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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议程
(2020年2月28日上午)
一、审议《三明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
二、审议《关于办理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的决定(草案)》;
三、审议《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四、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书面);
五、听取关于2019年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书面);
六、审议有关人事事项。
关于《三明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0年2月28日在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林承日
2019年10月29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三明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委员们认为,条例的制定对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很有必要。同时,委员们就条例适用范围、防治原则和机制、防治责任和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工委根据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形成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市人大门户网站、福建省三级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政务内网征求政府相关部门、市人大代表、社会公众及十二个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建议;组织部分法制委委员赴大田、尤溪县开展立法调研;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专项协调会,听取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城市管理、自然资源等部门与部分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代表的意见建议,会同相关部门对草案进行多次研究修改,并书面委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论证。2月1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改后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提交本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三明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现将修改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篇章结构
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仅有三十五条,但分设了六章,内容与框架不相适应,体例累赘,不够精练。经研究,条例对单一领域事项进行规范,分章不符合地方性法规简洁实用的立法原则,建议取消分章设置,在部分条款设置上,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主体自律、公众参与的逻辑顺序排序,将草案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政府和部门职责调整至第三条防治原则和机制之后,使条文逻辑更为顺畅、体例更为规范。(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五条)
二、关于扬尘污染的界定
有的委员提出,草案第二条第二款中的“建设工程”概念模糊,与“建(构)筑物拆除”“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装饰装修”等概念是否存在包含关系不明,且各个概念层次比较混乱。经研究,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作为大概念,包括涉及多个管理部门领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工程以及建(构)筑物拆除等”,建议在草案第二条单独设置一款来定义“建设工程”。同时,“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物料装卸”均属于小概念,不宜与其他类型概念并列,建议在此处予以删除,但在部门职责及防治措施中予以体现。(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五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
三、关于部门职责
有的委员提出,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管主体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多个主管部门,监管对象涉及多领域多种类的建设工程、物料堆存和运输等活动,比较复杂,因此,要明确划分各自职责,既要避免“多头执法”“九龙治水”,也要确保没有“监管真空”。经研究后认为,部门职责的确定首先要对接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建议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的职责进行适当修改,确保合法性;其次要突出问题导向,结合我市行政管理实践,对上位法的规定进行合理补充与细化。建议:一是细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管职责,增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部门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职责”的监管职责;二是为弥补部分领域的监管漏洞,增加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关于“砂石等非工业物料露天堆场、露天货运机动车停车场”扬尘污染的监督管理职责(草案修改稿第五条);三是对部门职责中涉及的宣传教育及信用惩戒的条款,根据委员的意见,基于草案的表述不够严谨,且上位法已作了明确规定,建议将草案第四条和第二十六条予以删除。
四、关于防治责任和措施
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中设置的防治责任和措施既要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的各项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及标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又要把握好尺度,不得随意增加相关企业特别是施工单位的义务,同时要充分考虑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法制委员会研究后,建议对草案涉及的防治责任和防治措施作出如下修改:一是严格对照上位法规定进行了部分内容的修改(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二是细化补充上位法规定的防治措施(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三是删除实践中不具可操作性的以及与扬尘污染防治关联性不大的部分措施(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四是吸纳调研中征集的部分可行性意见(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五是对部分条款的规定进行调整梳理。(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第二十条)
五、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委员提出,法律责任首先应该合法,其次应当根据现实需要合理进行设置,以期达到良好的实施效果。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出如下修改:一是对照上位法规定对法律责任进行梳理。针对问题导向,对建筑施工及物料贮存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行为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条款,以加强管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对物料运输的法律责任予以转致(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条);对与上位法规定的行为不符及上位法未规定处罚的,删除对应的罚则(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按照上位法,将“责令立即改正”“责令限期改正”,统一表述为“责令改正”(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二是根据实际管理需要,调整了部分处罚方式。对于违反装饰装修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和违反绿化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鉴于其可能造成的扬尘污染较小,大部分通过教育能够改正,增加了拒不改正才予以处罚的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三是进一步梳理了渎职责任。对草案存在分类不明确的问题进行了调整和补充,同时,将“通报批评”这一上位法未作规定且地方性法规无权设定的处罚方式予以删除(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
此外,还对草案中的一些文字、条序作了修改和调整,在此不一一说明。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关于办理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
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的决定
(2020年2月28日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会议通过的《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交付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1件,即关于制定《三明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议案。经审议,决定交由市人大常委会环境与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办理,并于今年8月底前提出办理情况的报告,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关于制定《三明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议案
案由:
当前农村房屋乱搭乱建、盲目攀比等现象严重,“有新房没新村,有新村没新貌”现象突出。要统筹城乡发展,坚持规划引领,引导有序建设,传承特色风貌,坚持“既要方便百姓建房,又要管住百姓建房”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农村住宅建设管控工作。要以此次不动产登记为契机,从完善村镇整治和规划编制、规范农户建房报建等入手,实施风貌管控,规范住宅类型、层高、面积、色调等,依法规范新村规划审批、建设和管理。
以大田为例,大田县土地面积2294平方公里(耕地面积29.95万亩,其中水田18.72万亩、旱地3.23万亩),辖12个镇、6个乡,266个行政村和8个居委会,总人口43万人,其中农村人口27.7万人,占总人口数的66%;农村户数5.8万户,占总户数的62.4%。全县共有农村住宅约8.16万座,建筑面积约665万平方米。近五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农村住房建设管理问题,全县共规划建设26个新村建设点,建设房屋1413座;实施“千村整治、百村示范”工程共80多个村,完成裸房立面整治500多户,村庄道路硬化110多公里,村庄绿化面积1.2万平方米,公厕建设18座。通过积极引导农民集中建房,实施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环境整治、村庄绿化,使农村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有了较大改善。
但是,近几年来,在我县一些乡(镇)、村农民散户建房、集中建房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存在乱搭乱建、盲目攀比等现象,与美丽乡村建设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要求有差距,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村庄规划不科学,农村建房布局散乱。一是两规布局不衔接。虽然全县所有村庄在2013年均完成了村庄规划,但是因当时规划编制时间紧、任务重、中介机构责任心不强等多种原因,部分村庄规划用地范围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建设用地布局不相吻合,有规划无土地、有土地无规划,甚至有的住房建设规划选址涉及农保田或大宗耕地,难以办理审批手续。二是新村规划不合理。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布局分散,没有形成集中的态势,规划建设的新村点规模小,主要以小居民点为主,房屋基本在20-30座左右,有的只有4-5座房屋,这样不仅建设成本高,而且形不成集聚效应。有的新村小区详规滞后,存在边建设边规划现象,导致规划功能不全,基础设施设计不配套;有的房型设计不仅缺乏新意,而且不适合农民生产生活需要。三是规划设计执行难。长期以来,由于政策法规宣传普及不够,农民对于房屋是否需要规划、设计、验收等,未能有足够的认识,认为建房是自己的事,自己想怎么建就怎么建,存在“只重单体、不重环境”的错误观念,特别是一些旧房翻建和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建房的,村民往往根据宅基地范围,自行零散建设,没有统一规划,致使房屋方位和结构横竖不齐,朝向不一,杂乱无章。
二、农村建筑不协调,村容村貌普遍较差。一是建筑风格杂。虽然县规划部门结合我县实际,参照省住建厅的《新型农村住宅图集》,免费提供农民建房选择,但由于社会、文化等因素影响,农民仍然按自己喜好设计不同的建筑风格,导致我县农村建房有闽南风格、闽中风格、当地风格,既有传统民居、欧式别墅,还有大量“火柴盒”住宅,风格杂乱、色彩混杂,与当地农村文化习俗极不融合。二是裸房数量多。由于农民经济水平参差不齐,有的经济实力好的农户,装修得富丽堂皇,一些经济实力差的农户只能搭建一至二层,有的甚至连门窗都无力安装,变成“半拉子”工程,严重影响了村庄整体风貌。三是设施不配套。大部分村庄内基础设施缺乏统一规划布置,路灯、绿化、给排水管道、公厕、垃圾收集点、休闲活动场所等设施落后,配套性、共享性差,普遍存在电线乱拉、污水乱排、管道乱铺等现象。
三、建房用地难保障,农村两违现象突出。一是建房用地指标紧缺。全县建设用地指标不足,主要向城市及民生社会事业项目倾斜,农村建房用地指标少;且各地征地补偿标准不一,新村用地没有农民失地保险,征地工作难度大。此外,现有的用地建房审批涉及“占补平衡”、农保田及生态林“红线”等政策,新村规划用地报批税费高,报批程序和材料复杂,新村规划建设难以审批。二是两违建筑屡禁不止。由于我县农村可供地稀缺,一些村民建新房的刚性需求难以在短期内得到解决,致使未批先建时有发生,扩大房屋面积、擅自加层、乱搭附属房等现象更是普遍,严重影响农村居住环境。从2014年启动“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以来,全县共发现违建面积176.16万平方米,违法占地面积123.43万平方米。三是存在私下交易现象。土地承包到户,用于宅基地审批的土地权属调整十分困难,加上受利益驱动,常有农民私自非法转让、买卖宅基地,有的利用宅基地建房私下买卖,形成了事实上的“小产权房”,加剧了土地权属混乱和产权纠纷,增加了农村住房建设管理难度。
四、责任落实不到位,执法监管能力不强。一是责任机制未理顺。《城乡规划法》和《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两个法规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和责任管理主体都有明确规定,但我县在具体实施中缺乏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和权责对等的联合办案机制,普遍存在“重批轻管”“只批失管”现象,加之乡镇自然资源所由县局垂直管理,在本轮机构改革中又将宅基地管理和使用划归农业农村部门管辖,乡镇和县直部门各自为阵、执法中推诿扯皮现象时有发生,导致事中事后管理缺位,未能有效形成工作合力。二是执法管理力量弱。村建规划、自然资源专业人才紧缺,现有执法管理机构和队伍力量明显不足。大部分乡镇自然资源所、村建站只有1—2人,有的是无人所,对建房户申请需求无法进行专业技术指导,也根本无法实施有效的建房用地监管。三是强制执法难度大。“两违”建设成份复杂,多数农村违法建房案件查处时,农民已在建一层或已建成,部分违建户往往又属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抵触情绪强烈,若统一组织开展集中拆违行动,涉及综治维稳安全等。且现行法律法规对一些拒不配合调查、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违法者缺乏强制措施,土地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取证、法律文书送达、制止违法行为方面的执法措施有限。
2019年9月3日,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联合下文《三明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对我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进行了行政规定,但我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上位法制定具体可操作性的刚性约束上还存在真空,行政管理部门、乡(镇)、村难以按照目前的法规规定进行监督管理检查。
针对以上存在的诸多种种问题,亟待尽快研究制定关于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案据:
为依法依规规范农村住宅规划、审批、建设、管理,改变农村“有新房没新村,有新村没新貌”的现状,进一步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增强百姓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让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建议:市人大制定《三明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围绕生态宜居,建设清新富饶美丽乡村,着重在管理体制、规划执行、审批程序、用地保障、建房标准、风貌管控、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资金扶持、裸房整治、不动产登记、批后监管、违法(章)建房查处及责任追究等方面出台有较强操作性的条例规定措施,强化推动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责任,增强刚性约束。
方案:
三明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农村居住环境,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促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三明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村庄(不含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宅(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含已建个人住宅的整治),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村民,是指户口在当地农村且享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权益,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成员。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建房《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审批工作。
村民建房宅基地审批手续,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采用委托章的形式,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建房审批与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管理办公室由自然资源所、村建站等涉及农村建房工作的人员组成,由乡、镇长任办公室主任,乡、镇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必须由乡、镇长签发;各村挂包领导、驻村工作队、村两委及协管员负责日常巡查,发现违法建设,应立即报告管理办公室。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镇包村干部及农村工匠批后监管协管作用,健全完善农村工匠培训制度、名录制度及激励机制
第三章 已建农村村民住宅的整治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要求,对本规定发布前已建成的村民建房进行风貌改造提升整治,引导村民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六条在原宅基地上的已建农村村民住宅,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符合规划要求、安全隐患排查未列入重大危险房屋的,经管理办公室依申请审查,可以补办验收意见。取得验收意见后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对于存在超建(超三层或300平方米)的,由村民作出书面承诺“不再继续扩建、加建,并在政府建设需征用时,所超占超建部分必须无偿交付拆除”,根据《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规定,暂缓拆除超建部分,管理办公室按三层面积或300平方米以内,出具同意验收意见(验收意见注明违建情况)。对于风貌不符合要求的,应按要求进行改正。
第四章 新建农村村民住宅的规划管理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一个或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作为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依据。暂时没有条件编制的,应在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
村庄规划应结合村庄分类,充分考虑当地建筑文化特色和村民生活习惯,因地制宜提出住宅建筑设计和村庄景观风貌控制,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布局、宅基地规模、建设范围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和“建新拆旧”,盘活存量宅基地。新增宅基地应避开地质灾害威胁范围,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现有规划经评估符合要求的,可进行补充完善,不再另行编制。村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后,按程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行政村庄划分为集聚提升中心村、转型融合城郊村庄、保护开发特色村庄、搬迁撤并衰退村庄和待定类村庄等五大类型,根据村庄分类结果,针对不同村庄类型,因村施策,分类指引。在保护传统文化村落的基础上,鼓励将零星散落的农村居民点向中心村和集镇(乡镇所在地)转移,利于集中投入使用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设施,减少新增建设用地量,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搬迁后的原宅基地可优先列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交易所得可用于原宅基地拆迁补偿和新村点的基础公共设施建设。
第九条 村民建房应当符合规划,严格村庄土地用途管制,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不符合村庄规划或者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不得审批村民建房和住宅用地。
第五章 新建农村村民住宅的管理--审批程序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村民建房审批前承诺制度。村民申请建房时,村委会应将建房风貌管理要求、建房质量安全须知、安全事故案例等内容告知申请建房户,提高村民建房的风貌意识、质量安全意识。申请建房户应作出“退宅还耕”、按规划及景观风貌和质量安全要求建设的书面承诺并上墙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一条 村民建房应按《三明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流程表》(附件2)规定办理村民建房审批手续,并在申请时提交建筑设计图(或选用标准通用图)。
第十二条 对村民选择提交设计图,不选用标准通用图的,管理办公室应根据当地景观风貌风格,对设计图的建筑立面、风格、层数等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的设计图应作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附图。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载明建设用地面积、建筑面积、高度、层数等控制指标外,还应明确景观风貌建设要求,确定选用的标准通用图编号。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每户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其中每户三口人(含三口人)以下的不得超过80平方米,每户六口人(含六口人)以上的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住宅,或者对原住宅进行翻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
独生子女户计算人口数,可按加一人口计算。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面积,是指住宅建筑物、构筑物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统一规划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小区;
(一)因国家、集体建设拆迁安置需要建设住宅的;
(二)农村土地整理涉及村民建设住宅的;
(三)灾后集中统一建设的;
(四)实施造福工程、地质灾害搬迁统一建设的。
采取集中建房的,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据村庄规划,根据建房户需求和数量,划定集中建房范围,制定统一建设方案,对村庄规划中户型和风貌内容满足深度要求的新建成片集中居住点,可以不再编制建设方案。
第十五条 采取集中建房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给村民委员会(统规统建)或者村民个人(统规自建)。
村民委员会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在村民委员会申请办理首次登记(总确权)后,再分户变更登记给村民,分户变更登记不用缴纳相关税费。
第十六条 属利用原宅基地改建,未超过原土地面积的,不需办理用地批准手续,村民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即可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规划需将农用地转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批准建设用地。
第六章 新建农村村民住宅的管理--风貌管控
第十八条 农村建房应充分展现地域文化特色。各县(市、区)住建部门根据当地特色风格,编制具体的《农村建房标准图集》,引导景观风貌建设。农房建设标准通用图应满足建筑施工图深度要求。
第十九条 农村建房应依据地貌特色,优先考虑采用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各类涂料或传统黏土砖质感材料饰面,以彰显地区建筑风貌特征。
第七章 新建农村村民住宅的管理--批后监管
第二十条 管理办公室应加强村民建房的审批实施监督。做到“四公开”、“四到场”。
“四公开”是指审批程序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建房名单公开、审批结果公开。
“四到场”是指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线到场、主体封顶到场、竣工验收到场。有关责任人员须到场签字。
第二十一条 农村住宅建设一定规模以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者集中统建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对集中统建的农村住房项目应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其质量安全管理由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一定规模以下的可由建房村民自行选择农村建筑工匠或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其质量安全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村民建房实行规划示范奖励和“退宅还耕”补助。对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求建设的规划示范户,可以给予适当金额奖励或建材补助,具体奖励或补助标准由县(市、区)政府统一制定,所需资金可以从旧村复垦指标交易资金列支。“退宅还耕”补助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村民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和要求进行住房建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村民未取得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未按照用地许可的内容和要求进行住房建设的、以及将农村集体土地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给他人建设住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按照规定应当拆除原有住房、退还原有宅基地使用权而拒不履行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自用地批准之日起二年内没有动工建设的;
(二)采取欺骗手段取得住房建设规划许可的;
(三)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建设村民住房的。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村民住房建设管理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内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国有农场、林场职工在场内建设住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2020年2月28日在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主任 |
罗 玮 |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345名。至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时,实有代表335名。
尤溪县选出的宋步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辞去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尤溪县人大常委会接受其辞职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宋步升的代表资格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现报请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现在,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334名。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2020年2月28日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0年2月28日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345名。至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时,实有代表335名。
尤溪县选出的宋步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辞去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尤溪县人大常委会接受其辞职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宋步升的代表资格终止。
现在,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334名。
特此公告。
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2月28日
关于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
(2020年2月28日在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民政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向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报告我市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
2019年,我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福建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和《三明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强化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积极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坚持完善共建共享共治的社会治理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不断打造阳光透明政务环境,为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加快新时代新三明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坚持党的领导,认真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一)不断强化党对法治建设领导。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将全市各项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按照中央和省委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调整优化机构和职能,组建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作为市委议事协调机构,由市委书记担任主任,市长担任副主任,明确16个委员单位,下设4个工作协调小组,制定工作规则。各县(市、区)也加强对党委法治机构的调整优化,确保工作有人抓、抓常态、抓长效,全面加强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
(二)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法治政府建设,认真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认真部署,重大问题及时过问、协调,2019年市政府共召开4次常务会议研究、审议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及立法项目。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切实履行好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切实履行法治建设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
(三)全面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市政府领导带头学法,2019年市政府召开2次常务会议学法暨市政府党组中心组专题法律学习会议。我市每年均制定领导干部学法计划,明确学法方式和主要内容,举办全市宪法宣讲活动,开展全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建宪法宣讲团深入机关开展宪法宣传,不断通过抓好“关键少数”,深化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高领导干部法治素质和法治能力。
二、推进体制改革,不断健全依法行政治理体系
(一)推进政府机构改革。认真落实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理顺机构设置,落实各级政府机构挂牌、人员转隶,确定机构改革中机构和职责,调整变动较大的30个涉改机关的“三定”规定和17个涉改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调整事项,市、县两级分别设置与中央和省、市机构基本对应的党政机构,全面完成市、县两级政府机构改革任务,保证党中央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有效落实,确保上下贯通、衔接到位、执行有力。
(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入开展“六最”营商环境对标活动,37个重点对标项目中有17个走在全省前列。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管理等制度,开展“访企业、解难题、促‘六稳’”专项行动,出台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发展21条、金融服务实体经济12条措施,建立融资担保、涉金融案件企业“白名单”制度,帮助企业解决难题514项,落实减税降费16.3亿元,降低企业成本18.5亿元,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3.7亿元。在全省率先创新非公企业保姆式服务机制,设立“一门式”服务窗口,为非公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真正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切实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过多干预。开展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共废止10件。组建“市非公企业服务中心律师法律服务顾问团”,组织律师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体检”。
(三)深化“放管服”改革。压缩审批时限,市直46个部门各类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法定时限压缩至4343个工作日,压缩率达81%,达到全省最短水平。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时限由原来的15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企业开办时间已压缩至3.5个工作日,提前1年完成国务院所确定的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目标,比省上规定减少3个工作日。精简合并事项,组织对部门单位办事清单进行梳理,梳理公布的“一趟不用跑”和“最多跑一趟”事项1173项,其中“最多跑一趟”事项648项,“一趟不用跑”事项525项,占审批和服务事项92.58%。建立政务中介网上服务大厅,实行“零门槛、零限制”入驻,实际取费降低30%以上,政务中介服务改革走在全省前列。在全省创新住房公积金贷款“同厅联办”模式,大幅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和办理时限,实现公积金“一窗、一门”办结。
(四)完善政府立法机制。围绕重点领域立法,突出问题导向、融入地方特色,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起草地方性法规《三明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三明市公共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制定市政府规章《三明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推进市区环城山体保护、城乡建设风貌管理、停车场管理、城市养犬管理等立法前期工作。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2019年政府制定出台并依法向省政府、市人大常委会报备市政府规范性文件25件,登记备案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报备的规范性文件94件,组织全市各级各部门开展涉及开放政策、生态环境保护、公平竞争审查、优化营商环境等领域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不断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履职。
(五)推进政务服务改革。创新打造政务服务“掌上模式”,上线运行“e三明”网上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与市网上办事大厅对接,推进社保、医保等64项主题上线网上办事服务板块,公积金提取等36个事项实现“网上”“掌上”直接办理,659个单位部门、15345项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进驻“e三明”,开通全流程网办事项1545项,办理群众网上申报件超1.6万件,同时依托12345服务平台,推出“随手拍”功能。目前“e三明”注册用户55万人,“随手拍”受理诉求12860件,近期办结12831件,群众满意12187件,满意率94.98%。
三、坚持依法决策,深入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一)规范重大行政决策流程。修订《三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健全完善依法行政制度机制,严格执行《三明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规范决策流程,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集体决策等制度,强化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着力提升政府依法决策质量和效率。
(二)增强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实效。多渠道征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意见和建议,综合运用政府门户网站、群众座谈会、公开听证会和互联网测评等方式沟通社情民意,充分发挥了“e三明”APP对公众参与政务决策的引领、示范和平台集聚作用;对涉及专业技术的,积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决策内容;对涉及企业经营权益的,主动听取相关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三)加强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强化合法性审查程序,凡是市政府研究的重大事项、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都经过法规机构或法律顾问的合法性审查,切实做到行政决策每件必审,件件合法。规范风险评估程序,按照属地管理、谁决策谁负责原则,认真落实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做到应评尽评,事前评估率100%和事后稳定率达到100%。大田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心实体化运作模式成为我市创全国综治“长安杯”的重要经验。
(四)严格执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重大建设项目、重要文件制定都由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其余决策事项通过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2019年,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16次、专题会议53次,审议了涉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两违”综合治理等重要议题。
四、完善执法体制,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三明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贯彻落实方案》,进一步细化推行我市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各项工作任务措施、明确责任单位和时间安排,全面提升我市行政执法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大田县申报的全国生态综合执法示范县单项项目,因在生态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具有创新性和典型性,被省委依法治省办推荐作为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项目候选名单。
(二)深化综合执法改革。推进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五个领域”综合执法改革,制定“五个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方案,组建三明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农业综合执法等五支综合执法支队,全面实行“一个领域一支队伍执法”和“市区只设一个执法层级”,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工作进度在各设区市居第一梯队。
(三)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制发《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规范案件移交移送、证据收集和执法监督流程,不断理顺协调机制,切实形成工作合力。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行业、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2019年,全市行政执法机关录入共享平台行政执法案件844件,移送刑事司法程序11件。
(四)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将“谁执法谁普法”纳入部门单位目标管理体系,印发三明市“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责任清单,涉及50个主要部门单位,相关法律法规360多部,有力推动“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落实。全面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资格制度,开展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清理认证。集中开展了猪肉市场、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保健品、医疗器械、市容环境、城市管理等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全市执法工作满意率持续保持在全省前列。
五、加强社会治理,持续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
(一)优化服务民生保障。出台促进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16条措施,完善教育正向激励、均衡发展、协同培养三大机制,全市已组建“总校制”57个,涉及分校101个,实现县(市、区)和基础教育各学段两个全覆盖,受益学生约8万人;实施教育补短板项目70个,新增中小学学位5090个、幼儿园学位6570个,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覆盖率91.27%。出台深化提升医改工作18条措施,探索创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医改3.0版新经验,我市人均医疗费用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实施医疗卫生补短板项目68个,新增床位360张,委托各类医学院校招收培养不同层次的本土化医学人才260名。新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24个、农村幸福院80个,在全国率先开展农村养老服务中心民非组织登记、在全省率先开展乡镇敬老院连锁化公建民营,在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中期评估获优秀等次。有序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试点建设,完成大气精准减排治理项目85个、巩固提升小流域整治项目32个,完成国土绿化和森林经营222.1万亩、水土流失治理面积53.8万亩,“三明市河长制指挥管理系统”荣获2019年全省电子政务十佳案例。
(二)深化基层社会治理。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不断健全完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推进基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将“雪亮工程”纳入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不断提高乡村视频监控覆盖率。依法规范社会组织,完成我市45家行业协会商会的脱钩工作,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自主办会、独立运行,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推进内控和监督机制建设。加强法治乡村建设,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建设,实现全市1926个村(社区)全覆盖,我市已有10个村被授予“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60个村被授予“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荣誉称号。深入开展“六无”村(社区)建设,评选第一批696个“六无”村(社区),实现刑事治安发案数、矛盾纠纷总数、信访总量等社会治安指标不断下降,得到广大群众的普遍好评。实施“乡贤回归社会治理”工程,成立乡贤理事会,设立乡贤基金,搭建聚贤平台,引导乡贤能人发挥引领示范带动作用,借助乡贤文化破解社会治理难题。2019年我市有6村个上榜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候选名单,数量全省最多。将乐县高唐镇常口村在全省乡村治理体系暨乡风文明建设现场推进会上作典型发言;将乐县高唐镇常口村、尤溪县梅仙镇半山村入选福建省乡村治理典型案例。
(三)加强矛盾纠纷化解。依法做好信访工作,不断提升信访办理质量,打造更高水平的阳光信访、责任信访、法治信访,今年以来全市信访总量8492件人次,比降8.56%;群众进京赴省非访分别下降55.17%和36.17%;信访事项化解率同比上升9.3%;全力推动“互联网+信访”,网络信访提高19.8%,高于全省平均水平,首次高于群众来访比例;群众对信访机构和责任单位的满意度参评率、满意率分别位居全省前列;建宁县、将乐县、泰宁县被国家信访局授予全国信访工作“三无”县荣誉称号。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制定矛盾不上交三年行动方案,深入开展人民调解“三争”活动,不断完善“公调对接、民调进所”机制,全力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大调解工作格局;推动市级新成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入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参与咨询和调解232起离婚案件,调解不离婚105起,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全市共建立各级调解组织2240个,2019年共调解案件14910件,调解成功率99.3%,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纠纷。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积极探索行政复议“1+N”模式,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2019年全市各级各部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166件,审结144件,纠正27件,发出意见书4份,其中办理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59件,审结61件,纠正不当或违法行政行为11件,纠错率位居全省前列;今年3月26日国务院新闻办召开的全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新闻发布会上,我市行政复议工作受到司法部点名表扬。
(四)创新普法宣传教育。扎实推进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全市已建成法治主题公园34个,法治文化广场、法治文化长廊1000多个,农村法治图书角800多个;建立青少年法治文化阵地59个,成为全省唯一市、县两级全部建成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基地的设区市;成立全省首家老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基地。深入推进法治教育进家庭“八个一”活动,全市覆盖面超过90%;扎实开展第二个“宪法宣传周”,共开展各类宪法宣传活动1800余场;深化以案释法,编发《2019年三明市以案释法案例选编》12000册。丰富普法平台,大力推进“互联网+法治宣传”行动,总结推广“平台+部门”宣传机制,运用电视、广播、户外广告、宣传教育基地、新媒体等“五个平台”,构建起全域联动的大普法格局,不断提高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全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新常态。
六、加大监督制约,积极打造阳光透明政务环境
(一)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认真执行向市人大及其报告工作制度,接受询问和质询制度,报备规章制度。认真研究处理人大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意见。坚持定期向政协通报有关情况,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履职提供便利,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议案,增强人大监督和民主监督实效。全年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233件,政协提案275件,办复率100%,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100%。
(二)依法接受司法监督、法律监督。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2019年,全市各级各部门行政应诉案件251件,被撤诉或确认违法无效3件,其中市政府行政应诉案件38件,未发生败诉情况。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126人次,行政机关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率100%。
(三)完善审计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强化审计监督作用,已完成审计项目36个,促进增收节支18780万元,审计促进拨付资金到位3551万元,审计挽回(避免)损失36万元,出具移送处理书1份。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加强“e三明” “12345”平台建设,畅通群众投诉举报和舆论监督的渠道,全年“12345”平台受理诉求8.85万件,诉求受理和反馈回复率100%,按时办结率99.91%,群众满意率99.79%。
(四)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严格贯彻落实《信息公开条例》及《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有序推进信息政府公开各项工作。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建立政务公开网站专栏460个,共制作政府信息2.04万条,办结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事项235件,发布政策解释稿561份。
2019年,我市法治政府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目标要求仍有差距。一是个别领导干部法治意识不强,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缺乏应有的认识,没有充分发挥“关键少数”的“关键作用”。二是个别地区和部门依法行政、依法履职水平不高,干部法治思维有待强化、法治能力仍需提升。三是依法行政相关配套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不够健全,政府法律顾问作用发挥不够理想,对行政执法领域监督还不够到位。四是综合执法改革有待进一步深入,基层执法队伍力量比较薄弱,专业法律人才队伍不足,执法人员能力有待提高,与所承担的任务还不相适应。
2020年,我市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法治政府示范创建为抓手,全力推进我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开创全市法治政府建设新局面。
(一)进一步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用好地方立法权,围绕中心工作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稳步推动一些适用、可行的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不断增强公众参与立法工作渠道和实效,加强地方性法规执行,完善配套制度,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合法性审查、备案审查、有效期制度,着力构建法治政府建设的制度支撑。
(二)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决策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严格执行市政府工作规则,强化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集体决策等制度,进一步完善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不断提升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发挥法律顾问在重大决策、制度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等工作中的法律参谋助手作用。
(三)进一步创新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继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重点领域综合执法机构队伍建设。全面加强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 落实,探索完善配套制度体系。积极探索审慎包容柔性执法机制,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制度,全面推广说理式执法。进一步完善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着力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法治化、透明化水平。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培育扩大法治人才队伍,全面提升行政执法人员法治意识和执法能力。
(四)进一步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健全完善依法公开政务信息,推进公共政策制定、行政决策过程和执行过程公开透明。大力推动政务诚信机制建设,推进全市各级各部门严格兑现政策承诺,认真履行约定义务,杜绝“新官不理旧账”。进一步完善赔偿、投诉和救济机制,畅通投诉和救济渠道。推进将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引领、示范和表率作用。
(五)进一步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完善向人大报告、政协通报制度,高质量办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依法接受法院的司法监督、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加强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注重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加强与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互动。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与信息发布制度,全面落实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做好热点敏感问题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是中国特色的宪法性监督制度,是保证中央令行禁止,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制度安排。根据宪法、法律和有关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本级及下级地方政府规章,下一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本级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接受备案的机关对报送备案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对与宪法、法律和上位法规定相抵触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有权予以撤销、纠正。
一年来,在省人大常委会的指导和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法工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宪法监督实施的决策部署,按照党中央关于“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积极会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依法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稳步推进备案审查工作,切实增强备案审查工作实效,较好地完成了备案审查任务。现将2019年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开展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2019年,法工委共收到市政府报送的规章1件、规范性文件40件,未发现与上位法规定相抵触情形,尚未收到要求审查的建议。
(一)认真开展备案审查工作
在日常接收、登记、分送、回收、审查的基础上加强工作督促及年终核查,鉴于机构改革因素延迟报送的,多次督促市政府法制部门及时报送,并于年终要求市政府报送规范性文件目录。对于所有报送的文件,法工委都逐件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报备规范要求的9件规范性文件要求重新规范报备。
(二)加强备案审查理论学习研究
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学习备案审查有关法律法规,并在总结备案审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积极为《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完善献言献策,充分提高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认识,增强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推进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
积极对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派从事备案审查和电子报备工作的同志参加全省备案审查暨信息平台运用培训班,完成市级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测试,部署做好2020年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启动使用工作。
(四)开展专项清理审查
深入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落实全国、省人大常委会进行“回头看”要求,及时将自查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报告,切实维护好宪法和法律权威。
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情况
法工委在备案审查工作实践中不断探索,进一步明确了备案审查工作职责,完善了相关工作制度。一是建立备案审查工作责任制。将备案审查电子化工作列入工作计划,细化工作责任,明确常委会各专(工)委具体的承办、审查人员,并确定各专(工)委主任为审查责任人。二是调整年度报告备案审查工作制度。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要求,由年底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年度备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情况调整为次年第一季度向常委会会议报告。三是完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加强与常委会其他专(工)委和市司法局的工作协调,做好职责对接和工作衔接,进一步密切联系,形成备案审查工作合力,全面落实“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三、2020年工作思路
新的一年,法工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和改进备案审查工作:
(一)继续加强备案审查工作
不断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沟通、协调、反馈、报告等工作机制,适时开展主动性审查,保障其他专(工)委在备案审查信息平台上顺利开展审查工作,督促制定机关依法、及时报送备案,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二)推动备案审查电子化向下延伸
根据全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的要求,计划会同办公室召开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座谈会,对专(工)委、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政府从事备案审查和电子报备工作的同志进行业务培训,确保年底县级备案审查信息化平台启动使用。
(三)开展专项清理工作
认真按照要求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对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自查,按时报告,并督促市政府做好专项清理工作。
附件: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20年2月18日
附件
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规章(1件)
1.三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二、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40件)
序号 |
文号 |
文件名称 |
1 |
明 政〔2018〕19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万家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2 |
明 政〔2018〕21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
3 |
明 政〔2018〕22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全市中小企业发展措施的通知 |
4 |
明 政〔2018〕24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
5 |
明 政〔2019〕 1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6 |
明 政〔2019〕 4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7 |
明 政〔2019〕 5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支持装备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
8 |
明 政〔2019〕 6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支持氟新材料产业加快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
9 |
明 政〔2019〕 7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支持特色现代农业产业加快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
10 |
明 政〔2019〕 8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支持文旅康养产业加快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
11 |
明 政〔2019〕 9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
12 |
明 政〔2019〕10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
13 |
明 政〔2019〕11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三明市区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
14 |
明政文〔2019〕16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
15 |
明政文〔2019〕91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涉及排除限制竞争和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16 |
明政办〔2018〕111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
17 |
明政办〔2018〕112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
18 |
明政办〔2018〕119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19 |
明政办〔2018〕120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三明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 |
20 |
明政办〔2018〕121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21 |
明政办〔2018〕124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通知 |
22 |
明政办〔2019〕 4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 |
23 |
明政办〔2019〕22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加快推进绿色金融改革创新七条措施的通知 |
24 |
明政办〔2019〕23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市推进实施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 |
25 |
明政办〔2019〕30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银行机构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考评办法的通知 |
26 |
明政办〔2019〕31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27 |
明政办〔2019〕32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三明市农科院加快创新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
28 |
明政办〔2019〕34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
29 |
明政办〔2019〕35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力打造“全福游·绿都三明、最氧三明”品牌实施方案的通知 |
30 |
明政办〔2019〕36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广城市困难家庭精准帮扶“347”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
31 |
明政办〔2019〕37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的通知 |
32 |
明政办〔2019〕40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十条措施的通知 |
33 |
明政办〔2019〕43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时代“数字三明·宽带工程”暨加快5G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 |
34 |
明政办〔2019〕45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
35 |
明政办〔2019〕46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基地种子质量监管八条措施的通知 |
36 |
明政办〔2019〕48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自然资源局等三部门关于三明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
37 |
明政办〔2019〕51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农村公路提档升级三年攻坚行动计划(2019—2021年)的通知 |
38 |
明政办〔2019〕56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动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 |
39 |
明政办〔2019〕58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 |
40 |
明政办〔2019〕59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的通知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政府组成人员名单
(2020年2月28日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免去王立文的三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职务;
免去郑文理的三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职务;
任命郑文理为三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的审判人员名单
(2020年2月28日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任命吴有强为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李平的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调整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决定
(2020年2月28日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主 任 委 员: 王立文
副主任委员: 蔡金明 苏玉振 罗 玮
委 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陈兴万 陈红梅(女) 赵 明 谢辉添
关于《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调整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
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0年2月28日在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
苏玉振 |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作关于《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关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规定,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会议研究,提名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立文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人选,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蔡金明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选,常委会委员赵明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人选,现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调整后,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实有8人。
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020年2月28日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任命于卫闽为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任命廖才添为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
免去叶清松的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
叶清松辞去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0年2月28日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因任职年龄原因,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叶清松辞去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请假人员名单
全程请假人员:邓玉飞、张淑云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议程
(2020年4月28日至29日)
一、听取和审议《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二、审议《三明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
三、审议《三明市公共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
四、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妇女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
五、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河道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六、审议《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落实河湖长制保护河道水生态的决定(草案)》;
七、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书面);
八、审议有关人事事项。
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2020年4月28日在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 |
王立文 |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345名。至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时,实有代表334名。
宁化选出的潘闽生,沙县选出的余荣生,大田选出的叶清松,因工作需要,辞去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宁化县人大常委会、沙县人大常委会、大田县人大常委会分别接受其辞职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潘闽生、余荣生、叶清松的代表资格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现报请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现在,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331名。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2020年4月28日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0年4月29日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345名。至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时,实有代表334名。
宁化选出的潘闽生,沙县选出的余荣生,大田选出的叶清松,因工作需要,辞去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宁化县人大常委会、沙县人大常委会、大田县人大常委会分别接受其辞职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潘闽生、余荣生、叶清松的代表资格终止。
现在,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331名。
特此公告。
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4月29日
关于《三明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0年4月28日在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林承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0年2月28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三明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委员们认为,草案修改稿进一步梳理了各个监管部门的职责,结合实际修改细化了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更具可操作性。同时,还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根据委员们的审议意见,法工委会同市司法、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对草案修改稿进行多次研究修改。4月2日,由市人大常委会刘万年副主任带队赴省人大常委会进行专家论证。4月1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提交本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三明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二稿”)。现将修改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扬尘污染的界定
有的委员提出,扬尘污染的界定条款中“建设工程”一般适用于住建部门,草案修改稿中扩充到“公路、水利工程”需要进一步论证。经研究,公路法和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使用了“公路建设工程”和“修建水利、整治河道等各类工程”的概念,因此,为了避免对“建设工程”理解分歧,建议增加“本条例所称的”的界定。同时,吸纳委员意见,将“公路工程”修改为“交通工程”,外延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保持一致。(草案修改二稿第二条)
二、关于防治原则
有的委员提出,防治原则条款中的“综合治理”与其他原则的内容有所重合,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机制的表述不够完整准确。经研究,建议将“综合治理”修改为“多方共治”,体现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多方协作、共同防治的特点;鉴于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机制的内容上位法已有明确完整的规定,建议予以删除。(草案修改二稿第三条)
三、关于防治措施
有的委员和专家提出,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要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为此建议,在对上位法规定细化的基础上,参照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操作实际,对施工作业、装饰装修、绿化养护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进行修改完善。(草案修改二稿第十一条至第十九条)
四、关于监督检查
审议中,部门提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其他部门实施联合执法检查不具可操作性。经省上专家论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不具有组织联合执法检查的主体资格。为此,建议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执法检查”。(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三条)
五、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委员和专家提出,物料运输扬尘污染防治是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的重要内容,建议恢复其法律责任;十倍的处罚幅度自由裁量太大,实践中不好操作。经研究,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恢复物料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九条);建议采纳省里专家关于处罚幅度控制在五倍以内的论证意见,结合实际上调处罚额度的下限,从“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调整为“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调整为“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此外,根据委员和专家的意见,对个别条款的文字和条序作了相应的修改和调整,对照上位法对个别条款予以补充完善,在此不一一说明。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二稿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关于《三明市公共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0年4月28日在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黄圣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9年12月30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三明市公共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委员们认为,条例的制定对巩固提升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进一步引导和促进我市公共文明行为,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具有重要的作用,很有必要。同时,委员们就条例的篇章结构、基本原则、行为规范、实施与保障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草案一审后,根据委员们的审议意见,法工委对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通过市人大门户网站公布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通过政务内网征求十二个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及相关部门的意见;通过福建省三级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征求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组织法制委委员赴梅列、将乐开展立法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在此基础上,法工委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并委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了书面论证。4月1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改后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提交本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三明市公共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现将修改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篇章结构
有的委员提出,草案部分条款的归类及逻辑顺序不尽合理,部分条款之间存在重复,需要重新梳理。为此建议,一是考虑到草案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以及第三十九条的内容在其他条款中已作概括性规定或者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出专门规定,为避免重复,予以删除;二是鉴于重点治理是公共文明促进实施与保障的重要内容,因此,将草案第十五条重点治理清单从第二章调整到第三章中(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三是对第三章公共文明行为保障部分的条款,按照教育、劝导、投诉、奖惩的顺序重新排列,使其逻辑顺序更为合理。
二、关于基本原则
有的委员提出,党的领导在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至关重要,应在条例的基本原则中予以突出。另外,草案的基本原则与具体条文的结合度不高。为此建议,一是将党委领导写入基本原则中(草案修改稿第三条);二是对条例的主要内容重新进行总结提炼,突出社会协同、公众参与以及相应的激励和惩戒措施在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推进、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奖惩结合”的基本原则(草案修改稿第三条)。
三、关于行为规范
有的委员提出,第二章关于公共场所的范围列举不全,此外,还有一些急需规范的公共文明行为未被纳入法规。为此建议,一是鉴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已明确界定了公共场所的范围和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范围,本条例不再作重复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九条);二是根据问题导向,新增了不长期占用公共停车泊位等交通出行文明行为规范(草案修改稿第十条),不违规进行住宅室内装修、不高空抛物等社区文明行为规范(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以及经营、就医中应当遵守的文明行为规范(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三是基于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经验和教训,规定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应遮掩口鼻,患有流感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应佩戴口罩(草案修改稿第九条)以及不非法猎捕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不滥食野生动物等行为规范(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
四、关于实施与保障
有的委员提出,在公共文明行为促进中,要重点瞄准那些经常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屡禁不止的不文明行为,进行重点治理;有的委员提出,我市开展公共文明促进工作,需要学习借鉴其他省市一些好的做法,并借助这次立法的契机以法规的形式将其固定下来。为此建议,一是完善重点治理清单,将携犬外出不为大型犬佩戴嘴套、不清理犬粪等经常发生且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文明行为列入,并且将重点治理清单的评估和调整授权给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将重点治理清单调整的批准权授予市人民政府,增强重点治理清单调整的灵活性(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二是借鉴外地做法,设立“公共文明实践日”,促进文明实践活动的常态化开展(草案修改稿第八条),建立文明积分制度,将文明积分作为个人评先评优以及获得有关优惠待遇的重要依据(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
五、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委员提出,法律责任的设定是否合法是整个条例合法性的关键,要注重与上位法的衔接,不重复、不抵触上位法。为此建议,一是为增强公共场所禁烟的实效,将违规吸烟的罚款数额由《福建省爱国卫生条例》规定的十元至五十元调整为五十元(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二是考虑到违规遛犬行为主要对公众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因此,将执法部门修改为公安机关(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条);三是严格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对法律责任进行梳理,对高空抛物等上位法有规定行为却无规定处罚的,删除对应的罚则;对噪声扰民等上位法已明确规定法律责任的,予以转致;对非机动车违反交规责任等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了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条)。
此外,还对草案中的一些文字表述、条序作了修改和调整,在此不一一说明。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8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办副主任黄功华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三明市妇女发展工作情况汇报》,结合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的调研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综合如下: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近年来,市政府将妇女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依法维护妇女权益,强化政府管理妇女事务的主体责任,有力促进了妇女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我市妇女发展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离纲要指标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盼仍有差距。主要有:一是妇女卫生保健服务能力有待增强。我市公共卫生网底仍然比较薄弱。基层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妇幼健康专业人才短缺、技术水平落后,无法满足基层群众妇幼健康服务需求。同时,妇女免费“两癌”筛查受益人群偏少。二是高层次女性人才队伍建设尚需加强。虽然女性高层次人才在整个组织结构中的比重有所提高,但是与女性的工作者的基数相比,仍然偏低。2019年市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女干部配备比例、企业董事会中女性比重与2010年相比均有所下降。三是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亟待推进。全市婚检率从2014年95.43%下降至2019年16.81%,婚前医学检查工作持续弱化,势必影响我市疾病预防控制、母婴保健、出生人口质量,给社会和家庭带来危害。四是农村妇女合法权益受侵害现象时有发生。一方面,一些城中村、城郊村以及征地较多的村,因利益分配问题,外嫁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保障。部分村集体借村规民约等简单“多数决”,否定出嫁、离异、丧偶等特殊妇女群体的集体成员资格,妇女权益受到侵占。另一方面,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家庭共同财产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到位,部分离异或丧偶的农村妇女在财产分割时缺乏维权意识,还存在受侵害现象。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
(一)逐步提高妇幼健康服务水平。一要合理配置资源。科学规划全市妇女医疗健康服务资源布局,加大对妇幼健康服务事业的投入,有序推进医疗卫生补短板项目建设,确保12个县(市、区)妇幼保健院均达到二级标准。二要夯实基层基础。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妇幼健康服务科室设置,增加医务人员以及设施设备配置,强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所的妇幼保健服务功能,不断提高辖区妇女健康水平。三要扩大免费“两癌”筛查覆盖面。要加强政府主导,积极争取将城乡居民妇女免费“两癌”筛查列为为民办实事项目,让“两癌”免费检查项目惠及更多妇女,提高筛查人群覆盖率,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切实提高广大妇女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二)全面加强女性人才队伍建设。要更加重视女干部的培养推荐使用,人社、妇联等相关部门要掌握全市女性人才队伍状况,建立女性人才信息统计库动态管理机制,维护女性人才平等发展权益。要探索构建多元化女性人才资金支持系统,鼓励女性集中的企业建立女性人才发展基金,加大对女性人才引进、培养、激励等方面的投入。要着力从战场上找战果、从战果中找战将,规范和完善各类女性人才激励机制,使优秀女性人才能够脱颖而出。
(三)加强引导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市政府要针对我市婚检率大幅下降的现状,进一步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统筹推进。建议借鉴厦门市做法,将婚检、优检和结婚登记三项业务集中一个场所,实行“一个场所办理、一条龙服务”的工作模式,为新婚夫妇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提供最大方便。同时,卫健部门要根据受检人的实际需求,进一步优化检查项目内容,有效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卫健、民政、妇联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推进婚前医学检查工作正常开展。比如宣传一些因未婚检而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具体事例、数据来大力倡导健康、文明、卫生、科学的婚育观念。
(四)有效保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一是大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要深入开展法律六进等活动,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保护农村妇女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提高农村妇女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引导村民依法依规办事,切实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二是构建妇女维权工作体系。要把农村妇女的权益保障工作纳入综合治理工作范围,建立和完善开放性、宽覆盖的妇女维权工作网络和运行机制。三是拓宽妇女维权工作渠道。要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三明市婚姻家庭辅导中心“社工+志愿者”服务模式,为化解婚姻家庭纠纷提供多元、便捷的服务。法院和司法部门要建立司法维权网络,充分发挥社会纠纷调解机制和法律服务中心的作用,为受害农村妇女撑起保护伞。
以上审议意见,请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省实施办法和《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研究处理,并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九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征求意见后,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
2020年5月8日
关于三明市妇女发展工作情况汇报
(2020年4月28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三明市政府办副主任、效能办副主任 黄功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将我市妇女发展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妇女是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力量。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妇女发展工作,始终坚持把妇女发展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谋划,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各领域赋权妇女,妇女事业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全市妇女生存环境明显改善,生活水平和卫生保健水平获得提高,合法权益得到加强,妇女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参与经济社会管理的范围扩大,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家庭生活等领域充当重要的角色。
一、主要做法与成效
(一)妇女工作保障不断夯实。领导重视。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经常性调查了解、研究部署妇女发展工作,市政府常务会坚持每年专题研究妇女发展工作,市政府先后召开四次全市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主要领导在各类全市性会议上强调要大力提高妇女社会地位、发挥妇女作用,为促进妇女事业发展提高坚强后盾。政策支持。制定《三明市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并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财政预算和为民办实事项目。在经济、政治、卫生、教育、法律、环境、家庭等领域制定出台了《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三明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三明市深化基础教育“三大机制”建设指导意见》、《三明市支持特色现代农业产业加快发展政策措施》等一系列涉及推动妇女生存、发展的政策性文件,有力保障了妇女事业健康发展。健全机构。健全各级妇儿工委组织机构,在市级和12个县(市、区)全部成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妇儿工委主任均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发挥妇儿工委及其办公室职能作用,运转有序,适应机构改革的需要及时调整成员单位。加大投入。不断加大妇女发展工作经费投入,市、县两级年度妇儿工委办公室工作经费从2016年的43.1万元,提高到目前的90.24万元,列入当地财政预算。2011年以来,全市累计投入教育事业经费435.75亿元、投入医疗卫生经费206.31亿元、发放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72.35亿元、投入水土流失治理工程资金11.83亿元、投入文化建设资金19.97亿元,集中财力重点支持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环境整治等关系社会民生的大事、实事,让全市妇女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妇女健康水平持续提高。从2011年起,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政府筹集标准已提高到每人每年400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已提高到每人每年550 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74元。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21.29万人、女性107.49万人。启动母婴安全和健康儿童行动,建立健全市、县级危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完善危重症孕产妇监护救治,确保母婴安全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落实农村妇女和城市已婚低保妇女“两癌”检查、妇女常见病筛查工作,2019年底,全市妇女常见病筛查率92.33%,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孕产妇死亡率均提前实现了《纲要》妇幼健康目标。
(三)妇女受教育条件持续改善。严格落实义务教育划片免试就近入学政策,严格学籍管理,充分保障每个孩子平等接受教育权利,实现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100%、初中98%以上进入公办学校就读目标。2019年,全市小学、初中在校生中女生占比为45.42%,普通中学高中在校生中女生占比为49.84%,全市高等学校在校生(在读生)中女生占比为44.1%,男女受教育程度差异继续缩小。全市学前三年适龄幼儿中女生入园率达98.61%,小学学龄人口女生入学率达100%,初中学龄人口女生入学率达98.76%,女性受教育机会明显增多,女性青壮年文盲率0.7%,已达到控制在2%以下的终期目标。职业技能培训得到加强,全市公办中职学校实行全日制在校生全部免除学费的政策,惠及广大农村妇女,中职学校在校生中女生所占比例提高到46.09%,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大批女性人才。12所中职学校开展创业、“雨露计划”、新型职业农民、科技拥军等培训项目30多种,参训1.61万人次,助力乡村振兴、产业提升、精准扶贫。
(四)妇女就业创业多方保障。各级政府将促进妇女就业工作与经济发展紧密衔接,强化保障服务企业发展,出台一系列减负政策,2019年降低企业成本18.5亿元。各级各部门通过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推广创业培训等,有效提高妇女的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2011-2019年职业技能培训人数达30.08万人次,其中女职工12.67万人次,占比42.12%。丰富用工信息通发布渠道,全市就业信息收集和发布量逐年增长,为女性失业人员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积极推广“巧妇贷”,为女性创业提供“绿色通道”,2019年,获贷妇女517名,获贷金额4229.27万元,开展巾帼家政培训31期,培训农村妇女2000余名。
(五)妇女参政议政主动性增强。近年来,我市更加注重女干部的培养,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坚持把女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纳入干部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在认真执行干部选拔任用标准、条件的前提下,对女干部给予政策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使用,促进优秀女干部脱颖而出。目前,市、县两级政府领导班子女干部配备率均达100%,县(处)级女干部占同级干部的13.65%,科级女干部占同级干部的19.78。在2019年市、县两级干部双向挂职锻炼中,女干部15名,占挂职干部总数的29.41%。基层妇女参与民主管理意识增强,2018年,村级组织换届中,1736个村委会中女村主任75名,比上届多35名,增幅87.5%。同时,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比例、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两项指标提前达标。
(六)妇女社会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深入开展社会保险精准扩面工作,督促企业为职工依法参保,保障广大女职工的基本权益,截至到2019年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135.53万人,其中妇女72.71万人;全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12.15万人,其中女性5.16万人;全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50.61万人,其中女性25.15万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40.83万人,其中女性13.91万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3.3万人次,其中城镇女职工参保10.22万人次。大幅度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全面实现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城乡一体化。目前,城乡低保标准分别由城市的每人每月240-270元、农村的每人每月100提高至每人每月538-580元;城乡特困供养平均标准均为16362元/年,比2010年末分别提高445%、715%。截至2020年1月,我市城市低保救助3088户4573人,累计发放城市低保资金2.9亿元,其中救助女性2084人;农村低保救助16426户32920人,累计发放农村低保资金8.56亿元,其中救助女性14292人。实施“母亲健康快车”、“母亲健康1+1”、“春蕾计划”公益项目,推动贫困妇女、女童得到优先扶持,2013年以来,共发放“两癌”救助金650.78万元,救助1784名“两癌”贫困妇女;累计发放“春蕾计划”资助款945万元,救助失辍学女童12776人次。
(七)妇女合法权益有效维护。市妇儿工委建立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咨询工作机制,成立评估咨询委员会,探索源头参与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新途径。市妇联、法院、司法等部门建立家事案件协作机制、反家暴协作联动机制,建立“社工+义工”反家暴服务工作模式,成立三明市妇女法律援助中心、婚姻家庭辅导中心,组建妇女法律援助志愿服务队,实施“中国妇女法律援助行动”,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司法部门建立妇女儿童维权绿色通道,构筑市、县、乡三级法律援助服务网络,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279家,打造“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公安机关基层派出所都建立了“家庭暴力报警点”,严厉打击侵害妇女的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遏制侵害妇女人身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全市各级先后建立妇女儿童维权站(点)等维权机构1068个,县级以上都设立了“12338”妇女维权服务热线。加大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力度,全市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企业达99.2%,基本落实了女职工享有经、孕、产、哺乳期等“四期”特殊保护、生育保障以及禁忌从事有毒有害、强体力劳动等女工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加强用人单位用工行为日常监管,依托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联动处理平台,加大对侵害女职工合法就业权益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
(八)妇女生活发展环境不断优化。近年来,我市全力做实“四篇文章”、推进“四个着力”、深化“五比五晒”,加快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新三明,为妇女生活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宣传力度不断加强。坚持面向全社会,特别是领导干部、妇女群众、社会企业家,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普及妇女关心关注的法律法规,宣传实施《纲要》的目标、任务、意义、策略、措施。全市各类新闻宣传媒体和网络平台,全方位、多角度地宣传和推广各条战线上涌现出的优秀妇女发展工作的典型。家庭环境更加和谐。实施“家家幸福安康工程”,大力培树践行新时代家庭观的“最美家庭”“五好家庭”“绿色家庭”典型;先后开展“创文明家庭、传开明家教、树清明家风”家文化建设活动、“激荡家国情﹒奋进新时代”八闽好家庭好家风巡讲、幸福婚姻大讲堂等活动,引导广大家庭建设好家庭、涵养好家教、传承好家风。生活环境不断改善。2019年,全市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行政村垃圾处理常态机制均实现全覆盖,农村户厕无害化普及率92.7%;市区空气质量达标天数比例为99.5%,达标率位列全省第三;在全省率先消除IV类及以下水体,辖区流域断面水质全面达标;我市水环境质量位列全国333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第25名,水质提升情况排名全国第23位,均为全省第一。精神文明不断丰富。2016年,我市荣获文化部、财政部命名为第二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荣誉称号,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供给能力、品牌亮点全面提升,社区文化、校园文化、企业文化等大力推进,“周周有戏看”、“半台戏”配送、全民健身、广场舞等活动广泛开展,充分满足妇女多层次的文化需求。
二、存在的问题
由于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和影响,我市妇女发展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
一是女性中高级人才仍较缺乏。由于我市经济欠发达,高层次的女性人才难以引进,难留住。截至2019年12月底,我市公有经济企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女性比例33.6%,与《纲要》终期目标值35%有差距。
二是妇女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和决策程度偏低。2019年,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性比例、企业董事会中女职工董事比重与2010年相比均下降。村民委员会主任中女性比例4.32%,与10%的“纲要”终期目标差距大。
三是婚前医学检查率大幅下降。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实施,“强制婚前检查制度”取消后,婚检不作为登记的前置条件。虽然政府实行部分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免费政策,但群众对婚检重要性认识不足。2014至2019年,我市婚检率分别为95.43%、79.33%、42.56%、25.54%、20.24%、16.81%,逐年明显下滑,低婚检率将对家庭、社会及母婴健康、出生人口素质造成不利影响。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下一步,市政府将按照此次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牢牢把握推动妇女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这条主线,围绕推进高质量发展,做实“四篇文章”、推进“四个着力”、深化“五比五晒”,推动三明市妇女事业实现新的跨越发展。
(一)进一步推进妇女参与决策和社会事务管理。进一步健全我市培养、选拔、任用女干部体制机制,大力开展教育培训,提高妇女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加大女劳模工匠人才发现和培养力度,帮助女职工提升学历和技能;抓好农村女性人才储备工作,加强对基层优秀女性的培养,推动妇女参与企事业高层经营管理和基层民主管理。提前谋划2021年市县乡领导班子换届工作,抓好届中调整充实,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增强整体功能。
(二)进一步提高教育发展水平。将性别平等与妇女教育的主要目标纳入新一轮教育发展专项规划。落实促进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16条措施,继续深化基础教育“三大机制”创新,巩固提升“总校制”改革,统筹推进小学“强基”、初中“壮腰”、高中“筑梦”三大工程,争创国家基础教育综合改革实验区。继续实施公办幼儿园、中小学扩容等项目建设,新增学位2.8万个,鼓励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有效解决城区学校“大班额”问题。探索推行市区小学积分制入学制度,持续打造教育高地。进一步完善对女性弱势群体的教育救助,继续实施“春蕾计划”等捐资助学公益项目,促进贫困家庭女生健康成长。
(三)提高妇女健康服务水平。继续加大对妇幼卫生事业的公共财政投入,优化妇女健康服务资源配置,强化妇幼保健院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推进优质妇女健康服务资源下沉。加强优生优育知识的宣传倡导,推动婚前医学检查登记当事人自觉自愿参加婚检。持续推进全民参保计划,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和大病、失业、工伤等保险制度,确保到“十三五”期末,包括妇女儿童在内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推动实施健康扶贫医疗保障工程,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有效落实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及我市第三次精准补助等扶贫政策制度,防止困难群体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四)进一步推动妇女投身就业创业实践。实施积极就业创业政策,完善就业创业服务,加大女性职业培训力度,提升妇女的社会竞争力,推动妇女更高质量就业。优化妇女创业环境,用好“巧妇贷”等金融政策,鼓励和支持妇女创办新型经营主体。抓实就业技能培训,以劳动力市场为导向,开展实用性技能培训,着力提升妇女就业技能。搭建供需对接平台,为妇女提供“一站式”公共就业服务。
以上报告,请审议。
关于妇女发展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2020年4月28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月珍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的安排,3月中下旬,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人大社会建设委主任委员廖小华的带领下,就我市妇女发展工作情况开展调研。调研组听取了市政府、泰宁县政府、清流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情况汇报,实地察看了泰宁、清流的妇女卫生保健、妇女权益保护、妇女就业创业、妇女社会保障等9个调研点,深入了解掌握我市妇女发展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和成效
2019年,全市常住人口259万,其中女性人口127.4万,占比49.19%。近年来,市政府将妇女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依法维护妇女权益,强化政府管理妇女事务的主体责任,加大妇女发展纲要的实施力度,加强全社会的宣传动员,有力促进了妇女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一)妇女工作机制逐步完善。一是组织领导不断强化。市政府常务会坚持每年专题研究部署妇女发展工作。市县两级政府都成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配备专兼职人员,切实履行了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的职责。二是政策制度逐步建立。市政府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涉及推动妇女生存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如《三明市反家庭暴力协作联动工作机制方案》《关于统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参保管理的通知》等,为维护妇女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政策制度保障。三是妇女发展经费得到落实。全市各级政府将妇女发展工作事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2016年-2019年,全市各级财政安排资金2424.82万元,其中2019年安排645.07万元资金,用于支持妇女发展工作。
(二)妇女就业保障水平持续提升。一是增强就业服务理念。通过实施积极就业政策、深入开展技能培训、搭建就业招聘平台等措施,不断加强妇女就业再就业服务工作。2011-2019年职业技能培训人数达30.08万人次,其中女职工12.67万人次,占42.12%。二是改善就业创业环境。相关部门将法律宣传贯穿于执法全过程,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增强女职工依法维权能力。重视女职工劳动保护、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四期”保护等劳动争议,加大执法力度,严厉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积极推广“巧妇贷”,为女性创业提供“绿色通道”。2019年,获贷妇女517名,获贷金额4229.27万元。三是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相关部门广泛宣传城乡基本养老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采取措施、强化征缴,扩大覆盖面,城乡妇女参保人数和比例逐年增加,妇女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提升。2019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妇女参保人数31.69万人,比2018年多8507人;2019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妇女参保人数72.71万人,比2018年多10.82万人;2019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女性参保人数107.49万人,比2018年多3183人。
(三)妇女教育卫生状况日益改善。一是提高妇女受教育程度。各级各类教育中的性别结构基本均衡,男女受教育程度差异继续缩小,女性受教育机会明显增多,妇女受教育的比例和层次不断提高。2019年,小学学龄人口女生入学率达100%,初中学龄人口女生入学率达98.76%,女性青壮年文盲率降至0.7%。二是提升妇女健康水平。2019年,全市孕产妇死亡率为零,是全省唯一未发生孕产妇死亡的设区市。2019年我市人均期望寿命达到79.82岁,女性人均期望寿命更长。全市妇女常见病筛查率达到92.33%,妇女艾滋病与性病感染率得到较好控制,妇女健康水平和生命质量得到较好改善。
(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社会环境不断优化。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政策,加大培养女干部的工作力度,优化女干部整体结构,妇女参与民主决策与管理的比例不断扩大,女性参政议政的主动性进一步增强。全市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女干部配备率达100%。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中女性所占比例稳中有升,市十三届人大女代表和市十届政协女委员所占比例分别比上一届提高了4.3个百分点和1.8个百分点。2018年村(居)委会换届选举中,新当选村委会女主任和社区居委会女主任,分别比上一届提高2.02个百分点和0.3个百分点。
(五)妇女维权工作稳步推进。一是开展妇女维权宣传。相关部门将保障妇女权益法律知识纳入年度普法规划,开展以案释法活动,把普法融入执法活动全过程,引导妇女提高法律意识,预防因婚姻关系、家庭暴力、财产侵权等方面引起的矛盾纠纷。二是拓展司法维权渠道。相关部门建立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咨询工作机制,成立评估咨询委员会,探索源头参与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新途径。市妇联联合民政、法院等部门成立反家暴服务中心、婚姻家庭辅导中心,在全省首创“社工+义工”反家暴服务、婚姻家庭辅导工作模式,维护妇女在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合法权益。三是畅通基层维权平台。大力推进新形势下基层妇女维权工作,全市先后建立妇女儿童维权站(点)等维权机构1068个,县级以上都设立了“12338”妇女维权服务热线,努力维护妇女的婚姻家庭、财产权益等。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市妇女发展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但距离纲要指标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盼仍有差距。
(一)妇女卫生保健服务能力有待增强。一是公共卫生网底较薄弱。全市12个县级妇幼保健院,除大田县外其余县(市、区)均没达到二级妇幼保健院标准。基层妇幼保健服务机构普遍缺乏临床医生、检验、影像等专业技术人员,难以开展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难以提供妊娠风险评估、孕期保健管理、出生缺陷二级预防措施等,无法满足基层群众妇幼健康服务需求。二是惠民政策受益面较窄。目前,我市35-64岁妇女614941人,但省上每年下达免费“两癌”筛查任务为30000人,2019年实际完成免费宫颈癌筛查34609人、乳腺癌筛查34899人,还有很多妇女无法享受此项惠民政策。
(二)高层次女性人才队伍建设尚需加强。虽然女性高层次人才在整个组织结构中的比重有所提高,但是与女性的工作者的基数相比,仍然偏低。据统计,在我市教师队伍中,2019年全市普通全日制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中女教师24516人,占教职工总数62%。然而,女校长的配备比例偏低,高中校长34人,仅1名女校长;初中校长121人中女校长仅3人;小学校长233人中女校长46人。2019年市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女干部和正职女领导干部配备比例与2010年相比,分别下降13.64个百分点和3.32个百分点。2019年企业董事会中女性比重与2010年相比,下降7.25个百分点。
(三)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亟待推进。从2014年起,按照《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中办理婚姻登记不得强制婚检的有关规定,我市不再将婚检作为结婚登记的前置条件之一,婚检政策由强制性转变为自愿性。虽然政府实行部分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免费政策,但是一些新婚夫妇对婚前医学检查重要性认识不足,致使全市婚检率明显下滑,有些县甚至出现断崖式下降。全市婚检率从2014年95.43%下降至2019年16.81%,逐年下降。婚检率的大幅度下滑导致传播性疾病和遗传性疾病的漏筛,给我市出生缺陷的二级、三级预防带来很大隐患,势必影响我市疾病预防控制、母婴保健、出生人口质量,给社会和家庭带来危害。
(四)农村妇女合法权益受侵害现象时有发生。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一些城中村、城郊村以及征地较多的村,因利益分配问题,外嫁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保障。村集体借村规民约、民主协商等简单“多数决”,否定出嫁、离异、丧偶等特殊妇女群体的集体成员资格,妇女权益受到侵占。二是家庭财产权益方面。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家庭共同财产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到位,部分离异或丧偶的农村妇女在财产分割时缺乏维权意识,还存在受侵害现象。三是家庭暴力方面。2015年以来,仅公安机关处置有关家庭暴力报警2600余起,其中农村家庭暴力报警居多。
三、今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针对调研发现的主要问题,为做好下一步妇女发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逐步提高妇幼健康服务水平。一要合理配置资源。科学规划全市妇女医疗健康服务资源布局,加大对妇幼健康服务事业的投入,有序推进医疗卫生补短板项目建设,确保12个县(市、区)妇幼保健院均达到二级标准。二要夯实基层基础。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妇幼健康服务科室设置,增加医务人员以及设施设备配置,强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所的妇幼保健服务功能,不断提高辖区妇女健康水平。三是扩大免费“两癌”筛查覆盖面。要加强政府主导,积极争取将城乡居民妇女免费“两癌”筛查列为为民办实事项目,让“两癌”免费检查项目惠及更多妇女,提高筛查人群覆盖率,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切实提高广大妇女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二)全面加强女性人才队伍建设。一是建立人才培养机制。要更加重视女干部的培养推荐使用,积极抓好女性人才工作,引导妇女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作用。人社、妇联等相关部门要掌握全市女性人才队伍状况,建立女性人才信息统计库动态管理机制,维护女性人才平等发展权益。二是完善支撑保障机制。要探索构建多元化女性人才资金支持系统,鼓励女性集中的企业建立女性人才发展基金,加大对女性人才引进、培养、激励等方面的投入。三是健全基层激励机制。规范和完善各类女性人才激励机制,着力从战场上找战果、从战果中找战将,树立“干好干坏不一样”的鲜明导向,对为我市各项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女性人才给予培养、选拔和使用,使优秀女性人才能够脱颖而出。
(三)加强引导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一要加强政府主导。做好婚前医学检查是预防出生缺陷的重要手段之一,市政府要针对我市婚检率大幅下降的现状,进一步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统筹推进。二要创新工作方法。为方便服务群众办事,参照厦门做法,把婚检、优检和结婚登记三项业务集中一个办公场所,开展婚姻登记与婚前医学检查一站式服务。建议市民政局将婚姻登记窗口搬至三明市妇幼公共卫生大楼与三明市妇幼保健院联合,建立“一个场所办理、一条龙服务”的办公模式,从而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同时,卫健部门在部分免费婚检项目的基础上,根据受检人的实际需求,优化检查项目内容,提供更专业、更便捷的“菜单式”婚检项目,有效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三要强化部门协作。民政部门要把妇幼健康纳入和谐婚姻文化建设范畴,积极宣传引导新婚夫妇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妇联要充分发挥“联”的优势,积极配合卫健、民政等相关职能单位,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充分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创新宣传内容,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婚育观念。
(四)有效保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一是大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要深入开展法律六进等活动,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保护农村妇女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有针对性地披露一些侵犯农村妇女权益的典型案件,提高农村妇女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引导村民依法依规办事,切实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二是构建妇女维权工作体系。要把农村妇女的权益保障工作纳入综合治理工作范围,建立和完善开放性、宽覆盖的妇女维权工作网络和运行机制。对农村老年妇女的权益保障问题,应纳入村级管理中,实行目标管理和奖惩制度。对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的管理,应将其纳入当地社会综合治理工作范畴,建立相关的工作保障机制,切实保护好农村外出务工妇女的合法权益。三是拓宽妇女维权工作渠道。要总结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经验,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三明市婚姻家庭辅导中心“社工+志愿者”服务模式,整合资源,密切协作,为化解婚姻家庭纠纷提供多元、便捷的服务,增强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法院和司法部门要建立司法维权网络,充分发挥社会纠纷调解机制和法律服务中心的作用,为受害农村妇女撑起保护伞。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市人民政府
关于我市河道管理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8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了市水利局局长章新华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三明市河道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结合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的调研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综合如下: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多年来,市政府重视河道管理工作,河道管理组织保障不断加强、生态修复扎实推进、管护能力逐步提升、专项治理持续开展,河长制整体工作落地见效。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指出我市河道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还有差距。一些地方对河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不够深入。相关职能部门在落实河长制处理涉水涉河工作上存在互相推诿、扯皮现象。四级、五级河道一些河长巡查不够全面深入细致,协调、解决突出问题的力度不够。二是河道治理项目规划建设和流域污染治理不够到位。一些早期河道治理项目规划建设不够合理,生态措施不足,存在河道过度硬化、渠化问题。矿山开采和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监管和治理不够到位,造成河流污染和水土流失,文江溪流域采矿洗矿导致河道污染现象严重。城乡污水管网建设比较滞后、农业种养植面源污染、工业点源污染、非法采砂、垃圾入河问题等一定程度存在。三是河道社会化管护探索有待加强。社会资本参与河道建设保护的积极性不高。有的河道建设项目存在重建轻管、建后失管的情况。不少基层村级组织没有充分调动群众护河、爱河的自觉意识,部分老百姓对河道保护的意识依然淡薄,存在不少污染河道的陋习。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河道管理工作,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
(一)强化河长制工作落实。一是重视河道管理政策法规宣传,推动《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落实河湖长制保护河道水生态的决定》的贯彻落实。二是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建立健全河道保护管理部门联动和执法协作机制,落实涉水涉河执法管理责任。三是完善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督促四级、五级河道河长落实巡查保护治理责任,完善全市河湖长具体管理考核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对怠于履行职责的河湖长,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和相应处分。
(二)狠抓河流污染源管控。一是抓好污染源头治理。要合理规划、科学论证所有新的河道治理项目,工程措施、生态措施有机结合,有效减少河道过度硬化、渠化现象。要重视矿山开采和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水土流失的治理,切实强化对文江溪流域采矿洗矿、垃圾入河造成河流污染的全面整治。要探索河道、水库清淤与采砂结合办法,规范河道清淤疏浚行为,保证河道行洪安全的同时,合理满足市场河砂需求。要加快推进城市及农村污水管网建设,严格管控农业种养植面源污染、工业点源污染,坚决取缔河道非法养殖点,非法排污企业。二是推进农村垃圾常态化处理。要积极向中央、省上争取加大对我市革命老区苏区农村垃圾处理能力建设的政策扶持。加快垃圾源头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利用步伐。可以采取小型化、相对集中式的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方式,科学有效、就近及时、因地制宜处理偏远地区垃圾。三是强化生态司法保障。各级司法机关要强化对落实河湖长制工作的司法保障,进一步发挥法院生态环境审判职能和检察院生态检察法律监督职能,通过检察建议、公益诉讼、刑事处罚、民事赔偿的方式,督促建设管理单位自觉全面履行法定的生态环境保护、治理职责,建立和完善河湖生态恢复司法保障机制。
(三)探索河道社会化管理新模式。一是动员全社会参与。要鼓励群众在e三明、抖音等新媒体网络平台反映河道管理问题,探索建立河道污染举报投诉奖励机制。引导农村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革除农村日常生产生活中污染河道的陋习,养成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二是探索河道管护社会化服务。要鼓励地方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化服务机构承担河道管护工作,减少聘用众多河道专管员的行政成本。三是鼓励发展河道经济。要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推行社会办水利。坚持“谁收益、谁负担”的原则,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河道旅游、河道运输等水资源开发利用领域。企业对承包河道享有生产经营权利的同时,承担起所承包河道的常态保洁,生态修复等保护义务。
以上审议意见,请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省实施办法和《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研究处理,并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九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委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报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
2020年5月6日
三明市河道管理工作情况报告
(2020年4月28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三明市水利局局长 章新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将我市有关河道管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市地处闽江上游,是闽江的发源地,闽江上游沙溪、金溪、尤溪三大干流贯穿全市。境内河流密布,水资源较丰富,全市多年平均降水量1500~1850毫米,年平均水资源总量215.99亿立方米,人均8470立方米。流域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有253条,流域面积在5000平方公里以上的重要河流有3条(沙溪在三明市境内流域面积1.18万平方公里,干流总长322公里;金溪在三明市境内流域面积约6644平方公里,河道长245公里;尤溪在三明市境内流域面积5436平方公里,河道长171公里)。
近年来,我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河湖长制的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及《福建省河长制规定》,将落实河湖长制作为助推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和做实“四篇文章”、推进“四个着力”、深化“五比五晒”的重要举措,以落实河湖长制为有效抓手,严格河道管理,有力地保障我市河流健康、防洪安全、生态修复。2019年底,我市水环境质量位列全国333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第25名,水质提升情况排名全国第23位,成为福建省唯一一个进入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排名前30位”和“水质变化情况排名前30位”双红榜设区市。在河湖长制工作省对市考核中,由2017、2018年的全省第二跃居为全省第一。2020年2月,我市被水利部推荐为国务院表彰的2019年全国河长制湖长制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市(全国10个)。
二、主要工作情况
(一)全面落实河湖长制,不断提升河道管护水平。一是扎实推进河道岸线划定。按照《福建省河道岸线及河岸生态保护蓝线规划实施方案》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强化管理”的原则,在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和满足水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2016年起开始划定河道岸线,截止目前,共完成1668公里的河道岸线划定。其中沙溪、金溪、尤溪三大流域干支流河道岸线1069公里,安全生态水系等项目建设划定小流域河道岸线599公里。二是积极探索河湖管护新方式。建立河长制数字指挥平台,构建监督、监管和指挥决策一体化的“智慧治水”综合管理信息化系统,真正实现“智慧管河、智慧管人、智慧管事”。发动企业家、学生、青年、妇女志愿者争当“护河治水”的宣传者、践行者、监督者,引导道德模范、爱心人士、义工等成立百姓护河队,创新设立“企业河长”“百姓河长”“百姓志愿护河队”“河小禹”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河湖管护监督,推动河湖社会共治。2019年,我市从市级层面推动社会力量参与河长制, 12个县(市、区)均组建百姓志愿护河队,总人数近1500余人。三是建立司法联动和跨区域合作机制。全面推广大田、沙县组建生态综合执法局的工作经验,全市12个县(市、区)全部组建生态综合执法机构,并常态化开展工作,实现了涉水涉河等水环境违法案件快查、快办、快审、快结。率先设立检察联络室、法官工作室、河道警长,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为涉河涉水执法提供强大司法保障。与龙岩建立“两地四县”闽江源生态保护协作机制,与泉州、福州、莆田建立“四市五县”区域联防联治机制,通过区域合作、联动执法,合力打击跨区域涉河涉水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河湖管护工作合力。
(二)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合力推动河道水环境整治。一是持续开展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五项攻坚。2017年以来,连续三年开展全域的工业、畜禽养殖、涉砂行为、城乡生活污水垃圾、小水电生态污染等5个方面的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并纳入各县(市、区)政府和责任单位年终绩效考评内容,推动攻坚行动取得实效。全市共完成118家(处)重点废水排放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取缔“十小”企业17家;完成规模生猪养殖场改造663家,清理库区养殖网箱4405个,清理面积20.73万平方米;取缔涉砂点1290处,拆除采砂设备604套;完成污水管网建设477.6公里,完成乡镇污水处理设施65个,830个行政村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常态机制,新建改建三格化粪池12.1万个;完成水电站下泄流量核定1438座,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设施改造1319座,电站退出89座。二是全面开展河湖“四乱”专项整治。以“清洁河面垃圾、清除河岸违建、清理违法行为”为重点,全面整治河湖“四乱”现象,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印发专项行动方案,对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问题逐河、逐项进行排查、清理,并建立问题整治台账,实行挂账销号。2019年,全市共排查发现“四乱”问题113个,全部整改到位,清理涉河违章建筑8790平方米,清除弃土弃渣4.15万立方米,打捞河漂垃圾6.57万立方米。在全省率先出台《三明市河道(水库)清淤疏浚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并在相关县试点推行,规范河道清淤疏浚行为。三是开展小流域整治。2019年以来,实施大田高才、宁化肖家等5个流域水环境精准治理重点项目,巩固小流域综合治理成果,将9条小流域综合整治列入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总投资1.2亿余元,投资完成率100%,5条小流域实现水质提升。四是全面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健全“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模式,边远村庄垃圾尽量就地资源化利用和减量处理,全市129个乡镇已全部完成农村垃圾压缩转运系统建设,1736个行政村全部建立生活垃圾治理常态机制。加快推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完成全市19300户三格化粪池建设任务。梯次推进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全市129个乡镇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基本建成并投入使用。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得到有效治理,农村河道水环境得到进一步提升。五是加强河道船只安全管理。加大对河道采砂船舶管理的整治力度,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采砂船舶整治活动,对未取得水行政部门采砂许可的采砂船不予办理营运检验和签发船舶检验证书。建立内河水上交通安全局际联席会议制度,每年汛期都对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做出具体部署,加强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形成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合力。
(三)积极落实资金保障,加强河流水系建设保护。一是强化河道保护资金落实。积极争取专项资金,2016年以来全市共争取省级以上河道建设与管护资金47.75亿元,其中中央资金33.98亿元,省级资金13.77亿元;争取各类融资16.23亿元投入水利工程建设。同时,加大本级财政投入,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近30万元,用于市区沙溪河水域水葫芦整治及东牙溪库区养殖管理;安排河道专管员工资经费36万元,用于两区河道巡护。2016年以来,共投入本级财政资金1.62亿元,用于河道建设与保护。二是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以闽江上游生态环境系统治理和整体修复为核心,实施水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流失治理及农地生态功能提升、废弃矿山生态恢复和地质灾害防治、机制创新及能力建设等五大重点工程。2019年共完成投资7.8亿元,建成将乐县常上湖生态修复、大田县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建宁县闽江源头生态保护、尤溪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闽江上游沙溪流域宁化段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6个示范工程。三是实施安全生态水系建设。“十三五”以来,我市积极向省上争取万里安全生态水系建设项目,以安全生态水系建设统领中小河流治理、水土流失治理、防洪工程、水系连通等项目,通过实施清淤疏浚、岸坡整治、堤防加固、水系连通、生态修复等措施,让河流恢复生命、流域重现生机。截至2019年底,全市已完工验收36条、完成投资5.5亿元,完成总河长410公里,打造一批如尤溪县七尺溪、沙县东溪、宁化县汀江源头奄香溪等精品安全生态水系项目。四是加快推进中小河流治理。以中小河流防洪保安为重点,通过实施清淤疏浚、岸坡整治、堤防加固、水系连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快推进中小河流治理,提高河道防洪标准,保障城区防洪安全和粮食安全。2016-2019年,全市已完成12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完成投资3.03亿元,综合治理河长54.6公里,保护人口6.14万人,保护耕地3.92万亩。2019年11月发布的《福建省河湖健康蓝皮书》,三明河流健康合格率达100%,其中健康综合指数一级的河流全省15条,三明有6条,为全省最多。
(四)严格水行政执法,加强河道监督管理。一是规范涉河建设项目审批。按河道分级管理原则,组织专家对业主编报的涉河建设项目的方案、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进行技术论证和行政许可审批,通过加强源头控制、部门联动,强化监督检查,切实加强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十三五”以来,市本级完成了闽江沙溪口至三明台江航道整治工程、浦梅铁路建宁至冠豸山段跨濉溪大桥、荆东大桥及荆东互通工程等8个涉河工程防洪评价报告的审查审批工作。二是加强河道采砂管理。2019年,全面完成市、县两级新一轮(2019-2023年)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全市规划年度采砂控制在47.36万立方米,较上一轮下降62%。建立水政执法与河道专管员巡河联动机制,加强日常执法巡查。结合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加大非法采砂打击力度,2019年全市取缔非法涉砂点50处,其中立案36起,处罚75.47万元,移送公安机关1起。三是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制定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目标,严格把控水资源利用准入。坚持水资源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原则,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加强用水总量控制。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落实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对水资源费切实做到应收尽收,足额征收,2019年全市征收入库水资源费5908万元。四是加强生产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对在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全市共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检查1658次,下发整改通知书384份,验收报备水土保持方案118项,查处案件23起,并处罚金63.69万元。
(五)加强法律宣传,积极营造依法治水氛围。一是加强媒体宣传。在三明电视台推出大型电视访谈节目《水清三明》,开设“水清三明”微信公众号,利用新闻客户端、今日头条号、腾讯企鹅号、网易号等新媒体平台,对河道管理保护及河长制工作进行系列宣传,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二是加强普法宣传。在全市范围开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水患意识和知法守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增强社会对河道管理工作的关注度。认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河道管理条例》及《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的学习培训。2019年全市发放各类宣传单近1万余份,悬挂各类标语条幅60余条,制作相关宣传板报8期,编发短信23万余条。三是开展主题活动宣传。全市各地充分结合“3.22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和“12.4法制宣传日”等重要时间节点进行广泛宣传,通过电视、广播、报刊、宣传车、固定宣传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开展送法下乡、进社区等活动。结合河长制各类宣传主题,通过开展校园征文、书画比赛、摄影作品征集、专题讲座、河长培训等形式,向中小学生、机关干部、企业员工、市民群众普及河湖保护知识,进一步引导全民树立爱河、护河意识。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河道保护意识有待提高。违法侵占河道、违规建设,乱弃土弃渣行为,非法采砂洗砂现象仍时有发生,群众在河道内乱搭乱建、往河道内乱扔垃圾等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存在,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破坏河流生态环境。
(二)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有待加快。划定河道岸线和管理范围线是河道保护管理和执法的重要依据,目前,我市流域面积50--1000平方公里的河流河道管理范围线还未全线闭合,与河道保护管理要求不匹配,还需加快推进。
(三)河道管理协作机制有待完善。河道建设与管理工作涉及水利、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城管等多个部门,存在职责交叉和多头管理问题,理顺部门分工,健全协作机制,及时处理河道日常保洁、河床淤积、污水排放、沿岸违章搭建等破坏市容环境、危及防洪安全的河道管护等问题还需做大量工作。
(四)水行政执法力量有待加强。我市河流众多、分布广泛,目前市、县两级水政执法队伍人员少、力量薄弱,不能满足当前河道巡查和执法监管的要求,执法压力大。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媒体的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切实增强社会关心河道、保护河道的意识。充分利用河长制指挥平台、“e三明”等监督平台,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河道保护、治理、监督,进一步营造河湖社会共治良好氛围。
(二)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依托河湖长制工作平台,建立部门联动协作工作机制,完善河道异常问题处理机制,强化河道日常巡查和督查考核,健全完善河道长效管护机制,努力做到河面无漂浮物、河中无障碍物、河岸无垃圾,加强河流水质监测,加密监测频次,做到河湖问题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
(三)开展农村水系综合整治。围绕乡村振兴战略,结合乡村人居环境整治,通过采取河道清障、清淤疏浚、岸坡整治、水系连通、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河湖管护等综合措施,进一步恢复农村河湖生态、防洪排涝、灌溉供水等基本功能,进一步修复农村河道空间形态及其水域岸线,打造一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农村水系样本,建设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水美乡村。
(四)创新河道管理体制机制。持续深化落实河湖长制,建立河道保护管理良性运行体制机制。进一步理顺执法体制,充实执法力量,加强执法队伍培训,完善执法体系。研究探索河道、水库清淤与采砂结合办法,进一步规范河道清淤疏浚行为,保证河道行洪安全。
以上报告,请审议。
关于我市河道管理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2020年4月28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农业农村工委主任张运明
(2020年4月28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市人大常委会组成调研组,在张知通副主任带领下,于3月17日至19日对我市河道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先后察看了尤溪县梅仙镇源湖溪河段、新阳镇文江溪河段和永安市槐南镇南山溪河段河道管理情况,组织河道所在的镇村干部、河道专管员召开座谈会,听取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关于河道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并走访市直有关部门,深入了解掌握我市河道管理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多年来,我市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及《福建省河长制规定》等河道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河道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绿色发展理念,稳步推进全市河道保护管理工作。2019年,我市在全省河湖长制考核获得第一名。主要流域Ⅰ-Ⅲ类水质比例达100%,水环境质量在全国333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中位列第25名,水质提升情况位列第23位。截止2019年底,我市完成410公里生态水系建设,54.6公里中小河流综合治理项目建设,河道生态功能持续提升。
(一)组织保障不断加强。一是落实主体责任。全市以河流流域为单位,分级分段设立河长,所有河流和水库均纳入河长制管理范围。建立以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区域河长的“双河长”组织体系。市、县、乡级流域河长分别由党委或政府相关领导担任,河流所经的行政村设立村级河段长。二是完善政策保障。市政府先后制定下发《三明市全面深化河长制实施方案》《三明市河长制工作规范化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河道专管员队伍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进一步明确河长制工作的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三是加大财政投入。2016年以来,市本级财政共投入资金1.62亿元用于河道建设和保护工作,并积极争取到省级以上各类河道建设和管护资金47.75亿元。
(三)管护能力逐步提升。一是河长制数字指挥平台功能进一步提升。我市目前已实现对河长在部门、区域协调,事件任务指派,河段湖泊保护管理,护河巡河等方面工作进行记录,对全市2000多名河长、1700多名河道专管员履职情况进行一体化、全覆盖、动态式管理。二是综合执法机构进一步健全。全市12个县(市、区)全部组建生态综合执法机构,并常态化开展工作,实现了涉水涉河等水环境违法案件快查、快办、快审、快结。三是司法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大。我市在全省率先设立检察联络室、法官工作室、河道警长,促进行政执法与司法“两法衔接”,为涉河涉水执法提供强大司法保障。2017年以来,全市共打击水生态环境违法行为1137起,办结行政处罚案件195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39次。
(四)专项治理持续开展。一是持续推进水环境综合整治。2017年以来,我市连续三年开展全域的工业、畜禽养殖、涉砂行为、城乡生活污水垃圾、小水电生态污染等5个方面的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并纳入各县(市、区)政府和责任单位年终绩效考评内容。全市主要河道流域的企业污染、网箱养殖、小水电站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非法采砂等问题得到有效治理。二是大力开展“四乱”问题整治。2019年,全市共排查整治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问题113个。在全省率先出台《三明市河道(水库)清淤疏浚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并在相关县试点推行,进一步规范河道清淤疏浚行为。三是全面加强河道交通管理。我市不断加大对河道采砂船舶管理的整治力度,对未取得水行政部门采砂许可的采砂船不予办理营运检验和签发船舶检验证书。同时建立三明市内河水上交通安全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形成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合力。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河道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从调研情况看,还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还有差距。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及《福建省河长制规定》等河道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个别地方对河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宣传教育不够深入,群众主动参与河道保护管理意识不强。相关职能部门在落实河长制处理涉水涉河工作上存在互相推诿、扯皮现象。一些流域治理未能有效统筹上下游、左右岸、水上地上等相关项目,县与县之间、乡镇与乡镇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有效沟通不足。各级河长在对所管辖流域督导巡查、协调解决问题的力度不够平衡。
(二)个别流域污染治理不够到位。我市早期河道工程建设未充分考虑河流生态性,河道过度硬化,河道自我净化能力较差。部分涉河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落实不到位、城乡污水管网建设滞后、废弃矿山水土流失治理和植被恢复不到位、农业种养植面源污染、工业点源污染、非法采砂、垃圾入河问题等一定程度存在,造成部分小流域水质有所反复,不能稳定保持在三类标准以上。如文江溪流域流经的永安、大田河段,不同程度存在以上污染治理不到位现象。
(三)河道社会化管护探索有待加强。由于河道建设项目投入大、见效慢,更多是获得社会效益,很难短期内产生经济效益,因此社会资本参与河道建设保护的积极性不高。有的河道建设项目存在重建轻管、建后失管的情况,没有充分发挥建设项目的工程效益和社会效益。不少基层村级组织没有充分调动群众护河、爱河的自觉意识,部分老百姓对河道保护的意识依然淡薄,存在不少污染河道的陋习。
三、今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河道是自然生态的血管,加强河道管理,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做好“绿色三明”文章,持续推进我市打响“中国绿都·最氧三明”品牌的重要举措。因此,调研组建议:
(一)强化河长制工作落实。一是重视政策法规宣传。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宣传载体,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加大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和全面贯彻河长制的宣传力度。二是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国家和本省河道管理有关规定,落实涉水涉河执法管理责任。要结合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河道保护管理部门联动和执法协作机制。三是完善日常监督管理。各级河长办要进一步规范河道管理日常工作,完善河长制具体规定,细化工作举措,组织开展好综合协调、督导推进、考核考评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二)狠抓河流污染源管控。一是抓好污染源头治理。要加快推进城市及农村污水管网建设。严格管控农业种养植面源污染、工业点源污染,坚决取缔河道非法养殖点,非法排污企业。加大对废弃矿山水土流失治理力度,确保矿区植被恢复到位。科学规划河道采砂量,实现可利用河砂资源与河道承受能力相适应,合理满足市场河砂需求。充分保护河流自然景观和生态系统,减少河道过度硬化、渠化现象。二是推进农村垃圾常态化治理。要认真研究革命老区苏区政策,积极向中央、省上争取加大对我市革命老区苏区农村垃圾处理能力建设的政策扶持。要按照《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要求,加快垃圾源头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利用。要结合地方实际,因地制宜在偏远地区采取小型化、相对集中式的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方式。三是强化生态司法保障。各级司法机关要强化对落实河湖长制工作的司法保障,进一步发挥法院生态环境审判职能和检察院生态检察法律监督职能,通过检察建议意见书、公益诉讼、刑事处罚、民事赔偿的方式,督促建设管理单位自觉全面履行法定的生态环境保护、治理职责,建立和完善河湖生态恢复司法保障机制。
(三)探索河道社会化管理新模式。一是动员全社会参与。要鼓励群众在e三明、抖音等新媒体网络平台反映河道管理问题,探索建立河道污染举报投诉奖励机制。引导农村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革除村民随意倾倒垃圾破坏河道等陋习。动员社会力量以出资、捐资、科研、志愿行动等方式参与河道管理工作。二是探索河道管护社会化服务。要鼓励地方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河道管理工作委托专业化服务机构承担,提高地方政府行政管理效率,减少管理聘用河道专管员的行政成本。三是鼓励发展河道经济。要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推行社会办水利。坚持“谁收益、谁负担”的原则,吸引社会资金投资河道建设。企业对承包河道享有旅游开发、水资源使用等生产经营权利的同时,承担起所承包河道的常态保洁,生态修复等保护义务。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全面落实河湖长制保护河道水生态的决定
(2020年4月29日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强河道保护管理,切实保护河道水生态,推动河湖长制落地见效,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福建省河长制规定》等法律法规精神,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全市各级国家机关和全社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围绕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做实“四篇文章”,打造“中国绿都·最氧三明”品牌,充分保护河流自然景观和生态系统,建设三明境内“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河道水生态环境。
二、全市各级河湖长要全面落实《福建省河长制规定》。市、县(市、区)河湖长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湖长制工作和相应水域的保护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突出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下一级河湖长履行职责;乡级河湖长负责协调、督促、落实所辖水域的治理和保护管理工作。各级河湖长要重点对河湖的水质状况和侵占河湖岸线、侵占水域空间、非法设置排污口、超标排污、非法采砂洗砂、乱搭乱建、非法倾倒垃圾、非法养殖、电毒炸鱼、农业面源污染等突出问题进行深入细致巡查,如实记录巡查情况。要完善全市河湖长具体管理考核制度,对怠于履行职责的河湖长,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和相应处分。
三、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河湖长制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河道保护管理部门联动和执法协作机制。要落实涉水涉河执法管理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依法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的行为。
要以建设生态河湖、幸福河湖为目标,解决突出问题,回应人民群众关切。要合理规划、科学论证河道治理项目,工程措施、生态措施有机结合,有效减少河道过度硬化、渠化现象。要加强对矿山开采和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造成河流污染和水土流失的治理。要加快垃圾源头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利用步伐,偏远地区可以采取小型化、相对集中式的农村垃圾处理方式,确保偏远地区各种垃圾科学有效、就近及时处理。要加强对四级、五级河道的保护管理,解决小流域监管薄弱问题。要及时解决新出现各类突出问题。
四、全市各级司法机关要强化对落实河湖长制工作的司法保障,进一步发挥法院生态环境审判职能和检察院生态检察法律监督职能,通过检察建议、公益诉讼、刑事处罚、民事赔偿等方式,督促建设管理单位自觉全面履行法定的生态环境保护、治理职责,建立和完善河湖生态恢复司法保障机制。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严格遵守涉水涉河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参与河道生态保护活动,革除农村日常生产生活中污染河道的陋习,养成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
六、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方式,常态化开展河道保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各级人大代表要带头贯彻执行本决定,当好河道治理的监督员、宣传员,共同保护河道生态。
关于《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全面落实河湖长制保护河道水生态的
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0年4月28日在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蔡金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我对《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落实河湖长制保护河道水生态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推进,“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人民群众对河道水生态建设的期盼日益增长。当前各级人民政府在落实河湖长制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各级人大代表也密切关注。今年,市人大常委会把河道管理作为监督工作重点,把进一步落实河湖长制,切实保护河道水生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期盼,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切入点,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为此,制定全面落实河湖长制保护河道水生态的决定是十分必要的。
二、起草过程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河道管理工作,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詹积富亲自提出指导意见,副主任张知通多次参加调研、座谈,提出具体工作要求。2020年3月17日至19日,市人大常委会组成调研组,在张知通副主任带领下,对我市河道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调研。调研组先后察看了尤溪县梅仙镇源湖溪河段、新阳镇文江溪河段和永安市槐南镇南山溪河段河道管理情况,组织河道所在的镇村干部、河道专管员召开座谈会,听取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关于河道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并走访市直有关部门,深入了解掌握我市河道管理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调研组坚持实事求是,以问题为导向,突出重点,明确工作职责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决定(草案)》内容,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讨论修改后,于2020年4月22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讨论,形成了《决定(草案)》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共分为六个部分:
(一)第一部分是对全市各级国家机关和全社会提出目标要求。
(二)第二部分是要求各级河湖长突出工作重点,落实职责。
(三)第三部分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监督执法力度,重点解决突出问题。
(四)第四部分是要求各级司法机关要强化对落实河湖长制工作的司法保障。
(五)第五部分是号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革除陋习,养成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
(六)第六部分是要求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常态化开展河道保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各级人大代表要带头贯彻执行本决定。
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审议。
关于2019年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2020年4月28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民政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将我市2019年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如下:
近年来,我市认真履行党政领导生态环保目标责任书,全面落实《环境保护法》,借力环保督察,统筹推进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取得良好成效。2019年,市区空气质量达标天数比例为99.5%,达标率位列全省第三,空气质量综合指数3.05,优于上年0.09个单位;10个县(市)环境空气质量均达到或优于国家二级标准,其中泰宁、将乐、清流、宁化、明溪、大田等6个县进入全省58个县级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前十。在全省率先消除Ⅳ类及以下水体,辖区流域断面水质全面达标;我市水环境质量位列全国333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第25名,水质提升情况排名全国第23位,连续三个季度进入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排名前三十”和“水质变化情况排名前三十”双榜单。进一步加大城乡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全市在生态环保领域投入(按211支出科目计算)1.78亿元,同比增长2.9%;明溪县荣获第三批国家级生态文明示范县称号;2019年度党政领导生态环保目标责任书考核优秀,生态环境质量公众满意率92.4%,位居全省第一。
一、强化政治担当,狠抓责任落实。一是领导高位推进。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保目标责任书考核,主要领导亲自推动、专题部署。同时,结合迎接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工作,市委、市政府组织对各县(市、区)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以督查推动项目建设,促进问题整改,确保责任书履行到位。二是强化“党政同责”。2019年初,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与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签订责任书,纳入绩效考核,推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倒逼各地落实生态环保主体责任。三是强化“一岗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要求,落实市直部门监管责任,建立分工明确、责任清晰、协同推进的良好工作格局。
二、坚持从严从实,推进督察整改。一是积极落实第一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涉及我市整改任务17项,已整改销号10项,其余7项整改达到序时进度要求。省级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涉及我市整改任务17项,已完成整改7项,其余10项整改达到序时进度要求。二是全力配合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配合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组做好资料调阅、后勤保障、现场核查、谈话问询等工作的组织、衔接、落实,保障督察组圆满完成督察工作。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组组长、副组长、总协调人对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效以及配合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工作予以充分肯定。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期间,督察组向我市转办信访件200.5件(其中标“*”的信访件59件),较2017年减少48件,数量为全省设区市最少。三是全面开展环保督察问题整改专项行动。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印发《三明市环保督察问题整改专项工作方案》,自2019年8月起开展环保督察问题整改专项行动。目前,第一轮248.5件信访件已全部完成整改,新发现11个问题均已完成整改,其中销号10个,销号率90.9%;第二轮200.5件信访件(其中属实191.5件)已完成整改189件,销号177件,整改完成率94.3%,销号率88.3%;15项重点生态环境问题完成整改7项,剩余8项达到序时整改进度。
三、推进项目建设,提升环境质量。一是实施“水净”工程。强化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对我市2个地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开展“回头看”,定期抽查检查,防止问题反弹回潮。截至目前,我市2个地市级饮用水水源地未发现新问题。加强县乡(镇)饮用水源保护。全市19个县级饮用水水源地共排查上报各类环境问题34个,均已完成清理整治。同时,积极开展乡镇级“千吨万人”水源地问题整治,发现各类环境问题6个,已全部完成整改。二是实施“河清”工程。深化水污染防治。针对我市部分国控断面水质不稳定的问题,实施大田高才、宁化肖家等5个流域水环境精准治理重点项目,推动水污染防治工作不断深化。目前,基本完成大田高才、安砂水库下游、宁化肖家等4个流域水环境整治。治理小流域水环境。全面落实“四有”要求,将9条小流域综合整治列入2019年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完成投资1.23亿元,完成率100%。同时,将2018年水质不稳定的其他23条小流域纳入范围开展整治,巩固提升治理成效。开展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向上争取重点流域专项资金3.05亿元、闽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试点资金4.79亿元,持续深化工业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涉砂行为、城乡生活污水垃圾、小水电生态专项治理等五项攻坚行动,全力推动水生态、水环境改善,加快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目标。三是实施“天蓝”工程。印发《三明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以三明市区和永安市为重点,推进完成121个大气精准减排治理项目。督促三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重点项目50多项,在三钢实施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格SO2排放限值,其中220m2烧结机SO2控制在10mg/m3以内,其他3台烧结机控制在30mg/m3以内,提前达到超低排放要求。大力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和锅炉整治,推进智胜化工和青山纸业每小时65蒸吨以上燃煤锅炉的超低排放改造。印发《三明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统筹推进油、路、车和船舶污染治理;在市区主要路段建成1套机动车尾气遥感及黑烟拍照系统;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四是实施“地绿”工程。防治土壤污染。推进净土保卫战,深化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完成基础信息采集;强化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全市4块污染地块中的2块已落实“三防一控”风险防控措施;推进省级土壤环境保护示范区建设,基本完成尤溪谢坑矿区土壤污染风险防控与治理修复试点建设,正在开展后期修复效果跟踪对比工作。加强林业生态建设。积极开展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提升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监管水平,全市林业自然保护区(含保护小区)面积达17.1万公顷;加强造林绿化,全市完成国土绿化20.18万亩,占任务的104.5%;积极开展湿地等典型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全市湿地保有量3.4万公顷。治理水土流失。2019年度,全市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3.53万公顷,完成省政府下达任务。防治面源污染。农药化肥使用进一步缩减,2019年全市肥料用量12.16万吨,比上年减少2%,农药用量4852.4吨,比上年减少3%。五是实施“居怡”工程。全市完成125个村庄环境整治工作,新增乡镇污水处理设施9个,全市1736个行政村均已建立垃圾治理常态机制,12个村开展了生活垃圾“干湿”分类试点,初步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体系。加大城区黑臭水体整治力度,荆东小溪污水处理站投入试运行,2019年5月初达到稳定出水,水质稳定在一级B标准范围内。
四、坚持绿色发展,实现良性循环。一是严格准入门槛。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和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禁止生态敏感区域和重要生态功能区布局造纸、印染、化工等项目。发挥战略环评和规划环评引领作用,推进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倒逼产业转型升级,从严从紧控制“两高一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的建设项目。二是优化能源结构。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推进余热余压等资源综合利用。三钢热回收焦炉余热发电、永安金牛水泥余热发电、建宁甘家隘风力发电等项目投产发电。永安煤业丰海煤矿关闭退出,并完成市县两级验收。三是严控土地总量。2019年,全市实有耕地面积294.76万亩,完成上级下达的耕地保有量任务;全市经批准新增建设用地2270.36公顷,未突破规划下达的控制规模;全市建设用地规模8.31万公顷,实际新增建设用地0.04万公顷,控制在下达的规划指标内。四是严管水资源利用。2019年,全市用水总量22.68亿立方米,完成年度控制任务。万元GDP用水量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41.5%和38.3%,完成年度下降目标任务。
虽然我市各级党委政府都十分重视生态环境保护,认真落实党政领导生态环保目标责任书提出的各项任务并取得一定成效,但我们也清醒的意识到,在工作逐年提高的同时,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和薄弱环节,离人民群众的期盼仍有差距,比如市区空气质量短期内进一步提升难度较大,部分流域断面水质尚未稳定达标,环保督察信访件及反馈问题整改力度仍需加大等。2020年,我市将继续认真落实好2020年度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坚定不移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不断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让三明的水更净、河更清、天更蓝、地更绿、居更怡,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为建设美丽三明努力奋斗。一要推进督察问题整改。认真抓好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持续开展环保督察问题整改专项行动,进一步梳理问题清单,实行台账式管理,压实整改责任,做到整改一个、验收一个、销号一个,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做好迎接第二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各项准备工作,未雨绸缪、争取主动。二要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围绕“蓝天、碧水、净土”三大污染防治攻坚战,以项目为抓手,推进“水净、河清、天蓝、地绿、居怡”五大工程,加快组织实施一批具体项目和工程包,补齐生态环保领域短板,确保辖区生态环境质量继续位居全省前列,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三要深化生态文明改革。以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先导区为目标,梳理总结生态文明试验区涉及我市的改革试验任务成果,继续推出一批有示范意义、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举措和制度成果。积极探索推进生态系统价值核算、闽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机制、生态电价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等体制机制改革,力争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统筹处理好制度创新、生态建设、污染治理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关系,努力把生态文明试验区改革的成效转化为绿色发展的优势,为三明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增添动力。
以上报告,请审议。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决定任免的政府组成人员名单
(2020年4月29日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任命涂林瑢为三明市教育局局长;
任命刘远隆为三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
免去陈兴的三明市教育局局长职务。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的审判人员名单
(2020年4月29日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任命张连财为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任命郭婕为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生态审判庭庭长;
任命张志历为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立案庭庭长;
任命牟旭为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少年与家事审判庭庭长;
任命吴春迎为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金融与破产审判庭庭长;
任命周春平为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任命刘涌泉为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任命郑景上为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任命林玮玮为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任命叶景远为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任命邓群生为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
任命吴良盛为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
任命张天明为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
任命张志明为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审判员;
任命黄涛为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与家事审判庭副庭长;
任命张岳为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命王有章为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审判员;
任命宁金德为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
任命檀飞为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审判员;
免去吴朝生的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免去吴小琼的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职务;
免去何善坚的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与家事审判庭庭长职务;
免去董克云的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张文弟的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吴江华的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谢学斌的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态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刘月娥的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郭婕的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与家事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周春平的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乐彩凤的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免去罗永钢的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职的检察人员名单
(2020年4月29日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任命廖正币为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任命陈晨为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的机关工作人员名单
(2020年4月29日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任命林坚为三明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
任命江长虹为三明市人大常委会环境与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主任;
免去江长虹的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职务。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请假人员名单
全程请假人员:陈兴万
第一次全体会议请假人员:邓玉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