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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议程
(2022年12月27日)
一、审议《三明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
二、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三、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送审稿);
四、听取和审议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安排意见的报告;
五、审议《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
六、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
七、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书面);
八、听取和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我市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九、听取市教育局、财政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十、听取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室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议有关人事事项。
关于《三明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2年12月27日在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林承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2年8月30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三明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合理限制了养犬数量、厘清了养犬登记费用承担、细化了养犬行为规范、增加了流浪犬收容措施、完善了法律责任,符合我市养犬管理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就草案修改稿进一步修改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建议。
会后,法工委对草案修改稿进行逐条研究,梳理出二审后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并组织学习考察组赴外地学习考察。在此基础上,法工委对草案修改稿作了进一步修改。12月13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改后的草案修改稿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提交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三明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二稿”)。现将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政府职责
有的委员提出,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养犬管理中的作用,强化其职能。因此,草案修改二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规定,增加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做好本辖区狂犬病防控的职责(第四条)。
二、关于养犬登记
有的委员提出,应尽可能将所有犬只纳入登记范围,登记程序的设定应当便民、易操作。因此,作出以下修改:一是规定养犬人应当自饲养犬只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登记,避免产生监管漏洞;二是明确由城市管理部门为符合登记条件的犬只植入电子标识;三是要求城市管理部门与农业农村部门采取措施,实现养犬登记、犬只免疫、犬只电子标识植入在同一场所办理(第十一条)。
三、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部分法律责任还需优化。经研究,修改如下:一是将未办理养犬登记、未办理养犬延续登记两种性质相同违法行为的罚款由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调整为五百元(第二十九条);二是依照《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将占用公共空间养犬的罚款调整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第二十九条);三是考虑到犬只免疫法律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已有明确规定,予以转致(第三十一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个别条款的文字和条序作了相应的修改和调整,在此不一一说明。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二稿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报请批准《三明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的报告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三明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已于2022年12月27日经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月10日
三明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2022年12月27日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31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四章 收容留检与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优化人居环境,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的养犬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导盲等工作犬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教学科研机构等单位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养犬管理遵循政府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社区治理体系,建立由城市管理、公安、财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参与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健全专项整治、联合执法、疫情防控等制度,并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本辖区狂犬病防控、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以及走失犬、遗弃犬、无主犬的捕捉、收容、留检、救助、处置等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养犬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犬只袭人警情处置工作,依法查处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以及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等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诊疗等防疫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病死犬只无害化处理工作。
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接入网上公共服务平台,实行联网共用。城市管理、公安、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养犬管理信息录入系统,实现管理信息共享。
第七条 养犬人应当依法、文明养犬,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劝阻违法养犬行为,调解养犬纠纷,督促养犬人履行法定义务。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村)民会议和业主大会,就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订公约,并监督实施。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养犬管理法律法规和狂犬病防控知识等的公益宣传。
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和志愿者依法参与文明养犬宣传,引导、带动文明养犬风尚。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投诉举报违法养犬行为。
养犬管理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五日内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的个人,可以养犬,每户限养一只。
禁止饲养列入禁养犬名录的犬只。禁养犬名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确定或者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对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饲养的犬只,属于禁养犬的,养犬人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自行处理或者送至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属于超过限养数量的非禁养犬的,符合条件的养犬人可以自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养犬登记。鼓励养犬人减少养犬数量。
第十一条 养犬人应当自饲养犬只之日起三十日内,凭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养犬登记:
(一)居民身份证;
(二)房屋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三)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对符合条件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登记,核发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并建立犬只管理电子登记档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十五日内将犬只转让给符合养犬条件的个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养犬人应当到农业农村部门依法确定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取得免疫证明。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将前述动物诊疗机构名录在本条例施行前向社会公布。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部门采取措施,实现养犬登记、犬只免疫、犬只电子标识植入在同一地点办理。
第十二条 养犬登记有效期为登记日至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日。养犬人应当于养犬登记有效期届满前,凭养犬登记证和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延续登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一)养犬人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二)将犬只出售或者赠与他人的,出售人或者赠与人应当自出售或者赠与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三)犬只死亡或者丢失的,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确定丢失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对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收容的遗弃犬、养犬人放弃饲养的犬只以及依本条例被没收、无害化处理的犬只,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携带外来犬只进入本条例施行区域的,应当持有效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无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的,应当在五日内为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
第十四条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养犬登记证、犬牌、犬只电子标识,禁止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养犬登记证、犬牌、犬只电子标识。
养犬登记证、犬牌、犬只电子标识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自损毁或者遗失之日起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补植。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禁止下列养犬行为:
(一)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二)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三)放任犬只自行外出;
(四)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绿地等公共场所以及楼道、楼顶、地下室、电梯间等建筑物共有部分饲养犬只;
(五)遗弃犬只;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牵引犬只;
(二)为犬只佩戴犬牌;
(三)采取为犬只束犬绳(链)并为大型犬佩戴嘴套等安全防范措施,犬绳(链)长度不超过一点五米;
(四)主动避让他人;
(五)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六)进入公共楼道、电梯等狭小空间应当近身约束犬只、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并错开高峰时间;
(七)携带犬只乘坐出租(网约)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和同车乘客同意;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因免疫、诊疗需要,携带禁养犬进入本条例施行区域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袋(笼)。
第十七条 下列场所或者区域,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医疗机构、教育机构、金融机构;
(三)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歌舞厅、游乐场等公共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四)社区、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所;
(五)宾馆、商场、室内餐饮场所和农贸市场;
(六)除出租(网约)车以外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候车(机、船)室;
(七)烈士陵园、文物保护单位;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城市管理部门根据需要临时划定的其他场所或者区域。
为犬只开设的专门服务场所或者区域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禁止上学、放学期间在中小学和幼儿园校门口周边五十米内道路携犬逗留。
第十八条 饲养的犬只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转让给符合养犬条件的个人或者送至犬只收容留检场所。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措施。
个人接收临时寄养犬只的,应当符合养犬条件,且寄养犬只已办理养犬登记。个人接收临时寄养犬只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只,寄养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
第十九条 从事销售、诊疗、美容、寄养等犬只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申领相关证照,并采取措施防止犬只扰民、维护环境卫生。从事犬只销售的,应当建立和保存犬只经营台账,如实记录犬只品种、数量和流向等,并告知买受人养犬管理的相关规定。
禁止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绿地等公共场所或者在学校周边以及住宅小区、办公楼内从事前款犬只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通知被伤害人的家属或者监护人,并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责任。遗弃犬、走失犬在遗弃、走失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养犬人依法承担责任。
有关部门应当将其掌握的犬只伤人情况录入犬只管理电子登记档案。
第二十一条 养犬人、从事犬只经营或者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等疫病的,应当立即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农业农村部门接到犬只疫情报告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丢弃、售卖死亡犬只。
犬只因病死亡的,养犬人、犬只收容留检场所、从事犬只经营或者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动物防疫规定对病犬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四章 收容留检与处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对走失犬、遗弃犬、无主犬、没收犬实施收容、留检、救助、处置。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和环保要求,并具备保证犬只生存的必要条件。
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的管理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养犬人放弃饲养犬只且无法自行处理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单位和个人发现走失犬、遗弃犬、无主犬的,可以将其送至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或者报告城市管理部门处理。
对送至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的犬只,犬只收容留检场所不得拒收。
第二十五条 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对已办理养犬登记的走失犬,应当通知养犬人在十五日内认领。养犬人认领其犬只的,应当承担犬只在收容留检场所发生的费用。养犬人逾期不认领的,按照遗弃犬处理。
第二十六条 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应当建立犬只领养制度。具备饲养条件的遗弃犬、无主犬和没收犬,可以由符合养犬条件的个人领养。
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社会购买犬只收容、留检、救助、处置服务。
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社会团体和志愿者依法开展犬只救助工作。
收容、救助的犬只不得用于营利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养犬超过限养数量的,责令限期改正,每超过一只处五百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超过限养数量犬只。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饲养禁养犬的,没收犬只,并按每只二千元处以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未办理养犬登记、养犬登记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养犬延续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养犬人未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者养犬登记证、犬牌、犬只电子标识损毁、遗失后未申请补发、补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养犬人放任犬只自行外出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建筑物共有部分饲养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规定,养犬人遗弃犬只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携带犬只出户未为犬只佩戴犬牌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携带犬只出户未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和第二款以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携带犬只出户未有效管控犬只、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区域或者上学、放学期间在中小学以及幼儿园校门口周边五十米内道路逗留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
(十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个人接受寄养犬只超过规定数量或者时间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办理或者不办理养犬登记的;
(二)对犬只免疫、检疫、诊疗等防疫活动监督管理不力的;
(三)对发现或者投诉的违法养犬行为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
(四)对发现或者投诉的走失犬、遗弃犬、无主犬不依法处理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2022年12月27日在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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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2日,永安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补选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华侨(台胞)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卢小青为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22年12月24日,清流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补选中共三明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二级巡视员林建星为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22年12月23日,建宁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补选三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铃为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22年12月23日,将乐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补选中共将乐县委副书记缑泽昆为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经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卢小青、林建星、张铃、缑泽昆的代表资格有效,提请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认并予以公告。
由永安市选出的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王清芳,因工作需要,提出辞去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2022年12月22日,永安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接受其辞职。由清流县选出的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兰爱珍,因工作需要,提出辞去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2022年12月24日,清流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接受其辞职。由建宁县选出的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王钦健调离三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王清芳、兰爱珍、王钦健的代表资格终止。
以上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变动事宜,报请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予以公告。
本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变动后,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343人。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2022年12月27日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2年12月27日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永安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补选卢小青为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清流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补选林建星为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宁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补选张铃为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将乐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补选缑泽昆为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确认卢小青、林建星、张铃、缑泽昆的代表资格有效。
永安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王清芳辞去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清流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兰爱珍辞去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王钦健调离三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王清芳、兰爱珍、王钦健的代表资格终止。
截至目前,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有343人。
特此公告。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2月27日
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起草情况的说明
(2022年12月27日在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蔡金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我就常委会工作报告起草情况作简要说明。常委会高度重视向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全面、客观地报告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一年来的工作,结合新形势新要求提出明年的工作建议,认真组织抓好工作报告起草工作。
一、关于报告起草过程
10月中旬,经主任会议研究,成立工作报告起草小组,启动报告起草工作。赖碧涛主任亲自过问和指导,多次主持召开党组会议和主任会议,研究确定报告的基本思路、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讨论修改工作报告提纲和文稿。起草小组根据要求,细化进度安排,认真组织起草,反复修改完善,经主任会议讨论修改后,形成征求意见稿。按照起草工作安排,多渠道、多方式地广泛征求,征求了市委常委、“一府一委两院”、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机关离退休老同志意见,并由常委会领导带队到11个县(市、区),听取市人大代表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意见。起草小组认真研究吸纳各方面意见,对报告文稿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提交本次会议讨论研究。
二、关于报告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报告分两大部分。第一部分回顾总结常委会过去一年的工作情况和主要成效,主要有五个方面内容:一是旗帜鲜明讲政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重点报告常委会持续强化理论武装、坚决贯彻市委部署、积极推进工作创新等情况。汇报了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市委聚焦“三提三效”、聚力真抓实干活动部署,争取设立现代物流产业开发区金库、参与疫情防控、服务中心工作;建立行业代表小组、搭建民意联系点、首次听取监委报告、改进监督方式等有关情况。二是提升质效显特色,有序推进地方立法。重点报告常委会丰富立法形式、完善立法机制、加强备案审查等情况。汇报了制定《三明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出台《关于加强闽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的决定》、健全立法计划规划动态调整机制等情况。三是紧贴中心抓重点,不断增强监督实效。重点报告常委会推动发展提质增效、推动民生持续改善、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法治三明建设等情况。汇报了对优化营商环境、上半年计划和预算执行、乡村振兴工作、海峡两岸乡村融合发展、健康管护组织建设等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开展森林“一法一例”、《三明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执法检查等情况。四是强化保障优服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重点报告常委会完善“双联”工作机制、丰富闭会期间活动、提高建议办理质量等情况。汇报了建立对口联系代表工作机制、打造活动室示范点、开展“聚焦优化营商环境——人大代表在行动”主题活动、督办代表建议等情况。五是强基固本提效能,着力提升履职水平。重点报告常委会加强党的建设、提升履职能力、增强工作质效等情况。汇报了常委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作风建设、加强机关党建、组织修订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加强市县人大工作联动等情况。
在回顾工作、总结成效的同时,报告也实事求是地指出了在立法、监督、代表工作和自身建设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和差距。
第二部分提出新一年工作总的要求和主要任务。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市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市委领导下,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依法履职尽责,强化担当作为,为推进三明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作出新的贡献。结合市委黄书记对人大工作的要求,提出要在强化政治引领上展现更大作为;要在服务中心大局上展现更大作为;要在保障代表履职上展现更大作为;要在加强自身建设上展现更大作为等四个方面主要任务,并提出了2023年的重点工作内容。
特此说明,请予审议。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送审稿)
——在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 赖碧涛
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安排意见的报告
(2022年12月27日在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蔡金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将于2023年1月4日至1月6日在三明召开。现在我受主任会议委托,报告大会指导思想、大会主要任务、筹备工作情况和有关材料草案。
一、大会指导思想
在中共三明市委的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福建、三明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发扬民主,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圆满完成大会各项任务,进一步动员全市人民聚焦“三提三效”、聚力真抓实干,为加快建设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推动三明全方位高质量发展超越而努力奋斗。
二、大会主要任务
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听取和审议三明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三明市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三明市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和批准三明市2022年预算执行情况及2023年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三明市2023年市本级预算;听取和审议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三明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审议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的议案;选举和其他事项。
三、大会筹备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高度重视大会筹备工作,专题向市委报告了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建议议程,研究制定了筹备工作方案,成立了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8个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各项筹备工作。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会议,听取筹备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按照大会筹备任务和序时进度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全力以赴、扎实工作,“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各项筹备工作顺利进行。
(一)关于大会材料。按照筹备工作要求,明确各类材料责任单位和起草、审定、印刷的时限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已形成送审稿,“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计划、预算报告已基本定稿,大会各项决议(草案)、主持词、召集人会议讲话、闭幕式上讲话等材料已安排起草;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及大会、主席团会议日程(草案)、选举办法(草案)等有关材料经主任会议讨论后,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组织、议案工作。一是已对部分出缺的市人大代表进行补选。二是代表的证件设计制作、代表团编组、主席台座次表的编制、选票制作、电子表决器等事项正在有序落实。三是根据有关决定和办法,制定新当选人员进行宪法宣誓的方案。四是及早启动代表议案、建议的征集工作,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在会前也已组织代表开展集中视察活动,并做好代表议案、建议征集工作。
(三)关于会务保障。一是会务、后勤工作。召开大会的决定已在三明日报公布,会议通知已经印发;各类人员参会的通知和大会经费预算、物品采购、会场布置、设备安装调试、车辆食宿等各项会务后勤工作都按计划有序进行。二是保卫、信访工作。已制定会场、代表团驻地的安全保卫、交通秩序维护、信访等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等。
(四)关于宣传报道。制定宣传报道的工作计划,召开了大会宣传报道工作协调会议,会同市委宣传部、各新闻媒体对大会的宣传报道进行部署。
(五)关于卫生防疫。已制定市“两会”卫生防疫工作方案,对会场、驻地、参会人员新冠感染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进行部署。
四、大会有关材料(草案)
(一)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本次大会主席团建议由67位市人大代表组成。其中市委领导12人,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7人,在明省人大常委会委员1人,是本届代表的市委原常委1人,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委员20人,各界代表15人,各代表团召集人11人。大会秘书长建议由余建地同志担任。(名单草案及说明见附件1)。
(二)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草案)。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建议由8名主席团成员组成,即由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秘书长组成(名单草案见附件2)。
(三)会议议程、日程和主席团会议安排(草案)。本次大会的建议议程共八项,主要是听取和审议“六个报告”、议事规则议案,表决和选举等事项。大会于2023年1月4日上午开幕,2023年1月6日下午闭幕,会期三天。会议期间拟安排四次全体会议、四次主席团会议(议程、日程和主席团会议安排草案见附件3、4、5)。
(四)全体会议执行主席分组名单(草案)。建议第一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由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担任,第二、三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由部分市委常委、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拟任代表团团长的县(市、区)委书记和各界市人大代表担任,第四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由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担任(名单草案见附件6)。
(五)邀请上主席台就座人员建议名单(草案)。建议邀请上主席台就座人员为41人,由十五个方面的人员构成(名单草案见附件7)。
(六)大会副秘书长名单(草案)。建议本次大会副秘书长5人(名单草案见附件8)。
(七)列席人员安排原则及列席人员名单(草案)。建议列席人员由四方面的人员组成:一是全程列席会议人员;二是十一届市政协委员(在主会场列席第一、二次全体会议);三是列席第一、二次全体会议听报告人员(在市委礼堂分会场);四是列席第二次全体会议并到代表团听取意见的人员(列席人员安排原则草案见附件9,具体列席人员名单草案见附件10)。
(八)大会选举办法(草案)。本次大会拟选举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补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人;选举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7人;(选举办法草案见附件11)。
(九)表决议案办法(草案)和代表提议案截止日期的决定(草案)。本次会议除大会选举由本次大会选举办法另行规定外,其他议案均采用按电子表决器表决方式,建议本次会议代表提议案的截止日期为2023年1月5日12时(决定草案见附件12、13)。
以上报告及其附件,请审定。
附件:1.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2.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草案);
3.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议程(草案);
4.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日程(草案);
5.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会议安排(草案);
6.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全体会议执行主席分组名单(草案);
7.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邀请上主席台就座人员名单(草案);
8.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副秘书长名单(草案);
9.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列席人员安排原则(草案);
10.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列席人员名单(草案);
11.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办法(草案);
12.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议案办法(草案);
13.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代表提议案截止日期的决定(草案)。
附件1
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2022年12月 日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主席团(67人,按姓名笔画排列) |
||||
丁韵芳(女) |
于卫闽 |
王立文 |
王军强 |
王胜文 |
丘 毅 |
吕国健 |
刘宝怀 |
刘持标 |
刘润宇 |
刘 鑫 |
江长虹 |
池芝发 |
池明流 |
许丽华(女) |
李连祥 |
李 春(女) |
杨兴忠 |
杨国昕 |
肖明光 |
吴国顺 |
吴金容 |
吴钟民 |
吴健成 |
邱宇辉 |
何天仁 |
余建地 |
张玉赋 |
张冬松 |
张昌平 |
张知通 |
陈列平 |
陈红兴 |
陈红梅(女) |
陈建芳(女) |
陈建秋 |
陈谊声 |
陈 羲 |
林大茂 |
林发壮 |
林 坚 |
林承日 |
林 蔚 |
罗 玮 |
周庆裕 |
郑季武 |
赵 明 |
钟 科 |
洪鲁宾 |
聂清华(女) |
徐 铮 |
郭 颖 |
黄圣团 |
黄如欣 |
黄冠华 |
傅天宝 |
童桂贤(女) |
温 毅 |
谢复兴 |
谢辉添 |
赖 荣 |
赖碧涛 |
詹积富 |
蔡金明 |
廖冬平 |
廖丽青(女) |
魏小东 |
|
|
|
秘书长:余建地 |
关于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主席团和秘书长建议名单的说明
一、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成员由以下七个方面代表组成(67人) |
||||||
1.市委领导12人 |
|
|
|
|||
黄如欣 |
李 春(女) |
丘 毅 |
黄冠华 |
陈列平 |
||
刘宝怀 |
吕国健 |
杨兴忠 |
吴国顺 |
王军强 |
||
杨国昕 |
魏小东 |
|||||
2.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7人 |
||||||
赖碧涛 |
余建地 |
王立文 |
张知通 |
赵 明 |
||
廖丽青(女) |
蔡金明 |
|
|
|
||
3.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1人 |
||||||
詹积富 |
||||||
4.是本届代表的市委原常委1人 |
||||||
肖明光 |
||||||
5.市人大常委会委员20人 |
||||||
于卫闽 |
江长虹 |
池明流 |
许丽华(女) |
邱宇辉 |
||
张玉赋 |
张冬松 |
陈红兴 |
陈建芳(女) |
陈谊声 |
||
林 坚 |
林承日 |
林 蔚 |
罗 玮 |
郑季武 |
||
郭 颖 |
黄圣团 |
谢复兴 |
谢辉添 |
赖 荣 |
||
6.各界代表15人: |
||||||
(1)离退休老干部代表3人 |
|
|
||||
刘 鑫 |
徐 铮 |
吴金容 |
|
|
||
(2)群团代表3人 |
||||||
池芝发 |
陈建秋 |
丁韵芳(女) |
|
|
||
(3)知识分子代表3人 |
||||||
何天仁 |
刘持标 |
廖冬平 |
|
|
||
(4)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代表3人 |
||||||
陈红梅(女) |
童桂贤(女) |
林发壮 |
|
|
||
(5)解放军、工人、农民代表3人 |
||||||
李连祥 |
洪鲁宾 |
聂清华(女) |
|
|
||
7.各代表团召集人11人 |
||||||
温 毅(三元) |
吴健成(沙县) |
傅天宝(永安) |
||||
钟 科(明溪) |
吴钟民(清流) |
王胜文(宁化) |
||||
林大茂(建宁) |
张昌平(泰宁) |
陈 羲(将乐) |
||||
周庆裕(尤溪) |
刘润宇(大田) |
|
||||
二、秘书长:余建地 |
附件2
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草案)
(2022年12月 日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黄如欣 |
赖碧涛 |
余建地 |
王立文 |
张知通 |
赵 明 |
廖丽青(女) |
蔡金明 |
|
|
附件3
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会议议程(草案)
(2022年12月 日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一、听取和审议三明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三明市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三明市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三、审查和批准三明市2022年预算执行情况及2023年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三明市2023年市本级预算;
四、听取和审议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五、听取和审议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六、听取和审议三明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七、审议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的议案;
八、选举和其他事项。
附件4
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会议日程(草案)
(2022年12月 日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附件5
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会议安排(草案)
(2022年12月 日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附件6
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全体会议执行主席分组名单(草案)
(2022年12月 日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次全体会议
(1月4日上午9:00)
黄如欣 |
赖碧涛 |
余建地 |
王立文 |
张知通 |
赵 明 |
廖丽青(女) |
蔡金明 |
|
|
主持人:赖碧涛
第二次全体会议
(1月5日上午9:00)
李 春(女) |
黄冠华 |
刘宝怀 |
杨兴忠 |
王军强 |
魏小东 |
刘 鑫 |
吴金容 |
余建地 |
李连祥 |
温 毅 |
吴健成 |
傅天宝 |
钟 科 |
吴钟民 |
王胜文 |
陈建秋 |
刘持标 |
廖冬平 |
童桂贤(女) |
聂清华(女) |
|
|
|
|
主持人:余建地
第三次全体会议(选举)
(1月6日下午3:00)
詹积富 |
丘 毅 |
陈列平 |
吕国健 |
吴国顺 |
杨国昕 |
徐 铮 |
肖明光 |
王立文 |
何天仁 |
林大茂 |
张昌平 |
陈 羲 |
周庆裕 |
刘润宇 |
池芝发 |
丁韵芳(女) |
陈红梅(女) |
林发壮 |
洪鲁宾 |
主持人:王立文
第四次全体会议
(1月6日下午4:30)
黄如欣 |
赖碧涛 |
余建地 |
王立文 |
张知通 |
赵 明 |
廖丽青(女) |
蔡金明 |
|
|
主持人:赖碧涛
附件7
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邀请上主席台就座人员名单(草案)
(2022年12月 日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邀请上主席台就座人员41名,具体名单如下:
一、不是主席团成员的市政府领导6人
张元明 |
郭海阳 |
林 菁(女) |
廖金辉 |
柳建忠 |
郑剑波 |
|
|
|
|
二、市政协领导11人
宋志强 |
蒋先东 |
罗金水 |
许清华 |
曾明生 |
陈 欣 |
张春华 |
张炜琳(女) |
黄月珍(女) |
林俊德 |
谢家芹 |
|
|
|
|
三、省政协委员、市政协原主席1人
朱昌贤
四、历届市人大常委会(主持工作)的领导1人
叶培雁 |
|
|
|
|
五、曾担任正厅(师)级的离退休老干部7人
兰德明 |
吕少郎 |
李轩源 |
袁德俊 |
林纪承 |
徐锦培 |
李长生 |
|
|
|
六、三明军分区领导1人
侯典荟 |
|
|
|
|
七、是本届代表的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2人
肖长根 |
刘万年 |
|
|
八、是本届代表的市政府原副市长1人
程鹏鹰 |
|
|
|
九、驻明部队代表1人
吕尔参 |
|
|
|
十、市法院、检察院领导2人
陈 枫 |
董 斌 |
|
|
十一、市国家安全局领导1人
江建强 |
|
|
|
|
十二、三明学院领导2人
赖锦隆 |
王乾廷 |
|
|
十三、三明医学科技职业学院领导2人
张松富 |
陶 榕 |
|
|
|
十四、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2人
庄伟廉 孙学耕
十五、三钢领导1人
黎立璋 |
|
|
|
|
附件8
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副秘书长名单(草案)
(2022年12月 日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蔡金明 |
陈谊声 |
杨永忠 |
林建星 |
陈红兴 |
蔡金明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二级巡视员
陈谊声 三明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杨永忠 三明市政府秘书长、一级调研员
林建星 三明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二级巡视员
陈红兴 三明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二级巡视员
附件9
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列席人员安排原则
(2022年12月 日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一条和《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列席人员安排原则决定如下:
一、不是市十四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全程列席会议
(一)市政府副秘书长、政府办副主任;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四)市法院副院长和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五)在明的省十三届人大代表;
(六)三明军分区领导。
二、十一届市政协委员(在主会场列席第一、二次全体会议)
三、不是市十四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第一、二次全体会议听报告(在市委礼堂分会场)
(一)在市区的原任副厅(师)级以上的离退休老干部;
(二)市委副秘书长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
(三)省属有关单位负责人;
(四)在明高校负责人;
(五)市直有关单位负责人;
(六)群团组织负责人。
四、列席第二次全体会议并到代表团听取意见的人员
1.市法院、市检察院中层以上干部;
2.各县(市、区)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
附件10
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列席人员名单
(共531人)
(2022年12月 日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一、不是市十四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全程列席会议(70人)
(一)市政府副秘书长、政府办副主任(12人)
副秘书长:熊建云 肖建宁 高 文(女) 王伟明 黄功华
吴晓文 刘 斌
政 府 办:罗松彬 吴美佳 王冬梅(女) 林 衍(女) 韦海燕(女)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30人)
教育局:刘若嘉
科技局:李荣安
工信局:郑文理
民宗局:姚文辉
民政局:邓秀广
司法局:刘叶爱
人社局:吴成城
自然资源局:陈力夫 吴义丰
生态环境局:王 冬
住建局:王 争
交通运输局:吴文明
水利局:施明光
农业农村局:李光明
商务局:陈聚宝
文旅局:杨永生
卫健委:王盛雄
退役军人局:冯明生
应急局:马玉华(女)
审计局:卢维沙
国资委:吴擢祥
林业局:陈 平
市场监管局:肖世宣
体育局:廖卫国
统计局:郑建勋
人防办:曹祥勇
医保局:徐志銮
信访局:刘远隆
城管局:朱建平
金融监管局:吴建勇
(三)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2人)
黄斌江 谭细华
(四)市法院副院长和市检察院副检察长(7人)
市法院:曾明生 陈 晶 陈 颖(女)
检察院:邱良植 张春明 卢新桦 陈福东
(五)在明的省十三届人大代表(18人)
王林香(女) |
王清芳(女) |
邓秀忠 |
兰爱珍(女) |
朱庆添 |
刘起城 |
连小琴(女) |
范晓燕(女) |
林 强 |
赵秀荣(女) |
姚敏蓉(女) |
高美建 |
黄秀泉 |
黄秀娥(女) |
黄俊黉 |
黄闽榕 |
曾 铮(女) |
雷旺金 |
|
|
(六)三明军分区领导(1人)
侯典荟
二、十一届市政协委员(在主会场列席第一、二次全体会议)
(300人,名单略)
三、不是市十四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第一、二次全体会议听报告(111人)
(一)在市区的原任副厅(师)级以上的离退休老干部(67人)
兰德明 |
吕少郎 |
李轩源 |
袁德俊 |
林纪承 |
徐锦培 |
李长生 |
赵克功 |
范天云 |
王春水 |
叶培雁 |
黄天发 |
周 申(女) |
刘水生 |
黄仕煜 |
江桂如(女) |
曾万钦 |
江 琳(女) |
陆火生 |
叶彼德 |
李荣显 |
邹运恒 |
郑昱荣 |
曾金凤(女) |
吴根发 |
刘振郁 |
吴长彬 |
陈良椿 |
柳忠武 |
阙维林 |
赵 峰 |
陈若灿 |
杨国风 |
严凤英(女) |
常秀文 |
刘邦澍 |
黄作文 |
吴俊慰 |
杨光祺 |
陈凤珠(女) |
林梁儿 |
陈木星 |
郑国仁 |
叶良茂 |
丁 瑜(女) |
涂振锟 |
张来水 |
林传衍 |
洪明德 |
陈有极 |
汪震国 |
王 政 |
阎伟强 |
江芳俊 |
李宝兰(女) |
王 刚 |
陈仪代 |
王 庆 |
伍成康 |
蔡光信 |
纪熙全 |
朱一勤 |
廖小华(女) |
李茂胜 |
包 萍(女) |
詹学齐 |
王怀毅 |
|
|
|
|
|
(二)市委副秘书长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19人)
市委副秘书长:熊旭明 黄春明 涂进万
市 委 办:许朝真 江振忠 陈 武 伍毓庆 李文华
市委改革办:林集斌 黎明文
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张建林
台港澳工作办公室:魏亚鹏
市直机关工委:龚其明
市委巡察办:黄家发
老干部局:陈 继(女)
文明办:黄丽鸿(女)
党 校:赵圣宏
档案馆:曹荣军
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伍旭东
(三)省属有关单位负责人(2人)
国家安全局:江建强
三明海关:陈诗来
(四)在明高校负责人(5人)
三明学院:王乾廷
三明医学科技职业学院:张松富 陶 榕
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庄伟廉 孙学耕
(五)市直有关单位负责人(13人)
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杨金笔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蔡兴山
地震局:廖上斌
城镇集体工业联社:曹春荣
农科院:许旭明
投资集团:李芳洲 薛 军
城发集团:邓万明
交发集团:许明端 郑礼群
福建一建集团:林镇土 林怀志
三明机场集团:黄世明
(六)群团组织负责人(5人)
科协:张文静(女)
残联:刘闽华
贸促会:邓 宏
计生协会:陈荣得
市红十字会:许文盛
四、列席第二次全体会议并到代表团听取意见的人员(50人)
1.市法院、市检察院中层以上干部;
2.各县(市、区)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
附件11
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选举办法(草案)
(2022年12月 日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次会议的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三、本次会议选举任务:
(1)选举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人;
(2)补选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人;
(3)选举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7人。
四、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人数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即提名 人至 人,进行差额选举;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规定的差额比例,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最高差额比例,由大会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最低差额比例,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五、补选的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实行等额选举,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名,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
六、选举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即8人,进行差额选举;选举的委员人选,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20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上述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上述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七、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候选人人数,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主席团提出的候选人名单,采用举手方式表决,须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应填写登记表并签名。
八、代表联合提名推荐候选人,可以是一个代表团的代表联合提名,也可以是不同代表团代表联合提名,提名候选人登记表须在提名候选人截止时间前送达大会秘书处组织组,提名方为有效。
本次会议代表联名提出候选人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5日16时30分。
提名者在确定正式候选人前要求撤回提名,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大会主席团应予同意。
九、预选以代表团为单位,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预选工作由大会主席团委托各代表团团长主持,预选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通过的各代表团监票人担任,大会秘书处派工作人员协助。
预选选票由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制,预选选票上的候选人按姓名笔画排列。代表对预选候选人,赞成的,划“○”;反对的,划“×”;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不能另选他人。每一选票所赞成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
各代表团出席预选会议的代表应当超过该代表团全体代表的半数,始得进行预选。收回的预选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预选选票,预选有效;收回的预选选票多于发出的预选选票预选无效,应重新预选。
各代表团预选后,在监票人的监督下,由大会秘书处组织大会计票人员,在指定的地点统一进行计票。预选结果由大会秘书处汇总,监票人签名后,报告大会主席团。大会主席团根据候选人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和差额比例,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十、本次会议的选票分为“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票”、“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票”、“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选票”共3张;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画排列,经过预选的按预选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
十一、大会选举,须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可进行选举。
十二、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可以表示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表示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的符号栏内划“○”;表示反对的,在候选人姓名的符号栏内划“×”;表示弃权的,在候选人姓名的符号栏内不划任何符号;另选他人的,应在正式候选人中否决相应的名额后,在“另选人”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姓名的符号栏内划“○”,不划“○”的,该另选无效。
填写选票要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笔和圆珠笔,不得用铅笔,笔迹要清楚,不能涂改。
写票不符合以上规定,或者所划的符号不清楚、无法辨认的,按弃权处理。
选举时,收回的每一种选票的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十三、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十四、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人数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选举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当选代表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在本次大会上另行选举。
选举三明市检察院检察长时,如果未选出,应在本次大会上另行选举。
选举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时,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当选委员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本次大会不再另行选举。
十五、大会设监票人12名,其中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由各代表团在不是候选人的代表中各推选1名,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名单由大会主席团通过。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本次选举采用人工计票。大会设计票员21名,其中总计票员1名,总计票员、计票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提交大会主席团通过。计票员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十六、会场按座位区设3个投票箱。投票时,先由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在自己座位区投票,随后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在各自座位区依次投票。
十七、投票结束后,当场清点投票数。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收回的票数,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十八、计票完毕,总监票人向大会报告计票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结果。
十九、选举中如发生本办法规定以外的情况,由大会主席团依法处理。
二十、本办法经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后施行。
附件12
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表决议案办法(草案)
(2022年12月 日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关于表决议案的有关规定,主席团决定: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议案,除大会选举由本次大会选举办法另行规定外,其他议案均采用按电子表决器表决方式(表决系统出现故障时,采用举手表决方式),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附件13
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关于代表提议案截止日期的决定
(2022年12月 日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决定:本次会议代表提议案的截止日期为2023年1月5日12时。
关于《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情况的说明
(2022年12月27日在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副主任 黄圣团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就《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修订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议事规则》于1991年4月市七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市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作了第二次修订,2016年1月市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作了第三次修订。《议事规则》施行三十多年来,对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起到了重要作用。
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21年3月、2022年1月,全国人大、福建省人大分别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进行了修改。现行的《议事规则》存在与现行相关法律不相衔接、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地方,需作必要修订。
二、修订的基本原则
在修订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完善人大议事制度,确保中央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落实到人大工作全过程各方面。二是根据上位法,主要是地方组织法、监察法等法律的立法修法情况,对部分与现行法律不相一致的条款作必要修改。三是提升议事质量和效率,聚焦实际工作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一些不符合实际或不便于工作的条款作必要修改。四是学习借鉴全国人大和省人大新修改的议事规则,总结提炼人大制度实践的有益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机制做法,将其吸收到修订内容中。
三、修订的工作过程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3月份成立了市人大议事规则修订工作小组,5月份草拟了《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7月至11月先后印发市人大专委会和常委会各委室、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市“一府一委两院”和市委组织部征求意见。期间,修订工作小组先后召开三次会议,根据征求到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完善。经主任会议讨论修改后,形成了现在的《修订草案》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草案》共十章、六十条,相比增加了一章、九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加强党的领导。落实党中央关于“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法规要明确规定党领导相关工作的法律地位”的要求,增加规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第二条)
(二)完善体例结构。参照全国人大、省人大议事规则,对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的章名作修改,增加第九章“公布”。(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九章)
(三)明确会议召开的相关准备工作。根据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对特殊情况下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人代会的决定方式作出规定。参照省人大议事规则和工作实际,对人代会举行前市人大常委会的准备工作进行规范和完善。(第三条、第六条)
(四)完善大会主席团职责。参照全国人大、省人大议事规则,在主席团职责中增加“听取和审议关于议案和报告审议、审查情况的报告,决定是否将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提请会议表决”、组织宪法宣誓仪式等内容。(第十条)
(五)严格请假制度和会议纪律。明确代表在会前、会中的请假程序;规定代表应当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发言等。(第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六)明确列席人员范围。区分法定列席和非法定列席对象,规定不是代表的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第十五条)
(七)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规定。根据宪法和监察法,对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列席会议、选举、罢免、辞职、代理等作出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八)提高议事质效和推进信息化建设。删除部分不便于实际操作的条款,如对代表发言时间的限制等。规定大会秘书处应当合理安排会议日程,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九)完善报告审议和计划、预算的审查程序。根据预算法、监督法等法律规定,参照全国人大、省人大议事规则,总结实践做法,对第四章进行全面修订。(第四章)
(十)完善选举、表决人选、罢免和辞职的相关规定。按照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明确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参照全国人大、省人大议事规则,明确“一府一委两院”正职领导的代理程序。(第五章)
(十一)完善表决方式。根据工作实际,对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进行完善,增加无记名按电子表决器方式。(第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五条)
(十二)增加“公布”一章。参照全国、省人大议事规则,明确公布事项、公布主体、公布载体等内容。(第九章)
此外,还对一些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修订草案》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将以议案形式提请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
以上说明请审议。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提请审议《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
议事规则(修订草案)》的议案
(2022年12月27日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已经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现决定提请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2月27日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91年4月17日三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2月14日三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13年1月10日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16年1月29日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修订;2023年1月6日三明市第十四届人
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结合三明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一届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方案;
(四)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根据需要,提出下一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草案;
(五)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六)听取和审议会议安排意见的报告;
(七)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稿;
(八)审议上一次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或者专门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九)审议上一次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十)组织代表视察;
(十一)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地点和建议议程通知代表。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征求代表对拟提请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稿的意见。提请会议审议的主要报告、法规草案及说明、有关资料应在会议举行前发给代表。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以县(市、区)和驻明部队为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团长、副团长。
代表团团长的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
(二)组织本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三)反映本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
(四)主持在本代表团会议上的质询、询问;
(五)传达、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有关事项;
(六)处理本代表团的其他事项。
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决定其他准备事项。
根据需要,在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上,表决市人民代表大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草案。
预备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一届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选举采取无记名按电子表决器或者举手表决方式表决。
在预备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对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组成人员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进行审议后,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成员在代表中产生。
除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外,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不担任主席团成员职务。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代表大会各代表团及委员会的工作;
(二)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
(三)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四)听取和审议关于议案和报告审议、审查情况的报告,决定是否将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提请会议表决;
(五)依法提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六)主持会议选举和表决,提出选举和表决人选办法草案;
(七)组织宪法宣誓仪式;
(八)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九)发布公告;
(十)其他应当由主席团处理的事项。
主席团决定事项,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大会每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表决议案办法;
(四)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五)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二)根据需要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三)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四)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时,有关机关和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汇报情况,回答询问。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五)决定会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根据需要可以分设若干工作组。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报到并出席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书面请假;会议期间应当向代表团团长提出,由代表团书面报大会秘书长批准。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书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代表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十五条 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经常务委员会决定,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下列人员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一)市级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
(二)在本市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人民政府县(市、区)长;
(四)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负责人;
(五)常务委员会决定邀请列席的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代表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审议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
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的具体办法由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会议举行情况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秘书处根据需要举行新闻发布会或者记者会。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和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各代表团应当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九条 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秘书处向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并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会议。
议案须在主席团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出。
第二十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大会有关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提供有关的资料。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
第二十一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也可以由主席团决定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决定,并报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或者提请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审议议案涉及专门性问题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议案审查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三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议案,交常务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在闭会后审议。
常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书面报告;专门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书面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大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经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大会闭会后的二十天内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参照《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
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提出各项决议草案,提交各代表团审议后,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对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
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以及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及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对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的决议草案,提交各代表团审议后,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一条 工作报告、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未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处理办法由主席团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选举、表决人选、罢免和辞职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的人选,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的人选,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人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名。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或者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
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
第三十四条 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出说明。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人选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无记名按电子表决器方式或者举手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始得当选或者通过。
大会全体会议选举或者表决人选时,设秘密写票处。
选举或者表决结果、候选人的得票数当场宣布。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和表决人选的具体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依照本规则第七章的规定,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专门委员会成员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当选、罢免和辞职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政府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缺位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分别在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决定代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办法按照《福建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执行。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四条 代表团、主席团或有关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有关机关和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和有关的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六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有关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提质询案的代表。
提质询案的代表过半数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四十八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代表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四十九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调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二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决议、决定草案前,应当将议案、决议、决定草案提交各代表团审议,并由主席团决定交付表决。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决议、决定草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议案、决议、决定草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无记名按电子表决器方式、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表决的方式,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专门办法的,依专门办法规定;没有具体规定的,由主席团决定。
第九章 公 布
第五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通过的专门委员会成员,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主席团发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前款规定的人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辞职或者被罢免的,接受辞职或者罢免的决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报告、决议、决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报告、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以及选举结果等,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三明人大网站和三明日报等主要媒体上刊载。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主席团负责解释;闭会期间,授权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2021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收支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2022年12月27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刘斌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将2021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收支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整改推进情况及主要成效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分别作出批示指示,要求全面做好整改工作。一是高位部署推动。李春市长于今年8月17日,主持召开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听取审计工作汇报,研究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情况汇报。要求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限期整改到位;同时,要健全长效机制,扎紧制度笼子,堵塞管理漏洞。二是坚决彻底整改。督促各相关责任单位细化整改工作措施,逐条制定整改时间表、路线图,做到责任到岗、落实到人,形成了项项有人抓、件件有人管的审计整改责任闭环管理链条,推动整改工作扎实有序开展。三是强化督查检查。市审计局制定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整改责任清单,严格落实整改销号制度。督促各相关责任单位认真采纳审计意见和建议,做到即知即改,对一些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问题,要求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到位,做到条条有整改、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二、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问题的整改情况
截止目前,报告中反映六个方面72个问题,其中,应立行立改的30个问题中,25个问题已经完成整改,5个问题还在整改中;要求持续整改的42个问题,被审计单位也充分采纳审计建议,注重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并通过调整账务、盘活财政资金等方式进行了整改。通过审计整改,上缴国库7207.53万元、收回财政资金11650万元、归还原资金渠道2263.96万元、促进资金下拨37649.69万元。同时,坚持把“当下改”与“长久立”结合起来,举一反三,把推动问题整改当作补齐短板、堵塞漏洞、提升质效的抓手,注重制定标本兼治、务实管理、规范有序的常态长效机制,推动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制定《三明市市级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操作工作规程》等管理制度8项,进一步扎紧扎实制度笼子。具体整改情况如下:
(一)财政部门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方面
1.强化部门预算管理。市财政局将预算单位人员奖金统一归并为绩效奖金,并全额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将财政专户存款利息、污水处理费等5422.19万元非税收入解缴国库;督促项目单位加快实施进度、推进资金下拨3197.56万元,进展缓慢的两个债券项目使用进度已达到55%、71.7%;清理收回结转结余资金6392.20万元。
2.加强转移支付管理。加强转移支付资金全流程管理,将由主管部门直接拨付县(市、区)的专项资金改由与财政部门联合下达,不断提升转移支付的科学性、合理性。截至目前,15笔省级转移支付指标27201.50万元已全部下达。
3.持续优化财政管理水平。出台《三明市市级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操作工作规程》,进一步明确部门绩效管理主体责任,规范绩效自评操作,推动绩效自评提质增效。对预算单位实体账户的余额进行甄别摸底,收回无需支出和使用的资金4182万元,并将市疾控中心疫苗款1720万元缴入国库。
(二)部门预算执行、决算和专项资金审计方面
1.强化预算约束力。指导部门科学编制预算,加大预算执行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比如,市教育局追加项目846.56万元已支付747.37万元;市住建局上缴应缴未缴资金收入290.36万元;市场监管局规范决算报表编制,消化挂账66.99万元、调账4.15万元,。
2.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出台《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的通知》(明政文〔2022〕27号),从部门职责、资金申报程序、资金分配和拨付程序、资金信息公开、资金定期清理、完善绩效评价、强化资金项目监管等方面,对专项资金管理提出明确要求。市教育局结余资金298.75万元已使用217.27万元、上缴81.48万元,并约谈挤占专项资金相关学校负责人;市林业局森林防火网格化信息系统项目于2022年6月完成终验,174.73万元资金已完成支出。
3.规范部门财务收支管理。督促部门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结合新政府会计制度、新一体化系统改革等业务变动情况,组织两期会计业务专题培训,提升部门财政财务管理水平。市住建局制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制度》,规范减免审批流程;未移交的住宅维修基金已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完成业务数据的修改。教育局受赠资金1914.64万元,已使用250.58万元、整改调账948.18万元。
(三)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方面
1.提升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各相关县级政府进一步明确绿色经济、数字经济部门权责,推动财政部门及时安排资金、项目主管部门科学分配项目、项目单位加快实施进度,促进专项资金提质增效。建宁县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专项资金1000万元已按分配方案拨付项目单位;三元区使用不合规的544万元专项资金已归还财政局;永安等6个县(市、区)滞留闲置绿色专项资金5841万元,已拨付项目单位4442.83万元、收回596万元。
2.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制定《三明市市级公有房产专项处置工作方案》,按照分类处置的原则,通过公开拍卖、招租等方式,加快公建项目房产、出让地块配建房产、安置房剩余房源等公有房产处置进度,促进资产保值增值和有效利用。剩余安置房已拍卖出售41套;非经营性房产已投入使用28套,组织公开拍卖11套,转经营性对外招租15套;经营性房产组织公开拍卖6套,投入使用13套;市资产营运中心、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社保中心、市少体校等4家单位已上缴应收未收房租65.34万元。
3.规范乡村振兴资金使用。通过落实主体责任、推进项目建设、跟踪资金流向、及时盘活资金等一系列举措,推进乡村振兴政策落实,规范乡村振兴资金管理使用。永安市已收回多拨付的项目资金108万元,并将未纳入在线监管系统的相关资金纳入系统;明溪县收回使用不合规的专项资金102.19万元,并将滞留闲置64.44万元拨付各相关乡镇。
三、尚未完成整改的问题及主要原因
(一)部门预算执行及决算草案方面
1.关于市住建局下属2个单位部分收入未按规定缴交财政的问题。服务中心应缴财政培训费280.36万元已上缴财政专户;房屋交易中心欠收公租房、廉租房租金2.31万元未缴,也已按要求收缴或提请诉讼。但市房地产物业公司2016-2021年收取的公租、廉租房租金356.09万元因收取的房租已被用于管理费用支出,至今仅上缴10万元。
2.关于住宅维修基金管理不规范,至今无法移交的问题。市住建局已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并完成业务数据的修改。但财务数据与业务数据不符的情况,目前还在与银行及银联公司核对处理。同时,市住建局已与市城管局协商,市城管局将对剩余定期存款拟存储银行进行依法招投标,待确定中标储蓄银行后,再一次性移交。
(二)重点领域财力保障和政策落实方面
1.关于绿色经济专项资金滞留闲置5840万元的问题。市林业局、生态环境局已督促相关单位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加快项目推进。目前已拨付项目单位4442.83万元、收回596万元,还有801.17万元未使用。主要是部分项目建设进度还未达到拨付条件。
2.关于永安市、将乐县电商发展项目推进滞后、进展缓慢,专项资金各1000万元实际仅支出25.98万元、45.85万元的问题。通过加快项目实施,永安市、将乐县分别再支出了200.77万元、152.64万元,因地方财政困难、项目分阶段开展等原因,分别还剩余773.25万元、801.51万元,未能安排支出。下步,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尽快完成支出。
3.关于大田县个别建设项目工程款未及时拨付的问题。地理空间框架项目、数字乡村安全体系-综治网格化项目分别于2021年2月、11月完工验收,因地方财政困难等原因,仍有144.98万元、41.90万元未拨付。下步,将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尽快整改到位。
下一步,市政府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对审计工作的部署要求,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指导,持续加强对整改的跟踪督促等工作,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长效机制,举一反三,推动相关单位建章立制,不断巩固整改成果,全面提高整改实效,以高质量审计监督保障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
以上报告,请审议。
关于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调研报告
(2022年12月27日在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副秘书长 郭颖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工作要点和监督计划安排,11月15日-17日,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余建地带领下,由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财经委委员组成的调研组,对2021年度市本级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听取了市政府、市审计局、财政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的情况汇报,并赴市林业局、教育局、沙县区等实地调研部门预算审计发现问题和同级审问题整改情况。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市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高度重视,整改工作扎实推进,取得了较好的整改效果。主要表现在:
(一)认真部署整改工作。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专题研究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分别批示指示要求全面做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压实整改责任。市审计局履行监督职责,制定整改责任清单,加强整改问题的跟踪检查,严格落实问题整改销号制度,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被审计部门和单位落实审计整改主体责任,对照问题清单和整改时限要求,采取措施,逐条逐项抓好整改。审计整改工作形成了政府督查、主管部门跟进、审计部门跟踪、被审计单位落实的联动整改机制。
(二)推进问题整改落实。从整改情况看,截至目前,2021年度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六个方面72个问题,其中应立行立改的30个问题中,已经整改25个,正在整改5个;要求持续整改的问题42个,其中涉及资产管理方面的问题5个,被审计单位注重完善制度、强化措施、加强管理,通过调整账务、盘活财政资金等方式进行持续整改。通过整改已上缴国库7207.53万元、收回财政资金11650万元、归还原资金渠道2263.96万元、促进资金拨付37649.69万元。对2020年审计工作报告中未整改到位的7个限期整改问题开展持续跟踪,目前也全部整改到位。对2020年度审计发现的持续整改问题在2022年已组织整改上缴国库资金67.96万元,收回应缴财政资金547.73万元,促进资金拨付2598.97万元。
(三)注重抓好建章立制。市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分析研究审计发现问题,注重从机制、制度建设上健全完善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堵塞漏洞,建立健全管理制度8项。如在严格预算执行方面,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加快财政预算执行支出进度的通知》;在强化预算绩效管理方面,市财政局出台《三明市市级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操作工作规程》;在促进规范单位内部管理方面,市住建局和市市场监管局分别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局属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一系列制度的相继出台,进一步强化财政制度建设,规范部门(单位)系统内部管理制度,提升了财政管理水平。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体来看,我市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问题整改不够彻底。截止目前,应立行立改的问题仍有5个未整改到位,整改率为83%。分别为:一是市住建局下属房地产物业公司收取的保障房租金仍有346.09万元未上缴;二是市住建局尚有1.18亿元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未按要求移交市城管局;三是尤溪县、建宁县、永安市分别有680万元、93万和28.17万元绿色经济专项资金仍未使用;四是永安市、将乐县电商发展专项资金各1000万元仅分别支出226.75万元、198.49万元;五是大田县地理空间框架项目、数字乡村安全体系-综治网格化项目仍有144.98万元、41.90万元工程款未拨付,分别占项目资金的29.73%和7.67%。此外,还有部分历史遗留问题长期未得到解决,如市本级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和土地基金支出的挂账问题,还需持续督促推动整改。
(二)资产管理不够规范。审计报告中要求持续整改的问题涉及资产管理方面有5个,整改推进较慢。一是部分资产未按规定入账的问题。市城发集团代建体育中心场馆等26处资产307705.65万元,仍在督促办理工程决算,暂未暂估入账。随土地出让配建的资产(社区用房、车位、幼儿园等)6.52万平方米,截至2022年9月仅按规定入账1.39万平方米,整改进展缓慢。二是对外投资管理缺位的问题。如市农机中心对其持有的碧湖油品公司股权长期疏于管理,部分股权被代持人私自转让;市煤炭中心1995年投入78.45万元参与成立西滨煤炭公司,至今未见收益,26.8亩土地及附属建筑、设施设备长期闲置,甚至被他人非法占用。整改仅限于聘请律师、向公安机关报案、委托法律顾问代理等,缺乏实质性进展。三是公有房产处置进展缓慢的问题。根据市政府部署,需在2021年底完成处置1037套房产和不按套计算的房产面积6.71万平方米,至审计日仅处置166套及1个车位。审计日至2022年9月,仅完成处置33套房产。四是配建社区用房交接、管理不到位的问题。2019年10月以来,已移交给社区的12宗配建社区用房,市资产营运中心作为产权人均未参与验收交接,有的直接由物业公司移交;已移交使用的配建社区用房存在未办理产权证或产权未纳入市资产营运中心集中管理。整改上只强调规范文本,只承诺对2019年9月下发的《三明市区房地产开发配建返还资产管理办法》进行补充。五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完整、约束力不强的问题。年初采购预算编制不实,与实际采购相脱节,单位无采购预算、实际采购超过年初预算的现象普遍存在。调研了解到:市本级2022年初编制的采购预算8.60亿元,截至2022年12月14日实际执行20.06亿元,是年初预算的2.33倍。从省营商环境数字化监测督导平台公布的2022年1-9月部分指标监测情况看,“编制年度采购预算项目占比”这项指标我市为70.35%,低于全省平均值7.37个百分点,与最优值相差18.4个百分点。
(三)长效机制不够完善。一是整改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审计发现的部分问题以客观因素和整改难度大为由,整改缺少问题症结的深层分析,缺少标本兼治、精准施策的措施,未从制度、措施上解决问题,如在预算编制上,长期存在结余结转过大、未编入次年年初预算的问题;在财政财务核算中,往来款长期未得到清理、挂账严重的问题。二是整改督促检查还不够有力。对审计整改实地“回访”调查不够深入,审计整改效果缺乏检查评估标准,整改的结果和评价依据主要是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报告,认定程序、标准、依据不够规范,在整改和检查过程中存在结果认定模糊、界定困难等问题,整改成效难以统一评价。三是整改监督联动机制需要进一步强化。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协作、问题整改和成果共享机制不够完善,审计结果在绩效考核等方面运用不充分,对审计发现问题追责问责力度不大、教育警示作用不强,导致审计整改成果难以巩固和问题反弹,同一问题在不同单位发生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今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为进一步加大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力度,推动整改工作取得实效,调研组建议:
(一)压实责任,加大问题整改力度。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全面加强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的组织领导。一是落实“两个清单”。细化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督促限期完成整改,建立问题整改的验收制度。尤其是对长期未整改到位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具体的整改责任人,提出具体措施,限时整改到位,一体推进“问题揭示、规范管理、发挥长效”,切实做好审计监督“后半篇文章”。二要分类完善持续整改措施。预算编制及执行方面,要科学精准编制预算,制定和完善本级预算草案编制规程,强化预算执行刚性约束,着力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结转结余过大、上年结余未编入预算等问题;项目资金管理方面,要着力加强项目库建设,树牢绩效意识,强化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和评价结果的应用,加大项目资金监管力度,督促加快项目实施,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内部控制方面,要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和监控制度,加强关键环节和业务风险点的监督检查;对于支出挂账、涉诉案件等一些时间较长、整改难度大的问题,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积极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共同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二)强化措施,提高资产管理质效。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为目标,以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为切入点,市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一是开展清产核资,全面摸清资产底数。财政部门作为行政事业性单位资产主管部门,要督促相关部门对未纳入资产报表的地下管网、水利工程等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开展全面梳理,按照资产管理的要求全部纳入资产报表报送范畴,全面摸清资产家底。要建立健全、督促执行在建工程完工结转固定资产的制度,倒逼责任单位及时办理工程项目决算、权属证明,防止政府工程项目久拖未结形成历史遗留问题。二是有效盘活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要优化在用资产管理、推进资产共享共用、加强资产调剂、建立健全公物仓管理机制、规范资产出租和处置,避免资产闲置浪费,提高资产使用效率。要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强化采购预算约束,完善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机制,将资产配置管理职能嵌入到预算管理流程中,为预算编制提供准确、细化、动态的资产信息。三是强化全程监管,提高资产管理效能。要督促各行政事业单位梳理对外投资情况,强化投后跟踪管理,建立对外投资情况年度报告制度;要进一步厘清土地出让过程中配建资产返还管理制度,完善配套法律文书、细化交接程序、强化后续管理,确保配建资产底子清、交接顺、产权明、管理严。
(三)标本兼治,健全整改长效机制。审计部门要进一步拓展审计监督的广度和深度,加强综合分析研究,更多反映问题背后的体制障碍、机制缺陷和制度漏洞,为宏观决策、管理提出建议,提供参考,促进政策落实和完善。一是以改促建,强化制度建设。针对审计发现的普遍性问题,要深入剖析问题产生原因,以审计发现问题作为深化财税改革、完善预算管理的切入点,着力从政策制定、制度执行、项目管理、绩效评价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制度建设。二是加强跟踪检查,健全整改结果评价体系。市政府要统筹协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加大对未整改到位问题的督查督办,强化“两个清单”管理、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定期组织整改情况“回头看”,健全整改结果评价体系,严格把好整改核查关。三是强化部门协同,凝聚监督合力。要加强审计监督与巡察监察等监督的协同作用,延伸审计整改链条,积极推进审计信息共享、成果共用,强化做好协同监督,凝聚推动整改落实的强大合力。要强化业务培训,加强对部门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检查指导,不断提升部门单位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意识和水平。四是加大问责力度,推进审计结果公开。要增强审计监督的威慑力,把审计结果和整改工作的落实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加大追责问责力度,对审计整改工作不重视、整改不到位不彻底、“屡审屡犯”、拖延推诿的部门单位,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违法违纪人员依法依纪进行查处,力争取得“审计一个单位规范一个行业,整改一个问题教育引导一片”的成效。要积极推进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结果的公开,促进审计监督与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的有机结合,确保审计整改取得实效。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市人民政府关于
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7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副秘书长刘斌所作的《关于2021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收支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结合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关于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调研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综合如下: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市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高度重视,整改工作扎实推进,取得了较好的整改效果。从整改情况看,截至目前,2021年度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六个方面72个问题,其中应立行立改的30个问题中,已经整改25个,正在整改5个;要求持续整改的问题42个,其中涉及资产管理方面的问题5个,被审计单位注重完善制度、强化措施、加强管理,通过调整账务、盘活财政资金等方式进行持续整改。通过整改已上缴国库7207.53万元、收回财政资金11650万元、归还原资金渠道2263.96万元、促进资金拨付37649.69万元。对2020年审计工作报告中未整改到位的7个限期整改问题开展持续跟踪,目前也全部整改到位。对2020年度审计发现的持续整改问题在2022年已组织整改上缴国库资金67.96万元,收回应缴财政资金547.73万元,促进资金拨付2598.97万元。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指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问题整改不够彻底。截止目前,应立行立改的问题仍有5个未整改到位,整改率为83%。分别为:市住建局下属房地产物业公司收取的保障房租金仍有346.09万元未上缴;市住建局尚有1.18亿元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未按要求移交市城管局;尤溪县、建宁县、永安市分别有680万元、93万和28.17万元绿色经济专项资金仍未使用;永安市、将乐县电商发展专项资金各1000万元仅分别支出226.75万元、198.49万元;大田县地理空间框架项目、数字乡村安全体系-综治网格化项目仍有144.98万元、41.90万元工程款未拨付,分别占项目资金的29.73%和7.67%。此外,还有部分历史遗留问题长期未得到解决,如市本级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和土地基金支出的挂账问题,还需持续督促推动整改。二是资产管理不够规范。审计报告中要求持续整改的问题涉及资产管理方面有5个,整改推进较慢。部分资产未按规定入账的问题:市城发集团代建体育中心场馆等26处资产307705.65万元,仍在督促办理工程决算,暂未暂估入账。随土地出让配建的资产(社区用房、车位、幼儿园等)6.52万平方米,截至2022年9月仅按规定入账1.39万平方米,整改进展缓慢。对外投资管理缺位的问题:如市农机中心对其持有的碧湖油品公司股权长期疏于管理,部分股权被代持人私自转让;市煤炭中心1995年投入78.45万元参与成立西滨煤炭公司,至今未见收益,26.8亩土地及附属建筑、设施设备长期闲置,甚至被他人非法占用。整改仅限于聘请律师、向公安机关报案、委托法律顾问代理等,缺乏实质性进展。公有房产处置进展缓慢的问题:根据市政府部署,需在2021年底完成处置1037套房产和不按套计算的房产面积6.71万平方米,至审计日仅处置166套及1个车位。审计日至2022年9月,仅完成处置33套房产。配建社区用房交接、管理不到位的问题:2019年10月以来,已移交给社区的12宗配建社区用房,市资产营运中心作为产权人均未参与验收交接,有的直接由物业公司移交;已移交使用的配建社区用房存在未办理产权证或产权未纳入市资产营运中心集中管理。整改上只强调规范文本,只承诺对2019年9月下发的《三明市区房地产开发配建返还资产管理办法》进行补充。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完整、约束力不强的问题:年初采购预算编制不实,与实际采购相脱节,单位无采购预算、实际采购超过年初预算的现象普遍存在。调研了解到:市本级2022年初编制的采购预算8.60亿元,截至2022年12月14日实际执行20.06亿元,是年初预算的2.33倍。从省营商环境数字化监测督导平台公布的2022年1-9月部分指标监测情况看,“编制年度采购预算项目占比”这项指标我市为70.35%,低于全省平均值7.37个百分点,与最优值相差18.4个百分点。三是长效机制不够完善。整改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审计发现的部分问题以客观因素和整改难度大为由,整改缺少问题症结的深层分析,缺少标本兼治、精准施策的措施,未从制度、措施上解决问题。整改督促检查还不够有力,对审计整改实地“回访”调查不够深入,审计整改效果缺乏检查评估标准,整改的结果和评价依据主要是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报告,认定程序、标准、依据不够规范,在整改和检查过程中存在结果认定模糊、界定困难等问题,整改成效难以统一评价。整改监督联动机制需要进一步强化,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协作、问题整改和成果共享机制不够完善,审计结果在绩效考核等方面运用不充分,对审计发现问题追责问责力度不大、教育警示作用不强,导致审计整改成果难以巩固和问题反弹,同一问题在不同单位发生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为进一步加大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力度,推动整改工作取得实效,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
(一)压实责任,加大问题整改力度。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全面加强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的组织领导。一是落实“两个清单”。细化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督促限期完成整改,建立问题整改的验收制度。尤其是对长期未整改到位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具体的整改责任人,提出具体措施,限时整改到位,一体推进“问题揭示、规范管理、发挥长效”,切实做好审计监督“后半篇文章”。二要分类完善持续整改措施。预算编制及执行方面,要科学精准编制预算,制定和完善本级预算草案编制规程,强化预算执行刚性约束,着力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结转结余过大、上年结余未编入预算等问题;项目资金管理方面,要着力加强项目库建设,树牢绩效意识,强化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和评价结果的应用,加大项目资金监管力度,督促加快项目实施,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内部控制方面,要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和监控制度,加强关键环节和业务风险点的监督检查;对于支出挂账、涉诉案件等一些时间较长、整改难度大的问题,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积极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共同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二)强化措施,提高资产管理质效。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为目标,以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为切入点,市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一是开展清产核资,全面摸清资产底数。财政部门作为行政事业性单位资产主管部门,要督促相关部门对未纳入资产报表的地下管网、水利工程等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开展全面梳理,按照资产管理的要求全部纳入资产报表报送范畴,全面摸清资产家底。要建立健全、督促执行在建工程完工结转固定资产的制度,倒逼责任单位及时办理工程项目决算、权属证明,防止政府工程项目久拖未结形成历史遗留问题。二是有效盘活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要优化在用资产管理、推进资产共享共用、加强资产调剂、建立健全公物仓管理机制、规范资产出租和处置,避免资产闲置浪费,提高资产使用效率。要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强化采购预算约束,完善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机制,将资产配置管理职能嵌入到预算管理流程中,为预算编制提供准确、细化、动态的资产信息。三是强化全程监管,提高资产管理效能。要督促各行政事业单位梳理对外投资情况,强化投后跟踪管理,建立对外投资情况年度报告制度;要进一步厘清土地出让过程中配建资产返还管理制度,完善配套法律文书、细化交接程序、强化后续管理,确保配建资产底子清、交接顺、产权明、管理严。
(三)标本兼治,健全整改长效机制。审计部门要进一步拓展审计监督的广度和深度,加强综合分析研究,更多反映问题背后的体制障碍、机制缺陷和制度漏洞,为宏观决策、管理提出建议,提供参考,促进政策落实和完善。一是以改促建,强化制度建设。针对审计发现的普遍性问题,要深入剖析问题产生原因,以审计发现问题作为深化财税改革、完善预算管理的切入点,着力从政策制定、制度执行、项目管理、绩效评价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制度建设。二是加强跟踪检查,健全整改结果评价体系。市政府要统筹协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加大对未整改到位问题的督查督办,强化“两个清单”管理、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定期组织整改情况“回头看”,健全整改结果评价体系,严格把好整改核查关。三是强化部门协同,凝聚监督合力。要加强审计监督与巡察监察等监督的协同作用,延伸审计整改链条,积极推进审计信息共享、成果共用,强
化做好协同监督,凝聚推动整改落实的强大合力。要强化业务培训,加强对部门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检查指导,不断提升部门单位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意识和水平。四是加大问责力度,推进审计结果公开。要增强审计监督的威慑力,把审计结果和整改工作的落实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加大追责问责力度,对审计整改工作不重视、整改不到位不彻底、“屡审屡犯”、拖延推诿的部门单位,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违法违纪人员依法依纪进行查处,力争取得“审计一个单位规范一个行业,整改一个问题教育引导一片”的成效。要积极推进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结果的公开,促进审计监督与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的有机结合,确保审计整改取得实效。
以上审议意见,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省实施办法和《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研究处理,并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九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报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
2022年12月29日
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2022年12月27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民政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将今年市政府办理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情况汇报如下:
今年,市政府共承办代表建议209件(其中:会议期间206件,闭会期间3件),占建议总数222件的94.1%,市政府根据代表建议的内容和政府系统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将代表建议及时分解落实到9个县(市、区)政府和41个市直有关单位具体办理。各承办单位按照办理要求,按时完成了办理答复工作。代表建议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A类)有61件,占建议总数29.2%;“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B类)有138件,占建议总数66%;“因条件限制需待以后解决”(C类)有10件,占建议总数4.8%。根据市人大代表的反馈意见,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的有190件、“基本满意”的有19件,建议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达100%。
一、提高认识,充分凝聚办理工作合力
市政府认真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精心安排部署,强化工作措施,积极推动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取得实效。
(一)高位部署推动,压紧压实责任。市政府高度重视建议办理工作,今年3月25日,市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第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提出“高度重视、压实责任,加强联系、密切沟通,认真办理、确保实效”的明确要求。4月份,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主任会议确定了《关于培养高素质技术工人队伍的建议》《关于加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建议》等7件重点督办建议后,市政府主要领导逐件审阅、签批,提出办理工作要求。各位市政府分管领导认真研究,具体抓协调、抓推进、抓落实。各承办单位认真制定办理方案,积极落实办理措施,确保了建议办理工作“层层有人管、环环有人抓”。
(二)严格规范程序,提高办理质量。办理前,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认真办理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提案的通知》(明政办发明电〔2022〕11号),明确规定办理方式、程序、期限、格式等内容,让办理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办理中,健全市政府办公室与市人大人事代表工作室、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之间沟通联系、协同办理工作机制,遇到问题及时沟通、及时解决,高效推进建议办理工作。办理后,要求各承办单位对建议办理工作进行“回头看”和“二次办理”,推动10件代表建议从“基本满意”转为“满意”,推动2件B类办件转化为A类办件。
(三)及时跟踪推进,督促如期落实。市政府办公室采取“双渠道督查”和定期通报的方式,对建议办理工作进行跟踪督办,确保各承办单位按时、高质量完成办理工作。一方面,继续把“办理代表建议工作”情况纳入2022年市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考评内容,对逾期办理、办理质量不高的承办单位予以扣分,切实做到“既注重过程,更注重结果”。另一方面,先后3次以《督查与反馈》形式通报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督促各承办单位提高办理效率,46个主办单位、56个协办单位全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答复任务。同时,对4个单位答复格式不规范等问题进行通报,进一步规范建议答复标准。
二、紧盯重点,着力提升重点建议办理质量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主任会议研究确定的《关于培养高素质技术工人队伍的建议》等7件重点督办建议均由市政府承办,市政府主要领导逐件审阅,明确提出办理工作要求,7件重点督办件均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办理答复工作。8月30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并提出《审议意见》。市政府高度重视,针对《审议意见》中指出的问题和不足逐项明确整改措施,强化整改责任,尤其对测评结果为“基本满意”的1件重点督办建议,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再次召开专题会、现场会,研究、协调、推进相关建议落实,推动相关问题解决,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关于加强基层文物保护工作支持的建议(0045号,陈志谋代表提出)。该建议由林菁副市长牵头,市文旅局主办。办理结果为“A”,代表反馈“满意”。
主要措施:一是强化经费保障。通过积极向上争取资金,实施一批具有地标意义的保护项目。2022年以来,共争取国家及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5749.5万元,主要用于革命旧址保护工程、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等工作。二是加强队伍建设。各县(市、区)逐步加强基层文物保护工作力量,如宁化、明溪、尤溪、大田等相继成立“文物保护中心”,增加人员编制;利用中科院、社科院在我市设立的万寿岩遗址科研科普基地、东南考古研究基地等研究资源,紧抓与北京大学、厦门大学等高校合作机会,加强人才交流,打造学术型、技能型的专业队伍。三是讲好文物故事。三明市中央苏区革命历史纪念馆、万寿岩遗址博物馆等文博场所被列入省市党史学习教育、市党校教育参观学习点,充分挖掘历史文化内涵,通过主流媒体、影视作品、开展“风展红旗——如画三明”党史故事云宣讲活动等平台和载体讲好文物故事。
(二)关于培养高素质技术工人队伍的建议(0058号,吴光焕代表提出)。该建议由张元明副市长牵头,市人社局、教育局、工信局、总工会主办。办理结果为“A”,代表反馈“满意”。
主要措施:一是加大技术工人培训力度。通过岗位练兵、技能比武、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等方式,提升在职工人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支持劳动者参加技能人才评价,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依申请予以“见证补贴”和一次性技能鉴定补贴;有序组织毕业年度学生到市、县重点企业开展实习实训。二是强化技术培训基地建设。今年6月,经省政府同意三明市第二高级技工学校更名为三明技师学院,其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积极推进职教园、市农校等2个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截至目前,市职教园(市高级技工学校)、市农校等2个高培基地已完工并投入使用,中式烹饪、数控技术应用、电子商务等专业培训能力得到提升。三是推进奖补措施落地落实。出台省外户籍员工留明过年一次性奖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连续生产一次性稳定就业奖补、机构个人引进劳动力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等春节期间保障企业用工稳岗系列政策措施,组织开展“迎新春送温暖、稳岗留工”专项行动,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返还、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等稳就业政策。今年来,全市共发放失业保险稳岗补贴、一次性稳定就业奖补等各类惠企稳岗奖补7690家,共计6342.85万元。
(三)关于加大河湖管护力度的建议(0076号,龚祖清代表提出)。该建议由郭海阳副市长牵头,市水利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城管局主办。办理结果为“B”,代表反馈“满意”。
主要措施:一是加大河湖管护力度。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通过加强源头控制、落实部门联动、强化监督检查,加强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执法,坚持铁腕治污,持续保持执法从严的高压态势,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河湖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托市河湖长制工作平台,强化河道日常执法巡查,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河湖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截至目前,全市共开展1.51万余次河道执法巡查,开工建设56个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完成投资5.1亿元。二是完善污水处理设施。落实《福建省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用好用足省级补助市场化资金、专项债券等资金,全面实现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市场化;实施新一轮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截至目前,已完成新建改造市政污水管网92公里,完成37个老旧小区雨污分流改造。三是加快水电站清理整治。充分运用“水清三明”微信公众号、抖音、网站等新媒体对《水法》《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三明市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宣传,形成良好舆论氛围;按照省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方案要求,对全市在册运行的1342座水电站按照完善、整改、退出3类进行分类清理整治。截至目前,200座水电站已停止发电并拆除发电设备。
(四)关于加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建议(0125号,廖清英等2位代表提出)。该建议由柳建忠副市长牵头,市公安局、市委政法委、市通信办、银保监局主办。办理结果为“B”,代表反馈“满意”。
主要措施:一是全力推进涉诈重点人员劝返管控。3月23日,市平安办制发《三明市滞留境外涉诈重点人员“清源劝返”专项行动方案》,同时组建专班赴云南等边境口岸,对接公安部工作组及云南省等边境管理机构,搭建快速回流入境通道。截至12月4日,已劝返1514名滞留缅北、60名滞留阿联酋、263名滞留金三角涉诈高危人员返乡。二是强力推动“两卡”犯罪打击整治。深入开展以打击、治理、惩戒开办贩卖“两卡”(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团伙为主要内容的“断卡”行动,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快速上升势头。今年以来,共抓获2162名涉“两卡”违法犯罪人员,关闭7525名涉卡犯罪人员银行卡非柜面业务,暂停800余万张具有涉诈风险的存量银行卡非柜面业务,敦促200余名违法犯罪人员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三是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按照“准、细、实、联、快”的工作要领,依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上下游关联违法犯罪。今年以来,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850起,抓获涉诈违法犯罪嫌疑人1830人。全市电信网络诈骗警情数同比下降22.82%,立案数同比下降20.12%,财损数同比下降46.68%,破案率同比上升7.33%,抓获人数同比上升35.16%,实现发案、损失数均下降,破案率、抓获数均上升的“两降两升”目标。
(五)关于加快出台招商项目流转机制实施细则的建议(0174号,周丽萍代表提出)。该建议由时任副市长杨国昕牵头,市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主办。办理结果为“A”,代表反馈“满意”。
主要措施:一是健全工作机制。4月26日,研究出台《三明市招商引资项目线索流转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工作机制》),推动全市招商项目有序流转。二是完善配套政策。充分调动各方支持招商线索科学配置、合理流转的积极性,在项目线索流转范围、流转政策、财税分成、考评激励、指标分配、工作职责等方面逐一细化配套措施。特别是在财税分成方面,明确项目投产运营后产生的地方税收实得财力自投产之日起,前8年内按“招商方”与“落户方”3:7分成,确保招商成果共建共享,加快推动优质项目集聚发展。三是强化项目推进。注重机制运用、市县联动,打好招商线索流转落地见效的“第一枪”,《工作机制》出台后第2天,即由建宁县提供客商信息、京津翼片区招商组牵线搭桥,推动总投资5.5亿元的“极微纳(福建)新材料有限公司纳米新材料项目”落户三明经开区,现已签订投资协议,已注册公司,土地已摘牌,处于开工前期准备。
(六)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事务进校园的建议(0220号,陈建芳代表提出)。该建议由林菁副市长牵头,市教育局主办。办理结果为“B”,代表反馈“满意”。
主要措施:一是实施“进校园”活动清单制度。制定年度“进校园”活动清单,对不适合中小学、教育效果不明显或占用教育时间过长的“进校园”活动一律不得列入清单,各有关部门不得临时提出“进校园”活动,做到统筹把握各类“进校园”活动总量。二是整合课程资源减轻学校负担。指导学校结合教育教学实际,将“进校园”活动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与课堂教学、班团队会、专题教育、校园文化有机融合,与学校课后服务、日常管理相结合,纳入常规的校本课程,不给师生增加额外负担,确保“进校园”活动取得实效。三是强化对“进校园”活动的监督检查。把规范中小学“进校园”活动作为教育督导和开学、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规范“进校园”活动事项清单、活动方案制定和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面向中小学校的各类审批、检查验收、创建评比等活动。禁止各级各部门给学校下达与教学无关的“涨粉”“评比”“推销”等指令性任务,不得强制要求教师、家长、学生安装或使用各类APP。四是定期跟踪回访减轻不合理负担。针对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的县(市、区)中小学,坚持定期走访,切实减轻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教师和学生的不合理负担,全面规范社会事务进校园,为学校营造清静净心的教育环境。
(七)关于加强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建议(0221号,吴亚琴等2位代表提出)。该建议由廖金辉副市长牵头,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行政服务中心主办。办理结果为“B”,代表反馈“满意”。
主要措施:一是修订完善政策。对照《民法典》相关规定,认真开展现行加装电梯政策评估,经市直部门、各县(市、区)和社会公众多轮征求意见,出台《三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修订)》,进一步修改表决要求、细化部门职责、强化质量监管等,完善制度保障。二是探索增设电梯新模式。定期收集更新全市增设电梯服务商资质、代理电梯品牌、安装业绩、工程服务模式等信息,并在市场监管部门网站公示;建立电梯维保价格公示制度,细化服务项目和价格,供群众参考和选择。针对有带量增设电梯需求的小区,积极向业主推荐合适的服务商参与竞标,确保其整体实力、许可资质、品牌认可度、产品质量、工程进度、总体价格符合群众需求。三是不断优化增设电梯审批服务。印发《三明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简化版本工作流程方案》《“一站式”审批流程图》等文件,将审批流程压减至前期准备、审核备案、竣工验收等3个步骤,在各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电梯专窗,实行“一站式”综合办理,使业主“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今年以来,全市累计新增审批增设电梯项目218个,安装增设电梯83台,全市82个老旧小区改造项目预留基坑110个。
三、分类推进,全面增强办理工作实效
市政府各承办单位综合分析建议所提问题的针对性、可行性和操作性,逐一制定办理方案,分类推进建议办理工作,不断提高建议办理工作的质量和实效。
(一)代表建议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A类)的有61件。主要涉及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电商发展、产业发展、保障人民健康等方面内容。各承办单位积极整合资源,推动问题解决,取得良好成效。如,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贷款方面,推出“小微快贷”“普惠贷”“连连贷”等23款信贷产品,截至目前,中小微企业贷款805.73亿元,同比增长11.22%;引导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介入,为“白名单”企业降低资产抵质押条件,助力“白名单”企业增信增贷,截至目前,发布5批355家“白名单”企业,各银行机构对“白名单”企业授信额度89.91亿元,发放贷款76.11亿元,其中,纯信用贷款8.33亿元,通过融资担保贷款2.29亿元。如,在推进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出台《三明市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市战略推进“2+3+N”人才专项行动方案》《三明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才服务的十条措施(试行)》《三明“麒麟山英才卡”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并配套出台30多份具体实施办法,今年以来,全市已认定高层次及实用型人才4382人,发放麒麟山英才卡超1万张。
(二)代表建议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B类)的有138件。主要涉及生态环境治理、乡村振兴、改革创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等方面内容,所提建议涉及面广、综合性强,短期内解决有一定难度。为此,各承办单位认真制定方案,压实工作责任,采取措施逐步解决。如,在推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莆炎高速已于5月20日全线建成通车,武夷新区至沙县区高速公路三明段、明溪胡坊至岩前高速公路、大田广平至安溪官桥高速公路等一批总投资145亿元的重大交通项目开工建设;列入交通运输部“十四五”规划的22个项目中,已完成11个项目的工可和初设批复。如,在加大山区县委培定向师范生力度方面,根据各县(市、区)中小学教师岗位空缺和补充的实际需要,2022年,计划培养286名市级公费师范生,同比增加11.7%。其中,增加福建师范大学“历史+地理”“生物+化学”复合型公费师范生15名,三明学院将小学教育、英语、学前教育三门学科调整为物理、历史兼招,同时增加政治、化学的公费师范生培养。福建师范大学小学教育公费师范生计划数增加至20名,闽南师范大学10名,集美大学5名,泉州师范学院5名。
(三)代表建议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需待以后解决或留作参考(C、D类)的有10件。主要涉及增加农村公路建设补助、矿山用地审批等方面。这部分建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前瞻性,但由于当前政策规定和客观条件限制等,短期内难以解决,市政府将积极向上反映或作为工作参考。如,关于简化矿山尾矿库、排土场用地审批的建议,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钨矿矿业权审批权在自然资源部,矿山尾矿库、排土场等采矿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限在省级以上政府,市、县两级暂无钨矿有关审批权限。如,关于将市公安局原办公大楼划转三明二中使用的建议,一方面,因市公安局原办公大楼现已作为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和森林警察支队的办公点,并建有总投资达1.5亿元以上的专用设施设备,如需搬迁需要有较大的资金投入;另一方面,该大楼为1987年建成投入使用的砖混结构主体建筑,如该楼作为教育教学用房,其抗震等级、校安等级均不达标,需投入资金进行加固改造。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虽然今年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与代表的要求和群众的期望还有差距。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部门联动还需加强,部分协办单位不够主动、自觉,与主办单位沟通配合不够,落实建议的合力有待增强。二是办理质量有待提高,有的承办单位对建议内容调研不够深入,未能真正领会代表意图,解决的措施针对性、实效性还有待提高。三是答复格式不够规范,个别单位还存在行文格式错误等现象。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认真对待,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以解决。
下一步,市政府将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始终把建议办理工作作为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健全办理制度,加大工作力度,把人大代表的真知灼见转化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措施,切实解决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堵点问题,尽最大努力让代表满意、让人民满意。
关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2年12月27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陈枫
尊敬的赖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代表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将2019年以来全市法院开展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和主要成效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在市委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和上级法院指导下,全市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标对表中央关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决策部署,牢牢把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和提高国家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机制,积极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三明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2019年至2021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006件,其中民事案件992件、刑事案件14件;审结1004件,其中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达68.79%。今年1至11月,全市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12件,同比上升32.30%;审结493件,同比上升42.07%;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达78.28%,取得较好审判效果。
(一)坚持党的领导,确保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知识产权审判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把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作为根本保证。全市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指示,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坚决防范和抵制西方所谓“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确保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沿着正确政治方向不断前进。
全市法院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自觉接受党委全面领导监督,把党的领导的制度要求转化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具体效能。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向党委政法委请示报告工作的通知》,落实重大案件“三同步”机制,向市委、市委政法委、省法院请示报告重大案件10余次。
(二)坚持依法保护,切实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
着力发挥民事审判主力军作用。遵循赔偿体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裁判思路,在确定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时,贯彻损失填平原则,全面考虑知识产权类型、侵权故意、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侵权获利以及地域经济等因素,使司法保护力度紧密契合知识产权价值。同时,加大对源头侵权、重复侵权、恶意侵权和规模侵权行为的判处赔偿力度,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破解知识产权侵权“赔偿低”问题。如三明中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欧菲医疗美容门诊部与被告三明市梅列区某医疗美容外科门诊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根据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经营规模、主观故意、侵权时间,力促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50万元的调解协议。对批量商业化维权类案件,既考虑维权正当性,又注重适度降低终端零售商赔偿数额,以遏制滥用权利行为,引导权利人积极追溯侵权产品源头生产商、批发商,以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善意使用人和社会公众利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严厉打击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的惩治和震慑功能,加大对食品、药品、教育、涉农等民生重点领域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2019年以来,全市法院依法对17件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作出判决,共追究25人的刑事责任。坚持刑事制裁与经济惩处相结合,在依法判处被告人人身自由刑的基础上,从重判处罚金刑,真正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罪能力。如2019年永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中宣部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联合挂牌督办的被告人庄某等五人侵犯著作权犯罪案,该案也是我省版权局、“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联合挂牌督办的全省最大的侵犯著作权(书籍类)案件。尤溪县人民法院审结公安部督办的被告人梁某某等三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上述两个案件在对主犯均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基础上,分别判处罚金150万元和200万元。此外,全市法院对知识产权犯罪探索运用禁止令,在从业资格上阻遏再次犯罪。如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审结被告人曹某、罗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在对两被告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并适用缓刑及罚金的基础上,禁止两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依法稳妥处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具有鲜明的国际化特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日益成为国际贸易和投资的核心环节。涉外知识产权审判事关社会发展稳定和高水平对外开放大局,全市法院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依照国际条约和中国法律规定,公平、公开、公正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努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展示我国保护创新、开放包容的自信与决心。如三明中院依法审结原告迈克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童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 VISUAL Co.,Ltd.)与被告大田县某经营部等著作权侵权纠纷系列案、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 LIMITED)与被告建宁县某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等,其中对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 Vuitton Malletier)与被告谭某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依法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1万元。
(三)坚持开拓创新,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机制
优化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三明中院结合全市知识产权审判总体情况,在深入调研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积极向省法院、最高法院申报基层法院集中管辖知识产权案件方案,不断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健全管辖科学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确定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和明溪县人民法院作为我市集中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的首批基层法院。为确保管辖工作有序衔接,三明中院及时组织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培训,建立工作交流群,强化日常学习交流、上下联动。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明溪县人民法院分别挂牌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合议庭,配齐配强审判人员和审判辅助人员,并建立巡回审判制度,强化各自辖区内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
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提速增效。积极推进自助立案,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推行跨域、跨境等立案方式,为当事人立案提供更为便利的途径。利用送达中心“信息协查”、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查询等方式拓展送达措施,优先使用电子送达,提高送达效率。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情形下,针对知识产权案件原告多来自外地的特殊情况,全市法院全面推进远程视频庭审、视频调解等技术的司法应用,其中明溪县人民法院在全省首创适用异步庭审模式,打破时间、地域对知识产权审判的限制,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确保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不打烊”。为统一裁判尺度,提升司法公信力,全市法院充分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等平台进行类案检索,拟判决案件类案检索使用率达100%,有效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2019年以来,全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通过网上立案1014件、网上庭审171件、电子送达998件次。
探索创新案件审理模式。2020年,三明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被确定为全省创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模式的试点单位,承担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书状先行新型庭审模式、示范性判决、中间判决机制的试点工作。三明中院以提升庭审质效、破解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周期长”问题为着力点,结合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审判规律和三明实际,认真开展试点工作。推行案件审理新模式以来,知识产权案件平均审理时间比原来节省一倍以上,大幅缩短了办案周期,调解撤诉率、服判息诉率亦有较大提升。同时,全市法院大胆探索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审理的新路径,采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刑、民双轨”诉讼模式,并积极推进公益诉讼。如2019年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审结全省首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由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法院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自动履行完毕,被告人支付31万元赔偿款至检察机关指定的三明市三元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银行账户。该案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保护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保障了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利,全面提升了司法保护水平。
健全完善多元解纷机制。全市法院积极应对知识产权案件持续增长的态势,秉承“源头治理、多元解纷、简案快审”的理念,坚持非诉在前,不断丰富和拓展专业化、多元化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平台。2020年,全市法院实现“诉非联动中心”建设全覆盖。三明中院深度融合《关于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入推进“诉调对接网格行动”的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深化诉源治理减量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诉非联动中心工作方案》,统筹社会力量,借助成员单位专业性与信任度的优势,发挥其调处纠纷的桥梁作用,不断推动知识产权案件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专业组织调解工作。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优先引导当事人递进式选择非诉化解、诉前诉中调解、简案快审等解纷路径。2019年以来,通过非诉途径化解知识产权纠纷102件,立案审结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达72.25%,极大提升了矛盾纠纷化解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四)坚持精准服务,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
助力非遗舌尖富民产业。2021年,沙县小吃制作技艺经国务院批准被列入第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2021年3月来明考察重要嘱托,落实省委、市委对沙县小吃工作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和拓展全市法院服务和保障沙县小吃产业转型发展的司法职能作用,三明中院多次深入沙县区调研,联合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沙县区法院、沙县小吃管委会、沙县小吃同业公会、沙县小吃文旅集团等召开座谈会,了解沙县小吃历史文化、品牌保护、产业发展等状况,就沙县小吃知识产权保护、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困难进行深入探讨,积极为沙县小吃产业发展建言献策。通过调研,形成了《关于司法服务保障沙县小吃品牌发展的调研报告》,并指导沙县区法院撰写《司法护航沙县小吃产业再出发的大数据分析报告》,供相关部门决策参考。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三明中院出台了《关于司法服务保障“五项提升”推进沙县小吃产业发展再出发行动的实施意见》,推动司法服务保障沙县小吃产业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显活力。沙县区法院出台了《关于发挥司法职能服务异地小吃业主“一城一法官”工作实施意见》,推行“一城一法官”在线司法工作机制,切实为沙县小吃业主办实事解难题。永安法院加强“国家地理标志”司法保护,依托诉非联动中心设立“地标案件司法服务站”。
护航种业振兴“大民生”。为保障粮食安全,给种业发展护航,全市法院积极探索服务保障种业振兴新路径。三明中院出台《关于加强种业司法服务保障促进种业振兴的十二条措施》,建立“1+4+N”司法服务种业新机制,即在三明中院设立1个“种业振兴司法服务管理平台”,建宁、泰宁、宁化、尤溪法院设立4个“种业巡回审判专庭”,再设立若干个种业司法服务点,以点带面建构司法服务网络,将种业司法服务辐射至市域所有制种地区。推行“派驻法官+巡回审理”的工作模式,建宁法院挂牌成立全省首家种业巡回法庭,宁化法院成立全省首个稻种基地法官工作站,尤溪法院成立司法护航·种业协同中心。全市法院着力守护种业振兴,引导种业市场主体综合运用品种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保护等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对接福州知识产权法庭在三明设立巡回审判点,联合开展知识产权“田野调查”,为种业振兴注入法治内核。
传承保护革命老区苏区红色文化。三明是革命老区苏区,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红色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弘扬。近年来,红色文化不断传播,红色资源得到开发利用,红色文化创意产业逐渐兴起,特别是红色文化与乡村振兴的融合,成为我市特色文化产业。红色文化是无形资产,红色文化知识产权保护与应用是打造区域特色文化,提升红色文化影响力的重要途径。全市法院立足司法职能,充分发挥著作权案件审判对于特色红色文化的引领和导向功能,加大对文化创作者权益保护,持续提升红色文化著作权保护水平,促进红色文化事业与产业融合发展。如三明中院依法审结原告刘奎宁与被告宁化县石壁某旅游公司、宁化县石壁镇某餐饮店、宁化县石壁镇某村委会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该案中,民间投资人在宁化县石壁镇某村出资成立红色旅游项目,在项目中引入大小各异的“小红军”雕塑用于点缀旅游区,本意是为了弘扬红色文化,但案涉“小红军”雕塑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作品。三明中院深入实地调查,准确掌握侵权事实,合理确定侵权赔偿数额,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五)坚持协同协作,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有效衔接。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全市法院注重强化协同配合,积极主动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文化和旅游局、海关等部门沟通联络,促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形成合力。2021年,三明中院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创设三明市知识产权服务与保护示范中心,辐射和带动三明市知识产权服务与保护工作。在示范中心的协调下,福建好多多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以商标质押获得三明农商行5000万元贷款,用于企业经营发展。依托示范中心与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三明中院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制定《三明市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诉讼与调解对接工作指南》,设立调解员库,规范诉调对接事项和程序。示范中心建立以来,共调解知识产权民事纠纷102起。目前,示范中心已涵盖13家职能单位、6家金融机构、5家社会团体及院校,专家库成员从最初9人发展到43人,服务范围从开展商标、专利业务指导和案件调解,拓展到标准化建设、金融服务、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推广应用等领域。全市法院还积极参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与“双打”成员单位密切协作,合力惩处辖区内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在审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起诉的系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中,邀请市、县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努力促使本地KTV行业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签订付费许可使用协议,推动KTV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打造区域协同保护“新阵地”。2020年,三明中院与福州中院、莆田中院、南平中院、宁德中院、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签署《关于推进闽东北协同发展区六地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协作框架协议》,旨在学习互鉴、各展所长、创新协作,建立更加完备、更加便捷、更加高效的区域司法协作发展机制,形成“资源共享、平台共建、风险共防、问题共治、机制共立、举措共商”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格局,进一步推动闽东北协同地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一体化发展,优化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闽东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促进作用。
法企联动护航企业发展。全市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扎实抓好疫情防控和审判执行工作,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三明中院在审理一起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中,了解到原告系福建省临床检验中心批准的具有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资质的单位,在抗疫期间承担着繁重的核酸检测任务。三明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第一时间深入企业调查,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调解,释法析理,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案件审结后,三明中院曾明生副院长带领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到原告公司调研走访,为企业提供更加精准的司法服务。三明中院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周为契机,每年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上年度全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并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营造知识产权保护良好氛围。全市法院坚持“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通过“法院开放日”“庭审观摩”、调研座谈等形式,邀请社会各界走进法院,了解我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同时积极主动走访企业,倾听创业者声音,为企业品牌创建和知识产权维权提供服务。
(六)坚持从严管队,打造过硬知识产权审判队伍
加强政治建设,筑牢忠诚根基。全市法院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活动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扎实开展“两个确立”主题教育,筑牢政治忠诚的思想根基。积极参与“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人民群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需求。
加强能力建设,提升审判水平。全市法院着力培养复合型知识产权审判人才,通过组织业务培训、发改案件通报、异地交流学习、购买业务指导用书等方式,持续加大对知识产权审判人员业务能力建设支持力度,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审判人员专业化水平,努力推动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
加强廉政建设,弘扬清风正气。全市法院始终坚持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格遵守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规定,认真开展警示教育、英模教育,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落实月报告、“零报告”和季度报告制度。坚决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严守廉洁底线,确保审判队伍忠诚干净担当。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我们清醒地认识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依然存在不足和差距。
一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理念还需强化。对标党中央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新期待,知识产权审判在思想理念、体制机制、工作方式上还有诸多不足。
二是审判工作机制仍需逐步健全。我市知识产权案件绝大部分属商标权、著作权侵权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而实践中对该类案件较少进行繁简分流,导致案件审理周期较长。
三是审判专业化有待进一步提升。全市法院尚未实行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机制,与最高法院推行“三合一”改革工作要求还有差距。此外,尚未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在部分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中缺少专业审判辅助人员,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
四是裁判标准不够统一。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对于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因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导致不同法官存在不同认识。在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特别是近年来KTV娱乐场所侵害著作权案件居高不下,该类案件的判赔标准变化较为频繁,不利于维护娱乐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全市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始终把“两个维护”作为最高政治原则,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聚焦‘三提三效’聚力真抓实干”要求上来,主动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审判改革和建设。
一要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理念。深刻认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意义,正确把握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与高质量发展的关系、与人民生活幸福的关系、与国家对外开放大局的关系、与国家安全的关系,自觉提升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不断拓宽思路,改进工作方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更高需求。
二要坚持深化改革,健全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积极推行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完善简易程序规则,推动简单知识产权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简案快审、普案标审、繁案精审,对疑难复杂新领域新类型案件,潜心研究、细致说理,作出指引性裁判,努力打造精品案件。对于类型化、商业化维权系列案件,实行首案标审,余案参审,试行要素式裁判文书写作。完善诉调对接机制,提升诉前调解质量,探索知识产权案件司法确认程序,促进纠纷实质性化解。
三要坚持多措并举,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机制。建立以司法解释、司法政策为引领、以指导性案例为指引、以典型案例为参考的知识产权审判指导体系,优化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完善类案和新类型案件检索制度。深化智慧法院建设,完善知识产权案例和裁判文书数据库深度应用,充分运用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手段促进裁判标准统一。完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程序衔接,确保裁判结果内在协调统一。
四要加强协同配合,服务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加强与知识产权行政职能部门、司法部门、行业协会沟通协作,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扩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辐射范围。加强对我市红色文化版权保护,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商业标志权益保护,让地理标志、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历史传承;加强科技创新成果保护,切实提升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效。
五要强化组织保障,提升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水平。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人才储备和遴选机制,加大力度培养复合型人才,注重增强队伍稳定性。按照最高法院“三合一”改革工作要求,因地制宜推行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措施。探索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充分利用专业人员的专业知识促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质增效。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们将以此次专项报告为契机,认真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忠诚履职、踔厉奋发,为全力服务保障三明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以上报告,请审议。
附件
相关说明
1.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2018年1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上的主旨演讲中提出,中国将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2019年修正的反不正当竞争法、2020年修正的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部门法均增加了惩罚性赔偿条款。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总括性规定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202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引入和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可以阻遏侵权并充分补偿权利人,有利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2.被告人庄某等五人侵犯著作权犯罪案:福建人民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系《幼儿活动操作材料》丛书著作权人。被告人庄某等五人在未取得版权方授权的情况下,非法印制、销售《幼儿活动操作材料》丛书,涉案金额达490余万元,非法获利140余万元。2019年12月,永安市人民法院对五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八个月至五年有期徒刑以及1万元至150万元罚金。永安市人民法院获评国家版权局2019年度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有功单位。
3.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制度: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实行集中管辖制度。2022年5月以前,三明地区的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由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一审行政、刑事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2022年5月1日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辖区内外观设计专利纠纷及标的额100万元以上著作权、商标权纠纷等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及二审知识产权案件。沙县区人民法院、明溪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各自辖区范围内标的额100万元以下著作权、商标权纠纷等普通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中沙县法院管辖区域为三元、沙县、建宁、泰宁、将乐、尤溪;明溪法院管辖区域为永安、明溪、清流、宁化、大田。三明地区除外观设计专利外的其他专利案件(包括发明、实用新型)等由福州知识产权法庭集中管辖。
4.异步庭审: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法官、原告、被告等诉讼参与人无需同时在法庭或者同时在网络上参与诉讼活动,各方可以在一定时期内,随时登陆系统进行举证、质证、答辩、辩论、调解等诉讼活动,法院依据各方提交的材料、陈述意见等内容,形成文字材料,供各方电子签名确认后,径行作出裁判。
5.书状先行庭审模式:是指法官通过指导当事人在庭前充分提交书面诉辩意见、举证质证意见、进行证据交换,进而固定无争议的案件事实,梳理案件争议焦点,法官通过适度心证公开,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释明,从而为后续庭审聚焦、文书撰写奠定良好基础,提升案件审判效率。
6.示范性判决:示范性判决工作机制中,先行判决的案件称为示范案件,其他类似案件称为关联案件,其构造可以表述为“示范诉讼+关联诉讼”,通过示范案件的判决,对案件共通的争议事实和法律适用作出统一认定,为后期关联案件的审理提供法律准则和依据,关联案件的当事人对案件的审理结果能有一个合理、明确的预期。
7.中间判决: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诉讼请求通常包括两项,一是权属认定或侵权认定请求,二是停止侵权行为请求及损害赔偿请求。当出现侵权行为仍在继续,有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的必要但赔偿数额又难以确定,确定赔偿数额需要较长周期的情形时,为避免损害后果扩大,先行对知识产权权属及侵权行为认定作出裁判,损害赔偿部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再继续审理。
8.诉非联动:是指法院与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构联动预防、化解纠纷的机制,旨在畅通“诉”与“非诉”之间的渠道。建立健全“社会调解优先、法院诉讼断后”的诉非联动机制,是深化“诉调对接”的新举措,通过资源聚合、功能整合、手段综合,实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消除在萌芽,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综合治理格局。
9.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是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10.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是指在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级别管辖权统一的基础上,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11.技术调查官制度: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招录、聘用、交流等形式,任命或聘用专职或兼职的技术调查官。技术调查官属于审判辅助人员中的技术人员,协助法官理解和查明案件所涉的专业技术问题,为知识产权技术类案件的审理提供技术支持。人民法院审理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涉互联网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时,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
12.专业法官会议:为合议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意见的审判执行业务咨询机构。在确保合议庭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下,合议庭对意见有重大分歧、存在法律适用难题、涉及群体性纠纷等,可按照程序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由合议庭决定是否采纳会议意见。
关于我市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2022年12月27日在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监察和司法工委主任 谢辉添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安排,11月16日至18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廖丽青的带领下,就我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开展调研。调研组召开汇报座谈会,听取了市法院工作情况汇报,与检察院、公安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市场监管局、三明海关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律师代表座谈,先后赴三元区、沙县区、明溪县实地调研,察看了三元区君诺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知识产权服务与保护示范中心、爱迪康医学检验中心;沙县区智慧治理中心;明溪县海斯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玮士迈科技有限公司等,较为全面深入地了解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及成效
近年来,我市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司法协同保护机制,切实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为三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审判职能作用有效发挥。一是加强民事权利人保护引导。2019年以来,对受理的1501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坚持严惩源头侵权、恶意侵权、重复侵权和规模侵权等,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破解知识产权侵权“赔偿低”问题。如今年市中院受理的原告某时装(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主观过错、销售范围、销售价格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二是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坚持刑事制裁与经济惩处相结合,加大对食品、药品、教育、涉农等民生重点领域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2019年以来,依法对17件知识产权刑事犯罪作出判决,并追究25人刑事责任,依法从高确定侵权人赔偿数额。如2020年12月大田法院判处的被告人周某某因销售假酒,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坚持刑事制裁与经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在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三个月有期徒刑的基础上,判处罚金人民币305000元,并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4000元。三是平等保护涉外诉讼。依照国际条约和中国法律规定,保障中外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公平公正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如三明中院对原告韩国某公司起诉的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35件,能够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分听取外方当事人的诉求,依法判决、调解赔偿金额共计20余万元,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二)审判体制机制逐步完善。一是有序推进管辖权配置。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不断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健全管辖科学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确定沙县区法院和明溪县法院为我市集中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的首批基层法院。沙县区人民法院、明溪县人民法院分别挂牌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合议庭,并配备审判人员和审判辅助人员。二是积极探索审判方式改革。利用信息平台,积极推进自助立案,拓展送达措施,全面推进远程视频庭审、视频调解、语音转换等新兴技术,实现了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确保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有序进行。市中院承担知识产权民商事案件书状先行新型庭审模式、示范性判决、中间判决机制的试点工作,着力提高诉讼效率,打造“快保护”链条。丰富和拓展专业化、多元化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平台。2020年,全市法院实现“诉非联动中心”建设全覆盖,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优先引导当事人递进式选择通过非诉化解、诉前诉中调解、简案快审等解纷路径,极大提升了矛盾纠纷化解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明溪法院探索异步庭审,最大限度减少诉讼活动对当事人生产生活的影响。三是逐步完善联动机制。市中级法院牵头创设三明市知识产权服务与保护示范中心,开展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知识产权纠纷协同调处、知识产权理论协同研究等工作,辐射和带动三明市知识产权服务与保护工作。制定《三明市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诉讼与调解对接工作指南》,积极吸纳专家型调解资源,设立调解员库,充分发挥其在知识产权侵权事实、损害赔偿认定方面的专业优势,帮助当事人快速权衡诉讼利弊和风险,推动纠纷源头化解。加强闽东北协同地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一体化发展,与福州、莆田、南平、宁德中级法院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法院签署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协作协议,建立和完善立案、调解、保全、送达等跨区域诉讼服务,强化区域诉调对接,形成“资源共享、平台共建、风险共防、问题共治、机制共立、举措共商”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格局。常态化开展法企互联互动,精准对接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更好护航企业健康发展。
(三)审判服务功能不断拓展。一是重视司法宣传。全市法院坚持“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邀请社会各界走进法院,了解我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同时积极主动走访企业,倾听创业者声音,为企业品牌创建和知识产权维权支招。市中院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周为契机,每年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上年度全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并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营造知识产权保护良好氛围。明溪法院开展企业走访、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以召开座谈会、推送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及时发现相关行业和企业的知识产权风险,提高其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二是保护区域品牌安全。市中院针对沙县小吃制作技艺这一经国务院批准被列入第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多次深入沙县区调研,就沙县小吃知识产权保护、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困难进行深入探讨,积极为沙县小吃产业发展建言献策。出台了《关于司法服务保障“五项提升”推进沙县小吃产业发展再出发行动的实施意见》,推动司法服务保障沙县小吃产业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显活力。为保障粮食安全,市中院出台《关于加强种业司法服务保障促进种业振兴的十二条措施》,建立“1+4+N”司法服务种业新机制,在市中院设立1个“种业振兴司法服务管理平台”,建宁、泰宁、宁化、尤溪法院设立4个“种业巡回审判专庭”,再设立若干个种业司法服务点,以点带面建构司法服务网络,将种业司法服务辐射至市域所有制种地区。三是完善便民举措。三明两级法院不断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将知识产权服务的触角延伸到最前沿,对高薪技术产品、品牌经济、文化创意产业等新经济增长点主动靠前服务,增强法律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和便利性。沙县法院出台《关于发挥司法职能服务异地小吃业主“一城一法官”工作实施意见》,推行“一城一法官”在线司法工作机制,切实为沙县小吃业主办实事解难题。永安法院加强“国家地理标志”司法保护,依托诉非联动中心设立“地标案件司法服务站”。明溪法院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设立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服务中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宣传教育不够有力。目前,全社会对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作用认知度还不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总体较为淡薄,一些企业或行业单纯注重自身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敏感性不够、创新意识不强。法院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教育的深度广度不够,措施不够有力有效,没能结合审判工作职能加强宣传,提升当事人乃至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切实减少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从调研情况看,截止目前,三明市现有申请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企业仅有4家,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仅有1家。全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权利主体多来自三明地区以外省、市,而本市企业作为知识产权案件权利主体的较少。
(二)审判质效还需提升。面对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新形势新挑战,自觉服务国家战略及省、市工作大局,深入研判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需求,助力加快突破知识产权复杂疑难问题等方面,研究不够,解决办法不多。从调研中看,虽然“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成本高”等问题取得积极进展,但这些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存在。一些案件审理周期仍然较长,部分案件裁判标准不统一现象仍然存在。如近年来KTV侵害著作权案件居高不下,该类案件的判赔标准不一,计算赔偿数额变化较为频繁,导致裁判结果有差距。再如2018年市中院受理的原告珠海某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安市某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因标准认定问题,审理周期达到一年多。一些案件判决的准确性不高,仍有一定数量的案件被改判或发回重审,2019年以来受理的1501件民事案件,有54件被上级法院改判,1件被发回重审,受理的17件刑事案件,有2件被改判。
(三)协同保护机制不够完善。目前,知识产权案件司法权与行政权衔接不够紧密,司法和行政联动保护的成效还不够明显。诉讼与仲裁、公证的对接机制不够健全。知识产权示范中心和市中院的在线诉调对接工作机制衔接还不够顺畅,信息共享还不够充分。调研发现,沙县区两个全国“扫黄打非”挂牌督办和备案的“5.12”陈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案和“8.24”邓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分别于2020年5月和2020年8月由文体和旅游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至今已逾期2年,仍尚未结案,不符合挂牌督办案件要在立案之日起8个月内查处工作有结果,最迟不得超过2年的要求。
(四)审判队伍建设有待加强。一是审判力量不足,除了市法院有知识产权审判庭,且有一定数量专门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法官外,沙县、明溪两县具有集中管辖权的法院均未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审判人员均由生态庭(综合庭)人员组成。二是专业化水平不够高,知识产权纠纷中新类型案件增多,疑难复杂因素较多,案件审理难度大,需要审判人员具有较强的专业水平,但目前全市法院都没有知识产权法学专业的审判人员,法律+技术的复合型法官匮乏,职业化专业化水平还需进一步提升。三是审判机制不完善,全市尚未建立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工作机制,一定程度上影响案件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三、意见和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保护氛围。两级法院要充分利用信息公开平台,拓展本地宣传渠道,大力宣传党和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设立知识产权展示馆、定期走访企业等方式,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提高公民和市场主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特别是加大对本土农产品知识产权的保护。要及时总结宣传各地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培塑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风气,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创新创造意识,提升市场主体品牌培塑意识,提升侵权主体遵法守法意识,为全方位推进三明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增强责任担当,有效发挥审判职能。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论述要求,自觉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放在全省、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去考量谋划,深化知识产权审判改革和制度创新,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进一步落实诉讼当事人举证难若干工作指引,坚持有利于权利保护原则,提高司法保护效果。重塑审判流程,深化案件繁简分流改革,提高审判效率。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惩治力度,提高维权费用支持比例,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推进知识产权案例、裁判文书和裁判规则数据库深度应用,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
(三)加强协同配合,凝聚共同保护合力。要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加强与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协同配合,适时提前介入,形成工作合力,为案件依法裁判打下坚实基础。沙县法院要加强与检察院、公安局、文体和旅游局等部门联系,加快推进两个全国“扫黄打非”挂牌督办案件办理。加强与调解组织、行业协会沟通,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特邀调解员制度等,健全委托调解和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提升解决纠纷的整体效能。完善知识产权服务和保护示范中心,打造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工作格局,健全“行政+司法+X”工作机制,加强行政与司法互助协作、互动协同、互通资源机制建设,大力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推动综合治理、源头治理。
(四)强化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审判水平。要科学调整充实审判力量,进一步优化和统筹法院审判业务部门与综合管理部门之间人力资源的使用和配置,增加一线审判力量,注重专业领域和涉外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加强院校共建,充分发挥高校教学科研优势,深化合作,拓宽互动平台,完善交流机制,加大力度培养法律+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加强上下级法院的沟通交流,业务指导,提升人民法院司法能力水平。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细化完善工作机制,强化与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行政部门的沟通协调,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效能。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7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听取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颖受陈枫院长委托所作的《关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结合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的调研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综合如下: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全市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司法协同保护机制,切实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为三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我市法院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工作仍存在的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宣传教育不够有力。目前,全社会对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作用认知度还不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总体较为淡薄,一些企业或行业单纯注重自身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敏感性不够、创新意识不强。法院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教育的深度广度不够,措施不够有力有效,没能结合审判工作职能加强宣传,提升当事人乃至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切实减少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二是审判质效还需提升。面对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新形势新挑战,自觉服务国家战略及省、市工作大局,深入研判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需求,助力加快突破知识产权复杂疑难问题等方面,研究不够,解决办法不多。从调研中看,虽然“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成本高”等问题取得积极进展,但这些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存在。一些案件审理周期仍然较长,部分案件裁判标准不统一现象仍然存在。一些案件判决的准确性不高,仍有一定数量的案件被改判或发回重审。三是协同保护机制不够完善。目前,知识产权案件司法权与行政权衔接不够紧密,司法和行政联动保护的成效还不够明显。诉讼与仲裁、公证的对接机制不够健全。知识产权示范中心和市中院的在线诉调对接工作机制衔接还不够顺畅,信息共享还不够充分。如沙县区两个全国“扫黄打非”挂牌督办和备案的“5.12”陈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案和“8.24”邓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分别于2020年5月和2020年8月由文体和旅游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至今已逾期2年,仍尚未结案,不符合挂牌督办案件要在立案之日起8个月内查处工作有结果,最迟不得超过2年的要求。四是审判队伍建设有待加强。一是审判力量不足,除了市法院有知识产权审判庭,且有一定数量专门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法官外,沙县、明溪两县具有集中管辖权的法院均未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审判人员均由生态庭(综合庭)人员组成。二是专业化水平不够高,目前全市法院都没有知识产权法学专业的审判人员,法律+技术的复合型法官匮乏,职业化专业化水平还需进一步提升。三是审判机制不完善,全市尚未建立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工作机制,一定程度上影响案件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保护氛围。两级法院要充分利用信息公开平台,拓展本地宣传渠道,大力宣传党和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设立知识产权展示馆、定期走访企业等方式,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提高公民和市场主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特别是加大对本土农产品知识产权的保护。要及时总结宣传各地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培塑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风气,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创新创造意识,提升市场主体品牌培塑意识,提升侵权主体遵法守法意识,为全方位推进三明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增强责任担当,有效发挥审判职能。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论述要求,自觉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放在全省、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去考量谋划,深化知识产权审判改革和制度创新,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进一步落实诉讼当事人举证难若干工作指引,坚持有利于权利保护原则,提高司法保护效果。重塑审判流程,深化案件繁简分流改革,提高审判效率。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惩治力度,提高维权费用支持比例,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推进知识产权案例、裁判文书和裁判规则数据库深度应用,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
三、加强协同配合,凝聚共同保护合力。要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加强与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协同配合,适时提前介入,形成工作合力,为案件依法裁判打下坚实基础。沙县法院要加强与检察院、公安局、文体和旅游局等部门联系,加快推进沙县区“5.12”、“8.24”两个全国“扫黄打非”挂牌督办案件办理。加强与调解组织、行业协会沟通,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特邀调解员制度等,健全委托调解和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提升解决纠纷的整体效能。完善知识产权服务和保护示范中心,打造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工作格局,健全“行政+司法+X”工作机制,加强行政与司法互助协作、互动协同、互通资源机制建设,大力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推动综合治理、源头治理。
四、强化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审判水平。要科学调整充实审判力量,进一步优化和统筹法院审判业务部门与综合管理部门之间人力资源的使用和配置,增加一线审判力量,注重专业领域和涉外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加强院校共建,充分发挥高校教学科研优势,深化合作,拓宽互动平台,完善交流机制,加大力度培养法律+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加强上下级法院的沟通交流,业务指导,提升人民法院司法能力水平。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细化完善工作机制,强化与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行政部门的沟通协调,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效能。
以上审议意见,请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省实施办法和《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研究处理,并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九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征求意见后,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
2022年12月29日
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报告
—2022年12月27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三明市教育局局长 涂林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将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2年,我局共独办和主办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17件,协办17件(其中重点建议1件,由市政府办主办),主要涉及教师队伍建设、解决企业和创业人员子女就学需求、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提升高中教育质量、推进特殊教育发展等内容。所有建议均在法定时限内办理答复,办复率100%。其中,独办主办的17件建议办理结果A类7件,占41.5%;B类9件,占52.9%;C类1件,占5.9%。满意17件,满意率100%。
二、主要做法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坚持把建议办理作为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推动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责任,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办公室协调督办、责任科室办理落实的工作机制。局主要领导亲自召开交办会议,对办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并定期听取办理情况汇报,牵头研究解决办理工作遇到的问题,对答复函逐件亲自把关审签,确保办理质量。
(二)注重沟通,增进理解。坚持在每年市“两会”前夕,召开教育界人大代表座谈会,通报全市教育工作成效和下步工作思路,共同探讨教育改革发展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达成共识,增进了解。接到建议办理任务后,承办科室本着充分尊重人大代表的原则,通过上门走访、电话联系、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落实办前分析、办中沟通、办后跟踪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调研,主动向代表汇报工作进展,耐心解释相关政策,共商解决办法,努力变“文来文往”为“人来人往”,提高满意率。
(三)狠抓督查,确保实效。将建议办理情况纳入局机关绩效考评指标,各承办科室把建议办理与教育中心工作紧密结合,立足实际,不回避、不绕路,迎难而上,逐题逐项作答。分管领导和办公室加强跟踪督办,对答复函逐一进行初审把关,实行办理情况“一周一通报”机制,确保所有建议在规定时限内保质保量完成办理答复。同时,通过门户网站等及时公开建议办理情况。
三、办理成效
我局坚持把建议办理与教育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积极采纳代表的意见建议,着力破解制约教育改革发展的瓶颈问题,有力促进了教育事业加快发展。
(一)队伍素质不断提升。针对代表关于加大师范生定向委培力度、支持教育事业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建议,我们着力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完善教师培养机制。委托三明学院和省内高校培养公费师范生市级276名、省级40名,招聘新任教师1178名。实行名优教师梯队培养机制,认定第二批市级名师名校长129名,遴选第三批市级名师名校长培养对象150名。新增省特级教师14名、正高级教师8名。省、市、县级名师、名校长、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等增至4500多人。创建省标准化县级教师进修学校7所。出台《三明市市级教师编制周转池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着力破解基层教师缺编难题。二是落实教师交流机制。推进“县管校聘”改革,加强县域内中小学教师统筹管理,全市教师交流达2263人,占应交流人数的10.8%,其中骨干教师占22.3%。建立城乡学校结对共建和帮扶机制,落实城区教师中高级职务须有在农村任教或薄弱校任教经历的政策。组织名师名校长送教送培活动52场次,受益乡村教师4100多人。三是实施正向激励机制。完善市属学校“1+4”正向激励机制,全市预计新增追加2022年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7000万元,用于班主任工作、名师名校长奖励等。教师节期间,市委、市政府评选表彰市优秀教师和先进教育工作者100人、先进集体50个,在全社会进一步营造了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
(二)教育改革持续推进。针对代表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方面的建议,我们着力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强化顶层设计。出台《三明市创新完善“十项机制”推进新时代教育综合改革行动方案》及10个具体实施办法,成立以市委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推进教育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市委编委会批复同意市教育局增设综合改革科。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委党校举办全面深化改革系列培训·教育改革专题班,召开全市基础教育综合改革推进会议,全力打好教育改革攻坚战役,我市在教育部基础教育综合改革实验区工作研讨会上作交流发言。二是推进重点改革。稳慎推进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深化招生制度改革,积分入学向市区部分热点学校“三统一”对象延伸,推进“小学入学一件事”集成套餐服务改革。实施“总校制”办学改革,全市已组建86个总校,结对分校207所,受益学生24.97万人,实现各县域、区域和基础教育各学段“两个全覆盖”。“总校制”改革经验做法入选全国基础教育优秀工作案例,并被省委深改委办公室《福建改革财经情况》刊发推广。三是加强沪明合作。上海市教委组织代表团到我市开展沪明教育对口合作工作对接和实地调研,双方达成一致共识,并形成《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三明市教育局共同推动革命老区教育高质量发展对口合作协议书(2022-2025年)》,待签订后实施。双方已在师资培训、合作办学等多个领域取得实质性进展。
(三)职业教育加快发展。针对代表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方面的建议,我们着力抓好以下工作:一是探索育人模式改革。召开全市中职学校校长座谈会、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暨职业院校办学条件达标工作现场推进会,举办全市职业教育改革研训等系列活动,开展中职学校办学情况调研,制定《三明市创新完善职业教育“分类分层”育人机制实施方案》《三明市中等职业教育布局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等文件,推动纵、横两类职业院校联盟建设,由三明林校、三明农校牵头组建南区、北区2个职业院校联盟。加大五年制高职招生力度,拓展中职学校毕业生上升渠道。2022年,五年制高职招生数上升为3647人,同比增加280人。高职单招考试中,全市共有41人升学到本科院校就读,专科上线率达100%。全市共申报52个“1+X”证书制度试点,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升。二是加强“双师型”队伍建设。做好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2022年,共有60名教师参与认定,全市目前共有“双师型”教师479人。三是引导毕业生留明就业。联合市人社局、财政局制定《三明市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留明就业率考核办法(试行)》,明确毕业生留明就业考核基数,每年开展工作成效认定,提升毕业生留明就业比例,满足产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2022年在明高校共有应届毕业生12432人,截至目前,共落实毕业去向10899人,就业率为87.67%,留明就业2193人,留明就业率为17.64%。
(四)教育质量稳步提高。针对代表关于提高教育质量方面的建议,我们着力抓好以下工作:一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动党的二十大精神“三进”工作,推进大中小思政一体化建设,3个案例入选全国中小学班主任基本功和思政课教师教学基本功展示交流活动典型经验。健全学校家庭社会育人机制,7所学校分别入选省家庭教育特色学校、省家庭教育创新实践基地。加强艺体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出台《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实施方案》,我市入选省级“红色资源研学实践教育创新区”,公布市级区域精品研学点22个,新增全国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营地1个。二是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实施“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推进乡村小规模学校附设幼儿园(班)精准帮扶,新增市级以上示范园6所。学前三年入园率99.14%,公办率65.12%,普惠率95.51%,均超全省平均水平,其中公办率、普惠率居全省前列。三是深化实施“三大工程”。深化小学“强基”工程,组建“高质量发展联盟”,创建一批立得住、叫得响、推得开的优质学校。深化初中“壮腰”工程,做好与小学、高中紧密衔接,持续抓好特色初中、新优质初中、示范性初中等“三类初中”建设,推进区域性课堂教学改革。探索开展九年一贯制学校“五四”制“小初”衔接试点工作,提高九年一贯制学校办学效益。深化高中“筑梦”工程,推动普通高中特色项目建设,抓好新课程新教材实施示范校建设。三明一中等3所高中被确认为省首批示范高中学校。2022年高考清北录取人数12人,为五年来最多,“985”“211”、本科录取率均超全省平均值,中考各学科平均分位居全省前列。四是聚焦“双减”政策落地。出台推进“双减”工作十六条措施,落实中小学“五项管理”要求,全面压减作业总量和时长,强化行政、学校、教研三级联动,深化课堂教学模式改革,有效提高课堂教学效率。搭建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平台,坚持从严监管,现存19家面向中小学学科类培训机构全部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并100%实施预收费监管。推行“1+N四点半学校”“七彩暑假,护航成长”课后服务等特色做法,出台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标准,促进课后服务提质增效。全市开展课后服务义务教育学校 346 所,自愿参与学生28.5万人,参与率88%,实现所有义务教育学校“2+N”课后服务模式全覆盖,城区实现“2+3”模式全覆盖。3个案例入选全国落实“双减”工作典型案例,5篇报道入选教育部“双减”改革每日快报。
在代表建议办理过程中,我局虽然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教育工作点多面广,加上一些客观因素和条件的限制,部分问题的解决与人民群众期待还有一定差距。下阶段,我们将继续抓好各项工作的跟踪落实,争取更大的办理实效,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全力建设三明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奋力谱写三明全方位高质量发展新篇章作出应有的贡献。
以上报告,请审议。
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报告
—2022年12月27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三明市财政局
根据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安排,现将我局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办理情况
今年我局主办、独办的代表建议共9件,涉及教育、生态文明建设、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工资津补贴等方面。我局高度重视建议办理工作,逐件进行认真研究,及时做出办理答复,9件建议全部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办结率100%。同时跟踪办理情况,采取“回头看”方式,进一步完善办理措施,争取代表满意。主办件、独办件代表反馈都在基本满意以上。
二、主要做法
一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我局历来十分重视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把办理工作作为听取代表委员意见、提高理财水平的重要渠道,作为检验机关工作效率和办事水平的一把标尺。今年接到承办建议后,局主要领导要求承办科室从讲政治的高度,严格按照办理程序,加强沟通、搞好调研、核实数据,结合财政实际,拿出具体解决方案,在规定期限内如实答复代表委员,对代表委员所提建议和意见要认真分析,积极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做到举一反三,改进工作。同时,局主要领导坚持对每件主办、独办件审核把关,确保办理质量和效果。二是健全机制,精心组织。在市人大和市政府办的精心指导下,我局以增强办理实效、赢得代表委员理解支持为根本,以完善办理机制、加强组织领导为保障,严格落实建议办理的分办交办、承办答复、督促检查、总结归档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和要求,形成职责分明、重点突出、督办有力、落实到位的工作格局,确保了建议办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三是加强沟通,提升成效。办理工作坚持从“文对文”向“人对人”转变,由分管领导带领承办科室,深入到挂点的县(市、区),与提建议代表委员面对面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了解建议提案的原意、背景和办理要求,在此基础上,结合上级政策及现行财力情况,提出解决措施,争取代表满意。对受政策及我市财力限制,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耐心细致地向代表解释说明,争取代表的理解。四是吸纳建议,促进工作。把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与制定完善财政政策、推进财政改革、加强财政管理等财政业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积极吸纳代表们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促进财政各工作的开展。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局在建议答复办理工作中虽然取得一定的成效,但与上级领导、代表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特别是受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疫情冲击和落实大规模减税降费等多重因素叠加影响,财政增收困难,收支矛盾日益突出,加之存在一些政策限制等客观原因,个别建议所提问题暂时无法有效解决,不能让代表完全满意。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保持与代表沟通联系,加强走访交流,进一步听取代表的反馈意见,进一步争取代表的理解和支持。今后,我局将继续在市人大、市政府督查室的关心和指导下,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研究代表提出的建议,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办好每一件建议,并把代表的真知灼见转化为财政改革的决策和措施、转化为财政发展的动力,让代表的建议在促进我市财政改革发展、服务经济社会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报告
—2022年12月27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三明市水利局副局长 张勇民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将各人大代表就我市水利工作提出的建议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办理情况
今年来,市水利局共承办人大代表建议13件,其中独办2件、主办4件、协办7件,目前均已全面完成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任务,按期办结率和规范答复率均为100%,全部收到代表“满意”答复,其中A类5件,B类1件,独办、主办的建议具体办理情况如下。
(一)关于吴连光代表提出的《关于推进三元区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发展的建议》(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20037号代表建议)。该建议办理结果A,收到代表“满意”答复。一是加快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加强协调与指导工作,确保2025年三元区城乡供水融合发展格局基本形成。二是健全农村供水管护机制。坚持建管并重,探索实行“乡镇村水管员+专业化维养机构”管理模式,采取购买社会化服务方式,提升农村水厂供水保障水平。三是全面排查群众信访投诉。2022年1-4月,关于三元区农村饮水群众的20件诉求已经全部解决并完成回访,并长期坚持做好群众诉求件办理工作。
(二)关于吴连光代表提出的《关于强化生态水利项目后续管护的建议》(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20038号代表建议)。该建议办理结果A,收到代表“满意”答复。闽江上游沙溪流域防洪四期工程(三明段)于2016年开工建设,2021年完工,其中荆西堤段已于2021年11月完工并投入使用。目前,堤防工程建后管护不到位的情况确有发生,重点从以下两个方面解决:一是加大与省上沟通,推动实施项目内补助资金预留管护经费,减轻运管单位压力,充分发挥项目效益;二是项目申报过程中明确运管单位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担任,不能直接移交到村。后期由运管单位结合河长制工作加强建后管理,确保能够管护到位,同时减轻相关村的负担。
(三)关于龚祖清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大河湖管护力度的建议》(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20076号代表建议)。该建议办理结果由B转A,收到代表“满意”答复。一是优化融合管护界线。整合衔接国土空间、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合理确定河湖岸线管理范围,科学划分岸线功能区,逐步解决现有各类规划管理范围相互冲突等问题。二是加大河湖管护力度。主要从加强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执法,建立部门联动协作长效工作机制,推进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实施四个方面提升河湖管护水平,提高河湖的生态综合效益。三是加快水电站清理整治。对全市在册运行的1342座水电站按照完善、整改、退出3类进行分类清理整治,采取“一站一档一策”工作方式,明确水电站整治内容、整改时限及预期目标,保障河道水生态环境不断提升。四是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结合“3.22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重要时间节点,加大《水法》、《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同时各级河长办及相关成员单位不定期组织策划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形式多样、贴近群众的宣传活动,营造全民“关爱河湖、珍惜河湖、保护河湖”的浓厚氛围。
(四)关于罗冬梅代表提出的《关于支持建设小型水源工程的建议》(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20084号代表建议)。该建议办理结果A,收到代表“满意”答复。明溪县石溪水库目前已列入《福建省小型水库建设总体方案(2020~2030年)》,下一步将从以下方面予以支持:一是加大技术支持力度。积极指导并协助明溪县开展石溪水库工程前期工作,并在方案编制、审批等工作提供技术指导。二是积极争取列入建设盘子。待石溪水库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积极与省上联系、沟通,争取列入建设盘子优先实施。三是积极争取提高补助标准。积极与省上联系、沟通,争取参照中央预算内资金补助中型水库建设的标准,对闽西(三明)老区小型水库建设按照总投资50%给予补助。四是积极争取烟草援建资金。待烟草部门重启烟草援建水源工程补助政策后,积极与市烟草专卖局沟通协调,争取列入烟草援建项目。
(五)关于陈清华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和设施的建议》(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20146号代表建议)。该建议办理结果A,收到代表“满意”答复。一是加强资金投入力度。积极向上争取项目资金,确保11个县(市、区)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完成年度投资5亿元,将争取到的2702.2万元用于农村饮水安全维修养护,进一步提升全市农村饮水工程。二是加强水厂规范化运行。加强对县乡的千人以上水厂相关责任人的监督,畅通群众诉求渠道,采取应急抢修、应急保供水等措施,帮助群众协调解决饮水困难和问题。探索实行“乡镇村水管员+专业化维养机构”管理模式,采取购买社会化服务方式,实现农村供水工程专业化运行管护,提升农村水厂供水保障水平。三是加强水源保护管理。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工程的水源地划分和保护,督促县乡水厂和第三方管护公司加强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进一步加强水质监测检测,确保水质合格率达到省上要求。
(六)关于陈立新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市相关部门给予宁化县石板桥水库立项工作指导的建议》(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20150号代表建议)。该建议办理结果B,收到代表“满意”答复。宁化县石板桥水库已列入《全国中型水库建设规划》、《“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福建省“十四五”水利建设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目前宁化县石板桥水库可行性研究报告初稿编制已完成,等待省水利厅进行行业审查,市水利局将协助宁化县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科学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等限制性因素,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项目列入国家建设规划中,争取获得最大的用地政策保障支撑。
二、工作举措
(一)始终高度重视,强化责任落实。局党组认真研究部署今年涉及水利方面的市人大代表建议答复工作,对建议进行分类整理,细化工作任务。由局主要领导作为人大建议办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亲自部署、逐项协调,每项建议指定一名分管领导协调督办,业务科室负责抓好落实,确保建议办理工作具体落实到人、到岗。
(二)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办理程序。一是登记分解。对承办的各类人大建议,由办公室负责逐一登记,进行分类梳理,提出办理意见,确定承办科室、办件要求及办理时限。二是跟踪催办。严格执行市人大、市政府规定的办理要求和时限,协办的人大建议1个月内进行答复,主办和独办的人大建议,由办公室跟踪督促相关科室在规定时间之前办理答复意见。三是审核把关。对承办科室答复的办理意见,实行承办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会稿、主要领导签发三级会审制度。
(三)加大督办力度,确保办理质量。严格落实登记交办、跟踪督办、征询反馈、办理通报等工作要求,通过召开座谈会、上门征求意见、电话联系等方式与代表保持联系,虚心听取人大代表对办理答复的建议和意见,充分尊重代表们的意愿,积极主动争取代表共同配合解决问题,不断提高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水平。
三、存在问题及下一步打算
今年的建议办理工作,虽然解决了一些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有力地推动我市水利事业的科学发展。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的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部分代表提到的一些事关水利行业长远发展的问题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个别代表的建议在落实过程遇到了一些困难。下阶段,我们将进一步加强领导,拓宽思路,创新机制,认真落实,努力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水平。一是依法办理,加强办理的规范性。认真组织学习办理工作的规定和程序,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业务能力,增加办理工作的广度、深度和透明度,积极推进办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二是跟踪落实,保持办理的连续性。对一些办理难度大,在要求时限内办结有困难的议案和建议,我们将继续做好办理工作“回头看”,坚持滚动办、连续办、系统办,提高办结率。二是拓宽思路,增强办理的深入性。对代表们反映的水利热点、难点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注重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同时,坚持办前、办中、办后与代表沟通联系,充分听取和采纳代表意见,寻求代表的理解和支持,使办理工作做得更实、更好。
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报告
—2022年12月27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三明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吴文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将市交通运输局办理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办理基本情况
2022年,我局共办理人大代表建议24件,其中独办件10件、主办件5件、协办件9件。经过积极推进落实,24件人大代表建议(其中:A类的5件,B类的15件,C类的4件)均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代表均表示满意。
二、具体措施
(一)层层分解推动,确保责任落实。我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第一时间部署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采取局领导统筹协调,局办公室牵头汇总,各责任科室具体答复的协作机制,确保办理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对每个代表建议明确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具体经办人、需协调单位或个人、完成时限、答复类别,增强办理工作的可操作性、时效性、规范性,确保每一件代表建议落到实处。
(二)分类协调处置,确保办理实效。在代表建议办理过程中,我局首先对代表建议的要求进行现场实地走访、摸底调查,了解代表建议的主要诉求、解决方法、推进情况,在此基础上分类办理。对第0033号代表关于增加万达至万寿岩公交的建议等需多部门协调的,组织交运集团、公交公司等部门召开协调会,提高办理效率和成效;对第0079号代表关于明溪县国道534线建设的建议等需逐步解决的,详细介绍工作情况和进展情况;对第0013号代表关于农路公路省级补助政策持续的建议等受客观因素制约而暂时未能解决的代表建议,用事实说话,用数据反馈,有理有据耐心解释,努力争取人大代表的理解和支持。
(三)倾听代表意见,确保答复质量。我局机关各办理科室密切配合,扎实有效办理代表建议。在办理过程中,与蔡濠等15个代表电话沟通、与傅黎明等6位代表实地调研、上门走访等方式充分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在增加公交线路等建议中,通过临时开通K25公交线路,收集乘客数据,用实实在在举措,推动代表建议落地落实。
(四)积极做好重点督办建议办理。我局高度重视重点督办建议办理工作,将支持田安高速公路、三沙生态旅游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重点督办建议纳入年度工作要点,放在优先位置,局主要领导多次带队赴省发改委、交通厅、高指争取支持。目前,省高指已同意以产业基金12.12亿元投资田安高速建设,省交通厅已同意将三沙生态大道纳入福建省乡镇便捷通高速工程实施方案,预计可争取省级补助资金2500万元。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交通运输工作涉及民生大事,代表紧紧围绕加快我市交通运输发展,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阶段,我局将进一步以高度的热情和负责的态度将代表建议作为关注民生的有力抓手,逐项认真研究,积极采纳代表们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并与交通运输工作结合起来,使人大建议真正发挥作用。
(二)进一步改进办理方式。我局将持续加大与人大代表的沟通和交流,在电话沟通的基础上,加大当面沟通力度,逐步实现由“文来文往”向“人来人往”转变,使办理工作在内涵上进一步拓展,坚持把解决实际问题作为办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采纳人大代表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三)进一步加大跟踪督办。我局对答复类别是“B类”“C类”的建议,建立跟踪督办制度,畅通跟踪督促与落实整改相结合的办理渠道,明确后续推进的措施,使人大代表提出的问题尽快解决,让代表满意,让群众满意。
以上报告,请审议。
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主任 罗 玮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经过各承办单位的共同努力,办理工作取得较好的成效。现将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代表建议基本情况
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代表共提出建议222件(其中闭会期间代表建议3件)。以内容划分,财政经济类64件、占28.83%,教科文卫类49件、占22.08%,农业农村类33件、占14.86%,环境与城乡建设类39件、占17.57%,社会建设类24件、占10.81%,综合类8件、占3.6%,监察司法类4件、占1.8%,侨台民宗1件、占0.45%。以承办单位划分,市政府办理209件,党群部门办理11件,市法院办理2件。按照规定办理期限,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的建议均已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从办理结果看,代表建议所提问题得到解决或基本解决的(A类)66件,占29.73%;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解决的(B类)146件,占65.77%;因受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目前暂不能解决的(C类)10件,占4.5%。其中,7件重点督办建议的办理结果A类3件,B类4件,从代表反馈意见看,代表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的202件、基本满意的20件,满意率达100%。
二、全方位推进代表建议办理
各承办单位认真落实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相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强化与人大代表的沟通联系,不断完善办理机制,改进工作方式,扎实做好代表建议办理工作。
(一)夯实办理工作责任。市政府把办理人大代表建议作为一项重要政治责任,主要领导亲自主持召开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第一时间作出批示,落实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审议意见》。实行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领办重点督办建议机制,统筹推进重点督办建议办理落实。市法院主要领导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要求承办部门切实履行领衔办理和具体办理责任,确保每一件代表建议办理落实到位。各承办单位均实行建议办理工作“一把手”负总责,相关职能科室具体负责办理的责任制。
(二)严格办理工作程序。一是完善工作机制。各承办单位按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完善了建议签收、内部交办、沟通协调、调查研究以及答复文件的起草、审核、签发、公开等工作流程,形成了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建议办理工作机制,确保建议办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市政府还针对领导分工调整情况,及时将“关于加快出台招商项目流转机制实施细则的建议”重点督办建议调整对应牵头市领导,确保工作衔接不断档、责任不缺位、推进不脱节。二是强化沟通联系。市政府把沟通协调作为办理工作的必要环节,强化办理前、办理中、办理后的全过程沟通协调。市政府督查室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涉及多个部门的建议办理工作落实到位。各承办单位加强与代表的沟通联系,更加准确地领会代表的目的和要求,并将其落实到办理工作实际中,同时争取代表的支持和理解,提升办理的质量。如,市交通运输局针对2件代表反馈“不满意”件,通过面对面与代表进行沟通,对暂时不能解决的实事求是地向代表讲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并承诺在条件具备时即刻解决,将2件“不满意”件转变为“基本满意”件,提高了代表满意率。三是加强考核考评。市政府继续将办理代表建议工作纳入市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考评范围。部分单位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纳入机关年度考核评价体系,有效推动建议办理落实。如,市教育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等部门将建议办理情况列入机关年度考核内容,作为评先评优依据。
(三)提升办理工作实效。市政府把重点督办建议作为办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主要领导逐件审阅,明确提出办理要求,以点带面,提升代表建议办理实效。如关于加强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建议,在取得阶段性办理成效的基础上,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提出的办理落实意见,推动市政府修订完善了《三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等制度措施,市政府分管领导多次召开增设电梯协调会,新增多台电梯开工。市政府还要求各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要从“重答复”向“重落实”转变,切实推动代表建议从“纸上”落到“地上”。如,市市场监管局在推进沙县小吃再出发工作中,选取40家沙县小吃小微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研发了沙县小吃食品安全追溯平台(1.0版),打造了沙县小吃产业园,建立了中药材、食用菌、香料等小吃配料种养基地约6万亩等。
三、多举措强化代表建议督办
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代表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持续加强和改进代表建议督办工作,不断提升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实效。
(一)高度重视代表建议督办工作。年初,召开主任会议及时研究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处理情况,确定加强基层文物保护工作支持等7件重点建议由常委会领导领衔督办。印发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重点督办建议办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代表建议办理时限和要求。年中,成立5个代表建议督办小组,集中组织开展“代表建议督办月活动”,召开主任会议听取和研究督办月活动情况报告。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重点督办建议办理和落实情况报告,并逐件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连同审议意见,交由重点建议承办单位研究处理。年底,集中组织开展代表建议办理“回头看”检查,推动落实代表建议答复承诺事项。
(二)改进代表建议的督促检查。督办工作中,各代表建议督办小组采取听取承办单位办理工作汇报、实地调研督办、邀请领衔代表座谈等方式,了解掌握代表建议办理情况、领衔代表反馈意见,加强沟通协调,提出督办意见,推动办理落实。如《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事务进校园的建议》,教科文卫类代表建议督办小组邀请承办单位和领衔代表多次深入教育部门进行实地调研督办,现场研究提出办理意见,明确要求各类“进校园”活动由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确需开展“进校园”活动的,在每学期开学前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进校园开展活动,但不得要求通过下载app和问卷调查等方式进校园活动。目前,代表建议所提问题已基本解决,代表表示满意。
(三)提高审议意见的针对性。根据常委会会议审议情况,结合常委会领导领衔督办意见和代表反馈意见,全面梳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存在的共性问题,对办理结果为B类的代表建议,要求建立台账挂牌督办,研究下一步代表建议办理的重点和措施,增强办理的针对性和精准度,持续推动代表建议办理从“答复型”向“落实型”转变,切实提高解决率。对7件重点督办建议,要在此前取得阶段性成效的基础上继续加大落实力度,推动重点督办建议办理工作向前走往深处拓,使办理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四)推动代表建议公开。依托“三明市人大代表在身边”平台,及时更新代表建议数据库,及时公开代表建议及其办理答复意见,为代表和广大群众查阅建议内容、了解办理进展提供便捷的信息服务,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存在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
今年来,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有序开展,办理质量和水平进一步提高,但与代表建议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代表期望仍有一定差距,代表建议的办理和答复工作仍有提升空间,特别是在具体承办过程中,一些承办单位对代表提出的建议答复还不够精准,对提出的建议核心实质把握不够,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针对性不够,重答复轻落实的问题仍然存在。下一步,将围绕“内容高质量、办理高质量”“既要重结果、也要重过程”的要求,从三个方面加以改进。一是提高代表建议质量。积极组织代表开展学习培训、调研视察活动,充分发挥人大代表联系群众活动室、人大代表在身边微信平台作用,引导代表密切联系群众,广泛收集民意,立足本地区全局性工作提出建议。加强指导,把好代表建议选题关、内容关、政策关、格式关、质量关。二是提升代表建议的办理质量。进一步规范建议办理工作,完善办前、办中、办后与代表常态化联系沟通机制,建立健全代表建议办理答复承诺解决机制,推动代表建议办理落实。三是不断增强代表建议督办实效。坚持常委会领导领衔督办机制,探索建立代表建议办理质量评价机制,加大代表建议督办力度,建立代表建议办理答复承诺解决事项台账,提升代表建议办理实效,促进代表建议工作高质量发展。
附件:市人大常委会重点督办建议办理和落实情况测评结果
附件
市人大常委会重点督办建议办理和落实情况测评结果
序号 |
重点督办建议 |
满意 |
基本 满意 |
不满意 |
测评 结果 |
1 |
关于加强基层文物保护工作支持的建议 |
29 |
2 |
0 |
满意 |
2 |
关于培养高素质技术工人队伍的建议 |
26 |
5 |
0 |
满意 |
3 |
关于加大河湖管护力度的建议 |
25 |
6 |
0 |
满意 |
4 |
关于加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建议 |
23 |
7 |
1 |
满意 |
5 |
关于加快出台招商项目流转机制实施细则的建议 |
21 |
10 |
0 |
满意 |
6 |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事务进校园的建议 |
23 |
7 |
1 |
满意 |
7 |
关于加强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建议 |
15 |
14 |
2 |
基本满意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
(2022年12月27日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免去杨泽民的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免去王茂华的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提请免去杨泽民等职务的报告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因人员退休、工作需要等原因,现提请:
免去杨泽民的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免去王茂华的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请审议。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陈枫
2022年12月22日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
(2022年12月27日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免去罗建平的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三明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免去罗建平同志职务的报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八条规定,现提请:
免去罗建平同志的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请予审议。
三明市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 董斌
2022年12月23日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
(2022年12月27日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任命卢小青为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关于提请卢小青任职的议案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
因工作需要,经研究,现提请:
任命卢小青为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请审议。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22年12月26日
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工作报告
(2022年12月19日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2年工作情况
2022年,三明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来福建、来三明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聚焦“三提三效”、聚力真抓实干,紧扣年度工作计划,依法履行职责,主动担当作为,不断提高依法监督水平。一年来,审查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等议案3件,依法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调研报告8件,组织或参与开展调研活动11次,组织开展专题询问1次,向市委提交呈阅件1件,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主要工作报告如下:
一、紧贴一线履职,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为深入贯彻落实市第十次党代会提出“要持续推进营商环境改革,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攻坚战役’,全力打造能办事、快办事、办成事的‘便利三明’”等决策部署,将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工作列入2022年度重点工作,采取一系列措施常态化开展监督推动。
(一)主动谋划精准监督。4月下旬,起草制定《关于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两级联动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采取集中调研、专题询问等11项监督措施,形成市县联动监督全覆盖的工作“路线图”。4月下旬,主动邀请省发改委营商处处长作《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专题讲座,并以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市县两级联动监督动员会。6月和7月,同市发改委、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组成学习考察组,赴龙岩、福州和厦门学习先进经验和做法,对标对标找差距,夯实精准监督基础。
(二)联动调研同频共振。5月和7月,组织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班督查,通过召开座谈会、明察暗访等方式,直插指标牵头市直单位及永安市、大田县,详细了解指标落实情况,并就存在的问题开展推进落实。8月前,指导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开展不少于一次的专题调研。9月,由市人大常委会领导、驻会常委会委员、部分市人大代表组成的5个调研小组,与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联动开展调研,深入了解我市对标“六最”营商环境指标、数字化营商环境建设、企业和群众关注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攻坚战役推进工作等情况,牵头起草调研报告供常委会联组审议提供参考。
(三)创新方式多点发力。转变监督理念,不断探索人大财经监督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在综合考虑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行业和区域分布等因素基础上,设立市级优化营商环境联系点22个并举行授牌仪式,带动全市设立160个联系点,有效提高问题收集的广度深度;在对县(市、区)联动调研过程中,以现场提问参会部门负责人的方式,开展“考局长”工作,详细了解部门负责人对牵头指标熟悉情况,推动开展“局长+人大代表走流程”体验政务服务,倒逼问题在一线解决;采取“四不两直”方式,组成2个工作组赴10个县(市、区)开展营商环境暗访工作,发现57个问题转交市营商办分解落实;通过三明日报、电视台、“e三明”APP等方式向公众征求意见,发放面向企业家/个体工商户调查问卷118份、面向项目投资商调查问卷98份、面向办事群众调查问卷109份,广泛征求企业、项目业主和办事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转办群众来信,加强跟踪督办,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四)专题询问推动落实。在汇集前期专班督查、联动调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和明察暗访过程中发现的意见建议,梳理汇总相关问题25个,起草制定专题询问实施方案,服务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专题询问,共询问涉及数字化指标监测、惠企政策、政务服务、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要素保障等方面问题12个,组织开展应询人回答情况满意度测评,起草形成审议意见送交市政府研究处理。
二、聚焦重点领域,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认真贯彻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重要要求,始终坚持聚焦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助力推动经济全方位高质量发展。
(一)聚焦餐饮企业发展。针对近年来餐饮企业受疫情、经济下行等多重因素叠加导致发展受阻问题,组织开展了推动“全宴三明”促进餐饮业发展情况调研,提出坚持市场化运作、培育壮大限上餐饮企业等建议,形成《呈阅件》送交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切实帮助餐饮企业走出经营困境。
(二)聚焦国有资产监管。深入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推动年度审计工作安排与常委会听取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和年度监督计划相衔接。9月,组织开展了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调研,指出基础工作薄弱、保护与开发利用矛盾突出、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提出摸清资源家底、坚持保护优先、健全监管机制等建议,进一步推动国有自然资源管理,促进资产保值增值。依法对市政府提交的国有资产管理书面综合报告进行认真分析,提出反馈意见,为常委会审议综合报告夯实基础。
(三)支持园区金库设立。为全力支持开发区进一步理顺财税库管理机制,财经委召集市政府办、财政局、人行、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委室召开设立开发区金库专题协调会,根据市政府办提交的相关报告,出具《关于三明现代物流产业开发区财政收支预决算有关事项的函》,密切与市财政、人行等部门沟通联系,为开发区设立金库提供有效支持。7月,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正式批复同意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三明现代物流产业开发区支库”,为全省首例。
三、坚持依法依规,强化全口径审查监督。牢固树立依法监督理念,严格按照《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预算联网监督中心作用,依法依规做好各项审查监督。
(一)初审年度计划预算。在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成立大会财经组和预算初审工作组,制定预算初审工作方案,召开预算初审会议,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出8条初步审查意见,送交市财政部门研究处理。大会期间,设置两台电子触摸屏,将参阅资料、初审意见及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印发大会全体代表,召开计划和预算审查会议,依法向大会主席团送交计划和预算审查结果报告,为大会审查和批准计划预算提供服务。
(二)审查计划预算执行。5月组织开展2021年市本级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向常委会提交审查结果报告,切实发挥了人大对政府全口径决算的审查和监督职能。7月组织对我市上半年经济运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开展调研,认真分析研判,形成调研报告,促进年度计划和预算的有效实施。6月和10月,分别对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进行初步审查,为常委会审查批准预算调整做好前期准备。在开展执行情况审查监督过程中,财经委始终坚持把促进发展、培植财源摆在更加突出位置,进一步推动完善全口径预决算,优化支出结构,聚焦民生保障,更加注重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和预决算公开,更加关注财政运行风险和政府债务风险防范,努力提升财政资源配置效率。
(三)促进审计整改落实。始终坚持问题导向,连续六年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工作作为重点监督议题,推动市政府及其部门以强化整改工作为契机,全面查找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按照一体推进“问题揭示、规范管理、发挥长效”的要求,督促做好审计整改“后半篇文章”。截至11月底,审计报告中反映的72个问题,已经整改25个,正在整改5个,持续整改42个。
四、密切沟通联系,汇聚各方智慧力量。坚持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充分发挥人大代表、财经委委员、预算专家成员等领域智慧和力量,着力密切沟通联系,共同推动人大财经工作发挥新动能。
(一)注重加强自身建设。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来福建、来三明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常委会党组工作安排,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坚持财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提请党组研究,坚决执行党组决定,以实际行动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委实施办法,坚持不懈反对“四风”。认真落实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廉政谈话提醒,通过参加主题党日活动、廉政警示教育、学习研讨交流等形式,筑牢人大财经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二)发挥行业代表作用。突出代表主体地位,注重54名财经类市人大代表履行职责,主动邀请财经类市人大代表28人次参加计划和预算审查监督及财经各类专题调研等活动,赴清流、建宁、尤溪走访部分省市人大代表,注重倾听和吸纳代表的意见建议,尤其是从事经济、企业工作的代表对人大财经工作的意见建议,使财经监督更好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利、维护人民利益。高度重视代表建议督办,组织开展代表建议办理落实工作“回头看”,对重点督办建议和代表对办理情况表示不满意、基本满意的办理情况进行重点督办,促进建议落到实处。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财经类代表建议共64件,占全部代表建议的28.83%,其中重点督办1件,代表对办理表示满意59件、基本满意5件,满意率100%。
(三)强化委员工作合力。认真组织召开财经委全体会议,研究财经工作,交流工作经验,共同做好人大财经各项工作。涉及财经议题的调研活动邀请委员参加,进一步提高委员会的审议质量。财经委组成人员来自不同专业和部门,注重统筹兼顾,提升履职能力,始终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投入人大财经工作。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全体组成人员始终坚持以事业为纽带,团结协作、合力共为、各展其长,形成了良好的工作氛围。
(四)借助各方智慧力量。制定《三明市人大财经委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聘请7名高校学者和从事财经审计实务工作并具有较强研究能力的专家,组成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库,借智聚力,协助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制定《市直部门与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信息共享制度》,明确市直部门联系人,定期不定期报送部门相关工作情况,形成信息上相互交流、工作上相互促进的良好格局。主动加强同省人大、各地市、各县(市、区)人大财经委的沟通联系,配合省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开展粮食安全保障立法、经济运行等调研及《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草案)》、《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草案)》等征求意见工作,认真组织参加全省人大财经干部培训班。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楚的认识到,财经委的工作还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计划和预决算审查监督工作需要继续做深做实,经济监督实效有待进一步增强,联系群众、调查研究有待深入开展,自身专业水平还需提升。这些问题需要在今后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2023年工作要点
2023年,财经委将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市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党中央和省、市委重要决策部署,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和主任会议要求,深入贯彻预算法、监督法要求,依法全面加强财经审查、监督和调查研究等各项工作,认真做好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计划和预算草案审查、2023年上半年计划预算执行、2022年市本级决算审查、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国有资产监管等工作,组织开展“十四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聚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重点关注园区平台整合提升,继续组织开展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调研,加快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建设与运用,强化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人大财经干部履职能力和水平,为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三明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
2022年主要工作情况
一、协助常委会作出的决议(3项)
1.关于批准2022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6月);
2.关于批准2021年市本级决算的决议;
3.关于批准2022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10月)。
二、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调研报告(8件)
1.关于推动“全宴三明”促进餐饮业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2.关于2021年市本级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3.关于2022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初步审查报告(6月);
4.关于我市2022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
5.关于2022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初步审查报告(10月);
6.关于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7.关于全市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8.关于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调研报告。
三、组织或参与开展视察、调研活动(11件)
1.推动“全宴三明”促进餐饮业发展情况调研;
2.配合省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开展粮食安全保障立法调研;
3.2021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情况调研;
4.部分中央、省、市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落实情况调研;
5.2022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执行情况调研;
6.配合省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开展经济运行情况调研;
7.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专班督查(5月);
8.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专班督查(7月);
9.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调研;
10.市县两级联动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调研;
11.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调研。
四、开展专题询问(1项)
1.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五、呈阅件(1项)
1.关于推动“全宴三明”促进餐饮业发展的若干建议。
三明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工作报告
(2022年12月23日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2022年工作情况和2023年工作要点报告如下:
2022年工作情况
2022年,法制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牢记“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服务改革发展,聚焦“三提三效”、聚力真抓实干,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回应民众关切,突出地方特色,丰富立法形式,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推动地方立法高质量发展,较好地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务。
一、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立法工作,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及时传达学习中央及省、市委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坚决把党中央及省、市委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立法工作中。坚持立法重大事项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立法规划计划编制、法规制定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及时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研究。对省上及市委重点关注和改革发展急需的立法项目,不折不扣将党的决策意图转化为法规规定,全力推进,确保立法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人大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紧扣中心,为三明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依法履行职责,注重提高立法质量
一年来,共召开5次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2件地方性法规草案,为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法规做好服务。
一是城市养犬管理立法促进文明城市建设。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流浪犬无人管理、遛犬不带嘴套不束犬绳、恶犬伤人等城市犬只管理问题,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计划,法制委指导法工委自主起草了《三明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并首次由法制委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制委组织调研组赴各县(市、区)以及立法和管理实践丰富地区进行调研和学习考察,经广泛征求意见,对法规草案中主管部门确定、养犬登记制度设计、文明养犬行为规范、收容留检场所设立和违反规定处罚等内容进行反复研究打磨;同时,多次深入社区居委会邀请养犬和反对养犬的居民召开座谈会,解读法规草案,更全面了解各方诉求、平衡各方利益,争取凝聚最大共识。《条例(草案)》于12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三次审议并表决,于明年初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实施。《条例》出台后将为我市依法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提供法治支撑。
二是七市协同立法共筑闽江生态保护屏障。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工作部署,福州、南平、三明、宁德、泉州、龙岩、莆田等七市人大常委会将闽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立法作为今年协同立法项目,共同制定保护决定,并统一文本。立法启动后,法制委组织调研组赴建宁县、宁化县、大田县开展实地调研,深入了解闽江流域三明段水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和存在问题,并分别征求了市政府、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以及市人大代表、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整理相关修改建议后,提交到七地市协同立法工作座谈会上交流研讨,推动形成统一的协同立法思路,凝聚七市共识。《决定》于9月28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当日公布实施,其颁布实施将对建立闽江流域跨行政区域协同保护机制,构建七个设区市“共饮一江水、共抓大保护”的格局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健全基层立法联系点,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地提出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法制委自觉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认真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不断拓宽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的参与渠道,让更多的人民群众有序参与进立法工作中,最大限度凝聚立法共识,让立法更好的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以完善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为着力点,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直通车”作用,在立法调研过程中,专程走访多个基层立法联系点,指导联系点制度建设、业务开展。在立法项目建议和法规修改意见征求工作中,发函委托基层立法联系点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问卷等方式征求居民、村民意见建议,共征集意见建议46条,采纳12条,有效推动了法规的修改完善,提升了法规质量。
四、加强工作指导,推进其他立法工作
一是动态调整立法计划规划。主动研究对接中央及省、市委决策部署,及时将可以转化为立法规定的项目纳入立法规划计划。4月,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对闽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立法工作部署和市委对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立法的要求,将《加强闽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的决定》增加列入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作为今年审议项目;将《三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增加列入立法规划,安排在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期(2024年)内出台。
二是强化备案审查工作能力。贯彻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和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实现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全覆盖。加快推进全市备案审查工作全流程电子化。推动开展市县两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专项检查,指导开展涉及计划生育、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等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加强对宪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备案审查业务知识的学习,举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题讲座,提高了市县两级人大备案审查工作能力。
(三)加强立法宣传解读。通过指导立法课题论文、工作报告、法规解读等方式,总结提升立法工作经验做法,并不断拓展对外宣传解读渠道,扩大我市立法工作的影响力。在每年全省立法工作座谈会上交流立法工作经验,宣传展示我市立法工作成效。为市城管局、县级人大解读《三明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和《三明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推动出台法规进一步落地实施。为新任市人大代表讲授地方立法有关知识,提升代表对立法工作的认识,更好的参与立法工作。
2023年工作要点
2023年,法制委工作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牢记“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落实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精神,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升立法实效,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将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通过法制委会议集中学习等方式,吃透精神实质、把握核心要义、做到融会贯通,落实到地方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坚持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重要立法决策和立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请示报告,确保立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根据宪法确定的制度和原则,确保审议修改的地方性法规符合宪法规定、宪法精神。
二、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升统一审议质量,注重从法规实施层面考虑立法制度设计,增强法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合理安排“大块头”和“小切口”立法,根据实际情况优选立法形式,力求解决实际问题。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地方特色,认真做好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和杂交水稻种子生产管理立法,以高质量立法保障高质量发展。探索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对法规质量、实施效果等进行跟踪调查和综合研判,推动法规修订完善。参与餐厨垃圾管理、公共餐饮具卫生管理立法调研,推动立法项目落地。
三、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广泛听取人民群众、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的立法意见建议,不断拓展社会公众对地方立法的有序参与,进一步凝聚立法共识。健全完善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发挥“立法直通车”作用。进一步完善立法调研、论证、评估、公开征求意见等机制。
四、加强自身建设。认真落实“四个机关”要求,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巩固和深化“四史”学习教育成果,持之以恒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纪律作风建设,增强依法履职观念,大兴调查研究之风,为做好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贡献力量。持续提高统一审议质量,加强立法沟通协调、备案审查、法规宣传解读、立法项目调研论证等工作,推动地方立法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计划
(2022年12月16日三明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主任会议通过)
一、审议项目
三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三明市杂交水稻种子生产管理若干规定
二、调研项目
三明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
三明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管理规定
三明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工作报告
(2022年12月20日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2年工作情况
一年来,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市委决策部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扎实做好人大监察司法工作,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主要工作报告如下:
一、旗帜鲜明讲政治,把牢人大监察司法工作方向
一是始终坚持党对人大监察司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的决策部署要求,坚决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做到重大事项、重要活动、重要会议第一时间向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请示报告,把党的领导贯穿工作各方面全过程,确保人大监察司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二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要求,改进调研方式,深入开展专题调研,积极支持对危害疫情防控行为加大执法司法力度,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工作。三是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实施细则,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坚持群众路线,深入基层,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代表和群众监督。四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学习党章、党规,持续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认真履行好“一岗双责”,深入开展警示教育,严格执行“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谈心谈话等制度,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和担当意识。
二、扎实开展监督工作,依法履行职责
(一)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监督力度。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先导和示范,监察司法委把法治政府建设作为监督重点之一,于今年4月份协助常委会做好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工作,促进政府各项工作法治化运行。认真落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今年来组织对38名提请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法律意识。开展纪念现行宪法颁布实施40周年学习宣传活动,大力弘扬宪法精神,进一步提升了群众法治观念、法治意识。
(二)审慎稳妥开展人大监察工作。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和审议市监委专项工作情况报告,是维护宪法权威、推动监察法实施、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大举措,对于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丰富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监察司法委主动适应改革要求,严格依照宪法和监察法规定以及全国人大、省人大监察司法委的部署要求,协助常委会做好听取市监委关于开展整治群众反映强烈问题专项报告的各项工作。一方面,按照“审慎稳妥、依法有序”的原则,加强与市监委的沟通联系,确定工作方案,明确在调研、审议、宣传报道等环节的工作要求,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另一方面,认真组织调研活动。于今年4月下旬,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廖丽青带领部分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员,先后深入大田县、永安市,对市监委整治群众反映强烈问题工作情况开展调研,全面了解市监委开展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主要问题。调研组认为,市监委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持续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下沉监督具体化常态化,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得到提升。但指出当前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工作任务依然艰巨繁重,基层权力监督面临新的挑战,滋生腐败的土壤尚未彻底根除,群众参与监督仍需加强,基层监察干部队伍专业化水平有待提升,等等。调研组提出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增强整治实效;进一步筑牢法治意识,切实提升专业素养;进一步践行为民宗旨,持续做实下沉监督;进一步深化标本兼治,一体推进“三不腐”建设等意见建议。
(三)组织开展市检察院办理控告申诉案件工作情况调研。控申检察工作是党和政府倾听群众呼声、解决群众诉求的重要渠道,是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也是直接依靠群众实施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检察业务工作。9月份,市人大监察司法委组织调研组对我市检察机关办理控告申诉案件工作情况进行调研。听取市检察院有关工作情况汇报,与市法院、公安、司法、信访等有关单位座谈,并深入泰宁县、尤溪县实地调研,实地察看了泰宁县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检察听证室、初心文化馆和尤溪县台溪乡书京村文物文化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实践基地等,较为全面深入地了解全市检察机关办理控告申诉案件工作情况。调研组认为全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围绕办理群众信访、推行公开听证、开展司法救助等重点内容,不断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着力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切实加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为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但也存在思想认识不足,工作上重视不够、部门联动配合不强、基础建设水平偏弱等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调研组提出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协作配合、加强基础建设等意见建议。
(四)组织开展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调研。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而知识产权审判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1月份,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了由常委会副主任、监察司法委主任委员廖丽青为组长的调研组,针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审判机制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研。听取市法院有关工作情况汇报,与市检察院、公安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明海关等有关单位及律师代表座谈,并深入沙县区、明溪县实地调研,较为详细的了解我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我们认真总结好的经验做法,注意听取各方的意见建议,对反映较多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研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调研报告,为常委会审议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提供参考。调研报告提出的加大宣传力度、增强责任担当、加强协同配合、强化队伍建设等意见建议,得到了委员们的认可,最终形成审议意见交由市中院办理。
三、开展代表视察,助力创建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城市
四、坚持主体地位,发挥代表作用
(一)尊重代表主体地位。支持代表深度参与监督工作,今年主动邀请省、市人大代表8人次参与监察司法工作的各项检查、调研活动。坚持走访联系代表,征求意见建议,保障代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发挥代表在监察和司法工作中的作用。
(二)加强代表建议督办。坚持把督办代表建议意见作为发挥人大职能作用工作来抓,形成跟踪督办机制。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对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4件监察司法类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开展督办调研,通过及时了解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进展及办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了解代表对办理结果的意见,督促承办单位抓好办理工作,现所有建议均已按期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代表对所关心的问题得到解决,办理情况均为满意。7月底针对重点督办的第0125号《关于加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建议》,召开座谈会听取了各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汇报,并赴将乐县、清流县调研了解代表建议相关情况,并于11月对重点督办建议进行“回头看”检查。
五、加强联系交流,凝聚工作整体合力
(一)加强与省人大监察司法委的联系。积极配合省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开展审判监督工作和检察机关办理控告申诉案件工作情况调研、省人大监察司法工委党支部来明开展主题党日活动以及《福建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立法征求意见等工作。
(二)加强与各县(市、区)人大监察司法委的联系。通过开展专题调研、征求工作意见等形式,进一步加强与县人大监察和司法委的工作交流和信息沟通,形成上下联动,统一协调,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增强了工作实效。今年2月,根据省人大监察司法委员会的安排,本委及各县(市、区)分管监察司法工委的领导参加了在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举办的全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工作研讨班的学习。
(三)加强与对口单位的联系沟通。年初,市人大监察司法委主任委员廖丽青带领监察司法工委全体人员走访了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单位,就今年的相关工作进行交流研究,悉心听取他们对人大监察司法工作的意见建议,提升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六、强化自身建设,提升履职能力
(一)抓好政治学习。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深入学习领会,用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积极参加机关党委、党支部组织的各项教育活动,树牢大局意识、宗旨意识、服务意识。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将意识形态要求落实到监督、调研、代表联络等各项工作中,坚决做到在大是大非问题上头脑十分清醒、立场十分坚定、态度十分鲜明。
(二)加强作风建设。组织全委人员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纪律观念,加强督促检查,培养理想信念和宗旨意识,树立立法、监督为民的理念,增强群众观点和做好本职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三)提升业务能力。注重监察司法新知识学习,组织专委会委员认真学习宪法、民法典、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积极参加省人大在厦门举办的监察司法工作培训。及时学习全国、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和审议监察委员会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情况报告,认真研究思考对市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监督。
2023年工作要点
2023年,是全面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将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以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和市人大常委会中心工作,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提升工作水平,不断完善监督机制、强化监督职能、提高监督实效,推动人大监察司法工作迈上新台阶。
一、加强思想政治引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增强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着力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以理论清醒保证政治坚定,以思想自觉引领行动自觉,把新时代人大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确保党的二十大精神在人大监察司法工作中全面贯彻落实。
二、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听取法治政府工作报告;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法院执行工作情况报告、市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工作情况报告。
三、主动服务代表履职。进一步做好监察司法委联系代表工作,邀请代表全面参与监察司法委调研、检查、视察等工作。定期走访联系代表,听取意见建议,发挥代表主体作用。
四、做好联系协调工作。加强与省人大监察司法委的联系,配合做好执法检查、专项调研、立法征求意见等工作。加强与对口联系单位的沟通联系,支持和推进相关工作。加强与各县(市、区)人大监察司法委的交流联系,加强上下联动,做好业务指导,共同做好人大监察和司法工作。
五、提高自身建设水平。加大监察和司法业务学习和培训力度, 积极探索创新人大监察司法工作的方式、方法和路径,使工作更加务实、精准和有成效。强化法律知识学习,全面加强自身建设,提升履职能力。认真落实党的作风建设新部署新要求,严守党章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抓好队伍作风建设,强化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工作质量效率。
三明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工作报告
(2022年12月12日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主要工作情况
2022年是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年,是市十四届人大开局之年。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三提三效”,聚力真抓实干,紧跟党委部署要求,紧贴民生热点难点,紧扣人大职责定位,依法履行职责,加强自身建设,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全年共开展监督工作3项,召开全体会议4次,创新工作举措1项,督办代表建议24件(1件重点督办建议),实现新一届社会委工作的良好开局。
(一)聚焦完善就业促进机制。就业是最大的民生。2022年党中央把就业工作作为“六稳”“六保”之首,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4月,社会委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就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围绕落实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乡村就业、就业扶贫、创业带动就业、重点群体就业和公共就业服务等情况,组织开展我市就业促进工作调研,专题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针对就业政策落实不够到位、就业供需矛盾依然突出、就业服务保障有待加强、职业培训有效供给不足等问题,提出落实就业政策、创造就业岗位、优化就业服务、提高就业能力等四个方面十四条建议,推动市第二高级技工学校升格为技师学院,积极落实助企纾困政策,靶向发力援企稳岗,助推我市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二)聚焦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社会救助是一项兜底线、救急难、保民生、促公平的基础性制度安排。9月,认真组织开展我市社会救助工作情况调研,就健全社会救助配套制度和工作机制,开展各领域社会救助工作,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等,提出坚持以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着力健全我市救助工作机制和救助方式,推进救助信息化建设,提高救助精准性、可及性和时效性等建议,着力破解当前我市社会救助工作统筹力度不够、救助水平和方式存在短板、社会力量参与感不强等突出问题,督促市政府全额资助兜底保障对象参加“三明普惠医联保”,减轻困难群众看病就医负担,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三)聚焦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康复工作是残疾人工作的基础,是残疾人走出家门参与社会活动的前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7月中旬,市人大常委会组成调研组,通过听取汇报、实地察看、座谈交流等方式,对我市残疾人康复服务情况进行专题调研。调研组坚持问题导向,找准监督“小切口”,加强与市残联、卫健委、医保局等部门沟通联系,针对调研中发现的残疾儿童康复医疗机构较少、残疾儿童门诊定点救治机构覆盖面不广、残疾儿童门诊特殊病种年度支付限额有待提高等问题,梳理形成残疾人反映强烈的“民生问题清单”,多次与相关部门面对面协商解决办法,提出切实可行的具体建议,并强化跟踪监督,督促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扶残助残政策,最终推动解决盲人按摩医疗所纳入医保定点管理等问题。
二、主动靠前服务,保障履职办好实事
(一)积极对接,办好代表建议。扎实开展“代表建议督办月”活动和代表建议回头看,认真落实代表建议重点督办和不满意再办工作机制,推进代表建议高质量办理。今年以来,社会委通过制定督办工作方案、召开督办工作座谈会、走访建议承办单位、开展督办调研等方式,定期与建议领衔代表、承办单位沟通协调并收集办理进度,对1件重点督办建议《关于培养高素质技术工人队伍的建议》和代表表示基本满意的3件代表建议及时提出具体督办意见,推动建议100%实现主办单位同领衔代表沟通,重点建议实现至少1次以上面对面沟通,为办好代表建议打下坚实基础。
(二)强化保障,搭建履职平台。拓展服务代表的深度和广度,全力为代表发挥主体作用做好服务保障,点题引导找准切入点提高代表建议质量,深化拓展“双联系”工作,组织社会建设领域行业代表参与社会委组织的座谈、视察、调研等活动50余人次,充分发挥代表在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方面的作用。
(三)深入社区,解决实际困难。社区工作是社会建设工作的重要一环,事关百姓日常生产生活,做好社区工作十分必要。为督促市政府落实社区治理工作情况调研的审议意见,结合市领导联系社区工作安排,社会委通过参加“居民夜谈会”、调研指导等方式,了解居民群众诉求期盼,掌握社区工作情况,推进城市社区治理和文明共建工作。通过与市城管局、市财政局沟通,协调解决了三元区徐碧街道五路社区停车位划线和沙县区虬江街道生态新城社区文化中心建设经费问题,切实办好老百姓的操心事、烦心事,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积极探索创新,推动工作提质增效
为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建设的重要论述,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确保人大社会建设工作更好地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惠民生,市人大常委会在全省首创设立社会建设社区观察点。
为确保观察工作有序开展,8月初,社会委按照分管领导要求做好观察点前期准备工作,拟定社区观察点名单,组建一支由市县人大社会委组成人员、专业组人大代表和社会建设方面专家等组成的观察员队伍,统筹安排观察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建立观察信息反馈制度,切实提高观察点的工作水平与实效。观察点通过实地调研、居民夜谈会、入户走访、志愿服务等方式,聚焦人大社会建设领域的工作重点,充分发挥“观察”方法的独特优势,将人大社会建设工作的触角延伸到基层一线,面对面持续跟踪观察,“零距离”掌握社区惠民政策落实情况和民生法规执行实效,共收集基层意见建议30余条,经整理汇总后形成《社区观察信息》送交市政府办理。市政府主要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并作出批示,促进了基层反映问题的有效解决,该做法得到了省人大常委会领导的批示肯定,并在全省人大社会委系统推广。
四、加强自身建设,持续提升履职水平
(一)强化能力建设。社会委突出打造“学习型”专委会,坚持以学为先,提升整体素质。一是加强政治引领。把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首要政治任务,对标“五个牢牢把握”要求,组织全委人员原原本本、逐字逐句学习党的二十大报告和党章,切实把学习成效转化为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具体行动,真正做到学深学透学活。二是改进工作作风。强化人大机关是一线机关意识,深入实施“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行动,坚持先谋后动,建立完善周小结、月总结机制,切实做到马上就办、真抓实干。坚持人民至上,强化问题导向,察民情、出实招、求实效,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三是提升业务水平。社会委工作综合性强、涉及面广,为更好地适应新时代新要求,社会委开设“微讲堂”,建立委室成员轮值制度,不定期组织学习涉及社会建设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深入了解相关领域的理论体系、现状和短板弱项,把准工作的切入点、结合点,不断增强社会委履职能力。
(二)凝聚工作合力。主动接受省人大社会委工作指导,积极配合省人大来明开展妇女权益保障“一法一办法”执法检查;积极参加全省人大社会建设工作培训班,加强与兄弟市人大的工作联系,学习借鉴各地人大工作创新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加强与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的协调配合,做好社会建设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联合开展有关调研、视察,提高工作实效;加强对县(市、区)人大社会委工作指导,互通情况、相互配合,不断增强工作整体合力。强化与对口联系部门沟通联系,通过年初走访、年末召开座谈会的方式,及时了解各对口联系单位工作情况,征求对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工作意见建议,共同推动我市社会建设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们清醒地认识到,社会委的工作还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主要是:对社会委职能定位、工作规律的认识和把握有待进一步深化,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待进一步增强,依法履职的素质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等。我们将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切实加强和改进各方面工作。
2023年工作要点
2023年,市人大社会委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中央和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按照“四个机关”的定位要求,自信自强、守正创新、踔厉奋发、勇毅前行,扎实推进社会领域法治建设,高质量完成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为全面推进三明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展现新担当、新作为。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履行法定职责
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高度关注群众所思、所忧、所盼,强化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认真履行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事务、群团组织、安全生产等方面监督职责,精心选择监督议题,探索完善监督方式,加强跟踪监督,增强监督实效。一是聚焦社会建设领域薄弱环节和民生短板,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执法检查,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效率、优化服务供给结构等。二是统筹发展与安全,把“发展要安全”作为明年工作的重要目标导向,协助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情况的报告,聚焦应急管理机构改革后,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领域机构职能整合、体制机制建设以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积极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严密防范应对自然灾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密切联系群众
持续深化社会建设社区观察点工作,增设社区观察点,推进观察点规范化建设,健全信息反馈制度,拓宽观察渠道,围绕人大社会建设领域工作重点,跟踪观察相关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决议、决定在社区的贯彻实施情况,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相关民生实事项目推进情况,了解社会建设领域相关议题涉及事项的实际情况,征集基层对人大社会建设工作的意见建议,广集民智民意,真正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不断增强人大履职的科学性、前瞻性、针对性、实效性,为全面提升人大社会建设工作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三、强化自身建设,提高履职能力
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强化思想理论武装,用党的创新理论引领社会委工作。坚持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永恒课题、终身课题,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把握精神实质,特别是对社会建设方面的伟大成就、存在问题、目标展望、重大举措等更加深入全面学习、更加深刻理解把握。强化正风肃纪,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实施办法,持续深化纠治“四风”。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向纵深发展,始终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加强人大社会建设工作的业务培训,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提升办事机构工作效能。积极配合省人大来明开展的各项工作,加强对县(市、区)人大社会委指导和联系,提升人大社会委工作整体水平。持续关注对口联系单位工作,坚持对口联系单位工作协调机制,深入探讨依法加强人大社会建设工作的新思路和新方法,推动全市人大社会建设工作增实效上水平。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组成人员请假人员名单
全程请假人员:何天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