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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二期

2016-07-29 16:45    来源:市人大     字号:    点击数:{{ pvCount }} 次

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议程 

2016627日—28日)
 

一、审议《三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 

二、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关于道路交通安全“一法一例一办法”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并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满意度测评; 

三、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四、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市本级决算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2015年市本级决算; 

五、审查和批准《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市本级财政收支预算调整事项的议案》; 

六、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七、听取和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生态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并作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草案) 

八、听取和审议《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九、审议有关人事事项。 


 

  

关于《三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6627日在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  黄圣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会议安排,现就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三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文明城、卫生城创建工作的深入推进,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服务水平大幅提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面貌有了显著改善。与此同时,随着城市化的持续推进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尤其是在建筑物外立面及附属设施、占道搭建堆放、占道摆摊设点、占道停车、临街经营、城市道路车辆运输、户外广告(条幅、小广告)、公共环境卫生、建设工程废弃物以及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等方面,问题比较突出,群众意见较大。尽管国务院和我省人大分别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但两部法规出台于上世纪90年代前期,规定的内容比较原则、笼统,具有明显的滞后性,且对我市出现的上述问题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因此,需要在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三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法律制度层面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明确管理主体、行为约束和违法责任。 

二、起草过程 

市人大常委会年初将《条例》列为2016年立法正式项目后,市政府及时作出部署,确定市住建局、城管局、法制办为《条例》起草责任单位,共同做好起草工作。3月初,市城管局在调研基础上,提出了《条例》草案架构意见。317日,原分管城建的纪熙全副市长主持召开《条例》起草工作专题会议,对起草工作要求、进度作进一步的部署安排。会上讨论确定《条例》内容架构,并确定成立《条例》起草执笔小组,具体负责《条例(草案)》草拟工作。3月底《条例(草案初稿)》形成后,市住建局、城管局和法制办组成三个调研组,分赴永安、沙县等6个县(市)开展实地调研,广泛听取县直有关单位和基层社区代表意见。起草小组在吸纳各方面意见、建议基础上,进行多次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由市住建局于4月初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办将送审稿发送市直部门和各县(市、区)征求意见;市住建局、城管局于418日委托省住建厅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有关专家对《条例(草案送审稿)》进行论证。而后,市法制办根据市直部门、县(市、区)反馈意见和专家论证会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反复修改,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的审查修改稿,并经20164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条例(草案)》。 

三、主要内容说明 

《条例(草案)》在遵循地方立法“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原则的基础上注重突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内容精简,凡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除为保持体例完整需要外,原则上不作重复表述;二是问题导向,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涉及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多个领域,不求面面俱到,注重解决调研论证中发现的因上位法立法缺失导致的我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重点领域的突出问题。 

《条例(草案)》共七章七十五条,内容包括总则、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其设定的重要制度和主要规范有: 

(一)关于适用范围 

《条例(草案)》第二条对适用区域作出规定,即“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市政府根据我市城市发展水平和城市化管理要求,经过多次的讨论研究,确定直接适用范围为市区和县城的城市建成区,并授权市、县两级政府可以确定条件成熟的其他区域(集镇、开发区等)列入管理范围,在省办法适用范围的基础上进行明确和扩展。 

(二)关于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 

《条例(草案)》结合我市城市管理的实际情况,在第二章专章设立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根据不同区域、场所、设施的各自特点,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任区域和责任人作出划分和界定(第十三条),并对责任人责任进行规定(第十四条),从立法上解决我市长期以来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不清、责任不到位的问题。 

(三)关于市容管理 

城市容貌涵盖了城市建设管理的多个领域,《条例(草案)》主要针对前期调研和日常管理中发现的我市普遍存在、矛盾集中且需要通过立法明确规范的城市“三面”(立面、路面、店面)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一是立面管理,包括建(构)筑物外立面容貌、临街建筑物附属设施搭建(堆放、安装)、架空管线设置、建设工地围挡、户外广告及其他宣传营销设施设置、小广告张贴、景观照明(第十六至十八、二十、二十八至三十条);二是路面管理,包括道路公用设施容貌、园林绿化、占道搭建堆放、占道经营(摆摊设点)、车辆道路运输、停车泊位设置和占道停车(第十九、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七条);三是店面管理,包括临街商铺经营、特殊经营(车辆维修养护、冷作加工、废品收购、殡葬服务等)门店设置(第二十三、二十五条)等。同时,根据我市各地城市发展水平和城市品位的差异化,《条例(草案)》不统一全市市容标准,在第十五条规定授权市、县两级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结合各自的城市定位,制定出既符合当地城市品位又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城市容貌标准。 

此外,《条例(草案)》在第二十八条仅对户外广告设施影响城市容貌的情形进行规定,对我市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拟通过另行出台配套的政府规章进行专门规范。 

(四)关于环境卫生管理 

《条例(草案)》主要针对前期调研中发现的群众反映强烈、影响较大且尚需立法明确规范的城市环境卫生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一是垃圾处理原则,明确实行垃圾分类投放、收运、处置制度,并推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和综合利用(第三十六条);二是公共环境卫生管理,细化公共卫生禁止性行为、规范环卫作业、加强特殊作业(车辆维修养护、冷作加工、废品收购等)环境卫生管理和公共场所宠物粪便处理(第三十一至三十五条);三是城市垃圾管理,重点突出餐厨废弃物处理、装修垃圾定点堆放清运、建设工地污泥清理、建设工程废弃物运输管理(第三十七至四十一条)。其中,《条例(草案)》在第三十八条对餐厨废弃物处理仅作原则性禁止规定,拟通过另行出台配套的政府规章对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进行专门规范。 

(五)关于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管理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是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基础和保障。《条例(草案)》主要针对目前我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中出现的新建(改建)小区、人口密集区的环卫设施配套建设保障、环卫设施管理维护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一是确立市、县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制度(第四十二条);二是实行配套环卫设施建设“四同时”制度(第四十三条);三是规范环卫设施拆除、公共厕所设置使用、临时环卫设施设置(第四十四至四十六条)。 

(六)关于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有关法律责任的设置,原则遵循上位法已有规定的一般不作重复规定的立法技术要求,主要规范没有直接上位法、草案自行设定以及在上位法规定处罚幅度内作出调整的罚则。罚则的设定紧紧结合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际,根据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处罚设定权限,并参考部门规章及其他地市的立法经验,主要采取先行责令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再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性,设定一定数额幅度的罚款。 

具体来说,《条例(草案)》中的罚则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新增设定,即上位法未对违法行为的相应法律责任作出规定,自行设定罚则,包括第四十七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四十八条“建(构)筑物外立面装修(饰)”、第五十条“架空管线设置”、第五十一条“园林绿化作业渣土、枝叶清除”、第五十三条“占道搭建”、第五十七条“占道停车”、第五十八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第五十九条“宣传营销设施设置和小广告张贴”、第六十条“夜景照明设施”、第六十一条“垃圾倾倒、堆放”、第六十二条“特殊作业环境卫生”、第六十三条“禽畜饲养和宠物粪便”、第六十四条“餐厨废弃物处置”、第六十五条“装修垃圾堆放”、第六十六条“建设工地环境卫生”、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垃圾运输”、第六十八条“环卫设施配套建设”、第七十条“临时环卫设施设置”等违反《条例(草案)》中相对应的禁止性和义务性条款设定的罚则;二是从严规定,即在上位法已作规定的罚款幅度内提高处罚起限。此类情形主要考虑上位法虽已对法律责任作出规定,但因其制定时间较早,当时设定的罚则与当下经济发展水平已不对应,在不突破上位法规定的前提下合理提高罚款起限,增加行为人的违法成本,强化管理实效,包括第四十九条“建筑物附属设施搭建安装等”、第五十二条“建设工地围挡”、第五十三条“占道堆放”、第五十四条“占道经营”、第五十五条“临街商铺经营”、第五十六条“车辆道路运输”、第六十九条“环卫设施管理”等罚则。此外,《条例(草案)》还在第七十二、七十三条针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渎职责任以及妨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执法)和作业人员执行公务责任作出规定。 


 

  

关于《三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的初步审查报告  

(2016年6月27在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环境与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  邓善存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425,《三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徐铮多次召开会议听取立法工作汇报并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庆和陈仪代多次参加调研、座谈,提出具体工作要求。53,环城委启动初审的相关工作。我委将《草案》发至12个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环城委,结合511全市环城工作座谈会,整理收集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对《草案》的修改意见、建议。54,环城委和法工委共同赴福州市、温州市学习考察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立法经验。517,我委召开市直机关部门座谈会,听取市政府法制办、住建局、城管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卫计委、规划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对《草案》的修改意见。51820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庆带领部分常委会委员、环城委、法工委成员赴宁化、清流、明溪、大田开展立法调研,听取了四个县人大常委会及政府相关部门、部分乡镇负责人、人大代表和市容和环境卫生一线执法人员的意见。此外,我委还委托其余8个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开展立法调研,汇总修改意见、建议。为了做好本法规初审工作,523,环城委会同法工委成员一起赴省人大常委会环城工委召开专家征求意见会,听取和征求了6名专家和省人大常委会环城工委业务处和秘书处人员对《草案》的修改意见。527,又召开了有部分市人大代表和市环保产业协会、环境卫生协会、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房地产协会、广告协会等利益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人参加的征求意见会,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65,环城委还会同法工委赴广东肇庆市学习考察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立法经验。法工委提前介入,组织有关部门对《草案》逐条逐句进行了修改。在充分调研论证及修改的基础上,我委提出了初步审查意见,现将初步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该条例的必要性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是维护城市正常运转的一项基础性公众管理工作,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我市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管理主要依据是199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1994年施行的《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范围在不断延伸、内涵在不断丰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领域出现诸多新情况、新问题,查处、解决一些问题和矛盾缺乏依据,严重削弱了管理成效。为此,起草一部具有地方特色、体现人民意愿、符合我市实际的城市管理法规显得尤为重要。 

近年来,随着国家文明城、卫生城创建工作的深入推进,我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为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创造更加方便、舒心、美好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制定我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地方性法规是有必要和可行的 

二、对《草案》内容的修改意见、建议 

(一)关于《草案》的结构和章节 

政府提交的《草案》共有七章75条。根据立法调研论证的意见,建议对有关章节和条款进行调整和修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管理”一章不再单列,并入“环境卫生管理”章节,经调整和修改后,《修改稿》共有六章60条: 

一是《草案》第一章总则,11条款。在调研论证中,大家普遍认为,环卫工人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建议在总则中增加一条关于保障环卫工人权益的内容,根据国务院、省里的规定,并借鉴厦门、贵阳、包头、肇庆的立法经验,建议在《修改稿》中增加第十条 [环卫工人权益保障] 同时,将部分条款的顺序作了相应的调整。调整修改后,《修改稿》第一章共12条条款。 

二是《草案》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有3条条款。在征求意见中,一些人大代表认为,要明确责任区的划分原则和增设政府监督检查的义务,使条例实施更有可操作性,建议增加2条条款,分别是《修改稿》第十四条责任区划分原则和第十七条监督检查。增加责任区划分原则条款的理由:一方面是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 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将城市管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纳入网格化管理,明确网格管理对象、管理标准和责任人;另一方面是参照深圳、湛江等地立法经验;增加监督检查条款的理由:主要是增设政府的职责和监督检查的义务。调整修改后,《修改稿》第二章共5条条款。 

三是《草案》第三章市容管理16条条款。在征求意见中,有的代表和基层同志建议删减1条和增加3条条款。删减1条是:《草案》第二十三条经营活动限制,理由是:该条款内容属于加重相对人义务,法律依据不充分。增加3条,分别是:《修改稿》中第二十三条建筑景观管理,理由是:在征求意见中,反映建筑景观的管理和维护问题比较突出;第二十六条井盖沟盖维护、二十七条道路附属设施管理,理由是:《草案》第二十一条道路容貌管理只是笼统的规定了道路容貌管理的有关要求,现实中路不平、随意挖掘道路、井盖沟盖缺失等问题突出,故将原条文拆分为城市道路管理、井盖沟盖维护、道路附属设施管理三个方面条款进行规范和强调。调整修改后,《修改稿》第三章共18条条款。 

四是《草案》第四章和第五章节是分开表述,在征求意见中,有关部门和专家认为,建议将《草案》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与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16条,合并为同一章节即《修改稿》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理由是:一方面国务院《条例》的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内容即涵括了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城市垃圾管理及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内容,另一方面也是借鉴近年来深圳、无锡、肇庆等市的相关《条例》立法经验做法。同时,建议删减《草案》第四十条建设工地环境卫生管理,将相关内容归类整理到《修改稿》第三章第二十四条建设工地及其它场所容貌管理条款,理由是:这两条条款内容有重复和交叉。建议增加3条条款,分别是《修改稿》中第四章第三十九条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第四十三条社会化服务和第四十八条危险垃圾管理。理由分别是:要对城市环境公共卫生工作应当遵行的标准进行规定;符合建立环境卫生管理社会化服务的总趋势和要求;借鉴外地立法经验及结合调研征求的意见和建议。调整修改后,《修改稿》第四章共18条条款。 

五是《草案》第六章法律责任,有28条条款。在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中,有专家认为,《草案》中法律责任篇幅和比重偏大,占37%,部分罚则对法律责任的处罚自由裁量幅度过大,有的条款罚款上限和下限达到10倍,不利于公平公正执法,不符合立法精神。其中,《草案》第七十一条代履行责任条款,专家认为应当慎重使用,鉴于绝大多数设区市没有普遍设定代履行责任条款,故建议删减。经讨论后,我们建议对28条法律责任进行合并归类和删减调整,形成责任人处罚、违反市容管理处罚、违反环境卫生管理处罚、管理渎职责任、妨碍公务责任、转致6条。调整修改后,《修改稿》第五章共6条条款,减少了22条。 

(二)关于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1.关于责任区制度。调研论证中,有专家提出 “门前三包”制度实际上也是责任区管理制度的一种特殊形式,相对而言,范围较小而已。两个概念并行,将会造成理解和执行的混乱,在立法技术规范上存在大概念套小概念的问题。鉴于《草案》第十二条“门前三包”部分内容超出法定义务范围,故建议将“门前三包”扩充整理为责任人应履行义务,融入第三章市容管理和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要求中,既符合立法技术规范,又达到“三包”目的。 

2.关于责任区(人)确定。在征求意见中,一些专家和基层人大代表和执法人员认为,《草案》第十三条中对责任区以及责任人的确定,出现“或者”、“或”等表述,在实际操作中,责任主体不明确,不便执行,易推诿扯皮。建议在该条款第一款之后增加第二款“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有管理责任约定的,从其约定。”,作为前款补充,进一步明确责任先后顺序。另外,基层人大代表和社区代表普遍认为,《草案》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在实际中,由于目前我市各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人力、物力、财力相对薄弱,无法施行。建议采纳同等经济发达程度设区市的经验,修改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关于政府权力和义务 

在调研论证中,有专家提出《草案》内容更多的是体现了对管理相对人行为的制约限制,而对政府权力与义务的强制性制约内容明显不足,建议要增加政府的责任和义务:一、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政府责任方面。应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主体,要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体制。建议增加政府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章节中监督检查职责的条款。二、在执法监督与保障方面。《草案》对管理相对人设置了大量的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对市容和环境管理执法者的法律责任较为简化,应细化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对执法部门和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或监管不到位的责任等进行详细规定。在相关配套文件的制定和公开方面。《草案》中涉及的需要政府制定的相关规划、标准、规范和方案等表述不明确,应明确在条例施行起一定期限内制定,并在规定的政府平台公布,接受公民查询。四、责任制度监督检查方面。建议要在条例中明确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 

(四)关于环卫设施建设 

对《草案》第四十三条环卫设施配套建设条款内容,征求意见中,大家认为,该条款的政府职责不够明确,政府应先建设环卫设施,再建配套设施,要在原有条款基础上增设一款政府统筹建设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及工程设施的职责。因此,建议将《草案》第四十三条修改为《修改稿》第三十七条环卫设施建设,并增加第一款:“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和建设标准,建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收纳场所及公共厕所、工作房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和工程设施。” 

(五)关于条文表述 

1.《草案》第二、四、七、十一、十五条“市、县(市、区)”和“市、县(市)”建议统一修改为“市、县(区)”。 

2. 《草案》第五、十二、十三条表述涉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其中三元区涉及城东乡,明溪县涉及城关乡,宁化县涉及城郊乡,建议统一修改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3. 《草案》第五条第四款规定“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卫生、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建议考虑机构改革现状,规范表述有关部门,将“规划”“建设”、卫生”调整表述为“城乡规划、“住建”、卫计”等。 

此外,还对草案个别文字、条序作了修改,在此不一一说明。为了便于审议,特附《三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议修改稿)》,供参阅。 

以上审查报告,请予审议。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三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计划安排,市政府组织起草了《三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并经20164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依据《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有关规定,现提请审议。 

市长:杜源生 

2016426 


 

  

三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立法原则]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便民化管理。 

第四条[组织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体制,加大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 

第五条[管理体制] 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卫生、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行政执法]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经批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未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规划等相关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创新管理] 鼓励、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设施建设和作业经营。 

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信息化建设,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提高城市管理效能。 

第八条[公众参与] 提倡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益活动,共创共享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 

第九条[宣传教育] 市容和环境卫生、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传播媒介和公共场所的宣传牌(栏)、户外广告,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十条[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并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执法部门投诉、举报。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对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和违法行为通报制度,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人进行奖励,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曝光。 

第十一条[表彰奖励] 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责任区和门前三包制度] 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管理和门前三包制度。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商铺及住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门前包秩序、包卫生、包立面责任。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和门前三包制度,划定责任区范围和责任人,并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三条[责任区(人)确定]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及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街道、巷道、桥梁、人行地下通道等公共道路,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公路、铁路、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站点等公共交通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体育场(馆)、景区、绿地、绿道、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及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商品交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宾馆、饭店等经营场所,由开办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户外广告、邮政信箱、箱式变电间、通信交接箱、检查井(箱)盖、架空管线等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河道、水渠、人工湖、库区等水域及岸线,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八)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九)建设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十)化粪池由其建设者、管理者或所有者负责;权属不清的,由所在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十一)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容器、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责任区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区和责任人确定后,应当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十四条[责任人责任]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持市容整洁,不得违反规定实施搭建、堆放、设摊、停车、张贴、涂写、刻画、吊挂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不得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四)劝阻、制止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请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五条[市容标准] 市、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规划、卫生、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城市容貌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容貌标准,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六条[外立面管理] 城市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其造型、装饰等应当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的所有者、使用者或管理者应当定期对建(构)筑物的外立面进行清洗、修饰,对破损、污损处及时整修。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市、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卫生、工商等主管部门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 

第十七条[附属设施管理]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屋顶等,不得搭建、堆放、吊挂有碍市容或者危及安全的设施和物品;外立面安装窗栏、防护网、空调外机、遮阳(雨)篷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安全、整洁、完好,空调冷凝水应当接入排水管道,已建成但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设施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当逐步改造。 

第十八条[架空管线管理] 设置架空管线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其中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现有但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架空管线,其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当逐步改造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第十九条[园林绿化管理] 城市园林绿地、绿篱、花坛、草坪、行道树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并做好日常养护。进行栽培、整修或其他园林绿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城市雕塑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整洁无损和艺术环境的完整性。 

第二十条[建设工地围挡管理] 建设施工工地、闲置或待建用地应当设置围墙、围栏遮挡。 

各类围墙、围栏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保持整洁、完好,外侧不得乱张贴、涂画,不得堆放材料、机具、垃圾等。 

第二十一条[道路容貌管理] 城市道路及交通护栏、隔离墩、防护墙、指示牌、窨井、检查井、箱盖、照明、排水等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保持整洁、完好,对污损、移位、缺失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 

第二十二条[临时搭建堆放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广场、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工程建设、商业活动等情形需要在街道两侧、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搭建的临时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不得遮盖路标、街牌。物料、设施使用后,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当及时清理、拆除。 

第二十三条[经营活动限制]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一侧禁止新设车辆维修养护(清洗)、冷作加工、废品收购、殡葬服务等有碍市容环境的经营门店,已开设的要逐步搬离迁出。 

第二十四条[临时占道经营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从事经营、兜售、揽工、派发广告等活动。 

在不影响交通通行和市容环境的情形下,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区域和时间,允许临时占道经营、摆摊设点。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有序经营,并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 

第二十五条[临街经营管理]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临街商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二)在店外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 

(三)未按城市容貌标准设置门店牌匾、电子显示器、广告招牌和灯箱等附属设施; 

(四)将未经油烟处理装置的炉口、烟囱等排污口直接朝向街面; 

(五)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 

(六)设置影响通行的各类障碍。 

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 城市道路上的交通工具应当保持外观整洁、完好,运载散体、流体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全覆盖、清洗等措施,不得污损路面。 

禁止机动车辆司乘人员向车外抛撒物品、垃圾。 

第二十七条[临时停车管理] 汽车类机动车辆应当整齐停放在停车场或者划定的停车泊位,非机动车辆和摩托车应当停放在存车处或者划定的停放点。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机动车辆停车泊位以及非机动车辆停放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容和环境卫生、规划等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定点设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车辆停放点,不得任意停放车辆。 

第二十八条[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设置技术规范,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户外广告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广告设置人应当拆除设施,恢复原状。 

户外广告设施出现外形污损、图文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第二十九条[广告信息发布管理] 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合理设置公共信息栏,满足公众发布信息需要,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户外擅自设置条幅、气球、彩旗、充气式设施等进行经营性宣传;不得在建(构)筑物、电杆、树木、地面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涂写、刻画、张贴、吊挂。 

第三十条[景观照明管理] 城市夜景照明灯光、景观灯光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并保持整洁、完好、美观。主要街道和重要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和公共设施,应当按照市、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设置景观灯光设施。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当保持设施完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开闭灯光。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环境卫生禁止性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在公共场所禁止有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核、烟蒂、纸屑、饮料罐、口香糖、包装袋等废弃物; 

(二)在明示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三)乱倒垃圾、粪便、污水和随意抛弃动物尸体;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木柴、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在市区道路冲洗各种机动车辆; 

(六)向道路、河道、雨水管道、绿化带以及其他公共场地倾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七)清掏下水道和河道污泥未及时清运;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环境卫生作业管理] 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对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清扫、保洁。进行清扫作业时,不得将垃圾扫入下水道或者堆积在道路、绿化带、花坛,避免对环境的二次污染。 

第三十三条[市场环境卫生管理] 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或经营管理者应当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市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市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摊位和周围环境整洁。 

第三十四条[特殊作业环境卫生管理] 城市内从事车辆维修养护(清洗)、冷作加工、废品收购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保持经营场所和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防止污水、油污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第三十五条[禽畜宠物卫生管理]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居民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或携带者应当即时清理。 

第三十六条[垃圾处置原则] 实行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从事垃圾经营性收运、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垃圾经营性收运、处置服务许可。 

推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和综合利用,提高垃圾处置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三十七条[生活垃圾管理] 生活垃圾的收集,应当采取方便居民、防止污染环境的方式,合理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收集场所并及时清运,做到日产日清。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地点投放生活垃圾。 

第三十八条[餐厨废弃物管理] 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当单独收集、存放,并交由依法取得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许可的单位处理,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下水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排放,也不得将餐厨废弃物非法买卖、转让。 

第三十九条[装修垃圾管理] 单位和个人因修缮、装饰装修房屋等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废旧家具等废弃物,应当在指定地点堆放,并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处置。 

第四十条[建设工地环境卫生管理] 建设施工工地应当设置排水和泥浆沉淀设施,防止污水、泥浆漫溢场外或者直接排入城市雨水、污水管道;应当按照规定实行进出口路面硬化处理,并设置冲洗车辆设备,保持出场车辆整洁。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垃圾运输管理] 建设工程产生的弃土、废料、泥浆等废弃物,应当交由依法取得建筑垃圾经营服务许可的单位处理。 

从事弃土、废料、泥浆等废弃物的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明,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保持车体、车辆行驶记录设施完好、车容整洁,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倾倒。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管理 

第四十二条[环卫设施规划] 市、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四十三条[环卫设施配套建设] 新区开发、旧城改建、住宅小区建设、道路拓建以及其他大型公用建筑建设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其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环境卫生设施的设计和验收,应当征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设施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已经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限期改造。 

第四十四条[环卫设施管理] 经批准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或者阻挠施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拆除、迁移、封闭现有的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因建设需要拆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期重建。 

第四十五条[公共卫生设施管理]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在公共场所合理设置公共厕所、废物箱等公共卫生设施,并做好维护、管理工作。 

城市公共厕所应当设置规范、明显、统一的标识,免费对外开放,并配备专人管理,保持清洁。 

鼓励商场、宾馆、饭店以及机关、其他企事业单位附设的内部厕所在营业(工作)时间免费对外开放。 

第四十六条[临时环卫设施设置管理]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举办文化、公益、商业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要求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责任人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不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保持设施整洁、完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人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理。 

第四十八条[建(构)筑物外立面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街道两侧建(构)筑物外立面装修、装饰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建(构)筑物外立面破损、污损不及时整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附属设施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搭建、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设施、物品或者安装窗栏、防护网、空调外机、遮阳(雨)篷等设施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架空管线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设置架空管线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者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公共场所上空新建架空管线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园林绿化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栽培、整修或者其他园林绿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未及时清除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地围挡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按规定要求设置围墙、围栏遮挡,或者在围墙、围栏外侧堆放材料、机具、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建设施工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临时搭建堆放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堆放物料或者经批准使用后未及时清除的,责令立即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擅自搭建临时建(构)筑物或者经批准使用期满后未及时清除的,责令限期清除,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占道经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占道摆摊设点从事经营、兜售、揽工、派发广告等活动的,责令立即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临街经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车辆运输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车辆未采取密闭、全覆盖、清洗等措施或者污损路面的,责令立即改正或清除,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司乘人员向车外抛撒物品、垃圾的,处每人每次五十元罚款。 

第五十七条[占道停车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规定,非机动车辆和摩托车未在划定的停车点停放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二十元罚款。 

汽车类机动车辆违法占道停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十八条[户外广告设置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未经审批,或者不符合技术规范,或者使用权期限届满后未拆除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户外广告设施出现污损、残缺等影响市容以及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修复、更换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广告信息发布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经营性条幅等宣传设施或者任意涂写、刻画、张贴小广告的,责令立即清除,并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多次涂写、张贴小广告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通信部门暂停小广告上公布的违法行为人本地通信号码的使用,有关通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二日内暂停其使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后,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二日内通知通信部门恢复其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 

广告信息宣传内容违反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六十条[夜景照明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破坏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环境卫生禁止性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向道路、河道、雨水管道、绿化带以及其他公共场地倾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特殊作业环卫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保持经营场所和周围环境卫生整洁,致使污水、油污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责令立即改正,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禽畜宠物卫生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宠物粪便未即时清理的,责令立即清除,拒不清除的,对携带者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餐厨废弃物处置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将餐厨废弃物排入下水道或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排放,或者交由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处理的,责令立即改正,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装修垃圾处置处罚] 违反本条例三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在指定地点堆放废弃物或者混入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建设工地环卫处罚] 违反本条例四十条规定,建设工地污水、泥浆漫溢场外的,责令限期清除,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工地未按规定实行进出口路面硬化处理或者未配备冲洗车辆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垃圾运输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将弃土、废料、泥浆等废弃物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建设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运输单位或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运输车辆未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明的,扣押车辆,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沿途丢弃、遗撒、倾倒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环卫设施配套建设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建设配套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整改,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环卫设施管理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故意损毁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或者未按要求重建的,责令限期修复、重建或照价赔偿,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临时环卫设施设置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设置或清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代履行责任] 违法行为人未按照本章规定改正违法行为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执法部门代为消除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七十二条[管理渎职责任]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和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予以赔偿;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十三条[妨碍公务责任] 拒绝、阻挠、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和执法人员,或者以暴力、胁迫等方法阻挠其执行职务的,或者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转致] 对本条例未作处罚规定的违法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实施时间] 本条例自        日起施行。 


 

  

三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建议修改稿) 

   

第一章 总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第一章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立法原则]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便民化管理。 

第四条[组织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体制,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 

第五条[管理体制] 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卫生、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行政执法] 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区域,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施。 

第七条[创新管理] 鼓励、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推广使用先进设备和技术,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专业化。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信息化建设,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管理效能。 

第八条[公众参与] 提倡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居(村)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村)民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益活动。 

第九条[宣传教育]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传播媒介和公共场所的宣传牌(栏)、户外广告,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鼓励媒体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条[环卫工人权益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环卫工人的劳动安全,改善环卫工人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并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执法部门投诉、举报。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举报经核实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表彰奖励] 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 

第十三条[责任区制度] 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划定责任区范围和责任人,并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四条[责任区划分原则]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按下列原则划分: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居(村)民委会按行政区域划分; 

(二)住宅区、工业园区、旅游区、仓储区等按物业管理范围划分;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沿街门店按使用范围划分。 

第十五条[责任区(人)确定]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及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街道、巷道、桥梁、人行地下通道等公共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公路、铁路、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站点等公共交通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体育场(馆)、景区、绿地、绿道、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及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商品交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宾馆、饭店等经营场所,由开办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户外广告、邮政信箱、箱式变电间、通信交接箱、检查井(箱)盖、架空管线等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河道、水渠、人工湖、库区等水域及岸线,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八)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九)建设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十)化粪池由其建设者、管理者或所有者负责;权属不清的,由所在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十一)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容器、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有管理责任约定的,从其约定。 

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责任区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责任人责任]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持市容整洁,不得违反规定实施搭建、堆放、设摊、停车、张贴、涂写、刻画、吊挂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不得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其他事项。 

责任人对其责任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可以自行履行,也可以委托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履行。 

责任人对其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要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  市、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建立和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责任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八条[市容标准]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卫生、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城市容貌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容貌标准,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九条[外立面管理] 城市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其造型、装饰等应当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安全。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的所有者、使用者或管理者应当定期对建(构)筑物的外立面进行清洗、修饰,对破损、污损处应及时整修。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市、县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卫生、工商等主管部门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 

第二十条[附属设施管理]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或者危及安全的物品。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的外立面安装窗栏、防护网、空调外机、遮阳(雨)篷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已建成但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设施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当限期改造。 

第二十一条[架空管线管理] 设置架空管线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其中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现有的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架空管线,其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当限期改造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第二十二条[园林绿化管理]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养护单位应当保持城市公共园林绿地、绿篱、花坛(池)、草坪、树木整洁、美观,并做好日常养护。 

因栽培、整修树木、花草或者进行其他园林绿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单位或者作业者应当在当日清理完毕。 

第二十三条[建筑景观管理] 城市雕塑、建筑小品等建筑景观应当内容健康、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残缺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粉刷、修饰、清污或者拆除。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地及其它场所容貌管理] 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和建筑垃圾收纳场所、中转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遮挡围墙、排水及车辆清洗设施,进出口的路面实行硬化处理,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出场车辆整洁,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泥浆流溢。 

第二十五条[城市道路管理] 道路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城市道路路面和人行步道平整,保持道缘石、无障碍设施完好。出现损坏的,道路管理单位应当自发现或者接到报告、通知之日起三日内组织修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经批准挖掘道路的,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和范围内进行,并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二十六条[井盖沟盖维护] 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应当保持齐全、完好、正位、无缺损、不堵塞。出现松动、破损、丢失或者移位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在发现或者接到报告、通知后,应当立即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加固、维修、更换或者正位。属于在建道路的,由道路建设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道路附属设施管理] 城市道路的交通护栏、隔离墩、交通指示牌、防护墙、消防栓和照明、排水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保持整洁、完好、有效。出现破旧、污损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在发现或者接到报告、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清洗、修复或者更换。 

第二十八条[临时搭建堆放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园、广场和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或者举办节庆、文化、体育活动等特殊需要,经批准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在建设或者活动结束后,施工单位或者活动承办单位应当及时拆除、清理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 

第二十九条[临时占道经营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从事经营、兜售、揽工等活动。 

在不影响群众生活、交通通行和市容环境的情形下,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区域和时间,允许临时占道经营、摆摊设点。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有序经营,并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 

第三十条[临街经营管理]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临街商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二)在店外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 

(三)将炉口、烟囱等排污口直接朝向街面; 

(四)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 

第三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 城市道路上运输余泥渣土、砂石、水泥、混泥土、垃圾、粪便以及其他散装货物和液体的车辆,应当采取密封、包扎、覆盖等措施,不得沿途泄漏、遗撒或者飞扬。 

机动车辆司乘人员不得向车外抛撒物品、垃圾。 

第三十二条[临时停车管理]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机动车辆停车泊位以及非机动车辆停放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容和环境卫生、规划等主管部门统一规划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停车泊位和车辆停放点。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有序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得任意停放。 

第三十三条[户外广告设施管理] 设置户外广告、霓虹灯、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橱窗等户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设置技术规范,其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美观、安全。对破损、腐蚀、污浊或者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或者清洗;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对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当及时拆除。 

第三十四条[广告信息发布管理] 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便民原则,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信息栏,满足公众发布信息需要,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户外擅自设置经营性条幅、气球、彩旗、充气式设施等广告设施,不得在建(构)筑物、电杆、树木、地面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吊挂经营性宣传广告。 

第三十五条[城市照明管理] 城市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保持完好、整洁、美观和安全。 

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出现故障或者残缺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开闭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环卫设施计划]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制定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年度实施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建立社会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七条[环卫设施建设]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和建设标准,建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收纳场所及公共厕所、工作房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及工程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其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环境卫生设施的设计和验收,应当征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设施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已经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限期改造。 

第三十八条[环卫设施管理] 经批准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或者阻挠施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拆除、迁移、封闭现有的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因建设需要拆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期重建。 

第三十九条[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城区道路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粪便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第四十条[环境卫生禁止性规定]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饮料罐、口香糖、包装袋等废弃物; 

(二)在明示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三)乱倒垃圾、粪便、污水和随意抛弃动物尸体;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木柴、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占用道路、广场从事车辆清洗活动; 

(六)在公共露天场所屠宰家禽、家畜等动物; 

(七)向道路、河道、雨水管道、绿化带以及其他公共场地倾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环境卫生作业管理] 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对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清扫、保洁。进行清扫作业时,不得将垃圾扫入下水道或者堆积在道路、绿化带、花坛,避免对环境的二次污染。 

第四十二条[市场化服务]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当推行市场化服务。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等环境卫生专业服务企业。 

委托环境卫生专业服务企业承担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应当按规定支付服务费。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实行市场化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市场环境卫生管理] 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或经营管理者应当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市场内经营者应当保持摊位和周围环境整洁。 

第四十四条[特殊作业环境卫生管理]从事车辆维修养护(清洗)、冷作加工、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收集、运输等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油污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第四十五条[禽畜宠物卫生管理]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因教育、科研以及其它特殊需要饲养的,应当实行圈养,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居民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携带者应当即时清除。 

第四十六条[垃圾处置原则] 推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和综合利用。 

推行垃圾袋装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具体办法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布。 

城市垃圾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特许经营权由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经确定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垃圾处置单位许可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生活垃圾管理] 生活垃圾的收集,应当采取方便居民、防止污染环境的方式,合理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收集场所并及时清运,做到日产日清。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地点投放生活垃圾。 

第四十八条[危险垃圾管理] 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第四十九条[餐厨垃圾管理]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市或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收集、中转和处置,不得自行处理。 

第五十条[装修垃圾管理] 修缮、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装修垃圾,装饰、装修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堆放在指定地点,并及时清运、处置。 

第五十一条[建设工程垃圾运输管理] 建设工程产生的弃土、废料、泥浆等废弃物,应当交由依法取得建筑垃圾经营服务许可的单位处理。 

从事弃土、废料、泥浆等废弃物的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明,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保持车体、车辆行驶记录设施完好、车容整洁,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倾倒。 

第五十二条[公共卫生设施管理]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在公共场所合理设置公共厕所、废物箱等公共卫生设施,并做好维护、管理工作。 

城市公共厕所应当设置规范、明显、统一的标识,免费对外开放,并配备专人管理,保持清洁。 

鼓励商场、宾馆、饭店以及机关、其他企事业单位附设的内部厕所在营业(工作)时间免费对外开放。 

第五十三条[临时环卫设施设置管理]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举办文化、公益、商业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要求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责任人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按照要求履行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市容管理处罚]  违反市容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街道两侧建(构)筑物外立面装修装饰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三条规定,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外立面以及雕塑、建筑小品等建筑景观破损、污损不及时整修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或者安装窗栏、防护网、空调外机、遮阳(雨)篷等设施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置架空管线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者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公共场所上空新建架空管线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栽培、整修树木、花草或者进行其他园林绿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未在当日内清理完毕的,责令立即清除,并可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施工工地和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中转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遮挡围墙、排水、车辆清洗设施以及硬化进出口路面等防治污染环境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修复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每逾期一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或者未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现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等设施的,经批准临时占用未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或者在建设、活动结束后及时拆除、清理的,责令立即改正,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车辆运输出现泄漏、遗撒或者飞扬的,责令立即清除、改正,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司乘人员向车外抛撒物品、垃圾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十)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置停车泊位和车辆停放点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非汽车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未在指定地点停放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罚款。 

(十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户外广告设施出现污损、残缺等影响市容以及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未及时修复、拆除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十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户外设置经营性条幅等广告设施或者任意涂写、刻画、张贴、吊挂经营性宣传广告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广告信息宣传内容违反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十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出现故障、残缺未及时维修、更换的,责令限期修复,逾期未修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未按规定开闭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环境卫生管理处罚]  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整改,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故意损毁环境卫生设施、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或者未按要求重建的,责令单位或个人限期修复、重建或赔偿损失,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七)项规定,向道路、河道、雨水管道、绿化带以及其他公共场地倾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保持经营场所和周围环境卫生整洁,致使污水、油污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责令立即改正,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对宠物粪便未即时清除的,责令立即清除,拒不清除的,对携带者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收集、中转、处置餐厨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未将装修垃圾堆放在指定地点或者未及时清运、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将弃土、废料、泥浆等废弃物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建设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沿途丢弃、遗撒、倾倒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运输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管理渎职责任]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定程序,不得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违反前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管理和执法的; 

(二)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的; 

(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 

(四)对依法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五)对依法应当受理的许可申请、投诉、举报不受理,或者不依法处理; 

(六)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案件而不及时移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十八条[妨碍公务责任] 阻碍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转致] 对本条例未作处罚规定的违法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条[实施时间] 本条例自        日起施行。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一府两院” 

关于道路交通安全“一法一例一办法”执法检查 

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2016627,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先后听取了市政府副秘书长陈讲清、市中级法院院长陈明、市检察院检察长张时贵所作的《关于对市人大常委会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检查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结合市人大常委会跟踪检查组的检查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情况进行了满意度测评。现将审议意见综合如下: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去年执法检查以来,“一府两院”认真研究处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市政府组织公安、交通、住建、规划等部门进一步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强化道路交通秩序监管;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完善办案规范,加强业务指导,依法打击“醉驾”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犯罪,市区道路交通安全得到进一步维护与保障。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指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停车场建设等方面还存在6个突出问题:一是东新一路周边停车场建设及使用整改不够到位。市图书馆、艺术馆及青少年宫地下停车场迟迟未启用;老年活动中心大楼停车场的配建低于标准的50%,加剧了周边停车难。二是占道停车泊位的施划和管理不够到位。一些停车泊位仍存在施划不合理、不规范的问题,有的停车泊位紧贴交叉路口、人行道,影响了车辆和行人通行安全。三是违章占道停车整治不够到位。一些路段,一方面部分停车泊位空置,另一方面占用人行道停车、停车泊位以外占道停车的现象屡见不鲜。四是梅列区政府周边公交站点设置未整改。梅列区政府与三纺公司两个公交站点设置过近,公交车频繁和同时到站,影响车辆通行,加剧道路拥堵。五是城投大楼和梅园国际大酒店项目占用公共空间未整改。东新五路十字路口城投大楼项目超出用地红线,大量占用公共通行空间用于绿化、喷泉和停车;梅园国际大酒店项目过渡台阶和绿化带占用人行道,导致人行道过于狭窄,甚至出现“断头路”,既影响行人通行,又造成八中港湾式公交站无法建设。六是江滨路最高限速未整改。江滨路限速40公里/小时不合理却迟迟未调整,造成经过此路段车辆普遍未执行限速,超速车辆又未受到处罚。 

分组审议后,常委会会议对“一府两院”关于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分为总体测评和分项测评。“一府两院”的总体测评结果为:对市政府研究处理情况为基本满意,对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研究处理情况均为满意。对市政府研究处理情况还进行了六个项目的分项测评,测评结果为:东新一路周边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情况、占道停车泊位施划和管理情况、违章占道停车整治情况以及梅列区政府周边公交站点设置整改情况等四项测评结果为基本满意,城投大楼和梅园国际大酒店项目占用公共空间整治情况、江滨路最高限速调整情况两项测评结果为不满意。 

为进一步推动道路交通安全“一法一例一办法”的贯彻实施,切实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结合测评情况,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市政府以问题为导向,从解决具体问题入手,改进工作,加强管理。 

(一)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与管理 

一要尽快启用“两馆一宫”地下停车场,加强其楼前路面停车管理,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少年儿童安全。二要妥善解决停车位配建不足的问题。认真落实三明饭店项目停车场的规划建设,通过项目实施改善东新一路周边停车难、停车乱的问题。 

(二)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一要加大违章占道停车查处,维护停车秩序。二要清理不符合规范的停车泊位,保障行人和车辆的安全与通行秩序。三要通过设置单行道、路口禁左等交通管控措施,保障道路畅通、有序。 

(三)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整治 

一要对梅园国际酒店、城投大楼挤占公共通行空间问题进行整改,解决人行道“断头路”问题,落实八中港湾式公交车站建设。二要合理调整梅列区政府周边公交站点设置,提升道路通畅性。三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江滨路限速过低问题进行整改,确定合理的限速标准。 

以上审议意见,请三明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省实施办法和《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研究处理,并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九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报告。 

  

  附件:1、满意度测评汇总表 

     2、关于道路交通安全“一法一例一 

办法”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跟踪检查情况的报告(略)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 

2016720  

  

附件1 

满意度测评汇总表 

序号 

总 体 测 评 

满意 

基本 

满意 

不满意 

测评结果 

1 

市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 

13 

15 

0 

基本满意 

2 

市中级法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 

23 

5 

0 

满意 

3 

市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 

24 

4 

0 

满意 

  

序号 

分 项 测 评 

满意 

基本 

满意 

不满意 

测评结果 

1 

东新一路周边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情况               (规划局、城管局) 

4 

11 

13 

基本满意 

2 

占道停车泊位的施划和管理情况 

(公安局、规划局、住建局、城管局) 

1 

20 

7 

基本满意 

3 

违章占道停车的整治情况    (公安局) 

2 

15 

11 

基本满意 

4 

梅列区政府周边公交站点设置的整改情况                 (交通局、规划局) 

2 

18 

8 

基本满意 

5 

城投大楼和梅园国际大酒店项目占用公共空间的整治情况                          (规划局) 

1 

4 

23 

不满意 

6 

江滨路最高限速调整情况 

(公安局、住建局、交通局) 

1 

7 

20 

不满意 

  

  

  

  

关于道路交通安全“一法一例一办法”执法检查 

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2016627日在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陈讲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向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报告道路交通安全“一法一例一办法”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请予审议。  

一、主要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统筹协调。一是认真抓好审议意见的责任分解落实。收到《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我市贯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一法一例一办法”情况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明常综〔20155号)后,市政府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并由市政府办下发了《关于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道路交通安全一法一例一办法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明政办发明电〔201522号),将任务进行责任分解,要求有关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二是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推进力度。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统筹规划、建设和管理。每季度召开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专题会议,定期分析研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任务进行部署。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等重要会议上,多次强调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对工作进行部署。三是部署实施“三年提升工程”。全市从20161月至201812月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提升工程,主要含七大工程,即道路通行保障提升工程、车辆和驾驶人安全监管提升工程、公路交通安全防控提升工程、城市交通管理提升工程、农村道安基础提升工程、运输企业安全监管提升工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工程。 

(二)完善基础设施,优化路网建设 

1.完善市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一是增强交通路网规划编制的科学性。20155月份,召开专题会议对三明中心城市公路交通路网综合规划编制工作进行研究,注重衔接、统筹考虑市区铁路、高速公路、国省干线项目与市政道路、重点园区道路的对接,完善市区道路网络,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提升交通综合效益。二是对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等设施排查整改。对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设施和“人非共板”“机非混行”等问题进行排查整改。共拆除标志68面、新增标志46面、新增标线1.3万平方米。完成火车站红绿灯建设;市城区建设14交通信号系统及其配套系统、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和违停自动记录系统。三是落实道路交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交通影响分析、评价。进一步落实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公安交警部门对北部新城(含碧桂园)地块、动车南站大型建设项目、市区东新二路等道路的拓宽改造开展了交通影响分析与评价。 

2.开展道路隐患排查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列入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重点推进。市道安办及时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加快推进事故多发路段、危险路段、低标路段和公路隧道专项整治及国省道和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建设。对列入省、市为民办事项目的11处重点隐患整治任务、168处农村道路交叉路口安全设施建设(其中:省级65处、市级103处)任务进行治理。 

3.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实施“公交服务便民工程”,20151月至20165月,全市公交项目共完成投资2.27亿元,其中市区完成0.8亿元。一是加快公交场站项目建设。建成永安小陶中心公交枢纽站、尤溪公交综合停车场和大田京口工业园公交首末站3个项目,加快推进梅列翁墩、三明火车南站、永安公交和宁化城区4个公交枢纽站建设。二是持续新增更新公交车辆。2015年以来,全市共新增、更新公交车285辆,其中新能源公交车251辆。市区共新增、更新公交车辆64辆,其中新能源公交车47辆,占新增、更新公交车总数的73%三是推广使用智能化公交系统。实施市区公交电子站牌项目建设,在2015年完成项目一期(47座)电子站牌建设的基础上,2016年将完成项目二期建设(60座);同时,加快推进公交明通卡的发卡和使用推广。四是新增优化公交线路。积极推进公交线路向机场、产业园区和城市周边乡镇的延伸,2015年以来,全市共新增公交线路12条,优化延伸18条。通过一系列的措施,市民出行乘坐公交车更加便捷,据统计,2015年市区公交出行分担率达27.3%,较2014年提高0.3% 

4.加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一是编制停车场建设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市中心城区近期公共停车布点规划(2016-2020年)。抓好第一医院及周边三明饭店地块停车位和停车场的规划,正在建设的综合外科楼规划机动车位234个、非机动车214个;市图书馆艺术馆规划约200个停车位;三明饭店地块规划约1180个车位(其中:200个地下社会停车泊位,100个停车位公共停车楼,及约880个配套停车位)。二是加大停车设施建设推进力度。市区重点推进梅列翁墩停车场、南部新城台江片区综合停车场和市区老旧城区停车场等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力争在今年下半年开工建设。三是加强停车综合治理。加大市区地下停车场的清理整治,进一步恢复被占用停车场的停车功能。对市区所有配建的停车泊位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进行普查,对不符合规范停车泊位标线进行清除,整治恢复市区停车泊位740个。 

(三)强化交通管理,提高执法水平 

1.切实加强交通安全管理。一是建立常态化的交通安全管理机制。成立三明市加强城市交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城市交通管理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市公安局科学部署交通勤务,严厉查处交通违法行为,重点整治酒驾肇事、重点车辆源头监管难、摩托车和电动车交通混乱以及农村群众出行难等影响交通安全等突出问题。为维护市区交通运输秩序,从今年4月开始至7月底,在市区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营运和出租汽车市场、渣土车运输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整治。二是加大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力度。落实车辆源头监管,强化旅游包车企业、危货运输企业和农村客运企业的日常监管。加强驾驶人员管理,督促客运企业严格驾驶人聘用资质审查关,按规定办理车辆检验、驾驶人从业资格审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进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标准化,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积极探索风险管理机制;督促企业规范监控平台使用与管理,积极推动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检定试点。三是积极淘汰黄标车,严把车辆转入关。市公安、交通运输、环保等部门认真抓好黄标车淘汰治理工作,不定期组织开展打击非法营运黄标车整治专项行动,今年以来淘汰黄标车650辆。同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污染物排放水平达不到国四排放标准等车辆不予办理转入的规定。今年1月至5月底,市区办理转入的731辆机动车均不违背转入条件。 

2.提高道路交通执法能力和水平。一是强化城市交通管理专业队伍建设。整合充实警力资源,组建市(城)区专业化交通管理队伍,全市公安机关按序时完成职能配置调整。目前,交警人数由改革前的283人增加至393人,全面实现城(市)区交通安全管理任务全部由各交警大队承担,农村交通管理工作由农村公安派出所承担。二是加强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市公安局积极开展队伍整训工作,要求交警人员加强学习,认真履职,严格遵守五条禁令,熟悉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定》等相关法规,坚决做到执法规范化。三是从严打击醉驾犯罪。认真贯彻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将打击醉酒驾驶作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加大查处力度。今年1月至5月,共查处酒后驾驶2078起,向检察机关移送醉酒危险驾驶案件384起。 

(四)深化宣传教育,提升安全意识。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专门制定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宣传报道方案,全面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加大公益宣传力度。三明电视台、三明日报、市政府门户网站、三明网等都设立交通安全宣传专栏或专题。在市、县电视台走底字幕滚动播放交通安全提示语,宣传播放交通安全警示录;在福建交通广播电台、市广播电台、“沙溪之声995”广播电台开展交通安全在线访谈活动。分层次、有重点地抓好行业企业各层级人员尤其是营运驾驶员的安全教育。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相关部门单位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交通运输部门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情况纳入单位年度综合考核,教育部门指导和督促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有待进一步提升。机动车交通违法违规行为仍然比较突出,非机动车及行人遵守交通规则意识比较淡薄,广大群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还不够强。今年15月份,全市查处交通违法行为83624起,其中:涉酒2078起(含醉酒驾驶),涉毒驾驶18起,超员超载6450起,现场超速594起,涉牌涉证26578起,未系安全带、未戴头盔47568起。 

(二)人、车、路的矛盾日益加剧。近年来随着市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数量急剧增加,截至20163月,市区汽车保有量已达6.62万辆,交通安全工作压力与日俱增,停车难的问题日益凸显,城区部分区域人员、车辆过度集中,存在交通拥堵现象。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持续完善“政府主导、权责一致、部门齐抓、分工协作、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推动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制度化、常态化、社会化。每季度分析研判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切实加强农村基层交通安全管理力量建设,落实农村派出所交通安全管理职责,推进农村“五小车辆”户籍化管理。 

(二)完善道路安全设施建设。确保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路段和农村道路交叉口安全设施建设全面完成。进一步完善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体系,将交通影响评价作为新建或改建项目规划阶段的强制要求。完善市、县城区道路交通规划,合理规划建设城市快速路网,完善主次干道网,加大支路改造力度。对三明八中周边区域等具备设置港湾式和直停式公交停靠站的站点实施改造。做好《三明市中心城区近期公共停车布点规划(2016-2020年)》,进一步推进市区停车场管理整治,对部分临时停车位进行调整,实施三明市区老旧停车场改造项目。 

(三)突出重点源头管理工作。加强客车、旅游车、校车、危险品运输车、渣土车重点车辆动态监管,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推动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提升工程。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开展摩托车专项整治行动,健全常态管控机制,严查摩托车超载、超员、超速,严禁摩托车从事非法运营。 

(四)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落实重要道路、重点时段路面执法力量,提高执勤执法工作效能。围绕保畅通,在城市道路严查机动车加塞、乱掉头、乱停放,非机动车不遵守交通信号、不按道行驶,电动自行车无牌、违法载人,行人闯红灯、不走人行横道等影响通行秩序的重点违法行为。围绕防事故,严厉打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涉牌涉证、酒驾、毒驾、违法占用高速公路及城市快速路应急车道、客运车辆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货运车辆高速公路不按规定车道或超低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扎实开展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联合整治行动,加强对非法营运车辆和出租汽车违法违规的查处力度,进一步促进运输企业规范经营,净化市区道路运输市场环境。 

以上汇报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关于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道路交通安全 

“一法一例一办法”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的情况报告 

2016627日在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陈 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近年来,市中院党组高度重视,将涉道路交通安全案件作为妥善审理民生案件的工作进行统一部署,要求全市法院牢固树立保障民生意识,要把维护人民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严厉打击危险驾驶犯罪,进一步遏制酒驾、醉驾的高发态势,提高社会公众对酒后驾驶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现根据《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执法检查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跟踪检查的通知》要求,将相关审议意见及询问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提升办理涉道路交通案件司法能力的整改情况 

一是开展学习培训,提升干警业务能力。为规范、统一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更好地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严惩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行为,市中院通过举办刑事审判人员轮训、邀请律师学者授课、委托华侨大学举办刑事专题培训班、交流审判经验、撰写调研文章等方式,组织全市法院刑事审判人员深入学习研讨“一法一例一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针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查找原因,不断细化审判流程和工作标准,规范司法行为,进一步提高了对道路交通安全领域审判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增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识,审判能力和业务能力得到提升。2013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判处2357名危险驾驶罪犯,其中判处拘役实刑的698人,21人因数罪并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罚,判处缓刑的1396人,免予刑事处罚的32人。 

二是严格适用法律,维护裁判尺度统一。在审理涉道路交通安全刑事案件过程中,全市法院坚持严格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市中院制定了《关于规范危险驾驶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会议纪要》,规定了醉酒驾驶机动车可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严格条件,严格限制醉驾免刑案的发生;规范了危险驾驶犯罪的刑罚量刑标准等。加强审判指导,及时发布指导性案件,公开裁判文书,统一裁判尺度和规范裁判标准。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市中院及时修改了有关会议纪要的内容,进一步明确了危险驾驶罪可以判处缓刑的情形,将醉驾行为纳入量刑规范化范畴,按照量刑规范化原理来统一裁量标准,解决了全市法院醉驾刑事案件量刑均衡化问题,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是做精案件审判,彰显公共安全理念。在审理涉道路交通安全刑事案件过程中,全市法院注重强调道路交通安全对于维护社会安全的重要意义,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交通造势逃逸致人死亡等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情节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予以严厉打击,严格缓刑适用条件,充分发挥案件审判的示范效应和警示教育作用,有效地遏制和打击酒后驾车行为。2013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审结危险驾驶刑事案件23572357人。其中,2013年审结673673人;2014年审结728728人,比2013年增长8.1%2015年审结641641人,比2014年下降11.9%。通过“宣判一起,警示一片”,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引导广大群众逐步形成自觉抵制酒后驾驶等安全驾驶意识和氛围。 

四是加强联动沟通,形成综合整治合力。全市法院坚持发挥审判职能的延伸服务功能,积极加强沟通联系,通过与公安、检察等多部门的互通情况、共享信息、协调立场,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共同化解和打击醉驾犯罪的有效共识和联动机制,防止在打击醉驾犯罪方面出现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重视加强对涉道路交通安全刑事案件的调研工作,密切关注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并向公安、检察等部门反馈,积极发挥司法预警功能。 

二、关于加强涉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执行措施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赔偿金额高,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差,被执行人财产变现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难查找等问题存在,此类案件已成为“执行难”的主要案件类型之一。 

一是加强调解力度,适时引导当事人执行和解。一般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当事人双方对立情绪较大,一旦调解成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较强。对此,全市法院普遍设立交通审判庭,构建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无缝衔接机制,在此类案件审理过程中,加大全程调解力度,创新互动、便捷、远程等调解方法,通过调解疏导、平抚当事人情绪,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争取调解成功,缓解案件执行压力。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各种执行措施,注重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注意抓住有利时机,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争取一次性履行。 

二是加强审执配合,做好财产保全、查控衔接工作。全市法院在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尽量告知受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有效协商,做好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的赔偿工作,减轻执行案件的压力。同时在诉讼保全上加强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控制,以缓解执行时的压力和难度。对于经济困难需要司法救助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适当放宽诉讼保全应提供的担保数额;及时有效地采取保全措施,变现保全财产,查明肇事车辆是否参加保险,是否索赔,对未索赔和正在索赔的保险款予以控制,积极协助被执行人进行保险索赔,最大限度减少执行难度,提高兑现率。 

三是加强执行工作,加大拒执行为打击力度。通过各种渠道全面查清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掌握被执行人的下落,抓好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工作,切实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执行过程中,坚持说服教育和强制措施结合的方法,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微博、微信、市区电子显示屏、电视等各种方式进行曝光,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加大打击力度,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坚决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采取委托执行,提高执行效果。在审判实践中,有相当部分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被执行人和可供执行财产均在异地,为做好此类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执行工作,全市法院积极采取委托执行方式,充分利用被委托法院对被执行人易查找、易采取各种执行措施、易执行操作的优势,加大案件委托执行力度,定期向受委托法院了解执行情况,互相通气、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案件执行工作。 

五是加强法律宣传,积极开展救助工作。全市法院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方式开展执行宣传活动,增强当事人自觉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义务意识,强化社会大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支持力度。充分利用先予执行制度,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根据受害人的伤情需要,依据当事人申请裁定先予执行治疗费,确保受害人得到及时的治疗。对案件中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又确实困难而得不到及时赔偿的,积极为符合条件的执行申请人申请救助资金。一方面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社会救助,防止受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济而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产生;另一方面缓解案件的执行压力。 

三、关于修订危险驾驶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相关内容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审议意见,市中院对规范危险驾驶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专题研究,对《关于规范危险驾驶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会议纪要》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进一步加大依法从严打击危险驾驶犯罪力度,主要内容包括: 

1、关于缓刑适用问题。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缓刑: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内,未造成任何后果的;血液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至300毫克/100毫升,未造成任何后果的,适用缓刑应严格掌握。 

2、关于机动车认定问题。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摩托车和农用车,符合国家标准的两轮轻便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改装的认定为机动车要慎重。 

3、关于危险驾驶犯罪自首的认定问题。在审判危险驾驶刑事案件时,依法不应将危险驾驶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重复评价为自动投案,从而认定被告人自首。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今后工作中,全市法院将严格公正司法、为民司法,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主动向市人大及常委会汇报贯彻实施“一法一例一办法”的具体情况,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进一步遏制各类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积极整合审判资源,提高办案质效,依法惩治道路交通安全犯罪,不断加大刑事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审理道路交通安全民事案件,切实提升司法解决交通事故纠纷的主渠道地位,通过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加大宣传力度,增强驾驶人员对酒后驾驶危害性的认识,树立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意识,自觉守法,珍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同时,进一步加强与公安、交通、检察等部门的沟通交流和工作配合,将在审判中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反馈给它们,形成治理交通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以有力的司法保障,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总体形势,促进全市文明交通良好风尚形成,保障全市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关于对市人大常委会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检查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2016627日在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张时贵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5416,市检察院向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作了《关于我市检察机关贯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一法一例一办法”有关情况的汇报》,接受了专题询问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我市贯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一法一例一办法”情况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明常综﹝20155号),客观指出我市检察机关在贯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工作中存在问题和不足,提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市检察院高度重视,组织相关部门深入分析原因,召开党组会专题研究改进工作措施,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三明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我市贯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一法一例一办法”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的反馈报告》。现将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进一步严格规范醉驾刑事案件起诉标准和办理程序 

认真学习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高对醉驾入刑必要性和社会危害性认识,把握立法目的意义,逐条理解法条含义。为确保醉驾案件办理质量,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严格规范基层检察院办理醉驾刑事案件的程序,市检察院结合司法办案实践经验,参考全国不同地区标准,经过与市中级法院不断沟通,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吸收两高一部《意见》的核心思想和相关规定,制定下发《关于规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全市检察机关办理醉驾刑事案件的指导精神,统一刑事案件操作尺度,严格不起诉标准。《指导意见》包含四个方面内容:一是标示了审查醉驾刑事案件时的注意事项,二是明确且细化了操作标准,三是对数罪并罚的相关规定,四是要求案件应严格在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指导意见》着重突出醉驾刑事案件不起诉的条件,在《意见》的基础上,新增、细化从重处罚的情形,制定出十一条“不起诉红线”,列明五种可以作不起诉处理的情形。《指导意见》规定,“原则上,醉酒驾驶汽车,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20毫克/100毫升,醉酒驾驶摩托车,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30毫克/100毫升的,一律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意见中特别规定的情形除外。“杜绝选择性执法,确保案件质量、确保公正司法,确保醉驾案件以严惩为主的立法、司法解释意图执行落实到位。 

二、进一步完善协作机制,加大醉驾刑事案件打击力度 

加强与公安、法院的沟通协调和联动协作,坚持从严从快打击醉驾犯罪,形成醉驾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提高审查醉驾刑事案件质量和效率。尤溪县检察院会同县法院、县公安局制定危驾(醉驾)刑事案件证据收集意见,三方分别从侦查、审查、审判不同角度,对醉驾刑事案件证据的收集、保存、使用提出规范性要求,使醉驾刑事案件办理更加流程化、模式化,大幅缩短醉驾刑事案件办理期限,减少因补充证据所消耗的办案时间与人力物力,节约司法成本,提高案件质量与效率,该做法在全市检察机关推广借鉴。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无业人员,犯罪轻微的,量刑建议采取“拘役+罚金”模式惩罚教育;对于犯罪情节严重、有醉驾前科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责令终身禁驾,进一步承担刑事责任后果;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或党员醉驾的,及时通报和移送纪委、组织人事部门和本人单位,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建议党纪政纪处理。 

三、进一步强化诉讼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刑法》规定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该规定过于笼统,对于犯罪情形规定不够具体,容易导致司法实践中相类似犯罪情节和情形,判处刑罚却相去甚远。为防止此类现象的发生,在统一规范量刑标准基础上,检察机关注意充分发挥量刑建议的作用,切实改变重定罪轻量刑的传统观念。从审查起诉阶段开始,就考虑量刑问题,在案件的审查报告中说明量刑的适用意见,在提起公诉时发表自己的量刑意见。案件判决作出后,公诉人在法定抗诉期内对案件的刑法适用情况及时做出审查,如量刑畸轻畸重且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坚决依法提出抗诉意见。出现量刑不当的案件,及时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提醒今后避免发生类似偏差,确保司法公正。 

四、进一步把握案件质量,坚决杜绝人情案 

201151日《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以来至今,全市检察机关审结该类案件共计2824人,其中作不起诉处理仅33人,且自2013年起每年均呈下降趋势(分别为201311人,20148人,20157人,2016至今5人)。两级检察院严格贯彻实施《指导意见》,不符合《指导意见》规定不起诉条件的案件坚决起诉。2016年被不起诉的6人中,“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20毫克/100毫升,醉酒驾驶摩托车,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30毫克/100毫升的”有3人,其中1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处理;2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作出不起诉处理,其它不起诉案件均严格掌控在该标准以下,坚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五、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增加公民法律意识 

检察机关结合司法办案,加强法律文书法律说理,以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不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宣传力度,增强宣传的针对性、有效性。充分发挥电视、报刊、广播、网络、微信微博等媒体的作用,播报酒驾公益广告,广泛宣传酒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深入农村、社区、企业、学校进行普法宣传教育,特别是应当把农民、二轮摩托车驾驶者作为重点宣传对象,努力提高驾驶者对醉驾行为危害性的认识,让“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理念入脑入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从源头上预防醉驾行为的发生。加强以案释法的功能与作用,充分发挥检务公开作用,适时公布典型案例,扩大法律的一般预防效果,形成强大的社会效应,使严禁醉驾的理念深入普通百姓。 

六、下一步工作意见 

下一阶段,全市检察机关要坚持严格公正司法,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及时主动向市人大及常委会报告贯彻实施“一法一例一办法”的具体情况,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广泛开展宣传,扩宽案源渠道,通过受理当事人申诉、控告,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移送,有关机关交办、转办、移送,行政执法部门反映等多种途径,广泛收集案件线索,进一步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监督力度,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充分发挥批捕、起送、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抗诉等检察职能,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严厉惩处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执法监督,及时了解掌握被监督对象的整改落实情况,对整改不积极、落实不到位、消极应付的,通过检察建议督促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严格依法行政。严肃查办和预防道路交通领域职务犯罪,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办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犯罪案件的分析研判,掌握规律,制定对策,建立完善规范化、常态化监督机制,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平安出行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特此报告。 

三明市人民检察院 

2016621 


 

   

关于道路交通安全“一法一例一办法”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跟踪检查情况的报告  

2016627日在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主任  余荔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5年,市人大常委会对我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一法一例一办法”)的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并形成审议意见(明常综〔20155号)送交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研究处理。为进一步促进审议意见的落实,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监督工作计划,今年5月中旬,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廖小华、部分常委会委员和市人大代表组成的跟踪检查组,通过听取汇报、实地察看等形式,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进行了跟踪检查,检查组召开了两场汇报会,听取了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及市公安、住建、交通、规划、城管等部门单位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情况汇报和两区公安、财政、城管等部门有关情况汇报;实地查看了市区部分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使用情况、梅列区第一实验学校人行天桥规划建设情况、道路交通标志设置情况和道路限速整改情况等。现将跟踪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议意见落实情况 

去年执法检查以来,市政府能认真研究处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组织公安、交通、住建、规划等部门进一步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强化道路交通秩序监管,依法加大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主要表现在: 

    (一)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 

一是交通安全设施有所改善。梅列区第一实验学校人行天桥建设方案现已确定,由梅列区政府负责实施,目前项目进入勘探施工阶段。二是交通智能化系统配置有所更新。新设火车站交通信号灯,新增交通信号系统、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和违停自动记录系统,交通管理更为智能化,道路交通更加有序。三是城市公交系统有所完善。市区新增线路12条,进一步延伸公交线路,建成公交电子站牌47座,新增更新车辆64辆,方便市民公交出行。四是停车设施建设有所推进。梅列区第一实验学校停车场与学校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并投入使用。第一医院综合外科楼将停车场列入专项规划,按照0.6车位/100平方米配建标准设计停车位234个,目前已在建设中。三明饭店项目招标要求规划设计停车位1180个,争取建设不低于200个地下社会停车位。 

(二)道路交通管理进一步强化 

一是路面管控力度有所加大。对重点路段和路口分级设置路面勤务岗位,增加警力疏导交通,师范附小等路段交通秩序略有改善。二是路面停车管理有所规范。撤销了梅岭路物资大厦路口至好多多超市路口、乾安巷、东新三路三明二中等路段不符合规范的停车泊位,原有的道路通行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恢复。三元区公安、城管部门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道路通行的停车泊位进行自查整改,及时予以撤销。三是交通管理专业化队伍建设有所加强。梅列区交警大队继三元区交警大队警务改革后也对交巡警职能实施分离,专业化管理有所增强。四是隐患路段整治列入议程。完成化机涵洞至小蕉隧道破损路面修复和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结合205国道的改线工程建设已提出该条道路改造方案,目前项目进入审批阶段。 

(三)打击违法犯罪力度进一步加大 

一是公安机关开展三次异地交叉用警集中整治涉酒驾驶违法犯罪行为执法统一行动,共查处酒驾醉驾187起,震慑了酒驾醉驾行为。二是法院修改危险驾驶犯罪定罪量刑标准,规定缓刑适用情形,将醉驾行为纳入量刑规范化范畴,确定机动车认定标准,审判时对危险驾驶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不重复评价为自首。三是检察院制定《关于规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范醉驾刑事案件起诉标准和办理程序,建立醉驾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尤溪县检察院与公安、法院联动协作,从侦查、审查、审判的角度,规范醉驾刑事案件证据的收集、保存、使用,办案质量和效率有所提高。 

二、仍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东新一路周边停车场建设及使用整改不够到位 

一是新建的地下停车场迟迟未启用。市图书馆、艺术馆及青少年宫地下停车场去年执法检查时已建成,但至今年跟踪检查发现尚未启用,未能发挥缓解周边停车难的作用。二是停车设施配建标准未得到落实。老干活动中心大楼停车场审批按商业标准0.6车位/100平方米配建地下停车位43个,但检查中发现,该空间建筑类型已由商业改变为市场(生鲜超市中心店),而停车位未按相应的1.5车位/100平方米标准配建,加剧了周边停车难,以致“两馆一宫”路面停车位施划较多,不仅妨碍了行人通行,还增加了出入“两馆一宫”人群,特别是少年儿童的安全隐患。三是新建项目停车位建设不足。施建中的第一医院综合外科楼地下停车位仅达到本幢楼的配建标准,未考虑原有医院停车位“历史欠账”、停车难的问题。 

(二)道路交通管理不够到位 

一是违法占道停车现象比较普遍。特别是梅列区的一些路段,一方面部分停车泊位空置,另一方面人行道停满车辆、停车泊位以外停车的现象屡见不鲜,行人通行受到阻挡,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二是交通秩序管控不够到位。新市北路青岩丁字路口设置了分时段禁左标志,但未曾得到执行;有些路段设置了分时段即停即走,也未有效执行。劲松路口、绿岩路口、高岩路口等一些上下班期间拥堵路段,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主要还停留在增加路面警力阶段,依赖交警现场疏导,缺乏设置单行道、路口禁左等更为有效的交通管控措施。三是路面停车管理不够到位。有的路段未设置停车收费公示牌,有的公示牌未标注“临时停车15分钟以内免费”等规定。 

(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的整治不够到位 

一是新建项目占用公共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问题未整改。梅园国际大酒店项目临近主干道一侧,因被过渡台阶和绿化带占用,导致人行道存在狭窄和断头路的情况,不仅影响了行人的通行和安全,同时也导致港湾式公交站迟迟无法建设。处于东新五路十字路口的泰和人家项目(城投大楼)超出用地红线建设,大量占用公共人行等空间用于绿化、喷泉和停车。二是路面停车泊位整治不够到位。梅列区对不规范的临时停车泊位进行了部分整改,但仍有不少停车泊位存在施划不合理、不规范的问题,未严格执行道路交叉路口50米之内不得施划停车位的规定,影响了车辆和行人安全。三是影响道路交通秩序与安全的部分公交站点未整改。去年执法检查发现梅列区政府和三纺公司两个公交站点设置过近,公交车频繁和同时到站影响道路车辆通行,尤其是位于梅列区政府正门的公交站,位置选择不合理导致此处交通情况较为复杂,上下班高峰期时常发生交通堵塞。四是江滨路下穿通道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受麒麟山、梅列大桥下穿通道内的地形等因素影响,一些摩托车、助力车在通道内交通事故频发。五是城市行道树未及时修剪影响交通安全。部分路段行道树枝叶繁茂,如江滨南路城关大桥路段、工业中路三钢至白沙路段,不仅遮挡了部分交通标志牌同时也降低了路灯夜间的照明度,给行人、车辆出行造成不便。六是江滨路限速过低未整改。在专题询问中明确答复江滨路限速等级标准可以按城市主干道每小时5060公里的时速来设计,但截至目前仍未整改,造成路段车辆普遍未执行限速,超速车辆又未受到处罚。 

三、几点建议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深化责任落实 

一要切实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认识,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加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二要对新建项目占用公共空间影响交通安全的问题进行整改,拆除项目红线外的设施,退还被挤占的公共人行等空间,解决人行道“断头”问题,按照道路建设规范落实八中港湾式公交车站建设。三要对梅列区政府周边公交站现状布局进行评估,合理调整站点设置,提升道路通畅性。四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江滨路限速问题进行整改,开展必要的论证工作,确定合理的限速标准依据。 

(二)进一步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缓解城区交通压力  

一要尽快启用“两馆一宫”地下停车场,加强路面停车泊位管理,消除安全隐患,保障行人人身安全。二要妥善解决停车位配建不足的问题。认真落实三明饭店项目停车场的规划建设,通过项目实施以有效改善东新一路周边停车难问题。三要根据实际情况推动新建项目关于立体停车楼及机械式停车库的规划设计,缓解停车供需矛盾,规范停车秩序。 

(三)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整治,优化道路交通环境 

各部门要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同时,密切配合,强化信息沟通和协调,形成管理合力,提高整体管理水平。一要继续加强路面停车监管,整治乱停乱放的无序行为。二要继续清理不符合规范的停车泊位,及时设置、更换收费公示牌。三要采取设置单行道、路口禁左等交通管控措施,保障道路畅通、有序。四要继续加强对江滨路下穿通道安全管理,完善通道内安全设施,加大对违法驾驶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宣传教育,倡导文明行车、安全行车。五要继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力度,对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加强道路灯光照明、道路交通标志等道路交通基础设施的安装配置和检查维护。 

(四)进一步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一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责,及时向法院提起公诉,震慑酒驾醉驾等违法犯罪行为;履行法定监督职责,加强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和法院审判监督。二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涉道路交通安全刑事犯罪,严格适用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提高司法公信力。推进涉道路交通安全矛盾化解,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化解机制,加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力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市政府关于2015年三明市本级 

决算情况的报告与2015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 

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政府: 

2016627,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市财政局局长刘万年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15年三明市本级决算情况的报告》和市审计局局长卢维沙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15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并听取了市住建局、市林业局关于2014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结合市人大财经委的初审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了认真审议。组成人员认为,2015年市政府及财税等部门按照市委有关决策部署和市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有关决议,紧紧把握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面对实体经济运转困难,财政收入持续下滑的严峻形势,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为工作重点,深入推进财政改革,持续加强预算管理,组织收入得到加强,支出结构继续优化,民生和重点支出投入力度加大,保障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但2015年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决算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预算编制不够完整,多数专项资金未编入部门预算;部分专项资金年初预算编制不够细化,透明,执行时形成二次分配;预算编制中消化土地超支挂账资金安排不够;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内容和范围还不完整、全面,未将市本级国有或国有参股企业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税性比重偏低,收入质量不高;税务部门税款入库级次存在不正确的情况;部分收入未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部分部门预算执行不到位,绩效管理成效不明显;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2015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未向社会公开,还存在少数部门未公开部门预算;政府性债务未来几年偿债压力较大。 

组成人员同时认为,市审计部门认真贯彻预算法和审计法,积极履行职责,在坚持全面审计、把握总体情况的基础上,突出了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大资金的审计监督,客观反映了2015年市本级预算执行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关建议,并认真落实常委会审议意见,加强了对上年度审计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工作,较好地完成了2015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审计建议是可行的,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落实。但审计工作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跟踪督办整改落实不够,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绩效审计和审计公开的力度不大等。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针对两个报告和市人大财经委的初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增强市本级财政实力。一是加强市区财源建设。要在巩固现有财源的基础上,不断培育新的财税增长点,逐步优化财源结构,提高预算收入质量,增强财政增收持续性和稳定性。要加快园区开发建设和项目引进,培育扶持一批重点税源企业,做好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接续工作,夯实市区税源基础。要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努力稳定土地出让金收入。二是依法加强收入征管。密切关注经济形势和财源状况,加强对重点税收、重点税源的监控和分析,防止税收流失。对国有资产处置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财政专户存款利息等部分收入未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要抓紧进行清理,确保各项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加强税收收入预算级次管理,落实《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本级固定收入企业税收预算级次的通知》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市本级重大项目企业名单的通知》精神,厘清市区之间的税收入库级次,保证市、区两级财政收入的准确性。 

二、进一步提升预算管理水平。一是加强和改进预算编制工作。健全部门预算编制办法,依法编细、编实预算,着力将预算细化到具体单位和项目。编制预算时要合理安排资金,加快消化土地超支挂账。二要严格预算执行。及时逐级批复预算,按预算和项目进度拨款,增强预算约束力,切实提高预算支出的执行率,减少财政资金结转结余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继续认真落实厉行节约的各项规定,严格控制和压缩“三公经费”预算支出。对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要依法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三要继续深化财政改革。按照新预算法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全口径预算管理、预算公开等工作。继续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公务卡等管理改革,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完善财政投资评审体系。 

三、进一步强化政府性债务管理。一要继续做好政府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工作。及时将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要控制新增债务规模,对债务用途和规模、还款期限、债务偿还能力进行充分科学的论证。二要积极化解存量债务。当前经济形势下土地出让金来源进行摸底评估,进一步研究拓宽偿债资金来源渠道,合理有序安排偿债资金,并积极向上争取对接置换债券,切实有效防范债务风险。 

四、进一步加强财政和审计监督。一是财政部门要强化财政监督职能。建立健全覆盖财政运行全过程的财政监督检查机制,加大对重大财政政策执行情况、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力度,进一步规范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防止专项资金被挤占、挪用和滞留。二要继续重视和加强审计监督。拓展审计深度和广度,加强对重点领域、重大项目资金和社会热点问题的专项审计,加大绩效审计和审计公开的力度,提高审计质量和水平。三是加强财政外借资金管理。加大对财政外借资金的清理力度,规范财政性资金借款行为,切实加强财政对外借款的管理,同时市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财政在财政资金管理方面的监督和指导,有力防范财政资金风险。 

五、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深入查找分析原因,并结合审计部门提出的建议,限期逐一进行整改。同时,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工作机制,着力解决预算执行中反复存在的问题。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审计法有关规定,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以上审议意见,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省实施办法和《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研究处理,并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九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报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 

201674 


 

   

2015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2016627日在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三明市审计局局长  卢维沙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向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报告2015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请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福建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试行办法》的规定,市审计局审计了市本级2015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地方级税收征管情况。同时,根据财政资金流向,对项目前期经费、第三产业、旅游产业、文化产业、工业专项及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6个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市教育局及所属单位、市残联等12个单位预算执行和“三公”经费支出,市部分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全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和22家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等情况进行了审计或审计调查,并对上年度预算执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及审计意见建议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审计共投入592个工作日,审计或审计调查112个单位(项目)。 

2015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稳步推进,市级各部门认真执行市人大有关决议,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总体较好,财政管理水平和财经法纪意识不断增强,依法理财水平进一步提高,财政运行总体平稳,实现了收支平衡。 

一是贯彻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市本级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达19.52亿元,争取地方政府债券资金23.86亿元。 

二是优化支出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围绕提高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和水平,集中整合财力,向民生领域和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倾斜,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市本级分别安排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71亿元、教育支出6.87亿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9.24亿元。 

三是财政改革不断深化,财政管理水平逐步提升。加大专项资金结余结转清理力度,盘活财政存量资金4.85亿元,收回部门预算结余资金及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1.46亿元。 

但审计也发现,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仍存在一些违纪违规和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影响了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以及财政资金绩效和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一、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 

(一)市本级预算执行结果 

1.公共预算执行结果:2015年市本级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174,142万元,完成调整预算数的102.23%,比上年增收3,808万元,增长2.24%;加上转移性收入、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收入总计600,864万元。2015年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完成417,495万元,完成调整预算数的88.59%,比上年增支116,331万元,增长38.63%;加上补助下级支出、债券还本支出等,支出总计547,074万元。收支相抵,年终结转53,790万元(均为专项结转)。 

2.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结果:2015年市本级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完成117,737万元,完成调整预算数的103.42%,比上年减收14,926万元,下降11.25%;加上上级补助收入、债务转贷收入等,收入总计391,632万元。政府性基金支出完成140,005万元,完成调整预算数的91.07%,比上年增支15,640万元,增长12.58%;加上补助下级支出、债务还本支出等,支出总计377,911万元。收支相抵,年终结转13,721万元。 

3.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结果:2015年全市纳入预算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完成32.08亿元,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六项保险费收入18.66亿元,完成调整预算数的111.65%;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完成26.02亿元,完成调整预算数的101.31%。至2015年末,累计滚存结余41.05亿元。 

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结果:2015年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149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422万元的353.88%,涉及5户企业。支出完成1494万元(另纳入一般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经营收益9012万元)。 

5.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一是行政事业单位纳入财政代管专户管理的资金收入总额40,351.04万元,支出34,122.35万元,年末滚存结余6,228.69万元;二是政府偿债基金等专项收入133,293.43万元,支出11,848.20万元,年末滚存结余121,445.23万元;三是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收入18,691.36万元,支出10,464.56万元,年末滚存结余8,226.80万元。 

6.市本级政府性债务情况:2015年末,市本级政府性债务余额161.48亿元,当年新增24.71亿元,置换债务20.34亿元,当年偿还18.21亿元,年末余额同比净增加6.52亿元,增幅4.85%。债务余额中,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116.44亿元,占比72.11%,同比减少33.77亿元,减幅26%;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1.1亿元,同比减少0.36亿元,减幅24.56%;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2.84亿元,同比减少0.45亿元,减幅13.68%;另外,2015年未纳入政府性债务统计范围的实际新增银行贷款41.10亿元。2015年市本级政府性债务增幅较往年有所下降,但债务基数较大,未来五年政府应偿还的债务分别为25.88亿元、24.72亿元、13.69亿元、12.52亿元、16.76亿元。截止2015年底,政府偿债基金余额仅8.84亿元,加上近年财政收入增长乏力、刚性支出增加,政府未来偿债压力较大。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1.市本级预算收入执行方面 

部分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或征管不到位。一是2015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等214项非税收入共计6371.60万元、财政专户存款利息529.05万元、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收益58.23万元未纳入预算管理;二是至2015年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1500万元滞留在市供电部门。 

2.市本级预算支出执行方面 

今年预算支出执行主要对政府项目前期经费、第三产业、旅游产业、文化产业、工业专项及价格调节基金等6个专项的预算编制、执行及效果进行审计,共涉及资金8214.04万元。 

1)部分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不够细化透明,形成二次分配。主要有扶持企业发展资金1445万元、重点产业及企业扶持政策兑现专项1091万元、各类前期经费1276万元、旅游专项852.05万元、文化专项1000万元、再就业补助资金600万元。这些资金年初编制预算时,均未明确具体项目和用款单位,年中分配不尽规范,透明度不高、预算约束力不强。 

2)部分项目预算安排不够科学,年年结余年年安排。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旅游局、市节能中心,2014年末项目资金结余结转累计1293.60万元,2015年继续安排1941.80万元,当年列支使用1389.13万元,至2015年末项目资金累计结余结转达1710.04万元。 

3)部分专项资金被挤占挪用,未实现预算意图。2015年第三产业发展专项安排478.90万元中,用于项目基础设施、迁建及三产办经费达107.60万元,占比22.47%;扶持企业发展专项安排1818.10万元中,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工作经费852万元,占比46.86%;旅游专项资金中,安排协会、挂点村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35.28万元。市发改委在项目资金中列支挂点村经费20万元,市经信委挤占各类专项资金累计达345.08万元。 

4)部分项目重复申报或申报程序不规范。一是市天大农牧公司项目重复申报10万元,目前资金仍滞留市商务局;二是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申报、审批手续不规范的有5笔,涉及资金63万元。 

3.市本级预算编制及财政资金管理核算方面 

1)部门预算编制不够完整、全面。2015年度专项资金预算96,799万元,纳入部门预算的专项仅13,618万元,还有部分可以纳入部门预算或细化到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未编入部门预算或细化到具体项目。 

2)部门单位未及时申请使用项目资金,导致资金沉淀,未能发挥效益。至2015年末,部门单位未及时申请使用专项资金仍滞留在财政的达2529万元(超二年以上),涉及21个部门单位51个专项。 

3)财政性资金往来挂账清理仍然不到位。一是项目推进专项资金、考核经费等8项计1355.11万元长期挂账,以前年度土地成本支出仍有余额84560.74万元挂账未消化;二是应收资金占用费、国债兑付金等未按规定清算,涉及资金8366.28万元。 

4)新修订《预算法》执行不到位。一是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调整尚未向社会公开;二是部分单位未按规定定期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三是市财政局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的工作成效不够明显;四是部分部门单位存在改变预算支出用途、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等违反预算的行为,尚未实行问责。 

5)部分财政出借资金未及时收回。2015年末,市财政借出资金余额85,095.43万元(其中2015年新借21,334.27万元),同比减少34,236.82万元;出借余额中逾期金额10,355.5万元,占比12.17%,出借给1个非公单位计500万元。 

4.市级社保基金预算执行方面 

目前,我市社保基金预算编制还不够完善,仍然以省社保部门编制的计划数作为预算数,年初预算还不能准确完整反映收支情况。 

5.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方面 

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不完整、支出预算不细化。2015年纳入预算管理的只有市国投公司等5家国有或国有参股企业收益1494万元,其他国有或国有参股企业收益未纳入预算管理。且下达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1494万元中有873.5万元未明确具体项目或用途。 

2)市本级国有或国有参股企业的管理不到位,股本、收益等情况不清。目前,市财政仅将市国投公司等5家企业收益纳入预算管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及所属、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福建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和三明瑞云宾馆有限公司等15家企业,以及市林业局、市粮食局、市农业局、市公路局等部门所属的国有企业,其国有股权、收益等均各自管理、分配,相关部门也尚未出台相应的制度,规范管理。 

二、市地税局预算执行审计情况 

2015年度,市地税局完成地方级税收收入8.29亿元、地方教育附加0.44亿元,合计8.73亿元,同比减收0.45亿元,下降5.2%,主要是重大建设项目税收同比减收1517万元,下降7%,市本级固定收入企业同比减收4055万元,下降3.3%。审计结果表明:市地税部门在实体经济持续下行、房地产业去库存压力加大等因素影响下,强化收入征管、挖掘增长潜力,积极组织收入,基本完成了年度预算任务。但审计中仍发现需要改进和加强管理的问题: 

(一)将82户市本级固定收入的企业税收划入两区共享,影响市本级收入3883.79万元。  

(二)部分税费未及时征收入库。2015年末,市地税部门未及时清欠的税费累计达2181.62万元。其中:直属分局380.69万元、梅列局1640万元、三元局160.93万元。 

三、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及“三公”经费审计情况 

今年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重点关注市教育局及所属单位、市残联等12个单位预算执行效果、经费结余结转情况。同时,对上述单位和市财政局及所属4个单位“三公”经费情况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从审计情况看,这些部门能够重视和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健全财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同时,能够积极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和监督,2015年“三公”经费支出同比下降23.09%。但审计发现仍然存在预算执行不到位、管理不规范问题。 

(一)部门预算未及时有效执行,造成2591.44万元资金沉淀,影响效益发挥。涉及项目有:市教育局“实践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结余2292.52万元、“助学金”结余168.74万元,市特殊教育学校“完善教学和康复设备配套资金”结余69.77万元、以前年度伙食补助专项结余60.41万元。   

(二)部分收支未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一是市附小将其他收入58.03万元转入基建账核算;二是三明二中两名职工绩效工资和精神文明奖长期在学校食堂列支,2010-2015年共列支13.19万元(20153万元),同时收取学生公寓水电费11.76万元作为食堂收入;三是三明一中无预算列支外聘人员工资42.13万元。 

(三)部分接待费支出手续不完整。无公函接待现象仍然存在,共涉及4个单位129次,接待费用15.28万元;会议和培训支出约束不够,有10个单位超预算支出,涉及金额44.14万元。 

四、全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情况 

根据上级审计机关统一部署,采取省市县三级审计机关联动方式,市审计局派出52名审计人员组成11个审计组继续对全市2015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投资、建设、分配、运营等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并延伸调查了47个村458户家庭的农村危房改造情况,对36个安居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情况进行了检查。审计结果表明,我市两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各项政策要求,积极推进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在改善困难群众居住条件等方面成效明显。2015年,各级财政共筹集和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62,050.82万元,实际完成开工任务6178套,基本建成任务7436套,新增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任务279户。通过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等方式,棚户区1143户居民家庭得到保障;通过发放租赁补贴、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等方式,28952户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得到保障;通过农村危房改造,4854户农村危房家庭居住条件得到改善。但在2015年审计中仍发现以下问题: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方面 

违规骗取住房保障待遇,涉及5个县56户(其中实物配租(售)40套、住房补贴4.85万元);已不符合住房保障待遇享受条件但未按规定及时退出,涉及本级和9个市县313户(其中保障性住房256套、货币补贴6.23万元);重复享受住房货币补贴,涉及2个县280.89万元;市本级2015年度廉租租赁补贴237.62万未及时发放、三元区保障房资金308万元未及时分配使用;部分保障性住房租金未及时收回并纳入预算管理;部分保障性住房被违规借用或长期空置、闲置,有的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泰宁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未享受到规定的优惠利率,截止2015年底多承担利息9.06万元。 

(二)农村危房改造方面 

部分地方未如期完成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涉及市本级和8个市县共计495户;虚报冒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4万元,涉及5个县20户;违规审批认定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涉及2个县53户;滞留农危补助资金270万;建宁县均口镇农危补助资金77.25万元未发放,涉及57户家庭。 

五、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预算执行审计情况 

按照省审计厅统一安排,今年对就业补助和残疾人事业资金开展审计,市审计局围绕资金预算编制、分配、拨付、使用、管理情况和相关项目的组织实施、运行等情况为重点,审计了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残联等3个具体管理实施的部门,延伸审计了就业培训机构1所、大中专院校5所、企业1个、残联项目4个、其它项目2个。 

审计结果表明,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紧紧围绕再就业和残疾人事业,合理分配资金,完成了市高级技校的整体搬迁、社区服务平台建设,举办招聘会,开展就业创业和残疾人培训等工作,取得较好的成效。2015年,省市两级财政共投入再就业补助资金4287.64万元,投入残疾人事业资金2682.84万元。但在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资金使用不规范。市委农办、市人社局分别将50万元、15.28万元再就业专项资金挪作工作经费;市残联审核把关不严,违规支付残疾人康复资金12万元。 

(二)预算执行不到位。2015年再就业补助资金和残疾人事业资金实际支出分别为915.62万元、1663.88万元,仅占预算的21.36%62.02%,年末分别结余3372.02万元、1018.96万元,资金大量沉淀影响使用效益。 

(三)残保金征缴不足。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缴纳残保金的单位只有199户,仅占登记单位数的66.33%;市级企业(含派生单位)缴纳残保金的单位为20家,仅占应缴企业的16.95% 

六、全市22家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政策执行审计调查情况 

根据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要求,2015年,我市两级审计机关抽调31人组成11个审计组,继续对全市22家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政策执行情况开展审计调查。审计结果表明:我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取得结段性成果,医院医疗收入高速增长态势得到控制,2014年医疗收入22.27亿元,比增2.14亿元,增幅10.63%;医疗收入的结构趋于合理,药品和检查化验收入占比分别为27.44%28.51%,同比分别下降0.43%1.05%,有效控制了药品虚高、重复检查、以药补医的现象;医院实际工资总额逐步提高,2014年工资7.35亿元,同比增加0.43亿元,增幅6.21%;药品采购从20147月份开始全部纳入市医保中心统一集中采购。同时,2014年各级政府投入医院的基建、设备采购、药品补助等共计2.85亿元,进一步完善了医院的基础设施。但仍然存在应加以完善和改进的问题。 

(一)财务管理不到位,核算不规范。8家医院少提工资基金计1329.64万元,4家医院多提工资基金计495.61万元,8家医院超标准发放工资计701.90万元,12家医院工资未纳入应付工资核算计19,099.11万元。有3家医院279.60万元收入未及时入账,7家医院虚增检验收入154.77万元,2 家医院多提折旧69万元,2家医院多提坏账准备金300.22万元。 

(二)部分医院违规收费。2014年宁化县医院、中医院重复或自立名目收费计30.79万元;建宁县医院也存在超标准或自立名目收费现象。 

(三)债务管理不规范。20146个市(县)以8家医院为融资平台向金融部门贷款34376.6万元,用于公益事业或医院建设。 

七、上年度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及审计意见落实情况 

市级部门单位对上年度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审计意见建议高度重视,及时整改。市财政局就“同级审”中披露的问题集中整改,并向市审计局提交了整改情况反馈函,通过上下级结算扣回市本级收入293.23 万元,入库税费1260.18万元,收回部门结转结余资金12593.72万元;在规范税收征管、盘活存量资金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细化专项资金预算等方面都做了大量工作。市住建局及所属单位已按审计决定要求,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市质监站及时上缴多拨的财政资金23.61万元。 

但部分问题还未整改到位:出借的财政资金1500万元未按要求整改,以前年度土地成本支出仍有余额84560.74万元挂账未消化;专项资金细化预算有待进一步提高。 

针对上述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审计机关已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审计建议,一些问题已得到处理和纠正,有的部门单位已按审计机关要求进行整改,并取得初步成效。 

八、审计建议 

(一)进一步规范预算管理,强化预算执行。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特别是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要科学合理、明确资金用途和项目单位,防止二次分配被挤占、挪用;要健全完善项目支出绩效评审和资金跟踪问效制度,强化对部门单位执行预算的监督,确保预算有效执行,发挥资金应有效益。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收入征管,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收入级次与范围足额征收入库,同时加大清欠与稽查的力度,确保市本级收入不流失,做到应收尽收。 

(二)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强化对国有企业的监管。要依照《预算法》全口径预算要求,把所有国有或参股企业经营、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确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全面、完整;要强化对国有企业的日常监管,市财政局和国资委要组织对所有市属国有或参股企业全面摸底,建立国有或国有参控股企业名录库,适时掌控企业经营(盈亏)状况,强化动态监管,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三)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债务风险。按照“举债适度,讲求效益,加强管理,规避风险”的要求,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实行政府性债务“统一举借、统一管理、统一偿还”;强化对有债务资金投入的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合理安排投资规模,提高债务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建立债务风险防范机制,按照债务规模科学编制偿债计划,及时充实偿债基金,有效防范财政偿债风险。 

(四)完善保障房分配和退出机制,确保政策落实公平合理。要充分利用民政、人社、公安、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资源,加快建设跨部门联审信息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以提高保障对象审核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进一步规范管理、分配行为;同时建立保障对象信息资源库,适时掌握保障对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确实有效落实保障房退出机制,促进保障房政策落实的公平、合理。 


 

  

关于2014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2016627日在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曹榕庆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首先,感谢市人大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及社会各界长期以来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20153月,市审计局对我局2014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并提出了5个方面的问题,我们经过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督促各责任单位加快整改落实。同时,着眼长效,把解决问题与建章立制相结合,促进规范化管理。下面,我将5个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汇报如下,请予以审议。  

  一、关于个别部门预算编报不实,审核不严问题 

市住建局有14个局属单位,多年来,城市建设经费缺口较大,部分单位存在通过增加年度预算方式弥补经费不足的问题,主观上,作为主管部门,市住建局确实存在要求不严、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因此,问题发生后,我们高度重视,对发现的问题逐一进行整改,目前已基本整改到位。  

1.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预算外资产委托管理费收入30.28万元系替市资产运营中心代收公房房租返还的管理费,地税转入协税护税收入5万元系替税务部门代征契税返还的管理费。 

    2.市城市供排水节水管理站预算外其他收入1.52万元,其中1.5万元是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拨补该站的饮用水抽样检测经费,实际来源即为市级预算内经费,不存在上缴问题;0.2万元为银行存款利息,我们已按要求上缴财政专户。 

    3.市建设系统培训教育中心预算外利息收入1.33万元已缴入财政专户。 

4.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预算外其他收入0.62万元系替市资产运营中心代收公房房租返还的管理费。 

5.市质监站已离岗人员工资仍编入预算,造成财政多拨的预算经费23.61万元,我们已将违规资金于201598日上缴至市审计局指定的财政专户。 

二、关于部分单位未严格执行预算,行政经费超预算支出93.72万元问题 

    整改落实情况:1.市政工程管理处超支77.66万元。2014年,市政工程处一次性列支了2006—20127年的城市道路破路修复成本92.93万元。由于未及时办理2006—2012年度的破路修复决算,造成2014年度一次性集中支付了7年的破路修复成本,而预算只是安排当年的成本费用,因此比预算超支77.66万元。今后,我们将规范管理,城市道路破路修复费决算力争做到每年结算,以便及时支付相应资金。 

2.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超支16.06万元,已经在2014年底用以前年度自收自支结余的资金进行了弥补。 

三、关于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不规范问题 

整改落实情况:一是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管理制度,市园林局已先后完善修订了《关于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及监理机构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关于择选园林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管理办法》等,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二是成立了三明市园林管理局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对各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监理机构及施工单位的择优筛选进行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三是严格执行招投标管理规定,对园林基础设施维护维修(100万元以下)项目的结算审核中介服务事项通过比选确定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工程造价高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工程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工程造价高于30万元且低于100万元的工程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工程造价低于30万元的工程采用择优选择施工队伍的方式确定。即凡未达到公开招标的规模和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择优选择或邀请招标的方式发包。四是加强对局属单位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要求局纪检监察部门和主管科室全程参与监督管理,确保工程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 

四、关于所有邀请招标项目确定施工企业程序不规范、不透明问题 

整改落实情况:一是建立健全了相关管理制度,要求各单位成立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确保招标采购工作规范、高效、透明。二是要求严格执行项目邀标管理规定,在邀请招标选择施工单位时,引入比选机制,邀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参与投标;要求局主管科室全程参与监督,并全程做好记录;进一步细化监督机制,切实把监督工作落实到每一个环节,确保程序规范、透明。 

五、关于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资金管理上还不到位问题 

整改落实情况: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已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了整改,由于各银行定期存款数目众多,操作程序繁琐,为保障业主所交维修资金的增值保值利益,清理工作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完成。20153月,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召开了专户管理银行座谈会,已与各银行沟通,将交存的账户已由原来九家缩减至三家银行收取维修资金,将定期利率上浮最高达40%,争取业主利益最大化。关于部分业主或开发企业未及时缴存资金问题,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已采取措施,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预售等相关证件时统一交存全部维修资金。 

从总体上看, 2014年审计查出问题的落实整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今后,我们将继续跟踪督促问题的整改,促进有关制度和政策的健全完善,促进预算规范化管理。 

  最后,再次感谢市人大及社会各界对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给予的关心和帮助。我们一定牢记使命,克服困难,改正不足,以更高的工作标准,全身心抓好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改革和发展,为三明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森林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二期工程项目资金结余整改情况的报告 

2016627日在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三明市林业局局长  詹学齐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4年市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指出森林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二期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防火项目)结余资金问题。我局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落实整改情况,积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衔接,进一步加快防火项目建设进度。现就该项目结余资金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防火项目2009年获得国家林业局批复,201210月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并开始实施。项目建设范围包括11个县(市、区),全部为Ⅰ、Ⅱ级火险区域。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程、瞭望监测系统、扑火机具与扑救指挥装备及基础设施等,总投资2110万元。目前,主体项目已基本完成。结余专项资金共计183.16万元。市财政于2015710日—14日在我局进行结余资金检查,已将该项目结余资金先行收回财政管理。 

二、资金结余原因 

防火项目造成资金结余的主要原因有:一是森林消防营房项目重新选址征地。项目按初步设计要求新建9座营房,已建5座,有4座营房项目用地发生调整,需要重新选址征地,导致建设工期延迟。二是购置森林消防用车指标受限。20146月起,控办严控购车指标,原安排清流县购置森林消防运兵车辆无法申请到购车指标,导致该项目中的运兵车辆购车资金产生结余。 

三、整改落实情况 

(一)营房建设整改落实情况。大田、明溪等2座营房已经建设完成,正在抓紧后期验收和档案整理工作;泰宁营房已完成主体工程,正在抓紧后期装修收尾工作;梅列营房与省上扑火物资储备库三明分库捆绑建设, 2015年经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通过,市发改委立项审批,现已办理建设地址变更手续,完成规划选址意见书等前期工作,预计78月工程招标,20176月完工。 

(二)用车购置整改落实情况。清流县森林消防运兵车已逐级向省发改委申请变更,将资金用途变更为购买扑火机具。 

下一步,我局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快项目建设工作,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根据项目实施领导小组的职责落实分工,明确主体责任,加强项目的检查与验收工作,并按项目建设进度做好财政部门申报审批手续,及时支付项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2015年三明市本级决算的报告 

2016627日在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三明市财政局局长  刘万年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向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报告2015年市本级财政决算情况,请予审议。 

一、财政决算情况 

(一)落实市人大预算决议工作情况 

按照市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决议,以及市人大财经委的审查意见,市政府及财政部门严格执行预算法,积极推动各级各部门依法加强预算管理,着力做好以下六个方面工作。 

1.着力推进财税改革。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全面推进中央、省级确定重点改革任务,取得积极成效。一是深化预算管理改革。首次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初步建立“四位一体”政府预算体系,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全面落实市县两级年度财政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强化预算约束,从严控制一般性支出和行政经费,落实新调整的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管理办法,规范专项经费支出,增强预算执行的约束性,全市“三公经费”同比下降14.97%。狠抓财政支出进度,实现财政资金全过程实时监管,年底预算下达率89.2%,比上年提高11个百分点。积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市级共清理21.9亿元,收回资金6.31亿元重点用于支持社会事业发展、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继续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推进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在全省率先试编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二是创新财政支持方式。以成功入闱全国首批15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为契机,设立全省首个创业创新基金,大力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我市资产证券化产品“兴乾2号”在上交所成功发行5亿元,开创全省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证券化先河。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增强财政资金对社会资本的引导带动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是推进税收制度改革。按照中央、省部署,做好尿素增值税恢复征收、资源税从量计征改从价计征等工作。 

2.着力贯彻新预算法。2015年是新预算法实施的第一年,新预算法在预算内容的完整性、预算编制的科学性、预算执行的规范性、预算管理的公开性、预算监督的严肃性等方面做出明确而严格的规定,是全面推进和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基本遵循。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认真学习贯彻新《预算法》,做好宣传普及培训工作,加快制度建设,努力使财政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等政策措施,严格依法编制预算,预算执行日趋规范,财政监管稳步推进,预算收支运行平稳。 

3.着力抓好财政收入。面对财政收入的严峻形势,把组织收入作为财税工作头等大事来抓,努力聚财增收。一是强化收入征管。市、县(市、区)政府逐月组织收入调度,财税等部门抓好工作落实,通过协调落实好重点企业、重大项目、重点税源收入征管,协助企业开展债务置换、资产变现,带动税费及时征缴,既盘活资产又增加收入;强化非税收入缴交,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等措施,做到税费应收尽收。全市与市本级都完成了年度收入目标。二是积极争取资金支持。全市争取各类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152亿元,比上年增加29.11亿元,增长23.68%;争取地方政府债券资金106.37亿元(其中:新增债券14.83亿元,置换债券91.54亿元),年可节约利息支出3亿元以上,极大地缓解了市县两级政府的偿债压力。推进市交投公司、城投公司、土地收储中心等发债及项目融资工作,通过“借新还旧、借大还小、借长还短、借低还高”,优化政府债务结构,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后续资金需求。 

4.着力支持经济发展。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充分发挥财政职能,坚持把促进发展、培植财源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性工程。一是落实进一步扩大有效投资政策,支持城市绿道、列东大桥改造等公用设施建设,以及高速公路、快速铁路、机场、国省道改线等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二是研究制定小微企业双创科技、文教、商贸、信息技术等产业扶持办法,完善双创基地城市示范等财税支持政策,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产业转型升级。三是争取上级各类扶持企业发展资金10.19亿元,整合安排产业发展专项131.23亿元,支持企业发展。加大减税降费力度,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适当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四是强化财银合作,综合运用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金融资本加大对实体经济投入。此外,试行开展征拆迁资产货币化补偿,帮助困难企业资产逆回购,出台房地产发展扶持政策,加快房地产企业去库存化,助推房地产业恢复回升。 

5.着力提高民生保障。继续优化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大对教育、社会保障、就业、医疗卫生、文化等民生领域的投入力度。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中与民生相关的重点支出占比达80.09%,比上年提高1.2个百分点,确保了民生政策全面落实、扩面提标。同时,筹集资金48.3亿元,用于市委市政府22项为民办实事项目。落实财政资金1.7亿元,及时兑现市直单位中央调整工资政策。 

6.着力加强财政监管。一是持续推进资产管理,继续推进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统一产权、统一运营,做好资产划拨、“两证”变更登记和经营性资产公开招租工作,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二是加强政府采购内控建设,健全政府采购监管制度,对政府采购活动全程监管,完善程序,堵塞漏洞。三是强化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严格落实政府投资项目标前评审制度,加大预决算评审力度,有效节约财政资金。四是做好重点监督,开展会计信息质量、预决算公开工作和结转结余资金、扶贫专项资金,“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管理使用专项检查,加强财政资金监管。 

(二)收支决算情况 

1.一般公共预算 

1)收支及平衡情况。2015年,市本级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74,142万元,为调整预算的102.23%,比2014年(下同)增长2.24%;加上转移性收入222,895万元,地方政府一般债务转贷收入27,390万元(其中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转贷25,940万元,置换债券转贷1,450万元),上年结余收入86,029万元,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23,357万元,调入资金65,888万元,下级专项上解收入1,163万元,收入总计600,864万元。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417,495万元,完成调整预算(包括市本级支出调整预算数和上级转移支付补助,以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转贷资金等,下同)的88.59%,增长38.63%;加上补助下级支出26,217万元,上解上级支出23,918万元,债券还本支出26,756万元,以及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52,688万元,支出总计547,074万元。收支相抵,年终结转53,790万元。 

汇总市本级和县(市、区)决算,全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936,821万元,为汇总调整预算的100.21%,增长3.04%;加上转移性收入1,308,232万元,地方政府一般债务转贷收入620,523万元(其中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转贷126,440万元,置换债券转贷494,083万元),上年结余收入296,813万元,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32,491万元,调入资金169,829万元,收入总计3,364,709万元。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406,724万元,完成汇总调整预算的92.03%,增长21.02%;加上上解上级支出74,521万元,债券还本支出531,794万元,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135,338万元,调出资金2,959万元,支出总计3,151,336万元。收支相抵,年终结转213,373万元,其中:专项结转215,973万元,净结余-2,600万元(即将乐县)。 

2)市本级收支决算分析及支出政策实施具体情况。与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报告的执行数相比,2015年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总量一致,在个别预算科目之间因四舍五入做微小调整。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增加3,331万元,原因是2014年单位指标结转补作列支,主要包括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省级补助资金2,701万元和长安路小蕉连接线事故多发路段整治工作启动资金300万元,相应减少年终市本级专项结转数。 

从收入决算上看,从2013年以来,市本级地方收入总量始终维持在17亿元的规模,但质量不容乐观,2015年税性比重65.05%,分别比2014年、2013年回落10.2213.42个百分点。2015年主要收入项目情况:增值税26,936万元,下降27.41%,主要是以三钢闽光为主的股份制企业钢材等价格持续下跌和营改增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增加导致减收较多。营业税40,086万元,增长1.28%,与上年基本持平。企业所得税7,956万元,下降20.59%,主要是以总分机构企业和私营企业为主所得税减收较多。个人所得税5,998万元,增长5.36%,主要是工薪阶层收入增加所致。地方小税种32,305万元,下降9.8%,主要是城建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分别减少2,894万元、703万元、606万元。非税收入60,861万元,增长44.5%,主要是政府性基金转列的因素净增加13,975万元。 

从支出决算上看,主要支出项目及政策实施情况:农林水支出29,459万元,增长104.92%。落实和完善种粮大县奖励、农业保险政策,加快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推动设施农业发展,推进农业综合开发和适度规模经营。持续做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支持农村公益事业、美丽乡村建设和传统村落保护。支持精准扶贫和部分老区基点村发展,继续推进农村造福工程及农村危房改造。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7,128万元,增长57.93%。全面完成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工作和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增发工作,稳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继续提高农村低保等财政补助标准,不断改善各类困难群体生活条件。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92,432万元,剔除一次性中央财政基建补助4,752万元、公立医院补助2,000万元,增长23.33%。在全国率先实施“三医联动”综合改革,推动医养结合试点,推进医保政策城乡一体化,城乡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380元,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标准提高到 40元。市级财政安排资金500万元用于全市公立医院“学科、学会、质控”三位一体建设,促进医技水平提高。教育支出68,653万元,增长51.58%。实施新一轮学前教育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和城区中小学扩容工程。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办学条件。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发展。科学技术支出5,959万元,剔除上年市农科院农业科技创新中心项目建设一次性支出1,196万元,同比增长16.11%。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学校和科研机构成果转化。支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知识产权保护。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14,353万元,增长62.55%。支持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工作。支持公立图书馆、艺术馆、美术馆、博物馆实行免费开放。推进万寿岩国家遗址公园等项目建设。支持全民健身体育活动。支持办好首届全国青运会乒乓球赛事活动。节能环保支出5,165万元,增长120.26%。落实流域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加大宜居环境建设力度,加快“四绿”工程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3)财政转移支付安排和执行情况。 

一是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2015年省财政对市本级补助金额为222,895万元。包括:①税收返还16,923万元,已纳入年初预算统筹安排。②一般性转移支付83,319万元,主要有新农合转移支付、固定数额补助(包括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和农村税改转移支付)、基层公检法司转移支付、义务教育转移支付等。除固定数额补助收入外,大部分属有特定用途的专项。③专项转移支付补助122,653万元,全部是有确定具体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集中在资源勘探信息、教育、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和就业、农林水等民生领域。 

二是对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2015年市本级对下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26,217万元,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1,992万元,主要是对下决算补助1,183万元,固定数额补助431万元,一般性转移支付配套378万元;专项转移支付补助下级24,225万元,其中:补助两区4,424万元,占18.26%;补助10个县(市)19,801万元(主要是上年省专结转次年安排10,826万元;当年市级专项安排8,975万元,包括农林水支出5,799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541万元,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500万元,商业服务业支出464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23万元,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287万元等),占81.74% 

2.政府性基金 

1)收支及平衡情况。2015年市本级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117,737万元,为调整预算的103.42%,下降11.25%;加上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转贷收入211,210万元(其中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转贷9,260万元,置换债券转贷201,950万元),上级补助收入27,173万元,上年结余收入32,801万元,调入资金2,711万元,收入总计391,632万元。政府性基金支出140,005万元,完成调整预算的91.07%,增长12.58%;加上债务还本支出201,950万元,补助下级支出5,232万元,调出资金30,724万元,支出总计377,911万元。收支相抵,年终结转13,721万元。 

汇总市本级和县(市、区)决算,全市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347,594万元,为汇总调整预算的104.52%,下降47.97%;加上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转贷收入443,177万元(其中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转贷21,860万元,置换债券转贷421,317万元),上级补助收入104,860万元,上年结余收入195,701万元,调入资金16,472万元,收入总计1,107,804万元。政府性基金支出490,029万元,完成汇总调整预算的84.59%,下降32.75%;加上债务还本支出405,012万元,调出资金107,169万元,支出总计1,002,210万元。收支相抵,年终结转105,594万元。 

2)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 

一是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2015年省财政对市本级的补助27,173万元,主要是机场建设补助15,000万元,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6,435万元,彩票公益金5,010万元,水利专项471万元,旅游发展基金补助170万元。 

二是对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2015年市本级对下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补助5,232万元,其中:补助两区1,122万元,占21.44%,补助县(市)4,110万元,占78.56%。补助主要用于519特大洪灾补助资金1,790万元,废弃矿山“青山挂白”治理700万元,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支出791万元,快速通道一期资本金300万元等特定用途专项支出。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2015年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1,494万元,为调整预算的100%;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1,494万元,完成调整预算的100%,收支相抵平衡。汇总市本级和县(市、区)决算,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3,264万元,完成汇总调整预算的100.09%,其中纳入金库管理2,133万元,占65.4%,纳入专户管理(永安、宁化、清流、将乐)1,131万元,占34.6%;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2,368万元,完成汇总调整预算的95.05%,其中金库管理1,603万元,专户管理765万元,转移性支出812万元。收支相抵,结转下年84万元。 

4.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2015年,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包括由市级统筹编制的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五个险种,及由县级统筹编制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下同)收入320,785万元,为调整预算的111.65%,增长14.87%。全市社会保险基金保险费收入除失业、工伤保险基金受调减费率影响分别减收3408万元、770万元,下降19.85%5.72%外,其余险种皆较上年有所增长。社会保险基金支出260,208万元,完成调整预算的101.31%,增长23.91%,其中: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减支840万元,下降8.97%,主要是失业保险基金应上解省级调剂金延后缴交和当年实际发放失业金人数比预期减少,其余险种的支出增长较快。 

以上2015年决算尚未得到省财政厅批复,批复后决算数据若有变动,将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二、财政决算情况说明 

(一)本级预算调整、超收收入及使用情况 

根据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2015年市本级收支预算调整议案,涉及调增的项目,按批准的用途使用;调减的事项,严格按市人大常委会预算调整决议执行到位。  

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方面:市本级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281,468万元,完成调整预算的99.69%,地方级收入174,142万元,完成调整预算102.23%,超收3,792万元,主要是专项收入超收,专项结转次年使用。支出方面:一是地方政府债券。年度省级下达新增地方政府债券一般转贷25,940万元,主要用于三明沙县机场17,440万元、铁路路网5,000万元、高速公路建设3,500万元。二是专项收入安排的支出。专项收入调整预算数26,400万元,决算完成31,996万元,区级上解294万元,相应安排用于各类专项支出19,588万元,专项上解省级313万元,平衡预算9,085万元,结转下年继续使用3,304万元。 

2.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方面:市本级当年政府性基金收入117,737万元,完成调整预算的103.42%,超收3,892万元,主要是土地基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超收,土地基金用于消化历年挂账,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结转下年使用。支出方面:一是地方政府债券。年度下达新增地方政府债券专项转贷9,260万元,主要用于沙县机场建设。二是当年基金收入安排的支出。相应安排用于各类基金支出105,387万元,调出13,132万元(用于平衡一般公共预算和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1,697万元。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市本级当年国有资本经营收入1,494万元,完成调整预算的100%。支出主要使用于解决物资集团公司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 

(二)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使用情况 

2015年市本级共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23,357万元,其中上年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结存21,173万元,主要用于2015年年初预算安排,弥补财力不足;另外当年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2,184万元,属于专项收入超收,留待下年继续使用。按照上级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要求,市财政加大对财政存量资金的盘活力度,将历年结转的专项资金、当年超收收入等共计52,688万元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 

(三)财政结转资金使用和资金结余情况 

根据财政部财预〔2014368号文件要求,将涉及地方的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等6项基金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的上年结转数进行调整。调整后2015年市本级年初财政结转资金118,83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结转97,469万元,政府性基金结转21,361万元。从结转资金分级情况看:省专结转40,550万元,市专结转47,034万元,单位指标结转31,246万元。当年下达指标(或拨款)68,281万元,安排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39,039万元,加上当年新增结转56,00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43,339万元,政府性基金12,662万元),年末结转下年67,511万元,比上年减少51,319万元,下降43.19%,其中:一般公共预算53,790万元,政府性基金13,721万元。 

当年度下达指标(或拨款)68,281万元中,待分配省市上年结转资金下达37,683万元,其中市本级20,981万元,县级16,702万元,支出主要用于教育、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农林水、国土海洋气象等民生支出28,795万元。 

(四)本级预备费使用情况 

2015年度市本级预备费预算数4,000万元,实际安排支出3,360.68万元,年底结余639.32万元安排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严格按《预算法》的规定,将当年预备费动用情况按程序报批。 

当年预备费支出的主要项目有:“三明市农业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项目经费239.2万元,市职工业余学校教学综合楼建设项目补助资金200万元,城市快速通道交通协管员工作经费142万元,市群众路线教育专项经费132.66万元,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专项资金100万元,“大组工网”分级保护建设经费95.78万元,2014年度我市运动员参加重大比赛奖励经费92.44万元,援疆前方指挥部工作经费90万元,老年公寓消防整改专项资金90万元,市派驻村蹲点干部专项补助经费82.8万元等预算执行过程中难以预见的开支。 

(五)重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及绩效情况 

2015年,重大投资项目(政府工作报告及财政预算报告的在建项目)共筹集到位资金29.06亿元,完成投资34.04亿元。一是围绕改善交通环境,筹集资金14.40亿元,其中:财政安排或调度4.05亿元,完成投资18.18亿元,支持沙县机场、厦沙高速、城市快速通道、205国道和306省道改线等,三明沙县机场建成通航。二是围绕提升城市品位,筹集资金3.37亿元,其中:财政安排或调度1.57亿元,完成投资4.41亿元,推进市区城市绿道、第二水源建设,续建列东大桥改造项目,以及贵溪洋、徐碧等重点板块开发,进一步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和城市功能逐步完善。三是围绕完善社会事业建设,筹集资金0.89亿元,其中:财政安排0.82亿元,完成投资1.05亿元,进一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以及万寿岩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博物馆改版提升和园内道路、景观改造。四是围绕推进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安排5.29亿元,完成投资10.4亿元,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3,940套和棚户区改造安置房1,538套,开工率112.83%,居全省第四位,基本建成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1,689套,其中竣工991套。 

(六)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指出问题整改情况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市审计局《审计报告》与《审计决定》要求,市政府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逐条逐项地核实整改。 

1.预算收入执行问题。混库的市级税收收入293.23万元已从梅列区通过财政上下级结算上解,为规范市本级固定收入企业及派生企业税收预算级次管理,结合今年5月全面实施“营改增”的需要,以市政府办下文进一步明确市本级固定收入企业税收预算级次和确认市本级重大项目企业名单,要求国税、地税部门按文件规定规范企业税收预算级次,维护市区财政体制的严肃性。对于资产处置收入、部门政府性基金未缴库问题,在跨年度收入清算基础上,已将有关收入1,625.18万元缴库体现2015年非税收入。 

2.预算管理问题。对预算执行率低问题,主要是2014年土地基金减收未及时调整预算,2015年市财政及时对当年土地基金预算收支调减6亿元,以实际完成数安排支出和冲抵挂账,预算执行率100%。对专项支出预算不够细化和分配滞后、不合理的问题,一方面要求项目单位应实事求是细化编报预算,逐步提高预算安排一次到位率,集中财力办大事,避免资金补助过于分散,同时要求加快预算执行,提高支出进度;另一方面财政部门加大监督力度,提高项目资金使用绩效,初步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与预算编制挂钩机制。对于跨年度年终省级财力性补助结转问题,已按要求全部转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对于单位项目不实、申报程序不规范的问题。已下文收回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结余资金42.21万元;督促文化广播主管部门项目申报、审批、资金下达应严格按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3.财政国库核算问题。往来款项问题,市财政继续强化对往来款项的清理,2015年共清理资金2,889.1万元,甄别后将专项用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地方政府债券未按规定使用问题,从节省政府利息支出出发,由于少体校校区建设已有其他资金安排,将资金统筹调剂用于市国有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有利于提高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效益。财政资金出借问题,市经信委和财政局已对梅列区新力源小额贷款公司下发借款催收文件,要求按约定期限还款,否则将启动法律追偿程序;对市毅君机械铸造公司借款500万元按市政府协调会议备忘录及借款协议执行。 

(七)其他重要事项的说明 

1.本级预算周转金规模和使用情况。根据《预算法》规定,预算周转金主要用于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考虑到近年我市每年争取中央、省级专项资金金额较大,上级专项资金调度足以用来调剂季节性收支不平衡,为此市本级暂时没有建立预算周转金制度。 

2.经批准举债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情况。根据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要求,2015年举借地方政府债务的类型限定在地方政府新增债券、地方政府置换债券、地方政府在建项目后续融资三类,政府或有债务举借限定在政府担保的外债转贷。按上述口径统计,2015年市本级举债情况:一是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年末市本级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120.38亿元,比上年存量债务余额134.6亿元减少14.22亿元,其中: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116.44亿元,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余额1.1亿元,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2.84亿元,控制在省里核定市本级当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133.38亿元之内。二是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结构、使用情况。从举债资金投向看,铁路、高速公路资本金及普通公路、机场、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建设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为主要资金投向。从当期新增债务举借来源分析,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3.52亿元,置换债券资金20.34亿元。三是地方政府性债务偿还情况。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比上年存量债务减少16.945亿元,其中:偿还到期地方政府债券资金2.525亿元,自有资金偿还14.42亿元。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比上年存量债务余额减少0.36亿元,主要是归还亚行和世行贷款。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比2014年存量债务减少0.44亿元。 

另外,2015年市本级实际新增银行贷款41.1亿元,主要包括厦沙高速公司7.35亿元、市高远公路建设开发公司1.8亿元、市城投集团公司9.8亿元、市土地收购收储中心11.99亿元、机场建设总公司2.7亿元、三个共建园区市本级承担5.7亿元、市国投公司(第二水源项目)1亿元等。由于以上贷款不属于新增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范围,目前尚未得到省里认可,因此暂未纳入2015年市本级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们将在市委领导下,认真落实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促改革、防风险的决策部署,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工作监督,开源节流,提质增效,提升服务,狠抓落实,确保财政收支平衡,为我市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以上报告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市本级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 

  2015年市本级财政决算已编制完毕,现报告如下: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收支情况 

  2015年市本级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74,142万元,为调整预算的102.23%,比上年增长2.24%;加上转移性收入222,895万元,地方政府一般债务转贷收入27,390万元(其中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转贷25,940万元,置换债券转贷1,450万元),上年结余收入86,029万元,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23,357万元,调入资金65,888万元,下级专项上解收入1,163万元,收入总计600,864万元。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417,495万元,完成调整预算(包括市本级支出调整预算数和上级转移支付补助,以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转贷资金等)的88.59%,增长38.63%;加上补助下级支出26,217万元,上解上级支出23,918万元,债券还本支出26,756万元,以及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52,688万元,支出总计547,074万元。收支相抵,年终结转53,790万元,其中:专项结转53,790万元。 

  二、政府性基金收支情况 

  2015年市本级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117,737万元,为调整预算的103.42%,比上年下降11.25%;加上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转贷收入211,210万元(其中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转贷9,260万元,置换债券转贷201,950万元),上级补助收入27,173万元,上年结余收入32,801万元,调入资金2,711万元,收入总计391,632万元。政府性基金支出140,005万元,完成调整预算的91.07%,增长12.58%;加上债务还本支出201,950万元,补助下级支出5,232万元,调出资金30,724万元,支出总计377,911万元。收支相抵,年终结转13,721万元。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情况 

  2015年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1,494万元,为调整预算的100%;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1,494万元,完成调整预算的100%,收支相抵平衡。 

  四、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情况 

  2015年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包括由市级统筹编制的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五个险种,及由县级统筹编制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下同)收入320,785万元,为调整预算的111.65%,增长14.87%。社会保险基金支出260,208万元,完成调整预算的101.31%,增长23.91%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16627 


 

   

关于2015年市本级决算的初步审查报告  

2016627日在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叶清松 

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主任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2016年常委会工作要点和年度监督工作计划,530日至31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肖长根带领部分常委会委员、财经委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2015年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先后听取了市审计局关于2015年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汇报和市财政局关于2015年市本级决算情况的汇报,并赴宁化县了解2015年中央、省、市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落实情况。在调研的基础上,财政经济委员会对2015年市本级决算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将初步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2015年市本级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74,142万元,完成调整预算数的102.23%,与向市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报告的预算执行数相同;加上转移性收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转贷收入、上年结转收入、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入资金、下级专项上解收入,收入总计600,864万元。2015年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417,495万元完成调整预算数的88.59%,比向市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报告的预算执行数增加3,351万元;加上上解上级支出、债券还本支出、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支出、补助下级支出,支出总计547,074万元。收支相抵,年终结转53,790万元。 

2015年市本级政府性基金收入117,737万元,完成调整预算数的103.42%,与向市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报告的预算执行数相同;加上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转贷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上年结余收入、调入资金,收入总计391,632万元。2015年市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140,005万元,完成调整预算数的91.07%,比向市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报告的预算执行数增加6,364万元;加上债务还本支出、补助下级支出、调出资金,支出总计377,911万元。收支相抵,年终结转13,721万元。 

2015年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1,494万元,完成调整预算数的100%与向市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报告的预算执行数相同2015年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1,494万元,完成调整预算数的100%,与向市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报告的预算执行数相同,主要是用于市物资集团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改革成本等支出。收支相抵平衡。 

2015年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完成320,785万元,完成调整预算数的111.65%比向市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报告的预算执行数增加10,860万元。2015年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260,208万元,完成调整预算数的101.31%比向市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报告的预算执行数增加10,730万元。收支相抵,当年结余60,577万元。 

其他方面:按照法律要求,市人民政府就本级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资金结余情况,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本级预算周转金规模和使用情况,本级预备费使用情况,超收收入安排情况,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落实情况等方面内容作了说明。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15年市政府及财税等部门按照市委有关决策部署和市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有关决议,紧紧把握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面对实体经济运转困难,财政收入持续下滑的严峻形势,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为工作重点,深入推进财政改革,持续加强预算管理,组织收入得到加强,支出结构继续优化,民生和重点支出投入力度加大,保障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此,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2015年市本级决算草案,同意市财政局局长刘万年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15年三明市本级决算情况的报告》。 

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时指出,2015年市本级预算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预算编制方面:预算编制还不够完整,多数专项资金未编入部门预算,2015年度,上报市十二届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市本级预算支出数为207,295万元,但纳入部门预算的资金仅110,417万元,占预算支出总数的53.27%,其中纳入部门预算的专项资金只有13,618万元,仅占年初专项资金安排96,799元的14.07%;部分专项资金年初预算编制不够细化,透明,如扶持企业发展资金1,445万元、重点产业及企业扶持政策兑现专项1,091万元、各类前期经费1,276万元、旅游专项852.05万元、文化专项1,000万元、再就业补助资金600万元,在年初编制预算时,未明确具体项目和用款单位,执行时形成二次分配;预算编制中消化土地超支挂账资金安排不够,仍有8.45亿元未消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内容和范围还不完整、全面,未将市本级国有或国有参股企业全部纳入预算管理。预算收入方面:收入质量不高,税性比重为65.05%,分别比2014年、2013年低10.2213.42个百分点;税务部门税款入库级次存在不正确的情况,将82户市本级固定收入的企业税收划入两区共享,影响市本级财政收入3,883万元;部分收入未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2015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等214项非税收入共计6371.60万元、财政专户存款利息529.05万元、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收益58.23万元等未纳入预算管理。预算支出方面:部分部门预算执行不到位,绩效管理有待加强,至2015年末,二年以上未使用专项资金仍滞留在财政的资金达2,529万元,涉及21个部门单位51个专项;部分专项资金未按预算安排使用,如2015年第三产业发展专项安排478.90万元,用于项目基础设施、迁建及三产办经费达107.60万元,占比22.47%,扶持企业发展专项安排1,818万元,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工作经费852万元,占46.86%预算公开方面: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2015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未向社会公开。从去年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新预算法贯彻落实情况调研看,一些部门的公开时间和新预算法规定的在财政部门批复的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还有差距,也还存在少数部门未公开部门预算。政府性债务管理方面:2015年末市本级政府性债务余额161.48亿元中,当年新增24.71亿元,置换债务20.34亿,当年偿还18.21亿。市本级政府2016-2020年需偿还到期债务分别为25.88亿元、24.72亿元、13.69亿元、12.52亿元、16.76亿元,未来几年偿债压力较大。 

关于审计工作报告,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市审计部门认真贯彻预算法和审计法,积极履行职责,在坚持全面审计、把握总体情况的基础上,突出了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大资金的审计监督,如实地反映了2015年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客观地揭露了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关建议,并认真落实常委会审议意见,加强了对上年度审计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工作,较好地完成了2015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审计建议是可行的,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落实。但审计工作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跟踪督办有待加强,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绩效审计和审计公开的力度仍需加大等。 

针对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预算法,严格预算管理,提高依法理财水平,加强市本级财政工作,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增强市本级财政实力。一是加强市区财源建设。要在巩固现有财源的基础上,不断培育新的财税增长点,逐步优化财源结构,提高预算收入质量,增强财政增收持续性和稳定性。要加快园区开发建设和项目引进,培育扶持一批重点税源企业,做好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接续工作,夯实市区税源基础。要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努力稳定土地出让金收入。二是依法加强收入征管。密切关注经济形势和财源状况,加强对重点税收、重点税源的监控和分析,防止税收流失。对国有资产处置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财政专户存款利息等部分收入未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要抓紧进行清理,确保各项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加强税收收入预算级次管理,落实《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本级固定收入企业税收预算级次的通知》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市本级重大项目企业名单的通知》精神,厘清市区之间的税收入库级次,保证市、区两级财政收入的准确性。 

二、进一步提升预算管理水平。一是加强和改进预算编制工作。健全部门预算编制办法,依法编细、编实预算,着力将预算细化到具体单位和项目。编制预算时要合理安排资金,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预算标准,提高预算的准确性。二要严格预算执行。及时逐级批复预算,按预算和项目进度拨款,增强预算约束力,切实提高预算支出的执行率,减少财政资金结转结余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继续认真落实厉行节约的各项规定,严格控制和压缩“三公经费”预算支出。对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要依法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三要继续深化财政改革。按照新预算法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全口径预算管理、预算公开等工作。继续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公务卡等管理改革,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完善财政投资评审体系。四是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加大力度消化土地超支挂账,强化财政外借资金管理,防范财政资金风险。 

三、进一步强化政府性债务管理。一要继续做好政府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工作。及时将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要控制新增债务规模,对债务用途和规模、还款期限、债务偿还能力进行充分科学的论证。二要积极化解存量债务。当前经济形势下土地出让金来源进行摸底评估,进一步研究拓宽偿债资金来源渠道,合理有序安排偿债资金,并积极向上对接置换债券,切实有效防范债务风险。 

四、进一步加强财政和审计监督。财政部门要强化财政监督职能,建立健全覆盖财政运行全过程的财政监督检查机制,加大对重大财政政策执行情况、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力度,进一步规范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防止专项资金被挤占、挪用和滞留。要继续重视和加强审计监督,拓展审计深度和广度,加强对重点领域、重大项目资金和社会热点问题的专项审计,加大绩效审计和审计公开的力度,提高审计质量和水平。 

五、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深入查找分析原因,并结合审计部门提出的建议,限期逐一进行整改。同时,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工作机制,着力解决预算执行中反复存在的问题。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审计法有关规定,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15年市本级决算的决议  

2016628日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市财政局局长刘万年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15年三明市本级财政决算情况的报告》和市审计局局长卢维沙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15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会议结合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对2015年市本级决算草案进行了审查,同意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初步审查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决定批准2015年市本级决算。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2016年市本级收支预算调整的决议 

2016628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市财政局局长刘万年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16年市本级财政收支预算调整情况的报告》和市人大财经委的初步审查报告。会议对《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调整2016年市本级财政收支预算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同意市人大财经委的初步审查报告,决定批准这个议案。 


 

  

  

关于2016年市本级财政收支预算调整情况的报告 

2016627日在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三明市财政局局长  刘万年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2016年市本级财政收支预算调整情况汇报如下,请予审议。 

一、财政收支预算调整原因 

为进一步促进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财政厅核定我市2016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454.55亿元,其中:市本级限额138.68亿元(一般债务59.16亿元,专项债务79.52亿元);全市比上年新增债务限额29.67亿元,其中:市本级新增5.3亿元(均为一般债务)。为推进本级政府债务举借工作,尽快发挥债务资金作用,拟将2016年市本级新增债务限额全部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二、财政收支预算调整情况 

按照预算法要求和中央债务限额管理规定,拟调整2016年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算,其中:调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务转贷收入5.3亿元,调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务转贷支出5.3亿元,调整后,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预算总计475,593万元,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总计415,972万元。 

三、新增债券资金安排使用原则 

根据省财政厅要求,2016年新增债券资金要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优先用于保障在建公益性项目后续融资,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楼堂馆所等中央明令禁止的项目支出。在安排债券资金时,应加大对保障改善民生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支持力度,除已有明确用途的债券资金外,应优先保障用于中央确定的投向和省政府明确的2016年度扩大有效投资重点建设领域,即优先用于交通、水利、能源、信息、环保、扶贫、棚户区改造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四、新增地方政府债券额度安排情况 

为尽快发挥债务资金对稳增长的积极作用,缓解市本级融资压力,根据债券资金安排原则和省政府《关于促进三明生态工贸区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253 号)精神,2016年市本级新增地方政府债券额度5.3亿元,拟建议安排用于市区交通、城建、棚户区和市县联办园区项目等建设,具体如下: 

(一)安排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1.7亿元。其中市区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1.5亿元,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建设0.2亿元。 

(二)安排市区交通路网项目1亿元。主要用于建设国道534线槐林至荆东、小蕉道路改线工程和国道205线市区过境线至三明南站连接线、至五路大桥连接线、龙源山连接线等五条市区道路。 

(三)安排棚户区改造项目1亿元。主要用于福建一建集团承建的下洋棚户区改造等工程项目建设。 

(四)安排生态工贸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1.6亿元。其中三明现代物流产业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1亿元,三明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0.3亿元,金沙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0.1亿元,永安汽车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0.2亿元。 

以上报告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调整 

2016年市本级财政收支预算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通知》(闽财债管〔201616号)精神,2016年在全省年度新增债务发行额度内,新增三明市额度29.67亿元,其中:市本级5.3亿元(均为一般债务);核定全市地方政府债务限额454.55亿元,其中:市本级138.68亿元。按照预算法要求,拟对2016年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算作以下调整: 

一、收入预算调整 

经市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审议批准,2016年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预算总计422,593万元,调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务转贷收入53,000万元,调整后,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预算总计475,593万元。 

二、支出预算调整 

2016年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总计362,972万元,调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务转贷支出53,000万元。结合此次债券资金安排要求和省政府《关于促进三明生态工贸区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253号)精神,新增债券主要安排用于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17,000万元、市区交通路网项目建设10,000万元、棚户区改造10,000万元、生态工贸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16,000万元。调整后,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总计415,972万元。 

以上收支预算调整,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市长:杜源生 

2016620
 

  

  

关于《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调整2016年市本级 

财政收支预算的议案》的初步审查报告 

2016627日在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叶清松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预算法规定,市人大财经委对市人民政府报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查的《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调整2016年市本级财政收支预算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将初步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市人民政府《议案》提出,根据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2016年在全省年度新增债务发行额度内,新增三明市额度29.67亿元,其中:市本级5.3亿元(均为一般债务),核定全市地方政府债务限额454.55亿元,其中:市本级138.68亿元。按照预算法要求,拟对2016年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算进行调整。收入预算调整方面,经市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批准,2016年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预算总计422,593万元,调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务转贷收入53,000万元,调整后,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预算总计475,593万元。支出预算调整方面,经市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批准,2016年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总计362,972万元,调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务转贷支出53,000万元,调整后,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总计415,972万元。结合此次债券资金安排要求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本年度新增债券资金用于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17,000万元、市区交通路网项目建设10,000万元、棚户区改造10,000万元、生态工贸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16,000万元。 

市人大财经委认为,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市本级预算调整符合法律规定,建议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调整2016年市本级财政收支预算的议案》,并要求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法律和有关文件要求,规范管理和使用债券资金,将新增债券资金53,000万元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2016年市本级收支预算调整的决议 

2016628日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市财政局局长刘万年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16年市本级财政收支预算调整情况的报告》和市人大财经委的初步审查报告。会议对《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调整2016年市本级财政收支预算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同意市人大财经委的初步审查报告,决定批准这个议案。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627,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陈明所作的《关于开展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结合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的调研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综合如下: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我市两级法院能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发挥并延伸生态环境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深化生态环境审判改革,为建设“美丽三明”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指出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困难:一是生态环境审判队伍司法能力存在差距。目前我市法院生态环境审判队伍的司法能力水平还没有同步跟上涉生态资源案件归口审理后对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提出的要求。二是司法预防、修复生态环境的职能发挥还不够到位。全市法院生态环境的司法预防、修复工作开展不够平衡,有的法院对生态环境恢复性司法工作重视还不够。三是生态环境案件鉴定难等问题仍然存在。可供选择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少,鉴定费用高,带来了受害人举证和鉴定难、赔偿范围和数额确定难、诉讼时效认定难等诸多问题,增加了维权主体的诉讼成本和诉讼风险。 

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时认为,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会全精神,落实市委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和实施绿色发展的战略部署,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市人大常委会就加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出决定是十分必要的。经表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了《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 

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全市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进一步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审判职能,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为推进三明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加强生态环境审判队伍建设 

全市法院要强化生态环境审判队伍能力建设一要加大对生态环境审判队伍的思想教育,增强生态司法保护的理念和意识,提高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保障和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二要加大生态环境审判队伍的业务培训力度,认真组织干警学习新的环保法、环境公益诉讼等生态环境审判专业知识以及环境保护专业知识,研究审判疑难问题,努力打造一支既精通法律又熟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生态环境审判队伍;三要加强生态环境审判队伍的制度建设,用制度管人,充分发挥制度的约束和激励作用,促进生态环境审判工作的规范化运行和生态环境审判队伍的全面发展。 

二、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司法职能 

全市法院要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从严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对生态环境监管失职、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要妥善审理生态环境民商事纠纷,严格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严厉制裁侵害生态环境的行为;要依法审理生态环境行政案件,支持合法的行政行为,依法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切实维护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秩序,保障生态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要积极受理检察机关和社会公益组织提起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防止生态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要及时更新完善涉生态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名录库,为当事人选择鉴定机构提供便利;要不断加大生态环境案件执行力度,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提高案件执行到位率。 

三、强化司法预防、修复生态环境的职能作用 

全市法院要注重生态环境的预防与修复,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修复的保障、监督、验收、评估等配套机制,对于失火、盗伐滥伐林木等案件可推行适用禁止令、补种令、管护令等制度,同时将复绿补种的经验延伸到涉水、涉土、涉矿等领域;对于在审判执行中发现的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法院要及时通过发送司法建议的形式向相关部门提出,堵塞环境监管漏洞,预防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 

四、扩大生态环境审判的宣传效果 

全市法院要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理念,进一步增强保障和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法院要和环保等相关部门采取法制宣传、召开座谈会、开展法律咨询、拍摄生态环境保护微电影动漫以及开展世界地球日、环境日、水资源保护日主题宣传活动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增强人民群众环境保护意识。要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或群众代表旁听生态环境案件审理,加强生态环境案件庭审直播、典型案例发布、新闻发布会和生态司法绿皮书发布等工作,加大以案说法、判后答疑等释法说理取信力度,起到“办结一起案,教育一群人”的作用。 

以上审议意见,请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省实施办法和《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研究处理,并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九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报告。 

  

附件:关于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略)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 

2016719 


 

  


 

关于开展生态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6627日在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陈 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近年来,我市两级法院在党委的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紧密结合市委 “念好发展经,画好山水画”工作主题,不断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积极创新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机制,努力打造三明法院立体式的生态司法保护样本用司法之剑守护“美丽三明”的碧水蓝天现将全市法院生态审判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市法院生态审判工作主要做法和成效 

  近五年来,全市法院共审结各类涉生态环境资源案件14620件。其中,涉生态刑事案件2346件,占16.05%;涉生态民事案件11140件,占76.2%;涉生态行政案件450件,占3.08%;涉生态保护非诉执行案件684件,占4.67%。五年来,涉生态环境案件数总体呈上升趋势。 

(一)积极转变生态司法理念,打造专业审判团队 

深入贯彻市委决策部署,积极转变生态司法理念。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十八届五中全会把绿色发展作为必须始终坚持的五大发展理念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生态环境保护建设上,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市委提出了生态立市发展战略,并把“念好发展经画好山水画”作为绿色发展的工作主题。这些都为深入推进我市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提供了重大机遇和广阔空间。全市法院深刻认识到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积极转变生态司法理念,努力在审判工作中找准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平衡,为美丽、清新、幸福的生态三明实现绿色发展,提供有力、优质的司法服务保障。 

打造专业生态审判团队,不断提升生态司法能力。专业化审判是司法发展的趋势。专业化的审判机构和专业化的审判队伍是做好生态环境审判工作的前提和保证。2012年,经中共三明市委编办批复,市中院林业审判庭加挂生态资源审判庭,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被誉为林业庭机构改革的三明模式。2013年,市中院林业(生态资源)审判庭正式更名为生态审判庭。为适应机构名称改变和职能的变化,中院分别于2010年、2012年、2014年三次对生态审判庭受案范围进行了科学合理调整。在刑事审判方面,受理范围从原来的林业刑事犯罪扩大到包括非法采矿罪、污染环境罪等21个罪名;在民事审判方面,受理包括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环境污染责任等24类纠纷;在行政审判方面,受理包括涉及林业、环保等行政诉讼案件;另外还增加审理涉及林业、环保等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对涉及生态环境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审合一”。这也标志着单一的林业审判向生态环境审判职能转换,实现生态环境审判专业化,生态司法开始呈现出“辐射效应”。 

(二)严格生态司法四个坚持,守护三明生态之梦 

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要以最严格的执法和司法支撑起最严格的环境资源保护制度。近年来,全市两级法院举司法之力坚决“向污染宣战”,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最大限度地预防减少违法犯罪,以最严格的司法不断筑牢生态三明的法治屏障。 

坚持限制非监禁刑,严厉惩治犯罪。市中院先后下发了《关于规范审理非法采矿(稀土)犯罪案件会议纪要》、《关于规范部分生态环境刑事案件审理的会议纪要》,严格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中关于免刑、缓刑、监外执行的适用。近年来,先后审结了福建省三明市永丰化工有限公司、罗某玉等人污染环境案、被告人林某华、郑某琦、倪某佃环境监管失职案等一批有较大影响的破坏生态、污染环境案件。特别是被告人林某华、郑某琦、倪某佃环境监管失职案是三明法院审理环境监管失职罪第一案,相关责任人被判刑,对三明乃至周边制造污染的企业产生强大震动,同时对在环保执法中严重失职渎职的环保行政监管部门及责任人员敲响警钟。在审理福建省三明市永丰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人罗某玉等污染环境罪一案中,既考虑要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的刑事犯罪,又充分考虑该案的审判对当地经济的影响,宽严相济,妥善审结,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该案入选2015年度福建法院十大影响性案件。 

坚持保护环境权益,妥善化解纠纷。五年来,全市法院审理一审环境民事侵权案件6319件。认真审理污水排放、电磁辐射污染等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切实贯彻经济与生态双赢的审判理念,把握既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又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既要服务经济建设中心,又要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财产权,合理确定污染企业的民事责任,保障受损害群众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 

  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力促依法行政。五年来,全市法院妥善审理涉生态环境行政案件450件,经法院协调撤诉76件,维持行政行为346件。认真监督职能部门履行职责,依法审理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案件,加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促进职能部门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依法维持合法行政行为,维护改革成果和社会稳定。充分发挥行政协调的优势,促进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平等自愿协商,缓解双方对立情绪,防止矛盾激化。加强与行政部门事前沟通协调,为预防和化解涉生态环境纠纷提供参考意见。 

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保障非诉案件执行。五年来,全市法院共审理自然资源保护非诉执行案件684件,执结597件,执结标的总金额6133.64万元大力支持环保部门依法行政,加强对行政处罚与征收排污费非诉执行案件的合法性审查,力克环保案件执行难题,保障环保行政处罚得到更及时有效的实现,为环保部门加大执法力度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推进生态司法三项制度,增添三明生态之绿 

施行复绿补种制度,修复生态。在打击环境犯罪的同时,全市法院积极探索恢复性司法,弥补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传递生态文明正能量。全市法院严格按照省法院出台的《规范“补种复绿”生态司法修复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市中院、检察院、林业局制定的《关于林业刑事案件生态公益补种管护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统一适用标准,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发出补种令、管护令,责令侵权人对所破坏的森林资源进行补种和管护,以恢复森林资源原有的生态容量和生态功能。该项制度推行以来,全市法院已落实568名被告人“补种复绿”面积11061.19亩,形成生态公益补偿规模效应,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最大化。 

推进公益诉讼制度,保护权益。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关系到社会整体利益和公众长远利益,我市法院按照“由易到难、由小到大、由少到多”的工作方针稳步推进落实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开展。早在2011年,市中院就联合检察院、林业部门首推生态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判模式,探索出一条“专业审判+公益诉讼+复绿补种”的生态资源恢复性司法模式。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增加了公益诉讼的内容,对因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明确了诉讼路径。这为三明法院系统推进生态公益诉讼创造了契机。针对这一全新的司法实践,全市法院陆续建立起县域范围内的操作规程,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2015年,中院出台《关于切实做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相关工作的若干意见》,会同市检察院联合出台全省首个《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还将此前基础较好的将乐、泰宁、沙县法院作为试点单位,引导试点法院对公益诉讼所涉举证责任、诉讼费用及禁令判决等实践性问题进行有益探索。我省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清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清流县环境保护局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已在今年初由明溪法院妥善审结,为我省法院审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探索出标本路径 

创立绿色基金制度,实现双赢。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赔偿金的用途,是司法实践的一大难点。我市宁化法院按照中院的试点工作部署,会同县林业局在全省率先建立绿色司法扶持基金和生态扶持协会,制定《绿色司法扶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将林业公益诉讼取得的赔偿金、被告人或行政处罚被执行人缴纳的复植保证金、复绿补种基地经济效益、社会捐赠及政府项目扶持等8个项目纳入该项基金管理,集中用于生态公益林受灾后的恢复性支出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植被恢复,为加快恢复生态环境资源提供资金保障。三明市委领导在对该生态复绿管护基地进行考察调研时,从生态与社会效益、社会矫正平台、生态法治教育、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给予充分肯定,并要求进一步完善和拓展,形成工作特色,向全市政法系统推广。目前沙县法院借鉴该项做法正式成立“沙县补种复绿基金会”。《福建日报》对该做法进行专题报道。 

(四)坚持生态司法三个注重,促开三明生态之花 

注重法治宣传效应,加强生态巡回审判。全市法院在生态工业园区、旅游管委会、库区移民局、乡镇综治办、采矿区等相关部门设立调解室和巡回办案点20余个。目前,全市法院已经基本建立覆盖重点林区、景区、保护区等的生态环境巡回审判体系。如大田法院积极探索从森林延伸至水流域、矿产资源等领域,构建生态环境管护网,在“生态示范村”桃源镇蓝玉村设立“生态资源审判巡回点”,在其他36个“美丽乡村”建设试点上逐步建立“生态资源审判巡回点”,提升司法服务覆盖率。 

注重司法保护合力,增强社会力量联动。为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市法院变“单打独斗”为相互支持,全市两级法院积极与环保、国土、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联动,不断扩大生态环境保护“朋友圈”,建立稳固、协调、共享的生态环境保护“同盟军”。中院与相关部门每年召开联席会,共商生态环境保护大计,共推生态司法保护之策,沙县等法院与检察院、公安局、环境保护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联合出台《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与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件工作意见》,形成衔接紧密、反应快速、协同配合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联合打击的合力。同时,中院在全省法院首创设立生态司法保护示范基地,创建“六类”生态司法保护基地,即:创建涉“闽江源保护”生态司法保护示范基地,严防水污染;创建涉“林海保护”生态司法保护示范基地,维护林区稳定;创建涉“矿区治理”生态司法保护示范基地,防控土壤污染;创建涉“生态文化”生态司法保护示范基地,弘扬生态文明;创建涉“互联网+” 生态司法保护示范基地,推进审判信息化;创建涉“绿色基金”生态司法保护示范基地,保障环境权益。通过生态司法保护示范基地的创建,坚持典型引路、示范引领,推动生态环境审判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司法保护“最绿品牌”创建。中院关于设立生态司法保护示范基地的决定被省法院向全省法院转发,要求全省各地法院立即转发至辖区法院生态庭,认真参考借鉴。 

注重生态和谐发展,深化生态司法调解。建立健全涉林纠纷诉前调解和诉讼调解衔接机制。与林业、环保、国土、水利、农业等行政职能部门联动调解,充分调动和借助各方面的力量,三明中院还联合市林业局、市人民政府处理山林纠纷工作小组办公室制定《关于建立涉林矛盾纠纷诉前化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统一了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三级涉林矛盾纠纷诉前化解工作机构的设立和职责范围,具体了涉林矛盾纠纷诉前化解的工作流程及工作要求,将诉讼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人民调解“四管齐下”形成合力,共同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五)拓展生态司法三项职能,力结三明生态之果 

连续专项活动,拓展专业保护职能。全市法院不断巩固和提升生态环境发展站位,从2010年起先后通过开展“做强林业司法服务品牌,为生态立市保驾护航”、“绿色司法,服务生态”、“生态工贸,绿色服务”、“美丽三明,生态司法助行”、“给绿清新三明,生态司法佑行”、《生态司法筑屏,服务绿色发展》等一年一主题的专项活动,创新工作举措,推广司法服务品牌建设,中院活动方案连续多年被省法院向全省法院转发推广。各基层法院按照中院活动方案,群策群力,扎实推进。如建宁法院与福建闽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联合开展“保护母亲河,服务闽江源”的主题活动,积极主动参与福建闽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保护。 

对接“互联网+”,创新信息化服务职能。 全市法院注重以信息化、科技化为支撑,以“互联网+”思维为导向,主动适应“大数据”新常态,积极打造互联网生态司法服务平台。将乐法院在创设的1+N互联网司法服务大平台中,设立“深呼吸”司法服务工作平台。建宁法院与县环保局、水利局环境监测网络对接,在本院集控中心就可以对全县环境变化情况进行及时的调查、收集、取证等,通过互联网全面、快捷与负有生态环境保护之责的相关职能部门互动,及时有效地对区域内及饮用水源地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实时监控和打击。 

能提专业建议,促进法治社会建设职能。全市法院转变思想观念,树立司法建议助推社会管理的功能意识,从办案中发现问题,对生态环境执法薄弱环节和不合理之处进行深入调研和认真分析,及时向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行业提出司法建议,强化与被建议单位双向互动沟通协作,通过电话问询、走访、倡议、督办等形式,促进被建议单位完善制度、规范执法,切实优化生态法治环境。梅列法院针对区林业局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树种闽楠保护存在管理上的漏洞问题,及时向林业局发出司法建议。林业局采纳该建议,既规范了对珍贵树种的保护和管理,又对管理工作存在失职的人员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中院在审理一起暴风雨天行道树倒塌致人死亡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发现市区大量行道树普遍存在严重老化、根部腐烂的问题,对市民的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遂建议市园林管理局进行整治。市园林管理局采纳建议,组织人员对市区各街道的行道树进行全面的修整,将所有问题树木伐倒运走,排除了市区行道树的安全隐患。 

   二、全市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我市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工作在省法院的指导和市委的领导下,在市人大的有力监督和支持下,总体上看发展势头良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的工作离人民满意的标准还有一定差距,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是: 

一是生态环境司法理念有待进一步加强。市委提出“生态立市、绿色发展”理念已深入人心,但我市审判工作中仍然存在“三多三少”现象:一是涉生态环境纠纷数量多,进入司法渠道的少;二是涉生态环境刑事案件多,平等主体之间提起的污染侵权诉讼少;三是传统类型生态环境案件,如森林资源犯罪和水污染侵权案件多,新类型案件如噪音、光热、电磁污染案件少。生态环境案件审判属于新兴领域,而法官的生态环境司法理念还相对滞后,在审判中要做到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保护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还需不断努力。 

  二是生态环境司法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涉生态环境诉讼审判跨越领域多,专业性强,牵涉多方利益博弈,审理难度大。要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审判司法人员的业务水平,规范适用环境污染侵权法律规则,正确处理环境污染侵权法律适用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因果关系认定、损害赔偿范围确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利益衡量等难题,降低维权主体的诉讼成本和诉讼风险,畅通民事损害赔偿救济途径,保护公民的合法环境权益。 

三是生态环境审判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全国生态环境审判事业正在探索和改革中不断前行,我市法院虽已积极开展机制改革与创新,探索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案件恢复性司法机制及生态环境联动化解机制等生态司法机制,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不少审判机制仍处于探索之中,全市法院还应在深化司法改革中不断完善我市生态环境审判机制,争取探索形成生态环境审判的三明模式。 

对上述问题和困难,我们将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予以改进和解决。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工作的打算 

今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也是我市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八届五次全会上提出建成国家级生态市的重要一年。今后,我们要继续坚持在市委的领导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以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和海西工贸区建设大局,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继续加强自觉接受人大和各界监督的意识。要深化司法公开,自觉接受人大和各界监督,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以公开促公正。进一步落实生态环境审判信息公开机制,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积极运用信息化网络平台对典型性、导向性、精品性的生态环境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利用微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行微访谈等,及时回应媒体舆论和人民群众的关切期待。对涉及重大影响、舆论高度关注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代表参与庭审旁听,自觉接受监督,积极回应关切,增强司法公信力,唱响司法好声音。 

二是全面实行生态环境审判“四审合一”模式。要树立绿色发展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进一步突出审判执行第一要务,向省法院看齐,依法对涉生态环境刑事、民事、行政与非诉执行案件进行归口审理,全面实行“四审合一”审理模式,进一步实现生态环境案件的专门化审判。选调在涉生态环境领域具有专长的法官骨干充实生态环境审判庭,优化生态司法资源配置;适时引进熟悉生态环境保护专业知识的法律人才,着力打造专家型法官队伍;持续推进生态环境咨询专家库建设,不断扩大规模,拓展智库职能,为生态环境审判提供智力支持。 

三要进一步着力提升生态环境审判质效。办案质量是审判执行工作的生命线。环境资源审判法官要不断强化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充分发挥庭审功能,确保案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裁判结果公正,裁判说理充分,法律文书规范。要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动态分析研判,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程序监控,统一裁判尺度,提升审判质效,实现公正司法。要统筹发挥好判决与调解的作用。对涉及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事实认定困难,诉讼成本高的案件,要注意调解,及时救济受害人。对于典型案件要以判决为主要裁判方式,通过环境资源审判确立规则、弘扬法治。 

四是创新设立生态环境审判“六类”示范基地。生态环境审判面临的形势复杂,任务艰巨,需要不断创新生态环境审判业务理论研究和示范基地建设,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升解决司法问题的能力。三明中院将加大力度指导各基层法院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资源禀赋和生态特色开展生态司法品牌创建,创新设立涉“闽江源保护”、“林海保护”、“矿区治理”、“生态文化”、“互联网+”、“绿色基金”等六类生态司法保护示范基地,通过品牌创建促进生态环境审判新发展,努力打造一批含涉水、土、林保护等多方面、立体式的司法保护基地,潜心培树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新亮点,努力锻造三明生态司法最绿品牌。 

五是探索推进生态环境审判“多位一体”专业化程序。根据生态环境诉讼的特点,研究构建注入生态环境案件规律性、特殊性元素的庭审程序,探索完善证据保全、诉前禁令、依职权调取证据、举证责任分配以及由生态环境专家担任顾问、人民陪审员等制度,依法推进生态环境审理程序。进一步拓宽修复性司法适用范围,持续完善和丰富生态修复方式,建立健全修复过程中保障、监督、评估、验收、风险防范等配套机制,有条件的基层法院在今年内建立专项资金,依法规范生态环境执行程序。针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围绕原告主体资格、立案审查程序、举证责任分配、因果关系认定、责任承担方式、诉讼费用承担、裁判效力范围等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分析论证,探索制定环境公益诉讼特别程序。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2016627日在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委员  张鸿飞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工作安排,5月下旬,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廖小华带领下,由部分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代表组成的调研组,对我市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工作进行了调研。调研组听取了市中级法院和梅列区、三元区、宁化县法院关于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情况汇报,并实地查看了宁化安乐谢坊生态复绿管护基地,与宁化县环保局、林业局、水利局等单位进行了座谈,征求对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工作的意见建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市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工作开展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市两级法院能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发挥并延伸生态环境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深化生态环境审判改革,为建设“美丽三明”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是生态环境审判专业化进一步提高。2012年,市中级法院林业审判庭加挂生态资源审判庭牌子,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2013年,正式更名为生态审判庭。同时,为适应机构职能的变化,实行涉生态环境案件归口审理模式,先后将林地林权、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一、二审案件,以及涉及林业、环保等行政机关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统一划归生态审判庭审理,实现了生态环境案件的专业化审判。 

二是生态环境审判力度进一步加大。全市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从严惩处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妥善审理生态环境民事纠纷和涉生态环境行政案件,不断加大生态环境案件执行力度,以严格的司法筑牢生态保护法治屏障。近五年来,共审结各类生态环境资源案件14620件,其中,涉生态刑事案件2346件、民事案件11140件、行政案件450件、非诉执行案件684件。依法审理了一批有较大影响的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生态环境监管失职渎职案件,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三是生态环境审判职能进一步延伸全市法院推行生态复绿管护制度,对林业刑事案件被告人发出补种令、管护令,责令其对所破坏的山场或指定区域进行补种复绿或管护,568名被告人共“补种复绿”林木面积11000余亩;市中级法院在全省法院首创涉闽江源、林海、矿区、生态文化、互联网+、绿色基金等六类生态司法保护基地;宁化县法院会同县林业局在全省率先建立绿色司法扶持基金和生态扶持协会,基金集中用于生态公益林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植被恢复。 

四是生态环境审判工作进一步规范。市中级法院先后下发了关于规范生态环境刑事案件审理和做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工作的相关规定,联合相关部门制定出台了关于处理涉林历史遗留问题、涉林矛盾纠纷诉前化解和生态公益补种管护等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为规范和加强涉林纠纷化解、涉生态环境犯罪打击以及环境公益诉讼等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全市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调研发现,生态环境审判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一是生态环境审判队伍司法能力有待提高。涉生态环境案件实行“四审合一”归口审理后,生态审判庭受案的范围由传统的林地林权案件扩大至探矿采矿、环境污染等案件,同时随着噪音、光热、电磁污染案件等新类型案件的出现,对法官的生态环保专业知识水平和矛盾纠纷化解能力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市法院生态环境审判队伍的司法能力水平还没有同步跟上涉生态资源案件归口审理后对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提出的要求。 

二是司法预防、修复生态环境的职能有待增强。全市法院生态环境的司法预防、修复工作开展不够平衡,有的法院对生态环境恢复性司法工作重视还不够,在审理生态环境案件中,在对毁林排污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惩治的同时,还没有及时发出禁止令、补种令、管护令,责令犯罪人或侵权人对破坏的生态环境资源进行补种、管护和修复。 

三是生态环境案件鉴定难等问题有待解决。生态环境案件在审理中往往需要对污染源是否超标、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问题进行专门鉴定,而实践中可供选择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少,鉴定费用高,带来了受害人举证和鉴定难、赔偿范围和数额确定难、诉讼时效认定难等诸多问题,增加了维权主体的诉讼成本和诉讼风险,影响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职能的发挥。 

三、进一步做好生态环境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调研组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 

一要加强生态环境审判队伍建设。全市法院要强化生态环境审判队伍能力建设,通过遴选熟悉生态环境保护专业知识的法律人才等方式,充实和加强生态环境审判力量,加大对生态环境审判队伍的教育和培训力度,努力打造一支既精通法律又熟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生态环境审判队伍,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二要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司法职能。全市法院要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从严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对生态环境监管失职、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要妥善审理生态环境民商事纠纷,严格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力制裁侵害生态环境的行为;要依法审理生态环境行政案件,支持合法的行政行为,依法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切实维护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秩序,保障生态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要积极受理检察机关和社会公益组织提起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防止生态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要及时更新完善涉生态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名录库,为当事人选择鉴定机构提供便利;要不断加大生态环境案件执行力度,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提高案件执行到位率。 

三要强化司法预防、修复生态环境的职能作用。全市法院要注重生态环境的预防与修复,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修复的保障、监督、验收、评估等配套机制,对于失火、盗伐滥伐林木等案件可推行适用禁止令、补种令、管护令等制度,同时将复绿补种的经验延伸到涉水、涉土、涉矿等领域;对于在审判执行中发现的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法院要及时通过发送司法建议的形式向相关部门提出,堵塞环境监管漏洞,预防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 

四要扩大生态环境审判的宣传效果。全市法院要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理念,进一步增强保障和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法院要和环保等相关部门采取法制宣传、召开座谈会、开展法律咨询、拍摄生态环境保护微电影动漫以及开展世界地球日、环境日、水资源保护日主题宣传活动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增强人民群众环境保护意识。要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或群众代表旁听生态环境案件审理,加强生态环境案件庭审直播、典型案例发布、新闻发布会和生态司法绿皮书发布等工作,加大以案说法、判后答疑等释法说理取信力度,起到“办结一起案,教育一群人”的作用。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加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 

  

2016628日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发挥法院生态环境审判职能,加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全市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市委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和实施绿色发展的战略部署,围绕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强化生态环境审判职能,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为生态三明建设提供司法保障。

二、全市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打击私挖滥采矿产资源、违法排污、盗伐滥伐林木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刑事犯罪,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对生态环境监管失职、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保障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

三、全市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审理生态环境民商事案件,及时化解各类林权、环境污染责任、水土资源和矿产资源利用等纠纷,保障我市生态经济健康发展,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四、全市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生态环境行政案件,支持合法的行政行为,依法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切实维护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秩序,保障生态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五、全市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大生态环境案件执行力度,通过建立完善便利、快捷的工作机制,提高案件执行到位率。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依法运用罚款、拘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方式,促使被执行人履行执行义务;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切实维护法律权威,保障权利人权益。

六、全市各级人民法院要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审判工作,及时采用“禁止令”、司法建议等手段,预防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积极运用补放鱼苗、补种复绿等恢复性司法措施,修复生态环境。要积极受理检察机关和社会公益组织提起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推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有序开展,促进全社会生态环境治理的广泛参与。

七、全市各级人民法院要强化生态环境审判队伍能力建设,完善管理机制,加强法律业务和生态环境专业知识学习,提高生态环境案件审判水平和执行效率。

八、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履行职责,加大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违法行为的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要加强案件侦查取证,依法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及时向法院提起公诉。

九、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重视社会组织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作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公益组织的培育、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十、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等方式以及调研、视察等活动,加强对生态环境审判工作的监督,推进生态环境保护。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市人民政府 

关于省森林防火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7,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市林业局局长詹学齐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省森林防火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结合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的调研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综合如下: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森林防火工作,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领导,落实目标责任;营造氛围,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备战,强化队伍建设;创新机制,推进护林巡防,不断提高我市森林防火工作水平。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指出我市贯彻实施《条例》工作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条例》宣传教育不到位。《条例》颁布二年多来,森林火灾还时有发生,且发生时段集中,暴露出部分地方宣传不够深入,火源管控不到位,对可能出现的高发性森林火灾情况准备不足。 

二是队伍建设不相适应。专业、半专业队伍建设不足,快速应急响应不够及时,缺乏战斗力。专职的护林巡防队伍不够平衡。引导群众扑火的办法不多,扑火人员积极性不高。 

三是基础设施建设依然薄弱。林区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路网建设不够到位,覆盖林区的通讯设备设施不够健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等智能化设备覆盖面较低,扑火装备机械化、智能化程度不高。生物防火林带建设积极性不高,个别乡镇原有防火林带管护不力。 

四是长效管理机制不够完善。森林防火责任书只有市、县、乡、村四级签订,村到小组、到村民个人缺乏责任约束。林农单家独户防火救火难问题突出,护林联防组织建设有待健全。森林防火各项制度还不够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还不够紧密,打击和预防森林失火犯罪合力不足。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森林防火工作,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 

一要深化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条例》的学习培训,林业、森林公安、旅游、气象等单位的干部职工要全面熟悉掌握《条例》内容。要拓宽宣传途径,广泛宣传报道,向社会广泛开展卓有成效的《条例》宣传活动。要突出重点时段、重点区位、重点人群宣传管控。 

二要着力推进护林防火队伍建设。要着力推进森林防火专业、半专业队建设。大力推进并实现森林消防队的标准化建设,林区乡(镇)人民政府和重点森林经营企业等,要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或民兵建立半专业森林防火队。要加强村级义务消防队建设,以村为单位,建立村级森林扑火队,形成群防群治。要发挥护林员队伍作用,推广GPS技术应用,提高护林员待遇,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要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配足扑火物资。要结合本地实际,增加高科技扑火设备。要加强防火林带建设,探索防火林带由政府赎买、建设和管理机制,并纳入生态公益林管护范畴。要加大森林防火科技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智慧林业项目建设,构建“三网一中心”森林大数据系统,提高森林资源安全监管的整体水平。 

四要完善森林防火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强化和完善多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形成齐抓共管格局。总结提升推广先进的经验做法。逐步推进市、县、乡、村四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延伸到村民小组和农户。要创新护林联防机制,把乡、村、场、站、林业经营大户“连”在一起,形成群防群治。要突出重点时段、重点地段、重点人群隐患整治。要贯彻落实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态检察监督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 

以上审议意见,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省实施办法和《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研究处理,并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九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农经委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报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 

201674 


 

   

关于省森林防火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 

2016627日在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三明市林业局局长  詹学齐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向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报告我市贯彻落实《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情况,请予审议: 

一、我市森林防火工作基本情况 

三明山高林密、地广人稀的区域特点,决定了森林防火工作必然是市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年来,我市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省政府下达责任书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森林防火条例》和《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有效措施,最大限度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在森林火灾控制方面,据统计,20132015年全市共发生森林火灾87起、过火面积1035公顷、受害面积808公顷(其中:201328起、过火面积439公顷、受害面积324公顷,201432起、过火面积293公顷、受害面积252公顷,201527起、过火面积303公顷、受害面积232公顷),森林火灾发生率和受害率均控制在省定指标内,与前三年(2010-2012)相比,分别下降了40.4%54.4%57.5%。三元、梅列两区分别实现连续29年、25年无发生森林火灾。在设备设施配置方面,利用国债二期项目投入资金1000多万元,购置运兵、指挥车辆13辆,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49套,添置风力灭火机1035台、扑火服1.09万套,新建宣传牌500块。在生物防火林带建设方面,至今年5月已基本完成省上下达2014-2016年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建设任务6.65万亩。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森林防火事关三明生态文明建设大局,事关我市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政府始终紧紧抓在手上、落实到行动中。一是强化部署。每年春秋两季防火期,市政府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时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提前做好防范工作。在防火紧要期,市政府召开森林防火紧急电视电话会议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部署相关工作,做到“工作早部署、方案早准备、责任早落实、督查早实施、领导早到位”,严防火灾发生。2013年以来共召开电视电话会议5次。二是强化责任。坚持市、县、乡、村四级层层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把森林防火责任落实到人,年终进行考核,兑现奖惩,并在全市通报年度考核结果。仅市级每年兑现森林防火奖金近20万元。同时,严格问责,12个县(市、区)均制定了行政领导责任追究和奖惩办法,促进了压力层层传导、责任层层落实。三是强化检查。每年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都根据市政府领导的部署要求,单独或联合市政府督查室、市效能办针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开展督促检查,推动森林防火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森林防火靠大家。市政府高度重视氛围营造,强化宣传教育,推动森林防火常识进林区、进社区、进校园、进农户。一是突出重点主题抓宣传。结合每年的512防灾减灾日,突出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等重点,通过开展“建设幸福三明,呵护绿色家园”、“小手牵大手,把法带回家”等主题宣传活动,开展普法教育。先后印发了《条例》2000册、《火灾案例》2000本、宣传单10万张,进一步提高了广大群众森林防火的法律意识、行动自觉。二是突出重点时段抓宣传。每年春季防火和秋冬防火时段,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针对清明节期间民俗用火较多的特点,重点围绕民俗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安全隐患,通过短信、电视、报纸、LED大屏幕等方式方法加大宣传力度。20132015年清明前后共发送森林防火短信60多万条,播放电视动漫宣传片60天、电视广告7天、电视走播字幕9天。三是突出重点地段抓宣传。201511201220日,针对城市绿道上乱丢烟头、小孩玩火等森林火灾隐患,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绿道禁烟劝导活动。今年,市政府将城市绿道及其引线两侧各30米划入森林防火区,向社会公告严禁烟火。 

(三)强化野外火源管控。一是严格审批。按照《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审核审批林事用火,对不达条件的坚决不予审批。二是强化督查。在森林高火险时期,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时下达禁火令,由市林业局领导带领有关人员分组赴各县(市、区)督查火源管控等重点工作落实情况。三是加强巡护。在高火险期,增派护林员增大巡护密度,组织动员乡镇驻村工作队、村干部加强巡山,并对重要区域、重要地段进行严防死守。如将乐县清明期间每乡加雇2名护林员,沙县、宁化县组织森林防火摩托车巡护队深入村庄、山场巡山护林。四是加大处罚。对高火险期间不听劝阻的野外违章用火肇事者,从严从重处罚,坚决杜绝有令不行的现象。据统计,近三年共查处违章用火856起。同时,为扭转个别乡镇森林火灾多发、野外火源失管局面,今年5月将大田县均溪镇、将乐县南口乡列为全森林防火重点整治乡(镇),建宁县溪口镇、泰宁县朱口镇列为全防重点整治黄牌警告乡(镇),整治期一年,以此推动乡镇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四)加强森林防火队伍建设。近年来,我市不断探索完善队伍运行机制,着力提升森林防火队伍快速反应和扑救能力。一是发挥森警部队积极作用。森警部队主动参与地方野外火源巡查、防火宣传工作和火灾扑救工作。2014年建立警地联防联动机制,确立“联防、联管、联打、联训”的四联行动准则,多次参与春、秋冬及清明期间森林防火宣传活动,如2014年“千人千里行,防火大宣传”,2016年城市绿道禁烟劝导等;共同举办4期演练培训班,培训扑火队员350多名;警地联合扑救永安、泰宁、将乐、大田等地多起森林火灾,取得较好好的成效。二是完善县乡森林防火队伍网络。按梯次组建每县至少一支100人、每乡一支30人、每村一支10人的专业、半专业或应急扑火队伍,并通过培训和实战训练使之成为各地扑火主力军或骨干力量。三是加强县级专业或半专业队伍建设。建设50人以上县级森林消防队,保证队员基本工资待遇、训练场所,并实行准军事化管理,提高扑救能力。目前,永安、清流、大田、将乐等4个县已完成组建。其中,永安和清流3名扑火队员在2015年全省扑火队员竞赛中取得佳绩并获得“金牌工人”称号。宁化、明溪、尤溪、沙县等4个县专业队伍建设工作有序推进。四是指导乡村级扑火队伍建设。乡级扑火队伍主要由乡镇政府组建,村级大都采用“1+3”、“1+4”模式,由村主干带3-4名组成扑火应急小分队,由县、乡负责培训和配备必要扑火设备。 

(五)创新护林巡防机制。一是创新管护机制。针对近年来存在的护林员管护工资低、巡山不到位、村级监管缺位等问题,积极探索推进社会化、职业化巡山护林机制并取得突破。永安率先成立巡航大队,实现巡山护林职业化。泰宁、宁化、清流、明溪、大田利用生态公益林管护经费,聘用专职护林员,实行生态公益林护林员和村级护林员“两员并一员”,队员工资在6001700元不等。沙县组建高火险摩托车巡山队,护林员每日每人85元工资,加强高火险时段巡查力量。尤溪八都片三防协会,创新护林联防机制,通过“民办、民管、民收益”,取得20年无火灾村的显著成效。二是提高防火科技含量。在护林员管理上,即将推出智慧林业管理平台,利用北斗卫星定位、大数据、3S和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构建体系化的林业综合监管平台;在扑火机具运用上,大力推广风力、风水灭火技术,提高扑救效率,目前已有宁化、清流、明溪、大田、永安5个县(市)普及风力灭火;在火源监控上,利用现有的49个远程监控点加上60座固定防火望塔以及流动护林人员,形成立体火源监控系统,管护面可达有林地面积80%以上,有效监管危险火源。 

三、存在主要问题 

一是森林火灾时有发生,且发生时段集中,暴露出部分地方宣传不够到位,火源管控不到位,对可能出现的高发性森林火灾情况准备不足。二是森林消防队伍建设不平衡,部分县扑火队伍力量薄弱、森林火灾快速扑救能力不强。三是专职的护林巡护队伍不够平衡,有的县(区)专职护林员人数较少,有的地方工资待遇低,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查禁火源力度和护林积极性。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改进。 

四、下步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强化森林防火责任。强化和完善行政首长负责制,严格落实部门分工责任制,督促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齐抓共管格局。同时,强化经费保障,进一步提高森林防火经费在本级财政预算中的额度,确保森林防火工作有序开展。 

(二)进一步发挥护林员队伍作用。在全市范围推行生态公益林护林员与村级林业员“两员并一员”的做法。进一步规范村级护林员的选聘、考核和奖惩机制,精简护林员人数,提高护林员待遇,主动发挥各级护林员作用,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进一步强化林区野外火源管控。严格执行野外生产用火审批制度,在禁火令发布期间禁止一切野外用火。采取超常规措施,及时查禁野外用火。密切跟踪天气变化,提前做好火险预测预报工作,提高应急反应速度。 

(四)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工具和手段,加大森林防火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宣传力度,围绕野外火源管理和安全用火规定,广泛宣传防火扑火知识,营造浓厚的森林防火氛围。同时,提高针对性,加大森林防火典型案例宣传力度,通过典型事例教育群众,不断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责任意识,确保防火安全家喻户晓,筑牢森林防火第一道防线。 

(五)进一步完善防火基础设施。加强新造生物防火林带管护,促进建立防火林带闭合圈,保证其发挥阻隔火源作用。同时,严格按照应急预案要落实好物资储备,科学配齐配足扑火工具、食品、药品等物资,保证扑火需要。 

以上报告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关于我市贯彻实施《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情况的调研报告 

2016627日在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农经委主任  陈熙嵩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市人大常委会组成调研组,在张知通副主任带领下,于59日至16日对我市贯彻落实《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先后察看了尤溪县城关镇八都片三防护林协会、将乐县金森智慧林业建设、大田县石牌镇泓湖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等12个调研点,召开了4场座谈会,听取了市政府,尤溪县、将乐县、大田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情况汇报,深入了解我市贯彻实施《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研究探讨对策建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成效及措施 

我市森林面积2645.5万亩,是全国全省重点林区、全国集体林业综合改革试验示范区。境内辖13个省属国有林场、5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6个省级自然保护区。 

《条例》自2013年颁布实施以来,我市高度重视森林防火有关工作,最大限度地遏制森林火灾发生。2010-2012年,全市共发生森林火灾146起,过火面积2269公顷,受害面积1902公顷。2013-2015年,全市共发生森林火灾87起,过火面积1035公顷,受害面积808公顷,远低于省控指标。基本完成省下达2014-2016年营造生物防火林带任务66500亩;利用国债二期项目投入资金1000多万元,新建宣传牌500块,购置运兵、指挥车辆,远程视频监控系统、风力灭火机等设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目标责任 

一是领导重视。每年春秋两季防火期及防火紧要期,市政府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时下发通知,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加强领导,提前做好防范工作,做到“工作早部署、方案早准备、责任早落实、督查早实施、领导早到位”,严防火灾发生。二是责任落实。市、县、乡、村四级层层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把森林防火责任落实到人,年终进行考核,兑现奖惩并在全市通报年度考核结果,仅市级每年兑现森林防火奖金近20万元。同时,严格问责,12个县(市、区)均制定了行政领导责任追究和奖惩办法,促进了压力层层传导、责任层层落实。尤溪自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以来,火灾大幅下降,摘掉森林火灾重点整治县的帽子,被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国家林业局授予“2013年—2015年度全国森林防火先进单位”称号;大田县2015年制定史上最严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和奖惩办法,去年也顺利摘掉火灾黄牌县帽子。三是注重检查。每年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都根据市政府领导的部署要求,单独或联合市政府督查室、市效能办针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开展督促检查,推动森林防火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营造氛围,加强宣传教育 

一是突出媒体宣传。利用电视覆盖面广的特点,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广告、滚动警示字幕、森林防火专题片、预警信息和禁火令等,大力普及安全用火、防火知识。二是突出重点地段宣传。针对城市绿道上乱丢烟头、小孩玩火等森林火灾隐患,每年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绿道禁烟劝导活动。今年,市政府将城市绿道及其引线两侧各30米划入森林防火区,向社会公告严禁烟火。三是突出重点时段宣传。每年春季防火和秋冬防火时段,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针对清明节期间民俗用火较多特点,重点围绕民俗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安全隐患,通过短信、电视、报纸、LED大屏幕等方式方法加大宣传力度。20132015年清明前后共发送森林防火短信60多万条,播放电视动漫宣传片60天、电视广告7天、电视走播字幕9天。 

(三)积极备战,强化队伍建设 

一是加强县级专业或半专业队伍建设。永安、清流、大田、将乐等4个县已完成组建50人以上县级森林消防队,保证队员基本工资待遇、训练场所,并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其中,永安和清流3名扑火队员在2015年全省扑火队员竞赛中取得佳绩并获得“金牌工人”称号。宁化、明溪、尤溪、沙县等4个县专业队伍建设工作有序推进。二是发挥武警三明森林支队的作用。武警三明森林支队组建以来,不断强化森林武警应急演练及培训,提升森林防火扑救能力,共完成重大执勤任务31次,完成灭火任务127次。三是推进乡村级扑火队伍建设。乡级扑火队伍主要由乡镇政府组建,村级大都采用“1+3”、“1+4”模式,由村主干带3-4名组成扑火应急小分队,由县、乡负责培训和配备必要扑火设备物质。 

(四)创新机制,推进护林巡防 

  一是推进生态公益林护林员改革。全市12个县(市、区)对现有生态公益林护林员和村林业员进行整合提高,推行生态公益林护林员与村级林业员“两员并一员”,实现护林员“乡聘、站管、村用”,有力调动巡山护林积极性。同时,进一步规范了村级护林员的选聘、考核管理和奖惩机制,精简护林员人数,提高护林员待遇。二是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在高火险期,增派护林员加大巡护密度,组织动员乡镇驻村工作队、村干部加强巡山,并对重要区域、重要地段进行严防死守。如将乐县清明期间乡镇街道加雇2名护林员,沙县、宁化县组织森林防火摩托车巡护队深入村庄、山场巡山护林。三是搭建智慧林业平台。沙县、大田护林员管理平台与云南龙慧公司、将乐金森集团、厦门大学信息学院合作创建智慧林业管理中心,利用北斗卫星定位、森林资源信息,应用云计算、大数据、3S技术和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构建体系化的林业资源监管平台,实现对林业资源的实时感知、监测和林业风险的有效防控,提升林业管理水平。目前,该项目正在建设中。四是创新司法服务。市检察院坚持打击与修复并重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推行“补植复绿”生态公益补偿模式。市中级法院推广宁化法院司法保护创新做法,建立司法扶持基金和生态扶持协会,为加快恢复生态环境资源提供资金保障。 

  二、存在的主要困难与问题 

  通过近年来的不断落实和推进,我市森林防火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森林防火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需要引起重视并加以解决。 

  (一)《条例》宣传教育不够深入 

  《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森林防火意识。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警示牌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但《条例》颁布二年多来,森林火灾还有发生,且发生时段集中,暴露出部分地方宣传不够到位,火源管控不到位,对可能出现的高发性森林火灾情况准备不足。一些地方对《条例》宣传仅停留拉横幅、贴标语、出宣传栏等,效果不够理想。一些群众对野外用火是否要审批、怎样审批、如何规范用火等知识不了解。 

(二)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一是专业、半专业队伍建设有待加强。森林消防队员大多是本地村民为主,由于青壮年劳力外出打工较多,现有的扑火队员年龄偏大,且分散在各村从事农业生产,快速应急响应不够及时,缺乏战斗力,森林防火应急响应滞后。二是专职的护林巡护队伍不够平衡。有的县(区)专职护林员人数较少,有的地方工资待遇低,大大削弱查禁火源力度和护林积极性。三是引导群众扑火的办法不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由于产权到户,经营主体变小,扑火报酬偏低,林业等森林防火主管部门组织引导群众积极扑火的办法不多,扑火人员积极性不高。 

(三)基础设施建设有待推进 

一是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森林防火项目点多面广,资金需求较大,部分县(市、区)财政较为困难,在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较少,林区路网建设不够到位,覆盖林区的通讯设备设施不够健全。二是设施设备智能化水平较低。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等智能化设备覆盖面较低,扑火装备机械化程度不高,且存在未能及时检修情况,扑灭大火能力不强,导致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很难及时扑救,造成严重损失。三是生物防火林带建设积极性不高。营造生物防火林带补助偏低,农户不愿种防火林带。个别乡镇原有防火林带管护不力,杂草丛生,失去防火功能,有的甚至变成引火载体。 

(四)长效管理机制有待完善 

一是责任落实有待加强。防火责任最终落实应在所有村民个人,但现有的森林防火责任书只有市、县、乡、村四级签订,村到小组、到村民个人没有实现。有的县责任追究制度操作性不够强,追究不够严厉,奖惩不够有力,个别县到五月份仍未下发防火责任书。二是护林联防组织建设有待健全。林改后林权分散,山林承包到户,野外用火管控难度加大,全市大多地区没有成立新的护林防火组织,林农单家独户防火救火难问题日益突出。三是防火制度有待完善。森林防火各项制度还不够完善。各相关防火部门工作信息互通、案件线索移送等机制不健全、不畅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还不紧密,打击和预防森林失火犯罪合力不足。 

  三、几点建议 

  森林火灾危害严重、扑灭困难,防患于未然尤其重要。为切实加强森林防火工作,调研组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一)深化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一要加强组织学习。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条例》的学习培训,林业、森林公安、旅游、气象等单位的干部职工要全面熟悉掌握《条例》内容。二要广泛宣传教育。要结合普法宣传,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等主流媒体,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印刷品,以及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型宣传媒体手段多途径向社会广泛开展《条例》宣传活动。检察院、法院要坚持巡回检察、巡回审理,结合办案,教育广大群众严格审批用火,规范用火。三要突出重点时段、重点区位、重点人群宣传管控。要加强在清明节期间、春秋两季防火期等重要时间节点,火灾高发区位,对务农、空巢老人等野外违章用火易发人员当中的宣传力度,在防火紧要时段,第一时间将禁火令通知到户到人,防止进山点火,引发火灾。对扫墓、庙宇、放鞭炮等各种危险火源民风民俗用火,加强组织护林员巡山踏查管控。 

(二)着力推进护林防火队伍建设 

一要着力推进森林防火专业、半专业队建设。要大力推进并实现森林消防队的标准化建设,满足森林防火、扑火工作需要。林区乡(镇)人民政府和重点森林经营企业等,要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或民兵建立半专业森林防火队。半专业队负责本辖区内森林火灾扑救,平时开展或协助开展森林火险隐患排查。二要加强村级义务消防队建设。以村为单位,建立村级森林扑火队,具体落实巡护责任,开展多种形式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形成群防群治。农闲时,要组织扑火训练和演练,提高队员体能素质和扑火技能。三要发挥护林员队伍作用。建议在全市范围推行生态公益林护林员与村级林业员“两员并一员”的做法,进一步规范村级护林员的管理、监督、考核和奖惩机制,推广GPS精简护林员人数,提高护林员待遇,发挥各级护林员的作用,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一要加强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各县(市、区)、乡(镇)要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配足扑火物资。各地可以根据物资使用情况,适当调整灭火弹、手持式对讲机、望远镜等较少使用的物资,等价购置其他需要的扑火物资。要结合本地实际,增加高科技扑火设备。如将乐、泰宁、建宁等县水源丰富,可适当增加高压水泵。二要加强防火林带建设。每年要有计划地修筑防火道路,加快建设新造林小班应配套的生物防火林带,特别是山脚田边林缘生物防火林带的建设和防火阻隔带,要科学选择树种,规范技术要求,建立健全生物防火林带闭合圈,保证其发挥阻隔火源作用。探索防火林带由政府赎买、建设和管理机制,并纳入生态公益林管护范畴。三要加大森林防火科技信息化建设。增加森林防火信息化建设资金投入,充分利用卫星监测、高山望、地面巡逻等手段,及早发现和报告火情,提高森林防火科技含量。加快推进智慧林业项目建设,构建“三网一中心”森林大数据系统,实现对全市森林火灾、森林经营等全面、实时和系统的监控,提高森林资源安全监管的整体水平。 

(四)进一步完善森林防火长效管理机制 

一要强化责任落实。要进一步强化和完善多级行政首长负责制,严格落实部门分工责任制,督促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齐抓共管格局。总结提升尤溪县、大田县最严格的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和奖惩的经验做法,并在全市范围内加以推广。探索将现有的市、县、乡、村四级层层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延伸到村民小组和农户,真正把森林防火责任落实到人,解决森林防火责任“最后一公里”问题。二要创新护林联防机制。通过开展护林联防,把乡、村、场、站、林业经营大户“连”在一起,群防群治,进入防火期,经常互通情况,真正做到打早、打小、打了。三要突出重点时段、重点地段、重点人群隐患整治。针对我市高火险的重点时段、重点地段、重点人群,建立健全森林火灾隐患档案,实施重点排查、整治。特别是对存在可能违章用火的空巢老人或者傻、痴、呆等弱智人员,对其登记造册并建立档案,由乡镇、场、林业站、村派人监护,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四要贯彻落实《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态检察监督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决定》。加强森林防火执法保障,积极探索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与公安消防和辖区其他森林消防力量的联动机制,森林公安、检察、法院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切实提高森林防火违法案件的查处效率。 


 

                  

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2016627日在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 

陈仪代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345名。至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时,实有代表342名。 

近来,有3名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调离本市,分别为三元区选出的陈衍忠、明溪县选出的潘东升、军队选出的黄浚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陈衍忠、潘东升、黄浚达的代表资格终止。 

梅列区选出的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江兴禄因涉嫌严重违纪,梅列区人大常委会依法罢免了江兴禄的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江兴禄的代表资格终止。 

大田县选出的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陈良海因涉嫌受贿罪,辞去代表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陈良海的代表资格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现报请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现在,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337人。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2016627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6628日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345名。至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时,实有代表342名。 

  近来,有3名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调离本市,分别为三元区选出的陈衍忠、明溪县选出的潘东升、军队选出的黄浚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陈衍忠、潘东升、黄浚达的代表资格终止。 

  此外,梅列区人大常委会依法罢免了江兴禄的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江兴禄的代表资格终止;大田县选出的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陈良海辞去代表职务,陈良海的代表资格终止。 

现在,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337人。 

特此公告。 

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628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免职的政府组成人员名单 

2016628日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免去潘东升的三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职务。 

  

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6524日至27日在福州召开,会期四天。本次会议共有十四项议程,举行了三次全体会议,并就各项议题进行了分组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谦主持第一次和第三次全体会议,彭锦清副主任主持第二次全体会议;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洪捷序、黄琪玉、梁建勇分别列席三次全体会议;省检察院检察长何泽中、省法院副院长何鸣,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各设区市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负责人,在闽部分全国人大代表、部分省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我和省人大代表万松青列席了会议。现将会议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会议听取了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委员林光大关于《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委员林光大关于《福建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规定(草案)》、《福建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定(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省人大法制委委员温佳禄关于《福建省国防动员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省人大法制委委员林蔚芬关于《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情况报告;省人防办主任黄伟生关于《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主任陈乙熙关于《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修正案(草案)》的初步审查报告;省水利厅厅长尤猛军关于《福建省水资源条例(草案)》的说明;省人大常委会农业农村工委副主任杨稚平关于《福建省水资源条例(草案)》的初步审查报告;省侨办主任杨辉关于《福建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省人大常委会侨(台)工委主任路平关于《福建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草案)》的初步审查报告 

会议听取了省委组织部关于人事安排的说明;省政府副省长梁建勇关于提请政府组成人员任职的议案的说明;省法院副院长何鸣关于提请审判人员职务任免的报告的说明;省检察院检察长何泽中关于提请检察人员免职的报告的说明;有关法规修改情况的说明;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主任翁卡关于《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省市县乡三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的说明;省住建厅厅长龚以群关于《福建省城市供水条例(草案)》的说明;省人大常委会环城工委主任林依标关于《福建省城市供水条例(草案)》的初步审查报告;省财政厅厅长陈水平关于2016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说明;省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刘修德关于2016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审查报告;省财政厅厅长陈水平关于加强我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省政府副省长梁建勇关于研究处理《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对科技进步“一法一例”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 

会议分组审议了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修改二稿);福建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规定(草案修改稿);福建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定(草案修改稿);福建省国防动员条例(草案修改稿);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修正案(草案);福建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人事任免事项;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省市县乡三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草案);有关法规修改稿;福建省水资源条例(草案);福建省供水条例(草案);省政府关于2016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议案;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16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草案);省政府关于加强我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省政府关于研究处理《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对科技进步“一法一例”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 

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建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规定草案;福建省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定草案;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省市县乡三级人民代表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草案;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16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草案。 

会议还表决通过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名单草案;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的审判人员名单草案;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的检察人员名单草案。 

会议结束后,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法律讲座,邀请全国人大内司委内务室主任于建伟作“用法治的力量助推老龄事业健康发展”的专题讲座。 

                                                                                     肖长根 

                                                                                       2016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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