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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四期

2020-12-04 16:29    来源:市人大     字号:    点击数:{{ pvCount }} 次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议程

20201028-29日)

 


一、审议《三明市市区环城山体保护条例(草案)》;

二、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情况的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以健康为中心的新型卫生保障体系建设情况的报告,并就该项工作情况进行专题询问;

四、审查和批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2020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议案》;

五、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六、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并开展满意度测评;

七、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八、审议《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决定(草案)》;

九、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十、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本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书面);

十一、审议有关人事事项。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

《三明市市区环城山体保护条例(草案)》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为加强我市市区环城山体保护,防治山体地质灾害,优化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发展与生态文明相协调,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计划,市政府组织起草了《三明市市区环城山体保护条例(草案)》,并经2020731日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依据《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有关规定,现提请审议。

 

市长         

2020819


三明市市区环城山体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章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市区环城山体保护,防治山体地质灾害,优化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建设与生态文明相协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调整范围】 在本市市区内开展环城山体保护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市区环城山体(以下简称山体),是指在本市市辖区内,环绕城区周边的低山和丘陵。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山体保护范围区划图确定。

本条例所称的山体保护,是指采取综合措施,避免或减轻人为活动对山体的破坏,有效防治地质灾害和水土流失,维护和修复山体自然生态的活动。

第三条【保护原则】 山体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生态优先、科学规划、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山体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山体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山体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区人民政府履行山体保护的属地责任,负责做好辖区内山体地质灾害防治、生态修复治理等山体保护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日常巡查等山体保护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破坏山体的行为。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山体保护有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山体保护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山体保护范围区划图编制、土地利用、地质灾害防治等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对山体保护范围内采石、取土、采砂、违法占地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山体保护范围内房屋建设工程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山体植被保护、修复工作,对山体保护范围内林木采伐、改变林地用途、破坏植被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山体水系和水土流失的治理工作,对山体保护范围内因人为活动造成水系破坏、水土流失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园、山体绿道、道路边坡的地质灾害防治及修复治理工作,对山体保护范围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倾倒、堆放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山体保护范围内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倾倒、堆放、填埋等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民政、文化旅游、宗教事务、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山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联席制度】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山体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组织研究山体保护的下列事项:

(一)山体保护范围及重要保护措施的确定和落实;

(二)山体重大地质灾害防范和治理;

(三)山体修复治理中的重大问题及解决方案;

(四)涉及山体的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建设;

(五)山体保护联合巡查执法的协调配合;

(六)需要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其他事项。

山体保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山体保护工作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协作等机制,形成山体保护合力。

第七条【保护经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山体状况调查、地质灾害防治、生态修复治理、应急处置等山体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山体地质灾害防治、生态修复治理等山体保护工作。

第八条【宣传教育】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山体保护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共同保护山体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山体保护的公益宣传,对违反山体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社会参与】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山体的责任和义务,有权制止破坏山体的行为。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e三明“12345”等政务平台对破坏山体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对破坏山体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十条【调查评价和分级保护】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山体调查评价制度,组织开展山体现状调查,对山体范围、地质结构、生态功能、资源特点、人为活动和自然因素造成山体破损情况以及可能发生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隐患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价,科学划分山体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及周边建设控制区,明确分级保护措施,严格控制山体开发建设。

山体保护范围内属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生态公益林等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严格保护。

第十一条【保护区划图定位及调整】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山体保护范围区划图是实施山体土地用途管制、山体资源保护、统筹山体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调整山体保护范围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山体保护范围区划图作出相应调整:

(一)国土空间规划发生变更的;

(二)因国家、省以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确需调整修改的;

(三)经评估确需调整修改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调整的情形。

第十二条【保护标识】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山体保护范围区划图划定的山体保护界线,设立界桩以及其他保护标识,标明山体保护范围、责任单位、投诉举报电话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山体界桩以及其他保护标识。

第十三条【山体保护责任】 山体保护实行责任单位制度。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山体权属或者管理职责确定山体保护责任单位,与责任单位签订山体保护责任书,明确山体保护责任,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名录。

责任单位应当自觉履行山体保护责任,建立健全山体保护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破坏山体的行为。

第十四条【禁止行为】 在山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山体土地用途性质或者超出批准范围占用山体;

(二)未经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搭建建(构)筑物;

(三)采石、采砂、取土、采矿;

(四)擅自倾倒、堆放、填埋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废弃物;

(五)毁林开垦,擅自砍伐林木、采挖野生植物;

(六)烧荒、烧秸秆、野炊等野外用火;

(七)新建、扩建坟墓,经依法批准的除外;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山体及其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五条【一二级保护区】 山体一级保护区范围内,除可以规划建设供水、电力、通信、气象、地震监测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山体保护所需的配套基础设施外,禁止其他建设行为。

山体二级保护区范围内,除前款规定的设施外,还可以规划建设对社会开放的游憩及配套服务设施和农村居民必要的生产、生活设施,禁止其他建设行为。

前两款规定可以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建设。

第十六条【周边建设控制区】 山体周边建设控制区内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其选址和布局应当符合山体保护要求,保持山体与城市良好的自然生态和空间景观效果。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要求】 山体保护范围内在建建设工程应当实行山体边坡防护,防止水土流失,确保边坡安全。

山体周边建设控制区内的房地产开发、产业园区、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涉及利用山体的,应当依法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工程建设产生边坡、弃土等可能造成地质灾害或者水土流失隐患的,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认定为不适宜建设的,不得进行工程建设。

第十八条【既有建设处置】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开展山体保护范围内既有建设情况的调查建档工作,对不符合山体保护要求的既有建设项目,组织逐步迁出或者拆除。

对前款迁出或拆除的建设项目,符合法律规定的,在组织迁出或者拆除时,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九条【地灾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林业、城市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山体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专家智库】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山体保护专家智库,通过专家研判、会商,对山体地质灾害防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行专业性分析研究并提出对策建议,为科学有效保护山体提供决策参考。

第二十一条【监测巡查执法】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山体保护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利用现代监测预警技术,对山体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区域进行监测预警。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的山体保护巡查执法机制,定期组织开展联合巡查执法活动,及时查处破坏山体的各类违法行为,消除山体地质灾害隐患,并将巡查执法结果予以通报。

 

第三章  修复治理

 

第二十二条【修复治理原则机制】 山体保护范围内破损山体的修复治理,应当遵循因山施治、防灾减灾、生态修复的原则,实行谁管理谁负责、谁开发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的责任机制。

第二十三条【修复治理主要措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山体破损情况,采取边坡加固、植被恢复等措施,组织开展山体滑坡、崩塌等破损处的修复治理,实施生态修复工程。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自然资源、林业、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开展山体水系治理工作,制定山体水系治理方案,采取高位截排、疏导引流等科学有效措施防范和治理山体沟谷受堵、改道,加强排洪管网建设,增强山体防御水土流失、山洪暴发的能力。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山体保护范围内现有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场的整治,严禁继续使用并开展安全隐患排查,采取挡墙加固、平整绿化等措施,防止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和水土流失。

第二十四条【修复治理责任人】 破损山体的修复治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依法批准的建设活动造成山体破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是责任人;

(二)违法行为造成山体破损的,造成破损的单位或者个人是责任人;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山体破损的,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是责任人;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无力承担修复责任的,所在区人民政府是责任人;

(四)山体破损无法确定责任人的,所在区人民政府是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修复治理方案】 山体修复治理前,山体修复治理责任人应当编制包括地质环境监测、灾害治理、水土保持、生态修复以及修复期限等内容的山体修复治理方案,报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修复治理作业。

山体修复治理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山体修复治理方案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实施山体修复治理。

第二十六条【修复治理要求】 山体修复治理应当按照山体自然走向进行,保持山体结构和形态的完整性。

修复治理山体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绿化,栽种有利于水源涵养和乡土适生的绿色植物,合理配置树种。

山体修复治理不得对周边区域的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

第二十七条【竣工验收】 山体修复治理竣工后,应当按照山体修复治理方案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验收。属于政府投资的,由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其他的由修复治理责任人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山体修复治理项目未按照修复治理方案施工或者未达到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的,不予通过验收。修复治理责任人应当对照验收情况,对不符合要求内容进行重新施工,直至验收合格。

第二十八条【管理维护】 山体修复治理验收合格后,由区人民政府按照管理职责确定的单位、山体权属单位或者修复治理责任人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九条【委托修复治理】 山体修复治理责任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实施山体修复治理工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转致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擅自移动、损坏界桩及标识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擅自移动、损坏山体界桩以及其他保护标识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给予警告;逾期未恢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配套地灾治理工程未验收或不合格责任】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配套建设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未尽修复治理责任】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修复治理责任人,对其造成的山体破损不予修复治理或者修复治理未达到修复治理方案和相关标准、技术要求的,由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给予警告;逾期不修复治理或者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代为修复治理,所需费用由修复治理责任人承担,并处修复治理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渎职责任】 负有山体保护管理职责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单位、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山体保护范围内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山体地质灾害防治、生态修复治理职责的;

(三)发现破坏山体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相关投诉举报,未依法及时调查处理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章   

 

第三十五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   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三明市市区环城山体保护条例(草

案)》的说明


 


附件

关于《三明市市区环城山体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为加强市区环城山体保护,防治山体地质灾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优化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发展与生态文明相协调,根据2020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和市政府立法工作安排,市政府组织起草了《三明市市区环城山体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现就草案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我市属于典型的山地城市,市区环城山体发挥着供绿、固水、净气等不可替代的重要生态作用。近年来,随着市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开发建设加快,因工程建设施工、人为活动破坏等造成山体生态脆弱,地质灾害时有发生。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组织开展山体地质灾害整治和生态修复治理工作,并要求加快建立完善市区环城山体保护的法规制度。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入2020年立法计划审议项目,并与市政府成立立法工作专班合力推进《条例》制定工作。而后,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司法局组织开展《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经委托第三方起草、专班工作小组讨论修改、征求部门意见、省上专家论证等,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于6月中旬上报市政府。市司法局按照立法工作职责,对草案送审稿进行了多轮深入的审查研究和修改完善,对相关建议作进一步论证吸收。在此基础上形成《条例(草案)》,发送起草单位复核后,呈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定,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立法主要依据及参考

(一)上位法依据:《环境保护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

(二)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等;

(三)吸收提炼《三明市区地质灾害防治暂行办法》等我市相关政策规定和实践经验,并参考借鉴了泸州、咸宁、镇江、江门、十堰等城市有关山体保护立法方面的资料和经验。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五章三十五条,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原则,突出问题导向、明确各方责任、严格保护措施、加强修复治理,促进市区环城山体保护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具体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九条),主要规定山体保护的立法目的、调整范围、保护原则、政府和部门职责、联席制度、经费保障、宣传教育、社会参与等内容。第二章“保护措施”(第十条至第二十一条),主要规定山体调查评价和分级保护、保护范围区划图、保护标识设置、保护责任、禁止行为、保护区和周边建控区建设管控、地灾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专家智库、监测巡查执法等内容。第三章“修复治理”(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九条),主要规定山体修复治理原则机制、主要措施、修复治理责任人、修复治理方案和要求、竣工验收和管理维护、委托修复治理等内容。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主要针对第二、三章中部分条款作出相应罚则规定,同时规定了山体保护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渎职情形和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的施行时间。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条例》起草的立法理念。山体保护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工程,经参阅研究外地市相关立法发现,多数外地市城区主要在平缓地带,城市周边郊区才有山体,所以其立法更多地体现严格管护山林、禁止开发建设的保护理念。而我市属于山区城市,“城在山中、山在城中”,受地理环境客观限制,城市开发建设必然会对山体造成影响,因此保护理念着重如何在科学保护中合理利用,避免或减轻人为活动对山体的破坏,这是我市市区环城山体保护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条例起草关注的问题导向主要集中在山体地质灾害防治和生态修复治理,实现城市建设与山体生态的自然和谐。

(二)关于“山体保护范围区划图”问题。条例起草中,因本条例的调整对象“市区环城山体”范围无法在草案中予以明确表述界定,需要通过专业技术性勘测划定,并抓紧尽快完成,以明确条例保护的市区环城山体具体范围。经反复研究论证,确定通过编制山体保护范围区划图来明确山体保护范围,因此,草案在第二条通过“具体范围由山体保护范围区划图确定”来界定山体保护范围;同时在第十一条赋予山体保护范围区划图的法律定位(山体保护的重要依据,不得擅自改变)。

(三)关于山体保护重要制度设定。一是完善山体保护管理制度。草案在第四、五条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并在第六条通过设立联席会议制度、第十条设立山体调查评价制度、第二十条设立专家智库机制、第二十一条设立山体监测预警和联合巡查执法机制,形成保护管理合力;同时,在第十三条通过建立保护责任单位制度,明确山体保护责任人。二是设定山体保护区制度。草案在第十条设定了山体实行分级分区保护制度,并在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对山体保护范围内及周边建设控制区的人为活动和建设行为进行限制和规范。三是建立山体修复治理制度。结合山体现状,草案在第三章从山体修复治理的主要措施、修复治理责任人确定、修复治理方案和要求、修复后验收和管护等方面,针对性地对山体修复治理作出明确规定。


 

 

关于《三明市市区环城山体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01028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三明市司法局局长  刘叶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加强我市市区环城山体保护,防治山体地质灾害,促进城市发展与生态文明相协调,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计划,市政府起草了《三明市市区环城山体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条例(草案)》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我市属于典型的山地城市,市区环城山体发挥着供绿、固水、净气等不可替代的重要生态作用。近年来,随着市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开发建设加快,因工程建设施工、人为活动破坏等造成山体生态脆弱,地质灾害时有发生。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组织开展山体地质灾害整治和生态修复治理,并要求加快建立完善市区环城山体保护的法规制度。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入2020年立法计划审议项目,并与市政府成立立法工作专班合力推进《条例》制定工作。而后,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司法局组织开展《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经委托第三方起草、专班工作小组讨论修改、征求部门意见、省上专家论证等,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于6月中旬上报市政府。市司法局按照立法工作职责,对草案送审稿进行了多轮深入的审查研究和修改完善,对相关意见建议作进一步论证吸收。在此基础上形成《条例(草案)》,呈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定,报请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立法主要依据

(一)上位法依据:《环境保护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

(二)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等;

(三)吸收提炼《三明市区地质灾害防治暂行办法》等我市相关政策规定和实践经验,并参考借鉴了泸州、咸宁、镇江、江门、十堰等城市有关山体保护立法方面的资料和经验。

三、草案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五章三十五条,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原则,突出问题导向、明确各方责任、严格保护措施、加强修复治理,促进市区环城山体保护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具体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九条),主要规定山体保护的立法目的、调整范围、保护原则、政府和部门职责、联席制度、经费保障、宣传教育、社会参与等内容。第二章“保护措施”(第十条至第二十一条),主要规定山体调查评价和分级保护、保护范围区划图、保护标识设置、保护责任、禁止行为、保护区和周边建控区建设管控、地灾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专家智库、监测巡查执法等内容。第三章“修复治理”(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九条),主要规定山体修复治理原则机制、主要措施、修复治理责任人、修复治理方案和要求、竣工验收和管理维护、委托修复治理等内容。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主要针对第二、三章中部分条款作出相应罚则规定,同时规定了山体保护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渎职情形和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的施行时间。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条例》起草的立法理念。山体保护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工程,经参阅研究外地市相关立法发现,多数外地市城区主要在平缓地带,城市周边郊区才有山体,所以其立法更多地体现严格管护山林、禁止开发建设的保护理念。而我市属于山区城市,“城在山中、山在城中”,受地理环境客观限制,城市开发建设必然会对山体造成影响,因此保护理念着重如何在科学保护中合理利用,避免或减轻人为活动对山体的破坏,这是我市市区环城山体保护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条例起草关注的问题导向主要集中在山体地质灾害防治和生态修复治理,实现城市建设与山体生态的自然和谐。

(二)关于“山体保护范围区划图”问题。条例起草中,因本条例的调整对象“市区环城山体”范围无法在草案中予以明确表述界定,需要通过专业性技术勘测划定,并抓紧尽快完成,以明确《条例》所调整的市区环城山体具体范围。经反复研究论证,设定通过编制山体保护范围区划图来明确山体保护范围,因此,草案在第二条通过“具体范围由山体保护范围区划图确定”来界定山体保护范围;同时在第十一条赋予山体保护范围区划图的法律定位(山体保护的重要依据,不得擅自改变)。

(三)关于山体保护重要制度设定。一是完善山体保护管理制度。草案在第四、五条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并在第六条通过设立联席会议制度、第十条设立山体调查评价制度、第二十条设立专家智库机制、第二十一条设立山体监测预警和联合巡查执法机制,形成保护管理合力;同时,在第十三条通过建立保护责任单位制度,明确山体保护责任人。二是设定山体保护区制度。草案在第十条设定了山体实行分级分区保护制度,并在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对山体保护范围内及周边建设控制区的人为活动和建设行为进行限制和规范。三是建立山体修复治理制度。结合山体现状,草案在第三章从山体修复治理的主要措施、修复治理责任人确定、修复治理方案和要求、修复后验收和管护等方面,针对性地对山体修复治理作出明确规定。

《条例(草案)》及以上说明,请审议。


 

 

关于《三明市市区环城山体保护条例(草案)》的初步审查报告

 

(20201028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环城工委主任  江长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工作安排,环城工委对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三明市市区环城山体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现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我市是典型的山地城市,“城在山中,山在城中”,市区环城山体作为我市重要的生态涵养地、环境功能区和景观资源区,对保障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与山体保护利用之间的关系愈发紧密、矛盾也日渐突出。少数不合理的开发建设、废弃渣土乱堆乱放以及违规养殖、种植等行为不仅破坏了山体原有地形地貌和生态,加速了水土流失,还增加了引发地质灾害的风险。近年来,市委、市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多次对市区环城山体地质灾害整治和生态修复治理工作进行部署,并就加快建立完善市区环城山体保护法规制度提出明确要求。经过市区两级的共同努力,市区环城山体的保护和修复工作已经取得明显成效,但是在保护措施、修复治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仍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为使市区环城山体保护工作走上法治化、规范化和常态化的轨道,市政府于2020819日将《草案》以“议案”形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环城工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重点对《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认真审查。经审查认为,对市区环城山体保护进行立法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市委牢记嘱托、做实“四篇文章”的具体体现,将为市区环城山体保护提供切实可行的地方法规依据,是十分必要的;市政府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草案》,根据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借鉴了四川泸州、湖北咸宁、江苏镇江、广东江门等其他城市在山体保护立法方面的做法,结合三明实际,将我市多年来在实践中探索总结的成功经验加以固化,以立法形式加以明确,更有利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是可行的。

二、《草案》审查过程

为了提高立法质量,市人大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成立了我市第一个地方立法工作专班,统筹推进各项工作。一是领导高度重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詹积富多次亲自深入市区东侧后山地灾点调研了解情况,听取专项汇报并提出了明确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立法工作专班领导小组组长刘万年、王立文分别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协调落实相关事宜,有序推进立法工作。二是相关工委提前介入。《草案》送审前,法工委和环城工委提前介入,召开了两次立法工作专班领导小组协调会,与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局进行多次沟通,及时了解掌握《草案》起草进度及相关情况,并就《草案》名称、框架结构、适用范围、具体条款等提出意见建议。三是认真开展初审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立文带领部分市人大代表和环城工委、法工委相关人员多渠道、多形式开展立法调研,征求各方意见建议。1)召开座谈会。918日,组织召开了市直有关部门座谈会,听取市司法局、自然资源局、民政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应急局、林业局、城管局等11个部门对《草案》的修改意见建议。2)开展实地调研923日至24日,立法调研组赴梅列区、三元区、沙县实地查看了城市公园、山体绿道、道路边坡等地灾防治及修复治理项目,先后召开3场座谈会,征求区(县)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意见,听取各级人大代表和街道、居(村)委会负责人及建设单位代表的建议。3)组织专题研究。环城工委针对立法调研发现的突出问题,就适用范围、部门职责、监管主体、处罚主体、自由裁量权等具体事项进行专题研究讨论,并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审查、修改。

环城工委在充分吸纳、反复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三、《草案》修改建议

(一)关于“适用范围”

《草案》在第二条规定“市区环城山体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山体保护范围区划图确定”,有些部门和代表认为,只有科学界定适用范围,才能提高立法的针对性,要充分研究论证市区环城山体保护范围,加强专业技术勘测,在法规颁布时同步向社会公布,以便于条例顺利实施。

(二)关于“保护原则”

在征求意见中,有的部门认为,我市土地资源稀缺,山体保护既要“堵”又要“疏”,要分类施策、平衡环境保护与发展建设的问题,建议在第三条【保护原则】“山体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生态优先、科学规划、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中增加“合理利用”的原则,修改为“山体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更加符合我市实际。

(三)关于“保护经费”

在征求意见中,有些部门和代表认为,在山体保护实施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保护范围内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建议第七条【保护经费】增加一款“在山体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因遵守山体保护的禁止和限制性规定而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四)关于“社会参与”

在征求意见中,有的代表认为,要鼓励举报和制止破坏山体的行为,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处理举报,对重大贡献者给予奖励。建议在第九条【社会参与】中增加一款“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山体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提供损毁山体重大违法案件关键线索或者证据的举报人,应当予以奖励。

在征求意见中,有的部门认为,应增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内容,与我市开展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相衔接,对应“损害担责”的原则,建议第九条【社会参与】第三款“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对破坏山体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修改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对破坏山体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或提起公益诉讼。”

(五)关于“修复治理”

在征求意见中,有的部门认为,第二十五条【修复治理方案】“山体修复治理前,山体修复治理责任人应当编制包括地质环境监测、灾害治理、水土保持、生态修复以及修复期限等内容的山体修复治理方案,报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修复治理作业。”应明确报送山体修复治理方案和有关部门审核通过的时限要求,避免因未能及时实施修复造成更大的生态破坏。

在征求意见中,有的部门认为,第二十六条【修复治理要求】第二款“修复治理山体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绿化,栽种有利于水源涵养和乡土适生的绿色植物,合理配置树种。”中绿化表述范围较宽,修改成绿化和恢复植被较为妥当;增加水土保持,更加侧重于山体保护;乡土适生植物包括了绿色植物和落叶的彩化植物,为森林景观营造林增加树种选择,建议修改为“修复治理山体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绿化和恢复植被,栽种有利于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的乡土适生植物,合理配置树种。”

(六)关于“规范表述”

在征求意见中,有些代表认为,适用范围应当包括山体的保护、利用、管理等方面,为此,建议第二条【调整范围】修改为【适用范围】,将内容“在本市市区内开展环城山体保护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修改为“在本市市区内的环城山体保护以及其他有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在征求意见中,有些部门认为,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第二款“(二)未经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搭建建(构)筑物;”中“新建、改建、扩建”比“搭建”涵盖范围更广、更明确,更有利于防止建筑物业主利用立法漏洞改建、新建违章建筑破坏山体,建议修改为“(二)未经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第三款“(三)采石、采砂、取土、采矿”中,有可能存在山体保护范围内的原有已审批的矿山存在的情况,建议修改为“(三)未经依法批准采石、采砂、取土、采矿”。

第十五条【一二级保护区】规定“山体一级保护区范围内,除可以规划建设供水、电力、通信、气象、地震监测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山体保护所需的配套基础设施外,禁止其他建设行为。”在征求意见中,有些部门认为,我市山体一级保护区范围内还存在交通、除险加固、防灾减灾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需求,建议修改为“山体一级保护区范围内,除可以规划建设交通、供水、电力、通信、气象、地震监测、除险加固、防灾减灾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山体保护所需的配套基础设施外,禁止其他建设行为。”

(七)关于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中,有的代表认为,部分罚则对法律责任的处罚自由裁量幅度过大,有些条款上限和下限达到5倍,建议细化处罚条款和明确具体违法行为,以便于公平公正执法,有利于约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防止权力寻租。

此外,还对《草案》个别文字、条序作了修改,在此不一一说明。为了便于审议,特附《三明市市区环城山体保护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对照表,供参阅。

以上审查报告,请予审议。


 

《三明市市区环城山体保护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对照表

(条文中黑体部分为拟增加内容,阴影部分为拟删除内容)

草案原文

建议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市区环城山体保护,防治山体地质灾害,优化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建设与生态文明相协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市区环城山体保护,防治山体地质灾害,优化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建设与生态文明相协调,根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理由依据:明确上位法依据,体现立法的合法性,规范表述。)

第二条【调整范围】在本市市区内开展环城山体保护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市区环城山体(以下简称山体),是指在本市市辖区内,环绕城区周边的低山和丘陵。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山体保护范围区划图确定。

本条例所称的山体保护,是指采取综合措施,避免或减轻人为活动对山体的破坏,有效防治地质灾害和水土流失,维护和修复山体自然生态的活动。

第二条【调整范围】【适用范围】在本市市区内开展环城山体保护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有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市区环城山体(以下简称山体),是指在本市市辖区内,环绕城区周边的低山和丘陵。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山体保护范围区划图确定。

本条例所称的山体保护,是指采取综合措施,避免或减轻人为活动对山体的破坏,有效防治地质灾害和水土流失,维护和修复山体自然生态的活动。

(理由依据:适用范围还包括保护、利用、管理等方面,表述应规范完整。)

第三条【保护原则】山体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生态优先、科学规划、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三条【保护原则】山体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理由依据:更切合我市实际。)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山体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山体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山体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区人民政府履行山体保护的属地责任,负责做好辖区内山体地质灾害防治、生态修复治理等山体保护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日常巡查等山体保护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破坏山体的行为。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山体保护有关工作。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山体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山体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山体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区人民政府履行山体保护的属地责任,负责做好辖区内山体地质灾害防治、生态修复治理等山体保护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日常巡查等山体保护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破坏山体的行为。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山体保护有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山体保护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山体保护范围区划图编制、土地利用、地质灾害防治等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对山体保护范围内采石、取土、采砂、违法占地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山体保护范围内房屋建设工程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山体植被保护、修复工作,对山体保护范围内林木采伐、改变林地用途、破坏植被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山体水系和水土流失的治理工作,对山体保护范围内因人为活动造成水系破坏、水土流失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园、山体绿道、道路边坡的地质灾害防治及修复治理工作,对山体保护范围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倾倒、堆放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山体保护范围内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倾倒、堆放、填埋等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民政、文化旅游、宗教事务、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山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山体保护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山体保护范围区划图编制、规划管控、土地利用、地质灾害防治等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对山体保护范围内采石、取土、采砂、违法占地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山体保护范围内房屋建设工程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山体植被保护、修复工作,对山体保护范围内林木采伐、改变林地用途、破坏植被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山体水系和水土流失的治理工作,对山体保护范围内因人为活动造成水系破坏、水土流失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园、山体绿道、道路边坡的地质灾害防治及修复治理工作,对山体保护范围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倾倒、堆放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山体保护范围内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倾倒、堆放、填埋等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宗教事务、民政、财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山体保护的相关工作。

(理由依据:规范表述。)

第六条【联席制度】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山体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组织研究山体保护的下列事项:

(一)山体保护范围及重要保护措施的确定和落实;

(二)山体重大地质灾害防范和治理;

(三)山体修复治理中的重大问题及解决方案;

(四)涉及山体的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建设;

(五)山体保护联合巡查执法的协调配合;

(六)需要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其他事项。

山体保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山体保护工作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协作等机制,形成山体保护合力。

第六条【联席制度】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山体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组织研究山体保护的下列事项:

(一)山体保护范围及重要保护措施的确定和落实;

(二)山体重大地质灾害防范和治理;

(三)山体修复治理中的重大问题及解决方案;

(四)涉及山体的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建设;

(五)山体保护联合巡查执法的协调配合;

(六)需要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其他事项。

山体保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山体保护工作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协作等机制,形成山体保护合力。

第七条【保护经费】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山体状况调查、地质灾害防治、生态修复治理、应急处置等山体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山体地质灾害防治、生态修复治理等山体保护工作。

第七条【保护经费】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山体状况调查、地质灾害防治、生态修复治理、应急处置等山体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山体地质灾害防治、生态修复治理等山体保护工作。

在山体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因遵守山体保护的禁止和限制性规定而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理由依据:为充分保障山体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宣传教育】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山体保护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共同保护山体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山体保护的公益宣传,对违反山体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宣传教育】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山体保护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共同保护山体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山体保护的公益宣传,对违反山体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社会参与】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山体的责任和义务,有权制止破坏山体的行为。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e三明”、“12345”等政务平台对破坏山体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对破坏山体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第九条【社会参与】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山体的责任和义务,有权制止破坏山体的行为。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e三明”、“12345”等政务平台对破坏山体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山体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提供损毁山体重大违法案件关键线索或者证据的举报人,应当予以奖励。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对破坏山体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或提起公益诉讼。

(理由依据:增加奖励内容,对应“公众参与”原则;增加结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内容,与我市开展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相衔接,对应“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二章保护措施

第二章保护措施

第十条【调查评价和分级保护】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山体调查评价制度,组织开展山体现状调查,对山体范围、地质结构、生态功能、资源特点、人为活动和自然因素造成山体破损情况以及可能发生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隐患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价,科学划分山体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及周边建设控制区,明确分级保护措施,严格控制山体开发建设。

山体保护范围内属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生态公益林等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严格保护。

第十条【调查评价和分级保护】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山体调查评价制度,组织开展山体现状调查,对山体范围、地质结构、生态功能、资源特点、人为活动和自然因素造成山体破损情况以及可能发生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隐患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价,科学划分山体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及周边建设控制区,明确分级保护措施,严格控制山体开发建设。

山体保护范围内属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生态公益林等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严格保护。

第十一条【保护区划图定位及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山体保护范围区划图是实施山体土地用途管制、山体资源保护、统筹山体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调整山体保护范围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山体保护范围区划图作出相应调整:

(一)国土空间规划发生变更的;

(二)因国家、省以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确需调整修改的;

(三)经评估确需调整修改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调整的情形。

第十一条【保护区划图定位及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山体保护范围区划图是实施山体土地用途管制、山体资源保护、统筹山体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调整山体保护范围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山体保护范围区划图作出相应调整:

(一)国土空间规划发生变更的;

(二)因国家、省以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确需调整修改的;

(三)经评估确需调整修改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调整的情形。

第十二条【保护标识】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山体保护范围区划图划定的山体保护界线,设立界桩以及其他保护标识,标明山体保护范围、责任单位、投诉举报电话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山体界桩以及其他保护标识。

第十二条【保护标识】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山体保护范围区划图划定的山体保护界线,设立界桩以及其他保护标识,标明山体保护范围、责任单位、投诉举报电话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山体界桩以及其他保护标识。

第十三条【山体保护责任】山体保护实行责任单位制度。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山体权属或者管理职责确定山体保护责任单位,与责任单位签订山体保护责任书,明确山体保护责任,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名录。

责任单位应当自觉履行山体保护责任,建立健全山体保护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破坏山体的行为。

第十三条【山体保护责任】山体保护实行责任单位制度。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山体权属或者管理职责确定山体保护责任单位,与责任单位签订山体保护责任书,明确山体保护责任,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名录。

责任单位应当自觉履行山体保护责任,建立健全山体保护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破坏山体的行为。

第十四条【禁止行为】在山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山体土地用途性质或者超出批准范围占用山体;

(二)未经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搭建建(构)筑物;

(三)采石、采砂、取土、采矿;

(四)擅自倾倒、堆放、填埋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废弃物;

(五)毁林开垦,擅自砍伐林木、采挖野生植物;

(六)烧荒、烧秸秆、野炊等野外用火;

(七)新建、扩建坟墓,经依法批准的除外;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山体及其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四条【禁止行为】在山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山体土地用途性质或者超出批准范围占用山体;

(二)未经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搭建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三)未经依法批准采石、采砂、取土、采矿,抽取地下水

(四)擅自倾倒、堆放、填埋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废弃物;

(五)毁林开垦,擅自砍伐林木、采挖野生植物;

(六)烧荒、烧秸秆、野炊等野外用火;

(七)新建、扩建坟墓,经依法批准的除外;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山体及其生态环境的行为。

(理由依据:规范表述,新建、改建、扩建比搭建涵盖范围更广、更明确。)

第十五条【一二级保护区】山体一级保护区范围内,除可以规划建设供水、电力、通信、气象、地震监测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山体保护所需的配套基础设施外,禁止其他建设行为。

山体二级保护区范围内,除前款规定的设施外,还可以规划建设对社会开放的游憩及配套服务设施和农村居民必要的生产、生活设施,禁止其他建设行为。

前两款规定可以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建设。

第十五条【一二级保护区】山体一级保护区范围内,除可以规划建设供水、电力、通信、气象、地震监测、道路交通、除险加固、防灾减灾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山体保护所需的配套基础设施外,禁止其他建设行为。

山体二级保护区范围内,除前款规定的设施外,还可以规划建设对社会开放的游憩及配套服务设施和农村居民必要的生产、生活设施,禁止其他建设行为。

前两款规定可以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建设。

(理由依据:结合我市实际,增加交通、除险加固、防灾减灾的内容。)

第十六条【周边建设控制区】山体周边建设控制区内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其选址和布局应当符合山体保护要求,保持山体与城市良好的自然生态和空间景观效果。

第十六条【周边建设控制区】山体周边建设控制区内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其选址和布局应当符合山体保护要求,保持山体与城市良好的自然生态和空间景观效果。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要求】山体保护范围内在建建设工程应当实行山体边坡防护,防止水土流失,确保边坡安全。

山体周边建设控制区内的房地产开发、产业园区、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涉及利用山体的,应当依法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工程建设产生边坡、弃土等可能造成地质灾害或者水土流失隐患的,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认定为不适宜建设的,不得进行工程建设。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要求】山体保护范围内在建建设工程应当实行山体边坡防护,防止水土流失,确保边坡安全。

山体周边建设控制区内的房地产开发、产业园区、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涉及利用山体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依法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工程建设产生边坡、弃土等可能造成地质灾害或者水土流失隐患的,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认定为不适宜建设的,不得进行工程建设。

第十八条【既有建设处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开展山体保护范围内既有建设情况的调查建档工作,对不符合山体保护要求的既有建设项目,组织逐步迁出或者拆除。

对前款迁出或拆除的建设项目,符合法律规定的,在组织迁出或者拆除时,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既有建设处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开展山体保护范围内既有建设情况的调查建档工作,对不符合山体保护要求的既有建设项目,组织逐步迁出或者拆除。

对前款迁出或拆除的建设项目,符合法律规定的,在组织迁出或者拆除时,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九条【地灾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林业、城市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山体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地灾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林业、城市管理、文旅、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开发区管委会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山体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理由依据:保护范围内还涉及旅、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开发区管委会等有关主管部门;

山体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山体修复治理方案内容上有重复。)

第二十条【专家智库】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山体保护专家智库,通过专家研判、会商,对山体地质灾害防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行专业性分析研究并提出对策建议,为科学有效保护山体提供决策参考。

第二十条【专家智库】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山体保护专家智库,通过专家研判、会商,对山体地质灾害防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行专业性分析研究并提出对策建议,为科学有效保护山体提供决策参考。

第二十一条【监测巡查执法】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山体保护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利用现代监测预警技术,对山体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区域进行监测预警。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的山体保护巡查执法机制,定期组织开展联合巡查执法活动,及时查处破坏山体的各类违法行为,消除山体地质灾害隐患,并将巡查执法结果予以通报。

第二十一条【监测巡查执法】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山体保护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利用现代监测预警技术,对山体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区域进行监测预警。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的山体保护巡查执法机制,定期组织开展联合巡查执法活动,及时查处破坏山体的各类违法行为,消除山体地质灾害隐患,并将巡查执法结果予以通报。

第三章修复治理

第三章修复治理

第二十二条【修复治理原则机制】山体保护范围内破损山体的修复治理,应当遵循因山施治、防灾减灾、生态修复的原则,实行“谁管理谁负责、谁开发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的责任机制。

第二十二条【修复治理原则机制】山体保护范围内破损山体的修复治理,应当遵循因山施治、防灾减灾、生态修复的原则,实行“谁管理谁负责、谁开发谁治理修复、谁破坏谁修复治理”的责任机制。

(理由依据:规范表述。)

第二十三条【修复治理主要措施】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山体破损情况,采取边坡加固、植被恢复等措施,组织开展山体滑坡、崩塌等破损处的修复治理,实施生态修复工程。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自然资源、林业、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开展山体水系治理工作,制定山体水系治理方案,采取高位截排、疏导引流等科学有效措施防范和治理山体沟谷受堵、改道,加强排洪管网建设,增强山体防御水土流失、山洪暴发的能力。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山体保护范围内现有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场的整治,严禁继续使用并开展安全隐患排查,采取挡墙加固、平整绿化等措施,防止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和水土流失。

第二十三条【修复治理主要措施】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山体破损情况,采取边坡加固、植被恢复等措施,组织开展山体滑坡、崩塌等破损处的修复治理,实施生态修复工程。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自然资源、林业、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开展山体水系治理工作,制定山体水系治理方案,采取高位截排、疏导引流等科学有效措施防范和治理山体沟谷受堵、改道,加强排洪管网建设,增强山体防御水土流失、山洪暴发的能力。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山体保护范围内现有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场的整治,严禁继续使用并开展安全隐患排查,采取挡墙加固、平整绿化等措施,防止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和水土流失。

第二十四条【修复治理责任人】破损山体的修复治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依法批准的建设活动造成山体破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是责任人;

(二)违法行为造成山体破损的,造成破损的单位或者个人是责任人;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山体破损的,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是责任人;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无力承担修复责任的,所在区人民政府是责任人;

(四)山体破损无法确定责任人的,所在区人民政府是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修复治理责任人】破损山体的修复治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依法批准的建设活动造成山体破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是责任人;

(二)违法行为造成山体破损的,造成破损的单位或者个人是责任人;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山体破损的,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是责任人;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无力承担修复责任的,所在区人民政府是责任人;

(四)山体破损无法确定责任人的,所在区人民政府是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修复治理方案】山体修复治理前,山体修复治理责任人应当编制包括地质环境监测、灾害治理、水土保持、生态修复以及修复期限等内容的山体修复治理方案,报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修复治理作业。

山体修复治理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山体修复治理方案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实施山体修复治理。

第二十五条【修复治理方案】山体修复治理前,山体修复治理责任人应当编制包括地质环境监测、灾害治理、水土保持、生态修复以及修复期限等内容的山体修复治理方案,报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修复治理作业。

山体修复治理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山体修复治理方案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实施山体修复治理。

第二十六条【修复治理要求】山体修复治理应当按照山体自然走向进行,保持山体结构和形态的完整性。

修复治理山体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绿化,栽种有利于水源涵养和乡土适生的绿色植物,合理配置树种。

山体修复治理不得对周边区域的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

第二十六条【修复治理要求】山体修复治理应当按照山体自然走向进行,保持山体结构和形态的完整性。

修复治理山体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绿化和恢复植被,栽种有利于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的乡土适生的绿色植物,合理配置树种。

山体修复治理不得对周边区域的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理由依据:规范表述。)

第二十七条【竣工验收】山体修复治理竣工后,应当按照山体修复治理方案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验收。属于政府投资的,由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其他的由修复治理责任人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山体修复治理项目未按照修复治理方案施工或者未达到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的,不予通过验收。修复治理责任人应当对照验收情况,对不符合要求内容进行重新施工,直至验收合格。

第二十七条【竣工验收】山体修复治理竣工后,应当按照山体修复治理方案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验收。属于政府投资的,由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其他的由修复治理责任人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山体修复治理项目未按照修复治理方案施工或者未达到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的,不予通过验收。修复治理责任人应当对照验收情况,对不符合要求内容进行重新施工,直至验收合格。

第二十八条【管理维护】山体修复治理验收合格后,由区人民政府按照管理职责确定的单位、山体权属单位或者修复治理责任人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八条【管理维护】山体修复治理验收合格后,由区人民政府按照管理职责确定的单位、山体权属单位或者修复治理责任人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九条【委托修复治理】山体修复治理责任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实施山体修复治理工程。

第二十九条【委托修复治理】山体修复治理责任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实施山体修复治理工程。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转致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转致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擅自移动、损坏界桩及标识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擅自移动、损坏山体界桩以及其他保护标识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给予警告;逾期未恢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擅自移动、损坏界桩及标识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擅自移动、损坏山体界桩以及其他保护标识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给予警告;逾期未恢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配套地灾治理工程未验收或不合格责任】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配套建设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配套地灾治理工程未验收或不合格责任】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配套建设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未尽修复治理责任】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修复治理责任人,对其造成的山体破损不予修复治理或者修复治理未达到修复治理方案和相关标准、技术要求的,由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给予警告;逾期不修复治理或者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代为修复治理,所需费用由修复治理责任人承担,并处修复治理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未尽修复治理责任】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修复治理责任人,对其造成的山体破损不予修复治理或者修复治理未达到修复治理方案和相关标准、技术要求的,由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给予警告;逾期不修复治理或者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代为修复治理,所需费用由修复治理责任人承担,并处修复治理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渎职责任】负有山体保护管理职责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单位、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山体保护范围内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山体地质灾害防治、生态修复治理职责的;

(三)发现破坏山体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相关投诉举报,未依法及时调查处理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渎职责任】负有山体保护管理职责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单位、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山体保护范围内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山体地质灾害防治、生态修复治理职责的;

(三)发现破坏山体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相关投诉举报,未依法及时调查处理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关于我市“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01028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罗奕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将我市“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进展情况

“十四五”规划是未来五年三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科学编制好“十四五”规划,对于全方位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超越具有重要意义。我市从去年5月份启动“十四五”规划编制以来,市委林书记、市政府余市长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明确要求,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各项工作正按计划有序推进。

主要工作进展体现在:一是前期重大课题研究成果实现转化。结合省上“十四五”规划前期重点研究方向和市委关于做实“四篇文章”、推进“四个着力”的决策部署,组织开展了《“十四五”时期三明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思路和推进路径研究》《发挥中央苏区优势,唱响三明“风展红旗如画”品牌研究》等22个前期课题研究。研究成果已于6月份完成汇编并印发。二是《基本思路》研究完成编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及规划需要,结合“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和“十三五”末预计指标完成情况,在充分衔接国家和省上基本思路的基础上,前后6次征求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意见,已于7月份正式印发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参考使用。三是“十四五”储备项目库不断充实。围绕产业转型升级、交通基础设施、社会民生公共服务、农林水利、生态环保、城市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建立“十四五”重大项目储备库、工作联络员制度和项目定期报送机制,对项目库实行动态跟踪管理。经过7轮梳理筛选,目前全市共谋划“十四五”储备项目5560个,预计总投资1.68万亿元。同时,按照省发改委的相关文件要求,已先后上报31202个项目申请列入国家和省级“十四五”项目库。9月份以来,又进一步策划筛选484个重大项目、总投资6369.59亿元,作为我市“十四五”规划的重要支撑和主要抓手。四是《规划纲要》初具雏形。分别于6月初、7月底两次集中编写,形成规划《纲要》(初稿),并于917日和924日分别通过市人大、市委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并根据省委十届九次全会、市委九届十三次全会精神和市委常委会要求,以及市人大、市政协调研指导意见对《纲要》(初稿)作了修改完善,形成《纲要》(征求意见稿),于1013日,正式发文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单位意见。同时,为体现开门编规划精神,市发改委分别于624日、825日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e三明”平台广泛征集市民对我市“十四五”规划编制的意见建议。并通过市直各部门推荐,筛选确定了34名理论研究水平较高、实践经验较丰富、熟悉三明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业务骨干、专家学者和优秀企业家作为市级“十四五”规划的咨询专家。五是专项规划有序推进。82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已研究通过《“十四五”市级专项规划目录清单》,确定组织编制实施25个市级专项规划,各牵头市直部门正按照与总体规划同步推进的要求,抓紧组织开展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二、规划《纲要》编制情况

(一)编制依据。一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十四五”发展和规划编制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特别是7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吉林考察时的重要讲话、730号主持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721日至922日以来主持召开的七场座谈会和历年来对福建、对三明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二是贯彻落实省委十届九次全会、市委九届十三次全会精神,重点围绕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的阶段性目标任务谋篇布局,确保“十四五”规划与省委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要求和市委全委会作出的《决定》相衔接。三是充分吸纳市人大、政协调研意见建议和22个“十四五”前期课题研究成果。

(二)基本框架。三明市“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征求意见稿)共68千余字,包括三大部分十个章节,具体框架如下:

第一部分:开启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新征程。主要阐述发展基础、发展环境、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在发展基础上,围绕综合实力迈上新台阶、三大攻坚战取得突破、“四篇文章”成效初显、新旧动能转换成效显著、特色改革走在前列、生态文明先导效应凸显、基础设施日趋完善、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等九个方面,概述了“十三五”时期面对严峻复杂的外部环境变化和机遇挑战,我市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取得的来之不易成就。在发展环境上,从国际、国内、本市视角,分析了我市的未来发展面临的机遇挑战。在指导思想上,按照省委十届九次全会和市委九届十三次全会部署要求,从持续做实做足“四篇文章”、推进“四个着力”、深化“五比五晒”上下功夫,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工作,实现经济行稳致远、社会安定和谐,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开好局、起好步。在发展目标上,围绕经济总量不断做大,三次产业结构不断优化,科技创新能力、教育、医疗、养老、农村公路等短板加快补齐,中等收入群体比重持续上升,中心城市进一步做大做强,发展质量和效益与全省差距明显缩小等方面,提出了2025年和2035年两阶段目标。

第二部分:提出八大主要任务。紧紧围绕“四篇文章”比较优势,立足我市实际和发展需要,提出了8个方面任务章节。一是唱响“风展红旗如画”品牌。通过保护传承红色基因、发展红色产业、用好用足老区苏区政策、巩固老区苏区脱贫奔小康成果,确保我市在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中不掉队。二是做优“工业基地·活力新城”品牌。通过持续壮大主导产业、加快培育新兴动能、推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全力提升创新能力、加强研发能力建设、完善创新环境建设,推进我市老工业基地“老树发新枝”。三是打响“中国绿都·最氧三明”品牌。通过巩固提升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成果、健全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美丽乡村新样板、发展文旅康养产业、发展特色现代农业,开辟我市绿色发展新路径。四是提升“满意在三明”品牌。通过全力打造全国精神文明建设样板、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提升民众健康水平、建设老年友好型社会、强化社会保障兜底功能,让群众有更多具体实在获得感。五是推进体制机制创新。通过深化特色领域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增强市场主体活力、创新政府经济管理方式,最大程度地释放改革红利。六是畅通经济内外双循环。通过扩大有效投资、提质发展现代服务业、切实提高居民收入、提升消费体验、打造更高水平合作平台,释放消费新需求,增强经济内生动力。七是加快城市品质提升。通过全力打造区域性中心城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建设现代化综合立体交通网络、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保障水安全和提升防灾减灾能力,形成更加完善的基础设施网络。八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通过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深化平安三明建设、加快信用三明建设、加强应急体系建设、推进法治三明建设,更好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部分:强化规划实施保障。通过坚持党的领导、深化“五比五晒”、实施项目带动、强化要素支撑、健全规划体系和实施管理,确保各项规划目标任务全面有效落实。

(三)指标设置。参照高质量发展指标设置,结合我市实际,围绕经济发展、创新驱动、民生福祉、绿色发展、安全保障等五个方面设置了20项指标,其中经济发展5,包括地区生产总值、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全员劳动生产率、三次产业结构之比、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创新驱动4,包括研究支出与地区生产总值之比、每万人口拥有高价值发明专利数、数字经济增加值占GDP比例、科技进步贡献率;民生福祉5,包括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每万人口在校大学生数、每千人口拥有医生数、每千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绿色发展4项,包括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幅、地级及以上城市PM2.5年平均浓度、地表水达到或高于Ⅲ类水体比例、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安全保障2项,包括耕地保有量、能源自给率。

具体指标设置分类需与国家、省级规划《纲要》进行衔接后方可明确参照设置。

(四)主要特点。在规划《纲要》编制过程中,我们注重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的部署要求,努力编制符合科学发展跨越发展需要、适应经济新常态、体现三明特色的规划《纲要》。与以往相比,“十五”规划《纲要》主要有以下个特点:一是适应经济新常态。充分认识新常态的深刻内涵,按照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的新要求,衔接国家和省上主要指标安排,合理确定我市主要经济指标的增长目标,更加注重处理好“尽力而为”与“量力而行”、“主动积极”与“务求实效”的关系。积极探索适应经济新常态的发展模式,更加重视创新驱动、绿色发展和安全保障,努力打造创新、安全、可持续的经济增长新引擎。二是突出地方比较优势。注重发挥我市老区苏区、老工业基地、生态建设、精神文明创建等比较优势,通过做实做足“四篇文章”,力求《纲要》更具辨识度和可操作性,努力把比较优势转化为现实的发展优势。在产业发展上,以优化产业结构为目标,突出挖掘红色产业、培育文旅康养产业、壮大主导产业和特色现代农业,实现一产加快升级发展,二产加快转型,三产比重提高。在城乡发展上,突出中心城市、生态新城等重点区域引领发展,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统筹推进的格局。在重点改革上,突出医改、林改、农村改革等具有三明特色的改革优势,全面深化重点领域改革,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制度保障。三是补齐民生短板。秉承共享发展理念,把缩小与全省差距作为“十四五”时期的核心目标,着力解决好群众最直接、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快教育、医疗、养老、农村公路等民生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稳步提升居民可支配收入,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四是注重规划项目化。全市建立了“十四五”重大项目库,组织策划“十四五”时期重点项目5500多个,并从中筛选出400余个重大项目,在规划《纲要》专栏中体现,作为今后实施规划的主要抓手和重要支撑。

三、下一步主要工作

当前,我市“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已进入关键阶段。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此次会议要求,集思广益,全力以赴,做好规划编制各项工作,重点对《纲要》(征求意见稿)作进一步修改完善,落实“实际、实质、实效”要求,精雕细琢文本内容,进一步充实专栏,使重大工程、重大项目更加明确具体,文字表述更加简明精准,让规划有深度、可操作、能落实。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门问策、集思广益”的重要指示要求,充分发挥各级智库作用,持续组织开展“我为三明‘十四五’规划提建议”活动,广泛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切实把“十四五”规划编制的过程作为集思广益、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的过程,让全社会都参与到“十四五”新时代新三明建设蓝图的谋划中来。二是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九届十三次全会精神,特别是近期国家召开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强与上级部门要求和市委《“十四五”规划建议》衔接,及时掌握《建议》最新精神,并及时向市委起草组报告规划《纲要》修改完善情况,确保市委各项决策部署在规划《纲要》中得到充分体现。三是加强向上汇报沟通,继续主动加强与国家和省“十四五”规划《纲要》衔接,密切跟踪省规划《纲要》和各专项规划编制,明确各相关领域规划中项目布局的方向、重点,积极争取我市更多项目和意见建议列入国家和省“十四五”规划盘子。四是继续筛选完善市级“十四五”规划重点项目,作为我市“十四五”规划的重要支撑和主要抓手。五是统筹部门专项规划,同步推进25个市级专项规划编制,做好规划间的衔接。六是反复征求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意见,拟召开2-3场各界代表、咨询专家参加的座谈会。拟委托中咨公司三明调研团队对我市“十四五”规划文本进行研究论证,再按程序先后报市政府常务会、市委常委会研究后,最后提交市人大审议,确保20213月底前专项规划全部印发实施

以上报告,请审议。


 

 

关于我市“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20201028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主任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工作要点和主任会议安排,9月中下旬,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詹积富总负责下,由廖小华、肖长根、张知通、王立文等4名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部分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代表组成的调研组,对我市“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在集中听取市政府及市发改委相关情况汇报后,分成5个调研小组,围绕“十四五”规划纲要草案和24个专项规划,听取了部分重点专项规划编制牵头部门的情况汇报,并深入宁化、明溪、泰宁、沙县、大田等5个县,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座谈,主要了解“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进展情况、纲要草案主要内容和重点专项规划安排情况,收集规划编制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和进一步加强规划编制工作的建议意见。按照工作方案,调研后,各调研小组对各专项规划分别提出了修改意见,并送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基本情况

20193月份我市启动“十四五”规划编制以来,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规划编制工作。总体来看,各项工作按计划有序推进,“十四五”规划纲要(初稿)较好地贯彻了省委十届十次全会和市委九届十三次全会精神,突出持续做实“四篇文章”、推进“四个着力”、深化“五比五晒”的决策部署,指导思想基本明确,工作思路基本清晰。主要表现在:

(一)组织协调较为有效。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十分重视“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市政府分管领导多次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并作具体指导、审核把关。市发改部门主动履行规划编制牵头职责,市直各有关部门注重上下联动、相互协作,早着手、早谋划、早部署,确保了前期规划编制工作序时完成任务。二是注重集思广益。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邀请中咨公司、福建师范大学等高校和科研机构负责或参与规划前期课题研究,积极发挥专家学者在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咨询和指导等作用。多次组织市有关部门负责人赴各县(市、区)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和“e三明”平台,向基层和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二)工作推进较为有序。一是完成编制前期工作。今年6月完成22个前期重大课题,为撰写《基本思路》和规划《纲要》提供重要参考;7月完成《基本思路》研究编制,并正式印发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有效指导“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二是稳步推进规划编制市政府将我市“十四五”规划纲要编制工作分为20193月启动至2020年初前期阶段、市委“十四五”规划《建议》出台前形成初稿阶段、《建议》出台后修改完善等三个阶段,目前已组织两轮集中编写,形成了《纲要》初稿,包括三大部分九大章节,共6万余字;同步推进各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共确定市级重点专项规划24个,各牵头编制部门正按照与总体规划同步推进的要求,有序推进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是做好“十三五”总结评估。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对“十三五”规划及专项规划主要指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系统评估。从目前已形成的市“十三五”规划总结评估报告初稿来看,21项指标能如期完成目标,2项指标通过努力年底可望实现目标,8项指标预计年底难以实现目标。

(三)项目谋划较为有力。建立“十四五”重大项目储备库、工作联络员制度和项目定期报送机制,对项目库实行动态跟踪管理。经过7轮梳理筛选,目前全市共谋划“十四五”储备项目5560个,预计总投资1.68万亿元。抓好与省上项目对接,拟上报列入省“十四五”规划重大项目484个,总投资6369.59亿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调研情况看,我市“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总体推进有序,但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规划衔接不够紧密。由于规划总体还处于初稿阶段,总体规划纲要与省上规划、与各专项规划之间衔接不够紧密,编制过程中主要以部门单位力量为主,缺乏必要的部门沟通与协调,造成规划之间交叉重叠、自说自话的情况,甚至在某些问题上各规划之间自相矛盾。比如总体规划中目前没有编制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相关内容;总体规划第四章“发展文旅康养产业”部分与市林业专项规划中“实施森林旅游工程”部分内容存在一定差异。

(二)专项规划编制进度不够平衡。虽然我市“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启动较早,但工作进度不够平衡,有的牵头编制部门已经形成初稿(如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规划、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林业和水利专项规划等),但大部分单位还处于启动阶段,有的专项规划还在等省上专项规划出台(如消防救援事业发展专项规划),有的专项规划刚完成规划招标工作(如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规划),有的专项规划还处于调研材料收集阶段(如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专项规划、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专项规划、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专项规划等),进展相对缓慢。

(三)规划深度还需挖掘。前期课题调研和基本思路研究基本采用座谈了解、实地考察调研等方式,规划编制方法比较单一,专业人才力量薄弱,导致编制思路不宽,规划深度有限,特别是在继续发挥红色三明、工业三明、绿色三明和文明三明等优势,持续做实做足“四篇文章”方面还需深入挖掘。同时,项目策划对接工作还需加强,与省上对接力度还需加大,“十四五”规划重点项目有待进一步梳理、论证和完善。

三、今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当前,“十四五”规划编制进入了关键阶段,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九届十三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做好“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调研组建议:

(一)要高质量编制规划。一要全面落实党委决策部署。“十四五”时期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础上向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迈进的首个五年,是我市贯彻新发展理念,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的起步期。市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十届十次全会和市委九届十三次全会的部署要求,高质量做好规划编制各项工作,为全方位推动三明高质量发展超越开好局、起好步。二要统筹研判未来发展趋势。未来五年,面临着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发展环境多变,不确定不稳定因素明显增强,比如中美战略博弈的变数,世界发展格局的变数,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变数,新冠疫情影响的变数,等等。市政府及其部门要统筹考虑未来发展环境变化带来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充分估计经济发展面临的新困难,进一步增强机遇意识和风险意识,善于在危机中育新机、于变局中开新局,以时不我待的使命感、危机感和紧迫感认真谋划“十四五”规划。三要注重规划前后衔接。“十四五”处于我国两个“一百年”目标衔接的关键时期,规划编制必须远近结合,前后衔接,要与我市“十三五”的总体思路、战略定位、发展成果一脉相承,体现规划的连续性,对“十三五”未完成的项目要继续列入“十四五”规划;要科学制定未来五年阶段的重点目标任务,并同未来十年(2030年)乃至十五年(2035年)的目标任务有机衔接起来,确保制定出切合三明实际的发展规划。四要突出项目储备、对接。要把规划编制的重点放在项目的谋划、策划、储备上,进一步研究策划、梳理完善我市“十四五”规划重点项目,同时加强与正在编制的全省“十四五”规划《纲要》及其重点专项规划的对接,把握各相关领域规划中项目布局的方向、重点,争取我市更多的项目列入国家和省“十四五”规划盘子。

(二)要全方位谋划发展。一要做实做足“四篇文章”。在新的起点上,持续发挥优势,进一步打响“风展红旗如画”、“工业基地·活力新城”、“中国绿都·最氧三明”、“满意在三明”等品牌,推动三明发展规模、速度、质量、结构、效益再上一个新台阶。二要加快发展新型业态。主动承接沿海等发达地区新材料产业链,充分利用国家部委对口支援我市的有利机遇,争取更多的大项目、好项目在我市布局和落地,延伸产业链条,促进新材料产业规模化发展。加快制定我市新基建产业专项规划,积极促进5G与工业、医疗、教育、车联网等垂直行业的融合发展,加快产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新业态模式,培育消费新增长点。三要集聚城市发展合力。从全市一盘棋的角度综合考虑市区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发展布局,做好产业分工协作,发挥产业优势,弥补产业短板,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和产业链。在更大区域、更高层次统筹规划城市空间布局,建议将沙县中心城区纳入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进行统筹编制。四要全力补齐民生短板。对于“十三五”规划实施中未能完成,且影响今后一个阶段发展的主要指标,如全社会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等,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饮水和食品安全、城市交通拥堵、教育、养老、医疗等热点难点问题,应进一步明确今后五年的阶段性工作要求,认真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全力补齐制约三明发展的短板。要重视公共卫生安全建设,建议在总体规划第八章第一节中增加“深入探索和推进医防融合建设,加快疾控体系综合改革,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机制,提升公卫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处置能力”等内容,并在卫生相关指标中增加体现新时期以健康为中心的指标设置,如到2025年县域内就诊率达9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量占总诊疗量比达65%以上等。

(三)要全社会共同参与。一要坚持开门问策。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十四五”规划要开门问策、集思广益的要求,充分发挥“e三明”、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作用,特别要重视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高校学者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领域作用,多下基层、下企业开门纳谏,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多种方式为“十四五”规划建言献策,全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谋划编制“十四五”规划的浓厚氛围。二要注重协调配合。在与国家、省上同步编制规划纲要的同时,要主动争取上级对口部门的支持,使我市重大战略任务、重大改革举措、重大政策意见建议、重大项目尽可能纳入国家和省“十四五”发展思路中。市发改委要切实承担起规划编制的协调、组织、督查和指导职责。各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好24个市级重点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严格把握序时进度和质量要求,确保各重点专项规划编制与总体规划之间、各重点专项规划之间衔接紧密。要认真指导各县(市、区)规划编制工作,使全市各级“十四五”规划合法合规、主线一致、内容衔接。三要吸纳修改完善。要重视各调研小组对专项规划提出的修改意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将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积极采纳吸收,补充完善到各专项规划中。比如,建议在总体规划中编制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相关内容;在“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中增加“城乡低保标准占最低工资标准比率”和“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占有率”两个指标;将大田县“互联网+山区养老”服务模式列入全市民政事业“十四五”规划中加以推广;“体育产业”部分建议增加“创建国家体育消费试点城市,推动体育消费机制、政策、模式、产品创新,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等内容;建议增加支持中草药产业发展、花卉产业发展等内容,等等。


 

 

关于以健康为中心的新型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情况报告

 

(20201028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肖建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将我市以健康为中心的新型卫生保障体系建设情况报告如下:

一、医疗服务情况

(一)区域健康管护组织建设及作用发挥情况。通过构建区域健康管护组织(总医院),引导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资源下沉、预防关口前移,健康“守门人”制度、医疗卫生与健康服务模式不断完善。

1.构建区域健康管护组织。2017年,全市12个县(市、区)组建了以总医院(医联体)为载体的区域健康管护组织,把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整合为总医院分院。打破了财政、行政、人事等壁垒,实行人财物集中统一管理,真正形成了管理、责任、服务、利益的共同体。

2.健全健康绩效考核机制。持续完善医疗与公共卫生工作绩效监测评价体系,将居民健康水平、重大疾病筛查结果、辖区人均医疗费用支出等作为核心指标,对医疗和公卫机构进行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与经费核算、评先评优等挂钩,与人员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薪酬待遇等挂钩,确保各项公共卫生服务落到实处,真正为老百姓提供全方位、全周期的卫生与健康服务。

3.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益。受疫情影响,今年17月全市12家总医院(医联体)医药总收入同比下降13.77%,由于实行了医保打包支付制度,动用历年结余将医保打包基金增加8.62%,保障公立医院良性运行。

(二)疾控机构综合改革情况。为解决预防为主措施不到位、防治融合不紧凑等问题,打破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分割、脱节的局面,我们于2017年推动专业公共卫生单位改革,明确市妇幼保健院、皮肤病医院、台江医院(精神专科)参照执行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薪酬政策。201912月起,在市区和永安启动了疾控中心试点改革,今年5月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沙县和明溪县,目前已在全市推开。探索实施公益一类保障、公益二类管理,打破职责分工界限、医防业务界限和服务收费界限,允许疾控中心在完成法定职责的前提下开展社会化公共卫生技术服务,并实行新的绩效薪酬制度。从半年多来的试点情况看,疾控中心综合改革极大调动了疾控中心公共卫生人员的积极性,全面融入县域健康管护组织。特别是,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战斗中,医疗机构与疾控部门密切配合,通过专业人员、业务培训、监测报告、医防资源、考核方式、数据信息“六个融合”,在病例报告、人员培训、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疫点疫区的消杀处置等方面实现无缝衔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赴福建省第十三指导组指出三明医改在防控工作中发挥了积极有效作用。

(三)医防协同融合情况。以县域范围内常见病、多发病和重大疾病防治为重点,构建“预防、医疗、慢病管理、康复”一体化的医防协同服务模式,让老百姓不生病、少生病、晚生病、不生大病,努力实现全民健康。

1.健康筛查全覆盖。依托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健康管理团队,实行网格化摸排,全面掌握辖区居民健康状况,建立完整健康档案,以实现对疾病的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和规范管理。目前,全市累计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222.44万份,建档率85.89%

2.健康管控全人群。开展常见病、多发病和重大疾病的疾病谱分析,全面推广“分区、分级、分类、分标”“积分制”等做法,实施“四早”措施(早筛查、早干预、早诊断、早治疗),降低人群发病风险,实现对疾病的有效管控。

3.健康干预全过程。在健康筛查的基础上,实施高危人群患病风险评估和危险因素干预指导,探索推行医疗处方、运动处方、饮食处方、心理处方和疫苗处方“一病五方”制度,通过规范管理和行为干预,减少和延缓疾病并发症的发生。

4.健康教育全天候。组建健康科普讲师团,编制有关健康教育讲座课题清单,以基本医疗、妇幼保健、中医养生、心理健康等内容为核心,采取“你点我讲”方式,根据不同人群特点开展有针对性、多样化的健康宣传教育,教育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健康观,切实提高健康素养水平。

(四)慢病一体化管理情况。2018年起,我市以Ⅱ型糖尿病、高血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防治为突破口,组织开展慢性病一体化管理攻坚战,设立专项绩效奖励基金,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医院(医联体)”一体化规范化管理模式。2019年,为全市参保患者免费提供39种基本药物38.57万人次,共计923.22万元;今年18月达30.67万人次,共计627.83万元。目前,全市高血压规范管理率82.15%、Ⅱ型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80.74%、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率93.7%

(五)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情况。积极推行“互联网+医疗健康”新模式,做好市级平台软硬件升级提速,提升总医院(医联体)信息化建设水平,强化基层信息化服务能力,为群众看病就医提供便利。

1.以“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严格执行信息化项目报备审批制,将信息化建设纳入院长年薪制考核,以考评促发展。近三年以来,我市信息化建设投入持续增长,2017年全市医院信息化总投入金额2030.71万元,2018总投入金额5882.34万元,2019总投入金额6401.87万元。

2.以“上下联、信息通”保障健康数据稳定运转。通过开展市级平台升级改造、构建远程医疗服务体系、推动医院集成平台互联互通建设,建立三明市医改监测平台,汇聚县域医共体内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数据,在医共体内实现居民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的连续记录和信息共享,为破解“看病难、看病贵”找准方向和路径。

3.以“指尖服务”实现便捷就医。推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业务开展。依托“健康三明”微信公众号开通在线咨询服务,为市民提供健康服务。同时,与e三明平台完成对接,实现网上约挂号、检验结果查询等功能的统一平台,推动实现群众移动就医。疫情期间,我市在互联网医院注册医生936人,目前正在协调医保部门开通结报功能。

(六)医养结合情况。我市从2015年起启动医养结合工作,2016年被原国家卫计委、民政部确定为第一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城市,现有省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7个。

1.建立多元化保障机制。在政策、资金和人员方面给予医养结合机构相应保障。鼓励各专业医师到社区医养结合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多点执业。鼓励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和具有资质的个体开业医护人员到社区医养结合卫生服务机构或养老机构卫生所、医务室工作,在执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聘、专业技术培训等方面与其它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2.打造多层次医养模式。发展“医中办养”,全市共有3家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9家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置老年病科;推行“养中办医”,全市已有5家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其中,永安国德老年公寓医养结合的成功经验作为典型在全省推广;建立社区医养结合服务站,在主城区以居委会为单位,规划设置社区医养结合卫生服务站,建成社区医养结合卫生服务站62个,通过签约的方式,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等服务。

3.开展多样化医养服务。推动医疗机构与各类养老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建立健康管理、急救、转诊等合作机制;突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每年对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健康体检;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定期举办健康知识讲座,加强中医便廉验方、灸疗、拔罐等传统医学的特色养生保健服务,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率达63.3%

二、医保服务情况

(一)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情况。

1.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比关系。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先后8次调整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提高医院的医疗服务性收入占比,并转化为公立医院的合理收入,实现了“腾笼换鸟”,为实行年薪制改革等打下了坚实基础。按照2011年医疗服务性收入的比重18%计算,2012年至20198年医疗服务性收入为36.23亿元,而同比实际医疗服务性收入达75.06亿元,因价格调整因素转移增加的医疗服务性收入达到38.83亿元。

2.探索实行医保基金打包支付,推进实现医防协同。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医保统筹基金总额包干制度,确定结余的部分医保基金纳入医疗服务性收入用于薪酬分配、健康促进经费等,引导医务人员把主要精力放在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上,加快实现从“治已病”向“治已病”与“治未病”并重,最终向“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模式转变。2020年,安排包干基金总额26.17亿元,较2019年增长8.62%,其中新增1300万元用于医防融合。

3.实行C-DRG收付费改革,引导医院转变运行方式。全市22家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同步推行C-DRG收付费方式,并把病种结算范围扩大到个人自付部分,改变了传统按项目付费先治疗后付费的方式,又倒逼医院进行全成本核算,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目前我市C-DRG收付费改革已进入2.0阶段,共分800个病种组,2019年全市按C-DRG结算占比达74.77%,病种定额包干费用结余2818万元,人员经费支出占医疗费用的比重达46.85%

(二)医保惠民政策落实情况。通过实行门诊统筹政策、将医保报销端口开通到村(社区),并免费提供高血压、糖尿病等6种慢性病39种基本药物。自2015年起,对当年度医疗总费用超过10万元的大病患者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等报销和补偿的基础上,对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按比例实行第三次精准补助,有效缓解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2019年,我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患者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就诊实际报销比例(含大病保险)分别达到72.54%62.94%,较2018年的70.92%61.15%,患者医保待遇有所提高。

(三)健康扶贫情况。按照“两不愁、三保障”要求,保障贫困人口基本医疗需求,确保大病和慢性病得到有效救治和保障,全面推进健康扶贫工作。

1.扎实做好基本医疗保障措施。进一步改善贫困地区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设施条件,补足配齐设施设备。全市370个建档立卡贫困村,共有村卫生所341个;未设置村卫生所的建档立卡贫困村,通过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卫生所、乡镇卫生院医师派驻或巡诊等方式,实现基本医疗全覆盖。

2.持续做好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完善分类救治机制,对新增病种和新发病患者,实行建档管理,发现一例、建档一例,治愈一例、销号一例。全市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符合大病救治条件4452人,累计救治37485人次。

3.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推动社区加强网格化管理,做好长期外出、失联贫困户的政策宣传和沟通联系。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签约服务费由医保承担,家庭医生签约团队落实应签尽签,规范做实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和严重精神障碍等四种慢病患者签约服务,确保贫困户及时得到救治。

4.夯实强化医疗兜底保障。探索建立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一套档案、两费全免、四道补助”的“124”医保扶贫机制,全面推广城市困难家庭精准帮扶“347”工作机制,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负担明显减轻。2020年以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救治4002人次,自付比例5.33%;门诊救治30414人次,自付比例3.82%

三、医药服务情况

(一)药品耗材限价阳光采购情况。通过对药品准入、采购、使用等全过程综合施策,打出组合拳,挤压药品耗材价格虚高“水分”,推动药品耗材“量价”齐下。按照全省增长中位数16%计算,2012年至2019年八年的药品耗费收入要达167.48亿元,改革后实际为71.64亿元,相对节约95.84亿元,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腾出了空间。

1.实行药品耗材联合限价采购。坚持“一品两规”、“两票制”和“药品采购院长负责制”的原则,开展了第三次药品联合限价采购、首批中药饮片联合限价采购和六批次耗材联合限价采购工作,我市形成较为完整的药品和耗材采购目录。

2.建立药品耗材联合限价采购“三明联盟”。建立覆盖全国16省的26个地市、4个国家医改试点县(市)区域的药品(耗材)联合限价采购“三明联盟”,以量换价、量价挂钩。2020年上半年,我市与联盟城市探索开展了7个非一致性评价药品带量采购,平均降幅69.52%,单品种最大降幅91.63%,预计联盟城市每年可节约费用1.24亿元。

3.建立药品耗材采购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将国家谈判药品、新增基本药物、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纳入采购目录,全面落实跟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以及省级药品、耗材集中采购中选结果。同时,对价格低于采购目录内同一品种10%以上的药品、耗材,按采购程序及时纳入目录进行替换。

(二)药品监管情况。创新医保基金监管方式,完善智能监控系统,构建医保监管信用体系,加强医保医师库、药师库管理,推动基金使用从事后监管转向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查处的全过程监管。

1.建立药品质量跟踪评价机制。对临床发现质量不稳定、疗效不确切的品种采取退出机制,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

2.加强临床合理用药管理。增设药事服务费,促进医院提升药事管理水平,加强药品临床使用前置审核、处方点评、用药监控、质量抽检、不良反应监测等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充分发挥药师在保障临床安全用药、合理用药的重要作用。

3.实行黑名单制度。对被发现有回扣品种的以及入选却不供货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黑名单,取消该生产(配送)企业所有药品在我市公立医疗机构的供货资格,对涉及到的医务人员及其所在医疗机构,违规费用医保不予结算。

四、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

2016年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后,三明医改转入治未病、大健康的第三阶段,自2017年起我市探索推进医保基金打包支付改革,在包干基金中安排一部分健康管护费用用于健康促进,并按照“总额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原则,医保基金包干结余部分全额拨付给医院,提升医技水平以及做健康促进的积极性。由于这种做法还缺乏上级政策支持,恳请市人大以决议形式,为我市探索医保基金打包支付改革提供政策支持。

以上报告,请审议。


 

 

 关于以健康为中心的新型卫生保障体系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20201028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主任池明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监督工作计划,92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廖小华带领部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组成的调研组,对我市以健康为中心的新型卫生保障体系建设情况开展调研。调研组先后察看了三元区富文社区医养结合卫生服务站、梅列区陈大镇卫生院和大源村村卫生所、市疾控中心以及医保局等,详细了解有关情况,并听取了市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专题汇报。97日至8日,调研组深入建宁、将乐县实地察看了县总医院、疾控中心和部分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等,并召开座谈会,听取政府、部门、部分人大代表、医疗卫生工作者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知通、刘万年参加市区调研活动。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及成效

2012年以来,我市坚持问题导向,以解决看病难、看病贵为目标,直面问题、积极探索、锐意创新,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医改做法和经验,得到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充分肯定。习近平总书记先后3次听取有关三明医改情况汇报,并指出三明医改方向是正确的、成效是明显的,要注意推广。国务院5次对我市公立医院改革成效给予通报表扬,三明医改做法多次在国家级重要会议上作典型发言,“三医联动”“两票制”“一品两规”以及组建医保局等做法上升为国家顶层设计。20169月以来,我市进一步深化改革,坚持以健康为中心,以组建总医院为载体,以实施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为切入点,推进健康管理改革,建立健康管护组织,努力构建体现价值医疗、价值医药、价值医保的新型服务体系,医疗卫生服务在经历以赚钱为中心、以治病为中心后,随即转入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阶段,三明医改进入3.0版。去年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发文进一步向全国推广三明医改经验,全国医改现场推进会在我市召开后,我市及时研究出台了深化提升医改工作的18条措施,在区域健康管护组织建设、医防融合改革等方面都有新进展,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健康保障水平不断提升。

(一)群众健康获得感明显增强。经过多年的持续改革,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到有效缓解,群众看病负担有所减轻,就医获得感、健康感明显增强。2019年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保患者住院个人次均自付费用年增长率分别为7.84%2.93%,均低于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98%的增幅;2019年全市人均医疗费用1734元,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3350元,全市人均健康期望寿命79.82岁,分别比全国(77.3岁)、全省(78.7岁)平均水平高2.521.12岁。

(二)医保惠民实效更加显现。充分发挥医保对降低药品价格的主导作用,对医疗机构控制成本的激励约束作用,医院精细化管理水平和医疗服务效能进一步提高。建立健全基本医保、大病补充保险、医疗救助、扶贫叠加保险、第三方精准补助、应急救助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等多层次保障制度。及时调整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收付费(C-DRG)政策,将患者个人负担的低于病种组标准的差额部分费用改为由医保基金承担,患者住院负担进一步降低。实行门诊统筹政策、将医保报销端口开通到村(社区),方便患者就医。对当年度医疗总费用超过10万元的大病患者,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等报销和补偿的基础上,实行第三次精准补助,有效缓解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此外,通过发挥医保保障功能,扎实抓好健康扶贫,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负担明显减轻,贫困群众健康权益得到有力保障。2019年全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总费用的实际报销比例为91.11%,医保范围内报销比例达98.38%

(三)医务人员参与健康管护的积极性有效调动。通过薪酬改革,实行公立医院工资总额制度、全员目标年薪制等,医务人员薪酬逐步提升。2019年,全市公立医院薪酬总量14.06亿元,为改革前的3.68倍;医务人员平均年薪从改革前的4.22万元提高到2019年的12.52万元。随着健康管护组织建设的推进,明确总医院作为老百姓的健康管护组织的责任主体,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医保统筹基金总额包干制度,明确结余的医保基金可直接纳入医疗服务性收入用于薪酬分配,健康促进经费可从成本中列支,医保基金从支付医疗扩展到健康管护,医务人员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慢性病管理、公共卫生等项目与从事基本医疗可获得同样报酬,医共体内遵循结余共享、亏损共担原则,倒逼医院精细化管理,进一步调动了医务人员参与健康管护、提升健康服务质量的积极性。三明市“创新公立医院薪酬分配激励机制”获评全国十大医改新举措。

(四)分级诊疗格局基本建成。全市组建了10个总医院和2个市区紧密型医联体,把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整合为总医院分院,作为区域健康管护组织,初步建立了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制度。通过建立医师定期驻乡制度,医生服务基层的时间和成效与收入挂钩,提高医生下乡入村的积极性。合理确定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病种目录,实行病种工分浮动制,下派医生门诊诊查费按下级机构标准收取,差额部分由医保基金全额补足,推动医疗资源、人才、病种三下沉,让老百姓在家门口支付一级医院的费用,享受二级医院的服务。2019年,全市公立基层医疗机构诊疗量475.65万人次(占总诊疗量的41.87 %),基层医疗机构出院10.28万人次,分别比上年增长11.86%4.93%

(五)医防融合体制机制初步搭建。在深化医改过程中,去年底启动了疾控机构综合改革,在医共体(总医院)框架下,设立了以医院、疾控机构人员组成的“医防融合办公室”,在应对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中,通过专业人员融合、业务培训融合、监测报告融合,使疾控机构与医疗机构在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现场流调、人员培训等方面实现了衔接,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探索医防协同融合工作,组建健康科普讲师团,根据不同人群特点开展有针对性、多样化的健康宣传教育,促进群众形成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切实提高居民健康素养水平;设立5000万元慢性病一体化管理绩效考核奖励金,在基层医疗机构免费提供高血压、糖尿病等6种慢性病39种基本药物,通过对慢性病全人群进行筛查、医防融合人员主动干预、共同管理慢性病病人的服务模式,提高了慢性病病人管理的依从性,降低了人群发病风险,减少和延缓了疾病并发症的发生。截至今年6月底,全市高血压规范管理率82.15%、Ⅱ型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80.74%、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率93.7%,慢性病一体化管理进一步加强。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区域性健康管护组织建设有待加强。一是总医院建设工作推动不够均衡。有的总医院领导协同推动工作不够有力,班子合力不足、威信不高,医改相关政策没有吃透,导致工作推进缓慢;总医院(医联体)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人、财、物)的管理还比较粗放,存在上下脱节问题,还未真正纳入内部管理,对其整合、融合、指导等不够充分到位,缺乏特色亮点。二是医疗机构内部管理精细化水平不够。总医院(医联体)在内部分解考核指标时,有的没有根据各科室的实际情况,简单的一刀切下达科室平均分解指标。比如,在分解患者住院天数指标时,有的医院不管是产科还是骨科等,各科室的患者住院天数指标均为8天,病人延迟出院或出院后再住院的现象时有发生,加重了患者的就医负担;有的医院对支出成本核算管理不够严,存在采购的医疗设备使用率不高和设备闲置等问题。三是群众政策知晓率不高。对区域性健康管护组织建设的意义认识不足,分级诊疗具体操作流程、医保政策等内容知晓率仍有待提高;部分医护人员仅限于自身了解,在诊疗过程中加强对患者进行宣传和解释沟通仍然不够。

(二)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主要是信息化建设水平与满足一体化管理的需求差距较大。一是市级区域平台软件建设不够完善。全市医疗卫生健康数据还不能通过市级平台完全实现互联互通,不能完全实现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在区域内的动态更新和医疗机构间的授权调阅,居民基本医疗信息和影像、检验数据等也还不能实现跨院区共享共用。二是总医院内部信息还未完全联通。主要是支撑远程医疗服务体系的远程会诊平台、基层卫生信息系统等软件功能还不够完善,县域平台项目建设还未完成,各级医疗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三是信息化资金投入偏少。部分医疗机构领导对医疗信息化的认知和重视还不够,每年对医院信息化投入的资金在当年医药总收入的占比大多不足2%四是居民个人健康云APP推广缓慢。由于安全加密技术不够先进,限制过多,个人在使用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卡顿现象,还有个人健康信息不全等问题,群众使用意愿不高。

(三)医防协同融合尚需扎实推进。一是医防协同融合职能衔接不够顺畅。以疾控中心为龙头的公共卫生体系和以医院为龙头的临床医疗体系其职能既有联系又各有侧重,因机制不同,医防协同深入融合改革和推动力度有待加强。二是疾控机构综合改革步伐有待推进。今年7月永安现场会召开后,有些地方仍然没有吃透政策,相应的改革实施方案尚未出台。三是慢性病一体化管理不够规范。上下联动不够,基层慢性病管理信息台账不全,慢性病管理的相关档案信息共享不够,有的没有及时更新,县总医院、乡镇卫生院不了解村(社区)卫生所患者病情。比如,有的高血压患者长期服药,但血压一直没有得到控制,甚至不降反升,总医院、乡镇卫生院对这样的信息掌握了解不够,没能进行深入分析,及时调整治疗和健康干预方案。

(四)医疗服务能力有待提高。一是群众就医满意度不高。近三年,我市公立医院满意度总体得分分别为85.7187.5289.34,分别低于全省平均水平0.97分、1分、0.21分,分列全省第九、第十、第七位,与我市医改的地位极不相称。二是“看好病”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与新时期群众的就医需求还不相适应,特别是危重症和疑难症救治能力存在不足。比如,危急重症病人抢救率2019年为94.21%,较2018年的95.61%下降1.41个百分点。三是“治未病”能力还需持续加强,比如,呼吸系统感染及炎症、心脑血管疾病、单胎顺产、糖尿病及并发症、消化系统疾病、恶性肿瘤等发病率前10的病种占总发病率的70%以上,提升健康管理水平任务艰巨。

(五)药品耗材价格虚高仍然存在。虽然我市建立了药品耗材招采平台,实行最低价中标,但现实中药品耗材价格虚高的问题还仍然存在。比如,我市采购的盐酸氨溴索注射液、注射用兰索拉唑等,2019年采购价格分别是9.5元、12.04元,近期通过三明联盟采购价格分别降为2.4元、3.88元,降幅分别达74.74%67.77%。此外,有些入选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诚信度不高,存在药品质量与供应不稳定问题。市限价目录内药品有时会因厂家缺货、价格因素等原因无法配送导致医院缺药,有的为了压缩成本,配送一些效期近、包装差的普药。

(六)卫技力量总体仍显不足。山区普遍存在人才“招不满、下不去、留不住”问题,近3年全市实际招聘各类卫技人员1247人,招聘计划完成率始终保持在50%,平均每年从福建医科大学招聘毕业生不到40人,人才队伍出现断层;医学高精尖人才和具有一定知名度、影响力的优秀学科带头人更为紧缺,高层次人才占比低,全市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227人、占比2.23%,位列全省第九,正高、副高职称人数占比仅为4.49%17.03%;基层卫技人员匮乏,基层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仅占全市专业技术人员总量的19.39%,乡村医生数量不足,队伍年龄结构老化、后继乏人。

三、几点建议

(一)持续推进健康管护组织建设。三明医改正在践行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健康保障体系之路,为此建立健全高效的健康管护组织、充分发挥健康管护组织的作用是重点所在。一要加强宣传引导。拓宽宣传渠道,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改革政策发布和解读工作,让群众明白参保人员是购买健康服务的主体,可以自主选择健康管护组织,参保登记地的总医院就是参保人员的健康管护服务者,进一步提高当地居民的参保意识、主体意识和监督意识。二要强化部门协同。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加强政府统筹和部门联动,选优配强总医院领导班子,形成工作合力,提高现代管理水平;明确健康管护主体、客体、责任和经济利益,将健康服务重心由后端的医疗向前端的预防转移。三要加强精细化管理。根据医院科室具体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分解下达考核指标,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好地为患者提供服务。加强医院成本核算管理和设备采购可行性评估,避免盲目扩张,减少不必要的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四要健全健康绩效考核机制。将居民健康水平、重大疾病筛查结果、慢性病患者管理情况、辖区人均医疗费用支出、信息化建设水平等作为核心指标,对健康管护组织进行考核。同时,树立正确的激励导向,强化考核结果运用,确保健康管护责任落实到位,真正为老百姓提供全方位、全生命周期的卫生与健康服务。

(二)加快推动卫生健康大数据开发运用。一要加快市级平台应用软件升级改造。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积极推行“互联网+医疗健康”新模式,围绕信息化区域平台互联互通测评体系要求,加大资金投入,加快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和对接,不断完善全市卫生健康数据汇聚,尽快实现各总医院(医联体)之间信息互联互通,加大居民个人健康云APP技术升级和推广力度,真正实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二要尽快实现县域内信息互联互通。加快县域内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好总医院(医联体)农行县域平台项目和省统筹世行贷款医改促进信息化项目,推进县域内各类医疗信息系统整合,优化系统功能,推进电子健康卡“多码融合”普及应用,打通检查检验、药品配送、医保结算、医疗费用结算等环节,实现总医院(医联体)内医疗机构数据互通共享。三要建立疾病监测信息系统。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构建“互联网+公共卫生”信息网络,以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例为核心,整合区域医疗信息,实现医疗服务、公共卫生等应用数据的共享,探索研究区域卫生健康大数据的应用,不断提升对于重大疾病的监测预警能力,努力建设满足区域疾病预防控制需求的疾病防控信息管理系统。

(三)扎实推进医防协同融合建设。一要加快推进疾控系统综合改革。在理顺体制机制、明确功能定位、提升专业能力等方面加大改革力度,加强和改善疾病预防控制基础条件,落实落细疾控系统人事管理、薪酬分配、绩效考核、社会服务等各项制度措施,激发内生活力,增强工作动力。二要深化医防协同融合改革。扎实推进医防协同融合各项工作,实现人员、业务和信息的顺畅衔接和深度融合。进一步精准明确疾控机构、总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工作任务清单,分工协同推进医防协同融合工作,健全公共卫生机构和医疗机构协同监测机制,不断提升重大疾病和传染病的防控能力和水平。三要强化慢性病一体化管理。规范慢性病一体化管理工作方案及流程,加强信息支撑,搭建慢性病一体化管理平台,及时更新信息台账,让各项数据的变化更直观更规范更到位。完善以总医院为核心、分院为基础、村卫生所和社区服务站为分支的基层高血压与Ⅱ型糖尿病防治质控网络。四要深化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为切入点,加强重大疾病与常见病、慢性病、地方病的防控,建立健康科普专家库,完善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平台和传播机制,形式多样地开展健康教育,促进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养成,提升市民健康素养。

(四)努力提高医疗健康服务水平。一要加强上下联动帮扶。注重推动优质资源下沉,加强技术指导,总医院要定期对控制效果不满意的慢性病患者进行健康宣教和用药指导;要通过现场带教、远程会诊、技术培训等多种形式对基层医生进行传、帮、带,不断提高基层综合防治能力。二要打造闽西北区域医疗中心。积极与国内高水平医院对接,建立协作关系,充分利用北京、上海、广州等国内高水平医院与我市医院的共建帮扶关系,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借助人才、技术帮扶支持,加强重点专科建设;充分利用“十四五”规划编制契机,争取闽西北区域医疗中心项目列入省“十四五”规划重点项目,多渠道争取上级政策资金支持。三要提升群众满意度。加大满意度在目标年薪制考核中的比重,对于排在末位的要适时给予约谈,通过落实奖惩倒逼机制,进一步提升我市公立医院服务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医院精细化管理水平,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改善就医环境和服务流程再造,提高医疗卫生服务信息化、智能化、精准化、便利化水平。满足转外就医条件要做到应转尽转,并适当提高医保报销比例。加强医务人员和窗口工作人员服务质量管理,完善相关制度,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五)不断巩固药品耗材采购改革成果。一方面,做强三明联盟。密切跟进国家和省医保局药品集中采购结果,及时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采购目录,吸引更多的地方加入,做大三明联盟,通过以量换价、量价挂钩,进一步挤压药品耗材虚高价格。另一方面,加大监管力度。强化对药品耗材采购、配送和使用等全过程的监管,对临床发现质量不稳定、疗效不确切的品种要及时采取退出机制,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对有回扣品种的以及入选却不供货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列入黑名单,取消供货资格,确保药品的质量与供应稳定。

(六)着力加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一要加大引进力度。加强与福建医科大学等高校合作,适时举办医学人才专场招聘会,力争引进一批医学人才;切实落实好各项人才政策,对学科带头人、知名医生建议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议”“特事特办”或柔性引进的办法,确保人才招得来、留得住。二要提升委培质量。积极向省上争取定向委培名额,各地要用好用活委培政策,认真配合,在签订委培合同时,建议适当增加约束条款,保证委培生质量。三要注重培训提升。深入实施“3+1”人才培养计划,抓好优秀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医师、公共卫生人才培养工作,加大县、乡、村医务人员规范化培训力度,不断夯实各层次卫生人才队伍基础;支持鼓励优秀人才参加培训和在职学历提升,并在工分补贴、误工学习等予以保障,为人才成长创造良好条件。


 

 

关于2020年市本级预算调整事项的报告

 

(20201028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三明市财政局局长  邓永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将2020年市本级财政收支预算调整情况报告如下:

一、财政收支预算调整原因

今年受疫情重大影响,以及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下半年新增债券资金限额60,378万元、土地基金超收113,500万元和污水处理费超收3,200万元等原因,拟对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保基金预算进行调整,按程序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二、财政收支预算调整情况

按照《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的要求,提请调整2020年市本级财政收支预算。

(一)一般公共预算

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2020年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总计573,352万元,相应安排支出总计573,352万元。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疫情防控能力建设和在建教育补短板等重点项目支出需要,拟调增一般公共预算支出77,560万元,其中:

1.新增提租补贴改革经费12,800万元;

2.新增贵溪洋安置房道路规划三路、四路建设7,046万元;

3.新增疫情常态化防控能力体系建设3,590万元,其中第一医院核酸检测实验室建设3,200万元,疾控中心检测费用等390万元;

4.新增闽西北健康中心改造和重点特色专科建设项目2,500万元;

5.新增新冠病毒疫情防控专项经费2,060万元;

6.调增政府债务偿债基金14,654万元;

7.新增市委党校迁建项目经费10,000万元;

8.新增城市困难家庭精准帮扶和开展灾后生活救助经费共计800万元;

9.调增教育补短板项目6,700万元,其中市第二实验幼儿园重建3,000万元、奖教奖学基金800万元、沪明小学建设400万元、其他教育补短板支出2,500万元;

10.调增农田水利建设基金项目5,500万元;

11.调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及外债转贷支出11,910万元,其中江滨路延伸段至行政服务中心道路改造项目8,105万元,外债转贷医改项目3,805万元。

以上支出拟通过调入资金39,566万元、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26,084万元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及外债转贷资金11,910万元解决。调整后,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总计650,912万元,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计650,912万元。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

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2020年市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总计364,879万元,相应安排支出总计364,879万元。根据三季度土地基金收入完成情况和市自然资源局测算,预计全年市本级土地基金收入完成373,500万元,较年初预算增收113,500万元,扣除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教育资金及农田水利建设资金8,000万元后,加上抗疫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48,468万元及污水处理费超收3,200万元,此次用于调整政府性基金支出157,168万元(其中调出资金39,566万元),具体项目如下:

1.调增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36,402万元,其中:

①调增支付土地收储补偿成本5,185万元,包括东霞C地块补偿费、三纺厂地块等5个地块补偿费;

②调增三明机场还本付息等发展支出31,334万元;

③调增市区地灾点治理和绿道景观整治支出1,506万元;

④调增企业改制支出625万元;

⑤新增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公交公司迁建支出46,084万元;

调增污水处理费相应安排的支出3,200万元;

⑦新增抗疫特别国债支出11,668万元,其中小溪路改造项目8,000万元,小溪碧湖变电站至沙溪汇合口段河道整治工程3,668万元;

⑧调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出36,800万元,主要是:三明经济开发区高新材料产业园项目17,000万元,海西三明生态工贸区大垅片区开发建设项目10,000万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项目7,000万元,三明市康复疗养院医养结合服务中心项目2,800万元。

2.调增调出资金39,566万元,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用于弥补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缺口。

3.调减政府性基金年初预算支出18,800万元,其中土地地块基础设施建设10,700万元,244平台自求平衡项目8,100万元。

以上支出拟通过土地基金超收收入和抗疫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解决。调整后,市本级政府性基金收入总计522,047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总计522,047万元。

(三)社保基金预算

经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批准,2020年社保基金预算收入总计423,593万元,社保基金预算支出总计440,764万元,缺口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动用上年结余弥补。受疫情影响,为做好“六稳”、“六保”工作,促进稳岗就业,拟调增社保基金支出9,000万元,其中失业保险基金支出9,000万元,通过动用历年滚存结余弥补。调整后,社保基金预算支出总计449,764万元。

三、预算调整补充说明

政府性基金预算实际执行结果超过或低于调整预算数的,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国发〔201535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其他政府性基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减收部分调减相应的项目支出。

以上报告,请审议。


关于2020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初步审查报告

 

(20201028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  林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预算法规定,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报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查的《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2020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议案》进行了初步审查。受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托,现将初步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根据今年预算执行情况,以及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补短板等重点项目建设需要,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涉及到增加预算总支出,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增加举债数额。根据《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规定,拟对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保基金预算进行调整。

一、一般公共预算调整方面

调增一般公共预算支出77,560万元,资金来源通过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26,084万元、调入政府性基金预算39,566万元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及外债转贷资金11,910万元解决。调增预算支出安排用于:

——提租补贴改革经费12,800万元;

——贵溪洋安置房道路规划三路和四路建设7,046万元、疫情常态化防控能力体系建设3,590万元(其中:第一医院核酸检测实验室建设3200万元,疾控中心检测费用等390万元);

——闽西北健康中心改造和重点特色专科建设项目2,500万元;新冠病毒疫情防控专项经费2060万元;

——政府债务偿债基金14,654万元;

——市委党校迁建项目经费10,000万元;

——城市困难家庭精准帮扶和开展灾后生活救助经费共计800万元;

——教育补短板项目6,700万元(其中:市二实幼重建3,000万元、奖教奖学基金800万元、沪明小学建设400万元、其他教育补短板支出2,500万元);

——农田水利建设基金项目5,500万元;

——一般债券及外债转贷支出11,910万元(其中:江滨路延伸段至行政服务中心道路改造项目8,105万元,外债转贷医改项目3,805万元)。

调整后2020年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总计650,912万元,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计650,912万元,收支平衡。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方面

调增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57,168万元,资金来源通过土地基金超收收入105,500万元、抗疫特别国债和专项债券资金45,468万元以及其他政府性基金超收3,200万元解决。预算支出安排是:

——调增支出136,402万元,安排用于支付土地收储补偿成本5,185万元(包括东霞C地块补偿费、三纺厂地块等5个地块补偿费);三明机场还本付息等发展支出31,334万元;市区地灾点治理和绿道景观整治支出1,506万元;企业改制支出625万元;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公交公司迁建支出46,084万元;污水处理费相应安排的支出3,200万元;抗疫特别国债支出11,668万元(其中:小溪路改造项目8,000万元,小溪碧湖变电站至沙溪汇合口段河道整治工程3,668万元);专项债券支出36,800万元(其中:三明经济开发区高新材料产业园项目17,000万元、海西三明生态工贸区大垅片区开发建设项目10,000万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项目7,000万元、三明市康复疗养院医养结合服务中心项目2,800万元);

——调出资金39,566万元调入到一般公共预算用于弥补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调减支出18,800万元(其中:土地地块基础设施建设10,700万元、244平台自求平衡项目8,100万元)

调整后,市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总计522,047万元,市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总计522,047万元,收支平衡。

三、社保基金预算调整方面

调增社保基金支出9,000万元,资金来源通过动用历年滚存结余弥补,主要用于稳岗就业等支出。调整后,社保基金预算收入总计423,593万元,社保基金预算支出总计449,764万元,差额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动用历年滚存结余弥补。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符合法律规定,建议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 次会议批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2020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预算法》及《预算法实施条例》,要依法组织各项收入,做到应收尽收,不“寅吃卯粮”;要完善支出标准体系建设,规范文明奖等支出政策管理;要加快预算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减少年末结转结余。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批准2020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20201029日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市财政局局长邓永辉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20年市本级预算调整事项的报告》,并对2020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进行了审查。会议同意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报告,决定批准2020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关于2019年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20201028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三明市财政局局长  邓永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将2019年我市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基本情况

近年来,市政府高度重视并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不断健全制度体系,夯实管理基础,逐步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的管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逐年提高。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情况

1.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情况。截至2019年底,三明市纳入编报范围的单位2245户,资产总额405.51亿元,负债总额90.77亿元,净资产313.74亿元。按单位性质分:行政单位781户,资产总额138.07亿元,占34.05%;事业单位1464户,资产总额267.44亿元,占65.95%。按资产构成分:流动资产202.61亿元,占49.96%;固定资产净值129.76亿元,占32%;在建工程27.87亿元,占6.87%;无形资产4.65亿元,占1.15%;其他资产40.62亿元,占10.02%

2.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情况。市本级资产总计77.94亿元,流动资产32.91亿元,占42.22%;固定资产净值35.07亿元,占44.99%;在建工程7.45亿元,占9.55%;无形资产1.97亿元,占2.53%;长期投资0.37亿元占0.47%;其他资产0.17亿元,占0.22%。市本级负债17.5亿元,按负债构成分:流动负债12.93亿元,占73.84%;长期借款3.67亿元,占20.96%;长期应付款0.37亿元,占2.11%;受托代理负债0.53亿元,占3.01%

截至20209月底,市本级资产总额93.28亿元,负债总额14.40亿元,净资产78.88亿元。

3.市本级资产配置情况。截至2019年底,房屋137.19万平方米净值23.59亿元,车辆556台净值0.4亿元,单价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209台净值1.2亿,专用设备37640台净值4.3亿元(其中单价100万元以上的148台净值2.4亿元),在建工程7.45亿元。

4.市本级资产处置情况。全年共处置2715笔资产,账面原值5635.39万元。处置固定资产账面原值5632.85万元(行政单位1828.43万元、事业单位3804.42万元),其中转让70.95万元、无偿调拨3679.98万元、报废1790.6万元、其他91.31万元。

5.市本级资产收益情况。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共实现国有资产收益3270.33万元。

(二)公共基础设施等其他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情况

截止2019年底,全市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主要有:公路7621.35公里,等级航道147.67公里;市政基础设施中城市道路桥梁193.94公里,地下综合管廊0.73公里,园林绿化2164.39平方米,供水输配设施79公里,城市燃气管网总长173.39公里;水库13,政府在库储备土地548.62公顷;不可移动文物946,可移动文物1981件;各类保障性住房6640套。

二、近年来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资产管理体系

近年来,我市逐步理顺和巩固“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构建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三个层次的监督管理体系。财政部门履行综合管理职能,主管部门承担本部门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组织管理职责,行政事业单位承担本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职责。先后制定出台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统一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三明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三明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日常管理规定》、《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从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收缴、清查核实、信息报告、监督检查等各个环节逐步建立完善相关的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加强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

(二)逐步摸清家底,夯实资产管理基础

2016年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逐步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家底,2019年起实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月报、年报工作机制。同时努力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通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搭建网络化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实现资产管理业务的网络化、信息化,为加强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监管,提供信息支撑。

(三)强化资产监管,依法依规管理资产

1.加强资产配置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以履行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为基础,依据我市资产配置标准,在编制年度预算前,制定下一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建立资产购置预算编审机制,将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纳入部门年度预算编制范围,从严审核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严格执行资产配置标准,有效约束和规范新增资产配置行为。拟配置资产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各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一并上报政府采购预算,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2.规范资产处置行为。严把资产处置关,规范处置行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公开方式进行资产处置,规范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2019年市本级共处置资产账面原值0.56亿元。为确保市级机构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办、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市级机构改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机构改革涉改单位资产处置采取简化程序、把握重点、防止流失等措施,切实做好市级机构改革涉及的资产清查、划转、接收等工作,确保资产随机构改革及时有序调整到位为规范报废电器电子类资产处置,由市政府办出台《关于在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交由本市有处理资质的企业进行集中回收、无害化处理,提高资产处置收益,促进资源循环利用。

3.加强资产收益管理。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办法对单位资产收益进行规范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出租收入均及时按规定上缴同级国库,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管理。2019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0.33亿元。

(四)推进管理创新,提升资产经营效益

积极探索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新路径,强化资产管理,提升资产经营效益。2009年成立市直行政事业资产营运中心,将130多家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66.7万平方米房地产资产纳入统一管理、统一营运。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经营性资产实行公开、公平、公正招标,有效提高了资产收益。据统计,从2010年至2019年共组织4681处资产进行公开招租,2019纳入统一管理的经营性资产年租金收入3174.96万元,比统一经营前的2009年租金1152.19万元,增长176%

(五)盘活存量资产,保障履职和发展需要

1.保障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房需要。通过整合调剂存量行政单位办公用房,妥善解决了市司法局、市公证处、列东派出所、市种子站等单位办公和业务用房需要;全力做好全市市级机构涉改单位的办公用房调整保障,对市工商局、市党史办等26个市直单位办公用房进行调剂,涉及400余人,调整建筑面积约2.33万平方米,减少对外租用办公用房约0.5万平方米,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节约财政资金。

2.加大市区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供给。支持幼儿园、小学、高校校舍建设,共划拨或置换建筑面积约2万平方米的房产给各级教育机构。先后将原市公安局使用的梅岭新村50幢划拨给实验小学,原老干所使用的红岩新村11幢划拨给第二实幼,原党校使用的新泉校区划拨给医技院,市农机局使用的荆东路29号综合楼与三明学院置换;将建筑面积约2200平方米原计生服务大楼划拨给市妇幼保健院,扩大医护用房面积;免收崇宁、富兴、东霞三个社区办公用房租金,保障社区公共服务事业发展;将市洋溪镇新街村两层建筑面积约300平方米的资产无偿划拨给梅列区,助力打造“文旅小镇”,推动乡村振兴。

四、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资产管理主体责任意识不强

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管理的认识不到位,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存在重资金轻资产、重购置轻管理的现象,没有切实承担起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没有真正发挥单位在资产管理中的应有作用。个别单位存在家底不清,账实不符,资产管理不细不实的现象。部分单位内控制度有待进一步健全规范。

(二)资产管理基础工作薄弱

一是资产核算不准确。部分单位资产入账不及时,对新建的办公楼、房屋建筑物完工后未及时办理竣工结算,使用多年仍未结转固定资产,长期挂账。二是基础管理工作薄弱。部分政府储备物资和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管理主体不清晰,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资产还未完全纳入会计核算和资产监管范围。三是单位资产管理机构不健全。大部分单位没有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资产管理人员多由后勤人员兼任,对资产管理涉及的财务基础知识薄弱,业务不够熟练。

(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滞后

目前使用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还无法满足资产管理的需要。资产管理系统软件运行不稳定,修改系统参数、打补丁的现象时常发生,容易导致错报漏报、数据出现偏差;部分单位内部资产管理系统与财政部门的资产管理系统无法兼容,市、县资产管理软件还不完全同步;资产管理系统与预算决算管理、财务管理、政府采购等系统有效衔接不够。

五、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措施

(一)着力强化部门和单位资产管理责任

按照《预算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督促各单位切实履行主体管理责任,落实第一主体责任人工作要求,把管资产与管资金放到同等位置,责任归位,不断完善资产管理机构,配齐管理人员,加强信息化建设,切实提高单位资产管理水平,夯实政府资产管理基础。

(二)着力完善资产管理制度体系

完善资产购置预算管理相关制度,适时修订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推动主管部门出台相关专业类设备购置费预算标准,降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成本。推进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结合,进一步完善资产购置预算编审方式,促进资产管理更好服务于部门预算管理。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调剂机制,推进资产共享共用,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均衡配置,切实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

(三)着力夯实资产管理基础工作

一是严格执行各项资产管理制度。充实管理力量,强化资产使用人员的责任意识和管理意识,抓好制度执行,提高制度约束力,切实加强资产维护和使用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提升资产管理人员财务会计管理水平,促进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二是加快补足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短板。进一步明确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范围,摸清底数,做到账实相符。探索资产价值计量方式和方法,科学分类核算。三是强化报表审核,提高质量。加强对资产报表的审核力度、建立完善审核机制,克服新旧财务制度转换困难,保障同口径财务数据与资产数据的一致性。探索多层次多手段督促、检查、通报机制,促使各单位及时准确报送各类资产报表,提高资产报表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四是高质量推进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统一的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完整覆盖市县财政部门和各行政事业单位。研究和推进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财务系统、预算决算系统、非税收入系统等的对接,实现资源共享、数据相互核验。通过提升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夯实资产管理基础,规范资产管理流程,提高资产管理效率。

(四)着力提升国有资产监管水平。

引导部门树立国有资产管理意识、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资产管理队伍建设,提升对资产报告信息的分析运用能力,扎实做好年度行政事业性资产报告工作,更加全面地反映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对社会各领域的支持保障情况和重大改革事项成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协同配合,形成监督合力,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以上报告,请审议。


 

 

 

 

 

 

 

 

关于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20201028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主任林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和主任会议安排,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市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书面综合报告,重点听取和审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为做好相关工作,914日至18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肖长根带领调研组,对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开展调研。调研组听取了市政府及财政局、审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城市管理局等部门的相关情况汇报,并深入尤溪县、将乐县,了解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及市政府、市县相关部门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政策要求,不断完善管理制度,优化资产配置,加强资产使用、处置和收益监管,有效提升资产管理的质量和水平,较好的保障了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各项社会事业有序发展。

(一)清查核实资产家底。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报月报、开展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产权登记等工作,不断夯实资产管理基础。截至2019年末,全市纳入编报范围的单位2245户,报表反映资产总额405.51亿元,负债总额90.77亿元,净资产314.74亿元。市本级纳入编报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217户,报表反映市本级资产总额77.94亿元, 负债总额17.5亿元,净资产60.44亿元。从单位性质看,市本级行政单位72户,资产9.52亿元,占12.21%;事业单位145户,资产68.42亿元,占87.79%。从资产构成看,市本级流动资产32.91亿元,占42.22%;固定资产净值35.07亿元,占44.99%;在建工程7.45亿元,占9.55%2019年市本级配置固定资产原值8.82亿元,新增出租出借资产原值1.23亿元,处置固定资产原值0.56亿元,资产收益0.33亿元。

截至20207月末,市本级资产总计87.23亿元,其中流动资产37.68亿元,占43.20%,固定资产净值37.97亿元,占43.53%,在建工程10.44亿元,占11.97%;负债12.76亿元,净资产74.47亿元。

(二)管理制度逐步完善。近年来,市政府及财政部门在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及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制度和办法,下发了《三明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统一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等规范性文件,基本涵盖了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收缴以及清查核实、产权登记、信息报告、监督检查等资产管理环节。各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资产管理制度,初步搭建了资产管理从“入口”到“出口”的全链条制度管理体系。同时针对市级机构改革中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出台了《关于做好市级机构改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规范管理提供了制度遵循。

(三)监管措施初步形成。按照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三个层次的监管责任体系已初步建立,基本形成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格局。运用信息化手段,搭建网络化资产管理信息平台。目前市本级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全部纳入市级资产动态管理平台,依托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资产卡片录入、处置审批、产权登记、数据汇总等工作,基本实现对监管对象、内容、事项和环节的全覆盖监管。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由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范围涉及面广、总体情况复杂、历史沉淀多等原因,管理上还存在着一些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的地方。主要是:

(一)基础工作比较薄弱。一是资产登记、账务核算不够规范。有些单位在登记资产卡片时,固定资产类别代码选填错误,影响了单位资产存量的准确性;有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不入账,以办公费、维修费、配件费等名义规避监管;有些单位处置报废资产后未及时进行账务核销;有些单位对已竣工的在建工程未及时组织验收转增固定资产。二是部分资产产权不清、资料不全。部分单位重购建轻管理,存在国有资产产权关系不明晰、权证资料不完整等情况。如纳入市直行政事业资产营运中心管理的房产中,有12宗资产无产权证或产权证未过户;市本级已建成交付使用的白沙、海西982套公租房未产权登记。三是资产管理力量薄弱。管理机构和人员的配置与现行资产管理要求不相适应。大多数部门和单位没有专门的资产管理人员,资产登记、清查由财务人员兼任,管理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一些管理人员缺乏国有资产管理专业知识,对国有资产配置、登记、使用、处置、清查等程序不够了解,造成资产管理混乱。

(二)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衔接不够。一些部门单位存在“重资金、轻资产”、“重购置、轻管理”的思想,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在体制机制、基础工作、规范管理等方面,存在不少突出问题。一是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统计不全。市政基础设施、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实物资产未纳入价值核算,资产报表未能全面反映资产总量,账实不符。截至2019年末,市区市政基础设施中的城市道路桥梁资产账面价值为0,文物文化资产账面价值也为0,与实物资产价值严重不符。二是信息系统未能有效衔接。在财政部门内部就存在多个系统并存、各自独立、不能有效打通的问题,数据间不能相互比对和共享,致使资产管理系统与财政预决算管理、财务管理、政府采购等系统未能有效衔接。资产月报年报与会计、决算报表有些数据不匹配,如2019年资产年报中的“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与部门决算报表此科目的统计数据出入较大。

(三)制度执行不够到位。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政府会计制度》及相关资产管理办法,加强了业务培训,但实际执行仍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资产未按规定估值入账。一些单位因机构撤并、拆迁以及资产的调入、划拨、捐赠等,未按规定及时估值入账,致使相关资产原值不清,甚至无原值,难以统一核算和监督。审计报告显示,由于历史原因,有81宗资产移交给市资产运营中心时无原值,占经营性资产总宗数的31.52%二是定期清产核资制度流于形式。有的单位未严格落实资产清查制度,清产核资不彻底,资产挂账事项未得到及时处理,如市本级截止2019年末应收账款净额、预付账款达10.36亿元,占市本级流动资产的31.5%三是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管理不到位。部分政府储备物资和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管理主体不清晰,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等相关准则于2017年、2018年执行,但从调研情况看,相关会计准则、制度未能有效执行。如截止2019年末的资产年报,市本级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质、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资产仅反映原值8.32亿元。

(四)资产使用效率有待提高。一是资产配置不够合理。部门单位之间国有资产配置不均衡:有的部门单位办公用房占比高,实际使用率低,而有的缺少办公场所或办公场所拥挤,影响工作开展,甚至需要另行租赁,如市铁办、市医保局的办公场所均通过租赁方式解决。二是货币资金沉淀较大。2019年末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流动资产中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合计22.13亿元,占流动资产比重达67.20%,货币资金占比较高,盘活存量资金空间较大。

三、今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调研组建议:

(一)强化国有资产管理意识。国有资产是全体人民共同的宝贵财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保障。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工作,切实履行好资产管理职责,增强管好国有资产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强化财政部门综合管理职能和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能,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主体责任,把资产管理放在与资金管理同等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

(二)夯实国有资产管理基础。一是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8108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要明确岗位职责、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流程;要严格落实定期清产核资制度,及时处理资产挂账事项;要严格执行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履行好报批程序,及时处置长期积压的待报废资产;要建立和落实资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二是完善资产财务核算。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会计准则和财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做到好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各类资产的管理,按照“谁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由谁入账”的要求,将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等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准确完整登记资产卡片信息,对接受捐赠或划拨的固定资产,也应及时登记相关信息;处置完毕的资产,要及时进行账务核销;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益上缴国库;要加强对流动资产、在建工程管理,清理货币资金占比过高的问题,确保“在建工程”项目竣工后及时转为固定资产。三是推进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进一步优化管理流程,提升资产数据质量,为实现资产动态监管提供保障。加强信息共享,积极探索推进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与预算管理、财务核算、部门决算等系统的有效衔接,逐步实现不同系统之间国有资产管理数据相互核验、互通互享,落实资产管理的公开工作。

(三)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一是规范资产权属管理。及时办理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权属证书,资产变动应及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避免权属不清和产权纠纷。要督促市城发集团在年内完成白沙、海西982套公租房的产权登记工作。要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对摸底清查发现的土地、房产、市政基础设施等资产涉及产权纠纷或权属不清、权证不全等问题,要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妥善解决的原则深入调研分析,协调税务、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办法,厘清产权关系,完善资产基础资料。二是加强清产核资摸清家底。要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尤其是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开展专项清产核资工作,彻底摸清家底,做到实物清楚、数据准确、账实相符,在此基础上对产权进行确认登记。对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等问题,要组织全面整改;对无账面价值、账外登记等问题资产要逐项清查核实,分析原因,划清责任,归类处理。

(四)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一是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资产配置和处置制度。建立资产配置与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单位职能和实际需要紧密结合的制度体系,完善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机制,从源头上管控资产配置中的不合理现象。完善已有资产管理制度中不适应条款,进一步精简资产处置程序,适当扩大有条件的学校和医院等单位的资产处置管理权限。二是完善资产调剂制度。要强化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的统筹管理,建立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资产共享共用的调剂机制,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整合。三要健全资产管理监督和激励机制。财政部门要会同审计等部门,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力度。开展资产管理的专项监督检查,以监督促规范。要建立资产管理评价指标体系,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建立考核评价和激励问责相结合的约束机制,提高国有资产管理的积极性,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队伍建设。一是加强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财政部门要完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专门机构和工作职责,选强配齐专职工作人员。各部门单位要确定专人从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以保证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专业性、连续性。二是提升资产管理人员综合业务素质。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通过政策宣传、组织培训等多种方式,不断提升部门单位资产管理人员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以适应新时期对改进和加强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工作的新要求。积极探索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引入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参与管理,提升管理效率。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研究落实情况报告

 

(20201028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三明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王小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将我市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收到《三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我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情况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明常综〔201919号)后,市政府高度重视,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分别作出指示和批示,提出明确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落实审议意见,按照“生态三明、绿色三明”发展思路,坚持“数量和质量并举、效益和安全并重”的导向,全力推进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强化责任落实,着力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2020年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列入市对县和市级职能部门的绩效考评内容。今年,我市作为全省唯一一个设区市,被省农业农村厅推荐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创建单位,宁化、永安、三元等6个县(市、区)被确认为第三批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试点单位。

(二)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今年再次调整充实了以市长为组长的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压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五主”责任体系,研究制定《三明市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将监管责任落实到部门、具体到人员,强化全程监管,形成监管合力。在全省率先开展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工作,建成市县乡村四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管理体系,建立网格化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和激励办法,2019年县(市、区)投入200多万元用于保障一级网格人员待遇,在2020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工作研讨会上,我市作了经验交流发言。

    (三)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科普基地、协作媒体、专题活动聚合作用,结合“中国农民丰收节”“三下乡”“食品安全宣传周”“质量月”等活动集中展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成效,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普知识,增强安全消费意识。大力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采取签订生产主体质量安全生产责任状、主体责任清单和承诺书等多种形式,全面落实生产主体主体责任。2019年以来,全市共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活动200多场次,发放宣传材料10万余份,培训生产经营主体5000余家次,处理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事件22件,及时回应“e三明”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14起。根据第三方测评公司测评结果显示,2019年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群众满意度为86.9%,较2018年提升了3个百分点。在今年举办的首届“乐购三明”直播节上,择优选择一批具有地方特色或代表性且具有“一品一码”标识的可追溯食用农产品销售,有效提升我市“一品一码”可追溯食用农产品知名度。

二、强化源头管控,着力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

(一)推进农业绿色化生产。强化产地环境监测,2018年以来,全市共建立884个农产品产地长期定位监测点,2020年全市共完成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6.81万亩,截止目前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100%推进废弃物利用,扎实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持续开展秸秆、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试点,2019年全市粪污综合利用率达94.4%,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全市农膜回收率82.52%;在宁化、大田和建宁等3个省级农业可持续发展示范县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与处置工作试点,通过开展有偿回收,安全处置示范做到应收尽收,2019年以来,3个试点县共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98整治效果明显。

二)推进农业品牌化发展。2019年以来,全市新增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产品91个,已累计认证465个,三元西际蜜桔、明溪黄桃、小陶明椒荣获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银朵银耳、江山美人茶荣获2019年度福建名牌农产品称号。大力推进森林食品加工企业QS认证,目前,永安鑫龙食品、宏安经济发展公司和三明农旺食品公司通过“SC”质量认证。积极开展森林认证,在永安上坪乡建立约14万亩的毛竹林森林经营认证(竹林FSC)示范基地,统筹兼顾经济、生态、社会效益。

(三)强化投入品安全监管。在生产经营环节通过开展专项检查,2019年以来全市复混肥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生产企业在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全部合格。督促经营主体落实农业投入品经营台账制度、实名购买制度,实行追溯管理。截至目前,全市共有922家农业投入品经营单位纳入农资监管平台。集中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重点围绕禁限用农(兽)药销售,生产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关键环节,加大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查力度。去年以来,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9696人(次),检查各类农资经营门店5447家次,生产经营主体433家次,发出书面责令整改书55份,共完成农(兽)药、肥(饲)料等样品抽检383批次,合格率为98%,查办农业投入品案件43起,罚没款合计27万余元。在使用环节,深入实施农业投入品减量增效行动,扎实推进绿色防控,2019年全市农药、化肥使用量分别同比减少3%2.6%。积极推行农(兽)药安全使用间隔期和休药期规定,严厉打击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非法行为,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工作,2019年以来,全市共开展部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1077批次,总体合格率达99.4%;开展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791批次,合格率98.8%;推动县级共完成定量检测1831批次,合格率99.5%

三、强化监测预警,着力排查消除风险隐患

强化源头快检预警。加大县乡产地快检力度,对纳入追溯平台生产主体快检实现全覆盖,加大禽肉禽蛋兽残快检力度,并要求对禽肉禽蛋兽残快检数量占全县快检总数5%以上。2019年以来,县乡完成农兽药残留快检15.14万批次,合格率99.4%;“瘦肉精”快检4.6万批次,合格率100%。加大水产品抽检力度,抽检任务从2019550个提高到2020660个,并将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基本做到对全市水产品生产主体全覆盖,去年以来,全市共完成水产品药残快速检测任务872个,全部合格。

(二)加强薄弱环节抽检。加强产地运输车、暂养池、屠宰场等“三前”产地抽样工作和探索开展散户风险监测工作,2019年开始扩大抽检范围,加抽产地运输车抽样环节,共从产地运输车、暂养池、屠宰场等“三前”产地环节抽取101个样品,合格率100%。同时在每个季度省级监督抽检中加抽10个散户作为风险监测对象,共抽取散户样品100余批次。加强收购环节粮食质量安全监测,2019年,共抽查全市粮食收购点30个,抽取收购环节稻谷样品43批次,抽检结果良好。

(三)紧盯重点环节监测。加强监督抽检,以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为重点区域,以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超市、学校幼儿园食堂为重点场所,加大对规模、地方特色食用农产品,以及出现过检验不合格品种如无根豆芽、韭菜、香蕉、鸡蛋等食用农产品的抽检力度。2020年全市市场环节安排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任务2570批次,截止目前已完成抽检1620批次,不合格15批次,对不合格产品及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强化专项抽检,去年以来,市场监管部门以“菜篮子”、“米袋子”等重点品种开展专项监督抽检25批次,其中对淘宝、天猫、京东等的电商平台组织网络抽样12批次,1批次省外奶制品抽检不合格,按规定通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网络经营者注册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风险监测,开展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2019年共开展稻谷风险监测252个;开展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完成专项监测224份。

四、强化监管执法,着力守住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

(一)完善出入管理机制。在产地准出方面,全市粮食购销、储备企业100%纳入福建省原粮追溯系统,实现市县两级地方储备原粮赋码全覆盖;全市共有2746家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纳入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监管平台,打印福建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追溯凭证12万余批次,探索开展散户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模式,推动散户开具合格证,目前全市建档散户1035户,已开具合格证的散户745户,开具合格证4298张,农产品重量达294吨。在市场准入方面,目前全市共有2195家食用农产品经营主体纳入食用农产品“一品一码”追溯系统,基本覆盖了全市食用农产品批发环节、超市、大型餐饮单位、学校食堂等较大规模食用农产品经营主体。同时大力推进追溯信息应用,督促大型超市公示食用农产品追溯码,方便消费者通过手机扫码,查询产品追溯及质量信息,实现消费者明白放心消费。今年,我市在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开展“一证通”试点工作,以泰宁、沙县两地为试点,进一步完善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

(二)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实施“利剑”行动,突出“三前”环节,持续开展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瘦肉精”、生猪屠宰等专项整治行动,深入推进蔬菜、畜禽、禽蛋中使用禁用、停用药物及生猪私屠滥宰、注水注药等问题治理。全面落实“检打联动”“督查督办”机制,改进绩效考核方式,将发现问题和查办案件数量作为评判各县工作的主要依据并纳入食品安全考核评议、质量工作考核、延伸绩效考核。2019年以来,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3.26万人次,检查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1.59万家次,查办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273起。

(三)加强行刑衔接。市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及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去年以来有关部门共向公安机关移送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12起,捣毁私屠滥宰窝点10个,其中提供假农药大要案线索1条,侦办假农药生产经营大要案3起,成功捣毁假农药生产窝点两个、非法经营窝点3个,目前已有2起案件进入批捕阶段。

五、强化服务督导,着力保障疫情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

(一)加强宣传指导。通过网站、微信、电视等形式,向农产品生产主体推送《致全市农产品生产主体的倡议书》,普及疫情防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知识。指导复工农(林)业企业建立疫情防控机制,及时做好厂区消毒、员工登记跟踪等工作,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安全规范用药,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保证农产品安全供给。

(二)加强日常监管。充分应用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监管平台,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线上巡查。疫情期间,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线上巡查11万余人次,线上巡查生产主体11万家次,处置问题984个;开展蔬菜、水果、食用菌、禽肉、禽蛋农兽药残留快检5.4万批次,合格率99.5%;“瘦肉精”快检1.6万批次,合格率100%;水产品药残快速检测377个,合格率100%。突出网络监管,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落实电子商务平台责任专项行动,指导电子商务平台严格落实平台主体责任,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对销售不符合规定的食用农产品等问题,依法采取行政指导、责令整改、立案查处或移送转办等措施进行处理。疫情期间,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1.2万余人次,检查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6458查办农产品质量安全79,罚没金额116万元。

(三)开展专项监测。持续抓好非洲猪瘟防控,已累计监测非洲猪瘟70835份,未发现生猪不明原因死亡及非洲猪瘟可疑情况。开展疫情防控肉类专项检查,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67044人次,检查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超等各类市场20522个次,检查猪肉及其制品经营户15135户次,检查牛、羊肉及家禽(肉)经营户2960户次,检查贮存肉品冷冻库1296个次,查扣问题肉品29.9公斤,责令整改11户次。开展水产品专项检查,排查各类冷库371个,检查进口产品检验检疫证明文件,组织疫情防控专项监督抽检25批次。开展检测核酸食用农产品样品8111份,检测水产品和肉类摊点从业人员2432份,检测环境样品5679份,核酸检测结果全部为阴性。组织开展厄瓜多尔进口冻南美白虾排查,对辖区农贸市场,商超、冻库、餐饮服务单位等重点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通报问题白虾6公斤,按照防控要求进行处理,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严格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以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为契机,坚持更严高的标准、更有效的监管、更有力的打击,持续推进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

(一)进一步健全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网格化监管工作制度,健全网格化管理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和激励办法,探索建立信息化网格管理的示范样板,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应用模式。

(二)进一步创新监管模式。加快推广“合格证+追溯码”监管模式,探索建立“物联网+”监管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运用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实现远程可视化监管,提高监管效能。

(三)进一步推动标准化生产。持续开展优质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基地创建,推动规模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按标生产,有效增加绿色优质安全农产品供给,促进农业提质增效、稳产保供。

以上报告,请审议。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

跟踪检查的报告

 

(20201028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委主任   张运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91029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执法检查组组长张知通所作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并以联组会议的形式开展了专题询问和审议,形成审议意见送交市政府研究处理。为进一步促进审议意见的落实,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监督工作计划,97日—9日,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了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知通为组长、部分常委会委员和市人大代表为成员的跟踪检查组,听取了市政府及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8个部门的专项汇报,深入永安市巴溪市场、昌民禽业、西洋太秋甜柿种植基地,宁化县永辉超市、绿丰农资、台鑫禽业等地进行察看,通过查看监管平台、现场提问、翻阅原始记录、个别访谈、听取汇报等方式详细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现将跟踪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议意见落实的基本情况

从跟踪检查情况看,自去年10月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以来,市政府认真研究处理审议意见中提出的问题,组织市直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整改方案、部署落实整改措施,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主要表现在:

(一)全社会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不断增强。一是着力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市。今年8月,我市作为全省唯一一个设区市,被省农业农村厅推荐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创建单位。全市不断加强创建宣传,持续增强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品牌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二是加强生产经营主体宣传培训。相关部门广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现场培训、科技下乡等方式积极推广绿色化、标准化生产技术。三是提升群众安全消费意识。各地借助融媒体、电视、微信、短信平台等宣传媒体,大力向群众科普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提高群众安全消费意识。

(二)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一是从严落实监管责任。一年来,市政府研究制定《三明市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方案》,调整充实了以市长为组长的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压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五主”(党政主抓、部门主管、企业主体、主官主责、人人主人)责任体系。在全省率先开展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工作,建成市县乡村四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管理体系二是完善监管工作机制。我市制定出台《2020年三明市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粮食等部门及各县(市、区)农产品抽检任务。同时强化督导考评,把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农产品抽检工作及配合抽样等情况纳入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内容,建立工作通报机制。三是狠抓源头管控。农业农村部门持续推进全市884个农产品产地长期定位监测点例行监测,掌握全市产地环境状况及变化趋势。进一步强化投入品安全监管,督促经营主体落实农业投入品经营台账制度、实名购买制度,强化追溯管理。截止目前,全市共完成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6.81万亩,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100%以上。922家农业投入品经营单位纳入农资监管平台。

(三)检测力度有所加大。一是增加快检任务。各地加大县乡产地快检力度,对纳入追溯平台生产主体快检实现全覆盖,并按要求上传完整规范的快检信息。2020年全市共布置快检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禽肉、禽蛋等样品8.2万个以上。水产品抽检任务由2019550个提高到2020660个。二是加强薄弱环节抽检。各地加强产地运输车、暂养池、屠宰场等产地抽样工作。将没有监测过的生产主体和合格率相对较低的地区、品种作为重点监测对象,加大抽检力度。探索开展散户风险监测工作,在每个季度省级监督抽检中加抽10个散户作为风险监测对象。加强收购环节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三是规范检测工作。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全市农贸市场、超市销售的农产品检测工作进行集中整治。2019年以来,指导规范集中交易市场65家,建立规范检测制度17家,新建6个批发市场检测室。

(四)综合行政执法水平持续提升。一是推动食用农产品“一品一码”追溯工作。全市共有2746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纳入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监管平台,2195家食用农产品经营主体纳入食用农产品“一品一码”追溯系统,基本覆盖全市食用农产品生产和经营主体,实现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二是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全面落实“检打联动”“督查督办”机制,严厉查处不合格农产品案件。2019年以来,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3.26万人次,检查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1.59万家,查办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273起。三是加强行刑衔接。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及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去年以来有关部门共向公安机关移送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12起。

二、需要继续重视解决的几个问题

在看到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取得较好成效的同时,对照审议意见、人民的期盼和中央、省、市的要求,本次跟踪检查也发现了一些需要继续重视解决的问题。

(一)农业投入品使用管控存在薄弱环节。农产品生产者不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情况依然普遍存在。过去一年来全市农药使用量仍高达4850吨,产生近400吨有毒农药包装废弃物难以得到有效处理;竹农在经营竹山过程中,依然大量使用草甘膦等除草剂,食用笋竹存在较大农残超标风险,这些与我市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的目标存在一定差距。

(二)重点流通销售环节检测不到位。一年来,市场监管部门对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重点流通销售环节抽检力度虽然有所增加,但与全市农产品流通销售数量相比,抽检比例依然过低。如全市12个县(市区)水产品抽检任务由2019550个提高到2020660个,平均每个县每月抽检任务不到5个,数量过少。部分商超、批发市场开展自检的积极性不高,频次过低,覆盖面过窄,流于形式。

(三)监测体系建设不完善。目前全市共有11个农产品检测机构,仅市本级农产品检测机构通过“双认证”,永安市预计年底前完成农产品检测机构“双认证”考评。其余9个县级农产品检测机构除了设备配齐外,都因专业人员不足等问题而未获得相应的检测资质,无法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农产品检测报告。

(四)应对新情况新问题挑战能力不足。当前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参与市场的方式不断增加,带来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监管部门难以做到及时监管。如农业投入品、农产品的流通交易平台正由传统的农资店、农贸市场等逐步向电商网络直播销售平台转变。但对照《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因此不少农产品在没有通过监管部门检验检疫的情况下流入市场,质量安全得不到保障,存在安全隐患。

三、几点建议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再上新台阶,针对本次跟踪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管控农业投入品使用,高质量推动我市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一是大力倡导绿色生态种植。各地要以我市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县)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巩固实施农药化肥减量增效行动成果,扎实推进绿色防控。建议市政府借鉴我省在全国率先倡导茶园不使用化学农药的经验做法,在全国也率先倡导食用笋竹林不使用草甘膦等化学农药,防止林地面源污染,持续提高我市竹笋等大宗农产品质量安全及其品牌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二是强化绿色农业前沿科技支撑。要依托我市科研院所和现代产业技术体系专家团队力量,重点支持研究替代化学农药使用的绿色生态方案,加强绿色有机农业技术研发和应用,大力推广绿色安全生产技术和模式。三是加快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要认真落实农业农村部和生态环境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积极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及处理工作。鼓励各地探索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机制,总结回收处置经验,逐步推广全市。

(二)进一步强化重点流通环节监测,确保市民菜篮子安全。一是努力提升执法水平。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要综合运用监督抽查、明查暗访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力度。通过检打联动、行刑衔接、联合惩戒等方式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针对重点环节、重要节点、主要农产品加大频次,增加检测项目,实施精准打击。二是鼓励购买社会服务。针对部门行政执法队伍力量不足,商超、批发市场等经营主体自检积极性不高的问题,建议相关部门通过向社会第三方购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服务的方式,进一步加强对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等农产品重点流通环节的监测力度。可以采取相关措施激励社会机构多发现问题,早发现问题。三是扎实推进智慧监管。要谋划建设智慧农安平台,运用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监管方式创新,将前端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购买、生产过程用药、上市农产品药物残留监测等数据关联匹配,实现全程质量安全控制,推动传统“人盯人”监管向线上智慧监管转变。

(三)进一步整合优化检测资源,完善监管体系建设。一是加强公共检测能力建设。针对农业检测中心资质认定条件不足的问题,各地应尽早谋划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检验检测资源的整合,建立食品、饮用水、农产品、药品检测等综合性的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实现检测计划、检测经费、检测设备、检测人员的统一调配,集中条件申报实验室资质认证评审二是加大人才引进和培训力度。各部门在抓好现有人员岗位练兵,提升专业素质的基础上,大力引进一批高水平、专家型的检测人才,逐步建成结构合理、专业齐备、业务精通的检验检测技术人才梯队。三是有效利用各类专项资金。各地政府要积极谋划项目,争取更多的上级资金,集中添置高端检测设备,配齐检测中心各类要素保障,争取通过相应的检测资质认定,确保综合检测中心所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报告的专业性、权威性和法律效力。

(四)进一步加强农业投入品、农产品电商网络直播销售监管,积极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创新出台政策措施。我市要加快出台引导农业投入品、农产品电商网络直播销售行业规范化、法制化发展的相关政策与措施。探索建立平台负责制,对农业投入品、农产品电商网络直播销售平台实施实名制管理,建立电商网络直播销售农业投入品、农产品的可追溯系统。二是实施严格监督管理。加大电商网络直播销售的法治化监管力度,提高网络直播带货的违法成本,对于出现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销售行为,应依法从严查处。三是建立诚信评价机制。鼓励完善电商网络直播销售诚信评价机制,规范农业投入品、农产品电商网络直播销售行为,将粉丝评价、举报和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罚信息等纳入评价系统,依法取消违法情节、污点信息较多的主播销售资格。


 

附件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我市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情况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政府:

20191029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执法检查组组长张知通所作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并以联组会议的形式开展了专题询问和审议,现将审议意见综合如下: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近年来,全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多措并举,狠抓落实,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持稳中向好态势。但是对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和人民的期盼,仍存在一定差距。从执法检查的情况来看,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还不到位。部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责任落实不够,日常监管工作不规范。部分农产品生产主体在农业生产过程中,未能及时完整规范地将生产档案上传至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监管信息平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宣传普及不广,社会知晓度还不高。二是监管领域存在薄弱环节。市场监管部门对农村市场、网络销售农产品经营行为的监管不到位。农业农村部门对农产品生产企业抽检覆盖面不够广,水产品抽检太少。农户自产自销的产品存在监管真空状态。部分经营主体检测不到位,多数超市一品一码信息未及时更新,有的扫码后无内容,流于形式。重复检测,多头检测情况依然存在。三是部分生产流通环节存在安全隐患。尤溪、沙县、永安三地个别笋竹产地土壤存在重金属铅超标问题。部分农产品生产者不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今年第三次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表明,尤溪、永安个别企业经营的农产品存在农药残留超标问题。草甘膦等除草剂在竹山除草、森林抚育过程中大量使用。收储运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相对滞后,没有形成完整的收储运质量安全管理体制,监管力度不大。四是工作机制尚不健全。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管、粮食等部门协调配合不够、职能衔接不顺畅。各地严格执法意识不强,大多采取整改指导措施,实行处罚较少,整改指导和处罚措施没能有机结合,达不到法律预期的效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证据要求标准不同,不能有效对接。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

(一)政治站位上再提高,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统一思想认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关于食品安全提出的“四个最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委的决策部署上来,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揽,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增加优质绿色农产品供给为主攻方向,确保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吃得安心。严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对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的法定职责,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划,安排满足农产品质量安全需要的工作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严格落实法定农产品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高度重视,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作为新时代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推手,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提高宣传传播力、影响力和引导力。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宣传工作方案,保障人员和经费投入,突出正面宣传,展现工作成效,曝光典型案件,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二)严把生产安全关,做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基础性工作。把住生产环境安全关。要摸清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有针对性地治理污染农用地;严格管控重污染耕地用途,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进一步强化投入品监管。在生产环节,鼓励生产厂家进行生产技术、生产工艺创新,优化产品结构,创制符合农业高质量发展、绿色发展需求的新产品。在流通环节,督促经营者落实农业投入品经营台账制度,实行追溯管理。在监管环节,重点围绕禁限用农药和兽药销售和使用、生产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关键环节,加大监督抽查力度,依法从严从重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在使用环节,加强投入品科学使用的培训和指导,引导生产者安全合理使用投入品,督促生产者严格落实间隔期休药期规定。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化行动和兽用抗菌药治理行动。要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加强饲用抗生素替代品的研发和使用,积极推广统防统治、绿色防控、配方施肥和高效低毒农兽药使用等生态绿色栽培的新技术新方法,严禁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等农作物的生产。加强农膜污染治理,加快农膜回收体系建设,全面推广加厚地膜,实现用膜区地膜残留量接近零增长。

(三)持续强化检测预警,着力排查消除风险隐患。一是扩大检测范围。相关部门要扩大抽检范围,增强抽样的科学性和代表性,增加快检蔬菜、禽肉、水产品等样品和牲畜尿样“瘦肉精”快检的数量,增加监测内容,优化抽检类别、数量、频次,形成全市多层次、全覆盖的抽检格局。二是加强高风险领域监测。对监测中发现的高风险区域、多问题品种、重隐患主体,要实施“一品一策”,重点加强抽检和监督,着力消除风险隐患。三是督促落实自检制度。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要严格履行自检制度,增加自检批次数,扩大自检覆盖品种,增加检测项目,及时更新检测设备。有关部门要采取一定的鼓励措施,推动农产品生产主体开展自检。

(四)加强监督执法力度,守住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一是完善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农业农村、林业、粮食部门要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将日常巡查、执法监督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入市销售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和抽检监测,发现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及时通报农业农村、林业、粮食部门,确保发现不安全食用农产品可以追踪溯源。二是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案件线索移交制度,共同研判形势、商定对策措施、采取统一行动,共同推动各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措施落到实处。对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及时溯源、依法查处,根据溯源情况按职责分工及时通报和移交给相关监管部门,形成无缝对接和全程监管机制;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及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查处。三是加大处罚力度。要严格落实检打联动机制,加强执法部门联动执法。要从严从重处罚各类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让不法分子付出巨大的法律代价,依法查处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确保对不法分子形成震慑作用。

以上审议意见,请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省实施办法和《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研究处理,并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九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农业农村工委征求意见后,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

              20191031


 
 
 

 


三明市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报告

 

(20201028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代表三明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全市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我市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开展情况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党和国家事业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为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持续深化保护性办案、社会化帮教、修复性救助、多元化普法“四位一体”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模式,用心用情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司法保护。

(一)坚持特殊保护、优先保护,持续深化保护性办案

全面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依法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1.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持零容忍,依法从严惩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2019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24186人,提起公诉140275人。特别是对侵害未满14周岁未成年女性的性侵类犯罪,坚决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共审查起诉涉嫌强奸、猥亵儿童罪等78人。其中,三元区检察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李某强奸幼女案,被告人拒不认罪,前后历经五次庭审,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5年。

2.坚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以暴力型和侵财型犯罪为主,且多为无业、低学历的未成年人结伙作案。全市检察机关准确把握办案尺度,对涉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少捕慎诉、少监禁,2019年以来共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59111人,受理审查起诉95202人,其中不批准逮捕22人,不捕率19.8%;不起诉26人,不起诉率12.9%。坚持宽容不纵容,在依法从宽的同时,对未成年人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严惩,共批准逮捕85人,决定提起公诉141人。联合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公安局等14家单位印发《全市未成年人涉黑涉恶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依法办理未成年人涉黑恶犯罪案件,共批准逮捕涉黑恶犯罪的未成年人36人,起诉44人。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今年以来全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认罪认罚制度总体适用率达到94.7%,切实提升教育挽救效果。

3.全面落实办案特别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用专章11条规定了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别程序。全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特殊保护原则,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2019年以来,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224人次,安排合适成年人到场77人次,开展社会调查114人次,组织亲情会见60人次,聘请心理医生进行心理疏导26人次,适用附条件不起诉10人,对140名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依法进行封存。

(二)坚持跟踪保护、综合保护,持续推进社会化帮教

实行依法惩戒和精准帮教相结合,保护、教育、管束一体落实,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

1.积极推动观护帮教基地建设。全市检察机关主动联手社会各界创建不同类型的帮教基地,根据涉罪未成年人具体情况,将其纳入合适帮教基地开展针对性帮教。目前,全市已建成涵盖企业技能、社区公益、学校教育等满足涉罪未成年人发展需求的观护帮教基地50个,2019年以来帮教涉罪未成年人91人,其中71人经观护帮教后重新就业、重返校园或考上大学。大田县检察院依法对涉罪未成年人郑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在其就读中学建立帮教基地,与学校共同制定帮教方案,促使郑某某改过自新,参加2019年高考并被厦门某本科院校录取。该案被省检察院作为帮教典型案例,福建省电视台进行宣传报道。

2.积极开展跨区域协作帮教。针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为便于其接受帮教并预防再次犯罪,全市两级检察院加强跨区域协作,与异地检察机关、商会等共同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实时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监督,实现有效帮教。如沙县检察院与沙县小吃同业公会共建“启航观护基地”,充分发挥该公会遍布全国31个联络点的优势,协助落实涉罪未成年人异地帮教措施,并组织参加小吃从业技能培训,形成具有沙县特色的跨区域协作帮教模式。

3.积极引入青少年司法社工服务。市检察院联合团市委印发《关于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引入青少年司法社工的实施意见》,在司法诉讼过程中由青少年司法社工负责不捕观护帮教、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未成年被害人救助等工作,推动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和专业帮教有效衔接。近年来,全市青少年司法社工共介入涉罪未成年人帮扶22人次,担任合适成年人31人次,组织监护人参加“亲职教育”55场,开展社会调查、心理干预、行为矫治、技能培训52人次,促成刑事和解15件。

(三)坚持双向保护、全面保护,持续做好修复性救助

在办案中进一步加大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救助力度,切实保障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促进矛盾化解。

1.加强关爱救助工作。全市检察机关联合民政、扶贫办、妇联、医疗等部门,积极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国家司法救助、心理疏导、身体康复、生活安置等综合救助,帮助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渡过难关。2019年以来,共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27人次、心理干预32人次。永安市检察院在办理朱某某强奸案中,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心理疏导、社工帮扶等多种救助措施,被评为2019年度福建省检察机关“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认真落实最高检《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结合全市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支持脱贫攻坚活动,及时对未成年被害人特别是贫困当事人家庭开展国家司法救助19人,已发放救助金额29.5万余元。沙县、宁化县检察院在办案中分别对未成年被害人李某某、雷某某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并协调当地镇政府共同监管国家司法救助金使用情况,确保救助取得实效。20204月,宁化县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相关做法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五佳国家司法救助事例”。

2.加快“一站式”办案场所建设。按照最高检、省检察院部署,全市检察机关主动加强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力争今年我市实现集未成年被害人接受询问、身体检查、心理疏导等“一站式”办案场所全覆盖,切实提高一次询问的比例,避免和减少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二次伤害。目前,梅列、三元、大田等9个县、区已建成一站式救助中心并投入使用,永安、沙县、明溪等3地完成救助中心选址和方案设计。全市共有10名未成年被害人在救助中心接受询问,并提供法律援助、心理疏导、医疗救助各6人次。《检察日报》《福建日报》《中国妇女报》等新闻媒体,清朗天空、福建检察等网络媒体分别对我市检察机关“一站式”工作成效进行宣传报道。

(四)坚持预防保护、事先保护,持续开展多元化普法

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要求,深入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积极预防和减少涉及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

1.积极推动检校合作。全市检察机关坚持把进入校园普法作为经常性制度性的工作,近年来市检察院与市教育局、市司法局联合开展“法治进校园”巡讲活动,在全市组建12个巡讲团,组织法治巡讲537场,覆盖中小学、幼儿园374所,发放宣传册17.5万余册,受教育师生22.9万余人。深入推进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全市13名检察长带头兼任法治副校长,另有39名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并逐步推动全市两级检察院院领导、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人员兼任法治副校长全覆盖。注重把思想政治教育、法治教育、挽救工作延伸到学校、家庭,与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建立法治教育基地27个,组织学生参观7.9万余人次。

2.丰富普法宣传方式。综合运用新媒体开展法治宣传,提高法治宣讲覆盖面,拍摄法治教育微电影、微视频7,创作各类法治微文150余篇。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针对全市中小学“停学不停课”的情况,全市检察机关采取“互联网+普法”方式为居家隔离的学生讲解抗疫常识、电信诈骗防治、开展心理辅导。永安市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牵小手”志愿服务团队优势,推送优秀在线普法视频、法治情景剧、学生优秀作品展示。清流县检察院借助教育系统班班通平台,精心挑选检察机关“十大业务通俗演绎”等普法小视频,向全县22所中学1.8万余名学生开展云上普法。今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开设网络“云课堂”15场次,受教育学生8万余人次。同时,进一步延伸巡讲对象,组织教师、家长听取法治宣讲41场,受教育人数4000余人。

3.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积极扩大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知晓率、影响力,连续6年举办“同舟共济、检护明天”“防治校园欺凌、护航未成年人成长”等主题检察开放日活动,共邀请人大代表150余人、政协委员130余人、人民监督员50人、各单位代表300余人、学生代表1000余人走进检察机关,主动通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听取征集意见建议280余条。通过观看专题片、座谈交流、问卷调查、视察观护基地、开展警示教育、法制宣讲等形式,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五)坚持标本兼治、同向发力,持续助推社会治理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合作,结合办案推动解决未成年人案件背后的社会问题,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1.没完没了抓“一号检察建议”监督落实。201810月,最高检针对校园性侵犯罪问题向教育部发出“一号检察建议”。全市检察机关主动向党委、人大常委会和政法委报告,切实把“一号检察建议”监督落实作为重要任务和重点工作,加强与法院、公安、教育、妇联、团委等部门协作配合,督促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职。2019522日,市检察院与市教育局、三明二中举行法治副校长聘任仪式暨“携手关爱·共护明天”协作机制启动仪式,市检察院检察长受聘担任三明二中法治副校长,并会签《关于建立在校生司法保护协作机制的意见》,共同推动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措施落到实处。2019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联合教育部门、公安机关开展在职教职员工性侵犯罪记录查询工作,组织入职查询1995人,签订入职承诺书928人。明溪县检察院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受邀参加全国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座谈会并作交流发言。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针对校园安全监管、校园周边综合治理等问题发出检察建议18份,实地走访中小学校、幼儿园114所,查看教室、宿舍等学习、生活区,发现管理隐患问题32个,已推动整改23个。市检察院监督落实“一号检察建议”做法先后被省检察院、最高检转发。

2.开展“春蕾安全员”试点工作。20205月,省检察院确定市检察院作为全省2个设区市“春蕾安全员”试点单位。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留守儿童、困境儿童遭受侵害发现难、预防难问题,市检察院联合市妇联、民政局、关工委等单位会签《三明市加强“春蕾安全员”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在全市推广“春蕾安全员”机制,强化对留守儿童、困境儿童遭受犯罪侵害的预警和分级保护。市检察院、三元区检察院联合两级妇联开展“雏燕”关爱行动,促成“爱心妈妈”与15位困境、贫困留守儿童结对建卡帮扶。沙县检察院联合县妇联率先在夏茂、南阳组建“春蕾安全员”队伍,做好留守儿童校内校外保护衔接。明溪县检察院在沙溪乡设立“留守孩维权联络站”,开通心理咨询热线,先后帮扶留守及贫困青少年24人。20209月,省妇联调研组到我市开展“春蕾安全员”工作专题调研并给予肯定。

3.推动成立三明市未成年人保护联盟。市检察院积极争取市委政法委支持,联合市法院、公安局、教育局等14家单位制定《三明市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工作体系暂行办法》《三明市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方案》,牵头成立三明市未成年人保护联盟,并于20209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助推职能部门充分履职,促进形成全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合力。

(六)坚持目标引领、整体推进,持续加强队伍建设

巩固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成果,加快推进未成年人检察队伍专业化、规范化建设,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1.加强专业化办案团队建设。按照最高检、省检察院关于内设机构改革部署,市检察院及永安市、大田县检察院设置独立的未成年人检察机构,其他10个县、区检察院设立未成年人检察办案组或独任检察官,专业化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20209月,市检察院制定下发《关于加强我市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开展的通知》,明确专人办案、分类管理、系统轮案等要求,提升“捕(审查逮捕)、诉(审查起诉)、监(法律监督)、防(犯罪预防)、教(教育矫治)”一体化工作成效。同时,有序推进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统一集中办理工作,切实加大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力度。

2.进一步提升队伍素质能力。分层分类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全员业务培训,2019年以来组织或选派干警参加岗位练兵、集中培训、网络授课等200余人次。20209月,市检察院联合市总工会举办第三届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竞赛活动,对获得竞赛第一名的同志授予“三明市五一劳动奖章”,充分发挥先进典型、业务标兵的示范引领作用,激励干警锤炼过硬本领。坚持每月开展业务态势分析,每季度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实名通报存在的瑕疵和问题,严格把关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期限,倒逼办案责任落实。

3.打造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品牌。结合全市检察机关开展“一院一品、一部(处)一优”创建评选活动,着力打造宣传三明“红杜鹃”未检品牌。2019年以来,市检察院集中两级检察院资源和力量,挑选29名干警组建“红杜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团队,统筹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自护教育、关爱救助等工作。目前,“红杜鹃”团队已组织开展普法主题巡讲活动122场,为129所中小学、幼儿园、职校的5.7万余名师生和家长开设预防性侵害、校园欺凌、远离毒品等主题法治课。永安市检察院开设“菲姐云课堂”、明溪县检察院创建“侨守语待”品牌以及建宁县检察院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设立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区等创新举措,在全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形成良好的示范和带动效应。

二、我市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近年来,我市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虽取得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部门协作配合仍需加强。开展未成年人工作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但近年来检察机关与教育、司法、学校等部门联系紧密,与党群、社会组织的沟通较少,造成一些工作开展不够顺畅,创新社会治理工作亮点不多。

二是落实检察新理念还不到位。随着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人民群众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关注从“有没有”到“好不好”向“更加好”发展,提出许多新的更高要求。但一些干警执法办案观念更新不及时,贯彻落实检察新理念仍有差距,如对最高检、省检察院强调的“少捕慎诉”要求把握不够准确,推动落实的力度还不足。

三是队伍专业化水平有待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职能广泛,专业性要求较高,需要具备法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综合知识,目前我市未成年人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与工作要求还不相适应,队伍综合业务能力还需进一步提高。

三、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

全市检察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更新司法理念,准确把握未成年人司法规律,持续加强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建设,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更加深入开展,为保障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全面落实到位,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新的贡献。

一是立足案件办理,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厉打击危害校园安全、监护侵害、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犯罪,坚持依法从严提出量刑建议,积极建议适用从业禁止、禁止令。依法惩戒罪错未成年人,对于主观恶性大、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未成年人,依法惩处,管束到位,充分发挥刑罚的教育和警示功能;对于主观恶性不大、初犯偶犯的未成年人,依法从宽,实施精准帮教,促进顺利回归社会。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分流作用,

二是立足双向保护,加强被害人救助。持续推进“一站式”办案机制,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立案通报、提前介入、联合询问、综合救助机制,切实提高一次询问的比例,避免和减少二次伤害,并将未成年被害人救助评估纳入办案必经程序。加强对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等特殊被害人群体的关爱救助。主动协调职能部门,借助社会力量,提供身心康复、生活安置、复学就业、法律支持等多元综合救助,帮助被害人及其家庭摆脱困境。

三是立足法律监督,积极推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全面推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和入职查询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严格履行报告义务,建立教职员工等特殊岗位入职查询性侵害等违法犯罪信息制度,构筑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防火墙”。持续开展预防校园性侵专项行动,没完没了抓好“一号检察建议”监督落实,努力做成刚性、做到刚性。紧紧依靠党委政府,助推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职,把未成年人保护有关法律规定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

四是立足犯罪预防,深入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认真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深化检校合作、检社合作,制定普法活动周期表,扩大覆盖面,努力满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留守儿童、辍学闲散未成年人、中等职业院校学生等群体法治教育需求。加强法治教育课程研发工作,围绕校园欺凌、性侵害、毒品危害、网络犯罪、“校园贷”等热点问题,组织编写图文并茂的法治教育课程,创作、拍摄未成年人保护主题的微电影、微视频等作品。

五是加强品牌建设,增强示范、辐射和带动效应。继续培育未成年人检察优秀团队,发挥未成年人检察特色展示平台积极作用,强化示范、带动效应,缩小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地区间差异。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探索、创新和亮点建设,加强针对性指导,让各基层检察院有所侧重地开展特色工作,同时定期开展评估,适时进行总结、推广,形成具有三明特色的未成年人检察之路。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市人大常委会长期以来高度重视检察工作,今天又专门听取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的汇报,这是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有力支持。我们将认真落实常委会审议意见,把各项工作部署落实落细,在实践中加强探索创新,不断开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新局面。


 

 

 

 

 

 

关于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20201028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主任谢辉添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的安排,9月上旬,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万年的带领下,对我市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情况进行调研(以下简称未检工作)。调研组集中听取了市检察院关于未检工作情况汇报,与法院、公安、教育、司法、民政、妇联等单位进行座谈,并赴沙县、建宁两县,分别听取了两县检察机关的情况汇报,与相关部门座谈了解,实地察看了沙县小吃培训中心“启航”帮教基地、夏茂镇洋元村“春蕾安全员”联络点和建宁县职业中学、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区等,较深入全面地了解我市检察院未检工作开展情况。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及成效

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综合运用保护、打击、监督、教育和预防等手段,着力推动未成年人双向保护、综合保护、全面司法保护,积极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得到进一步严惩,社会化帮教和修复性救助工作不断推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性措施得到进一步落实。

(一)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更加规范合理。一是依法严惩侵害未成人犯罪。始终保持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压态势,建立提前介入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侦查工作机制,适时介入侵害未成年人重大疑难敏感刑事案件,从严从快从重打击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犯罪。2019年以来,共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07156人,提起公诉113211人。二是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在依法严惩未成年人犯罪同时,注重保护未成年受害人权益。探索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被害人“一站式”询问工作模式,避免造成被害人的“二次伤害”。大田县检察院联合公安等8家单位建立了全市首家未成年人被害人、证人“一站式”取证救助中心,实现对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救助的无缝对接。三是落实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制度。在审查批捕环节,认真审查公安机关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况,对未履行该项义务的,督促及时履行。在审查起诉环节,对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中心联系沟通,协调选派熟悉未成年人心理、富有爱心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四是落实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不能或不愿到场情况下,选用合适成年人参与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帮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行使诉讼权利,发挥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作用。

(二)未成年人保护检察责任落实更加全面有效。一是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犯罪情节较轻、初犯、偶犯、社会危险性不大、具有监管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坚持“少捕慎诉少监禁”的办案理念。对涉嫌严重犯罪、社会危害性大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坚持依法惩治,强化了警示教育。二是严格落实未成年人案件特别程序。落实社会调查、法律援助、限制适用逮捕强制措施、合适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程序规定,设立多功能未检办案工作专区,配置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办案设施,为未成年人提供特殊的司法保护程序和场所支持。2019年以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11人,依法封存110名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国家司法救助金29.5万余元。三是探索建立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基地。为进一步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引入社会力量,依托爱心企业、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社区建立了多种类型的观护帮教基地。目前全市共建立了44个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基地,将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和被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涉罪未成年人纳入基地帮教,最大限度地来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三)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社会治理协同推进更加紧密有序。一是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贯彻落实有序推进。全市两级检察机关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多措并举抓好“一号检察建议”的贯彻落实,推动从源头做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认真督促落实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与教育部门建立常态化机制,结合办案情况制发检察建议。沙县检察院主动参与校园周边环境整治,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二是“法治副校长”工作制度不断深化。持续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拓展法治宣传教育形式,增强法治宣传实效,全市13名检察长均受所在辖区的教育行政部门聘请,担任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加强与教育、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不定期开展联合检查行动,检教联合、检校联合工作机制不断加强。三是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社会化支持体系逐步构建。坚持“党委领导、检察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在社会调查、案件审理、法律援助、犯罪记录封存、心理咨询、帮教服务、社区矫正等方面同司法、公安、学校、社区以及社会组织、司法社工、心理专家建立长期协作配合机制,持续推动未成年人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今年7月,联合市委政法委等11家单位,成立未成年人保护联盟,初步形成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合力。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有待完善。一是普法宣传力度不够,覆盖面不广,宣传方式单一,面向家庭的法制宣传教育开展不够,尚未有效改变家庭教育不重法,家庭监管缺失造成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现状。二是涉罪未成年人帮教资源较分散,社会支持体系、帮教专业人员、专门设施和配套机制较为缺乏,对失学、辍学、留守儿童、服刑人员子女等特殊青少年群体的法治教育和服务管理措施还不到位。三是未成年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还难以有效落实。由于法律规定的局限性,目前检察机关实行轻罪记录封存制度条件尚不成熟,公安机关不能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因而也无法配合检察机关做好轻罪记录封存工作,以致该制度达不到应有的效果,不利于未成年人今后入学、就业等。

(二)未成年人保障工作有待提高。一是未成年人犯罪不捕率和不诉率较低。根据最高检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2014年至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人犯罪不捕率和不诉率为31.43%16.70%;而我市检察机关2019年以来,未成年人犯罪不捕率和不诉率为26.5%14.1%,比重相对较低二是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救助机制有待完善。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救助工作,总体上处于“各管一块”的状态,部门与部门之间缺少牵头抓总的机构和协商配合的机制,影响了社会调查、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社区矫正等司法保护救助政策的落实。三是政府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化支持体系方面的投入不足,部分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基层组织、学校、家庭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做得不够,未成年人心理疏导、帮教服务、行为矫正等社会化组织建设很少,难以满足未成年人检察和预防犯罪工作的需要。

    (三)队伍专业化建设有待加强。一是检察院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后,部分基层检察院仅有1名员额检察官专门办理未检案件,因人员少,参与未成年人矫治帮教的“社会一体化”工作做得不够。二是有些检察官缺乏教育学、心理学、犯罪学等相关知识背景,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干预、心理疏导的能力不足,现有专业素养未能完全适应新形势需要。三是未检队伍专业水平大多停留在刑事检察工作层面,对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行政执法、民事诉讼等方面的法律监督专业化水平仍需进一步提升。

    (四)“智慧未检”建设相对滞后。未成年人检察大数据建设与应用较为薄弱,对性侵害未成年人、校园欺凌、辍学未成年人犯罪、监护侵害和缺失、未成年人涉网等问题的分析研判智能化水平尚待提高。

三、意见建议

    (一)强化检察职能,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一是认真践行“少捕慎诉”司法理念,全面准确适用未成年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从宽与有效惩戒相结合,把教育、感化、挽救贯穿办案始终,最大限度地使涉罪未成年人认识罪错,顺利回归社会。二是全面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未成年人案件“一体化”办理模式和统一集中办理机制,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知情权、隐私权等权利。继续保持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重大、恶性、多发犯罪。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落实最高检《关于全面加强未成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多元化综合救助。三是持续监督“一号检察建议”全面贯彻落实,健全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和教育行业从业人员资格审查等制度,构筑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防火墙”。四是探索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散见于刑法、刑诉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诸多法律法规中,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问题,检察机关要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加强沟通协作,探索行之有效的办理未成人犯罪案件的操作办法,不断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

    (二)强化联动协作,构建社会化帮教预防体系。一是建立以党委领导,检察机关为主导,民政、教育、司法、团委等部门齐抓共管、多方参与的未成年人社会化保护格局。加强与其他司法机关、教育、民政、妇联、团委和社工组织等方面的联系与配合,充分发挥三明市未成年人保护联盟作用,定期研究未成年人工作中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未成人检察工作有关问题,形成推动未检工作的强大合力。二是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及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推动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通过申请青少年项目、整合部门资金等形式,向专业机构、社会组织购买社会调查、心理干预、犯罪预防、亲职教育等社会服务。三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留守儿童、辍学闲散未成年人、中等职业院校学生等群体的法治宣传教育。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在继续开展校园法治讲座、社区法治宣传等传统宣传方式的基础上,充分运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电视、网络、微电影等媒体平台开展宣传。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未检工作队伍素质能力。一是推进办案程序规范化、办案标准规范化,持续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业务由未成年人检察部门统一集中办理工作。二是加强“智慧未检”建设。完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动态管理系统,促使有关部门之间信息沟通、数据共享,实现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全面衔接。运用大数据和智能化成果,不断提升未检工作信息化水平。三是提高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人员专业化水平。选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知识,善于做思想工作的检察官从事未检工作。强化未检队伍业务技能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岗位练兵、业务培训和业务竞赛活动,着力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队伍素质能力。四是积极打造未检工作品牌,发挥“红杜鹃”品牌效应,推动“红杜鹃”进社区、进校园、进家庭,扩大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覆盖面,重点向乡村学校延伸。


 

 

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20201028日在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

王立文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345名。至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时,实有代表327名。

近来,有4名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调离本市,分别为梅列区选出的黄立臣、蔡振才,建宁县选出的林强,大田县选出的傅维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黄立臣、蔡振才、林强、傅维元的代表资格终止。

20201021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召开会议,认为可以报请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现在,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323名。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20201028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01029日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345名。至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时,实有代表327名。

近来,有4名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调离本市,分别为梅列区选出的黄立臣、蔡振才,建宁县选出的林强,大田县选出的傅维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黄立臣、蔡振才、林强、傅维元的代表资格终止。

现在,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323名。

特此公告。

 

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1029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召开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决定

 

20201029日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211月份在三明召开。会议的建议议程是:听取和审议三明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三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听取和审议三明市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审查、批准三明市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听取和审议三明市2020年预算执行情况及2021年预算草案的报告,审查、批准三明市2020年预算执行情况及2021年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三明市2021年市本级预算;听取和审议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三明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其它事项。

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授权主任会议作出决定。

 

 

 

 

关于三明市本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20109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会议安排,现将三明市本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市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

截至2019年底,市本级国有企业资产总额883.3亿元、同比增长22.06%,所有者权益410.21亿元、同比增长7.22%,营业收入86.1亿元、同比增长19.86%,利润总额5.8亿元、同比增长1.87%,上缴税费3.68亿元、同比增长33.33%

(二)市属国有企业经营情况

1.总体资产负债和资产负债率控制情况。截至2019年末,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为53.56%,低于全省平均水平7.44个百分点。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厅字〔201875号)和《福建省国资委、福建省工信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实施意见》(闽国资运营〔201981号)文件精神,市国资委结合市属国企整合重组工作,在充分调研基础上于201910月制定印发了《加强所出资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实施方案》。《方案》通过建立和完善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机制,把降杠杆减负债成效作为监管企业考核和评价的重要内容,强化监督管理,突出企业主体责任,促使高负债企业资产负债率回归合理水平。

2.国有资本投向、布局和风险控制情况。一是国有资本投向情况。整合重组后,市投资集团、城发集团、交发集团明确发展目标和战略定位,着力聚焦企业主责主业,不断增强发展动力和活力。市投资集团着力做好股权投资、投融资管理、产业培育和资产管理等四大主业;市城发集团突出城市建设、文化旅游康养等主业,推动福建一建集团充分利用企业品牌、特级资质以及福建龙头施工企业优势,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市交发集团做强客运、公路主业,拓展网络约车项目、公路沿线地产开发等新业态,力争打造成为全省道路运输产业骨干企业。2019年福建一建集团入选“福建企业100强”“福建服务业100强”。二是国有资本布局情况结合市属企业功能定位和特色优势,市投资集团重点布局金融服务、农林产业、信息产业、矿产资源、城市公用、股权投资六大业态;市城发集团开拓文旅康养、教育培训产业;市交发集团拓展高速公路养护及服务区(含加油站)经营管理业务;三明机场集团重点发展飞行培训和空中游览项目;福建一建集团着力多种经营同步发展,加快实施打造百亿龙头企业。三是风险防控情况。针对出资企业资产负债约束和资金存放管理工作,加强管控监督检查,落实责任追究,进一步强化市属企业债务风险监测及重大财务事项监管。市国资委制定出台《关于三明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补充通知》,明确对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法律追究、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后薪酬扣减标准。

3.国有资产监管情况。一是着力强化和规范监管工作。加强企业外聘法律顾问建设,积极推动政务公开和国资运营信息公开,监管企业资产交易全部实现公开挂牌交易,全面促进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决策,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明显增强。其中,市城发集团剩余90套安置房产公开拍卖溢价1874.1万元,溢价率24.72%,有效盘活企业存量资产。认真开展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清欠工作,截止2019年底,市国资委系统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已全部清偿完成。不断夯实国资监管基础工作,加强企业财务快报统计分析,对产权登记、转让、担保、投资、资产租赁承包管理、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备案等工作流程进行梳理和规范,加强企业贷款担保抵押、融资备案等重大财务事项审核备案,建立台账管理、事后跟踪和报告制度。二是着力推进国企全面从严治党落细落实。坚持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相统一,修订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制定了《关于加强三明市国资委所属企业党支部(党总支)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等,进一步压紧压实管党治党责任,强化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细化国企党委前置研究讨论事项清单,督查企业建立完善工作制度60余项,充分发挥国企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作用。通过开展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认真研究分析并解决存在的薄弱环节,切实提升国企党建工作水平。制定出台《三明市国资委监管的国家出资企业领导人员任用暂行办法》,以国企整合重组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国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截至目前,已选优配强三大集团公司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管理人员108人。

4.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情况。一是国有资产处置方面,2019年国有资产交易共3宗(不含资产转让),其中无偿划转2宗,原三明市鞋业总厂职工宿舍楼和市城发集团格氏栲苗木基地用地无偿划给三元区政府,不涉及交易金额;增资1宗,三明市海鑫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增资三明海鑫投资有限公司,增资金额8.38亿元。二是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分配方面。不断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全部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审范围,2019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数12147万元,其中利润收入11007万元、股息收入114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际支出总额12147万元,其中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及改革成本支出1000万元、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11147万元。

5.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根据《三明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规定》《三明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规定》《三明市国资委关于三明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补充通知》《三明市国资委关于下达三明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2019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和薪酬考核办法的通知》和专项审计结果,经核定,2019年市国资委出资企业(10户)正职负责人平均年薪总额为30.73万元(不含任期激励收入),其中超过30万元的有5家、占62.5%20-30万元的有4家、占31%18-20万元的有1家、占6.5%。若含任期激励收入,2019年度平均年薪总额为38.58万元。

(三)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进展情况

2019年,全面落实市委九届九次全会确定的国资国企改革重要部署,切实解决我市国有企业存在的资本布局结构不优、体制机制不活、质量效益不高、协调发展不足等矛盾和问题我市积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全力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整合重组工作。

1.着力做好重组方案制定。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属国有企业整合重组工作,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召集会议研究,认真摸排问题、理清思路。201971日,市委常委会研究部署市属国有企业整合重组工作;72日,市委市政府召开动员会,部署全市市属国有企业整合重组工作;75日,市委正式印发《三明市市属国有企业整合重组方案》(明委〔201928号),成立了由市委书记担任组长,市政府市长担任第一副组长,27个部门单位组成的整合重组工作领导小组,设置了组织人事、资产财务、监督检查三个工作组;市国资委和重点国企分别成立具体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和15个工作专班,市直部门、单位、企业形成共同合力,全力推进整合重组工作的组织实施。

2.全面推进市属国企整合重组。按照市委、市政府对国资国企的职能定位,对标学习龙岩、南平等地方国企重组整合及推动发展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将28户市属国有企业进行整合重组,注册组建市投资集团、城发集团、交发集团三大集团,于201988日正式挂牌运营。经过整合重组,新组建的市投资集团、城发集团、交发集团资产均超过200亿元,企业规模明显壮大,初步形成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完成市投资集团、城发集团、交发集团三大集团和12户二级集团和子公司组建及18家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划转工作。21家市直部门管理的企业在厘清企业财务、经营、人员状况的基础上,制定《市直部门管理企业的处置意见》。对正常生产经营企业,除了与本部门或单位公共事业协同发展或承担安全、物资储备等领域特殊任务的企业外,其他全部均划转由市国资委统一监管,实现了经营性国有企业资产统一监管。

3.稳步开展改革探索。稳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指导所属企业通过对外投资、股权收购等方式与民营资本、其他国有资本合作,至2019年底已设立混合所有制企业22家,其中2019年新设立混合所有制企业3户,整体混改面达到30.56%。实施“一企一策”,福建恒源供水股份有限公司以工业浑水系统资产对价置换闽光云商公司股权,实现与福建三钢集团共赢发展。积极推进公司制改制工作,指导三明机场总公司、三明市公交公司等10家企业完成公司制改制工作。

4.做好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改革。一是推进职能转变。认真落实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的实施意见,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全面清理并公布出资人权责清单,修订完善《三明市国资委权责清单》20项。强化市国资委机关内部制度建设,印发《关于委机关“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的实施意见》,修订《三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进一步完善22项行政管理制度并汇编成册。二是开展工资决定增长机制改革。为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规范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市政府于20199月印发《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市国资委出台《三明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对工资总额管理体制、管理程序、增减幅度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实现工资效益联动决定机制,初步建立企业收入分配调控管理机制,各集团按照管理权限进一步完善了工资管理办法。三是强化对县级国资监管工作的指导。市国资委印发《关于加强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召开全市县级国资监管工作座谈会,推动县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开展。

(四)存在问题

1.企业规模不大且竞争力有待增强。市属国有企业竞争力总体较弱,截至201912月,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总额883.3亿元、居全省第9位,国有净资产总额410.2亿元、居全省第7位,营业收入总额86.1亿元、居全省第7位,利润总额5.8亿元、居全省第7位,排名均较为靠后。新组建的三大集团资产规模虽然都超过200亿元,但与周边地区相比体量仍然较小,企业主体信用评级提升难度较大,缺乏在全省有影响力、在市内有较强带动力的大型龙头骨干企业。

2.国有企业生产经营人才比较缺乏。市属国有企业存在专业人才结构性短缺、高层管理人才缺乏、人才梯队建设不足等问题。2019年以来,我市已打通政企人才交流渠道,一批优秀的机关干部、“80后”干部,已充实到新组建市属国企领导干部队伍中,但进入角色、融入企业,提升管理能力、推动企业发展,还需要一段时间的适应期。同时,随着新业态产生,原有人才储备也不足以适应新的发展需求。

3.改制遗留问题比较突出。我市国企改革改制大部分发生在上世纪90年代末到2005年,根据当时情况,对离休人员仅预留了10年的生活及医疗费用补助(25万元/人),对退休人员的山区生活补贴、山区工龄津贴等相关补贴按6000/人预留,大部分改制企业都已超过10年时间,预留费用不足问题日益突显,造成近年来改制企业职工或遗属上访逐年增多,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风险。

4.县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从县级来看,出资人制度尚未落实,监管机构大多以“国资办”为主作为财政部门一个股室,大部分县(市、区)普遍存在“九龙治水”“政企不分”的现象,大多数县级国企仍是全民所有制,即使改制也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行政色彩浓厚,内部管理松散,市场化程度低。

(三)下步工作打算

1.促进三大集团做强做优做大。继续深化市投资集团、城发集团、交发集团三大集团内部融合整合,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通过股权合作、资产置换、无偿划转等方式,优化整合内部资源,强化集团的管控能力,加快发挥整合协同效应,提升国资国企的支撑、服务和引领能力。推动三年规划目标落细落实,督促企业抓好《2020-2022年三年发展规划》的贯彻落实,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全面落实到位,促进企业进一步做强做优做大,推动市属企业高质量发展。

2.持续强化企业制度建设。一是以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体系为目标,进一步落实落细《所出资企业组织机构和管理权责及薪酬管理方案》,开展向三钢对标学习活动,不断加强基础管理、优化管理流程、提升管理效率,对三大集团发展战略、考核考评、薪酬激励等进行优化落实,对财务内审、项目投资、党建廉政等管理制度进行健全完善。二是建立完善市属国有企业工资管理和工资决定增长机制,实行企业工资总额管理。三是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健全以合同管理为核心、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市场化用工制度。四是健全企业管理制度、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和完善内控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决策机制,实现集团公司整体的科学管理、风险防范和资产的保值增值。

3.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根据中央和省上出台的国有企业改革三年行动方案,结合市属企业《2020-2022年三年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三年行动落实方案。认真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和省国资委职能转变部署要求,改进监管方式,强化指导监督重点,在产权管理、财务监管、考核分配等方面开展专项监督指导,加大对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力度。同时,加强对企业投融资等重大事项监管,规范企业行为,有效防范风险,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开展企业落实重大事项的监督检查,规范企业完善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提高运营管理水平;落实企业领导人员责任追究机制,督促企业提高风险防控意识。

4.全面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做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把党的领导融入企业治理各环节,重点抓好市属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确保2020年内完成企业党委选举工作。加强干部梯队培养,注重年轻干部、女干部、党外干部培养选拔工作;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建设,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落实《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党支部工作条例》,一以贯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企,为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保驾护航。

二、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

截至2019年底,三明市纳入编报范围的单位2245户,资产总额405.51亿元,负债总额90.77亿元,净资产313.74亿元。其中:市本级资产总额77.94亿元,负债总额17.5亿元,净资产60.44亿元。

按单位性质分,行政单位共781户,资产总额138.07亿元、占34.05%;事业单位1464户,资产总额267.44亿元、占65.95%。按资产构成分,流动资产202.61亿元、占49.96%,固定资产净值129.76亿元、占32%,在建工程27.87亿元、占6.87%,无形资产4.65亿元、占1.15%,其他资产40.62亿元、占10.02%

(二)资产管理工作情况

1.理顺资产管理体制。理顺和巩固“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完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三个层次的监督管理体系。财政部门履行综合管理职能,主管部门承担本部门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组织管理职责,行政事业单位承担本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职责。

2.完善资产管理制度体系。根据我市实际,先后制定出台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统一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三明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三明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日常管理规定》《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从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收缴、清查核实、信息报告、监督检查等各个环节逐步建立完善相关的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各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度具体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

3.加强资产配置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以履行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为基础,依据我市资产配置标准,在编制年度预算前,制定下一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建立资产购置预算编审机制,将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纳入部门年度预算编制范围,从严审核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严格执行资产配置标准,有效约束和规范新增资产配置行为。拟配置资产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各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一并上报政府采购预算,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4.规范资产处置行为。严把资产处置关,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公开方式进行资产处置,规范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2019年市本级资产处置账面原值0.56亿元。为确保市级机构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办、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市级机构改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机构改革涉改单位资产处置采取简化程序、把握重点、防止流失等措施,切实做好市级机构改革涉及的资产清查、划转、接收等工作,确保资产随市级机构改革及时有序调整到位。对报废电器电子类资产,由市政府办出台《关于在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交由本市有处理资质的企业集中回收、无害化处理,促进资源循环利用。

5.加强资产收益管理。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办法对单位资产收益进行规范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出租收入及时按规定均上缴同级国库,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管理。2019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0.33亿元。

6.推进资产管理改革创新。积极探索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新路径,强化资产管理,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实现高效利用。一方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整合集中管理。为优化国有资产配置,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2009年资产营运中心成立后,将130多家市直行政事业单位66.7万平方米的房地产资产纳入统一管理、统一营运。经营性资产统一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有效提高了资产收益。2019纳入统一管理经营性资产年租金收入3174.96万元,比统一经营前2009年租金1152.19万元,增长176%。一方面,探索建立资产调剂机制。积极做好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集中管理,特别是做好市级部分涉改单位办公用房调整工作和今年临时过渡办公用房安排,同时对部分办公面积不足单位的办公用房进行了调剂,避免资产重复配置、闲置浪费。

7.夯实资产管理基础。认真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报及月报工作、抓好公共基础设施等其他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年报的编报工作。对涉改和撤销单位做好资产清查核实,同时,努力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和财务管理,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搭建网络化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实现资产管理业务的网络化、信息化。

(三)存在问题

1.资产管理主体责任意识不强。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管理的认识不到位,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存在重资金轻资产、重购置轻管理的现象,没有切实承担起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没有真正发挥单位在资产管理中的应有作用。存在个别单位家底不清,账实不符,资产管理不细不实的现象。部分单位内控制度有待进一步健全规范。

2.资产管理基础工作薄弱。一是资产核算不准确,部分单位账外资金入账不及时,对新建的办公楼、房屋建筑物完工后未及时办理竣工结算,使用多年仍未结转固定资产,长期挂账。二是基础管理工作薄弱,部分政府储备物资和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管理主体不清晰,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资产还未完全纳入会计核算和资产监管范围。三是单位资产管理机构不健全,大部分单位没有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人员多由后勤人员兼任,涉及资产管理方面的财务基础知识薄弱,业务不够熟练。

3.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滞后。目前使用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还无法满足资产管理的需要。资产管理系统软件运行不稳定,系统修改参数、打补丁的现象时常发生,容易导致错报漏报、数据出现偏差;部分单位内部资产管理系统与财政部门的资产管理系统无法兼容,市、县资产管理软件还不完全同步;资产管理系统与预算决算管理、财务管理、政府采购等系统有效衔接不够。

(四)下步工作打算

1.强化部门和单位资产管理责任。按照《预算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我市政府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督促各单位切实履行主体管理责任,把管资产与管资金放到同等位置,不断完善资产管理机构,配齐管理人员,加强信息化建设,切实提高资产管理水平,夯实政府资产管理基础。

2.狠抓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基础工作。一是严格执行各项资产管理制度,充实管理力量,强化资产使用人员的责任意识和管理意识,抓好制度执行,提高制度约束力,切实加强资产维护和使用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提升财务会计管理水平,促进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二是加快补足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短板,进一步明确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范围,摸清底数,探索资产价值计量方式和方法,科学分类核算。三是高质量推进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统一的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完整覆盖市县财政部门和各行政事业单位。研究和推进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财务系统、预算决算系统、非税收入系统等的对接,实现资源共享、数据相互核验。通过提升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夯实资产管理基础,规范资产管理流程,提高资产管理效率。

3.推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节约和高效使用。完善资产购置预算管理相关制度,适时修订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推动主管部门出台相关专业类设备购置费预算标准,降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成本。推进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结合,进一步完善资产购置预算编审方式,促进资产管理更好服务于部门预算管理。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调剂机制,推进资产共享共用,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均衡配置,切实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

4.进一步改进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工作。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作为管理新起点,提高站位,强化各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意识,落实责任,推进资产管理队伍建设。扎实做好年度行政事业性资产报告工作,提升对资产报告信息的分析运用能力,更加全面地反映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对社会各领域的支持保障情况和重大改革事项成果。同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监督协同配合,形成财政、审计、监察等监督合力,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三、市国有自然资源情况

(一)自然资源总量情况

1.土地资源情况。我市国土总面积229.65万公顷,其中:耕地面积19.65万公顷,占国土总面积的8.56%;园地面积6.87万公顷,占国土总面积的3%;林地面积182.88万公顷,占国土总面积的79.63%;草地面积3.4万公顷,占国土总面积的1.48%;城镇村及工矿用地面积5.4万公顷,占国土总面积的2.35%;交通运输用地面积2.85万公顷,占国土总面积的1.24%;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面积4.51万公顷,占国土总面积的1.96%;其它土地面积4.09万公顷,占国土总面积的1.78%

2.矿产资源情况。我市矿产资源较丰富,截至2018年底,已发现各类矿产79种,其中探明储量的矿产49种,主要有:煤、铁、铅锌、钨、稀土、石墨、萤石、石灰岩、重晶石、石英、高岭土等。全市现有探矿权130个,全市已开发利用的矿产43种,各类在册矿山361个,其中省发证108个、市发证83个、县发证170个。全市采矿许可证361本,按矿种分:煤矿29本,金属矿71本,非金属矿205本,建筑用砂石土52本,地热矿泉水4本;按行政区分:大田87本、永安72本、尤溪59本、将乐27本、清流26本、宁化23本、明溪25本、沙县8本、泰宁7本、建宁7本、三元12本、梅列8本。现有勘查许可证130本(不含铅锌项目),按行政区分:大田39本、永安13本、尤溪12本、将乐16本、清流10本、宁化16本、明溪5本、沙县2本、泰宁8本、建宁4本、三元5本、梅列1本。矿产资源主要分布如下:

煤矿主要分布于大田、永安、清流、将乐、三元等县(市、区),探明的资源储量51186.42万吨,2018年末保有资源储量为39722.75万吨(占全省38.96%)。铁矿主要分布于大田、永安等县(市),探明资源储量矿石量7528.85万吨,2018年末保有资源储量矿石量5898.21万吨(约占全省10%)。铅锌矿主要分布于尤溪县、大田县、将乐、清流等县,探明资源矿石量8344.67万吨、金属量250.35万吨,其中铅金属量87.27万吨(占全省40.9%),锌金属量达163.07万吨(占全省41.7%);2018年末保有储量铅矿石量2359万吨、金属量70.77万吨,锌矿石量4017.67万吨、金属量120.53万吨。钨矿主要分布于宁化、清流、将乐等县,其中宁化行洛坑钨矿是我省最大的矿床,在全国也占有重要地位。查明资源储量矿石量14081.32万吨,金属量32.50万吨;2018年末保有资源储量矿石量13815万吨,金属量27.63万吨(占全省98%)。稀土矿主要分布于宁化、清流、明溪、三元、永安、将乐、尤溪等县(市、区),探明资源储量(轻稀土氧化物)34.1万吨,远景资源量超过200万吨。石墨矿主要分布于永安、大田、明溪等县(市),探明石墨储量257.49万吨,2018年末保有资源储量矿石量221.93万吨(占全省40.9%),石墨矿资源以隐晶质石墨为主,晶质石墨仅永安岭头有零星发现。远景储量5000万吨。萤石矿主要分布于将乐、清流、明溪等县,探明资源储量矿石量2168.85万吨、氟化钙910.92万吨;2018年末保有资源储量矿石量1015.05万吨、氟化钙375.569万吨(约占全省16.5%),其中生产矿山保有资源储量矿石量746.409万吨、氟化钙313.49万吨。远景储量3000万吨。石灰岩矿主要分布于大田、永安、三元、明溪、将乐、宁化等县(市、区),探明资源储量126098.9万吨,其中水泥用灰岩资源储量115187.2万吨(占全省33.8%),熔剂用灰岩资源储量7949.256万吨,电石用灰岩资源储量2962.468万吨,2018年末保有的资源储量106689.2万吨。重晶石矿主要分布于永安市大湖镇李坊,在明溪胡坊镇亦有零星分布。探明的资源储量1336.40万吨,占全省的100%2018年末保有资源储量535.08万吨。石英矿主要分布于永安、沙县、大田等县(市),探明的资源储量1827.58万吨,2018年末保有资源储量1712.86万吨。高岭土矿主要分布于大田、泰宁、建宁、将乐等县,探明资源储量586.37万吨,2018年末保有资源储量505.98万吨。

(二)国土空间开发情况

近年来,我市按照“主轴集聚,两翼集中”的发展战略,推进三明市区、沙县、永安市同城化建设,构建市域发展主轴,引导西翼将乐、泰宁、建宁、宁化、清流、明溪和东翼尤溪、大田以县城和重点镇为核心集中发展,促进人口和各类发展要素集聚。实施”对接沿海、辐射内陆、联系南北”的区域协作战略,对接闽东北和闽西南,联通长三角和珠三角,打造三明市参与区域合作的主体空间。全市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从2014年的512.49平方公里增长到2018年的525.82平方公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578.18平方公里内。其中,三明市区按照“南北拓展新城,中部提升旧城”的发展思路,南部围绕以台江、东霞、富兴堡地块为核心区建设,并做好与永安的对接,实现一体化发展;北部重点围绕陈大镇、贵溪洋、洋溪等板块的开发建设,突破山地城市坡地开发利用的新方法和新模式,实现城市空间的新拓展,同时按照同城化战略,推进与沙县同城化发展;中部突出完善城市功能布局,推进宜居环境建设,创新旧城改造思路,做好“山、水、城”融合文章,提升城市品质,实现城市价值升级。市区建成区面积从2014年的36.84平方公里增长到2018年的39.58平方公里,城市规模逐步增加。

(三)生态修复推进情况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29号)、《福建省闽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实施方案》和《三明市闽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试点资金管理办法》(明山水办〔20183号)等文件要求,按照“五个优先”原则(前期准备充分、建设内容真实、易于年内实施、具有典型带动作用和对全市重点工作目标完成具有重要作用的项目优先),认真筛选项目,组织大田、将乐、泰宁、清流四个县开展废弃、关闭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共有20个矿区88处生态恢复治理,总投资预计约2.91亿元。

(四)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情况

1.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我市共划定永久基本农田234.82万亩,在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233.31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基础上,为厦门市异地承担保护任务1.5万亩。同时,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重大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研阶段,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2017年至20208月,我市兴国至泉州铁路宁化至泉州段(三明境)等7个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2636亩,平均耕地质量等别7.39等,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要求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共补划永久基本农田2670亩,平均耕地质量等别6.87等,调整补划后,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2.积极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落实补充耕地任务。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意见》,积极推进旧村复垦,鼓励乡镇政府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村村民生活质量的需求出发,在充分尊重民意的前提下,结合美丽乡村、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地灾威胁点搬迁等工程,对空心村、空心宅、危旧房以及历史遗留废弃工矿用地等其他农村低效利用建设用地进行拆除复垦,一方面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增加耕地面积,一方面拓展城镇建设用地空间,统筹城乡发展。2017年至20208月,全市新立项旧村复垦项目192个,规模13224亩,预计可新增耕地12810亩;编制完成11个历史遗留损毁采矿用地复垦项目实施方案,规模425亩,预计可新增耕地402亩;竣工验收项目300个,新增耕地14851亩。全市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各类土地整治项目共落实补充耕地3.13万亩,完成省政府下达2.16万亩的补充耕地任务。

3.发挥资源优势,推进补充耕地指标有偿流转。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在严格保护生态的前提下,鼓励耕地后备资源丰富的地区,有序推进土地整治增加耕地,充分利用补充耕地指标跨地区有偿调节机制,向外地市有偿调剂,促进山海协作。2017年至20208月,全市对外地市交易补充耕地指标1.55万亩,交易金额41.45亿元,交易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0.71万亩,交易金额27.43亿元,合计获取交易资金68.88亿元,为我市实施乡村振兴、脱贫攻坚战略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

(五)土地出让情况及有偿使用制度

1.土地出让情况。2017-20208月,我市共出让建设用地487宗、20435.79亩,土地成交价2179258.06万元。其中:经营性用地出让204宗、7053.99亩,地价成交额2062109.63万元;工业用地出让283宗、13381.8亩,地价成交额117148.43万元。

2.土地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一是建立和完善土地价格体系。按照两年一更新的要求,适时修订公布基准地价。新发布的基准地价体系,应包含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工业用地不同年期基准地价、工业用地年租标准。2020年全面启动城镇标定地价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农用地地价,开展农用地等别调查与监测,定期更新耕地等农用地等别数据库。二是扩大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应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使用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供气(燃气)、供热设施等项目,鼓励采用有偿方式使用土地。采用出让方式供地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项目用地,除另有约定外,已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支付了土地补偿费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社保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费用,应当抵作土地出让金(或应当退还建设单位)。三是完善建设用地供应方式。积极探索工业用地灵活供地政策,除出让方式供地外,还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以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地,有效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增强企业发展后劲。省级以上重点项目、列入省扶持的产业项目、以农林牧渔产品粗加工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价最低标准》的70%执行,或按不低于土地实际成本价执行。以租赁方式、弹性年限出让方式供地的,其租金、弹性年限条件下的土地出让金,同样按70%执行。商品住宅用地应当采取拍卖方式出让,鼓励工业用地、除商品住宅以外的其他经营性用地也采用拍卖方式出让,以拍卖方式出让的,对参与的竞买人数没有限定。

(六)存在问题

1.耕地保护压力大。由于乡村振兴、脱贫攻坚战略的实施,我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类建设占用土地的需求加大,同时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大力发展,生态保护红线及各类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范围内大量宜耕土地陆续还林还草,建设、农业、生态空间相互挤占,矛盾日益突出,守住耕地红线的压力逐年加大。

2低效用地问题仍然突出。目前,我市单位GDP耗地量大,土地利用总体效益较低;同时,产业用地布局不尽合理,高新技术产业、高端制造业占比小,园区用地效益差,地均税收远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七)下步工作打算

1.摸清土地资源状况,提供数据支撑。全力做好每年度变更调查及数据分析工作,确保相关自然资源利用现状数据真实、准确、可靠,为加强我市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体系建设奠定坚实基础,使国有资产更好服务发展、造福人民。

2.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落实“多规合一”。加快整合现有各类空间规划和管制要素,形成以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为控制线,自然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城镇空间为底盘的“三区三线”国土空间格局,并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为经济建设、农业建设、生态建设提供空间保障。

3.巩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充分运用卫星和信息化技术手段,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土地资源全天候遥感监测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对全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进行全面核实,对不符合要求的耕地或其他土地错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地块进行清理、补划,确保永久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

4.助推现代农业产业发展。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发展战略,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守牢耕地面积,建好现有耕地,推动土地流转,为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提供资源保障,吸引人和资本回到农村、落到田间,促进耕地实现主动、良性、循环保护。

5.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坚持以预防为主,强化日常监管,建立县、乡、村三级土地动态巡查网络,提高巡查工作的频度与力度,及时发现、制止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

6.拓宽思路,多渠道筹措治理资金。指导各地利用废弃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包及山水林田湖草优惠政策,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模式,鼓励企业、个人及社会各方面参与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整治,多渠道、多层次筹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

7.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改进开发区土地利用方式,加快产业调整引导企业入园。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全面提高土地利用率,严格执行《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3本)》控制标准;鼓励企业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无特殊原因的区外选址新建项目用地,原则上不予供地。鼓励园区建设标准厂房,并吸引入驻企业购买或租赁厂房。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决定任免的政府组成人员名单

 

                  20201029日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任命冯火珠为三明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免去张清水的三明市体育局局长职务。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的审判人员名单

 

20201029日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任命王茂华为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

任命郑中飞为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

免去傅树朝的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赵东闽的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免去邓水清的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的检察人员名单

 

20201029日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任命黄金丹为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

免去庄惠成的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组成人员请假人员名单

 

 

全程请假人员:邓玉飞、陈红兴、郭亚兴

第一次全体会议请假人员:龚祖清

第二次全体会议请假人员:肖长根、于卫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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