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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议程
(2024年8月27日)
一、审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二、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财政科技支出情况的报告;
五、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人口出生及生育政策情况的报告;
六、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民间信仰管理情况的报告;
七、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以来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并对重点督办建议办理和落实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八、审议有关人事事项。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
提请审议《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计划,法制委员会组织对《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进行了修改,并于2024年7月17日经法制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现依法提请审议。
附件:1.《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
2.关于《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3.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对照稿)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2024年8月27日
附件1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保障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三明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
二、将第三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地方立法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
制定、修改的法规应当体现地方特色,内容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三、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完善立法机制,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四、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法规草案由提案人或者起草单位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立法项目,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前介入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参与调查研究和论证。
对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主任会议可以决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五、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法规草案的起草应当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调查研究,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涉及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以及其他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公开听取意见;涉及职能调整、职责划分、经费预算等事项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通过协调形成共识后作出相关规定,相关规定应当明确、具体。”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七、将第三十二条中的“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修改为:“各方面意见基本一致的,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八、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三款修改为:“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会十五日前应当将听证会的内容、对象、时间、地点等在三明人大网站、《三明日报》等媒体上公告。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九、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将法规草案在三明人大网站或者《三明日报》等媒体上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十、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认为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十一、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法规案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常务委员会应当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细化审查内容,规范审查程序,综合运用依申请审查、主动审查、专项审查、移送审查和联合审查等方式,依法开展审查工作。”
十三、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规章的主动审查。”
十四、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法制委员会审查认为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十五、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收到书面的规章审查意见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并向法制委员会反馈。”
十六、将第五十七条改为六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法制委员会审查认为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存在合法性问题需要修改或者废止,而市人民政府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法制委员会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由主任会议提出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十七、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法规公布后,法规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三明人大网站和《三明日报》等刊载。
常务委员会公报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和本章的相关规定。
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
对现行有效的法规进行清理,可以采用集中修改或者废止的方式,对多部法规一并提出法规修改或者废止案。”
十九、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立法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法规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在法规施行满两年后,应当就法规实施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作书面报告。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适时组织对相关法规开展执法检查,了解法规的执行情况,提出完善法规的意见。”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与其他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条:“常务委员会可以选取调整对象具体、法律关系清晰、便于操作执行等的立法事项,以不分章节、短小精悍、务实管用的‘小切口’形式进行专门立法。”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一条:“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建立完善联系与指导机制,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法规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
二十三、对部分条文中的有关表述作以下修改:
(一)在第一条中的“提高立法质量”后增加“和效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二)将第二条中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修改为“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
(三)删去第五条中的“在法律规定的立法权限范围内”。
(四)在第八条中的“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后增加“有关专门委员会”,删去“及”,将“法制工作机构”修改为“司法行政部门”。将第二款中的“确立立法项目”修改为“确定立法项目”。
(五)删去第十条中的“正式项目”。
(六)在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常务委员会第一次审议的时间”前增加“拟提请”,删去“立法规划和”。在第二款中的“新增立法项目”后增加“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提出立项申请”,将“推迟立法项目的”修改为“未按时提请审议的”,删去“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书面说明”。
(七)在第十六条中的“常务委员会”前增加“市人民代表大会”,在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中的“专门委员会”前增加“市人民代表大会”。
(八)删去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个代表团或者”,将本款中的“大会议程”修改为“会议议程”,将第二款“专门委员会”修改为“有关专门委员会”。
(九)在第二十一条中的“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前增加“涉及合法性问题的相关意见”。
(十)删去第二十三条中的“的十五日”,句尾增加“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
(十一)在第二十四条中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前增加“除特殊情况外”,将“提请审议”修改为“列入会议议程”。
(十二)在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中的“重要的不同意见”前均增加“涉及的合法性问题和”。
(十三)在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审查报告”前增加“初步”,将本条中的“全体会议”修改为“在全体会议上”、“分组会议”前增加“由”。
(十四)在第三十四条中的“也可以采用联组会议”前增加“根据需要”。
(十五)删去第三十五条中的“和说明”。
(十六)在第三十九条中的“等各方面的意见”前增加“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删去“和论证”。
(十七)将第四十七条中的“交法制委员会”后增加“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
(十八)将第五十条中的“有以下情况”改为“有以下情形”。
(十九)在第五十一条中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前增加“市监察委员会”。
(二十)将第五十二条中的“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修改为“专门委员会”。
此外,对条序作了调整。
附件2
关于《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24年8月27日在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林承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托,现就《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2016年4月起实施的《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对规范我市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2023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2024年1月,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省立法条例的决定。为了更加紧密地衔接上位法,更好适应地方立法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有必要对我市立法条例进行修改完善。
二、修改的主要过程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立法条例修改工作,于2023年12月将条例修改列入2024年立法计划,并于2024年2月启动了条例修改程序,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学习组织法、立法法、省立法条例以及兄弟省市相关法规文本,在认真研究上位法并结合我市立法实践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4月,通过三明日报、市人大常委会官网、微信公众号、人大代表履职系统、基层立法联系点、政务内网等平台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意见征集工作。同时,赴宁化县、清流县开展立法调研和座谈,并委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省人大法制委委员、立法专家、省直有关部门进行论证,确保立法质量。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修正案(草案)》,经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并报市委审定后,现将《修正案(草案)》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修正案(草案)》共二十三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关于总则。一是新增地方立法指导思想内容,明确将坚持党的领导写入法规,增强对立法工作的宏观指导(修正案草案第一条);二是丰富立法原则,将“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写入法规,要求制定、修改的法规应当体现地方特色,内容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修正案草案第二条)。
(二)关于立法程序。一是规范法规草案起草要求,明确法规起草环节中涉及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情形的,应当进行听证、论证,增强起草环节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修正案草案第五条);二是衔接地方组织法等上位法和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对议案提出主体和法规案印发代表的时间进行调整(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三条第八项和第十项);三是完善法规案提出后的处理环节,增加对未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法规案的撤回程序和主任会议决定延期审议法规案的规定(修正案草案第六条和第十一条);四是为保证法规的合法性,规定起草说明应当包括涉及合法性问题的相关意见,明确法制委审议法规过程中,对涉及的合法性问题在审议结果报告中应当予以说明(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三条的第九项和第十二项);五是顺应机构改革需要,明确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监察委员会工作职责(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三条第四项和第十九项)。
(三)关于规章备案审查。一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策部署,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新增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依申请审查、主动审查等多种备案审查的情形、方式及程序(修正案草案第十二条);二是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将规章备案审查中的法定撤销情形细化为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存在合法性问题的情形,增强可操作性(修正案草案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
(四)关于创新立法机制。一是将我市开展协同立法工作经验予以固化,增加协同立法相关内容(修正案草案第二十条);二是将“小快灵”立法的要求在法规中予以体现,加强对“小切口”立法实践的指导(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一条);三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结合我市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开展情况,新增基层立法联系点相关内容(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二条)。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顺序等作了修改完善。
修正案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附件3
注:黑体部分为拟增加内容
阴影部分为拟删除内容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对照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的编制
第三章 法规草案的起草
第四章 法规案的提出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法规
第六章 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法规
第七章 法规的解释
第八章 规章的备案审查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常务委员会审查市人民政府报请备案规章,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指导思想】 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保障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三明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
第三四条【立法原则】 地方立法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注重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
制定、修改的法规应当体现地方特色,内容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第四五条【立法权限】 在法律规定的立法权限范围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除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自身活动,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以外,其他事项可以由常务委员会通过。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进行部分补充或者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五六条【完善立法机制】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发挥立法主导作用完善立法机制,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的编制
第六七条【加强立法统筹】 常务委员会通过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对立法工作进行统筹安排。
第七八条【立法规划计划编制要求】 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及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编制。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社会各界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立定立法项目。
第八九条【立法建议提出】 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
立法建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内容包括:法规名称、立法依据、立法必要性、需要规范的主要问题等。
第九十条【立法正式项目的提出】 申请列入年度立法计划正式项目的,提出项目的单位应当提交法规草案初稿和立项申请报告,对立法必要性、可行性、需要解决的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立法规划计划的公布】 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二条【立法计划的落实】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年度立法计划向提案人或者起草单位发送立项通知书,明确报送法规草案的时间和拟提请常务委员会第一次审议的时间,并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年度立法计划实施过程中,新增立法项目,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提出立项申请,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审查,报请主任会议决定;推迟立法项目的未按时提请审议的,提案人或者起草单位应当报请主任会议决定,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书面说明。
第三章 法规草案的起草
第十二三条【起草主体】 法规草案由提案人或者起草单位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立法项目,可以吸收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也可以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介入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参与调查研究和论证。
对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主任会议可以决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有关法规草案。
第十三四条【起草要求】 法规草案的起草应当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调查研究,正确设定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涉及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以及其他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应当进行通过听证会、和论证会等方式公开听取意见;涉及职能调整、职责划分、经费预算等事项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经市人民政府协调通过协调形成共识后作出相关规定,相关规定应当明确、具体。
第十四五条【草案文本要求】 法规草案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文字规范、准确、简明。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四章 法规案的提出
第十五六条【向大会提出法规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六七条【代表联名向大会提出法规案】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七八条【闭会期间提出法规案的程序】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六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十八九条【向常委会提出法规案】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也可以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十九二十条【组成人员向常委会提出法规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也可以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提出法规案配套的文件资料】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应当同时提交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涉及合法性问题的相关意见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未列入议程法规案的撤回】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二十一三条【法规案印发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应当将决定提请审议的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参阅资料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
第二十二四条【法规案印发组成人员】 除特殊情况外,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应当将提请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参阅资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法规
第二十三五条【代表团审议】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二十四六条【大会期间法制委审议】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涉及的合法性问题和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五七条【重大问题讨论】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规案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六八条【已列入大会议程法规案的撤回】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七九条【大会授权常委会审议】 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八三十条【大会表决法规案】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九三十一条【大会表决未获通过后的处理程序】 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通过的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规,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六章 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法规
第三十二条【审次安排】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再交付表决。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废止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基本一致的,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三十一三条【审议程序】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报告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初步审查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第三十二四条【审议方式】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一般采用分组会议,根据需要也可以采用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
第三十三五条【内容解读】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法规草案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确立的主要制度以及重大问题的协商情况等进行解读和说明。
第三十四六条【常委会期间法制委审议】 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涉及的合法性问题和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三十五七条【常委会审议期间代表及相关人员列席】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会议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三十六八条【专门委员会审议期间相关人员列席】 法制委员会等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的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七九条【调查研究】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等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各方面的意见。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开展调查研究和论证工作,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三十八四十条【听取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或者利益群体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会十五日前应当将听证会的内容、对象、时间、地点等在三明人大网站、《三明日报》等媒体上公告。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九四十一条【征求意见】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将法规草案在报刊或者网络三明人大网站或者《三明日报》等媒体上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第四十二条【已列入常委会议程法规案的撤回】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十一三条【暂不付表决】 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后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认为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由法制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四十二四条【搁置审议和延期审议】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搁置审议。
第四十三五条【终止审议】 法规案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
第四十四六条【常委会表决法规案】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五七条【单独表决】 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主任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四十六八条【合并表决和分别表决】 对多部法规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规案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
第四十七九条【常委会表决未获通过后的处理程序】 交付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规,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七章 法规的解释
第四十八五十条【法规解释主体】 法规解释权属于常务委员会。
法规有以下情况情形之一的,由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一)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
第四十九五十一条【提出解释主体】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及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解释的要求。
第五十二条【法规解释草案的制定、审议、表决和公布】 法制工作委员会同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十五日内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批准后,常务委员会及时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五十一三条【法规解释效力】 法规解释同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规章的备案审查
第五十二四条【规章报备】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常务委员会备案。
报送备案的规章包括规章文本、说明和备案报告。
第五十五条【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 常务委员会应当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细化审查内容,规范审查程序,综合运用依申请审查、主动审查、专项审查、移送审查和联合审查等方式,依法开展审查工作。
第五十三六条【依申请审查和主动审查】 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规章存在法定撤销情形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章存在法定撤销情形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应当加强对规章的主动审查。
第五十四七条【审查程序】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收到分送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后,应当及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报送法制委员会。
必要时,法制委员会可以召开审查会议,也可以与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联合召开审查会议,并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人员到会说明。
法制委员会审查认为规章存在法定撤销情形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存在合法性问题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五十五八条【反馈时限】 市人民政府收到书面的规章审查意见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向法制委员会提交书面反馈意见并向法制委员会反馈。
第五十六九条【审查终止】 市人民政府采纳审查意见对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第五十七六十条【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处理】 法制委员会审查认为规章存在法定撤销情形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存在合法性问题需要修改或者废止,而市人民政府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法制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由主任会议提出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规章撤销案,全体会议听取法制委员会审查意见的报告,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全体会议作出决定。
第五十八六十一条【撤销决定的公布】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撤销规章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九六十二条【报批程序】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规,应当自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六十三条【法规的公布和刊载】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法规公布后,法规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三明人大网站和《三明日报》上等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六十一四条【退回修改法规的处理】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退回修改的法规,由法制委员会提出修改决定表决稿草案,交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后,再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六十五条【法规的修改和废止】 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和本章的相关规定。
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
对现行有效的法规进行清理,可以采用集中修改或者废止的方式,对多部法规一并提出法规修改或者废止案。
第六十二六条【法规的宣传和贯彻落实】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立法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
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法规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在法规施行满两年后,应当就法规实施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作书面报告。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适时组织对相关法规开展执法检查,了解法规的执行情况,提出完善法规的意见。
第六十三七条【立法后评估】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决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有关法规或者法规中有关规定开展立法后评估。
评估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审议意见建议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研究;建议完善配套制度或者法规实施工作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向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处理情况。研究及处理情况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六十四八条【专门事项配套规定】 法规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规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第六十九条【协同立法】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与其他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第七十条【小切口立法】 常务委员会可以选取调整对象具体、法律关系清晰、便于操作执行等的立法事项,以不分章节、短小精悍、务实管用的“小切口”形式进行专门立法。
第七十一条【基层立法联系点】 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建立完善联系与指导机制,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法规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五七十二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8月28日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保障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三明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
二、将第三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地方立法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
制定、修改的法规应当体现地方特色,内容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三、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完善立法机制,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四、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法规草案由提案人或者起草单位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立法项目,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前介入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参与调查研究和论证。
对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主任会议可以决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五、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法规草案的起草应当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调查研究,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涉及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以及其他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公开听取意见;涉及职能调整、职责划分、经费预算等事项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通过协调形成共识后作出相关规定,相关规定应当明确、具体。”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七、将第三十二条中的“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修改为:“各方面意见基本一致的,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八、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三款修改为:“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会十五日前应当将听证会的内容、对象、时间、地点等在三明人大网站、《三明日报》等媒体上公告。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九、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将法规草案在三明人大网站或者《三明日报》等媒体上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十、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认为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十一、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法规案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常务委员会应当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细化审查内容,规范审查程序,综合运用依申请审查、主动审查、专项审查、移送审查和联合审查等方式,依法开展审查工作。”
十三、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规章的主动审查。”
十四、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法制委员会审查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十五、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收到书面的规章审查意见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并向法制委员会反馈。”
十六、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六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法制委员会审查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存在合法性问题需要修改或者废止,而市人民政府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法制委员会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由主任会议提出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十七、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法规公布后,法规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三明人大网站和《三明日报》等刊载。
常务委员会公报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和本章的相关规定。
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
对现行有效的法规进行清理,可以采用集中修改或者废止的方式,对多部法规一并提出法规修改或者废止案。”
十九、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立法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法规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在法规施行满两年后,应当就法规实施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作书面报告。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适时组织对相关法规开展执法检查,了解法规的执行情况,提出完善法规的意见。”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与其他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条:“常务委员会可以选取调整对象具体、法律关系清晰、便于操作执行等的立法事项,以不分章节、短小精悍、务实管用的‘小切口’形式进行专门立法。”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一条:“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建立完善联系与指导机制,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法规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
二十三、对部分条文中的有关表述作以下修改:
(一)在第一条中的“提高立法质量”后增加“和效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二)将第二条中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修改为“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
(三)删去第五条中的“在法律规定的立法权限范围内”。
(四)在第八条中的“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后增加“有关专门委员会”,删去“及”,将“法制工作机构”修改为“司法行政部门”。将第二款中的“确立立法项目”修改为“确定立法项目”。
(五)删去第十条中的“正式项目”。
(六)在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常务委员会第一次审议的时间”前增加“拟提请”,删去“立法规划和”。在第二款中的“新增立法项目”后增加“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提出立项申请”,将“推迟立法项目的”修改为“未按时提请审议的”,删去“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书面说明”。
(七)在第十六条中的“常务委员会”前增加“市人民代表大会”,在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中的“专门委员会”前增加“市人民代表大会”。
(八)删去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个代表团或者”,将本款中的“大会议程”修改为“会议议程”,将第二款“专门委员会”修改为“有关专门委员会”。
(九)在第二十一条中的“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前增加“涉及合法性问题的相关意见”。
(十)删去第二十三条中的“的十五日”,句尾增加“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
(十一)在第二十四条中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前增加“除特殊情况外”,将“提请审议”修改为“列入会议议程”。
(十二)在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中的“重要的不同意见”前均增加“涉及的合法性问题和”。
(十三)在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审查报告”前增加“初步”,将本条中的“全体会议”修改为“在全体会议上”、“分组会议”前增加“由”。
(十四)在第三十四条中的“也可以采用联组会议”前增加“根据需要”。
(十五)删去第三十五条中的“和说明”。
(十六)在第三十九条中的“等各方面的意见”前增加“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删去“和论证”。
(十七)将第四十七条中的“交法制委员会”后增加“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
(十八)将第五十条中的“有以下情况”改为“有以下情形”。
(十九)在第五十一条中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前增加“市监察委员会”。
(二十)将第五十二条中的“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修改为“专门委员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报请批准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三明市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的报告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已于2024年8月28日经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8月28日
关于2024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2024年8月27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刘小彦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将我市2024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如下:
一、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今年以来,全市上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深化拓展“三争”行动,扎实开展“四领一促”工作,主动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经济运行积极因素增多,动能持续增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向好。
(一)经济发展基础不断稳固。经济运行稳中向好。2024年上半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增长5%,其中第一、二、三产增加值分别增长3.8%、5.6%、4.6%;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长6.8%,建筑业总产值增长4.8%;固定资产投资增长4.0%;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3.1%;出口总额增长3.6%,实际利用外资下降45.8%。利好政策密集出炉。贯彻国家、省上“两新”政策措施,构建我市“1+N”政策体系,出台一季度“开门红”30条措施,工业生产稳运行8条、助企拓岗稳工10条、金融支持13条等文件,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向好。截至6月末,全市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税缓费9.30亿元,兑现工业增产增效各类奖励资金3324万元,发放再贷款再贴现12.5亿元,普惠小微贷款同比增长19.6%。民营经济保持增长。编印民营企业支持政策手册,建立市领导、市直单位挂钩联系民营企业机制,30位市领导、35个市直单位挂钩联系民营企业135家,设立110个民营企业联系点,上半年民营经济增加值增长5.3%,民营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长6.9%,民间投资增长0.1%。民营企业进出口增长5.3%,民营企业贷款增长15.3%。全市实有民营企业数增长4.5%,16家民营企业入选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驱动成效显现。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出台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新增高新技术后备企业69家,规上企业研发投入增长20%,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103项。加强科研合作交流,三明中关村科技园成功落地企业17家,上海科技成果三明转化中心、三明中关村科技园雄安协同创新中心揭牌运营。
(二)产业转型升级不断提速。新型工业化激发新动能,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415项增资扩产重点技改项目完成投资164.8亿元,占年计划投资59.6%,三钢本部产能置换升级改造项目全面竣工。印发县域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方案,梳理22条县域重点产业链,筛选“链主”企业103家。开展“千员万企”数字化专项诊断,累计完成304家数字化诊断服务。中国移动(上海)产业研究院三明分院落地揭牌。现代服务业取得新成效。深挖企业“上规上限”潜力,新增规上服务业企业113家、限上商贸企业157家。持续打响“乐购三明”促消费品牌,上半年发放政府消费券约480万元,直接拉动消费超5.8亿元。开展文化和旅游消费提升年活动,成功开行“上海假日列车·三明号”旅游专列,上半年接待游客人次、旅游总花费分别增长13.6%、17.5%。新兴产业释放新活力。成功举办第四届“红明谷”杯大赛。40个项目在第七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签约。闽光云商等10家企业入选省“独角兽”“瞪羚”企业名单。“海丝三号02”卫星成功发射。获批省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试点,市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汇聚数据总量42亿条、共享数据总量37.1亿条。“闽光云商供应链金融服务应用”“农村产权交易数据共享体系”入选省数据要素应用优秀案例。积极布局低空经济,泰宁通用机场获民航华东局、军方批复,赣江通航等10多家通航企业入驻沙县通航产业园,“省航空应急救援基地”在沙县授牌。
(三)项目支撑作用不断发挥。提速重点项目建设。用好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300个省市重点项目完成投资320.8亿元,占年度计划的61.1%,沙县弘天高科高纯度光伏用原料生产等116个项目开工,中关村科技园新材料产业基地等36个项目建成投产。筛选10个重大项目集中攻坚,推动沙县现代化实战消防综合训练基地项目落地开工。统筹做好项目策划生成工作,284个亿元以上项目通过省上审核。成片开发方案实施率全省第一。加速项目招引落地。组建特色产业链招商专班,绘制招商工作图谱,用好海合会、海创会、数字峰会等平台,举办各类招商活动638场次,完成沙县、永安、宁化、尤溪、大田辖区内园区整合,上半年新签约亿元以上项目313个、总投资641.7亿元,其中107个项目落地开工。加大项目争取力度。61个预算内项目获中央、省上10.33亿元资金支持。190个债券项目通过国家审核,资金需求153.4亿元。两批次198个、资金需求87.8亿元超长期特别国债项目通过省上审核上报国家。三明-永安-大田-永春输气管道项目列入国家“油气一张网”发展规划。
(四)深化改革活力不断激发。持续深化医改。全国人大原副委员长陈竺、全国政协副主席穆虹先后来明考察,并对三明医改充分肯定。人民日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专题采访三明医改。2家健康管理中心挂牌运营,12家疾病管理中心投入使用。启动防猝死院前急救信息平台、三明全民健康数字平台建设。全生命周期六病共管中心揭牌。入选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试验区。持续深化林改。出台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若干措施,全国深化林改现场推进会在明召开,被国家林草局点赞为林业改革“高产试验田”。林票2.0实现全国首单市场化交易,沙县区发放全国首批林业“生态票”,碳票计量办法和管理导则等2项标准成为全国团体标准。在全省率先组建两山生态产品交易公司,沙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累计实现交易额20.66亿元,平均溢价率15.8%。持续深化教改。学前教育公办率73.15%、普惠率98.02%,两项指标居全省前列。1个案例入选2023年中国基础教育实践创新典型案例,7个案例入选省基础教育实践创新典型案例。泰宁、明溪县被教育部认定为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完成三明学院硕士学位授权点培育学科遴选。持续深化营商环境改革。持续深化集成创新,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攻坚,市营商环境数字化监测督导平台上线运行,上线“一件事一次办”套餐服务157项,全程网办事项比例83.9%,“两跑”事项占比99.9%。开展工程领域招投标不规范影响营商环境问题专项整治,落实市破除市场准入隐性壁垒工作机制。
(五)区域协作发展不断深化。沪明对口合作走深走实。顺利召开沪明对口合作第二次联席会议,两市累计签约对口合作项目95个、总投资460.5亿元。上海市安排9500万元支持24个对口合作项目,省级财政予以1:1配套。浦东新区金桥(永安)产业园正式揭牌,建宁莲子等25个农特产品列入2024年上海“百县百品”产品目录。墨砾天然石墨负极材料前驱体等11个项目相继投产。对口支援工作再添成果。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对口支援三明工作座谈会在京召开。新一批对口支援干部到岗工作,中央新增选派3名干部到三明革命老区(三元、沙县、尤溪)挂职。与华润集团签订市级层面《战略合作协议》,华润希望乡村二期、明溪中医药文化馆等项目顺利实施,米兰花酒店投入运营。上半年争取专项资金6.24亿元,采购销售农特产品912万元,捐资捐物465万元。泉三山海协作谱写新篇。省内率先出台山海协作实施方案,8个县、14个市直部门与泉州结对协作。市党政代表团赴泉州考察交流,两市开展互访交流达70余批次。打造“产业飞地”1个,开展“科创飞地”合作项目4个,24个项目落地泉三高端装备产业园。32个项目列入省山海协作项目清单,泉州55所学校与三明52所学校建立结对共建关系。闽台融合发展探索新路。客家祖地始祖文化园等9个项目进入省级闽台融合发展重点项目。上半年新批台企13家,利用台资0.56亿元。第30届客家祖地祭祖大典等3个项目被列入国台办重点交流项目,举办海峡两岸美人茶等16场涉台交流活动,泰宁县获批2024年度闽台乡建乡创合作样板县。
(六)绿色低碳转型不断升级。碳达峰碳中和稳步推进。出台工业领域、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9个项目列入省级工业重点节能改造项目库,项目数居全省首位。将乐县获批省碳达峰试点城市,泰宁县“打造低碳景区 探索低碳旅游”入选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案例。建宁等5个省级以上园区循环化改造方案获省上批复。落地全国首单碳质押风险缓释工具贷款、全省首笔重点排放企业“碳排放双控挂钩”贷款。绿色生态屏障有力筑牢。完成植树造林18.25万亩,超额完成省上下达任务。培育各类造林用苗6448万株,总量全省第一。三元区黄砂化工园污水零直排区、宁化县翠江流域治理等项目开工。将乐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宁化生活垃圾焚烧厂等项目完成建设。泰宁金湖、三明闽湖入选省第一批美丽河湖优秀案例。泰宁连续8年上榜中国最美县域。污染防治攻坚成效明显。强力推动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问题、责任书及《八闽快讯》通报问题整改。实施蓝天、碧水、净土工程,市区优良天数比例98.5%,明溪等6个县空气质量综合排名位列全省前十,主要流域断面水质100%达标。“三明河长制综合管理”入选水利部全面推行河长制典型案例。
(七)城乡融合发展不断深入。农业农村加快振兴。完成粮食播种面积214.1万亩,占省上下达任务88.4%。水稻制种产量占全国1/4,蔬菜、食用菌产量分别增长3.6%、5.4%。新增“三品一标”认证产品数31个,三明蜜桔等5个农产品入选2024年全国名特优品农产品名录。《三明市杂交水稻种子生产管理规定》正式施行。建宁、泰宁、尤溪等3个县获国家制种大县奖励资金7000万元。将乐县获评全国村庄清洁行动先进县。5个乡镇和61个行政村列入第二批省级乡村振兴示范镇村创建名单。城市品质加快提升。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获批。541个城市建设品质提升项目已开工项目442个,完成投资89.45亿元、占年计划投资50.6%。如意湖湿地公园、台江BCD地块等28个海绵示范项目建成使用。宁化县、将乐县成功入选2024年省级县城更新样板。建宁县列入省级乡镇生活污水治理提升县。基础设施加快建设。3个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已开工,完成投资1.1亿元。新建城市道路26.86公里、停车泊位1328个。新改建农村公路163.17公里,铺设供水管网467.61公里,新改造乡镇污水配套管网123.95公里。沙县垄东互通、清流桐坑互通等9个总投资21.5亿元的重点项目建成通车。泰宁、宁化入选全国、全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县。
(八)社会民生保障不断夯实。就业增收保持平稳。完成城镇新增就业0.48万人,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947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946人。已落实毕业去向人数1.36万人,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为90.8%。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890元、增长4.8%,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43元、增长7.1%。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2.8%。公共服务质效提升。全面建立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民生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重79.4%。完成养老保险精准扩面任务1.1万人,工伤保险参保数45万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9.6万人。新增纳入低保对象1786人,实施临时救助2911人次。建成卒中中心、胸痛中心22个,新增医养结合机构5家,新建、改扩建、修缮校舍29.7万平方米。三明入选全国基本养老服务综合平台试点地区。风险底线守住守牢。全市储备粮15.72万吨、储备油1020吨,超额完成省上下达任务。全力防御“6·9”极端暴雨洪涝灾害,紧急转移群众2.85万人,调拨各类救灾物资832万元。排查整改各类重大事故隐患126个。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下降33.3%、18.8%,警情数、刑事案件发案数分别比降11.9%、36.5%,社会大局安定稳定。
二、计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上半年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受外部环境复杂多变、内需恢复动力不足等因素影响,全市经济恢复的基础不牢固,仍然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工业企业经营压力依然较大。上半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减产企业321家,减产面为23.6%,合计减少工业产值69.36亿元,下拉全市规上工业总产值现价增幅3.5个百分点。根据市工业问卷调查显示,我市近六成企业反映市场需求不足,五成的企业反映成本增加。工业品出厂价格持续下滑,6月当月全市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PPI)下降1.33%,已连续21个月低于100。
(二)固定资产投资增长后劲不足。上半年,全市在库项目1700个,总投资2680.6亿元,分别同比下降5.6%、16.1%,后续投资支撑不足。全市10亿元以上项目仅9个,占全市总量3.2%,50亿元以上项目仅1个。 民间投资仍需进一步发力,上半年仅增长0.1%,低于全省3.5个百分点。
(三)房地产市场呈现下行态势。市场对房地产的预期依然较弱,房地产企业保持谨慎甚至收缩的策略,上半年,全市商品房销售面积下降21.5%,房地产开发投资同比下降23.1%;房屋施工面积下降22.6%。6月末,个人住房贷款下降3.9%。
(四)财政收支矛盾仍然突出。上半年全市税收收入同比下降4.29%,低于全省平均水平2.82个百分点。土地出让收入下降55.93%,仅为年初预算数的6.17%,受税收、土地出让等收入下降和刚性支出只增不减的影响,市县财政库款紧张。
三、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
下半年,我们将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经济体制改革这一重点,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坚持乘势而上,坚定信心、增强底气,努力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任务。
(一)突出产业提质发展。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出台新型工业化实施方案,推进增资扩产,确保全年实施增资扩产重点项目450项以上,完成投资280亿元以上。实施“智赋千企”专项行动,力争下半年开展数字化诊断服务150家(次),为20家企业提供数字化解决方案。支持企业产品研发升级,力争培育省级科技攻关项目1个,创新省级企业技术中心3家。完善优质企业梯度培育机制,力争下半年新培育规上工业企业25家以上。做强现代服务业。加强协调对接和跟踪服务,力争100个市级服务业重点项目完成总投资105.9亿元以上。抓好“两上”企业培育,电商纳统等举措,力争全年新增限上商贸企业200家以上、规上服务业企业125家以上,纳统电商企业10家以上。提升闽光云商、城发物贸、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等在线平台的服务能力,打造智农数联农业产业生态平台。发展高质高效农业。做好夏粮田管和秋冬种农资准备,确保全年粮食产量95.3万吨以上。持续稳定生猪产能规模,扩大蛋禽养殖规模。加快推进“福九味”中药材国家级产业集群和146个农业重点项目建设,力争50个项目竣工投产。推动将乐、沙县、明溪列入国家制种大县名单。扎实推进全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稳妥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全国试点,稳慎开展全国农村宅基地试点。
(二)突出培育发展新动能。大力培育民营经济。落实市领导、市直单位挂钩联系民营企业机制,用好110个民营企业联系点,推动民营经济综合服务平台在“e三明”正式上线,推动民营经济发展问题线索“收集-反馈-解决”闭环管理。加快建立我市民营经济运行监测体系,开展常态化监测和定期分析。布局建设未来产业。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打造典型应用场景5个以上,数据汇聚50亿条以上。加快建设三明地面接收站、测运控中心等项目,海丝卫星公共服务平台年底前试运行,打造卫星数据融合应用创新成果1个以上。加速布局低空经济,加快出台市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编制低空经济产业规划,努力争创城市空中交通管理试点城市。发展重点产业链。推动市级11条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完善“四位一体”的实体运行机制,抓好链主企业培育,推动211个在建项目完成投资107亿元以上。开展重点产业链提升行动,持续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力争22条县域重点产业链实现产值超2200亿元。
(三)突出扩大有效需求。狠抓项目建设。强化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力争三钢福多邦等300个省市重点项目年度完成投资超530亿元,下岩水库等150个项目开工,90个项目建成投产。持续抓实10个重大项目攻坚,集中优质资源向集中攻坚项目倾斜,确保9个项目开工动建。持续充实重大项目储备库,做好超长期特别国债申报复盘,力争全年储备亿元以上项目600个以上,债券项目500个以上。抓好项目招引。深化“一图两库”,强化市县协同招商、以商招商,用好投洽会、进博会等平台,力争全年签约项目投资额1200亿元以上,签约超10亿元项目30个以上。建立健全跨区域招商项目利益分配机制,盘活园区土地资源,推行“标准地”改革,确保今年省级开发区新增用地“标准地”出让占30%以上。全年计划处置园区低效用地面积5000亩以上。推动消费提振。积极推进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积极开展“乐购三明”系列促消费活动,统筹安排2000万省市县促消费资金,提振实体消费。开展房地产“保交房”工作,满足群众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推出一批能带动流量、提升消费能级的业态项目,加快泰宁锦江国际度假酒店、三明市旅游集散中心等重点项目建设,力争全年接待旅游人数、实现旅游总花费分别增长13.5%、18%以上。
(四)突出更深层次改革。抓实医改。扎实开展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建设试点,完善按健康绩效取酬的全员岗位年薪制,推动建立“两师两中心”全民健康管理体系。推动疾控机构和监督机构综合改革,建立疾控机构与医疗机构双向挂职交流机制。深化与中山一院、广安门医院合作共建,做强3个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和闽西北区域中医医疗中心,打造一批国家级、省级临床重点专科。抓实林改。积极争取支持三明综合改革试点政策,加快实施全域深化林改行动,推广多元化联合经营模式,持续增强林业金融支持力度,扩大林票、林业碳票交易规模,稳步推进生态公益林高质量发展、低产低效林改造试点。探索依托三明学院成立三明林改研究中心,设立林改相关专业。推动永安市争创国家级“以竹代塑”应用推广基地。抓实教改。扎实推进教育部基础教育综合改革实验区建设,支持华东师范大学附属三明中学建设发展。实施初中强校提质行动,推进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全面推进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达标建设,支持三明学院建设省一流应用型高校。深化教师管理体制改革,持续推进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多渠道补充教师办法。
(五)突出区域协调发展。绘就沪明对口合作“新图景”。落实落细两地年度重点合作事项,加强国资国企结对合作,推动上海瑞金医院在三明挂牌。加快24个上海对口合作资金支持项目,推动建宁生物样品库等20个项目按时完工。推进沪明临港产业园建设,抓紧完成《产业发展规划研究报告》编制工作。书写对口支援“新答卷”。建立健全对口支援沟通联络等机制,抓住新增中国民航局、紫荆文化集团、中国银行3家单位定点帮扶三元、沙县、尤溪有力契机,争取一批政策、试点、项目落地三明。建立对口支援重点项目事项清单,推动国铁(泰宁)食品产业园、明溪县中医院整体迁建等项目加快建设。念好新时代“山海经”。尽快出台帮扶资金管理办法、干部人才互派交流管理办法等政策,做好泉州党政代表团来明考察。加快恒利达重工等32个省新时代山海协作清单项目转化。推动“产业飞地”建设,力争全年落地项目20个以上。加快布局“科创飞地”,争取尽快挂牌运营。持续深化文旅康养、教育、医疗等产业合作。探索明台融合发展新路径。深化海峡两岸乡村融合发展试验区建设。支持台湾乡建乡创团队参与美丽乡村建设,持续打造一批闽台乡建乡创样板。深化明台农林产业合作,用好清流台创园等产业园区,招引一批台企落地。鼓励三明学院与台湾高校交流合作。创新两岸客家文化交流,办好客家祖地祭祖大典等系列交流活动,促进两岸同胞心灵契合。
(六)突出优化发展环境。加快提升科创能力。着力提升六大科技创新平台,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大力培育科技创新主体,力争全年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00家以上、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15家以上。举办京闽科技交流、沪明纺织产业技术对接交流等活动,推动上海科技成果三明转化中心、上海技术交易所三明创新服务中心全面运营。联合闽西南地市申报创建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强化营商环境指标攻坚,力争年终全省营商环境考评争先进位。抓好106项创新改革重点任务和18项集成创新举措,力争更多典型案例被国家、省上推广。推进政务服务“数据最多采一次”工作,力争年内完成131项政务服务事项改造。持续深化“一窗通办”改革,推动“一网通办”向“一网好办”提升。对13件“高效办成一件事”进行业务标准梳理,提升“一件事”应用成效。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有效破除市场准入隐性壁垒,着力畅通市场准入环节。清理妨碍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扎实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努力构建公平公正市场环境。
(七)突出全面绿色转型。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推动实施碳达峰实施方案,加快构建我市“1+N”政策体系。加快园区循环化改造方案编制和实施进度,支持三元区国家级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力争创建省级以上绿色园区、工厂10家以上。支持开展零碳工业流程再造及零碳原(燃)料替代技术开发,探索绿色信贷投放新机制、新产品。积极争创省级碳达峰试点。积极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开展GEP核算及结果应用相关课题研究,探索开发生态产品价值业务化核算软件平台,构建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技术体系。争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省级试点。完善三明林业碳票和上海自愿减排市场的合作机制,做大福建沙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福建两山生态产品交易公司。打造优美生态环境。加快推进美丽三明建设,全力抓好中央环保督察涉及我市的17项问题和163件信访件整改,强化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统筹推进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闽西北山地丘陵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确保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保持全省前列,主要流域国省控断面水质达标率为100%。
(八)突出民生短板补齐。全力稳就业。加快兑现稳岗稳工政策,优化完善数智零工线上平台,确保全年完成城镇新增就业8200人以上,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2500人以上,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2000人以上。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引导高校毕业生留明返明就业。全力保民生。年内全部完成35个为民办实事项目。开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精准扩面专项行动,逐步扩大长者食堂和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覆盖面,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帮扶,推进市、县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持续提升社会保障水平。全力防风险。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完善粮油应急供应体系,确保粮食和物资储备安全。抓好防汛抗旱、森林防灭火等工作,强化应急值班值守。扎实开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专项整治,维护好农民工合法权益。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工作,深化电信网络诈骗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关于2024年上半年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024年8月27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三明市财政局局长 苏迎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将2024年上半年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如下:
一、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今年以来,全市财税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市委部署安排,深化拓展“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扎实推动“红色领航、生态领向、产业领跑、改革领先,促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工作,加力提效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全力开源节流保重点、兜底线、惠民生、促发展,上半年财政运行总体平稳,地方级财政收入实现“双过半”。
(一)收支预算执行情况
1.一般公共预算。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89.76亿元,下降2.16%,其中: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62.7亿元,增长2.84%;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77.18亿元,增长1.75%。市本级(含三明现代物流产业开发区,下文简称“开发区”)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21.25亿元,下降5.24%,其中: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2.97亿元,下降5.19%;一般公共预算支出32.62亿元,下降1.83%。开发区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2.14亿元,增长112.99%;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03亿元,增长81.22%;一般公共预算支出0.77亿元,增长61.56%。
2.政府性基金预算。全市政府性基金收入5.62亿元,下降51.57%;政府性基金支出36.82亿元,下降39.42%。市本级政府性基金收入4,806万元,下降84.61%;政府性基金支出6.33亿元,下降46.15%。开发区政府性基金支出1.4亿元,下降17.18%。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1.34亿元,下降78.19%;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2.87亿元,下降16.87%。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1.02亿元,增长366.76%;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1,439万元,下降14.75%。
4.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入54.28亿元,同口径增长8.59%;社会保险基金支出42.84亿元,同口径增长5.58%。市本级统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包括全市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及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33.3亿元,同口径增长8.19%;社会保险基金支出24.93亿元,同口径增长1.77%。
(二)落实人大预算决议工作情况
1.加强收支管理,增强财政保障能力
千方百计抓收入稳增长。积极发挥财税政策引导作用,不折不扣落实各项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今年1-6月全市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税缓费9.3亿元,其中新增减税降费8.63亿元、增值税留抵退税0.67亿元,为市场主体减负添活力。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今年以来开展汽车、家居家电促消费活动38场次,发放政府消费券480万元,引导重点商贸企业、平台、金融机构让利3,600万元以上,拉动消费超5.8亿元;全市358位车主在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上申报补贴,拉动汽车消费约5,300万元,累计回收各类报废机动车9,000多辆;引导金融机构投放设备更新改造贷款4笔1.12亿元。制定财源培植16条措施,加大对闲置和收益率较低的政府资产的盘活力度,积极探索数据资产的变现路径,千方百计拓展财源增长点,全力聚财增收。上半年,我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62.7亿元,增长2.84%,增幅居全省第4位,完成年初预算数的50.62%,实现“双过半”。
积极争取政策资金促发展。全市各级各部门抢抓政策机遇,强化政策资金争取工作,促进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上半年,全市共向上争取各类转移支付补助资金149.82亿元,同口径较上年增长3.4%。累计争取中央增发国债资金35.28亿元,资金总量居全省各设区市前列;争取中央彩票公益金项目补助1.79亿元,资金规模位列全省第1;争取生态文明试验区项目补助1.61亿元,比上年增长32%,资金规模位列全省第1。争取2024年新增债券额度62.67亿元,超过2023年全年水平,其中市本级9.98亿元,比上年增加1.09亿元。争取再融资债券额度54.89亿元,发行比例90%,较上年提高4个百分点,其中市本级21.3亿元,有力缓解了地方政府偿债压力。
优化支出结构保重点。坚持厉行节约,严格落实党政机关过紧日子要求,严控一般性支出,从严审核“三公”经费,做到只减不增,持续压减非急需非刚性支出。积极采取措施应对减收增支财政紧平衡形势,加强大盘子专项经费管理,通过按预算数50%控制专项支出安排,预计压减支出2亿元,资金优先用于保障“三保”、还本付息等刚性支出。加大结转结余资金清理力度,今年以来市本级清理盘活往来款项和结转结余资金共计2.5亿元,统筹用于保障重点支出需要。持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强重大任务和重点民生支出保障力度,上半年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完成177.18亿元,增长1.75%,增幅居全省第3位,积极发挥财政支出对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带动作用,其中民生支出140.66亿元,增长3.19%,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比重近八成。
2.落实要素保障,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提升城市生活品质。加快海绵城市建设,市本级统筹资金4.58亿元,实施中山公园片区、东新五路及东乾路片区排涝管网等工程,增强城市安全韧性。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市本级统筹资金1.49亿元,保障城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生活垃圾收运和无害化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养护等工作有序开展。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统筹资金1.9亿元,推动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等,持续改善城镇居住条件。
促进乡村振兴发展。争取中央和省级推进乡村振兴衔接资金3.54亿元,支持现代特色农业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推动全市5个乡镇和61个行政村列入第二批省级乡村振兴示范镇村创建名单。统筹资金2.32亿元,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守牢耕地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统筹城乡人居环境建设资金2.08亿元,常态化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支持尤溪创建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县、泰宁创建闽台乡建乡创合作样板县、建宁创建省级乡镇生活污水治理提升县。
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争取沪明对口合作上海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1.9亿元,支持沪明临港产业园科技创新创业孵化中心、沙县小吃技能培训基地等38个对口合作项目落地实施。深入推进对口支援,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直部门支持,推动更多“援县促市”项目落地。深入推进京闽(三明)科技合作,市本级安排新增专项债券资金1.95亿元,用于中关村城市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深入推进与泉州市对口协作,积极争取泉州市对口协作资金支持,全方位融入厦漳泉都市圈发展。
3.践行利民为本,持续保障改善民生
兜牢基层“三保”底线。扎实推进县级“三保”保障体系改革,按时完成“三保”专户设立,加强专户库款动态监测,落实库款调度,保障“三保”支出需要。上半年,市级财政累计向县(市、区)财政调度库款31批次84.41亿元,同比增加18.37亿元,增长27.82%;全市落实“三保”支出79.16亿元,支出进度52.69%,超序时进度2.69个百分点,其中市本级“三保”支出16.49亿元,支出进度65.43%,超序时进度15.43个百分点。
坚持教育优先发展。统筹资金3,605万元,落实学前生均奖补,实施公办幼儿园结构优化与质量提升工程,支持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统筹资金3.99亿元,落实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深入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工程、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和能力提升项目,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市本级统筹资金2,095万元,支持专门学校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资金3,827万元,及时兑现职业教育助学金及免学费资金,支持职业教育人才培养。
加强社会民生保障。落实就业促进政策,统筹用好就业补助资金0.77亿元,发放惠企稳岗等各类奖补资金,惠及企业1,183家次。保障养老待遇发放,市本级预算安排3.78亿元,弥补机保收支缺口。争取补助资金6.24亿元,支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人均补助标准提高到每月160元。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累计筹集17.59亿元,支持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争取补助资金9.76亿元,支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人均补助标准提高到每月670元。落实社会救助政策,筹集资金3.25亿元,做好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等工作,进一步提高低保、特困等基本生活救助标准,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网。
促进文体事业发展。争取补助资金1.04亿元,支持开展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将乐、清流、泰宁县级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市本级统筹资金7,877万元,做好第十八届省运会筹办工作,支持市区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建设社区智慧运动角和多功能运动场,不断完善15分钟健身圈,提升群众体育参与性。市本级安排资金620万元,保障市图书馆、艺术馆、书画院等免费开放运行,支持客家文化(闽西)生态保护区创建,加快市级应急广播体系建设。
4.坚持改革领先,持续提升财政管理效能
深化预算管理改革。深化零基预算改革,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结果运用, 压减2024年市级专项预算0.38亿元,推动绩效管理结果与财政政策、预算安排有机衔接。推进数字财政建设,全面上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实现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政府采购、综合财报、财政监督等核心业务模块深度整合、数据共享,推动“以数聚财、以数理财、以数促管、以数辅政”。加大财政信息公开力度,开展预决算公开检查,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有序开展财政信息公开工作,财政透明度不断提升。
完善财会监督体系。继续开展财会监督、预算执行监督等专项行动,完善财会监督体系和工作机制,推动与人大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等的贯通协调。按三明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有关要求,制定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细化完善财政资金拨付审批程序。持续推进财政内部控制建设,市财政新修订26项内控操作规程,上线内控考评系统,提升内控信息化水平。扎实推进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建立健全整改工作机制,加强审计结果运用,将审计发现问题、审计整改成效与年度预算资金安排结合。
强化政府债务管理。加强债券政策的协同,在安排使用一般债券、专项债券时,做好与超长期特别国债、增发国债的衔接,形成合力。规范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加强跟踪督促,加快支出进度,严禁挤占挪用,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合理控制债务规模,严格按照省上核定的限额举借政府债务。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工作机制,落实落细地方政府化债方案,压实债券还本付息责任。截止6月底,市本级地方政府债务余额175.31亿元,控制在省财政厅核定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186.96亿元之内。上半年,全市偿还到期政府债券本息43.27亿元,其中市本级偿还14.19亿元。
二、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市本级财政运行收支紧平衡状态更加凸显,三钢等重点税源企业税收减收,土地出让收入直线下滑,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压力集中显现,“三保”等刚性支出需求增加,收支矛盾非常突出。
(一)税收增收乏力。我市传统产业以钢铁、水泥、林产加工、纺织等为主,而钢铁、水泥等属于周期性行业,目前处于行业周期底部,税收贡献仅为行业周期高点的六成左右,造成我市税收增收后劲不足。上半年,全市地方级税收收入同比下降4.29%,低于全省平均水平2.82个百分点,其中国内增值税同比下降11.13%,企业所得税同比下降19.52%,契税同比下降24.69%。三钢及所属企业上半年缴纳市本级税收2.07亿元,减收2,321万元,同比下降10.1%,特别是三钢闽光减收2827万元,同比下降18.16%,预计三钢及所属企业全年缴纳市本级税收较上年减少1.1亿元,将对市本级收入产生较大影响,市本级完成年初预算税收收入目标15亿元任务艰巨。
(二)土地出让收入下滑。房地产市场低迷,土地出让收入大幅下滑,上半年全市土地出让收入完成4.53亿元,同比下降55.93%,为年初预算数的6.17%,特别是市本级土地出让收入仅完成917万元,同比下降96.64%,仅为年初预算数的0.31%。根据自然资源部门对下半年房地产市场行情的研判,市本级全年土地出让计划预计难以完成,土地基金收入与年初预算目标有较大差距。由于土地出让收入下滑,导致土地基金涉及的城建费、征迁过渡费、安置房回购、机场航线补贴、债务还本付息等支出没有资金来源。从今年7月起,省财政厅强化政府性基金和调入资金的“以收定支”控制,原则上不得新增暂付性款项,因审计整改急需安排等确需新增的,须通过一体化系统提级审核。
(三)重点领域支出保障压力大。一是“三保”保障压力大。按照国家和省明确的“三保”支出范围和标准,2024年市本级安排“三保”支出预算25.76亿元,而市本级财力仅19.9亿元,保障“三保”支出压力大。其中,上半年市本级财政已弥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缺口3.78亿元,比上年增支2,600万元。二是偿债压力上升。扣除再融资债券,今年我市应偿还政府债券本息33.68亿元(其中市本级8.24亿元),在优先保障“三保”支出的情况下,市县财政偿债压力大。同时,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要求,2026年10月底前融资平台全部退出,2028年隐性债务清零,进一步加大了市县财政支出压力。
三、预算执行的其他事项
(一)重点支出保障情况。上半年,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32.62亿元,下降1.83%,其中公共安全支出2.15亿元,增长26.32%,主要是6月份发放年度考核奖(比去年提前一个月发放),以及公安业务技术用房等项目建设支出增加;教育支出2.76亿元,下降8.12%,同口径剔除2023年三明学院产教融合实训基地项目建设支出2,948万元,增长1.87%;社保和就业支出5.32亿元,增长2.32%,主要是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兜底补助支出增加2,600万元;卫生健康支出10.67亿元,下降14.15%,主要是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支出较上年减少1.76亿元;节能环保支出1.16亿元,增长64.55%,主要是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和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结转支出增加4,781万元;农林水支出1.02亿元,增长23.87%,主要是增加闽江干流防洪提升工程项目增发国债支出3,530万元;交通运输支出2.04亿元,增长38.06%,主要是公路高质量养护发展等省级补助资金支出增加;资源勘探工业信息等支出0.45亿元,下降69.85%,主要是去年上半年安排市投资发展集团智慧城市交通运营提质升级项目等支出1.11亿元,今年同期相关支出仅237万元。
(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一是筹集各类资金8.78亿元,支持沙南高速、元溪高速等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持续改善路容路貌,推动实现综合立体交通网络外畅内联。二是市本级争取新增债券资金9.98亿元,主要用于经济开发区和中关村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瑞云智慧新城陈墩安置房建设、工贸学校职业能力提升等项目支出,持续完善市属园区基础设施,改善市区面貌及陈墩片区居住条件。
(三)部门预算管理和执行情况
1.部门预算管理情况。严格按《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批复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预决算信息。市本级2024年预算草案及2023年政府决算已按要求向社会公开;除涉密单位外,2024年部门预算和2023年部门决算已批复并对外公开;市级专项资金信息清单目录109个专项已按规定时限公开。
2.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强化部门预算执行约束,加强指标下达、拨付的管控,严控超预算、无预算支出。预算执行主要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进行拨付,基本支出按序时进度分月直接下达用款计划;项目支出由预算单位申报,财政及时审核、下达、拨付。上半年已批复国库集中支付单位用款计划35.32亿元,占年初预算的65.66%。
(四)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1.上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上半年,全市共争取上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149.82亿元,已下达139.51亿元,资金下达率93.12%,主要用于农林水、卫生健康、社会保障和就业、交通运输、教育以及重点民生等方面支出。
2.市本级对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市本级下达县(市、区)转移支付资金1.57亿元,其中:补助两区(三元、沙县)0.36亿元,其他县(市)1.21亿元,主要用于农村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县域商业建设、数字经济发展、老旧小区改造等方面支出。
(五)财政结转结余资金及使用情况。2023年市本级财政结转资金总量17.22亿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16.24亿元,政府性基金0.98亿元。本年度已下达12.61亿元,占比73.23%,其中一般公共预算12.04亿元,占比74.14%,主要用于农林水、卫生健康、节能环保、公共安全、交通运输等方面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0.57亿元,占比58.16%,主要用于城市建设维护、农业生产发展、彩票公益金等支出。
(六)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一是债券资金申报情况。今年以来,全市共申报债券项目486个,资金需求277.31亿元,其中:一般债券项目142个,资金需求43.92亿元;专项债券项目344个,资金需求233.39亿元。上半年,全市已争取新增债券资金额度62.67亿元(其中:一般债券11.19亿元,专项债券51.48亿元),有力保障全市项目建设资金需求。二是市本级新增债券资金安排情况。上半年市本级争取新增债券资金额度9.98亿元(其中:一般债券1.34亿元,专项债券8.64亿元),拟安排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安置房、公共交通、高速公路、职业教育等项目支出,待省财政厅核定下达第四批新增债券额度后一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调整年初预算。三是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截止6月底,市本级新增专项债券资金已到位3.51亿元,根据项目单位资金需求,已拨付项目单位2.15亿元,拨付率61.3%,为项目建设提供有力资金保障。再融资债券已发行25.61亿元,其中市本级9.99亿元,全部用于偿还到期地方政府债券本金。
(七)土地出让金收支情况。受房地产市场低迷及三元区商品房库存面积大等因素影响,市本级上半年未出让地块,土地基金收入仅完成917万元,主要是二手房交易等补缴土地出让金;土地基金已安排支出2.51亿元,主要用于收储项目补偿支出1.23亿元、城建项目支出0.67亿元、政府债务还本付息0.23亿元、被征地农民补助650万元等。
(八)开发区上半年重点工作开展情况。一是促发展。拨付陆地港企业出口创汇补助资金274万元、中关村入驻企业一卡通补助等资金291万元,争取新增专项债券资金1.95亿元,加快园区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助力中关村科技园做强做大。目前,中关村科技园常态化办公企业超160家。二是保民生。统筹安排421万元,支持康养城幼儿园建设和华东师范大学附属三明中学日常运转;拨付公交公司成本补贴642万元,目前途经开发区的公交线路达11条,有效保障了市第一医院生态新城院区、三明中关村科技园等重点项目通勤需求。三是防风险。建立健全开发区国库集中支付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强化项目绩效监控,确保财政资金运行安全、规范、高效。加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管理,上半年开发区新增债券资金已拨付项目单位1.29亿元,拨付率66.15%;落实还本付息责任,上半年到期政府债务本息已按时足额偿还,确保不发生债务违约风险。
四、下半年工作重点及实现全年预算任务的措施
下半年,我们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工作要求,坚定信心、迎难而上,扎实做好财政各项工作,全力保障预算执行平稳有序,为建设三明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贡献财政力量。
(一)积极培植财源拓展收入。围绕全年收入目标任务,千方百计抓收入。大力落实财源培植16条措施,深入挖掘增收潜力,力争取得实质性成效。用好省财政厅税源监测分析信息化平台,及时掌握动态信息,加强分析研判,推动财源建设。紧盯土地出让收入计划,会同自然资源、土地收储等部门,加快土地出让进度,缓解财政收支矛盾。积极组织非税收入,进一步盘活资源资产,积极探索数据资产的变现路径,多渠道增加财政收入。
(二)积极向上争取支持。抢抓中央支持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沪明对口合作、泉明新时代山海协作等机遇,加大向上向外政策资金的争取力度。加强项目谋划,积极争取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常态化开展专项债券项目策划储备工作,争取更多项目通过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双审核”。对标对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财税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跟踪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的改革方案和措施,全力争取改革红利。
(三)积极落实过紧日子各项措施。持续加强财政支出管理,严控一般性支出,落实“三公”经费“只减不增”要求,控制各项经费开支标准,降低行政运行成本。硬化预算执行约束,坚持“先预算、后支出”,严格执行人大批准的预算,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拨款。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审慎开展新增项目建设,按照轻重缓急安排项目资金。持续加大结余结转资金清理力度,统筹用于保障重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三保”预算执行和专户库款监测预警,督促县(市、区)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兜牢“三保”底线。
(四)积极防范化解地方财政风险。严格落实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措施,认真梳理下半年到期债务情况,多渠道筹集资金,按时偿还到期债务。正确处理好适度举债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有效防控之间的关系,在争取债券资金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确保全口径债务率保持相对稳定,债务风险可控。加强存量暂付款清理,按照分年度消化方案,细化落实措施,积极筹措资金,确保按照省财政厅要求,到2028年底,全市暂付款余额占当年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的比重控制在10%以内。扎实做好审计整改“下半篇文章”,不折不扣落实省审计厅财政收支审计和市同级审计要求,建立健全审计问题台账,逐项销号确保整改到位,加强审计成果运用,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与2025年度预算编制相结合,进一步完善预算编制和执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以上报告,请审议。
关于我市2024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
(2024年8月27日在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主任 郑洪钦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计划,7月底至8月上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余建地带领调研组对我市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听取了市发改委、财政局、工信局、商务局、统计局等10个部门有关情况汇报,分析研究了经济运行、指标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举措,并深入永安市、建宁县实地察看了省市重点项目建设及重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年初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深化拓展“三争”行动,扎实开展“四领一促”工作,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着力转方式、调结构、提质量、增效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向好。
(一)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1.高于或达到预期目标的指标4个: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6.8%,高于全年计划1.8个百分点;出口总值增长3.6%,高于全年计划0.6个百分点;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4.8%,高于全年计划2.3个百分点;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7.1%,高于全年计划2.1个百分点。
2.控制在全年计划以内的指标1个: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1.1%,控制在全年计划3%左右以内。
3.低于预期目标的指标7个:地区生产总值增长5%,低于全年计划0.5个百分点;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增长3.9%,低于全年计划1.3个百分点;服务业增加值增长4.6%,低于全年计划2.2个百分点;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2.8%,低于全年计划2.2个百分点;固定资产投资增长4%,低于全年计划1个百分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3.1%,低于全年计划2.4个百分点;实际利用外资增长-45.8%,低于全年计划48.8个百分点。
(二)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
1.一般公共预算。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89.76亿元,完成年初代编预算数的49.99%,下降2.16%,其中:地方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62.7亿元,完成年初代编预算数的50.62%,增长2.84%;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77.18亿元,增长1.75%。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21.25亿元,完成年初预算数的54.03%,下降5.24%,其中:地方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2.97亿元,完成年初预算数的53.91%,下降5.19%;一般公共预算支出32.62亿元,下降1.83%。
2.政府性基金预算。全市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5.62亿元,完成年初代编预算数的7.35%,下降51.57%;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36.82亿元,下降39.42%。市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480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数的1.59%,下降84.61%;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6.33亿元,下降46.15%。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1.34亿元,完成年初代编预算数的14.77%,下降78.19%;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2.87亿元,下降16.87%。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1.02亿元,完成年初预算数的43.35%,增长366.76%;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1439万元,下降14.75%。
4.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54.28亿元,完成年初预算数的57.29%,增长8.59%;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42.84亿元,增长5.58%。市本级统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33.3亿元,完成年初预算数的61.45%,增长8.19%;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24.93亿元,增长1.77%。
(三)重点项目进展情况
全年我市重点项目300个,总投资1710亿元,年度计划投资524亿元,完成投资320.8亿元,占年度计划的61.1%,超序时进度11.1个百分点。其中,160个市管省重点项目,总投资1023亿元,年度计划投资318.5亿元,完成投资180.6亿元,占年度计划的56.7%,超序时进度6.7个百分点。
从项目类别看,城乡建设与生态环保项目16个,年度计划投资20.2亿元,完成投资13.63亿元,占年度计划的67.4%;服务业项目33个,年度计划投资46.6亿元,完成投资28.21亿元,占年度计划的60.5%;工业项目186个,年度计划投资338.3亿元,完成投资203.31亿元,占年度计划的60.1%;交通项目14个,年度计划投资40.9亿元,完成投资25.53亿元,占年度计划的62.4%;能源项目9个,年度计划投资25.1亿元,完成投资13.34亿元,占年度计划的53.1%;农林水利项目20个,年度计划投资30.4亿元,完成投资17.71亿元,占年度计划的58.3%;社会事业项目22个,年度计划投资29.7亿元,完成投资19.07亿元,占年度计划的64.3%。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受外部环境变化、内需复苏动力不足等因素影响,经济稳定向好基础尚不牢固,部分指标与年初预期目标有较大差距,经济运行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
(一)工业经济增长承压明显。工业品出厂价格持续下滑。6月当月全市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PPI)下降1.33%,已连续21个月低于100。工业企业减产面较高。上半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减产企业321家,减产面23.6%。受水泥企业轮停和矿山资源整治影响,6月当月全市水泥、铁矿石原矿产量分别下降24.0%、27.2%,导致全市建材产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产值分别下降4.8%、27.5%,降幅分别比5月扩大0.8个、16.3个百分点。工信部门问卷调查显示有近三成的企业反映新签订订货量下降,近六成企业反映市场需求不足,五成的企业反映成本增加,效益下滑。
(二)投资消费出口拉动不足。从投资看,固定资产投资增长4%,低于全年计划1个百分点,低于全省1.7个百分点。全市在库项目数、总投资分别同比下降5.6%、16.1%。民间投资仅增长0.1%,低于全省3.5个百分点。建筑业企业产值负增长面达51.5%。从消费看,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3.1%,低于全年计划2.4个百分点。全市204家限上批发企业销售额下降、占比35.7%,121家限上零售业企业销售额下降、占比33%。建筑及装潢材料类、汽车类、家具类商品零售额分别下降17.0%、3.1%、9.8%,商品房销售面积下降21.5%。从出口看,出口总值增长3.6%,低于全省5.8个百分点。生产型企业出口占比仅四成,流通型出口降幅呈逐月扩大趋势,由一季度下降1.9%扩大到下降10%。
(三)财政收支矛盾比较突出。一是收入不及预期。全市税收收入同比下降4.29%,低于全省平均水平2.82个百分点。其中,国内增值税同比下降11.13%,企业所得税同比下降19.52%,契税同比下降24.69%。三钢及所属企业缴纳市本级税收同比下降10.1%。土地出让收入大幅下滑,全市土地出让收入完成4.53亿元,同比下降55.93%,仅完成年初预算的6.17%。其中,市本级完成917万元,同比下降96.64%,仅完成年初预算的0.31%。二是支出保障压力大。“三保”压力大,年初市本级地方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与市本级“三保”支出预算25.76亿元比为1:1.07。市本级弥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缺口3.78亿元,较上年增支2600万元。偿债压力大,政府性债务处于还本付息高峰期,扣除再融资债券,全市当年应偿还政府债券本息33.68亿元,其中,市本级8.24亿元。此外,按照2026年10月底前融资平台全部退出,2028年隐性债务清零要求,财政支出压力将进一步加大。
三、今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围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市委上半年工作会议部署要求,着力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调研组建议:
(一)加强分析研判,精准有效施策。一是加强运行分析。锚定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加强常态化经济运行监测,密切关注主要经济指标和先行指标,准确把握关联性、匹配性和趋势性,找准经济运行存在的突出问题,精准有效施策,补齐短板弱项。特别是对序时进度滞后的7个指标,要加大工作力度,实现争先进位,努力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二是释放政策效应。加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1+N”政策体系等惠企政策宣传解读和跟踪评估,建立健全“政策找人”“免申即享”等制度,推动政策“直达快享”,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三是全面深化改革。谋深谋实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主攻方向、重点举措,持续深化医改、林改、教改等重点领域改革,推进国资国企、绿色金融、“放管服”改革,以改革激发内生动力和活力。
(二)强化产业支撑,夯实发展基础。一是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落实好大规模设备更新政策,加快钢铁与装备制造、纺织、建材等传统产业“智改数转”“数实融合”,实施企业技术改造、增资扩产专项行动,促进传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二是培育壮大特色产业链。实行“一链一策”,加快11条市级特色产业链建设,谋划储备一批延链项目,精准招引一批补链项目,培育一批“链主”企业,推动产业链融通发展,特色产业集群发展。落实省上《关于推进县域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推进22条县域重点产业链发展,巩固壮大县域经济。三是大力建设园区平台。深化“标准地”“工业上楼”等改革,持续盘活治理低效土地。加快园区标准化建设,完善园区配套设施,推动园区承载平台提档升级。推进沪明临港产业园、泉三高端装备产业园等共建园区建设运营,提升园区产业集聚水平和规模效益。
(三)扩大有效需求,增强发展后劲。一是积极扩大有效投资。加强对长期特别国债、增发国债等政策的研究、分析与对接,做深做细项目策划储备,积极争取更多项目和资金支持。强化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加快省市重点项目建设和集中攻坚重大项目实施,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完善向民间资本推介重大项目、产业项目和特许经营项目清单,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二是推动消费扩容提质。用好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积极开展“乐购三明”系列促销费活动,激发汽车、家电、家装等大宗商品消费潜力。创新消费场景,提升服务品质,做旺文旅消费,培育演艺经济、体育赛事、夜市夜游等新型消费。持续改善和引导市场预期,更好满足群众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四)着力挖潜增效,保障平稳运行。一是依法依规组织收入。加强重点税源跟踪监测,落实财源培植措施,深入挖掘增收潜力。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有效盘活资源资产,加快土地出让进度,努力完成年度收入目标任务。密切关注财税体制改革,加强政策对接,在制度层面争取更多政策资金支持。二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深化零基预算改革,硬化预算执行约束。加大结余结转资金清理力度,重点保障民生领域资金需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严控一般性支出,压减非刚性、非急需支出,加强库款调度保障,兜牢兜实“三保”底线。三是强化政府债务管理。加强地方性政府债务“借、用、管、还”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健全全口径债务风险统计监测机制,细化一揽子化债方案,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
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7日至28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了市发改委主任刘小彦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24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市财政局副局长胡晨晖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24年上半年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结合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关于我市2024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综合如下: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年初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深化拓展“三争”行动,扎实开展“四领一促”工作,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着力转方式、调结构、提质量、增效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向好。同时,受外部环境变化、内需复苏动力不足等因素影响,经济稳定向好基础尚不牢固,经济运行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工业经济增长承压明显,投资消费出口拉动不足,财政收支矛盾比较突出。
围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市委上半年工作会议部署要求,着力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分析研判,精准有效施策
一是加强运行分析。锚定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加强常态化经济运行监测,密切关注主要经济指标和先行指标,准确把握关联性、匹配性和趋势性,找准经济运行存在的突出问题,精准有效施策,补齐短板弱项。特别是对序时进度滞后的7个指标,要加大工作力度,实现争先进位,努力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二是释放政策效应。加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1+N”政策体系等惠企政策宣传解读和跟踪评估,建立健全“政策找人”“免申即享”等制度,推动政策“直达快享”,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三是全面深化改革。谋深谋实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主攻方向、重点举措,持续深化医改、林改、教改等重点领域改革,推进国资国企、绿色金融、“放管服”改革,以改革激发内生动力和活力。
二、强化产业支撑,夯实发展基础
一是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落实好大规模设备更新政策,加快钢铁与装备制造、纺织、建材等传统产业“智改数转”“数实融合”,实施企业技术改造、增资扩产专项行动,促进传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二是培育壮大特色产业链。实行“一链一策”,加快11条市级特色产业链建设,谋划储备一批延链项目,精准招引一批补链项目,培育一批“链主”企业,推动产业链融通发展,特色产业集群发展。落实省上《关于推进县域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推进22条县域重点产业链发展,巩固壮大县域经济。三是大力建设园区平台。深化“标准地”“工业上楼”等改革,持续盘活治理低效土地。加快园区标准化建设,完善园区配套设施,推动园区承载平台提档升级。推进沪明临港产业园、泉三高端装备产业园等共建园区建设运营,提升园区产业集聚水平和规模效益。
三、扩大有效需求,增强发展后劲
一是积极扩大有效投资。加强对长期特别国债、增发国债等政策的研究、分析与对接,做深做细项目策划储备,积极争取更多项目和资金支持。强化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加快省市重点项目建设和集中攻坚重大项目实施,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完善向民间资本推介重大项目、产业项目和特许经营项目清单,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二是推动消费扩容提质。用好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积极开展“乐购三明”系列促销费活动,激发汽车、家电、家装等大宗商品消费潜力。创新消费场景,提升服务品质,做旺文旅消费,培育演艺经济、体育赛事、夜市夜游等新型消费。持续改善和引导市场预期,更好满足群众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四、着力挖潜增效,保障平稳运行
一是依法依规组织收入。加强重点税源跟踪监测,落实财源培植措施,深入挖掘增收潜力。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有效盘活资源资产,加快土地出让进度,努力完成年度收入目标任务。密切关注财税体制改革,加强政策对接,在制度层面争取更多政策资金支持。二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深化零基预算改革,硬化预算执行约束。加大结余结转资金清理力度,重点保障民生领域资金需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严控一般性支出,压减非刚性、非急需支出,加强库款调度保障,兜牢兜实“三保”底线。三是强化政府债务管理。加强地方性政府债务“借、用、管、还”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健全全口径债务风险统计监测机制,细化一揽子化债方案,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以上审议意见,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省实施办法和《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研究处理,并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九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征求意见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9月3日
关于三明市财政科技支出情况的报告
—2024年8月27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三明市财政局局长 苏迎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将我市2021年至2023年市级财政科技支出情况报告如下:
一、“十四五”财政规划、三年滚动财政中期规划涉及财政科技支出相关安排
2020年,经市委、市政府研究,明确了《“十四五”市级专项规划目录清单》,“十四五”期间共有市级专项规划24个。2021-2023年,我市财政科技预算分别为:
(一)2021年度。市级财政科技预算合计1520万元,其中科技专项820万元、研发投入分段补助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700万元。
(二)2022年度。市级财政科技预算合计1620万元,其中科技专项820万元、研发投入分段补助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800万元。
(三)2023年度。市级财政科技预算合计1906万元,其中科技专项606万元、研发投入分段补助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640万元、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专项660万元。
综上,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目标要求,支持全市科技创新发展,市级财政科技预算呈逐年增加趋势,年增幅达到12.11%。
二、近三年财政科技支出等有关情况
(一)支出规模
2021-2023年,全市科技支出共6.22亿元。其中:2021年全市科技支出2.17亿元,同比减少2859万元,下降11.66%。2022年全市科技支出2.07亿元,同比减少937万元,下降4.33%。2023年全市科技支出1.98亿元,同比减少873万元,下降4.21%。
2021-2023年,市本级科技支出共2.51亿元。其中:2021年支出6872万元,下降1.87%;2022年支出8852万元,增长28.81%;2023年支出9362万元,增长5.76%。
(二)主要投向领域
2021-2023年,全市科技资金主要投向为: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9530.59万元、科技小巨人企业研发投入奖励资金2705.9万元、三明中关村科技园和科技产业基地建设资金3900万元、机械总院海西分院三方共建项目建设资金6544万元、科技特派员后补助等科技计划项目经费5617.5万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3320万元。
(三)财政科技支出管理和绩效情况
1.科技资金管理更为规范。近三年出台《三明中关村科技园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三明市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三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资金使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2.科技资金绩效管理更加完善。一方面,加强科技资金过程绩效管理。日常绩效监控、重点评价组织资金使用部门开展绩效自评,财政部门对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委托第三方对部分重点项目进行重点评价;考评结果与资金安排挂钩,有效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另一方面,加强科创平台绩效考核。2023年出台《三明市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绩效考核评估办法(试行)》,下达各平台年度建设责任书,建立与绩效相挂钩的奖补机制,按照绩效考核评估指标体系进行打分和综合评定等次,督促整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近三年财政科技支出带动全社会研发投入、促进科技创新政策措施制定和执行等工作情况
近年来,市政府持续增强科技创新政策支持,通过不断完善市级财政投入机制,财政科技投入的绩效实现持续提升,为我市创新主体培育、深化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融合、营造更具活力的科技创新生态提供了重要支撑。
(一)带动全社会研发投入情况
2020-2022年,我市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错年值)分别达到33.54亿元、37.37亿元、36.31亿元,年增幅分别为19.1%、11.4%、-2.8%,研发投入强度分别为1.24%、1.27%、1.17%。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持续完善高企梯度培育机制,近三年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年增幅达到24.94%、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增幅达到27.26%。
(二)科技创新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情况
2021-2023年,市政府出台《三明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推进三明市农科院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进一步支持科技特派员建立利益共同体》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其中:
1.围绕《三明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22条具体措施,确认企业加计扣除额度16.1亿元,减免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约4.32亿元;下达研发费用补助及科技计划科研、平台建设、成果转化项目资金8600多万元,其中争取省级经费超过7000万元;与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签订合作协议,2023年以来发放“科技贷”“科特贷”5.81亿元,创历史新高。
2.围绕《推进三明市农科院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配套制定《三明市农业科学研究院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实施方案》等政策,有力支持市农科院试点开展科技成果权益改革,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新创业,推进实行科技创新股权和分红激励机制。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服务力度,实现转化收益531.36万元。累次奖励科技人员和科技服务人员共156人次,奖励金额为404.76万元。
3.围绕《进一步支持科技特派员建立利益共同体》这项政策,持续做好科技特派员选认工作,其中2023年全市共有300名个人、110组团队和5家法人被选认为省级科技特派员。先后选认31名金融科技特派员,并从北京、上海、天津等地的80余个高校及科研院所选认六批次170名科技人才服务我市128家企业。3人入选福建省“最美科技特派员”,12人获通报表扬,“三明市探索科技特派员制度发展新机制”等10项工作案例入围省科技特派员工作优秀案例,总数居全省设区市首位。
(三)推进科技创新工作举措和工作成效
1.持续做大科技项目盘子。2021-2023年,全市累计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270项,争取上级支持资金约1.45亿元。其中:2023年获得立项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102项,获省级经费约7000万元,带动全市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增幅居全省第5位,技术合同成交额增幅居全省第2位;全市规上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增幅8.5%,高于规上工业增加值5.1个百分点。同时,积极与高校和科研所专家团队与我市企业开展技术成果对接,目前与我市建立合作关系的高校、科研院所超200家(次),促成了“PVDF聚偏氟乙烯基超滤膜”“含氟表面活性剂”等近40项科技成果在三明落地转化,带动科研投入9736万元。近三年,有17个合作项目列入省科技厅STS专项,新增设立明溪县、三明经开区、三明高新区3个STS子专项;32项科技成果入围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其中2021年度首次获得省科技成果转化一等奖。
2.持续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深化推进京闽(三明)科技合作、沪明科技对口合作、闽西南科技协作,建立常态化对接机制。2020年12月引进中关村发展集团落地建设三明中关村科技园,创新中心累计入驻企业344家,带动就业超过3000人,入园企业产值突破10亿元,2023年实现税收约3020万元;中机院海西分院围绕攻克“卡脖子”技术和实现国产替代,实施省部级科技创新项目17项,获省部级科技奖6项、授权发明专利20项,成为我省引进科研院所、汇聚创新资源、推动产业转型发展的新典范;我市9个项目获得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协同创新平台立项支持,共获1840万元资金支持。近三年,我市先后举办首届京闽科技合作论坛暨京闽(三明)科技项目对接、绿色氟化工技术协同创新论坛、沪明科技成果对接等活动,有力推进我市数字经济、新材料、生物医药及相关高技术产业发展。目前,我市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258家、省级科技小巨人154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302家。
3.持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近三年,我市持续推进中机院海西分院、氟化工研究院、新能源研究院、石墨烯研究院、医工总院三明分院、市农科院等六大科技创新平台。目前,各平台现有专兼职管理、研发人员300余人,开展技术攻关185项,常态化对接服务企业160余家,实现成果转化30余项,带动新增产值约8亿元。制定出台《三明市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围绕三明市主导产业和重点行业创新发展,首批认定12家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全市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各类省级科技创新平台107个,培育省级及以上众创孵化平台35个。
4.持续壮大科技人才队伍。制定市级“双创之星”评选细则,培育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创新创业团队,累计评选“创新之星”11名、“创业之星”9名,2023年我市科技企业家首次入围省级“创业之星”。近三年,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研发平台开发科研助理岗位200余个,用于引进和培养后备优秀青年科研人员。先后发布8个“揭榜挂帅”项目,吸引高水平人才团队参与我市重点产业科研攻关。
(四)存在主要困难和问题
虽然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不断增加本级财政科技预算,但我市科技创新工作仍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为:
1.科技创新龙头企业带动效应不足。目前,我市大中型企业占比较低,龙头企业少,我市大中型工业企业发挥科技创新主体作用不显著。比如,2022年三明市规上大中型企业90家(其中大型6家、中型84家),仅占工业企业总数的5.8%,而全省为14.3%。2022年,全市大中型企业资产总计895.2亿元,不到全省大中型企业资产总计的3%。
2.高技术产业研发活动和投入不够突出。全市2022年属于高技术产业的企业有68家,有科研活动的企业数40家,有研发机构的企业仅7个,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2.54亿元,占全部规上法人单位研究与试验发展投入的7.6%。目前,我市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总量仅高于南平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有研发活动企业占比约为31.5%,距离“十四五”规划制定42%目标尚有差距。
3.研发力量较为薄弱。三明仅有三明学院一所二本院校,以及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三明医学科学职业技术学院两所大专学校,无论在师资力量、学科建设、学术水平、科研条件和能力、科技成果等方面,与其他高校相比还有一定差距。目前全市人才总量有39.26万人,但其中科研人员的占比不足5%,仅占全省科研人员的2.77%。
4.科研成果转化能力不足。目前,我市科研成果与企业需要的“技术型”“应用型”“产业化”成果要求存在差距,科技成果不同程度存在“不敢转”“不好转”的情况,在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建设上还存在短板。
四、“十四五”时期科技创新发展主要指标阶段性完成情况
根据我市制定的《“十四五”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规划》,“十四五”时期科技创新发展主要指标共有8项,分别为:1.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年均增长18%以上;2.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有研发活动企业占比达到42%以上;3.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占规上工业产值比重达到25%以上;4.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达到250家以上;5.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3.5件以上;6.技术合同登记成交五年累计额达到5亿元以上;7.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实验室、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100家以上;8.公民具备科学素质比例达到15%以上。
目前已提前完成4项:
1.第4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达到250家以上.
完成情况:2021年至2023年,新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5家、总数达到302家。
2.第5项: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3.5件以上。
完成情况:2021-2023年我市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快速增长,2021年、2022年、2023年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分别为4.012件、4.693件、5.940件;
3.第6项:技术合同登记成交五年累计额达到5亿元以上。
完成情况:2021-2023年分别完成技术合同登记成交额6992.52万元、1.24亿元、3.46亿元。三年技术合同登记成交累计额达到5.39亿元。
4.第7项: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实验室、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100家以上。
完成情况:截至目前,全市已建成10家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重点实验室5家、省级技术转移机构4家,省级(企业)工程研究中心33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36家,省级以上众创空间12家,省级企业孵化器7家,各类研发机构达107家
未完成4项:
第1项: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年均增长18%以上。
进展情况:2020-2022年度我市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分别为33.54亿元、37.37亿元,36.31亿元,同比增长19.1%(增幅全省第二)、11.4%(全省第七)、-2.8%(全省第五)。
第2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有研发活动企业占比达到42%以上。
进展情况:2020-2022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有研发活动企业占比分别为22.6%、24.2%、21.4%。
该项指标完成难度较大,主要原因:1.研发力量薄弱。全市专业科技人员匮乏,人才队伍结构不理想,从事新兴产业技术研发的人员极少,缺少强大的本土研发队伍;2.企业创新意识较弱。多数企业对科技创新认识不到位,加之研发能力不足,研发投入风险大,导致企业主观上创新意愿和创新动力较弱。
第3项: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占规上工业产值比重达到25%以上。
进展情况:2023年三明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增加值比重是19.5%。
第8项:公民具备科学素质比例达到15%以上。
进展情况:至2023年年底,全市具备科学素质公民的比例已达13.6%。
五、近三年审计查出科技支出方面的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
(一)2022年,在开展市本级预算执行等情况审计时,对永安市和尤溪县2021年度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资金进行延伸调查,主要发现2类问题:1.企业研发补助资金被滞留,未发挥应有效益;2.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绩效考评标准未定量定性,考评结果不够真实。目前均已完成整改。
(二)2024年,对市本级2023年科技专项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主要发现2类问题:1.科技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使用绩效不高;2.科技奖补资金未及时兑付。目前,正有序推进问题整改,尚未到达整改期限。
六、下阶段改进财政科技支出安排、加强资金管理使用有关措施
(一)加大科技创新政策支持。深入学习贯彻省政府“科创20条”文件精神,抓好《三明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宣传贯彻落实,并着力推动企业充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投入分段补助、创新券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等各种优惠政策措施,以政策推动破解当前我市科技创新发展过程中亟须解决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促进创新链、产业链和人才链深度融合,进一步释放创新创业创造活力,助力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
(二)推动产学研用融合发展。提升财政科技支出效益,强化重点领域财政支出,支持六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围绕特色产业链发展需要,加大在氟新材料、石墨烯、新能源材料等领域开展“揭榜挂帅”技术攻关支持力度,争取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增强重点科技型企业、科研平台项目攻关能力,加强与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的交流合作,吸引承接省内外先进、成熟、适用的科技成果。
(三)深化科技交流合作。深入落实与北京市科委、上海市科委及相关单位的全面战略合作,发挥中关村“金字招牌”效应,加快推进三明中关村科技园建设,发挥沪明协同创新促进中心、上海科技成果三明转化中心作用,不断拓展合作领域、谋划新的合作项目。深化新时代科技特派员制度,加大科技特派员区域协作力度,借助京明、沪明科技合作实现高水平科技人才柔性引进和对三明本土科技人才的支持培育。
(四)加强评价结果运用。树立绩效理念,提高资金使用效能。构建财政科技经费全链条、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将预算绩效评价理念和方法融入项目评价、机构评价、成果评价和人才评价等评价中,发挥财政科技投入导向和杠杆作用。对绩效评价较好的专项项目和科研团队,在立项和延续支持等方面体现适当倾斜。对成果质量不高、贡献不明显的专项项目和团队,严格预算控制。
以上报告,请审议。
关于我市财政科技支出情况的调研报告
(2024年8月27日在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主任 郑洪钦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做好省市县三级联动开展财政科技支出情况监督工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监督工作计划,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余建地带领调研组于7月中旬到将乐县实地察看了金瑞高科有限公司、轻合金产业技术山海协作创新中心、金牛水泥有限公司等,并召开座谈会,听取了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情况汇报,了解我市财政科技支出在推进科技创新、带动全社会研发投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研究探讨对策建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不断完善科技创新政策体系和财政投入机制,提升财政科技资金使用绩效,为我市创新主体培育、深化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融合、营造更具活力的科技创新生态提供了重要支撑。
(一)着力保障财政科技支出。深化预算改革、优化支出结构,统筹整合财政资金,加大科技扶持力度,支持科技创新,将科技支出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予以保障。2021-2023年全市财政科技支出累计6.22亿元(分别为2.17亿元、2.07亿元和1.98亿元),其中:市本级财政科技支出累计2.51亿元(分别为0.69亿元、0.89亿元和0.94亿元),用于奖励高新技术企业,补助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培育创新主体,提升创新能力,推动科普教育事业发展。近三年,全市科技资金主要投向为: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9530.59万元、科技小巨人企业研发投入奖励资金2705.9万、三明中关村科技园和科技产业基地建设资金3900万元、中国机械总院集团海西福建分院三方共建项目建设资金6544万元、科技特派员后补助等科技计划项目经费5617.5万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3320万元。
(二)规范科技资金管理。近三年市财政局联合科技局出台了《三明中关村科技园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三明市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资金使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从日常绩效监控、组织资金使用部门开展绩效自评、财政部门对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委托第三方对重点项目进行重点评价入手,加强科技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加强科技创新平台绩效考核,2023年出台《三明市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绩效考核评估办法(试行)》,建立与绩效挂钩的奖补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有效提高了科技资金使用效益。
(三)完善科技创新政策体系。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市政府出台《三明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推进三明市农科院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进一步支持科技特派员建立利益共同体》等一系列科技扶持政策措施,抓好惠企政策落实,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发挥创新主体作用,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财政科技支出有效带动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2020年-2022年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累计107.22亿元,研发投入强度逐年增长。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持续完善高企梯度培育机制,近三年我市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户数年增幅达24.94%、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户数年增幅达到27.26%,全市累计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270项,争取上级支持资金约1.45亿元。深入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2021年以来,市财政下达市级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2012万元,争取省级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1931万元,省级科技特派员选任数量及争取经费均居全省设区市前列。
(四)推进创新平台建设。围绕主导产业发展需求,切实为产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我市组建中机院海西分院、氟化工研究院、新能源研究院、石墨烯研究院、医工总院三明分院、市农科院等六大科技创新平台,开展技术攻关185项,实现成果转化30余项,带动新增产值约8亿元。全市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各类省级科技创新平台107个,培育省级及以上众创孵化平台35个。深入推进区域科技合作,有9个项目获得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协同创新平台立项支持,共获1840万元资金支持。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财政科技经费投入不足。一是财政科技支出投入呈逐年下降趋势。2021年-2023年,全市“206—科学技术支出”科目决算数分别为2.17亿元、2.07亿元、1.98亿元,未达到财政科技投入“只增不减”的要求。二是财政科技支出占比低,且逐年下降。2021年-2023年全市一般公共预算科学技术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比例分别为0.70%、0.59%和0.55%,远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分别为2.97%、2.69%和2.50%)。
(二)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不突出。我市传统产业和粗放型企业较多,转型升级难度大,部分企业重效益轻科研,自主创新意识不强,创新发展内生动力不足,研发投入较少。2022年,全市属于高技术产业的企业68家,有科研活动的企业40家,有研发机构的企业仅7个。2020-2022年,我市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年增幅分别为19.1%、11.4%、-2.8%,投入总量仅高于南平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有研发活动企业占比约为31.5%,距离“十四五”规划制定42%目标尚有差距。
(三)科技资金使用效益有待提升。一是部分科技奖补资金未及时兑付。审计抽查发现,截至2024年4月底,全市有27户企业的研发投入奖补资金950.75万元未兑付,占科技奖补资金总额的29.8%。二是部分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效率低。2023年,市科技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支出224.26万元,其中使用上年结余198.41万元,当年下达的242万元又结转下年216.15万元,资金滚存沉淀,且市科技馆展品维护更新不及时,资金使用效率低。三是科技创新平台绩效管理不够到位。部分绩效考评指标不够科学,缺乏量化的评价标准和依据,部分平台绩效考评结果不够真实。
(四)创新发展支撑不够有力。一是科技人才相对匮乏。科技人才总量不足,高层次科技人才、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缺乏,科技人才的待遇保障不具有吸引力,科研资源匮乏,高层次科技人才存在“引进难、留不住、难以发挥作用”的现象。目前全市人才总量有39.26万人,但其中科研人员的占比不足5%,仅占全省科研人员的2.77%。二是创新成果转化不足。部分科研平台产学研合作不够深入,特别是高校、科研院所与产业结合不够紧密;企业技术需求调研不足,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研究成果与市场不对接,与企业需求存在差距,专利成果实现产业转化率低。
三、今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提高财政科技支出。要健全完善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集中整合有限资金,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要深刻分析企业缺乏科技创新动力的深层原因,认真查找制约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作用发挥的体制性障碍,优化鼓励企业创新、包容失败的机制和环境。发挥科技政策导向作用,持续加大政策宣传,着力推动企业充分享受各种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企业增强创新意识,加大科技研发投入,使企业成为科技创新主体,提高核心竞争力。财政、科技和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强化部门联动,统筹各类资源,科学谋划,增强区域科技创新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二)聚焦重点领域,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要面向产业发展需要,优化支出结构,优先保障我市生物医药、钢铁与装备制造、氟新材料、石墨与石墨烯、现代种业等重点领域资金需求。围绕重点产业延链、补链、强链,布局和实施一批重大科研项目,培育一批重点科技型企业,通过“揭榜挂帅”、“公开竞争”等方式,加大技术攻关支持力度,争取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支持各类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优化提升,推动六大科技创新平台为企业提供研发、实验、检测、中试、成果转化等服务,切实发挥各类平台服务企业、服务产业的作用,有力推动全市科技创新发展。
(三)加强资源联动,构建多元科技投入体系。加强政府与市场联动,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强化财政科技支出对各类优质创新资源的引导作用,形成财政资金、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多方投入的新格局。加大金融和资本市场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建立银行信贷、创业投资、担保资金和政府创投引导基金等覆盖创新全链条的金融服务体系,有效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发挥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作用,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加快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的研发和产业化进程。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深入密切的产学研合作,针对企业技术需求,开展科技攻关,鼓励科技创新平台为科技中小企业提供中试服务,按服务收入给与奖补,并对成果转化输出方、吸纳方、中介方全面支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社会资本研发投入,引导非营利组织、民间资本等参与科技项目研发、科技人才培养、科技普及等活动,落实税收优惠、资金补助等政策,降低参与科技投入的成本和风险;紧紧把握对口支援、对口合作机遇,争取更多的政策资金支持。
(四)强化资金监管,推动科技资金提质增效。持续深化财政科技资金分配使用机制改革,着力优化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完善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加强科技政策评估,建立健全政策评价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科学制定相关科技政策。对财政科技资金的预算安排、分配拨付、管理使用等全过程加大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力度,推动资金规范使用和管理,杜绝科技奖补资金被挤占、滞留、未及时兑付等问题发生。不断健全科技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用款单位绩效评价结果审核,提高绩效评价结果真实性和科学性,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高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五)加强人才引育,促进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要健全人才政策体系,加大人才专项资金投入力度,适当提高科技人员经费标准,解决科技人才住房保障、配偶就业、子女入学、项目申报等实际问题,围绕“内培”和“外引”,结合重点产业发展需要,做好人才引育工作,促进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更好支撑我市高质量发展。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加强科技特派员区域协作,借助京明、沪明科技合作实现高水平科技人才柔性引进和对三明本土科技人才的支持培育;鼓励龙头企业培养自己的科技人才,组建自己的科研队伍,建立企业技术中心、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依托各类产业创新平台,吸引并集聚一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卓越工程师和青年科技人才。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市人民政府
关于我市财政科技支出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7日至28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了市财政局副局长胡晨晖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三明市财政科技支出情况的报告》,结合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关于我市财政科技支出情况的调研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综合如下: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不断完善科技创新政策体系和财政投入机制,提升财政科技资金使用绩效,为我市创新主体培育、深化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融合、营造更具活力的科技创新生态提供了重要支撑,但财政科技支出在促进科技创新发展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财政科技经费投入不足,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不突出,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不够高,创新发展支撑不够有力。
为强化财政科技投入,促进财政科技资金提质增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支持作用,提升我市科技创新能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提高财政科技支出。要健全完善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集中整合有限资金,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要深刻分析企业缺乏科技创新动力的深层原因,认真查找制约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作用发挥的体制性障碍,优化鼓励企业创新、包容失败的机制和环境。发挥科技政策导向作用,持续加大政策宣传,着力推动企业充分享受各种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企业增强创新意识,加大科技研发投入,使企业成为科技创新主体,提高核心竞争力。财政、科技和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强化部门联动,统筹各类资源,科学谋划,增强区域科技创新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二、聚焦重点领域,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要面向产业发展需要,优化支出结构,优先保障我市生物医药、钢铁与装备制造、氟新材料、石墨与石墨烯、现代种业等重点领域资金需求。围绕重点产业延链、补链、强链,布局和实施一批重大科研项目,培育一批重点科技型企业,通过“揭榜挂帅”、“公开竞争”等方式,加大技术攻关支持力度,争取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支持各类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优化提升,推动六大科技创新平台为企业提供研发、实验、检测、中试、成果转化等服务,切实发挥各类平台服务企业、服务产业的作用,有力推动全市科技创新发展。
三、加强资源联动,构建多元科技投入体系。加强政府与市场联动,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强化财政科技支出对各类优质创新资源的引导作用,形成财政资金、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多方投入的新格局。加大金融和资本市场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建立银行信贷、创业投资、担保资金和政府创投引导基金等覆盖创新全链条的金融服务体系,有效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发挥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作用,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加快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的研发和产业化进程。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深入密切的产学研合作,针对企业技术需求,开展科技攻关,鼓励科技创新平台为科技中小企业提供中试服务,按服务收入给与奖补,并对成果转化输出方、吸纳方、中介方全面支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社会资本研发投入,引导非营利组织、民间资本等参与科技项目研发、科技人才培养、科技普及等活动,落实税收优惠、资金补助等政策,降低参与科技投入的成本和风险;紧紧把握对口支援、对口合作机遇,争取更多的政策资金支持。
四、强化资金监管,推动科技资金提质增效。持续深化财政科技资金分配使用机制改革,着力优化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完善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加强科技政策评估,建立健全政策评价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科学制定相关科技政策。对财政科技资金的预算安排、分配拨付、管理使用等全过程加大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力度,推动资金规范使用和管理,杜绝科技奖补资金被挤占、滞留、未及时兑付等问题发生。不断健全科技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用款单位绩效评价结果审核,提高绩效评价结果真实性和科学性,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高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五、加强人才引育,促进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要健全人才政策体系,加大人才专项资金投入力度,适当提高科技人员经费标准,解决科技人才住房保障、配偶就业、子女入学、项目申报等实际问题,围绕“内培”和“外引”,结合重点产业发展需要,做好人才引育工作,促进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更好支撑我市高质量发展。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加强科技特派员区域协作,借助京明、沪明科技合作实现高水平科技人才柔性引进和对三明本土科技人才的支持培育;鼓励龙头企业培养自己的科技人才,组建自己的科研队伍,建立企业技术中心、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依托各类产业创新平台,吸引并集聚一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卓越工程师和青年科技人才。
以上审议意见,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省实施办法和《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研究处理,并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九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征求意见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9月3日
关于我市人口出生及生育政策情况的报告
—2024年8月27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罗松彬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将我市人口出生及生育政策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市出生人口情况
近年来,三明市和全国、福建省一样,人口呈负增长态势。2024年1—7月出生9869人,比去年同期的10002人,略有降低。从总人口看,全市常住人口最大值1999年266.07万,2023年降至242.9万;户籍人口最大值2018年289.13万,2023年降至284.38万。从新生人口看,2014年达到最大值4.93万,此后逐年减少,2023年降至1.72万,其中一孩占40.0%(6785人)、二孩占40.7%(6894人)、多孩占19.3%(3273人)。从人口增长率看,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均于2017年达到最高值,分别为15.3‰、8.5‰,此后逐年降低,2023年分别降至6.1‰(同年全省、全国均为6.8‰)、-2.1‰。综上,2013年的“单独二孩”、2016年的“全面二孩”政策对促进生育起到了一定作用,2021年的三孩生育政策没有缓解人口减少的趋势。
二、主要工作做法
我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切实解决群众后顾之忧,释放生育潜能,促进人口均衡发展。
(一)强化组织领导。一是加强统筹规划。2020年12月,《关于制定三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提出“促进人口长期均衡稳定增长”;2021年3月,《三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把“完善人口均衡发展政策”作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内容;2022年7月,根据中央《决定》和省《实施方案》专门制定下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通知》,将责任分解到相关部门。二是加强政策协调。市直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制(修)订各项配套支持措施,增强生育政策的包容性。比如,公安部门全面执行以《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婚姻状况证明为依据办理出生申报户口登记的规定;卫健部门全面清理、取消将个人生育情况作为入户、入学、入职等前置条件以及纳入征信等各种限制措施,市级废止涉及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27份。三是加强工作落实。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广泛开展政策宣传解读,把生育相关政策与深化医改、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康扶贫、文明志愿行动、健康科普等融为一体宣传,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构建新型婚育文化,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促进适龄婚嫁。一是引导正确婚恋观。注重讲清积极生育蕴含促进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大道理”,阐明积极生育能促进家庭幸福、增强家庭避险和抗险能力的“小道理”,引导适龄青年树立正确的婚嫁观念,提升适龄青年婚恋关系和家庭生活的质量与稳定性。二是共架婚姻之桥。引导社会力量推动适龄青年适龄婚育,联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积极搭建“月老联盟”平台,定期举办青年交友联谊活动,搭建交友沟通平台。在有条件的社区、农村设立婚姻介绍所,重点为大龄未婚青年提供婚姻介绍服务。三是开展移风易俗。倡导婚事新办,弘扬文明新风尚,破除高价彩礼等婚嫁陋习,构建新型婚育文化,涌现出将乐县“碳票当嫁妆”、大田县“不送彩礼送保障”、妇联系统“零彩礼”家庭礼遇机制等典型示范案例。
(三)优化生育环境。一方面,提高生育服务水平。深入开展性教育入校园等生殖健康教育活动,全市共建设青春健康阵地46个,开展服务活动105场次,服务6000多人次。建设市、县、村三级优生优育指导服务网络,全市共建立优生优育指导中心10个。积极推进市人类辅助生殖中心建设,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与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瑞金医院、省妇幼保健院建立医疗联合体,建成试管婴儿胚胎实验室、取卵室、移植室及相关辅助区域,加快实现与高水平医院同质化管理,今年以来就诊人次增加17.3%,域外患者占比提高20%,临床妊娠率提高1.5%,平均患者满意度98.05%。另一方面,落实生育激励政策。生育产前检查费、计划生育手术等费用纳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起付线500元,最高支付限额由3000元提高至2.6万元,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为88%、83%、78%。落实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育儿假制度、生育津贴、提高生育二孩或三孩职工家庭5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等政策。2023年,我市享受津贴待遇3262人次,津贴支出占生育基金支出的77.54%。
(四)加强养育支持。一是抓好母婴设施建设。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及儿童活动场所建设,建成“母婴室”163个、“妈妈小屋”127个,村(居)“向日葵亲子小屋”74个,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点1个。二是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把婴幼儿照护普惠项目纳入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2019年以来推进总投资6303.6万元的37个托育服务项目建设,新增普惠性托位3431个,目前全市共注册托育机构143家、托位10862个,其中按普惠价标准收费的121家、托位8632个。2023年我市有2家托育机构被评为省级托育示范机构,6家评为市级托育示范机构。三是加快发展社会服务。鼓励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等各类培训机构积极组织开展母婴护理员、育婴员、保育师等婴幼儿照护职业(工种)职业技能培训,提升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2021年以来,全市取得母婴护理员、育婴员、保育师等职业(工种)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共13309人次(母婴护理员取证195人次、育婴员取证6002人次、保育员7112人次)。2024年5月,我市一名托育服务职业技能竞赛选手在省赛中脱颖而出,代表我省参加国家级决赛。
(五)加大教育保障。一是扩大学位供给服务。进一步优化学前教育发展布局,完善幼儿园建设规划,规范有序建设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十四五”以来,实施公办幼儿园项目70个,新建、改扩建面积21.03万平方米,新增幼儿园学位1.4万余个。二是推进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积极推动“总校制”改革,推进优质教育资源区域扩容,促进县域教育资源有效整合,不断缩小城乡、优弱校教育差距。目前,全市学前教育公办率73.15%、普惠率98.02%,均居全省前列。三是开展学生课后服务。巩固拓展“双减”“双升”成果,按生均标准100元补贴义务教育学校,按每人每课时50元标准向开展课后服务中小学教师发放培优补差,推动开展四点半学校“1+N”课后服务,帮助部分家长解决接送难、看护难等问题。
三、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是育龄和初婚女性逐年减少。当前,90后、00后成为新的婚育主体,绝大部分成长和工作在城镇,受教育年限更长,面临的就业竞争压力更大,婚育推迟现象十分突出。近几年,全市育龄妇女减少明显,大龄青年不婚比例不断上升。2021—2024年,我市生育旺盛期(20—34岁)育龄妇数量逐年减少,从2021年的27.9万减少到2024年的22.7万,女性初婚登记从2021年的0.72万减少到2023年的0.64万。
二是群众生育意愿持续低迷。由于经济下行压力大、生育培养孩子成本高昂、住房条件有限以及婚育观念改变等原因影响,造成群众不愿生、不敢生,生育意愿持续降低,不婚不育比例逐年上升。
三是托育服务机构的利用率不高。按照国家对托育机构设置及规范管理要求,托育机构成本较高,市区普惠托位价格每月仍在1300—1500元左右,对群众来说,收费仍然较高,制约了婴幼儿父母入托积极性。
四是教育资源配置与人口分布不匹配。受人口频繁流动和人口城镇化等因素影响,学龄人口分布呈现明显的区域分化特征。一方面,城镇挤乡村空,部分地方城镇学位供给压力大与乡村学位富余现象并存。另一方面,人口净流入地区学龄人口聚集,人口净流出地区学龄人口相对较少。
五是平等就业权益难以维护。部分用人单位基于经济利益和实际工作考虑,在招聘入职、升职加薪、生育返岗等过程中常常对女性设置障碍,女职工的各项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特别是年龄偏大、文化水平和劳动技能较低的妇女在就业竞争中处于劣势。
四、下步工作重点及措施
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口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来闽、来明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以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为重点,完善生育服务支撑体系和全生命周期保障体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促进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积极营造生育友好社会氛围。加强新型生育文化建设,倡导健康文明、节约适度的婚俗文化。做好适婚青年婚恋观、家庭观教育引导。积极开展全国、全省生育友好工作先进单位创建活动,评选推荐一批工作扎实、成效明显、群众满意的先进典型,鼓励和带动基层积极创新,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
(二)完善生育保险等相关社会保险制度。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强化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的保障作用,依法依规做好产假与生育津贴发放的衔接,对产前常规检查和住院分娩进行待遇保障。根据国家、省指导意见,综合考虑医保(含生育保险)基金可承受能力、相关技术规范性等因素,逐步将符合政策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程序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三)加快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普惠托育服务补助政策,对已备案托育机构并按照当地政府普惠指导价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的,依据实际收托数给予普惠托育服务一定补助。降低托育机构运营成本,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开展托育服务宣传月活动,增加托育供给,提高托育服务质量、开展托育职业技能竞赛。
(四)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学校、社区、群团组织等开展寒暑假托管服务。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通过自主或联合第三方机构共同举办等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基层工会开展职工子女托管、托育等职工子女关爱服务所需经费,可从工会经费中列支。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书面审查力度,重点审查用人单位遵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情况,落实劳动法律法规中对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女职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以上报告,请审议。
关于我市人口出生及生育政策情况的调研报告
(2024年8月27日在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工委主任 池明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工作要点和监督计划,7月中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廖丽青带领调研组开展我市人口出生及生育政策情况调研。调研组先后深入沙县区、明溪县、建宁县,实地察看县(区)部分妇幼保健院、总医院产科及母婴室、托育服务机构,分别召开座谈会,听取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有关决策部署,优化生育政策,落实生育支持措施的工作汇报。同时,调研组还开展问卷调查,共收回有效答卷1786份,为摸清现状、找准问题提供了有益参考。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人口发展现状
近年,我市人口总量呈现加速减少趋势,出生人口持续下降,老年人口比重继续上升,“少子化”和“老龄化”叠加。
(一)人口数量逐年减少。统计部门数据显示,我市人口呈现减少趋势,2023年常住人口比上年减少2.6万人(全省减少最多),对比公安部门户籍数据,我市户籍人口比常住人口多41.5万人(历史新高),人口流出的趋势进一步加大。统计部门测算2023年我市人口出生数为1.5万人,人口自然增长率为-2.05‰(全省倒数第二),并且已连续2年为负增长。
全国、省及省内各地市2023年人口情况 |
|||||||
|
常住人口(万人) |
比上年增减(万人) |
出生人数(万人) |
出生率(‰) |
出生率比上年增减 |
死亡率(‰) |
自然增长率(‰) |
全国 |
140967 |
-208 |
902 |
6.39 |
-0.38 |
7.87 |
-1.48 |
福建省 |
4183.0 |
-5 |
28.5 |
6.81 |
-0.26 |
6.95 |
-0.14 |
福州市 |
846.9 |
2.1 |
5.5 |
6.50 |
-0.02 |
6.27 |
0.23 |
厦门市 |
532.7 |
1.9 |
3.8 |
7.15 |
-0.41 |
3.95 |
3.20 |
莆田市 |
317.9 |
-2 |
1.9 |
5.96 |
-0.27 |
7.21 |
-1.25 |
三明市 |
242.9 |
-2.6 |
1.5 |
6.14 |
-0.34 |
8.19 |
-2.05 |
泉州市 |
888.3 |
0.4 |
6.6 |
7.43 |
-0.24 |
7.32 |
0.11 |
漳州市 |
506.3 |
-0.5 |
3.6 |
7.11 |
-0.19 |
7.70 |
-0.59 |
南平市 |
263.0 |
-2.1 |
1.5 |
5.68 |
-0.33 |
8.33 |
-2.65 |
龙岩市 |
269.3 |
-2.3 |
1.9 |
7.03 |
-0.68 |
8.13 |
-1.11 |
宁德市 |
315.7 |
0.1 |
2.2 |
6.97 |
-0.32 |
8.24 |
-1.27 |
(二)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2023年,我市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快,60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例为21.37%,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例为15.19%,两项指标均为省内各地市第二高,夫妻计划生育或再生育时面临抚养婴幼儿和赡养老人的双重压力。
全国、省及省内各地市2023年老龄人口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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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以上人口数 (万人) |
占总人口比例 (%) |
65岁以上人口数 (万人) |
比总人口比例 (%) |
全国 |
29697 |
21.1 |
21676 |
15.4 |
福建省 |
748 |
17.88 |
528 |
12.62 |
福州市 |
157.9 |
18.64 |
113.9 |
13.45 |
厦门市 |
61.7 |
11.58 |
38.7 |
7.26 |
莆田市 |
60.9 |
19.16 |
44.4 |
13.97 |
三明市 |
51.9 |
21.37 |
36.9 |
15.19 |
泉州市 |
133.3 |
15.01 |
94.8 |
10.67 |
漳州市 |
102.3 |
20.21 |
69.3 |
13.69 |
南平市 |
59 |
22.43 |
43.5 |
16.54 |
龙岩市 |
55.3 |
20.53 |
39.3 |
14.59 |
宁德市 |
65.7 |
20.81 |
47.2 |
14.95 |
(三)育龄和初婚女性数量逐年减少。全市育龄妇女减少明显,婚育推迟现象十分突出,大龄青年未婚比例不断上升。2021至2024年,我市生育旺盛期(20—34岁)育龄妇数量逐年减少,从2021年的27.9万减少到2024年的22.7万,女性初婚登记从2021年的0.72万减少到2023年的0.64万。
二、主要工作情况
202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孩子的政策并提出配套支持措施;2022年5月,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决定和方案出台以来,我市积极优化生育政策,着力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一)加强政策支持和宣传引导。一是及时调整政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于2022年7月下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通知》,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配套出台18项支持措施。二是积极宣传引导。卫健、教育、共青团、计生协会等部门加大宣传引导力度,举办“幸福母亲 健康家庭”主题宣传服务、建设青春健康阵地、推出“团团约吧”青年婚恋交友公益平台,积极组织开展各类活动。三是推进移风易俗。妇联系统开展“弘扬文明婚育新风、深化移风易俗”专项行动,探索建立“零彩礼”家庭礼遇机制,推行“文明积分”激励机制。
(二)提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一是加强网络建设。卫健部门、计生协会加强市、县、村三级优生优育指导服务网络建设,全市建立优生优育指导中心10个,进一步提升孕产妇服务、救治能力和管理水平。二是强化婚前保健。卫健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婚前保健工作的通知》,在全省规定的婚检必检项目基础上增加2项,免费婚检常规辅助检查达11项,居全省最多。三是推动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推进市人类辅助生殖中心建设,今年1至7月份门诊量为8152人次,同比增长25%,区域外病人29.27%,患者满意度为98.05%,临床妊娠率18.29%。
(三)推进普惠托育服务发展。一是建设各类母婴设施。相关部门积极推进母婴设施及儿童活动场所建设,全市共建成“母婴室”163个、“妈妈小屋”127个、村(居)“向日葵亲子小屋”74个、托育示范机构8个。二是增加婴幼儿托位供给。2019年国家部委组织实施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以来,我市争取中央及省预算内资金、省财政资金补助3224万元,新增普惠性托位3776个。目前全市共注册托育机构143家、托位10862个,其中按普惠价标准收费的121家、托位8632个。三是加大托育人才培育。2021年以来,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全市取得母婴护理员、育婴员、保育师等职业(工种)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共13309人次(其中,母婴护理员取证195人次、育婴员取证6002人次、保育员7112人次)。
(四)加大生育、养育、教育支持。一是实行生育养育激励。医保部门将生育产前检查费等纳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达88%、83%、78%;落实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明溪县还出台措施,对符合政策分娩二孩及以上且在县总医院生产的产妇另外给予顺产600元补助,剖腹产2000元补助;本县籍二孩及以上幼儿(3岁以下)入托每学年给予家庭2000元补助;对生育二孩及以上的本县籍家庭首次购买县域内新房或改善型新房每套给予5万元购房补助。二是支持女性就业创业。人社部门优化女性就业创业服务,今年以来先后有1658名登记失业妇女实现再就业,为返乡创业妇女发放创业担保贷款66笔1600万元。三是促进教育公平优质。大力提升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全市学前教育公办率73.15%、普惠率98.02%;推进“总校制”改革,通过优质总校与薄弱分校组合办学,着力缩小城乡、校际差距。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造成我市人口出生数量和出生率在近几年来持续降低的原因复杂多样,既有山区青壮年劳动力人口持续外流等原因,也有婚育人口减少、婚育年龄推迟等原因,同时生育意愿降低“不愿生”“不敢生”也是重要因素。问卷调查显示,在14个选项中(可选5个),群众对生育或再生育的主要顾虑依次为教育成本高(60.19%)、养育负担重(58.12%)、生育费用高(34.32%)、就业或工作压力大(29.68%)、孩子无人照护(29.62%)、住房条件限制(22.73%)等。政府及部门制定、宣传和推动生育支持政策的效果不明显,综合施策、协同发力不够,潜在的生育意愿没有充分转化为生育行为。
(一)宣传引导力度不够。一是支持政策的宣传引导不够。有关部门和机构对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改善人口结构的目的意义宣传解读不够深入,尤其是对激励鼓励措施宣传解读系统性和针对性不强,群众对各级出台的生育支持政策、举措了解不多。二是新型婚育文化的构建传播弱化。一些网络媒体和社交平台对婚嫁陋习、高价彩礼、高价学区房、就业内卷等信息宣传传播过多,贩卖恐婚恐育的焦虑情绪,影响了年轻人对婚恋、生育、养育的认知,也导致男青年尤其是农村大龄男青年婚配择偶难、结不起婚的现象越发严重,移风易俗、破除陈规陋习、倡导积极婚育观念的主流声音亟待强化,营造婚育友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有待加强和重视。
(二)家庭育儿综合成本高企。一是普惠托育服务还需提升。一方面,对照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建设运营成本较高,市区普惠托位价格每月收费在1300至1500元左右,对于不少家庭来说仍然偏高。此外,问卷调查显示绝大多数受访者倾向于公办托育机构,对社会办托育机构信任度较低,民营为主的托育机构生存发展压力大。另一方面,托育机构登记后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目前我市现有143家托育服务机构备案率仅为62%,不少设施、管理不达标的托育服务机构仍在运营中。二是优质教育资源供给不足。问卷调查显示,在14项影响群众生育或再生育的主要顾虑中,位居首位的是“教育成本大”。城乡之间、校际之间教学质量差距较大,优质教育资源供给不均衡、不充分的问题依然突出,不少家长期望通过购置学区房或安排子女参加课外培训来缓解教育焦虑,增加了沉重的家庭负担。三是养老体系建设还需加强。随着婚育年龄推迟,不少家庭在考虑生育或再生育时,面临着既需要赡养多位老人,又要照顾婴幼儿的现实困境,经济和精力的双重压力压制了潜在的生育意愿,进一步加强养老体系建设、切实减轻家庭养老负担是释放生育意愿的重要一关。四是综合补助支持政策少。我市已有明溪县、将乐县出台针对多孩家庭的购房、入托等优惠补助政策,但市级层面和大多县(市、区)尚无研究和出台针对多孩家庭的具体购房补助、生育补助、托育补贴、税费减免等支持政策。
(三)照护及就业权益保障不到位。一是生育假期制度落实不到位。《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规和政策明确保障生育妇女享有158至180天的产假及1年哺乳假、男方享有15天的照顾假,子女3周岁之前父母双方每年各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等规定,但各级人社部门仍经常受理关于产假、哺乳假、育儿假、产假津贴等方面相关咨询或投诉。问卷调查也表明,多达60.81%的受访者表示自己和家人没有享受过延长生育假期福利。二是女性平等就业权益难以维护。部分用人单位基于经济利益和实际工作考虑,在招聘入职、升职加薪、生育返岗等过程中常常对女性设置障碍,女职工平等就业的权益经常受到侵害,导致育龄女性生育和再生育的意愿普遍偏低。
(四)优生优育存在薄弱环节。一是婚前医学检查率仍偏低。婚检是出生缺陷“三级预防”综合策略中的重要一环。2021至2023年我市婚检率分别为21.21%、31.61%、46.22%,虽然逐年提高,但距市妇儿“两纲”确定70%的目标仍有不小差距。二是产前检查和筛查存在不足。随着婚育年龄普遍推迟,我市高危孕产妇的比例增加,2022年占比54.68%、2023年占比57.60%。部分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在管理妊娠风险筛查阳性的孕产妇方面还存在不足,虽然产前筛查率由2021年的89.49%提高至2023年的93.06%,但漏筛、漏管、漏报的情况仍有发生。三是生育保险政策还需完善。产前检查还未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生育医疗待遇保障水平还比较低,家庭生育成本仍比较高。
四、意见和建议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需要政府持续发力、久久为功。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的要求,聚焦群众的顾虑和关切,着力构建统筹协调、系统发力、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出台具体举措,加大生育的支持和激励,积极应对低生育率的严峻挑战。
(一)加强宣传引导,营造生育友好环境。一是深入宣传贯彻生育支持政策。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作用,切实加大人口和生育政策的宣传力度和广度,结合托育宣传月、国际家庭日、世界人口日及中华传统节日,深入开展生育友好主题宣传活动和咨询服务,汇聚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尊重生育社会价值的主流强音。二是大力倡导新型婚育文化。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以及社会组织的作用,大力倡导美好爱情、简约婚礼的婚恋观,适龄婚育、优生优育的生育观,家庭和睦、家教良好的家庭观。关注和重视众多农村大龄男青年成家难问题,持续推进婚俗改革和移风易俗,破除婚嫁大操大办、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倡导积极婚育观念。
(二)打好生育支持组合拳,减轻家庭抚育负担。一是提升普惠托育服务水平。按照每千人不少于6个托位的要求,统筹好托育服务供给。支持用人单位办托、社区嵌入式托育、家庭托育点等多种模式发展,教育、卫健部门要推动有条件的公办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落实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的政策,降低普惠托育机构运营成本;提升托育服务质量,提高育婴员、保育师等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加强部门综合监管,提高备案率,严防安全事故发生。二是推进教育资源优质均衡。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优化完善财政补助政策,保障普惠性学前教育有质量可持续发展;扎实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严格规范校外培训,有效缓解家长教育焦虑;针对在校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加强生理卫生等健康教育,加强婚恋观、家庭观正向引导。三是加快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减轻家庭照料压力。四是出台住房及税费等补助政策。学习外地做法,出台家庭成员互助共济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本市内房屋等政策,减轻多孩家庭购房换房压力;完善公租房管理制度,对一孩或多孩家庭公租房申请给予资格优先;借鉴明溪等县经验做法,针对多孩家庭量力而行出台购房、育儿、托育或税费减免等补助。
(三)强化权益保障,减轻生育养育顾虑。一是落实和保障照护权益。严格落实产假、照顾假、育儿假等法定生育休假制度,推进全市各级机关、企事业用人单位对哺乳期一年内的女性,实行弹性工作时间,可以推迟或提前一定时间上下班,充分体现对女性生育的关爱。二是帮扶女性就业创业。完善就业支持体系,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对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女性劳动者优先给予就业帮扶。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用好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支持女性生育后回归岗位或再就业。三是维护女性就业合法权益。积极开展女职工权益保障督查活动,将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纳入集体合同签订内容,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四)加强公共资源支持,强化优生优育服务。一是加强婚前保健及婚检工作。借鉴大田县在县行政服务中心提供“婚前医学检查、婚姻登记、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优生咨询指导”一站式服务,婚检率从2022年的10%迅速提升到2023的93.66%的有效做法,在全市大力推进,为符合条件、准备结婚的适龄男女在婚姻登记环节,提供免费婚检及孕前保健服务,进一步提升全市婚检率,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二是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强化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的保障作用,依法依规做好产假与生育津贴发放的衔接。医保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产前常规检查和住院分娩的补助力度,尽快将产前检查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减轻群众生育医疗负担。三是推进辅助生殖医保支付政策落地。加快推进省医保局《关于规范完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落地落实。探索研究城乡居民多孩家庭医保个人年缴费用减免补助政策,回应群众关切,减轻群众经济负担。
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7日至28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罗松彬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我市人口出生及生育政策情况的报告》,结合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的调研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综合如下: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近年来,市政府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部署要求,出台相关举措,提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推进普惠托育服务发展,加大生育、养育、教育支持,着力促进我市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我市出生人口持续下降,老年人口比重继续上升,“少子化”和“老龄化”叠加,生育群体逐年减少,人口自然增长率已连续两年为负增长(全省倒数第二),人口发展形势十分严峻,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宣传和推动生育支持政策的效果不明显,综合施策、协同发力不够。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支持政策的宣传引导不够。有关部门和机构对各级各部门出台的生育激励措施宣传解读系统性和针对性不强,群众了解不多;新型婚育文化亟待构建,婚嫁大操大办、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依然普遍存在,男青年尤其是农村男青年结婚成本居高不下,择偶难、结不起婚的现象严重。二是家庭育儿综合成本高企。公办托育机构及公立幼儿园延伸提供托育服务的数量较少,私立普惠性托位价格仍然偏高,托育服务机构备案率偏低;优质义务教育资源供给不足和不够均衡的问题依然突出,不少家庭在校外培训及学区房购置方面的负担巨大,教育焦虑难以缓解;养老体系不够健全,夫妻生育时面临抚养婴幼儿和赡养老人的双重压力;市级层面和大多县(市、区)鼓励生育的综合补助支持政策少。三是照护及就业权益保障不到位。生育假期制度落实不到位,女性平等就业权益难以维护,育龄女性生育和再生育的意愿普遍偏低。四是优生优育存在薄弱环节。婚前医学检查率偏低,距市妇儿“两纲”确定70%的目标仍有不小差距;产前检查和筛查存在不足,漏筛、漏管、漏报的情况仍有发生;生育保险政策尚需完善,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保障水平还比较低。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
一、加强宣传引导,营造生育友好环境。一要深入宣传贯彻生育支持政策。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作用,切实加大人口和生育政策的宣传力度和广度,汇聚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尊重生育社会价值的主流强音。人口和计生工作领导小组要汇总梳理各级各部门出台的生育支持政策,编印清单及申领办法,采取多种方式把政策直接传递给千家万户,让生育家庭有更多的获得感和荣誉感。二要大力倡导新型婚育文化。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以及社会组织的作用,大力倡导美好爱情、简约婚礼的婚恋观,适龄婚育、优生优育的生育观,家庭和睦、家教良好的家庭观。关注和重视众多农村大龄男青年成家难问题,持续推进婚俗改革和移风易俗,破除婚嫁大操大办、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
二、打好生育支持组合拳,降低家庭抚育负担。一要提升普惠托育服务水平。统筹托育服务供给,支持用人单位办托、社区嵌入式托育、家庭托育点等多种模式发展,推动有条件的公办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落实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的政策,降低运营成本;提升托育服务质量,提高育婴员、保育师等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加强部门综合监管,提高备案率,严防安全事故发生。二要推进教育资源优质均衡。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扎实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严格规范校外培训,有效缓解家长教育焦虑。三要加快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减轻家庭养老照料压力。四要出台综合补助扶持政策。学习外地做法,出台家庭成员互助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本市房产等政策,减轻多孩家庭购房换房压力;完善公租房管理制度,对多孩家庭公租房申请给予资格优先;借鉴明溪等县经验做法,针对多孩家庭量力而行出台购房、育儿、托育、税费等补助举措。
三、强化权益保障,减轻生育养育顾虑。一要落实和保障照护权益。严格落实产假、照顾假、育儿假等法定生育休假制度,推进全市各级机关、企事业用人单位对哺乳期一年内的女性实行弹性工作时间,充分体现对女性生育的关爱。二要帮扶女性就业创业。完善就业支持体系,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对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女职工优先给予就业帮扶;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用好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支持女性生育后返岗或再就业。三要维护女性就业合法权益。开展女职工权益保障督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四、加强公共资源支持,强化优生优育服务。一要加强婚前保健及婚检工作。借鉴大田县在行政服务中心提供“婚前医学检查、婚姻登记、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优生咨询指导”一站式服务的做法,进一步提升全市婚检率,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二要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强化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的保障作用,进一步提高对产前常规检查和住院分娩的补助力度,尽快将产前检查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管理。三要推进辅助生殖医保支付政策落地。推进省医保局《关于规范完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落地落实。探索城乡居民多孩家庭医保个人年缴费用减免补助,减轻群众负担。
以上审议意见,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省实施办法和《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研究处理,并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九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征求意见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9月2日
关于三明市民间信仰管理工作情况报告
—2024年8月27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三明市民族宗教局局长 姚文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将我市关于三明市民间信仰管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全市10平方米以上有人管理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1218座,信仰人数26万多人,三明民间信仰具有数量大、分布广、信众多、神祗体系多、庙会传统节日多、信仰活动形式多、民俗文化丰富等特点。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做好民间信仰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开展“文化型、生态型、公益型”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创建活动,成功举办2022年全省民间信仰工作管理干部和活动场所负责人培训班暨现场交流会,三明市创建“三型”民间信仰场所经验文章在《福建省民族宗教》杂志2022年第4期刊登,我市加强民间信仰工作管理经验在2023年全省民族宗教局长会议上作经验交流,得到省民族宗教厅的充分认可和推广。
一、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建机制,完善齐抓共管格局。深刻认识民间信仰工作的重要性,坚持依法管理、协同治理,探索我市规范管理、有效监管的新路子,积极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管理、社会协同、民间信仰自律的治理格局。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将民间信仰工作纳入市委统一战线领导小组宗教工作专题会议机制,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每年听取全市民间信仰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健全完善民间信仰工作议事规则。2023年7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间信仰工作的通知》(明委统2023〔25〕号),对统筹做好我市民间信仰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二是强化联动协同。加强部门协同,建立联合执法或综合执法机制,对民间信仰活动及相关场所进行有效监管。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将民间信仰事务纳入网格化管理,纳入县(市、区)综治考核内容。加强镇、村(社区)两级宗教、民间信仰工作队伍,举办基层宗教干部专题培训班,截至目前,全市举办61期基层宗教干部、统战委员培训班,培训干部1600多人次。三是营造良好氛围。将民间信仰工作方针政策宣传纳入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宗教工作法治化提升年”行动、“福籽同心爱中华”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知识网络竞答等一系列法治宣传活动,近年来,共举办各类宣传活动96期,营造良好的民间信仰管理工作氛围。
(二)树典型,加强活动场所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开展民间信仰两个专项工作的通知》(国宗函〔2018〕44号)和省民族宗教厅部署要求,完善民间信仰场所制度建设,探索开展“三型”民间信仰场所创建工作,有效提升了我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管理水平和整体形象。一是推进“两个专项”工作。深入开展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普查备案、民间信仰管理试点两个专项工作,对各级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联系点、备案登记点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目前,我市已列入省级联系点14处、市级联系点23处、县级联系点166处,纳入省级备案登记管理13处、市级备案登记管理6处、县级备案登记管理79处,沙县区被省民族宗教厅列入我市民间信仰工作试点县(区)。二是创建“三型”民间信仰场所。2022年4月,市民族宗教局开展“文化型、生态型、公益型”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创建活动,鼓励各地深入挖掘民间信仰中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理念,从生态修复、绿化亮化、消防安全、卫生整洁等方面提升环境品质,积极开展捐资助学、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活动,助力推动乡风文明建设、移风易俗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如,尤溪县打造管前镇阳明寺民间信仰点文化展示基地,清流县里田豫章公庙成为传统道德文化、民间民俗活动和红色革命文化及新时代精神文明传播阵地;沙县区大灵峰祖师殿周边成为白鹇、红菇等珍稀物种栖息地生长地;2022年以来,全市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用于各类公益慈善事业的捐款捐物达300多万元。截至目前,全市已确定二批19处“三型”民间信仰场所。三是加强活动场所制度管理。2023年4月,出台《三明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八项制度》(明民宗〔2023〕12号),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会计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卫生防疫制度、文物保护制度、活动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规范,全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内部矛盾纠纷、消防和各类安全责任事故明显减少。
(三)架桥梁,加强两岸信俗文化交流。我市重视民间信仰文化的保护和发展,持续挖掘谢祐信俗、萧圣君信俗、妈祖文化等民间信俗文化资源,以信俗文化为桥梁,密切对台民间交流,增进两岸“人同宗、神同源”文化认同,促进海峡两岸文化交流传播。一是开展谢祐信俗文化交流。谢祐信俗入选市级第五批非遗项目,是海峡两岸谢氏宗族文化交流的一个重要载体和纽带。两地通过宗教节庆活动、庙会等形式开展互访交流,多次合作举办文化节、展览和讲座,互派艺术团体、文化学者、民间艺人和民间信众,2015年以来,先后有四批台湾同胞126人次来明开展谢祐信俗文化参观交流活动。三明市正顺文化研究会(原谢祐文化研究会)、三明谢氏宗亲等民间组织,积极开展两岸谢祐信俗文化交流互鉴活动。今年7月,在三元区万寿岩举办“抒两岸情丝,展融合画卷――民俗文化摄影展”,海峡两岸谢佑、妈祖等民间信俗百幅作品展出,吸引大量游客参观。二是开展萧圣君信俗文化交流。萧圣君信俗被确定为福建省第七批省级非遗项目,尤溪县将洋中萧公祖殿作为萧圣君信俗传播主体,近年来,接待来自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华人华侨3000多人,连续三年举办海峡两岸萧圣君信俗文化交流暨纪念萧圣君诞辰活动。2023年8月,萧圣君祖殿被确立为海峡两岸萧圣君信俗文化交流基地,同时在台湾设立8个萧圣君祖殿联络点,成为两岸信俗文化的重要交流平台与联系窗口。三是开展妈祖信俗文化交流。明溪县沙溪乡妈祖庙被台湾屏东县枋寮乡德兴宫确定为祖庙,两岸信众多次开展谒祖进香、寻根认亲、捐助善款、座谈交流等互访活动。成立了三明妈祖文化研究会,积极开展妈祖文化交流、援助博爱行动。
二、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管理水平有待提升。我市民间信仰场所数量大且多分布在偏远农村,管理难度较大。基层部门宗教工作人员业务水平不足,对相关民间信仰政策规定、文化内涵了解不深,存在不会管、不愿管的问题。部分民间信仰场所尚未规范管理,还未制定财务管理、安全制度等。
(二)产权问题有待解决。由于历史问题、资料缺失等原因,部分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产权不明确,自然资源、住建等相关部门无法进行不动产确权登记,导致后续对场所进行重建或改扩建时,变成违章建筑无法获批。
(三)文化交流有待加强。在两岸交流方面,民间信仰的单向交流较多、双向互动还不够,交流活动的创新方式、文化载体不多。对民间信仰所包含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内涵的挖掘还不够,对信众的宣传和教化工作有待加强。
三、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一)提高站位,加强民间信仰管理工作水平。一是压实属地责任。落实市级指导、县级管理、乡镇(街道)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依托县、乡、村三级工作网络和乡、村两级责任制,把民间信仰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体系。二是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对民间信仰场所后备人才的培养,按照“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要求,充实一批年青骨干力量,强化组织建设。三是发挥宣教作用。加大中央和省、市关于民间信仰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力度,在建设乡村文化、弘扬社会正气、促进和谐稳定、讲好两岸故事等方面,充分发挥民间信仰的积极作用。
(二)建章立制,提升活动场所规范化水平。一是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指导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建立民主管理组织,引导和帮助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建立健全人员、财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真正用制度管人、管事、管钱。二是加强信仰活动管理。支持民间信仰活动依法依规开展,指导制定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等工作方案,排查整治消防火灾隐患,严防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三是提升管理人员素质。加强对民间信仰场所负责人的管理培训,市、县民族宗教局每年至少组织1次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负责人培训班,定期举办讲座和公益培训,加强意识形态、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重点培训。
(三)加强引导,发挥民间信仰文化积极作用。一是发挥文化交流作用。充分发挥两岸民间信仰文化同祖同源的精神纽带作用,重点支持和推动明台妈祖、谢佑、萧圣君等民间信俗文化交流活动,增进同胞亲情和福祉,促进海峡两岸文化交流发展。二是推动绿色文化建设。指导民间信仰场所做好环境卫生工作,加大绿化美化工作,打造绿色民间信仰场所、园林民间信仰场所。三是倡导公益服务理念。大力提倡民间信仰中弃恶扬善、扶贫济困、乐善好施等优良传统,引导民间信仰场所和信众开展捐资助学、扶残助困等形式多样的公益慈善活动,促进民间习俗文明化、移风易俗常态化,积极引导民间信仰信众爱国守法、团结友善、服务社会、维护和谐。
以上报告,请审议。
关于民间信仰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2024年8月27日在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侨台工委主任 郑季武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7月9日至12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余建地带领调研组赴沙县、尤溪、大田,实地察看沙县区淘金山舍利塔、高砂镇道一观,尤溪县梅仙镇福临宫、洋中镇萧公祖殿,大田县谢洋乡象山寺、吴山镇阳春村普照堂等,听取市、县(区)政府工作情况汇报,与民间信仰场所管理负责人、基层干部座谈交流,深入了解我市民间信仰管理情况。同时委托其余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在本辖区组织开展民间信仰管理情况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及成效
近年来,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上关于做好民间信仰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尊重事实、把握特点、规范管理、积极引导”的工作原则,不断加强民间信仰管理,取得积极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一是健全工作机制。市委统一战线领导小组把民间信仰工作纳入全市宗教工作重点来抓,每年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全市民间信仰管理工作,针对民间信仰管理工作的难点问题,研究具体对策,不断健全充实民间信仰工作议事规则。二是强化属地责任。按照“属地管理、重在基层”的要求,依靠县、乡、村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开展相关工作,把民间信仰事务纳入社会治理网格化管理,纳入县(市、区)平安建设考核内容。三是重视宣传培训。定期举办基层宗教干部专题培训班,加强政策法规培训,提升全市民族宗教干部民间信仰管理水平。2022年以来,全市已举办24期基层宗教干部、统战委员培训班,培训干部600多人次。
(二)注重建管结合,形成长效机制。一是开展“两个专项”工作。按照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开展民间信仰两个专项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市将历史文化底蕴深厚、软硬件设施完善、代表性强、影响广泛、管理规范的场所逐步列为省、市、县三级联系点,并纳入备案管理。目前我市10平方米以上列入台账管理民间信仰场所有1218座,已列入省级联系点14处、市级联系点23处、县级联系点166处,纳入省级备案登记管理13处、市级备案登记管理6处、县级备案登记管理79处。二是制定活动场所管理制度。去年,市民宗局出台《三明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八项制度》,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会计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卫生防疫制度、文物保护制度、活动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规范。三是开展“三型”活动场所创建活动。2022年,市民宗局在全市探索创新开展文化型、生态型、公益型“三型”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创建活动,进一步提升全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管理水平和整体形象。目前已确定二批19处“三型”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福建省民族宗教》杂志2022年第4期大篇幅刊登我市创建“三型”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经验文章。我市加强民间信仰工作管理经验在2023年全省民族宗教局长会议上作经验交流,得到省民族宗教厅的充分认可和推广。
(三)挖掘文化资源,发挥积极作用。一是契合核心价值观。各地通过深入挖掘民间信仰中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理念,对民间信仰信俗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的阐释,弘扬民间信仰中见义勇为、扶贫济困、助人为乐、诚实守信、敬老孝老等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契合的内容,将民间信仰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体系。如沙县区自2006年起,每年举行淘金山母亲节报恩祈福活动,传播孝道文化,吸引全国各地的僧尼、信众和游客参与支持。二是密切两岸民间交流。我市积极支持、指导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深入挖掘对台资源。通过以信俗文化为桥梁,打造萧圣君信俗文化、妈祖信俗文化、谢祐信俗文化等特色品牌,增进两岸“人同宗、神同源”文化认同,深化同胞情谊与联系。三是助力乡村文旅发展。各地通过组织传统游神等民间信仰祈福活动,吸引游客到农村感受传统信俗文化,助力乡村文旅发展。如今年明溪县围绕传承“惠利夫人信俗”,举办惠利夫人文化节民俗活动,吸引海内外2000余人参加。清流县持续塑造灵台山“客家祖山”文化品牌,密切海内外客家乡亲联谊。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市的民间信仰活动总体正常,但随着经济社会形势发展变化,民间信仰管理上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
(一)对民间信仰管理工作不够重视。一是责任意识有待加强。一些地方干部对民间信仰工作问题的长期性、敏感性、复杂性缺乏足够认识,认为民间信仰工作不是中心工作,管不管无碍经济社会发展,存在“不想管、不敢管、不会管”的现象。二是宣传引导不够深入。一些基层干部对民间信仰、宗教和封建迷信的区别认识模糊,特别是民间信仰存在内涵不够确定,外延过于宽泛,地域性差异较大,表现形态各异,政策把握难度大。有的乡镇对中央、省、市的相关民间信仰管理文件精神领悟不准确,传达没到位。部分群众对民间信仰管理工作不了解、不理解,有的甚至阻碍执法。
(二)民间信仰场所管理存在短板。一是“三型”创建工作开展不平衡。有的地方对“三型”创建工作不够重视,没有精心遴选有提升空间的场所进行创建、树立典型,没有认真指导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结合场所各自的实际和特点开展创建,存在消极应付、流于形式的现象。二是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市民宗局出台的《三明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八项制度》中部分制度设置不够科学,有些内容不适应当前的管理要求,需要修订完善;有的制度监管不到位。如财务管理制度中要求“场所应到就近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应配备会计、出纳、保管人员。”“单笔开支超过1万元以上的项目需要事先向当地主管部门备案。”但调研了解到全市只有被民宗部门纳入备案登记管理的98处民间信仰场所才符合银行开设账户的条件,存在监管漏洞;单笔开支超过1万元要事先向当地主管部门备案等要求基本难以落实。三是违建现象依然存在。民间信仰场所建设申请审批意识薄弱,自然资源、住建部门无法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进行确权登记,信众拟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危房或布局不合理的场所进行重建或改扩建时,无法取得正常手续。一些地方干部担心引起干群矛盾,对民间信仰场所扩建、迁建等行为监管不到位,导致问题积累,造成后期管理难度加大。四是安全隐患不容忽视。部分民间信仰场所建筑年代久远,且位于山间等偏僻地段,耐火等级低,存在严重的建筑结构安全隐患、明火进殿、消防安全管理不够规范、消防装备器材配备不足、缺乏消防自救力量等问题。
(三)民间信仰活动开展有待规范。一是管理人员素质不高。不少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负责人年龄偏大,文化层次不高,法律意识淡薄;部分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人员对于场所供奉的神祇来历、源流历史、核心价值等缺乏了解。二是活动申报意识不强。当前民间信仰活动参与人员日益增多,有的场所举办大型活动未主动申报或存在申报信息不实,组织不够严密,没有严格制订安全工作方案的情况。有的场所举行小型活动组织随意性较大,活动管理混乱无序,向信众摊派款项不透明。三是活动监管存在盲区。公安等部门管控的民间信仰活动基本上都在规模较大的场所,难以做到全覆盖无死角监管。有的场所存在成为境外势力渗透、封建迷信活动阵地的风险。
(四)民间信仰积极作用发挥不够。一是民间信仰文化提升不足。一些场所里只注重烧香拜神,祈求神祇保佑,而忽视了神祇本身带有的“忠、孝、仁、义”等一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内涵,未能形成新时代民间信仰文化活动品牌。二是两岸双向交流互动较弱。当前两岸民间信仰文化交流主要以我市单向邀请台湾信俗团队来我市交流为主,双向互动不足,交流活动的形式内容较为单一,文化载体不多。三是服务社会功能发挥不够。部分民间信仰活动在融入乡村振兴、促进乡风文明、服务基层治理、服务公益事业等服务社会功能方面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今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做好民间信仰管理工作,对于团结广大信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明台融合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调研组提出以下意见建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压实主体责任。一要牢记重要嘱托。要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挥“福建民族宗教独特优势,为推进祖国统一大业进程发挥特殊作用”的重要嘱托,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间信仰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央有关做好民间信仰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增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意识,坚持从政治上来看待和处理问题,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统战部门政策指导、宗教部门行政监管、其他部门各司其职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形成有人管、会管理、管得好的良好局面。二要加强宣传引导。坚持引导、教育和法律监管相结合,研究解决民间信仰事务管理中暴露出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广泛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帮助广大基层干部群众充分认识民间信仰事务管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方面,进一步增强信众的法治观念和公民意识,自觉摒弃陈规陋俗,积极配合和支持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
(二)加强场所管理,分类化解难题。一要加快规范管理示范点建设。扎实推进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联系点备案登记管理和民间信仰管理试点工作,督促和帮助规模较大、具有一定文化底蕴的场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组织和各项管理制度,创新治理方式,规范日常管理。继续推进“三型”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创建工作,总结推广经验做法,以点带面提高民间信仰场所管理规范化水平。针对偏远地区无人管理的场所,积极探索“多庙合一”管理模式,推动民间信仰场所削减合并。二要强化制度建设。探索和建立管理新机制,保障基层工作执法人员的配备和工作经费,加强网格化管理,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并将民间信仰有关事务纳入平安建设各项考评体系。配合做好今年下半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福建省民间信仰场所管理条例》立法调研工作,对照省上立法要求和我市基层工作实际,修订完善《三明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八项制度》等规定。三要依法化解违建难题。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分类处理”的原则,因地制宜、疏堵结合,积极探索民间信仰场所的土地确权、房产登记等历史遗留问题处置配套政策措施,疏堵结合,分类分批,先易后难,逐步推进,妥善处理好民间信仰土地房产等历史遗留问题,依法维护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满足信众基本需求。要加大常态化巡查监管力度,严管严防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建设,对擅自新建、迁建、扩建以及重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属地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依法予以制止并拆除。四要筑牢消防安全底线。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负责人开展安全培训。始终把场所安全摆在首要位置,绷紧安全之弦,压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全面排查和整治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电线排线、房屋结构裂缝、消防通道堵塞等安全隐患问题。结合村庄总体规划,指导各村在民间信仰场所内或周边合理设置消防栓或者固定水源,配置水枪、水带、手抬式消防设备,配足配齐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设备,切实解决部分活动场所消防设施设备不全等问题。
(三)规范活动开展,确保安全稳定。一要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加强与活动组织管理人员的沟通、交流和培训,引导他们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挖掘提炼信仰场所供奉的神祇的来历、源流历史、文化内涵及时代价值,规范民间信仰场所管理人员和信众的言行。探索发挥民间组织作用,共同参与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引导民间信仰活动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美丽乡村建设及慈善公益服务,共建平安和谐社会。二要严格落实活动申报制度。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提供场所、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务院、省、市有关民间信仰活动监管规定,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定安全保障和意外事故应急处置方案,严防发生安全事故,确保民间信仰活动安全有序。重点关注涉台、涉侨、涉外等民间信仰活动。三要加强活动监管。在“保护合法、制止非法”的前提下,对存在妨害社会风气的封建迷信活动,以及借机敛财、乱摊派款项行为的场所活动及时制止、警告,甚至取缔。坚决遏制和打击邪教、神汉、巫婆等非法活动。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新时代民间信仰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建立切实可行的齐抓共管机制,互通信息,把涉及民间信仰活动的一些突发性问题发现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切实防患化解民间信仰活动风险隐患。
(四)深化探索实践,提升时代价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有鉴别地加以对待,有扬弃地予以继承,发挥民间信仰崇德、慈悲、宽容等的道德教化作用,弘扬社会正气,融洽乡里关系,化解基层矛盾。一要挖掘优秀文化资源。深入挖掘筛选民间信仰中蕴含的扶危济困、惩恶扬善、敬畏自然、和谐共生、孝敬父母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理念,甄选广为流传的民间信仰有关故事传说,提纯文化内涵,进行价值观重塑和故事整编,使故事传说充分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魅力,更好地契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挖掘培育具有三明特色的民间信仰文化活动品牌,与文化节庆、民俗旅游紧密结合,扩大萧圣君信俗文化、谢祐信俗文化、惠利夫人信俗等知名度,打造优秀民间民俗文化的“传承地”。把有条件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整合成为民俗文化展览、明台交流基地等综合性功能的聚集地。二要助力两岸文化交流。充分发挥海峡两岸民间信仰文化同祖同源优势,打造两岸交流互动平台,鼓励各地积极开展独具特色的明台民间信仰文化交流活动,促进台湾同胞回大陆进香朝圣和寻根谒祖,增强台湾同胞对中国历史和中华文化的认同,积极倡导两岸一家亲理念,增进同胞亲情和福祉,凝聚同胞智慧和力量,促进祖国统一和民族复兴。三要服务社会公益事业。鼓励和支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引导民间信仰场所和信众开展敬老倡孝、捐资助学、扶残助困等形式多样的公益慈善活动,积极回报社会。落实好《三明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八项制度》中提倡的场所收入三分之一用于公益活动和服务社会等慈善开支要求,推动场所慈善活动常态化、制度化,引导民间信仰在抵制邪教影响中发挥积极作用,引导信众爱国守法、服务社会、维护稳定、促进和谐。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市人民政府关于
三明市民间信仰管理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7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了市民族宗教局局长姚文辉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三明市民间信仰管理工作情况报告》,结合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的调研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综合如下: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近年来,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上关于做好民间信仰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尊重事实、把握特点、规范管理、积极引导”的工作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注重建管结合,形成长效机制;挖掘文化资源,发挥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形势发展变化,民间信仰管理上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是对民间信仰管理工作不够重视。责任意识有待加强,宣传引导不够深入。二是民间信仰场所管理存在短板。“三型”创建工作开展不平衡,管理制度不够健全,违建现象依然存在,安全隐患不容忽视。 三是民间信仰活动开展有待规范。管理人员素质不高,活动申报意识不强,活动监管存在盲区。四是民间信仰积极作用发挥不够。民间信仰文化提升不足,两岸双向交流互动较弱,服务社会功能发挥不够。
为做好民间信仰管理工作,团结广大信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明台融合,针对本次调研发现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压实主体责任。一要牢记重要嘱托。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间信仰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央有关做好民间信仰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增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意识,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二要加强宣传引导。坚持引导、教育和法律监管相结合,研究解决民间信仰事务管理中暴露出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广泛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帮助广大基层干部群众充分认识民间信仰事务管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方面,进一步增强信众的法治观念和公民意识,自觉摒弃陈规陋俗,积极配合和支持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
二、加强场所管理,分类化解难题。一要加快规范管理示范点建设。继续推进“三型”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创建工作,总结推广经验做法,以点带面提高民间信仰场所管理规范化水平。针对偏远地区无人管理的场所,积极探索“多庙合一”管理模式,推动民间信仰场所削减合并。二要强化制度建设。探索和建立管理新机制,保障基层工作执法人员的配备和工作经费,加强网格化管理,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并将民间信仰有关事务纳入平安建设各项考评体系。对照省上立法要求和我市基层工作实际,修订完善《三明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八项制度》等规定。三要依法化解违建难题。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分类处理”的原则,积极探索民间信仰场所的土地确权、房产登记等历史遗留问题处置配套政策措施,疏堵结合,分类分批,先易后难,妥善处理好民间信仰土地房产等历史遗留问题,依法维护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四要筑牢消防安全底线。全面排查和整治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电线排线、房屋结构裂缝、消防通道堵塞等安全隐患问题。结合村庄总体规划,指导各村在民间信仰场所内或周边合理设置消防栓或者固定水源,配足配齐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设备,切实解决部分活动场所消防设施设备不全等问题。
三、规范活动开展,确保安全稳定。一要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加强与活动组织管理人员的沟通、交流和培训,引导他们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挖掘提炼信仰场所供奉的神祇的来历、源流历史、文化内涵及时代价值,规范民间信仰场所管理人员和信众的言行。探索发挥民间组织作用,共同参与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引导民间信仰活动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美丽乡村建设及慈善公益服务,共建平安和谐社会。二要严格落实活动申报制度。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提供场所、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务院、省、市有关民间信仰活动监管规定,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定安全保障和意外事故应急处置方案,严防发生安全事故,确保民间信仰活动安全有序。重点关注涉台、涉侨、涉外等民间信仰活动。三要加强活动监管。在“保护合法、制止非法”的前提下,对存在妨害社会风气的封建迷信活动,以及借机敛财、乱摊派款项行为的场所活动及时制止、警告,甚至取缔。坚决遏制和打击邪教、神汉、巫婆等非法活动。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新时代民间信仰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建立切实可行的齐抓共管机制,互通信息,把涉及民间信仰活动的一些突发性问题发现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切实防患化解民间信仰活动风险隐患。
四、深化探索实践,提升时代价值。一要挖掘优秀文化资源。挖掘培育具有三明特色的民间信仰文化活动品牌,与文化节庆、民俗旅游紧密结合,扩大萧圣君信俗文化、谢祐信俗文化、惠利夫人信俗等知名度,打造优秀民间民俗文化的“传承地”。把有条件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整合成为民俗文化展览、明台交流基地等综合性功能的聚集地。二要助力两岸文化交流。充分发挥海峡两岸民间信仰文化同祖同源优势,打造两岸交流互动平台,鼓励各地积极开展独具特色的明台民间信仰文化交流活动,促进台湾同胞回大陆进香朝圣和寻根谒祖,增强台湾同胞对中国历史和中华文化的认同,积极倡导两岸一家亲理念,增进同胞亲情和福祉,凝聚同胞智慧和力量,促进祖国统一和民族复兴。三要服务社会公益事业。鼓励和支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引导民间信仰场所和信众开展敬老倡孝、捐资助学、扶残助困等形式多样的公益慈善活动,积极回报社会。落实好《三明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八项制度》中提倡的场所收入三分之一用于公益活动和服务社会等慈善开支要求,推动场所慈善活动常态化、制度化,引导民间信仰在抵制邪教影响中发挥积极作用,引导信众爱国守法、服务社会、维护稳定、促进和谐。
以上审议意见,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省实施办法和《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研究处理,并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九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常委会侨台工委征求意见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9月2日
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以来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2024年8月27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杨永忠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将市政府系统办理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以来代表建议情况报告如下:
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市人大代表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紧扣“四领一促”工作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通过调研、走访、座谈等方式广泛吸纳民意、汇集民智,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建议。这些建议内容详实、数据客观,涵盖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等各个领域,真实、客观反映群众呼声和期盼。今年市政府及工作部门共承办代表建议205件,均在法定期限内办复。从代表对建议办理结果的反馈情况看,185件满意,20件基本满意,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达100%。
一、提高思想认识,抓紧抓实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市政府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精心安排部署,强化工作举措,积极推动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取得实效。
(一)高位部署推动,压实工作责任。市政府高度重视建议办理工作,3月28日,市政府主要领导召开第41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提出“务实工作举措、强化督查考评、提升办理质效”的明确要求。各位市政府分管领导对照职责分工,及时协调解决办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把意见建议转化为改进政府工作的实际举措。市政府办公室统筹交办,将代表建议及时分解落实到涉及的11个县(市、区)政府和73个市直单位。各级各部门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措施、责任人员、办理期限,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确保每件代表建议得到及时、高质量办理,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着落”。
(二)严格办理要求,提升办理成效。下发《关于认真办理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提案的通知》(明政办发明电〔2024〕6号),明确办理标准、办理程序、沟通联系、督促检查等事项,确保代表建议办理答复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一是严把答复内容。紧扣代表建议答复办理“准、实、新”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答复,退回承办部门修改完善或重新办理,保证答复内容准确详实、实事求是,提高答复的针对性。二是加强沟通联系。承办单位加强“办前、办中、办后”与代表的沟通联系。“办前”准确了解建议的初衷、目的和要求;“办中”积极反馈办理工作的阶段性进展和成效,吸纳代表意见;“办后”反馈办理结果,推动建议办理与代表全过程、常态化沟通。三是强化主动公开。按照“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答复意见,方便广大代表查询代表建议办理各类信息。对不能公开的答复意见,主动函复代表,如实说明客观原因,充分保障代表的知情权,做到代表建议办理过程全透明。
(三)强化督查考评,确保落到实处。市政府办公室采取“双渠道督查”和定期通报的方式,对建议办理工作进行跟踪督办,确保各承办单位按时、高质量完成办理工作,督促各项措施落地见效。一是定期督查。先后3次以《督查与反馈》形式通报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对办理进展缓慢、未按规定格式行文的单位进行通报,督促各办理单位提升办复标准,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办理答复工作。二是加强考核。继续把“办理代表建议工作”情况纳入2024年市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考评内容,对逾期办理、办理质量不高的承办单位予以扣分,推动各部门如期高质量完成答复工作。三是跟踪整改。及时跟踪代表满意情况,对代表不满意的建议督促部门开展“二次办理”,推动5件代表建议从“不满意”转为“满意”或“基本满意”。
二、突出重点示范,以点带面提升代表建议办理质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主任会议研究确定的6件重点督办建议,市政府主要领导逐件审阅、签批,提出办理工作要求。市政府分管领导领衔督办,均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办理答复工作,其中,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A类)的有3件,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解决”(B类)的有3件。根据市人大代表反馈意见,对办理结果均表示“满意”。
(一)关于进一步优化三明市区新市北路交通安全环境的建议(第0011号,曾小洁代表提出)。该建议由柳建忠副市长牵头,市公安局主办。办理结果为“A”,代表反馈“满意”。
主要措施:一是改善出行环境。对新市北路及其他路段交通安全设施进行排查,及时更新、增设交通标志12处,修剪遮挡视线、监控设备、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牌行道树25处,施划标志标线497.9平方米,新增曝闪灯4处,东新一路至五路更换新型高光效节能LED路灯120盏。二是强化路面管控。组建“交警铁骑队”,实行执勤岗点分级分类管理;健全“1、3、5分钟”快速排堵机制,一旦发现拥堵、交通事故等情况,迅速开展疏堵保畅工作。加大出租汽车、网约车违规行为整治力度,查处市区出租汽车、网约车违规案件207起。三是加强宣传引导。借助“两微一抖”等新型网络媒体,曝光严重交通违法典型案例143余起,发布安全提示微文430余篇。建立“客运交安微学群”“货运企业交安微学群”等运输企业微信群,做好“点对点”交通安全提示。赴交通运输企业开展交通安全检查及宣教活动40余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关于推动农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议(第0014号,王建民代表提出)。该建议由杨国昕常务副市长牵头,市发改委主办。办理结果为“A”,代表反馈“满意”。
主要措施:一是加快乡镇充电设施建设。截至目前,公共充电设施已覆盖全市75个乡镇,计划2024年再投建28个、2025年建设25个,在2025年底前实现乡镇和重点景区全覆盖。二是强化运营管理。构建市级充电设施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各充电运营商基础设施、服务信息互联互通。目前,平台已累计接入充电运营商33家、充电站217个,充电桩1581个、充电枪1951把。三是提升农村电力保障水平。指导各县(市、区)完成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预留电力容量和管线通道。今年计划改造农网10kV线路35条,新建、改造供电台区230个,目前已改造线路13条、供电台区84个,进一步提升农村电网可靠率和电力保障水平。
(三)关于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建议(第0040号,吴亚琴代表提出)。该建议由张元明副市长牵头,市人社局主办。办理结果为“A”,代表反馈“满意”。
主要措施:一是推动企业规范用工。深入顺丰速运、滴滴、美团等重点企业开展规范管理用工专题宣讲,推动快递、物流、网约车、外卖行业与劳动者续签集体用工合同。出台《关于做好基层快递网点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二是建立权益保障机制。构建“一站式”维权服务平台,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协同处置机制,探索形成“133”新就业形态用工协同治理工作模式。自2020年以来,已受理新就业形态各类案件39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60.4万元。三是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服务三年行动。重点围绕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企业制度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截至目前,全市已累计排查用人单位529户、涉及劳动者3.5万人,及时化解欠薪隐患问题193个,涉及劳动者1364人、金额1331万元。四是加大技能培训支持力度。2023年以来,投入250余万元,支持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和技能人才评价,符合条件的予以职业技能培训“见证补贴”、鉴定补贴,共有3100多人次取得保育师、老人照护等相关证书。
(四)关于推进三明市现代种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第0045号,叶美霞代表提出),该建议由郑剑波党组成员牵头,市农业农村局主办。办理结果为“B”,代表反馈“满意”。
主要措施:一是高规格谋划种业产业发展。将现代种业列入全市11条特色产业链之一,制定出台现代种业产业链发展规划、“延链补链强链”若干措施等文件。7月份,召开三明市推进中国稻种基地高质量发展会议,14名“两院”院士参会,助力推动我市现代种业高质量发展。2023年,全市制种面积34.6万亩、产量7000万公斤,占全国的四分之一,稳居全国第一大市。二是做强种业龙头企业。持续实施种业企业培优政策,推动种业龙头先正达集团入驻建宁,支持科荟种业、六三种业、华谷高科等链主企业做大规模、做强品牌,已培育国家级育繁推一体化企业1家,省级育繁推一体化企业2家。今年以来新培育获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B证企业2家,目前全市共有10家,居全省首位。三是提升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推进高标准制种田、种子加工仓储、种业基地现代化等建设。2024年全市计划建设高标准农田16.1万亩,目前已完成73.2%。全市现已建成种子区域服务站20个、种子加工生产线17条,种子加工能力达98%以上,精加工包装能力达3000万公斤以上。四是加快新品种选育。持续加大科研育种扶持力度,搭建科研育种服务平台,推进科企联合育种攻关。今年以来,全市已有22个水稻新品种(组合)通过省级审定,比去年增加3个,全市已累计选育367个水稻新品种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
(五)关于做优做细我市老旧小区提升改造项目的建议(第0115号,陈建芳等代表提出),该建议由廖金辉副市长牵头,市住建局独办。办理结果为“B”,代表反馈“满意”。
主要措施:一是加强系统谋划。制定《2024年三明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方案》《三明市区老旧小区微改造技术导则》等措施,对全市所有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明确改造内容和改造标准,确保老旧小区改造规范、有效。二是推进设施建设。2024年已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和中央预算内资金共计3.95亿元,做到满足居民安全需求和基本生活需求的内容应改尽改。目前,2024年第一批2.4万户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已基本完成方案设计,预计新增街角公园20个,规整新增停车位640个,老年活动场所12个,儿童游乐场所16个。三是坚持长效管理。出台《三明市老旧小区长效管理机制》,今年以来全市已推动成立业委会或自管会29个,加强改造小区的后续管理。同时,部署开展全市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回头看”,全面排查2022年以来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施工管理及质量安全方面问题,截至目前共排查问题140个,已完成整改131个。
(六)关于进一步推动民宿产业发展的建议(第0152号,聂清华代表提出)。该建议由张元明副市长牵头,市文旅局独办。办理结果为“B”,代表反馈“满意”。
主要措施:一是坚持统筹规划。制定《三明市促进民宿发展若干意见》,把民宿发展纳入各地旅游发展规划。各县(市、区)结合各地旅游资源、产业基础和地方文化,因地制宜发展民宿产业。同时,建立部门联合审核工作机制,为民宿经营者提供便捷、规范的证照办理服务,已审核评定15家民宿。二是鼓励品牌创建。出台《三明市新形势下促进文旅康养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对成功创建国家级旅游民宿的,给予资金奖励。目前我市旅游民宿共有1家国家乙级,2家国家丙级,正在申报1家国家甲级,1家国家乙级。三是搭建合作平台。2024年4月,举办沪闽文旅康养产业现场交流对接会暨三明市沪明民宿交流协会成立大会,搭建沪明民宿交流合作平台。争取沪明合作专项资金800万元,开发沪明文旅康养民宿数智化服务平台,促进两地民宿行业在品牌培育、招商引资、产业融合等方面开展交流合作,推动我市民宿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分类统筹推进,推动代表建议转化为政策措施。把代表建议办理与推进特色产业链发展、对口合作、重点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为民办实事、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等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力争“办好一件,解决一片”“办成一件,受益一片”,尽量让办理成果放大、扩面、增效,推动政府工作整体水平提升。
(一)代表建议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A类)有80件。主要涉及各产业发展、科教文卫事业发展、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内容。各承办单位积极整合资源,推动问题解决,取得良好成效。如,推进中药种植新力量发展方面,积极引导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现有中药材类种植企业及专业合作社约290家,5家中药材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获评省级示范社,全市中草药种植面积约13.3万亩、产量5.3万吨。如,依托沪明合作提升教学水平方面,全市已有12个教育行政部门、83所学校与上海对口部门及学校签订合作协议,定期组织骨干教师赴上海跟岗学习,已累计培训43批9200余人次。
(二)代表建议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准备解决的(B类)有116件。主要涉及公共服务设施改造提升、农业农村、环境与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提升等方面内容,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市政府各部门将所提建议纳入工作计划,逐步采取措施解决。如,在撂荒耕地合理利用和管护方面,目前已完成全市撂荒耕地调查摸底,正按照先易后难、有序推进的原则,分类开展复垦复耕,宜粮则粮、宜经则经。同时,将抛荒耕地复耕种植水稻、玉米的,政策保险额度由每亩500元提高到800元,提高农民复垦复耕的积极性。如,在提升市区夜景工程方面,2021年以来,先后打造了两岸江滨公园岸线、外滩一号、水果批发市场、阳光巴黎等一批夜景景观,完成三明市博物馆、城市文化广场公园、三钢片区江滨建筑等项目夜景亮化提升,计划年内完成梅列大桥、三水小区、江滨豪园等夜景提升改造。
(三)代表建议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需待以后解决或留作参考(C、D类)的有9件。主要涉及提高退休人员易地安家费、免费接种流感疫苗、出台支持购买本土企业产品政策等方面。这部分建议受相关政策规定和客观条件的限制,短期内难以解决,市政府将积极向上反映或作为工作参考。如,关于推动我市“一老一小”人群免费接种三价流感疫苗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规定,非免疫规划疫苗由居民自愿接种,流感疫苗目前仍属于非免疫规划疫苗。目前,我市个别县已开展对部分重点人群实施免费流感疫苗(肺炎疫苗)接种试点工作,但各县(市、区)财力不均,全面推行“一老一小”人群免费接种三价流感疫苗政策存在一定困难。如,关于出台支持购买本土企业产品政策的建议,根据现行法律和政策规定,在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中,不得实施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和差别化待遇等行为。目前只能通过引导方式,鼓励企业采购本地产品。同时,推动企业纳入省工业企业供需对接平台,促进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信息互动、精准对接,帮助拓展市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虽然今年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与代表的要求和群众的期望还有差距。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部分承办单位解决实际问题不够及时、整改措施不够到位,存在“重答复、轻落实”的情况。二是部分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的联办力度不够,个别协办单位的答复意见不规范、不准确,导致主办单位答复不全面、不到位。三是一些建议因涉及体制、政策等因素,暂不具备办理条件,办理工作短时间还难以突破。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认真对待,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以解决。
下一步,市政府将认真贯彻落实此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指导和帮助下,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以更加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持续抓好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定期开展“回头看”,实时跟踪承诺事项落实情况,提高“办成率”,推动代表建议转化为惠民利民的工作实效。
以上报告,请审议。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十四届
人大三次会议以来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7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以来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并对《关于推动农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议》等6件重点督办建议的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见附件)。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市人民政府和各承办单位重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压实工作责任,严格办理要求,强化督查考评,推动代表建议办理落实,取得较好的成效。截止8月底,建议所提问题得到解决或基本解决的(A类)87件,占39.73%;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解决的(B类)122件,占55.71%。代表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198件、基本满意21件,满意率100%。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指出建议办理和落实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部分承办单位对建议办理重视不够。建议答复工作集中在办理期限的末尾数日,存在拖延敷衍应付的情况。二是办理答复针对性不强。一些承办单位与人大代表缺乏沟通,解释工作做得不够。对代表提出的问题把握不够准确,以通报工作情况为主,对代表建议所提问题的核心缺乏深入了解,不能提出相应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办法等。三是办理落实率不高。个别承办单位重答复、轻落实,“文来文往”,把答复视为办理工作完成,把代表反馈“满意”等同于“落实和解决”。
针对存在的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一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市政府及承办单位要落实办理责任,加强与代表的“办前先沟通、办中勤沟通、办后再沟通”和对重点建议的研究部署,严把答复内容,确保办理质量,提高答复的针对性和可行性,切实推动建议办理高质量。二要有的放矢,强化跟踪。对办理结果A类的建议,要进一步巩固提升,扩大办理成效;对办理结果B类的建议,要明确时间节点,明确职责任务,全力推动落实,进一步提升办理质效。三要紧盯重点,强化落实。对6件重点督办建议,要在此前取得阶段性成效的基础上继续抓紧抓实、协同推进,特别是满意度测评结果为基本满意的2件重点督办建议,要根据本次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再研究、再深化、再推进,持续加快工作进度,加大落实力度,力促今年的办理工作取得更好的成效。
以上审议意见,请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省实施办法和《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研究处理,并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九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征求意见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附件:市人大常委会重点督办建议办理情况测评结果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
2024年9月2日
附件
市人大常委会重点督办建议办理情况测评结果
序号 |
重点督办建议 |
满意 |
基本满意 |
不满意 |
测评结果 |
1 |
关于推动农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议 |
28 |
6 |
0 |
满意 |
2 |
关于做优做细我市老旧小区提升改造项目的建议 |
19 |
15 |
0 |
基本满意 |
3 |
关于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建议 |
20 |
14 |
0 |
满意 |
4 |
关于进一步优化三明市区新市北路交通安全环境的建议 |
11 |
23 |
0 |
基本满意 |
5 |
关于进一步推动民宿产业发展的建议 |
20 |
14 |
0 |
满意 |
6 |
关于推进三明市现代种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
32 |
2 |
0 |
满意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名单
(2024年8月28日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任命肖建宁为三明市体育局局长;
免去廖卫国的三明市体育局局长职务。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廖卫国等职务任免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规定,现提请:
免去廖卫国的三明市体育局局长职务;
任命肖建宁为三明市体育局局长。
请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市长 李春
2024年8月16日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2024年8月28日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任命张连财为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免去其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职务;
任命吴振泉为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免去其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职务;
任命周春平为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免去其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任命曾雪梅(女)为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
免去陈翔熙的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职务;
免去徐仲伟的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提请陈翔熙等职务任免的报告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现提请:
免去陈翔熙的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职务;
免去徐仲伟的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任命张连财为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免去其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职务;
任命吴振泉为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免去其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职务;
任命周春平为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免去其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任命曾雪梅(女)为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
请审议。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陈枫
2024年8月8日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
(2024年8月28日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免去邓志华的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三明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免去邓志华职务的报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之规定,现提请:
免去邓志华的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请予审议。
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董斌
2024年8月13日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
组成人员请假人员名单
一、全程请假
刘持标
二、部分请假
张知通 卢小青 李连祥 吴江潮 陈谊声 林建星 林翠玲
廖冬平
SourceURL:file:///home/user1/Desktop/公报/公报/2024年第三号公报/汇总9.13.docx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议程
(2024年8月27日)
一、审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二、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财政科技支出情况的报告;
五、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人口出生及生育政策情况的报告;
六、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民间信仰管理情况的报告;
七、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以来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并对重点督办建议办理和落实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八、审议有关人事事项。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
提请审议《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计划,法制委员会组织对《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进行了修改,并于2024年7月17日经法制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现依法提请审议。
附件:1.《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
2.关于《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3.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对照稿)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2024年8月27日
附件1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保障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三明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
二、将第三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地方立法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
制定、修改的法规应当体现地方特色,内容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三、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完善立法机制,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四、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法规草案由提案人或者起草单位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立法项目,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前介入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参与调查研究和论证。
对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主任会议可以决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五、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法规草案的起草应当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调查研究,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涉及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以及其他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公开听取意见;涉及职能调整、职责划分、经费预算等事项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通过协调形成共识后作出相关规定,相关规定应当明确、具体。”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七、将第三十二条中的“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修改为:“各方面意见基本一致的,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八、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三款修改为:“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会十五日前应当将听证会的内容、对象、时间、地点等在三明人大网站、《三明日报》等媒体上公告。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九、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将法规草案在三明人大网站或者《三明日报》等媒体上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十、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认为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十一、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法规案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常务委员会应当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细化审查内容,规范审查程序,综合运用依申请审查、主动审查、专项审查、移送审查和联合审查等方式,依法开展审查工作。”
十三、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规章的主动审查。”
十四、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法制委员会审查认为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十五、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收到书面的规章审查意见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并向法制委员会反馈。”
十六、将第五十七条改为六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法制委员会审查认为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存在合法性问题需要修改或者废止,而市人民政府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法制委员会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由主任会议提出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十七、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法规公布后,法规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三明人大网站和《三明日报》等刊载。
常务委员会公报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和本章的相关规定。
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
对现行有效的法规进行清理,可以采用集中修改或者废止的方式,对多部法规一并提出法规修改或者废止案。”
十九、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立法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法规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在法规施行满两年后,应当就法规实施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作书面报告。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适时组织对相关法规开展执法检查,了解法规的执行情况,提出完善法规的意见。”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与其他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条:“常务委员会可以选取调整对象具体、法律关系清晰、便于操作执行等的立法事项,以不分章节、短小精悍、务实管用的‘小切口’形式进行专门立法。”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一条:“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建立完善联系与指导机制,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法规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
二十三、对部分条文中的有关表述作以下修改:
(一)在第一条中的“提高立法质量”后增加“和效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二)将第二条中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修改为“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
(三)删去第五条中的“在法律规定的立法权限范围内”。
(四)在第八条中的“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后增加“有关专门委员会”,删去“及”,将“法制工作机构”修改为“司法行政部门”。将第二款中的“确立立法项目”修改为“确定立法项目”。
(五)删去第十条中的“正式项目”。
(六)在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常务委员会第一次审议的时间”前增加“拟提请”,删去“立法规划和”。在第二款中的“新增立法项目”后增加“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提出立项申请”,将“推迟立法项目的”修改为“未按时提请审议的”,删去“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书面说明”。
(七)在第十六条中的“常务委员会”前增加“市人民代表大会”,在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中的“专门委员会”前增加“市人民代表大会”。
(八)删去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个代表团或者”,将本款中的“大会议程”修改为“会议议程”,将第二款“专门委员会”修改为“有关专门委员会”。
(九)在第二十一条中的“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前增加“涉及合法性问题的相关意见”。
(十)删去第二十三条中的“的十五日”,句尾增加“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
(十一)在第二十四条中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前增加“除特殊情况外”,将“提请审议”修改为“列入会议议程”。
(十二)在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中的“重要的不同意见”前均增加“涉及的合法性问题和”。
(十三)在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审查报告”前增加“初步”,将本条中的“全体会议”修改为“在全体会议上”、“分组会议”前增加“由”。
(十四)在第三十四条中的“也可以采用联组会议”前增加“根据需要”。
(十五)删去第三十五条中的“和说明”。
(十六)在第三十九条中的“等各方面的意见”前增加“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删去“和论证”。
(十七)将第四十七条中的“交法制委员会”后增加“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
(十八)将第五十条中的“有以下情况”改为“有以下情形”。
(十九)在第五十一条中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前增加“市监察委员会”。
(二十)将第五十二条中的“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修改为“专门委员会”。
此外,对条序作了调整。
附件2
关于《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24年8月27日在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林承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托,现就《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2016年4月起实施的《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对规范我市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2023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2024年1月,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省立法条例的决定。为了更加紧密地衔接上位法,更好适应地方立法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有必要对我市立法条例进行修改完善。
二、修改的主要过程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立法条例修改工作,于2023年12月将条例修改列入2024年立法计划,并于2024年2月启动了条例修改程序,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学习组织法、立法法、省立法条例以及兄弟省市相关法规文本,在认真研究上位法并结合我市立法实践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4月,通过三明日报、市人大常委会官网、微信公众号、人大代表履职系统、基层立法联系点、政务内网等平台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意见征集工作。同时,赴宁化县、清流县开展立法调研和座谈,并委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省人大法制委委员、立法专家、省直有关部门进行论证,确保立法质量。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修正案(草案)》,经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并报市委审定后,现将《修正案(草案)》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修正案(草案)》共二十三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关于总则。一是新增地方立法指导思想内容,明确将坚持党的领导写入法规,增强对立法工作的宏观指导(修正案草案第一条);二是丰富立法原则,将“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写入法规,要求制定、修改的法规应当体现地方特色,内容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修正案草案第二条)。
(二)关于立法程序。一是规范法规草案起草要求,明确法规起草环节中涉及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情形的,应当进行听证、论证,增强起草环节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修正案草案第五条);二是衔接地方组织法等上位法和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对议案提出主体和法规案印发代表的时间进行调整(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三条第八项和第十项);三是完善法规案提出后的处理环节,增加对未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法规案的撤回程序和主任会议决定延期审议法规案的规定(修正案草案第六条和第十一条);四是为保证法规的合法性,规定起草说明应当包括涉及合法性问题的相关意见,明确法制委审议法规过程中,对涉及的合法性问题在审议结果报告中应当予以说明(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三条的第九项和第十二项);五是顺应机构改革需要,明确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监察委员会工作职责(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三条第四项和第十九项)。
(三)关于规章备案审查。一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策部署,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新增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依申请审查、主动审查等多种备案审查的情形、方式及程序(修正案草案第十二条);二是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将规章备案审查中的法定撤销情形细化为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存在合法性问题的情形,增强可操作性(修正案草案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
(四)关于创新立法机制。一是将我市开展协同立法工作经验予以固化,增加协同立法相关内容(修正案草案第二十条);二是将“小快灵”立法的要求在法规中予以体现,加强对“小切口”立法实践的指导(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一条);三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结合我市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开展情况,新增基层立法联系点相关内容(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二条)。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顺序等作了修改完善。
修正案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附件3
注:黑体部分为拟增加内容
阴影部分为拟删除内容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对照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的编制
第三章 法规草案的起草
第四章 法规案的提出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法规
第六章 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法规
第七章 法规的解释
第八章 规章的备案审查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常务委员会审查市人民政府报请备案规章,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指导思想】 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保障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三明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
第三四条【立法原则】 地方立法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注重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
制定、修改的法规应当体现地方特色,内容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第四五条【立法权限】 在法律规定的立法权限范围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除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自身活动,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以外,其他事项可以由常务委员会通过。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进行部分补充或者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五六条【完善立法机制】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发挥立法主导作用完善立法机制,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的编制
第六七条【加强立法统筹】 常务委员会通过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对立法工作进行统筹安排。
第七八条【立法规划计划编制要求】 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及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编制。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社会各界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立定立法项目。
第八九条【立法建议提出】 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
立法建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内容包括:法规名称、立法依据、立法必要性、需要规范的主要问题等。
第九十条【立法正式项目的提出】 申请列入年度立法计划正式项目的,提出项目的单位应当提交法规草案初稿和立项申请报告,对立法必要性、可行性、需要解决的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立法规划计划的公布】 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二条【立法计划的落实】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年度立法计划向提案人或者起草单位发送立项通知书,明确报送法规草案的时间和拟提请常务委员会第一次审议的时间,并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年度立法计划实施过程中,新增立法项目,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提出立项申请,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审查,报请主任会议决定;推迟立法项目的未按时提请审议的,提案人或者起草单位应当报请主任会议决定,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书面说明。
第三章 法规草案的起草
第十二三条【起草主体】 法规草案由提案人或者起草单位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立法项目,可以吸收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也可以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介入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参与调查研究和论证。
对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主任会议可以决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有关法规草案。
第十三四条【起草要求】 法规草案的起草应当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调查研究,正确设定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涉及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以及其他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应当进行通过听证会、和论证会等方式公开听取意见;涉及职能调整、职责划分、经费预算等事项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经市人民政府协调通过协调形成共识后作出相关规定,相关规定应当明确、具体。
第十四五条【草案文本要求】 法规草案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文字规范、准确、简明。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四章 法规案的提出
第十五六条【向大会提出法规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六七条【代表联名向大会提出法规案】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七八条【闭会期间提出法规案的程序】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六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十八九条【向常委会提出法规案】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也可以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十九二十条【组成人员向常委会提出法规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也可以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提出法规案配套的文件资料】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应当同时提交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涉及合法性问题的相关意见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未列入议程法规案的撤回】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二十一三条【法规案印发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应当将决定提请审议的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参阅资料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
第二十二四条【法规案印发组成人员】 除特殊情况外,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应当将提请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参阅资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法规
第二十三五条【代表团审议】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二十四六条【大会期间法制委审议】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涉及的合法性问题和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五七条【重大问题讨论】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规案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六八条【已列入大会议程法规案的撤回】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七九条【大会授权常委会审议】 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八三十条【大会表决法规案】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九三十一条【大会表决未获通过后的处理程序】 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通过的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规,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六章 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法规
第三十二条【审次安排】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再交付表决。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废止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基本一致的,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三十一三条【审议程序】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报告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初步审查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第三十二四条【审议方式】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一般采用分组会议,根据需要也可以采用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
第三十三五条【内容解读】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法规草案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确立的主要制度以及重大问题的协商情况等进行解读和说明。
第三十四六条【常委会期间法制委审议】 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涉及的合法性问题和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三十五七条【常委会审议期间代表及相关人员列席】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会议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三十六八条【专门委员会审议期间相关人员列席】 法制委员会等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的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七九条【调查研究】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等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各方面的意见。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开展调查研究和论证工作,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三十八四十条【听取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或者利益群体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会十五日前应当将听证会的内容、对象、时间、地点等在三明人大网站、《三明日报》等媒体上公告。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九四十一条【征求意见】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将法规草案在报刊或者网络三明人大网站或者《三明日报》等媒体上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第四十二条【已列入常委会议程法规案的撤回】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十一三条【暂不付表决】 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后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认为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由法制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四十二四条【搁置审议和延期审议】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搁置审议。
第四十三五条【终止审议】 法规案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
第四十四六条【常委会表决法规案】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五七条【单独表决】 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主任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四十六八条【合并表决和分别表决】 对多部法规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规案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
第四十七九条【常委会表决未获通过后的处理程序】 交付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规,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七章 法规的解释
第四十八五十条【法规解释主体】 法规解释权属于常务委员会。
法规有以下情况情形之一的,由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一)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
第四十九五十一条【提出解释主体】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及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解释的要求。
第五十二条【法规解释草案的制定、审议、表决和公布】 法制工作委员会同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十五日内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批准后,常务委员会及时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五十一三条【法规解释效力】 法规解释同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规章的备案审查
第五十二四条【规章报备】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常务委员会备案。
报送备案的规章包括规章文本、说明和备案报告。
第五十五条【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 常务委员会应当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细化审查内容,规范审查程序,综合运用依申请审查、主动审查、专项审查、移送审查和联合审查等方式,依法开展审查工作。
第五十三六条【依申请审查和主动审查】 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规章存在法定撤销情形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章存在法定撤销情形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应当加强对规章的主动审查。
第五十四七条【审查程序】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收到分送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后,应当及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报送法制委员会。
必要时,法制委员会可以召开审查会议,也可以与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联合召开审查会议,并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人员到会说明。
法制委员会审查认为规章存在法定撤销情形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存在合法性问题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五十五八条【反馈时限】 市人民政府收到书面的规章审查意见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向法制委员会提交书面反馈意见并向法制委员会反馈。
第五十六九条【审查终止】 市人民政府采纳审查意见对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第五十七六十条【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处理】 法制委员会审查认为规章存在法定撤销情形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存在合法性问题需要修改或者废止,而市人民政府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法制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由主任会议提出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规章撤销案,全体会议听取法制委员会审查意见的报告,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全体会议作出决定。
第五十八六十一条【撤销决定的公布】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撤销规章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九六十二条【报批程序】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规,应当自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六十三条【法规的公布和刊载】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法规公布后,法规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三明人大网站和《三明日报》上等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六十一四条【退回修改法规的处理】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退回修改的法规,由法制委员会提出修改决定表决稿草案,交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后,再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六十五条【法规的修改和废止】 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和本章的相关规定。
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
对现行有效的法规进行清理,可以采用集中修改或者废止的方式,对多部法规一并提出法规修改或者废止案。
第六十二六条【法规的宣传和贯彻落实】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立法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
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法规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在法规施行满两年后,应当就法规实施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作书面报告。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适时组织对相关法规开展执法检查,了解法规的执行情况,提出完善法规的意见。
第六十三七条【立法后评估】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决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有关法规或者法规中有关规定开展立法后评估。
评估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审议意见建议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研究;建议完善配套制度或者法规实施工作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向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处理情况。研究及处理情况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六十四八条【专门事项配套规定】 法规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规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第六十九条【协同立法】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与其他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第七十条【小切口立法】 常务委员会可以选取调整对象具体、法律关系清晰、便于操作执行等的立法事项,以不分章节、短小精悍、务实管用的“小切口”形式进行专门立法。
第七十一条【基层立法联系点】 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建立完善联系与指导机制,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法规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五七十二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8月28日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保障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三明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
二、将第三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地方立法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
制定、修改的法规应当体现地方特色,内容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三、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完善立法机制,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四、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法规草案由提案人或者起草单位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立法项目,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前介入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参与调查研究和论证。
对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主任会议可以决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五、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法规草案的起草应当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调查研究,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涉及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以及其他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公开听取意见;涉及职能调整、职责划分、经费预算等事项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通过协调形成共识后作出相关规定,相关规定应当明确、具体。”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七、将第三十二条中的“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修改为:“各方面意见基本一致的,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八、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三款修改为:“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会十五日前应当将听证会的内容、对象、时间、地点等在三明人大网站、《三明日报》等媒体上公告。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九、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将法规草案在三明人大网站或者《三明日报》等媒体上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十、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认为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十一、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法规案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常务委员会应当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细化审查内容,规范审查程序,综合运用依申请审查、主动审查、专项审查、移送审查和联合审查等方式,依法开展审查工作。”
十三、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规章的主动审查。”
十四、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法制委员会审查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十五、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收到书面的规章审查意见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并向法制委员会反馈。”
十六、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六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法制委员会审查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存在合法性问题需要修改或者废止,而市人民政府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法制委员会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由主任会议提出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十七、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法规公布后,法规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三明人大网站和《三明日报》等刊载。
常务委员会公报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和本章的相关规定。
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
对现行有效的法规进行清理,可以采用集中修改或者废止的方式,对多部法规一并提出法规修改或者废止案。”
十九、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立法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法规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在法规施行满两年后,应当就法规实施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作书面报告。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适时组织对相关法规开展执法检查,了解法规的执行情况,提出完善法规的意见。”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与其他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条:“常务委员会可以选取调整对象具体、法律关系清晰、便于操作执行等的立法事项,以不分章节、短小精悍、务实管用的‘小切口’形式进行专门立法。”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一条:“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建立完善联系与指导机制,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法规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
二十三、对部分条文中的有关表述作以下修改:
(一)在第一条中的“提高立法质量”后增加“和效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二)将第二条中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修改为“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
(三)删去第五条中的“在法律规定的立法权限范围内”。
(四)在第八条中的“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后增加“有关专门委员会”,删去“及”,将“法制工作机构”修改为“司法行政部门”。将第二款中的“确立立法项目”修改为“确定立法项目”。
(五)删去第十条中的“正式项目”。
(六)在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常务委员会第一次审议的时间”前增加“拟提请”,删去“立法规划和”。在第二款中的“新增立法项目”后增加“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提出立项申请”,将“推迟立法项目的”修改为“未按时提请审议的”,删去“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书面说明”。
(七)在第十六条中的“常务委员会”前增加“市人民代表大会”,在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中的“专门委员会”前增加“市人民代表大会”。
(八)删去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个代表团或者”,将本款中的“大会议程”修改为“会议议程”,将第二款“专门委员会”修改为“有关专门委员会”。
(九)在第二十一条中的“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前增加“涉及合法性问题的相关意见”。
(十)删去第二十三条中的“的十五日”,句尾增加“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
(十一)在第二十四条中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前增加“除特殊情况外”,将“提请审议”修改为“列入会议议程”。
(十二)在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中的“重要的不同意见”前均增加“涉及的合法性问题和”。
(十三)在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审查报告”前增加“初步”,将本条中的“全体会议”修改为“在全体会议上”、“分组会议”前增加“由”。
(十四)在第三十四条中的“也可以采用联组会议”前增加“根据需要”。
(十五)删去第三十五条中的“和说明”。
(十六)在第三十九条中的“等各方面的意见”前增加“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删去“和论证”。
(十七)将第四十七条中的“交法制委员会”后增加“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
(十八)将第五十条中的“有以下情况”改为“有以下情形”。
(十九)在第五十一条中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前增加“市监察委员会”。
(二十)将第五十二条中的“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修改为“专门委员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报请批准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三明市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的报告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已于2024年8月28日经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8月28日
关于2024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2024年8月27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刘小彦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将我市2024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如下:
一、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今年以来,全市上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深化拓展“三争”行动,扎实开展“四领一促”工作,主动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经济运行积极因素增多,动能持续增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向好。
(一)经济发展基础不断稳固。经济运行稳中向好。2024年上半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增长5%,其中第一、二、三产增加值分别增长3.8%、5.6%、4.6%;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长6.8%,建筑业总产值增长4.8%;固定资产投资增长4.0%;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3.1%;出口总额增长3.6%,实际利用外资下降45.8%。利好政策密集出炉。贯彻国家、省上“两新”政策措施,构建我市“1+N”政策体系,出台一季度“开门红”30条措施,工业生产稳运行8条、助企拓岗稳工10条、金融支持13条等文件,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向好。截至6月末,全市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税缓费9.30亿元,兑现工业增产增效各类奖励资金3324万元,发放再贷款再贴现12.5亿元,普惠小微贷款同比增长19.6%。民营经济保持增长。编印民营企业支持政策手册,建立市领导、市直单位挂钩联系民营企业机制,30位市领导、35个市直单位挂钩联系民营企业135家,设立110个民营企业联系点,上半年民营经济增加值增长5.3%,民营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长6.9%,民间投资增长0.1%。民营企业进出口增长5.3%,民营企业贷款增长15.3%。全市实有民营企业数增长4.5%,16家民营企业入选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驱动成效显现。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出台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新增高新技术后备企业69家,规上企业研发投入增长20%,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103项。加强科研合作交流,三明中关村科技园成功落地企业17家,上海科技成果三明转化中心、三明中关村科技园雄安协同创新中心揭牌运营。
(二)产业转型升级不断提速。新型工业化激发新动能,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415项增资扩产重点技改项目完成投资164.8亿元,占年计划投资59.6%,三钢本部产能置换升级改造项目全面竣工。印发县域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方案,梳理22条县域重点产业链,筛选“链主”企业103家。开展“千员万企”数字化专项诊断,累计完成304家数字化诊断服务。中国移动(上海)产业研究院三明分院落地揭牌。现代服务业取得新成效。深挖企业“上规上限”潜力,新增规上服务业企业113家、限上商贸企业157家。持续打响“乐购三明”促消费品牌,上半年发放政府消费券约480万元,直接拉动消费超5.8亿元。开展文化和旅游消费提升年活动,成功开行“上海假日列车·三明号”旅游专列,上半年接待游客人次、旅游总花费分别增长13.6%、17.5%。新兴产业释放新活力。成功举办第四届“红明谷”杯大赛。40个项目在第七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签约。闽光云商等10家企业入选省“独角兽”“瞪羚”企业名单。“海丝三号02”卫星成功发射。获批省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试点,市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汇聚数据总量42亿条、共享数据总量37.1亿条。“闽光云商供应链金融服务应用”“农村产权交易数据共享体系”入选省数据要素应用优秀案例。积极布局低空经济,泰宁通用机场获民航华东局、军方批复,赣江通航等10多家通航企业入驻沙县通航产业园,“省航空应急救援基地”在沙县授牌。
(三)项目支撑作用不断发挥。提速重点项目建设。用好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300个省市重点项目完成投资320.8亿元,占年度计划的61.1%,沙县弘天高科高纯度光伏用原料生产等116个项目开工,中关村科技园新材料产业基地等36个项目建成投产。筛选10个重大项目集中攻坚,推动沙县现代化实战消防综合训练基地项目落地开工。统筹做好项目策划生成工作,284个亿元以上项目通过省上审核。成片开发方案实施率全省第一。加速项目招引落地。组建特色产业链招商专班,绘制招商工作图谱,用好海合会、海创会、数字峰会等平台,举办各类招商活动638场次,完成沙县、永安、宁化、尤溪、大田辖区内园区整合,上半年新签约亿元以上项目313个、总投资641.7亿元,其中107个项目落地开工。加大项目争取力度。61个预算内项目获中央、省上10.33亿元资金支持。190个债券项目通过国家审核,资金需求153.4亿元。两批次198个、资金需求87.8亿元超长期特别国债项目通过省上审核上报国家。三明-永安-大田-永春输气管道项目列入国家“油气一张网”发展规划。
(四)深化改革活力不断激发。持续深化医改。全国人大原副委员长陈竺、全国政协副主席穆虹先后来明考察,并对三明医改充分肯定。人民日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专题采访三明医改。2家健康管理中心挂牌运营,12家疾病管理中心投入使用。启动防猝死院前急救信息平台、三明全民健康数字平台建设。全生命周期六病共管中心揭牌。入选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试验区。持续深化林改。出台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若干措施,全国深化林改现场推进会在明召开,被国家林草局点赞为林业改革“高产试验田”。林票2.0实现全国首单市场化交易,沙县区发放全国首批林业“生态票”,碳票计量办法和管理导则等2项标准成为全国团体标准。在全省率先组建两山生态产品交易公司,沙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累计实现交易额20.66亿元,平均溢价率15.8%。持续深化教改。学前教育公办率73.15%、普惠率98.02%,两项指标居全省前列。1个案例入选2023年中国基础教育实践创新典型案例,7个案例入选省基础教育实践创新典型案例。泰宁、明溪县被教育部认定为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完成三明学院硕士学位授权点培育学科遴选。持续深化营商环境改革。持续深化集成创新,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攻坚,市营商环境数字化监测督导平台上线运行,上线“一件事一次办”套餐服务157项,全程网办事项比例83.9%,“两跑”事项占比99.9%。开展工程领域招投标不规范影响营商环境问题专项整治,落实市破除市场准入隐性壁垒工作机制。
(五)区域协作发展不断深化。沪明对口合作走深走实。顺利召开沪明对口合作第二次联席会议,两市累计签约对口合作项目95个、总投资460.5亿元。上海市安排9500万元支持24个对口合作项目,省级财政予以1:1配套。浦东新区金桥(永安)产业园正式揭牌,建宁莲子等25个农特产品列入2024年上海“百县百品”产品目录。墨砾天然石墨负极材料前驱体等11个项目相继投产。对口支援工作再添成果。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对口支援三明工作座谈会在京召开。新一批对口支援干部到岗工作,中央新增选派3名干部到三明革命老区(三元、沙县、尤溪)挂职。与华润集团签订市级层面《战略合作协议》,华润希望乡村二期、明溪中医药文化馆等项目顺利实施,米兰花酒店投入运营。上半年争取专项资金6.24亿元,采购销售农特产品912万元,捐资捐物465万元。泉三山海协作谱写新篇。省内率先出台山海协作实施方案,8个县、14个市直部门与泉州结对协作。市党政代表团赴泉州考察交流,两市开展互访交流达70余批次。打造“产业飞地”1个,开展“科创飞地”合作项目4个,24个项目落地泉三高端装备产业园。32个项目列入省山海协作项目清单,泉州55所学校与三明52所学校建立结对共建关系。闽台融合发展探索新路。客家祖地始祖文化园等9个项目进入省级闽台融合发展重点项目。上半年新批台企13家,利用台资0.56亿元。第30届客家祖地祭祖大典等3个项目被列入国台办重点交流项目,举办海峡两岸美人茶等16场涉台交流活动,泰宁县获批2024年度闽台乡建乡创合作样板县。
(六)绿色低碳转型不断升级。碳达峰碳中和稳步推进。出台工业领域、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9个项目列入省级工业重点节能改造项目库,项目数居全省首位。将乐县获批省碳达峰试点城市,泰宁县“打造低碳景区 探索低碳旅游”入选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案例。建宁等5个省级以上园区循环化改造方案获省上批复。落地全国首单碳质押风险缓释工具贷款、全省首笔重点排放企业“碳排放双控挂钩”贷款。绿色生态屏障有力筑牢。完成植树造林18.25万亩,超额完成省上下达任务。培育各类造林用苗6448万株,总量全省第一。三元区黄砂化工园污水零直排区、宁化县翠江流域治理等项目开工。将乐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宁化生活垃圾焚烧厂等项目完成建设。泰宁金湖、三明闽湖入选省第一批美丽河湖优秀案例。泰宁连续8年上榜中国最美县域。污染防治攻坚成效明显。强力推动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问题、责任书及《八闽快讯》通报问题整改。实施蓝天、碧水、净土工程,市区优良天数比例98.5%,明溪等6个县空气质量综合排名位列全省前十,主要流域断面水质100%达标。“三明河长制综合管理”入选水利部全面推行河长制典型案例。
(七)城乡融合发展不断深入。农业农村加快振兴。完成粮食播种面积214.1万亩,占省上下达任务88.4%。水稻制种产量占全国1/4,蔬菜、食用菌产量分别增长3.6%、5.4%。新增“三品一标”认证产品数31个,三明蜜桔等5个农产品入选2024年全国名特优品农产品名录。《三明市杂交水稻种子生产管理规定》正式施行。建宁、泰宁、尤溪等3个县获国家制种大县奖励资金7000万元。将乐县获评全国村庄清洁行动先进县。5个乡镇和61个行政村列入第二批省级乡村振兴示范镇村创建名单。城市品质加快提升。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获批。541个城市建设品质提升项目已开工项目442个,完成投资89.45亿元、占年计划投资50.6%。如意湖湿地公园、台江BCD地块等28个海绵示范项目建成使用。宁化县、将乐县成功入选2024年省级县城更新样板。建宁县列入省级乡镇生活污水治理提升县。基础设施加快建设。3个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已开工,完成投资1.1亿元。新建城市道路26.86公里、停车泊位1328个。新改建农村公路163.17公里,铺设供水管网467.61公里,新改造乡镇污水配套管网123.95公里。沙县垄东互通、清流桐坑互通等9个总投资21.5亿元的重点项目建成通车。泰宁、宁化入选全国、全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县。
(八)社会民生保障不断夯实。就业增收保持平稳。完成城镇新增就业0.48万人,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947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946人。已落实毕业去向人数1.36万人,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为90.8%。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890元、增长4.8%,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43元、增长7.1%。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2.8%。公共服务质效提升。全面建立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民生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重79.4%。完成养老保险精准扩面任务1.1万人,工伤保险参保数45万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9.6万人。新增纳入低保对象1786人,实施临时救助2911人次。建成卒中中心、胸痛中心22个,新增医养结合机构5家,新建、改扩建、修缮校舍29.7万平方米。三明入选全国基本养老服务综合平台试点地区。风险底线守住守牢。全市储备粮15.72万吨、储备油1020吨,超额完成省上下达任务。全力防御“6·9”极端暴雨洪涝灾害,紧急转移群众2.85万人,调拨各类救灾物资832万元。排查整改各类重大事故隐患126个。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下降33.3%、18.8%,警情数、刑事案件发案数分别比降11.9%、36.5%,社会大局安定稳定。
二、计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上半年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受外部环境复杂多变、内需恢复动力不足等因素影响,全市经济恢复的基础不牢固,仍然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工业企业经营压力依然较大。上半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减产企业321家,减产面为23.6%,合计减少工业产值69.36亿元,下拉全市规上工业总产值现价增幅3.5个百分点。根据市工业问卷调查显示,我市近六成企业反映市场需求不足,五成的企业反映成本增加。工业品出厂价格持续下滑,6月当月全市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PPI)下降1.33%,已连续21个月低于100。
(二)固定资产投资增长后劲不足。上半年,全市在库项目1700个,总投资2680.6亿元,分别同比下降5.6%、16.1%,后续投资支撑不足。全市10亿元以上项目仅9个,占全市总量3.2%,50亿元以上项目仅1个。 民间投资仍需进一步发力,上半年仅增长0.1%,低于全省3.5个百分点。
(三)房地产市场呈现下行态势。市场对房地产的预期依然较弱,房地产企业保持谨慎甚至收缩的策略,上半年,全市商品房销售面积下降21.5%,房地产开发投资同比下降23.1%;房屋施工面积下降22.6%。6月末,个人住房贷款下降3.9%。
(四)财政收支矛盾仍然突出。上半年全市税收收入同比下降4.29%,低于全省平均水平2.82个百分点。土地出让收入下降55.93%,仅为年初预算数的6.17%,受税收、土地出让等收入下降和刚性支出只增不减的影响,市县财政库款紧张。
三、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
下半年,我们将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经济体制改革这一重点,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坚持乘势而上,坚定信心、增强底气,努力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任务。
(一)突出产业提质发展。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出台新型工业化实施方案,推进增资扩产,确保全年实施增资扩产重点项目450项以上,完成投资280亿元以上。实施“智赋千企”专项行动,力争下半年开展数字化诊断服务150家(次),为20家企业提供数字化解决方案。支持企业产品研发升级,力争培育省级科技攻关项目1个,创新省级企业技术中心3家。完善优质企业梯度培育机制,力争下半年新培育规上工业企业25家以上。做强现代服务业。加强协调对接和跟踪服务,力争100个市级服务业重点项目完成总投资105.9亿元以上。抓好“两上”企业培育,电商纳统等举措,力争全年新增限上商贸企业200家以上、规上服务业企业125家以上,纳统电商企业10家以上。提升闽光云商、城发物贸、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等在线平台的服务能力,打造智农数联农业产业生态平台。发展高质高效农业。做好夏粮田管和秋冬种农资准备,确保全年粮食产量95.3万吨以上。持续稳定生猪产能规模,扩大蛋禽养殖规模。加快推进“福九味”中药材国家级产业集群和146个农业重点项目建设,力争50个项目竣工投产。推动将乐、沙县、明溪列入国家制种大县名单。扎实推进全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稳妥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全国试点,稳慎开展全国农村宅基地试点。
(二)突出培育发展新动能。大力培育民营经济。落实市领导、市直单位挂钩联系民营企业机制,用好110个民营企业联系点,推动民营经济综合服务平台在“e三明”正式上线,推动民营经济发展问题线索“收集-反馈-解决”闭环管理。加快建立我市民营经济运行监测体系,开展常态化监测和定期分析。布局建设未来产业。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打造典型应用场景5个以上,数据汇聚50亿条以上。加快建设三明地面接收站、测运控中心等项目,海丝卫星公共服务平台年底前试运行,打造卫星数据融合应用创新成果1个以上。加速布局低空经济,加快出台市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编制低空经济产业规划,努力争创城市空中交通管理试点城市。发展重点产业链。推动市级11条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完善“四位一体”的实体运行机制,抓好链主企业培育,推动211个在建项目完成投资107亿元以上。开展重点产业链提升行动,持续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力争22条县域重点产业链实现产值超2200亿元。
(三)突出扩大有效需求。狠抓项目建设。强化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力争三钢福多邦等300个省市重点项目年度完成投资超530亿元,下岩水库等150个项目开工,90个项目建成投产。持续抓实10个重大项目攻坚,集中优质资源向集中攻坚项目倾斜,确保9个项目开工动建。持续充实重大项目储备库,做好超长期特别国债申报复盘,力争全年储备亿元以上项目600个以上,债券项目500个以上。抓好项目招引。深化“一图两库”,强化市县协同招商、以商招商,用好投洽会、进博会等平台,力争全年签约项目投资额1200亿元以上,签约超10亿元项目30个以上。建立健全跨区域招商项目利益分配机制,盘活园区土地资源,推行“标准地”改革,确保今年省级开发区新增用地“标准地”出让占30%以上。全年计划处置园区低效用地面积5000亩以上。推动消费提振。积极推进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积极开展“乐购三明”系列促消费活动,统筹安排2000万省市县促消费资金,提振实体消费。开展房地产“保交房”工作,满足群众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推出一批能带动流量、提升消费能级的业态项目,加快泰宁锦江国际度假酒店、三明市旅游集散中心等重点项目建设,力争全年接待旅游人数、实现旅游总花费分别增长13.5%、18%以上。
(四)突出更深层次改革。抓实医改。扎实开展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建设试点,完善按健康绩效取酬的全员岗位年薪制,推动建立“两师两中心”全民健康管理体系。推动疾控机构和监督机构综合改革,建立疾控机构与医疗机构双向挂职交流机制。深化与中山一院、广安门医院合作共建,做强3个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和闽西北区域中医医疗中心,打造一批国家级、省级临床重点专科。抓实林改。积极争取支持三明综合改革试点政策,加快实施全域深化林改行动,推广多元化联合经营模式,持续增强林业金融支持力度,扩大林票、林业碳票交易规模,稳步推进生态公益林高质量发展、低产低效林改造试点。探索依托三明学院成立三明林改研究中心,设立林改相关专业。推动永安市争创国家级“以竹代塑”应用推广基地。抓实教改。扎实推进教育部基础教育综合改革实验区建设,支持华东师范大学附属三明中学建设发展。实施初中强校提质行动,推进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全面推进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达标建设,支持三明学院建设省一流应用型高校。深化教师管理体制改革,持续推进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多渠道补充教师办法。
(五)突出区域协调发展。绘就沪明对口合作“新图景”。落实落细两地年度重点合作事项,加强国资国企结对合作,推动上海瑞金医院在三明挂牌。加快24个上海对口合作资金支持项目,推动建宁生物样品库等20个项目按时完工。推进沪明临港产业园建设,抓紧完成《产业发展规划研究报告》编制工作。书写对口支援“新答卷”。建立健全对口支援沟通联络等机制,抓住新增中国民航局、紫荆文化集团、中国银行3家单位定点帮扶三元、沙县、尤溪有力契机,争取一批政策、试点、项目落地三明。建立对口支援重点项目事项清单,推动国铁(泰宁)食品产业园、明溪县中医院整体迁建等项目加快建设。念好新时代“山海经”。尽快出台帮扶资金管理办法、干部人才互派交流管理办法等政策,做好泉州党政代表团来明考察。加快恒利达重工等32个省新时代山海协作清单项目转化。推动“产业飞地”建设,力争全年落地项目20个以上。加快布局“科创飞地”,争取尽快挂牌运营。持续深化文旅康养、教育、医疗等产业合作。探索明台融合发展新路径。深化海峡两岸乡村融合发展试验区建设。支持台湾乡建乡创团队参与美丽乡村建设,持续打造一批闽台乡建乡创样板。深化明台农林产业合作,用好清流台创园等产业园区,招引一批台企落地。鼓励三明学院与台湾高校交流合作。创新两岸客家文化交流,办好客家祖地祭祖大典等系列交流活动,促进两岸同胞心灵契合。
(六)突出优化发展环境。加快提升科创能力。着力提升六大科技创新平台,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大力培育科技创新主体,力争全年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00家以上、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15家以上。举办京闽科技交流、沪明纺织产业技术对接交流等活动,推动上海科技成果三明转化中心、上海技术交易所三明创新服务中心全面运营。联合闽西南地市申报创建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强化营商环境指标攻坚,力争年终全省营商环境考评争先进位。抓好106项创新改革重点任务和18项集成创新举措,力争更多典型案例被国家、省上推广。推进政务服务“数据最多采一次”工作,力争年内完成131项政务服务事项改造。持续深化“一窗通办”改革,推动“一网通办”向“一网好办”提升。对13件“高效办成一件事”进行业务标准梳理,提升“一件事”应用成效。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有效破除市场准入隐性壁垒,着力畅通市场准入环节。清理妨碍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扎实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努力构建公平公正市场环境。
(七)突出全面绿色转型。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推动实施碳达峰实施方案,加快构建我市“1+N”政策体系。加快园区循环化改造方案编制和实施进度,支持三元区国家级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力争创建省级以上绿色园区、工厂10家以上。支持开展零碳工业流程再造及零碳原(燃)料替代技术开发,探索绿色信贷投放新机制、新产品。积极争创省级碳达峰试点。积极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开展GEP核算及结果应用相关课题研究,探索开发生态产品价值业务化核算软件平台,构建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技术体系。争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省级试点。完善三明林业碳票和上海自愿减排市场的合作机制,做大福建沙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福建两山生态产品交易公司。打造优美生态环境。加快推进美丽三明建设,全力抓好中央环保督察涉及我市的17项问题和163件信访件整改,强化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统筹推进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闽西北山地丘陵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确保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保持全省前列,主要流域国省控断面水质达标率为100%。
(八)突出民生短板补齐。全力稳就业。加快兑现稳岗稳工政策,优化完善数智零工线上平台,确保全年完成城镇新增就业8200人以上,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2500人以上,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2000人以上。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引导高校毕业生留明返明就业。全力保民生。年内全部完成35个为民办实事项目。开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精准扩面专项行动,逐步扩大长者食堂和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覆盖面,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帮扶,推进市、县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持续提升社会保障水平。全力防风险。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完善粮油应急供应体系,确保粮食和物资储备安全。抓好防汛抗旱、森林防灭火等工作,强化应急值班值守。扎实开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专项整治,维护好农民工合法权益。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工作,深化电信网络诈骗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关于2024年上半年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024年8月27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三明市财政局局长 苏迎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将2024年上半年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如下:
一、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今年以来,全市财税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市委部署安排,深化拓展“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扎实推动“红色领航、生态领向、产业领跑、改革领先,促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工作,加力提效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全力开源节流保重点、兜底线、惠民生、促发展,上半年财政运行总体平稳,地方级财政收入实现“双过半”。
(一)收支预算执行情况
1.一般公共预算。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89.76亿元,下降2.16%,其中: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62.7亿元,增长2.84%;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77.18亿元,增长1.75%。市本级(含三明现代物流产业开发区,下文简称“开发区”)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21.25亿元,下降5.24%,其中: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2.97亿元,下降5.19%;一般公共预算支出32.62亿元,下降1.83%。开发区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2.14亿元,增长112.99%;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03亿元,增长81.22%;一般公共预算支出0.77亿元,增长61.56%。
2.政府性基金预算。全市政府性基金收入5.62亿元,下降51.57%;政府性基金支出36.82亿元,下降39.42%。市本级政府性基金收入4,806万元,下降84.61%;政府性基金支出6.33亿元,下降46.15%。开发区政府性基金支出1.4亿元,下降17.18%。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1.34亿元,下降78.19%;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2.87亿元,下降16.87%。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1.02亿元,增长366.76%;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1,439万元,下降14.75%。
4.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入54.28亿元,同口径增长8.59%;社会保险基金支出42.84亿元,同口径增长5.58%。市本级统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包括全市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及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33.3亿元,同口径增长8.19%;社会保险基金支出24.93亿元,同口径增长1.77%。
(二)落实人大预算决议工作情况
1.加强收支管理,增强财政保障能力
千方百计抓收入稳增长。积极发挥财税政策引导作用,不折不扣落实各项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今年1-6月全市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税缓费9.3亿元,其中新增减税降费8.63亿元、增值税留抵退税0.67亿元,为市场主体减负添活力。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今年以来开展汽车、家居家电促消费活动38场次,发放政府消费券480万元,引导重点商贸企业、平台、金融机构让利3,600万元以上,拉动消费超5.8亿元;全市358位车主在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上申报补贴,拉动汽车消费约5,300万元,累计回收各类报废机动车9,000多辆;引导金融机构投放设备更新改造贷款4笔1.12亿元。制定财源培植16条措施,加大对闲置和收益率较低的政府资产的盘活力度,积极探索数据资产的变现路径,千方百计拓展财源增长点,全力聚财增收。上半年,我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62.7亿元,增长2.84%,增幅居全省第4位,完成年初预算数的50.62%,实现“双过半”。
积极争取政策资金促发展。全市各级各部门抢抓政策机遇,强化政策资金争取工作,促进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上半年,全市共向上争取各类转移支付补助资金149.82亿元,同口径较上年增长3.4%。累计争取中央增发国债资金35.28亿元,资金总量居全省各设区市前列;争取中央彩票公益金项目补助1.79亿元,资金规模位列全省第1;争取生态文明试验区项目补助1.61亿元,比上年增长32%,资金规模位列全省第1。争取2024年新增债券额度62.67亿元,超过2023年全年水平,其中市本级9.98亿元,比上年增加1.09亿元。争取再融资债券额度54.89亿元,发行比例90%,较上年提高4个百分点,其中市本级21.3亿元,有力缓解了地方政府偿债压力。
优化支出结构保重点。坚持厉行节约,严格落实党政机关过紧日子要求,严控一般性支出,从严审核“三公”经费,做到只减不增,持续压减非急需非刚性支出。积极采取措施应对减收增支财政紧平衡形势,加强大盘子专项经费管理,通过按预算数50%控制专项支出安排,预计压减支出2亿元,资金优先用于保障“三保”、还本付息等刚性支出。加大结转结余资金清理力度,今年以来市本级清理盘活往来款项和结转结余资金共计2.5亿元,统筹用于保障重点支出需要。持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强重大任务和重点民生支出保障力度,上半年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完成177.18亿元,增长1.75%,增幅居全省第3位,积极发挥财政支出对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带动作用,其中民生支出140.66亿元,增长3.19%,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比重近八成。
2.落实要素保障,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提升城市生活品质。加快海绵城市建设,市本级统筹资金4.58亿元,实施中山公园片区、东新五路及东乾路片区排涝管网等工程,增强城市安全韧性。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市本级统筹资金1.49亿元,保障城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生活垃圾收运和无害化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养护等工作有序开展。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统筹资金1.9亿元,推动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等,持续改善城镇居住条件。
促进乡村振兴发展。争取中央和省级推进乡村振兴衔接资金3.54亿元,支持现代特色农业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推动全市5个乡镇和61个行政村列入第二批省级乡村振兴示范镇村创建名单。统筹资金2.32亿元,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守牢耕地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统筹城乡人居环境建设资金2.08亿元,常态化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支持尤溪创建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县、泰宁创建闽台乡建乡创合作样板县、建宁创建省级乡镇生活污水治理提升县。
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争取沪明对口合作上海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1.9亿元,支持沪明临港产业园科技创新创业孵化中心、沙县小吃技能培训基地等38个对口合作项目落地实施。深入推进对口支援,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直部门支持,推动更多“援县促市”项目落地。深入推进京闽(三明)科技合作,市本级安排新增专项债券资金1.95亿元,用于中关村城市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深入推进与泉州市对口协作,积极争取泉州市对口协作资金支持,全方位融入厦漳泉都市圈发展。
3.践行利民为本,持续保障改善民生
兜牢基层“三保”底线。扎实推进县级“三保”保障体系改革,按时完成“三保”专户设立,加强专户库款动态监测,落实库款调度,保障“三保”支出需要。上半年,市级财政累计向县(市、区)财政调度库款31批次84.41亿元,同比增加18.37亿元,增长27.82%;全市落实“三保”支出79.16亿元,支出进度52.69%,超序时进度2.69个百分点,其中市本级“三保”支出16.49亿元,支出进度65.43%,超序时进度15.43个百分点。
坚持教育优先发展。统筹资金3,605万元,落实学前生均奖补,实施公办幼儿园结构优化与质量提升工程,支持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统筹资金3.99亿元,落实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深入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工程、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和能力提升项目,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市本级统筹资金2,095万元,支持专门学校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资金3,827万元,及时兑现职业教育助学金及免学费资金,支持职业教育人才培养。
加强社会民生保障。落实就业促进政策,统筹用好就业补助资金0.77亿元,发放惠企稳岗等各类奖补资金,惠及企业1,183家次。保障养老待遇发放,市本级预算安排3.78亿元,弥补机保收支缺口。争取补助资金6.24亿元,支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人均补助标准提高到每月160元。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累计筹集17.59亿元,支持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争取补助资金9.76亿元,支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人均补助标准提高到每月670元。落实社会救助政策,筹集资金3.25亿元,做好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等工作,进一步提高低保、特困等基本生活救助标准,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网。
促进文体事业发展。争取补助资金1.04亿元,支持开展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将乐、清流、泰宁县级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市本级统筹资金7,877万元,做好第十八届省运会筹办工作,支持市区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建设社区智慧运动角和多功能运动场,不断完善15分钟健身圈,提升群众体育参与性。市本级安排资金620万元,保障市图书馆、艺术馆、书画院等免费开放运行,支持客家文化(闽西)生态保护区创建,加快市级应急广播体系建设。
4.坚持改革领先,持续提升财政管理效能
深化预算管理改革。深化零基预算改革,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结果运用, 压减2024年市级专项预算0.38亿元,推动绩效管理结果与财政政策、预算安排有机衔接。推进数字财政建设,全面上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实现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政府采购、综合财报、财政监督等核心业务模块深度整合、数据共享,推动“以数聚财、以数理财、以数促管、以数辅政”。加大财政信息公开力度,开展预决算公开检查,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有序开展财政信息公开工作,财政透明度不断提升。
完善财会监督体系。继续开展财会监督、预算执行监督等专项行动,完善财会监督体系和工作机制,推动与人大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等的贯通协调。按三明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有关要求,制定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细化完善财政资金拨付审批程序。持续推进财政内部控制建设,市财政新修订26项内控操作规程,上线内控考评系统,提升内控信息化水平。扎实推进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建立健全整改工作机制,加强审计结果运用,将审计发现问题、审计整改成效与年度预算资金安排结合。
强化政府债务管理。加强债券政策的协同,在安排使用一般债券、专项债券时,做好与超长期特别国债、增发国债的衔接,形成合力。规范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加强跟踪督促,加快支出进度,严禁挤占挪用,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合理控制债务规模,严格按照省上核定的限额举借政府债务。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工作机制,落实落细地方政府化债方案,压实债券还本付息责任。截止6月底,市本级地方政府债务余额175.31亿元,控制在省财政厅核定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186.96亿元之内。上半年,全市偿还到期政府债券本息43.27亿元,其中市本级偿还14.19亿元。
二、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市本级财政运行收支紧平衡状态更加凸显,三钢等重点税源企业税收减收,土地出让收入直线下滑,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压力集中显现,“三保”等刚性支出需求增加,收支矛盾非常突出。
(一)税收增收乏力。我市传统产业以钢铁、水泥、林产加工、纺织等为主,而钢铁、水泥等属于周期性行业,目前处于行业周期底部,税收贡献仅为行业周期高点的六成左右,造成我市税收增收后劲不足。上半年,全市地方级税收收入同比下降4.29%,低于全省平均水平2.82个百分点,其中国内增值税同比下降11.13%,企业所得税同比下降19.52%,契税同比下降24.69%。三钢及所属企业上半年缴纳市本级税收2.07亿元,减收2,321万元,同比下降10.1%,特别是三钢闽光减收2827万元,同比下降18.16%,预计三钢及所属企业全年缴纳市本级税收较上年减少1.1亿元,将对市本级收入产生较大影响,市本级完成年初预算税收收入目标15亿元任务艰巨。
(二)土地出让收入下滑。房地产市场低迷,土地出让收入大幅下滑,上半年全市土地出让收入完成4.53亿元,同比下降55.93%,为年初预算数的6.17%,特别是市本级土地出让收入仅完成917万元,同比下降96.64%,仅为年初预算数的0.31%。根据自然资源部门对下半年房地产市场行情的研判,市本级全年土地出让计划预计难以完成,土地基金收入与年初预算目标有较大差距。由于土地出让收入下滑,导致土地基金涉及的城建费、征迁过渡费、安置房回购、机场航线补贴、债务还本付息等支出没有资金来源。从今年7月起,省财政厅强化政府性基金和调入资金的“以收定支”控制,原则上不得新增暂付性款项,因审计整改急需安排等确需新增的,须通过一体化系统提级审核。
(三)重点领域支出保障压力大。一是“三保”保障压力大。按照国家和省明确的“三保”支出范围和标准,2024年市本级安排“三保”支出预算25.76亿元,而市本级财力仅19.9亿元,保障“三保”支出压力大。其中,上半年市本级财政已弥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缺口3.78亿元,比上年增支2,600万元。二是偿债压力上升。扣除再融资债券,今年我市应偿还政府债券本息33.68亿元(其中市本级8.24亿元),在优先保障“三保”支出的情况下,市县财政偿债压力大。同时,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要求,2026年10月底前融资平台全部退出,2028年隐性债务清零,进一步加大了市县财政支出压力。
三、预算执行的其他事项
(一)重点支出保障情况。上半年,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32.62亿元,下降1.83%,其中公共安全支出2.15亿元,增长26.32%,主要是6月份发放年度考核奖(比去年提前一个月发放),以及公安业务技术用房等项目建设支出增加;教育支出2.76亿元,下降8.12%,同口径剔除2023年三明学院产教融合实训基地项目建设支出2,948万元,增长1.87%;社保和就业支出5.32亿元,增长2.32%,主要是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兜底补助支出增加2,600万元;卫生健康支出10.67亿元,下降14.15%,主要是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支出较上年减少1.76亿元;节能环保支出1.16亿元,增长64.55%,主要是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和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结转支出增加4,781万元;农林水支出1.02亿元,增长23.87%,主要是增加闽江干流防洪提升工程项目增发国债支出3,530万元;交通运输支出2.04亿元,增长38.06%,主要是公路高质量养护发展等省级补助资金支出增加;资源勘探工业信息等支出0.45亿元,下降69.85%,主要是去年上半年安排市投资发展集团智慧城市交通运营提质升级项目等支出1.11亿元,今年同期相关支出仅237万元。
(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一是筹集各类资金8.78亿元,支持沙南高速、元溪高速等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持续改善路容路貌,推动实现综合立体交通网络外畅内联。二是市本级争取新增债券资金9.98亿元,主要用于经济开发区和中关村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瑞云智慧新城陈墩安置房建设、工贸学校职业能力提升等项目支出,持续完善市属园区基础设施,改善市区面貌及陈墩片区居住条件。
(三)部门预算管理和执行情况
1.部门预算管理情况。严格按《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批复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预决算信息。市本级2024年预算草案及2023年政府决算已按要求向社会公开;除涉密单位外,2024年部门预算和2023年部门决算已批复并对外公开;市级专项资金信息清单目录109个专项已按规定时限公开。
2.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强化部门预算执行约束,加强指标下达、拨付的管控,严控超预算、无预算支出。预算执行主要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进行拨付,基本支出按序时进度分月直接下达用款计划;项目支出由预算单位申报,财政及时审核、下达、拨付。上半年已批复国库集中支付单位用款计划35.32亿元,占年初预算的65.66%。
(四)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1.上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上半年,全市共争取上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149.82亿元,已下达139.51亿元,资金下达率93.12%,主要用于农林水、卫生健康、社会保障和就业、交通运输、教育以及重点民生等方面支出。
2.市本级对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市本级下达县(市、区)转移支付资金1.57亿元,其中:补助两区(三元、沙县)0.36亿元,其他县(市)1.21亿元,主要用于农村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县域商业建设、数字经济发展、老旧小区改造等方面支出。
(五)财政结转结余资金及使用情况。2023年市本级财政结转资金总量17.22亿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16.24亿元,政府性基金0.98亿元。本年度已下达12.61亿元,占比73.23%,其中一般公共预算12.04亿元,占比74.14%,主要用于农林水、卫生健康、节能环保、公共安全、交通运输等方面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0.57亿元,占比58.16%,主要用于城市建设维护、农业生产发展、彩票公益金等支出。
(六)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一是债券资金申报情况。今年以来,全市共申报债券项目486个,资金需求277.31亿元,其中:一般债券项目142个,资金需求43.92亿元;专项债券项目344个,资金需求233.39亿元。上半年,全市已争取新增债券资金额度62.67亿元(其中:一般债券11.19亿元,专项债券51.48亿元),有力保障全市项目建设资金需求。二是市本级新增债券资金安排情况。上半年市本级争取新增债券资金额度9.98亿元(其中:一般债券1.34亿元,专项债券8.64亿元),拟安排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安置房、公共交通、高速公路、职业教育等项目支出,待省财政厅核定下达第四批新增债券额度后一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调整年初预算。三是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截止6月底,市本级新增专项债券资金已到位3.51亿元,根据项目单位资金需求,已拨付项目单位2.15亿元,拨付率61.3%,为项目建设提供有力资金保障。再融资债券已发行25.61亿元,其中市本级9.99亿元,全部用于偿还到期地方政府债券本金。
(七)土地出让金收支情况。受房地产市场低迷及三元区商品房库存面积大等因素影响,市本级上半年未出让地块,土地基金收入仅完成917万元,主要是二手房交易等补缴土地出让金;土地基金已安排支出2.51亿元,主要用于收储项目补偿支出1.23亿元、城建项目支出0.67亿元、政府债务还本付息0.23亿元、被征地农民补助650万元等。
(八)开发区上半年重点工作开展情况。一是促发展。拨付陆地港企业出口创汇补助资金274万元、中关村入驻企业一卡通补助等资金291万元,争取新增专项债券资金1.95亿元,加快园区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助力中关村科技园做强做大。目前,中关村科技园常态化办公企业超160家。二是保民生。统筹安排421万元,支持康养城幼儿园建设和华东师范大学附属三明中学日常运转;拨付公交公司成本补贴642万元,目前途经开发区的公交线路达11条,有效保障了市第一医院生态新城院区、三明中关村科技园等重点项目通勤需求。三是防风险。建立健全开发区国库集中支付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强化项目绩效监控,确保财政资金运行安全、规范、高效。加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管理,上半年开发区新增债券资金已拨付项目单位1.29亿元,拨付率66.15%;落实还本付息责任,上半年到期政府债务本息已按时足额偿还,确保不发生债务违约风险。
四、下半年工作重点及实现全年预算任务的措施
下半年,我们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工作要求,坚定信心、迎难而上,扎实做好财政各项工作,全力保障预算执行平稳有序,为建设三明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贡献财政力量。
(一)积极培植财源拓展收入。围绕全年收入目标任务,千方百计抓收入。大力落实财源培植16条措施,深入挖掘增收潜力,力争取得实质性成效。用好省财政厅税源监测分析信息化平台,及时掌握动态信息,加强分析研判,推动财源建设。紧盯土地出让收入计划,会同自然资源、土地收储等部门,加快土地出让进度,缓解财政收支矛盾。积极组织非税收入,进一步盘活资源资产,积极探索数据资产的变现路径,多渠道增加财政收入。
(二)积极向上争取支持。抢抓中央支持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沪明对口合作、泉明新时代山海协作等机遇,加大向上向外政策资金的争取力度。加强项目谋划,积极争取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常态化开展专项债券项目策划储备工作,争取更多项目通过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双审核”。对标对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财税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跟踪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的改革方案和措施,全力争取改革红利。
(三)积极落实过紧日子各项措施。持续加强财政支出管理,严控一般性支出,落实“三公”经费“只减不增”要求,控制各项经费开支标准,降低行政运行成本。硬化预算执行约束,坚持“先预算、后支出”,严格执行人大批准的预算,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拨款。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审慎开展新增项目建设,按照轻重缓急安排项目资金。持续加大结余结转资金清理力度,统筹用于保障重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三保”预算执行和专户库款监测预警,督促县(市、区)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兜牢“三保”底线。
(四)积极防范化解地方财政风险。严格落实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措施,认真梳理下半年到期债务情况,多渠道筹集资金,按时偿还到期债务。正确处理好适度举债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有效防控之间的关系,在争取债券资金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确保全口径债务率保持相对稳定,债务风险可控。加强存量暂付款清理,按照分年度消化方案,细化落实措施,积极筹措资金,确保按照省财政厅要求,到2028年底,全市暂付款余额占当年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的比重控制在10%以内。扎实做好审计整改“下半篇文章”,不折不扣落实省审计厅财政收支审计和市同级审计要求,建立健全审计问题台账,逐项销号确保整改到位,加强审计成果运用,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与2025年度预算编制相结合,进一步完善预算编制和执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以上报告,请审议。
关于我市2024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
(2024年8月27日在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主任 郑洪钦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计划,7月底至8月上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余建地带领调研组对我市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听取了市发改委、财政局、工信局、商务局、统计局等10个部门有关情况汇报,分析研究了经济运行、指标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举措,并深入永安市、建宁县实地察看了省市重点项目建设及重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年初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深化拓展“三争”行动,扎实开展“四领一促”工作,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着力转方式、调结构、提质量、增效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向好。
(一)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1.高于或达到预期目标的指标4个: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6.8%,高于全年计划1.8个百分点;出口总值增长3.6%,高于全年计划0.6个百分点;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4.8%,高于全年计划2.3个百分点;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7.1%,高于全年计划2.1个百分点。
2.控制在全年计划以内的指标1个: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1.1%,控制在全年计划3%左右以内。
3.低于预期目标的指标7个:地区生产总值增长5%,低于全年计划0.5个百分点;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增长3.9%,低于全年计划1.3个百分点;服务业增加值增长4.6%,低于全年计划2.2个百分点;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2.8%,低于全年计划2.2个百分点;固定资产投资增长4%,低于全年计划1个百分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3.1%,低于全年计划2.4个百分点;实际利用外资增长-45.8%,低于全年计划48.8个百分点。
(二)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
1.一般公共预算。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89.76亿元,完成年初代编预算数的49.99%,下降2.16%,其中:地方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62.7亿元,完成年初代编预算数的50.62%,增长2.84%;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77.18亿元,增长1.75%。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21.25亿元,完成年初预算数的54.03%,下降5.24%,其中:地方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2.97亿元,完成年初预算数的53.91%,下降5.19%;一般公共预算支出32.62亿元,下降1.83%。
2.政府性基金预算。全市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5.62亿元,完成年初代编预算数的7.35%,下降51.57%;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36.82亿元,下降39.42%。市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480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数的1.59%,下降84.61%;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6.33亿元,下降46.15%。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1.34亿元,完成年初代编预算数的14.77%,下降78.19%;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2.87亿元,下降16.87%。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1.02亿元,完成年初预算数的43.35%,增长366.76%;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1439万元,下降14.75%。
4.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54.28亿元,完成年初预算数的57.29%,增长8.59%;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42.84亿元,增长5.58%。市本级统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33.3亿元,完成年初预算数的61.45%,增长8.19%;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24.93亿元,增长1.77%。
(三)重点项目进展情况
全年我市重点项目300个,总投资1710亿元,年度计划投资524亿元,完成投资320.8亿元,占年度计划的61.1%,超序时进度11.1个百分点。其中,160个市管省重点项目,总投资1023亿元,年度计划投资318.5亿元,完成投资180.6亿元,占年度计划的56.7%,超序时进度6.7个百分点。
从项目类别看,城乡建设与生态环保项目16个,年度计划投资20.2亿元,完成投资13.63亿元,占年度计划的67.4%;服务业项目33个,年度计划投资46.6亿元,完成投资28.21亿元,占年度计划的60.5%;工业项目186个,年度计划投资338.3亿元,完成投资203.31亿元,占年度计划的60.1%;交通项目14个,年度计划投资40.9亿元,完成投资25.53亿元,占年度计划的62.4%;能源项目9个,年度计划投资25.1亿元,完成投资13.34亿元,占年度计划的53.1%;农林水利项目20个,年度计划投资30.4亿元,完成投资17.71亿元,占年度计划的58.3%;社会事业项目22个,年度计划投资29.7亿元,完成投资19.07亿元,占年度计划的64.3%。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受外部环境变化、内需复苏动力不足等因素影响,经济稳定向好基础尚不牢固,部分指标与年初预期目标有较大差距,经济运行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
(一)工业经济增长承压明显。工业品出厂价格持续下滑。6月当月全市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PPI)下降1.33%,已连续21个月低于100。工业企业减产面较高。上半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减产企业321家,减产面23.6%。受水泥企业轮停和矿山资源整治影响,6月当月全市水泥、铁矿石原矿产量分别下降24.0%、27.2%,导致全市建材产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产值分别下降4.8%、27.5%,降幅分别比5月扩大0.8个、16.3个百分点。工信部门问卷调查显示有近三成的企业反映新签订订货量下降,近六成企业反映市场需求不足,五成的企业反映成本增加,效益下滑。
(二)投资消费出口拉动不足。从投资看,固定资产投资增长4%,低于全年计划1个百分点,低于全省1.7个百分点。全市在库项目数、总投资分别同比下降5.6%、16.1%。民间投资仅增长0.1%,低于全省3.5个百分点。建筑业企业产值负增长面达51.5%。从消费看,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3.1%,低于全年计划2.4个百分点。全市204家限上批发企业销售额下降、占比35.7%,121家限上零售业企业销售额下降、占比33%。建筑及装潢材料类、汽车类、家具类商品零售额分别下降17.0%、3.1%、9.8%,商品房销售面积下降21.5%。从出口看,出口总值增长3.6%,低于全省5.8个百分点。生产型企业出口占比仅四成,流通型出口降幅呈逐月扩大趋势,由一季度下降1.9%扩大到下降10%。
(三)财政收支矛盾比较突出。一是收入不及预期。全市税收收入同比下降4.29%,低于全省平均水平2.82个百分点。其中,国内增值税同比下降11.13%,企业所得税同比下降19.52%,契税同比下降24.69%。三钢及所属企业缴纳市本级税收同比下降10.1%。土地出让收入大幅下滑,全市土地出让收入完成4.53亿元,同比下降55.93%,仅完成年初预算的6.17%。其中,市本级完成917万元,同比下降96.64%,仅完成年初预算的0.31%。二是支出保障压力大。“三保”压力大,年初市本级地方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与市本级“三保”支出预算25.76亿元比为1:1.07。市本级弥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缺口3.78亿元,较上年增支2600万元。偿债压力大,政府性债务处于还本付息高峰期,扣除再融资债券,全市当年应偿还政府债券本息33.68亿元,其中,市本级8.24亿元。此外,按照2026年10月底前融资平台全部退出,2028年隐性债务清零要求,财政支出压力将进一步加大。
三、今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围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市委上半年工作会议部署要求,着力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调研组建议:
(一)加强分析研判,精准有效施策。一是加强运行分析。锚定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加强常态化经济运行监测,密切关注主要经济指标和先行指标,准确把握关联性、匹配性和趋势性,找准经济运行存在的突出问题,精准有效施策,补齐短板弱项。特别是对序时进度滞后的7个指标,要加大工作力度,实现争先进位,努力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二是释放政策效应。加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1+N”政策体系等惠企政策宣传解读和跟踪评估,建立健全“政策找人”“免申即享”等制度,推动政策“直达快享”,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三是全面深化改革。谋深谋实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主攻方向、重点举措,持续深化医改、林改、教改等重点领域改革,推进国资国企、绿色金融、“放管服”改革,以改革激发内生动力和活力。
(二)强化产业支撑,夯实发展基础。一是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落实好大规模设备更新政策,加快钢铁与装备制造、纺织、建材等传统产业“智改数转”“数实融合”,实施企业技术改造、增资扩产专项行动,促进传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二是培育壮大特色产业链。实行“一链一策”,加快11条市级特色产业链建设,谋划储备一批延链项目,精准招引一批补链项目,培育一批“链主”企业,推动产业链融通发展,特色产业集群发展。落实省上《关于推进县域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推进22条县域重点产业链发展,巩固壮大县域经济。三是大力建设园区平台。深化“标准地”“工业上楼”等改革,持续盘活治理低效土地。加快园区标准化建设,完善园区配套设施,推动园区承载平台提档升级。推进沪明临港产业园、泉三高端装备产业园等共建园区建设运营,提升园区产业集聚水平和规模效益。
(三)扩大有效需求,增强发展后劲。一是积极扩大有效投资。加强对长期特别国债、增发国债等政策的研究、分析与对接,做深做细项目策划储备,积极争取更多项目和资金支持。强化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加快省市重点项目建设和集中攻坚重大项目实施,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完善向民间资本推介重大项目、产业项目和特许经营项目清单,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二是推动消费扩容提质。用好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积极开展“乐购三明”系列促销费活动,激发汽车、家电、家装等大宗商品消费潜力。创新消费场景,提升服务品质,做旺文旅消费,培育演艺经济、体育赛事、夜市夜游等新型消费。持续改善和引导市场预期,更好满足群众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四)着力挖潜增效,保障平稳运行。一是依法依规组织收入。加强重点税源跟踪监测,落实财源培植措施,深入挖掘增收潜力。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有效盘活资源资产,加快土地出让进度,努力完成年度收入目标任务。密切关注财税体制改革,加强政策对接,在制度层面争取更多政策资金支持。二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深化零基预算改革,硬化预算执行约束。加大结余结转资金清理力度,重点保障民生领域资金需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严控一般性支出,压减非刚性、非急需支出,加强库款调度保障,兜牢兜实“三保”底线。三是强化政府债务管理。加强地方性政府债务“借、用、管、还”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健全全口径债务风险统计监测机制,细化一揽子化债方案,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
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7日至28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了市发改委主任刘小彦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24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市财政局副局长胡晨晖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24年上半年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结合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关于我市2024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综合如下: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年初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深化拓展“三争”行动,扎实开展“四领一促”工作,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着力转方式、调结构、提质量、增效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向好。同时,受外部环境变化、内需复苏动力不足等因素影响,经济稳定向好基础尚不牢固,经济运行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工业经济增长承压明显,投资消费出口拉动不足,财政收支矛盾比较突出。
围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市委上半年工作会议部署要求,着力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分析研判,精准有效施策
一是加强运行分析。锚定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加强常态化经济运行监测,密切关注主要经济指标和先行指标,准确把握关联性、匹配性和趋势性,找准经济运行存在的突出问题,精准有效施策,补齐短板弱项。特别是对序时进度滞后的7个指标,要加大工作力度,实现争先进位,努力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二是释放政策效应。加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1+N”政策体系等惠企政策宣传解读和跟踪评估,建立健全“政策找人”“免申即享”等制度,推动政策“直达快享”,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三是全面深化改革。谋深谋实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主攻方向、重点举措,持续深化医改、林改、教改等重点领域改革,推进国资国企、绿色金融、“放管服”改革,以改革激发内生动力和活力。
二、强化产业支撑,夯实发展基础
一是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落实好大规模设备更新政策,加快钢铁与装备制造、纺织、建材等传统产业“智改数转”“数实融合”,实施企业技术改造、增资扩产专项行动,促进传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二是培育壮大特色产业链。实行“一链一策”,加快11条市级特色产业链建设,谋划储备一批延链项目,精准招引一批补链项目,培育一批“链主”企业,推动产业链融通发展,特色产业集群发展。落实省上《关于推进县域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推进22条县域重点产业链发展,巩固壮大县域经济。三是大力建设园区平台。深化“标准地”“工业上楼”等改革,持续盘活治理低效土地。加快园区标准化建设,完善园区配套设施,推动园区承载平台提档升级。推进沪明临港产业园、泉三高端装备产业园等共建园区建设运营,提升园区产业集聚水平和规模效益。
三、扩大有效需求,增强发展后劲
一是积极扩大有效投资。加强对长期特别国债、增发国债等政策的研究、分析与对接,做深做细项目策划储备,积极争取更多项目和资金支持。强化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加快省市重点项目建设和集中攻坚重大项目实施,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完善向民间资本推介重大项目、产业项目和特许经营项目清单,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二是推动消费扩容提质。用好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积极开展“乐购三明”系列促销费活动,激发汽车、家电、家装等大宗商品消费潜力。创新消费场景,提升服务品质,做旺文旅消费,培育演艺经济、体育赛事、夜市夜游等新型消费。持续改善和引导市场预期,更好满足群众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四、着力挖潜增效,保障平稳运行
一是依法依规组织收入。加强重点税源跟踪监测,落实财源培植措施,深入挖掘增收潜力。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有效盘活资源资产,加快土地出让进度,努力完成年度收入目标任务。密切关注财税体制改革,加强政策对接,在制度层面争取更多政策资金支持。二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深化零基预算改革,硬化预算执行约束。加大结余结转资金清理力度,重点保障民生领域资金需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严控一般性支出,压减非刚性、非急需支出,加强库款调度保障,兜牢兜实“三保”底线。三是强化政府债务管理。加强地方性政府债务“借、用、管、还”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健全全口径债务风险统计监测机制,细化一揽子化债方案,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以上审议意见,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省实施办法和《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研究处理,并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九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征求意见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9月3日
关于三明市财政科技支出情况的报告
—2024年8月27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三明市财政局局长 苏迎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将我市2021年至2023年市级财政科技支出情况报告如下:
一、“十四五”财政规划、三年滚动财政中期规划涉及财政科技支出相关安排
2020年,经市委、市政府研究,明确了《“十四五”市级专项规划目录清单》,“十四五”期间共有市级专项规划24个。2021-2023年,我市财政科技预算分别为:
(一)2021年度。市级财政科技预算合计1520万元,其中科技专项820万元、研发投入分段补助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700万元。
(二)2022年度。市级财政科技预算合计1620万元,其中科技专项820万元、研发投入分段补助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800万元。
(三)2023年度。市级财政科技预算合计1906万元,其中科技专项606万元、研发投入分段补助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640万元、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专项660万元。
综上,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目标要求,支持全市科技创新发展,市级财政科技预算呈逐年增加趋势,年增幅达到12.11%。
二、近三年财政科技支出等有关情况
(一)支出规模
2021-2023年,全市科技支出共6.22亿元。其中:2021年全市科技支出2.17亿元,同比减少2859万元,下降11.66%。2022年全市科技支出2.07亿元,同比减少937万元,下降4.33%。2023年全市科技支出1.98亿元,同比减少873万元,下降4.21%。
2021-2023年,市本级科技支出共2.51亿元。其中:2021年支出6872万元,下降1.87%;2022年支出8852万元,增长28.81%;2023年支出9362万元,增长5.76%。
(二)主要投向领域
2021-2023年,全市科技资金主要投向为: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9530.59万元、科技小巨人企业研发投入奖励资金2705.9万元、三明中关村科技园和科技产业基地建设资金3900万元、机械总院海西分院三方共建项目建设资金6544万元、科技特派员后补助等科技计划项目经费5617.5万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3320万元。
(三)财政科技支出管理和绩效情况
1.科技资金管理更为规范。近三年出台《三明中关村科技园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三明市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三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资金使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2.科技资金绩效管理更加完善。一方面,加强科技资金过程绩效管理。日常绩效监控、重点评价组织资金使用部门开展绩效自评,财政部门对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委托第三方对部分重点项目进行重点评价;考评结果与资金安排挂钩,有效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另一方面,加强科创平台绩效考核。2023年出台《三明市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绩效考核评估办法(试行)》,下达各平台年度建设责任书,建立与绩效相挂钩的奖补机制,按照绩效考核评估指标体系进行打分和综合评定等次,督促整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近三年财政科技支出带动全社会研发投入、促进科技创新政策措施制定和执行等工作情况
近年来,市政府持续增强科技创新政策支持,通过不断完善市级财政投入机制,财政科技投入的绩效实现持续提升,为我市创新主体培育、深化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融合、营造更具活力的科技创新生态提供了重要支撑。
(一)带动全社会研发投入情况
2020-2022年,我市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错年值)分别达到33.54亿元、37.37亿元、36.31亿元,年增幅分别为19.1%、11.4%、-2.8%,研发投入强度分别为1.24%、1.27%、1.17%。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持续完善高企梯度培育机制,近三年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年增幅达到24.94%、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增幅达到27.26%。
(二)科技创新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情况
2021-2023年,市政府出台《三明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推进三明市农科院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进一步支持科技特派员建立利益共同体》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其中:
1.围绕《三明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22条具体措施,确认企业加计扣除额度16.1亿元,减免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约4.32亿元;下达研发费用补助及科技计划科研、平台建设、成果转化项目资金8600多万元,其中争取省级经费超过7000万元;与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签订合作协议,2023年以来发放“科技贷”“科特贷”5.81亿元,创历史新高。
2.围绕《推进三明市农科院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配套制定《三明市农业科学研究院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实施方案》等政策,有力支持市农科院试点开展科技成果权益改革,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新创业,推进实行科技创新股权和分红激励机制。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服务力度,实现转化收益531.36万元。累次奖励科技人员和科技服务人员共156人次,奖励金额为404.76万元。
3.围绕《进一步支持科技特派员建立利益共同体》这项政策,持续做好科技特派员选认工作,其中2023年全市共有300名个人、110组团队和5家法人被选认为省级科技特派员。先后选认31名金融科技特派员,并从北京、上海、天津等地的80余个高校及科研院所选认六批次170名科技人才服务我市128家企业。3人入选福建省“最美科技特派员”,12人获通报表扬,“三明市探索科技特派员制度发展新机制”等10项工作案例入围省科技特派员工作优秀案例,总数居全省设区市首位。
(三)推进科技创新工作举措和工作成效
1.持续做大科技项目盘子。2021-2023年,全市累计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270项,争取上级支持资金约1.45亿元。其中:2023年获得立项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102项,获省级经费约7000万元,带动全市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增幅居全省第5位,技术合同成交额增幅居全省第2位;全市规上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增幅8.5%,高于规上工业增加值5.1个百分点。同时,积极与高校和科研所专家团队与我市企业开展技术成果对接,目前与我市建立合作关系的高校、科研院所超200家(次),促成了“PVDF聚偏氟乙烯基超滤膜”“含氟表面活性剂”等近40项科技成果在三明落地转化,带动科研投入9736万元。近三年,有17个合作项目列入省科技厅STS专项,新增设立明溪县、三明经开区、三明高新区3个STS子专项;32项科技成果入围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其中2021年度首次获得省科技成果转化一等奖。
2.持续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深化推进京闽(三明)科技合作、沪明科技对口合作、闽西南科技协作,建立常态化对接机制。2020年12月引进中关村发展集团落地建设三明中关村科技园,创新中心累计入驻企业344家,带动就业超过3000人,入园企业产值突破10亿元,2023年实现税收约3020万元;中机院海西分院围绕攻克“卡脖子”技术和实现国产替代,实施省部级科技创新项目17项,获省部级科技奖6项、授权发明专利20项,成为我省引进科研院所、汇聚创新资源、推动产业转型发展的新典范;我市9个项目获得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协同创新平台立项支持,共获1840万元资金支持。近三年,我市先后举办首届京闽科技合作论坛暨京闽(三明)科技项目对接、绿色氟化工技术协同创新论坛、沪明科技成果对接等活动,有力推进我市数字经济、新材料、生物医药及相关高技术产业发展。目前,我市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258家、省级科技小巨人154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302家。
3.持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近三年,我市持续推进中机院海西分院、氟化工研究院、新能源研究院、石墨烯研究院、医工总院三明分院、市农科院等六大科技创新平台。目前,各平台现有专兼职管理、研发人员300余人,开展技术攻关185项,常态化对接服务企业160余家,实现成果转化30余项,带动新增产值约8亿元。制定出台《三明市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围绕三明市主导产业和重点行业创新发展,首批认定12家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全市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各类省级科技创新平台107个,培育省级及以上众创孵化平台35个。
4.持续壮大科技人才队伍。制定市级“双创之星”评选细则,培育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创新创业团队,累计评选“创新之星”11名、“创业之星”9名,2023年我市科技企业家首次入围省级“创业之星”。近三年,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研发平台开发科研助理岗位200余个,用于引进和培养后备优秀青年科研人员。先后发布8个“揭榜挂帅”项目,吸引高水平人才团队参与我市重点产业科研攻关。
(四)存在主要困难和问题
虽然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不断增加本级财政科技预算,但我市科技创新工作仍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为:
1.科技创新龙头企业带动效应不足。目前,我市大中型企业占比较低,龙头企业少,我市大中型工业企业发挥科技创新主体作用不显著。比如,2022年三明市规上大中型企业90家(其中大型6家、中型84家),仅占工业企业总数的5.8%,而全省为14.3%。2022年,全市大中型企业资产总计895.2亿元,不到全省大中型企业资产总计的3%。
2.高技术产业研发活动和投入不够突出。全市2022年属于高技术产业的企业有68家,有科研活动的企业数40家,有研发机构的企业仅7个,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2.54亿元,占全部规上法人单位研究与试验发展投入的7.6%。目前,我市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总量仅高于南平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有研发活动企业占比约为31.5%,距离“十四五”规划制定42%目标尚有差距。
3.研发力量较为薄弱。三明仅有三明学院一所二本院校,以及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三明医学科学职业技术学院两所大专学校,无论在师资力量、学科建设、学术水平、科研条件和能力、科技成果等方面,与其他高校相比还有一定差距。目前全市人才总量有39.26万人,但其中科研人员的占比不足5%,仅占全省科研人员的2.77%。
4.科研成果转化能力不足。目前,我市科研成果与企业需要的“技术型”“应用型”“产业化”成果要求存在差距,科技成果不同程度存在“不敢转”“不好转”的情况,在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建设上还存在短板。
四、“十四五”时期科技创新发展主要指标阶段性完成情况
根据我市制定的《“十四五”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规划》,“十四五”时期科技创新发展主要指标共有8项,分别为:1.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年均增长18%以上;2.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有研发活动企业占比达到42%以上;3.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占规上工业产值比重达到25%以上;4.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达到250家以上;5.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3.5件以上;6.技术合同登记成交五年累计额达到5亿元以上;7.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实验室、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100家以上;8.公民具备科学素质比例达到15%以上。
目前已提前完成4项:
1.第4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达到250家以上.
完成情况:2021年至2023年,新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5家、总数达到302家。
2.第5项: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3.5件以上。
完成情况:2021-2023年我市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快速增长,2021年、2022年、2023年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分别为4.012件、4.693件、5.940件;
3.第6项:技术合同登记成交五年累计额达到5亿元以上。
完成情况:2021-2023年分别完成技术合同登记成交额6992.52万元、1.24亿元、3.46亿元。三年技术合同登记成交累计额达到5.39亿元。
4.第7项: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实验室、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100家以上。
完成情况:截至目前,全市已建成10家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重点实验室5家、省级技术转移机构4家,省级(企业)工程研究中心33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36家,省级以上众创空间12家,省级企业孵化器7家,各类研发机构达107家
未完成4项:
第1项: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年均增长18%以上。
进展情况:2020-2022年度我市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分别为33.54亿元、37.37亿元,36.31亿元,同比增长19.1%(增幅全省第二)、11.4%(全省第七)、-2.8%(全省第五)。
第2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有研发活动企业占比达到42%以上。
进展情况:2020-2022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有研发活动企业占比分别为22.6%、24.2%、21.4%。
该项指标完成难度较大,主要原因:1.研发力量薄弱。全市专业科技人员匮乏,人才队伍结构不理想,从事新兴产业技术研发的人员极少,缺少强大的本土研发队伍;2.企业创新意识较弱。多数企业对科技创新认识不到位,加之研发能力不足,研发投入风险大,导致企业主观上创新意愿和创新动力较弱。
第3项: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占规上工业产值比重达到25%以上。
进展情况:2023年三明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增加值比重是19.5%。
第8项:公民具备科学素质比例达到15%以上。
进展情况:至2023年年底,全市具备科学素质公民的比例已达13.6%。
五、近三年审计查出科技支出方面的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
(一)2022年,在开展市本级预算执行等情况审计时,对永安市和尤溪县2021年度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资金进行延伸调查,主要发现2类问题:1.企业研发补助资金被滞留,未发挥应有效益;2.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绩效考评标准未定量定性,考评结果不够真实。目前均已完成整改。
(二)2024年,对市本级2023年科技专项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主要发现2类问题:1.科技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使用绩效不高;2.科技奖补资金未及时兑付。目前,正有序推进问题整改,尚未到达整改期限。
六、下阶段改进财政科技支出安排、加强资金管理使用有关措施
(一)加大科技创新政策支持。深入学习贯彻省政府“科创20条”文件精神,抓好《三明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宣传贯彻落实,并着力推动企业充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投入分段补助、创新券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等各种优惠政策措施,以政策推动破解当前我市科技创新发展过程中亟须解决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促进创新链、产业链和人才链深度融合,进一步释放创新创业创造活力,助力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
(二)推动产学研用融合发展。提升财政科技支出效益,强化重点领域财政支出,支持六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围绕特色产业链发展需要,加大在氟新材料、石墨烯、新能源材料等领域开展“揭榜挂帅”技术攻关支持力度,争取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增强重点科技型企业、科研平台项目攻关能力,加强与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的交流合作,吸引承接省内外先进、成熟、适用的科技成果。
(三)深化科技交流合作。深入落实与北京市科委、上海市科委及相关单位的全面战略合作,发挥中关村“金字招牌”效应,加快推进三明中关村科技园建设,发挥沪明协同创新促进中心、上海科技成果三明转化中心作用,不断拓展合作领域、谋划新的合作项目。深化新时代科技特派员制度,加大科技特派员区域协作力度,借助京明、沪明科技合作实现高水平科技人才柔性引进和对三明本土科技人才的支持培育。
(四)加强评价结果运用。树立绩效理念,提高资金使用效能。构建财政科技经费全链条、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将预算绩效评价理念和方法融入项目评价、机构评价、成果评价和人才评价等评价中,发挥财政科技投入导向和杠杆作用。对绩效评价较好的专项项目和科研团队,在立项和延续支持等方面体现适当倾斜。对成果质量不高、贡献不明显的专项项目和团队,严格预算控制。
以上报告,请审议。
关于我市财政科技支出情况的调研报告
(2024年8月27日在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主任 郑洪钦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做好省市县三级联动开展财政科技支出情况监督工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监督工作计划,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余建地带领调研组于7月中旬到将乐县实地察看了金瑞高科有限公司、轻合金产业技术山海协作创新中心、金牛水泥有限公司等,并召开座谈会,听取了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情况汇报,了解我市财政科技支出在推进科技创新、带动全社会研发投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研究探讨对策建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不断完善科技创新政策体系和财政投入机制,提升财政科技资金使用绩效,为我市创新主体培育、深化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融合、营造更具活力的科技创新生态提供了重要支撑。
(一)着力保障财政科技支出。深化预算改革、优化支出结构,统筹整合财政资金,加大科技扶持力度,支持科技创新,将科技支出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予以保障。2021-2023年全市财政科技支出累计6.22亿元(分别为2.17亿元、2.07亿元和1.98亿元),其中:市本级财政科技支出累计2.51亿元(分别为0.69亿元、0.89亿元和0.94亿元),用于奖励高新技术企业,补助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培育创新主体,提升创新能力,推动科普教育事业发展。近三年,全市科技资金主要投向为: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9530.59万元、科技小巨人企业研发投入奖励资金2705.9万、三明中关村科技园和科技产业基地建设资金3900万元、中国机械总院集团海西福建分院三方共建项目建设资金6544万元、科技特派员后补助等科技计划项目经费5617.5万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3320万元。
(二)规范科技资金管理。近三年市财政局联合科技局出台了《三明中关村科技园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三明市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资金使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从日常绩效监控、组织资金使用部门开展绩效自评、财政部门对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委托第三方对重点项目进行重点评价入手,加强科技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加强科技创新平台绩效考核,2023年出台《三明市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绩效考核评估办法(试行)》,建立与绩效挂钩的奖补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有效提高了科技资金使用效益。
(三)完善科技创新政策体系。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市政府出台《三明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推进三明市农科院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进一步支持科技特派员建立利益共同体》等一系列科技扶持政策措施,抓好惠企政策落实,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发挥创新主体作用,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财政科技支出有效带动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2020年-2022年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累计107.22亿元,研发投入强度逐年增长。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持续完善高企梯度培育机制,近三年我市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户数年增幅达24.94%、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户数年增幅达到27.26%,全市累计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270项,争取上级支持资金约1.45亿元。深入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2021年以来,市财政下达市级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2012万元,争取省级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1931万元,省级科技特派员选任数量及争取经费均居全省设区市前列。
(四)推进创新平台建设。围绕主导产业发展需求,切实为产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我市组建中机院海西分院、氟化工研究院、新能源研究院、石墨烯研究院、医工总院三明分院、市农科院等六大科技创新平台,开展技术攻关185项,实现成果转化30余项,带动新增产值约8亿元。全市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各类省级科技创新平台107个,培育省级及以上众创孵化平台35个。深入推进区域科技合作,有9个项目获得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协同创新平台立项支持,共获1840万元资金支持。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财政科技经费投入不足。一是财政科技支出投入呈逐年下降趋势。2021年-2023年,全市“206—科学技术支出”科目决算数分别为2.17亿元、2.07亿元、1.98亿元,未达到财政科技投入“只增不减”的要求。二是财政科技支出占比低,且逐年下降。2021年-2023年全市一般公共预算科学技术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比例分别为0.70%、0.59%和0.55%,远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分别为2.97%、2.69%和2.50%)。
(二)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不突出。我市传统产业和粗放型企业较多,转型升级难度大,部分企业重效益轻科研,自主创新意识不强,创新发展内生动力不足,研发投入较少。2022年,全市属于高技术产业的企业68家,有科研活动的企业40家,有研发机构的企业仅7个。2020-2022年,我市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年增幅分别为19.1%、11.4%、-2.8%,投入总量仅高于南平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有研发活动企业占比约为31.5%,距离“十四五”规划制定42%目标尚有差距。
(三)科技资金使用效益有待提升。一是部分科技奖补资金未及时兑付。审计抽查发现,截至2024年4月底,全市有27户企业的研发投入奖补资金950.75万元未兑付,占科技奖补资金总额的29.8%。二是部分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效率低。2023年,市科技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支出224.26万元,其中使用上年结余198.41万元,当年下达的242万元又结转下年216.15万元,资金滚存沉淀,且市科技馆展品维护更新不及时,资金使用效率低。三是科技创新平台绩效管理不够到位。部分绩效考评指标不够科学,缺乏量化的评价标准和依据,部分平台绩效考评结果不够真实。
(四)创新发展支撑不够有力。一是科技人才相对匮乏。科技人才总量不足,高层次科技人才、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缺乏,科技人才的待遇保障不具有吸引力,科研资源匮乏,高层次科技人才存在“引进难、留不住、难以发挥作用”的现象。目前全市人才总量有39.26万人,但其中科研人员的占比不足5%,仅占全省科研人员的2.77%。二是创新成果转化不足。部分科研平台产学研合作不够深入,特别是高校、科研院所与产业结合不够紧密;企业技术需求调研不足,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研究成果与市场不对接,与企业需求存在差距,专利成果实现产业转化率低。
三、今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提高财政科技支出。要健全完善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集中整合有限资金,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要深刻分析企业缺乏科技创新动力的深层原因,认真查找制约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作用发挥的体制性障碍,优化鼓励企业创新、包容失败的机制和环境。发挥科技政策导向作用,持续加大政策宣传,着力推动企业充分享受各种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企业增强创新意识,加大科技研发投入,使企业成为科技创新主体,提高核心竞争力。财政、科技和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强化部门联动,统筹各类资源,科学谋划,增强区域科技创新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二)聚焦重点领域,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要面向产业发展需要,优化支出结构,优先保障我市生物医药、钢铁与装备制造、氟新材料、石墨与石墨烯、现代种业等重点领域资金需求。围绕重点产业延链、补链、强链,布局和实施一批重大科研项目,培育一批重点科技型企业,通过“揭榜挂帅”、“公开竞争”等方式,加大技术攻关支持力度,争取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支持各类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优化提升,推动六大科技创新平台为企业提供研发、实验、检测、中试、成果转化等服务,切实发挥各类平台服务企业、服务产业的作用,有力推动全市科技创新发展。
(三)加强资源联动,构建多元科技投入体系。加强政府与市场联动,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强化财政科技支出对各类优质创新资源的引导作用,形成财政资金、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多方投入的新格局。加大金融和资本市场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建立银行信贷、创业投资、担保资金和政府创投引导基金等覆盖创新全链条的金融服务体系,有效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发挥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作用,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加快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的研发和产业化进程。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深入密切的产学研合作,针对企业技术需求,开展科技攻关,鼓励科技创新平台为科技中小企业提供中试服务,按服务收入给与奖补,并对成果转化输出方、吸纳方、中介方全面支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社会资本研发投入,引导非营利组织、民间资本等参与科技项目研发、科技人才培养、科技普及等活动,落实税收优惠、资金补助等政策,降低参与科技投入的成本和风险;紧紧把握对口支援、对口合作机遇,争取更多的政策资金支持。
(四)强化资金监管,推动科技资金提质增效。持续深化财政科技资金分配使用机制改革,着力优化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完善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加强科技政策评估,建立健全政策评价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科学制定相关科技政策。对财政科技资金的预算安排、分配拨付、管理使用等全过程加大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力度,推动资金规范使用和管理,杜绝科技奖补资金被挤占、滞留、未及时兑付等问题发生。不断健全科技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用款单位绩效评价结果审核,提高绩效评价结果真实性和科学性,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高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五)加强人才引育,促进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要健全人才政策体系,加大人才专项资金投入力度,适当提高科技人员经费标准,解决科技人才住房保障、配偶就业、子女入学、项目申报等实际问题,围绕“内培”和“外引”,结合重点产业发展需要,做好人才引育工作,促进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更好支撑我市高质量发展。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加强科技特派员区域协作,借助京明、沪明科技合作实现高水平科技人才柔性引进和对三明本土科技人才的支持培育;鼓励龙头企业培养自己的科技人才,组建自己的科研队伍,建立企业技术中心、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依托各类产业创新平台,吸引并集聚一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卓越工程师和青年科技人才。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市人民政府
关于我市财政科技支出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7日至28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了市财政局副局长胡晨晖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三明市财政科技支出情况的报告》,结合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关于我市财政科技支出情况的调研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综合如下: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不断完善科技创新政策体系和财政投入机制,提升财政科技资金使用绩效,为我市创新主体培育、深化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融合、营造更具活力的科技创新生态提供了重要支撑,但财政科技支出在促进科技创新发展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财政科技经费投入不足,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不突出,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不够高,创新发展支撑不够有力。
为强化财政科技投入,促进财政科技资金提质增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支持作用,提升我市科技创新能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提高财政科技支出。要健全完善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集中整合有限资金,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要深刻分析企业缺乏科技创新动力的深层原因,认真查找制约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作用发挥的体制性障碍,优化鼓励企业创新、包容失败的机制和环境。发挥科技政策导向作用,持续加大政策宣传,着力推动企业充分享受各种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企业增强创新意识,加大科技研发投入,使企业成为科技创新主体,提高核心竞争力。财政、科技和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强化部门联动,统筹各类资源,科学谋划,增强区域科技创新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二、聚焦重点领域,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要面向产业发展需要,优化支出结构,优先保障我市生物医药、钢铁与装备制造、氟新材料、石墨与石墨烯、现代种业等重点领域资金需求。围绕重点产业延链、补链、强链,布局和实施一批重大科研项目,培育一批重点科技型企业,通过“揭榜挂帅”、“公开竞争”等方式,加大技术攻关支持力度,争取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支持各类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优化提升,推动六大科技创新平台为企业提供研发、实验、检测、中试、成果转化等服务,切实发挥各类平台服务企业、服务产业的作用,有力推动全市科技创新发展。
三、加强资源联动,构建多元科技投入体系。加强政府与市场联动,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强化财政科技支出对各类优质创新资源的引导作用,形成财政资金、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多方投入的新格局。加大金融和资本市场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建立银行信贷、创业投资、担保资金和政府创投引导基金等覆盖创新全链条的金融服务体系,有效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发挥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作用,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加快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的研发和产业化进程。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深入密切的产学研合作,针对企业技术需求,开展科技攻关,鼓励科技创新平台为科技中小企业提供中试服务,按服务收入给与奖补,并对成果转化输出方、吸纳方、中介方全面支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社会资本研发投入,引导非营利组织、民间资本等参与科技项目研发、科技人才培养、科技普及等活动,落实税收优惠、资金补助等政策,降低参与科技投入的成本和风险;紧紧把握对口支援、对口合作机遇,争取更多的政策资金支持。
四、强化资金监管,推动科技资金提质增效。持续深化财政科技资金分配使用机制改革,着力优化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完善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加强科技政策评估,建立健全政策评价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科学制定相关科技政策。对财政科技资金的预算安排、分配拨付、管理使用等全过程加大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力度,推动资金规范使用和管理,杜绝科技奖补资金被挤占、滞留、未及时兑付等问题发生。不断健全科技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用款单位绩效评价结果审核,提高绩效评价结果真实性和科学性,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高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五、加强人才引育,促进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要健全人才政策体系,加大人才专项资金投入力度,适当提高科技人员经费标准,解决科技人才住房保障、配偶就业、子女入学、项目申报等实际问题,围绕“内培”和“外引”,结合重点产业发展需要,做好人才引育工作,促进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更好支撑我市高质量发展。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加强科技特派员区域协作,借助京明、沪明科技合作实现高水平科技人才柔性引进和对三明本土科技人才的支持培育;鼓励龙头企业培养自己的科技人才,组建自己的科研队伍,建立企业技术中心、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依托各类产业创新平台,吸引并集聚一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卓越工程师和青年科技人才。
以上审议意见,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省实施办法和《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研究处理,并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九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征求意见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9月3日
关于我市人口出生及生育政策情况的报告
—2024年8月27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罗松彬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将我市人口出生及生育政策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市出生人口情况
近年来,三明市和全国、福建省一样,人口呈负增长态势。2024年1—7月出生9869人,比去年同期的10002人,略有降低。从总人口看,全市常住人口最大值1999年266.07万,2023年降至242.9万;户籍人口最大值2018年289.13万,2023年降至284.38万。从新生人口看,2014年达到最大值4.93万,此后逐年减少,2023年降至1.72万,其中一孩占40.0%(6785人)、二孩占40.7%(6894人)、多孩占19.3%(3273人)。从人口增长率看,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均于2017年达到最高值,分别为15.3‰、8.5‰,此后逐年降低,2023年分别降至6.1‰(同年全省、全国均为6.8‰)、-2.1‰。综上,2013年的“单独二孩”、2016年的“全面二孩”政策对促进生育起到了一定作用,2021年的三孩生育政策没有缓解人口减少的趋势。
二、主要工作做法
我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切实解决群众后顾之忧,释放生育潜能,促进人口均衡发展。
(一)强化组织领导。一是加强统筹规划。2020年12月,《关于制定三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提出“促进人口长期均衡稳定增长”;2021年3月,《三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把“完善人口均衡发展政策”作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内容;2022年7月,根据中央《决定》和省《实施方案》专门制定下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通知》,将责任分解到相关部门。二是加强政策协调。市直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制(修)订各项配套支持措施,增强生育政策的包容性。比如,公安部门全面执行以《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婚姻状况证明为依据办理出生申报户口登记的规定;卫健部门全面清理、取消将个人生育情况作为入户、入学、入职等前置条件以及纳入征信等各种限制措施,市级废止涉及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27份。三是加强工作落实。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广泛开展政策宣传解读,把生育相关政策与深化医改、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康扶贫、文明志愿行动、健康科普等融为一体宣传,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构建新型婚育文化,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促进适龄婚嫁。一是引导正确婚恋观。注重讲清积极生育蕴含促进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大道理”,阐明积极生育能促进家庭幸福、增强家庭避险和抗险能力的“小道理”,引导适龄青年树立正确的婚嫁观念,提升适龄青年婚恋关系和家庭生活的质量与稳定性。二是共架婚姻之桥。引导社会力量推动适龄青年适龄婚育,联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积极搭建“月老联盟”平台,定期举办青年交友联谊活动,搭建交友沟通平台。在有条件的社区、农村设立婚姻介绍所,重点为大龄未婚青年提供婚姻介绍服务。三是开展移风易俗。倡导婚事新办,弘扬文明新风尚,破除高价彩礼等婚嫁陋习,构建新型婚育文化,涌现出将乐县“碳票当嫁妆”、大田县“不送彩礼送保障”、妇联系统“零彩礼”家庭礼遇机制等典型示范案例。
(三)优化生育环境。一方面,提高生育服务水平。深入开展性教育入校园等生殖健康教育活动,全市共建设青春健康阵地46个,开展服务活动105场次,服务6000多人次。建设市、县、村三级优生优育指导服务网络,全市共建立优生优育指导中心10个。积极推进市人类辅助生殖中心建设,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与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瑞金医院、省妇幼保健院建立医疗联合体,建成试管婴儿胚胎实验室、取卵室、移植室及相关辅助区域,加快实现与高水平医院同质化管理,今年以来就诊人次增加17.3%,域外患者占比提高20%,临床妊娠率提高1.5%,平均患者满意度98.05%。另一方面,落实生育激励政策。生育产前检查费、计划生育手术等费用纳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起付线500元,最高支付限额由3000元提高至2.6万元,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为88%、83%、78%。落实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育儿假制度、生育津贴、提高生育二孩或三孩职工家庭5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等政策。2023年,我市享受津贴待遇3262人次,津贴支出占生育基金支出的77.54%。
(四)加强养育支持。一是抓好母婴设施建设。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及儿童活动场所建设,建成“母婴室”163个、“妈妈小屋”127个,村(居)“向日葵亲子小屋”74个,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点1个。二是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把婴幼儿照护普惠项目纳入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2019年以来推进总投资6303.6万元的37个托育服务项目建设,新增普惠性托位3431个,目前全市共注册托育机构143家、托位10862个,其中按普惠价标准收费的121家、托位8632个。2023年我市有2家托育机构被评为省级托育示范机构,6家评为市级托育示范机构。三是加快发展社会服务。鼓励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等各类培训机构积极组织开展母婴护理员、育婴员、保育师等婴幼儿照护职业(工种)职业技能培训,提升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2021年以来,全市取得母婴护理员、育婴员、保育师等职业(工种)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共13309人次(母婴护理员取证195人次、育婴员取证6002人次、保育员7112人次)。2024年5月,我市一名托育服务职业技能竞赛选手在省赛中脱颖而出,代表我省参加国家级决赛。
(五)加大教育保障。一是扩大学位供给服务。进一步优化学前教育发展布局,完善幼儿园建设规划,规范有序建设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十四五”以来,实施公办幼儿园项目70个,新建、改扩建面积21.03万平方米,新增幼儿园学位1.4万余个。二是推进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积极推动“总校制”改革,推进优质教育资源区域扩容,促进县域教育资源有效整合,不断缩小城乡、优弱校教育差距。目前,全市学前教育公办率73.15%、普惠率98.02%,均居全省前列。三是开展学生课后服务。巩固拓展“双减”“双升”成果,按生均标准100元补贴义务教育学校,按每人每课时50元标准向开展课后服务中小学教师发放培优补差,推动开展四点半学校“1+N”课后服务,帮助部分家长解决接送难、看护难等问题。
三、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是育龄和初婚女性逐年减少。当前,90后、00后成为新的婚育主体,绝大部分成长和工作在城镇,受教育年限更长,面临的就业竞争压力更大,婚育推迟现象十分突出。近几年,全市育龄妇女减少明显,大龄青年不婚比例不断上升。2021—2024年,我市生育旺盛期(20—34岁)育龄妇数量逐年减少,从2021年的27.9万减少到2024年的22.7万,女性初婚登记从2021年的0.72万减少到2023年的0.64万。
二是群众生育意愿持续低迷。由于经济下行压力大、生育培养孩子成本高昂、住房条件有限以及婚育观念改变等原因影响,造成群众不愿生、不敢生,生育意愿持续降低,不婚不育比例逐年上升。
三是托育服务机构的利用率不高。按照国家对托育机构设置及规范管理要求,托育机构成本较高,市区普惠托位价格每月仍在1300—1500元左右,对群众来说,收费仍然较高,制约了婴幼儿父母入托积极性。
四是教育资源配置与人口分布不匹配。受人口频繁流动和人口城镇化等因素影响,学龄人口分布呈现明显的区域分化特征。一方面,城镇挤乡村空,部分地方城镇学位供给压力大与乡村学位富余现象并存。另一方面,人口净流入地区学龄人口聚集,人口净流出地区学龄人口相对较少。
五是平等就业权益难以维护。部分用人单位基于经济利益和实际工作考虑,在招聘入职、升职加薪、生育返岗等过程中常常对女性设置障碍,女职工的各项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特别是年龄偏大、文化水平和劳动技能较低的妇女在就业竞争中处于劣势。
四、下步工作重点及措施
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口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来闽、来明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以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为重点,完善生育服务支撑体系和全生命周期保障体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促进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积极营造生育友好社会氛围。加强新型生育文化建设,倡导健康文明、节约适度的婚俗文化。做好适婚青年婚恋观、家庭观教育引导。积极开展全国、全省生育友好工作先进单位创建活动,评选推荐一批工作扎实、成效明显、群众满意的先进典型,鼓励和带动基层积极创新,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
(二)完善生育保险等相关社会保险制度。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强化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的保障作用,依法依规做好产假与生育津贴发放的衔接,对产前常规检查和住院分娩进行待遇保障。根据国家、省指导意见,综合考虑医保(含生育保险)基金可承受能力、相关技术规范性等因素,逐步将符合政策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程序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三)加快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普惠托育服务补助政策,对已备案托育机构并按照当地政府普惠指导价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的,依据实际收托数给予普惠托育服务一定补助。降低托育机构运营成本,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开展托育服务宣传月活动,增加托育供给,提高托育服务质量、开展托育职业技能竞赛。
(四)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学校、社区、群团组织等开展寒暑假托管服务。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通过自主或联合第三方机构共同举办等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基层工会开展职工子女托管、托育等职工子女关爱服务所需经费,可从工会经费中列支。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书面审查力度,重点审查用人单位遵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情况,落实劳动法律法规中对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女职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以上报告,请审议。
关于我市人口出生及生育政策情况的调研报告
(2024年8月27日在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工委主任 池明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工作要点和监督计划,7月中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廖丽青带领调研组开展我市人口出生及生育政策情况调研。调研组先后深入沙县区、明溪县、建宁县,实地察看县(区)部分妇幼保健院、总医院产科及母婴室、托育服务机构,分别召开座谈会,听取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有关决策部署,优化生育政策,落实生育支持措施的工作汇报。同时,调研组还开展问卷调查,共收回有效答卷1786份,为摸清现状、找准问题提供了有益参考。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人口发展现状
近年,我市人口总量呈现加速减少趋势,出生人口持续下降,老年人口比重继续上升,“少子化”和“老龄化”叠加。
(一)人口数量逐年减少。统计部门数据显示,我市人口呈现减少趋势,2023年常住人口比上年减少2.6万人(全省减少最多),对比公安部门户籍数据,我市户籍人口比常住人口多41.5万人(历史新高),人口流出的趋势进一步加大。统计部门测算2023年我市人口出生数为1.5万人,人口自然增长率为-2.05‰(全省倒数第二),并且已连续2年为负增长。
全国、省及省内各地市2023年人口情况 |
|||||||
|
常住人口(万人) |
比上年增减(万人) |
出生人数(万人) |
出生率(‰) |
出生率比上年增减 |
死亡率(‰) |
自然增长率(‰) |
全国 |
140967 |
-208 |
902 |
6.39 |
-0.38 |
7.87 |
-1.48 |
福建省 |
4183.0 |
-5 |
28.5 |
6.81 |
-0.26 |
6.95 |
-0.14 |
福州市 |
846.9 |
2.1 |
5.5 |
6.50 |
-0.02 |
6.27 |
0.23 |
厦门市 |
532.7 |
1.9 |
3.8 |
7.15 |
-0.41 |
3.95 |
3.20 |
莆田市 |
317.9 |
-2 |
1.9 |
5.96 |
-0.27 |
7.21 |
-1.25 |
三明市 |
242.9 |
-2.6 |
1.5 |
6.14 |
-0.34 |
8.19 |
-2.05 |
泉州市 |
888.3 |
0.4 |
6.6 |
7.43 |
-0.24 |
7.32 |
0.11 |
漳州市 |
506.3 |
-0.5 |
3.6 |
7.11 |
-0.19 |
7.70 |
-0.59 |
南平市 |
263.0 |
-2.1 |
1.5 |
5.68 |
-0.33 |
8.33 |
-2.65 |
龙岩市 |
269.3 |
-2.3 |
1.9 |
7.03 |
-0.68 |
8.13 |
-1.11 |
宁德市 |
315.7 |
0.1 |
2.2 |
6.97 |
-0.32 |
8.24 |
-1.27 |
(二)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2023年,我市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快,60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例为21.37%,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例为15.19%,两项指标均为省内各地市第二高,夫妻计划生育或再生育时面临抚养婴幼儿和赡养老人的双重压力。
全国、省及省内各地市2023年老龄人口情况 |
||||
|
60岁以上人口数 (万人) |
占总人口比例 (%) |
65岁以上人口数 (万人) |
比总人口比例 (%) |
全国 |
29697 |
21.1 |
21676 |
15.4 |
福建省 |
748 |
17.88 |
528 |
12.62 |
福州市 |
157.9 |
18.64 |
113.9 |
13.45 |
厦门市 |
61.7 |
11.58 |
38.7 |
7.26 |
莆田市 |
60.9 |
19.16 |
44.4 |
13.97 |
三明市 |
51.9 |
21.37 |
36.9 |
15.19 |
泉州市 |
133.3 |
15.01 |
94.8 |
10.67 |
漳州市 |
102.3 |
20.21 |
69.3 |
13.69 |
南平市 |
59 |
22.43 |
43.5 |
16.54 |
龙岩市 |
55.3 |
20.53 |
39.3 |
14.59 |
宁德市 |
65.7 |
20.81 |
47.2 |
14.95 |
(三)育龄和初婚女性数量逐年减少。全市育龄妇女减少明显,婚育推迟现象十分突出,大龄青年未婚比例不断上升。2021至2024年,我市生育旺盛期(20—34岁)育龄妇数量逐年减少,从2021年的27.9万减少到2024年的22.7万,女性初婚登记从2021年的0.72万减少到2023年的0.64万。
二、主要工作情况
202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孩子的政策并提出配套支持措施;2022年5月,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决定和方案出台以来,我市积极优化生育政策,着力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一)加强政策支持和宣传引导。一是及时调整政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于2022年7月下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通知》,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配套出台18项支持措施。二是积极宣传引导。卫健、教育、共青团、计生协会等部门加大宣传引导力度,举办“幸福母亲 健康家庭”主题宣传服务、建设青春健康阵地、推出“团团约吧”青年婚恋交友公益平台,积极组织开展各类活动。三是推进移风易俗。妇联系统开展“弘扬文明婚育新风、深化移风易俗”专项行动,探索建立“零彩礼”家庭礼遇机制,推行“文明积分”激励机制。
(二)提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一是加强网络建设。卫健部门、计生协会加强市、县、村三级优生优育指导服务网络建设,全市建立优生优育指导中心10个,进一步提升孕产妇服务、救治能力和管理水平。二是强化婚前保健。卫健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婚前保健工作的通知》,在全省规定的婚检必检项目基础上增加2项,免费婚检常规辅助检查达11项,居全省最多。三是推动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推进市人类辅助生殖中心建设,今年1至7月份门诊量为8152人次,同比增长25%,区域外病人29.27%,患者满意度为98.05%,临床妊娠率18.29%。
(三)推进普惠托育服务发展。一是建设各类母婴设施。相关部门积极推进母婴设施及儿童活动场所建设,全市共建成“母婴室”163个、“妈妈小屋”127个、村(居)“向日葵亲子小屋”74个、托育示范机构8个。二是增加婴幼儿托位供给。2019年国家部委组织实施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以来,我市争取中央及省预算内资金、省财政资金补助3224万元,新增普惠性托位3776个。目前全市共注册托育机构143家、托位10862个,其中按普惠价标准收费的121家、托位8632个。三是加大托育人才培育。2021年以来,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全市取得母婴护理员、育婴员、保育师等职业(工种)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共13309人次(其中,母婴护理员取证195人次、育婴员取证6002人次、保育员7112人次)。
(四)加大生育、养育、教育支持。一是实行生育养育激励。医保部门将生育产前检查费等纳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达88%、83%、78%;落实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明溪县还出台措施,对符合政策分娩二孩及以上且在县总医院生产的产妇另外给予顺产600元补助,剖腹产2000元补助;本县籍二孩及以上幼儿(3岁以下)入托每学年给予家庭2000元补助;对生育二孩及以上的本县籍家庭首次购买县域内新房或改善型新房每套给予5万元购房补助。二是支持女性就业创业。人社部门优化女性就业创业服务,今年以来先后有1658名登记失业妇女实现再就业,为返乡创业妇女发放创业担保贷款66笔1600万元。三是促进教育公平优质。大力提升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全市学前教育公办率73.15%、普惠率98.02%;推进“总校制”改革,通过优质总校与薄弱分校组合办学,着力缩小城乡、校际差距。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造成我市人口出生数量和出生率在近几年来持续降低的原因复杂多样,既有山区青壮年劳动力人口持续外流等原因,也有婚育人口减少、婚育年龄推迟等原因,同时生育意愿降低“不愿生”“不敢生”也是重要因素。问卷调查显示,在14个选项中(可选5个),群众对生育或再生育的主要顾虑依次为教育成本高(60.19%)、养育负担重(58.12%)、生育费用高(34.32%)、就业或工作压力大(29.68%)、孩子无人照护(29.62%)、住房条件限制(22.73%)等。政府及部门制定、宣传和推动生育支持政策的效果不明显,综合施策、协同发力不够,潜在的生育意愿没有充分转化为生育行为。
(一)宣传引导力度不够。一是支持政策的宣传引导不够。有关部门和机构对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改善人口结构的目的意义宣传解读不够深入,尤其是对激励鼓励措施宣传解读系统性和针对性不强,群众对各级出台的生育支持政策、举措了解不多。二是新型婚育文化的构建传播弱化。一些网络媒体和社交平台对婚嫁陋习、高价彩礼、高价学区房、就业内卷等信息宣传传播过多,贩卖恐婚恐育的焦虑情绪,影响了年轻人对婚恋、生育、养育的认知,也导致男青年尤其是农村大龄男青年婚配择偶难、结不起婚的现象越发严重,移风易俗、破除陈规陋习、倡导积极婚育观念的主流声音亟待强化,营造婚育友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有待加强和重视。
(二)家庭育儿综合成本高企。一是普惠托育服务还需提升。一方面,对照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建设运营成本较高,市区普惠托位价格每月收费在1300至1500元左右,对于不少家庭来说仍然偏高。此外,问卷调查显示绝大多数受访者倾向于公办托育机构,对社会办托育机构信任度较低,民营为主的托育机构生存发展压力大。另一方面,托育机构登记后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目前我市现有143家托育服务机构备案率仅为62%,不少设施、管理不达标的托育服务机构仍在运营中。二是优质教育资源供给不足。问卷调查显示,在14项影响群众生育或再生育的主要顾虑中,位居首位的是“教育成本大”。城乡之间、校际之间教学质量差距较大,优质教育资源供给不均衡、不充分的问题依然突出,不少家长期望通过购置学区房或安排子女参加课外培训来缓解教育焦虑,增加了沉重的家庭负担。三是养老体系建设还需加强。随着婚育年龄推迟,不少家庭在考虑生育或再生育时,面临着既需要赡养多位老人,又要照顾婴幼儿的现实困境,经济和精力的双重压力压制了潜在的生育意愿,进一步加强养老体系建设、切实减轻家庭养老负担是释放生育意愿的重要一关。四是综合补助支持政策少。我市已有明溪县、将乐县出台针对多孩家庭的购房、入托等优惠补助政策,但市级层面和大多县(市、区)尚无研究和出台针对多孩家庭的具体购房补助、生育补助、托育补贴、税费减免等支持政策。
(三)照护及就业权益保障不到位。一是生育假期制度落实不到位。《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规和政策明确保障生育妇女享有158至180天的产假及1年哺乳假、男方享有15天的照顾假,子女3周岁之前父母双方每年各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等规定,但各级人社部门仍经常受理关于产假、哺乳假、育儿假、产假津贴等方面相关咨询或投诉。问卷调查也表明,多达60.81%的受访者表示自己和家人没有享受过延长生育假期福利。二是女性平等就业权益难以维护。部分用人单位基于经济利益和实际工作考虑,在招聘入职、升职加薪、生育返岗等过程中常常对女性设置障碍,女职工平等就业的权益经常受到侵害,导致育龄女性生育和再生育的意愿普遍偏低。
(四)优生优育存在薄弱环节。一是婚前医学检查率仍偏低。婚检是出生缺陷“三级预防”综合策略中的重要一环。2021至2023年我市婚检率分别为21.21%、31.61%、46.22%,虽然逐年提高,但距市妇儿“两纲”确定70%的目标仍有不小差距。二是产前检查和筛查存在不足。随着婚育年龄普遍推迟,我市高危孕产妇的比例增加,2022年占比54.68%、2023年占比57.60%。部分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在管理妊娠风险筛查阳性的孕产妇方面还存在不足,虽然产前筛查率由2021年的89.49%提高至2023年的93.06%,但漏筛、漏管、漏报的情况仍有发生。三是生育保险政策还需完善。产前检查还未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生育医疗待遇保障水平还比较低,家庭生育成本仍比较高。
四、意见和建议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需要政府持续发力、久久为功。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的要求,聚焦群众的顾虑和关切,着力构建统筹协调、系统发力、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出台具体举措,加大生育的支持和激励,积极应对低生育率的严峻挑战。
(一)加强宣传引导,营造生育友好环境。一是深入宣传贯彻生育支持政策。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作用,切实加大人口和生育政策的宣传力度和广度,结合托育宣传月、国际家庭日、世界人口日及中华传统节日,深入开展生育友好主题宣传活动和咨询服务,汇聚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尊重生育社会价值的主流强音。二是大力倡导新型婚育文化。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以及社会组织的作用,大力倡导美好爱情、简约婚礼的婚恋观,适龄婚育、优生优育的生育观,家庭和睦、家教良好的家庭观。关注和重视众多农村大龄男青年成家难问题,持续推进婚俗改革和移风易俗,破除婚嫁大操大办、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倡导积极婚育观念。
(二)打好生育支持组合拳,减轻家庭抚育负担。一是提升普惠托育服务水平。按照每千人不少于6个托位的要求,统筹好托育服务供给。支持用人单位办托、社区嵌入式托育、家庭托育点等多种模式发展,教育、卫健部门要推动有条件的公办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落实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的政策,降低普惠托育机构运营成本;提升托育服务质量,提高育婴员、保育师等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加强部门综合监管,提高备案率,严防安全事故发生。二是推进教育资源优质均衡。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优化完善财政补助政策,保障普惠性学前教育有质量可持续发展;扎实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严格规范校外培训,有效缓解家长教育焦虑;针对在校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加强生理卫生等健康教育,加强婚恋观、家庭观正向引导。三是加快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减轻家庭照料压力。四是出台住房及税费等补助政策。学习外地做法,出台家庭成员互助共济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本市内房屋等政策,减轻多孩家庭购房换房压力;完善公租房管理制度,对一孩或多孩家庭公租房申请给予资格优先;借鉴明溪等县经验做法,针对多孩家庭量力而行出台购房、育儿、托育或税费减免等补助。
(三)强化权益保障,减轻生育养育顾虑。一是落实和保障照护权益。严格落实产假、照顾假、育儿假等法定生育休假制度,推进全市各级机关、企事业用人单位对哺乳期一年内的女性,实行弹性工作时间,可以推迟或提前一定时间上下班,充分体现对女性生育的关爱。二是帮扶女性就业创业。完善就业支持体系,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对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女性劳动者优先给予就业帮扶。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用好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支持女性生育后回归岗位或再就业。三是维护女性就业合法权益。积极开展女职工权益保障督查活动,将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纳入集体合同签订内容,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四)加强公共资源支持,强化优生优育服务。一是加强婚前保健及婚检工作。借鉴大田县在县行政服务中心提供“婚前医学检查、婚姻登记、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优生咨询指导”一站式服务,婚检率从2022年的10%迅速提升到2023的93.66%的有效做法,在全市大力推进,为符合条件、准备结婚的适龄男女在婚姻登记环节,提供免费婚检及孕前保健服务,进一步提升全市婚检率,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二是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强化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的保障作用,依法依规做好产假与生育津贴发放的衔接。医保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产前常规检查和住院分娩的补助力度,尽快将产前检查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减轻群众生育医疗负担。三是推进辅助生殖医保支付政策落地。加快推进省医保局《关于规范完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落地落实。探索研究城乡居民多孩家庭医保个人年缴费用减免补助政策,回应群众关切,减轻群众经济负担。
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7日至28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罗松彬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我市人口出生及生育政策情况的报告》,结合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的调研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综合如下: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近年来,市政府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部署要求,出台相关举措,提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推进普惠托育服务发展,加大生育、养育、教育支持,着力促进我市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我市出生人口持续下降,老年人口比重继续上升,“少子化”和“老龄化”叠加,生育群体逐年减少,人口自然增长率已连续两年为负增长(全省倒数第二),人口发展形势十分严峻,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宣传和推动生育支持政策的效果不明显,综合施策、协同发力不够。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支持政策的宣传引导不够。有关部门和机构对各级各部门出台的生育激励措施宣传解读系统性和针对性不强,群众了解不多;新型婚育文化亟待构建,婚嫁大操大办、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依然普遍存在,男青年尤其是农村男青年结婚成本居高不下,择偶难、结不起婚的现象严重。二是家庭育儿综合成本高企。公办托育机构及公立幼儿园延伸提供托育服务的数量较少,私立普惠性托位价格仍然偏高,托育服务机构备案率偏低;优质义务教育资源供给不足和不够均衡的问题依然突出,不少家庭在校外培训及学区房购置方面的负担巨大,教育焦虑难以缓解;养老体系不够健全,夫妻生育时面临抚养婴幼儿和赡养老人的双重压力;市级层面和大多县(市、区)鼓励生育的综合补助支持政策少。三是照护及就业权益保障不到位。生育假期制度落实不到位,女性平等就业权益难以维护,育龄女性生育和再生育的意愿普遍偏低。四是优生优育存在薄弱环节。婚前医学检查率偏低,距市妇儿“两纲”确定70%的目标仍有不小差距;产前检查和筛查存在不足,漏筛、漏管、漏报的情况仍有发生;生育保险政策尚需完善,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保障水平还比较低。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
一、加强宣传引导,营造生育友好环境。一要深入宣传贯彻生育支持政策。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作用,切实加大人口和生育政策的宣传力度和广度,汇聚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尊重生育社会价值的主流强音。人口和计生工作领导小组要汇总梳理各级各部门出台的生育支持政策,编印清单及申领办法,采取多种方式把政策直接传递给千家万户,让生育家庭有更多的获得感和荣誉感。二要大力倡导新型婚育文化。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以及社会组织的作用,大力倡导美好爱情、简约婚礼的婚恋观,适龄婚育、优生优育的生育观,家庭和睦、家教良好的家庭观。关注和重视众多农村大龄男青年成家难问题,持续推进婚俗改革和移风易俗,破除婚嫁大操大办、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
二、打好生育支持组合拳,降低家庭抚育负担。一要提升普惠托育服务水平。统筹托育服务供给,支持用人单位办托、社区嵌入式托育、家庭托育点等多种模式发展,推动有条件的公办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落实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的政策,降低运营成本;提升托育服务质量,提高育婴员、保育师等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加强部门综合监管,提高备案率,严防安全事故发生。二要推进教育资源优质均衡。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扎实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严格规范校外培训,有效缓解家长教育焦虑。三要加快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减轻家庭养老照料压力。四要出台综合补助扶持政策。学习外地做法,出台家庭成员互助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本市房产等政策,减轻多孩家庭购房换房压力;完善公租房管理制度,对多孩家庭公租房申请给予资格优先;借鉴明溪等县经验做法,针对多孩家庭量力而行出台购房、育儿、托育、税费等补助举措。
三、强化权益保障,减轻生育养育顾虑。一要落实和保障照护权益。严格落实产假、照顾假、育儿假等法定生育休假制度,推进全市各级机关、企事业用人单位对哺乳期一年内的女性实行弹性工作时间,充分体现对女性生育的关爱。二要帮扶女性就业创业。完善就业支持体系,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对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女职工优先给予就业帮扶;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用好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支持女性生育后返岗或再就业。三要维护女性就业合法权益。开展女职工权益保障督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四、加强公共资源支持,强化优生优育服务。一要加强婚前保健及婚检工作。借鉴大田县在行政服务中心提供“婚前医学检查、婚姻登记、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优生咨询指导”一站式服务的做法,进一步提升全市婚检率,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二要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强化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的保障作用,进一步提高对产前常规检查和住院分娩的补助力度,尽快将产前检查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管理。三要推进辅助生殖医保支付政策落地。推进省医保局《关于规范完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落地落实。探索城乡居民多孩家庭医保个人年缴费用减免补助,减轻群众负担。
以上审议意见,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省实施办法和《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研究处理,并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九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征求意见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9月2日
关于三明市民间信仰管理工作情况报告
—2024年8月27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三明市民族宗教局局长 姚文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将我市关于三明市民间信仰管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全市10平方米以上有人管理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1218座,信仰人数26万多人,三明民间信仰具有数量大、分布广、信众多、神祗体系多、庙会传统节日多、信仰活动形式多、民俗文化丰富等特点。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做好民间信仰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开展“文化型、生态型、公益型”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创建活动,成功举办2022年全省民间信仰工作管理干部和活动场所负责人培训班暨现场交流会,三明市创建“三型”民间信仰场所经验文章在《福建省民族宗教》杂志2022年第4期刊登,我市加强民间信仰工作管理经验在2023年全省民族宗教局长会议上作经验交流,得到省民族宗教厅的充分认可和推广。
一、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建机制,完善齐抓共管格局。深刻认识民间信仰工作的重要性,坚持依法管理、协同治理,探索我市规范管理、有效监管的新路子,积极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管理、社会协同、民间信仰自律的治理格局。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将民间信仰工作纳入市委统一战线领导小组宗教工作专题会议机制,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每年听取全市民间信仰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健全完善民间信仰工作议事规则。2023年7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间信仰工作的通知》(明委统2023〔25〕号),对统筹做好我市民间信仰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二是强化联动协同。加强部门协同,建立联合执法或综合执法机制,对民间信仰活动及相关场所进行有效监管。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将民间信仰事务纳入网格化管理,纳入县(市、区)综治考核内容。加强镇、村(社区)两级宗教、民间信仰工作队伍,举办基层宗教干部专题培训班,截至目前,全市举办61期基层宗教干部、统战委员培训班,培训干部1600多人次。三是营造良好氛围。将民间信仰工作方针政策宣传纳入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宗教工作法治化提升年”行动、“福籽同心爱中华”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知识网络竞答等一系列法治宣传活动,近年来,共举办各类宣传活动96期,营造良好的民间信仰管理工作氛围。
(二)树典型,加强活动场所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开展民间信仰两个专项工作的通知》(国宗函〔2018〕44号)和省民族宗教厅部署要求,完善民间信仰场所制度建设,探索开展“三型”民间信仰场所创建工作,有效提升了我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管理水平和整体形象。一是推进“两个专项”工作。深入开展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普查备案、民间信仰管理试点两个专项工作,对各级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联系点、备案登记点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目前,我市已列入省级联系点14处、市级联系点23处、县级联系点166处,纳入省级备案登记管理13处、市级备案登记管理6处、县级备案登记管理79处,沙县区被省民族宗教厅列入我市民间信仰工作试点县(区)。二是创建“三型”民间信仰场所。2022年4月,市民族宗教局开展“文化型、生态型、公益型”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创建活动,鼓励各地深入挖掘民间信仰中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理念,从生态修复、绿化亮化、消防安全、卫生整洁等方面提升环境品质,积极开展捐资助学、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活动,助力推动乡风文明建设、移风易俗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如,尤溪县打造管前镇阳明寺民间信仰点文化展示基地,清流县里田豫章公庙成为传统道德文化、民间民俗活动和红色革命文化及新时代精神文明传播阵地;沙县区大灵峰祖师殿周边成为白鹇、红菇等珍稀物种栖息地生长地;2022年以来,全市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用于各类公益慈善事业的捐款捐物达300多万元。截至目前,全市已确定二批19处“三型”民间信仰场所。三是加强活动场所制度管理。2023年4月,出台《三明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八项制度》(明民宗〔2023〕12号),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会计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卫生防疫制度、文物保护制度、活动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规范,全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内部矛盾纠纷、消防和各类安全责任事故明显减少。
(三)架桥梁,加强两岸信俗文化交流。我市重视民间信仰文化的保护和发展,持续挖掘谢祐信俗、萧圣君信俗、妈祖文化等民间信俗文化资源,以信俗文化为桥梁,密切对台民间交流,增进两岸“人同宗、神同源”文化认同,促进海峡两岸文化交流传播。一是开展谢祐信俗文化交流。谢祐信俗入选市级第五批非遗项目,是海峡两岸谢氏宗族文化交流的一个重要载体和纽带。两地通过宗教节庆活动、庙会等形式开展互访交流,多次合作举办文化节、展览和讲座,互派艺术团体、文化学者、民间艺人和民间信众,2015年以来,先后有四批台湾同胞126人次来明开展谢祐信俗文化参观交流活动。三明市正顺文化研究会(原谢祐文化研究会)、三明谢氏宗亲等民间组织,积极开展两岸谢祐信俗文化交流互鉴活动。今年7月,在三元区万寿岩举办“抒两岸情丝,展融合画卷――民俗文化摄影展”,海峡两岸谢佑、妈祖等民间信俗百幅作品展出,吸引大量游客参观。二是开展萧圣君信俗文化交流。萧圣君信俗被确定为福建省第七批省级非遗项目,尤溪县将洋中萧公祖殿作为萧圣君信俗传播主体,近年来,接待来自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华人华侨3000多人,连续三年举办海峡两岸萧圣君信俗文化交流暨纪念萧圣君诞辰活动。2023年8月,萧圣君祖殿被确立为海峡两岸萧圣君信俗文化交流基地,同时在台湾设立8个萧圣君祖殿联络点,成为两岸信俗文化的重要交流平台与联系窗口。三是开展妈祖信俗文化交流。明溪县沙溪乡妈祖庙被台湾屏东县枋寮乡德兴宫确定为祖庙,两岸信众多次开展谒祖进香、寻根认亲、捐助善款、座谈交流等互访活动。成立了三明妈祖文化研究会,积极开展妈祖文化交流、援助博爱行动。
二、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管理水平有待提升。我市民间信仰场所数量大且多分布在偏远农村,管理难度较大。基层部门宗教工作人员业务水平不足,对相关民间信仰政策规定、文化内涵了解不深,存在不会管、不愿管的问题。部分民间信仰场所尚未规范管理,还未制定财务管理、安全制度等。
(二)产权问题有待解决。由于历史问题、资料缺失等原因,部分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产权不明确,自然资源、住建等相关部门无法进行不动产确权登记,导致后续对场所进行重建或改扩建时,变成违章建筑无法获批。
(三)文化交流有待加强。在两岸交流方面,民间信仰的单向交流较多、双向互动还不够,交流活动的创新方式、文化载体不多。对民间信仰所包含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内涵的挖掘还不够,对信众的宣传和教化工作有待加强。
三、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一)提高站位,加强民间信仰管理工作水平。一是压实属地责任。落实市级指导、县级管理、乡镇(街道)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依托县、乡、村三级工作网络和乡、村两级责任制,把民间信仰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体系。二是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对民间信仰场所后备人才的培养,按照“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要求,充实一批年青骨干力量,强化组织建设。三是发挥宣教作用。加大中央和省、市关于民间信仰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力度,在建设乡村文化、弘扬社会正气、促进和谐稳定、讲好两岸故事等方面,充分发挥民间信仰的积极作用。
(二)建章立制,提升活动场所规范化水平。一是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指导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建立民主管理组织,引导和帮助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建立健全人员、财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真正用制度管人、管事、管钱。二是加强信仰活动管理。支持民间信仰活动依法依规开展,指导制定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等工作方案,排查整治消防火灾隐患,严防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三是提升管理人员素质。加强对民间信仰场所负责人的管理培训,市、县民族宗教局每年至少组织1次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负责人培训班,定期举办讲座和公益培训,加强意识形态、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重点培训。
(三)加强引导,发挥民间信仰文化积极作用。一是发挥文化交流作用。充分发挥两岸民间信仰文化同祖同源的精神纽带作用,重点支持和推动明台妈祖、谢佑、萧圣君等民间信俗文化交流活动,增进同胞亲情和福祉,促进海峡两岸文化交流发展。二是推动绿色文化建设。指导民间信仰场所做好环境卫生工作,加大绿化美化工作,打造绿色民间信仰场所、园林民间信仰场所。三是倡导公益服务理念。大力提倡民间信仰中弃恶扬善、扶贫济困、乐善好施等优良传统,引导民间信仰场所和信众开展捐资助学、扶残助困等形式多样的公益慈善活动,促进民间习俗文明化、移风易俗常态化,积极引导民间信仰信众爱国守法、团结友善、服务社会、维护和谐。
以上报告,请审议。
关于民间信仰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2024年8月27日在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侨台工委主任 郑季武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7月9日至12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余建地带领调研组赴沙县、尤溪、大田,实地察看沙县区淘金山舍利塔、高砂镇道一观,尤溪县梅仙镇福临宫、洋中镇萧公祖殿,大田县谢洋乡象山寺、吴山镇阳春村普照堂等,听取市、县(区)政府工作情况汇报,与民间信仰场所管理负责人、基层干部座谈交流,深入了解我市民间信仰管理情况。同时委托其余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在本辖区组织开展民间信仰管理情况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及成效
近年来,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上关于做好民间信仰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尊重事实、把握特点、规范管理、积极引导”的工作原则,不断加强民间信仰管理,取得积极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一是健全工作机制。市委统一战线领导小组把民间信仰工作纳入全市宗教工作重点来抓,每年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全市民间信仰管理工作,针对民间信仰管理工作的难点问题,研究具体对策,不断健全充实民间信仰工作议事规则。二是强化属地责任。按照“属地管理、重在基层”的要求,依靠县、乡、村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开展相关工作,把民间信仰事务纳入社会治理网格化管理,纳入县(市、区)平安建设考核内容。三是重视宣传培训。定期举办基层宗教干部专题培训班,加强政策法规培训,提升全市民族宗教干部民间信仰管理水平。2022年以来,全市已举办24期基层宗教干部、统战委员培训班,培训干部600多人次。
(二)注重建管结合,形成长效机制。一是开展“两个专项”工作。按照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开展民间信仰两个专项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市将历史文化底蕴深厚、软硬件设施完善、代表性强、影响广泛、管理规范的场所逐步列为省、市、县三级联系点,并纳入备案管理。目前我市10平方米以上列入台账管理民间信仰场所有1218座,已列入省级联系点14处、市级联系点23处、县级联系点166处,纳入省级备案登记管理13处、市级备案登记管理6处、县级备案登记管理79处。二是制定活动场所管理制度。去年,市民宗局出台《三明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八项制度》,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会计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卫生防疫制度、文物保护制度、活动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规范。三是开展“三型”活动场所创建活动。2022年,市民宗局在全市探索创新开展文化型、生态型、公益型“三型”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创建活动,进一步提升全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管理水平和整体形象。目前已确定二批19处“三型”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福建省民族宗教》杂志2022年第4期大篇幅刊登我市创建“三型”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经验文章。我市加强民间信仰工作管理经验在2023年全省民族宗教局长会议上作经验交流,得到省民族宗教厅的充分认可和推广。
(三)挖掘文化资源,发挥积极作用。一是契合核心价值观。各地通过深入挖掘民间信仰中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理念,对民间信仰信俗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的阐释,弘扬民间信仰中见义勇为、扶贫济困、助人为乐、诚实守信、敬老孝老等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契合的内容,将民间信仰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体系。如沙县区自2006年起,每年举行淘金山母亲节报恩祈福活动,传播孝道文化,吸引全国各地的僧尼、信众和游客参与支持。二是密切两岸民间交流。我市积极支持、指导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深入挖掘对台资源。通过以信俗文化为桥梁,打造萧圣君信俗文化、妈祖信俗文化、谢祐信俗文化等特色品牌,增进两岸“人同宗、神同源”文化认同,深化同胞情谊与联系。三是助力乡村文旅发展。各地通过组织传统游神等民间信仰祈福活动,吸引游客到农村感受传统信俗文化,助力乡村文旅发展。如今年明溪县围绕传承“惠利夫人信俗”,举办惠利夫人文化节民俗活动,吸引海内外2000余人参加。清流县持续塑造灵台山“客家祖山”文化品牌,密切海内外客家乡亲联谊。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市的民间信仰活动总体正常,但随着经济社会形势发展变化,民间信仰管理上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
(一)对民间信仰管理工作不够重视。一是责任意识有待加强。一些地方干部对民间信仰工作问题的长期性、敏感性、复杂性缺乏足够认识,认为民间信仰工作不是中心工作,管不管无碍经济社会发展,存在“不想管、不敢管、不会管”的现象。二是宣传引导不够深入。一些基层干部对民间信仰、宗教和封建迷信的区别认识模糊,特别是民间信仰存在内涵不够确定,外延过于宽泛,地域性差异较大,表现形态各异,政策把握难度大。有的乡镇对中央、省、市的相关民间信仰管理文件精神领悟不准确,传达没到位。部分群众对民间信仰管理工作不了解、不理解,有的甚至阻碍执法。
(二)民间信仰场所管理存在短板。一是“三型”创建工作开展不平衡。有的地方对“三型”创建工作不够重视,没有精心遴选有提升空间的场所进行创建、树立典型,没有认真指导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结合场所各自的实际和特点开展创建,存在消极应付、流于形式的现象。二是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市民宗局出台的《三明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八项制度》中部分制度设置不够科学,有些内容不适应当前的管理要求,需要修订完善;有的制度监管不到位。如财务管理制度中要求“场所应到就近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应配备会计、出纳、保管人员。”“单笔开支超过1万元以上的项目需要事先向当地主管部门备案。”但调研了解到全市只有被民宗部门纳入备案登记管理的98处民间信仰场所才符合银行开设账户的条件,存在监管漏洞;单笔开支超过1万元要事先向当地主管部门备案等要求基本难以落实。三是违建现象依然存在。民间信仰场所建设申请审批意识薄弱,自然资源、住建部门无法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进行确权登记,信众拟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危房或布局不合理的场所进行重建或改扩建时,无法取得正常手续。一些地方干部担心引起干群矛盾,对民间信仰场所扩建、迁建等行为监管不到位,导致问题积累,造成后期管理难度加大。四是安全隐患不容忽视。部分民间信仰场所建筑年代久远,且位于山间等偏僻地段,耐火等级低,存在严重的建筑结构安全隐患、明火进殿、消防安全管理不够规范、消防装备器材配备不足、缺乏消防自救力量等问题。
(三)民间信仰活动开展有待规范。一是管理人员素质不高。不少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负责人年龄偏大,文化层次不高,法律意识淡薄;部分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人员对于场所供奉的神祇来历、源流历史、核心价值等缺乏了解。二是活动申报意识不强。当前民间信仰活动参与人员日益增多,有的场所举办大型活动未主动申报或存在申报信息不实,组织不够严密,没有严格制订安全工作方案的情况。有的场所举行小型活动组织随意性较大,活动管理混乱无序,向信众摊派款项不透明。三是活动监管存在盲区。公安等部门管控的民间信仰活动基本上都在规模较大的场所,难以做到全覆盖无死角监管。有的场所存在成为境外势力渗透、封建迷信活动阵地的风险。
(四)民间信仰积极作用发挥不够。一是民间信仰文化提升不足。一些场所里只注重烧香拜神,祈求神祇保佑,而忽视了神祇本身带有的“忠、孝、仁、义”等一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内涵,未能形成新时代民间信仰文化活动品牌。二是两岸双向交流互动较弱。当前两岸民间信仰文化交流主要以我市单向邀请台湾信俗团队来我市交流为主,双向互动不足,交流活动的形式内容较为单一,文化载体不多。三是服务社会功能发挥不够。部分民间信仰活动在融入乡村振兴、促进乡风文明、服务基层治理、服务公益事业等服务社会功能方面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今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做好民间信仰管理工作,对于团结广大信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明台融合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调研组提出以下意见建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压实主体责任。一要牢记重要嘱托。要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挥“福建民族宗教独特优势,为推进祖国统一大业进程发挥特殊作用”的重要嘱托,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间信仰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央有关做好民间信仰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增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意识,坚持从政治上来看待和处理问题,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统战部门政策指导、宗教部门行政监管、其他部门各司其职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形成有人管、会管理、管得好的良好局面。二要加强宣传引导。坚持引导、教育和法律监管相结合,研究解决民间信仰事务管理中暴露出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广泛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帮助广大基层干部群众充分认识民间信仰事务管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方面,进一步增强信众的法治观念和公民意识,自觉摒弃陈规陋俗,积极配合和支持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
(二)加强场所管理,分类化解难题。一要加快规范管理示范点建设。扎实推进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联系点备案登记管理和民间信仰管理试点工作,督促和帮助规模较大、具有一定文化底蕴的场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组织和各项管理制度,创新治理方式,规范日常管理。继续推进“三型”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创建工作,总结推广经验做法,以点带面提高民间信仰场所管理规范化水平。针对偏远地区无人管理的场所,积极探索“多庙合一”管理模式,推动民间信仰场所削减合并。二要强化制度建设。探索和建立管理新机制,保障基层工作执法人员的配备和工作经费,加强网格化管理,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并将民间信仰有关事务纳入平安建设各项考评体系。配合做好今年下半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福建省民间信仰场所管理条例》立法调研工作,对照省上立法要求和我市基层工作实际,修订完善《三明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八项制度》等规定。三要依法化解违建难题。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分类处理”的原则,因地制宜、疏堵结合,积极探索民间信仰场所的土地确权、房产登记等历史遗留问题处置配套政策措施,疏堵结合,分类分批,先易后难,逐步推进,妥善处理好民间信仰土地房产等历史遗留问题,依法维护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满足信众基本需求。要加大常态化巡查监管力度,严管严防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建设,对擅自新建、迁建、扩建以及重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属地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依法予以制止并拆除。四要筑牢消防安全底线。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负责人开展安全培训。始终把场所安全摆在首要位置,绷紧安全之弦,压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全面排查和整治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电线排线、房屋结构裂缝、消防通道堵塞等安全隐患问题。结合村庄总体规划,指导各村在民间信仰场所内或周边合理设置消防栓或者固定水源,配置水枪、水带、手抬式消防设备,配足配齐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设备,切实解决部分活动场所消防设施设备不全等问题。
(三)规范活动开展,确保安全稳定。一要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加强与活动组织管理人员的沟通、交流和培训,引导他们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挖掘提炼信仰场所供奉的神祇的来历、源流历史、文化内涵及时代价值,规范民间信仰场所管理人员和信众的言行。探索发挥民间组织作用,共同参与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引导民间信仰活动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美丽乡村建设及慈善公益服务,共建平安和谐社会。二要严格落实活动申报制度。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提供场所、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务院、省、市有关民间信仰活动监管规定,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定安全保障和意外事故应急处置方案,严防发生安全事故,确保民间信仰活动安全有序。重点关注涉台、涉侨、涉外等民间信仰活动。三要加强活动监管。在“保护合法、制止非法”的前提下,对存在妨害社会风气的封建迷信活动,以及借机敛财、乱摊派款项行为的场所活动及时制止、警告,甚至取缔。坚决遏制和打击邪教、神汉、巫婆等非法活动。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新时代民间信仰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建立切实可行的齐抓共管机制,互通信息,把涉及民间信仰活动的一些突发性问题发现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切实防患化解民间信仰活动风险隐患。
(四)深化探索实践,提升时代价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有鉴别地加以对待,有扬弃地予以继承,发挥民间信仰崇德、慈悲、宽容等的道德教化作用,弘扬社会正气,融洽乡里关系,化解基层矛盾。一要挖掘优秀文化资源。深入挖掘筛选民间信仰中蕴含的扶危济困、惩恶扬善、敬畏自然、和谐共生、孝敬父母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理念,甄选广为流传的民间信仰有关故事传说,提纯文化内涵,进行价值观重塑和故事整编,使故事传说充分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魅力,更好地契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挖掘培育具有三明特色的民间信仰文化活动品牌,与文化节庆、民俗旅游紧密结合,扩大萧圣君信俗文化、谢祐信俗文化、惠利夫人信俗等知名度,打造优秀民间民俗文化的“传承地”。把有条件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整合成为民俗文化展览、明台交流基地等综合性功能的聚集地。二要助力两岸文化交流。充分发挥海峡两岸民间信仰文化同祖同源优势,打造两岸交流互动平台,鼓励各地积极开展独具特色的明台民间信仰文化交流活动,促进台湾同胞回大陆进香朝圣和寻根谒祖,增强台湾同胞对中国历史和中华文化的认同,积极倡导两岸一家亲理念,增进同胞亲情和福祉,凝聚同胞智慧和力量,促进祖国统一和民族复兴。三要服务社会公益事业。鼓励和支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引导民间信仰场所和信众开展敬老倡孝、捐资助学、扶残助困等形式多样的公益慈善活动,积极回报社会。落实好《三明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八项制度》中提倡的场所收入三分之一用于公益活动和服务社会等慈善开支要求,推动场所慈善活动常态化、制度化,引导民间信仰在抵制邪教影响中发挥积极作用,引导信众爱国守法、服务社会、维护稳定、促进和谐。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市人民政府关于
三明市民间信仰管理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7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了市民族宗教局局长姚文辉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三明市民间信仰管理工作情况报告》,结合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的调研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综合如下: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近年来,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上关于做好民间信仰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尊重事实、把握特点、规范管理、积极引导”的工作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注重建管结合,形成长效机制;挖掘文化资源,发挥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形势发展变化,民间信仰管理上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是对民间信仰管理工作不够重视。责任意识有待加强,宣传引导不够深入。二是民间信仰场所管理存在短板。“三型”创建工作开展不平衡,管理制度不够健全,违建现象依然存在,安全隐患不容忽视。 三是民间信仰活动开展有待规范。管理人员素质不高,活动申报意识不强,活动监管存在盲区。四是民间信仰积极作用发挥不够。民间信仰文化提升不足,两岸双向交流互动较弱,服务社会功能发挥不够。
为做好民间信仰管理工作,团结广大信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明台融合,针对本次调研发现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压实主体责任。一要牢记重要嘱托。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间信仰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央有关做好民间信仰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增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意识,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二要加强宣传引导。坚持引导、教育和法律监管相结合,研究解决民间信仰事务管理中暴露出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广泛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帮助广大基层干部群众充分认识民间信仰事务管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方面,进一步增强信众的法治观念和公民意识,自觉摒弃陈规陋俗,积极配合和支持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
二、加强场所管理,分类化解难题。一要加快规范管理示范点建设。继续推进“三型”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创建工作,总结推广经验做法,以点带面提高民间信仰场所管理规范化水平。针对偏远地区无人管理的场所,积极探索“多庙合一”管理模式,推动民间信仰场所削减合并。二要强化制度建设。探索和建立管理新机制,保障基层工作执法人员的配备和工作经费,加强网格化管理,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并将民间信仰有关事务纳入平安建设各项考评体系。对照省上立法要求和我市基层工作实际,修订完善《三明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八项制度》等规定。三要依法化解违建难题。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分类处理”的原则,积极探索民间信仰场所的土地确权、房产登记等历史遗留问题处置配套政策措施,疏堵结合,分类分批,先易后难,妥善处理好民间信仰土地房产等历史遗留问题,依法维护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四要筑牢消防安全底线。全面排查和整治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电线排线、房屋结构裂缝、消防通道堵塞等安全隐患问题。结合村庄总体规划,指导各村在民间信仰场所内或周边合理设置消防栓或者固定水源,配足配齐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设备,切实解决部分活动场所消防设施设备不全等问题。
三、规范活动开展,确保安全稳定。一要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加强与活动组织管理人员的沟通、交流和培训,引导他们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挖掘提炼信仰场所供奉的神祇的来历、源流历史、文化内涵及时代价值,规范民间信仰场所管理人员和信众的言行。探索发挥民间组织作用,共同参与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引导民间信仰活动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美丽乡村建设及慈善公益服务,共建平安和谐社会。二要严格落实活动申报制度。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提供场所、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务院、省、市有关民间信仰活动监管规定,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定安全保障和意外事故应急处置方案,严防发生安全事故,确保民间信仰活动安全有序。重点关注涉台、涉侨、涉外等民间信仰活动。三要加强活动监管。在“保护合法、制止非法”的前提下,对存在妨害社会风气的封建迷信活动,以及借机敛财、乱摊派款项行为的场所活动及时制止、警告,甚至取缔。坚决遏制和打击邪教、神汉、巫婆等非法活动。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新时代民间信仰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建立切实可行的齐抓共管机制,互通信息,把涉及民间信仰活动的一些突发性问题发现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切实防患化解民间信仰活动风险隐患。
四、深化探索实践,提升时代价值。一要挖掘优秀文化资源。挖掘培育具有三明特色的民间信仰文化活动品牌,与文化节庆、民俗旅游紧密结合,扩大萧圣君信俗文化、谢祐信俗文化、惠利夫人信俗等知名度,打造优秀民间民俗文化的“传承地”。把有条件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整合成为民俗文化展览、明台交流基地等综合性功能的聚集地。二要助力两岸文化交流。充分发挥海峡两岸民间信仰文化同祖同源优势,打造两岸交流互动平台,鼓励各地积极开展独具特色的明台民间信仰文化交流活动,促进台湾同胞回大陆进香朝圣和寻根谒祖,增强台湾同胞对中国历史和中华文化的认同,积极倡导两岸一家亲理念,增进同胞亲情和福祉,凝聚同胞智慧和力量,促进祖国统一和民族复兴。三要服务社会公益事业。鼓励和支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引导民间信仰场所和信众开展敬老倡孝、捐资助学、扶残助困等形式多样的公益慈善活动,积极回报社会。落实好《三明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八项制度》中提倡的场所收入三分之一用于公益活动和服务社会等慈善开支要求,推动场所慈善活动常态化、制度化,引导民间信仰在抵制邪教影响中发挥积极作用,引导信众爱国守法、服务社会、维护稳定、促进和谐。
以上审议意见,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省实施办法和《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研究处理,并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九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常委会侨台工委征求意见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9月2日
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以来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2024年8月27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杨永忠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将市政府系统办理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以来代表建议情况报告如下:
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市人大代表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紧扣“四领一促”工作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通过调研、走访、座谈等方式广泛吸纳民意、汇集民智,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建议。这些建议内容详实、数据客观,涵盖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等各个领域,真实、客观反映群众呼声和期盼。今年市政府及工作部门共承办代表建议205件,均在法定期限内办复。从代表对建议办理结果的反馈情况看,185件满意,20件基本满意,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达100%。
一、提高思想认识,抓紧抓实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市政府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精心安排部署,强化工作举措,积极推动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取得实效。
(一)高位部署推动,压实工作责任。市政府高度重视建议办理工作,3月28日,市政府主要领导召开第41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提出“务实工作举措、强化督查考评、提升办理质效”的明确要求。各位市政府分管领导对照职责分工,及时协调解决办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把意见建议转化为改进政府工作的实际举措。市政府办公室统筹交办,将代表建议及时分解落实到涉及的11个县(市、区)政府和73个市直单位。各级各部门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措施、责任人员、办理期限,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确保每件代表建议得到及时、高质量办理,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着落”。
(二)严格办理要求,提升办理成效。下发《关于认真办理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提案的通知》(明政办发明电〔2024〕6号),明确办理标准、办理程序、沟通联系、督促检查等事项,确保代表建议办理答复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一是严把答复内容。紧扣代表建议答复办理“准、实、新”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答复,退回承办部门修改完善或重新办理,保证答复内容准确详实、实事求是,提高答复的针对性。二是加强沟通联系。承办单位加强“办前、办中、办后”与代表的沟通联系。“办前”准确了解建议的初衷、目的和要求;“办中”积极反馈办理工作的阶段性进展和成效,吸纳代表意见;“办后”反馈办理结果,推动建议办理与代表全过程、常态化沟通。三是强化主动公开。按照“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答复意见,方便广大代表查询代表建议办理各类信息。对不能公开的答复意见,主动函复代表,如实说明客观原因,充分保障代表的知情权,做到代表建议办理过程全透明。
(三)强化督查考评,确保落到实处。市政府办公室采取“双渠道督查”和定期通报的方式,对建议办理工作进行跟踪督办,确保各承办单位按时、高质量完成办理工作,督促各项措施落地见效。一是定期督查。先后3次以《督查与反馈》形式通报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对办理进展缓慢、未按规定格式行文的单位进行通报,督促各办理单位提升办复标准,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办理答复工作。二是加强考核。继续把“办理代表建议工作”情况纳入2024年市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考评内容,对逾期办理、办理质量不高的承办单位予以扣分,推动各部门如期高质量完成答复工作。三是跟踪整改。及时跟踪代表满意情况,对代表不满意的建议督促部门开展“二次办理”,推动5件代表建议从“不满意”转为“满意”或“基本满意”。
二、突出重点示范,以点带面提升代表建议办理质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主任会议研究确定的6件重点督办建议,市政府主要领导逐件审阅、签批,提出办理工作要求。市政府分管领导领衔督办,均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办理答复工作,其中,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A类)的有3件,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解决”(B类)的有3件。根据市人大代表反馈意见,对办理结果均表示“满意”。
(一)关于进一步优化三明市区新市北路交通安全环境的建议(第0011号,曾小洁代表提出)。该建议由柳建忠副市长牵头,市公安局主办。办理结果为“A”,代表反馈“满意”。
主要措施:一是改善出行环境。对新市北路及其他路段交通安全设施进行排查,及时更新、增设交通标志12处,修剪遮挡视线、监控设备、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牌行道树25处,施划标志标线497.9平方米,新增曝闪灯4处,东新一路至五路更换新型高光效节能LED路灯120盏。二是强化路面管控。组建“交警铁骑队”,实行执勤岗点分级分类管理;健全“1、3、5分钟”快速排堵机制,一旦发现拥堵、交通事故等情况,迅速开展疏堵保畅工作。加大出租汽车、网约车违规行为整治力度,查处市区出租汽车、网约车违规案件207起。三是加强宣传引导。借助“两微一抖”等新型网络媒体,曝光严重交通违法典型案例143余起,发布安全提示微文430余篇。建立“客运交安微学群”“货运企业交安微学群”等运输企业微信群,做好“点对点”交通安全提示。赴交通运输企业开展交通安全检查及宣教活动40余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关于推动农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议(第0014号,王建民代表提出)。该建议由杨国昕常务副市长牵头,市发改委主办。办理结果为“A”,代表反馈“满意”。
主要措施:一是加快乡镇充电设施建设。截至目前,公共充电设施已覆盖全市75个乡镇,计划2024年再投建28个、2025年建设25个,在2025年底前实现乡镇和重点景区全覆盖。二是强化运营管理。构建市级充电设施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各充电运营商基础设施、服务信息互联互通。目前,平台已累计接入充电运营商33家、充电站217个,充电桩1581个、充电枪1951把。三是提升农村电力保障水平。指导各县(市、区)完成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预留电力容量和管线通道。今年计划改造农网10kV线路35条,新建、改造供电台区230个,目前已改造线路13条、供电台区84个,进一步提升农村电网可靠率和电力保障水平。
(三)关于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建议(第0040号,吴亚琴代表提出)。该建议由张元明副市长牵头,市人社局主办。办理结果为“A”,代表反馈“满意”。
主要措施:一是推动企业规范用工。深入顺丰速运、滴滴、美团等重点企业开展规范管理用工专题宣讲,推动快递、物流、网约车、外卖行业与劳动者续签集体用工合同。出台《关于做好基层快递网点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二是建立权益保障机制。构建“一站式”维权服务平台,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协同处置机制,探索形成“133”新就业形态用工协同治理工作模式。自2020年以来,已受理新就业形态各类案件39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60.4万元。三是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服务三年行动。重点围绕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企业制度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截至目前,全市已累计排查用人单位529户、涉及劳动者3.5万人,及时化解欠薪隐患问题193个,涉及劳动者1364人、金额1331万元。四是加大技能培训支持力度。2023年以来,投入250余万元,支持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和技能人才评价,符合条件的予以职业技能培训“见证补贴”、鉴定补贴,共有3100多人次取得保育师、老人照护等相关证书。
(四)关于推进三明市现代种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第0045号,叶美霞代表提出),该建议由郑剑波党组成员牵头,市农业农村局主办。办理结果为“B”,代表反馈“满意”。
主要措施:一是高规格谋划种业产业发展。将现代种业列入全市11条特色产业链之一,制定出台现代种业产业链发展规划、“延链补链强链”若干措施等文件。7月份,召开三明市推进中国稻种基地高质量发展会议,14名“两院”院士参会,助力推动我市现代种业高质量发展。2023年,全市制种面积34.6万亩、产量7000万公斤,占全国的四分之一,稳居全国第一大市。二是做强种业龙头企业。持续实施种业企业培优政策,推动种业龙头先正达集团入驻建宁,支持科荟种业、六三种业、华谷高科等链主企业做大规模、做强品牌,已培育国家级育繁推一体化企业1家,省级育繁推一体化企业2家。今年以来新培育获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B证企业2家,目前全市共有10家,居全省首位。三是提升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推进高标准制种田、种子加工仓储、种业基地现代化等建设。2024年全市计划建设高标准农田16.1万亩,目前已完成73.2%。全市现已建成种子区域服务站20个、种子加工生产线17条,种子加工能力达98%以上,精加工包装能力达3000万公斤以上。四是加快新品种选育。持续加大科研育种扶持力度,搭建科研育种服务平台,推进科企联合育种攻关。今年以来,全市已有22个水稻新品种(组合)通过省级审定,比去年增加3个,全市已累计选育367个水稻新品种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
(五)关于做优做细我市老旧小区提升改造项目的建议(第0115号,陈建芳等代表提出),该建议由廖金辉副市长牵头,市住建局独办。办理结果为“B”,代表反馈“满意”。
主要措施:一是加强系统谋划。制定《2024年三明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方案》《三明市区老旧小区微改造技术导则》等措施,对全市所有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明确改造内容和改造标准,确保老旧小区改造规范、有效。二是推进设施建设。2024年已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和中央预算内资金共计3.95亿元,做到满足居民安全需求和基本生活需求的内容应改尽改。目前,2024年第一批2.4万户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已基本完成方案设计,预计新增街角公园20个,规整新增停车位640个,老年活动场所12个,儿童游乐场所16个。三是坚持长效管理。出台《三明市老旧小区长效管理机制》,今年以来全市已推动成立业委会或自管会29个,加强改造小区的后续管理。同时,部署开展全市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回头看”,全面排查2022年以来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施工管理及质量安全方面问题,截至目前共排查问题140个,已完成整改131个。
(六)关于进一步推动民宿产业发展的建议(第0152号,聂清华代表提出)。该建议由张元明副市长牵头,市文旅局独办。办理结果为“B”,代表反馈“满意”。
主要措施:一是坚持统筹规划。制定《三明市促进民宿发展若干意见》,把民宿发展纳入各地旅游发展规划。各县(市、区)结合各地旅游资源、产业基础和地方文化,因地制宜发展民宿产业。同时,建立部门联合审核工作机制,为民宿经营者提供便捷、规范的证照办理服务,已审核评定15家民宿。二是鼓励品牌创建。出台《三明市新形势下促进文旅康养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对成功创建国家级旅游民宿的,给予资金奖励。目前我市旅游民宿共有1家国家乙级,2家国家丙级,正在申报1家国家甲级,1家国家乙级。三是搭建合作平台。2024年4月,举办沪闽文旅康养产业现场交流对接会暨三明市沪明民宿交流协会成立大会,搭建沪明民宿交流合作平台。争取沪明合作专项资金800万元,开发沪明文旅康养民宿数智化服务平台,促进两地民宿行业在品牌培育、招商引资、产业融合等方面开展交流合作,推动我市民宿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分类统筹推进,推动代表建议转化为政策措施。把代表建议办理与推进特色产业链发展、对口合作、重点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为民办实事、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等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力争“办好一件,解决一片”“办成一件,受益一片”,尽量让办理成果放大、扩面、增效,推动政府工作整体水平提升。
(一)代表建议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A类)有80件。主要涉及各产业发展、科教文卫事业发展、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内容。各承办单位积极整合资源,推动问题解决,取得良好成效。如,推进中药种植新力量发展方面,积极引导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现有中药材类种植企业及专业合作社约290家,5家中药材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获评省级示范社,全市中草药种植面积约13.3万亩、产量5.3万吨。如,依托沪明合作提升教学水平方面,全市已有12个教育行政部门、83所学校与上海对口部门及学校签订合作协议,定期组织骨干教师赴上海跟岗学习,已累计培训43批9200余人次。
(二)代表建议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准备解决的(B类)有116件。主要涉及公共服务设施改造提升、农业农村、环境与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提升等方面内容,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市政府各部门将所提建议纳入工作计划,逐步采取措施解决。如,在撂荒耕地合理利用和管护方面,目前已完成全市撂荒耕地调查摸底,正按照先易后难、有序推进的原则,分类开展复垦复耕,宜粮则粮、宜经则经。同时,将抛荒耕地复耕种植水稻、玉米的,政策保险额度由每亩500元提高到800元,提高农民复垦复耕的积极性。如,在提升市区夜景工程方面,2021年以来,先后打造了两岸江滨公园岸线、外滩一号、水果批发市场、阳光巴黎等一批夜景景观,完成三明市博物馆、城市文化广场公园、三钢片区江滨建筑等项目夜景亮化提升,计划年内完成梅列大桥、三水小区、江滨豪园等夜景提升改造。
(三)代表建议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需待以后解决或留作参考(C、D类)的有9件。主要涉及提高退休人员易地安家费、免费接种流感疫苗、出台支持购买本土企业产品政策等方面。这部分建议受相关政策规定和客观条件的限制,短期内难以解决,市政府将积极向上反映或作为工作参考。如,关于推动我市“一老一小”人群免费接种三价流感疫苗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规定,非免疫规划疫苗由居民自愿接种,流感疫苗目前仍属于非免疫规划疫苗。目前,我市个别县已开展对部分重点人群实施免费流感疫苗(肺炎疫苗)接种试点工作,但各县(市、区)财力不均,全面推行“一老一小”人群免费接种三价流感疫苗政策存在一定困难。如,关于出台支持购买本土企业产品政策的建议,根据现行法律和政策规定,在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中,不得实施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和差别化待遇等行为。目前只能通过引导方式,鼓励企业采购本地产品。同时,推动企业纳入省工业企业供需对接平台,促进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信息互动、精准对接,帮助拓展市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虽然今年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与代表的要求和群众的期望还有差距。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部分承办单位解决实际问题不够及时、整改措施不够到位,存在“重答复、轻落实”的情况。二是部分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的联办力度不够,个别协办单位的答复意见不规范、不准确,导致主办单位答复不全面、不到位。三是一些建议因涉及体制、政策等因素,暂不具备办理条件,办理工作短时间还难以突破。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认真对待,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以解决。
下一步,市政府将认真贯彻落实此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指导和帮助下,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以更加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持续抓好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定期开展“回头看”,实时跟踪承诺事项落实情况,提高“办成率”,推动代表建议转化为惠民利民的工作实效。
以上报告,请审议。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十四届
人大三次会议以来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7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以来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并对《关于推动农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议》等6件重点督办建议的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见附件)。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市人民政府和各承办单位重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压实工作责任,严格办理要求,强化督查考评,推动代表建议办理落实,取得较好的成效。截止8月底,建议所提问题得到解决或基本解决的(A类)87件,占39.73%;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解决的(B类)122件,占55.71%。代表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198件、基本满意21件,满意率100%。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指出建议办理和落实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部分承办单位对建议办理重视不够。建议答复工作集中在办理期限的末尾数日,存在拖延敷衍应付的情况。二是办理答复针对性不强。一些承办单位与人大代表缺乏沟通,解释工作做得不够。对代表提出的问题把握不够准确,以通报工作情况为主,对代表建议所提问题的核心缺乏深入了解,不能提出相应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办法等。三是办理落实率不高。个别承办单位重答复、轻落实,“文来文往”,把答复视为办理工作完成,把代表反馈“满意”等同于“落实和解决”。
针对存在的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一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市政府及承办单位要落实办理责任,加强与代表的“办前先沟通、办中勤沟通、办后再沟通”和对重点建议的研究部署,严把答复内容,确保办理质量,提高答复的针对性和可行性,切实推动建议办理高质量。二要有的放矢,强化跟踪。对办理结果A类的建议,要进一步巩固提升,扩大办理成效;对办理结果B类的建议,要明确时间节点,明确职责任务,全力推动落实,进一步提升办理质效。三要紧盯重点,强化落实。对6件重点督办建议,要在此前取得阶段性成效的基础上继续抓紧抓实、协同推进,特别是满意度测评结果为基本满意的2件重点督办建议,要根据本次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再研究、再深化、再推进,持续加快工作进度,加大落实力度,力促今年的办理工作取得更好的成效。
以上审议意见,请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省实施办法和《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研究处理,并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九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征求意见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附件:市人大常委会重点督办建议办理情况测评结果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
2024年9月2日
附件
市人大常委会重点督办建议办理情况测评结果
序号 |
重点督办建议 |
满意 |
基本满意 |
不满意 |
测评结果 |
1 |
关于推动农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议 |
28 |
6 |
0 |
满意 |
2 |
关于做优做细我市老旧小区提升改造项目的建议 |
19 |
15 |
0 |
基本满意 |
3 |
关于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建议 |
20 |
14 |
0 |
满意 |
4 |
关于进一步优化三明市区新市北路交通安全环境的建议 |
11 |
23 |
0 |
基本满意 |
5 |
关于进一步推动民宿产业发展的建议 |
20 |
14 |
0 |
满意 |
6 |
关于推进三明市现代种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
32 |
2 |
0 |
满意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名单
(2024年8月28日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任命肖建宁为三明市体育局局长;
免去廖卫国的三明市体育局局长职务。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廖卫国等职务任免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规定,现提请:
免去廖卫国的三明市体育局局长职务;
任命肖建宁为三明市体育局局长。
请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市长 李春
2024年8月16日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2024年8月28日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任命张连财为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免去其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职务;
任命吴振泉为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免去其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职务;
任命周春平为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免去其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任命曾雪梅(女)为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
免去陈翔熙的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职务;
免去徐仲伟的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提请陈翔熙等职务任免的报告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现提请:
免去陈翔熙的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职务;
免去徐仲伟的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任命张连财为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免去其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职务;
任命吴振泉为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免去其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职务;
任命周春平为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免去其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任命曾雪梅(女)为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
请审议。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陈枫
2024年8月8日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
(2024年8月28日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免去邓志华的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三明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免去邓志华职务的报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之规定,现提请:
免去邓志华的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请予审议。
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董斌
2024年8月13日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
组成人员请假人员名单
一、全程请假
刘持标
二、部分请假
张知通 卢小青 李连祥 吴江潮 陈谊声 林建星 林翠玲
廖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