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欢迎访问三明市人大常委会网站!
(2022年3月8日)
一、审议三明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二、听取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1年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书面);
三、审议有关人事事项。
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
赖碧涛
(2022年3月8日)
同志们:
今天下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一次会议。在进行会议议程之前,我先就做好新一届常委会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坚持党的领导,在把牢政治方向上彰显高站位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提出“六个必须坚持”,第一条就是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保证党领导人民依法有效治理国家。本届常委会要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这一最高政治原则,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人大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要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揽人大工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重要指示,以及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来闽、来明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等,切实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要树牢党的意识,带头贯彻党的意图,担当尽责、作出表率,全面、准确、及时地把市委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坚持服从服务于市委中心工作,找准人大工作的着力点和切入点,推动市委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人大依法任免的有机统一,确保省委、市委推荐的人选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履行法定职责,在助力高质量发展上展现强担当
本届常委会就任于三明牢记重要嘱托、建设“一区六城”的重要时期。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我们要进一步增强担当尽责、依法履职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贯彻落实好市第十次党代会确定的任务要求,依法行使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充分发挥人大制度优势和职能作用,主动融入“三抓一促”、推进“四个再出发”、打好“八大攻坚战役”等中心工作,切实做到市委工作重心在哪里,人大工作就跟进到哪里,力量就汇聚到哪里,作用就发挥到哪里,为奋力谱写三明全方位高质量发展新篇章贡献人大力量。要扎实推进高质量立法,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科学谋划、统筹推进具有三明特色的立法项目,精心制定好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强化立法能力建设,加强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立法,努力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要增强监督刚性和实效,坚持正确依法有效监督,寓支持于监督之中,综合运用调研、执法检查、工作测评等多种监督方式,推动经济发展、重大改革、民生保障等工作取得实效。同时,不断改进监督方式,进一步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效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
三、恪守为民情怀,在服务代表群众上体现新作为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人大常委会由人大代表选举产生,做好常委会工作必须紧紧团结和依靠代表和人民群众。要尊重代表的主体地位,增强为代表服务的意识,完善和落实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制度,健全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等机制,组织好闭会期间代表活动,扩大代表对常委会立法、监督等工作的参与面;要持续提升“人大代表在身边”工作,丰富代表联系群众的内容和形式,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使代表作用得到更好、更充分地发挥;要加强代表学习培训,今年起分期分批安排新当选代表培训,切实提高代表履职的素质和能力;要进一步完善代表建议督办机制,建立代表建议答复承诺解决事项台账,不断提高代表建议办理实效;要强化代表履职管理监督,加强经费保障,推进代表履职档案规范化建设。我们在履职过程中要大力践行党的根本宗旨,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挥人大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优势,发展和完善全过程人民民主,通过调研座谈、论证咨询等方式广泛征求和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最大限度吸纳民意、汇聚民智,使人大各项工作建立在坚实的民意基础之上,使人大行使职权的过程真正成为体现人民意志、代表人民利益的过程。
四、对标“四个机关”,在加强自身建设上坚持严标准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个机关”的重要论述,从不同维度揭示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本质属性和职责使命。我们要主动对标“四个机关”的定位和要求,坚持以党的建设为引领,从党的百年奋斗历程中汲取智慧和力量,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努力建设让党中央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政治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工作机关、代表机关,着力打造政治坚定、服务人民、尊崇法治、发扬民主、勤勉尽责的人大工作队伍。要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熟悉掌握宪法、法律法规及人大制度理论,不断提升理论修养和议事决策水平,特别是新进的组成人员要通过深入学习,尽快适应需要、转变角色。要贯彻省委“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行动工作部署,树牢“人大也是一线”的意识,大力弘扬“冲冲冲”的工作作风,进一步提振干事创业、开拓进取的精气神,把干劲用在依法履职、服务发展上。要持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学习贯彻党章党规,做到廉洁用权、规范履职。要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行使职权,确保人大议事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同志们,做好本届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忠诚履职、务实为民,不断提升我市人大工作质量和水平,为新发展阶段新三明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关于《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的说明
(2022年3月8日在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主任 罗 玮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我就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作如下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规定,经主任会议研究,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9人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6人,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所提名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都是本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照上届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构成,所提名的人选中,有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有熟悉人大工作的人大常委会机关和党群单位的负责人,有妇女和民主党派成员。
根据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职责是审查补选的本届市人大代表和新选出的下一届市人大代表的资格是否有效。
名单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022年3月8日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主 任 委 员:赵 明
副主任委员: 蔡金明 罗 玮
委 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池芝发 张玉赋 陈红梅(女)
林 蔚 黄圣团 谢辉添
关于2021年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2年3月8日在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副主任 黄圣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备案审查制度是中国特色的宪法法律监督实施制度,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一年来,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以下简称备案审查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在市人大各专委、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分工配合下,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的部署要求,深入推进制度和能力建设,备案审查工作取得了新进展。现将2021年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
全年共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备规范性文件6件,收到政府报备的规范性文件39件、规章1件,市检察院报备的规范性文件2件,县级人大常委会报备的规范性文件1件,开展涉及行政处罚法、计划生育、野生动物保护等领域专项清理工作3项,向政府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1件。
(一)依法扩大备案审查范围
坚持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作为备案审查的重点,同时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要求,将监委、法院、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了备案审查范围。对于规范性文件新纳入备案审查的“一委两院”,注重加强工作指导,对其报备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进行研究并及时答复,指导报备机关准确、及时完成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
(二)坚持“有件必审、有错必纠”
对于市政府和市检察院报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要求做到逐件登记,做到有件必审,并分送市人大有关专委和常委会工作机构一起审查,较好地发挥了法工委和有关委室各自的专业优势,共同做好备案审查工作。对审查发现的不当问题,及时与制定机关联系,促成制定机关及时纠正,不断完善备案审查纠错机制,推进审查工作规范化、系统化、专业化,切实维护法制的统一。年内对1件市政府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发出整改通知书并提出修改意见,制定机关和起草单位均接受了相关审查意见,自行纠正存在问题。
(三)认真开展专项清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保证法制统一的重要举措。根据全国、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项清理工作的要求,先后对我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处罚法、计划生育、野生动物保护等领域的内容进行自查,并下发通知要求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工作。经自查,我市地方性法规及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没有需要修改、废止或者停止实施的情形。
(四)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建设
根据《条例》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处理、监督等保障制度,规范化开展备案审查的组织协调以及报送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接收、登记、分送和存档等日常工作,并与“一府一委两院”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工作协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部分规范性文件存在报备不及时、报备材料不齐备、不规范等情况,均及时与制定机关沟通提醒加以注意改正。
(五)加强业务培训和信息化建设
《条例》出台后,立即召开学习贯彻座谈会对《条例》进行解读,及时传达备案审查工作的新要求。组织常委会有关工作人员线上参加全国、省人大立法培训班备案审查课程培训,有力地提高了备案审查工作队伍的能力和水平。于9月组织赴尤溪、将乐、宁化、明溪等地对县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信息平台使用等进行指导,并纠正两件漏报情形,指导解决专业疑点、难点,推进全市备案审查工作的信息化运作。积极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信息平台运行使用试点完善的相关工作,为该平台运作完善提供充分协助,进一步完善了系统运作情况。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不够到位。有的报备单位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重视不够,相关工作人员对规范性文件的概念不清,致使一些应报备的规范性文件没有报备,造成规范性文件漏报;有的报备了一些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内部文件;有的县(市、区)备案审查系统政务外网平台至今仍未配备到位。
二是报备材料不够规范。有的报备单位报送的备案说明内容要素不完整,或者报送的规范性文件材料不齐备、不规范。有的报送单位没有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的法定要求报送备案,存在迟延报送备案的情况。
三是审查力量比较薄弱。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大部分职责落在监司工委,而监司工委基本上是单人委,在做好常委会监察司法工作后,很难有更多的精力研究备案审查工作,履职能力有待提升。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各委室中既懂法律又懂各类专业知识的人才相对较少,对涉及面广、量大、专业性强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不够专业,备案审查工作合力尚未形成。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制
加强与各报备机关有关部门沟通联系,特别是《条例》实施后,多加强与“一委两院”的沟通,提高报备单位的报备意识。主动通过政府、人大信息公开网等多种途径掌握报备机关发文情况,及时与报备机关核对,发现漏报,及时催报。同时指导各县(市、区)建设好、利用好备案审查信息平台,逐步建成市、县(市、区)二级全覆盖的备案审查信息系统,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备案审查的工作能力和水平,使备案审查制度得到贯彻落实。
(二)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工作能力水平
进一步加强工作指导,适时组织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一府一委两院”以及各县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备案审查工作的同志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培训,通过邀请省上专家授课、组织学习研究《备案审查案例选编》、演练备案审查信息平台使用、加强工作人员交流研讨等方式,强化备案审查队伍业务素质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努力使队伍素质与备案审查工作相适应。
(三)完善工作制度,全面提升工作实效
加大主动和专项审查力度,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不合法、明显不适当的情形,避免和减少对公共利益的潜在损害。改进审查方式方法,通过建立沟通协商机制、联合审查机制等方式,进一步提高审查的针对性、准确性、实效性。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部署,认真开展备案审查工作专项检查,总结取得的成效经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落实好“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
附件:三明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备案审查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备案审查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6件)
序号 |
文号 |
文件名称 |
1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二十二号 |
废止:《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福建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意见》 |
2 |
明常〔2021〕1号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若干问题的决定 |
3 |
明常综〔2021〕18号 |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印发《三明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通知 |
4 |
明常〔2021〕6号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问题的决定 |
5 |
明常〔2021〕8号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继续深化三明医改进一步提高医保基金使用健康效益的决定 |
6 |
明常〔2021〕7号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 |
二、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规章(1件)
序号 |
文号 |
文件名称 |
1 |
三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
《三明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
三、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39件)
序号 |
文号 |
文件名称 |
1 |
明政〔2021〕4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理方案的通知 |
2 |
明政文〔2021〕31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涉及餐厨垃圾管理领域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3 |
明政文〔2021〕53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推进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4 |
明政文〔2021〕85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专用审批事项的通知 |
5 |
明政文〔2021〕96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二十条措施的通知 |
6 |
明政文〔2021〕123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
7 |
明政文〔2021〕131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进一步完善市区城镇户籍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8 |
明政办〔2020〕66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 |
9 |
明政办〔2020〕67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
10 |
明政办〔2020〕68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三明市创新“三票制”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促进乡村振兴指导意见》有关内容的通知 |
11 |
明政办〔2020〕70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三明市区小学非“三统一”人员子女积分入学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12 |
明政办〔2021〕5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深化产教融合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
13 |
明政办〔2021〕7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荣誉市民在明享受优惠待遇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
14 |
明政办〔2021〕9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三明市城乡建设品质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 |
15 |
明政办〔2021〕10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三明市粮食生产意见的通知 |
16 |
明政办〔2021〕11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自然资源局等单位关于三明市2021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
17 |
明政办〔2021〕14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永久稻烟田建设工作的通知 |
18 |
明政办〔2021〕15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基金常态化监管体系的实施意见 |
19 |
明政办〔2021〕17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提升财政服务效能的九条措施的通知 |
20 |
明政办〔2021〕18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三明市水环境整治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 |
21 |
明政办〔2021〕23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创建第三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
22 |
明政办〔2021〕25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工作的通知 |
23 |
明政办〔2021〕26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24 |
明政办〔2021〕27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推动工业绿色低碳转型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
25 |
明政办〔2021〕31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
26 |
明政办〔2021〕32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缓解企业用工短缺十条措施的通知 |
27 |
明政办〔2021〕33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八条措施的通知 |
28 |
明政办〔2021〕35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三明市绿色企业及绿色项目评价认定办法的通知 |
29 |
明政办〔2021〕36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行县乡村“房长制”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确保安全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 |
30 |
明政办〔2021〕37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老龄事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十九条措施的通知 |
31 |
明政办〔2021〕38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促进职业教育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32 |
明政办〔2021〕39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政府招商顾问聘请管理办法的通知 |
33 |
明政办〔2021〕40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
34 |
明政办〔2021〕41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农商银行创建绿色银行实施方案的通知 |
35 |
明政办〔2021〕46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数字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
36 |
明政办〔2021〕47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37 |
明政办〔2021〕49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中国稻种基地”建设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
38 |
明政办〔2021〕52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
39 |
明政办〔2021〕53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沙县小吃产业发展高级顾问选聘办法的通知 |
四、市人民检察院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2件)
序号 |
文号 |
文件名称 |
1 |
明检一部〔2021〕2号 |
三明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刑事检察办案环节国家司法求助衔接工作规定》的通知 |
2 |
明检发〔2021〕1号 |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明市人民检察院、三明市公安局、三明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防范和查办虚假诉讼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五、县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1件)
序号 |
文号 |
文件名称 |
1 |
宁常〔2021〕6号 |
宁化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宁化县防空警报试鸣日的决定 |
三明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2022年3月8日三明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次主任会议通过)
项目名称
1. 三明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2. 三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3. 三明市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4. 三明市餐饮油烟污染防治条例
5. 三明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
6. 三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7. 三明市停车管理条例
8. 三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用农药规定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决定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名单
(2022年3月8日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任命杨永忠为三明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任命刘小彦为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任命涂林瑢为三明市教育局局长;
任命李荣安为三明市科学技术局局长;
任命郑文理为三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任命姚文辉为三明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局长;
任命柳建忠为三明市公安局局长;
任命邓秀广为三明市民政局局长;
任命刘叶爱为三明市司法局局长;
任命苏迎平为三明市财政局局长;
任命吴成城为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任命吴义丰为三明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任命王冬为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任命王争为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任命吴文明为三明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任命施明光为三明市水利局局长;
任命李光明为三明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任命陈聚宝为三明市商务局局长;
任命杨永生为三明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任命王盛雄为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任命冯明生为三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
任命马玉华为三明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任命卢维沙为三明市审计局局长;
任命吴擢祥为三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任命陈平为三明市林业局局长;
任命肖世宣为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任命廖卫国为三明市体育局局长;
任命郑建勋为三明市统计局局长;
任命曹祥勇为三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
任命徐志銮为三明市医疗保障局局长;
任命刘远隆为三明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局长;
任命冯火珠为三明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任命吴建勇为三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的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022年3月8日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任命揭卫华为三明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任命黄斌江为三明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免去黄金伙的三明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免去黄惠元的三明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免职的检察人员名单
(2022年3月8日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免去陈文盛的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免去黄群熙的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免去李剑平的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免去乐绍勇的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
组成人员请假人员名单
全程请假:李连祥 何天仁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议程
(2022年4月29日)
一、审议《三明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
二、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情况的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就业促进工作情况的报告;
四、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书面);
五、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书面)。
六、审议有关人事事项;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提请审议《三明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草案)》的议案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计划,法制委员会组织起草了《三明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并于2022年4月14日经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依据《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有关规定,
提请审议。
附件:1.《三明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
2. 关于《三明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草案)》的说明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2022年4月29日
附件1
三明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四章 收容留检与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城市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的养犬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导盲等工作犬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教学科研机构等单位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 养犬管理遵循政府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社区治理体系,建立由城市管理、公安、财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参与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健全专项整治、联合执法、疫情防控等制度,并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本辖区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犬只免疫、养犬登记等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城市管理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以及走失犬、无主犬、弃养犬的捕捉、收容、留检、救助、处置等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养犬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捕杀狂犬和疑似狂犬,依法查处犬只扰民、伤人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检疫、防疫,监督管理犬只诊疗活动,指导病死犬只无害化处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犬只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财政、卫生健康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信息共用共享】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接入“e三明”网上公共服务平台联网共用,实现管理系统统一、管理信息共享,并为公众提供相关管理和服务信息。城市管理、公安、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履行养犬管理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信息录入养犬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养犬人自律】 养犬人应当依法、文明养犬,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社会参与】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劝阻违法养犬行为,调解养犬纠纷,引导、督促养犬人履行法定义务。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村)民会议和业主大会,就养犬管理具体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监督实施。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养犬管理法律法规和狂犬病防治知识等的公益宣传。
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和志愿者依法参与养犬管理、文明养犬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九条【投诉举报】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投诉举报违法养犬行为。
养犬管理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五日内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
第十条【犬只免疫】 养犬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犬只出生满三个月后的十五日内或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养犬人应当到犬只狂犬病疫苗接种点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建立犬只免疫档案、办理犬只免疫证明。本条例施行前出生超过三个月的犬只尚未接种狂犬病疫苗的,养犬人应当在条例施行后十五日内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建立犬只免疫档案、办理犬只免疫证明。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方便接种、合理分布的原则确定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点,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养犬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的个人,可以养犬。
饲养犬只的,每一户籍且每一固定住所限养一只。单位不得养犬。
禁止饲养列入禁养犬名录的犬只。禁养犬名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确定或者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养犬登记】 养犬实行登记制度。
符合条件的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初次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自购买、受赠、领养犬只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养犬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登记,核发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并建立犬只管理电子登记档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十日内将犬只转让给符合养犬条件的个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犬只植入的电子标识应当记载养犬人姓名、联系方式,犬只品种、出生时间以及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延续、变更和注销】 养犬登记有效期为登记日至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日。养犬人应当于养犬登记有效期届满前,凭养犬登记证和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延续登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一)养犬人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二)将犬只出售或者赠与他人的,出售人或者赠与人应当自出售或者赠与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三)犬只死亡或者丢失的,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确定丢失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已办理养犬登记的犬只被弃养后由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收容或者依本条例被没收、无害化处理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外来犬管理】 携带外来犬只进入本条例施行区域的,应当持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无犬只免疫证明的应当在五日内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停留时间拟超过两个月的,应当自犬只进入本条例施行区域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养犬登记。
第十五条【犬证、犬牌、电子标识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养犬登记证、犬牌和电子标识。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养犬登记证、犬牌、电子标识,禁止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养犬登记证、犬牌、电子标识。
养犬登记证、犬牌、电子标识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自损毁或者遗失之日起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补植。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禁止性行为】养犬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放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二)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三)放任犬只自行外出;
(四)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绿地等公共场所以及楼道、楼顶、地下室、电梯间等建筑物共有部分饲养犬只;
(五)遗弃犬只;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犬只户外活动行为规范】 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犬牌;
(二)采取为犬只束犬绳、犬链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等安全防范措施,束犬绳、犬链的,犬绳、犬链不得具有伸缩性,且长度不得超过1.5米;
(三)主动避让他人;
(四)即时清除犬只粪便、呕吐物;
(五)进入公共楼道、电梯等狭小空间应当采取给犬只佩戴嘴套,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收紧犬绳、犬链近身约束犬只等安全防范措施;
(六)不得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犬只;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因免疫、诊疗需要,携带列入禁养犬名录的犬只进入本条例施行区域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
第十八条【进入区域限制】 下列场所或者区域,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医疗机构、教育机构、金融机构;
(三)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歌舞厅、游乐场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四)社区、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所等公共活动区域;
(五)宾馆、商场、室内餐饮场所和农贸市场;
(六)公交车、客运汽车、出租(网约)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室,但是出租(网约)车驾驶员和同车乘客同意的除外;
(七)烈士陵园、文物保护单位;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城市管理部门根据需要临时划定的其他场所或者区域。
前款规定之外的场所或者区域,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管理人有权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禁止上学、放学期间在中小学和幼儿园周边携犬逗留。
第十九条【犬只生育和寄养】 饲养的犬只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转让给符合养犬条件的个人或者送至犬只收容留检场所。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措施。
个人接收临时寄养犬只的,应当符合养犬条件,且寄养犬只已办理养犬登记。个人接收寄养犬只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只,寄养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条【犬只经营】 从事销售、诊疗、美容、寄养等犬只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遵守养犬行为规范,依法申领相关证照,并采取措施防止犬只扰民、维护环境卫生。
禁止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绿地等公共场所或者在学校周边以及住宅小区、办公楼内从事前款犬只经营活动。禁止设立犬只养殖场所。
第二十一条【犬只伤人处理】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
养犬人应当在犬只伤害他人的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至犬只收容留检场所进行检疫,不得隐匿、转移。
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应当将患有狂犬病的犬只交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将其掌握的未患狂犬病犬只的伤人情况录入犬只管理电子登记档案。
第二十二条【犬只防疫】 养犬人、从事犬只经营或者运输的组织和个人,发现犬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等疫病的,应当立即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其他组织和个人发现犬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农业农村部门接到犬只疫情报告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死亡犬只处理】 禁止丢弃、售卖死亡犬只。
犬只因病死亡的,养犬人、犬只收容留检场所、从事犬只经营或者运输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防疫规定对病犬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四章 收容留检与处理
第二十四条【收容留检场所的设立】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对走失犬、弃养犬、无主犬、没收犬等实施收容、留检、救助、处置。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和环保要求,并具备保证犬只生存的必要条件。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承担犬只收容留检具体事务,也可以向社会购买犬只收容留检服务。
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的管理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犬只接收】 组织和个人发现走失犬、弃养犬、无主犬的,可以将其送至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或者报告城市管理部门处理。
对送至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的犬只,犬只收容留检场所不得拒收。
第二十六条【走失犬招领】 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对已办理养犬登记的走失犬,应当通知养犬人在七个工作日内认领。养犬人认领其犬只的,应当承担犬只在收容留检场所发生的费用。养犬人逾期不认领或者无法通知养犬人的,按照弃养犬处理。
第二十七条【犬只领养】 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应当建立犬只领养制度。具备饲养条件的弃养犬、无主犬和没收犬,经检疫合格的,可以由符合养犬条件的个人领养。
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收容救助】 鼓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和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开展犬只收容救助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转致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城市管理部门处罚的行为】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超过限养数量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养犬超过限养数量的,责令限期改正,每超养一只处二百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超过限养数量犬只。
(二)【单位饲养犬只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饲养犬只的,没收犬只,并按每只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处以罚款。
(三)【饲养禁养犬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饲养被列入禁养犬名录犬只的,没收犬只,并按每只一千元处以罚款。
(四)【未办理养犬登记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规定,养犬人未办理养犬登记、养犬登记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养犬延续登记或者携带外来犬只停留两个月以上未办理养犬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五)【未及时更新养犬登记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养犬人未办理养犬登记变更、注销手续或者未申请补发、补植养犬登记证、犬牌、电子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罚款。
(六)【放养犬只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养犬人放任犬只自行外出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七)【占用公共空间饲养犬只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建筑物共有部分饲养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八)【携犬出户未戴犬牌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携带犬只出户未为犬只佩戴犬牌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罚款。
(九)【携犬出户未清理粪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携带犬只出户未即时清理犬只粪便、呕吐物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十)【携犬出户未有效管控犬只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二款以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携带犬只出户未有效管控犬只、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区域或者上学、放学期间在中小学以及幼儿园周边逗留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十一)【违规寄养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个人接受寄养犬只超过规定数量或者时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处罚的行为】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放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农业农村部门处罚的行为】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免疫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养犬人未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委托动物诊疗机构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二)【未尽防疫义务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从事犬只经营或者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三条【惩戒责任】 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犬只被没收或者一年内累计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五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和延续登记;放任、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终身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第三十四条【渎职责任】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养犬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施行前已养犬只处理】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饲养的被列入禁养犬名录的犬只或者超过限养数量饲养的犬只,养犬人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转让给符合养犬条件的个人或者送至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第三十六条【费用承担】 犬只免疫费用,养犬登记证、犬牌、电子标识等成本费用,伤人犬或者走失犬在犬只收容留检场所产生的检疫、饲养、诊疗等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三明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2年4月29日在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林承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三明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是回应社会关切和人民群众期盼的需要。随着市民生活水平提高,养犬群体不断扩大,因不规范养犬行为引发的社会问题日益突出。据统计,近几年全市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数量呈现逐年上升趋势,2021年以来全市接种量达80014剂,其中以犬类咬伤患者居多;2021年以来三元区公安分局共接报并处理涉犬警情222起;“e三明”平台也有大量关于规范养犬方面的诉求,养犬问题已经成为市民高度关注的社会问题。
(二)是完善养犬管理体制的需要。目前,我市城市养犬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主管部门缺位,公安、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职能交叉、权限不清、管理不力,犬只免疫、准养登记、收容处置等工作不到位,主要以突击式或者专项整治等方式不定期开展工作,城市养犬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尚未建立。
(三)是加强养犬管理工作法治保障的需要。目前,国家和省级层面均未专门针对养犬进行立法,我市开展城市养犬管理工作主要依据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养犬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19号)和零散分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三明市公共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条款,尤其是对犬只准养登记、大型犬烈性犬管理、养犬行为规范、犬只收容处置等重点难点问题的处理以及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综上所述,通过立法加强城市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对保障市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具有重要的意义,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市人大常委会在城市养犬管理立法工作中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将条例列为2022年立法计划正式审议项目,并决定由法工委直接负责起草工作。
法工委在编制2022年立法计划时,就开始着手准备条例起草工作,汇编并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上位法和外地市的相关法规文本。在法规起草过程中,多次征求市直有关单位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立法意见建议,并由常委会领导带队到三元、大田等部分县(区)开展立法调研和征求意见工作。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法工委对起草内容进行了反复研究和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提交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
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我市城市养犬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合理的制度设计,明确了部门职责、科学设定了权利义务、合理设定了法律责任,对城市养犬的源头管控、过程监管和末端管理的全过程都作了充分考虑,符合我市实际,具备合法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法制委员会决定作为《条例(草案)》的提案人。4月21日,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将法规案列入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三、立法主要依据及参考
(一)上位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参考的国家、省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养犬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1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09〕146号)、住建部《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等。
(三)衔接和参考的其他地方性法规:衔接我市出台的《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三明市公共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参阅借鉴深圳、厦门、温州、佛山、湖州、通化、丽水等城市有关养犬管理的立法资料和经验。
四、《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分六章,共三十七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明确政府部门和其他有关主体的职责,对养犬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运行要求等作了概括表述;第二章免疫与登记,明确了犬只免疫和养犬登记要求,对外来犬管理等进行规定;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设定养犬人禁止性行为和犬只户外活动行为规范,并对犬只经营、犬只伤人处理、犬只防疫等内容进行规定;第四章收容留检与处理,明确犬只收容留检场所设立要求,对犬只收容处理等相关制度作出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了转致条款,对未办理养犬登记、超过限养数量养犬、占用公共空间养犬、携犬出户未有效管控犬只等违法行为设置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明确条例施行前已养犬只的处理、养犬管理费用的承担,并规定条例施行时间。
五、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条例明确以“城市养犬”为调整对象。城市与农村养犬管理差异较大,条例在农村适用还不成熟,还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适用范围排除农村区域。根据住建部《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城市建成区”是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与条例的适应范围较为契合,经研究论证,《条例(草案)》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
(二)关于政府部门和其他有关主体职责。各地城市养犬管理模式不同,主管部门不同,考虑到我市城市管理部门牵头开展过几次养犬专项整治活动,具有一定城市养犬管理实践经验,因此,《条例(草案)》确定城市管理部门为我市城市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并规定了城市管理、公安、财政、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具体管理职责,更加符合实际(第五条);为加强各部门间沟通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城市养犬管理工作合力,《条例(草案)》还设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第四条);考虑到养犬管理是一项系统的社会治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基层政府、基层自治组织作用较大,因此,《条例(草案)》明确了他们应当在城市养犬管理工作中发挥作用,尤其强调了其在配合有关部门养犬管理工作以及文明养犬宣传教育、社区自我管理等方面的职能(第五条、第八条)。
(三)关于养犬条件和养犬限制。为加强对犬只有效管理,减少养犬人随意流动带来的犬只管理困难,减少在群租房、合租房、集体宿舍等场所养犬严重干扰他人生活的情形,《条例(草案)》第十一条设定了养犬条件,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的个人才可以养犬;考虑到条例适用范围内人口密集,为避免烈性犬等攻击性较强的犬种对市民人身安全造成威胁,《条例(草案)》第十一条授权有关部门制定禁养犬名录,禁止饲养被列入禁养犬名录的犬种;通过权衡养犬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对养犬数量作出限制,规定一户一固定住所限养一只犬。另外,从我市城市养犬管理实际考虑,规定除特殊情形外(第二条),禁止单位养犬。
(四)关于犬只强制免疫和登记制度。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和准养登记是对城市犬只进行管理的基础,因此,《条例(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规定,建立了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和养犬登记制度。为提升制度的可操作性,《条例(草案)》对犬只免疫的时间进行了明确,并要求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免疫接种点,为犬只免疫提供详细的指引,提高免疫率(第十条);全面考虑了犬只出生、转让、丢失、被没收、领养、死亡等各种情形,对犬只办理准养、延续、变更、注销等登记手续进行了全面、详细的规定,并建立起由犬证、犬牌、电子标识、电子档案组成的管理链条,提升管理效率(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五)关于养犬行为规范。通过开展立法调研,综合分析社情民意,梳理出目前我市城市养犬管理执法实践中几类突出问题,同时也是群众投诉比较集中的问题,包括养犬产生噪声扰民、犬只伤人、弃养犬放养犬激增、占用公共空间养犬等,通过设定禁止性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并从佩戴犬牌、束犬绳犬链、即时清除犬粪等七个方面对携犬出户行为进行规范(第十七条),积极回应群众关切,进一步明确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责任,督促养犬人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此外,还对犬只伤人后续处理等社会热点问题进行了回应,强调了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的救治义务,并对责任承担进行概括性规定(第二十一条)。
(六)关于犬只收容与处理。目前我市城市养犬管理工作面临“不想管”“没法管”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犬只收容处理机制未建立,犬只末端管理缺失,犬只收容后无法处理。为加强对走失犬、弃养犬、无主犬等流浪犬以及没收犬的管理,《条例(草案)》规定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第二十四条),并对流浪犬接收、领养以及走失犬招领等制度进行规定,填补我市在此方面的空白;为降低犬只收容留检场所行政管理成本,《条例(草案)》引入了第三方参与机制,规定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承担犬只收容留检具体事务,也可以向社会购买犬只收容留检服务(第二十四条),同时,鼓励具备条件的社会团体开展犬只收容救助工作(第二十八条)。
(七)关于法律责任。《条例(草案)》法律责任的设置主要基于四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对放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未取得相关证照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等在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已有明确法律责任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不重复上位法的立法技术要求,予以转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二是对在公共场所或者建筑物共有部分饲养犬只、携犬出户未即时清理犬只粪便、携犬出户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等在《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三明市公共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中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违法养犬行为,做好衔接,合理设置罚则(第三十条);三是对超过限养数量养犬、单位养犬、饲养禁养犬、未办理养犬登记、放养犬只等上位法和我市其他地方性法规没有规定的违法养犬行为,依法创设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四是对未尽犬只强制免疫责任、未尽防疫义务等上位法已有法律责任规定,但我市管理实际中迫切需要规范的违法养犬行为,进行细化,增强可操作性(第三十二条)。此外,设置了惩戒条款,对因实施违法养犬行为被没收犬只、一年内累计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以及放任、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人进行惩戒(第三十三条)。
《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审议。
关于三明市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情况报告
(2022年4月29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
三明市住建局局长 王 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将我市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来临,群众对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需求日益强烈。近年来,三明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上有关工作部署,遵循“政府引导、业主主体、各方支持”的工作原则,以老旧小区改造为重点,不断探索新的方式和路径,持续推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并取得初步成效。全市现有的925个老旧小区累计办理增设电梯项目563个(2019年93个、2020年86个、2021年216个),其中市区(三元区,下同)办理增设电梯项目485个(2019年93个,2020年86个,2021年138个);建成投用电梯407台(其中2019年83台、2020年99台、2021年105台),建设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受益群众6000余户。
一、主要做法
(一)夯实工作基础。一是夯实政策基础。按照省上部署,我市于2011年开展增设电梯试点工作,陆续在市区审批实施20余个项目,取得初步经验。在2010年省住建厅《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的制度框架下,在总结市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参照周边地市成功经验和做法,2016年9月市住建局、规划局、质监局、消防支队、公积金中心联合出台《三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2018年1月市政府办出台《三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提供了流程指引和政策支持。同时,及时修订完善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已拟定《三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修订稿)》,正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二是夯实舆论基础。各级各有关单位通过网站、报纸、电视、“e三明”、微信等主流媒体报道,以及印发宣传册、发动自愿服务等方式,加大《指导意见》《办法》的宣传报道力度,认真受理和解答群众信访投诉和咨询,营造良好舆论基础,让群众充分了解政府提倡加装电梯事宜,理解和支持增设电梯工作。各街道、社区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通过居民微信群、社区公众栏等开展政策宣传,让群众更加熟悉增设电梯流程,促进项目顺利实施。三是夯实资金基础。遵循“谁受益谁出资”原则,在业主协商后按比例共同出资为主的基础上,允许业主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宅项维修资金,以及帮助争取上级补助、暂不收取土地使用费、减半收取电梯设备监督检验费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缓解业主资金压力,助力增设电梯工作。2019年以来,全市累计争取老旧小区改造补助资金13.32亿元,通过预留电梯基坑井位的方式对增设电梯累计补助2000余万元,预留基坑井位1382个;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1865万元,审核拨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26万元,专项用于增设电梯项目,惠及居民590余人。
(二)优化审批服务。一是简化审批流程。及时回应群众关切,组织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制定《三明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简化版本工作流程方案》《关于进一步简化三明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流程》,将审批流程压减至前期准备、审核备案、竣工验收等3个步骤,压缩审批时限约1个月,间接降低增设电梯的前期费用约5000元/梯;明确“有2/3以上业主同意即可申请增设电梯”条件,有效降低增设电梯门槛,得到群众认可。二是规范豁免审查。严格落实“放管服”改革和省住建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有关规定,将增设电梯项目列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第一批)》,对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免于办理施工许可;自然资源部门主动介入老旧小区改造,提前对增设电梯进行布点规划,对于符合布点规划的增设电梯工程,视同完成规划备案,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三是专家组团指导。出台《三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专家库管理办法》,组建包括规划类、建筑设计类、工程监理类、机电设备类、政策法规类等行业专家库15人,累计组织专家团队到老旧小区改造现场90余次,对加装电梯过程的建筑结构、通风采光、日照间距、设备安全、物业管理、消防安全、政策咨询等问题开展指导,为老旧小区增设电梯工作提出建议,提供咨询服务。
(三)规范建设管理。一是加强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市住建局等单位,成立增设电梯工作服务小组,定期与各县(市、区)会商,共同推进老旧小区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县级层面,各地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住建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总召集人,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城管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适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制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计划,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问题,具体推进本辖区增设电梯工作落实。2021年以来,市、县两级共组织现场踏勘、指导100余次,召开听证会20余场,化解增设电梯工程纠纷7件;三元区组织下辖的7个街道开展摸底调查786场次,涉及1615栋住宅、3358个单元,完成老旧小区增设电梯规划布点1000余部。二是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工程质量方面,在全市建立工程开工信息报告制度,定期对增设电梯工程进行巡查、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督办,保证工程质量。电梯安全方面,严格落实《特种设备法》有关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开展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安装及使用检验检测,保障使用安全。出台三明市首个地方标准《电梯梯长制安全管理规范》,推广“梯长制”管理模式,解决无责任主体、无维修资金、无维保单位的“三无电梯”安全监管难题,至2021年底,全市共有20个小区112台电梯纳入了“梯长制”管理模式。三是加强运营维护。目前,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投用后,一般由建设单位提供1至2年的免费维护保养,到期后签订维保合同。全市现有25家电梯安装维保单位开展加装电梯业务,代理电梯品牌共35种,从维保量上看仅有2家达70台以上,市场竞争较为激烈,其中一些早期介入实力较强的公司优势较大,业绩较好,管理也较规范。同时,建立了电梯维保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在网站上公布年度评级结果,每年清退不达标维保单位4~5家,激发维保单位争先进优、提高电梯维保质量。
(四)强化监督检查。一是压实监管责任。印发《三明市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三明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使用安全工作的通知》,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住建、市场监管、城管、消防等职能部门的电梯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完善电梯质量安全责任体系,促进电梯质量安全工作责任落实。二是严格执法检查。将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双随机”检查、常规检查、年终物业项目考评的重点检查内容,2020年以来,全市共开展电梯使用安全“双随机”和常规检查72次,发现并督促问题整改到位21个,消除安全隐患35起,2家物业公司因年度考核被扣分并限期整改到位。不定期开展增设电梯施工现场安全检查,2019年以来,市区查处加装电梯未经检验合格、施工单位违规投入使用案件1起,立案处罚13万元。定期开展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2020年全市抽查264台、2021年294台,合格率均达86%以上,维保质量总体良好,不合格的电梯均已落实问题整改闭环。
二、存在问题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认识到,当前我市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安装电梯比例还不高,与群众期盼仍有差距,主要体现在:一是客观因素难推进。工程设计需要调取原始平面图、建筑图、结构图以及地下管线图,需要向城市档案馆调取图纸,有的老旧小区图纸缺失,比如地下管网、消防通道、化粪池等位置要勘查,导致时间、成本增加。二是业主意见难统一。一方面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对于高楼层住户是一种利好,但对低楼层住户的采光、通风等居住条件相应造成不利影响。另一方面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突出的矛盾更多表现在利益重新分配问题上。比如,加装电梯后高楼层住宅价值提升、低楼层住宅价值相对下降,为此,住户在资金筹集、利益补偿等问题上态度各异,难以达成一致,导致增设电梯存在阻障。三是建设资金难筹措。目前虽然有出台相关的补贴政策,但相比于增设电梯投入还是偏少。据统计,外设电梯总造价大都在40万元以上,对相关居住人员特别是老年群体来讲资金压力还是比较大的。四是运营维护难规范。部分老旧小区无物业管理,导致运维责任主体缺失。电梯安装企业提供免费维保服务到期后,部分业主安全意识不强,维保资金难筹集。电梯维保市场存在信息不透明、低价竞争、以修代保等问题,部分业主安全意识不强,选择低价位维保企业,维保质量难以保障。
三、下步工作安排
下阶段,市政府将在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力监督指导下,持续深入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工作部署,认真落实本次会议精神和人大代表意见建议,不断加强机制体制建设,持续推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争取新突破。
(一)完善政策保障,加强协调推动。一是健全完善政策。根据《民法典》有关要求,认真分析研究群众合理诉求,抓紧对《三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等已出台有关政策进行修订,进一步简化申请程序,降低表决门槛,规范表决流程,推动实施属地街道办牵头组织,居委会负责通知所在楼幢全体业主参与,增加表决的公平性,提高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便利性。二是合理安排建设计划。深入开展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摸底调查,科学合理规划,统一布点、统一公示、统一预留基坑位置,减少后续加装电梯迁改管线工作。同时,以社区为单位,深入发挥基层组织议事协商作用,促成小区居民达成共识,分期分批抓好组织实施,加快解决群众加装电梯需求。
(二)深化联审联办,加强部门联动。一是深化联审联办。认真梳理办事指南和审批流程,以“三提三效”为抓手,探索“一站式”审批备案制度,提升服务质效。加强对工程建设档案的指导管理,确保及时完整移交,为后续管理打好基础。二是明确工作职责。强化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坚持“安全第一、质量为本”,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街道社区巡查等属地责任和行业部门监管指导责任;制定落实限额以下房建市政工程监管的相关制度和工作措施;建立完善网格化管理机制,发挥街道(乡镇)的日常巡查和监管作用,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三)建立长效管理,探索创新模式。一是深化运维管理长效机制。通过推动无物业老旧小区成立业委会、引入物业服务企业等方式,发挥业主自治作用,明确责任主体,保障电梯后期有效管理。持续深化“梯长制”管理模式,有效解决无责任主体、无维修资金、无维保单位等问题。二是探索增设电梯创新模式。探索建立增设电梯服务企业目录及统一采购平台,鼓励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电梯生产、电梯安装等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根据市场需求,依法探索创新,积极试点供需对接、集中采购、代建租赁、分期付款、委托运营、共享电梯等建设、运营和维护一体等市场化商业运作模式。
以上报告,请审议。
关于我市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
(2022年4月29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在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立文的带领下,于3月3日至4月12日,对我市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情况进行调研。调研组创新调研方式,将日常调研与集中调研相结合,采取分组走访、暗访调查、征求意见等形式,实地察看了将乐县航华小区、三元区高岩社区和大田县公安宿舍楼等11处老旧小区,座谈听取了市政府和三元区、大田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上门征求了业主代表、专业技术人员、电梯企业负责人和社区工作者的意见建议,通过“解剖麻雀”、个案分析等方式,深入了解我市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情况。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及成效
全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重视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积极采取措施,出台相关政策,加强监督管理,取得了初步成效。2013年以来,全市现有老旧小区925个,累计办理增设电梯项目563个,其中,三元区已办理增设电梯项目485个,占全市86.1%。
(一)强化政策配套。一是出台政策文件。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三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简化三明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流程的通知》等配套文件,为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提供政策指导。二是探索补助支持。市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暂不收取土地使用费、减半收取电梯设备监督检验费、提取公积金和住宅维修资金等措施,支持业主增设电梯;大田县将电梯基坑建设纳入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节省了施工费用;沙县、将乐、明溪出台了每台5万元,限额10台的财政补助政策。三是开展宣传引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发放工作手册,在电视、网络、e三明、微信平台发布信息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
(二)提供审批服务。一是压减审批流程。市住建局等部门将审批流程压减为前期准备、审核备案、竣工验收3个步骤,压缩审批时限约1个月。二是简化审批手续。有关部门落实“放管服”改革,对于符合布点规划的增设电梯工程,免于规划备案;对限额以下的,免于办理施工许可,提高了审批效率。三是建立专家库。市自然资源局组建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专家库,参与增设电梯过程的规划、协调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三)加强建设管理。一是建立协调制度。市住建局建立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协调推动工程建设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建立了“一对一”工作服务小组,提供用地、规划政策咨询。二是探索管理模式。市市场监管局出台了地方性标准《电梯梯长制安全管理规范》,探索解决“三无电梯”安全监管难题(无责任主体、无维修资金、无维保单位),全市共有20个小区112台电梯纳入“梯长制”管理。三是回应投诉咨询。市直各有关部门通过咨询电话、“e三明”等平台,受理和解答群众关于增设电梯审批、安装、维保、使用等方面的投诉和咨询。
(四)开展执法检查。一是制定监管措施。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使用安全工作的通知》,建立电梯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提升管理水平。二是开展监督检查。对增设电梯施工安全进行检查,2019年以来,查处三元区高岩社区增设电梯违规投入使用案件1起,作出13万元处罚并责令整改,落实电梯安装和使用责任。三是开展维保监管。实施电梯维保单位年度监督检查和维保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公布信用排名,督促落实问题整改,加强电梯维保企业管理。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市各级政府在支持和推动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方面进行了积极的实践和探索,但是本次调研也发现在协调、资金、审批、建设、运维等方面亟需进一步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策保障有待加强。目前,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主要由业主自筹自建并提出申请(平均每台价格在40万元左右),涉及公示调解、资格复核、审核备案和竣工验收等环节,整体工作组织协调推进不够到位。一是制度修订不及时。我市分别于2018年1月和2019年9月出台《三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及《关于进一步简化三明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流程的通知》,其中关于“应经专有部分占同梯号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同梯号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的规定,与2021年1月施行的《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不一致。2020年12月,市人大常委会经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发出纠正建议至今,相关制度文件尚未依据上位法进行修订发布。二是宣传引导不到位。部分街道、社区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不够,组织实施调解、听证等程序理解不同、操作不统一,甚至要求个别楼栋业主进行全员投票表决通过。部分老旧小区业主、电梯安装企业、社区工作人员对政府支持增设电梯的政策知晓率低、流程不熟悉。三是资金筹措难度大。我市老旧小区老年人居多且经济条件有限,增设电梯个人出资比例高,高、低楼层业主资金分摊意见分歧较大,之前普遍没有缴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目前,我市仅沙县、明溪、将乐出台补助政策,但补助名额少、金额小。
(二)审批服务还需优化。我市大部分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主要由业主委托施工单位全程代办,存在审批服务不够快捷便利的问题。一是服务指导不规范。市、县(市、区)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条件、审批流程、审批事项等标准不一致,增加了办理难度;增设电梯工作涉及部门多、流程长、专业性强,大部分业主无协调、建设的经验,主管部门未一次性告知增设电梯规划、建设、使用全流程申报条件、材料和程序,缺乏对代办企业的规范指导。二是联审联批不顺畅。主管部门未有效开展联合审查,缺乏对救援通道布局、电梯外观设计等方面指导和管控。如:2019年,大田县天山路2号19幢三单元增设电梯未预留机房通道和应急救援通道,造成电梯至今无法验收通过。今年,三元区丁香新村4幢3单元在建的电梯工程仍未预留应急救援通道。三是管线审改不同步。大部分老旧小区存在原工程建设档案缺失现象,水、电、气、通信等地下管线设施迁移审批与改造不同步,增设电梯工程缺乏统筹协调,导致工期延长、业主反映强烈。如:三元区五四新村8-11幢增设电梯工作于2021年9月启动,因涉及地下管线迁移等工作,至今,14个电梯基坑开挖后仍未开展管线迁移工作,居民出行不便、存在安全隐患。
(三)监督管理存在短板。一是安全质量监管存盲区。调研发现,增设电梯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后,主管部门对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未及时、有效进行监管,存在“以审代管”、施工单位“自建自管”的现象,现场监管缺位。如:2018年,三元区龙船巷1幢在增设电梯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1名儿童坠落电梯井死亡;三元区高岩社区增设电梯施工现场管理粗放,未按质量规范要求进行施工,无围挡和安全防护措施,存在安全隐患。二是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在增设电梯规划、施工、安装和使用环节监管职责不明确,缺乏有效衔接,未形成工作合力,存在监管脱节的情况,个别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存在违规现象。调研发现,三元区高岩小区77幢3单元增设电梯工程由施工单位全程代办,有关部门未及时发现施工单位将尚未验收的电梯交付业主使用的违规问题。三是长效监管机制不健全。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存在审批与监管脱节、工程建设监管缺位、电梯安装运维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各有关部门尚未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全过程动态监管、后期运营维护等长效监管机制仍需完善。
(四)运营维护亟需规范。一是运维责任主体缺失。我市大部分老旧小区无物业管理,电梯由业主使用管理,第三方电梯维保企业负责电梯设备维护保养,业主变更后,存在无人接管的问题;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各方对电梯管理职责存在分歧,存在部分物业企业不愿接管等现象。二是维保资金保障不足。电梯安装企业提供免费维保服务到期后,部分业主维护保养意识不强,对资金分摊比例存在分歧,维保资金难筹集。三是后续运维潜在隐患。电梯维保市场存在信息不透明、低价竞争、以修代保等问题;部分电梯维保企业存在维保作业不规范、维保流于形式等现象;部分老旧小区业主缺乏专业知识,选择价位低、服务不规范的维保企业,维保质量难以保障。目前,全市现有25家电梯安装维保单位,列为信用等级A级(维保质量守信企业)的单位仅5家。
三、下一步工作的意见建议
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是一项得民心、顺民意的民生工程,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大力度推进,结合本次调研,提出以下建议:
(一)强化组织协调,加大工作推进力度。一要及时修订制度。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民法典》等上位法的规定,加快《三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简化三明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流程的通知》等配套制度修订并及时发布,为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提供制度保障。二要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要凝聚工作合力,加强对街道、社区等基层单位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充分宣传解读增设电梯公示调解、审批流程、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指导街道规范开展听证程序。要充分发挥我市“居民夜谈会”的作用,积极搭建沟通议事平台,细化协商议事流程,规范协调、听证程序,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合理引导各利益相关方理性表达意见诉求。要以业主增设电梯形成共识为契机,同步推动成立业委会,及时化解出现的矛盾,推动增设电梯工作有效开展。三要探索补助方案。建议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情况,借鉴福州、厦门、泉州、莆田、漳州、宁德相关经验,加大民生投入力度,引导和调动符合条件的老旧小区业主的积极性。借鉴医改“家庭共济”经验,探索建立公积金家庭共享机制,减轻老旧小区家庭增设电梯的经济压力。要进一步简化公积金提取流程,探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补充机制,缓解资金筹集压力。
(二)深化联审联批,全面提升服务质效。一要推行“一次性”告知。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攻坚战的要求,建立统一的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事指南和审批流程图,有针对性的对符合条件的业主开展宣传和指导,一次性告知全流程的审批要求。要主动提供有资质的电梯制造、安装、运维等单位信息,方便群众自主选择。二要推广“一站式”办结。有关部门要以“三提三效”为抓手,降低办事门槛,创新举措,简化各类申报要件的种类、数量,压缩审批时限,构建“一窗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审批模式,建立审批“绿色通道”。要统筹做好救援通道设计、外立面风貌管控等相关工作,提升审批服务质效。三要推进“一体化”改造。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管线改造工作协调机制,加强老旧小区改造与管线改造相互衔接配合,做好地下管线规划布局,为符合条件的老旧小区预留电梯基坑等基础设施。要加强对工程建设档案的管理和指导,确保及时、完整移交,为后续管理提供依据。
(三)明确工作职责,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一要强化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监管。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第一、质量为本”的理念,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加强增设电梯工程建设安全和质量监管,加大检查频次,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要健全部门联动监管机制。要厘清有关部门监管职责,明确增设电梯在规划建设、安装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管任务,建立健全电梯投诉受理、信息共享、应急救援、联合执法等制度,形成工作合力,解决监管脱节的问题。三要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有关主管部门要因地制宜、疏堵结合,做好增设电梯审批管理与拆迁、改造计划的衔接,有效遏制未批先建、不符合条件的建筑增设电梯;要推动审批与监管有效衔接,建立增设电梯全过程动态监管机制,明确电梯工程建设监管程序,切实加强工程建设、电梯安装环节监管;完善后期运营维护等长效监管机制,规范电梯维保市场,提高服务质量。
(四)增强责任意识,规范电梯运营维护。一是深化运维管理。有关部门要通过推动无物业老旧小区成立业委会等方式,发挥业主自治作用,明确责任主体,保障电梯后期有效管理。要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及时掌握老旧小区电梯使用管理责任主体变化情况,积极协调相关责任主体及时与电梯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协议,持续深化“梯长制”管理模式,有效解决无责任主体、无维修资金、无维保单位等问题。二要加强维保资金保障。建立健全维保服务价格公示制度,细化服务项目和价格。简化住宅维修资金审批流程和提取方式,简化电梯故障紧急使用住宅维修资金流程。鼓励业主通过电梯广告收益、冠名收入等方式,补充电梯日常维保资金。探索代建租赁、共享电梯、分期付款、委托运营等方式,降低后期运维成本,提高运维服务质量。三要探索创新电梯集中带量采购模式。按照“整体设计、自主实施”的原则,探索成规模、成片区推进老旧小区增设电梯集中带量采购设备、维保等,通过带量议价、签订框架协议的方式,从源头保障增设电梯的安全、质量、品质及整体风格协调,降低电梯设备价格,推进民生实事落到实处、办出实效。
关于我市就业促进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2年4月29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吴成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将我市就业促进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做法和成效
2020年以来,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我市按照中央和省上部署,坚持就业优先战略,认真落实稳定和促进就业系列举措,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努力推动完成各项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全市就业局势保持总体稳定。在2020年度全省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督查考核中,我市获得优秀等次。
(一)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实施积极就业政策
1.强化统筹协调。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就业促进工作:一方面,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直有关单位为成员的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和就业形势季度分析制度,加强经济运行与就业分析监测,定期研判全市就业形势,专题研究就业促进举措,确保经济与就业协调增长。另一方面,把就业促进工作放在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的优先位置,将“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城镇登记失业率”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有力有效推动就业工作稳步开展。
2.激发政策效应。一方面,市委、市政府连续出台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分工方案、缓解企业用工短缺十条措施、推进三明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留明就业十条措施、2022年春节期间稳岗稳工工作措施等系列文件,全面压紧压实各级各部门工作责任。另一方面,市直有关单位及时细化出台了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措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促进国有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措施、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暂行办法等具体实施方案,让政策更易操作落实,惠及更多就业创业群体。2020年以来,全市新增规上服务企业55家,带动就业3000余人;扶持1031名农村困难残疾人开办创业项目,城镇残疾人新增就业1484名,60岁以下退役军人就业率达99.8%;发放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补贴1.79亿元,惠及企业1.13万家。
3.聚焦责任落实。认真解析、全面落实省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要求,及时将目标任务下达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单位,层层分解、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并对工作落实情况开展定期督促检查。2020年以来,全市城镇新增就业2.96万人,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1.41万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0.58万人,全部完成年度目标任务。至2021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2.64%,控制在年度目标5%以内。
(二)促进创新创业创造带动就业
1.精准施策营造良好环境。一方面,制定实施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孵化基地、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示范单位和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办法、青年创业贷款、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等政策,并持续推进创业导师队伍建设。2020年以来,全市共发放各类创业贷款5.18亿元,培育各类创业导师610名。另一方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压缩市场主体开办时间和环节,推广“证照联办”和帮办代办,提升市场主体开办效能,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环境。2020年以来,个体户开办时间压缩至2个工作时,513户企业通过银行代办营业执照,全市新增企业1.94万家,从业人员10.99万人。
2.注重扶持创业带动就业。大力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省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等各类载体建设,目前全市累计创建国家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11个、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器、星创天地)18个、市级创业(示范)基地56个。2020年以来,全市共培育县级以上优秀创业创新项目401个,尤溪经济开发区城西园成功列入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三)注重重点群体就业和就业援助
1.促进重点群体就业。一是鼓励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上有关文件精神,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2020年以来,全市共派遣省、市“三支一扶”毕业生307人、招募服务社区高校毕业生100名、招募服务欠发达地区大学生志愿者176名,建立就业见习基地212家、提供见习岗位5547个。二是服务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抓好协同推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十二条措施等政策的贯彻落实,并采取线上线下专场招聘会、企业定向招录和兜底式就业等方式,拓宽退役军人就业渠道。2020年以来,全市共组织开展退役军人各类专场招聘活动53场次,达成就业意向996人。同时,鼓励三钢集团、城投集团、消防救援支队、交运集团、瑞云山宾馆、奥翔体育等企业(单位)定向招用退役军人,注重金融惠企政策扶持退役军人创业,累计发放创业贷款或拥军贷款2595.5万元。三是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全面实施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中介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奖励、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等有关政策。2020年以来,共为4014名残疾人发放自主就业创业社保补贴等各类资金1377.16万元,发放37笔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等补助。
2.强化职业技能提升。针对重点人群特点,组织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持续加大职业技能、雨露计划、新型职业农民、春潮行动、乡村振兴等培训力度。2020年以来,全市举办电子商务、美发、小吃烹饪和种养殖业等针对重点人群的职业技能培训15.68万人次。
3.拓展就业援助渠道。积极组织开展春风行动、就业援助月、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活动周、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部队随军家属和退役士兵就业服务月等就业服务专项活动。2020年以来,全市共举办各类线上线下招聘活动839场次,辖区内外1.06万家用人单位进场招聘,达成就业意向2.63万人。
(四)全力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保障
1.强化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强项目策划、申报和跟踪,在摸清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的基本现状和建设需求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和安排年度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加强对省级以上预算内就业服务投资项目建设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推进建设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工程。2020年以来,全市完成12个县级标准化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覆盖所有乡镇(街道),城乡就业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
2.规范职业中介机构发展。在全市集中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等专项行动,重点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和劳务派遣公司、各类招工用人单位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规划和促进职业中介机构发展。2020年以来,市级层面共出动检查人员467人次,检查有关单位603家次(含103家服务机构),未发现违反就业管理规定的情况。
3.落实统计登记制度。加强就业数据监测统计,每月开展就业形势分析研判,每年组织开展劳动工资统计调查。同时,建立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利用企业用工调查,重点监测和关注其生产经营情况和从业人员变化趋势,及时为符合条件人员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发放失业金和补助金。2020年以来,全市共发放失业金1.67万人1.035亿元、失业补助金2.65万人1.31亿元。
4.强化风险防控。强化底线思维,健全风险应对机制,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好预警预判。对群体性突发事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置,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着力防范化解风险隐患,确保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五)提升职业教育和培训能力
1.加大资金投入。推动技能培训资源共建共享,提升职业教育办学水平和职业技能培训能力。2020年以来,先后争取1.55亿元专项债券、2700万元中央预算内资金和600万元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推进三明职业中专学校、三明医学科技职业学院和三明市第二高级技校的实训大楼、实训基地和实训设施等项目建设。
2.优化人才培养结构。制定《推进三明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留明就业十条措施》,推动我市大中专院校与园区、文旅行业、乡村振兴产业开展产学研联动,签订战略性合作协议60份,优化人才培养结构,拓展高校毕业生本地就业创业途径。
3.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全面贯彻《三明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围绕我市“4+3”重点产业、康养服务业等,持续加大投入,支持城乡劳动者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依申请给予职业培训补贴。2020年以来,组织开展岗前、在岗、再就业、创业及以工代训等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9万人次,发放职业技能补贴7568万元。
4.加强技能人才培养。持续抓好市属技工院校、市县职业技能实训基地、省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培训阵地建设,采取集中办班、师带徒等方式,推进重点急需高技能人才的职业技能培训。2020年以来,新建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10家、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30家。同时,印发《实施新时代三明工匠培育工程的意见》(明委人才〔2021〕3号),明确“十四五”技能人才工作重点,2021年共遴选“三明工匠”10名、“三明青年工匠”30名。
(六)强化乡村就业创业
1.加大就业创业政策支持。进一步健全完善就业帮扶机制,通过制定和落实公益性岗位、返乡入乡创业、支持就业载体建设、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技能培训等政策,扩大乡村就业的帮扶覆盖范围,保持乡村就业政策、资金和力量总体稳定。
2.提升农民就业创业实力。统筹使用各类教育资源,实施高素质农民学历提升和培训工程,培育经营管理型、专业生产型和从事生产经营性服务的高素质农民,发展壮大“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高素质农民队伍,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提供科技人才和技术保证。2020年以来共投入资金1513万元,完成高素质农民培训1.87万人,完成高素质农民认定360人。
3.带动农民就业增收。一方面,实施“家门口”就业工程,鼓励企业建设扶贫车间吸纳就业。至2021年底,全市共建立就业扶贫车间62个,吸纳316名贫困(脱贫)家庭劳动力实现就业。另一方面,紧扣乡村产业振兴目标,实施返乡入乡创业带头人培养计划,培育一批扎根乡村、服务农业、带动农民的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并将其纳入创业培训重点对象,2021年共培育1212人。
4.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通过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就业帮扶数据库跟踪管理、强化政策扶持、鼓励创业带动、举办专场招聘会、专项培训、开发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就业等措施,推动困难家庭劳动力实现就业。至2021年底,共推动1.91万名有就业意愿的农村贫困劳动力全部实现就业,并为2338名脱贫人员安排公益性岗位。
二、存在问题
虽然我市在促进就业创业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还存在三方面主要问题:
(一)政策宣传不够精准。近年来,虽然我市加大了就业促进政策宣传力度,但在宣传覆盖面上还不够全面,造成社会知晓率仍不太高,需要加大促进就业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
(二)部门协作不够有力。我市虽然成立了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个别成员部门联动意识尚有不足,容易出现政策不能及时知晓、资源整合不够到位等现象,对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效应带来一定影响。
(三)信息共享不够充分。由于各职能部门信息化水平建设不够平衡,数据信息未能实现全面共享,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促进就业创业服务效能。
三、下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此次会议提出的要求,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创业工作。
(一)强化政策叠加效应。持续加大就业创业各项帮扶政策的宣传、落实力度,推动各级各有关部门将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资源、平台及时共建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定期开展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细落实落到位。
(二)加强就业创业引导。推动各级各部门加强就业教育引导,采取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方式,帮助高校毕业生、拟就业人员准确认识就业形势,合理确定预期,积极主动就业;积极引导外出务工人员和大学生结合当地支柱产业、特色优势产业和种养业发展返乡创业,带动更多人实现“家门口”就业。
(三)保障困难群体就业。持续加大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人等困难群体的保障力度,对通过市场化方式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进一步推动各县(市、区)按规定开发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
(四)筑牢风险防控底线。精准预判疫情对经济和就业形势的影响,推动各级各部门加大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补贴、一次性稳定就业奖补等援企稳岗政策落实力度,全面推进企业复工复产,为就业提供源头活水,守住保就业底线。
提一点建议:我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对象范围于2015年确定,随着近年来户籍制度、计划生育政策等的改革,2015年确定的部分对象范围已不太适用当前的就业创业政策,为了提升就业创业政策的针对性和精准度,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帮助向上级建议动态调整我省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范围。
以上报告,请审议。
关于我市就业促进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
(2022年4月29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4月11日至14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人大社会建设委主任委员张知通带领调研组,对我市就业促进工作情况进行调研。调研组先后深入宁化县、永安市、三元区,实地察看部分企业、人力资源市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组织召开座谈会,听取市政府和宁化县、永安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情况汇报,与部分市人大代表、企业从业人员交流座谈,深入了解我市就业促进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及成效
近年来,市政府高度重视就业促进工作,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扩大就业。2020年以来,全市城镇新增就业2.96万人,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1.41万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0.58万人,全部完成年度目标任务。至2021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2.64%,控制在年度目标5.0%以内。
(一)促进就业政策逐步完善。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判全市就业形势,专题研究就业促进举措,确保经济与就业协调增长。二是制定稳就业政策。连续出台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先后印发实施缓解企业用工短缺十条措施、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三十三条措施等系列文件,全面压紧压实工作责任。三是稳定市场主体。实施工业稳增长调结构、稳外资稳外贸、支持创新创业创造等政策措施,积极开展减税降负稳岗行动,推动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落地、减轻企业负担,推动就业岗位扩量提质。
(二)就业创业环境不断优化。一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广“证照联办”和帮办代办,简化行政审批事项申报材料,优化审批流程。2020年以来,全市新增企业1.94万家,从业人员10.99万人。二是加强创业扶持。加大公共创业平台培育力度,大力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省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等各类载体建设。培育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创业创新基地,尤溪经济开发区城西园成功列入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三是提高就业服务能力。依托“三明就业和人才公共服务”微信公众号求职招聘平台,完善城乡就业服务体系,推进信息化建设,打造“一机在手,就业服务全实现”便民服务新模式,推动实现政策、管理、服务精准对接,提高劳动力市场资源配置效率。
(三)重点群体就业稳步推进。一是抓好高校毕业生就业。积极开展大学生实习“扬帆计划”,大力实施“三支一扶”等基层服务项目,促进多渠道就业。 2021年,三明学院、三明医学科技职业学院、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就业率分别为91.88%、95.51%、98.42%。二是加强退役军人就业保障。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推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十二条措施等政策落地。2020年以来,全市60岁以下退役军人就业率达99.8%。三是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全面实施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中介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奖励、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等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政策。四是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实施返乡入乡创业带头人培养计划,提升农民就业创业实力。同时,通过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就业帮扶数据库跟踪管理、开发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就业等措施,推动困难家庭劳动力实现就业。
(四)就业技能培训持续加强。一是加大实训基地建设。2020年以来,先后争取1.55亿元专项债券、2700万元中央预算内资金和600万元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推进三明职业中专学校、三明医学科技职业学院和三明市第二高级技校的实训大楼、实训基地和实训设施等项目建设。二是深化职教改革。出台深化产教融合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优化职业教育布局,调整专业结构,建立协同推进产教融合新机制,鼓励高校与行业企业联合开展“二元制”人才模式改革共建“产业学院”。三是实施提升工程。制定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组织开展城乡劳动者岗前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失业人员转业转岗培训。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市就业促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就业形势总体比较稳定,但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就业政策落实不够到位。一是政策知晓度不够高。宣传手段较为单一,就业政策宣传的深度、广度还不够。有的企业和群众对就业创业的优扶、参加技能培训的补贴、奖励政策知晓不多。二是部分政策难以兑现。存在标准过高、操作性不强、申请要件繁琐等问题。如,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等要求对新招用的人员必须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而这些群体多数属农村进城自主创业,缴纳农村养老保险无法享受政策。三是政策联动合力不足。就业政策涉及多个部门,领域多、覆盖广、跨度大,既有长期的,也有临时的,部分政策集成度不高,尚未形成有效合力。如,“绿色金融·青创保”等青年创业担保小额贷款产品,与贷款贴息政策融合度不够,无法享受贷款贴息政策。
(二)就业供需矛盾依然突出。“人岗不匹配”的结构性矛盾日益上升为就业领域的主要矛盾,“招工难”和“就业难”并存。调研了解,受疫情等因素影响,我市工业企业停减产面较大,至3月底,全市规上工业企业停减产508家,停减产面达29%,导致潜在失业加剧,全市有近60%的企业反映招工困难。一方面,受区位因素影响,在同等劳动强度下,收入差别较大,造成我市新生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外流,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短缺,存在“人才难求”等问题。如:2021年,三明学院、三明医学科技职业学院、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本地就业率分别为16.04%、13.6%、9.3%。调研中多数企业反映我市一些经济开发区位置距离城市偏远,生活、娱乐、教育等设施配套不到位,影响了企业招工。另一方面,相当一部分失业人员文化程度较低、劳动技能水平不高、求职心理预期较高,在就业市场中竞争力较弱,特别是年龄偏大又未经技能培训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城镇失业人员,企业招收愿意低,“有活没人干”和“有人没活干”并存。
(三)就业服务保障有待加强。一是就业服务基础仍较薄弱。一些基层公共就业服务队伍力量不足,设施设备不完善,服务的标准化、信息化有待提升,服务功能不健全,只能重点提供信息登记、职业介绍等基本服务,创业服务项目还需要进一步拓宽和丰富。人力资源机构小、散、弱,聚集效应、品牌效应不明显,对就业的调节和促进作用发挥不够充分 。二是适应新就业形态存在差距。随着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各类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就业形态蓬勃发展,用工方式更加灵活多样,法律关系呈多元化,纠纷风险持续增加。传统就业模式下的劳动标准、就业服务机制、监管制度、社会保险政策、就业相关登记统计制度等,不能有效服务新业态的发展。如,针对直播、短视频、社交软件等进行商业活动人员、网约车司机等灵活就业人员,相应的就业管理服务、用工制度和社保政策等还需完善。三是劳动权益维护还需加强。公平就业环境有待优化,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就业歧视,部分用人单位招录未婚未育女性和残疾人意愿低,有的对年龄和学历的要求远超岗位实际需要,就业歧视违法成本低,劳动者维权难。
(四)职业培训有效供给不足。一是职业教育基础薄弱。部分职业教育机构师资力量不足,基础能力建设缺乏长效的经费保障,无实训基地或实训设施简陋,没有条件培养适应岗位需求的技能人才。如,目前三元区已批职业培训机构21所,实际开展就业培训的机构不足三分之一,且机构的场地和培训教室较小。二是职业培训针对性不强。职业院校培训专业设置不够科学,不能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产业布局和劳动者就业需要等,合理设置、及时调整专业结构和培训内容;培训覆盖面还不够广,未能有效针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开展专项培训,影响整体就业提升。截止目前,全市下岗失业人员28493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5940人,占下岗失业人员总数的20.85%,针对就业困难人员技能培训需加强。三是不够重视就业观念教育。教育引导正确择业观念不够,一些陈旧的就业观念难以消除,部分大学生认为只有进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才算有正式工作,择业期望值过高。
三、今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就业既是经济发展的“晴雨表”,又是社会稳定的“压舱石”,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一)落实就业政策。一要加大就业政策宣传力度。围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注的民生领域热点问题,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政策解读,通过图解、微课堂、动漫等方式,让就业政策待遇“看得懂、算得清”。同时,政策宣传进校园、进基地、进园区、进社区,扩大就业政策知晓面,让社会各阶层熟知相关法律政策,提高创业者和求职者的就业自主性。二要及时评估调整就业政策。在政策制定时,将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作为主要目标,综合评估其对就业环境、就业岗位、失业风险的影响。在政策执行时,密切监测政策的就业效应,及时优化调整,确保政策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绩效考核时,将就业作为重要指标,适度增加权重,加强事前事中事后评估,强化促进就业责任落实。三要推动各项政策有机衔接。要坚持以就业促进法为依据,建立健全财政、货币、金融、产业、贸易、教育、文化等政策与就业政策联动机制,精准开发和选择政策工具,实现同一政策目标可以选择多种不同的政策工具组合,增强政策的整体效果。四要优化人才就业创业政策。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抓紧完善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政策和激励机制,用工单位要改善工作环境,适当提高薪资福利,重视精神奖励和人文关怀,吸引更多人才、高校毕业生扎根三明,特别是吸引更多明籍人才和高校毕业生“家门口”就近就业创业。
(二)创造就业岗位。一要着力招商引资。坚持以招商引资促进经济发展,以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容量,拓展就业的空间,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加重视以商招商,着力引进带动就业能力强的企业,充分发挥企业吸纳就业主渠道作用。同时,发挥创业投资促进“双创”和增加就业的独特作用,对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创业投资企业予以更多的政策支持,放大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二要着力纾困解难。针对当前企业停减产面较大现状,抓紧落实《福建省积极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持续深入开展“我为企业解难题”活动,拓展“一企一策”“一业一策”,援企稳岗促就业。聚焦企业在招工难、交通运输、用电保障等最迫切的需求,建立政策工具箱,出台更多升级版、加强版政策。同时,要多渠道筹措资金,重点解决产业聚集区、经济开发区劳动者的生活、教育、上下班交通等配套设施,不断优化就业环境。三要着力发展三产。要在发挥三明资源优势发展特色产业的同时,加快补齐三产短板,挖掘内需促进就业。进一步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促进服务业数字化转型、线上线下双向发展,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发展。鼓励发展宅经济、夜经济、直播电商等,强化平台经济对上下游产业的双向带动和统筹整合能力,更好发挥平台型经济为主的新经济对就业工作的提升作用。
(三)优化就业服务。一要完善就业服务数字化平台建设。适应劳动者多层次就业需求和市场变化,构建全市政府网站统一信息资源库,实现“一张网”数据融合。通过大数据比对方式,不断优化经办服务模式,变“企业找政策”为“政策找企业”,提供及时准确的用工与就业供需资讯,促进劳动力供求双方优化配置,不断提升企业和劳动者的满意度和获得感。二要提升就业服务和管理精准度。加强人社、发改、商务、统计等部门协作,监测经济运行、就业形势、就业质量、失业动态预警、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劳动力流动等,通过共享信息来分析判断就业形势、特点和趋势,精准提升就业服务和管理。三要强化就业法律服务。人社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依法查处招聘过程中的虚假、欺诈现象,强化劳务派遣用工监管。引导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司法部门要健全司法救济机制,依法受理涉及就业歧视等相关诉讼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劳动者就业权益。
(四)提高就业能力。一要实现培训供给多元化。加大资金投入,建立一批公共实训基地,优化功能布局、提高开放性,完善企业利用公共实训基地开展实训有关制度。强化政府、园区企业、职业院校协调协作,进一步共同推进职业技能培训,要重点推进“二元制”教学模式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大力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互联网+职业培训、“订单式”等培养模式,促进职业教育与社会需求紧密对接。二要增强培训针对性。根据我市重点产业发展的需求,引导培训资源向氟新材料、石墨(烯)、服务业等市场急需领域集中,动态调整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目录。三要提升职业教育质量。实施技能提升行动,支持三明市第二高级技工学校申办三明技师学院,提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培训层次。四要提高劳动者职业素养。相关部门在培训技能时,要增加树立正确择业观和弘扬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的内容,倡导劳动光荣,每个劳动者只要通过合法劳动自食其力,都应该受尊重的社会风尚。鼓励自主创业,将创业带动就业作为促进就业的一个工作重点。
关于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
(2022年4月29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民政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向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报告我市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
2021年,我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闽、来明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建设“一区六城”、奋力谱写三明全方位高质量发展新篇章,纵深推进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全面深化依法行政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我市“法治引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打造水环境治理新样本”以及明溪县“法治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等3个项目获评全省第一批法治政府建设示范项目。
一、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
(一)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全面领导坚强有力。市委充分发挥法治三明建设的领导核心作用,把法治建设与推进三明高质量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年内多次召开市委常委会、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会议,研究部署全面依法治市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审议出台了法治三明建设规划、八五普法规划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市政府严格执行法治建设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年度报告制度,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全面完成法治政府建设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及公开工作。
(二)第一责任人履职尽责。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坚持高站位统筹谋划、高标准落实责任,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市各方面和全过程。李春市长多次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法治政府相关工作,亲自牵头召开府院联席会议,对推进市法治政府建设提出具体要求。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认真落实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积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三)法治思维和能力不断提升。全面落实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市委、市政府领导带头学法,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列入市委市政府理论学习中心组重点学习内容,把领导干部“述法”列入年度述职报告,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市政府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若干措施的通知》,开展“践行‘三新’法治先行”法治政府建设系列访谈活动,展示我市法治政府建设成效。
二、加快职能转变,推进政府依法全面履职
(一)完善权责清单制度。完成市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权责清单重新梳理调整工作和乡镇权责清单梳理,实现市县乡三级政府权责清单全覆盖。推行权责清单动态管理,落实《三明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根据部门职责调整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改、立、释”,调整修订权责清单,2021年市级9个部门单位调整权责清单事项1151项。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全力推行“一网办”,市、县11486项行政许可事项实现全流程网办。落实“一趟不用跑”和“最多跑一趟”办事清单制度,“两跑”占比99.6%,“一趟不用跑”占比97.91%,即办件占比71.47%,位居全省前列。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市直41个部门总审批时限压缩至1953天,压缩率91.4%,走在全省前列。推出自助服务“跨省通办”,与江西抚州的57项政务服务实现“跨省通办”,省内80项事项实现“省内通办”。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市、县两级1226项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三)提升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六最”营商环境对标活动,扎实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直接取消审批21项、审批改备案7项、实行告知承诺20项、优化审批服务117项。设立惠企政策“一窗通办”兑现窗口,梳理入驻惠企政策事项904个,办理惠企政策事项263191件次(含电话咨询47294件次),兑现资金超83.7亿元。设立“办不成事”反映专窗,受理问题反映61件次。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建立全市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市中院组建知识产权服务与保护示范中心,首次发布三明市知识产权发展与行政保护状况白皮书。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深化“双随机”监管和跨部门联合监管,制定抽查事项720项,开展抽查647次,抽查主体9452户,制定跨部门联合抽查年度计划,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95次,抽查企业1742户。提升“互联网+监管”应用,梳理事项清单58888项,录入监管对象51697个,录入监管行为67010项,录入执法人员10279个,录入双随机计划1781项。强化信用监管,制定《构建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归集信用信息3.06亿条。
(五)推进数字政务建设。做好e三明(三明市网上公共服务平台)功能提升,创新主题应用和城市服务,目前e三明注册用户数146.2万,共接入城市服务及功能316项,38项通过“政务小程序”形式对接至闽政通APP。e三明荣获中国信息协会颁发的“2021政府信息化管理创新奖”。加快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制定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应用实施方案、《三明市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运行管理规范(试行)》,平台已登记65个部门731个政务数据目录,汇聚数据14.1亿条,部门间数据交换共享10.7亿条。
三、注重建章立制,不断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一)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出台市政府五年立法规划(2021—2025年),编制实施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制定出台市政府规章《三明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起草《三明市乡村建筑风貌管理条例》,配合市人大审议《三明市三元区环城山体保护条例》。对《三明市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办法》《三明市市区文明行为促进办法》等两部政府规章开展立法后评估。
(二)理顺规范性文件管理机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指引,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定期通报制度。今年来,共向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报备市政府规范性文件36件,备案登记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报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31件。组织开展我市涉及长江流域保护、行政处罚、计划生育、外商投资等内容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
(三)深化政民政企良性互动。通过政府网站、新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地方立法、专项规划、重大民生项目等重大行政决策和制度建设事项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共收到立法项目建议72件。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视频连线,充分听取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对拟出台经济调控政策的意见建议。充分发挥e三明等新媒体平台对公众、企业参与政务决策和制度建设的引领、示范和集聚作用。
(四)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切实履行决策法定程序。强化合法性审查,出台《三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规定》,注重发挥1+1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参谋助手作用,全年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事项99件、专题会议研究的议题事项51件、政府合同53份均经过合法合规性审查。落实民主集中原则,实现行政决策“效率”与“民主”的结合,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17次、专题会议66次,审议了涉及深化医改、发展绿色经济、沙县小吃产业发展以及安全生产、金融风险处置等重要议题,作出的决策涵盖了市政府工作的各方面各领域各环节。
四、着力改革创新,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推进市、县两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整合相关领域执法机构监管执法职能和执法力量,组建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支队。稳妥推进乡镇(街道)综合执法改革,建立乡镇综合执法机制,充分发挥乡镇综合执法办公室的综合执法平台作用,统筹辖区内派驻机构和基层执法力量实行联合执法,提升基层综合执法能力。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建立工作指引,制发清单指南流程图参照样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健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组织开展行政裁量权动态调整。加强执法主体和人员管理,开展执法主体清理,公告确认市级第二批行政执法主体及县级行政执法主体,组织开展全市行政执法资格综合法律知识考试,换发新版执法证件,落实综合执法队伍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制度。开展新行政处罚法学习宣传贯彻活动,组织行政执法案例评选和案卷评查,大力提高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
(三)全面推行柔性执法。总结提升交通运输、城市管理领域柔性执法试点经验,制定《三明市全面推行柔性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实施柔性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目前全市已建立不予处罚事项210项、减轻处罚事项32项、从轻处罚事项117项、不予行政强制事项7项,开展说服教育4.6万多起,行政约谈、指导、建议229次,发放行政提示、行政告诫书等9000余份,办理免罚轻罚案件850起,我市率先推行柔性执法“四张清单”做法作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典型经验向全省推广。
(四)加强重点领域执法。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生态环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金融监管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积极开展非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问题、中介机构“乱收费”、销售药残超标水畜产品、农村市场“山寨”酒水饮料等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医疗行业综合监管专项整治、医疗机构驻点监督、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开展“清水蓝天”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各领域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
五、坚持依法防控,完善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一)加强突发事件应对制度建设。梳理市级层面应急预案85个(其中总体预案1个,专项预案36个,部门预案48个)。编印《三明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手册》《三明市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手册》,为全市应对突出事件和事故救援提供制度支撑。印发《三明市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力量联动工作机制(试行)》,首次将景区、非景区景点和其他涉水危险区域的安全应急统筹纳入全市应急救援体系。
(二)提高突发事件依法处置能力。壮大全市应急救援联动力量,设立联动成员单位18个。开展2021年“明安杯”应急管理普法知识竞赛活动,提升应急干部和企业群众应急处置法治意识和能力。加强实战能力建设,通过实战演练,以训促战、以战代训,锻炼各类应急救援队伍,今年以来,全市共开展全市景区非景区景点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联合演练、市县乡村一体化森林防灭火应急演练等各类演练2300余场。
(三)抓好疫情常态化防控和处置。坚持常态化防控与局部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四早”要求,压实“四方责任”,慎终如始抓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各项工作。截止12月31日,我市连续685天无新增本土病例,累计接种新冠疫苗476.48万人次,无严重异常反应病例报告。同时,及时高效处置境外输入新冠肺炎病例18例21人次,其中3人次为我市定点医院治愈出院后复阳病例。
六、突出多元化解,依法有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一)深化联调联动机制。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扎实开展遏制重大“民转刑”专项攻坚行动,深化民调进所、诉调对接、访调对接工作机制,积极引导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加快行政调解组织建设,实现7个重点行政部门及知识产权领域全覆盖。2021年全市调解各类矛盾纠纷40256件,其中人民调解案件26466件,成功率99.5%;行政调解13790件,调解成功率80%。
(二)依法做好信访工作。深化“四门四访”“四访四通”活动,推行“近邻评理室”,推进重复信访治理、信访积案化解专项工作,没有发生进京集体访,没有发生10人以上赴省集体访,群众到市集体访大幅下降。全市信访事项及时受理率、按期办结率、群众对信访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满意率等持续位居全省前列。信访形势持续向好,信访秩序平稳有序,全市有6个县符合全国信访工作示范县(市、区)评判标准。
(三)加强复议应诉工作。出台实施《三明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由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与市中院建立行政争议良性互动机制,探索建立“复议+调解”机制,推进行政争议纠纷有效化解。出台《三明市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建立行政应诉败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建议等备案制度,定期通报出庭应诉情况,行政败诉率同比下降9.43%,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同比上升9.78%。今年已办理行政复议案件260件,行政应诉案件399件。
七、加强制约监督,有效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一)自觉接受各类监督。主动接受党内监督,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认真执行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全年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193件,政协提案246件,办复率100%,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100%。强化府院联动,与市两院召开府院联席会议,出台《关于加强府院联动工作的意见》,召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联席会,推进行刑衔接工作。拓展社会监督渠道,精准高效回应民意诉求,全市“12345”平台受理诉求件232085件,按时办结率99.96%;满意率99.97%。
(二)加强政府督查力度。深化“三色督查单”制度,对市政府常务会议、党组会议议定事项以及市领导批示件办理的情况进行定期督查,推动领导决策部署落实落细。依托《督查与反馈》正刊、专报,开展为民办实事工作进展情况、市政府工作主要任务涉及的量化落实情况、市直部门改革发展重点工作进展情况以及省、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进展情况等专项督查,推动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单位、企业加快工作进度、提升工作实效。
(三)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认真落实2021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主要任务,落实政策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同时发布,推动我市重大建设项目八类信息实时上线。建立每月网络巡查,每季重点抽查,点对点督办和年底绩效考评的工作运行机制,全年组织开展公开载体、公开内容、统计报表和年度报告等各类督查68次。全市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459个,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约2.3万条,依申请公开办结216件,发布政策解读413篇。
2021年,虽然我市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上级要求相比,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期盼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存在不均衡现象,部分地方和部门依法行政基础工作相对薄弱;二是少数领导干部法治意识不强,个别地区和部门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不高;三是基层执法和法治工作人员力量不足,部分执法人员能力素质不高,行政执法效能有待进一步提升。2022年,我市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统领,以争创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为抓手,不断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纵深发展,进一步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为加快“一区六城”建设,推进三明全方位高质量发展超越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是着力夯实法治建设基础保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立足三明实际,做好法治政府建设顶层设计,规划制定好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持续抓好争创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工作,推动《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全面落实,巩固优势,持续培育积蓄重点、特色项目,以创带建推动全市法治政府建设水平整体提升。
二是着力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全面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深入开展“六最”营商环境对标活动,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营造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更加规范的执法环境,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引领、示范和表率作用。
三是着力增强重点领域制度供给。编制实施年度立法计划,重点推进城市养犬管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以及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市区文明行为促进(废止)等立法项目。贯彻实施《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加大指导监督力度,强化工作指引,推进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探索建立备案审查咨询专家库。
四是着力提高行政决策质量效率。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不断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等重大行政决策机制。重点加强各级政府及行政机关行政决策事项及涉法事务的合法性审查,深化政府法律顾问1+1模式,建立合法性审查情况定期梳理通报机制。
五是着力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深化综合执法改革,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持续推进重点领域和基层综合执法机构队伍建设。纵深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执法程序,完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进一步探索包容审慎柔性执法,提升形成三明特色的柔性执法新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全面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加强行政应诉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
以上报告,请审议。
关于2021年三明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
—2022年4月29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民政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将我市2021年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1年环境状况
2021年以来,我市认真履行党政领导生态环保目标责任书,全面落实《环境保护法》,借力环保督察,统筹推进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取得良好成效。2021年,大气、水环境质量各有5个县进入全省前十名,数量全省第一;国(省)控和小流域断面水质排名全省第一。同时,我市作为全国5个地市之一,被评为2020年度生态环境领域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获国务院督查激励;获批全省首个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将乐县获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市河长办被水利部评为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先进集体。生态环境部黄润秋部长来明调研考察,充分肯定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上再次点赞三明,肯定我市“用实际行动回应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走乡村绿色发展道路的殷殷嘱托”。
二、2021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完成情况
(一)着力绿色发展,狠抓责任落实。始终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位置来抓,切实把绿色发展理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一是领导高位推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履行,2021年以来,共召开6次市委常委会、6次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部署生态环保工作,市有关领导多次深入现场,切实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二是强化“党政同责”。将责任书任务分解策划为群众感受最直接、需求最迫切的“水净、河清、天蓝、地绿、居怡”5个方面688个项目,市委、市政府与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签订责任书,倒逼各地将生态环保责任落实落细落到位。三是落实“一岗双责”。坚持“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原则,制定《三明市市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形成各部门分工明确、责任清晰、协同推进的生态环保工作格局。
(二)坚持从严从实,推进督察整改。以更高标准、更严作风、更实举措抓好中央、省级环保督察整改工作,切实解决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一是健全领导包案机制。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我市的11个问题,均由市领导包案负责,市直牵头单位会同市环保督察办每月按时报送整改进展和存在问题,包案领导每月督促推动问题整改。二是强化监督帮扶机制。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开展“精准监督帮扶”。其中,尼葛开发区5轮监督帮扶发现的154个问题和6期“百日攻坚”发现的77个问题已全部完成整改,信访投诉得到有效控制。三是落实约谈提醒机制。针对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影响整改进度的问题,向相关地方或单位发出“提醒函”24份,函告辖区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并及时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做好压力传导和业务指导,倒逼整改落实。截至2021年底,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我市17个问题已完成验收销号15个,剩余2个问题正在办理验收销号程序;转办249件信访件,已全面完成整改。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我市11个问题,金银湖矿山、尼葛开发区异味等6个问题已基本完成整改,剩余5个问题均按序时进度推进整改;转办信访件201件,完成验收销号196件,销号率97.5%。第一轮省级环保督察反馈我市17个问题已完成整改13个,剩余4个问题正按序时进度推进整改。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反馈我市29个问题已完成16个,剩余13个按序时进度推进整改。
(三)强化污染治理,提升环境质量。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项目为抓手,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和农村人居环境攻坚战。一是打好蓝天保卫战。成立全省首个减碳联盟,签订《闽西南协同发展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治合作备忘录》,深化大气治理交流协作。精准实施23个钢铁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在全省率先开展将乐金牛水泥脱硫脱硝除尘超低排放改造试点。开展锅炉、炉窑综合整治,实施16个炉窑整治项目。强化涉VOCs项目源头管控,推进15个化工、合成革、涂装等重点行业VOCs深度治理项目。二是打好碧水保卫战。强化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推进农村水源地生态环境问题清理整治、库区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共完成1130个入河排污口整治(整治率97.9%)、261个千人以上农村水源地保护范围划定、水口库区三明段1466个网箱清理拆除等工作。三是打好净土保卫战。深化土壤污染防治,完成62家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全市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100%;深入实施医疗废物排查整治行动,持续提升固废管理水平。加强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完成植树造林20.22万亩,占计划104.3%;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25.62万亩,占年度任务的114.38%。防治面源污染,完成测土配方面积511.11万亩次、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面积259.54万亩次;全市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100%,畜禽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率达96.6%。四是打好农村人居环境攻坚战。以“绿盈乡村”创建为抓手,推进乡村生态振兴。2021年以来,全市1393个行政村建成“绿盈乡村”,占比80.2%。实施25个村庄生活污水治理“为民办实事”项目,累计完成投资3643万元,占计划投资的182.15%,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四)深化机制创新,激发改革活力。注重发挥首创精神,以创新驱动推进环保领域改革不断走向深入。一是强化绿色金融创新。设立福建省首个市级绿色金融服务中心,率先出台绿色金融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等“1+1+N”政策体系,创新推出19款绿色金融产品,发放首笔用能权指标、林票、花卉类品种权质押贷款,首创“水质指数责任险”,电力绿色贷等3项创新成果作为首批绿色金融改革经验在全省推广。创新“绿盈乡村+绿色金融”模式,《中国环境报》予以刊登报道,并入选中国银行业普惠金融典型案例(2021)名单,在36个入选案例中排名第一。二是深化林业改革创新。我市获批成为全国首个林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市,研究制定《关于持续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若干措施》,在全国率先出台林业碳票管理办法,创新推出林业碳票、林票、林长制、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举措,着力实现“社会得绿、林农得利”。林权类不动产登记规范化建设被自然资源部通报肯定,并在全国性会议上作典型发言。三是突出机制改革创新。探索生态执法体制改革,深化生态综合管护队伍建设和“环保网格化监管”制度改革,切实打通环境监管“最后一公里”,将“大生态环保”理念贯穿落实到最基层,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部门联治、全面覆盖”的生态网格监管机制,促成乡镇网格力量“握指成拳”,真正实现有效的生态综合管护。
(五)加强执法监管,保障环境安全。始终坚持“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把人民满意作为各类环境执法监管的标尺,不断增强群众生活环境的幸福感、安全感。一是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结合“点题整治”、“清水蓝天”、执法大练兵等,开展“柔性帮扶、送法入企”、水泥行业、涉危险废物行业、“散乱污”企业、农村饮用水源地、养殖行业等专项整治行动。累计出动执法人员12400人次,进企业检查、服务4986家次,立案查处170家,有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推动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二是做实环境信访办理。严格落实信访工作“五抓”要求,全面推行依法处理信访事项“路线图”,把“12369”环境信访工作作为抓行风、促效能、树形象的重要措施,认真对待群众投诉,努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2021年以来,全市共受理各类环保投诉394件,同比下降15.5%。三是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组织生态环境、公安、城管等8部门开展“静夜守护”城市夜间噪声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41013人次,责令整改1632家,立案查处179家,噪声扰民问题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效。
三、2021年责任书通报问题整改情况
2021年,全省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落实情况通报我市问题共5项,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挂牌督办5个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通知》(明政办〔2022〕4号)进行挂牌督办,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查找问题症结,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单位,细化整改措施,倒排进度,采取强有力措施予以推进,并建立整改台账,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整改。整改情况如下:
(一)“PM2.5年平均浓度同比上升13.6%,设区城市最高”问题。继续实施《三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专项整改攻坚方案》,加强项目建设,将20项超低排放改造项目、清洁运输监测评估工作纳入2022年三钢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今年1-3月,已建成4个项目,11个项目正在施工,其余项目处于前期准备阶段。强化烟花爆竹管控,2022年1月25日,制定实施《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2022年1-3月,市区空气质量达标天数比例100%;6项污染物指标同比持平或下降,其中,PM2.5浓度24μg/m3,同比下降29.4%,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二)“生活垃圾应急填埋场仍未完成建设”问题。截至3月底,项目累计完成投资8200万元,占总投资的76.6%。库区土建主体已完工,正在加快推进管理区、防渗工程施工及设备安装。预计2022年4月底完成防渗工程施工;5月设备进场,开始设备安装;6月完成附属工程、设备调试并投入试运行。
(三)“医废处置设施长期高负荷运行,故障率高”问题。截至3月底,项目完成投资约3988万元,占总投资的53.2%。完成前期手续和厂区三通一平,完成围墙、挡土墙和截水沟,以及主体工程管桩、项目主体结构的施工,预计2022年底建成。
(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数量全省最多”问题。印发《三明市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整治工作方案》,分三年开展专项整治。深入各辖区企业开展现场排查确认,截至3月底,共排查确认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546台,其中在用185台、停用361台。初步确定在用锅炉整治方案88台,其中拟淘汰更新31台、拟变更登记14台、拟改造升级36台、拟去功能化7台。
(五)“永安市空气质量长期全省倒数”问题。制定《永安市2022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专项整改攻坚方案》,有序推进各项工作。策划中鼎鑫超低排放改造(钢铁)、永安建福水泥超低排放改造等8个减排项目,从源头减排促进空气质量提升。推进涉VOCs企业治理,已摸排企业30家,其中存在问题4家,均已制定方案,正在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
四、存在主要问题
(一)生态环境质量方面。一方面,空气质量尚不稳定。2021年市区PM2.5年平均浓度同比上升13.6%;永安市空气质量长期全省倒数。另一方面,部分国省控和小流域断面水质尚不稳定。永安安砂水库下游、尤溪拥口大桥等部分主要流域考核断面水质无法稳定达标;永安洪田断面连续三年出现挥发酚超标问题;尤溪上游文江溪流域存在河长制落实不到位,矿山和矿渣淋溶水污染等问题。
(二)环境基础设施方面。一是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置仍需加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仍存在污水管网覆盖收集面不够全,老城区雨污分流不彻底,现有管网渗漏、淤积、破损,山区暴涨暴落的山洪造成管网损毁等现象。二是生活垃圾处置有待进一步完善,市飞灰垃圾填埋严格绿色管控。场尚未建成。三是危险废物处置压力较大,医废处置设施长期高负荷运行,故障率较高,新建医疗废物处置项目仍需进一步加快建设。四是农村生活污水长效管理机制不够健全,“投建管运”一体化推进还需进一步加快。
(三)督察问题整改方面。一是尼葛、小蕉工业园区异味整治成效仍需进一步巩固,永安市尼葛开发区、三元区小蕉工业区企业异味整治虽已取得明显成效,但仍偶有群众投诉。二是部分工业园区污水收集处置不到位,存在进水浓度和运行负荷偏低现象。三是尤溪县城西园工业区富润塑胶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卫生防护距离问题尚未全面整改到位。四是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执行仍需加强,生态下泄流量合格率虽已达到省上考核要求,但3月全市执行不合格水电站还有78座,数量较多。
2022年,我市将牢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嘱托,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部署,结合市委“牢记新嘱托、增创新优势、再上新台阶”活动,以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为新起点,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常态化推进中央和省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解决好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全力推动我市全面绿色转型,为建设“一区六城”、奋力谱写三明全方位高质量发展新篇章贡献力量。
以上报告,请审议。
附件:三明市2021年度党政领导生态环境
保护目标责任书
附件
三明市2021年度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持续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拓展提升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成果,严格落实党委和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定三明市2021年度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
一、推动绿色发展
严格绿色管控。强化源头防控污染,加快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强化用途管控,推动“三线一单”落地应用,严把建设用地环境准入和建设项目准入。
坚持绿色低碳。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制定实施二氧化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依法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完善能源消费双控制度,完成省下达的能耗、碳排放强度序时进度任务。开展低碳试点,加强低碳发展理念宣传和行动。
加快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加强水耗、建设用地等总量和强度双控及耕地总量控制,完成省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持续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完成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年度任务。完成化学需氧量、氨氮、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重金属等指标控制任务。
二、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巩固提升水环境质量。主要流域省控及以上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国家及省考核要求,Ⅰ~Ⅱ类水质比例保持稳定。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不低于考核要求。县级及以上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100%,Ⅰ~Ⅱ类水质比例稳中有升;基本完成千人以上农村集中供水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整治及保护范围划定。小流域水质优良比例达到考核要求,不得出现劣V类和“牛奶溪”,水质不能稳定达标的编制提升方案。主要湖库水质达标率达到考核要求。
持续提升大气环境质量。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高于近三年平均值,6项污染物指标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其中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分别不高于23、38微克/立方米,臭氧浓度升高趋势得到有效控制。
稳步提升土壤环境质量。地下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Ⅴ类水比例不增加。农药和化肥使用量下降比例均不低于2%。受污染耕地、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分别不低于93%、90%。加强固废污染防治,巩固提升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危废处置利用率不低于96%,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率达100%。
三、开展生态保护和修复
完成省下达的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和历史遗留临时用地复垦年度任务。完成综合治理水土流失面积、森林覆盖率、蓄积量、林地保有量年度目标任务。完成自然保护地、湿地保护年度任务。加快推进一般湿地名录编制和发布。
深入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两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相关工作。“绿盈乡村”占比达70%。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完成建宁县水系连通及农村水系综合整治试点县建设。推进河湖水生态修复和治理工程,开展大金湖“美丽河湖”试点。
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推进35个村庄治理任务;推动将乐县治理试点。持续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整治。强化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新增1个县(市、区)以县域为单位“打包”推进村庄保洁、垃圾转运、农村公厕管护市场化。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92%以上,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100%。
四、持续开展污染防治行动
实施碧水工程。完成市级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编制。巩固提升设区市黑臭水体整治成效。全面完成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任务,完成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和进水BOD浓度目标;推进县级及以上污水处理设施一级A提标改造,新建改造修复市县污水管网80公里,新建乡镇污水配套管网50公里,市县生活污水处理率达94%以上。完成禁止和限制排污区内入河排污口整治。推动省级及以上各类开发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加强富营养化湖库治理和水华风险防控。按时拆除不符合规划水域滩涂养殖生产设施。深化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与监管,重点推进内河100总吨及以上船舶水污染物的接受、转运及处置工作。
实施蓝天工程。编制实施“十四五”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计划。加大VOCs整治力度。深化工业锅(炉)窑污染治理,按要求推进钢铁行业和65蒸吨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推进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试点。巩固提升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成效,依法查处各类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违法行为。强化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监管,抓好油品质量监管。强化建筑和道路施工工地扬尘管控。深化“长空亮剑”大气污染监督帮扶整治,提升污染天气应对和区域联防联控水平。
实施净土工程。编制“十四五”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推进土壤环境保护试点工作。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环境监管,开展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落实农用地分类管控制度,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严格管控。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年度任务。建成大件垃圾处理厂。辖区内未启动垃圾焚烧厂建设的县(市),加快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完成危废专项整治问题整改,加大废弃危险化学品监管力度。强化尾矿库环境隐患治理。全面规范处置医疗废物。
五、推进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
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提升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完成省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三年行动方案年度任务。落实排污许可制度,推行“一证式”管理。统筹推进数字生态建设,健全智慧高效的环境管理体系;医疗废物实现信息化管理。健全完善污染地块联动监管机制。强化环境风险管控,依法妥善处置群众环境诉求。完成试点河流环境应急处置“一河一策一图”编制。加强辐射安全监管。
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健全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制度。推进省级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健全市场化、多元化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全面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更高起点上深化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成果。
六、解决区域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全力抓好中央及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各类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推动小蕉工业片区环境问题整改。按要求建成三明生活垃圾焚烧厂配套建设飞灰填埋场和三明市生活垃圾应急填埋场。推动大田县生活垃圾处理问题整改。全面完成水电站生态问题整改。完成永安金银湖水泥有限公司灰岩矿违规开采问题整改。
七、落实目标责任
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协调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把抓好生态环境保护与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有机统一起来,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按照党政同责要求,全面落实党政领导属地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健全各相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推进机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年度生态环境保护投入不低于上年水平。加强对生态环境舆情监控和有效引导。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引导公众有序参与和有力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明市委、市政府应分别于6月底、12月底前将履行本责任书情况向省委和省政府书面报告,抄送省环保督察办。年底,省委和省政府委托省环保督察办对落实情况进行考评。责任书的要求不因责任人的调整而改变,责任人如有调整,接任者继续履行。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省、市双方各执一份。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决定免职的政府组成人员名单
(2022年4月29日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免去翟超的三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命的检察人员名单
(2022年4月29日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任命董斌为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陈瑜辞去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2年4月29日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鉴于工作变动,决定接受陈瑜辞去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须报经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备案。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关于提请决定董斌代理三明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职务的议案》的说明
(2022年4月29日在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蔡金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的委托,我作关于提请决定董斌代理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议案的说明。
鉴于市人大常委会已接受陈瑜辞去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根据市人民检察院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经主任会议研究,提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董斌代理检察长职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决定,并报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该项议案、决定草案及以上说明,已印发市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请予审议。
关于提请决定董斌代理
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议案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鉴于市人大常委会已接受陈瑜辞去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三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董斌代理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请予审议。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22年4月29日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董斌代理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决定
(2022年4月29日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和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提请,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三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董斌代理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并报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
组成人员请假人员名单
全程请假人员:李连祥 邱宇辉 何天仁 童桂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