键阶段,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八届十一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做好“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

()突出重点内容,落实市委有关决策部署。“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时期,也是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关键时期,全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市委有关决策部署,做好“十三五”规划编制各项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省委九届十五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八届十一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三明市委关于制定三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的“十三五”时期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使我市“十三五“规划《纲要》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背景下,更好地融入新福建建设大局,更加符合三明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客观实际,突出“念好发展经、画好山水画”工作主题,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顺应人民群众改善生活的新期待。

 ()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各级各类规划编制衔接。要组织好有关部门牵头的23个重点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严格把握序时进度和质量要求,确保各重点专项规划编制与总体规划之间、各重点专项规划之间衔接紧密。要认真指导各县(市、区)规划编制工作,使全市各级“十三五”规划合法合规、主线一致、内容衔接。要进一步研究策划、梳理完善我市“十三五”规划重点项目,同时加强与正在编制的全省“十三五”规划《纲要》及其重点专项规划的对接,把握各相关领域规划中项目布局的方向、重点,争取我市更多的项目列入国家和省“十三五”规划盘子。

 ()注重广泛参与,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指导性。要切实提高规划的公众参与度,通过网站或新闻媒体等平台向公众征求意见,调动公众参与规划的积极性;广泛开展向专家、学者、人大代表的征求意见活动,抓紧修改、论证、充实和完善《纲要》,全力做好《纲要》和专项规划编制各项工作,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指导性,为提交市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审议做好准备。

以上审议意见,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省实施办法和《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研究处理,并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九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报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

20151225


 

 

 

 

 

关于我市“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51216日在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三明市发改委主任  杨兴忠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向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报告我市“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进展情况

“十三五”规划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科学编制好“十三五”规划,对于推进我市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市从去年6月份启动“十三五”规划编制,目前,各项工作正按计划有序推进,主要体现在“四个完成、两个抓紧、三个加强”:

(一)四个完成。一是完成前期重大课题研究。结合国家和省的重大课题,我市共确定6 大方面31 个前期重大课题,分解至市直有关部门研究撰写,委托三明学院对产业转型升级、新型城镇化建设、文化产业发展、特色品牌打造等四个重大课题进行研究。所有课题成果已于3月底全部完成,作为撰写《基本思路》和规划《纲要》的重要参考。二是完成《基本思路》研究编制。在报市委、市政府研究通过后,《基本思路》于9月中旬正式印发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指导“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三是完成重大项目策划梳理。8月中旬,我市共策划上报申请列入省“十三五”规划重大项目562个、总投资7358亿元11月份以来,又进一步策划筛选300个重大项目、总投资3955亿元,作为我市“十三五”规划的重要支撑和主要抓手。四是完成“十二五”总结评估。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对“十二五”规划及专项规划主要指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系统评估,形成“十二五”规划总结评估报告。

(二)两个抓紧。一是抓紧修改完善规划《纲要》。分别于6月初、9月底两次集中编写,形成规划《纲要》(初稿);10月份,征求了市直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区)发改部门的意见。11月份,根据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省委九届十五次全会和市委八届十一次全会精神,以及市人大、市政协调研指导意见作了修改完善;12月初,正式发文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单位意见。同时,为体现开门编规划精神,我委与福州天元创业研究所、福建农林大学区域特色发展智库建立咨询合作关系,多次征求十余位专家学者意见建议,计划于近期召开专家评审会。二是抓紧重点专项规划编制。确定市级重点专项规划23个,各牵头市直部门正按照与总体规划同步推进的要求,抓紧组织开展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三)三个加强。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启动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邓书记、杜市长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成立了以杜源生市长为组长、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十三五”规划编制重大事项,市委、市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二是加强规划衔接。一方面,注重开门编规划,先后到12个县(市、区)开展调研,广泛听取市内外有关专家的建议,力求规划更加符合三明实际;另一方面,注重与国家和省规划相衔接,与省委、市委重大部署相衔接,多次赴省上专题汇报“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积极争取我市重大布局、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列入省规划盘子。三是加强工作保障。抽调业务骨干,组建了市“十三五”规划《纲要》起草小组。加强业务培训,组织20多人次参加全省“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培训班,7月下旬,我市举办“十三五”规划改革与创新专题培训班。市、县财政都安排专项经费,保障“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顺利开展。

二、规划《纲要》编制情况

(一)基本框架

《三明市“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征求意见稿)共约6.2万字,包括三大部分十三个章节。

1.谱写加快发展新篇章。主要阐述发展基础、发展环境、指导方针和发展目标。在发展基础上,围绕综合实力迈上新台阶、产业转型实现新提升、城乡建设展现新面貌、基础设施形成新支撑、改革开放呈现新亮点、生态建设取得新成效、民生保障得到新加强等七个方面,概述了“十二五”时期面对经济下行压力,我市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取得来之不易的成就。在发展环境上,从国际、国内、本市视角,分析了宏观环境变化和经济社会新的阶段性特征,充分认识到“三期叠加”影响加深、经济下行压力不减、转型升级任务艰巨、区域竞争日趋激烈等新挑战。在指导方针上,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着力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牢牢把握中央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和福建加快发展的重大机遇,突出“念好发展经、画好山水画”工作主题,以保持经济稳定较快增长为目标,以转型升级为主线,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再上一个新台阶,努力为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作出新贡献。在发展目标上,从综合实力持续提升、城乡区域更加协调、改革开放全面推进、创新创业活力增强、生态优势持续凸显、人民生活更加幸福等六个方面提出了到2020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

2.十一项主要任务。紧紧围绕五大发展理念,立足我市实际和发展需要,规划《纲要》提出了11项主要任务:一是打造产业转型升级版。通过推动一产组织再造、二产创新改造、三产业态创造、互联网经济构造,着力突出创新驱动、龙头拉动、项目带动,全力打好创新转型主动仗、打造三明产业升级版。二是大力激发创新发展动力。通过推动创新驱动能力建设、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构建科学灵活人才体系、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三是深化全方位开放合作。通过对接福建自贸区和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建设、拓展对外合作空间、推动明台交流合作,增创对外开放新优势。四是完善现代基础设施体系。通过构建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加快建设重要能源基地、增强水利保障和防灾减灾能力、升级完善信息基础设施,不断提升网络化和现代化水平。五是推动城乡区域协调发展。通过加快生态工贸区开发建设、推进国家中小城市综合改革试点、提升美丽乡村建设水平、致力推动区域协作,构建区域、城乡、人与自然统筹协调发展格局六是推进扶贫改革试验区建设。通过创新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增强欠发达地区造血功能、加快苏区老区和民族地区发展,探索三明特色的扶贫开发新路子,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七是创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通过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布局、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促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大力推进南方林区生态文明建设综合配套改革,构建绿色格局、共享绿色福利、推动绿色转型、形成绿色导向。八是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通过全面提高公民文明素质、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文化产业健康繁荣发展、保护和弘扬三明历史文化,提升文化软实力。九是共建共享幸福美好生活。通过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积极扩大就业、提升民众健康水平、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公共安全体系建设,着力增进人民福祉。十是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创新。通过统筹推进重点领域改革、健全要素市场体系、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建设阳光高效服务型政府、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最大程度地释放改革红利。十一是加强法治三明建设。通过推进地方立法、加强依法行政、保证公正司法、推进民主法治,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3.强化规划实施保障。通过完善规划实施机制、强化重大项目支撑、健全监测考评体系,确保规划有效落实。

(二)指标体系设置

参照省“十三五”规划《纲要》指标设置,结合我市实际,我市规划《纲要》围绕经济发展、创新驱动、民生福祉、生态文明等四个方面设置了30项指标,其中经济发展11,包括地区生产总值、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公共财政总收入、地方公共财政收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外贸进出口总额、实际利用外资、规模以上工业全员劳动生产率、服务业增加值比重、城镇化率;创新驱动4,包括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强度、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互联网普及率、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民生福祉7,包括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财政教育支出占财政一般预算支出比重、城镇新增就业人数、贫困人口减少、每千人口职业(助理)医生数、城镇保障性住房供给、注册志愿者人数占居民人口比率;生态文明8,包括万元GDP用水量、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非化石能源占一次性能源消费比重、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森林覆盖率和蓄积量、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比例(含PM10浓度降低)、主要流域水质及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减少。

根据市委《建议》精神,规划《纲要》提出我市“十三五”期间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9%左右,提前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两个翻番”,到2020年人均GDP达到10万元,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突破4万元和2万元。根据主管部门意见,并参照省上安排,规划《纲要》提出了30项指标的初步安排。

(三)主要特点

在规划《纲要》编制过程中,我们注重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的部署要求,努力编制符合科学发展跨越发展需要、适应经济新常态、体现三明特色的规划《纲要》。与以往相比,“十三五”规划《纲要》主要有以下五个特点:

1.凸显五大理念。紧紧围绕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理念,提出了11个方面45项重要任务,每一项任务都与五大理念相对应,体现五大理念的精髓。其中,第二章、第三章、第十一章,主要体现创新发展理念;第五章、第六章,主要体现协调发展理念;第八章主要体现绿色发展理念;第四章主要体现开放发展理念;第七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二章,主要体现共享发展理念。

2.适应经济新常态。充分认识新常态的深刻内涵,按照中高速增长的要求,衔接国家和省上主要指标安排,合理确定我市主要经济指标的增长目标,更加注重处理好“尽力而为”与“量力而行”、“主动积极”与“务求实效”的关系。积极探索适应经济新常态的发展模式,更加重视供给侧改革,强化创新驱动,大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壮大一批新行业、新业态、新模式,形成经济增长的新引擎。

3.突出地方特色。注重发挥我市老区苏区、生态、精神文明创建等比较优势,力求《纲要》更具辨识度和可操作性,努力把比较优势转化为现实的发展优势。在产业发展上,制造业突出四大传统产业、四大新兴产业,农业突出五大特色产业20条产业链,服务业突出打造生态和文化旅游胜地。在城乡发展上,突出生态工贸区、中心城市、生态新城等重点区域,凸显永安的竹文化和抗战文化特色,尤溪、将乐的闽学特色,沙县的小吃特色,大田的茶文化特色,宁化、清流的客家特色,明溪的侨乡特色,建宁的莲文化特色,泰宁的生态养生旅游特色;在重点改革上,突出集体林权、医药卫生、农村普惠金融、精准扶贫改革等具有三明特色的改革。

4.补齐民生短板。秉承共享发展理念,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为“十三五”时期的核心目标,着力解决好群众最直接、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快教育、医疗、社保等民生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把推进扶贫改革试验区建设单独成章,设置了贫困人口减少、每千人口职业医生数等民生指标,提出到2017年实现现行国家贫困线标准以下的贫困人口脱贫,到2018年全面完成现行省定贫困线标准的精准脱贫任务,努力在扶贫改革攻坚上探索新路径、创造新经验。

5.注重项目支撑。杜市长多次听取项目策划梳理情况汇报,并作具体指导、审核把关,各位副市长也结合分管工作,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全市建立了“十三五”重大项目库,组织策划“十三五”时期重点项目1000多个,从中筛选出300个重大项目,在规划《纲要》专栏中体现,作为今后实施规划的主要抓手和重要支撑。

四、下一步主要工作

“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已经进入关键阶段,时间紧、任务重。我们将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十五次全会、市委八届十一次全会精神,按照此次人大会议要求,集思广益,全力以赴,做好规划编制各项工作,努力形成一份高质量的规划。

(一)继续完善规划《纲要》。充分吸收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意见,继续广泛听取意见,召开若干场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代表参加的座谈会,组织专家论证,按程序提交市人大会议审议。

(二)抓紧编制专项规划。把握序时进度,同步推进23个市级重点专项规划编制,确保20163月前全部专项规划印发实施。

(三)做好规划上下衔接。继续做好与国家和省“十三五”规划《纲要》衔接,密切跟踪国家和省规划《纲要》和各专项规划编制,争取我市更多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列入国家和省“十三五”规划盘子。指导各县(市、区)做好规划编制工作,做好市、县规划衔接,确保全市各级“十三五”规划主题鲜明、主线一致、内容衔接、进度同步。

(四)抓好当前工作落实。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扎实做好当前各项工作,确保完成今年和“十二五”各项目标任务,精心谋划好明年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为“十三五”开好局、起好步奠定基础。

以上报告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关于我市“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20151216日在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主任  叶清松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5年工作要点和主任会议安排,11月中旬,由5名常委会副主任和部分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代表组成的调研组,对我市“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在集中听取市政府及发改部门的相关情况汇报后,在5名常委会副主任的带领下分成5个小组,围绕“十三五”规划纲要草案和23个专项规划,分别听取了部分重点专项规划编制牵头部门的相关情况汇报,了解掌握了我市“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基本情况、纲要草案主要内容和重点专项规划安排情况,以及我市“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和进一步加强我市“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建议意见。调研后,调研组对我市“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了25条修改意见,并送市发改委研究处理;各小组对各专项规划分别提出了修改意见,并送各有关部门研究处理。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基本情况

去年6月份我市启动“十三五”规划编制以来,各有关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规划编制工作。总体来看,目前各项工作按计划有序推进,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十三五”规划纲要(征求意见稿)内容丰富、切合实际,较好地贯彻了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省委九届十五次全会和市委八届十一次全会精神。具体成效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组织协调较为有效。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十三五”规划编制重大事项;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规划编制的日常协调工作。市委、市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二是强化沟通协调。坚持开门编规划,先后赴12个县(市、区)开展调研,征求市直各部门意见建议,广泛听取有关专家的建议,力求规划更加切合三明实际;注重与国家和省规划相衔接,与省委、市委重大部署相衔接,多次赴省发改、交通等部门专题汇报我市“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争取我市重大布局、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列入省规划盘子。三是强化业务培训。在组织20多人次参加全省“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培训班后,7月我市举办了“十三五”规划改革与创新专题培训班,围绕“十三五”规划背景及“互联网+”、现代服务业、产业转型升级等内容开展专题培训。

(二)工作推进较为有序。一是完成前期重大课题研究、《基本思路》研究编制。3月底完成了6大方面31个前期重大课题,为撰写《基本思路》和规划《纲要》提供重要参考;完成《基本思路》研究编制,并于9月中旬正式印发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指导编制“十三五”规划。二是抓紧起草规划《纲要》。组织规划《纲要》起草小组分别于6月初、9月底两次集中编写,形成了《纲要》征求意见稿,目前正按照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省委九届十五次全会及市委八届十一次全会精神,对规划《纲要》草案进行进一步补充修改完善。三是积极推进重点专项规划编制。根据省专项规划和我市实际,共确定市级重点专项规划23个。各牵头部门正按照与总体规划同步推进的要求,积极开展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四是做好“十二五”总结评估。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对“十二五”规划及专项规划主要指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系统评估。从目前已形成的市“十二五”规划总结评估报告初稿来看,“十二五”规划除3个指标数据无法采集外,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等24个指标有望实现目标,地区生产总值等10个指标难以实现目标。

(三)项目支撑较为有力。认真组织策划我市“十三五”规划重大项目,近期已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梳理了一批重大项目,将为我市“十三五”规划提供重要支撑。抓好与省上项目对接,组织策划列入省“十三五”规划重大项目562个,计划总投资7358亿元,“十三五”计划投资5674亿元;总投资10亿元以上重大项目174个,占项目总数31%

二、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从调研情况看,我市“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总体进展良好,但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专项规划与总体规划之间衔接不够紧密。总体规划纲要提出的一些目标举措在专项规划中不够明确细化,如总体规划中提出的“培育健康养老产业”,在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初稿中没有明确细化。二是专项规划编制进展不够平衡。我市“十三五”规划共有重点专项规划23个。调研中发现,部分专项规划已经形成初稿,但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规划、环境保护专项规划、能源发展专项规划等部分专项规划还处于汇总整理阶段。三是项目策划对接仍需加强。我市“十三五”规划重点项目有待进一步梳理、论证和完善;与省上“十三五”规划项目的对接力度还需加大。

三、建议意见

当前,“十三五”规划编制进入了关键阶段,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八届十一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做好“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调研组提出如下建议:

()突出重点内容,落实市委有关决策部署。“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时期,也是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关键时期,全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市委有关决策部署,做好“十三五”规划编制各项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省委九届十五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八届十一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三明市委关于制定三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的“十三五”时期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使我市“十三五“规划《纲要》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背景下,更好地融入新福建建设大局,更加符合三明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客观实际,突出“念好发展经、画好山水画”工作主题,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顺应人民群众改善生活的新期待。

 ()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各级各类规划编制衔接。要组织好有关部门牵头的23个市级重点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严格把握序时进度和质量要求,确保各重点专项规划编制与总体规划之间、各重点专项规划之间衔接紧密。要认真指导各县(市、区)规划编制工作,使全市各级“十三五”规划合法合规、主线一致、内容衔接。要进一步研究策划、梳理完善我市“十三五”规划重点项目,同时加强与正在编制的全省“十三五”规划《纲要》及其重点专项规划的对接,把握各相关领域规划中项目布局的方向、重点,争取我市更多的项目列入国家和省“十三五”规划盘子。

()注重广泛参与,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指导性。要切实提高规划的公众参与度,通过网站或新闻媒体等平台向公众征求意见,调动公众参与规划的积极性;广泛开展向专家、学者、人大代表的征求意见活动,抓紧修改、论证、充实和完善《纲要》,全力做好《纲要》和专项规划编制各项工作,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指导性,为提交市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审议做好准备。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市政府关于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6,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了市农业局局长郑加录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的报告》,结合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的调研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综合如下: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等文件精神,不断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发展和治理规划;加大关闭拆除力度,推进标准化升级改造;加大监督检查,提高执法处罚力度,促进农业领域污染减排工作,改善农村地区环境质量,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指出我市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个别地方政府不够重视,部门协调有待加强。部分县(区)政府至今未安排存栏一千头以下的生猪养殖场财政补助资金,改造工作进展缓慢。部门之间配合不力,甚至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现象;监管不到位,小规模养猪场直排、偷排现象依然存在。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不够深入、力度不足

二是升级改造工作进度不够快,治污设施运行不畅。由于我市生猪养殖场规模小、数量多,建场时间早于《三明市畜牧业发展规划》的布局,选址和建场不规范,升级改造难度大、任务重。部分养猪场无法得到环保部门的环评、项目备案,不能得到省市相关项目的扶持,直接影响了养猪场的改造升级。少数养殖户的环保意识不强,环保资金投入不足,导致一些养殖场环保设施建设不完善或运行不正常。

三是监管任务依然较重,监督保障机制有待健全。养殖场所一般建在较偏僻的地方,点多面广,存在乱占用土地或少批多占状况现象,调查取证有一定难度,执法和监管工作不能及时到位。部分养殖场业主在领取补助资金后,又到异地恢复建设新养殖场。基层环保、畜牧工作人员少、工作经费不足的状况长期存在,对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监管力不从心。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

一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属地管理责任,实行分级负责。要落实资金保障,督促个别地方政府抓紧落实存栏250999头生猪养殖场标准化改造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编制升级改造实施方案并抓好实施。要加大宣传教育,让生猪养殖户全面了解自身承担的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不履行责任的后果,守住生态红线;让社会公众对政府部门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有基本的了解,努力营造齐抓共管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发挥部门协调联动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建立联动机制。要把治理畜禽养殖污染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努力形成养殖业主自觉落实治污措施、部门监管到位,乡(镇)村齐抓共管,当地群众积极监督的良好格局。

二要进一步落实防治措施。要根据上级要求和我市实际,按照生态先行、堵疏结合的原则,科学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完善畜禽养殖发展和污染治理规划。要对养殖场污染治理设施运转情况常态化督查、检查,确保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得到落实;对禁建区及可养区内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改造或改造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生猪养殖场坚决予以关闭拆除。要加快推进标准化改造,对已列入或拟列入标准化改造项目但环评不达标的生猪规模养殖场,要结合标准化改造项目建设,指导其及时补办环评手续,确保标准化改造项目顺利推进。要强化技术指导服务,农业、环保等部门要合力及时制定生猪养殖场标准化改造具体工作方案。要强化生猪养殖污染防治高新技术的转化推广,形成一套适合我市实际的高效实用技术和模式,加快推广应用。

三要进一步加强监管检查。要严厉查处畜禽养殖企业污染行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环境监管举报激励机制,充分发动群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要严格畜禽养殖审批监管,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治污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三同时”制度。要落实畜禽养殖备案制度,严格落实我市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特别是存栏100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要实行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严厉打击养殖污染回潮行为,彻底扭转“污染—整治—回潮—再整治”的恶性循环。要强化执法要素保障,在人员编制、经费投入、工作条件和设施设备改善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要加强队伍建设,严格依法依规,严把项目审批关,保护和调动现有人员工作积极性,认真分析,解决我市畜禽养殖污染面临的严峻问题,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以上审议意见,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省实施办法和《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研究处理,并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九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农经委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报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

                                                                                      20151223


 

 

关于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51216日在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三明市农业局局长  郑加录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会议安排,现将我市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防治工作开展情况

(一)科学制定畜牧业发展规划。为科学规划布局生猪养殖,强化规划对产业发展和污染治理的引导作用,我市积极开展畜牧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20131月,市农业局与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签定了《三明市畜牧业发展规划》环评合同书,20144月完成送审稿并通过专家审查,201491日通过市环保局审查。《三明市畜牧业发展规划》明确各地要按照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的原则,坚持生态先行、堵疏结合、拆小建大、扶大限小,严格养殖准入门槛,实现生猪养殖转型升级,促进生猪养殖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全面摸清养殖场及污染治理状况。20149月,我市对生猪规模养殖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以准确掌握全市生猪规模养殖场及其污染治理状况。截至201491,全市年存栏150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157个,存栏59.15万头,其中猪场废弃物处理未达标排放的72家;年存栏2501500头养殖场424个,存栏21.26万头,其中猪场废弃物未达标排放的407家;年存栏50250头养殖场1467个,存栏16.96万头,其中猪场废弃物未达标排放的1228家。

三、出台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市政府于2014年底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实施意见》(明政文〔2014269号)。一是明确了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要求今年上半年,全面关闭、拆除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年底前,全市存栏250头以下的1228个养殖场,未提出改造方案或者改造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生猪养殖场将全部关闭、拆除;2016年底前,完成15个存栏5000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并实现达标排放;2018年底前,完成407个存栏2501500头、57个存栏15005000头生猪养殖场标准化改造并实现达标排放。二是落实扶持资金。确定了各级财政扶持办法,市级财政分4年对存栏10001499头的45个生猪养殖场标准化改造进行补助,每个场补助资金40万元;存栏250999头生猪养殖场标准化改造补助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自行筹措;25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由业主自行改造升级。存栏1500头以上的改造资金由省级财政负责。文件还就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推进废弃物综合利用、规范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严格养殖审批监管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四、强化监督检查推进防治工作。一是强化责任意识。20141230日,市农业局、环保局召开了由各县(市、区)环保局、农业局、重点养殖业主和相关部门参加的视频会议,宣传部署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强调农业、环保、林业、财政部门的监管、指导职责以及养殖业主在生猪养殖污染防治中的主体责任。年初,市政府召开工作会议进行专题部署,并向各县(市、区)下达《20152018年生猪养殖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二是强化监督检查。市农业局和市环保局联合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定期调度和通报制度,要求各县(市、区)定期报送相关数据,督促各地落实年度工作任务。今年721日~728,组织市环保、农业、国土、林业等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全市12个县(市、区)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了专项督查,并对督查情况进行通报,推进污染防治工作进度。三是加大执法力度。截至10月底,全市出动环保执法人员约288人次,对8家随意排放污染物的养殖场业主进行查处,处罚金额共15.6万余元,同时,根据新环保法要求,将6家违法排污的养猪场案件移送公安进一步处以行政拘留。

二、防治目标任务落实情况

拆除关闭方面,截至10月底,全市禁养区内的生猪养殖场共60家(其中宁化16家、永安42家、将乐2家),已全部拆除。标准化改造方面,截至11月底,今年计划升级改造或拆除存栏250头以下生猪养殖场1228家,共升级改造或拆除756家,完成任务的62%;今年计划改造存栏2501500头生猪养殖场100家,目前已完成34家,正在改造35家,完成改造任务的69%31家未改造的力争在春节前完成;今年计划改造存栏1500头以上生猪养殖场13家,正在改造7家,剩余6家省级资金未下达,尚未开展改造。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方面,大力推广猪--果(草、林、菜)、达标排放、漏粪地面-免冲洗-减排放和生物发酵垫料床零排放四种环保养殖模式,已完成130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现全过程综合治理或生态种养。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方面,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已购置85台,截至11月底无害化处理10.89万头,补助资金671万元。同时,积极推广病死猪无害化集中处理,今年在永安、沙县和尤溪等3个县(市)规划建设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每个项目获省上补助100万元,目前正在选址。落实环评方面,目前全市已有94家规模养猪场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其中53家已完成验收,41家取得排污许可证。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认识不够到位。多数养殖场业主认为养殖污染不像工业污染那么严重,对治污要求不严、不高。部分县(市、区)政府未能切实履行相应责任,对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重视不够。二是思想上存在畏难情绪。个别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认为该项工作难度大,任务重,完成目标任务艰巨,积极性不高,存在畏难情绪。三是升级改造工作进展偏慢。2015年需要升级改造的存栏250999头生猪养殖场90家,需由各县(市、区)财政自行筹措补助资金,由于地方财政困难,改造升级投入资金不足,改造工作进展缓慢。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市人大开展生猪养殖污染工作调研提出的要求,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完成各项防治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加强协调和督查。加强对畜禽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特别是加强对农业、环保、财政等部门的协调,督促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加强对各县(市、区)的督查,督促地方政府落实好“负总责”的责任机制。

    (二)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组织力量深入规模养殖企业逐一开展宣传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省政府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等政策法规,让养殖业主全面了解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内容,督促其承担其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三)进一步加大推广生态养殖力度。着力建设、改造提升一批“设施配套、生态高效”的标准化畜禽养殖场,推行健康养殖模式和清洁养殖技术,实现畜禽产业的“控量、提质、增效”。

(四)进一步加强常态监管。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工作,对辖区禁建、禁养区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巡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畜禽养殖场坚决予以整治,以巩固治理成效,防止回潮。

以上汇报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关于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20151216日在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农经委主任  陈熙嵩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5年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市人大常委会组成调研组,在张知通副主任带领下,于11月下旬对我市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了调研。调研组先后察看了梅列区芦坪养殖有限公司、大田县上京镇京呈畜牧有限公司、尤溪县光华百斯特生态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等12个调研点,听取了市政府,梅列区、大田县、尤溪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情况汇报,与部分养殖户、村民进行座谈,深入了解我市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研究探讨对策建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成效及措施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等文件精神,不断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农业领域污染减排工作,改善农村地区环境质量。今年4月,为贯彻落实全省生猪污染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市政府多次召集政府各有关部门,研究落实省政府下达的目标责任。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齐心协力,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等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截至11月,全市禁养区内60家生猪养殖场已全部拆除,可养区内存栏250头以下生猪养殖场标准化改造任务共1228家,目前已升级改造756家,完成任务的62%,投入补偿资金802万元。省上下达给我市2014年—2018年存栏250头以上标准化改造任务共479家,其中250-1500头规模的407家,1500-5000头规模的57家,5000-50000头规模的15家。2015年,我市存栏250-1500头生猪养殖场改造升级任务100家,目前完成改造34家,正在改造35家,完成任务的69%;存栏1500头以上的改造升级任务13家,正在改造7家,其余6家省级资金未下达,尚未开展改造。全市完成病死猪无害化处理9.8万头。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发展和治理规划

一是政策推动。2014年以来,市政府陆续出台了《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实施意见》、《三明市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并下达《2015-2018年三明市生猪养殖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各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并实行严厉的经济奖惩和行政处罚,有力推进了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二是配合推进。各县(市、区)按照时间节点要求,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层层签订责任状,把责任落实到人。农业、环保、林业等相关部门相互配合,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业部门积极引进推广“漏粪地面免冲水”++果(菜、林)种养结合养殖等生态养殖污染治理新模式,不断加强治污技术指导。市环保部门实施环保统一监管,对畜禽养殖污染排放物进行监测,及时查处污染案件。如尤溪县确定新岭溪潭边断面和华兰溪拥口断面为面源污染流域监测点,对重点流域水质进行监控。

三是规划引领。20149月《三明市畜牧业发展规划》通过市环保局审查。规划明确各地要按照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的原则,坚持生态先行,堵疏结合,拆小建大,扶大限小,严格养殖准入门槛,实现生猪养殖转型升级,促进生猪养殖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为我市各地到2020年畜牧业发展及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参考依据。“十三五”期间全市生猪年出栏总量控制在190万头以内。

(二)加大关闭拆除力度,推进标准化升级改造

一是全面拆除禁养区养殖场。各地通过加大宣传力度,采取“以奖代补”形式给予拆除补助,与养殖业主签订承诺书、协议书等办法,促使养殖业主自行拆除猪场。截至11月底,全市禁养区内的生猪养殖场共60家已全部拆除,减少生猪1.68万头。

二是可养区小规模养猪场整治。重点针对存栏250头以下,由业主自行升级改造养猪场进行有效治理,截止今年11月,已完成升级改造403家。对不进行升级改造、无治污条件353 家养殖场,由所在地乡镇政府牵头,环保、农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及时依法予以关闭、拆除,减少存栏生猪5.79万头。

三是推进标准化升级改造。根据《2015-2018年生猪养殖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市农业局、财政局、环保局下达了《关于做好生猪标准化升级改造项目的通知》,2015年由市级财政补助存栏1000-1499头生猪养殖场标准化改造10家;省级财政补助的存栏1500-4999头生猪养殖场标准化升级改造3家、存栏5000-50000头生猪养殖场标准化升级改造4家,标准化改造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和企业自筹资金要优先安排规模养殖场用于能源生态、能源环保等治理模式建设,确保达到达标排放要求。

(三)加大监督检查,提高执法处罚力度

一是抓好项目检查。为推进生猪养殖污染治理工作落实到位,由市农业局、环保局、财政局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督查验收组,既检查、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各养殖场治污措施的落实,又对完成治污设施的养殖场(户)进行验收,严格按标准要求,做到合格一家验收一家。

二是抓好专项督查。今年7月对全市12个县(市、区)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全面推进污染防治工作进度。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目前全市已有94家规模养猪场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其中53家已完成验收,41家取得排污许可证。

三是抓好执法处罚。环保部门流域环境整治综合执法大队加大巡查,严厉查处养殖场偷排、漏排或随意排放污染物行为。截至11月底,全市出动环保执法人员约288人次,对8家随意排放污染物的养殖场进行查处,处罚金额共15.6万余元,同时,根据新环保法,将6家违法排污的养猪场业主移送公安进一步处以行政拘留。林业、国土等部门从侵占林地、土地等方面入手,配合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如大田县林业局查处非法占用林地案件两起,恢复非法占用林地15.26亩。

二、存在主要问题

(一)一些地方政府不够重视,部门协调有待加强

一是个别地方政府重视不够。部分县(区)政府至今未安排存栏一千头以下的生猪养殖场财政补助资金,改造工作进展缓慢。二是相关部门协作有待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是按照“属地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的原则加强管理。相关部门认为该项工作难度大,任务重,完成目标任务艰巨,积极性不高。部门之间配合不力,甚至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现象;监管不到位,小规模养猪场直排、偷排现象依然存在。三是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不足。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不够深入、力度不足,多数养殖场业主思想认识不到位,对治污要求不严,对办理环评的意识不高,环评审批手续办理率较低。

(二)升级改造工作进度不够快,治污设施运行不畅

一是升级改造难度大。由于我市生猪养殖场规模小、数量多,建场时间早于《三明市畜牧业发展规划》的布局,选址和建场不规范,升级改造难度大、任务重。二是升级改造进展缓慢。由于历史原因,部分养猪场无法得到环保部门的环评、项目备案,不能得到省市相关项目的扶持,直接影响了养猪场的改造升级。三是治污设施配套运行不到位。由于少数养殖户的环保意识不强,环保资金投入不足,导致一些养殖场环保设施建设不完善或运行不正常。部分生猪养殖场仅把重点放在沼气池建设上,前后处理工艺不配套。部分治污设施只是一个摆设,长期不清理、不维护,没有较好地发挥治污作用。

(三)监管任务依然较重,监督保障机制有待健全

一是监管难以全面及时。养殖场所一般建在较偏僻的地方,点多面广,存在乱占用土地或少批多占状况现象,调查取证有一定难度,执法和监管工作不能及时到位。二是反弹现象存在。部分养殖场业主在领取补助资金后,又到异地恢复建设新养殖场的现象。特别是生产规模在25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场,重建成本低,拆后重建的现象时有发生。三是监管保障机制不健全。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源头在基层、重点也在基层,基层环保、畜牧工作人员少、工作经费不足的状况长期存在,对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监管力不从心。部分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监管责任不落实。

三、几点建议

(一)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属地管理责任,实行分级负责,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要从大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关闭、拆除、升级改造等污染防治进度。

二要落实资金保障。各地要及时研究解决生猪养殖场(户)关闭拆除、标准化改造、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补助经费;抓紧落实存栏250999头生猪养殖场标准化改造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编制升级改造实施方案并抓好实施。

三要加大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深入开展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进企业、进农户”宣传活动,宣传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省政府六条措施等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宣传引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让生猪养殖户全面了解自身承担的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不履行责任的后果,守住生态红线,让社会公众对政府部门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有基本的了解,努力营造齐抓共管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要发挥部门协调联动作用。畜禽污染治理涉及县级多个部门和乡(镇),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联动机制,对不符合规划布局,未进行统一规划、未办理环评、不能充分利用和有效处理畜禽养殖污染物的,相关部门应不予批准,对已批准建设未落实“三同时”规定的,相关部门不予验收,不拨付财政扶持资金,并要求其限期整改拆除。同时,要把治理畜禽养殖污染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努力形成养殖业主自觉落实治污措施、部门监管到位,乡(镇)、村齐抓共管,当地群众积极监督的良好格局。

(二)要进一步落实防治措施

一要完善发展和治理规划。要根据上级要求和我市实际,统筹考虑环境承载力、市场需求和污染治理要求,在“十三五”期间,实行生猪养殖总量控制,全市生猪年出栏总量控制在190万头以内。按照生态先行、堵疏结合的原则,科学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完善畜禽养殖发展和污染治理规划,强化规划对产业发展和污染治理的引导作用,促进畜禽养殖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要加大关闭拆除力度。要严格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等工作部署,对养殖场污染治理设施运转情况常态化督查、检查,确保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得到落实;对禁建区及可养区内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改造或改造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生猪养殖场坚决予以关闭拆除。

三要加快推进标准化改造。做好省、市补助资金申请、申报工作,抓好标准化改造项目实施。对已列入或拟列入标准化改造项目但环评不达标的生猪规模养殖场,要结合标准化改造项目建设,指导其及时补办环评手续,确保标准化改造项目顺利推进。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环评工作的指导和服务,简化审批要件,严控审批时限,并对环评收费予以优惠,项目完工后要及时予以环评验收。

四要强化技术指导服务。要充分发挥农业、环保等部门技术优势,合力及时制定生猪养殖场标准化改造具体工作方案;要强化生猪养殖污染防治高新技术的转化推广,力争在养殖污染工程防治、生态养殖模式、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方面取得新进展,形成一套适合我市实际的高效实用技术和模式,加快推广应用。

(三)要进一步加强监管检查

一要严格执法监管。要严厉查处畜禽养殖企业污染行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环境监管举报激励机制,充分发动群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对经查实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畜禽养殖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处罚,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警示一片,从源头上有效遏制、规范排污行为。

二要严格畜禽养殖审批监管。严格养殖准入门槛,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治污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三同时”制度。对可养区改造升级的规模养殖场,加强项目审批工作的指导和服务。

三要落实畜禽养殖备案制度。严格落实我市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对存栏5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建立养殖管理档案,实行“一场一档、一户一册”管理。同时,定期对备案养猪场进行监督抽查,特别是存栏100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要实行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取消备案资格,严厉打击养殖污染回潮行为,彻底扭转“污染—整治—回潮—再整治”的恶性循环。

四要强化执法要素保障。市政府要高度重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保障机制建设,要按照中央、省关于环境监测执法的要求,在人员编制、经费投入、工作条件和设施设备改善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要加强队伍建设,严格依法依规,严把项目审批关,保护和调动现有人员工作积极性,认真分析,解决我市畜禽养殖污染面临的严峻问题,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市政府关于我市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及监管职能履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政府:

20151216,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了市食安办主任、食药监局局长肖贵瑞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三明市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及监管职能履行情况的报告》,结合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的调研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综合如下: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今年以来,我市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有关部署,体制改革工作持续推进,部门日常监管更趋落实,对去年市人大常委会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审议意见所涉及的一些重点问题得到推进,食品安全总体形势平稳。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我市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及监管职能履行工作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市政府进一步研究解决一是体制改革仍未完全到位。各县(市)“三合一”改革成立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来,体制机制尚未真正理顺,有的职能整合不够到位,有的还处于各自运行的状态;泰宁县餐饮监管职能和永安、沙县、清流3个县(市)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能还未移交;县级机构改革后普遍缩编,个别地方甚至缩编近50%,监管力量不足,多数地方基层监管力量也达不到“不低于70%”的标准。二是职能履行有待进一步落实。农村畜禽检疫问题仍未落实,造成大批畜禽产品未经检疫流入市场,农村食品安全存在隐患;部分企业、经营主体没有履行原料、配料、添加剂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责任,进销货台帐制度落实不够到位;餐具集中消毒企业“三防”设施、包装标识不够规范;一些酒店、餐馆、机关和学校食堂后厨卫生状况较差,库房物品堆放无序。三是重点问题推进不够有力。餐厨废弃物回收利用工作进展缓慢,市区和永安、沙县的收集数量和质量未提升,其余8个县至今仍无实质进展;市区禽类集中宰杀专业批发市场投入使用各项工作有待加快,整合市区禽类宰杀散户入驻工作亟需商讨研究;除尤溪、将乐外其余各县(市)检验检测资源整合没有明显进展。

为加快完善我市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形成覆盖从田间到餐桌全过程的食品监管,保障群众食品安全,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建议:

一、理顺工作关系,切实推进市县两级监管机构职能融合协调。市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统筹,机构、职能、人员等尚未划转整合的要尽快完成,县级“三合一”机构改革后的单位领导班子尚未配备的要尽快配齐,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未成立的要抓紧成立,确保地方基层监管力量达到“不低于70%”的标准要求。餐饮服务监管职能、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能尚未移交的要尽快移交,做到人随事走。要切实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及人员经费、行政管理、风险监测、监督抽检、科普宣教等各项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同时,统筹解决农村、社区协管员薪酬和工作经费,保障我市食品安全。

二、强化统筹协调,努力推进相关重点问题的有效解决。一要确保市区禽类集中宰杀专业批发市场在2016年春节前投入使用。梅列区政府要督促业主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并协调市里相关部门抓紧办理有关手续,区食安办等要主动为企业提供服务。要疏堵并举,引导列西新村等市区分散、小规模宰杀点进入市场规范合法化经营,取缔环境脏乱差、影响食品安全的窝点。二要推进市级检测资源建设整合。建议市政府加强统筹,整合市质监部门的产品质量检验所和市食药监局的食品检测机构,建立三明食品药品检测公共服务平台,避免重复建设。三要加强餐厨废弃物回收利用工作。加大对餐厨废弃物回收利用的有效监管,提升收集的数量和质量,推动相关县加快实施步伐,及早建成覆盖全市的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体系。四要高度重视农村畜禽检疫工作。市政府应进一步统筹协调,督促农业部门加快落实农村畜禽入市前的检验检疫职责,加快乡镇屠宰场和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

三、加强日常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严格准入,对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生产经营条件不符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坚决予以整顿或依法取缔。要落实主体责任,狠抓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销货台账、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质量检验等各项制度的落实。要加强检测,将烷基(苯)磺酸钠(洗涤液主要成分残留物)作为集中餐饮具消毒企业的重点检测指标。消除监管盲区,落实流动摊贩、早市、夜市、农村集体用餐、小作坊等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加强联动执法,进一步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联合打击力度,使严惩重罚成为食品安全治理的常态。

四、创新监管方式,努力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省试点县创建工作。加大力度推动大田、泰宁两县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省试点县创建工作,构建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监管部门监督、行业协会协同、群众参与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推广大田县扶持规范农村家宴服务队模式,实现对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有效监督。同时,各级食安办和职能部门要对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加强政策解读,加大宣传力度,为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和全社会理解、关心、支持食品安全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以上审议意见,请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省实施办法和《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研究处理,并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九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征求意见后,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

                                                                                                                         20151225

 

三明市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及监管职能履行情况报告 

20151216日在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三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肖贵瑞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会议安排,现将我市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及监管职能履行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总体情况

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始终高度关注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通过听取情况汇报、开展工作调研、审议工作报告、举办专题询问等形式,不断加强监督,推动我市各级政府及部门依法履职、强化监管,有力地促进了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的问题整改,确保广大民众“舌尖上的安全”。今年11月份,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及监管职能履行情况调研,这是市人大连续第七年对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监督调研。针对调研组提出的问题和指出的不足,市政府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将问题逐一分解落实到各相关单位,并要求市食安办加强综合协调,健全联动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对照存在的问题,各司其职,逐项整改,能够立即解决的立即解决,不能立即解决的,制定措施,排出时间表,争取尽快解决。

(一)以体制改革为契机,加强监管体系建设

1.完善监管体制。去年以来,我市紧抓食药监体制改革契机,不断调整、充实、优化食品安全工作机构、职能和人员,目前已基本完成改革任务。在市级层面,改革工作已经全面完成。2014年底,市食药监局完成市工商、质监、卫生监督和商务执法划转行政、事业人员的接收工作;今年1月,市食药监局开始承接餐饮服务监管职能;6月,市食药监局正式挂牌成立梅列、三元分局;10月,两区食品药品监管所人员全部到岗履职,与工商所合署办公,统一以市场监管所名义,共同负责辖区内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等执法工作。在县级层面,改革工作正在稳步推进。根据各地“三定”方案,各县(市)在第一轮改革初步建立食药监管机构的基础上,2015年又陆续开展工商、质监、食药监的“三合一”机构改革工作。目前,10个县(市)已全部印发市场监管局“三定”方案;明溪、尤溪、沙县、将乐、建宁、宁化等6个县已完成“三合一”改革;永安、明溪、宁化、大田、尤溪、沙县、将乐、建宁等8个县(市)市场监管局班子已到位。

2.加强监管力量。经过两轮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目前,市食药监局核定行政和事业编制共155名,到位117人,其中,核定行政编制72名,到位70人;核定事业编制83名,到位47人;梅列、三元分局各核定行政编制16名,分别到位16人、15人。县级层面:“三合一”机构改革前,10个县(市)工商、质监、食药监局共核定行政编制1010名,其中食药监局284名,“三合一”机构改革后,10个县(市)市场监管局核定行政编制797名,人员正在陆续到位。

3.加大财政投入。2015年,市、县两级政府继续把食品安全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食品安全、农产品检验检测及餐桌污染治理专项资金共计2011.1万元(市级685万元,县级1326.1万元),其中:食品安全年初预算安排专项经费1027.5万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预算安排533.6万元;餐桌污染治理专项450万元。同时,各级各有关部门也持续加大资金筹措和资源整合力度,如,食药监部门多方筹集资金,市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经费共投入747万元,市食药监局和两区局均新增办公用房,全市食药监系统配备执法车辆48辆,配备食品、药品快检车辆3台,执法人员制式服装、执法证件也全部配(换)发到位;农业部门向上争取200万元支持4个茶叶主产县建成农药监管信息平台,省上安排农资监管平台建设补助经费425万元;水利部门完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投资2276万元,解决4.51万人的不安全饮水问题,并计划投资1811万元加强检测能力建设,在12个县(市、区)建成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每个中心获得中央补助和省级配套资金102万元;教育部门把学校食堂标准化建设同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相结合,累计投入2600多万元新建、改建、扩建了一批高标准的学校食堂;商务部门加大城乡菜市场改造力度,预算投入资金4250万元;住建部门每年投入餐厨垃圾收运与处理服务贴费近200万元;大田、泰宁县分别争取省上食品安全示范县建设项目补助经费各100万元;尤溪、沙县、建宁等地还向乡镇、农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每月发放补贴,有效调动了相关人员协助监管的积极性。

4.提升检测能力。一是加强市级食品安全检测室硬件建设。目前,市质监局、卫生局、农业局和食药监局等部门食品安全检测室总面积超过8600平方米,专业技术人员65人,通过省质监局评审的食品检测项目达到2000余项,配备万元以上仪器设备160余台,其他仪器设备近500台。二是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水平。市、县农业局均纳入国家实施两期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项目,总投资4000万元。市农业局先后升级改造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和畜禽水产品检验检测中心,并分别与蔬菜、水产批发市场挂钩合作,加大检测力度,10个县(市)质检中心(站)也基本完成国家投资计划,目前市农产品检测中心通过国家级检查,畜禽水产品检测中心通过省专家组现场考评。市、县两级建成农产品检测中心1个、监测站11个,10个县(市)全部建有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的兽医实验室,涉农乡镇建成快速检测室84个,在去年为9个县和63个乡镇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和监测车的基础上,今年继续为73个乡镇配备流动监测车,实现年内所有乡镇全覆盖。三是积极整合食品安全检测资源。一方面,整合市级检测资源。按照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52号)要求,我市采取“整合资源,改造更新”的方案,认真组织申报市级食品药品检测中心项目,争取国家、省市项目资金进行改造、完善和扩项,增配检测车辆。另一方面,加快推进县级检测资源整合。总结推广尤溪县、将乐县整合检测资源的好做法和好经验,鼓励其它有条件的县(市)加强检测资源整合。目前大田县、永安市、沙县、宁化县等地都在积极推进检测资源整合工作,尤溪县被国家发改委列入福建省唯一的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试点,大田县被国家食药总局列为第二批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试点。

5.完善运行机制。一是坚持考核评比制度。市、县两级政府始终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重点工作、为民办实事项目,将食品安全满意度指标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综治考评。二是落实联席会议制度。以市政府或食安委名义不定期召开食品安全工作会议、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食品安全季度工作分析会,沟通交流工作情况,安排部署重点工作。三是实施督查通报制度。坚持半年开展一次食品安全综合检查,并结合季节特点和工作任务,常态化组织有关部门在重大节日、重要活动、中高考、创城创卫等期间开展食品安全日常检查和突击检查,及时排除风险隐患。四是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近年来,市食安委先后下发了加强摊贩管理、小作坊监管、集中式消毒餐具监管、猪肉市场监管等系列规范性文件和有奖举报、食品安全黑名单等制度,进一步理清了职能,明确了责任。1111日,市食安办还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办共同制定了《建立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联动执法工作机制的意见》,进一步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联合打击力度。

(二)全面落实新食安法,充分履行监管职责

1.加强“新食安法”宣传贯彻。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新食安法”的宣传教育。在今年的食品宣传周期间,全市以“尚德守法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法治化水平”为主题,出动人员1.2万人次,举办现场宣传咨询活动181场次,发放宣传材料9.7万份,播放科普公益广告0.98万条次,接受咨询1.4万人次。市食安办、食药监局还与新浪三明站合作开展了为期1个月的“三明食品安全宣传周”新浪微活动。活动期间,新浪微博平台浏览量达80.5万人次,参与转发2688人次,评论数1976人次。同时,为做好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新食安法”的对接,市食安办正牵头开展食品安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已清理出规范性文件11份,其中,继续适用6份,需要修订1份,废止或失效4份。

2.严格准出准入管理。制定并落实农产品生产主体备案制度和生产记录档案管理制度,全市共有1373家农业生产主体进行备案。健全农(水)产品产地准出制度,把全市标准化生产基地、获“三品”认证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龙头企业的生产基地纳入重点监测范围,加强农(水)产品产地检测,发现不合格农(水)产品采取延期采收、延缓上市、停止销售等措施,杜绝农(兽)残超标和质量安全不达标的农产品流入市场。规范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建立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有效衔接机制。同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上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改革有关精神,严格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期限由3年改为5年,QS证改为SC,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主体扩大到个体工商户,生产主体换证由原来实地审查改为承诺制度。111月,全市新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4628份、餐饮服务许可证1469份、食品生产许可证172份、小作坊核准证书35份。

3.强化日常监管执法。111月,共开展执法行动1.25万人次,查处案件385起,罚没221.79万元,案件数和罚没额同比分别增长61%176%。食药监部门先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大摸底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小作坊摸底排查整治行动、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春雨行动”、火锅原料底料和调味料餐饮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等等,共立案查处食品安全案件323件,罚没194万元,移送司法机关案件6件。在创文明城及创卫复查评审期间,市食安委成员单位持续开展市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严格规范食品安全经营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还高度重视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先后承接了第一届全国青年运动会乒乓球测试赛与正式赛、省委省政府拉练检查、第十一届林博会等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未出现食品中毒事件或食源性疾病,确保了重大活动顺利举行。

4.加强食品安全检测。111月,全市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共抽样检测主要食品13.57万件,省定3148项抽检合格率全部符合国家和省定标准。养殖环节突出“瘦肉精”检测,实现年出栏千头以上的规模猪场“瘦肉精”监管覆盖面100%,县级以上城区屠宰场“瘦肉精”监管覆盖面100%,全市共检测样品7.24万份,均未发现“瘦肉精”。种植环节重点开展农残及重金属超标抽检,抽取蔬菜样品3.7万个、水果样品6630个,合格率均在99.5%以上,蔬菜市场重金属抽检合格率100%;抽检储备粮代表数量9.32万吨,对21家次骨干粮食加工企业抽检样品36份,对粮食收购经营企业抽检样品44份,合格率达97.5%饮用水环节重点加强水源保护、水质检测和供水安全监管,已抽检原水15个,出厂水13个,管网末梢水90个,合格率均为100%,二次供水4项常规指标检测合格率100%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监督抽检2276批次,合格率为96.88%。同时,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的制(修)订和风险监测工作,完成61个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首次备案及延续、修订、变更备案,对10大类367份样品开展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及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完成各类样品项目总数2903项次,并开展食物中毒流行病学调查处置和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

5.创新监管工作机制。各级监管部门主动适应食品安全工作新常态,积极转变监管方式,完善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效能。如,农业部门继续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扩大省级可追溯监管平台覆盖面,将市级龙头企业和取得“三品一标”认证并列入省级规范社名录的农民合作社纳入省级平台管理,全市已有240家农业企业注册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食药监部门不断完善监管制度,印发了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散装食品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约谈办法,为全省系统提供了有益的制度设计。工商部门以商事登记制度为依托,开展企业信用分级分类评选认定工作,并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协作,拓展企业信用分类结果应用,同时针对不同区域、行业、类型市场主体,每年按1%的比例,每季度确定抽查指标和重点,开展随机检查工作,并在网站公布抽查结果。教育部门建立三明市学校安全教育平台,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班主任和学生每人开通账号,开展食品安全教学教育和技能培训,并加强学校食堂标准化建设工作。

(三)推进重点领域整治,解决各类突出问题

1.加强餐厨垃圾回收利用工作。一是强化资金保障,年度安排补助资金422万元,首批补助211万元已拨付到位,市区、永安、沙县收处贴费都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拨付机制。二是强化队伍建设,市住建局牵头从公安、工商、卫生、城管等部门抽调14名工作人员组成专项执法大队,其他县(市)均组建专项执法队伍,开展餐厨废弃物收处专项整治工作。三是强化日常监管,投资20多万元改造建设远程监控系统,安排专人进行实地核查,将餐厨垃圾无害化收处纳入生态县(市)建设内容,加强检查通报。目前,通过更新改造,市区建成日处理能力100吨的处理中心,日收集市区餐厨废弃物20多吨,永安市、沙县每天各有近20吨餐厨垃圾运至市区处理中心。

2.加强畜禽屠宰监管和专业市场建设。在牲畜屠宰监管方面,建成省、市、县三级贯通的屠宰监管平台,在屠宰企业的进场、静养、宰杀、出场、无害化处理等关键环节安装监控终端,实现了对屠宰企业的屠宰加工、检验检疫等全过程实时监控。在市区20个农贸市场、18个生鲜超市和41家肉品专卖店建立肉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实现了生猪屠宰、批发、零售等环节肉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今年前三季度,全市定点屠宰生猪69.49万头,同比增长7.25%,定点屠宰率98.2%,全市17家屠宰企业病害猪检出率5‰,均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全市开展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生猪97.49万头、牛羊4.52万头、禽类261.23万羽,无害化处理率100%。针对私屠滥宰和利用非食品加工助剂拔毛问题,去年以来,市、县两级食安办、公安、农业、经贸等部门多次开展联合整治和突击检查,梅列区、大田县、沙县等地查获多起松香褪毛案件,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措施。在市区禽类屠宰专业市场建设方面,该项目已投入资金1350万元,完成活禽宰杀车间主体建设工程、厂区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厂区至三钢路段道路硬化和厂区消防管网的铺设。目前,设备正在安装调试,预计近期可投入试生产。根据业主申请,将组织环保、农业、卫生、工商等部门进行验收,尽快为企业办理相关证照,并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引导列西新村等市区分散、小规模宰杀点进入市场规范合法经营。同时,农业部门将派出官方兽医驻场实施检疫,相关执法部门将加大执法力度,对环境脏乱差、影响食品安全的窝点坚决予以取缔。

3.加强集中消毒餐饮具监管。一方面,主动加强与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联系,及时将相关政策信息传递给企业,帮助其建立相关卫生管理制度。另一方面,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卫生部门坚持每季度开展监督检查和抽检,要求企业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规范标签标识,对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工商部门经常性地开展餐具消毒企业登记情况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主动通报给卫生部门,共享监管信息。今年来,全市共检查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156户次,下发卫生监督意见书32份,抽检集中消毒餐具3387份,合格率94.01%

4.加强食品摊贩监管。各级各有关部门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卫生城市为契机,加大流动摊点、早市、夜市、大排档治理力度,巩固创建成果。市食药监局在创城期间,派出全部工作人员加强对市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摊贩占道经营、“门前三包”的规范和疏导,加大质量检测力度,依法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城管部门针对不同路段的特点,加大集中整治和机动巡查力度,对违规占道流动摊点进行依法查处,对屡劝不听的商贩摊点坚决予以取缔;梅列区、三元区等地都将食品摊点放在市容整治首位,落实“街长负责制”,对经营时间、地点与卫生状况严格要求,督促各部门加强对重点区域、路段食品摊贩的监管。同时,加大农改超和集贸市场建设、改造、升级力度,健全市场功能,完善基础设施,督促食品摊贩进场交易。目前,市区有固定市场13个、搭盖市场11个、副食品批发市场6个。

5.加强小作坊监管。一是深化小作坊调查摸底工作。目前,摸底确认全市小作坊711家,属于监管目录的616家,已取得小作坊核准证书72家,完成建档163家,责令整改175家,责令停产20家,对涉嫌使用硼砂加工粿条、松香拔猪毛的2起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二是推进小作坊示范点建设。在今年底前各县(市、区)至少建设2个以上示范点,通过示范点建设,推动小作坊发证工作,对纳入目录未及时取证的,责令其限期取证。三是开展小作坊监管目录新增工作。在第一批米粉、挂面、豆腐皮、豆腐、豆腐干、板鸭6种食品的小作坊监管目录基础上,筛选了粿条、九层粿、珍珠粉、酥油饼及扩充区域的板鸭、豆腐皮,作为第二批小作坊监管目录进行申报。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今年来,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在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下,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没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但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趋提高,食品生产的不断变革,消费结构的持续变化,许多食品安全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食品安全工作日益复杂和艰巨,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够健全完善。新食安法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规定、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小作坊管理办法、摊贩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还未出台或修订,给监管工作带来了执法困境;食品安全标准的制订和修订落后于科技的进步和创新;执法依据、执法证件、执法文书、执法着装混乱,相关产品、业态、行为的监管职责不明等,也给基层监管执法带来不少问题。二是机构改革后协调融合有待加强。大部分县(市)“三合一”新机构虽已成立,但体制机制亟需理顺,规章制度亟待梳理完善,工作平台和流程亟待整合统一,人员融合度亟待提高。三是监管力量不足亟待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业务职能增加,监管体量加大,基层监管压力较大。如市食药监局两区分局各只有16个编制,12个编制要放到基层所,机关(含领导)只有4人,很难顺畅运转;县(市)“三合一”机构改革后,普遍缩编,多数地区基层监管力量无法达到“不低于70%”的标准,甚至存在“3人所”现象;多数地方承担食安办工作的机构与相关股室合并设立,定位不清,分工不明,影响综合协调工作正常开展;一些地方餐饮服务监管职能移交后专业人员严重不足。四是一些突出问题依然存在。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守法意识较差,个别生产者仍然从事着违法违规经营活动;食品产业基础比较薄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小、散、弱的特点突出,存在一定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存在收运难度大、运行费用高等问题,一时难以全面推进。此外,广大农村食品市场,特别是畜禽屠宰及产品检疫、农村集体聚餐、学校食堂、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等仍是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发区,监管难度大,等等。

三、下阶段工作措施

保障食品安全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殷切期盼,也是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肩负的重要责任和光荣使命。我们将牢记习总书记的“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增强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贯彻落实“新食安法”等法律法规,针对以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本次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逐条进行研究整改,尽职尽责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尽心尽力保障百姓饮食安全,合力推进我市食品安全工作上新水平。

(一)加强法制宣传。深入贯彻落实“新食安法”,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的法治观念。一是加强政策解读,大力宣传食品安全工作重大方针、举措和重要领域专项整治情况,增强法制宣传的正能量。二是结合新食安法,及时做好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为加强监管提供有力保障。三是加强与媒体沟通,妥善做好突发事件和热点问题舆情应对,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二)激发改革活力。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中央、省上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改革进度,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整合,做到人合、事合、心合,释放改革红利,扩大改革效应。下一步,要加强督查,加快推进县级“三合一”机构改革工作,确保新机构运转顺畅,保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队伍建设。一是加大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的招考力度,加快人员到位,解决好食药监系统人员力量不足的突出问题。二是加大干部队伍的业务培训力度,积极派员参加国家、省上组织的各类培训,并加强系统内部的培训,增强干部的业务素质和技能。三是进一步充实基层力量,严格按照“基层监管力量不低于新机构编制总数的70%”的标准,配足配好一线监管人员,并建立重心下移、保障下倾的工作机制,确保基层工作能够顺利、扎实开展。

(四)完善制度建设。进一步强化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负主体责任”的总体要求,清晰定位和明确政府、部门、企业三方不同主体的责任,在各项食品安全工作中同步落实相关责任和追究制度。坚持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理顺部门职责,促进各部门、各环节监管措施有效衔接,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综合监管水平。

(五)强化综合治理。紧紧围绕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综合治理,坚决遏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始终保持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使严惩重处成为食品安全治理常态,切实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六)推动社会共治。切实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广大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信用记录制度,细化诚信评价标准,健全问题信息披露和守信激励制度,在行政、司法、金融、交通等部门(行业)中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倒逼食品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同时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构建起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监管部门监督、行业协会协同、群众参与的社会共治格局。

以上报告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关于我市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及监管职能履行情况的调研报告 

20151216日在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副主任  池明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5年监督工作计划,1116日至20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廖小华带领部分常委会委员和市人大代表深入永安、沙县、梅列和三元,通过听取汇报、座谈交流、实地察看、暗访、查阅资料等方式,深入了解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情况,重点对市、县两级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以来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整合、队伍划转到位情况,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职、职能衔接、配合联动情况以及市政府对去年市人大常委会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审议意见所涉及的一些问题的研究处理情况开展调研。此外,调研组还就创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示范县省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到大田、泰宁实地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

(一)体制改革继续推进。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今年以来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继续推进。一是市级监管体制改革基本完成。原由市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市场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均已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并完成了队伍划转和移交,相关职能部门食品安全职责和职能界限进一步明确。6月,正式挂牌成立了市食药监局梅列、三元分局,并各下设4个食药所,与工商所合署办公,统一以市场监管所名义,共同负责辖区内食品监管等执法工作。二是10个县(市)监管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各县(市)在第一轮改革初步建立食药监管机构的基础上,今年陆续开展了工商、质监、食药监的“三合一”机构改革工作,其中明溪、尤溪、沙县、将乐、建宁、宁化6个县已完成“三合一”改革,永安、大田、清流3个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班子已到位,泰宁县已下发三定方案。三是市、县两级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能划转移交工作正在进行。目前,市商务局同市农业局完成了市级和两区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能的划转移交工作,除永安、清流外,其余的县也完成划转移交。

(二)日常监管更加落实。一是做好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各职能部门把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纳入监管执法人员业务学习的主要内容,同时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宣传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共组织相关培训教育4732人次,分发相关资料36578册,约谈企业563家,努力提高广大群众的食品安全维权意识和经营主体的知法守法意识。二是准出准入管理不断完善。制定并落实农产品生产主体备案制度和生产记录档案管理制度,全市已备案1373家。健全了农(水)产品产地准出制度,规范使用农产品标签标识,建立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有效衔接机制。严格生产经营许可制度,110月,全市新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4208份、餐饮服务许可证1287份、食品生产许可证165份、小作坊核准证书35份。三是加强整治。今年来,全市先后开展了19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截止10月,共开展执法行动1.15万余次,查处案件353起,罚没202.49万元,案件数和罚没额同比分别增长47.08%152.07%,其中,全市食药监部门案件数和罚没额同比增长90%233.7%。今年以来,沙县共立案查处46起,罚款金额20.14万元,起诉1114人,收到较好的震慑效果。同时,圆满完成了全国青运会、林博会等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三)重点问题有所推进。关于市区禽类集中宰杀专业市场建设项目。作为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点民生工程,目前承担该项目建设的康民禽业有限公司已投入2000万元,主体工程已竣工验收,厂区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厂区消防管网的铺设已完成,安装了生产流水线一套,目前试投产的各项工作准备就绪,预计年底可投入生产。关于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各级各部门继续加强餐厨废弃物回收利用监管,如永安市加大联合执法力度,20145月以来,共查扣24部非法私收私运车辆,处罚现金2.45万元。利洁环卫公司已建成日处理能力100吨的处理中心,目前,市区日收集餐厨废弃物20多吨,永安、沙县每天分别有近16吨、15吨餐厨垃圾运至市区处理中心,其余8个县均成立了领导小组。关于检测资源整合工作。目前市级食品药品检测中心项目正在争取国家和省市项目资金进行改造和完善。继续推广总结尤溪、将乐资源整合的经验做法,推动其它有条件的县(市)整合检测资源工作。

二、存在问题和困难

近年来通过政府的努力推进和人大常委会的持续监督,我市食品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但在监管体制改革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需要市政府引起重视并加以解决。

(一)体制改革仍未完全到位。一是县级“三合一”机构改革进度不一。泰宁县仅下发了三定方案,其它县(市)虽然新机构已成立,但体制机制尚未真正理顺,职能整合不够到位,协调融合不够紧密,没有真正做到人、财、物的整合融合,有的还处于各自运行的状态,无法发挥1+1+1>3的作用。此外,泰宁县餐饮监管职能和永安、沙县、清流3个县(市)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能还未移交。二是投入保障有待强化。我市虽然增加了财政投入,但较之实际需求,投入仍显不足,如市食药执法支队配备的执法车辆费用未列入财政预算,审评与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承担的食品生产许可现场勘察费用也未予拨付;又如,目前我市大部分县(市、区)在村一级都聘请了食品安全协管员,但协管员工作补贴落实不到位。此外,一些县(市、区)仍存在食安经费拨付不到位、不及时等情况。三是监管力量还不能满足监管需求。县(市)“三合一”机构改革后,普遍缩编,个别地方缩编近50%,多数地方基层监管力量还达不到“不低于70%”的标准,甚至存在“3人所”现象,导致承担起3个局职能的基层所事务庞杂、人力匮乏。

(二)职能履行有待进一步落实。机构改革需要一个整合、磨合、融合的过程。目前,有的地方由于机构、人员整合还未完全到位,导致监管弱化,出现监管盲区。一是畜禽检疫问题。2013年,市人大常委会在开展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调研中发现,相当多县(市、区)农业部门停止对农村市场上(非定点屠宰)的畜禽实施检疫,造成农村大批生猪未经检疫流入市场。对此,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意见中要求市政府督促农业部门认真贯彻《动物防疫法》,落实农村生猪检疫职责。2014年,市政府关于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明政文201437)明确要求农业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在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立前,对非经定点屠宰的畜禽产品实施检疫及监督,保障农村食品安全。但此次调研发现,问题仍然没有解决。此外还存在上市家禽无脚环检疫标识,肉品经销者“两证两章”不全,部分地方屠宰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无记录,或记录无影像资料佐证等问题。二是规范管理问题。部分种植养殖户个别投入品记录不够完整,养殖场病死猪处置记录不够准确;市场内熟食、面点、食杂店部分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或健康证过期;部分企业、经营主体没有履行原料、配料、添加剂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责任,进销货台帐制度落实不到位;个别餐具集中消毒企业厂房简陋、“三防”设施、包装标识等不规范;一些酒店、餐馆、机关和学校食堂后厨卫生状况较差,库房物品堆放无序等。此外,流动摊点、早市、夜市大排档、农村集体用餐、校外托管机构等食品安全隐患仍然存在。

(三)重点问题推进不够有力。一是餐厨废弃物回收利用工作进展缓慢。市区和永安、沙县虽然都采取了相关措施加强对餐厨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监管,但仍有相当餐厨废弃物被用于饲养“泔水猪”和成为“地沟油”的来源。据了解,三明学院食堂餐厨废弃物回收利用量只有50%左右;尤溪、大田、将乐、泰宁、宁化5个县今年拟建预处理站,至今仍无进展,建宁、明溪、清流3个县至今未实质性开展餐厨废弃物无害化收运处理工作。二是市区禽类集中宰杀专业批发市场投入使用各项工作有待加快。该项目于2009年由梅列区政府立项并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计划2013年建成投入使用,但由于各种原因项目迟迟未建成,目前试投产各项工作仍在进行,同时了解到,如何整合列西新村等市区禽类宰杀散户入驻工作也尚未提上日程。三是检测资源整合推进缓慢。自2012年市政府推广尤溪经验对全市县级检测资源整合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至今,除将乐县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项目通过省上验收外,大多县(市)检测资源整合进展不大。

三、几点建议

今年529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用4个“最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抓好食品安全,坚持产管并重,严把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因此,在改革推进过程中,如何形成覆盖从田间到餐桌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保障群众食品安全,是政府及职能部门常抓不懈的工作。

(一)理顺工作关系,切实推进市县两级监管机构职能融合协调。市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督导,强化统筹,加快推进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完善步伐。机构、职能、人员等尚未整合的要尽快整合,“三合一”机构改革后的单位领导班子尚未配备的要尽快配齐,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未成立的要抓紧成立,确保地方基层监管力量达到“不低于70%”的标准要求。餐饮服务监管职能、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能尚未移交的要尽快移交,做到人随事走。切实实现机构、职能、人员、场所、装备、软件的有机整合和真正融合,配套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项工作有序衔接要切实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及人员经费、行政管理、风险监测、监督抽检、科普宣教等各项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统筹解决农村、社区协管员薪酬和工作经费。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加强财力保障,激发改革活力,真正建立起行政管理、监管执法、技术支撑、基层监管“四位一体”的工作格局和权责清晰的运行体制,切实保障我市食品安全。

(二)强化协调统筹,努力推进相关重点问题的有效解决。一要确保市区禽类集中宰杀专业批发市场在2016年春节前投入使用。梅列区政府要督促业主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并协调相关部门抓紧办理有关手续,市食安办、农业局等职能部门要为企业提供服务,做好专业市场建成开业前的各项准备衔接工作。要疏堵并举,引导列西新村等市区分散、小规模宰杀点进入市场规范合法化经营,对环境脏乱差、影响食品安全的窝点予以取缔,使专业市场真正成为市区禽类集中宰杀批发配送的中心,为市民提供安全放心的禽类食品。二要加快推进市级检测资源建设整合。机构改革后,市食药监部门新增食品检验检测任务,由于场所、设备、资质等所限,无法承担食品检测职能,目前正在申报上级支持新建食品检测机构。而市质监部门的产品质量检验所经多年建设,已于2012年经过评审,成为我市辖区内首家通过省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单位,是目前辖区内食品检测资质能力最全的检测机构,但质监部门的食品监管职能已划转,检测资源出现闲置。建议市政府加强统筹,整合市质检部门和市食药监部门食品检测资源,建立三明食品药品检测公共服务平台,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三要加强餐厨废弃物回收利用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餐厨废弃物回收利用的有效监管,坚决打击非法收购餐厨废弃物的行为,确保收集数量和质量双提升。并推动相关县加快步伐,尽早建成覆盖全市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体系。四要高度重视农村畜禽检疫工作。市政府应进一步统筹协调和部署,督促农业部门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落实农村畜禽检疫职责,同时加快乡镇屠宰场和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尚未建立申报点的乡镇,要做好入市前的检验检疫工作,保障农村畜类食品安全。

(三)加强日常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严格准入,强化巡查和日常管理,对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生产经营条件不符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坚决予以整顿或依法取缔。要落实主体责任,狠抓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销货台账、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质量检验等各项制度的落实。要加强检测,将烷基(苯)磺酸钠(洗涤液主要成分残留物)作为集中餐饮具消毒企业的重点检测指标。消除监管盲区,落实流动摊贩、早市、夜市、农村集体用餐、农村畜禽检测检疫、小作坊、校外托管机构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加强联动执法,进一步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联合打击力度,严格按照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处罚标准,以最坚决的态度、最过硬的力度进行严厉打击,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吊销证照企业的有关责任人,依法实行行业禁入,严禁罚过放行、以罚代刑。对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中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严肃依法追究责任,使严惩重罚成为食品安全治理的常态。

(四)创新管理方式,努力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省试点县创建工作。加大力度推动大田、泰宁两县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省试点县创建工作,通过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探索行业协会自治管理,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发布与风险公示制度,构建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监管部门监督、行业协会协同、群众参与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推广大田县扶持规范农村家宴服务队模式,实现对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有效监督。同时,各级食安办和食品安全监管等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宣传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加强政策解读,加大宣传力度,为打击违法违规和全社会关心、理解、支持食品安全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关于市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20151216日在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程鹏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向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报告今年市政府办理市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的情况,请予审议。

一、积极推动,促进各类办件取得实效

今年,市政府共承办市人大代表建议166件,占建议总数173件的96%。其中: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165件,已在615日前办理答复完毕;闭会后代表提出的建议1件,也已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答复完毕。按照代表建议内容和政府系统各单位的职责分工,有6个县(市)政府和33个市直单位参与了办理工作。根据对166件建议办理情况跟踪检查,目前,解决或基本解决的(A类)69件,占41.6%,其中6件重点建议办成率达到85%;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解决的(B类)79件,占47.6%;留作参考的(CD类)18件,占10.8%。根据反馈,代表对办理情况表示满意或基本满意。

(一)关于重点建议的办理情况。针对市人大常委会确定的6件重点建议,市政府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协同办理,确保建议事项按计划有序推进,办理答复工作按时完成。826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专门听取了市政府关于重点建议办理和落实情况的报告,并进行了评议和形成了《审议意见》,指出了办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市政府领导及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认真落实,抓好后续办理工作;市政府加大督办力度,适时向承办重点建议的有关科室和部门下发了提出具体意见的督办专函,要求各承办部门对照《审议意见》对6件重点建议办理工作进行更加细致的梳理、更加精细的分析、更加具体的落实,切切实实提高办理实效。124日,市政府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了《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目前,6件重点建议的办理取得阶段性成效,有关落实工作仍在不断推进中。

1.苏水池代表“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建议”(第18号)2015年我市将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新增加的5元全部用于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今年用于村卫生所的人均经费将最低达到16元,比2014年增加6元,增幅达60%。截至11月底,我市享受乡村医生津贴2644人、已发放津贴221万元,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2421人,发放补助1600万元。全市2629名乡村医生参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以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乡村医生的后顾之忧。同时,省、市正在积极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将进一步加大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力度。

2.兰其锋等代表“关于进一步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建议”(第75号),为加快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环境整治,市委、市政府领导先后10余次带队到各县(市、区)现场开展调研督查,实地了解项目进度,当场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形成一级带一级、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格局。至11月底,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共完成投资6.77亿元,占年计划投资的99.8%,累计整治裸房3254幢,新增垃圾处理能力286.5/日,新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127个,拆除临时搭盖18.87万平方米,硬化村道11.17公里,新增村庄绿化17.5万平方米。

3.熊建云等代表“关于精准扶贫工作有关建议”(第92号)。经积极向上争取,77,省政府批复我市《国家扶贫改革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并明确省级财政从2015-2020年每年安排3000万元专项用于三明试验区建设。市本级已安排1000万元资金重点支持100个试点村建设;落实造福工程危房改造7296户、31750人。全市20个贫困乡、2个少数民族乡和部分市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成立了乡村扶贫担保基金,为贫困户担保信贷规模在1亿元以上;已有100多个贫困村实施“家门口扶贫就业工程”,解决了1000多个贫困户劳动力就业。

4.谢明钦等代表“关于强化在建工程监管,减少市区扬尘的建议”(第122号)。经市政府协调,明确由市住建局抽调专人组成扬尘整治巡查督导组负责每月对市区工地进行巡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要求整改,并对文明施工、扬尘治理落实不到位的相关企业在市住建局网站上予以通报批评,且对多次通报未整改的两家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通过加强扬尘整治,今年还顺利通过了文明城、卫生城检查,并以良好市容市貌迎接青运会、林博会召开。

5.唐清香等代表“关于建设美丽社区的建议”(第139号)。通过代表建议的办理和落实,推动社区的全方位改善,并正引领和带动着一批项目加入到美丽社区的建设中。列入市区发展重中之重项目的梅列区圳尾、乾龙社区和三元区建新、芙蓉社区改造提升工程正按序时进度推进;15个社区综合服务站建设项目,有4个社区综合服务站建成并投入使用,11个社区综合服务站在建或装修中;同时,全市174个社区居委会已于925顺利完成换届选举工作,完成率100%

6.范佳壮等代表“关于加大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建议”(第150号)91,我市出台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实施意见,年内计划放贷5000万元;以物抵债涉及税费的奖励办法已于1120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将尽快出台实施。市政府出资2000万元,与邮储银行三明分行合作,建立了“小微企业成长贷”增信资金池,由银行按照不高于10倍杠杆比率配比贷款,重点为有市场、有发展潜力但抵质押率不足的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争取年内为300家小微企业发放贷款3亿元,3年内为1000家小微企业发放贷款10亿元。同时,我市计划筹建总规模20亿元的产业发展基金,重点支持主导产业转型升级,将有效带动关联小微企业发展。目前已成立基金设立筹备组,正抓紧研究运作方案,争取在年底前完成设立工作。

(二)关于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建议(A类办件)的办理情况。这部分建议(69件)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反映了基层实际和群众诉求,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行性,对政府科学决策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各承办单位都认真研究,抓紧落实,均已解决或基本解决,相关工作取得较好成效。特别是在对建议办理工作进行“回头看”过程中,市政府及各主办单位对“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解决”的建议(B类办件),加快办理进度,尽快落实举措,及时转化为A类件,力争“解决”或“基本解决”。如,黄雪香等代表提出《关于建立跨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协调处理机制,大力落实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建议》910日,在市人大王庆副主任的直接参与及指导下,市政府纪熙全副市长带领有关县和市直有关部门一同到清流县调研,并召开专题会议,形成了市政府《关于研究清流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纪要》(专题会议纪要201569号)。确定由宁化县政府牵头、清流县政府配合,立即启动严坊溪上游宁化县安乐乡黄庄村境内水源地调整为清流城区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申报工作,并将保护区内的天然林调整为生态公益林,严禁采伐天然林和阔叶林。同时,由清流县委托市环保科学研究所编制《清流县级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将包含宁化县辖区内的严坊溪流域划定为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实际上就是确定了宁化、清流两县共担责任,为跨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工作迈出了重要一步。又如,王闽代表关于改善三明北动车站市区公交专线候车现状的建议》827日,市政府陈讲清副秘书长受肖明光副市长委托,带领沙县政府、金古工业园管委会和市交通运输局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三明动车北站站前广场,对金古工业园管委会和市公交公司提出的公交车专用候客区设置方案进行了实地察看,并召开专题会议,形成了《关于研究三明动车北站公交站点建设等工作的纪要》(专题会议纪要〔201561号),明确“在三明动车北站出站口右侧的落客平台引道下方设置公交车专用候客区,便于公交快捷换乘和人员有序分流,且不影响站前广场整体景观。”该项目总投资约100万元,将铺设沥青路面,配套建设旅客专用候车通道、公交站调用房、公交车专用停车区、电子站牌及智能停车管理系统,项目已于1128日开工建设。

(三)关于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规划解决建议(B类办件)的办理情况。这部分建议(79件)涉及面较广、综合性较强,所提问题较为复杂,短期内解决有一定难度。但各承办单位从自身职能出发,积极制定计划,明确工作措施,创造条件逐步解决,许多工作得到较好推动。如,余丽莲等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与城市绿道连接道路的建议》,市城乡规划局将尽可能结合城市的开发建设,增设连通绿道的新路口。目前市住建局、城投公司已着手虎头山路的拓宽改造。又如,林建忠代表提出的《关于建设碧口自然村河岸堤防的建议》,市水利局已将碧口自然村河岸堤防列入闽江上游沙溪流域防洪四期工程(三明段)建设计划,堤段起点在沙溪河左岸碧溪支流碧口拱桥,终点在沙溪河碧口大桥,堤段总长904.8米。目前,闽江上游沙溪流域防洪四期工程(三明段)正在编制初步设计书。再如,林曦碧等代表提出《关于要求有关部门协调解决胡坊镇朱南村溪源南山后自然村因“5.19”水灾灾后重建的建议》,市农业局牵头市水利局、移民局、明溪县政府、永安市政府等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决定在2016年扶助项目安排上优先解决溪源自然村灾后饮水、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且将优先安排该村村民造福工程危房改造项目指标。目前,市水利局已安排了中央特大防汛抗旱补助经费2万元,用于修复该村的水毁水利工程。

(四)关于暂时难以解决建议(CD类办件)的办理情况。这部分建议(18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前瞻性,但因客观条件限制,或与现行的政策规定、管理体制不完全吻合,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确实难以解决,我们将积极向上反映或作为工作参考。各承办单位已向代表作了解释和说明,并得到绝大多数代表的理解和认可。如,吴润潘等代表提出的《妥善解决梅列区北山新村接通煤气的建议》,由于目前全市供气量不足且北山新村管网未铺设,为避免重复建设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市住建局将在2016年置换全市天然气时一并考虑解决北山新村等新增片区用户的用气问题。又如,黄梅云等代表提出《关于将南三龙铁路永安站命名为三明南站,拟建设的三明南站更名为三明站,推动三明永安沙县同城化发展的建议》,目前鹰厦铁路三明站还在使用,将三明南站更名为三明站,需先将鹰厦铁路三明站改名,但改名牵涉到铁路所有相关系统数据的修改,规模庞大,费用巨大,难以得到铁路总公司的同意,因此目前无法实施更名。

二、认真落实,坚持行之有效做法

人大代表建议是民声、民情、民意反映的重要平台,也是助推政府转变作风、改进工作、提升效能的重要途径。市政府坚持把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作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解决民生热点问题、促进社会和谐进步的重要载体,精心部署,有序推进,务求实效,真正做到让代表满意、让群众受益。在具体工作中,努力实现思想上更加重视、措施上更加有力、成效上更加明显。

(一)领导重视,落实责任。市长杜源生高度重视建议办理工作,对此多次作出强调和部署,并对市人大常委会确定的重点建议和内容涉及面广的代表建议逐件签批办理意见,亲自组织开展了市区经济发展、城市管理、生态建设、产业发展等方面的调研和现场办公,协调解决了一批建议内容所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各位分管副市长认真负责,加大协调力度,牵头做好重点建议的办理工作,做到深入调研、全程关注、主动协调、切实解决矛盾问题。为抓好代表建议的落实,市政府先后出台了有关文件20件、会议纪要11件,着力从强化组织领导、增加资金投入、完善运作机制等方面给予保障和推动,切实解决代表提出的问题,确保建议的落实持续推进,并不断巩固提升。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每一件建议的具体承办单位、责任领导和办理时限。各承办单位建立健全了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相关科室具体办的三级负责制,确保了建议办理层层有人抓、件件有着落。

(二)健全机制,跟踪推进。经过近年来的探索和实践,市政府系统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办理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基本实现了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各承办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通知》,坚持和完善“交办会”制度、领导班子全员抓办理制度、第一责任人制度、走访制度、办前办中办后三见面制度、答复函一把手审签制度,进一步明确办理工作的登记、承办、审查、答复、报送、检查、总结、考核等程序,办理工作走上了规范化轨道。在具体工作中,对于市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和涉及面较广、有一定办理难度的建议,及时组织相关部门统一思想、协同办理,确保按计划有序推进。同时,进一步强化办理工作全过程跟踪督查,今年先后开展了5次专项督查活动,掌握办理进度、梳理存在问题,及时协调、疏通各方之间的联系对接,督促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在办理工作结束后,又专门组织开展“回头看”活动,对代表建议中所涉及问题的解决落实分门别类持续予以督促,有效推动办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转变方式,力求实效。在建议办理过程中,市政府及各承办单位把办理工作与重点工作有机结合,在“注重解决问题、力求取得实效”上下功夫,通过走访和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加强与代表们的沟通联系,针对反映问题不够具体、意图不够明确的建议,承办人员积极与相关代表联系,了解其真正意图,然后再研究办理。对每一件建议涉及需要解决的问题,力争做到有条件解决的立即解决,暂时不具备条件的积极创造条件解决,特别是在办理类别上,能把B类办件促成A类办件的努力办成A类办件,尽力促使代表建议问题全面得以解决和落实,今年的A类办件有了新的增加;如确实因政策等客观因素不能解决的,认真细致地按规定程序作出答复,争取代表们的理解和支持。

三、正视问题,明确今后工作方向

在总结工作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今年建议办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有些建议的内容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问题的解决和见效还需要一定的过程,建议内容的落实工作将是长期的任务,办理工作仍然存在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个别单位对一些难点问题存在畏难情绪,重答复轻落实的现象仍有存在;二是个别单位由于办理人员变动造成业务不熟,办理工作还不够规范;三是个别单位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不够强,A类办件的比例有待提高。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将认真剖析、深刻反思,进一步加大力度、创新方法、增添举措,推动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再上新水平。

(一)进一步增强办理时效和实效。在办理过程中加强指导,在办理结束后加强审核,加大办理工作的督办力度,完善办理工作定期通报制度,确保办理进度,提高办理工作时效。创新办理工作方法,交流办理工作的好思路、好做法,督促整改办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推动承办部门切实采取措施、狠抓落实,提高办理工作实效。

(二)进一步提高办理质量和水平。坚持高标准、高质量,在落实好以往各项办理工作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办理意识,在抓实、抓细、抓深上下工夫。着力完善办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督办、反馈和跟踪等工作机制,切实解决办理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提高办理水平。同时,主动接受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和舆论媒体监督,巩固办理成果,兑现办理承诺,确保办理工作公开、透明、及时、有效。

(三)进一步改进和推动政府工作。结合代表提出的建议,加强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调研,增强群众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完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建议在政府工作中的推动作用。通过对A类办件的占比提升,不断提高代表和群众对建议办理工作的满意度;通过对B类办件的跟踪督办,持续推动代表建议意见的落实落地;通过对CD类办件的深入探讨,积极拓展政府工作的思路和前瞻,努力实现政府工作水平的更大提高。


 

 

 

关于市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以来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20151216日在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室主任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以来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经过各承办单位的共同努力,办理工作已取得阶段成效。现将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市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建议166件,经主席团决定由议案转为建议办理的6件,两项合计172件,加上闭会期间代表提出建议1件,合计173件。以内容划分,属于财经方面52件,占30%;环城方面40件,占23.1%;教科文卫方面38件,占22%;农经方面17件,占9.8%;内司方面14件,占8.1%;综合方面11件,占6.4%,侨台方面1件,占0.6%。以承办单位划分,党群部门办理5件,市人大常委会办理2件,市人民政府办理166件,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办1件。按规定办理期限,市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以来的建议,承办单位均已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从办理结果看,代表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有55件,占31.8%;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有98件,占56.6%;受目前条件限制留待以后解决的有16件,占9.3%,留作参考的4件,占2.3%。经过11月份的建议办理结果“回头看”活动,代表对建议办理表示满意的有140件,表示基本满意的有30件,两项占98.3%,比7月份开展的督办月活动时,代表满意率提高了1.3%;代表表示不满意的建议从原来的3件减少到1件,占0.6%;另有2件代表未明确表态,占1.1%

二、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责任明确。市人大常委会领导高度重视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多次在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上强调要认真对待代表建议,抓好督办工作。在年度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出要加大代表建议督办力度,认真开展代表建议督办月、办理结果回头看活动,加强跟踪督办,不断提高办理质量的要求。市政府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办理和落实工作,在办理和落实过程中,把重点建议内容纳入本年度市政府的重点工作,并作为绩效考核内容,将建议办理与本职业务一并考虑、一体部署、一同推进。市政府领导多次深入现场调研和召开专题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强化组织领导、增加资金投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等方面给予保障。市政府督查室还加大了办理期间及办复后的跟踪督办、协调力度,定期通报进展情况,保证代表建议在规定时限内办复。各具体承办单位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及时研究建议办理工作,形成有效的工作合力,加以推动。如,罗焕集代表提出的《关于修筑梅列大桥西侧南向引桥的建议》,承办单位市规划局,成立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到现场勘察,多次与代表沟通,就有关情况向代表解释,与代表形成共识,目前,该项目内容已列入规划。

(二)加强沟通,推动落实。各承办单位把加强与代表的联系作为提升办理实效的关键,主动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与沟通,通过上门走访、调研座谈、电话联系等方式,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准确把握代表的意图,争取代表的理解与支持。在建议办理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各督办小组加强与市政府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沟通,及时了解建议办理情况。例如:黄雪香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建立跨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协调处理机制》,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清流县、宁化县有关领导实地调研,并召开相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充分听取大家的意见,最后提出解决问题的7条措施,形成了市政府会议纪要,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三)办理认真,程序规范。各承办单位从完善拟办、交办、督办、答复、反馈等环节入手,形成了一套严密规范的建议办理工作制度,并将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与本单位、本部门具体工作结合起来,深入基层开展专题调研,并通过实地考察、现场会办、座谈协商等形式,及时改进工作,不断提升代表建议办理实效。如,王闽代表提出的《关于改善三明北动车站市区公交专线候车现状的建议》,市政府就代表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召开了专题会议,最终明确了在动车北站出站口右侧引桥下设置公交车专用候客区,并形成了市政府会议纪要,目前,市政府正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加大协调力度,力求加快落实纪要内容,让代表满意。

(四)改进方法,集中督办。今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开展了“代表建议督办月活动”和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回头看”活动。在“督办月”期间,常委会领导分别带队,听取承办部门(单位)的汇报,并深入到6个县(市、区),走访代表、联系群众、实地察看,对承办部门(单位)在办理代表建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推进了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的落实。在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回头看”检查中,各督办小组重点是针对“不满意”件和重点建议办理的落实情况,通过召开座谈会、听取提建议代表的意见,专项调研等方式,向承办单位提出继续办理和改进措施等要求,不断推动建议办理工作扎实深入开展。例如:林起阳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地址和门楼牌号管理工作的建议》,代表最初反馈是不满意,在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回头看”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带领有关委室认真听取承办单位办理情况汇报,并多次与承办单位沟通联系,督促承办单位要进一步加大代表建议落实力度,切实增强办理实效。代表充分肯定了督办组工作,对办理结果表示基本满意。

三、关于重点建议的办理、落实情况

今年,主任会议确定的重点督办建议共6件,都已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答复给人大代表。根据反馈,人大代表对6件重点建议的办理工作表示满意。市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重点建议的督办工作,在8月份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上,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点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并对6件重点建议逐件进行满意度测评。目前,6件重点建议办理已初见成效。

(一)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建议(第18号,苏水池代表提出)。这件建议由张丽娟副市长牵头,市卫生局为主负责办理和落实。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自己的身体健康越来越重视,农民对乡村医生的服务能力更加的关注,对乡村医生的能力、水平要求更高。针对这一现状,市政府重视农村的乡村医生队伍建设,采取多种措施办法,不断提高乡村医生的服务能力。通过多种途径加大对乡村医生的培训,乡村医生的知识得到了及时更新,服务能力得到提高。据统计,近年来,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乡村医生9522人参加了培训;探索完善乡村医生补偿机制,激发了乡村医生的服务热情,稳定了乡村医生的骨干队伍。截止到11月底,全市享受乡村医生津贴2644人,发放乡村医生津贴199.56万元,发放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1400万元。

(二)关于进一步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建议(第75号,兰其锋等代表提出)。这件建议由纪熙全副市长牵头,市住建局、农业局为主负责办理和落实。今年,市政府先后下发了《关于实施2015年宜居环境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关于实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提升专项行动的通知》,通过对项目的再部署,对责任的再强化,进一步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各项工作的开展。一是抓资金的落实。统筹各部门相关资金,优先保障美丽乡村建设,并多渠道、多元化筹集资金,建立农村综合治理管理基金,保证新农村建设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截止到11月底,全市共完成投资5.8亿元。二是抓项目的完成。市委、市政府领导先后10余次带队到各县(市、区)现场开展调研,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使美丽乡村建设各个项目有序推进。

(三)关于精准扶贫工作有关建议(第92号,熊建云等代表提出)。这件建议由林俊德副市长牵头,市农业局为主负责办理和落实。一是进一步完善扶贫工作机制。市委、市政府先后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攻坚工作的八条措施》、《关于大力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全面推行“348”精准扶贫工作机制的通知》等政策,在深化“348”精准扶贫工作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拓展内容,建立了村级扶贫担保基金、扶贫项目整村推进等新模式,进一步推进扶贫工作持续开展。二是积极开展项目建设。加强对重点乡、重点村的民生工程项目,重点是加大对农田水利、造福工程等项目的投入,市本级财政连续三年整合涉农项目资金1000万元重点支持扶贫试点村建设。

(四)关于强化在建工程监管,减少市区扬尘的建议(第122号,谢明钦等代表提出)。这件建议由纪熙全副市长牵头,市住建局为主负责办理和落实。一是落实市、区两级相关部门职责,加大对在建工程的监管,5月份,对全市在建工程的扬尘进行专项检查。二是规范在建工程的管理。检查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应的防止扬尘措施,尤其是对渣土运输车辆的清洁,从车辆本身的清洁,到路面的保洁,以及车辆的运载情况都进行规范,切实减少尘土污染现象。

(五)关于建设美丽社区的建议(第139号,唐清香等代表提出)。这件建议由林俊德副市长牵头,市民政局为主负责办理和落实。一是打造精品社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通过对有一定基础的社区进行改造,从社区的基础设施,到相关的服务功能,打造一批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的和谐社区。二是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服务质量。规范社区工作人员的生活待遇,工作人员的生活有了保障;招募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开展服务工作,提升社区工作队伍整体素质;对优秀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进行公开选拔,进入行政单位或事业单位,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的积极性。通过一系列举措,社区工作比以前更有吸引力,工作人员的能力素质也有了提升,服务能力也得到了提高。

(六)关于加大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建议(第150号,范佳壮等代表提出)。这件建议由朱昌贤副市长牵头,市经信委、人行为主负责办理和落实。对小微企业的扶持,重点是从资金、税收、服务上帮助企业走出困境,获得发展。在资金上,市政府与邮储银行三明分行合作,争取年内为300家小微企业发放贷款3亿元,3年内为1000家小微企业发放贷款10亿元。在税收上,取消和停征一批行政性事业收费项目,并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在服务上,从项目审批、人才引进、行业服务上进行规范,为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促进小微企业加快科技创新、转型升级。

四、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今年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仍存在一些需改进的问题:有的承办单位听取代表意见不够,建议办理针对性不够;有的承办单位没有深入实际开展调研或到现场实地察看,仅从有关政策上对代表进行解释答复,建议办理的质量不高;有的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还不够重视,把精力放在对代表的态度上,代表“被满意”现象还时有发生。

为此,市政府及各承办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对建议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对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作为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切实改进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抓好抓实。一要进一步完善新形势下建议办理工作机制和各项制度,不断改进建议办理工作的方法和程序,努力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二要进一步拓宽同代表联系的渠道,广泛听取代表意见,采取联合办理、上门走访、公开答复等各种方式,密切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三要进一步抓好代表建议办理的落实。对于在办理中明确答复能够解决或列入计划解决的,市政府要加大跟踪督查力度,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切实抓好落实兑现工作,不断巩固和提高代表建议办理的实效。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5年12月16在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安排,现将市法院关于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2011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在市委的坚强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和省法院的大力指导下,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制度建设和作风建设为着力点,扎实开展规范司法行为工作,大力提升队伍整体素质和为民司法水平,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全市法院工作呈现出良好发展态势。

一、提高思想认识,持续部署推进

健全层级责任体系。中院党组高度重视,将规范司法行为纳入队伍建设责任考评范围,细化责任分工,形成院长带头抓、班子成员协力抓,一级抓一级的局面。每年年初开展队伍整训活动,层层签订责任状,年中拉练检查,年末集中考评,进行奖优贬劣。

丰富载体纵深推进。坚持一手抓审判、一手抓管理,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暨司法公信建设活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深入查摆整改司法不规范行为。深化好作风好绩效好形象零差错建设,坚持集中整治与经常督查相结合、典型示范与警示教育相结合,大力推进《法官行为规范》和《人民法院文明用语基本规范》的贯彻执行。

切实做好结合文章。以巩固中院“全国法院党建工作先进集体”“全国文明单位”为契机,部署开展巾帼文明岗青年文明号等创建活动,落实窗口优质服务奖惩问责办法和动态考评办法,形成人人是窗口、个个是形象的共识,实现规范司法与司法公正两促进、两提高。今年,中院专门成立全面从严治党管院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活动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统筹推进专项活动。坚持问题导向和让人民满意的原则,从群众最不满意的问题起改起,突出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六难三案等问题。全市法院审判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2011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受理案件269949件、办结245486件,一线法官年均结案数达84.8件,其中今年1-11月受理案件62117件、办结46151件,分别比2011年同期增长50.24%18.44%

二、规范审判行为,促进依法办案

审慎行使自由裁量权。坚持以庭审为中心,落实疑罪从无、公开审判、出庭作证、法庭辩论等诉讼制度。完善民事、行政案件证据制度,规范涉及医疗损害、劳动争议、不正当竞争、不服行政处罚等案件举证责任及分配规则,落实庭审实质化。召开律师代表座谈会,征求意见建议,实施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共促司法公正若干意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对我市两级法院纳入量刑规范化的故意伤害、盗窃、抢劫、诈骗等十五个罪名,庭审中设置独立的量刑辩论环节,听取公诉机关、辩护人的量刑建议和意见,评议时逐一明晰自首、立功、退赃退赔、认罪悔罪等量刑标准及计算方式,促进量刑过程公开透明,杜绝同案不同判现象。2011年以来全市法院一审刑事案件当事人服判息诉率达91.6%。规范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制定减刑、假释案件开庭或听证工作方案和听证工作暂行规定,重点评查2008年以来审结的原任正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减刑、假释案件。制定进一步深化减刑、假释审务公开的会议纪要,明确规定信息公示、庭审公开、文书上网、责任追究等内容,推动减刑、假释案件全程留痕。实行监外执行、假释等重大敏感案件电子卷宗互联网公开机制。2014年全市法院清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81件,2015年没有新增监外执行案件。

规范案件执行工作。相继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涉民生专项执行和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活动等,加大执行力度,规范强制执行措施,完善查封、扣押、冻结和评估、拍卖机制。推进执行指挥中心建设,做好执行听证和实施过程的录像工作,在全省法院率先开通3G网络执法系统,对外出执行活动实行同步远程监控、指挥协调、录音录像。实行网络司法拍卖,20145月以来,依托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机动车、机器设备、房屋所有权等财产实行网络拍卖,实现零佣金。全市法院网络拍卖1136件,成交255件,网拍率96.52%,成交标的额28374万元。

推进案件质效管理。建立审判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构建宏观到院、中观到庭、微观到人的三级管理指标。在全省法院审判质效十连冠的基础上,推出阳光指数、队伍指数、廉洁指数、分析指标等多位一体评估机制,推行审判标准化服务。创新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建立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信息反馈机制,定期进行分析通报,重点评查改判发回、减刑假释、申诉信访案件,中院对81名不合格案件的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绩效问责。组织开展裁判文书和庭审评查、庭审观摩点评、优秀法律文书评选等活动,促进提高审判质量。今年以来,三明法院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99.42%,一审判决案件改发率0.13%,信访投诉率0.17%

强化审判权内部监督。明确审判委员会职责,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试行审判委员会讨论抗诉、无罪、担保无效等案件全程公开公示。探索主审法官责任制,出台《主审法官负责制试行办法》,确定1个基层法院和11个人民法庭为全市法院试点单位。中院确定6名主审法官,相应成立6个主审法官团队。审委会通过专题会议纪要,规范上下级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缩小案件请示的范围,原则上不得请示个案的实体裁判,保障基层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健全违反法定程序干预案件的登记备案和责任追究制度,每周实行部门领导过问案件封存备案制度,防止对案件审理的干预。实行案件质量终身负责、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有效提升案件质效。

三、深化司法公开,推进阳光司法

诉讼服务便民公开。成立司法服务中心,努力打造服务群众的第一场所、展示文明的第一窗口。升级三明法院网,为当事人和律师提供网上受理、网下办理、一体服务。在立案大厅等公共场所实现wifi信号全覆盖,设立全媒体服务专区,开通诉讼服务微信平台,实现自助查询、网上咨询、语音咨询与窗口咨询多位一体服务模式。在全省率先开通8212368人工语音服务热线,专设程序法官,已为970名当事人主动提供判后回访等服务。全面推行法院开放日常化,每天四点半后,群众可凭身份证或预约进院感受司法,三年来共接待参观人员8千余人次。院领导固定接待日改为每月两次,立案大厅专设院领导接访窗口,随时接访答疑。今年以来院长接待日接访722899人次,上半年我市进京案访比130331(去年案访比4434.11)。

审判流程及时公开。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推行一审民商事案件、行政和申请执行案件跨域立案服务工作,全市法院统一立案标准、收费标准,打造“家门口”的法院。制作标准化服务流程图和立案服务清单,采用菜单选填的方式,一次性全部告知需补证的料和期限。通过短信方式将立案、审判、执行等各流程节点信息,实时告知当事人。坚持庭审公开,要求所有一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二审案件尽可能开庭。五年来中院二审开庭率平均达74.77%。推进数字化法庭建设,实现对中院及基层法院的104个审判法庭,15个派出人民法庭全程录音录像。推行庭审直播,今年来全市法院在福建法院网上实况直播案件127件,居全省法院第一。

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出台关于裁判文书上网的指导意见,实行裁判文书上网月通报制,规范上网流程,健全裁判文书校核制度,确保裁判文书上网流程化、常态化。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调解方式结案和其它不宜公布的以外,2014年以来,共有51675份生效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和三明法院网公布。2015年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率99.9%,上网比90.2%、全省法院排名第一。

执行信息全面公开。通过12368执行短信平台,及时向当事人公开受理、查询、冻结、结案等执行流程节点信息。加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曝光力度,联合市委文明办、工商局、人民银行等七家单位,制定贯彻落实市《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实施意见,建立红黑榜制度,构建惩戒之网,曝光失信人名单22077人次。加强执行信息点对点查询力度,设立执行指挥中心,与银行、公安、工商、车管、房管、国土、林业等单位建立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机制,提高执行查控工作效率。2014年来,点对点查控44万余次,网上银行查控案件26248人次,冻结、划拔33亿元。

四、加强队伍建设,保障司法规范

增强接受监督意识。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健全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制度,完善归口管理、统一交办、跟踪督办、沟通反馈工作机制。加强代表委员联络工作,通过召开座谈会、专题报告、赠阅报刊,邀请代表委员参加法院开放日活动,旁听、评议庭审、列席审判委员会等方式,向代表委员通报法院工作动态和重点工作开展情况。支持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落实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积极组织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规范参审行为。2011年,全市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1977件,参审率39.73%2012年以来共参审22958件,参审率平均89.73%。对外公开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建设网民与院长直接对话平台,认真听取和办理群众意见建议。

着力改进司法作风。相继制定了《司法管理与司法公开服务年工作实施意见》等文件,在改进诉讼服务、加强案件审理、强化案件执行、便民服务等方面出台了45项措施。组织对全市法院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专项检查,开展对违规配置使用公车、违规经商营利等问题的专项整治活动,完善和细化内部管理制度,控制三公经费2014三公经费支出183.41万元,同比下降51.2%。建立大督察工作机制,通过集控中心的监控视频对全市法院的窗口、庭审、会议等情况进行网上巡查,对发现的问题分类截屏保存,予以通报整改。制定法院干警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规范干警业外行为。

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以创建全国文明单位为载体,开展司法能力提升行动,大力推进法院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推进法官按需培训,每年举办全市法院全员轮训、专题培训。出台措施鼓励干警参加在职研究生学历教育,积极开展院校共建,委托华侨大学举办刑事、民事专题培训班,完善人才培养机制。重视对女干警、青年干警的培养,采取上挂、下派等方式,到省法院、基层法院、人民法庭、立案信访窗口等挂职锻炼,健全法院干警挂职交流机制。加大对选调生的培养力度,认真落实青年干警传帮带任务。

大力推进廉洁司法。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实现举报网站联网运行,健全对举报投诉的受理核查机制。开展廉政周例会、廉政谈话,每年向干警家属发出助廉公开信、与干警签订廉政承诺书,在关键节点发送廉政短信,推进司法廉洁教育常态化。创新廉政警示教育,组织干警撰写廉政格言,领导干部带头书写廉政对联,营造廉洁文化。对基层法院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问责。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落实五个严禁规定,建立廉政监察员、司法巡查、审务督察、法官任职回避、防止利益冲突和内部干扰等制度,强化对审判权运行的内部监督。

五、存在的问题

从影响司法行为规范的主观因素看

一是在办理案件方面,极个别法官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有的法官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有的案件庭审活动不规范,有的裁判文书质量不高,重证据罗列、轻法理辨析;有的执行人员消极执行,导致当事人胜诉权益难以及时兑现。

二是在审判管理方面,有的在审判质效评估中唯指标论,片面追求高结案率;有的不注重案件评查结果的实际运用,以评查促公正的目标难以实现;对审判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够健全;有的在运用信息技术推进司法公开和审判管理方面投入不足、成效不大。

三是在司法作风方面,一些干警学习意识不强,学习主动性不足;一些法官群众观念不强,对群众和当事人态度粗暴,工作方法简单。

四是在队伍建设方面,有的法院领导抓队伍仍然存在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对队伍思想动态把握不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得不严,有的部门管理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

五是少数法院干警思想不稳定,随着司法体制改革各项政策逐步明朗,有的后勤部门法官对人员分类改革有担忧,担心进不了员额影响职业发展;有的一线办案法官反映压力较大,看不到能歇一歇的时候,精气神不足。

从影响司法行为规范的客观因素看

一是案多人少矛盾比较突出。近年来受理案件数量持续攀升,尤其是实行立案登记制度后,办案任务持续加重。一些法官办案压力过大,为追求审限内结案率而放松了对程序公正、行为规范的要求。

二是社会矛盾化解难度加大。随着改革进入攻坚期,群众维权意识增强,但依法维权观念淡薄,极个别当事人以访扰诉,甚至冲击法院、伤害法官,导致有的法官求稳怕乱,不敢严格公正司法。

三是司法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有的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不遵守法庭秩序;法官职业缺乏尊荣感和吸引力,一些优秀法官流失,有的法院法官队伍青黄不接、后继无人;法院干警整体存在加班常态。

六、改进措施

一是坚持服务大局保障发展。全市法院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四个全面战略总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推进我市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深入践行司法为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为加快建设法治三明和平安三明提供司法服务。

二是持续深入整治六难三案问题。全市法院将以此次规范司法行为活动为契机,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进一步梳理立案、审判、执行各个环节不规范的司法行为,结合三严三实教育活动,围绕重点岗位、重点环节、重点案件等,明确司法责任清单,推动落实整改。

三是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要求,推进人员分类管理,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和审委会工作机制,强化责任意识,进一步完善错案防范、问责、纠正机制,健全权责明晰、监督有序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深化司法公开,健全对诉讼全过程的管控,保障司法公正。

四是全面从严管党治院。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决定,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着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两个责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从严查处,推动廉洁司法,构建完善的监督管理和权力制衡机制,为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规范司法行为是长期而复杂的任务,离不开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心、支持和监督。全市法院将认真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全面从严管党治院,持续抓好规范司法行为工作,坚持公正司法、严格司法、司法为民,为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促进三明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法院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20151216日在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主任  余荔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15年工作安排,同时,接受省人大常委会的委托, 11月中旬,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洪明德及部分常委会委员组成的调研组,对我市法院规范司法行为的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听取了市法院、沙县法院的工作情况汇报,深入沙县法院实地查看审判法庭、诉讼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司法信息集控管理中心规范化建设等,与部分律师代表座谈,听取对规范司法行为的意见建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主要成效

近年来,我市法院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自觉将规范司法行为作为重要抓手,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通过不断健全制度机制,推进司法公开,强化监督管理,加强队伍建设,在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上取得一定成效。

(一)司法行为进一步规范

从健全完善制度机制入手,规范司法行为。一规范立案工作。为解决“立案难”,按照司法改革要求,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降低立案门槛,对案件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只要符合形式要件,即当场登记立案。推进跨域立案服务,允许当事人在管辖权外的法院就近申请立案。沙县法院目前有3件案件通过跨域立案诉讼服务平台完成立案,减少6名当事人诉累。二是规范案件审判工作坚持以庭审为中心,完善庭前准备及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等机制,明确各类案件举证责任及分配原则,完善证据制度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制定《关于规范适用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试行意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听证暂行规定》等文件,规范财产保全及审判监督工作。三是规范执行工作。推进执行指挥中心建设,细化分解执行流程管控节点,实现执行权科学配置。全省法院率先开通3G网络执法系统,对外出执行活动实行同步远程监控、指挥协调及录音录像。开通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严格按照省法院网络司法拍卖流程规定操作,实现零佣金、零投诉。四是规范诉讼服务工作。全市法院普遍设立集诉讼引导、司法救助、材料收转、判后答疑等功能的诉讼服务中心。永安法院制定《关于诉讼费用退费及移送执行的暂行规定》,对生效案件无需当事人申请,直接办理预交诉讼费退费。沙县法院根据婚姻案件和未成年人的特点,精心布置少年家事办案场所,有效减轻对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

(二)司法公开进一步深化

持续推进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大公开平台”建设,保障公众知情权。一是审判流程公开的全面性、及时性增强。开通网上诉讼综合服务平台及微信平台,推行诉讼引导、立案、网上查询咨询、调处衔接等在线服务功能,强化法院与社会的良性互动。通过短信方式将立案、审判、执行等各流程节点信息,及时告知当事人。推进数字化法庭建设。实现对全市12个基层法院的104个审判法庭,15个派出人民法庭全程录音录像。推进庭审直播,今年来全市法院在福建法院政务平台庭审直播网上直播案件127件。二是裁判文书公开实现常态化。出台指导意见规范裁判文书上网,实行裁判文书上网月通报制,2015年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率达99.9%三是执行信息公开进一步深化。通过12368执行短信平台,公开执行流程节点信息。建成集网上查控、失信人员网上曝光、网上司法拍卖、执行短信网上互动、执法网络远程指挥于一体的执行信息化系统,促进执行信息的公开透明。

(三)监督管理进一步增强

一是规范审判管理工作。成立审判管理办公室,整合部门职能,统一案件管理。修订完善法官业绩考评办法,绩效考评奖惩科学化、数字化,实现由过去考核庭室到考核干警个人的转变。二是加强案件流程监管。依托信息化管理技术,将案件信息录入网络系统,推行网上办案,全程监控案件审理。在诉讼关键环节设置流程监控节点,及时发现并警示可能出现的不规范行为。三是加强审判质量管理。构建案件质量评查长效机制,对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案件、减刑假释案件、涉诉信访案件开展专项评查。定期组织开展法律文书抽样评查、庭审观摩点评、优秀法律文书评选等活动,开展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定期分析和通报制度,提升审判质量。四是加大工作监督指导。细化规范审判委员会职责,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探索主审法官责任制,完善合议庭制度。加强对基层院的指导工作,重点加强对疑难复杂案件的指导和重大敏感案件的督办,促进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作风和能力建设进一步推进

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和作风建设。通过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开展司法大检查和“好作风好绩效好形象”等主题实践活动,提升干警的政治思想素质,推进作风改进,增强规范司法行为的定力和自觉性。二是提升司法能力。通过开展庭审观摩、裁判文书竞赛等评比活动,提升干警的庭审驾驭和司法实践能力。建立培养青年干警的工作机制,开展“传帮带”活动,有计划安排青年干警到省法院、基层法院、人民法庭、诉讼服务中心等进行多岗位锻炼。三是强化廉洁自律。组织听取廉政教育专题讲座、收看廉政教育片,强化干警的廉政意识。完善风险防控机制,构建技术防控、物质防控、制度防控“三位一体”廉政防控体系,建立廉政监察员、司法巡查、审务督察,从源头上防控违纪违法问题。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近年来,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矛盾的增多,民事诉讼案件急剧增加,再加上诉讼标的3000万以下的民事案件均由基层法院受理,使得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进一步加剧。法院干警长期加班加点超负荷工作,在一定程度上给法院的办案、执行和管理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同时,还存在以下一些主要问题。

(一)立案不规范的现象有待纠正

受上级法院指标考核的影响,立案登记制度未能得到全面严格执行,有的法院存在年底虽然接收案件却不正式立案的情况;有的法院对一些案件以诉前调解的名义变相不立案;还有一些案件在诉前调解阶段滞留时间过长。

(二)案件审理不规范的问题有待改进

有的法官片面追求调解率,在开庭后过度反复调解,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有的当事人迫于压力,不得不更多地减损自己的合法利益。有的法官开庭前准备工作不充分,开庭质量不高。还有的法官因案件审理时间过长等原因,在案件未得到处理的情况下,要求当事人先行撤诉,另行再诉,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

(三)案件执行工作不到位的问题有待解决

执行工作公开程度不够高,执行财产的扣押、管理、处置、分配情况不够透明。案件执行存在消极被动的问题,有的执行人员仅将在法院内查询的被执行人存款和房产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提供信息需外地查询财产的,有拖延或不理睬的现象。有的执行案件有财产可供执行,却因迟迟不进入拍卖程序,导致被查封的财产出现贬值等不利执行的情况。

(四)审判作风不严与服务意识不强的问题有待整改

个别法官工作态度简单、粗暴,对当事人、律师不尊重。大多数法院对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的,都要求提供担保,有的即使有足额的固定资产担保,仍要求交纳一定数量的现金担保,未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的规定进行区别对待,增加了当事人维权难度。还有的法院不按规定退还当事人预缴的诉讼费、保全费。调研中,一些律师反映个别法院仍存在门难进,与法官联系难的现象。

三、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理念

规范司法行为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也是强化法院自身建设的需要。各级法院要将规范司法行为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摆到重要议程,抓实、抓细、抓出实效。要不断强化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理念,以深化改革为契机,按照司法规范化的要求,对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立行立改,不断增强规范司法行为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切实改进作风,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质量和效果,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进一步健全制度机制,规范司法行为

一要强化建章立制。要针对立案、审判以及执行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查找原因,不断细化审判、执行流程及工作标准,提升规范司法水平。二要推动法官考核机制改革和完善。推动建立科学的法官考评制度,最大限度地激励法官严格遵守司法规范的要求,落实各项规章制度,避免工作中为盲目追求考核指标而出现不规范的司法行为。三要规范具体司法行为。市法院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适时出台有关我市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担保标准,做到既符合诉讼经济的要求,又能切实减轻申请人的负担。

(三)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强化监督管理

一要以公开促规范。不断扩大司法公开范围,拓宽司法公开渠道,依法及时公开审判流程、执行信息和生效法律文书。要完善审判流程公开机制,及时公开案件进展情况特别是庭审过程。要建立裁判文书上网工作长效机制,不断提高裁判文书质量。要强化执行信息公开机制,严格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依法惩处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发挥法律威慑力,进一步解决执行难问题。二要加强监督管理。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审判管理体系,强化审判监督指导,加大案件质量评查力度,为案件质量改进提供指导,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完善当事人、律师查询案件的制度,建立当事人、律师、法官间的工作沟通机制,实行司法权力运行动态公开与全程监督相结合机制。三要抓好制度落实。在继续完善有关制度的同时,加大落实力度。实现对立案、审理、执行、信访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责,确保各项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四)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司法能力

一要提升队伍综合素质。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法官的培训教育以及监督管理,不断推进队伍专业化。既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教育,又要积极疏导、缓解法官的心理压力,努力提升干警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理念以及公正办案的能力和水平。二要合理配置人才资源。切实抓好专业型、复合型人才的选任、培养和使用,逐步整合内部资源、优化内设机构,充实一线办案力量。积极探索符合现代审判工作需要和内在规律的工作机制方法、管理制度,减轻法官的办案压力。三要推进队伍作风改进。市两级法院要坚持不懈地抓好思想政治建设、领导班子建设、纪律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认真落实司法廉洁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推进队伍作风改进,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三明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51216日在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张时贵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1年以来,三明市检察院在市委和省检察院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下,准确把握全面依法治国新要求,突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属性,以法治理念引领司法规范,以科学制度机制保障司法规范,以有效监督制约落实司法规范,以严格责任追究倒逼司法规范,以先进信息技术助力司法规范,司法行为不断规范,取得新的成效。

一、以思想武装为先导,牢固树立规范司法理念

规范司法行为,思想是基础,理念是前提。2011年以来,我们先后举办全市检察机关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培训班、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学习培训班,用党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广大检察人员头脑,不断加深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体系、法治理论和法治原则、法治精神的理解和把握,坚定法治信仰,坚守法治精神,坚持司法为民,打牢规范司法行为的思想基础,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和水平。

二、以制度建设为保障,严格规范司法办案活动

立足法律监督职能,统一执法标准,明确执法程序,细化操作规程,确保规范司法。

(一)规范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一是严格逮捕、起诉案件质量标准。坚持“两个基本”,坚持全面审查证据,加强对司法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审查,突出证据合法性监督审查,防止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努力做到不枉不纵,不错不漏,连续十余处无法院判决无罪案件。2011年以来,排除非法证据23件。对证据不足的,不批准逮捕843人,不起诉231人。二是依法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制约。在监督中加强配合,制定并完善《关于加强对公诉案件退回补充侦查配合协作和监督制约的若干规定》、《关于规范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的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在配合中接受制约,2011年以来,共受理公安机关要求复议和复核案件23件,改变原决定4件。三是规范刑事执行检察监督。今年8月,市检察院监所检察处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局。完善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推行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刑罚变更执行备案审查制度,16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15名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未交付执行罪犯被收押,审查办理特赦监督检察案件7777,开展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活动,规范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四是严肃查办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2011年以来,共立案侦查涉嫌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司法人员21人。

(二)规范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一是规范案件受理和立案。市检察院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举报线索管理工作的通知》,健全举报线索受理、分流、查办和信息反馈机制,细化线索审查、初查、立案侦查的批准程序和时限。二是规范侦查取证。落实高检院查办职务犯罪“八项禁令”,细化传唤、讯问等程序性规定,严格依照法定条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逮捕等强制措施。全面、全程、全部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探索办案安全督察员监督机制建立检察机关与医疗单位协作配合机制。三是规范扣押、冻结财物管理。严格落实高检院关于扣押、冻结财物工作规定,完善执行程序和管理制度。坚持每年组织专项检查,逐案清理,坚决纠正违法扣押个人合法财产和案外人财物、违规使用扣押财物等问题。

(三)规范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一是规范申请监督案件办理。制定规范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办案规范的意见,案件的通知、讨论、文书制发、备案、跟进监督程序进行细化,增强监督质效。二是规范抗诉、检察建议适用。建立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体系,规范和正确运用调查核实权,探索加强对人民法院的违法调解监督、违法行为监督和执行监督等工作,增强检察建议法律效力。2011年以来,民事行政案件提出抗诉再审改判率66.7%,再审检察建议采纳率46.7%。三是规范新增职能探索。作为全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地区之一,市检察院及时向市委、市人大报告,制定实施方案,牢牢抓住“公益”这个核心,突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重点,强化线索摸排、发现意识,做好基础工作和诉前程序。

(四)规范司法办案重点环节监督。认真落实省检察院坚守廉洁自律、防止冤假错案、防范办案安全事故“三条底线”,严把案件程序关、事实证据关、法律适用关,强化底线思维,守住执法底线。坚持 “廉政勤政、提醒谈话”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检察队伍思想动态分析会,加强平时谈心,善用信访提醒谈话,严格诫勉谈话,做好任职谈话,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以专项整治工作为载体,着力解决司法不规范问题

201412月至201512月,高检院部署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市检察院针对司法重点环节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确定重点纠正的“六个方面”问题,深化司法规范化建设

(一)正视问题,不回避不掩饰。坚持从身边事、手中案入手,深入开展“四查四看”和“百案析查”等活动。从查摆司法理念、司法作风、司法程序和司法纪律入手,看是否牢固树立法治理念、是否坚持“六个并重”、是否存在司法为民意识不强、是否存在司法行为不规范等问题,逐一对照检查,逐一归类,建立台账。从近年来省内外有影响的刑事错案,以及2014年专项检务督察、案件质量评查通报的案件中,查找司法不规范的典型个案,深入剖析司法不规范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针对性整改措施。共向基层党政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律师征求意见700余份,查找各类不规范问题35项,逐条逐项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案件、具体人员,限时整改反馈。

(二)综合整治,抓反复反复抓。注重发挥办案工作区作用,行管用分离、看审分离、审录分离制度。针对个别地方存在超时间讯问询问的情况,利用视频监控对各地办案区使用情况进行随时抽查、巡查,发现一起纠正一起。探索使用司法记录仪,当犯罪嫌疑人、证人进入检察机关时,即时用司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注重保障律师依法执业,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定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意见,规范流程、明确时限、统一文书;制定《三明市检察机关听取律师意见暂行办法(试行)》,建设律师专门阅卷接待室,实行案件信息公开和网上预约功能,及时受理律师投诉。

(三)明职定责,建规范抓细节。为防止和纠正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市检察院汇编《三明市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规范手册》,试行定岗定责,编制检察人员履职规范等相关文件,对检察机关各个工作环节操作规程作出详细规定,让全体检察人员熟知能详、全面掌握、见诸行动,让思想在规范中,行为在规范中,履职在规范中,知规而守,知止而定。

四、以深化检察改革为抓手,创新规范司法机制

全市检察机关紧密结合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工作机制改革,积极推进制度创新、工作创新,努力从源头上促进司法规范。

(一)推进检务公开制度促规范。运行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制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规范案件信息公开的范围和程序,实现案件程序性信息实时查询、法律文书和重大案件信息互联网公开以及辩护与代理预约申请网上办理,着力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检察机制。自2014101日以来,已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5892件,发布重要案件信息93件,公开法律文书1702件。推行审查逮捕案件公开审查制度,公开示证,现场释法说理、定分止争。全面推进检察院门户网站建设,开通检察官方微博、微信和新闻客户端,及时主动公开检察工作信息,以公开促公正。

(二)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促规范。20149月以来,根据高检院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改革部署,市检察院和市司法局加强沟通,扎实开展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723,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在全省率先完成对55名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颁证和初任培训,并开展全省首例人民监督员选任方式改革后案件监督。2011年以来,人民监督员共监督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35件,全部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意见。

(三)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促规范。两级检察院全部成立案件管理机构,依托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发挥办案期限预警、办案流程监控、涉案款物监管,以及办案质量评查等方面作用。重点加强对不批捕、不起诉、撤案、久侦不结等案件的评查,促进规范办案。2011年以来,共评查各类案件5281件。强化纪检监察机构对司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刚性,建立司法办案监察建议、重点案件回访监督制度,推进重点岗位、关键环节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推进专项巡视、专项检务督察,实名通报情况,严肃执纪问责,集中解决违法办案、司法不文明等突出问题。

(四)推行巡回检察制度。市检察院印发《关于在全市检察机关推行巡回检察工作制度的实施意见》,设立涉台巡回检察室。全市检察机关共设立巡回检察联络室43个,巡回检察联络点44个,聘请巡回检察联络员296人,深入走访乡镇、村委会、国营农场等222次,化解各类矛盾纠纷64180人次,发现职务犯罪线索17;开展法治宣传教育141;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行动36件次,成功敦促1名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五)完善司法办案责任制促规范。积极稳妥推进以完善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四项体制性改革。贯彻落实《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落实和完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检察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过问办案的,严肃追责。探索建立纠正违规通报制度,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办案人员违纪违法的,如实记录、及时通报,谁违法审批谁担责、谁违法办案谁担责。

五、以建设过硬队伍为目标,提高规范司法能力

(一)提高素质养成规范。围绕规范司法的新要求,以领导干部、业务一线和基层检察人员为重点,深入推进大规模教育培训,创新检校合作、网络培训、实训练兵、业务练赛、专题研讨等形式,切实增强检察人员的证据审查能力、出庭公诉能力、职务犯罪初查能力、讯问突破能力、诉讼监督能力。2011年以来,共举办各类业务培训班25期,培训检察人员553人次,举办“两法”知识竞赛在三明电视台播出,开展全市检察机关“十大精品案件”、“十佳检察业务标兵”、“十佳法律文书”评比活动,以专业本领和先进典型引导司法行为规范。

(二)整肃作风严格规范。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持续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扎实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坚持不懈整肃“四风”,牢固树立严实司法作风。落实廉洁从检若干规定,规范检察人员与律师交往和八小时外行为。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四个着力”对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进行巡视。坚持从严治检,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检察人员。2011年以来,共查处违纪违法检察人员2人。

(三)抓牢基层夯实规范。把基层作为规范司法行为的重点,持续推进基层检察院规范化建设。制定联系基层检察院制度,明确每个院领导联系一个基层检察院。完善基层检察院建设考评机制,清理各类司法办案考核指标,取消简单以数字指标、比率控制线等排序评优的做法,树立正确工作导向,引导规范履职。2015年,市检察院开展对全市12个基层检察院抽样评估,深入查找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促进提升基层检察人员规范司法水平。

多年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级人大代表始终把司法规范化建设作为重要监督内容,通过执法检查、听取专项报告、开展专题调研等方式,对加强检察工作、确保规范司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借此机会,我代表全市检察机关表示衷心感谢。

但我们清醒认识到,检察机关在司法活动中仍然存在不少突出问题:一是法治理念还不牢固。一些检察人员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规范意识没有真正树立,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重配合轻监督的问题。二是侦查办案不规范问题仍然存在。有的讯问、询问时间地点不规范,用语不文明,法律手续不完善;有的职务犯罪案件同步录音录像质量不高,未达到“全面、全程、全部”的要求;有的不认真听取当事人和律师意见。一些地方查封、扣押涉案款物手续不规范、不完备;有的返还涉案款物不及时。三是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完善。接受外部监督自觉性、主动性不够,工作措施需要进一步细化;检务公开的范围和内容还有待进一步拓展,如何利用新兴媒体与群众沟通交流、释法说理、回应关切需要改进。四是检察队伍建设有待加强。有的职业素养不高,缺乏准确判断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能力;案多人少问题仍然存在,办案骨干力量缺乏,高层次、专家型业务人才匮乏。对这些问题,我们将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整改解决。

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战略部署,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对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有新的更高要求。全市检察机关将以本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为契机,确实把规范司法行为作为长期性、基础性的战略任务来抓,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严格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要建立健全程序严密、标准具体、科学统一的业务规范体系。围绕贯彻执行修改后三大诉讼法,加强规范性文件“废改立”工作,提高制度规范科学性。健全职务犯罪线索管理机制,完善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随案移送制度,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的司法程序,提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法治化水平。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和标准,探索建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辩解、申诉、控告的审查处理机制,完善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的工作规范。细化诉讼监督工作程序,加强和规范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监督工作,完善对民事执行活动、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范围、方式和程序,提高监督质量和效率。

二要积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阳光检务机制。加快推进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不断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坚持以案件信息公开为重点,加快推进案件信息公开系统拓展应用,完善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重要案件信息发布和法律文书公开机制。逐步完善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制度,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工作,促进当事人认可和接受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积极推进检务公开服务大厅建设,进一步整合律师接待与案件信息的电话查询、触摸屏查询、案管岗位查询等工作,提供“一站式”检察服务。

三要深入推进检察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和信息化建设。认真落实中央部署,稳步推进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和省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等改革。推进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依法科学划分办案权限,建立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完善检察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展和规范案件监督范围,完善监督程序。稳步探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等新增职能,依法行使监督权。用好“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完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门类,推进与刑罚执行机关、审判机关减刑假释网上协同办案平台建设,用信息化规范司法行为。

四要扎实推进司法理念、司法能力、司法作风建设。检察队伍的理念、能力和作风,始终是司法规范化建设第一位的任务。我们要在理想信念、职业道德、司法良知教育上持续下功夫,引导全体检察人员强化民本意识,树立法治信仰,弘扬法治精神,恪守职业情操。以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方向,紧贴司法实践开展分类培训,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提高规范司法能力。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进一步规范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的接触交往行为,健全纪律执行机制,对自身腐败问题“零容忍”,纯洁检察队伍,持续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检察工作水平,为建设平安三明法治三明作出积极贡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检察院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20151216日在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主任  余荔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15年工作安排,同时,接受省人大常委会的委托,11月中旬,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洪明德及部分常委会委员组成的调研组,对我市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听取了市检察院、沙县检察院的工作情况汇报,深入沙县检察院实地查看了案件管理大厅、办案工作区、案件信息公开平台等,并与部分律师代表座谈,征求对规范司法行为的意见建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主要成效

近年来,我市检察机关在市委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下,围绕公正司法为目标,在规范司法办案、强化监督管理、推行检务公开,提升能力素质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进一步规范了检察权运行,司法亲和力和公信力得到提升。

(一)围绕检察权运行重点环节,严格规范司法办案活动

一是全面推行案件集中管理制度。设立统一的案件管理机构,运用融办案、管理、统计功能于一体的业务应用系统,统一进行案件受理、流程控制、质量管理、案后评查、综合考评,所有案件从受理到办结全部网上运行,实现对全部司法办案的全程、统一、实时、动态管理和监督。二是规范职务犯罪侦查活动。全面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严格执行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加强办案工作区规范化建设,为执法办案提供良好的工作平台。讯问时全部在办案工作区内进行,并严格执行审讯和看管分离制度,保证办案安全、规范。三是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正确把握捕诉标准,加大监督力度,既依法打击犯罪,又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坚持“两个证据标准”,坚决排除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方面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实行公开听证或公开审查。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和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专项清理工作,加强刑事执行检察。适应修改后民诉法要求,建立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体系。

(二)以公开促规范,深化检务公开制度

一是大力推进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全市检察院统一运行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加强案件程序性信息、法律文书和重大案件信息互联网公开。建立集案件受理、移送、律师阅卷、控申接待等功能为一体的服务大厅,配置LED显示屏滚动播放案件审理进度,设置阳光检查电子信息检索触摸平台,方便案件当事人、律师及时查询案件办理情况、相关法律法规等。二是创新检务公开方式。加强检察院互联网门户网站建设,畅通民意沟通渠道,开通官方微信、微博等,增强信息发布、案件信息查询、法律咨询、律师接待等方面的检务公开和便民服务功能,提高新媒体时代检务公开整体效能。

(三)积极推进检察改革,创新规范司法机制

一是推行巡回检察制度。印发了《关于在全市检察机关推行巡回检察工作制度的实施意见》,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巡回检察工作制度。针对三明市台商台企较多特点,成立涉台巡回检察室。二是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扎实开展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改革试点,确保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办案。今年开展了全省首例人民监督员选任方式改革后的案件监督工作。三是抓好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工作。永安市检察院整合机构,成立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实现办案组织扁平化管理。制定《主任检察官办案权限管理办法》,建立办案人员权力清单制度,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检察人员规范司法能力和水平

一是加强司法规范化理念教育。深化“两提升五过硬”建设,教育引导检察人员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和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理念,通过开展落实司法责任制规定、学习规范司法先进典型、剖析讨论司法不规范典型案例等活动,打牢规范司法行为的思想基础。二是提升规范司法能力。注重青年干警培养,开展“一对一帮带”活动,促进提升办案实战能力。采取举办各类业务培训班、岗位练兵、业务竞赛、专题调研、文书评比等多种形式,提高检察人员规范司法水平。

(五)加强制度建设,着力构建规范司法长效机制

一是制定了《三明市人民检察院律师接待工作暂行办法》。规范律师接待工作,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沙县检察院设立律师工作室,购置扫描仪、高拍仪等设备,为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提供便利,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二是修订了《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规定》。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办案情况综合分析等制度,案件质量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增强。是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举报线索管理工作的通知》。细化线索审查、初查、立案侦查的批准程序和时限,从源头抓规范司法。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一)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有待落实

按照最高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正式运行的的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应当包含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法律文书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发布、辩护与代理预约申请等四大平台,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规定,方便地通过信息系统向检察院查询案由、受理时间、办案期限、办案部门、办案进程、处理结果、强制措施等程序性信息,但调研座谈会上律师都表示不知道该系统的存在,专业从事法律服务的律师不知情,普通的案件当事人则更难知晓。

(二)部分法定职能作用有待加强

民事行政监督的能力不足,相关办案人员缺乏足够的办案实践,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审查能力和办案水平,尚跟不上监督任务的要求,法定的诉讼监督职能未能得到有效发挥。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开展不充分,对有关国家机关部门的职能职责不够了解,发现案件线索的能力不足,查处的案件类型较为单一,打击犯罪的力度有待加强。

(三)尊重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识有待提高

有的办案人员对律师在人权保障方面的重要作用认识不足,尊重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识比较淡薄,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各个检察环节,对律师的知情权、阅卷权等各项执业权利不够重视,未能积极地为律师的执业提供便利,在听取律师意见、主动告知案件环节转换、方便律师阅卷等方面,还存在不够认真、主动、到位等现象。

(四)队伍建设与管理有待强化

少数检察人员司法为民、公正高效的执法理念不够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相对淡薄,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规范意识不到位,工作中重配合轻监督、重打击轻保护、重办案轻服务等现象仍有存在。一些制度规范的落实还有“盲区”。有的制度规范还不够科学合理,针对性、操作性有待提高。

三、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

全市检察机关要从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来规范司法行为,认真解决规范司法行为中存在的问题,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明显的成效。要全面调取、综合判断各类证据,坚决排除非法证据。要通过案件评查,总结一些典型案例,促进规范办案。要进一步加强对监狱、看守所等机构的监督,特别是刑罚执行中存在对有的被关押人员搞特殊待遇、违规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的现象,持续开展专项研究和查处。

(二)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

要立足于提升司法的质量和效果,加强监督管理,形成监督合力。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各环节的制约,强化规范检查和检务督察,强化侦查监督、审查起诉、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其他办案部门的纠错功能。进一步强化外部监督,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重视人大代表批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保障律师的执业权益,尽可能为律师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充分发挥律师在防范冤假错案中的积极作用。要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范围、程序和方式。

(三)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

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充分利用“检察开放日”、“举报宣传周”等活动,运用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等新兴媒体,进一步加快检察信息公开进程、完善案件办理查询机制等,不断加大检务公开的力度和广度,丰富检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扩大公开信息量,拓展公开内容,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四)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

要进一步加强对检察人员的专业化、规范化培训,培养更多政治业务素质好、具有系统法律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加大公开选拔、轮岗交流力度,不断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建立健全人才竞争激励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干部队伍。要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载体,按照习近平总书记“三严三实”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引导广大检察干警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树立为民务实、公正无私、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情况的报告(书面)

三明市人民政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向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报告我市2015年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情况。

2015年,我市各级行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积极围绕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紧扣“念好发展经,画好山水画”工作主题,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为推动三明科学发展跨越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提升行政决策质量

(一)注重决策公开和征求意见程序。城市规划管理、产业扶持政策、社会民生事业、重大项目建设等事项,都充分征求基层政府、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将听取意见和听证结果作为政府和部门决策的重要依据。今年以来,我市在沙溪十里闽学文化长廊总体规划、“新建铁路浦城至梅州线(建宁至冠豸山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明中燃LNG气化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长安路小蕉连接线道路改造工程以及市区公交线路调整、项目规划变更等决策事项中,均通过报纸、网络等多种渠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适时召开专家座谈会、论证会,广泛听取和吸收有关各方的合理意见。

(二)落实合法性审查制度。凡是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都要求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列席。所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重要文稿和重大合同、协议,都要经过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提交会议讨论,不作出相关决策,切实做到行政决策每件必审,件件合法。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积极构建以政府法制工作人员为主体、吸收知名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团队,为防范决策法律风险发挥积极作用。目前,市、县两级政府和主要行政执法部门均已聘任法律专家或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其中永安市政府在省内率先组建了法律顾问团,实现了法律顾问与政府领导一一对应、全程咨询。2015年,市政府法制办共审核市政府重要文件文稿25件,审核市政府重大合同(协议)5件,参与处理市政府及部门具体涉法事项11件,确保了政府决策合法合规,各项事务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三)严格集体讨论决定程序。重大项目建设、重要文件制定都由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其它一般事项也都经过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今年以来,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12次、专题会议80次,审议了涉及金融风险防范、企业技改扶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饮用水源保护以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城市规划管理等140余项重要议题。健全行政决策后评估纠错机制,通过民意调查、定期检查、专项督查、跟踪反馈、评估审查等形式,收集分析决策实施相关信息,了解群众满意度和决策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发现问题,及时纠偏,不断调整和完善政府决策。

(四)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管工作。凡市政府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循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和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要求。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审查申请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研究办理,坚决撤销违法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政策文件。今年以来,市政府共审查下级行政机关报备的规范性文件48件,责令自行纠正2件;共向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报备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25件,未出现被撤销或责令自行纠正的情形。

二、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一)积极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成立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统筹研究全市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重大改革措施,协调推动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重点难点问题。一年来,我市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的要求,全面落实行政审批、投资审批、职业资格、收费清理、商事制度、教科文卫体等领域的改革措施,打破了改革的“中梗阻”,打通了服务的“最后一公里”,较好地完成了政府职能转变的工作目标。

(二)全面完成政府机构改革。改革后,市政府工作部门设置33个,12个县(市、区)中较大的县(市)设置24个政府工作部门、中等县设置22个政府工作部门、市辖区设置20个政府工作部门,没有突破中央和省里确定的政府工作部门机构限额。全市共精简党政工作部门39个、部门管理机构26个,其中市本级精简党政工作部门3个、部门管理机构2个,较好地解决了政府机构重叠、职权交叉、政出多门的矛盾。同时,认真清理规范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将职责划由相关行政部门相关科室承担的,不再设置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

(三)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全面取消或调整市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取消行政许可2项,承接23项,下放6项,调整18项,目前共保留市级行政许可项目204项。推进行政许可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审改办《设区市市直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基础目录》,统一规范市级行政许可项目设置及其名称。加强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和效能办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开展简政放权专项效能督查,确保上级部署落到实处。

(四)扎实推进“三张清单”制度。全面完成由部门起草、编办审核、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和法制办会审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及“公共服务项目清单”工作。清理后,市级38个部门单位共保留行政权力事项4098项;市级42个部门单位保留公共服务项目344项,确认责任事项共计6639项,其中多部门监管的责任事项137项。“三张清单”经多次申报、审核、征求意见后,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汇编成文对外公布。

(五)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整合。制定《三明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方案》,明确将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统一由国土资源部门承担。同时,将分散在国土、住建、林业等部门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归并,成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辖区内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

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推进综合执法。加大《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意见》的实施力度,进一步推动市区城市管理和大田县生态环境等跨部门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全面深化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商务、文化、林业等部门内部综合执法工作。推动执法权重心下移,积极向基层下放执法权,实现执法扁平化,并在横向上适当扩大和调整综合执法领域和权限,使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向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延伸。

(二)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结合“权力清单”制定工作,进一步落实裁量标准调整机制。市直各部门年内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和职能、机构的调整变化以及执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评估和修订了裁量标准。进一步推行市直机关行政执法说理制度,不断提高说理水平,将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以及处罚种类、幅度、理由等情况写入行政处罚执法文书中,并努力将说明理由制度向基层、向其他行政执法领域拓展延伸。

(三)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切实执行亮证执法、受理登记、权利告知、调查取证、处理决定、送达执行以及办理期限等制度。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罚没收入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均由财政予以保障。积极履行执法职责,主动围绕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先后开展了“清剿火患”、“亮剑扫毒”、“两违”综合治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非煤矿山专家“会诊”等专项执法行动,严肃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三明市网上行政执法平台建设持续推进,运行单位和录入案件数量明显增加,行政处罚案件在线运行率逐步提高,并于10月底顺利实现市平台与省平台无缝对接。国土资源移动执法监察系统建设全面完成,划定巡查区域1741个,今年以来共开展了动态巡查3.9万人次,发现违法用地行为85处,全部得到有效制止。数字城管系统进一步完善,加强了城市管理相关执法人员的协同和配合,做到责任到人,定位准确,合作精准。截止10月底,市数字城管信息处置中心共受理有效案件6549件,案件处置率92.33%

(五)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市政府与市检察院建立了工作情况通报和联络机制,及时通报相关工作情况,研究有关依法行政和检察监督的全局性、政策性、倾向性问题。市检察院和市政府法制办联合推进“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指导、监督全市行政执法机关完善和落实信息录入、案件查询、个案预警、安全防范等管理机制。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与同级检察院先后建立了双向咨询机制,积极就新型、重大、复杂、疑难案件问题相互咨询,相互交流,强化行政执法环节的沟通衔接和监督制约。

(六)完善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加强医患、交通事故、社会保障、市场管理等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相互衔接、配合机制,使调解工作贯穿于社会矛盾解决的全过程。重视信访办理,继续实行市、县、乡三级领导包案制和首问负责制,坚持领导干部接访约访,积极化解信访案件。今年以来,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含县、市、区)共受理信访纯件数 4793 件,同比下降7.53%,息诉息访2345件,化解率48.93%,市领导信访接待日共接待群众来访416件,息诉息访201件,化解率48.32%。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畅通行政复议受理渠道,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切实予以纠正,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化解行政争议。今年以来,全市办理行政复议案件114件,通过行政复议程序纠正不当或违法具体行政行为13件,其中市政府办理45件,受理审结43件。

四、加强政务公开工作,全面施行阳光行政

(一)公开制度进一步健全。市公开办牵头完善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信息发布、投诉处理、资料建档等28项制度,规范公开程序和形式,健全《政务公开运行流程实施细则》。公开方式进一步创新,市人社局、卫计委、住建局等单位对涉及用工、医保、项目建设等专业性强、公众比较关注的政府信息及时开展“送政策到企业”、“送政策进社区”等活动,编制解读材料,方便企业和群众理解掌握政策。加强信息查阅场所建设,健全档案馆、图书馆政府信息查阅场所18个,各级各部门均做到按时向同级档案馆、图书馆送交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平台进一步完善。三明市政府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系统正式建成运行,实时在线监察市直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动性、及时性,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务数据汇聚平台和市民云服务平台建设,政府网站开设了点题公开、政策解答、新闻发布等丰富的公开栏目,进一步提升了政务公开效率。2015年我市被确定为全省唯一的电子政务建设应用创新试点市。

(三)公开主体进一步拓展。积极探索推进与民生关系密切的公共服务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改版升级集水费、电费、煤气费、话费、社保、医保、教育、税务、住房等17类与居民生活所有相关领域、覆盖全市公共企事业单位的民生资讯服务平台,实时更新完善信息,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今年以来,更新信息200多万条,在线访问达90多万人次,平台接入信息源单位总数及覆盖面居全省前列。

五、践行权责一致理念,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一)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工作以及各专项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积极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认真研究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相关审议意见,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整改落实。今年以来,共办理市人大交办的有关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美丽乡村建设、精准扶贫、饮用水源保护、在建工程监管等代表建议166件,办复率100%,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98.8%

(二)尊重司法监督。各级行政机关积极支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严格履行答辩、出庭应诉义务,切实尊重和服从司法审判,并将下级机关的出庭应诉情况、判决执行情况、司法建议落实情况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列入绩效管理考评范围,引导和推动各级行政机关重视、规范行政应诉工作。落实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良性互动机制,由法院与行政执法部门通过召开联席会、研讨会的形式,指导行政执法机关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初步统计,今年以来全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158件,已审结135件,胜诉119件。

(三)强化层级监督。深化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进一步发挥政府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作用。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抽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是否程序正当、证据确凿。认真开展市本级对县(市、区)以及市直部门的绩效管理考核工作,坚持指标考核、公众评议、察访核验三结合,分类考评与综合评价相统一,狠抓问题整改与兑现绩效奖励同步走。

(四)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健全完善行政机关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针对社会公众和舆论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发布信息,主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通报情况,分析形势,阐释政策。对群众来电来信投诉举报的,逐一落实反馈,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同时,继续加强“12345”平台、110联动电话、效能投诉热线等公众诉求处理系统建设,及时听取群众对行政机关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今年以来,“12345”热线受理群众诉求9098件,已处理答复8987件;效能投诉热线共受理效能投诉224件,实际办结 224 件。

(五)强化专门监督。重视发挥监察、审计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对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行政审批、招标投标、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土地出让、国有资产转让、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管。严格落实行政问责制,组织开展“整顿作风、助推发展”等专项督查行动,不定时组织开展对县(市、区)和市直单位的机关纪律、作风、效能情况的明察暗访行动。今年以来,全市(含县、市、区)共效能问责处理 67人次,其中效能告诫30人次,通报批评16人次,诫免教育21人次,问责单位 21 个。

今年以来,我市依法行政工作虽然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与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要求仍有差距,个别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对依法行政重要性认识不足,行政机关履职越位、错位、缺位问题不同程度存在,政府法制机构不够健全,等等。为此,我们将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抓住关键环节,解决存在问题,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为促进三明经济社会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一要强化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及时制定2016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和依法行政绩效考评工作方案,明确新形势下加快推进依法行政的总体思路、工作重点和具体要求及措施。强化依法行政工作落实机制,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对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形成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层级工作体系。

二要落实依法决策机制。严格贯彻执行市政府工作规则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准确把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强化对决策事项的利弊、成本效益和风险评估分析,强化决策过程的公开、咨询、论证和听取意见工作。

三要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机制不断完善。进一步推进和拓展行政审批职能归并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流程,方便人民群众办事。继续深化完善综合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加快总结和推广试点经验。

四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力度,督促行政执法部门在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完善执法依据适用和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等方面取得更大进步。加强行政执法内控机制,实施调查取证和案件预审分离制度,督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  

五要发挥立法的引领作用。围绕中心工作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研究制定一些适用、可行的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同时,加大规范性文件监管力度,切实落实好备案登记、公布通报和异议审查制度。

六要进一步提高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切实推进行政调解工作,健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与互动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强化行政复议工作力度,积极拓宽行政复议受理渠道,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功能作用。全力做好信访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努力减少赴省进京和群体性上访事件。进一步依法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切实提升行政应诉能力和水平。 

 

关于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情况的报告(书面)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陈有极

 


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51124日至27日在福州召开。会议议程有二十项,共举行了六次全体会议,常委会主任尤权主持第一、第三、第四、第五次全体会议;常委会副主任邓力平主持第二次全体会议;常委会副主任徐谦主持第六次全体会议。省政府副省长***、洪捷序、李红、黄琪玉,省法院院长马新岚、副院长周瑞春,省检察院副检察长何小敏列席会议。省直有关单位负责同志,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以及省人大机关各部门、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也列席了会议。

一、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委员温佳禄关于《福建省禁毒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郁成关于《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省人大法制委委员徐平关于《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省人大法制委委员何强关于《福建省旅游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省人大法制委委员林光大关于《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省人大法制委委员朱清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省商务厅厅长黄新銮关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的说明;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副主任刘朝阳关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的初步审查报告;省发改委主任魏克良关于“十三五”规划编制情况和主要内容的报告;省财政厅厅长陈小平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批准福建省2015年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的说明;省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刘修德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批准福建省2015年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的审查报告;省政府副省长黄琪玉关于研究处理《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对社会保障“一法一决定”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执法检查组组长陈伦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福建省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若干规定》实施情况的报告;省妇儿工委副主任、省妇联主席吴洪芹关于研究处理《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我省实施办法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省政府副省长李红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省法院院长马新岚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省检察院副检察长何小敏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省环保厅厅长朱华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90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省住建厅厅长龚友群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90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省发改委主任魏克良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28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省民政厅厅长赖军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28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省财政厅厅长陈小平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28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省质监局局长黄维礼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627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会议听取了省委组织部副部长袁毅关于人事安排的说明;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谦关于提请政府组成人员任职的议案的说明;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谦关于提请机关工作人员任职的议案的说明;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谦关于罢免杨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职务的议案的说明;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徐谦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省法院院长马新岚关于提请审判人员职务任免的报告的说明;省检察院副院长何小敏关于提请检察人员职务任免的报告的说明;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谦关于提请决定于伟国代理福建省人民政府省长职务的议案的说明。

二、会议审议了福建省禁毒条例(草案修改二稿);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草案);省政府关于福建省2015年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批准福建省2015年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的决议(草案);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综合报告;省政府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省法院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省检察院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省直有关单位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省政府关于“十三五”规划编制情况和主要内容的报告;人事事项;关于罢免杨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职务的议案;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稿;关于提请决定于伟国代理福建省人民政府省长职务议案;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于伟国代理福建省人民政府省长职务的决定(草案);福建省旅游条例(草案修改稿);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拟付表决法规修改稿;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实施情况的报告;省政府关于研究处理《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我省实施办法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省政府关于研究处理《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对社会保障“一法一决定”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

会议对《关于研究处理<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我省实施办法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90号代表建议、第1528号代表建议、第1627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进行了满意度测评。

三、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福建省禁毒条例》、《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批准福建省2015年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的决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综合报告。

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罢免杨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职务的决定;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郭淑珠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代表资格终止。

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名单、任命的机关工作人员名单、任免的审判人员名单、任免的检察人员名单。任命于伟国、梁建勇为福建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任命翁卡为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主任、林武为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林依标为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主任;免去王成全、夏先鹏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免去姚卫国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任命林豪为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表决前,拟任命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作了供职发言。会议向任命的人员颁发了任命书。

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于伟国代理福建省人民政府省长职务的决定。

四、会议邀请上海市社科联党组书记沈国明作关于自贸区法治保障建设情况的专题讲座。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的审判人员名单 

20151217日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免去张庆国的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免去曾国远的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任命林广伦为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态审判庭副庭长;

任命张志历为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任命吴星为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命黄涛为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的检察人员名单 

20151217日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免去揭立华的三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免去姜建平的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免去陈永平的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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