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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一期

2017-03-30 11:03    来源:市人大办公室     字号:    点击数:{{ pvCount }} 次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议程

2017227日)

 


一、审议《三明市万寿岩遗址保护管理条例(草案)》;

二、听取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情况报告,审议《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草案)》;

三、审议有关人事事项。


 

 

关于《三明市万寿岩遗址保护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7227日在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

三明市文广新局局长    陈丽珍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会议安排,现就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三明市万寿岩遗址保护管理条例(草案)》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万寿岩遗址是2000年度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之一,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全国“十一五”、“十二五”百项大遗址之一,发掘出土的文物、遗迹弥足珍贵,意义重大。市政府早在20002月即印发了《三明市万寿岩旧石器时代文化遗址保护管理规定》,对提高市民的文物保护意识,加强遗址保护工作起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万寿岩遗址保护管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遗址开发利用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当地居民生产、生活及经济项目建设对遗址本体及其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等开发利用工作又迫在眉睫,旧的管理规定系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层级效力低,已不能适应万寿岩遗址的保护需要;同时遗址保护所依据的文物保护法等上位法律法规又是针对所有类型文物的保护管理,规定较为原则。2015年我市取得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地方立法权后,为应对万寿岩遗址保护新形势,回应社会关切,加大管理力度,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资源,让文化遗产更好地惠及人民群众,制定一部与万寿岩遗址保护利用相适应,立足实际、体现特点、科学规范、行之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尤为必要,为加强万寿岩遗址保护利用工作提供坚实的法律制度保障。

二、立法依据

起草《条例(草案)》的依据主要有:

(一)上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

(二)专业科学依据:《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15)》、《福建省三明万寿岩旧石器时代遗址保护规划》、《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等。

(三)立法参考资料:《周口店遗址保护管理办法》、《安徽省凌家滩遗址保护条例》、《辽宁省牛河梁遗址保护条例》、《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等。

(四)吸收原有经验:《三明市万寿岩旧石器时代文化遗址保护管理规定》。

三、起草过程

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确定为2016年立法预备项目后,市政府及时组织部署,明确市文广新局为起草责任单位,并提出相应工作要求。市文广新局成立专门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由市文管办具体负责条例起草工作。而后,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市文广新局形成《条例》起草讨论稿,向起草稿涉及的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并于6月底组织了一场由省人大法制委、省政府法制办、省文物局、省博物院法律、文物等方面专家参加的专家论证会,听取专家意见。经多轮讨论修改后,市文广新局召开局务会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于10月初上报市政府。市法制办提前介入指导、参与条例起草工作,在市文广新局报送草案送审稿后,根据立法程序要求,及时将草案送审稿发送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三元区政府征求意见,进行深入审查研究和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的审查修改稿,并于20161117日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条例(草案)》。

四、主要内容

作为我市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首部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遵循地方立法“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原则的基础上注重突出以下两方面:一是简洁性,凡文物保护法等上位法律法规已就涉及遗址保护方面的事项作出具体、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作重复表述;二是针对性,根据万寿岩遗址属于南方典型的喀斯特地貌洞穴类型旧石器时代遗址,且周边地质环境因原建厂挖矿而较为脆弱,目前又在进行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等现实情况,条例起草针对上位法规定原则、笼统或者未作规定而遗址保护又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条例(草案)》共二十七条,不设章节,具体分为五部分内容,第一条至第五条为“总则”,第六条至第十八条为“保护管理”,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为“开发利用”,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为“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为“附则”。其中拟设定的重要制度和主要规范有:

(一)明确界定遗址概念、适用范围和保护区域。草案第二条赋予万寿岩遗址明确的法律概念(包含遗址地理位置、保护规格、性质定位),第三条规范万寿岩遗址的适用对象和保护本体,并在第四条将遗址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上升为法律规定。

(二)确定遗址保护管理体制。草案第六条、第七条规范了市政府、市和三元区文广新局及其他相关部门、万寿岩遗址文物保护管理所的管理职责。

(三)突出遗址保护规划的性质和地位。草案第九条明确规定“遗址实行规划保护制度”,且多处条款涉及“遗址保护规划”要求,从法规层面确立遗址保护规划系遗址保护、管理、研究、利用的专业(科学)依据。

(四)建立遗址本体和周边环境的配套保护管理制度。草案第八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了包括遗址记录档案、规划管理、应急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建设管理、用地保护、环境整治、生态保护、考古管理、拍摄管理等专门管理制度,其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上位法律法规均已明确规定。

(五)从法律规范上明确遗址公园的定位。结合考古遗址公园建设是万寿岩遗址现在及今后一段时间的重要工作任务,草案第十九条对此作出专门规定,将遗址公园建设成“具有保护、收藏、科研、展示、教育、游憩等功能,集旧石器时代文化体验、古人类科考、科普及爱国主义教育为一体的公共空间”。

(六)对遗址利用作出规定。草案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在坚持遗址最小干预和科学利用的原则下,充分发挥遗址价值,对遗址的学术研究、展示利用、宣传教育、文化旅游等功能进行规范。

(七)明确行为约束和法律责任。根据遗址保护实际情况,草案第十八条设定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具体的禁止性行为,并在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对违法建设作业、违反禁止行为的情形作出罚则规定。此外,草案第二十五条针对遗址保护管理有关单位及人员具体的渎职情形进行专门规定,强化管理者的责任意识。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

《三明市万寿岩遗址保护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为加强万寿岩遗址的立法保护,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计划安排,市政府组织起草了《三明市万寿岩遗址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并经2016111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依据《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有关规定,现提请审议。

20161121


 

 

三明市万寿岩遗址保护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万寿岩遗址的保护和管理,传承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万寿岩遗址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遗址界定]  本条例所称万寿岩遗址(以下简称遗址),是指位于三明市三元区岩前镇岩前村西北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旧石器时代文化遗址。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考古发掘、研究展示、开发利用、生产生活、参观游览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遗址出土和埋藏的古人类化石、动植物化石、古人类文化遗存、自然遗存等依法属于国家所有,受本条例保护。

第四条[保护区域]  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界线按照万寿岩遗址保护规划确定。保护范围为:以万寿岩山体为主体,东至南坑东沿,南至岩南沿,西至淳化坂西沿,北至蕉坑仔南沿;建设控制地带为:以绝对保护区边界向东延伸至南坑东沿山脊线,向西延伸至吕厝龙脉山顶,向南延伸至岩南岩,向北延伸至蕉坑仔山顶。

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保护标志和界桩由市人民政府设置。

第五条[原则措施]  遗址保护工作应当坚持原址保护、科学规划、加强管理、合理利用,确保遗址的真实性、完整性,保持周边环境与遗址相协调。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及、损害遗址及其环境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资、捐赠和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遗址保护。

第六条[管理体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遗址保护工作的领导,将遗址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遗址保护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强遗址保护专门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协调解决遗址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遗址安全。

市、三元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遗址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三元区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建设、城乡规划、交通、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旅游、宗教事务等主管部门和遗址所在地的三元区岩前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遗址保护的相关工作。

遗址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做好遗址保护工作。

第七条[保护机构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门的遗址保护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遗址保护规划、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规划的具体实施;

(二)保护遗址安全和环境风貌,做好遗址水患治理、危岩加固、防盗、防腐蚀、防自然灾害等工作;

(三)对古人类生产生活区域的文物本体进行日常监测、维护,并做好记录档案;

(四)收藏、保管、整理、保护、展示出土文物标本,开展学术研究和科普宣传教育,建立遗址信息数据库,并向社会提供遗址信息展示服务;

(五)对遗址进行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制止破坏遗址及其环境风貌的行为,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六)制定考古工作计划,协助做好遗址考古发掘工作,并对考古发掘活动进行监管;

(七)其他与遗址保护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八条[记录档案]  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遗址记录档案。记录档案应当系统完整、准确翔实,并实现信息化。

第九条[规划管理]  遗址实行规划保护制度。市、三元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实施遗址保护规划,根据遗址保护规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三元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编制、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规划涉及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时,应当征求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与遗址保护规划相衔接。

岩前村镇规划和建设,应当与遗址保护规划相协调,不得破坏遗址周边的环境风貌。

第十条[应急管理]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遗址保护应急预案。在发生危及遗址安全的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发现遗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地质灾害防治]  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遗址本体及周边进行地质环境调查和分析,按照遗址保护规划要求开展地质灾害治理,防范泥石流和弃渣滑坡。

第十二条[建设管理]  在遗址保护范围内,除根据遗址保护规划并经依法许可建设遗址保护与展示设施外,不得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或者实施爆破、钻探、挖掘等危害遗址安全的作业。

在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依法批准,建设工程的体量、风格、高度等应当符合遗址保护规划,与遗址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遗址风貌。

在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发现化石或者其他文化遗存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同时向市或者三元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用地保护]  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新批宅基地,并按照遗址保护规划依法将土地性质逐步调整为遗址保护用地。

三元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遗址保护规划逐步迁出并安置遗址保护范围内原有村民。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原有住宅不符合保护规划的,岩前镇人民政府和遗址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改善村镇环境和提高村民生活水平进行整治。

按照遗址保护规划调整土地性质、迁出村民和整治村民住宅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补助。

第十四条[环境整治]  在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开展对遗址环境产生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新建污染和破坏遗址环境的项目设施。对现存污染和破坏遗址环境的项目设施,三元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处理措施,限期治理或者搬迁。

第十五条[生态保护]  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遗址保护需要,组织实施遗址生态环境修复和绿化。

在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绿化活动,应当按照不破坏遗址本体、保护地形地貌、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进行,并符合遗址保护规划要求。

第十六条[考古管理]  在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标本采集的,应当由考古发掘单位提出申请,征求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意见,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遇有重要发现或者需要组织发掘、清理的,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请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严格进行编号登记,由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收藏保管。

第十七条[拍摄管理]  需要利用遗址作为场景拍摄电影、电视和其他音像资料的,拍摄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拍摄单位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禁止行为]  在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盗掘、哄抢、私分、非法买卖文物;

(二)发现文物后藏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

(三)破坏遗址地层和重要遗迹;

(四)采矿、开窑、挖山;

(五)取土、打井、挖塘、开渠、建坟修墓、圈地养殖;

(六)野炊,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祭祀品、树叶、荒草、秸秆、垃圾等;

(七)擅自移动、涂污、损坏、拆除保护标志和界桩等遗址保护设施;

(八)倾倒、排放污染物;

(九)其他有损遗址及有关设施安全和周边环境的行为。

第十九条[遗址公园建设]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万寿岩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规划,积极推进遗址公园建设,完善各项基础设施,使遗址逐步形成具有保护、收藏、科研、展示、教育、游憩等功能,集旧石器时代文化体验、古人类科考、科普及爱国主义教育为一体的公共空间。

第二十条[展示利用]  遗址的展示利用应当符合遗址保护规划,坚持最小干预和科学利用,防止和减少对遗址及其环境造成破坏和影响。

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遗址出土的文物及科研成果,通过不断提升遗址博物馆展陈、遗址公园建设,展示、宣传遗址的历史风貌和价值。遗址重要遗存应当以原址保护性展示和数据化展示为主要形式。

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有关遗址普遍价值的学术研究和交流,确保遗址价值和内涵的有效诠释。

第二十一条[宣传教育]  市、三元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通过网络、手机、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介,加大遗址价值的宣传,增强公众对遗址的保护意识。

教育部门应当将遗址古人类文化知识编入中、小学生乡土教材,组织中、小学生到遗址参观学习,开展科普及爱国主义教育。

第二十二条[文化旅游]  遗址的旅游开发,应当发掘其文化内涵,突出特质,宜游宜憩,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

鼓励和支持与遗址风貌、出土文物有关的文化产业项目,支持利用遗址价值开发创意文化产品。

第二十三条[违法建设作业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危害文物安全作业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恢复原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禁止行为责任]  违反本条例遗址保护禁止行为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市或者三元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市或者三元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并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市或者三元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八条第(四)项、第(八)项规定的,由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渎职责任]  遗址保护管理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遗址保护管理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遗址保护规划实施遗址保护的;

(二)将遗址保护经费挪作他用的;

(三)未采取保护措施导致遗址及其环境遭受破坏的;

(四)未履行保护职责造成文物被盗或者损坏的;

(五)未制止与遗址保护、利用无关的建设活动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转致]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实施时间]  本条例自        日起施行。


 

 

关于《三明市万寿岩遗址保护管理条例(草案)》的初步审查报告

 

(2017年2月27在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主任    池明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安排,教科文卫工委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三明市万寿岩遗址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查,现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万寿岩遗址是华东地区第一个洞穴类型的旧石器时代早期文化遗址,万寿岩遗址的发现,把古人类在福建生活的历史提前了18万年,也为大陆文化迁入台湾提供了重要依据,见证了海峡两岸同根同源,先后被列入2000年度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全国“十一五和十二五”百项大遗址之一。万寿岩遗址的保护倍受各级领导和文化届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的高度重视。时任福建省省长习近平同志于200011日和125日先后两次对万寿岩遗址的保护作出重要批示。

多年来,市委市政府始终把万寿岩遗址的保护管理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要工作抓紧抓好。2000年市政府出台了《三明市万寿岩旧石器时代文化遗址保护管理规定》,规定实施以来,对万寿岩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及经济活动与万寿岩遗址保护管理等方面的矛盾日益突出,一方面,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不够明确具体,较为原则,实用性不强;另一方面,市政府现行的管理规定操作性不强,已不能适应万寿岩遗址保护管理的现实需要,遗址保护管理中面临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无章可循。因此,制定更加科学规范、行之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是适时和十分必要的。条例的制定与实施将进一步促进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明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保护管理职责,进一步规范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行为,进一步增强依法保护历史文化的社会意识,为万寿岩遗址的保护管理及中华历史文化的传承提供法律保障。

《草案》是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律和《福建省三明万寿岩旧石器时代遗址保护规划》、《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等专业保护文本,借鉴《安徽省凌家滩遗址保护条例》、《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等,吸收《三明市万寿岩旧石器时代文化遗址保护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的,对保护范围、管理体制、规划管理、部门职责、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范,并结合万寿岩遗址公园建设等实际情况,细化了上位法的原则规定,体现了地方特色,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符合万寿岩遗址保护管理的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

二、《草案》审查过程

市人民政府于20161117日召开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草案》,1121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为了提高立法质量,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市人大常委会统筹推进各项工作。领导高度重视。常委会主任徐铮多次就立法工作作出指示和部署,听取立法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常委会副主任廖小华、陈仪代主持召开相关会议,指导和安排有关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宜,有序推进立法工作。相关工委提前介入。《草案》送审前,教科文卫工委和法工委提前介入,与市政府法制办、文广新局进行多次沟通和调研,一同赴榕参加专家论证会,及时了解《草案》起草进程及相关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教科文卫工委进行了一系列的审议准备工作。常委会副主任廖小华带领部分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工委以及法工委人员多渠道开展立法调研,征求各方意见建议。一是1124日赴万寿岩遗址实地调研,征求三元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三钢岩前矿产公司,岩前镇政府和所在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部分市、区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二是1125日召开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座谈会,听取市政府法制办、文广新局、住建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规划局、文管办等部门和单位对《草案》的修改意见建议。三是125日赴省人大征求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专家的意见建议。四是1221日前往泉州市人大学习交流立法初审工作。五是今年16日采取书面形式,征求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的意见建议。此外,216日,组织部分常委会委员到万寿岩遗址实地考察,听取相关情况介绍,增强感性认识。教科文卫工委在充分吸纳、反复比对的基础上,提出了初步审查意见。

三、修改意见和建议

以下所称遗址即万寿岩遗址的简称。

(一)关于遗址界定、保护区域和原则措施

1、关于遗址界定。在专家论证中,一些专家建议第二条中的“三明市”修改为“本市”,理由是《草案》的名称已明确为三明市万寿岩遗址保护管理条例,故本条例中的“本市”就是特指三明市。

2、关于保护区域。在征求意见中,多数对第四条中“绝对保护区”这一概念提出疑问,认为表述模糊,一些专家也认为,上位法规定的文物保护区只分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没有“绝对保护区”概念,建议该表述要与上位法法律言语一致,将“绝对保护区”修改为“保护范围”。此外,根据《福建省三明万寿岩旧石器时代遗址保护规划说明》,建议将建设控制地带边界中的“向南延伸至岩南岩”修改为“向南延伸至渔塘溪南岸”

3、关于原则措施。在调研论证中,一些专家认为遗址保护的原则是坚持保护为主,对遗址本体的保护是重点,开发对原址本体有破坏性,应尽量不开发。建议第三条中“开发利用”修改为“保护利用”。同时,第五条第1款中“原址保护”建议修改为“保护为主”。理由是所谓“原址保护”是针对建设工程选址因特殊原因不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的情况下,不得已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的一种保护措施,而作为遗址的保护原则,则按国家文物保护法中所明确的原则“保护为主”为宜。

(二)关于遗址保护管理利用

1、关于管理体制。根据国家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第2款和《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议第六条中遗址保护工作的领导主体增加“三元区人民政府”,并修改为“市、三元区人民政府负责万寿岩遗址保护工作”。市政府在2003年设立万寿岩遗址文物保护管理所负责万寿岩遗址的保护管理,为进一步明确管理体制,建议第六条增加一款“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万寿岩遗址文物保护管理所,作为万寿岩遗址专门保护机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遗址保护和管理”。同时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门的遗址保护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修改为 “万寿岩遗址文物保护管理所履行下列职责”。

2、关于规划建设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规定的城乡规划中已包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议把第九条第2款中“控制性详细规划”删除。在调研论证中,有专家认为,第二十二条专门对文化旅游作了规定,文旅融合发展会涉及到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包含旅游集散中心、公厕、停车场等设施建设,为了保护遗址本体,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遗址保护规划相衔接,建议在第九条第2款中增加“旅游发展规划”。还有些专家认为,第十二条第2款中“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依法批准”上位法有明确规定,建议不再重复表述。3款中“在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过程中”修改为“在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经审批同意的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

3、关于用地保护。在调研论证中,有专家建议在第十三条第1款中“禁止新批宅基地”后增加“老宅翻新”,理由是当前仍然存在当地村民为改善居住条件而进行老宅翻新的情况。第十三条第2款“三元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遗址保护规划逐步迁出并安置遗址保护范围内原有村民。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原有住宅不符合保护规划的,岩前镇人民政府和遗址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改善村镇环境和提高村民生活水平进行整治”属政府日常工作,根据立法技术要求,政府日常工作一般不列入条例,建议删除该款

4、关于遗址利用管理。在调研论证中,有专家认为,为增强遗址考古管理的主动性和灵活性,建议第十六条第1款中的申请主体,即“在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标本采集的,应当由考古发掘单位提出申请,征求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意见,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修改为“在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标本采集的,应由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征求相关考古发掘单位意见,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同时建议删除第2“遇有重要发现或者需要组织发掘、清理的,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请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理由是国家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已规定。专家们还认为,上位法规定文物的收藏应向有关部门报批,小法不能指定考古发掘的文物的收藏单位,建议第3款“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严格进行编号登记,由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收藏保管”修改为“考古发掘的文物,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严格进行编号登记并报请批准收藏”。此外,一些专家认为在保护区内发展旅游会破坏原址,条例重点是保护原址,建议遗址利用还是以展示和宣传为主,建议第二十二条第1款“遗址的旅游开发,应当发掘其文化内涵,突出特质,宜游宜憩,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修改为“遗址的旅游开发,应当符合遗址保护规划,发掘其文化内涵,突出特质,宜游宜憩,适度开展旅游活动,充分考虑遗址承载力,在保护遗址的前提下,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

(三)关于遗址公园

遗址公园是遗址保护利用的重要形式。在专家论证中,一些专家认为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万寿岩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规划,积极推进遗址公园建设,完善各项基础设施,使遗址逐步形成……的公共空间”表述不够规范,建议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万寿岩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规划,建设遗址公园,完善各项基础设施,发挥遗址公园保护、收藏、科研、展示、教育、游憩等功能,使之成为集旧石器时代文化体验、古人类生态环境科考、科普及爱国主义教育为一体的公共空间”

(四)关于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

在征求意见中,一些基层代表认为,第十八条禁止行为第(六)项,即禁止“野炊,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祭祀品、树叶、荒草、秸秆、垃圾等”,由于保护区范围内尚存两座祖坟,每逢清明时节,村民都会前往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祭祀品,建议考虑具体实际,对本项中“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祭祀品”暂不规定,修改为“野炊,焚烧树叶、荒草、秸秆、垃圾”。此外,一些专家认为,第二十四条与第十八条相呼应,对(四)至(八)项作了处罚规定,而未对(一)至(三)项作说明,容易造成违反第十八条(一)、(二)、(三)项行为不追究责任的理解歧义,建议在第二十四条中增加一款“违反第十八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关于条文表述

第一条中“结合万寿岩遗址实际”修改为“结合实际”;第十条中“或者发现遗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的“重大”删除;第十八条第8款中“倾倒、排放污染物”修改为“擅自倾倒、排放污染物”;第二十五条中“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的“行政”建议删除,理由是行政处分只针对行政人员。

此外,还对草案个别文字、条序作了修改,在此不一一说明。为了便于审议,特附《三明市万寿岩遗址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修改前后对照表)》,供参阅。

以上审查报告,请予审议。

 

附件:1时任福建省省长习近平同志批示(略)

         2、《三明市万寿岩遗址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一审稿修改前后对照表


 

 

 

 

 

 

 

 

 

 

 

 

 

 

 

 

 

附件2

《三明市万寿岩遗址保护管理条例(草案)》

一审稿修改前后对照表

(条文中黑体部分为拟增加内容,阴影部分为拟删除内容)

 

   

建 议 修 改 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万寿岩遗址的保护和管理,传承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万寿岩遗址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万寿岩遗址的保护和管理,传承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万寿岩遗址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遗址界定】  本条例所称万寿岩遗址(以下简称遗址),是指位于三明市三元区岩前镇岩前村西北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旧石器时代文化遗址。

第二条【遗址界定】  本条例所称万寿岩遗址(以下简称遗址),是指位于三明市本市三元区岩前镇岩前村西北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旧石器时代文化遗址。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考古发掘、研究展示、开发利用、生产生活、参观游览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遗址出土和埋藏的古人类化石、动植物化石、古人类文化遗存、自然遗存等依法属于国家所有,受本条例保护。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考古发掘、研究展示、开发利用保护利用、工程建设、生产生活、参观游览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遗址出土和埋藏的古人类化石、动植物化石、古人类文化遗存、自然遗存等依法属于国家所有,受本条例保护。

第四条【保护区域】  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界线按照万寿岩遗址保护规划确定。保护范围为:以万寿岩山体为主体,东至南坑东沿,南至岩南沿,西至淳化坂西沿,北至蕉坑仔南沿;建设控制地带为:以绝对保护区边界向东延伸至南坑东沿山脊线,向西延伸至吕厝龙脉山顶,向南延伸至岩南岩,向北延伸至蕉坑仔山顶。

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保护标志和界桩由市人民政府设置。

第四条【保护区域】  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界线按照万寿岩遗址保护规划确定。保护范围为:以万寿岩山体为主体,东至南坑东沿,南至岩南沿,西至淳化坂西沿,北至蕉坑仔南沿;建设控制地带为:以绝对保护区保护范围边界向东延伸至南坑东沿山脊线,向西延伸至吕厝龙脉山顶,向南延伸至岩南岩,向南延伸至渔塘溪南岸向北延伸至蕉坑仔山顶。

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保护标志和界桩由市人民政府设置。

第五条【原则措施】  遗址保护工作应当坚持原址保护、科学规划、加强管理、合理利用,确保遗址的真实性、完整性,保持周边环境与遗址相协调。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及、损害遗址及其环境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资、捐赠和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遗址保护。

第五条【原则措施】  遗址保护工作应当坚持原址保护保护为主、科学规划、加强管理、合理利用,确保遗址的真实性、完整性,保持周边环境与遗址相协调。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及、损害遗址及其环境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资、捐赠和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遗址保护。

单位和个人劝阻、举报破坏遗址及其环境的行为,或者对遗址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由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管理体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遗址保护工作的领导,将遗址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遗址保护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强遗址保护专门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协调解决遗址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遗址安全。

市、三元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遗址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三元区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建设、城乡规划、交通、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旅游、宗教事务等主管部门和遗址所在地的三元区岩前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遗址保护的相关工作。

遗址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做好遗址保护工作。

第六条【管理体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遗址保护工作的领导,市、三元区人民政府负责万寿岩遗址保护工作将遗址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遗址保护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强遗址保护专门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协调解决遗址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遗址安全。

市、三元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遗址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万寿岩遗址文物保护管理所,作为万寿岩遗址专门保护机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遗址保护和管理。

市和三元区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建设、城乡规划、交通、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旅游、宗教事务、科技等主管部门和遗址所在地的三元区岩前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遗址保护的相关工作。

遗址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做好遗址保护工作。

第七条【保护机构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门的遗址保护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遗址保护规划、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规划的具体实施;

(二)保护遗址安全和环境风貌,做好遗址水患治理、危岩加固、防盗、防腐蚀、防自然灾害等工作;

(三)对古人类生产生活区域的文物本体进行日常监测、维护,并做好记录档案;

(四)收藏、保管、整理、保护、展示出土文物标本,开展学术研究和科普宣传教育,建立遗址信息数据库,并向社会提供遗址信息展示服务;

(五)对遗址进行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制止破坏遗址及其环境风貌的行为,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六)制定考古工作计划,协助做好遗址考古发掘工作,并对考古发掘活动进行监管;

(七)其他与遗址保护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保护机构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门的遗址保护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万寿岩遗址文物保护管理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遗址保护规划、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规划的具体实施;

(二)保护遗址安全和环境风貌,做好遗址水患治理、危岩加固、防盗、防腐蚀、防自然灾害等工作;

(三)对古人类生产生活区域的文物本体进行日常监测、维护,并做好记录档案;

(四)收藏、保管、整理、保护、展示出土文物标本,开展学术研究和科普宣传教育,建立遗址信息数据库,并向社会提供遗址信息展示服务;

(五)对遗址进行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制止破坏遗址及其环境风貌的行为,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六)制定考古工作计划,协助做好遗址考古发掘工作,并对考古发掘活动进行监管;

(七)其他与遗址保护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八条【记录档案】 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遗址记录档案。记录档案应当系统完整、准确翔实,并实现信息化。

第八条【记录档案】 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遗址记录档案。记录档案应当系统完整、准确翔实,并实现信息化。

第九条【规划管理】 遗址实行规划保护制度。市、三元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实施遗址保护规划,根据遗址保护规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三元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编制、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规划涉及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时,应当征求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与遗址保护规划相衔接。

岩前村镇规划和建设,应当与遗址保护规划相协调,不得破坏遗址周边的环境风貌。

第九条【规划管理】  遗址实行规划保护制度。市、三元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实施遗址保护规划,根据遗址保护规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三元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编制、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等涉及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时,应当征求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与遗址保护规划相衔接。

岩前村镇规划和建设,应当与遗址保护规划相协调,不得破坏遗址周边的环境风貌。

第十条【应急管理】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遗址保护应急预案。在发生危及遗址安全的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发现遗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十条【应急管理】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遗址保护应急预案。在发生危及遗址安全的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发现遗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地质灾害防治】 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遗址本体及周边进行地质环境调查和分析,按照遗址保护规划要求开展地质灾害治理,防范泥石流和弃渣滑坡。

第十一条【地质灾害防治】 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遗址本体及周边进行地质环境调查和分析,按照遗址保护规划要求开展地质灾害治理,防范泥石流和弃渣滑坡。 

第十二条【建设管理】 在遗址保护范围内,除根据遗址保护规划并经依法许可建设遗址保护与展示设施外,不得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或者实施爆破、钻探、挖掘等危害遗址安全的作业。

在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依法批准,建设工程的体量、风格、高度等应当符合遗址保护规划,与遗址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遗址风貌。

在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发现化石或者其他文化遗存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同时向市或者三元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建设管理】 在遗址保护范围内,除根据遗址保护规划并经依法许可建设遗址保护与展示设施外,不得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或者实施爆破、钻探、挖掘等危害遗址安全的作业。

在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依法批准,建设工程的体量、风格、高度、色彩等应当符合遗址保护规划,与遗址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遗址风貌。

在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过程中,在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经审批同意的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发现化石或者其他文化遗存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同时向市或者三元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用地保护】 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新批宅基地,并按照遗址保护规划依法将土地性质逐步调整为遗址保护用地。

三元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遗址保护规划逐步迁出并安置遗址保护范围内原有村民。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原有住宅不符合保护规划的,岩前镇人民政府和遗址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改善村镇环境和提高村民生活水平进行整治。

按照遗址保护规划调整土地性质、迁出村民和整治村民住宅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补助。

 第十三条【用地保护】 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新批宅基地和老宅翻新并按照遗址保护规划依法将土地性质逐步调整为遗址保护用地。

三元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遗址保护规划逐步迁出并安置遗址保护范围内原有村民。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原有住宅不符合保护规划的,岩前镇人民政府和遗址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改善村镇环境和提高村民生活水平进行整治。

按照遗址保护规划调整土地性质、迁出村民和整治村民住宅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补助。

第十四条【环境整治】 在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开展对遗址环境产生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新建污染和破坏遗址环境的项目设施。对现存污染和破坏遗址环境的项目设施,三元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处理措施,限期治理或者搬迁。

第十四条【环境整治】 在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开展对遗址环境产生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新建污染和破坏遗址环境的项目设施。对现存污染和破坏遗址环境的项目设施,三元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处理措施,限期治理或者搬迁。

第十五条【生态保护】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遗址保护需要,组织实施遗址生态环境修复和绿化。

在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绿化活动,应当按照不破坏遗址本体、保护地形地貌、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进行,并符合遗址保护规划要求。

第十五条【生态保护】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遗址保护需要,组织实施遗址生态环境修复和绿化。

在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绿化活动,应当按照不破坏遗址本体、保护地形地貌、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进行,并符合遗址保护规划要求。

第十六条【考古管理】 在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标本采集的,应当由考古发掘单位提出申请,征求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意见,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遇有重要发现或者需要组织发掘、清理的,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请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严格进行编号登记,由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收藏保管。

第十六条【考古管理】  在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标本采集的,应当由考古发掘单位提出申请,征求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意见,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应由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征求相关考古发掘单位意见,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遇有重要发现或者需要组织发掘、清理的,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请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严格进行编号登记,由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收藏保管。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严格进行编号登记并报请批准收藏。

第十七条【拍摄管理】 需要利用遗址作为场景拍摄电影、电视和其他音像资料的,拍摄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拍摄单位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拍摄管理】  需要利用遗址作为场景拍摄电影、电视和其他音像资料的,拍摄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拍摄单位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拍摄的成果应该无偿提供给保护机构备案存档

第十八条【禁止行为】 在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盗掘、哄抢、私分、非法买卖文物;

(二)发现文物后藏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

(三)破坏遗址地层和重要遗迹;

(四)采矿、开窑、挖山;

(五)取土、打井、挖塘、开渠、建坟修墓、圈地养殖;

(六)野炊,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祭祀品、树叶、荒草、秸秆、垃圾等;

(七)擅自移动、涂污、损坏、拆除保护标志和界桩等遗址保护设施;

(八)倾倒、排放污染物;

(九)其他有损遗址及有关设施安全和周边环境的行为。

第十八条【禁止行为】 在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盗掘、哄抢、私分、非法买卖文物;

(二)发现文物后藏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

(三)破坏遗址地层和重要遗迹;

(四)采矿、开窑、挖山;

(五)取土、打井、挖塘、开渠、建坟修墓、圈地养殖;

(六)野炊,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祭祀品、树叶、荒草、秸秆、垃圾

(七)擅自移动、涂污、损坏、拆除保护标志和界桩等遗址保护设施;

(八)擅自倾倒、排放污染物;

(九)其他有损遗址及有关设施安全和周边环境的行为。

第十九条【遗址公园建设】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万寿岩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规划,积极推进遗址公园建设,完善各项基础设施,使遗址逐步形成具有保护、收藏、科研、展示、教育、游憩等功能,集旧石器时代文化体验、古人类科考、科普及爱国主义教育为一体的公共空间。

第十九条【遗址公园建设】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万寿岩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规划,积极推进遗址公园建设,完善各项基础设施,使遗址逐步形成具有保护、收藏、科研、展示、教育、游憩等功能,集旧石器时代文化体验、古人类科考、科普及爱国主义教育为一体的公共空间。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万寿岩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规划,建设遗址公园,完善各项基础设施,发挥遗址公园保护、收藏、科研、展示、教育、游憩等功能,使之成为集旧石器时代文化体验、古人类生态环境科考、科普及爱国主义教育为一体的公共空间。

第二十条【展示利用】 遗址的展示利用应当符合遗址保护规划,坚持最小干预和科学利用,防止和减少对遗址及其环境造成破坏和影响。

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遗址出土的文物及科研成果,通过不断提升遗址博物馆展陈、遗址公园建设,展示、宣传遗址的历史风貌和价值。遗址重要遗存应当以原址保护性展示和数据化展示为主要形式。

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有关遗址普遍价值的学术研究和交流,确保遗址价值和内涵的有效诠释。

第二十条【展示利用】 遗址的展示利用应当符合遗址保护规划,坚持最小干预和科学利用,防止和减少对遗址及其环境造成破坏和影响。

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遗址出土的文物及科研成果,通过不断提升遗址博物馆展陈、遗址公园建设,展示、宣传遗址的历史风貌和价值。遗址重要遗存应当以原址保护性展示和数据化展示为主要形式。

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有关遗址普遍价值的学术研究和交流,确保遗址价值和内涵的有效诠释。

第二十一条【宣传教育】  市、三元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通过网络、手机、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介,加大遗址价值的宣传,增强公众对遗址的保护意识。

教育部门应当将遗址古人类文化知识编入中、小学生乡土教材,组织中、小学生到遗址参观学习,开展科普及爱国主义教育。

第二十一条【宣传教育】  市、三元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通过网络、手机、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介,加大遗址价值的宣传,增强公众对遗址的保护意识。

教育部门应当将遗址古人类文化知识编入中、小学生乡土教材,组织中、小学生到遗址参观学习,开展科普及爱国主义教育。

第二十二条【文化旅游】 遗址的旅游开发,应当发掘其文化内涵,突出特质,宜游宜憩,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

鼓励和支持与遗址风貌、出土文物有关的文化产业项目,支持利用遗址价值开发创意文化产品。

第二十二条【文化旅游】 遗址的旅游开发,应当发掘其文化内涵,突出特质,宜游宜憩,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遗址的旅游开发,应当符合遗址保护规划,发掘其文化内涵,突出特质,宜游宜憩,适度开展旅游活动,充分考虑遗址承载力,在保护遗址的前提下,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

鼓励和支持与遗址风貌、出土文物有关的文化产业项目,支持利用遗址价值开发创意文化产品。

第二十三条【违法建设作业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危害文物安全作业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恢复原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法建设作业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危害文物安全作业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恢复原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法禁止行为责任】 违反本条例遗址保护禁止行为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市或者三元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市或者三元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并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市或者三元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八条第(四)项、第(八)项规定的,由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法禁止行为责任】 违反本条例遗址保护禁止行为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八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市或者三元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市或者三元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并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市或者三元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八条第(四)项、第(八)项规定的,由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渎职责任】 遗址保护管理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遗址保护管理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遗址保护规划实施遗址保护的;

(二)将遗址保护经费挪作他用的;

(三)未采取保护措施导致遗址及其环境遭受破坏的;

(四)未履行保护职责造成文物被盗或者损坏的;

(五)未制止与遗址保护、利用无关的建设活动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渎职责任】 遗址保护管理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遗址保护管理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遗址保护规划实施遗址保护的;

(二)将遗址保护经费挪作他用的;

(三)未采取保护措施导致遗址及其环境遭受破坏的;

(四)未履行保护职责造成文物被盗或者损坏的;

(五)未制止与遗址保护、利用无关的建设活动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转致】 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转致】 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实施时间】  本条例自        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实施时间】 本条例自        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报告

 

2017227日在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

三明市住建局局长    曹榕庆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向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报告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全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总体情况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我市正处于大拆除、大建设阶段,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问题逐渐显现,成为城市空气污染严重的首要污染物。近年来,为改善提升我市城市建设新形象,市政府始终将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作为城市建设管理的工作重点,结合国家文明城、生态城、卫生城等创建工作,采取了多项措施,综合治理建筑工地扬尘污染。

我市扬尘污染主要来源于土石方开挖、建筑工地、渣土运输、旧房拆迁等方面。截止2016年底,全市受监工程1065个(单位工程3482个),其中房屋建筑工程959个、3279个单位工程、2543万平方米,市政工程106个、203个单位工程、受监长度86.2公里。2016年全市房屋征收项目共31个,总建筑面积约34.32万平方米,完成房屋征收总建筑面积约6.13万平方米。经过整治,目前,全市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围挡率达到95%以上(其中,三明市区达98%以上),施工道路硬化率98%以上;市区重点建筑工地均配备“雾炮”设备和微灌喷雾系统;全市共有渣土车493辆,全部安装GPS系统,纳入管控平台统一监控。全市建筑工地施工环境、场容场貌明显改观,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创建水平明显提升,市区环境空气有关数据显示,跟施工扬尘有关的PM10mg/m3)指标呈逐年下渐趋势(从2011年的0.09下降到2016年的0.046),环境空气达标天数呈现逐年上升态势(从2011年的91.5%提高到2016年的98.6%),扬尘治理取得阶段性成效。主要采取了以下几方面措施:

(一)健全制度。2014年开始,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关于规范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筑渣土运输管理的通知》(明建〔201447号)、《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及扬尘防治管理的通知》(明建综〔201511号)、《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市区建设工程围档建设和管理的通知》(明建筑〔201560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提升市区空气环境质量行动计划的通知》(明政办〔201686号)、《关于落实进一步提升市区空气环境质量行动计划的通知》(明建筑〔2016175号)等文件,及时转发《〈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闽建建〔201617号)等相关文件,落实市、区两级住建、城管、质监、安监等部门职责,明确建设工程围挡建设标准和要求。在市区建立扬尘整治督巡查制度,实行建筑工地扬尘设施配备标准及开工条件核查制度,督促市区建筑工地配备“雾炮”设备和微灌喷雾系统。

(二)严格监管。从产生扬尘污染的源头抓起,落实各项管理措施,严格监管。一是加强土石方开挖管理。建立监督约束机制,对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的土石方开挖采取差异化管理。对开挖土石方规模大,施工条件差,粉尘排放多的重点项目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提高监管实效。2015年,针对贵溪洋片区扬尘污染问题,市住建局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专项治理,约谈了市城投集团公司、三明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三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有关责任单位。二是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监管。推行建筑施工现场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实行开工条件核查制度,严格要求建筑工地开工前按照要求,设置高度不低于2.5米的封闭式围挡,杜绝敞开式作业,并对施工场地内主要道路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和建筑垃圾分类集中堆放并采取覆盖或固化措施,所有在建工地均设置洗车台。通过加强施工前的开工条件核查管理,2015年以来市区建筑工地共设置围挡长度12100米,施工场地硬化72180平方米;2016年下半年以来新设置围挡上喷淋装置8940米,移动式喷雾设备45台。三是加强渣土运输管理。对建筑渣土运输,严格市场准入,实施资质管理。加强“出土、倾倒、路面运输”两点一线的监管和控制,严历查处渣土运输未批先倒、无资质运输、不按审批路线运输、随意撒漏、超高超限超载、未净车出场、轮胎带土运输等各类违规现象,2016年共查处各类违规运输车辆2037辆次。四是加大路面洒水降尘。11月至4月,每天(雨天除外)至少两趟,510月,每天(雨天除外)三趟,对于人口密集区域、粉尘污染较严重的路段适当增加洒水降尘作业次数。

(三)开展创建。以文明创建活动为载体,加强施工安全质量管理,提高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水平。在创建省优质工程、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和合同价1亿元以上的项目上,要求落实标准化样板展示,鼓励工地创建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2016年我市已申报创建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共22个,近两年,共有9个项目已被评为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2016年市住建局在三明万达广场和永安市建发燕郡B标段1-3号楼工地共召开两次全市质量安全标准化现场观摩会,组织全市住建局分管领导、监督机构负责人、建筑施工、监理企业等共一千余人参观学习,观摩会重点展示了扬尘治理的各项措施,极大地提高全市文明施工水平。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尽管全市建筑施工扬尘整治与文明施工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与群众的期待相比,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个别责任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追求抢赶工期,对扬尘整治重视程度不够,未能将扬尘整治作为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环保意识不强,扬尘整治经费投入不足、工地洒水降尘等措施落实不够到位,进出车辆冲洗不及时、渣土运输车辆滴撒漏等现象时有发生。

(二)部分工地扬尘防治与现场条件矛盾有待化解,扬尘控制的重点环节和部位整治手段亟待创新。部分拆除工程因工期短,园林、市政工程因点多面广、线路长等原因,施工现场围挡不够到位,洒水降尘不够及时;大型土石方及山体开挖、房屋建筑基础开挖阶段、房产开发市政配套工程阶段,房屋拆除以及施工现场裸土等区域,扬尘问题较为明显;综合管线开挖等工程,扬尘防治仍需进一步加大力度,混凝土车、渣土车运输过程中抛撒滴漏现象时有发生。

(三)建筑工地监督执法力量需进一步加强。目前,全市建筑工程数量、规模、面积不断提升,工程监管队伍力量明显不足,建筑工地扬尘监管主要靠质安站、城管等部门,这些单位本身还要承担其他监管任务,有的单位扬尘监管工作疲于应付。一是监督人员不足。目前,市区受监工程有近160个,而市区(含两区)符合监管执法要求的监督人员仅有23人。二是工作经费紧张。两区站均为全额拨款单位,但经费均为住建局统筹。市质安站工资经费由财政拨付,但工作经费长期无法解决。三是监督执法车辆缺乏。住建局质安监督机构无监督执法车辆,日常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困难。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下阶段,市政府将继续进一步加大扬尘整治力度,健全体制,完善机制,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在抓常抓细抓长上下功夫,逐步实现扬尘治理由目前集中整治、高频检查、高压监管向常规工作、细化落实、长效管理转变。力争到2017年底前,建立全市防治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综合体系,到2019年,全市建筑扬尘污染状况明显改善。

(一)进一步落实扬尘整治责任。一是落实住建、城管、环保、公安、交通等监管部门职责,各负其责,形成监管合力。二是严格落实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扬尘整治责任,加强教育培训,加大经费投入,确保各项控尘措施落实到位。三是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施工扬尘监管职责,切实把扬尘治理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落实在行动上。四是落实开工条件核查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

(二)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继续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规范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按照“双随机”检查机制开展监督执法,加强施工现场防治重点的扬尘整治工作,深化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工作,积极推进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和优质工程的创建工作,建立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创建机制,完善市级优质工程创建制度。

(三)进一步强化舆论宣传导向。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抓好舆论引导,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宣传正面典型,曝光反面案例,营造政府主导、部门监管、群众参与、社会关注的良好氛围。认真受理投诉举报,有诉必查、有尘必处,形成震慑。

(四)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定。研究制定渣土车技术规范,推广使用新技术规范的密闭渣土运输车辆,防止渣土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滴撒漏现象。推行房屋拆除示范合同,规范旧房拆除的审批和监督,落实属地管理原则。轻度、中度污染天气时,启动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加强建筑工地管控,城区除应急抢险外,停止土石方和建筑拆除作业,各工地停止渣土车运输,重点工地启用喷雾抑尘设施;适当增加主城区干道和次干道的清洗和洒水作业频次。

(五)加快我市建筑业生产方式的转型升级。积极推广装配整体式房屋建筑,加快发展建筑工业化;逐步淘汰或限制现场搅拌砂浆,推广预拌砂浆或干混砂浆的应用。

(六)实施建筑工地远程监控。2017年起对新报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远程监控,及时利用监控设备生成的图像、视频等大数据资料加强对工程项目扬尘情况的管理。

(七)进一步增加财政投入。配置必要的监测设备和重点施工工地监控设备,建立网络化监控平台,提高监测监控能力;长效解决全市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执法车辆等问题。

以上报告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关于《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

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7227日在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王 庆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我对《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市政工程、重点工程大力推进,建筑施工等带来的扬尘污染也日趋严重,成为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人大代表密切关注。市人大常委会把推动防治大气污染作为监督工作重点,把推进防治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作为防治大气污染的重要切入点,积极回应人民关切。为此,制定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是十分必要的。

二、起草过程

    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徐铮多次召开会议,听取《决定(草案)》的制定工作汇报并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庆和陈仪代多次参加调研、座谈,提出具体工作要求。20161110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庆带领立法调研组就《三明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管理条例》立法调研项目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形成了调研报告。201724日,环城工委会同市政府办、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共同商讨制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具体工作,形成了初步共识。201726日,环城工委就制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的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了专题汇报,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形成了《决定(草案)纲要》。2017213-14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庆带领市人大常委会环城工委、市政府办、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人赴永安考察中国重汽集团福建海西汽车有限公司城市智能渣土车的有关情况。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环城工委会同有关部门三易其稿,并于2017222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讨论,形成了《决定(草案)》。

    三、起草原则

    一是坚持实事求是,切实可行的原则;二是坚持务实创新,有所突破的原则;三是坚持突出重点,明确职责的原则。

    四、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共分为七个部分:

    (一)第一部分是明确防治目标,提出了制定政府规章、建立防治扬尘管理体系、实现建筑扬尘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的三个时间节点。

(二)第二部分是突出防治重点,并作出了防治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的具体要求。

(三)第三部分是落实各方职责,主要是明确监管部门、各方责任主体的具体职责

(四)第四部分是建立健全机制,加大查处力度,促进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

(五)第五部分是保障资金投入,对日常检查、监督执法的管理费用和污染防治资金的使用作出规定。

(六)第六部分是加大宣传力度,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七)第七部分是加强监督检查,对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同级人民政府落实本决定提出具体要求。

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审议。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

 

2017227日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建筑施工扬尘是造成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对改善大气环境尤为迫切和重要。为营造良好的文明施工环境,有效控制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提高和改善空气质量,加快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作出如下决定:

一、要明确防治目标。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作部署要求,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把防治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实行综合治理,全面扎实推进。2017年,市政府要制定并实施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规章;2018年,全市要建立防治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综合体系;2019年,全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状况明显改善,达到省政府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

二、要突出防治重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重点是新建、改建、扩建、拆除、采挖及相关运输等建筑施工活动所产生的扬尘。要突出建筑垃圾、渣土的运输和处置,统一管理渣土清运,运输车辆要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推广使用符合专用车辆标准和本市环保要求的新型城市智能渣土车;要规划建设渣土消纳和建筑垃圾处置场地,指定运输路线、时间和倾倒地点;要加快我市建筑业生产方式的转型升级,积极推广装配整体式房屋建筑,加快发展建筑工业化,积极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三、要落实各方职责。要明确住建、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行政执法,切实做好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的监管工作。明确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有关工作的审批、核准、管理,设定前置条件,做好源头治理。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职责,建立健全扬尘防治责任制,切实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各方责任主体应积极配合并接受住建、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

四、要建立健全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信息沟通、联合执法、督查督办、投诉和举报、奖惩考核等工作机制。全市要适时集中开展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专项治理行动,促进建筑施工工地管理规范化、常态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用事业管理、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接受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加大对未按要求做好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查处力度。

五、要保障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防治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的财政投入,提高监测监控能力,保障环保、住建等部门日常检查和监督执法的管理费用的投入。建设单位要保证施工扬尘污染治理资金,将污染防治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单位应保证专款专用。

六、要加大宣传力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重要意义、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各界积极献计出力,营造关心、支持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促进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深入开展。

七、要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大对本决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力度,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及时反映群众呼声,了解防治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和支持同级人民政府切实推进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决定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名单

 

2017227日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任命罗金水为三明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任命谢家芹为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任命陈兴为三明市教育局局长;

任命李荣安为三明市科学技术局局长;

任命王立文为三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

任命王灏为三明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局长;

任命陈育煌为三明市公安局局长;

任命张健为三明市监察局局长;

任命曾永生为三明市民政局局长;

任命刘叶爱为三明市司法局局长;

任命邓永辉为三明市财政局局长;

任命吴成城为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任命林建星为三明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任命吴成球为三明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任命曹榕庆为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任命张国球为三明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任命郑加录为三明市农业局局长;

任命刘小彦为三明市林业局局长;

任命章新华为三明市水利局局长;

任命张建林为三明市商务局局长;

任命陈丽珍为三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

任命蔡金明为三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任命卢维沙为三明市审计局局长;

任命江鸣为三明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主任;

任命吴擢祥为三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任命张清水为三明市体育局局长;

任命马玉华为三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任命郑建勋为三明市统计局局长;

任命陈欣为三明市旅游局局长;

任命张元江为三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

任命杨建利为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任命单新民为三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的检察人员名单

 

2017227日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任命黄小斌为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

任命刘文婷为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免去吴美华的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的机关工作人员名单

 

2017227日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免去余梦华的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职务;

免去于卫闽的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职务;

免去谢辉添的三明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职务;

免去余荔苹的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职务;

免去陈熙嵩的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农村经济委员会主任职务;

免去邓善存的三明市人大常委会环境与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职务;

免去黄高明的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华侨、台胞委员会主任职务;

免去李新华的三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免去谢复兴的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免去练明荣的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免去陈小玲的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农村经济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免去江长虹的三明市人大常委会环境与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免去陈宝熙的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华侨、台胞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任命江长虹为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任命于卫闽为三明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

任命谢辉添为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

任命池明流为三明市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主任;

任命邓善存为三明市人大常委会环境与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主任;

任命陈立兵为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华侨(台胞)工作委员会主任;

任命谢复兴为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任命练明荣为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任命余梦华为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任命陈小玲为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任命黄月珍为三明市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任命陈建芳为三明市人大常委会环境与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任命陈宝熙为三明市人大常委会环境与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017227日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主 任 委 员:王 庆

副主任委员:苏玉振   

      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张鸿飞    陈兴万 

  陈红梅(女) 黄金伙    谢辉添        

 

 

关于《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的说明

 

2017227日在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兼秘书长   陈仪代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就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作如下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规定,经主任会议研究,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9人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6人,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9人。所提名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都是本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照上届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构成,所提名的人选中,有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有熟悉人大工作的人大常委会机关和党群单位的负责人,有妇女和民主党派成员。

根据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职责是审查补选的本届市人大代表和新选出的下一届市人大代表的资格是否有效。

名单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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