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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一期

2016-05-26 10:02    来源:市人大办公室     字号:    点击数:{{ pvCount }} 次

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议程

 

2016121日) 

一、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送审稿);

二、听取和审议市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安排意见的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四、审议《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

五、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三明市南部新城台江片区(一期)城乡一体化项目建设资金筹措办法的报告;

六、审议有关人事事项。

  

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起草情况的说明

2016121日在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黄宝成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2015年是“十二五”规划收官之年和科学谋划“十三五”规划的关键之年。在市委的领导下,市人大常委会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福建工作的重要指示,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引领,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突出“念好发展经、画好山水画”工作主题,依法履职,主动作为,积极推进我市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全面完成了市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为全面、客观反映常委会一年来的工作,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研究,成立工作报告起草小组,负责工作报告的起草工作。徐铮主任亲自过问和指导报告起草工作,多次主持党组会议和主任会议,研究确定报告起草的基本思路、框架和主要内容,讨论修改工作报告提纲和稿件。报告起草小组根据要求,制定报告起草细化方案,有序推进起草工作,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广泛征集意见,征求范围包括:部分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各委室及离退休老同志。去年年底,根据主任会议的安排,组成六个小组,分别由常委会副主任带队,深入12个县(市、区)听取代表和基层人大的意见,共有200余名市人大代表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同志参加了座谈讨论,提出了许多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工作建议;向机关离退休老同志通报常委会工作报告主要精神,征求老同志的意见。在广泛征求和认真吸纳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第80次主任(扩大)会议讨论修改,形成送审稿提交本次会议审议。

一、关于报告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根据常委会过去一年的工作亮点、主要成效和常委会党组会议、主任会议的精神,2015年的主要工作介绍五个方面内容:一是贯彻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依法治市进程。重点介绍常委会认真贯彻党的四中全会和省、市委全会精神,通过议决法治工作、开启地方立法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进一步推动法治三明建设的情况。二是围绕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稳定发展。重点介绍常委会紧贴发展大局,积极推动经济平稳运行、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和深化预算决算监督的情况。三是突出民本民需重点,促进民生不断改善。重点介绍常委会对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生态环境改善和城乡管理与建设开展监督的情况。四是强化代表主体地位,保障代表依法履职。重点介绍常委会优化履职服务保障、发挥代表作用和加强代表建议督办等工作的情况。五是加强人大自身建设,提升依法履职水平。重点介绍常委会始终坚持党的领导,通过加强政治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基层基础建设等工作提高自身履职能力和水平的情况。

报告还总结了常委会工作存在的差距,主要是:立法能力建设需要加强;监督方式还需改进,监督实效有待进一步提高;代表建议办理实效还需增强;常委会及机关自身建设还需加强。

报告提出2016年常委会工作总的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福建工作的重要指示,在中共三明市委的领导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突出“念好发展经、画好山水画”工作主题,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着力推动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为实现“十三五”发展良好开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贡献。主要任务是:一是发挥宪法的统领作用,进一步推进法治建设;二是发挥监督的推动作用,进一步增强监督实效;三是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进一步优化服务保障;四是发挥常委会职能作用,进一步提升履职能力。

二、关于对报告稿修改的意见和对人大工作的建议

从征求到的意见和反馈的情况看,大家对报告给予了肯定,认为报告的指导思想体现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体现了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对福建工作的重要指示,体现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工作要求。报告全面客观地反映了一年来常委会工作,分析存在的问题客观实在;提出的新一年工作任务,能紧扣形势,结合实际,思路清晰,重点突出,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在写法上,报告注重写实,文字简练,条理清晰。

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对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建议主要有:

1.2015年工作情况,提出要更突出工作成效,突显在服务发展大局、推动民生改善和推进依法治市的作用;要准确定位,进一步体现“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的制度设定,体现人大监督的法定性、权威性;有的工作成效可以更具体些,如连续监督多年的食品安全和市区饮用水安全的成效,以及代表建议督办的成果。

2.对新一年立法工作安排,提出要增加开展物业管理立法等调研,着手建立立法专家库。

3.对新一年监督工作安排,提出对市政府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及省、市委全会重要决策情况开展监督。要加强对市区经济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实体经济发展等有关经济工作的监督;要进一步关注民生,加强对社会保障、医疗事业改革、学前教育、农村环境等方面的监督。

4.对新一年代表工作,提出要继续加大代表建议督办力度,加强跟踪督办,提高建议办理实效;办理工作要加强与代表的沟通,由承办单位召开汇报会,面对面向代表反馈办理情况。建立代表信息服务平台,促进代表相互交流。

5.建议新一年要进一步加强对县乡人大工作的指导和联系,继续加强对全市人大干部的培训。

除以上意见外,对报告的文字方面还提出了69处修改意见。

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起草小组尽量给予吸纳,有的因报告篇幅所限,拟在起草年度工作要点时给予体现,并在今后工作中逐步加以解决。

常委会工作报告(送审稿)及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送审稿) 

正文(略)

 

 

关于市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安排意见的报告 

2016121日在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黄宝成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定于2016126日在三明召开。为确保大会顺利召开,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主任会议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制定了筹备工作方案,成立了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九个工作组,具体负责各项筹备工作。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会议听取各筹备工作组的汇报,协调解决筹备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扎实推进各项筹备工作。市委对开好这次大会高度重视,118日市委常委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大会筹备工作及有关事项的汇报,原则同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提出的大会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提请研究的有关材料草案及建议。市人大常委会119日召开主任会议,讨论研究了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六次会议安排意见的报告稿及大会有关材料(草案),决定提交今天会议审议。根据大会筹备任务和序时进度要求,参与筹备工作的全体人员全力以赴、扎实工作,“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目前各项筹备工作都在有序进行,可以保证大会如期召开。现在,我受主任会议委托,就大会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有关材料草案报告如下:

一、大会指导思想

建议本次大会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福建工作的重要指示,在中共三明市委的领导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突出“念好发展经、画好山水画”工作主题,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着力推动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为实现“十三五”发展良好开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贡献。

二、大会主要任务

本次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听取和审议三明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三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听取和审议三明市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审查、批准三明市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听取和审议三明市2015年预算执行情况及2016年预算草案的报告,审查、批准三明市2015年预算执行情况及2016年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三明市2016年市本级预算;听取和审议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三明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审议《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草案)的议案;审议《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的议案;选举事项。

三、大会有关材料(草案)

(一)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参照惯例,本次大会主席团建议由56位市人大代表组成。其中市委领导10人,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7人,常委会党组成员2人,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委员15人,各界代表12人,各代表团召集人10人。大会秘书长建议由王庆同志担任(名单草案及说明见附件一)。

(二)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草案)。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建议由9名主席团成员组成,即由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党组成员、秘书长组成(名单草案见附件二)。

(三)全体会议执行主席分组名单(草案)。建议第一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由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担任,第二、三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由部分市委常委、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拟任代表团团长的县(市、区)委书记和各界市人大代表担任,第四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由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和新当选的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担任(名单草案见附件三)。

(四)会议议程、日程和主席团会议安排(草案)。本次大会的建议议程共十项,即听取和审议“六个报告”、审查和批准“十三五”规划纲要、审议《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草案)的议案、审议《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的议案、选举事项。大会于2016126日上午开幕,129日下午闭幕,会期四天。会议期间拟安排四次全体会议、四次主席团会议(议程、日程和主席团会议安排草案见附件四、五、六)。

(五)大会副秘书长名单(草案)。建议本次大会副秘书长由6人组成(名单草案见附件七)。

(六)列席人员安排原则及列席人员名单(草案)。参照过去大会的做法,建议列席人员由四方面的人员组成:一是列席会议并到代表团听取代表审议意见人员;二是列席会议并到代表团参加讨论人员;三是列席全体会议听报告人员;四是列席第二次全体会议并到代表团听取意见的人员(列席人员安排原则草案见附件八,具体列席人员名单草案见附件九)。

(七)邀请上主席台就座人员建议名单(草案)。建议邀请上主席台就座人员为43人,由十三个方面的人员构成(名单草案见附件十)。

(八)大会表决办法(草案)。本次大会拟表决通过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人选(表决办法草案见附件十一)。

(九)大会选举办法(草案)。本次大会拟选举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1人、委员2人(选举办法草案见附件十二)。

(十)代表提议案截止日期的决定(草案)。建议本次会议代表提议案的截止日期为2016128日中午12时(决定草案见附件十三)。

以上报告及其附件,请审定。

 

附件目录(内容略):

1.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2.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草案);

3.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全体会议执行主席分

组名单(草案);

4.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议程(草案);

5.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日程(草案);

6.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主席团会议安排(草案);

7.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副秘书长名单(草案);

8.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列席人员安排原则(草案);

9.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列席人员名单(草案);

10.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邀请上主席台就座

人员名单(草案);

11.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三明市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人选的表决办法(草案);

12.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选举办法(草案);

13.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代表提议案截

止日期的决定(草案)。

  

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2016121日在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

陈仪代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345名。至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时,实有代表335名。

近来,有4名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调离或迁出本市,分别为梅列区选出的陈军伟,明溪县选出的武哨红,尤溪县选出的伍斌,大田县选出的汤俊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陈军伟、武哨红、伍斌、汤俊生的代表资格终止。现在,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331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六条“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的规定,有关选举单位分别于20151215日至2016115日对缺额的代表名额进行了补选。

73296部队于20151215日召开军人代表大会,补选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名,实行差额选举,正式候选人2名,分别为陈长水、罗承瑞。应出席会议的军人代表80名,实际出席会议的军人代表75名。会议发出选票75张,收回选票75张,有效票75张。陈长水得赞成票50张,反对票25张,弃权票0张;罗承瑞得赞成票25张,反对票50张,弃权票0张;候选人陈长水当选。

三明军分区机关于20151221日召开军人代表大会,补选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名,实行差额选举,正式候选人2名,分别为陈龙德、林声海。应出席会议的军人代表45名,实际出席会议的军人代表45名。会议发出选票45张,收回选票45张,有效票45张。陈龙德得赞成票44张,反对票1张,弃权票0张;林声海得赞成票1张,反对票44张,弃权票0张;候选人陈龙德当选。

将乐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51221日举行,补选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名,实行等额选举。应出席会议的组成人员20名,实际出席会议的组成人员18名。会议发出选票18张,收回选票18张,有效票18张。游宇飞得赞成票18张,反对票0张,弃权票0张。候选人游宇飞当选。

清流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151223日举行,补选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名,实行等额选举。应出席会议的组成人员21名,实际出席会议的组成人员20名。会议发出选票20张,收回选票20张,有效票20张。冯明生得赞成票20张,反对票0张,弃权票0张。候选人冯明生当选。

泰宁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51228日举行,补选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名,实行等额选举。应出席会议的组成人员18名,实际出席会议的组成人员17名。会议发出选票17张,收回选票17张,有效票17张。施永得赞成票17张,反对票0张,弃权票0张。候选人施永当选。

建宁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51229日举行,补选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名,实行等额选举。应出席会议的组成人员17名,实际出席会议的组成人员16名。会议发出选票16张,收回选票16张,有效票16张。邓善存得赞成票15张,反对票0张,弃权票1张。候选人邓善存当选。

梅列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51230日举行,补选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名,实行等额选举。应出席会议的组成人员21名,实际出席会议的组成人员18名。会议发出选票18张,收回选票18张,有效票18张。黎立璋得赞成票18张,反对票0张,弃权票0张。候选人黎立璋当选。

尤溪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51230日举行,补选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名,实行等额选举。应出席会议的组成人员21名,实际出席会议的组成人员18名。会议发出选票18张,收回选票18张,有效票18张。杨会璋得赞成票18张,反对票0张,弃权票0张。杨兴忠得赞成票18张,反对票0张,弃权票0张。候选人杨会璋、杨兴忠当选。

宁化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615日举行,补选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名,实行等额选举。应出席会议的组成人员23名,实际出席会议的组成人员22名。会议发出选票22张,收回选票22张,有效票22张。罗启发得赞成票22张,反对票0张,弃权票0张。候选人罗启发当选。

大田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618日举行,补选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名,实行等额选举。应出席会议的组成人员21名,实际出席会议的组成人员20名。会议发出选票20张,收回选票20张,有效票20张。熊旭明得赞成票20张,反对票0张,弃权票0张。候选人熊旭明当选。

三元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6115日举行,补选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名,实行等额选举。应出席会议的组成人员18名,实际出席会议的组成人员18名。会议发出选票18张,收回选票18张,有效票18张。黄金伙得赞成票18张,反对票0张,弃权票0张。候选人黄金伙当选。

2016119,三明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按姓名笔画排列)邓善存、冯明生、杨会璋、杨兴忠、陈长水、陈龙德、罗启发、施永、黄金伙、游宇飞、熊旭明、黎立璋的代表资格进行了审查,认为当选代表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他们的代表资格有效,报请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现在,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343人。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2016121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6121日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345名。至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时,实有代表335名。

近来,有4名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调离或迁出本市,分别为梅列区选出的陈军伟,明溪县选出的武哨红,尤溪县选出的伍斌,大田县选出的汤俊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陈军伟、武哨红、伍斌、汤俊生的代表资格终止。至此,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331名。

最近,有关选举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六条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补选出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2名,分别是:梅列区的黎立璋,三元区的黄金伙,清流县的冯明生,宁化县的罗启发,建宁县的邓善存,泰宁县的施永,将乐县的游宇飞,尤溪县的杨兴忠、杨会璋,大田县的熊旭明,三明军分区的陈龙德,解放军73296部队的陈长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确认(按姓名笔画排列)邓善存、冯明生、杨会璋、杨兴忠、陈长水、陈龙德、罗启发、施永、黄金伙、游宇飞、熊旭明、黎立璋的代表资格有效。

现在,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343名。

特此公告。

 

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121


  

关于《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改情况的说明

2016121日在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黄宝成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二审稿)》和对照文本(以下简称议事规则修改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情况

 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议事规则修改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修订小组根据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并将修改后的修订草案印发常委会领导、各委室负责人、专职委员征求意见。18日下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修改情况的汇报,并对修改稿进行了讨论,提出了修改意见。修订小组于111日根据主任会议和各委室负责人、专职委员提出的意见,再次对议事规则进行了修改。

    二、修改的内容

议事规则修改草案(一审稿)修订的主要依据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法、立法法进行了修改和制定了宣誓制度,以及本届人大第五次会议设立了法制、财经两个专门委员会,根据这些情况对原议事规则进行了修改,修改的条目由51条增加到58条。现在提交的(二审稿)修改的依据是:根据第29次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现在二审稿由一审稿的58条减少到现在的51条,章节仍然是九章。新修改的主要内容有:

一、第一条和第二条主要是对文字进行了精简表述。

二、第七条增加了开会的“地点”和提前送交代表的会议材料增加“法规案草案”。

三、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主要增加了代表团团长、副团长,主席团,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并删除了原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四、第十一条增加了“大会秘书长”的职能。

五、第三十二条将“原第三十一条”和“原第三十三条”内容合并,增加了专门委员会的内容。

六、第三十三条增加了“专门委员会”表决的内容,并对文字进行了修改。

七、第四十二条增加了对进入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名的条件限制。

八、对原第四十四条内容进行修改,删除了第一款内容,形成现在的“第四十五条”内容。

九、第四十六条是在删除原第四十五条、原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基础上,对原第二款内容进行了修改。

十、第五十条增加了公开公布的内容“地方性法规”。

修订草案(二审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以上说明、修改草案和对照文本是否妥当,请审议。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案(草案)

一、第一条:修改为: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结合三明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第二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审议议案,讨论、决定事项,进行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

三、第六条:原第(四)项修改为“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根据需要,提出设立市人民代表大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及其人员名单草案”。

四、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地点和建议议程通知代表,并向社会公布。提请会议审议的主要报告草案、法规案草案应在预备会议举行前发给代表。

五、第八条:删除原第一款中的“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代表团团长的职责:(一)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二)组织本代表团审议会议议案和有关报告;(三)反映本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 (四)主持在本代表团会议上的质询、询问;(五)传达、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有关事项;(六)处理本代表团的其他事项。”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六、第九条:删除原第二款中的“和大会有关委员会组成人员。”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根据需要,预备会议表决市人民代表大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人员名单草案。”

    删除原第五款中的“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七、第十条:删除原第一款:“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主席团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履行下列职责:(一)领导代表大会各代表团及委员会的工作;(二)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决议草案;(三)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四)依法提出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五)主持会议选举,提出选举和表决人选办法草案;(六)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七)发布公告;(八)决定其他事项。”

原第三款中的“主席团决定事项,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作为第五款。

八、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必要时,由本次大会秘书长召集。

第二款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表决议案办法;”删除原第四项中的“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的内容,作为第五项,修改为“(五)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九、第十二条:删除原第十二条内容,修改为“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二)根据需要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三)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四)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五)决定会议的其他事项。

十、删除原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内容。

十一、原第十九条修改为“第十六条”,增加第四款:“会议举行情况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大会秘书处根据需要举行新闻发布会。

    十二、原第二十条修改为:“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大会议程。”

 第二款最后增加一句:“并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会议。

十三、原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议案审查委员会”修改为“专门委员会”.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议案,交常务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在闭会后审议。

决定交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在闭会后六个月内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审议结果向下一次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十六、原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第二十四条”,并对原第二十五条内容进行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大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经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大会闭会后的二十天内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参照《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十七、原第四章“审议”一词改为“审查”,整条修改为:“审查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

十八、原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并增加第二款内容:“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提出各项决议草案,提请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十九、删除原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和说明,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对初步审查意见,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

    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向主席团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关于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

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以及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的决议草案、关于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提请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二十四、原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第三十条”。在第三十条中增加第三款内容:“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

二十五、原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补选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表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进行。

    主席团提出选举和表决人选办法草案,提请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十六、原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人选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方式,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始得当选或者通过。

   选举或者表决结果、候选人的得票数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十七、删除原第三十三条。

    十八、第三十六条:增加第二款内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的,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办法按照《福建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执行。

三十、原第四十一条修改为“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后增加一句:“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代表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三十一、原四十四条修改为“四十五条”,删除原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内容。

三十二、删除原第四十五条。

三十三、删除原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内容,并对原第二款内容修改为:“代表在各种会议上发言,一般不超过二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五分钟。

三十四、第五十条:修改为:“会议通过的报告、地方性法规、决定、决议以及选举结果等,应当及时在市人大常委会公报、三明人大网和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此外,对条序作了调整。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政府关于三明市南部新城台江片区(一期)

城乡一体化项目建设资金筹措办法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三明市南部新城台江片区(一期)城乡一体化项目建设资金筹措办法的报告》,认为该项目对我市实现城市“北扩南”,稳步推进旧城改造和城乡结合部改造具有重要意义,应认真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资金筹措、管理和监督,项目建设资金在今后的预算中统筹安排。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

2016121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三明市南部新城台江片区(一期)城乡一体化项目建设资金筹措办法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

三明市南部新城台江片区(一期)城乡一体化项目是三明市实现城市“北扩南拓”,稳步推进旧城改造和城乡结合部改造的重点建设项目。该项目于2015年立项启动,规划用地面积约1678.38亩、建设周期3年、计划总投资约321628.29万元(其中,财政投入71628.29万元,申请银行贷款250000万元),主要包括土地征迁、场地平整、安置房建设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

为解决项目建设资金难题,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该项目以委托代建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由三明市人民政府与三明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签订《三明市南部新城台江片区(一期)城乡一体化项目委托代建购买服务合同》,购买资金确定为410760万元,委托市城投公司对项目进行建设和融资。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43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以及20151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相关规定,委托代建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资金(包括:启动资金、委托代建购买服务合同款、代建服务费等)应分年度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由市政府分期支付市城投公司,分期支付计划按《三明市南部新城台江片区(一期)城乡一体化项目委托代建购买服务合同》执行,若项目出现超投资,则超投资部分纳入预算管理并及时补足,确保项目顺利完工。

    请予审议。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16120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政府组成人员名单

2016121日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免去朱昌贤的三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

 

任命李荣安为三明市科学技术局局长。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审判人员名单

2016121日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任命杨泽民为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的检察人员名单 

2016121日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免去张春明的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任命李剑平为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

任命邱敏良为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任命王华为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洪明德辞去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6121日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鉴于任职年龄原因,决定接受洪明德辞去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的请求,并报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备案。

 

洪明德同志辞呈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

因本人已到龄退休,特请求辞去三明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请予审议批准。

本人在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期间,得到了常委会各位领导和同志们的关心、支持和帮助,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辞呈人:洪明德

2016121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洪明德辞去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6121日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鉴于任职年龄原因,决定接受洪明德辞去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备案。


 

洪明德同志辞呈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

因本人已到龄退休,特请求辞去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请予审议批准。

本人在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期间,得到了常委会各位领导和同志们的关心、支持和帮助,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辞呈人:洪明德

2016121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接受陈有极辞去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6121日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因工作需要,决定接受陈有极辞去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备案。


 

陈有极同志辞呈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

因本人已到龄退休,特请求辞去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请予审议批准。

本人在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期间,得到了常委会各位领导和同志们的关心、支持和帮助,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辞呈人:陈有极

2016121

 

 

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议程

2016421日—22日)

一、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一例一办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开展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情况专题询问;

二、审议《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福建三明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的议案》;

三、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河道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四、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防震减灾工作情况的报告;

五、听取和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涉诉信访工作情况的报告;

六、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生态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并作关于加强生态检查监督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决定;

七、听取和审议《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八、审议《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许可对市十二届人大代表黄金水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议案》;

九、审议有关人事事项。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我市贯彻实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一例一办法”情况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政府:

2016421,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执法检查组组长王庆所作的关于检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一例一办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并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开展了专题询问和审议,现将审议意见综合如下: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近年来,全市各级政府把贯彻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一例一办法”与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基础设施,提升管理水平,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当前我市贯彻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一例一办法”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宣传教育不够深入。有些县(市、区)贯彻执行“一例一办法”的宣传教育氛围还不够浓厚,尤其是“创城”后,宣传力度有所削弱,宣传方法比较简单,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还没有在全社会形成共识。二是城市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不够完善。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布局不够合理,城市基础设施仍显不足,“城中村”、老旧社区、施工工地成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短板。三是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不够到位。“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不够;数字化管理工作还较薄弱;市场化运作探索不足;餐饮业油烟污染监管缺位;犬类管理工作不够到位;户外广告管理工作不够规范;占道停车、占道经营现象比较严重。四是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体制不够健全。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三明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不够到位,工作滞后,综合执法亟待推进,城市管理合力尚未形成,管理体制尚未理顺。五是市容环境卫生规章制度有待完善。一方面,法律法规落实执行力度不足。另一方面,配套法律法规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不够完善。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市民文明素质。一要加强舆论宣传。要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围绕社会普遍关注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重点、难点、热点问题, 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上设立专栏和“曝光台”,策划组织一些影响力强的专题报道,不断拓展宣传教育的深度和广度。二要扩大公众参与。引导社会各类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主动规范自身行为,积极投身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要扩大群众参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渠道,让群众参与法规、政策、标准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完善投诉举报和表彰奖励机制,在不断地参与中提高市民的全体意识和责任意识。三要提升市民素质。广泛深入地开展市民素质教育,全方位、多层次向市民提供教育培训服务,倡导市民养成文明习惯,进一步增强市民的公共卫生意识、文明守法意识,以教育促文明,以文明提升管理,形成“城市是我家,管好靠大家”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完善基础设施,营造良好城市形象。一要优化规划布局。强化环卫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 重点研究环卫基础设施合理布局和功能要求,保障大型环卫车辆停车场、垃圾转运站、建筑垃圾和废弃家具家电垃圾处理场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选址, 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实施。二要强化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提高市政公用设施运行能力,完善城市公用设施和市政设施,加快市区地下排水管网、市政道路贯通、停车场新建和整治工作,规范城市公共空间秩序管理,优化城市交通管理。不断完善园林设施,提高公园、道路绿化管护水平,改善人居环境。通过逐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不断增强城市服务功能。三要改善薄弱区域市容环境卫生。进一步加大老旧社区和“城中村”整治改造力度,针对乱搭乱建多、环境卫生差、社会治安存在隐患,妨碍城市管理、影响城市形象这一状况,制定改造实施计划,加快推进改造步伐,为广大市民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要对施工工地采取降尘、降噪等措施实施重点管控,改善市区空气环境质量。

(三)创新治理方式,解决管理“症结”问题。一要推进网格管理。要优化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制,实现常态化、长效化管理。建立健全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管理网络,科学划分网格单元,将城市管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纳入网格化管理。完善创新“门前三包”责任制等经验做法,严格责任区考核机制,实施常态化、制度化管理。二要整合信息平台。积极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建设,实现城市管理的信息感知、分析、服务、指挥、监察“五位一体”信息化、自动化处置。总结梅列区智能化城市管理模式和推广沙县城市管理“110”指挥中心经验,整合城市管理信息服务联动平台,提升执法效能。三要引入市场机制。鼓励推进环卫保洁、园林绿化管养、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等市场化经营,逐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四要整改负面清单。要抓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攻坚战役、专项整治,不断改善市容环境卫生状况。要以解决现存重点问题为突破口,提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质量效益。要明确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主体,严格执法,严格按环保要求达标排放。要加强犬类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要加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美化城市景观。要加强占道卖车、修车、洗车的整治,加大对机动车辆停放人行道的巡查处理。要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在对占道经营的行为严格执法的同时,统筹考虑“临时疏导区”的设置,满足流动商贩的现实需求。

(四)改革管理体制,构建综合执法格局。一要加快推进综合执法。要按照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省政府批复文件精神,结合各县(市、区)实际情况,加快推进我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逐步实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全覆盖,把城市执法体制改革落实到位。二要明确责任落实。要进一步明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职能部门的职责,完善责任机制,使城市管理工作真正成为职能部门的共同责任。在部门之间建立有效的联系沟通、事前告知和定期通报制度,使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职、主动作为,减少冲突、交叉和推诿扯皮,形成工作合力。三要理顺管理体制。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合理划分城市管理事权,确定管理范围、权利清单和责任主体,理顺各部门职责分工,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实现市、县(市、区)政府城市管理领域的机构综合设置。

(五)加大落实力度,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一要加大依法执行力度。依法管理是现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基本手段,也是现代城市管理进步的标志。要研究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运用法制手段,提高依法处置的能力。同时,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提升执法水平。二要配套制定规范性文件。要抓好政府立法工作,完善立法规划,健全和完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针对当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尽快制定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完善相关配套的执法规范和程序,进一步提升监管和执法效能。三要做好法规草案起草工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6月份将审议市政府提请的《三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这次检查中,各地对三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制定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概括起来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要明确条例适用范围,尽量涵盖县级,使县级城市管理执法有法可依;二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度提高处罚金额;三是将“两违”整治相关措施,吸收融入条例,为“两违”整治执法提供法律支撑;四是加强司法衔接,建立城管部门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五是相关部门要依法打击妨碍城市管理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人身安全。建议市政府结合本次执法检查的意见和建议,总结我市长期以来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做法和经验,突出问题导向,按进度完成草案起草工作。

以上审议意见,请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省实施办法和《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研究处理,并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九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常委会环城委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

201653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

检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一例一办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组长

 

 

2016421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工作要点和监督计划安排,今年3月,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了由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组成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一例一办法”)执法检查组,对我市贯彻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一例一办法”情况进行检查。此次执法检查首次采取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联动,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为做好前期准备工作,224日,检查组向基层市人大代表发出征求意见表,共征集有关意见建议93条。37日,召开了专题汇报座谈会,检查组听取了市政府纪熙全副市长代表市政府所作的关于贯彻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一例一办法”的情况汇报和市城管局、公安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规划局、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的相关情况汇报。随后分为两个检查小组,分别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有极、王庆的带领下赴尤溪、沙县、梅列和大田、永安、三元等地,重点围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情况,执法、监督、检查情况,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行落实情况等方面开展检查。各检查小组听取了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汇报并召开座谈会,现场检查了街道社区、集贸市场、环卫设施、建筑工地等29个区域和场所,查阅了相关资料。与此同时,明溪、清流、宁化、建宁、泰宁、将乐等6个县人大常委会自行开展执法检查,并报送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一例一办法”的基本情况及成效

近年来,全市各级政府认真组织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一例一办法”,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基础设施,提升管理水平,取得了明显成效,2015年,我市荣获“第四届全国文明城市”称号。

(一)加强了市容环境卫生法规宣传工作。一是开展专题宣传。市、县(市、区)两级政府结合“创城”工作,利用环境卫生整治、“12.4”法制宣传日等节点,开展专题宣传。市城管局结合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先后印发各类城市管理法规宣传单30多万份。二是拓展宣传平台。“创城”期间在三明日报、三明电视台等媒体开设专栏,报道我市创城、创卫工作动态。梅列区结合创城,开展邻里节、文明商户评比等群众性活动。三元区利用政府网、微信、微博等平台,发送宣传信息。

(二)加快了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步伐。一是编制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市政府编制了《三明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配套制定了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等专项规划。尤溪县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推进城区环卫设施建设,生活垃圾压缩转运率、密闭化运输率和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二是加快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先后完成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改造和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试点,三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今年上半年将完成验收投入使用。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快,全市所有县(市)均已建成1座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三是逐步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完成了五四路、富兴路等老旧道路改造,实施了205国道和306省道改线工程,城市路网得到提升。各县(市、区)着力完善社区基础设施,实施老旧社区改造,如永安市设立背街小巷公用设施维修资金,每年安排20个老旧社区进行维护整治,为做好一二级环卫保洁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三)改善了市容环境卫生总体状况。一是开展攻坚战役。以文明城市创建促发展,重点实施了市容管理、道路交通、市场创优、五小行业攻坚战役,对违章停车、占道经营和背街小巷、老旧小区等环境卫生进行清理,加强集贸市场规范管理,改善了市区环境卫生面貌。二是开展专项整治。开展建设工地和市区渣土车辆运输专项整治,治理工地扬尘和工程渣土的运输管理。推进“两违”综合治理,2014年专项行动以来,全市共完成摸查违建面积438万平方米、违法占地面积292万平方米,已拆除面积377万平方米。同时,实施市区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日均收集28吨,促进了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

(四)推进了市容环境卫生体制改革。在工作机构上,市委、市政府为做好城市管理工作,成立了城管委员会,发挥宏观把握、协调指挥、检查监督、综合议事等作用。梅列区在机构改革中,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列为政府工作部门。在管理体制上,市政府向两区下放城市管理、审批权限,探索管理体制改革。在政策制定上,市政府相继制定颁布了《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三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评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各县(市、区)也结合当地实际,出台了城市管理相关规定。

(五)提升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一是建立管理机制。梅列区、三元区推行环卫工人职级制,建立定级奖励,激励和调动环卫工人积极性。尤溪县完善“门前四包”(包秩序、包卫生、包管理、包设施),把“水东新城”环卫管理进行市场委托,将督查结果与绩效工资直接挂钩。二是探索管理模式。梅列区建立“街长制”,提升了城市管理协调联动水平。沙县在全省率先成立城市管理“110”指挥中心,及时解决市民反映的城市管理问题。三是创新管理手段。三元区研发“环卫GPS管理平台”,生活垃圾实现机械化收运,清扫作业质量和车辆运行成本控制有效提升。永安市禁止主街道乱拉横幅、广告,大田县规定机动车辆同向摆放,提升了城市形象。

二、贯彻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一例一办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检查情况看,市、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贯彻落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一例一办法”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宣传教育不够深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一例一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城市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城市环境卫生习惯。但检查发现,有些县(市、区)贯彻执行 “一例一办法”的宣传教育氛围还不够浓厚,尤其是“创城”成功后,宣传力度有所削弱,结合区域特点、针对特定人群(如学生、外来人员、流动人员等)的宣传教育还比较薄弱。宣传引导工作方法简单,在“创城”等迎检工作中,一些不规范的商铺、流动摊贩被要求临时停业,这些做法反映出有关部门存在搞临时突击的思想,也给群众造成“政府应付检查”的误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还没有在全社会形成共识,一些群众乱丢垃圾、高空抛物、随地吐痰,一些违规经营户对城管执法不予配合,甚至暴力抗法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一例一办法”的贯彻实施。

(二)城市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不够完善。一是环卫基础设施规划布局不够合理。老城区人口稠密,环卫基础设施存在布局不合理、总量不足、选址难落实等问题。缺少建筑垃圾、废弃家具家电垃圾处理场,偷倒、乱倒现象屡禁不止。二是城市基础设施仍显不足。垃圾箱、果皮箱、垃圾运输车、清扫车、垃圾转运站等数量仍显不足;部分居民区和道路两侧的垃圾箱破损、垃圾外溢;停车规划未严格落实,部分已建停车场由于擅自改作它用,加剧了停车场地紧缺状况。三是“城中村”、老旧社区、施工工地成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短板。“城中村”、老旧社区环卫管理滞后,普遍存在垃圾清扫收运不及时、露天堆放垃圾、随意种菜养禽、沟渠不通、乱搭乱建等现象。部分工地施工扬尘、运输洒漏影响市容环境。

(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不够到位。一是“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不够。原有的“门前三包”责任制与当前实际情况不相适应,操作落实不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源头治理和服务意识不够强,未设定清收垃圾的统一时间,商户门前仍然存在“脏乱差”现象。二是数字化管理工作还较薄弱。市区数字城管系统虽然已建成运行多年,但还没有发挥应有作用,目前相关软件系统未适时配套更新,导致城管与公安的部分监控系统不能共享,影响了运行效果。此外,在信息采集、调度指挥、解决问题上还没有建立有效的考核运行机制。三是市场化运作探索不足。目前我市仅在垃圾焚烧、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等方面实行市场化运作,一、二级环卫清运、清扫、保洁工作均由政府管理,环卫工作管理和服务尚未分离。四是餐饮业油烟污染监管缺位。对临街餐饮店和“下为店面,上为住宅”餐饮点的油烟排放管理监督不到位,市民反映、投诉餐饮业油烟等污染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五是犬类管理工作不够到位。流浪狗流窜,街道、公共场所宠物狗粪便没有处理、噪音扰民等问题突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市民生活,市民反映强烈。六是户外广告管理工作不够规范。我市户外广告仍实行市、区城管分工管理、各自审批模式,市区户外广告牌大小规格不一、颜色档次各异,既不美观、不规范,又不安全。七是占道停车、占道经营现象比较严重。新市路、江滨路、西江滨路、工业路等城市主干道存在占用人行道卖车、修车、洗车现象,部分机动车辆占用人行道乱停放,造成行人为车辆绕道而行。流动摊点、马路市场、占道经营、夜市大排档等城市管理“顽症”未得到有效治理,不仅影响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而且给城市品质提升带来很大影响。

(四)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体制不够健全。一是综合执法亟待推进。201212月省政府已批复同意在我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但我市该项工作进展缓慢。目前只有梅列区、三元区、永安市、大田县、宁化县基本完成机构组建工作,其他县处于方案制定或上报审定阶段。二是城市管理合力尚未形成。城市管理工作涉及城管、住建、公安、规划、交通、卫生、工商等部门,长期以来,由于权责不清和执法交叉,政出多门、各自为政,出现重复管理和管理真空,致使部分热点、难点问题久拖不决。三是城市管理体制尚未理顺。近年来,市政府把城市管理权限逐步下放两区,但对市、区两级执法资源缺乏有效的整合与合理的配置,涉及规划、建设、市政、环卫、园林等必要的管理权限和相关的人、财、物还未下放落实。

(五)市容环境卫生规章制度不够完善。一方面,法律法规落实执行力度不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一例一办法”,不仅规范了政府机关、普通居民的行为和义务,而且规范了各级依法管理城市必须遵循的原则。但是在具体的落实中,存在着管理人员不专业,适用法制手段不充分的现象,一些法规制度落实不够,没有发挥出应有的效力。另一方面,配套法律法规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不够完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规章与法律法规衔接不够,体现为原则规定多,具体细则少;应急措施多,长效配套少;口号要求多,操作规程少;缺乏根据我市实际的操作实施细则、规范和标准。

三、进一步贯彻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一例一办法”的意见建议

综合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的意见建议及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联动执法检查反映的情况,就进一步贯彻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一例一办法”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市民文明素质。一要加强舆论宣传。要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围绕社会普遍关注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重点、难点、热点问题, 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上设立专栏和“曝光台”,策划组织一些影响力强的专题报道,不断拓展宣传教育的深度和广度。二要扩大公众参与。引导社会各类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主动规范自身行为,积极投身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要扩大群众参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渠道,让群众参与法规、政策、标准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完善投诉举报和表彰奖励机制,在不断地参与中提高市民的全体意识和责任意识。三要提升市民素质。广泛深入地开展市民素质教育,全方位、多层次向市民提供教育培训服务,倡导市民养成文明习惯,进一步增强市民的公共卫生意识、文明守法意识,以教育促文明,以文明提升管理,形成“城市是我家,管好靠大家”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完善基础设施,营造良好城市形象。一要优化规划布局。强化环卫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 重点研究环卫基础设施合理布局和功能要求,保障大型环卫车辆停车场、垃圾转运站、建筑垃圾和废弃家具家电垃圾处理场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选址, 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实施。二要强化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提高市政公用设施运行能力,完善城市公用设施和市政设施,加快市区地下排水管网、市政道路贯通、停车场新建和整治工作,规范城市公共空间秩序管理,优化城市交通管理。不断完善园林设施,提高公园、道路绿化管护水平,改善人居环境。通过逐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不断增强城市服务功能。三要改善薄弱区域市容环境卫生。进一步加大老旧社区和“城中村”整治改造力度,针对乱搭乱建多、环境卫生差、社会治安存在隐患,妨碍城市管理、影响城市形象这一状况,制定改造实施计划,加快推进改造步伐,为广大市民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要对施工工地采取降尘、降噪等措施实施重点管控,改善市区空气环境质量和形象。

(三)创新治理方式,解决管理“症结”问题。一要推进网格管理。建立健全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管理网络,科学划分网格单元,将城市管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纳入网格化管理。完善创新“门前三包”责任制等经验做法,实施常态化、制度化管理。二要整合信息平台。积极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建设,实现城市管理的信息感知、分析、服务、指挥、监察“五位一体”信息化、自动化处置。总结梅列区智能化城市管理模式和推广沙县城市管理“110”指挥中心经验,整合城市管理信息服务联动平台,提升执法效能。三要引入市场机制。鼓励推进环卫保洁、园林绿化管养、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等市场化经营,逐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四要整改负面清单。要以解决现存重点问题为突破口,提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质量效益。要明确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主体,严格执法,严格按环保要求达标排放。要加强犬类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要加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美化城市景观。要加强占道卖车、修车、洗车的整治,加大对机动车辆停放人行道的巡查处理。要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在对占道经营的行为严格执法的同时,统筹考虑“临时疏导区”的设置,满足流动商贩的现实需求。

(四)改革管理体制,构建综合执法格局。一要加快推进综合执法。根据上级要求和各县(市、区)实际情况,加快推进我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逐步实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全覆盖,为我市相关立法工作奠定基础。二要明确责任落实。要进一步理顺明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职能部门的职责,完善责任机制,使城市管理工作真正成为职能部门的共同责任。在部门之间建立有效的联系沟通、事前告知和定期通报制度,使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职、主动作为,减少冲突、交叉和推诿扯皮,形成工作合力。三要理顺管理体制。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合理划分城市管理事权,确定管理范围、权利清单和责任主体,理顺各部门职责分工,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实现市、县(市、区)政府城市管理领域的机构综合设置。

(五)加大落实力度,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一要加大依法执行力度。依法管理是现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基本手段,也是现代城市管理进步的标志。要研究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运用法制手段,提高依法处置的能力。同时,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提升执法水平。二要配套制定规范性文件。健全和完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针对当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尽快制定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完善相关配套的执法规范和程序,实现部门间服务管理的有效衔接,进一步提升监管和执法效能。三要做好法规草案起草工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6月份将审议市政府提请的《三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这次检查中,各地对《三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制定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概括起来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要明确条例适用范围,尽量涵盖县级,使县级城市管理执法有法可依;二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度提高处罚金额;三是将“两违”整治相关措施,吸收融入条例,为“两违”整治执法提供法律支撑;四是加强司法衔接,建立城管部门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五是相关部门要依法打击妨碍城市管理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人身安全。建议市政府结合本次执法检查的意见和建议,总结我市长期以来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做法和经验,突出问题导向,按进度完成草案起草工作。

 


关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一例一办法”贯彻实施情况汇报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16421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会议要求,现将我市贯彻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一例一办法”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抓好制度建设,规范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根据“一例一办法”,市政府自2001年起相继制定颁布了《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三明市社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三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评办法》、《三明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城市容貌标准和管理职责作出了详细规定,推动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同时,为理顺市、区管理机制和工作职责,市政府先后印发了《关于城监队伍下放两区管理的通知》(明政文〔20066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明政〔20076号)、《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明政文〔2013256号)等文件,逐步向两区下放城市管理审批、管理权力和职责,形成了以市为核心、区为主体、街道为重点,社区为基础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体制。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城市管理专业队伍整体素质

(一)城管队伍建设。一是规范。按照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要求,对城市管理队伍实行“三统一”,即统一名称、统一制服和统一执法文书。目前,梅列区、三元区、永安市、大田县、宁化县已基本完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的机构组建工作。市城管局指导各县(市、区)健全完善城管队伍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城管队伍的规范建设。二是激励。在全市城管队伍中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建立奖惩机制,对表现突出的优秀人员进行表扬和奖励,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形成人人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推动城管队伍的行风、效能及队伍达标建设,全面提升队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三是培训。通过组织有计划、有步骤、系统、全面的学习培训,使全体工作人员较好地掌握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进一步提高业务素质和理论水平,增强贯彻执行法规政策的能力。

(二)环卫队伍建设。一是强化考核标准与考核办法。结合市区实际,多次修订、逐步完善《道路清扫保洁考评标准》和《三明市区一级道路清扫保洁质量检查考评办法》,确立了日常明检与专项抽查相结合的考核方式,突出20分钟落地原则考核(即:20分钟内垃圾必须清扫干净),并根据考核结果,将清扫路段评定为四个等级(卫生示范路、卫生先进路、卫生达标路、卫生争创路)。二是提高环卫工人福利待遇。近几年来,市政府逐年提高一级清扫保洁工人的工资水平,到201512月,一级清扫保洁工人平均应发工资增加到2350/月(1550基础工资+70工具费+730五险一金)。同时,建立《三明市区一级环卫清扫工人职级制度》,按年终综合考核评定,分为5个职级,职级评定每年一次,建立进退机制,职级能上能下。职级评定后,定级的保洁工人下一年度享受职级奖励,并在年终一次性发放(2015年起,一级保洁员可享受奖励350/人·月,以50元递减,初级保洁员可享受150/人·月)。另外,对表现特别优秀、市民高度认可、为市区环卫工作作出贡献的清扫工人,由市住建局评定并授予“城市美容师”称号,可优先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优惠。目前已向21名优秀环卫工人分发了廉租房。通过一系列环卫制度改革措施,市区环卫清扫保洁质量得到明显提升。

三、开展专项整治,破除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难点

一是开展市容管理攻坚战役。市直有关部门和梅列、三元两区对市容秩序、环境卫生开展整治,组织各街道(乡)、居(村)委会对背街小巷、居民片区环境卫生进行清理。2014年以来,梅列、三元两区共清理查处流动摊、店外摊等乱占道问题11300余起,清洗乱张贴小广告57000多处,进一步改善了市区环境卫生面貌。

二是开展道路交通攻坚战役。市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单位积极整治交通秩序,加大查处力度,组织力量对严管街进行不间断巡查,加强对长途汽车站、西客站等公共场所交通秩序的管理;市城管局、城乡规划局等单位牵头开展地下停车场整治工作,将市区被挪作它用的13处(共计1.5万多平方米)地下停车场恢复停车功能;梅列、三元两区在主次干道和部分人行道上共施划出2613个临时占道泊车位,有效缓解市区停车难题。

三是开展市场创优攻坚战役。针对市场外乱停车、占道经营、垃圾乱堆、乱放等问题,市工商局牵头会同市经贸委、卫生局、药监局、城管办、旅游局等单位,从强化市场业主责任、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和治理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消费欺诈、欺行霸市等行为入手,加强集贸市场规范管理及周边环境整治。

四是开展“五小行业”攻坚战役。市、区卫生、药监等主管部门围绕“两证、三防设施、加工场所环境、消毒记录”等方面展开拉网式巡回检查,开展经营性公共场所卫生专项整治、公共场所禁烟整治、除“苍蝇、老鼠、蚊子、臭虫”四害工作,加强对各类公共场所中小餐馆的日常监管,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格把握经营准入条件,把好《卫生许可证》办证关。通过执法检查确保五小行业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持证率达到100%

五是开展建设工地专项整治。市区所有建设工地统一设置砖切围墙,墙体统一制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公益广告,确保整齐、规范、美观。针对扬尘影响环境问题,住建部门对市区所有在建工地进行专项检查,按照“六必须”(必须围挡作业、必须硬化道路、必须设置冲洗设施、必须及时洒水作业、必须落实保洁人员、必须定时清扫施工现场)、“五不准”(不准车辆带泥出门、不准运渣车辆冒顶装载、不准高空抛撒建筑垃圾、不准场地积水、不准现场焚烧废弃物)的要求,督促施工企业抓好整改,确保文明施工。

六是开展市区渣土车运输专项整治。通过强化源头治理、建立规章制度、落实行政审批、抓好队伍建设、实施严管重罚,推动三明市区渣土运输市场逐步走上规范化、长效化发展轨道,取得明显成效。

七是开展“两违”(违法建设、违法占地)综合治理专项行动。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按照“依法依规、强化监管、突出重点、全力拆违”的总体思路,突出抓好“六重点”,实施“六先拆”,有步骤、定计划、分期分批开展拆违工作。2014年专项行动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共完成摸查违建面积438万平方米、违法占地面积292万平方米,已拆除面积377万平方米,完成省上下达拆违任务125.8%

八是抓好市区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积极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全国试点城市建设,目前,市区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工作已进入常态化,日收集平均量为28吨。

四、加大建设力度,夯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功能

一是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民生有机结合起来,以“宜居环境建设行动计划”为抓手,在优化城市路网结构、推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加快公共停车场建设、提高供水安全保障能力、启动海绵城市试点项目建设、排查整治黑臭水体、推进绿色城市建设等方面,筹划项目、补齐短板,不断提升基础设施布局的合理性,切实完善城市功能。近几年来,市区完成了富兴路、崇荣路、列西街、五四路、东新四路、白沙路等老旧道路改造,实施了205国道和306省道改线工程,市区的城市路网得到明显提升,提升改造后的一河两岸和新建的城市绿道已成为市民休闲、健身的重要场所。

二是完善环卫设施。市区建成垃圾中转站35座,在建2座,规划建设5座;建成公厕77座,在建2座。投资2.98亿元建成三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今年上半年将完成验收投入使用。

三是完善社区基础设施。按照“绿、美、亮、净、安”的标准,梅列、三元两区针对开放式社区道路破损、路灯不明、化粪池冒溢、阴沟堵塞等问题,选取三路、江滨、东安群二、桃源等老旧社区的进行整体改造提升工程,进一步完善社区基础设施,提升社区整体宜居环境。

五、抓好督查考评,推动城市管理长效化

结合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始终把市容常态考评工作作为推进创城工作和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手段,不断完善考评机制,把群众投诉件办理情况和“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督查重点,切实抓好跟踪落实。通过抓源头、抓整改、抓平常、抓规范,有效解决城市管理中经常性、反复性的各种问题,促进城市长效管理的常态化。特别是老干部特邀考评团督导作用效果明显,为城市管理问题及时整改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同时,市、区各级党委、政府始终把城市管理作为中心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抓手,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多次视察城市管理工作,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也进行了多次专题研究部署,通过高位推进、高层协调、靠前指挥、现场督查,有力推动了创城工作和城市管理工作取得新突破、新成效。

六、加强宣传教育,普及“一例一办法”,提高市民文明意识

一是充分发挥市民学校、道德评议会等宣传阵地,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开展创文明机关、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社会公德大讨论、城市管理法规知识竞赛、市民文明公约宣传普及等一系列主题鲜明、形式活泼的宣传活动,达到提高市民思想认识和道德水平的目的。

二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市民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在三明日报、三明电视台、三明广播电台开设专栏,及时、全面报道我市创城、创卫工作动态。在三明电视台设立“城市管理大看台”专栏,每周播出1期,对城市管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报道,宣传正面典型、表扬好人好事,设立曝光台,及时曝光脏乱差和不文明行为,督促抓好整改,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据统计,平均每年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刊播有关城市管理的新闻报道170余条,组织城管法规宣传车在市区巡回宣传120余次。

三是结合开展城市管理各类专项整治活动,适时对广大市民进行城市管理法规规章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城市管理、环境意识和文明意识。充分发挥一线执法人员法律宣传员的作用,引导一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和现场群众解释法律法规,帮助他们认识违法违章的性质,避免重犯;在接待来电、来访群众时,认真细致地提供咨询,宣传法规政策,释疑解惑。

七、下一步重点工作

近几年来,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取得一定突破和成绩,20152月我市荣获“全国文明城市”荣誉,但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理念落后、管理体制不顺、管理方式简单等问题仍然存在。

市容和环境卫生是一项长期性、复杂性、反复性的艰巨工作。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四、五中全会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要求,在市委坚强领导和市人大的监督指导下,今年着力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立法工作,抓好“五提升一治理”(在全市范围内提升停车、工地、物业、园林、环卫等管理水平,持续开展“两违”综合治理),促进城市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建三明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政府:

2016421,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蔡金明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福建三明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编制情况的报告》,结合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的调研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了认真审议。会议认为,园区规划总体思路与目标可行,原则同意《福建三明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现将审议意见综合如下: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我市建设福建三明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是贯彻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市委、市政府“以产促城、以城助产、产城融合”建设思路的深化与落实。农业科技园区的建设将逐步解决农业产业发展遇到的瓶颈、提高农产品的标准化与规范化、促进农业产业可持续发展、聚集涉农科技人才。

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时指出:园区规划还存在体制机制、优惠政策、文本内容修改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完善园区规划,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

进一步理顺园区体制机制。要尽快成立园区建设管理委员会,落实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等问题。要按照实际条件组建具有法人资格的园区管理服务公司或园区投资管理公司,以市场机制管理园区发展。要进一步明确市、县权责分工,落实责任主体。

进一步研究论证政策可行性。市、县政府及科技、财政、农业、林业、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研究论证规划方案中政策措施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要尽早制定出台鼓励科研机构及其科研人员自行创办或以技术入股兴办科技型企业、改革科研机构评价和奖励制度等扶持政策。

进一步修定完善规划文本。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组织专家组加强调查研究,按照规划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对规划内容和重点加以论证,进一步突出工业化、标准化、信息化的发展理念,突出三明的生态比较优势,突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要求,理清园区发展思路。要规范文本,力求谋篇布局合理,言简意赅,详略得当。并将园区规划文本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以上审议意见,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省实施办法和《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研究处理,并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九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农经委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报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

201654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福建三明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201512月底,三明(沙县)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正式获国家科技部批复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根据《科技部办公厅关于第七批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的通知》(国科办农〔201576号)要求,获批的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须经所在地级市政府研究并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目前,三明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已根据专家意见,对《福建三明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20162018年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于2016219日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提请审议。

市长:杜源生

201647

 

关于福建三明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编制情况的报告 

2016421日在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蔡金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向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报告福建三明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编制情况,请予审议:

福建三明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是以三明(沙县)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为载体,以海西三明生态工贸区作为申报单位进行申报。三明(沙县)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是市县共同开发建设的一个现代农业园区,是生态新城下属的六大功能区之一,2014年初专门成立了三明生态新城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子公司---三明生态新城农业科技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并抽调市县相关人员组建园区工作班子,负责三明(沙县)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的投资开发建设工作。经过两年多的建设,园区各方面工作成效初显,并着手启动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的各项申报工作。20159月以三明生态工贸区为申报单位申报国家农业科技园区,201511月国家科技部组织专家经过审查、现场考察、视频咨询论证等严格程序,201512月底,三明(沙县)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正式获国家科技部批复确定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获批后园区将更有条件争取更多国家和省上的农业科技项目和资金支持,对于提升我市农业产业科技含量,带动区域现代农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科技部办公厅关于第七批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的通知》(国科办农〔201576号)要求,获批的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必须根据批复内容和专家现场考察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规划修改后须报所在地级市政府研究并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报送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协同创新战略联盟秘书处审核备案。修改完善后的总体规划主要内容包括园区概况、园区建设的必要性、园区的布局与功能区划、园区建设的总体思路与总体目标、园区建设的主要任务与预期考核目标、园区组织管理与运行机制、园区投资估算与效益分析、园区配套政策与保障措施、园区建设任务年度进度安排等11个部分。现将其中3个重点部分汇报如下:

一、园区概况

园区核心区地处沙县东南部,三明生态新城与南平之间,交通条件便利,气候条件适宜,核心区规划总面积3.2万亩,其中耕地面积2.03万亩,已建有省级农业示范园区和省级农民创业基地,承担全省首个由国家农发办批复的2014年—2016年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园区试点项目。近年来,已吸引集聚了省农科院、福建农林大学、南京农业大学、三明市农科院等多个科研院校,引进了谢华安院士工作站、方智远院士工作站,入驻了16个国家级、省级项目,已落户央企、台资、民营等多元投资的省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17家,农民专业合作社31家,家庭农场37家,园区核心区年销售收入达7亿元以上,直接带动农户2.5万户,突出发展花卉、蔬菜、水稻及药用植物等四大类种苗产业,高优农作物种苗产业优势逐步凸显。   

二、总体目标与总体思路

(一)总体目标:园区以三明农科院为依托,以“研发、展示、孵化、推广”为工作重点,致力打造福建省品种优新、技术领先、特色鲜明的高优农作物种苗产业园。

(二)总体思路:园区以高优农作物种苗产业为主要发展方向,拓展延伸产业链,形成优势种苗、农产品加工、生物技术、高效设施农业、休闲农业等产业,从单纯的农业生产领域扩大到农业生态、休闲观光以及科普教育等多个方面,带动和促进区域农业产业转型升级、农民增收、经济社会生态可持续发展。

三、园区布局与功能区划

园区规划建设核心区、示范区、辐射区三大功能区。

(一)核心区面积共3.2万亩包括“五园三镇”。“五园”即高优种苗研发孵化园、推广示范种植园、产品加工工业园、农业信息产业园、物流园;“三镇”即沙县虬江街道、南阳乡、南霞乡三个乡(镇、街道)。

(二)示范区包括三明生态工贸区所辖的梅列区、三元区、永安市、沙县两区两县市。

(三)辐射区包括福建省全境及周边区域的主要设施花卉、果蔬生产基地。

目前,三明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已根据专家意见,对《福建三明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20162018年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于2016219日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关于福建三明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与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2016421日在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农经委主任  陈熙嵩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福建三明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的议案(明政文〔201634号),市人大常委会组成调研组,在张知通副主任带领下,于411日对福建三明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与建设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先后察看了市农科院原始创新与集成创新成果展示中心、克劳沃园艺、种苗繁育中心组培室等9个调研点,听取了市政府,沙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情况汇报,认真研究分析讨论《福建三明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园区规划”)内容,深入了解福建三明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与建设情况及其存在的问题,研究探讨对策建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园区总体规划建设情况

我市建设福建三明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是贯彻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市委、市政府“以产促城、以城助产、产城融合”建设思路的深化与落实。农业科技园区的建设将逐步解决农业产业发展遇到的瓶颈、提高农产品的标准化与规范化、促进农业产业可持续发展、聚集涉农科技人才。

(一)园区规划情况

园区核心区由沙县农民创业基地发展而来,为了保障园区建设,市政府成立了园区建设领导小组,编制形成园区规划。园区规划建设核心区、示范区、辐射区三大功能区。核心区面积共3.2万亩包括“三镇五园”,三镇即沙县虬江街道、南阳乡、南霞乡三个乡(镇、街道),五园即高优种苗研发孵化园、推广示范种植园、产品加工工业园、农业信息产业园、农业物流园。示范区包括三明生态工贸区所辖的梅列区、三元区、永安市、沙县等两区两县市,辐射区包括福建省全境及周边省份。我市生态优势突出、交通区位优势明显、农业科技力量雄厚、农业生产资源禀赋,地方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为园区建设提供基础保障。园区将充分利用我市优势资源,建设一个以三明农科院为依托,以“研发、展示、孵化、推广”为工作重点,致力打造福建省品种优新、技术领先、特色鲜明的高优农作物种苗产业园。

(二)园区建设情况

园区自建设工作启动以来,确定了以“高优农作物种苗产业”为主要发展方向,目前已基本形成了水稻、蔬菜、花卉、药用植物等四条种苗产业链,搭建了较为完善的育、繁、推一体化的运作模式。2014年园区承担全省首个由国家财政部农发办批复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园区试点项目,2015年底获国家科技部批复认定为福建三明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近年来,园区吸引集聚了国家花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福建省农科院、福建农林大学、南京农业大学、三明市农科院等多个科研院校,引进成立了谢华安院士工作站、方智远院士工作站,入驻了16个国家级、省级项目,落户的央企、台资、民营等多元投资的省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17家,农民专业合作社31家,家庭农场37家,园区核心区年销售收入达7亿元以上,直接带动农户2.5万户,园区创新与成果转化能力日益增强,初步形成了特色花卉、名优蔬菜、水稻种子及药用植物等四大类种苗产业,高优农作物种苗产业优势逐步凸显。

二、存在的几个问题

通过近年来的不断建设和推进,园区规划建设取得一定成效,但调研中发现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需要引起重视并加以解决。

(一)体制机制问题尚未明确

根据科技部批复文件精神和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协同创新战略联盟要求,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单位要按照《“十二五”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和《“十二五”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规划》要求,园区建设所在地市及以上政府牵头组织成立园区建设领导小组,组建具有一定独立行政级别和一定行政编制的园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园区建设与管理中的政府职能。但三明国家农业科技园至今没有成立园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市、县联办项目,市、县两级投资规模、投资比例尚未确定,投资主体、财税分成不明确,园区组织管理运行不够畅通。

(二)“园区规划”中一些优惠政策尚需论证

由于园区管理委员会尚未成立,园区投资主体尚未明确,资金补助、项目拼盘、政策兑现目前难以实现。规划文本中“园区配套政策与保障措施”部分涉及较多税费减免、资金补助等政策,但我国税费减免权限在省上和中央,地方没有权限制定相关税费减免政策,项目资金补助经费来源也尚未明确,园区无法真正兑现规划文本中的优惠政策,可能影响部分项目业主的积极性。今年3月,国务院出台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原则性规定,但园区至今没有出台具体政策兑现措施,影响园区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三)文本内容有待修改完善

由于规划编制时间仓促,规划文本质量有待提高。文本重点不够突出,详略不当,项目布局、建设内容、重点项目支撑不够清晰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园区建设的主要任务与预期考核目标,示范区、辐射区规划建设等内容描述略显简单;一些公司简介列入规划文本中,占用过大篇幅,科技引领作用不够突出。文本篇章段落逻辑需要进一步理顺。

三、几点建议

调研组认为园区规划思路与目标可行,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园区规划”

市政府要贯彻落实《国家“十三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及福建省《“十三五”农业与农村科技发展规划》,理顺园区体制机制,成立园区建设管理委员会,落实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办公场所等问题。要按照实际条件组建具有法人资格的园区管理服务公司或园区投资管理公司,以市场机制管理园区发展。要进一步明确市、县权责分工,落实责任主体,建设一个以花卉、水稻种苗为主导及其相关产业为依托、以科技创新为技术支撑、产学研相互依托共同发展、生产经营体制创新的农业科技园和我国花卉产业科技创新发展示范基地,带动整个种苗的产业化、科技化发展。

(二)进一步研究论证政策可行性

市、县政府及科技、财政、农业等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研究论证规划方案中政策措施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积极申请、整合省上项目资金,落实优惠政策,明确政策兑现主体,避免政策落空,影响项目业主积极性。要尽早制定出台鼓励科研机构及其科研人员自行创办或以技术入股兴办科技型企业、改革科研机构评价和奖励制度、支持单位和个人科技成果转化的财税措施、建立市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专项经费等扶持政策,通过明确制定相应政策,为科研院所营造更为宽松的发展环境,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提升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

(三)进一步修定完善规划文本

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组织专家组加强调查研究,按照规划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对规划内容、重点加以论证,突出工业化、标准化、信息化的发展理念,突出三明的生态比较优势,突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要求,理清思路,突出重点,加强园区规划建设,完善核心区、示范区、辐射区三大功能区。要规范文本,力求谋篇布局合理,言简意赅,详略得当。并将园区规划文本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市人民政府关于三明市河道管理建设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1,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市水利局局长章新华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三明市河道管理建设情况的报告》,结合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的调研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综合如下: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河道管理工作,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福建省河长制实施方案》、《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河道管理的决定》等,明确责任,强化措施,不断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行“河长制”;加大资金投入,保障河道设施建设;注重河道安全,规范河道管理;加强河道综合治理,落实管护措施,持续提高我市河道建设与管理工作水平。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指出我市河道建设与管理工作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条例》宣传教育不够深入。由于《条例》刚刚颁布不久,各级各部门重视不足,对《条例》的宣传没有进行统一部署。一些部门和个别干部对保护河道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法律意识不强,对农村和相关企业的普法宣传重视不足,个别地方还是出现随意堆放倾倒生活、生产垃圾等现象。

二是一些重点项目建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梅列区小溪流域弃土场弃土过程未按要求制定弃土方案和科学弃土,形成地质灾害危险区;贵溪洋河道整治工程(碧桂园段)河道堵塞,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

三是河道建设与岸线规划工作相对滞后。全市河道治理完成量占全境河道总量的比例较低,河道治理任务依然较重。沙溪、金溪、尤溪三大流域及各支流尚未有一个统一的、完整的河道岸线规划,大多数河流未进行河道岸线规划,影响河道管理执法的可操作性。大部分防洪堤都是“两堵水泥墙”,生态护岸少,水环境的生物多样性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河道生态功能减弱。

四是河道管理统筹协调机制有待完善。虽然我市河道管理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河道建设与管理工作涉及水利、环保、住建、交通等多个部门,市环保局、住建局、水利局分别负责沙溪、金溪、尤溪流域的主要联络工作,部门与部门之间统筹协调机制不完善,经常出现推诿扯皮的情况,难以真正形成部门合力。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河道建设与管理工作,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

深化宣传教育,增强河道保护意识。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条例》的学习培训,水利、城建、环保、交通等单位的干部职工要全面熟悉掌握《条例》内容。要拓宽宣传途径,广泛宣传报道,向社会广泛开展《条例》宣传活动。

强化生态水系建设,突出重点区域整治。各县(市、区)加大资金投入实施安全生态水系建设,保留河道原有岸线,保障水环境的生物多样性,营造“河清岸绿”的河道环境。要突出重点区域整治,认真排查辖区内存在的危险区域,落实整治措施。市政府要高度重视贵溪洋、小溪及周边弃土区域的整治工作,编制应急防灾预案,采取治理措施,加强监控巡查,及时排除隐患。

积极拓展投融资渠道,加快河道建设规划工作。市政府要把河道建设与管理作为城市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增加部门预算。积极探索河道建设与管理的多元化投资方式,以缓解财政压力,加快河道治理步伐。市水利局要认真牵头组织对全市各主干流和支流进行勘测并编制河道岸线规划,加强对各县(市)制定河道岸线规划工作的指导。市规划局要做好城市规划与河道岸线规划的衔接,为依法、科学管理河道提供依据。

完善部门监管体系,加强河道执法保障。市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河道管理多部门统筹协调机制,强化河道日常监测和督查考核,增加各河段流域断面监测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管理制度。要总结提升永安市巴溪流域专项整治和大田县“河长易信群”的经验做法,并在全市范围内加以推广。要贯彻落实《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态检察监督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决定》,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保障,积极探索设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机构,公安、检察、法院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切实提高涉水违法案件的查处效率。

以上审议意见,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省实施办法和《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研究处理,并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九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农经委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报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

201654 

 

关于三明市河道管理建设情况的报告

2016421日在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三明市水利局局长  章新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向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报告我市河道管理建设情况,请予审议:

一、我市河道及管理机构基本情况

(一)河道基本情况。我市地处闽江上游,境内多山地丘陵,河网密布,水资源丰富,是闽江、汀江的发源地,沙溪、金溪、尤溪三大主干溪流贯穿全市,中小河流数量多、分布广,大多分布在重要城镇及农村广大地区。全市境内集雨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有250条,约5000平方公里以上的重要河流有3条,分别是沙溪、金溪和尤溪,均为闽江重要支沙溪是闽江源,是我市最大河流,全长328km,市境内流域面积10267km2,各级支流99条;金溪是闽江重要支流富屯溪的最大一级支流,河长253km,市境内流域面积6644km2,各级支流58条;尤溪是闽江的一级支流,河长202km,市境内流域面积4923km2,各级支流68条。按照省水利厅四级以上河道分级名录(试行),沙溪永安市西门桥至南平(西溪口)干流为二级河道,金溪建宁县水文站至金溪口,泰宁县水文站至金溪口干流为三级河道;其他均为四级及以下河道。二级、三级河道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四级、五级河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二)河道管理机构设置情况。201411月,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河长制”推进流域水环境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政文〔2014215号),建立市、县、乡、村四级河道管护机制,以主要部门牵头、其他部门配合的联动管理机制,确定了三位副市长担任沙溪、金溪、尤溪的河长,并明确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辖区总河长、县(市、区)分管领导担任主要河流的河段长、流域所经的乡镇(街道)负责人担任河段长、流域涉及的村委会(居委会)主任为专管员。进一步明确了住建、环保、水利等部门工作职责。

    二、主要工作情况

(一)落实资金保障,支持河道建设管理。市政府高度重视河道建设与管护工作,多渠道筹集河道建设与管护资金,及时拨付并加强监管。一是加大自有资金投入。2012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000万元,用于市级水土流失综合治理;2014年以来,水利部门共安排958万元用于沙溪四期前期、碧湖联友家居广场段堤防项目等前期及堤防管理;2015年,配套资金996万元支持三元、永安等实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筹措资金869.52万元建设水资源管理系统。二是积极争取专项资金。主动对接上级相关部门,积极争取城区河道包括辖区内河流综合治理、水生态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等项目,争取中央、省上的政策支持和项目扶持,2015年共向中央、省上争取各类水利建设资金10.58亿元。三是严格财政资金用管。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将河道建设管理资金的分配拨付、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资金管理全过程规范化、制度化,建立起规范有效、覆盖全面的资金管理制度,保障河道管理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加强河道设施建设,提高防洪减灾能力。“十二五”期间,为进一步加强河道建设管理,提高城乡防洪减灾能力,我市实施了一系列工程建设。一是实施防洪工程建设。投资14.1亿元,组织实施沙溪一、二期、三期和金溪防洪一、二期等防洪工程建设,共完成堤防建设85.18公里,大部分县级以上城区防洪能力已达国家规定防洪标准。二是加快中小河流治理。投资14.12亿元实施66个项目,完成河道治理269公里,保护人口56.93万人,保护农田47.67万亩,有效保障区域防洪安全和粮食安全三是实施河道清水工程。投资1427万元,共实施河道清水工程27处70.36公里,河道绿水交融的生态美景逐渐显现。

(三)强化水资源保护,规范河道管理工作。探索推广“河长制”管理模式,河道管理工作体系不断完善。一是推动“河长制”工作落实。我市从2009年开始探索实行“河长制”,经过多年摸索实践,逐步建立“一图一表一策一考评”机制和市、县、乡、村四级河道管护机制绘制河长责任区划图,制定下发沙溪、金溪、尤溪流域河长制水环境治理实施方案,明确市直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建立起部门联动、联席会议、信息报送、考核评比、督查问责等五项工作机制。二是建立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20132月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市直23个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三明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12个县(市、区)也相应成立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县、乡两级职责任务和责任分工得到进一步细化。制定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目标,要求各县(市、区)在预审、立项、规划、设计、审批和监督检查涉水项目时,严格按照控制目标执行。20153月,省政府对我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全面考核,等级被评为优秀,11月,我市出台《三明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将各县(市、区)政府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纳入考核范畴。今年2月底,完成各县(市、区)2015年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的实地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计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的绩效考评范畴。三是加大水资源管理力度。扎实推进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的水资源管理三项核心制度。自2002年起实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以来,我市坚持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作为取水许可管理和审批的重要技术依据,2002年—2015年全市共完成审批291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截至2015年,全市年终保有的有效取水许可证数1533套,其中水力发电1332套、工业98套、公共供水63套、生活自备水21套。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切实做到应收尽收,足额征收,2015年全市共征收入库水资源费4872万元。

(四)完善河道安全管理,保障生态水系安全。加强涉及河道安全的工程项目管理,河道水系安全进一步强化。一是加强河道采砂管理。2015年,全面完成12个县(市、区)新一轮《河道采砂规划》的审查、审批工作。全市规划可开采砂石量约1435万立方米,年控制可采量123万立方米,较上一轮规划年控制可采量298.3万立方米,减少58.76%。划定年度河道采砂可采区、限采区和禁采区,对可(限)采区实施现场监管,实行年度采砂总量及采砂船只数量“双控制”,对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业主全面执行定作业时间、定作业范围、定作业方式、定尾碴清理、定安全责任的“五定”制度。加大非法采砂打击力度,2014年以来,公安、水利、国土、交通等职能部门联合执法,累计出动执法人员318人次,关停非法无证采砂场44家,封存或拆除运输船16艘、砂斗30只,整治不符合规划的堆砂场55个,砂石尾碴处理63处,由公安处理破获非法采砂刑事案件22起,捣毁采砂点、堆砂场17个,查扣砂石1.6万方。二是规范涉河工程审批。按河道分级管理原则,组织专家对业主编报的涉河建设项目的方案、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进行技术论证和行政许可审批。“十二五”期间,共完成列东大桥改造工程等10个涉河工程项目的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审查审批工作。三是强化生态水系安全。2015年,按照省政府部署,启动万里生态水系建设工作,市政府成立了市万里安全生态水系建设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组织开展规划编制,并在尤溪县七尺溪开展试点。今年将重点推进闽江上游三明生态工贸区安全生态水系示范区及省上下达的12条安全生态水系项目建设。四是加强河道交通管理。建立全市内河水上交通安全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市交通运输局、经信委、农业局、卫计委、水利局、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年度汛期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做出具体部署,加强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形成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合力。

(五)多部门合力推进,有效落实管护措施。重点围绕工业污水、畜禽养殖污染、城市建设弃土、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流向的监管,推动河道管理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一是重点防治工业污染。2015年市政府下发《2015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持续推进工业废水深度治理,重点加强沙溪流域的园区、化工行业污水处理,以及尤溪流域的涉重金属、造纸、印染行业污水处理。通过严格环境监管,实行网格化管理模式,建立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格,实现各级环境监察与各项环保业务的无缝对接。二是全力治理生活污染。进一步完善三明市区、永安、将乐、沙县、明溪等城区污水管网,加强雨污分流,提高污水收集率、处理率和达标率;实施建宁、沙县、清流、永安等地共30余个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全市129个乡镇基本实现污水集中处理。抓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行农村生活垃圾“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处理”运作模式。基本建成市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市、县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主体工程,完成所有乡镇、建制村第一轮“家园清洁行动”工作任务三是整治畜禽养殖污染。严格落实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开展畜禽养殖发展规划环评,下发《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实施意见》(明政文〔2014269号),已拆除禁养区内养殖场60家,关闭存栏250头以下未达标排放生猪养殖场518家,自行改造665家;存栏250-999头未达标排放生猪养殖场升级改造82家;存栏1000-5000头未达标排放生猪养殖场升级改造11家。2015年共投入养殖污染整治资金1.16亿元。

(六)开展法律法规宣传,营造依法治水氛围。多渠道多途径加大《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宣传力度。一是认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条例》的学习培训,水利、城建、环保、交通等相关单位专题组织干部职工开展《条例》学习;二是充分利用“3.22世界水日”、“中国水周”活动和“12·4法制宣传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结合“六五”普法,通过电视、报刊、广播、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印刷品、网络、微博、微信等宣传手段,向社会广泛开展《条例》及水法律法规宣传活动。2015年,全市在水法律法规宣传上共投入71万元,取得良好效果;三是积极配合福建电视台《法治福建》栏目开展《八闽江河行》河道保护管理系列报道,并通过举办全市“水利杯”摄影大赛、“保水土、美生态、兴产业、惠民生”水土保持摄影展,发行三明水利纪念邮票和《〈时代三明〉——三明的水》专刊,直观展现我市加强河道管护后的建设成果。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管理和宣传力度不够。主要表现为对河道的保护意识淡薄,对涉河违法的严重性认识不够,侵占河道违章建筑、向河道弃土弃碴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河道的行洪能力和城市的景观容貌,给市区防汛防洪安全造成威胁。

(二)河道管理涉及面广。河道建设与管理工作涉及水利、环保、住建、交通等多个部门,目前对河道管理机构、管理职责、管护经费等都存在职责交叉和多头管理问题,理顺部门分工,健全协作机制,处理好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及时处理河道日常保洁、河床淤积、污水排放、沿岸违章搭建等破坏市容环境、危及防洪安全的河道管护等问题还需做大量工作。

(三)破坏河道行为仍然存在。尽管市直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河道管护工作,但当前部分建设项目施工影响河道的行为仍然存在。如梅列区碧桂园贵溪洋河道改箱涵项目,因河道改箱涵进水口段工程还未结束,汇水仍然四周漫溢,出口段及下游整治方案措施没有落实,存在安全隐患;小溪农场小溪左侧山坡顶部挂破土石方,在汛期存在严重安全隐患。2015年以来梅列区已多次召开会议研究小溪农场弃土场整治问题,要求弃土业主单位制定并实施防御地质灾害工程整治措施,但目前仍未制定实施防御地质灾害工程整治措施,小溪流域仍处于地质灾害威胁中。

    四、下步工作打算

(一)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为巩固河道整治效果,防止部分整治河道出现反复,做到治管并举、即治即管,确保“整一条、清一条,清一条、管一条”,建立部门联动协作工作机制,完善河道异常问题处理机制,强化河道日常巡查和督查考核,保障整治河道的长效管理,确保河面无漂浮物、河中无障碍物、河岸无垃圾的“三无”卫生标准和河道清洁、整齐、优美的“三确保”环境标准,对河道专职保洁员进行培训,实施精细化、规范化管理和考核。

(二)推动江河治理工程建设。一是继续实施闽江上游金溪流域防洪三期工程、闽江上游尤溪流域防洪二期工程、闽江防洪工程三明段(一期)工程、闽江上游沙溪流域防洪四期(三明段)工程建设。二是做好闽江防洪工程三明段(二期、三期)的前期工作。三是继续抓好中小河流治理、河道清水工程建设,全力保障水生态和水环境安全,重点督促推进梅列区碧桂园贵溪洋河道及小溪农场弃土场整治。

(三)强化安全生态水系建设。全力抓好201612个万里安全生态水系项目实施,确保完成治理125公里的年度任务。同时,加快推进三明生态工贸区安全生态水系示范区建设前期工作,确保示范区工程全面推进。通过万里安全生态水系项目与城市建设、环境保护项目、美丽乡村建设等相结合,与小流域治理、山洪灾害治理、水土流失治理、小农水重点县、水库水源地保护等项目相结合,实施资源整合,以实现“河畅、水清、岸绿、安全、生态”的目标。

(四)促进水资源保护和管理。严格落实“三条红线”,继续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推动“河长制”工作落实,进一步完善市、县、乡、村四级河道管护机制,在全市实现“河长制”全覆盖。做好河道岸线和河岸生态保护蓝线的划定、立桩工作,进一步加强水库水源地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修复保护项目建设。

(五)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媒体的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增强社会关心河道、保护河道的意识。

以上报告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关于我市河道管理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2016421日在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农经委主任  陈熙嵩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市人大常委会组成调研组,在张知通副主任带领下,于3月上中旬对我市贯彻落实《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河道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先后察看了梅列区小溪流域弃土场、泰宁县朱口镇游源村朱溪河道治理工程、大田县桃源镇蓝玉村河道整治现场等13个调研点,听取了市政府,梅列区、泰宁县、大田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情况汇报,与部分“河长”、河道管理负责人座谈,深入了解我市河道管理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研究探讨对策建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成效及措施

我市境内主要河流水系有沙溪、金溪、尤溪等,全市集雨面积在10km2以上的河流有250多条,沙溪永安西门桥至南平(西溪口)干流为二级河道,金溪建宁水文站至金溪口和泰宁水文站至金溪口干流为三级河道,尤溪及其他均为四级以下河道。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河道管理工作,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福建省河长制实施方案》、《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河道管理的决定》等,明确责任,强化措施,不断加强河道建设与管理工作。“十二五”期间,我市共完成堤防建设85.18公里,完成河道治理269公里。

(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行“河长制”

201411月,市政府下发了《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河长制”推进流域水环境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加快健全水环境保护长效机制,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维护水生态安全。全市12个县(市、区)均出台了“河长制”实施意见,在全市推广流域河长负责制。市政府三位副市长分别担任辖区三条主要河流——沙溪、金溪、尤溪“河长”,开展各流域调研、督查、协调工作。同时,进一步延伸河长制管理,流域所经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主要领导担任河段长,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管理制度,促进流域保护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大田县在全省率先成立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在全市率先实行“河长制”,并建立“一图一表一策一考评”及巡河、晒河等一整套河长工作制,利用互联网组建“河长易信群”,其“河长负责制”工作得到了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等部委的肯定,“河长制易信”晒河也被中国水利报评为全国基层治水十大经验。

(二)加大资金投入,保障河道设施建设

一是积极争取中央、省上项目资金。积极争取城区河道包括辖区内河流综合治理、水生态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等项目,2011年以来,我市共向中央、省上争取各类水利建设资金51.52亿元。二是加大市、县两级财政专项资金扶持。2012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000万元,用于市级水土流失综合治理。2014年以来,共安排近3000万元用于沙溪、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此外,每年还安排专项经费30万元用于市区沙溪河水域水葫芦整治及东牙溪库区养殖管理。泰宁县投入1000多万元用于添置垃圾清理船及日常河道管理支出。大田县投入1850万元用于水土保持、河道管理等经费保障。三是加强河道设施建设投入。2011年以来,我市共投资13.87亿元实施防洪工程建设、投资14.12亿元实施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投资1427万元实施河道清水工程。大部分县级以上城区防洪能力已达国家规定防洪标准,可有效保障区域防洪安全,河道生态环境逐渐改善。

(三)注重河道安全,规范河道管理

一是加大河道采砂管理力度。201512个县(市、区)全面完成新一轮《河道采砂规划》的审查、审批工作。全市规划可开采砂石量约1435万立方米,年控制可采量123万立方米,较上一轮规划年控减少58.76%2014年以来,公安、水利、国土、交通等职能部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累计出动执法人员318人次,关停非法无证采砂场44家,封存或拆除运输船16艘、砂斗30只,整治不符合规划的堆砂场55个,砂石尾碴处理63处,由公安处理破获非法采砂刑事案件22起,捣毁采砂点、堆砂场17个,查扣砂石15900立方米。二是强化生态水系安全。2015年,按照省政府、省水利厅部署,启动万里生态水系建设工作,市政府成立了市万里安全生态水系建设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组织开展万里安全生态水系建设规划编制,并在尤溪县七尺溪开展试点。今年将重点推进闽江上游三明生态工贸区安全生态水系示范区及省上下达的12条安全生态水系项目建设。三是加强河道交通管理。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年度汛期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做出具体部署,加强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形成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合力。

(四)加强河道综合治理,落实管护措施

一是抓好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把治理水土流失与河道管理、生态文明建设有机结合。2015年,全市已完成投资3.39亿元,实施水土流失治理面积61.6万亩,占全市年度治理任务45万亩的136.9%二是整治畜禽养殖污染。严格落实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开展畜禽养殖发展规划环评,下发《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意见》。2015年共投入养殖污染整治资金1.16亿元,拆除禁养区内养殖场60家,关闭存栏250头以下未达标排放生猪养殖场518家,自行改造665家;存栏250头以上未达标排放生猪养殖场升级改造93家。三是治理生活污染。完善三明市区、永安、将乐、沙县、明溪等城区污水管网,加强雨污分流,提高污水收集率、处理率和达标率。全市129个乡镇基本实现污水集中处理,农村生活垃圾推行“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处理”运作模式。四是防治工业污染。市政府下发了《2015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持续推进工业废水深度治理。

二、存在的主要困难与问题

虽然通过近年来的不断建设和推进,我市河道管理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河道管理治理任务还相当繁重,调研中仍然发现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需要引起重视并加以解决。

(一)《条例》宣传教育不够深入

《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道保护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但由于《条例》刚刚颁布不久,各级各部门重视不足,对《条例》的宣传没有进行统一部署,《条例》宣传仅停留拉横幅、贴标语、出宣传栏等,效果不够理想。一些部门和个别干部对保护河道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法律意识不强,对农村和相关企业的普法宣传重视不足,个别地方还是出现随意堆放倾倒生活、生产垃圾等现象。如梅列区洋溪镇防洪堤河道内仍有农业生产垃圾倾倒情况;陈大镇碧溪村提子种植园横跨河道搭盖葡萄架,违规占用河道,存在不安全问题。

(二)一些重点项目建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一是梅列区小溪流域弃土形成地质灾害危险区。小溪区域为万达广场、碧桂园弃土场,该区域消纳了大量建设弃土,总方量高达1000多万立方。因弃土过程未按要求制定弃土方案和科学弃土,呈松散状态,弃土边坡顶部离河面高60-80米,致使该区域地质环境遭到破坏,弃土地块易溜方产生地质灾害堵塞河道,形成堰塞湖,严重影响溪流的行洪安全,直接危及仍在沟口处的乳牛场职工,723人、市污水处理厂和205国道碧湖桥的安全。一旦发生大的灾情,后果不堪设想。二是贵溪洋河道整治工程(碧桂园段)河道堵塞问题。贵溪洋河道整治工程建设规模综合整治长度为2.581公里,以快速通道为中点,其中碧桂园上半段1.64公里(贵溪洋自然村至快速通道口段);碧桂园下半段0.941公里(快速通道口至沙溪河口段)。上半段有1.23公里河道整治未全面竣工,影响上游山洪正常进入渠道,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下半段河道整体被泥土掩埋、侵占,土方量约68400立方米,无法泄洪,且河道整治未开展。

(三)河道建设与岸线规划工作相对滞后

一是河道治理任务依然较重。受项目策划、资金配套压力等因素影响,全市河道治理完成量占全境河道总量的比例较低,河道治理任务依然较重。就是已经得到初步治理的流域,也还存在防洪标准较低、治理质量不高,污水管网未能全覆盖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势必影响河道治理成果。二是河道岸线规划滞后。《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河道岸线规划。”但全市三大流域及各支流尚未有一个统一的、完整的河道岸线规划,大多数河流未进行河道岸线规划,影响河道管理执法的可操作性。三是河道生态功能减弱。由于近年来城镇化进程的快速发展,有的河道自然形态被人为改变,加上以前堤防护岸建设更多使用钢筋混凝土等“硬”材料,大部分防洪堤都是“两堵水泥墙”,生态护岸少,水环境的生物多样性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

(四)尚未设立“河长办”统一协调河道管理工作

河道建设与管理工作涉及水利、环保、住建、交通等多个部门,河道管理机构、管理职责、管护经费等都存在职责交叉和多头管理问题。“河长办”的职责就是理顺部门分工,健全协作机制,处理好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及时处理河道日常保洁、河床淤积、污水排放、沿岸违章搭建等破坏市容环境、危及防洪安全的河道管护等问题。我市虽然全面推广流域河长负责制,市政府三位副市长分别担任辖区三条主要河流“河长”,市环保局、住建局、水利局分别负责沙溪、金溪、尤溪流域的主要联络工作,但至今没有成立统一协调的“河长办”机构,如沙溪流域主要由环保局负责、金溪流域却由水利局负责,一旦出现不同流域治理内容相同时,难以协调沟通,部门与部门之间经常出现推诿扯皮的情况,难以真正形成部门合力。

三、几点建议

    河道是水资源的载体,是行洪通道和生态屏障。河道管理是一项长期性、经常性的工作。为切实加强河道管理与保护,确保河道畅通、行洪安全,加快营造“河清岸绿”的河道环境,调研组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一)深化宣传教育,增强河道保护意识

一要加强组织学习。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条例》的学习培训,水利、城建、环保、交通等单位的干部职工要全面熟悉掌握《条例》内容。二要广泛宣传报道。要充分利用“世界水日”、“法制宣传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结合普法宣传,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等主流媒体,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印刷品,以及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型宣传媒体手段多渠道、向社会广泛开展《条例》宣传活动。三要拓宽宣传途径。要积极配合福建电视台《法治福建》栏目开展《八闽江河行》河道保护管理系列报道,并通过水土保持摄影展,发行三明水利纪念邮票等方式,直观展现我市加强河道管护后的建设成果。

(二)加快生态水系建设,突出重点区域整治

一要推进生态水系建设。全力抓好201612个万里安全生态水系项目实施,确保完成治理125公里的年度治理任务。要按照保留河道原有岸线,加大资金投入实施安全生态水系建设,与城市建设、环境保护项目、美丽乡村建设等相结合,保障水环境的生物多样性,营造“河清岸绿”的河道环境。二要突出重点区域整治。各县(市、区)要认真排查辖区内存在的危险区域,落实整治措施。市政府要高度重视贵溪洋、小溪及周边弃土区域的整治工作。一是编制应急防灾预案。市政府要抓紧组织相关单位及技术专家,对贵溪洋、小溪周边存在的问题认真调查研究,编制梅列区贵溪洋、小溪及周边弃土区域应急防灾预案。二是立即采取治理措施。要抓紧迁移小溪农场危险区现有住户,疏通堵塞河道,加快挡土墙建设,停止再弃土,引发新的危险源。贵溪洋(碧桂园段)在汛期前需完成河道疏通,确保河道通畅。三是加强监控巡查。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督促施工责任单位,尽早完成永久的工程治理措施。并安排专人做好各危险区的24小时巡查工作,发现危险立即报告,及时处置。

(三)积极拓展投融资渠道,加快河道建设规划工作

    一要积极探索建立长效、稳定的投入机制。要把河道建设与管理作为城市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增加部门预算,确保河道建设与管理有序开展。要把河道的日常保洁费用纳入城市环卫保洁范畴统筹安排,综合考虑。要积极探索河道建设与管理的多元化投资方式,借鉴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建设的经验和做法,通过制定政策性措施,充分运用市场法则,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河道建设和管理,以缓解财政压力,加快河道治理步伐。二要加快推进河道岸线规划工作。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更加重视河道岸线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市水利局要认真牵头组织对全市各主干流和支流进行勘测并编制河道岸线规划,加强对各县制定河道岸线规划工作的指导,使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管理有章可循。市规划局要做好城市规划与河道岸线规划的衔接,为依法、科学管理河道提供依据。

(四)完善部门监管体系,加强河道执法保障

一要建立综合联动协调机制。市政府要尽快成立“河长办”,建立和完善多部门协作分工工作机制,落实水利、环保、国土、交通、规划、建设等部门的管理范围和职责,避免在监管上出现相互推诿、互相扯皮的现象。完善河道异常问题处理机制,巩固河道整治效果,防止部分整治河道出现反复,做到治管并举、即治即管,确保“整一条、清一条,清一条、管一条”。二要强化河道日常监测和督查考核。要增加各河段流域断面监测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管理制度,形成“谁出问题谁问责”的高压态势,确保河面无漂浮物、河中无障碍物、河岸无垃圾的“三无”卫生标准和河道清洁、整齐、优美的“三确保”环境标准。要总结推广大田县“河长易信群”做法,并在全市范围内加以推广。三要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保障。要积极探索设立生态环境保护指挥中心,公安、检察、法院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切实提高涉水违法案件的查处效率。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市政府关于我市防震减灾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政府:

2016421,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市地震局局长廖上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我市防震减灾工作情况的报告》,结合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的调研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综合如下: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近年来,市政府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建设作为提高城乡防灾减灾能力的重要内容,防震减灾工作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基层基础进一步夯实,防震减灾工作水平得到提高。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指出,我市防震减灾工作仍然存在薄弱环节和问题,需要市政府引起重视并加以解决,主要有:一是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存在薄弱环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抗震设防措施严格落实到设计、审查、施工、监理、质监及验收全过程还存在薄弱环节;未达抗震设防要求的已建成建筑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推进不力,市区老旧住宅及部分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设施,未设防建筑仍占相当比例;农村民居抗震设防能力差二是依法开展防震减灾工作不够到位。机构人员不健全,各县(市、区)地震机构设置不一,梅列、沙县、将乐还未设立地震专门机构,一些地方地震办无人员编制;地震应急体系建设有待加强,地震应急预案尚需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各类学校组织开展应急疏散演练仍需加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及人员密集场所应急演练开展不够。三是防震减灾基础建设有待推进。我市自主建设的前兆监测手段很少,观测网点也不多,整体地震监测手段较弱;根据省政府关于县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装备配备应不低于159万元的要求,一些县未落实到位;市区应急避难场所不足,市体育中心应急避难场离市中心较远,同时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空间偏少,市区居民应急疏散和应急救援存在问题。四是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广度、深度不够。对防震减灾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因机构、经费和人员等问题各级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普及仍然不够。

为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建设,做好我市防震减灾工作,针对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建议:

一、严格把关,切实把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与强制性标准相衔接落到实处。防震减灾,重在设防。地震部门要做好重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及各类规划许可时,要充分考虑工程项目是否符合抗震防灾规划的要求;建设部门要切实推进建设工程强制标准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的落实,强化新建及改、扩建工程抗震设防监管,加大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监督,确保工程抗震设防质量,加强农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服务。

二、全面排查,加大安全隐患的整治力度。依法做好已建成建筑尤其是老旧住宅及重要建筑隐患排查和整治,定期开展抗震性能排查、鉴定和城市震害风险综合评估。要摸清底子,对抗震设防达不到要求、结构抗震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列入城乡建设规划或危房改造计划,分期分批逐步加固或拆除重建;继续强化对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校舍安全检查,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校舍要认真整治,新建学校校舍要严把抗震设防关;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库、山塘和桥梁、路段要及时进行整治,严防次生灾害造成的损失。

三、常抓不懈,切实提升防震减灾意识和应急能力。要深入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和普及,适度适时开展应急演练活动。抓好专业救援演练,切实提升专业队伍救援水平;抓好应急疏散演练,努力提升民众避险自救能力;抓好地震预案应急演练,使各级各部门明确各自职责,熟悉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要按照一队多用、专兼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应急队伍装备要求未落实到位的县(市、区),要切实加大投入,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须的装备和器材。

四、未雨绸缪,夯实防震减灾工作基础。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防震减灾“一法一例”,切实将防震减灾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协调解决各县(市、区)地震机构、人员、编制不清晰问题,配备相应工作人员。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因地制宜搞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统筹安排所需的交通、供水、供电、环保、物资储备等。整合防震减灾与防灾减灾资源,完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

以上审议意见,请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省实施办法和《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研究处理,并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九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征求意见后,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

201653


 

关于我市防震减灾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6421日在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三明市地震局局长  廖上斌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向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报告我市防震减灾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主要工作情况

我市境内沙县—南日岛、永安—晋江、邵武—河源、政和—海丰、南平—宁化等多条断裂带贯穿。历史上三明地区曾发生多次破坏性地震,其中1997531日永安小陶5.2级地震是1990年以来华南内陆地区发生的最大地震。多年来,我市防震减灾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指导下,认真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防震减灾工作方针,扎实推进监测预报、震害防御、应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建设,全市防震减灾工作取得长足发展,防震减灾能力不断提升。

(一)夯实基础,提高地震监测和震情监视能力

一是不断健全完善地震监测台网。经过多年建设,我市地震监测台网日益健全,监测能力不断增强。目前,我市辖区内监测手段有测震、前兆等两大类,辖区内有1个省级综合台(永安地震台)、1个地磁台、2个地下流体观测台、7个测震台、3个强震台、1个体应变观测点、9个烈度速报台、8GPS基准站、12个流动地磁观测点、23个流动重力观测点、3个跨断层短水准场地,尤溪街面水库建立了地震专用监测台网。除微观前兆外,全市还建立了20多个宏观观测点,分布在各县(市、区),观测种类有动物(鸡、鱼、猪、狗、鸽子类)、地下水、植物等。二是开展群测群防工作。加强地震宏观测报网、灾情速报网、科普宣传网和乡镇防震减灾助理员在内的“三网一员”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培训,充分发挥群测群防队伍在捕捉前兆异常和灾情速报中的作用。目前,全市共有宏观测报员120人、灾情速报员137人、科普宣传员139人、防震减灾助理员141人。三是完善地震趋势会商制度和水口库区协作区联动机制。健全地震趋势会商制度,定期组织召开会商会,根据监测资料分析研判地震趋势,及时核实地震宏观异常,落实并改进半年震情会商、年度震情会商制度,提交会商报告,为闽台地区地震趋势会商提供参考。同时,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异常考察和震情会商机制,加强与福州、南平、宁德等水口库区协作区各市、县(区)防震减灾联防协作,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提高监测监视水平。2014年,我市承办了年度水口库区防震减灾联防协作会议,进一步推进水口库区防震减灾联防协作工作。

(二)严格监管,提高震害防御水平

一是严格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发改、住建、地震等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一般建设工程住建部门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6度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6度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对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和其他重要建设工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近年来,全市共有大唐国际沙县热电厂、永安—宁化高速公路、永安溪源水库、三明台江医院等17项重点工程开展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对已建成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检查,加强震害隐患排查和治理,逐步加固和拆除重建抗震设防达不到要求、结构抗震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2015年,全市共排查学校656所,覆盖率达100%。在市政基础设施方面,近年来,结合抗震性能加固,对使用时间较长、主体结构已出现安全隐患的列东大桥、城关大桥进行拆除重建、部分翻建加固改造。二是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和校安工程。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选址、配套建设”的原则,结合“村镇住宅小区建设”、“造福工程”、“灾区重建工程”、“水库移民工程”和美丽乡村建设,推广使用《福建省村镇住宅通用图》,举办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班,加强农村抗震设防的管理和指导,建设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与此同时,积极推进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对我市抗震设防不达标的校舍进行重建或加固,进一步提高全市中小学校校舍抵御地震灾害的能力。三是开展闽台地区深部断裂构造探测活动。2012年,我市配合省地震局在永安、大田、宁化三个县成功实施人工地震爆破观测项目,为我省及台湾海峡深部地壳结构进行探测实验。2014年,又在我市尤溪县街面水库实施福建省首次水库移动浮台式气枪实验,为地下深层构造做“CT”,着力把地下构造搞清楚,为城乡规划、重大工程建设选址提供基础 资料,进一步增强防御地震灾害能力。四是推进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创建工作。2014年以来,我市启动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创建工作,目前已有尤溪县城关镇东城社区等6个社区被中国地震局授予“国家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称号,通过开展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增强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提升社区防灾减灾能力。五是初步建立震害防御信息社会服务系统。通过对我市人口、经济、重点目标、疏散场地、危险源、水库、大型火电站等16项基础数据库收集、整理,初步建立我市震害防御信息社会服务系统。

(三)强化宣传,增强公众防震减灾意识

1.重点时段集中宣传。2012年,市委办、市政府办转发《市委宣传部、市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2013年,市政府办印发《三明市防震减灾宣传月活动方案》,对防震减灾宣传教育作出部署,提出要求。每年5月,我市以“全国防灾减灾日”、“全省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为契机,组织开展“全市防震减灾宣传月”或宣传周活动,在宣传月、宣传周期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带头参加集中宣传、地震应急疏散演练等活动,发挥引领作用,激发社会公众参与的热情。同时,还利用科技·人才活动周、“7·28”唐山地震纪念日等重点时段,在市区、县城中心地段,通过设立宣传咨询台、放置宣传展板、挂图、发放防震减灾科普资料、播放专题教育片等形式,集中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近年来,我市地震系统编印了《防震减灾实用手册》、《防震减灾知识宝典》等一批地震科普宣传手册,开通了防震减灾宣传网站、微信平台,建设移动彩信群发系统,向手机用户发送防震减灾知识彩信,通过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和网站、彩信等新兴媒体,积极向社会公众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我国地震灾害严重的国情和震害防御、应急避险知识,提高公众防震减灾意识和避险自救基本技能,营造全社会学习防震减灾知识,关心、支持防震减灾工作的良好氛围。

2.区分层次精准宣传。在宣传工作中,努力在针对性上下功夫,针对不同层次的宣传对象,安排不同的宣传形式和宣传内容。一是加强对中小学生的防震减灾科普教育。通过课堂教育和课外兴趣活动,采取参观体验科普馆、观看防震减灾宣传片、制作防震减灾专栏、开展地震应急疏散演练等形式,在寓教于乐中提升兴趣、启发思考,切实提高中小学生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再通过学生向家长宣传,实现教育和宣传有机结合,发挥“教育一个孩子、带动一个家庭、影响整个社会”的作用,达到学校辐射学生、学生辐射家庭、家庭辐射社会的目的。目前全市11所学校被评为省级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大田、永安、尤溪建设了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二是加强对领导干部的防震减灾宣传。以提高政府各部门全面履行防震减灾法定职责为重点,深化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进机关活动,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应对突发地震灾害的能力。通过发放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等书籍资料、在市委主办的《决策参考》开辟专栏宣传普及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基础知识、开设应急指挥培训讲座和《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宣贯培训班、举办全市防震减灾工作培训班、开展桌面演练等形式,让领导干部和各职能部门明确在防震减灾工作中的职责,推动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的实施,引导全社会有效防范和应对地震灾害。三是加强农村地区的防震减灾科普宣传。针对农民防震减灾意识淡薄和农村建房基本不设防的现状,以增强农村民居地震安全意识、提高农村民居抗震设防为重点,通过科普大篷车、科技三下乡,通过发挥“三网一员”作用、组织志愿者进集市、入家庭,深化防震减灾知识进乡村活动。

3.应急演练直观宣传。注重地震应急知识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把防震减灾宣传直观化、主动化、具体化。一是开展专业救援演练。我市高度重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依托武警、消防部队建立了12支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队员300多人,经常开展日常训练和针对各种灾害的应急演练。二是开展地震应急桌面演练。近几年来,市、县政府和地震部门组织多次地震应急桌面演练,检验政府及各成员单位对地震应急预案和地震应急工作流程的熟悉程度,增强对各种信息的分析判断和决策能力,提高应急指挥和协调联动能力,达到熟悉预案、规范程序、锻炼队伍、提高能力的目的。三是开展地震应急疏散演练。每年“5·12”前后,市教育局、地震局联合组织地震应急疏散演练观摩活动,组织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教育局长、地震办主任、市区中小学校长参加演练观摩活动,推动全市中小学校应急疏散演练广泛、深入开展。仅2013年“防震减灾宣传月”期间,全市中小学校开展应急疏散演练678场(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应急疏散演练活动也在2013年试点基础上稳步推进。

(四)有备无患,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一是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加强全市抗震救灾指挥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市、县、乡三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由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根据人事变动及时调整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人员,并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部署防震减灾工作。二是完善地震应急预案。201312月,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的《三明市地震应急预案》,各县(市、区)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重点大型企业也结合自身实际修订本地区、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目前,全市共制定各级政府及部门地震应急预案300多部,重点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200多部。通过加强全市地震应急预案的动态管理,形成上下衔接、左右协调、精细有别的应急预案体系。三是加强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全市逐步形成以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为中坚、各有关行业救援队为骨干、志愿者队伍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地震紧急救援队伍体系(即地震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志愿者队伍和民兵抗震救灾队伍)。其中,全市依托消防、武警部队建立了12支总人数300多人的市、县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建立了13支总人数1000多人的市、县地震救援志愿服务队、13支近400人的市、县民兵预备役抗震救灾分队。为进一步提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市、县政府常务会议多次专题研究解决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装备配置。“十二五”期间,市级财政投入500多万元用于市级2支地震救援队伍装备建设,10个县(市)财政共投入近1500万元用于10支县级地震救援队伍装备建设。四是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要求,2011年以来,我市结合广场、公园、绿地、体育场等公共场所,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各级政府制定印发应急避难场所启动预案,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提高公众知晓率。目前,全市共建设规范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30处。五是做好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准备和保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完善应急物资储备。根据应急避难场所分布与人员密集程度,民政、卫计等部门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及时补充防灾所需的帐篷、食品、药品、饮用水等物资,并建立紧急调用机制。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地震监测台网不够完善。虽然近年来,我市建设了一批地震监测台网,但还不够完善,且大部分是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市、县财政投入建设的地震监测台网较少。

二是城乡抗震设防能力有待提高。农村民居基本不设防,城市抗震设防还存在薄弱环节。

三是公众防震减灾意识淡薄。社会公众对防震减灾重要性认识不足,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广度、深度不够,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淡薄,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知识不足、能力欠缺。

四是应急准备工作基础比较薄弱。尽管各级政府和部门都制定了应急预案,但开展演练较少,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滞后,应急救援能力有待提升。

五是防震减灾工作队伍机构不够健全。县(市、区)地震部门机构不健全,规格不一,人员编制少,有几个县(区)地震办无人员编制,防震减灾工作经费投入不足。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优化完善地震监测台网

2017年我省将率先实现对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今年要配合省地震局做好地震预警11个信息节点、12个预警信息发布基本站、12个信息服务终端建设和每个乡镇至少一台的烈度计台网建设,为地震预警和烈度速报工作做准备。同时,要在省级地震监测台网的基础上,建设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进一步优化完善我市地震监测台网布局。

(二)进一步提高震害防御水平

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提高城乡抗震设防能力。做好第五代《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宣贯工作,坚持把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确保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积极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编印农村民居抗震设防指南,加强对农村民居抗震设防要求的指导和引导,对农村民居和乡村公共设施,在技术指导、工匠培训、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推进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建设,召开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创建工作现场会,力争每个县(市、区)至少有一个国家地震安全示范社区。

(三)进一步深化防震减灾宣传教育

以“5.12”全国防灾减灾日、“7.28”唐山地震纪念日等重要时段为契机,统筹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持续深化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继续办好三明市地震局地震科普网站、持续发送防震减灾知识彩信,充分利用网站、彩信、微信平台和报刊电视,开展形式多样的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加强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和教育基地建设,以点带面,让更多民众和学生了解和掌握防震减灾知识和应急避险技能。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预案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应急疏散演练,不断提升民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

(四)进一步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建立健全地震预警系统和地震应急指挥系统,进一步明确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人员职责,建立抗震救灾应急工作机制。加强地震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适时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建立健全军地、部门、区域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确保应急工作科学、高效、有序。加快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健全物资储备保障体系,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五)进一步健全完善机制

各级政府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各级政府将防震减灾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防震减灾工作需要,切实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建设,解决人员编制问题,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与防震减灾事业发展需要相适应。根据《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规定,适时将防震减灾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内容,促进防震减灾工作的开展。

以上汇报,如有不妥之处,敬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关于我市防震减灾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2016421日在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副主任  池明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监督工作计划,315日至25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廖小华带领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深入将乐县、建宁县和永安市,通过听取汇报、座谈了解、实地察看等方式,对我市防震减灾“一法一例”贯彻实施情况、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建设、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和农村住宅抗震设防等情况开展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地震是威胁人类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自然灾害之一,具有突发性强、波及面广、危害程度大、难以预测等特点。我市地处福建中部,境内有沙县——南日岛、永安——晋江、邵武——河源、政和——海丰、南平——宁化五条断裂带。历史上,我市曾多次发生破坏性地震,其中,1997531日永安小陶5.2级地震是1990年以来华南内陆地区发生最大的地震,造成7千多万元的经济损失。近年来,我市把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建设作为提高城乡防灾减灾能力的重要内容,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防震减灾工作开展。

(一)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力度不断加大。近年来,我市进一步加大防震减灾工作的宣传力度,开展了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震害防御知识、自救互救常识等方面的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升社会民众防震减灾意识和自救避险能力。一是通过多种媒介广泛宣传。充分利用每年“5.12”防灾减灾日和“7.28”唐山大地震纪念日等,采取设立宣传咨询台、发放宣传资料、播放专题教育片、发送手机短信、安排专刊、组织采访等形式开展了一系列以防震减灾为主题的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免费向公众发放《防震减灾使用手册》5万册,取得较好的效果。二是积极建设科普教育基地和示范校。目前,全市有11所学校被评为省级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大田、尤溪、永安建立了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三是做好不同群体的针对性宣传。通过参观体验馆、观看防震减灾宣传片、应急疏散演练等形式,提高学生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通过发放书籍资料、开设培训讲座、开展桌面演练等形式,进一步明确职责,提高领导干部及相关部门的责任意识;通过科技三下乡、编发农居抗震设防手册及“三网一员”作用等,提升农村防震减灾意识。

    (二)地震监测预报基础建设得到加强。一是建设地震监测台网。配合省地震局,全市建有11个地震预警信息社会服务网络系统信息节点,永安、大田、沙县和泰宁4个地壳形变GPS基准站已建成,尤溪、宁化、建宁、明溪4个地壳形变GPS基准站正在建设,监测台网日趋完善。二是开展群测群防工作。全市所有乡镇(街道)均配备一名副职领导兼任防震减灾助理员,一名乡镇干部担任测报员、速报员或宣传员。永安市给予防震减灾助理员每人每月100元、宏观观测点观测员每人每月50元的补贴,推动防震减灾工作有效开展。三是建立联动会商制度。完善水口库区协作区联动机制和地震趋势会商制度,加强与其他地市、各县(市、区)之间的联防协作,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提高监测监视水平。

(三)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得到推进。一是加强重点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管。“十二五”期间,相关职能部门重点对大唐国际沙县热电厂、永安—宁化高速公路、永安安溪源水库、三明台江医院等17项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加强监管,确保重点项目高于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二是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全市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基本能够按照标准加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2012年以来,建宁县建设部门结合每季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开展抗震设防质量检查项目200多个,发出整改通知书400多份,涉及未按图纸抗震设防标准施工整改内容300多条,整改率100%,行政处罚1起,罚金10万元,建设工程抗震标准强制性条文得到较好贯彻执行。三是加强民居工程和校安工程建设。结合村镇住宅小区和新村建设,加强农村民房抗震设防的指导。通过建设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等提高民居抗震减灾水平。加强部门联动配合,推进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目前,我市已有2个社区获评国家级地震示范社区。

(四)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不断推进。一是依法建立地震应急预案体系。2013年市政府进一步修订了《三明市地震应急预案》,各级各部门和重点企事业单位也都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或修定了地震应急预案,在全市范围内,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二是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及装备建设。全市依托消防、武警部队等建立了12支灾害紧急救援队伍,13支救援志愿服务队和13支民兵预备役救灾分队。“十二五”期间,全市共投入2000万元用于灾害救援队伍装备建设。三是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物资储备。各地结合广场、公园、绿地和体育场所规划建设,将应急疏散避难场所纳入城市建设与发展规划进行统筹考虑,目前全市共建有规范地震应急避难场所30处。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机制,全市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达2875万元。

二、存在问题

(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存在薄弱环节。一是新建工程抗震设防仍存在薄弱环节。防震减灾“一法一例”及《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等对工程的抗震设防已有规定,但把抗震设防措施严格落实到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审查、施工、监理、质监及验收全过程还存在薄弱环节,各地工作开展不平衡,仍有待职能部门加强监管落实。二是已建成建筑抗震性能底子不清。《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检查。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已建成工程,应当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但此项工作各级推进不力。尤其是市区老旧住宅及部分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设施未设防建筑仍占相当比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三是农村民居抗震设防能力差。因农村住宅建设尚未纳入设计、审查、许可、质监、验收等监管范围,加上村民防震减灾意识较差,大多因陋就简,就地取材,按传统方式建造的房屋在安全上存在很多缺陷,基本不设防,极易造成“小震致灾,大震重灾”。

(二)依法开展防震减灾工作不够到位。一是机构人员不健全。建宁、明溪、泰宁、三元防震办为县(区)科技局内设挂牌机构,梅列、沙县、将乐还未设立地震专门机构。建宁县在其他机构安排编制为地震办使用,一些地震办无人员编制,还有一些地方既无机构也无编制,造成地方防震减灾日常工作无法正常有序开展。二是地震应急体系建设有待加强。地震应急预案有待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一些地方和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在细节衔接和横向联动方面可操作性不强。应急演练方面,各级各类学校组织开展应急疏散演练及应急救援演练仍需加强,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近年来开展应急疏散演练活动不多,此外,医院、车站、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也少有演练。

(三)防震减灾基础建设有待推进。一是地震监测手段较弱。全市共有969个监测台(点),除尤溪地下流体观测点为我市自建,永安小陶钻孔体应变观测点为省、市共建,其它均为省地震局建设,我市自主建设的前兆监测手段很少。此外,我市观测网点也偏少,前兆监测集中在永安、尤溪两个地区,不能涵盖整个辖区空间范围,地震前兆反应较弱,对于捕捉到的地震前兆信息也无法验证。二是防震减灾专用装备较薄弱。根据(闽政办发明电[2013]7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装备建设的通知》,到2015年,县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装备配备应不低于159万元,但至今仍有一些县财政投入严重不足,未落实到位,应急救援装备基础薄弱。三是市区应急避难场所不足。近年来市区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和建设进一步加大,结合市体育中心建设了地震应急避难场,但场馆离市区较远,同时市区的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空间偏少,房屋建设密集,道路不够宽敞,一旦地震发生,市区居民应急疏散和应急救援必然存在问题。

(四)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广度、深度不够。一些地方和部门对防震减灾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重视不够,一些领导对防震减灾工作多停留在口头上,存在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因机构、经费和人员等问题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普及程度仍然不够,农村防震减灾宣传也未到位。中小学防震减灾常识教育开展不平衡,学校防震减灾常识普及仍需加强,学生二次媒介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三、几点建议

各级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内容,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将防震减灾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努力实现防震减灾“地下结构搞清楚,地上建筑搞结实,普通民众要明白,应急处置要有效”的目标。

(一)严格把关,切实把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与强制性标准相衔接落到实处。防震减灾,重在设防。许多震例表明,建设工程质量是抗震设防、防止次生灾害的重中之重,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是预防和减轻地震灾害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地震部门要做好重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及各类规划许可时,要充分考虑工程项目是否符合抗震防灾规划的要求;建设部门要切实做好建设工程的强制标准与抗震设防要求的衔接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强化新建及改、扩建工程抗震设防监管,加大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监督,确保工程抗震设防质量,加强农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服务,真正实现建设工程“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抗震设防目标。

(二)全面排查,加大安全隐患的整治力度。市政府要依法加大已建成建筑尤其是老旧住宅及重要建筑隐患排查和整治力度,定期开展抗震性能排查、鉴定和城市震害风险综合评估。对抗震设防达不到要求、结构抗震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要摸清底子,提出方案,列入城乡建设规划或危房改造计划,分期分批逐步加固或拆除重建;要继续强化对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校舍系统检查,制定专项治理规划,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校舍要认真整治,新建学校校舍要严把抗震设防关,不符合标准的坚决不得投入使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库和桥梁、路段要分期分批进行整治,严防次生灾害造成的损失。

(三)常抓不懈,切实提升防震减灾意识和应急能力。当前全民防震减灾意识仍较薄弱,应急避险能力不强,需要各职能部门常抓不懈,创新宣传方式,深入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和普及。要把应急演练作为检验提升宣传教育成效的重要途径,在防震减灾宣传教育中,结合实际,统筹安排,适度适时开展应急演练活动。抓好专业救援演练,切实提升专业队伍救援水平;抓好地震应急疏散演练,努力提升民众避险自救能力;抓好地震预案应急演练,让各级各部门明确各自在防震减灾工作中的职责,熟悉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要按照一队多用、专兼结合的原则,建立一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省政府关于应急队伍装备要求未落实到位的县(市、区),要切实加大投入,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须的装备和器材。重视在医院、学校、社区及重要单位组织青年志愿者应急服务队,加强基本技能和自救互救培训。将乐县成立由退役士兵组成的县综合应急大队,承担全县综合应急任务,这一做法值得借鉴和推广。

(四)未雨绸缪,夯实防震减灾工作基础。协调解决各县(市、区)地震机构、人员、编制不够清晰问题,配备相应工作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好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结合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搞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统筹安排所需的交通、供水、供电、环保、物资储备等。完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整合防震减灾与防灾减灾资源,优化储备布局和方式,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应急物资储备,推进专业储备与社会储备的有机结合。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涉诉信访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421,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陈明所作的《关于涉诉信访工作情况的报告》,结合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的调研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综合如下: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我市两级法院能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部署要求,深入推进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积极化解涉诉信访问题,涉诉信访工作进一步加强。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指出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困难:一是司法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一些案件因办案质量不高,或者说理不够透彻,引起当事人不满,导致信访;生效案件“执行难”的问题还比较为突出,执行不作为、慢作为、难作为的问题仍旧存在。二是司法救助体系有待健全。司法救助尚未形成制度化运作,司法救助与社会保障体系以及社会救济制度缺乏有效衔接,司法救助不规范、不到位,难以满足司法救助的实际需求。三是闹访、缠访的应对及接访人、办案人的保护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对于部分当事人通过缠访、闹访方式向法院施压,甚至鼓动其他信访人闹访,解决的办法不多;对于有的信访人反复对接访人、办案人进行语言侮辱、人身威胁、电话骚扰等行为,还停留在口头教育阶段。为此,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

一、进一步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

一要加强对干警的职业道德教育,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情操,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提高案件质量和审判效率,建立健全对案件审判过程的监督,强化案件流程管理,严格案件质量标准。二要提升案件审判质量。强化证据审查,推行量刑规范化,严防瑕疵案件,杜绝冤假错案。要强化法律释明,推进司法公开,以公开促公信,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信访的发生。

二、进一步加大案件执行的力度

要穷尽法律赋予的手段和措施,积极查找执行线索,及时拍卖、变卖查封、扣押物品,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率。要加大执行工作公开的力度,及时交付执行款项,涉及多个申请执行人的,要依法分配执行款项。要加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示力度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打击力度,切实解决执行难,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判决的权威。

三、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制度

要规范对困难信访人的帮扶救助工作,杜绝“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现象,避免当事人以闹访的方式争取司法救助。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支持,探索建立由财政统一预算的司法救助专项资金,探索建立司法救助与社会保障、政府救济统筹机制,切实解决涉诉信访人的实际困难。

四、进一步强化诉讼服务中心建设

要深入总结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经验做法,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发挥诉讼服务中心诉前调解和社会矛盾化解等职能作用,加快实现诉讼服务中心的系统化、信息化、标准化、社会化,推动诉讼服务中心建设转型升级,以优质高效的一站式、低成本的诉讼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减少因诉讼服务不到位引起的涉诉信访。

五、进一步加强协作与配合

通过信访联席会议等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教育疏导、救助帮扶等工作的配合衔接。完善第三方参与机制,积极推行律师、人民陪审员等主体的社会第三方参与涉诉信访化解机制,通过社会第三方介入,形成多元化解机制。

以上审议意见,请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省实施办法和《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研究处理,并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九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报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

201653

  

关于涉诉信访改革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6421日在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陈 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安排,现将全市法院涉诉信访改革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是中央确定的重要改革事项,是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全市法院深刻认识到涉诉信访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本次审议体现了市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指导、支持,是法院涉诉信访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保证。全市法院把思想行动统一到中央和最高法院重要决策部署上来,在人大征求意见时自报议题,主动接受监督,坚持问题导向,补强“短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涉诉信访,维护和谐稳定,促进公平正义。

一、强化改革意识,涉诉信访态势整体向好

中院党组把涉诉信访改革列入 “一把手”工程重要内容,作为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稳定、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一项重要工作,专题研究、专项部署、强力推进。制定实施《关于落实涉诉信访工作若干意见》、《一把手信访工作责任制度建设意见》等系列制度,明确全市法院涉诉信访改革工作的总体思路和主要任务。在市委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指导下,全面贯彻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认真落实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部署和最高法院提出的四个必须、五项制度、省法院提出的十项制度,在发展中探索涉诉信访改革,用改革解决工作发展中的问题,取得阶段性成效:

――信访渠道畅通。2011年以来,信访积案化解率均在95%以上。2015年,在全省各设区市法院中,进京访案件数最低,涉诉信访工作综合排名最优。今年,全省法院部署开展执行案件、涉诉信访两清积活动,全市法院正集中精力,全力化解,努力实现“息诉一批、终结一批、剥离一批”的工作目标。

――信访总量趋稳2014年是全面深化涉诉信访改革的第一年,实施“诉”“访”分离后,涉诉信访从党委、人大、政府系统剥离出来,全市法院受理来信来访2817件次,同比上升31.3%2015年,全市法院来信来访2926件次,同比上升3.9%。信访总量增长幅度缓和,未出现大规模集体进京、赴省上访、极端访等,全市涉诉信访总体平稳。

――进京访下降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进京18人,其中正常访4人、非正常访1人。2016年全国两会期间,12名信访人进京,正常上访4人,无非正常上访。尤溪、将乐、泰宁、建宁、永安、宁化等6个法院“零进京访”。

――审判质效提升。以涉诉信访系统性改革倒逼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提升。三明法院审判质效综合指数曾获“十连冠”,2015年全市法院生效裁判息诉服判率99.2%。中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在全国领先。

二、强化机制改革,涉诉信访法治化制度体系更加完善

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对涉诉信访隐患进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立体式、全方位”的拉网排查,从立案、审判到执行全程跟踪摸排,对可能引发信访的案件进行信访风险评估。对尚未明确表示息诉罢访的人员和上级部门督办的信访案件加强摸排,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建立依法处理机制。先后制定“一把手”信访工作责任制度建设意见、信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集中清理涉诉信访积案活动实施方案等文件,强化信访工作责任。转变清案观念,推定信访人有理、推定老访户有难、推定案件有解。以解决问题为核心,坚持“法、情、理、济、帮、疏”多措并举,一批信访老户息诉息访,一批信访老案被剥离。

建立运行管理机制。制定《信访滚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四个必须”的要求。印发《涉诉信访考评办法(试行)》,将干警清积工作纳入个人业绩考评体系,严格“四定一包”责任制,构建科学、客观的涉诉信访绩效综合考评体系,有效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率先推行涉诉信访终身负责制,涉诉信访案件责任不因案件承办人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而分离。不定期召开分析汇报会,进京访“一案一汇报”,每季度量化考核,针对“短板”指标,督促落实措施。

建立协作配合机制。主动向上级法院和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汇报,加强与公安、检察、民政、信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信访工作大家做、共同做、就近做、随时做。与检察机关就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引导及申诉问题进行沟通,共享重点信访人法律程序运转情况;与信访局就信访事项分类管辖进行了协调、讨论。联合市检察院、市司法局推行律师代理民事行政申诉、申请监督案件办法,与市司法局、市律协建立律师参与涉诉信访化解人才库,已首批确定8家律师事务所、37位律师列入人才库。

建立司法救助体系。对在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中未得到有效赔偿、生活困难的信访人,给予适当救济,解决好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问题。制定《关于贯彻<福建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实施细则>若干意见》,在帮扶救助、申请解困房、社会低保等方面,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促进一批信访老户息诉停访。2013年来,全市法院申请司法救助53197万余元,获批救助基金拨款下发103万余元。

建立依法退出机制。对依法已经穷尽司法程序,案件由省级政法部门复查,并对当事人合理诉求穷尽帮扶救助措施仍无法息诉罢访的案件,严格按照中央政法委要求的终结程序和终结标准,开展涉诉信访终结工作。2014年,向省法院申报启动4件落实稳控责任单位的信访案件终结程序。2015年因上级法院制定配套办法,报请终结工作中止。目前,配套文件已经制定,全市法院将结合涉诉信访清积工作,息诉一批、终结一批、剥离一批。

三、强化改革措施,涉诉信访法治化新格局正在形成

开设网上接访新渠道。为了进一步拓宽群众表达诉求的方式与渠道,减少信访人进京赴省走访现象,建立了网上诉讼服务中心和远程视频接访系统,初步实现了降低门槛、诉访分离、分类处理、分流推送、远程接访、重心下移。在各基层法院及中院间开通了与省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互联互通的远程视频接访系统。信访人可就近在属地基层法院向省法院或最高法院提出视频接访预约申请,对案件提出申诉,反映信访要求。截至2015年底,全市法院已进行远程视频接访78件,通过上级法院的法律释明和申诉途径引导,有效吸附了一批拟进京、赴省上访的信访人。

探索律师代理申诉新办法。当事人因不懂法、不理解法或不信任法是产生越级信访,重复访及多头信访等不规范、甚至不理性诉求表达方式的一个原因。市中院、市检察院及市司法局共同印发了《关于推行律师代理民事行政申诉、申请监督案件的办法》,让律师作为第三方参与涉诉信访案件,既有利于引导信访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又能促进法院严格依法办案,有助于推进涉诉信访问题在法治轨道内解决。目前,市中院已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律师代理申诉工作窗口,挑选一批申诉信访案件作为试点案件。

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新举措。201551日起,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除了法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法院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立案登记制工作有效畅通了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减少了因立案难、告状无门而引发的涉诉信访问题,也对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工作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加大申诉案件纠错新力度。依照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法等有关审判监督的规定,对涉法涉诉案件纠正错误补正瑕疵,有错必改,违法必纠,对符合法定再审情形的案件及时依法提起再审。2014年全市法院受理立案为申字号和监字号的案件52件,4件启动再审程序纠正,占受理总量的7.69%2015年全市法院受理此类案件48件,12件启动再审程序纠正,1件进行了瑕疵补正。此外,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向省法院移送再审申请案件200余件。

开展涉诉信访综合治理新改革。抓多元调解,促案结事了。实施“1+N”联动联调,与公安、林业、工商、台办等部门,以及金融、医疗、消费等行业领域,畅通和完善衔接互动机制。中院和尤溪、将乐法院被授予“全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示范法院”。抓执行清积,减执行信访。完善网络查控系统,提高执行效率。2015年全市法院受理、办结的执行案件,分别比增78%99.9%;涉执进京访仅1件并已化解,为全省设区市法院最少。打击拒执犯罪,已宣判3540人。最高法院公布6起拒执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我市法院有2起。建立涉公职人员失信惩戒机制,统一冻结公积金、养老金、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抓跨域立案,促便民惠民。20157月全市两级法院实行异地立案工作,群众就三明辖区案件可就近选择市内法院或人民法庭申请立案。

四、涉诉信访改革的困难与问题

涉诉信访改革工作是系统工程,是攻坚战。从改革实践看,尚存在如下“瓶颈”问题:

――信访人认识难纠正,“信访不信法、弃法转访、以访压法”现象尚未根本改变。有的信访人在案件被依法终结或最高法院审查驳回后仍继续上访,如官进兴、陈坤生等案,经过四级法院复查并被最高法院甄别终结仍上访不止,属于典型的缠访。部分上访老户为达到目的,不惜采取非正常的信访方式,如吴嵩仑、廖巧娥等多次采取非正常方式信访。部分信访人获得救助息诉后又反复。如梅列信访人何时金,在接受了相关救助金并承诺息诉息访后反复,多次到市中院上访。有些涉诉信访人动辄要求赔偿成百上千万,如沙县信访人魏德武,认为法院在严打时期判其流氓罪属于冤假错案,要求给予两百万以上赔偿,并在网络上发表不实言论。

――涉诉信访程序难退出,出口不畅的问题仍然突出。部分案件在法院已穷尽法律程序,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审查、申诉复查后依法作出结论,或通过帮扶救助协调等形式解决当事人困难后,当事人仍然缠访闹访。有些案件虽然经过法院处理,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却并非针对诉讼案件,法院也不能解决其信访诉求,但信访人往往借敏感时期赴省进京上访给法院施压。如信访人魏招英,所反映的执行案件已经向上级法院申报终结获批,多年来仍信访不止。部分信访人法院程序已穷尽,法院也释明告知可向检察机关申诉但遭拒绝,坚持要法院解决处理。部分案件已穷尽法、检两院法律程序,但因稳控单位落实问题,无法申报上级法院批准终结。加之终结程序较为复杂,需要开展大量工作,影响了申报终结的积极性。

――非正常信访难处置,涉诉信访法治化进程比较缓慢。部分信访人在网上重复发帖要求法院回应、甚至发帖带有严重诽谤、污蔑等人身攻击内容或扬言采取极端方式信访等,如信访人张萍,多次重复来信或在网上留言,扬言法院若对其诉求不处理,将天安门自焚。有的信访人在敏感场所举牌、拉横幅等非正常上访,还有少数信访人在法院滞留不回,或者将健康状况堪忧、年龄较大的亲属、尚未成年的儿童滞留法院,如尤溪信访人袁正琦带着未成年子女到法院信访反映执行问题,因未得到满意结果便把子女留在法院自行离去。因诸多因素,对上述行为缺乏有效的打击处理措施,对全市法院规范信访人信访行为造成不利影响。

――相关单位配合难,化解涉诉信访的合力亟待增强。随着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推行,一些单位为卸下自身化解矛盾纠纷的压力,鼓动当事人走司法程序。对涉诉信访中出现的违法行为,法院自身缺少依法打击处理的细化规定,公安机关对信访人侮辱诽谤行为,处置不力,对非正常上访人采取强制措施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尤其是全市法院大部分信访老户年龄偏大、存在健康问题,担心出意外,该问题尤为明显。如梅列信访人卓天明,因年纪超70岁,又有高血压、心脏病,梅列公安分局两次对其进京非正常上访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处罚,无法实施,市局随后将处罚决定予以撤销。又如信访人魏招英多次在市委大院、影剧院等敏感地点周边设施涂写辱骂言辞,污蔑攻击市领导、法院干警,因其年龄超过80岁,公安机关仅口头批评、警告,无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上访人胡朝闽多年来通过互联网、来信、短信等方式,捏造事实,辱骂诬陷法院领导,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一直没有处理结果。

――司法救助难,资金距离救助需求差距较大。虽然两级法院在拓宽司法救助资金来源方面采取了较大力度,如市中院、永安法院均成立了100万元的司法救助资金,但从全市法院来看,司法救助资金缺口仍然较大,程序耗时较长。而当前涉诉信访案件多、信访人诉求高,部分信访人因多年上访导致家庭经济困难,救助金额明显不足。少数信访人由于救助补偿金到位不及时,往往采取等待、观望心态,给实质性化解工作造成障碍。部分信访人甚至认为,法院之所以司法救济是因为法院错判,要求司法救助的同时,不仅要求给予高额救助,还要法院纠正案件处理结果。

――视频信访开展难,远程接访效果不尽如人意。由于申请最高法院远程接访需排队预约且等待时间较长、最高法院无书面接访结论等客观原因,一旦信访人对远程视频接访结果不满意,便认为是接访法官的个人观点,仍会继续以进京上访的形式讨说法。如大田信访人吴嵩仑在大田法院帮助其预约最高法院远程视频接访之后,因最高法院视频接访法官未告知其姓名、未能给予其接访结论,认为大田法院虚构了视频接访对端。

五、改进措施与建议

一是抓“依法办理”环节,坚持党委领导下联动化解。法院要坚持党委的统一领导,在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协民主监督和各方面协助支持配合下推进涉诉信访工作开展,推动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因时因地制宜、因人因案施策,通过上下整体作战、内外协同配合,促进形成党政主导一盘棋、社会参与总动员的信访治理体系,尤其是对涉及全局性的重大矛盾纠纷以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涉诉信访案件,要坚持在党委领导、政府支持下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化解。

建议:相关各单位要切实落实、健全完善综治信访“1+N”工作机制,推动问题联治、工作联动、矛盾联调、风险联控,形成多元化纠纷解决的强大合力。可考虑由人大或综治委出台制度,明确各单位的涉诉信访化解责任,视必要授权法院报告相关单位的化解情况,并纳入年度综治考评项目。

二是抓“畅通出口”环节,落实案件终结后稳控责任。201512月,省委政法委、省信访联席办出台《关于做好涉法涉诉信访终结案件后续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终结后化解稳控等后续管理工作责任由信访人所在乡镇(街道)及基层组织负责。全市法院要深入学习文件精神,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该终结的案件依法依规予以终结。该移交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的,积极协调移交。严把质量关,切实防止终结随意化、形式化。尝试建立涉诉信访案件终结信息数据库,使涉诉信访案件终结信息在相关部门之间共享,充分发挥涉诉信访终结制度作为信访退出机制的出口作用。

建议:对已经终结的信访案件,在法院报告地方党委政府,经与基层组织沟通、协调后,相关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后续管理工作,确保有人负责、工作到位、防止反复,防止衔接工作失联失管,及后续教育疏导、稳控化解工作无法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和基层组织做好对信访人的教育疏导、帮扶救助和矛盾化解工作,促使信访人息诉息访,回归正常的生产生活,使信访终结事项依法有序退出法律处理程序。

三是抓“规范信访”环节,深化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进一步完善网上信访受理工作机制,让信访人认同认可网上信访受理平台。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微博、微信、语音电话等新平台,引导群众多上网、少走访,让数据多跑腿,群众少跑路,逐步使网上信访成为解决信访问题的主渠道之一。拓宽信访化解人员范围,尝试从基层组织、离退休干部中招募信访工作志愿者,提高涉诉信访工作的群众参与度,充分发挥社会各界人士的作用和力量,共同做好息诉罢访工作。加大法制宣传力度,适时对信访案件正反典型进行通报,尤其是加强对闹访、滞留访、过激访组织人员处理情况的通报力度,让信访群众自觉回归法治轨道。学习借鉴兄弟单位打击违法信访犯罪的工作经验,提高政法机关的整治合力,引导群众在法律框架内解决信访问题。

建议:加大对违法信访问题的整治力度。坚持教育与处罚并重,对伴有违法行为的,加强法制教育和批评劝导。对采取违法的极端方式闹访、借上访之名闹事,极大影响扰乱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或具有侮辱、诽谤、威胁行为,情节严重的,由人大或综治委出台实施细则,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追究相关刑事责任、治安处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涉诉信访改革工作任务十分艰巨,离不开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心、支持和监督。全市法院将认真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坚持公正司法、司法为民,持续深化改革工作,推动涉诉信访走法治化之路,为实现“十三五”良好开局,促进三明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法院涉诉信访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2016421日在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主任  余荔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监督工作计划,3月上旬,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廖小华及部分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代表组成的调研组,对我市法院涉诉信访工作进行了调研。调研组听取了市中级法院和永安、清流法院的汇报,并与信访部门进行了座谈,实地查看了诉讼服务中心、信访接待室、远程视频接访系统等,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成效

2014年以来,我市两级法院能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部署要求,深入推进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积极化解涉诉信访问题,涉诉信访工作进一步加强

(一)重视诉访分离改革

积极贯彻落实涉法涉诉的诉访分离改革,为保证涉及民商、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党政、人大的信访体制中有效分离,市中院召开全市涉诉信访改革工作会议,制定出台《关于落实涉诉信访工作若干意见》,院长接待日由每月10号调至为每月15号,实现与党政、人大信访日的对接,同时增加每月30号为院长接访日,并加强信访接待力量,选派多名法学专业研究生到信访窗口工作,为诉访分离改革的平稳顺利实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涉诉信访入口进一步畅通

开通远程视频接访系统,建立网上诉讼服务中心和8212368语音诉讼、微信微博等服务平台,采取判后答疑、领导带案下访、预约接访、约期接谈等方式,进一步畅通涉诉信访当事人的诉求表述渠道。2014年,全市法院来信来访同比上升31.3%2015年,全市法院来信来访同比上升3.87%。同期比较,2014年度,市人大涉诉信访255/批,与上年的312/批相比,减少18.3%2015年度,市人大涉诉信访146/批,与上年同期相比减少42.7%。涉诉信访和普通信访呈“一升一降”的态势,诉访分离改革成效明显。

(三)涉诉信访化解进一步加强

实行信访工作“一把手”责任制和信访工作滚动管理,综合运用帮扶救助、解释开导等多种方式化解信访;推行涉诉信访终身负责制;探索建立律师代理申诉制度;强化审判监督,2014年至2015年全市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纠正16件,瑕疵补正1件,推进涉诉信访问题在法治轨道内解决。全市法院信访积案化解率均在95%以上,2015年我市涉诉信访进京访在全省法院最低。

(四)源头治理进一步强化

推行立案登记制和跨域立案改革,保障和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减少当事人因立案难而引起的涉诉信访。对案件质效、工作作风、司法行为等方面的问题,实行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和裁判文书上网公开,通过审判质量效果的提升降低信访的发生。2015年全市法院生效裁判服判息诉率达99.2%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一)司法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一些案件因办案质量不高,或者说理不够透彻,引起当事人不满,导致信访;生效案件“执行难”的问题还比较为突出,执行不作为、慢作为、难作为的问题仍旧存在,当事人赢了官司拿不回钱,由此产生的涉执信访在信访中所占比率仍然居高不下。

(二)司法救助体系有待健全。虽然大多数法院设立了数额不等的司法救助资金,但司法救助尚未形成制度化运作,司法救助与社会保障体系以及社会救济制度缺乏有效衔接,司法救助不规范、不到位,难于满足司法救助的实际需求,有的当事人甚至以缠访、闹访换取更多的司法救助,助长了非法信访。

(三)闹访、缠访问题有待解决。部分当事人“信访不信法”,抱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想法,通过缠访、闹访方式向法院施压。有的信访人不仅自己闹访,还利用信访接待日,鼓动其他信访人闹访,有的借机收费代理案件、代理信访;有的信访人对接访人、办案人进行语言侮辱、人身威胁、电话骚扰等,还有的反复在公共建筑、广告宣传牌上散布不实言论和侮辱言论。对以上现象基本还是停留在口头教育阶段,相关的制裁机制尚未形成。

三、意见和建议

(一)要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

一要加强对干警的职业道德教育,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情操,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提高案件质量和审判效率,建立健全对案件审判过程的监督,强化案件流程管理,严格案件质量标准。二要提升案件审判质量。强化证据审查,推行量刑规范化,严防瑕疵案件,杜绝冤假错案。要强化法律释明,推进司法公开,以公开促公信,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信访的发生。

(二)要加大案件执行的力度

要穷尽法律赋予的手段和措施,积极查找执行线索,及时拍卖、变卖查封、扣押物品,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率。要加大执行工作公开的力度,及时交付执行款项,涉及多个申请执行人的,要依法分配执行款项。要加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示力度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打击力度,切实解决执行难,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判决的权威。

(三)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

要规范对困难信访人的帮扶救助工作,杜绝“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现象,避免当事人以闹访的方式争取司法救助。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争取上级法院支持,探索建立由财政统一预算的司法救助专项资金,探索建立司法救助与社会保障、政府救济统筹机制,切实解决涉诉信访人的实际困难。

(四)要加强协作与配合

通过信访联席会议等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教育疏导、救助帮扶等工作的配合衔接。完善第三方参与机制,积极推行律师、人民陪审员等主体的社会第三方参与涉诉信访化解机制,通过社会第三方介入,形成多元化解机制。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生态检察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检察院:

2016421,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饶跃和所作的《关于加强生态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结合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的调研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综合如下: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我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市委“念好发展经、画好山水画”工作主题,积极发挥生态检察职能,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查办生态环境领域的职务犯罪,生态检察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指出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困难:一是生态领域犯罪的打击和预防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生态领域犯罪打击的广度与深度还未跟上形势的要求,预防犯罪职能的发挥尚不充分,事前预防工作还比较薄弱。二是刑事立案监督有待进一步突破。目前检察机关生态刑事立案监督渠道还比较单一,立案监督工作还比较薄弱,高效的、常态化的立案监督机制还有待加强。三是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有待进一步加强。全市检察机关生态检察监督工作发展不平衡,部分检察院的认识还不到位,缺乏对监督方式的积极探索,监督工作比较被动,与生态环境保护任务的要求还有距离。四是生态检察业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部分检察人员对生态检察业务的学习还不够广、不够深,发现犯罪、预防犯罪、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的能力尚未跟上职能要求。为此,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

一、进一步增强生态环境保护的使命感

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要认真领会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充分认识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意义,增强生态环境保护的紧迫感,以服务生态文明建设为己任,把检察工作自觉融入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要认真贯彻落实《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态检察监督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决定》,充分履行检察职责,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检察职能,加大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的打击,认真查办生态环境领域的职务犯罪,积极开展犯罪预防工作,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及时有效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离不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对接与密切配合。要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完善信息平台的建设,加强立案监督,防止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要通过联席会议等制度,加强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相互通报情况,共同研究和分析生态环境的问题,加强业务的学习与交流,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三、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

要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任务和工作大局,全面深入地开展生态检察监督。要从全局出发,加强领导与部署,注重整体谋划,带领全市检察机关从社会影响大、监管薄弱、问题突出的环节入手,把握监督重点,加强跟踪监督,注重辐射推动,促进长效治理。要总结推广永安市人民检察院督办巴溪流域专项整治的经验做法,找准当前河道流域综合治理、水土流失治理、饮用水水源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有重点地开展专项监督,促进行政机关自觉全面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能。

四、进一步强化生态检察队伍建设

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配齐配强生态检察队伍,选配政治素质高、业务水平高、工作责任心强的干警从事生态检察工作。要加大生态环境保护专业知识的培训力度,培养一批精通生态环境案件办理的专家型、复合型人才,不断提升办理生态环境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以上审议意见,请市人民检察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省实施办法和《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研究处理,并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九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报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

201653

 

三明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生态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6421日在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饶跃和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会议安排和要求,现将市检察院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市委“念好发展经、画好山水画”工作主题,立足检察职能,探索和创新工作机制,不断加强生态检察工作,服务和保障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生态检察工作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充分认识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意义,夯实生态检察制度基础。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是绿色发展理念新要求,是满足人民群众良好生态环境新期待重大举措。20144月,市检察院找准服务三明生态文明建设切入点和着力点,制定《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服务三明市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着眼服务大局,立足检察职能,综合运用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手段,提出检察机关服务生态文明建设18条意见和措施,得到市委书记邓本元、市长杜源生批示肯定。2015年,全市两级林业检察部门全部更名为生态环境检察处(科),受案范围由传统涉林刑事案件拓展到国土、环保、水利等涉及生态环境领域全部刑事案件,管辖罪名从原有的22个新增到35个,增加生态环境领域预防、宣传、综合治理和行政执法监督等职能,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市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主动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做法被评为三明市直机关“最佳服务发展举措”。在国家环境保护部、中国法学会等单位主办的“生态环境法制保障制度创新事例”评选中,永安市检察院“全程督办辖区河道流域综合治理探索”和泰宁县检察院“以‘法律之手’守护泰宁旅游生态环境”,分别被评为最佳事例和优秀事例。将乐县检察院服务该县“深呼吸小城”品牌建设,社会效果良好

(二)发挥检察职能,打击危害生态文明建设刑事犯罪。2014年以来,全市共批准逮捕生态领域刑事案件190278人;提起公诉5851009人。其中,尤溪县检察院办理了高检院、省检察院和市检察院挂牌督办的犯罪嫌疑人苏大和等人涉嫌重大污染环境案件。一方面,坚持依法从严打击各类频发且屡禁不止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案件,与公安、法院达成从严惩处盗、滥伐等涉林刑事犯罪的共识,建议法院充分运用监禁刑等刑罚措施,减少缓刑适用,有效威慑犯罪。另一方面,坚持对社会危害小、情节轻微、初犯、偶犯、老年人以及其他特殊群体犯罪从宽处理,减少社会负面。2014年以来,依法不批准逮捕47人,不起诉99人。

(三)坚决查办和预防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坚持把破坏生态环境、侵害民生民利、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职务犯罪案件作为查办重点,严肃查办生态领域职务犯罪。2015年,共立案查办破坏生态环境、侵害民生民利贪污贿赂案件4275人,挽回经济损失1500万余元。永安市检察院在督办巴溪河流域治理过程中,立案侦查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案件66人。注重查办和预防相结合,市检察院与市政府召开协作推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通报会,建立依法行政与检察监督工作互动机制;永安市检察院开展非法采矿领域专项预防调查,被福建省检察院评为“全省检察机关十佳预防项目”。

(四)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切实保障公平正义。加强打击犯罪同时,强化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2014年以来,共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40件49人,公安机关主动立33件,通知公安机关立案22人;监督公安机关撤案34人;共纠正漏捕13人;纠正漏诉34人;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侦查活动违法通知书46份。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加强审判监督,确保程序合法、公正司法。深入开展为期两年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切实防止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情形发生。2015年,监督公安机关立案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1523人。

(五)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司法公信。根据高检院和省检察院部署要求,2014年,组织开展查封、扣押、没收涉案物品专项检查监督活动和对2010-2013年全市森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案件中查封、扣押、没收的红豆杉及其制品的保管和处置情况专项检查监督活动取得明显成效。举办涉林刑事案件技术鉴定专门培训班二期,培训林业技术鉴定人员256人,规范涉林刑事案件鉴定,得到省检察院肯定。

(六)探索公益诉讼,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作为省检察院确定的我省首批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地区之一,我们积极向市委、人大汇报上级精神和要求,争取支持,确定以破坏生态环境领域作为公益诉讼重点,加强线索排查和诉前程序工作。经省检察院呈报高检院批准,20151221日,清流县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对清流县环境保护局行政违法及行政不作为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01631日,明溪县法院异地管辖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清流县环保局处置危险废物的行政行为违法。该案是全国首批、我省首例、全国第二起判决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此案的成功办理,在行政执法领域起到良好警示作用,取得较好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七)创新工作机制,促进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是加强生态环境检察监督。结合执法办案,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行政机关深入开展市区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推动生态环境修复。2015年,市检察院多次走访市环保局、住建局、水利局等部门,深入两区调研,对市区重点在建工程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环境安全问题进行排查。三元区检察院针对调查中发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存在问题和隐患,向区政府提出检察建议。区政府高度重视,召开相关部门联席会议,整改安全隐患,及时回复检察建议。二是督促河流污染整治。针对办案和巡回检察中发现的我市河流污染情况,督促当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履职,推动“沙溪、巴溪、文江河流域污染区域联动专项整治”行动。针对沙溪河道污水排放现象以及河水泛黄现象进行调研,形成《关于三明市区沙溪河段污染问题的情况反映》调研报告,得到市直有关部门高度重视。2016市检察院加强区域和部门联动,督促环保、水利、国土、农业、林业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沙溪河流域专项联合整治工作。沙溪河流经的宁化、清流等七个县(区)检察院已敦促相关部门对污染源进行摸排取证,为确保沙溪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奠定坚实基础。

(八)更新司法理念,不断完善生态修复机制。在办理盗伐、滥伐及失火、故意毁坏林木等案件中,立足林区实际,积极更新司法理念、创新工作机制,与市法院、公安、林业四部门联合出台《林业刑事案件生态复绿管护若干规定》。探索开展“补植复绿”工作,建立完善补植复绿诉讼机制。2013年以来,全市共办理补植复绿案件299379人,执行5108亩,缴纳保证金83万余元。认真总结司法实践经验,与公安、法院、林业、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探索生态恢复性司法工作机制。针对污染环境、非法采矿等新型案件如何恢复被破坏的大气、水流等生态资源,从法理和司法实践两个层面加以论证,实现司法办案与生态恢复相结合环保理念,努力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九)坚持能动司法,推行生态巡回检察工作机制。立足地处山区、交通不便和群众居住分散的实际,坚持便民利民与提高效能并重,在重点乡镇、厂矿、林区等地设立巡回检察联络室(站),制定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就地化解矛盾,解决群众诉求,打造“百姓家门口的检察院”。大田县检察院注重突出大田生态茶乡建设的区域特色,因地制宜地把生态巡回检察工作融入大田县生态文明建设,在五个乡镇开展“林业法制巡回宣传”活动,在三明电视台播出,取得良好效应。

(十)延伸服务触角,提升生态文明建设合力。一是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生态意识。20158月,市检察院和清流县检察院在清流县温郊乡开展 “服务基层生态文明建设”专题座谈、举办“生态行政执法的边界和维度”普法知识讲座、深入3家当地化工、矿产企业调研,得到社会群众好评。二是加强专门业务指导。市检察院组织人员编写《生态环境检察法律适用手册》,对生态环境犯罪的罪名、立案标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进行整理、汇编,有针对性加强指导。三是组织开展专题理论调研。2014年开展 “惩治与预防危害生态文明建设的刑事犯罪”专项调研活动,2015年,开展以“河流污染联动整治工作”主题调研活动,为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献言献策,注重服务生态文明经验做法交流。有 1篇调研论文在全国性学术研讨会上获奖,有3篇被评为省级优秀论文。永安市检察院“全程督办辖区河道流域综合治理探索”而引伸出的检察权对行政权法律监督问题,在海峡两岸学术交流会上引起学者高度反响。

二、我市生态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和困难

我市生态检察工作在省检察院和市委领导下,在市人大有力监督和支持下,取得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是:

(一)主观方面:一是工作理念转变不到位。有些生态检察干警审查案件能力强,但仍保持传统就案办案,生态恢复理念和综合治理意识不足。二是法律监督能力不适应新要求。未积极主动和侦查部门沟通联系,加强引导侦查和固定证据,导致部分瑕疵案件进入检察环节。未能有效依托“两法衔接”平台,导致生态刑事案件监督案源少、线索发现难、跟踪不到位。三是创新意识有待加强。在水流域联动整治工作上有初步成效,但对矿山、大气治理没有新举措。四是检察队伍知识结构不适应要求。满足于刑事法律知识学习,对林业、环保、国土等行政法规和专门知识学习不深、不透,未能形成较为专业、规范、全面生态检察知识结构体系。

(二)客观方面:一是犯罪隐蔽查处难。森林、矿产、渔业等生态资源大多分布在偏远山区、水域,而且犯罪分子不断翻新、变化犯罪手段,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造成调查、取证和查处难度大。尤其是南方红豆杉大多零星生长在海拔350米—850米偏远山区,远离村庄、人群,不易管护,被盗伐后,可能要过相当一段时间才被发现,证据容易灭失,查证和人员到案都难。二是环境资源损失准确认定难。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后果具有隐弊性、长期性、间接性等特点,难以准确评估其经济损失,对犯罪查处、相关责任人责任追究造成影响。在污染环境案件中,排放、倾倒污染物地点较为隐蔽,且有毒、有害污染物对土壤、空气、水流等生态环境破坏后果短期难以显现,损失不好鉴定,证据收集困难,危害后果认定存在难度。三是监督管理到位难。一些基层行政管理部门大多存在人员少而管辖对象多、范围广的问题,现有监管力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大部分情况下侵害的是公共利益,一般没有具体的受害人,公众的警惕意识和举报积极性不高。有些违法排污企业采取铺设暗管,利用夜间、雨天等时段偷偷排放,环保部门又对企业违法排污的规律不及时了解、掌握,造成违法排污现象屡禁不止。四是准确适用法律法规难。在行政法规层面,生态领域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由不同职能部门制定和执行,实践中容易出现“多头管理”或“多头不管”现象。在刑事法律层面,部分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相对滞后,不能满足打击刑事犯罪的实际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三项所称“重金属”包括哪些元素,目前尚未明确,导致一些案件罪与非罪无法明确。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生态检察工作打算

市检察院将以本次人大常委会审议我市生态检察工作和通过《关于支持检察院开展生态检察工作决议》为契机,不断完善和创新工作机制,进一步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服务和保障三明“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

(一)进一步提升服务生态文明建设能力。再学习、再领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部署,五大发展理念和“十三五”规划精神和要求,提高检察干警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性认识,切实转变司法理念和司法方式,增强服务开放发展、服务创新发展、服务人民群众意识和主动性、自觉性。有针对性开展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和专门知识教育培训,改善队伍知识结构,提高队伍专业化水平。

(二)进一步加大打击生态环境犯罪力度。公安、检察、法院要形成司法合力,保持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高压态势,共同研究和破解办案中存在的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法律适用难等问题,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林业、国土、环保、水利等行政执法部门协作配合,通过定期联席会议等形式,重点关注水土流失和河流污染的态势,联动协作推进沙溪流域保护。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严肃查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背后职务犯罪

(三)进一步健全完善生态环境监管机制。创新基层管护生态工作机制,以构建网格化监管机制为基础,落实监管责任,充分调动基层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筑牢第一道防线。完善执法信息共享机制,依托“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资源互联互通,强化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真正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生态环境监管人员素质和能力,加强监管人员法律法规、业务技能、职业纪律等方面培训,建立健全奖惩措施。

(四)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议立法机关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修改和完善现有法律法规,解决法律法规之间衔接问题,尽量消除法律“盲区”,为执法司法实践提供可操作性依据。针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特殊性,建议立法机关适当提高破坏生态犯罪刑罚,增加违法犯罪代价。认真总结“补植复绿”司法实践经验,将“补植复绿”纳入破坏生态犯罪惩罚机制,及时修复被破坏生态环境。

(五)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积极履行职责,主动深入林场、矿山、企业、村居,通过巡回宣传、法制讲座、图片展览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将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传播到群众中去,提高广大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组织案发地干部、群众、相关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旁听法庭审理,以案释法,强化警示教育效果,提升干部群众法制观念。

以上报告,请予以审议。


 

关于检察院开展生态检察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2016421日在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主任  余荔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的监督工作计划,3月上旬,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廖小华及部分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代表组成的调研组,对我市检察院开展生态检察工作进行调研。调研组听取了市检察院和永安、清流检察院的汇报,并与所在县(市)国土、环保、住建、林业、水利等部门及部分人大代表座谈,实地察看了永安生态补植复绿基地。现将调研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成效

近年来,我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市委“念好发展经、画好山水画”工作主题,积极发挥生态检察职能,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查办生态环境领域的职务犯罪,生态检察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拓展生态检察职能

积极构建生态检察工作新格局,制定《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服务三明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将林业检察部门变更为生态环境检察部门,职能从单一的林业领域扩展到整个生态保护领域,工作模式在审查批捕、提起公诉的基础上增加了生态检察监督、职务犯罪预防,实现“捕、诉、监、防”一体化。

(二)打击危害生态环境犯罪

全市检察机关积极履行刑事检察职能,批捕起诉了一批滥伐盗伐林木、非法开采矿藏、非法排放污染物等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立案查处了一批发生在生态领域的职务犯罪,对环境污染等事件背后的受贿、渎职犯罪提起公诉。2015年至今年2,全市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生态领域刑事案件91119,提起公诉306538人。

(三)开展生态检察监督

行政机关对生态保护负有重要职责,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会直接影响生态的保护。近年来部分检察院积极探索生态检察监督的新模式,永安市检察院针对巴溪等河道流域污染严重、多次整治未见长效的突出问题,在永安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的基础上,从监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入手,开展细致的调查取证,逐一列出流域问题,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整治建议,并在专项整治中实施监督,督促集中整治非法洗砂点25处、非法占用林地11处,多名污染环境的犯罪人员、失察失管的渎职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促进了河道流域长效治理。清流县检察院按照公益诉讼试点的规定,对有关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院确认行政机关行为违法。

(四)注重生态保护与恢复

一是开展生态法治宣传。部分基层检察院在重点乡镇、厂矿、林区等地设立巡回检察联络室,宣传生态法治。二是关注重点项目的生态保护。市检察院与三元区检察院深入“水舞·半山郡”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展专题调查,针对此项目造成的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的隐患,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相关部门制定安全隐患整改措施。三是实施生态恢复。有的检察院与法院、公安、林业四部门联合出台林业案件生态公益补偿的规定,对被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或被法院判处缓刑的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嫌疑人,实行补种生态公益林的制度,促进生态功能的恢复。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困难

(一)生态领域犯罪的打击和预防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目前生态环境保护的形势还不容乐观,生态领域犯罪打击的广度与深度还未跟上形势的要求,预防犯罪职能的发挥尚不充分,事前预防工作还比较薄弱。公众对检察机关保护生态的职能认知度还不够高,还未形成积极向检察机关举报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氛围。

(二)刑事立案监督有待进一步突破。生态环境涉及的领域多、范围广,违法犯罪的表现也比较隐蔽,目前检察机关生态刑事立案监督渠道还比较单一,主要依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信息平台,由于部分行政机关比较消极,信息的收集、录入不到位,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工作还比较薄弱,高效的、常态化的立案监督机制还有待加强。

(三)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有待进一步加强。全市检察机关生态检察监督工作发展不平衡,部分检察院的认识还不到位,重刑事犯罪打击轻生态检察监督,对监督行政机关乱作为、不作为缺乏明确的目标与任务要求,缺乏对监督方式的积极探索,监督工作比较被动,与生态环境保护任务的要求还有距离。

(四)生态检察业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随着生态检察职能的拓展,生态检察的业务范围大幅度增加,面对专业性强、生态保护任务紧迫的局面,部分检察人员对生态检察业务的学习还不够广、不够深,发现犯罪、预防犯罪、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的能力尚未跟上职能要求。

三、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对生态领域犯罪的打击力度

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要认真领会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充分认识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意义,以服务生态文明建设为己任,把检察工作自觉融入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充分履行检察职责,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检察职能,加大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的打击,认真查办生态环境领域的职务犯罪,积极开展犯罪预防工作,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及时有效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离不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对接与密切配合。要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要完善信息平台的建设,加强立案监督,防止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要通过联席会议等制度,加强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相互通报情况,共同研究和分析生态环境的问题,加强业务的学习与交流,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三)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

要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任务和工作大局,全面深入地开展生态检察监督。要从全局出发,加强领导与部署,注重整体谋划,带领全市检察机关从社会影响大、监管薄弱、问题突出的环节入手,把握监督重点,加强跟踪监督,注重辐射推动,促进长效治理。要总结推广永安市人民检察院督办巴溪流域专项整治的经验做法,找准当前河道流域综合治理、森林资源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有重点地开展专项监督,促进行政机关自觉全面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能。

(四)进一步强化生态检察队伍建设

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配齐配强生态检察队伍,选培政治素质高、业务水平高、工作责任心强的干警从事生态检察工作。要加大生态环境保护专业知识的培训力度,培养一批精通生态环境案件办理的专家型、复合型人才,不断提升办理生态环境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态检察监督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决定 

2016422日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检察法律监督职能,促进行政机关积极发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生态检察监督,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作出如下决定

一、全市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市委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和实施绿色发展的战略部署,围绕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增强法律监督意识、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加强生态检察监督,促进行政机关积极履行生态保护职责,为生态三明建设提供司法保障。

二、全市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生态检察职能,加大对生态领域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力度,注重监督工作的整体谋划,以问题为导向,从社会影响大、监管薄弱、问题突出的环节入手,把握监督重点,加强跟踪监督,注重辐射推动,促进长效治理。要总结推广永安市人民检察院督办巴溪流域专项整治的经验做法,突出河道流域综合治理、水土流失治理、饮用水水源保护等重点,通过开展专项监督等形式,促进行政机关自觉全面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能。

三、全市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生态检察监督制度建设,明确监督定位,把握监督原则。既要加强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督促纠正,又要避免代行行政机关职责;既要运用检察职能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又要把握监督手段的正确行使,确保生态检察监督工作不缺位、不越位。

四、全市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运用检察建议,对行政机关在生态领域违法行使职责或者不行使职责的,应当及时发出检察建议意见书,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或者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者面临侵害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五、全市各级检察机关要强化自身能力建设,加强生态检察监督及职务犯罪预防的业务学习,不断提升发现问题、监督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针对性、有效性,深化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与职务犯罪预防的有机结合,实现预防职务犯罪职能的进一步延伸

六、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健全长效保护机制、治理机制,重视检察机关的监督建议,通过行政机关内部纠错机制与检察机关监督机制的有效衔接,促进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功能的强化。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应当认真查找根源,明确责任主体,通过专项整治等方式强化源头治理,并辐射带动生态环境的全面治理与保护,不断巩固生态环境保护的成果。

七、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认真行使法定职权,依法接受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对检察机关有关调查取证工作,应当予以支持配合;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监督意见,应当认真办理,及时答复;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应当及时纠正。行政机关认为检察建议有明显不当的,应当书面反馈给检察机关。

八、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要求,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及时将查处的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信息,以及虽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案件信息,录入信息共享平台,并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防止以罚代刑

九、全市各级审判机关要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对生态审判中发现的行政乱作为、不作为问题,在及时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的同时,要加强与检察机关的信息沟通,确保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

十、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对生态检察工作的监督,推进生态环境保护。

 

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2016421日在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

黄宝成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345名。至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时,实有代表343名。

清流县选出的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曹建华,因违反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清流县人大常委会依法罢免了曹建华的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曹建华的代表资格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现报请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现在,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342人。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2016421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6422日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345名。至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时,实有代表343名。

清流县人大常委会依法罢免了曹建华的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曹建华的代表资格终止。

现在,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342人。

特此公告。

 

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422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关于

提请审议许可对市十二届人大代表黄金水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议案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三明市公安局《关于呈请对三明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黄金水刑事拘留的请示》(明公综〔201648号),因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黄金水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报请三明市人大常委会许可对黄金水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将许可对市十二届人大代表黄金水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16421


 

关于《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许可对市十二届人大代表黄金水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6421日在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黄宝成

各位组成人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就主任会议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许可对市十二届人大代表黄金水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根据三明市公安局《关于呈请对三明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黄金水刑事拘留的请示》(明公综〔201648号),经查,201312月,市人大代表黄金水经营的福建省中兴橡胶轮胎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取得以常州业之升塑料有限公司为销售单位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这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款846585.45元。这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常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定性为虚开,涉及金额4979914.55元,税额846585.45元,价税合计58265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黄金水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三明市公安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第一项,拟对犯罪嫌疑人黄金水刑事拘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主任会议研究,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决定,许可三明市公安局对市十二届人大代表黄金水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以上说明及决定草案当否,请审议。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摘录)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摘录)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本条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许可对市十二届人大代表黄金水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 

2016422日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三明市公安局《关于呈请对三明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黄金水刑事拘留的请示》(明公综〔201648号),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黄金水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决定:许可三明市公安局对市十二届人大代表黄金水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政府组成人员名单 

2016422日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免去纪熙全的三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

 

任命余红胜为三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任命张元明为三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政府组成人员名单 

2016422日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免去曹建华的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职务;

免去卢维沙的三明市统计局局长职务;

免去林金龙的三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职务。

 

任命陈兴为三明市教育局局长;

任命吴成城为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任命卢维沙为三明市审计局局长;

任命郑建勋为三明市统计局局长;

任命杨建利为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的审判人员名单 

2016422日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免去张雄的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免去吴小琼的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孙斌的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廖春的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林炬火的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王建芬的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阙斌的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吴小琼为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的检察人员名单 

2016422日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批准免去:

李剑平的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陈福东的大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批准任命:

陈福东为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张春明为大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陈有极辞去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6422日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鉴于任职年龄原因,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陈有极辞去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的请求,并报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备案。

     

陈有极同志辞呈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

因本人已到龄退休,特请求辞去三明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请予审议批准。

本人在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期间,得到了常委会各位领导和同志们的关心、支持和帮助,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辞呈人:陈有极

2016422

 

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情况的汇报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6329日至41日在福州召开,会期四天。会议议程共二十四项,共举行三次全体会议。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尤权主持第一次、第三次全体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潘征主持第二次全体会议。省政府副省长李红、王惠敏、梁建勇,省法院院长马新岚、省检察院检察长何泽中列席会议。市人大常委会陈仪代副主任列席29日上午会议,我和我市的省人大代表刘起城列席会议。现将会议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会议听取和审议了部分法规和其它事项

会议传达学习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及省委常委(扩大)会议精神。

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委员朱清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丛林关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主任翁卡关于《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关于《福建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规定(草案)》的说明、关于《福建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定(草案)》的说明、省法制办主任黄岩生关于《<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徐华关于《<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的初步审查报告、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杜明聪关于《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等三部法规的决定》的说明、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丛林关于《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等三部法规的决定》的审查报告、省人大法制委委员徐平关于《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草案)》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省人大法制委委员林光大关于《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省安监局副局长裘松樵关于《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副主任刘朝阳关于《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的初步审查报告。

会议审议了《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修改稿)》、《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草案)》、《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正案(草案)》、《福建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规定(草案)》、《福建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定(草案)》、《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等三部法规的决定、关于办理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的决定(草案)。

会议表决通过了《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关于修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以及《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等三部法规的决定》,《关于办理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的决定》。

二、会议听取和审议了九个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条例

会议听取了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柯有民关于《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的说明、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杜明聪关于《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的说明、漳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福州关于《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说明、泉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洪泽生关于《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说明、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仪代关于《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说明、莆田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国模关于《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说明、南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雄关于《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说明、龙岩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郭舒帆关于《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说明、宁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培钦关于《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说明、省人大法制委委员李晋闽关于福州等九个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条例的审查报告。

会议审议了福州等九个设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条例。

会议表决批准了《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及漳州市、泉州市、三明市、莆田市、南平市、龙岩市、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获得全票通过。

三、会议通过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会议听取了省委组织部副部长袁毅关于人事安排的说明,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徐谦关于提请机关工作人员免职的议案的说明和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省政府副省长王惠敏关于提请政府组成人员免职的议案的说明,省法院院长马新岚关于提请审判人员免职的报告的说明,省检察院检察长何泽中关于提请检察人员职务任免的报告的说明。

因任职年龄原因,会议决定接受陈建辞去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接受郁成辞去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备案。

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免职的政府组成人员名单、免职的机关工作人员名单、免职的审判人员名单、免职的检察人员名单和批准任命的检察人员名单。因工作需要,免去郑晓松的省政府副省长职务;因任职年龄原因,免去张大共的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免去陈建的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免去林贻华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免去陈建安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员职务,免去李光荣的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因工作变动,免去施忠华的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批准任命其为宁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会议表决通过了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福州市选出的任志强因涉嫌严重违纪,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已接受其辞去省十二届人大代表职务,依照代表法有关规定,其代表资格终止。

四、专题讲座

会议还邀请科技部办公厅原副主任、调研室原主任、研究员胥和平作了“关于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构想及实施”的专题讲座。

 

                                                                       廖小华

                                                                         2016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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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 :福建省三明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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