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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议程
(2024年2月29日)
一、听取和审议关于2023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审议有关人事事项。
关于2023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4年2月29日在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主任 林承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备案审查制度是保障宪法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宪法制度。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法定监督职权。一年来,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法工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工作要求,与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紧密配合,认真履行备案审查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工作任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3年工作情况
全年共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备规范性文件3件;共接收和审查规范性文件29件,其中市政府规章1件、规范性文件23件,市法院规范性文件2件,市检察院规范性文件1件,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规范性文件2件。
(一)落实“有件必备”,强化文件规范报备。注重定期与各报备单位联系,督促规范报备规范性文件,指导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报送相关决议、决定。密切关注“一府一委两院”工作动态,要求报备单位报送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主动跟踪规范性文件制定公布情况,通过核查已接收的文件目录,发现8件规范性文件存在漏报迟报等问题,立即通知相关部门进行补报,确保“有件必备”。总体来看,各报备单位能够按照“有件必备”的要求,做好报备工作,自觉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监督。
(二)推进“有备必审”,认真履行审查职责。一是提高主动审查质效。坚持“双轨制”审查机制,将符合报备形式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分送有关工作机构同步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审查意见,确保应审尽审。二是强化分工协作。法工委与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分工负责、相互衔接,认真研究处理公民审查建议1件并在审查后及时反馈。三是及时联系汇报。加强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联系,对审查工作、平台操作、数据入库等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积极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汇报,及时予以解决。
(三)配合开展专项清理,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认真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工作要求,围绕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推动保障重要法律实施,重点组织开展了涉及市场公平竞争、行政复议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专项清理工作,梳理自查了现行有效的10部地方性法规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规范性文件,并制发通知要求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同步开展清理,经全面清理,未发现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情形。
(四)加强能力建设,提高备案审查履职水平。一是组织专题学习培训。2023年10月组织市、部分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和备案审查工作负责人参加全省备案审查工作培训班,学习新修改的立法法和省备案审查条例,通过现场授课、经验分享、交流研讨等方式,开拓工作思路,提高备案审查业务能力和水平。二是做好规范性文件数据入库工作。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制定数据入库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强化责任落实,共入库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10件、市县两级人大规范性文件45件。三是加强与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业务联系,以专项报告制度为抓手,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回顾过去一年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对照新形势下备案审查工作的要求还存在差距和不足:有的报备单位对备案审查工作重视不够,开展不平衡,存在迟报漏报问题;部分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人员流动较快,审查能力有待加强。
二、2024年工作安排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主动适应新时代对备案审查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依法履职尽责,着力提升备案审查能力和质量。
(一)扎实推进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化。深入学习、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按照决定确定的各项制度和要求,促进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化。强化备案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坚决纠正违反法律的规范性文件,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二)努力提升备案审查质效。着力提升备案审查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综合运用依申请审查、主动审查、专项审查和联合审查等方式,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适当性的审查研究,提高备案审查工作水平。
(三)持续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完善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探索制定规范性文件形式审查办法和规范性文件认定办法。拓宽备案审查监督渠道,认真做好审查建议研究处理和反馈工作, 完善备案审查建议办理机制。持续推进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升备案审查工作科学化水平。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免职名单
(2024年2月29日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免去刘叶爱的三明市司法局局长职务。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免去刘叶爱职务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规定,现提请:
免去刘叶爱的三明市司法局局长职务。
请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三明市人民政府市长 李 春
2024年2月20日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
(2024年2月29日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免去纪熙进的三明市监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三明市监察委员会关于提请免去纪熙进同志职务的报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
因任职年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现提请:
免去纪熙进同志的三明市监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请予审议。
三明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吴国顺
2024年2月19日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2024年2月29日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免去李小斌的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任命程凤娟(女)为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
任命张金发、余薇(女)为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任命代云为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三明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李小斌等职务任免的报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之规定,现提请:
一、免去李小斌的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二、任命程凤娟为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
三、任命张金发为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四、任命余薇为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五、任命代云为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请予审议。
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董斌
2024年2月19日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名单
(2024年2月29日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批准免去程凤娟(女)的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批准免去刘文婷(女)的泰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批准任命刘文婷(女)为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批准任命李小斌为泰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三明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批准程凤娟等职务任免的报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之规定,现提请:
一、批准免去程凤娟的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任命刘文婷为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批准免去刘文婷的泰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任命李小斌为泰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请予审议。
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董斌
2024年2月4日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
(2024年2月29日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免去林坚的三明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关于提请免去林坚职务的议案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
因到龄退休,现提请:
免去林坚的三明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请予审议。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24年2月22日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接受林坚、谢复兴辞去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委员等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4年2月29日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因到龄退休,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林坚辞去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及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接受谢复兴辞去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及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组成人员请假人员名单
全程请假人员:王立文 李连祥 林 坚 童桂贤 谢复兴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议程
(2024年4月29日)
一、审议《三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
二、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三明市公共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四、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五、审议有关人事事项。
关于《三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4月29日在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林承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3年10月31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审议了《三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明确了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适用范围、部门职责,细化了海绵城市建设中规划建设、运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完善了法律责任,符合我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工委会同市司法局、城管局、住建局等部门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多次修改,充分吸纳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2024年3月,委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了专家论证会。4月上旬,组织人员赴尤溪县、沙县区召开了两场征求意见座谈会。在此基础上,法工委对草案修改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并按照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召集市司法局、城管局、住建局等有关部门就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拟创设的法律责任进行论证。4月1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改后的草案修改稿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提交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三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二稿”)。现将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总则方面
有的委员提出,信息化建设的内容比较空泛,规定应当更有针对性。有的委员提出,在宣传引导方面应当注重传播中华治水智慧和新时代治水文化。有的委员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应仅局限于危害和损坏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同时对有关部门关于举报的处理也应有所规定。经研究,草案修改二稿作出以下修改:一是在信息化建设中增加“对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审批、项目库、设施监测、建设进度和成效等进行综合管理”的内容(第六条)。二是在宣传引导中增加“传播中华治水智慧和新时代治水文化”的内容(第七条)。三是将举报的范围扩大至违反本条例的一切行为,同时增加“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的内容(第八条)。
二、关于规划与管理
有的委员提出,关于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许可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表述不够完整和准确。有的委员提出,要考虑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完成移交的情况,进一步明确这种情形下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有的委员提出,关于运行维护责任人职责的表述过于文件化,部分内容之间存在重复和交叉,可以参照正在制定的《福建省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设施运行与维护标准》内容相应修改。经研究,作出以下修改:一是明确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将海绵城市建设主要指标纳入城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第十三条)。二是规范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表述(第十四条)。三是新增了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完成移交的情形的规定,明确由建设单位负责运行维护,避免因责任主体不明,导致运行维护工作出现漏洞(第十八条)。四是对运行维护责任人职责进一步梳理,删除有关文件化表述的条款,重新规定运行维护责任人职责,与第二十六条拟创设的法律责任规定相互对应(第十九条)。
三、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委员提出,对违法行为同时规定实施信用管理要依法有据,现有规定也过于笼统。有的委员提出,关于对违反运行维护责任拟创设行政处罚的违法情形,不应限于未按照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设施运行与维护标准。经研究,作出以下修改:一是信用管理方面,采用全省目前行之有效的具体做法,即规定记入建筑市场信用监管系统(第二十五条)。二是违反运行维护责任方面,将相应的违法情形扩大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全部行为(第二十六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一些条款的文字和个别条序作了相应的修改和调整,在此不一一说明。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二稿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注:黑体部分为拟增加内容
阴影部分为拟删除内容
三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草案修改二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建设南方山地河谷型海绵示范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及所辖县(市)城镇开发边界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基本原则】 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为本、因地制宜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定支持保障政策,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将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考核统筹协调机制,开展绩效考核评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各级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要求,职责做好管理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考核评估。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应急管理、审计、林业、气象、水文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信息化建设】 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对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审批、项目库、设施监测、建设进度和成效等进行综合管理,实现信息互通共享,提升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
第七条【宣传引导】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广泛传播中华治水智慧和新时代治水文化,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宣传,普及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知识,引导全社会参与海绵城市建设。
第八条【劝阻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或者损坏海绵城市设施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专项规划编制与衔接】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在摸清全面了解排水管网、河湖水系、降水情况等现状基础上,根据南方山地河谷型城市特点合理确定各规划单元年径流总量控制等主要规划目标和指标,明确雨水滞蓄空间、径流通道、设施布局和建设管控要求,科学划分排水分区,合理确定技术路线。
编制市政道路、园林绿化、河道湖水系、排水防涝、山体保护、城市竖向等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相衔接,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控制指标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作为约束性控制指标,并与各层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年度计划制定】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行政等部门,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制定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规划建设规范】 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气象等部门编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图集和技术导则,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指标体系、设计要点、建设管理流程等进行明确。
第十二条【新改扩项目】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地理条件、水文气象特征、建设项目特点等因素,依法制定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豁免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符合对列入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条件清单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以不对其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可不作具体要求,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因地制宜建设海绵城市设施。
旧城区的海绵城市建设,应当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建设工程,以问题为导向,因地制宜,重点解决城市内涝、合流制排水系统溢流污染、再生水及雨水资源化利用率低等问题。
第十三条【规划许可要求】 自然资源部门供应城市建设用地和规划审批时,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将海绵城市建设的控制性主要指标纳入城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监管实施。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设计、审查要求】 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设置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依法对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内容进行审查,。未达到对不符合海绵城市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控制指标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施工、监理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文件、工程监理合同等实施监理,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六条【质量监管要求】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将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纳入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围,对建设项目中海绵城市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要求】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载明海绵城市设施建设情况,并提交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备案明确海绵城市设施专项验收意见。
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运行维护责任人。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返修或者重建。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八条【运行维护责任人确定】 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行维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的公园广场、道路桥梁、河道等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其所属的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运行维护。
(二)公共建筑、商业楼宇、住宅小区、工业厂区等的海绵城市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运行维护。
(三)通过特许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运行维护。
(四)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运行维护。
(四五)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人不明确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进行运行维护。
第十九条【运行维护责任人职责】 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设计要求、竣工资料、运行状况等制定维护计划、管理制度;
(二)配备相应的维护人员,做好人员培训;
(三)开展日常巡查维护,如实做好巡查维护记录,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四)建立应急处理制度,配备相应的排涝设备,并在暴雨、台风等特殊天气来临前后对设施和警示标识进行专门巡查,及时进行针对性维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鼓励、支持运用智能化手段,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监测评估,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海绵城市设施养护和维修,应当符合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设施运行与维护标准。
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人应当对海绵城市设施加强日常巡查,开展定期监测评估、养护和维修,保障海绵城市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警示标识设置】 城市管理、水行政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在城市雨水行泄通道、易发生内涝的路段、下穿通道、城市绿地中湿塘、雨水湿地等建设海绵城市设施的区域,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监测预警装置,制定应急处理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海绵城市设施的警示标识、监测预警装置。
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预案】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海绵城市防内涝应急预案,并督促指导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人编制本单位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一二条【设施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或者损坏海绵城市设施。
因工程建设等需要,确需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报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并承担恢复、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按照规定及时恢复。
第二十二三条【设施监督考核】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监督考核制度,对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状况进行监督考核,定期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二十三条【应急管理预案】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海绵城市防内涝应急预案,并督促指导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人编制本单位应急处置预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转致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信用监管要求】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文件设计审查等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信用管理记入建筑市场信用监管系统。
第二十六条【违反运行维护责任】 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十九条规定,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人未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养护维修,造成海绵城市设施损坏或者无法发挥正常功能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渎职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报请批准
《三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报告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三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于2024年4月29日经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4月29日
三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24年4月29日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建设南方山地河谷型海绵示范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及所辖县(市)城镇开发边界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 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将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开展绩效考核评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各级开发区等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管理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考核评估。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应急管理、审计、林业、气象、水文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对海绵城市规划、审批、建设和日常监测等进行综合管理,实现信息互通共享,提升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广泛传播中华治水智慧和新时代治水文化,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宣传,普及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知识,引导全社会参与海绵城市建设。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或者损坏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在全面了解排水管网、河湖水系、降水情况等基础上,根据南方山地河谷型城市特点合理确定各规划单元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主要规划目标和指标,明确雨水滞蓄空间、径流通道、设施布局和建设管控要求,科学划分排水分区,合理确定技术路线。
编制市政道路、园林绿化、河湖水系、排水防涝、山体保护、城市竖向等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作为约束性控制指标,并与各层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行政等部门,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制定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气象等部门编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图集和技术导则。
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地理条件、水文气象特征、建设项目特点等因素,制定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豁免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对列入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可不作具体要求,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建设海绵城市设施。
旧城区的海绵城市建设,应当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建设工程,重点解决城市内涝、合流制排水系统溢流污染等问题。
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将海绵城市建设主要指标纳入城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设置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内容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文件、工程监理合同等实施监理,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将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纳入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围。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载明海绵城市设施建设情况,并明确海绵城市设施专项验收意见。
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运行维护责任人。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返修或者重建。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八条 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行维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的公园广场、道路桥梁、河道等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其所属的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运行维护;
(二)公共建筑、商业楼宇、住宅小区、工业厂区等的海绵城市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运行维护;
(三)通过特许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运行维护;
(四)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运行维护;
(五)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人不明确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进行运行维护。
第十九条 海绵城市设施养护和维修,应当符合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设施运行与维护标准。
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人应当对海绵城市设施加强日常巡查,开展定期监测评估、养护和维修,保障海绵城市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水行政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在城市雨水主要泄洪通道、易发生内涝的路段、下穿通道、城市绿地中湿塘、雨水湿地等建设海绵城市设施的区域,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监测预警装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海绵城市设施的警示标识、监测预警装置。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海绵城市防内涝应急预案,并督促指导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人编制本单位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或者损坏海绵城市设施。
因工程建设等需要,确需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报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规定及时恢复。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监督考核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文件设计审查等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记入建筑市场信用监管系统。
第二十六条 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造成海绵城市设施损坏或者无法发挥正常功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三明市公共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
—2024年4月29日在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民政府
根据会议要求,现将《三明市公共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汇报如下:
一、《条例》贯彻实施情况
自2020年12月《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条例》的立法精神和要求,持续拓展“满意在三明”品牌内涵,市民文明素养持续提高,城乡人居环境水平不断提升,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开创新局面。2021年以来,三明市连续三届、沙县区连续两届蝉联“全国文明城市”称号,11个县(市、区)实现省级文明城区(县城)全覆盖。
(一)强化组织领导,提升文明创建水平。一是注重顶层设计。将《条例》相关内容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做实做足‘文明三明’文章”,将“市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达到新高度”作为2035年远景目标之一。市委文明办牵头制定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工作方案,下发《关于营造浓厚氛围 推动<条例>学习宣传贯彻走深走实的通知》等文件,推动各级各部门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落实。二是完善保障机制。每年定期由市委分管领导牵头召开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推进会,评估总结当前《条例》实施情况,部署全年精神文明创建重点工作,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年度各项任务。用好文明考评“指挥棒”,把精神文明建设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考评主要内容,将落实文明高效服务、争创岗位标兵等《条例》内容纳入市级文明单位考核体系。将文明城市创建活动专项经费列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2021—2023年,市区创建活动资金共计7.79亿元。三是加强品牌引领。制定《三明市精神文明创建机制改革攻坚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满意在三明”“共建联创”“门前三包”等文明创建品牌提升行动,建立完善厅级领导挂包市区社区制度。目前,市级及以上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文明校园共1888个,大田县金融商贸一条街被确定为第四批“福建省诚信经营示范街区”,沙县区俞邦村、建宁中央苏区反“围剿”纪念馆被授予省诚信教育基地称号。我市在2022年全国文明城市年度测评中名列全省同类城市第一名,市民对文明城市创建知晓率、满意度位居全省前列。
(二)注重宣传引导,营造全域文明新风。一是突出市民教育。组建三明市“五讲四美”宣讲团和各类宣讲队1100余支、3700余人,常态化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条例》内容宣讲教育3.6万余次,受众30.5万人次。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开展新时代市民文明实践讲堂,选取优秀“市民讲师”讲解公共文明行为规范相关知识,目前已开展市民文明教育76场,覆盖群众3万余人次。充分发挥三明市精神文明建设展览馆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作用,制作VR网上看展馆和“网上市民学校”平台。二是发挥榜样引领。深入开展“我推荐,我评议身边好人”活动、选树“新时代好少年”、学雷锋活动示范点和岗位标兵评选活动等,我市1人获评全国新时代好少年,1人入选第八届全国道德模范提名,6人入选第八届福建省道德模范,10人入选“中国好人榜”,28人入选“福建好人榜”,入选总人数位居全省前列。大力开展道德模范先进事迹、身边好人故事汇等宣传报道、展演宣讲,鼓励引导先进群体、个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出台《三明市道德典范推选、帮扶、礼遇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积极营造崇德向善的浓厚社会氛围。三是开展广泛宣传。开展“共建文明城 满意在三明”、“文明见行动 满意在三明”等大型文明宣教活动700余场,开展“童心向党 强国有我”等未成年人思想教育活动2700余场次。拍摄“德善之都 满意三明”文明城市宣传片,创作《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歌》《垃圾不落地文明更美丽》等新媒体作品76个,制作主题公益广告35篇(幅),在《三明日报》及各级新媒体平台开设“文明”版面专题专栏,《条例》实施以来,共刊播相关报道5000多篇次,大力营造“讲文明、树新风”的浓厚氛围。
(三)促进文明养成,提高公民文明素质。一是开展专项整治。针对新时期突出的不文明现象,各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执法监督。如,聚焦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通部门重点整治校园周边超员超速、非法营运、出租车拒载等违法行为,截止目前,查处各类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146万余起,2023年载人超员、安装遮阳伞等显见性交通违法行为同比下降19.5%;聚焦餐饮浪费现象,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未主动提示提醒适量点餐、误导诱导过量点餐等违法行为,2023年大田县发出全市首张餐饮浪费行政处罚决定书;聚焦禁烟场所吸烟问题,卫健部门多措并举开展各类控烟行动和无烟党政机关建设,全市79个市直党政机关、637个县乡二级党政机关全部建成无烟党政机关,386所中小学创建无烟学校,据监测,2020年和2022年我市15岁及以上人群的吸烟率远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二是探索文明积分。上线市民文明积分平台,将市民日常文明行为量化为“文明积分”,调动市民参与文明实践活动的积极性。目前,注册用户48747人,64个爱心商家和单位入驻积分商城,支持兑换300个文化体育、体检、旅游住宿等激励项目。创新推出“文明贷”金融产品,截至2023年底,为1082名志愿者新增发放“文明贷”,授信额度1.36亿元。三是强化社会监督。完善群众参与不文明行为治理机制,依托“e三明”及12345等平台,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和协调处置工作机制,2021至2023年,受理群众诉求101万余件,办结率达99.7%,群众满意率为99.45%。
(四)优化惠民举措,打造文明实践样板。一是抓好志愿服务。把开展志愿服务作为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抓手之一,建设“志愿三明”信息平台,全市现有7599支文明实践志愿服务队、37.4万名志愿者,建成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点)共9153个。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点)开展各类文明实践活动7600余场次,累计时长达124.9万小时,受益群众80.2万人次,涌现出将乐县“擂茶+”、团市委“后生仔宣讲团”、市科协“打造中国稻种基地”等一批省级志愿服务优秀项目;聚焦《条例》文明行为规范和群众“急难愁盼”事项,引导各部门、各行业为民办实事、解难题1.26万件,形成全民参与的志愿服务新格局。二是提升城市形象。持续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施21个创城补短板项目,2021年以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项目20.04万户,涉及小区1261个,新增停车位11542个,老年儿童活动场所327个,完善无障碍和适老化设施384处,建设全民健身中心、智慧体育公园等全民健身场地设施40个,新增44个长者食堂、19个五星级农村幸福院,公众对我市生态环境质量满意率连续三年排名位居全省前三。三是开展督促检查。结合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不定期组织开展暗访督查、市民文明观察团、文明实践特派员巡查等。《条例》实施以来,开展暗访督查48批次,发布《创城“红黑榜”》31期、《督查通报》48期,推动3055个问题整改落实。加强移风易俗专项行动,常态化开展“星级文明户”“文明家庭”“绿色家庭”等评选活动,着力破除乡村大操大办、天价彩礼等陈规陋习,不断提升文明乡风建设水平。
二、存在问题
一是宣传力度需进一步加大。农村地区移风易俗宣传落实不够到位,如随地吐痰、遛狗不栓绳等不文明行为仍较为常见。部分单位关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宣传方式创新力度有待提高,群众和社会组织参与文明创建活动的热情还不高。二是公共设施需进一步完善。市区存在停车泊位不足、部分公共服务设施缺位等问题,客观上导致了市民不文明行为。三是执法水平需进一步提高。部分执法部门对不文明行为治理仍以集中式执法为主,常态化执法、部门联动执法略显不足。执法水平有待提升,如对不礼让行人、噪音扰民等涉及面广、随机发生的不文明行为监督处理不够到位,执法宽松软等问题依然存在。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大宣教力度,推动文明风尚入脑入心。推动落实《学习宣传贯彻三明市公共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工作方案,创新宣教形式载体,运用知识竞赛、主题宣讲等多种形式,推动《条例》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督促执法部门落实普法责任,通过“以教代罚”等形式将《条例》普法工作向日常监管执法转化和延伸。积极筹办纪念全国“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工作会议40周年系列活动,对接中国社科院、福建师大等机构院校联合开展“五四三”课题攻关,联合中央电视台拍摄文明三明形象宣传片,制作三明“精神文明建设四十年”专题纪录片,不断擦亮文明三明品牌。
(二)加强精细化管理,推动城市治理走深走实。突出便民导向,对公共设施进行科学规划布局并及时动态调整,补齐城市基础设施短板。总结提升“街巷长制”“门前三包”等好经验好做法,深入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探索开展文明集市、文明小区、文明街区、文明门店等评选活动。充分发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基础阵地作用,积极组织开展终身学习、卫生健康、体育健身、科学普及、文化艺术等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让群众在参与中提高文明素质和修养。
(三)提升执法水平,推动贯彻执行见行见效。结合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模拟测评等契机,定期组织《条例》执法监督专题培训,通过业务交流、现场督学等方式,提升执法人员整体执法水平。进一步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积极运用科技执法手段,如路面监控网络、数字城管、e三明等数字化平台,构建全方位立体化执法监管体系,提高不文明行为执法广度、精度、准度。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
《三明市公共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2024年4月29日在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
廖丽青 |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组长 |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深入了解《三明市公共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情况,推动《条例》有效实施,并为全国“五讲四美三热爱”工作会议在三明召开40周年活动营造良好氛围。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工作要点和监督计划,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条例》实施情况的检查。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执法检查的工作情况
3月13日至15日,执法检查组由赵明、廖丽青副主任带队,分赴沙县、泰宁、将乐和三元、永安、大田,深入了解法规实施情况。3月19日,执法检查组听取了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情况汇报。同时,委托明溪、清流、宁化、建宁、尤溪县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二、主要做法及成效
《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能认真贯彻实施,并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有机结合,法治对精神文明建设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初步显现,社会文明程度和公民文明素养不断提升,《条例》得到较好的实施。2021年以来,我市已连续三届蝉联“全国文明城市”称号,11个县(市、区)实现省级文明城区(县城)全覆盖。目前,市级及以上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文明校园共1888个。
(一)加强组织领导。一是纳入发展规划。市政府将《条例》相关内容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要“做实做足‘文明三明’文章”,将“市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达到新高度”作为2035年远景目标之一。二是开展宣传引导。下发了《关于营造浓厚氛围 推动<条例>学习宣传贯彻走深走实的通知》。开展“文明见行动 满意在三明”等大型文明宣教活动700余场,拍摄“德善之都 满意三明”文明城市宣传片,创作《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歌》《垃圾不落地文明更美丽》等新媒体作品76个,制作主题公益广告35篇(幅),在《三明日报》及各级新媒体平台开设“文明”版面专题专栏,共刊播相关报道5000多篇次,营造了较好的宣传氛围。
(二)建立工作机制。一是制定相关文件。印发了《三明市精神文明创建机制改革攻坚工作实施方案》《三明市道德典范推选、帮扶、礼遇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建立完善厅级领导挂包市区社区制度。二是建立积分制度。上线市民文明积分平台,按《条例》规定将市民日常文明行为量化为“文明积分”,有效调动市民参与文明实践活动的积极性。目前,注册用户达48747人,64个爱心商家和单位入驻积分商城,支持兑换300个文化体育、体检、旅游住宿等激励项目。
(三)开展重点整治。一是日常督促检查。结合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不定期组织开展暗访督查、市民文明观察团、文明实践特派员巡查等。《条例》实施以来,开展暗访督查48批次,发布《创城“红黑榜”》31期、《督查通报》48期,推动3055个问题整改落实。二是部署专项整治。公安、交通部门重点整治校园周边超员超速、非法营运、出租车拒载等交通违法行为。2023年载人超员、安装遮阳伞等显见性交通违法行为同比下降19.5%。三是推进移风易俗。常态化开展“星级文明户”“文明家庭”“绿色家庭”等评选活动,着力破除乡村大操大办、天价彩礼等陈规陋习,有力推动了文明乡风建设。
(四)提升文明素养。《条例》实施以来,市民文明素养有了一定提升。一是志愿服务日益深入。全市共有7599支文明实践志愿服务队、37.4万名志愿者在“志愿三明”平台注册并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累计时长达124.9万小时,受益群众80.2万人次。二是文明用餐初步形成。市民外出聚餐时按需点餐、使用公勺公筷、打包剩余食物已逐渐成为习惯。三是文明乘车比较规范。市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做到自觉排队候车、有序上下,不抢座、不占座,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让座。四是好人模范得以涌现。我市1人获评全国新时代好少年,1人入选第八届全国道德模范提名,6人入选第八届福建省道德模范,10人入选“中国好人榜”,28人入选“福建好人榜”,入选总人数位居全省前列。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条例》实施三年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推进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同时也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并在实践中不断推动解决。
(一)主体责任落实不够到位。一是共建共治合力不足。《条例》第三至六条分别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基本原则,主管机构、政府以及部门职责和其他主体的责任作出规定。在《条例》实施过程中,存在部门之间、部门与镇(街道)村(社区)之间合力不足,各方齐抓共管、协同推进力度还不够。二是配套制度不够健全。《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行文明积分制度和不文明行为曝光制度,具体办法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检查发现,相关部门尚未制定公布不文明行为曝光制度。三是宣传教育存在短板。各地各部门在《条例》施行初期集中进行了宣传教育,之后,宣传工作逐渐弱化。执法检查抽查发现,市民普遍对《条例》及第二十八条转致规定涉及的法律法规了解不多,社会知晓率不高。《条例》第七条规定,每月最后一个星期日为本市新时代公共文明实践促进日。检查发现,文明实践的覆盖面、参与度有待提高。四是执法力度不够。《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分别授权卫健、城管部门,对违反禁烟相关规定和携犬出户不束犬链、未为大型犬佩戴嘴套的行为进行处罚。检查发现,卫健、城管部门尚未依据《条例》对以上违规行为进行过处罚。
(二)部分不文明行为亟需整治。一是违规吸烟等现象普遍存在。《条例》第九条规定了公民应当遵守的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其中第五项规定公民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检查发现,在我市禁烟的公共场所内吸烟的情况依然存在,比如部分医院门诊楼、住院部楼道内仍有吸烟现象。二是不文明养犬依然突出。《条例》第九条第十一项规定公民应遵守养犬管理有关规定,不遗弃犬只,携犬出户采取束犬链并为大型犬佩戴嘴套等安全措施,主动避让行人,即时清除犬粪。检查发现,部分市民携犬出户未束犬链、未清除犬粪的现象还比较普遍。三是不文明交通出行比较普遍。《条例》第十条对交通出行文明作了具体规范。检查发现,机动车在人行横道前不礼让行人、滥用远光灯,电动自行车、摩托车随意变道、逆行、长时间占用主车道等不文明行为普遍存在。执法检查组在永安、泰宁等县(市)实地察看时发现当地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加装遮阳伞(蓬)的情况比较普遍。
(三)重点治理工作还需推进。一是重点治理评估比较滞后。《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十项需要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要求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重点治理工作进行评估,并可以根据评估结果和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需要,在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对重点治理清单提出部分调整的意见,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检查发现,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文明行车,在禁烟场所吸烟,携犬出户不束犬链,社会生活噪声扰民等不文明行为的重点治理工作没有常态化、规范化开展,重点治理评估工作尚未开展。二是重点治理方案仍未制定。《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现状和目标,确定依照本条例实施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的时段和区域,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并向社会公布。检查发现,各地对不文明行为的治理大多集中在创城迎检时期,没有结合实际制定重点治理方案,常态长效抓公共文明促进的韧劲还不够。
(四)公共文明设施建设仍有短板。《条例》第二十条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保障公共文明促进工作的实施作了明确规定。结合分析2023年度12345热线平台受理的诉求件,检查发现:一是市政设施建设滞后。有的路段路灯损坏更新不及时,有的路段路灯数量不够,特别是老城区停车泊位不足,管理不够精细的问题比较突出。比如,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附近公共停车泊位较少,给前往医院的市民造成不便;大田县老城区可供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停放的区域不足。二是环卫设施建设有差距。部分老旧小区因空间有限、基础较差,导致垃圾分类亭(屋)落地较为困难。部分小区居民认为建设垃圾分类亭(屋)将影响房屋价格、品质,强烈反对在本楼栋(小区)旁建此类设施,“邻壁效应”难以化解。三是无障碍设施建设不够。有的老旧建筑和公共场所未进行无障碍改造,有的无障碍设施存在坡道坡度过陡、盲道中断、违规被占用等问题,新建设施中无障碍设计的普及率也不够高,无障碍设施覆盖面不足。
四、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更加有效的举措,推动《条例》进一步贯彻实施,不断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
(一)落实主体责任,凝聚整体工作合力。一是完善工作机制。《条例》的贯彻实施和公共文明行为促进是一项系统性工程,要树立“一盘棋”理念,压实各方责任,遵循党委领导、政府推进、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奖惩结合原则,完善共建共治共享长效机制,激发全市各方面参与精神文明建设的内生动力。二是健全配套制度。有关部门要立足职能实际,根据《条例》要求,抓好配套方案制定、计划实施和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不文明行为曝光制度、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和协调处置、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等相关配套制度,为《条例》落实提供具体化、可操作的工作抓手,推动《条例》更好地落地见效。三是加大宣传力度。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将《条例》列入普法范围和普法规划内容,常态化组织宣传教育,进一步落实普法责任,牢固树立“执法即普法”“管理即普法”理念,主动将普法工作向日常监管执法转化和延伸,把《条例》宣传融于执法实践中。新闻媒体要加强对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传播公共文明行为先进事例,进一步营造更加浓厚的文明氛围。
(二)增强执法能力,确保法定职责落实。一是加强队伍建设。将《条例》及转致规定涉及的法律法规知识和执法要求纳入执法业务培训体系,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二是加大执法力度。结合实际,统筹考虑处罚惩戒与教育引导等刚柔并济措施,制定具体可行的执法裁量标准,增强执法的精准性和可操作性,提升执法刚性。三是加强联动执法。强化部门联动,进一步健全执法合作机制,同时厘清执法职权交叉重叠问题,形成监管合力。
(三)推进重点治理,提升文明培育质效。一是开展专项整治。针对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文明行车,不文明养犬,噪音扰民,违规排放油烟等问题。市政府要明确监管部门,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相关监管部门要细化工作方案,严格组织实施。二是开展工作评估。市政府要定期组织对《条例》所列需重点治理的十项不文明行为治理工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和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需要,在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对重点治理清单提出部分调整的意见,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三是强化社会监督。完善不文明行为治理的群众参与机制,畅通投诉渠道,优化投诉办理反馈机制。发挥文明行为劝导员的作用,协助做好公共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和不文明行为的劝阻、制止作用。加大对不文明行为的曝光力度,进一步形成全社会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的良好风气。
(四)完善设施建设,夯实文明促进基础。一是优化公共设施建设。科学规划布局公共设施,加强对交通、市政、无障碍、环卫、公共文化、休闲健身活动等公共文明设施全生命周期管理,为市民公共文明行为养成提供便利。二是推动城市“微改造”。统筹对社区公共空地、街角等进行改造,营造舒适的公共交流空间;调整局部路段交通组织,设置合理的停车位,优化斑马线、过街天桥等行人过街设施;在部分红绿灯路口设置“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前置等候区”,避免其在等候时段随意变道造成隐患,提高交通出行的安全性和便利性。三是建设智慧城市。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充分发挥e三明、12345热线平台、数字城管平台、时空大数据云平台、三明智慧停车平台等智能基础设施作用,提升城市智能化管理水平,及时发现、收集、响应、办理各类问题和群众诉求,提高群众参与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9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执法检查组组长廖丽青所作的《关于检查<三明市公共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并以分组会议的形式进行审议,现将审议意见综合如下: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三明市公共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能认真贯彻实施,并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有机结合,在《条例》施行初期集中开展了宣传引导,营造了较好的宣传氛围;建立文明积分制度,市民参与文明实践活动的积极性得到提高;开展督促检查,交通违法行为等整治工作有效推进;积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好人模范不断涌现。法治对精神文明建设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初步显现,社会文明程度和公民文明素养不断提升,《条例》得到较好的实施。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我市公共文明促进工作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主体责任落实不够到位。各方共建共治合力不足,不文明行为曝光等配套制度不够健全,宣传教育存在短板,公共文明实践促进日的覆盖面、参与度有待提高,执法力度差距较大。二是部分不文明行为亟需整治。主要是不文明交通出行、不文明养犬、违规吸烟等问题依然突出。三是重点治理工作还需推进。重点治理评估工作尚未开展,重点治理方案仍未制定。四是公共文明设施建设仍有短板。主要是市政设施、环卫设施、无障碍设施建设还有差距。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
一、落实主体责任,凝聚整体工作合力。一要完善工作机制。《条例》的贯彻实施和公共文明行为促进是一项系统性工程,要遵循党委领导、政府推进、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奖惩结合原则,树立“一盘棋”理念,压实各方责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长效机制,激发全市各方面参与精神文明建设的内生动力。二要健全配套制度。有关部门要立足职能实际,根据《条例》要求,建立健全不文明行为曝光制度、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和协调处置、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等相关配套制度,为《条例》落实提供具体化、可操作的工作抓手,推动《条例》更好落地见效。三要加大宣传力度。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将《条例》列入普法范围和普法规划内容,常态化组织宣传教育。进一步落实普法责任,牢固树立“执法即普法”“管理即普法”理念,主动将普法工作向日常监管执法转化和延伸,把《条例》宣传融于执法实践中。新闻媒体要加强对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传播公共文明行为先进事例,进一步营造更加浓厚的文明氛围。
二、增强执法能力,确保法定职责落实。一要加强队伍建设。将《条例》及转致规定涉及的法律法规知识和执法要求纳入执法业务培训体系,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二要加大执法力度。结合实际,统筹考虑处罚惩戒与教育引导等刚柔并济措施,制定具体可行的执法裁量标准,增强执法的精准性和可操作性,提升执法刚性。三要加强联动执法。强化部门联动,进一步健全执法合作机制,同时厘清执法职权交叉重叠问题,切实形成监管合力。
三、推进重点治理,提升文明培育质效。一要开展专项整治。针对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文明行车,不文明养犬,噪音扰民,违规排放油烟等问题,明确监管部门,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相关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强力推进。二要开展工作评估。定期组织对《条例》所列需重点治理的十项不文明行为治理工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和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需要,在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对重点治理清单提出部分调整的意见,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三要强化社会监督。完善不文明行为治理的群众参与机制,畅通投诉渠道,优化投诉办理反馈机制。进一步发挥文明行为劝导员的作用,协助做好公共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和不文明行为的劝阻、制止等工作。加大对不文明行为的曝光力度,进一步形成全社会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的良好风气。
四、完善设施建设,夯实文明促进基础。一要优化公共设施建设。科学规划布局公共设施,加强对交通、市政、无障碍、环卫、公共文化、休闲健身活动等公共文明设施全生命周期管理,为市民公共文明行为养成提供便利。二要推动城市“微改造”。统筹社区公共空地、街角等改造,营造舒适的公共交流空间;设置更加合理的停车位,优化斑马线、过街天桥等行人过街设施;在有条件的红绿灯路口设置“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前置等候区”,避免其在等候时段随意变道造成隐患,提高交通出行的安全性和便利性。三要建设智慧城市。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充分发挥e三明、12345热线平台、数字城管平台、时空大数据云平台、三明智慧停车平台等智能基础设施作用,提升城市智能化管理水平。及时发现、收集、响应、办理各类问题和群众诉求,提高群众参与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以上审议意见,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省实施办法和《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研究处理,并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九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征求意见后,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
2024年4月30日
关于2023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2024年4月29日在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王冬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将我市2023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3年环境状况和成效
2023年,我市认真履行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统筹推进环保各项重点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一)生态质量有新提升。市区(三元区)和各县(市、区)空气质量达标天数比例均为100%,为全省唯一100%达标的地级市。泰宁、明溪、将乐等7个县环境空气质量位居全省58个县级城市综合排名前十,数量全省第一。全市55个国省控断面水质达标率100%、同比提升1.8个百分点,主要流域水质指数1.5368、同比改善0.7%。将乐、泰宁、尤溪等4个县水环境质量位居全省62个县级行政区综合排名前十,数量全省第一。
(二)环境治理有新成效。“打造水生态环境治理新样本”获评全国第二批法治政府建设示范项目。三明林权创新做法入选中办、国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在10月12日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作重点推荐。三明市、将乐县、沙县区河湖长制工作分别获得省级正向激励。金溪(将乐段)被评为全国第二批美丽河湖优秀案例。
(三)试点示范有新进展。我市作为国家首批、全省唯一的气候投融资试点城市,积极创新碳金融产品和投融资工具,策划61个气候友好型项目,总投资496.84亿元,获得金融部门贷款授信77.24亿元,获评国家低碳城市试点优良城市。生态环境部印发《气候投融资试点2022年度报告》,将我市探索严控“两高一低”项目信贷规模、开发“碳配额质押贷款”等模式作为典型案例通报表扬。将乐县“林业碳票”深化林业碳汇制度改革入选中国改革2023年度地方全面深化改革典型案例。
二、2023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完成情况
(一)聚焦政治引领,压紧压实责任链条。我市始终把抓好生态环境保护作为重要政治责任,切实把绿色发展理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一是高位部署推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推动、亲自部署。2023年以来,召开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共38次学习研究、部署推动(其中,召开市委常委会11次、市政府常务会9次、市委专题会6次、市政府专题会12次),市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多次深入现场调研,高效推进各项工作落实。二是强化“党政同责”。2023年1月18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与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签订2023年度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并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评,压实各地生态环保责任。三是完善制度保障。制定《三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三明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三明市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实施方案》等,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聚焦环境改善,不断深化污染防治。制定《三明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打好污染防治“组合拳”。一是打好蓝天保卫战。完成三钢、清流南方水泥超低排放改造项目,淘汰23台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完成永安尼葛园区59个“三点一面”提质增效治理项目,完成23个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综合治理项目。重新划定中心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将沙县区纳入禁用区管理。二是打好碧水保卫战。策划中央水污染防治项目10个、省级水污染防治项目85个,实施碧水工程重点项目13个、完成投资约1.5亿元。巩固“千吨万人”集中式水源地整治成效,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推进实施尤溪县拥口库区、水口库区废弃物清理及长效管护等项目,巩固提升闽江流域水质。分类开展重点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策划实施入河排污口排查或整治项目11个。加快实施泰宁金湖、尤溪闽湖“美丽河湖”试点建设。完成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年度建设任务。三是打好净土保卫战。完成涉镉排查企业197家、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排查矿区92个,完成率100%;全市4个污染地块均已落实“三防三监控”风险管控措施。管控类耕地全部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93%。推进化肥减量增效和农药减量控害,落实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任务,化肥、农药使用量同比下降2%。巩固危险废物整治成效,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率、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均为100%。完成21个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年度任务。拆除建宁金科矿业生产设备,完成省上下达的年度重金属污染物减排任务;组织开展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检查尾矿库64座次。开展“无废城市”建设工作,完成“无废城市”方案编制。
(三)聚焦突出问题,扎实推进专项攻坚。出台《三明市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行动方案》,聚焦重点进行专项攻坚。一是鳗鱼养殖污染专项整治方面。全市105家在养鳗鱼养殖企业完成养殖尾水排污口规范化改造、粪污分离及干化和药除磷设施配套建设;全部实现源头取水、末端排水在线实时监控。二是生猪等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方面。排查发现311个问题,已全面完成整改;全市畜禽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率95.86%,超额完成省上下达利用率93%的任务目标。三是市县生活污水治理专项整治方面。完善城市生活污水收集系统,市区实施19个项目,完成投资2.28亿元;全市完成新建改造市政污水管网108公里,占年度任务的154%。市区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污水处理厂进水BOD平均浓度分别为50.06%、111.16mg/L。四是市区(三元区)空气质量专项整治方面。完成三钢15项超低排放改造项目,三钢2套80MW超高温亚临界发电机组建成投运;印发实施《三明市区(三元区)轻度和中度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采取工程和管控措施削减污染物,市区环境空气综合指数2.70,同比提升1个位次。五是永安市空气质量专项整治方面。完成石墨园集中供热项目,年可减少标煤耗量3.18万吨;完成23台燃煤锅炉整治、华电公司7#机组低氮燃烧改造项目、中鼎鑫有组织超低排放改造等治理项目,永安空气质量达标天数比例100%。
(四)聚焦“两山”转化,探索改革创新。积极探索生态价值转化通道,以创新驱动深化环保领域改革。一是深化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持续推进环境治理模式创新,通过银行政策性长期低息贷款投入环境治理领域,策划EOD项目4个,总投资85.07亿元,其中三元区、永安市EOD项目分别入选国家试点和进入国家库,尤溪EOD项目正根据生态环境部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明溪县胡坊镇EOD项目成为全省首个乡镇级EOD项目。二是深化绿色金融改革。落地全省首单挂钩福建碳排放配额收益凭证1000万元,引导三明农商行创新升级“福林贷2.0”,首次将固碳价值转换为现金价值理念嵌入“福林贷”产品设计;截至2023年底,“福林贷”已贷款户数达18952户、余额8.2亿元。完善林业投融资机制,2023年全市新增林业信贷44.29亿元。持续深化“绿盈乡村”金融服务,围绕“双碳”目标,打造绿盈乡村“十碳”体系,截至2023年底,累计授信64.49亿元,贷款户数2.24万户,贷款余额46.36亿元。三是深化林权制度改革。放活采伐管理机制,入选全国“减证便民”典型案例,被列为全省人工商品林采伐改革试点。扎实推进林业碳汇试点市建设,新开发林业碳票项目18个、碳减排量32.8万吨,借助沪明合作实现林业碳票全国首次跨区域销售,第六届上海进博会主办方购买三明林业碳票1万吨,实现会议碳中和。推动林票升级,借助上海交易集团专家团队对林票进行升级,创设林业生物资产票据(即林票2.0)并在第18届林博会上首发,打通社会资本直接投资林业的新渠道。推进林权市场交易,加快做大福建沙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品种增至10个,累计交易额已突破12亿元。顺利承办全国林改现场会,得到各级领导肯定。
(五)聚焦和谐共生,大力实施保护修复。积极开展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一是自然生态保护方面。加强生态公益林管护,统筹推进天然林保护,森林覆盖率达到77.12%。持续加大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资源保护力度,《福建君子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鸟类调查监测与保护》获评生态环境部“生物多样性保护优秀案例”。二是海绵城市建设方面。制定实施《三明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实施方案》,截至2023年底,海绵城市建设完工面积占全市建成区总面积35.29%。三是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方面。全市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9.85万亩,占计划的109.44%,超额完成任务。四是河湖综合治理方面。强化全流域综合治理,推进河湖共管共治,全面开展小微水体整治。省级暗访河湖“四乱”问题623件,市级摸排河湖“清四乱”问题47件,目前均已完成整改销号。完成安全生态水系为民办实事项目年度任务。
(六)聚焦群众关切,推动督察问题整改。以最坚决的态度、最有力的措施、最迅速的行动,抓实抓细中央环保督察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整改。一是全力配合督察。2023年11月22日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正式进驻福建,我市同日即召开工作布置视频会议部署推进,并成立市级协调联络领导小组,督察进驻期间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已阶段性完成配合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二是高质量办理信访件。建立直达机制,落实“四个第一时间”快速响应机制,第一时间将信访件交办地方或部门,强化督导帮扶,提高办件质量,回应群众诉求。督察期间,交办我市163件信访件,占全省的2.92%,数量为地级市中最少。三是抓好立行立改。成立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双组长”的整改工作小组,靠前制定“立行立改”“全面整改”两个方案,细化任务书、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人,通报指出的化工园区达标认定工作不严格、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上项目、违法排污问题时有发生等3个方面6个问题均正有序推进整改。
三、2022年责任书通报问题整改情况
我市高度重视,印发《关于挂牌督办5个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通知》,将责任书通报问题列入全市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治攻坚行动,采取强有力措施予以推进。
(一)“永安市空气质量排名全省县级城市末位,贡川桥、宁化肖家等国控断面汛期污染强度大,被生态环境部通报”问题。完成石墨园集中供热项目、23台燃煤锅炉整治等项目,2023年永安市空气质量达标天数比例100%,空气质量综合指数2.49,全省排名57位,同比前进1位。永安市、宁化县全面加强流域工业废水、畜禽水产养殖废水、生活污水、水土流失整治,2023年,贡川桥、宁化肖家断面水质达到Ⅱ类。
(二)“清流安砂水库库心(省控)断面水质从Ⅲ类降档为Ⅳ类”问题。清流县加强生猪养殖废水管理,开展规模生猪养殖场、散养户监管和整治,指导做好粪污资源化利用;加强鳗鱼养殖场尾水治理,坚持“以水定产”,减少养殖规模、养殖面积,规范企业取水;加强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完成老城区污水管网改造14公里,4个村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综合整治项目建设,省控安砂水库库心断面水质同比从Ⅳ类改善至Ⅲ类,总磷年均值为0.03mg/L,同比下降48%。
(三)“鳗鱼养殖污染防治不够到位”问题。开展鳗鱼养殖污染整治专项攻坚,完成养殖规划修编,全市105家在养企业完成养殖尾水排污口规范化改造、粪污分离及干化和药除磷设施配套建设;健全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部实现源头取水、末端排水在线实时监控。
(四)“永安和宁化生猪养殖等行业污染防治不规范”问题。永安市已完成47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250家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的摸底登记工作,排查发现209个问题均已落实整改。宁化县完成肖家国控断面汇水范围25家规模生猪养殖场环境影响后评估工作,粪污资源化利用提升改造16家,清栏2家。
(五)“化工园区环境安全隐患比较突出,个别引进的项目存在污染转移现象”问题。省生态环境厅通报涉及我市9个化工园区共494个问题,已完成整改425个,整改完成率86%,剩余69个问题正持续推进整改。
四、主要问题
(一)市区空气质量持续向好压力大。由于历史原因,我市核心城区内仍有三钢等省属重污染企业,虽然三钢污染物达标排放(而且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有序推进一批超低排放改造项目,CO和SO2达到一级标准,但持续下降压力大。
(二)部分断面水质不够稳定。为持续提升水环境质量,我市2023年开展综合整治攻坚行动,流域保护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畜禽水产养殖污染、生活源污染、水土流失等尚未全面整治到位,部分断面水质不够稳定。如,宁化肖家国控断面因粪污资源化利用不到位,汛期污染强度大;生活污水收集率不高,市区、永安城区生活污水收集率分别为50.06%、40.3%,与年度目标差距较大,影响流域水质。
(三)化工园区存在环境安全隐患。为实现资源就地转化、产业加快发展,我市积极申报化工园区评估和达标认定,2021年共有9个化工园区通过省上认定,但9个园区均位于闽江流域上游,且环境安全基础设施较为薄弱,存在一定环境安全隐患。同时,一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违法排污问题仍有发生,该问题被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通报。
(四)环保队伍能力建设亟待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逐年增加,工作要求逐步提高,现有人员力量太少已难以满足工作需要。同时,存在执法装备较为落后,配备种类不齐全问题,无法达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化建设指导标准(2020年版)》要求。
五、下一步工作安排
下一步,市政府将根据本次会议要求,坚决抓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推进生态质量提升。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坚守环境质量底线,抓好抓实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责任书通报问题整改,有序推进全市化工园区优化整合,一体推进生态环保问题“当下改”和“长久治”;紧盯优质水比例提升、城镇生活污水治理、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等方面,持续深化水、气、土污染防治,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生态环境幸福感。
(二)推进生态产业发展。深化生态环保领域改革,培育壮大绿色发展内生动力,积极发展绿色生产、绿色制造、绿色消费,加快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构建以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为主体的生态经济体系,进一步推动绿水青山变为金山银山。
(三)推进生态城乡建设。以生态宜居为目标,巩固完善生态体系,持续推进全国海绵城市建设试点示范建设,深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补齐民生、环保基础设施短板,一体推进美丽城市、美丽城镇、美丽乡村建设,建设宜居宜业美丽城乡。
以上报告,请审议。
(2024年4月29日在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环城工委主任 江长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3月26日-28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代表,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立文的带领下,对我市2023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调研。调研组深入三元区、沙县区、永安市和大田县,实地察看化工园问题整改、城市污水处理、流域水环境治理、矿山生态修复、鳗鱼养殖污染防治、企业超低排放改造等方面项目,听取了市政府、三元区、沙县区、永安市和大田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了解我市2023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和省对市党政领导生态环保目标责任书通报问题整改情况。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3年度环境质量状况及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2023年,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扎实开展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多措并举防治环境污染,环境状况总体保持稳定,我市2023年度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中涉及的绿色低碳发展、环境质量改善、污染防治攻坚等方面的目标任务综合得分为81.8,全省第7名(详见附件)。市、县(市、区)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率均为100%,泰宁、明溪、将乐等7个县进入全省空气质量前十名;全市主要流域国省控断面水质达标率、小流域水质达标率、县级以上在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均为100%;将乐、泰宁、尤溪、明溪等4个县进入全省水环境质量前十名。
(一)环保责任逐步压实。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与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签订党政领导生态环保目标责任书,将其纳入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生态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向市直部门下达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压实各地生态环保责任。二是开展问题整改。2017年第一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17个,已验收销号15个,剩余2个整改事项正在省级验收;2019年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11个,已完成市级验收7个,剩余4个整改事项已完成阶段性总结;2023年第三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正有序推进整改。三是落实报告制度。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二)污染治理持续开展。一是加强污染防治。市政府制定《三明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实施蓝天保卫战,完成三钢、清流南方水泥超低排放改造等项目;实施碧水保卫战,推进尤溪拥口库区、水口库区废弃物清理及管护等项目,金溪(将乐段)入选国家级“美丽河湖”,推进泰宁金湖、尤溪闽湖入选省级“美丽河湖”案例;实施净土保护战,完成涉镉企业和矿区历史遗留固废排查工作,完成省上下达的年度重金属污染物减排任务。二是实施专项攻坚。市政府制定《三明市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行动方案》,重点围绕水环境、大气环境、突出环境问题综合整治等3个方面,规范鳗鱼养殖企业源头取水、尾水排放等行为,关停4家环评不达标的养殖企业;推进城市生活污水收集系统建设,其中2023年沙县区城市污水收集率达67.7%;开展市区(三元区)空气质量整治,空气质量达标率保持在100%。三是推进生态修复。市直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加大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资源保护力度,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完成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年度目标任务,推进河湖共管共治,完成安全生态水系为民办实事项目年度任务。
(三)审批监管得到加强。一是优化审批服务。市生态环境局优化调整审批内容,采取豁免审批项目、豁免购买排污权项目、运用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等方式,加强重大项目排污权指标保障能力。二是加大执法力度。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工信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组织开展了清水蓝天、畜禽养殖、化工园区隐患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等专项行动,立案处罚199起,处罚金额约1479.3万元,遏制和打击了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三是提升监测能力。深化沪明合作,与上海生态环境局策划相关设施改造提升项目,推进市级监测站实验室改造项目施工建设,提升市区噪声自动化监测及信息化管理水平。
(四)改革创新不断深化。一是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市林业局持续完善集体林地“三权分置”运行机制,创新“场村合作”、林下空间利用等多式联营机制,引导林地适度规模经营;探索将国有份额纳入林票制发交易范围,创新实现森林经营主体所有资源的折资量化,深化林票制度改革。二是探索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升级“福林贷2.0”模式,在全省落地首单挂钩福建排放配额收益1000万元,完善林业投融资机制,持续深化“绿盈乡村”+绿色金融服务。探索气候投融试点,积极创新碳金融产品和投融资工具、模式,探索严控“两高一低”项目信贷规模、开发“碳配额质押贷款”、创新“低碳贷”等金融模式。三是推广环境治理新模式。市政府开展“无废城市”建设,加快工业绿色低碳发展和重点项目建设。市生态环境局大力推广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项目模式,推动三元区、永安市、尤溪县和明溪县开展EOD项目试点,引进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环境质量持续提升,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获得感日益增强,但对照市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和群众的期盼,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环保意识还有待提升。一是个别基层部门法治意识不够强。个别部门对生态环境类相关法律法规学法、用法和执法还不够到位,对我市制定的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环城山体保护等涉及水、气、土方面的法规不熟悉,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意识不够强。二是部分企业主环保责任意识淡薄。部分企业环保主体责任履行不够到位,偷排、偷放等行为时有发生。调研发现,三明陈大片区土方施工过程中,部分建筑施工企业降尘措施还不到位,土体裸露、扬尘飞扬等现象时有发生。小蕉工业片区内麒麟防水、铜浪建材等企业异味治理不够彻底,e三明等平台时有接到周边单位和群众投诉。三是部分群众环保理念认识不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主动性、积极性不高,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尚未养成。调研发现,市区“一河两岸”乱扔垃圾、郊区随意焚烧等现象时有发生。
(二)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存在短板。一是城区管网雨污分流不全面。今年省对市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落实情况通报指出“我市城市生活污水收集率还较低”,部分老旧小区还存在雨污混流问题,城区污水收集率与目标任务还有差距,2023年市区、永安城区生活污水收集率分别为58.3%、50.8%,与年度目标(2023年市区55%、永安54%;2024年市区、永安61%;2025年目标70%)相比仍有差距。二是部分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不完善。部分园区污水收集不到位,配套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偏低,污水处理设施高负荷运行,部分污水处理厂工艺无法满足处理要求。调研发现,三元区莘口综合污水处理厂氟化物处理设施不完善;永安尼葛开发区污水处理应急设施建设、废水深度治理能力仍需提升。三是村镇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不足。全市村镇污水处理设施呈现地广人稀、点多面广、体量不大的特点,集中建设污水收集管网成本高、利用率低。部分农村生活污水收集量不高,已建设的设施使用率较低,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老化未及时提升改造,同时缺乏有效运营维护。
(三)生态环保问题亟需整改。一是部分化工园区建设管理不到位。部分化工园区沿溪河建设,安全防护措施不够,风险防控意识不强,应急响应能力不足;黄砂化工园区事故应急池建设缓慢,部分在建事故应急池规模不符合要求;宁化、将乐、尤溪、清流等县园区在达标认定时不符合用地要求;三明盛达化工有限公司使用淘汰装置生产硫酸和违法新建白炭黑生产线等问题,被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作为典型案例通报。二是部分流域水环境治理成效不明显。部分流域断面水质还不稳定,宁化肖家等国控断面因汛期污染强度大被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多次通报;部分支流、局部河段的底泥存在重金属污染,文江溪流域范围有32家采矿企业、29家选矿企业、31家养殖企业,工业污染和农业污染点多面广,部门执法时紧时松,文江溪底泥历史遗留污染源整治(一期)工程和龙山崎铅锌矿山历史遗留污染治理项目进展较为缓慢。三是部分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不彻底。全市在册120家鳗鱼养殖企业,其中在养的105家,总体仍呈现数量多、规模小、点分散、耗水大、排污多等格局,鳗鱼养殖行业综合整治还需加强;个别鳗鱼养殖场尾水偷排、违规养殖牛蛙和红虫等情况仍然存在。全市规模以上生猪养殖场总共473家,散养户约1318户,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不规范,部分企业存在排放未经处理的养殖废水、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坑塘贮存粪污等问题。四是生态质量指数(EQI)不稳定。今年省对市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落实情况通报指出我市“生态质量指数(EQI)虽然总体保持优级但有下降苗头”;2023年,市域生态质量指数为76.42,类型为“一类”(EQI≥70),排名全省第四名,受部分县(市、区)开发建设活动影响,指数同比下降0.18。
(四)污染防治保障有待加强。一是部门监管合力尚未形成。生态环保涉及生态环境、公安、住建、交通、水利、农业、林业、城管等多个职能部门,部门联动机制不够健全,存在立案难、取证难等问题。如,在生活噪音污染防治、餐饮油烟治理、规模以下畜禽养殖等涉及生态环保问题上存在职能交叉、监管缺位现象。二是执法力量较为薄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现有人员数量、素质等方面较为薄弱,执法装备、设施普遍较为落后,种类不齐全;全市在编执法人员143人,在岗80人,在编人员在岗率不足60%,其中明溪、宁化在编人员在岗率仅为25%。三是环保资金投入不足。生态环保投入周期长、资金量大,地方配套资金不够,投入较少。据市财政局测算,全市每年获得中央和省级生态补偿资金约6亿,平均每个县(市、区)不足6000万元,与全市策划入中央资金项目库43.77亿元总投资需求差距较大。
三、下一步工作的意见建议
为进一步深化拓展“三争”行动,推动“四领一促”工作部署,推进我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结合本次调研,提出以下建议:
(一)牢固树立和践行“两山”理念,不断增强全社会生态环保意识。一要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市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强化环保责任落实,把环保压力及时有效地传导到位,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按时限按要求完成年初既定的各项环保目标,助力生态环境“高颜值”和经济发展“高素质”。二要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环境监管和企业帮扶,指导企业加强环境治理责任制度、管理体系建设,强化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督促企业落实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引导企业学法、知法和守法,增强企业法律意识和环境责任意识,压紧压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切实推动中央生态环保督察问题和省对市党政领导生态环保目标责任书通报问题整改。三要大力宣传环保法律法规。运用多种宣传载体和渠道,加大环保类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积极倡导生产生活方式绿色化,提高公众生态文明社会责任意识、守法意识,引导公众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加强舆论引导和信息公开,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营造生态环保氛围。
(二)加快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持续提升环境风险防控能力。一要深入开展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攻坚行动。对标《福建省深入推进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海绵城市建设、城市更新行动,加强城市污水管网规划和建设,整治入河直排口,完善城中村、老旧城区污水收集管网,提升污水处理能力,确保如期完成省上下达指标任务,推进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二要稳步推进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将产业定位与园区污水处理能力相匹配,加强工业园区排污企业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查,有序实施进园区内雨、污分流改造,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实现污水达标排放,为产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三要分类探索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方式。优先治理环境问题突出、乡村振兴试点等重点村庄,对使用率较低的已建设施,探索城乡水务一体化模式;对已老化并无法使用的设施,推广运行费用低、管护简便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分年度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工程,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三)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纵深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一要对标对表,提高化工园区绿色发展水平。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化工园区认定的标准和要求,优化全市化工园区布局,加快推进化工园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修编,确保园区建设符合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的标准和要求,严把项目准入关,建立健全化工园区联动监管机制,巩固提升全市化工园区污染防治工作成效。二要标本兼治,提升重点流域环境治理成效。坚持生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多元共治的原则,根据环保法、水污染防治法和省政府《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措施》的通知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落实河湖长制保护河道水生态的决定》,紧盯重点流域国省控断面水质,加强工矿企业、生活污水、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水土流失治理,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要制定文江溪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目标,加强协同治理,限时完成整改,建立健全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和上下游跨区域协同保护机制,统筹协调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事项,积极加快文江溪底泥及历史遗留污染源整治等生态修复项目建设进度,推进美丽河湖、幸福河湖建设。三要科学谋划,加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整治。按照“控规模、调结构、增效益”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养殖布局,科学调整养殖规模,依法从严查处畜禽和水产养殖企业违法排污等问题,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大力推广明溪县胡坊镇生态环境治理与农林产业融合发展EOD项目模式和经验,规范粪污资源化利用;持续加强鳗鱼养殖执法监督检查,巩固鳗鱼养殖污染整治攻坚成果,实现养殖尾水稳定达标排放。四要精准对接,强化生态质量指数研究分析。市生态环境局、林业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研究2023年省上下发生态质量指数(EQI)涉及的问题并做好向上沟通对接,确保生态质量指数(EQI)精准统计和认定;指导各县(市、区)认真分析查找属地生态质量下降的具体原因,提出改善措施,有效提升生态质量。
(四)强化科学谋划和统筹推进,构建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一要健全部门监管机制。坚持发展与保护并重,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环保目标考核体系,深化环境领域改革;进一步厘清各部门生态环保职责,形成分工明确、责任明晰、协同推进的环保工作格局,完善环境污染联防、联控、联治机制。二要理顺人员管理机制。进一步理顺与统筹执法机构职责和执法事项,规范借用、挂职交流人员管理,统筹推进公务员、事业人员招考,调整充实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优化队伍人员结构;加强人才技术力量培养,完善教育培训措施,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切实增强执法队伍实际操作和解决问题的整体实力。三要完善生态补偿机制。认真研究并贯彻实行国务院今年公布的《生态保护补偿条例》,抓住中央和省上支持革命老区苏区振兴发展的机遇,合力争取财政纵向补偿和地区间横向补偿,积极探索市场机制补偿,梳理整合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政策资源,从税收支持、金融信贷、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等方面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有效运行。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市人民政府关于
2023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9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了市生态环境局局长王冬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23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结合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的调研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综合如下: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2023年,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扎实开展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多措并举防治环境污染,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环境状况总体保持稳定。但对照市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和群众的期盼,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一是环保意识还有待提升。个别基层部门法治意识不够强,部分企业主环保责任意识淡薄,部分群众环保理念认识不深。二是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存在短板。城区管网雨污分流不全面,部分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不完善,村镇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不足。三是生态环保问题亟需整改。部分化工园区建设管理不到位,部分流域水环境治理成效不明显,部分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不彻底,生态质量指数(EQI)不稳定。四是污染防治保障有待加强。部门监管合力尚未形成,执法力量较为薄弱,环保资金投入不足。
为进一步深化拓展“三争”行动,推动“四领一促”工作部署,推进我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针对本次调研发现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牢固树立和践行“两山”理念,不断增强全社会生态环保意识。一要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市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强化环保责任落实,把环保压力及时有效地传导到位,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按时限按要求完成年初既定的各项环保目标,助力生态环境“高颜值”和经济发展“高素质”。二要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环境监管和企业帮扶,指导企业加强环境治理责任制度、管理体系建设,强化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督促企业落实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引导企业学法、知法和守法,增强企业法律意识和环境责任意识,压紧压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切实推动中央生态环保督察问题和省对市党政领导生态环保目标责任书通报问题整改。三要大力宣传环保法律法规。运用多种宣传载体和渠道,加大环保类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积极倡导生产生活方式绿色化,提高公众生态文明社会责任意识、守法意识,引导公众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加强舆论引导和信息公开,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营造生态环保氛围。
二、加快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持续提升环境风险防控能力。一要深入开展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攻坚行动。对标《福建省深入推进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海绵城市建设、城市更新行动,加强城市污水管网规划和建设,整治入河直排口,完善城中村、老旧城区污水收集管网,提升污水处理能力,确保如期完成省上下达指标任务,推进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二要稳步推进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将产业定位与园区污水处理能力相匹配,加强工业园区排污企业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查,有序实施进园区内雨、污分流改造,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实现污水达标排放,为产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三要分类探索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方式。优先治理环境问题突出、乡村振兴试点等重点村庄,对使用率较低的已建设施,探索城乡水务一体化模式;对已老化并无法使用的设施,推广运行费用低、管护简便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分年度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工程,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三、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纵深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一要对标对表,提高化工园区绿色发展水平。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化工园区认定的标准和要求,优化全市化工园区布局,加快推进化工园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修编,确保园区建设符合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的标准和要求,严把项目准入关,建立健全化工园区联动监管机制,巩固提升全市化工园区污染防治工作成效。二要标本兼治,提升重点流域环境治理成效。坚持生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多元共治的原则,根据环保法、水污染防治法和省政府《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措施》的通知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闽江流域协同保护、全面落实河湖长制等决定,紧盯重点流域国省控断面水质,加强工矿企业、生活污水、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水土流失治理,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要制定文江溪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加强协同治理,明确整治目标,限时完成整改,建立健全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和上下游跨区域协同保护机制,统筹协调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事项,积极加快文江溪底泥及历史遗留污染源整治等生态修复项目建设进度,推进美丽河湖、幸福河湖建设。三要科学谋划,加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整治。按照“控规模、调结构、增效益”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养殖布局,科学调整养殖规模,依法从严查处畜禽和水产养殖企业违法排污等问题,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大力推广明溪县胡坊镇生态环境治理与农林产业融合发展EOD项目模式和经验,规范粪污资源化利用;持续加强鳗鱼养殖执法监督检查,巩固鳗鱼养殖污染整治攻坚成果,实现养殖尾水稳定达标排放。四要精准对接,强化生态质量指数研究分析。市生态环境局、林业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研究2023年省上下发生态质量指数(EQI)涉及的问题并做好向上沟通对接,确保生态质量指数(EQI)精准统计和认定;指导各县(市、区)认真分析查找属地生态质量下降的具体原因,提出改善措施,有效提升生态质量。
四、强化科学谋划和统筹推进,构建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一要健全部门监管机制。坚持发展与保护并重,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环保目标考核体系,深化环境领域改革;进一步厘清各部门生态环保职责,形成分工明确、责任明晰、协同推进的环保工作格局,完善环境污染联防、联控、联治机制。二要理顺人员管理机制。进一步理顺与统筹执法机构职责和执法事项,规范人员管理,统筹人员招考,调整充实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优化队伍人员结构;加强人才技术力量培养,完善教育培训措施,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切实增强执法队伍实际操作和解决问题的整体实力。三要完善生态补偿机制。认真研究并贯彻实行国务院今年公布的《生态保护补偿条例》,抓住中央和省上支持革命老区苏区振兴发展的机遇,积极争取财政纵向补偿和地区间横向补偿,探索市场机制补偿,梳理整合政策资源,从税收支持、金融信贷、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等方面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规范化运行。
以上审议意见,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省实施办法和《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研究处理,并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九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常委会环城工委征求意见后,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
2024年4月29日
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2024年4月29日在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主任 |
罗 玮 |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
现将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报告如下:
由将乐县选出的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刘润宇,大田县委原书记(当选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任将乐县委书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2024年3月28日,将乐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罢免刘润宇的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刘润宇的代表资格终止。
由沙县区选出的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张宽、明溪县选出的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赵明调离本市。由永安市选出的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谢复兴,因到龄退休,提出辞去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2024年3月29日,永安市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接受其辞职。由尤溪县选出的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林坚,因到龄退休,提出辞去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2024年4月22日,尤溪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其辞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张宽、赵明、谢复兴、林坚的代表资格终止。
以上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变动事宜,报请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予以公告。
本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变动后,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335人。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2024年4月29日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4年4月29日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将乐县人大常委会决定罢免刘润宇的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刘润宇的代表资格终止。
由沙县区选出的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张宽、明溪县选出的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赵明调离本市。永安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谢复兴辞去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尤溪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林坚辞去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张宽、赵明、谢复兴、林坚的代表资格终止。
截至目前,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335人。
特此公告。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4月29日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2024年4月29日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免去高宏的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任命叶建朝为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
三明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高宏等职务任免的报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之规定,现提请:
一、免去高宏的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二、任命叶建朝为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
请予审议。
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董斌
2024年4月18日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接受赵明辞去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4年4月29日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因工作变动,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赵明辞去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的请求,其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相应终止,并报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
组成人员请假人员名单
一、全程请假
王立文 赵 明 童桂贤
二、部分议程请假
李连祥 陈红兴 林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