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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议程
(2025年2月27日)
一、审议有关人事事项;
二、听取和审议关于2024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关于2024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5年2月27日在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主任 林承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对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一年来,法工委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与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密切配合,依法履职尽责,扎实推进备案审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4年工作情况
全年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2件;接收并审查“一府一委两院”和县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13件,其中市政府8件,市法院1件,县级人大常委会4件。
(一)加强制度建设,夯实工作基础。认真组织学习新修订的《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新时代备案审查工作要求,以修改三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条例为契机,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总结吸收备案审查工作的经验做法,完善规章备案审查机制,进一步明确审查方式,细化审查内容,增强可操作性,为持续推进备案审查工作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二)推进有件必备,规范报备工作。规范报备文件受理程序,优化工作流程,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接收、登记、分送等工作,切实把好“入口关”。同时,根据新修改的立法法、监督法等要求,加强与文件制定机关的日常联系,要求文件制定机关明确报备工作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员,及时报送规范文本和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并通过省人大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同步报送电子文本。从备案的总体情况看,报备机关能够做到报送及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自觉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监督。
(三)落实有备必审,强化审查责任。一是注重全面审查与重点审查相结合。依据合宪性、政治性、合法性、适当性审查标准,对报送备案的13件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审查,聚焦事关促进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开展审查,增强审查工作的针对性。二是建立健全分工协作的审查工作机制。首先,由法工委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报备范围、格式或者要求的,予以退回。然后,由法工委对符合登记备案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办理建议,按照有关程序和职责分工及时分送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同步进行审查研究,推动审查工作高效开展。
(四)开展集中清理,维护法治统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配合重要法律法规出台、适应重大改革和政策调整,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工作要求,对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我市地方性法规中明显滞后不适合继续适用的规定开展集中清理,未发现与上位法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内容。加强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沟通协调,明确清理的范围、主要内容和时限要求。通过上下联动一体推进专项清理工作,督促清理单位严格落实清理责任,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五)注重能力建设,提高工作质效。一是组织参加专题培训。2024年12月,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一府一委两院”以及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150余人参加全省备案审查工作视频培训,坚持以学促用、学用结合,推动我市两级备案审查工作提质增效。二是持续推动省级数据库建设。福建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于2024年2月正式启用,法工委会同有关文件制定机关,及时上传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各类规范性文件共计100余件,向社会公众提供准确规范的公共数据。三是推进省人大备案审查信息系统建设。按照省人大关于福建数字人大(一期)项目的工作要求,整理汇总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及“一府一委两院”负责规范性文件报备及审查的用户信息320条,会同常委会办公室将信息同步至“福建数字人大”,为省备案审查信息系统线上运行提供前期服务保障。
回顾过去一年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面对新形势新要求还存在一些不足,备案审查能力建设、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等方面还要进一步加强,需要在今后工作中不断完善和改进。
二、2025年工作安排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有关精神贯彻落实,持续提升备案审查制度建设和工作水平。
(一)贯彻落实决策部署,一是全面贯彻落实修改后的立法法、监督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要求,认真完成新形势下备案审查工作的新任务,推动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二是推动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落实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不断提高工作报告质量,借助报告制度,促进备案审查工作深入开展。
(二)健全工作制度机制。一是完善衔接联动机制。主动加强对上联络,及时获得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与工作支持。在通报工作情况、规范报备内容等方面,强化与有关机关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协同合作,提升备案审查整体效能。二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积极探索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民意直通车”作用的有效方式,拓宽公民参与备案审查工作的渠道。三是加强信息化建设。以平台建设为着力点,持续推动县级人大常委会高效运用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省人大备案审查信息系统,进一步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效。
(三)强化备案审查队伍建设。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持续推进备案审查能力建设。积极参加上级人大组织的业务培训、专题研讨等活动,加强对备案审查信息平台的运行指导以及备案审查调研工作,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备案审查队伍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附件:三明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备案的规
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8件)
序号 |
文 号 |
文件名称 |
1 |
明政规〔2024〕1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2 |
明政规〔2024〕2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化集成创新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
3 |
明政规〔2024〕3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4 |
明政规〔2024〕4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5 |
明政办规〔2024〕1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做好2024年一季度经济社会“开门红”“开门稳”若干措施的通知 |
6 |
明政办规〔2024〕2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绿都明品”“绿都明景”区域公共品牌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7 |
明政办规〔2024〕3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整市试点工作的通知 |
8 |
明政办规〔2024〕4号 |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
二、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1件)
序号 |
文 号 |
文件名称 |
1 |
三中法〔2024〕23号 |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等三部门关于印发三明市金融纠纷协同化解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
三、县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4件)
序号 |
文 号 |
文件名称 |
1 |
永人大〔2023〕26号 |
永安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
2 |
建人常〔2023〕48号 |
建宁县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
3 |
明人常〔2024〕4号 |
明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授予地方荣誉称号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
4 |
明人常〔2024〕6号 |
明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名单
(2025年2月27日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任命郑洪钦为三明市财政局局长;
任命冯火珠(女)为三明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免去其三明市城市管理局局长职务;
任命陈力夫为三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任命朱建平为三明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免去杨永生的三明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职务。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郑洪钦等职务任免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规定,现提请:
任命郑洪钦为三明市财政局局长;
免去杨永生的三明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职务;
任命冯火珠为三明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免去其三明市城市管理局局长职务;
任命陈力夫为三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任命朱建平为三明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请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市长 陈岳峰
2025年2月26日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2025年2月27日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任命陈晓华(女)、许德熙为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免去王秀春(女)的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三明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王秀春等职务任免的报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之规定,现提请:
一、免去王秀春的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二、任命陈晓华为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三、任命许德熙为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请予审议。
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董斌
2025年2月14日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名单
(2025年2月27日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批准免去林腾龙的宁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批准任命王秀春(女)为宁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三明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批准林腾龙等职务任免的报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之规定,现提请批准:
一、免去林腾龙的宁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二、任命王秀春为宁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请予审议。
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董斌
2025年2月14日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
(2025年2月27日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免去郑洪钦的三明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和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
关于提请免去郑洪钦职务的议案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
因工作需要,经研究,现提请:
免去郑洪钦的三明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和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
请审议。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25年2月27日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接受郑洪钦辞去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5年2月27日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因工作岗位调整,接受郑洪钦辞去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组成人员请假人员名单
全程请假
卢小青 李连祥 何天仁 郑洪钦 童桂贤 廖冬平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议程
(2025年4月18日)
一、审议《三明市泰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
二、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
三、审议《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决定(草案)》;
四、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林长制工作情况的报告;
五、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六、审议有关人事事项。
关于《三明市泰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
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5年4月18日在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法工委主任 林承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4年10月30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三明市泰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条例是贯彻新时代历史文化保护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切实提升泰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管理水平的现实需要,对统筹做好历史文化保护与城乡建设发展、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和传承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委员们就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保护管理职责、历史城区的保护内容和保护措施、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以及法律责任等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
初审后,法工委根据审议意见梳理出二审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召集立法工作专班对草案进行了研究讨论和初步修改,并通过三明日报、市人大常委会官网、“三明市人大代表在身边”微信公众号、人大代表履职系统、基层立法联系点、政务内网广泛征集社会公众、人大代表、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建议。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法工委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并委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省人大法制委委员、立法咨询专家、十余家省直部门进行论证。条例原计划6月三审通过,经初审后的深入研究论证和认真修改,已经较为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二审通过。3月3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改后的草案进行审议,形成了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三明市泰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现将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保护对象
有的委员提出,名城保护涉及面广,保护对象多,需要进一步梳理。经研究,作出以下修改:一是对条例的保护对象作简洁规定,使其更为直观清晰;二是根据立法的侧重点重新排列保护对象顺序,使其更具逻辑性;三是对转致的保护对象作概括表述,避免重复(草案修改稿第二条)。
二、关于保护管理职责
有的委员提出,要理顺各层级各部门在名城保护管理中的职责,避免出现职能交叉或者推诿扯皮。经研究,修改如下:一是按照市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泰宁县政府全面负责,县名城保护管理机构统筹协调,县各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共同做好名城保护工作的模式理顺保护职责(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五条);二是住建、文旅主管部门按其法定职责开展保护工作,不再单独列举(草案修改稿第四条);三是梳理名城保护管理机构日常保护工作,修改了“审核街肆景观和店牌店招设计方案”等可能涉及新增行政审批的内容,删除了部分应由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职责(草案修改稿第五条)。
三、关于历史城区的保护内容和保护措施
有的委员提出,上位法对历史文化街区、文物等的保护已有明确规定,条例应避免重复。有的委员提出,历史城区内保护措施的设定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泰宁地方特色。因此,作出以下修改:一是重新梳理历史城区保护重点和保护内容,将草案第十一条与草案第十二条合并,突出对泰宁历史城区的整体风貌、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风貌和历史地段的传统风貌的保护(草案修改稿第十条);二是删除了关于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保护和古城墙保护的内容,予以转致(草案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并根据需要新增了历史地段建设活动要求(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和历史城区水系保护等内容(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三是对禁止行为作出调整,根据问题导向删除了“占用、破坏沟渠”“堆放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等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等禁止性规定,增加了“占用、破坏亭、廊”等禁止性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
四、关于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
有的委员提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措施应当明确具体,符合实际,具备可操作性。经研究,修改如下:一是明确先予保护工作中勘验、评审以及解除先予保护措施的时限(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条);二是鉴于操作性问题,删除主管部门与建筑保护责任人签订保护协议的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三是提升建筑保护利用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鼓励具备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参与对建筑的保护利用活动(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条)。
五、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委员提出,法律责任的设定应当注重细化和补充上位法,对上位法已有规定的法律责任予以转致,对上位法没有规定但实践确实需要设定的法律责任合理设定处罚。经研究,作出以下修改:一是删除破坏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标志(草案第三十九条)和破坏古城墙、古井等文物(草案第四十条)以及违法堆放危险物品(草案第四十五条)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转致上位法;二是创设了破坏历史地段保护标志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条);三是根据占用、破坏亭、廊、牌坊违法行为情节轻重,调整其法律责任(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条)。
此外,还对草案中的一些文字表述、条序等作了修改和调整,在此不一一说明。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注:黑体部分为拟增加内容
阴影部分为拟删除内容
三明市泰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对泰宁历史文化名城(以下简称名城)的保护,弘扬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红色文化,统筹协调名城保护与城乡建设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保护对象】 本条例适用于泰宁县(以下简称县)行政区域内名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具体保护范围由名城保护规划确定并公布。
名城的保护对象包括历史城区的传统格局、整体风貌、空间尺度,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古树名木、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历史文化资源以及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
名城中涉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古树名木等前款涉及对象的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保护原则】 名城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属地管理、分类施策、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及部门职责】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对指导和监督名城的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依法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泰宁县(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发展和改革、城市管理、教育、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名城保护工作。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权限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名城保护和执法等工作。
第五条【保护管理机构职责】 建立完善名城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名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具体工作由县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名城保护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履行下列职责:
(一)牵头组织编制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利用专项规划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确定历史地段,并研究制定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二)组织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名城保护专项资金计划,并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三)组织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建立名城保护对象名录,明确保护管理措施和保护责任人,分类进行保护;
(四三)组织开展名城日常保护管理、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并配合开展名城保护执法;
(五四)组织开展名城文化品牌创建、文化交流和研究,参与编制利用名城资源的旅游规划;
(六五)统筹管理历史城区的经营业态,组织编制名城业态规划,审核指导街肆景观和店牌店招设计方案、保护与活化利用工程建设方案等,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七六)收集、整理名城的各类档案资料,建立名城档案数据库,实施数字化管理;
(八七)县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县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专家咨询机制,为保护中的重大事项提供评审、论证、咨询等服务。
第六条【保护补偿】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名城保护补偿制度,因名城保护需要,单位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到损害失的,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七条【宣传教育】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和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名城保护意识。
第八条【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名城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九条【社会参与】 有关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建立群众性保护组织,制定村(居)规民约,协助做好名城保护工作。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以租赁、捐赠、资助、依法设立公益基金、投资、志愿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形式,参与名城的宣传、研究和保护工作。
第十条【公益诉讼】 对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名城保护对象,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第二章 历史城区保护
第十一条【保护范围划定】 历史城区是名城的保护重点,包括尚书巷、红军街历史文化街区,青廉巷、后坊街等历史地段以及其他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存完整、需要保护的地区,具体范围由名城保护规划确定并公布。
历史文化街区划分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第十二条【保护重点和保护内容】历史城区的是名城的保护重点,其保护内容为:
(一)保护历史城区的城址环境、自然风貌和“一山控城、坐西朝东、通山连水”的传统格局以及具备多时代特征的整体风貌;
(二)保护尚书巷、红军街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街巷、空间尺度和、景观环境和历史风貌;
(三)保护青廉巷、后坊街等历史地段的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
(四)保护以“杉阳明韵”风格建筑为核心,具备多时代特征的整体风貌。其他需要保护的内容。
第十三一条【历史城区内外统筹规划】 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历史城区与外围区域的规划建设,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整体风貌,彰显名城地方特色。
历史城区外围区域的建设管理应当支持历史城区的产业、交通、环境等的优化升级。
第十四条【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保护标志】 县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和历史地段的主要出入口,设置统一样式的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范围。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保护标志。
第十五二条【历史名称保护】 历史城区内体现传统文化内涵的地名和建筑名称,不得擅自更改。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在依法报经批准前,县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县名城保护管理机构、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三条【建设管控】 在历史城区内开展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名城保护规划的要求,不符合名城保护规划要求或者与传统格局和历史整体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应当依法逐步整治、改造。
对历史城区内建(构)筑物的高度、风格、空间尺度和色彩进行控制,建筑风格应当体现“黑瓦吉庆匡斗墙,三厅九栋大厅堂”的“杉阳明韵”特色,色彩应当以土黄、灰、白、黑为主,广场、人行道、传统街巷的地面铺装应当采用体现历史风貌的建筑材料及形式。
第十七条【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活动限制】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除新增必要的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加强对新增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活动的管控和建筑设计引导,确保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十九四条【基础设施建设】 县名城保护管理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名城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采取微改造方式增加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公共开放空间,补足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历史城区内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修缮应当遵循最小干扰原则,给水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等管网设施应当采用埋地敷设等方式处理。现有管网设施埋地敷设确有困难的,其布设应当规范有序。
第十五条【历史地段保护标志】 县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历史地段的主要出入口,设置统一样式的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范围。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地段保护标志。
第十八六条【历史地段保护】 历史地段内应当注重保护和合理利用相结合,延续历史文脉,增强经济社会发展活力,突出地方特色。历史地段内的建设活动不得改变传统风貌。
第二十四十七条【历史城区禁止性行为】 历史城区内禁止进行下列行为:
(一)占用、破坏牌坊、古井、古城墙、沟渠及其设施;
(二)占用、破坏亭、廊、牌坊及其设施;
(二三)违法占道经营并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三)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四)违规法排放油烟;
(五)在公共场所和建筑物共有部分内饲养鸡犬等畜禽犬只;
(六)堆放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
(七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十八条【山体保护】 严格保护历史城区内炉峰山等山体自然风貌,不得随意开挖山体、砍伐树木。
第二十二条【古城墙保护】 保护历史城区内现有古城墙。县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确定古城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在建设控制地带内建(构)筑物高度不得超过古城墙高度,并在体量与功能上和古城墙相协调。
第十九条【水系沟渠保护】 严格保护历史城区内北溪、杉溪等水系,延续其历史格局,禁止向水体直接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或者擅自占用滨水空间。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水利、城市管理和生态环境等相关主管部门实施历史城区内河道、沟渠水环境综合治理,实行河道、沟渠清淤、生态修复以及活水循环工程,改善水质。
第二十三条【河道沟渠水古井保护】 县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水利、城市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派出机构实施历史城区内河道、沟渠水环境综合治理,实行河道、沟渠日常保洁,改善水质。
县名城保护管理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旅游、水利、城市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古井的保护、治理和利用,结合街巷或者庭院空间,组织修缮重要的残破古井,逐步恢复古井的景观或者使用功能。
第二十一条【交通管理】 历史城区倡导慢行交通,应当合理增加慢行区和慢行道,构建适合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街巷环境,历史文化街区交通方式应当以非机动车、步行为主。
并历史城区内应当适度规划和配套建设满足居民生活需求的停车设施,并采取错时停车、社会停车资源共享、级差式计时停车收费等措施,缓解停车难问题便利停车。
历史文化街区交通方式应当以非机动车、步行为主。
第二十五二条【油污废水管理】 历史城区内餐饮业经营主体应当设置隔油设施或者其他油污废水处理设施,并按规定收集、处置油污废水。
第二十六三条【安全管理】 县名城保护管理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历史城区内应急力量建设,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综合运用人防、物防、技防等手段,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城区内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因保护需要无法规范设置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的,县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消防救援机构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检查、督促消防安全责任人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第二十七四条【日常巡查】 县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历史城区城市管理、消防安全、社会治安、房屋安全、交通秩序、业态管控等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并将巡查工作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范围。
第三章 建筑保护
第二十八五条【建筑保护重点】 加强对名城保护范围内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重点保护体现其核心价值的外观、结构和构件等。
第二十九六条【保护名录】 县名城保护管理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文化旅游等部门开展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等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提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名录初步名单,明确保护责任人,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和公众意见以及向社会公示等程序后,报县人民政府确定后公布。
第三十二十七条【建筑保护标志】 县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设置统一样式的保护标志。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标志。
第三十一二十八条【先予保护】 工程建设中发现尚未列入保护名录,但可能具有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暂停施工,立即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名城保护管理机构、文化旅游等有相关部门及时勘验,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同时书面告知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采取保护现场、设置标志等先予保护措施。
已采取先予保护措施的建(构)筑物,县名城保护管理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在七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确认具有保护价值的,列入保护名录;不具有保护价值的,在二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解除先予保护措施。
第三十二二十九条【原址保护】 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实行原址保护的原则。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的,应当进行评估论证,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并依法报请批准。
第三十三条【维护修缮】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并公布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和传统风貌建筑认定和管控导则,将保护和使用要求书面告知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并对其保护责任人的使用、维护、修缮、保护行为予以督促和指导。依法确定的保护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历史建筑保护图则、传统风貌建筑认定和管控导则以及相关保护和使用要求进行维护、修缮和使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与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责任人签订保护协议,并可以按照自愿、公平、合法的原则,采取收购、入股、产权置换等方式,对保护责任人无力维护和修缮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进行保护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承接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修缮工程的单位应当传承传统营造技艺,配备具有修缮技艺的工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旅游、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修缮技艺传承人和工匠培训和评价机制。
第三十四一条【建筑构件回收】 依法征收拆除的建筑物中留存的雕刻、壁画、建筑构件等,具有文物收藏价值的,由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具有利用价值的,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负责回收利用。
第四章 传承利用
第三十五二条【原住居民保护】 尊重名城原住居民生活形态和风俗习惯,鼓励原住居民可以依据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保护要求在原址居住,从事地方特色产业的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促进名城原有社会形态、生活方式的延续传承。
第三十七三条【经营业态】 历史城区的经营业态应当符合名城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县名城保护管理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制定鼓励经营的项目目录,合理安排业态布局,指导优质业态导入。
各经营主体应当按照历史城区的业态布局,自觉服从管理,守法经营、文明经商、诚信服务,鼓励经营地方特色商品,创建地方特色品牌。
第三十六四条【合理利用】 鼓励利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建设文化展示、传统居住、特色商业、休闲体验等特定功能区,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活力。
在符合保护要求,保持原有外观、结构、构件的基础上,鼓励利用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依法从事与名城保护相适应的经营活动。采用功能置换、经营权转让、合作入股等形式,引入具备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参与对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活动,提升相关活动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
鼓励发掘、收集、整理、宣传和利用与名城有关的历史事件、典故传说和传统艺术、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组织开展传统节庆活动、文化年等文化主题活动,开发具有名城特色的文化艺术衍生品等产品,打造名城特色品牌。
第三十八五条【文化传承活动】 鼓励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合理利用名城资源,遵循必要适度原则,依法开展下列有利于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的项目和活动:
(一)研究发掘、整理、传承、弘扬富有泰宁地方特色的传统文化;
(二)宣传、展示、传习梅林戏、大源傩舞、上青古乐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展民间艺术表演和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主题活动;
(三)设立主题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艺术馆以及历史名人、文化研究基地;
(四)开展传统饮食文化的研究和开发经营;
(五)开展发、制作、销售具有泰宁文化地方特色的艺术品、纪念品、民间工艺品、旅游产品的开发、展示、交易活动,发展特色民宿、传统作坊、研学等文旅项目;
(六)其他有利于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传播的项目和活动。
第三十九六条【爱国主义教育】 县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名城中重要历史事件发生地、革命文物集中区,创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将爱国主义教育与名城保护相结合,传承红色文化,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十七条【转致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三十八条【破坏保护标志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十五条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历史地段保护标志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五千元以上五千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一千元以上一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三十九条【占用、破坏牌坊、古井、城墙、沟渠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占用、破坏亭、廊、牌坊、古井、城墙、沟渠及其设施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噪声污染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由县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公共场所饲养畜禽犬只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在公共场所和建筑物共有部分内饲养鸡犬等畜禽犬只的,由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堆放危险物品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堆放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未按规定维护修缮建筑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按照历史建筑保护图则、传统风貌建筑认定和管控导则以及相关保护和使用要求维护、修缮和使用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一条【渎职责任】 负有名城保护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二条【名词解释】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二)所称历史地段,是指存有成片的传统风貌建筑,能较完整、真实地反映泰宁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地段。
(三)历史建筑,是指经泰宁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
(四)传统风貌建筑,是指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具有一定保护价值和建成历史,能够反映历史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对整体风貌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的建(构)筑物。
第四十九三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20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三明市泰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三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5年4月18日)
今天下午,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三明市泰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修改稿较好地吸收了一审时提出的审议意见以及二审期间的调研和论证意见。分组审议后,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稿内容已经成熟,符合实际,无需修改。
关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5年4月18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王 冬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将我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首先,衷心感谢市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工作的关心支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是关系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民生工程,市委市政府始终将其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压实各方责任,着力建章立制,全力保障群众饮水安全。“十四五”以来,全市饮用水源水质稳中向好,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均为100%,优质水(Ⅰ—Ⅱ类)点次比例保持在90%及以上;2025年第一季度,优质水点次比例93.3%,同比提高6.6个百分点。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突出污染防治成效,逐步提升生态修复能力
1.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持续深化。盯紧抓牢水源地“划、立、治”三项重点任务,开展水源地勘界立标工作,进一步核定保护区图件,确定边界主要拐点坐标,补充设置界碑、界桩、交通警示牌等标识,完善隔离、交通和事故应急等防护设施。2020年已完成经省政府批复的县级及以上水源地“划、立、治”重点任务,2021年开工的沙县双溪水库水源保护区隔离防护网等规范化建设项目正加快推进。通过规范化建设,水源地的边界更加清晰,防护设施更加完善,为水源地的保护奠定了坚实基础。
2.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系统推进。一是种植结构优化有序实施。减少水稻、玉米、蔬菜等高需肥作物种植面积,合理引导效益较低的果蔬园退耕还林,如中村乡蔬菜种植原有面积从5000亩降至约2000亩。2024年全市共选派农业技术专家209名,进村入户帮助解决种植结构调整等技术难题,从源头上减少农业面源污染的产生。二是养殖污染管控严格落实。常态化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全市县级及以上水源保护区内未发现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企业,有效防止了畜禽水产养殖对水源地的污染。三是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深入开展。制定实施《三明市科学施肥增效与化肥投入定额制实施方案》,率先在饮用水源地实施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引导群众应用频振式杀虫灯、生物农药等绿色防控新技术,减少农药使用,全市绿色防控面积342万亩,覆盖率56%,统防统治面积291万亩次。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开展耕地地力提升等举措,引导农民科学施用有机肥料,提高耕地质量。2024年示范推广商品有机肥3.08万亩,建立示范片20个,辐射带动面积23.81万亩,农药、化肥使用量同比减量2%以上。四是农业机械绿色更新步伐加快。应用无人机精准施肥施药,科学减少化肥使用,2024年来共推广无人机62台(套)、落实购补61.5万元;落实报废更新拖拉机185台,收割机483台(套),有效防范老旧农机燃油和润滑油渗漏污染水体。五是笋竹产业生态化转型示范推广。支持推广竹山机耕道维修和购置灌溉、烤笋烘干机、煮笋机等设施设备,补助电烤、生烤笋等项目,促进笋竹产业生态化,已向上争取省级现代竹业重点县和笋竹精深加工项目专项资金8000多万元。六是农业环境执法监管力度强化。严禁剧毒、高毒农药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使用,开展保护区农药化肥使用情况联合执法、普法宣传,组织技术人员进村入户500余人次,发放相关宣传手册近1万册,累计开展东牙溪库区和薯沙溪流域联合执法5次,切实保障了水源地周边农业生产的安全。
3.农村生活污染治理全域推进。一是村庄污水分类处理体系构建。按照地理条件、人口密度等情况,因地制宜采取纳管、村集中、分散等3种治理模式,全市20个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村庄生活污水基本实现分类治理,有效改善了农村生活污水对水源地的影响。二是农村生活垃圾闭环管理落实。健全“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收运处置体系,推广使用密闭式垃圾收集运输车辆,推行农村生活垃圾“干湿”分类,避免垃圾乱堆乱放造成二次污染。目前全市共有乡镇生活垃圾转运站54座、转运车354辆、垃圾收集车2500余辆、保洁人员3877名,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已覆盖所有乡镇和行政村,乡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5%以上,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4.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统筹实施。一是湖库水生态治理工程推进。2022年以来,市级层面组织各县(市、区)策划实施7个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水质安全保障工程,加快推动湖库水生生态修复,提升了水源地的生态环境质量。二是矿产资源开发环境管控强化。组织各县(市、区)编制辖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按照各矿种资源分布特点和开发利用现状及环境保护要求,科学划定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和重点矿区,并对全市矿业权进行全面排查,未发现有效矿权与水源保护区重叠现象,从规划层面保障了水源地的安全。三是森林资源保护与调配优化。将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逐步调整为重点生态公益林,近三年共优化调整6200多亩。率先开展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通过直接赎买、改造提升、置换调整等方式,投入近9000万元赎买水源保护地商品林3.6万亩,并逐步改造为水源涵养林,增强了水源地的生态涵养能力。四是生态监管科技赋能水平提升。运用改性红土等新技术实施库区生态修复工程,依托大数据技术等现代化手段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违建项目排查,开展无人机巡查作业,构建第一时间发现问题-大数据综合分析-快速处置解决“闭环监管”体制机制,提高了水源地保护的科技水平和监管效率。
(二)不断完善监管体系,逐步增强风险防控能力
1.社会共治机制逐步健全。通过生态环境部门官网、三明日报等平台,每月向社会公开在用水源地水质状况;每年在六·五环境日发布上一年度环境质量公报,公开环境质量情况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保障公众生态环境知情权。通过12345、12369等平台接受社会公众咨询和意见反馈,引导各方积极参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营造了全社会共同参与水源地保护的良好氛围。
2.全过程监管网络严密构建。一是项目环境准入制度严格执行。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严把保护区项目建设审批关,对饮用水源有影响的项目坚决不批,防止污染、破坏生态,从源头控制了新的污染源进入水源地保护区。二是环境安全隐患常态化排查整治。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格落实水源地“321”巡查制度,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一般性巡查与重点督查相结合、节假日及夜间突击巡查等形式,对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及周边环境潜在污染源和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清除,2024年排查各类型水源地350次,发现问题21个,已全部完成整改,确保了水源地周边环境的安全稳定。三是交通运输环境风险精准管控。加强对水源保护地周边道路的巡查和执法力度,持续开展水源地沿线交通安全隐患排查,2024年共排查隐患21处、整改21处,已设置警示标志42处、安装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58个。在市级东牙溪水库二级保护区534国道双向设置危化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禁令标志牌,2024年以来在水源保护区路段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150起,确保了交通运输安全,防止了交通事故对水源地的污染。
3.监测应急体系持续优化。一是生态环境状况动态评估机制建立。每年开展饮用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掌握水源真实状况,通过对水质、水量、富营养状况等指标分析研判,对生态环境、污染源分布、监管能力建设等实地勘察、复核,动态更新数据库,全面系统的评估水源地环境状况。“十四五”以来,全市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结果均为优秀。二是特殊时期水质预警监测强化。每年4—10月水华易发期开展湖库型水源地水华预警监测,每旬至少监测一次藻类相关指标,严密监控水华动态。在东牙溪水库上游试点建设水质生物毒性、叶绿素、藻密度等监测系统,通过大数据分析研判,进一步提高水源地预警监测水平,强化水质问题溯源能力,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水源地水质异常情况。三是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全面加强。指导各县(市、区)制定完善水源地应急预案,建立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人员、物资储备机制和技术保障体系,并适时组织应急演练,目前我市20个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已全部编制应急预案,开展饮用水源地风险评估,并配备应急物资;4个涉及道路穿越保护区均设置应急池、导流槽等防控设施,提高了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了水源地的应急安全。
(三)不断夯实制度保障,逐步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1.河(湖)长制责任体系深化落实。构建完善河(湖)管护体系,根据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实施方案》(明委办发〔2018〕18号)有关要求,将全市20个饮用水源地纳入湖长制管护内容、设立湖长,明确各级湖长对湖库管理保护负总责,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河道专管员职责范围,强化日常的巡查管护工作,目前全市饮用水源地有湖长44名,其中市级1名,县级16名,乡级27名,河道专管员39名。通过河(湖)长制的落实,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和各级政府在水源地保护中的责任,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2.法治保障体系构建完善。一是规划引领保护作用充分发挥。坚持依法保护,扎实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三明市东牙溪和薯沙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编制《三明市东牙溪和薯沙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2021—2035)》,为做好东牙溪和薯沙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防治水源污染,保障市区饮用水安全提供依据和指导,使水源地保护工作有规可循。二是监测执法联动机制高效运行。在东牙溪、薯沙溪水库建成水质自动监测站,配备视频监控装置等,实现对保护区内治安、水位、水质、生态系统的全方位实时监控,及时掌握水源地的水质状况和环境变化。组织市县两级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结合“清水蓝天”“双随机”等专项执法行动,采用“四不两直”方式,开展水源保护地环境执法检查。2024年以来开展水源地专项执法239次、查处饮用水水源保护案件1起,严厉打击了水源地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维护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三是法规标准执行力度持续强化。对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每月对水源地开展常规监测、每年(县级每两年)开展全指标监测,4—10月每旬开展预警监测,以水环境质量月报形式定期发布水源地水质;每季度对市区3座水厂开展出厂水水质监测,对市区30个管网末梢水监测点开展水质定点监测,确保了水质监测的规范性和准确性,为水质安全提供了保障。
3.长效管理机制创新突破。一是水源保护区动态调整机制建立。严格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科学依法依规划定、调整、取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目前,全市共有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个(1个在用、1个备用),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8个(14个在用、3个备用、1个停用),其中:沙县墩头水厂水源保护区2021年停用,2024年已向省政府申请取消,并通过省生态环境厅审查。加快县级城区备用水源地建设,完成明溪黄沙坑水库、清流俞坊水库建设,已具备供水条件;基本完成永安溪源水库主体建设,已下闸蓄水,年内可达到供水条件;有序推进大田下岩水库、沙县马岩水库二期工程建设,完善了水源保护区的制度和规划,提高了水源地的保障能力。二是生态补偿制度体系逐步健全。市级建立市区东牙溪、薯沙溪水库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用于水源保护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必要设施添置,以及中村乡、莘口镇的乡财和村财补助,并根据实际需要调增生态补偿资金(从2008年的250万元提高至2020年的450万元);2022年底修订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提高保护区污染治理能力、引导村民增强保护积极性。县级层面,清流、宁化两县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签订《清流县城区严坊溪饮用水源设立二级保护区协议书》,清流县每年向水源地上游的宁化县黄庄村黄坊、坑口、坑尾、社员上等4个自然村补助22万元,作为水源保护、垃圾清理、河道疏浚、林业生态补偿等相关经费,通过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调动了各方参与水源地保护的积极性。三是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高效运转。落实市区两级饮用水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互通市区饮用水水质监测结果,研究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水利、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联合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排查整治工作,重点排查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边界标志设置等情况,加强常态化巡查监管,及时发现并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部门建立信息交办和共享机制,组织各县(市、区)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卫星遥感图斑现场核实检查工作。四是多元宣传教育机制构建完善。结合六·五环境日、世界水日等节点,充分利用现有载体和平台,组织宣传《水污染防治法》《三明市东牙溪和薯沙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通过实施现代竹业重点县项目,组织林技员、农技员、科技示范户、毛竹经营大户等,进行毛竹林生态化经营技术、有害生物绿色防控技术和化肥农药安全使用技术培训,推广无公害防治病虫害等技术措施;定期组织开展环保设施公众开放日活动,向广大居民宣传保护饮用水源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群众保护水源的自觉性,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2024年以来,东牙溪水库接待参观3批次,60余人次,发放《三明市东牙溪和薯沙溪水库饮用水源保护条例》200余本,推动公众从旁观者成为参与者,形成了全社会共同参与水源地保护的良好局面。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水源地管理协同机制尚需完善。大部分县级水源地尚未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导致部分县级水源地保护工作缺乏有效的资金和制度保障。清流、宁化跨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落实有待加强。涉及交通线路穿越的县级水源地危险品运输管理机制不够完善。二是重点领域污染治理任务艰巨。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周期较长,面源污染治理难度较大,部分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农田、经济林种植等原住民生产生活活动仍然存在,化肥和农药使用难以杜绝,特别是竹林管护及竹笋加工对水源地影响大,湖库类水源地一定程度存在富营养化风险。三是保护资金投入保障力度不足。近年来市政府持续加大市级水源地保护资金支持力度,但水源地内面源污染点多面广,多元化投入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生态补偿标准与保护成本匹配度不高,重大治理项目资金缺口较大,制约了水源地保护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下步,市政府将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决定》,健全完善水源地管理机制,盯紧抓实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整治,落实好水源保护资金投入,进一步推动全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提质增效。
(一)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构建共治共享格局
加快建立健全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重大事项会商、联防联控和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形成统一协调、高效运转的水源地管理体系。加大对涉及交通线路穿越的县级水源地危险品运输管理的投入和制度建设。
(二)深化重点领域治理,巩固污染防治成果
针对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的农田、经济林种植等问题,进一步优化种植结构,推广绿色种植技术,加强对化肥和农药使用的监管,减少面源污染。加大对湖库类水源地富营养化治理的技术研究和资金投入,实施生态修复工程,改善水源地的生态环境。
(三)强化资金要素保障,夯实保护工作基础
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同时加大市级财政对水源地保护的投入力度,创新多元化融资模式,拓宽资金筹集渠道,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水源地保护项目建设,确保水源地保护工作有足够的资金保障。
根据市人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调研发现问题和座谈会提出意见,4月1日,市政府召开问题交办会,以问题交办单形式下发,督促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积极推动问题整改,有关整改情况如下:
1.关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工作方面:市政府要求各县(市、区)政府第三季度前探索建立以“谁受益、谁补偿”为原则的饮用水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市级饮用水水源地生态补偿事宜由市财政局会同发改委、生态环境局、三元区政府等单位在现有的补偿基础上,追加绩效激励,制定阶梯式补偿标准。目前,由市发改委推进水费调整事宜,后续将根据水费、水资源费等收缴情况,修订完善市级饮用水水源地生态补偿办法。各县(市、区)政府将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建立补偿机制,其中,清流、宁化进一步完善现有机制。
2.关于明溪县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方面:要求明溪县、将乐县政府4月底前就黄沙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和协同管理机制达成共识。4月15日,明溪县与将乐县协商黄沙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和协同管理事宜,两地初步达成一致意见,下一步将完善补偿协议,加快推进黄沙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
3.关于沙县区双溪水库水源规范化建设工作方面:要求沙县区政府4月底前完成双溪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一级和二级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建设。目前,沙县区已完成一级保护区约1.3公里隔离防护网建设,剩余工程正在加快实施。
4.关于清流县水源保护区制度建设工作方面:要求清流县、宁化县政府4月底前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上下游协同保护、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4月2日,清流、宁化组织相关部门到宁化县黄庄村开展水源地保护联合调研。双方就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制笋污水收集池提升改造达成一致意见,下一步两地将继续加强信息共享、技术交流和联合执法,探索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5.关于东牙溪和薯沙溪饮用水水源联防联控制度建设工作方面:市水利局(东牙溪和薯沙溪水库饮用水源保护中心)牵头会同生态环境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林业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文旅局、卫健委等部门以及三元区政府,4月底前建立健全东牙溪和薯沙溪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重大事项会商、常态化联合执法和联防联控等工作机制。目前,已草拟了《三明市区饮用水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分工和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等内容,正在征求各部门意见。
6.关于水源水质信息公开工作方面:4月底前,市水利局会同生态环境局,将结合河湖长制和“晒水、议水、评水”机制,每月通过三明日报,向社会公布全市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情况。目前,3月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情况将于4月下旬在三明日报刊登。
7.关于生态公益林调整工作方面:要求市林业局于2025年年底前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公益林优化调整中长期规划或计划。
8.关于水源地疑似图斑核查工作方面:市生态环境局已将涉及我市37处疑似图斑下发市驻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要求4月底前完成核查,对发现的问题,提请所在地政府及时整改。目前,已初步完成21处图斑核查,其中,17处为原住民住房翻修、农业生产活动造成影响变化,4处为供水或配套设施,剩余图斑各地正加快实地核查。
9.关于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工作方面:各县(市、区)政府2025年年底前完成2024年度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工作。目前,各县(市、区)已完成评估系统数据采集,各项工作按序时进度推进,年内完成评估。
市政府将以此次人大常委会审议为契机,不断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切实保障群众的饮水安全,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保障。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2025年4月18日在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环城工委主任 江长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市人大常委会采取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联动方式,组织开展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情况调研。2月20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赖碧涛主任主持召开主任会议,研究制定调研方案。3月5日至19日,市人大常委会四个调研组,深入11个县(市、区),实地察看了我市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调研了解规范化建设、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政策法规执行、制度配套等工作情况。3月26日,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召开座谈会听取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情况汇报,着力推进我市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及成效
近年来,政府及有关部门重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采取务实措施,加强建设管理,取得了初步成效。近年来,全市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总体保持良好。2024年,将乐县、泰宁县、永安市(北区水厂)以及沙县区水源地优质水(Ⅰ~Ⅱ类)比例为100%。
(一)注重规范化建设。一是开展水源保护区划定。对水源地勘界立标开展工作,核定保护区图件,确定边界主要拐点坐标。全市20个县级及以上水源地基本划定一、二级保护区,三元区薯沙溪水库、沙县区双溪水库、将乐县下村水厂水源地还划定了准保护区。二是基本完成硬件设施建设。设置界碑、定界桩、交通警示牌等标识,完善隔离、交通和事故应急等防护设施。全市20个县级及以上水源保护区已大部分完成隔离防护设施建设与标志设置。三是初步建立应急处置能力。制定水源地应急预案,建立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人员、物资储备机制和技术保障体系,组织应急演练。
(二)加强污染防治。一是实施生产污染治理。优化种植业结构,常态化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加快农机具报废更新,改进笋竹加工产业生产方式;制定实施《三明市科学施肥增效与化肥投入定额制实施方案》,推进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二是开展生活污染治理。提升改造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管网,稳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开展全镇域垃圾分类试点,推行运维捆绑打包市场化。建宁县、将乐县先后被福建省住建厅列为2024年、2025年省级乡镇生活污水治理提升县。三是推进生态保护修复。策划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及饮用水安全保障项目,实施库区生态修复工程;逐步调整生态公益林布局,开展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加强林分管护,推进造林绿化,加大封山育林力度。
(三)建立监管体系。一是加强管理执法。落实河湖长制和水源地“321”巡查制度,结合“清水蓝天”“双随机”等专项执法行动,持续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执法检查、环境保护专项排查整治、沿线交通安全隐患排查以及保护区范围违建项目排查。二是推行信息公开。主要依托生态环境部门官网,每月向社会公开在用水源地水质状况信息。三是提升预警监测能力。在大部分水源地加装视频监控设施,定期开展水源地水质人工监测和湖库型水源地水华预警监测。如,在三元区东牙溪水库上游试点建设水质生物毒性、叶绿素、藻密度等监测系统。四是开展宣传教育。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三明市东牙溪和薯沙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定期组织环保设施公众开放日活动,开展毛竹林生态化经营技术、有害生物绿色防控技术和化肥农药安全使用技术等培训教育。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市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上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对照法律法规,本次调研也发现在规范化建设、污染防治、体制机制建设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规范化建设标准不高。一是个别水源保护区划定不及时。个别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横跨两个行政区域,保护区划定工作停滞不前。如,明溪县黄沙坑水库饮用水水源地涉及明溪县和将乐县,受林地、农田等多种因素制约,两县至今未达成共识,存在保护区未划定而先供水现象。二是少数硬件设施建设管护不到位。部分饮用水水源地标志标识、应急设施等建设管护存在“只管生、不管养”现象。将乐县下村水厂水源地高速和省道穿越,保护区范围内部分道路截污设施建设不完善。沙县区双溪水库水源地标识牌、隔离防护设施等建设进度滞后。永安市鸭姆潭水电站部分界碑、界桩等标志标识陈旧损坏。三是部分预警监测能力还需提升。部分饮用水水源地预警监测数字化智能化程度不够高,水质监测不及时、视频监控不到位,对水质等实时情况无法准确掌握,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如,泰宁县监测能力不足,部分水质监测项目仍需委托送检;穿越际头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部分路段监控设备缺失,预警覆盖面存在盲区。四是少数应急备用水源建设不到位。部分县(市、区)饮用水源结构单一,应急备用水源建设缓慢,规避突发性事故风险能力不强。大田县为单一水源,应急备用水源建设项目进度相对滞后;宁化县、泰宁县分别使用乡镇级水源隆陂水库、水埠水库作为备用水源并向城区供水,在监管力度、监测频率、保护措施等方面存在差距。
(二)污染防治力度不够。一是生产污染治理存在顽疾。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村民习惯传统耕作方式,存在农业面源污染隐患。除建宁县外,其他县(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同程度存在村民不规范使用化肥、农药问题,部分农药包装袋被随意丢弃,残留化肥、农药经雨水冲刷、下渗等进入水体、影响水质。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存在笋竹加工、畜禽养殖等生产活动,污水有效收集处理不足,饮用水水质总氮等指标有时超标。三元区东牙溪水库、清流县南极山水库、泰宁县际头水库上游存在不少家庭制笋作坊,高浓度笋水收集率不高,随意排放。尤溪县、明溪县水源地上游畜禽养殖污水处理不到位。二是生活污染治理存在短板。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村庄污水管网建设未全覆盖、生活垃圾处理不当,造成生活污水和垃圾直接进入水源地水体,污染水源。明溪县部分乡镇雨污未分流、污水收集率低。永安市部分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缺乏管护、老化严重,影响设施稳定运行。三是水源涵养功能改善进展滞后。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存在大量毛竹、针叶商品林,商品林调整为生态公益林工作进展缓慢;因商品林采伐利用受限,商品林经营管护不到位,林分过密、树种单一,水源涵养功能弱。永安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商品林约占保护区总面积的77%。尤溪县大池水库和兴头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商品林分别约占保护区总面积的40%、62%。
(三)体制机制创新不强。一是生态补偿机制有待深化。三元区东牙溪水库水源生态补偿方式与工作成效未有效关联,绩效奖励不明显,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还不健全、可持续性不足,同时机制中尚未对激励措施进行细化,责任与义务规定不明确,未有效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全市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收益与生态公益林补偿相差较大,如,2023年沙县部分林农反映,与经营杉木商品林每年每亩150元左右的收益相比,当地目前生态公益林补偿金仅为每年每亩23元左右。二是协同联动机制不够顺畅。部门、属地之间信息沟通共享不够顺畅,共同执法难度较大,对破坏、污染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行为缺乏有效监管,部分违法行为处罚不到位。三元区、清流县、宁化县、泰宁县部门间协同力度不够大,有时信息沟通、信息共享、工作衔接不顺畅,违法行为查处效率偏低。沙县区、永安市各职能部门联动机制不够完善,联合执法不够有力。跨区域属地间协同保护工作落实不够到位,如,清流县与宁化县虽签订了《清流县城区严坊溪饮用水源涉及二级保护区协议书》,但上游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处置不够及时,影响清流县城区居民饮用水安全。三是多元投入机制还需优化。部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经费支出压力大,除治理资金有申报争取专项资金外,其他渠道资金投入少。清流县、宁化县、泰宁县、大田县都反映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投入资金缺口较大。四是宣传教育机制尚不健全。饮用水源保护宣传力度不足,水环境质量信息公开不够到位,除了在主流新闻媒体公布三元区东牙溪水库、薯沙溪水库饮用水水质信息,其他县(市、区)饮用水源水质对外公开途径单一,群众监督、查询不便捷。引导教育工作不够到位,群众参与水源地保护意识不够强、渠道不够顺畅,缺乏有效举报机制。
三、下一步工作的意见建议
饮用水安全是关乎民生福祉的大事,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结合本次调研,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加快推进规范化建设,筑牢饮用水安全防线。一要推动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政府要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组建工作专班,加强跨区域统筹协调,建立跨区域生态补偿和协同管理工作机制,加快明溪县黄沙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稳妥解决重大项目和事项历史遗留问题。二要加强硬件设施建设管护。政府要对未完全建成硬件设施的饮用水水源地,加快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必要的隔离设施;要加强专人管理维护,落实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更新受损的界碑、界桩等标志标识,特别要对相邻或者穿越水源保护区的公路、桥梁等按规定加强应急防护设施建设,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防止运输油类、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发生事故污染饮用水水源。三要提升预警监测能力。政府要加快数字化智能化步伐,整合生态环境、水利、住建等部门数据资源,构建多源立体预警监测网,集成水质在线监测、水文气象预警、视频监控等功能模块,拓展“水质在线监测+视频监控+无人机巡检”等模式,加强取水口等关键节点监测以及道路等重点区域监控,及时准确掌握水质等实时情况,依托大数据等技术,探索水源地健康评估模型,提高预警监测准确性和可靠性。四要推进应急备用水源建设。政府要将应急备用水源建设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饮用水源地,用好用活国债、专项债等政策,加快应急备用水源建设项目进度;不具备条件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饮用水源地的地区,应当与相邻地区签订应急饮用水源协议,探索跨区域联网供水,有效规避突发性事故风险。
(二)进一步加大推进污染治理力度,提升水源地保护质效。一要加强农业生产污染治理。政府要引导村民转变传统耕作方式,大力发展绿色、生态农业,推广运用科技手段,持续调优种植业结构,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有机肥替代化肥、病虫害绿色防控等行动,减少农药、化肥使用,落实农药包装袋收集,减少残留化肥、农药进入水体。要加强畜禽养殖、笋竹加工等污染整治,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鼓励推行绿色环保的竹笋加工工艺,完善笋水、养殖废水等处理设施,加大集中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力度,促进经济建设与水源地保护协调发展。二要加强农村生活污染治理。政府要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加快乡镇特别是村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完善乡镇污水收集管网,推进雨污分流,实现污水收集处理全覆盖;持续推进乡镇特别是村庄生活垃圾减量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推行垃圾分类,深化“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垃圾处理模式,改造露天垃圾堆放点,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和转运站,专人专线转运处理;建立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稳定运行长效机制,强化管理维护,确保设施高效运行,提升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三要加强水源生态保护修复。政府要加大水源涵养区和生态缓冲带保护修复力度,强化水源地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严格公益林区划、界定和调整,依法管控采伐活动,打造“清水走廊”和“生态通道”;要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公益林优化调整中长期规划或者计划,积极争取省财政和林业部门的支持并筹措配套资金,探索国有企业分期赎买、长期租赁等模式,通过赎买、置换、租赁等方式,稳步推进重点生态区位特别是饮用水水源地生态公益林布局优化调整,保护林农经济利益;要加快水源涵养林建设,加强对保护区内林地专业化管护,实施合理抚育和更新性质采伐,科学更新改造林分,优化调整树种结构,提升水源涵养能力。
(三)进一步加强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激发保护内生动力。一要健全组织领导机制。政府要认真落实饮用水安全保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联席会议制度,成立水源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会商机制,加强联防联控,定期协调保护事项,推动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防止“多头管理”“谁都管、谁也管不到位”;同时,要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作为地方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并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切实履行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主体责任,压实部门职责,确保水源地保护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二要深化生态补偿机制。政府要坚持“谁受益、谁补偿”原则,试点先行与稳步推进相促进,激励补偿与绩效约束相并重,奖励标准与工作成效相关联,采取绩效激励、阶梯式补偿等方式,因地制宜建立财政纵向补偿机制,健全跨地区横向补偿机制,探索市场化补偿机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优化补偿方式,适时统筹推进沙县区双溪水库等饮用水水源生态补偿,促进保护与发展相协调。三要优化联合执法机制。政府要建立跨部门数据共享平台,打破部门职能和信息共享壁垒,加强信息沟通交流,及时通报水质监测数据、违法线索及治理难点;推行网格化、立体化巡查制度,定期开展多部门联合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四要拓展多元投入机制。政府要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探索政府性基金模式,综合水资源税、水费等途径,构建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的资金筹集机制,落实专款专用,切实解决属地政府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资金缺口;要发挥国家林业碳汇试点市作用,强化分级分类,统筹用好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等资金,深化“碳汇+”模式,积极探索水源地公益林林业碳汇交易,盘活水源地森林资源,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五要创新宣传教育机制。政府要深化落实河湖长制和“晒水、议水、评水”机制,每月通过主流新闻媒体,依法定期发布全市饮用水源水质等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政府要发挥融媒体矩阵优势,用好微博、微信、电视等媒介以及“世界水日”“世界环境日”“全国生态日”等载体,深入开展生态环境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选树好正反面案例,强化以案说法警示教育,表彰宣传先进典型,推动护水知识进村入户,增强群众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意识;要积极畅通监督举报渠道,鼓励引导群众自觉参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营造“保护水源人人有责”浓厚氛围。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市人民政府
关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8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了市生态环境局局长王冬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情况报告》,结合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的调研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综合如下: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近年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重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采取务实措施,加强建设管理,取得了初步成效。全市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总体保持良好。但对照法律法规和群众的期盼,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一是规范化建设标准不高。个别水源保护区划定不及时,少数硬件设施建设管护不到位,部分预警监测能力还需提升,少数应急备用水源建设进度缓慢。二是污染防治力度不够。生产污染治理存在顽疾,生活污染治理存在短板,水源涵养功能改善进展滞后。三是体制机制创新不强。生态补偿机制有待深化,协同联动机制不够顺畅,多元投入机制还需优化,宣传教育机制尚不健全。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结合本次调研,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加快推进规范化建设,筑牢饮用水安全防线。一要推动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市政府要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组建工作专班,加强跨区域统筹协调,建立跨区域生态补偿和协同管理工作机制,加快明溪县黄沙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稳妥解决重大项目和事项历史遗留问题。二要加强硬件设施建设管护。市政府要对未完全建成硬件设施的饮用水水源地,加快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必要的隔离设施,并加强管理维护;要对相邻或者穿越水源保护区的公路、桥梁等按规定加强应急防护设施建设,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防止运输油类、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发生事故污染饮用水水源。三要提升预警监测能力。市政府要加快数字化智能化步伐,整合生态环境、水利、住建等部门数据资源,构建多源立体预警监测网,加强取水口等关键节点监测以及道路等重点区域监控,及时准确掌握水质等实时情况,依托大数据等技术,探索水源地健康评估模型,提高预警监测准确性和可靠性。四要推进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市政府要将应急备用水源建设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饮用水源地,用好用活国债、专项债等政策,加快应急备用水源建设项目进度;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当与相邻地区签订应急饮用水源协议,探索跨区域联网供水,有效规避突发性事故风险。
二、进一步加大推进污染治理力度,提升水源地保护质效。一要加强农业生产污染治理。市政府要引导村民转变传统耕作方式,大力发展绿色、生态农业,推广运用科技手段,持续调优种植业结构,减少农药、化肥使用,落实农药包装袋收集,减少残留化肥、农药进入水体。要加强畜禽养殖、笋竹加工等污染整治,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鼓励推行绿色环保的竹笋加工工艺,完善笋水、养殖废水等处理设施,加大集中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力度,促进经济建设与水源地保护协调发展。二要加强农村生活污染治理。市政府要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加快乡镇特别是村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完善乡镇污水收集管网,推进雨污分流,实现污水收集处理全覆盖;持续推进乡镇特别是村庄生活垃圾减量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推行垃圾分类,深化“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垃圾处理模式;建立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稳定运行长效机制,强化管理维护,确保设施高效运行,提升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三要加强水源生态保护修复。市政府要加大水源涵养区和生态缓冲带保护修复力度,强化水源地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严格公益林区划、界定和调整,依法管控采伐活动,打造“清水走廊”和“生态通道”;要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公益林优化调整中长期规划或者计划,探索国有企业分期赎买、长期租赁等模式,通过赎买、置换、租赁等方式,稳步推进重点生态区位特别是饮用水水源地生态公益林布局优化调整,科学更新改造林分,提升水源涵养能力。
三、进一步加强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激发保护内生动力。一要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市政府要认真落实饮用水安全保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联席会议制度,成立水源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会商机制,加强联防联控,定期协调保护事项;同时,要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作为地方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并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切实履行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主体责任,压实部门职责,确保水源地保护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二要深化生态补偿机制。市政府要坚持“谁受益、谁补偿”原则,试点先行与稳步推进相促进,激励补偿与绩效约束相并重,奖励标准与工作成效相关联,采取绩效激励、阶梯式补偿等方式,因地制宜建立财政综合补偿机制,探索市场化补偿机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优化补偿方式,适时统筹推进沙县区双溪水库等饮用水水源生态补偿,促进保护与发展相协调。三要优化联合执法机制。市政府要建立跨部门数据共享平台,打破部门职能和信息共享壁垒,加强信息沟通交流,及时通报水质监测数据、违法线索及治理难点;推行网格化、立体化巡查制度,定期开展多部门联合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四要拓展多元投入机制。市政府要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探索政府性基金模式,综合水资源税、水费等途径,构建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的资金筹集机制,落实专款专用,切实解决属地政府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资金缺口;要发挥国家林业碳汇试点市作用,强化分级分类,统筹用好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等资金,深化“碳汇+”模式,盘活水源地森林资源,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五要创新宣传教育机制。市政府要深化落实河湖长制和“晒水、议水、评水”机制,每月通过主流新闻媒体,依法定期发布全市饮用水源水质等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发挥融媒体矩阵优势,深入开展生态环境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推动护水知识进村入户,增强群众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意识;要积极畅通监督举报渠道,鼓励引导群众自觉参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营造“保护水源人人有责”浓厚氛围。
以上审议意见,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省实施办法和《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研究处理,并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九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常委会环城工委征求意见后,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4月21日
关于《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5年4月18日在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环城工委主任 江长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近年来,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据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采取务实措施,加强建设管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着较为突出问题,有必要制定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决定。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必然要求。市十四届人代会以来,共收到11件涉及饮用水水源的代表建议,群众关心、代表关注。围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作出决定,回应社会关切、保障群众生命健康是必要的。二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举措。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是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三明作为全国生态文明试验区,围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作出决定,推进水源地生态补偿、“晒水、议水、评水”等机制创新,提供可借鉴、可复制的经验做法。三是保障饮用水安全的迫切需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是第三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的重点关注内容,也是落实省委市委推进整改工作的要求,围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作出决定,进一步推动划定保护区、严控污染源等措施落细落实,从源头保障群众饮水安全是必要的。
制定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决定是可行的。我市20个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本完成保护区划定,基础设施较为完备;已制定并实施的《三明市东牙溪和薯沙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及配套法规和政策,为我市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进行了法治和政策层面的探索,积累了实践经验。围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作出决定,已具备较好的法律依据和实践基础。
二、起草过程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着力推动我市第三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2月20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赖碧涛主任主持召开主任会议,研究制定调研方案。3月5日至19日,市人大常委会四个调研组,采取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联动方式,深入11个县(市、区),实地察看了我市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调研了解规范化建设、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政策法规执行、制度配套等工作情况。3月26日,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召开座谈会听取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情况汇报,全面掌握我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调研组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突出工作重点,明确工作职责,并广泛征求了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和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意见建议,形成了《决定(草案)》内容。
三、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共六条,主要包括组织体系、规范化建设、污染防治、生态补偿、加强监督、宣传教育等内容。
(一)健全组织体系,强化统筹协调。《决定(草案)》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同时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和《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作为地方人民政府年度工作重点,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因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府与政府之间、政府与部门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存在协调配合不顺畅、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决定(草案)》要求发挥属地人民政府在统筹协调方面的作用,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理顺管理体制机制,履行主体责任,压实部门职责,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事项会商、联防联控和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
(二)落实制度保障,实现规范化建设。为着力解决调研发现的部分县(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滞后、标志标识设置不规范、隔离防护设施缺失和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依据水法和国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的规定,《决定(草案)》提出要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必要的隔离设施并加强管理维护。同时,针对部分县(市、区)饮用水源单一、备用水源管理能力不足等情况,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决定(草案)》提出应当加强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建设和管理的要求。
(三)严格依法治水,一体推进污染防治。针对部分饮用水水源地及其周边仍然存在农业生产、生活等活动,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等情况,借鉴施行《三明市东牙溪和薯沙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经验做法,《决定(草案)》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大力发展绿色生态农业,加强畜禽养殖、笋竹加工等污染整治,实行生活污水、垃圾集中处置,采取工程措施或者生态保护措施,保护饮用水水体。
(四)完善补偿机制,提升水源涵养能力。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落实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重要保障。《决定(草案)》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要坚持“谁受益、谁补偿”原则,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促进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与发展相协调。同时按照森林法和《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福建省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和调整办法》等规定,结合调研发现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在采伐利用与生态保护存在矛盾,部分商品林水源涵养能力不足等问题,《决定(草案)》提出要有计划采取赎买、租赁、置换等方式将商品林逐步调整为生态公益林,科学推进林分改造,加快水源涵养林建设,提升水源涵养能力。
(五)创新监督机制,提高保护工作质效。按照深化拓展“三争”行动,深入推动“四领一促”工作的要求,结合全市正在实施的“晒水、议水、评水”工作实际,《决定(草案)》规定政府每月通过主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全市各县(市、区)饮用水源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依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生态检查监督和生态审判工作相关决定内容,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履行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职责。
(六)加强宣传教育,增强水源保护意识。《决定(草案)》规定全市各级国家机关要围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加强宣传教育和普法等工作,增强全社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意识。
《决定(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决定
(2025年4月18日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饮水安全是人民生活的一条底线”。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习近平总书记“青山绿水是无价之宝”重要理念,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按照持续深化拓展“三争”行动、深入推动“四领一促”工作部署和《三明市贯彻落实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作出如下决定:
一、健全组织体系,强化统筹协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作为人民政府年度工作重点,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评价制度,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要理顺管理机制,履行主体责任,压实部门职责,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事项会商、联防联控和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定期商议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措施,严厉查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相关的违法行为。
二、落实制度保障,实现规范化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必要的隔离设施,并加强管理维护;加强应急防护设施建设,防止运输油类、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发生事故污染饮用水水源;应当加强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建设和管理,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区域联网供水,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三、严格依法治水,一体推进污染防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大力发展绿色生态农业,推广运用先进农业生产技术,减少农药、化肥使用,加强畜禽养殖、笋竹加工等污染整治;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推进生活污水、垃圾集中处置,保障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要依法开展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调查评估,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工程措施或者生态保护措施,保护饮用水水体。
四、完善补偿机制,提升水源保护能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坚持“谁受益、谁补偿”原则,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因地制宜建立财政纵向补偿机制,健全跨地区横向补偿机制,探索市场化补偿机制,优化补偿方式,促进保护与发展相协调;要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依法管控采伐活动,有计划采取赎买、租赁、置换等方式将商品林逐步调整为生态公益林,科学推进林分改造,加快水源涵养林建设,提升水源涵养能力。
五、创新监督机制,提高保护工作质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深化落实河湖长制和“晒水、议水、评水”机制,每月通过主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水源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全市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要发挥职能作用,履行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职责,助力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六、加强宣传教育,增强水源保护意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宣传教育,定期开展公益宣传,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推动护水知识进村入户,增强全社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意识。
关于三明市林长制工作落实情况报告
—2025年4月18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三明市林业局局长 陈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将我市林长制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三绿”并举、“四库”联动,全力推深做实林长制工作。全市现有森林面积2718万亩,森林覆盖率77.12%,蓄积量2.1亿立方米、全省第一,连续4年位居中国“绿都”评价榜首。全国深化林改现场推进会、全国林业站和生态护林员工作会议、全国林草法治培训班、全国生态日主场活动等在三明举办;林改经验获中央深改办和中财办肯定推广、写入《中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白皮书,森林可持续经营模式经验做法写入《全国可持续经营模式汇编》;在国家林草局印发《关于支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先行先试的若干措施》文件中成功争取6条特殊政策支持。
(一)突出高位推动,提升林长制运行效能。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健全工作机制,压紧压实责任,以上率下推动林长制工作落实,促进林业高质量发展。一是组织体系立体化。以“纵向贯通、横向联动”为原则,构建四级林长协同作战体系,全市设置市县乡村四级林长4416名。市级林长带头研究部署、巡林护林、督导调研,协调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各县(市、区)建立相应工作协调机制,形成一抓到底、贯通协同的责任链条。建立林长述职、林长巡林“三巡三督三落实”等制度,提升林长履职效能。近三年,市县两级共召开林长会议369次,发布林长令39份,巡林519次,作出批示指示626次,协调解决重难点问题353个。二是政策体系集成化。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推进林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林改三年行动计划”等政策文件;市林长办制定进一步提升林长履职效能推深做实林长制的通知、推动林业基层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施意见、加强林长制运行管理监督的若干措施等文件,配套完善林长制考核体系,确保行动有方向、落实有抓手,全方位推动重点工作和项目实施。三是协同机制多元化。推动林长协作联动,创新形成“林长+法院院长、检察长、警长”“生态司法+碳汇”等工作机制,落实“五个联合”警林联动机制,打造“林农受益、电力永逸、防火有利”的林电和谐模式,探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任林长监督员制度,着力构建形成多方协作、运转高效的林长制一体化管理体系。
(二)突出深度治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利用。认真落实森林资源保护责任,进一步完善林业治理机制,提升森林资源管护与利用水平。一是强化基层基础建设。持续加强基层林业站“八有”标准化建设,全市林业站达标率77.8%、居全国前列。加强生态护林员队伍建设,推行护林员“四化”巡护模式,创新“联防、联打、联改”协作机制,科学考绩考效,强化业务培训,提升资源管护水平。全市每年投入5000万元以上,聘用生态护林员2300多名,为130个林业站配备无人机,实现精准巡林、智慧护林,巡护效率提升75%。二是健全综合管护机制。推行林业执法“一带三”模式,强化“一林一警”联勤协作,提升林业执法效能。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攻坚,加大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防治力度,持续推行松材线虫病防治“一包二快三打非”机制,近三年消减松材线虫病疫情存量10.9万亩、拔除疫点乡镇6个。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深化森林防火“双网双线”机制,源头管控农事用火等重点隐患,近年来森林火灾发生率处于历史低位。三是科学盘活利用资源。推广全国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经验,创新天然林公益林“三改三创”等模式,开展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公益林更新改造、天然林收储等改革。守好林地和森林、湿地、物种等生态保护红线,特别是保护好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建立“市域总体平衡、县域横向调补”的生态公益林增减平衡机制。落实一项目一专班、预约办证、全程网办、即报即审、定额调配等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用林需求。盘活林下空间,实施“森林+林药林菌、文旅康养”等模式,引入华润集团等龙头,打造“明八味”食药同源道地药材,推动形成沙县小吃原料种植、明溪生态观鸟等“一县一品”。
(三)突出机制创新,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发挥林长制牵引作用,围绕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系统集成推进林改。一是探索完善林改新机制。推进集体林地“三权分置”,推广承包权、经营权分项登记,进一步放活林地经营权,每年林权流转近50万亩。完善联农带村机制,扩大场村合作、村企合作、股份合作规模,实现多方共赢,确保林农“不失山、不失地”,全市拓展场村和村企联营38万亩。深化小农户利益联结,全市组建新型林业经营主体3100多家,规模经营覆盖面达57%。放活采伐管理机制,在全国率先实行采伐蓄积、年龄、坡度、指标“四个放宽”,实行承诺制采伐政策,推广人工商品林按面积采伐制度,实现申请简便、当日办结、监管信息化,全市年采伐量约240万立方米。二是加快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探索林票制度,把林权资产折资量化,升级创设林票2.0(林业生物资产票据),并实现市场交易,打通社会资本直接投资林业的新渠道。全市累计制发林票9.2亿元、市场交易5宗944.5万元。扎实推进全国林业碳汇试点市建设,实施林业碳汇“三建两创”行动,制发全国首张林业碳票并实现全国跨区域交易,拓展“碳汇+会议碳中和”等应用场景,带动林业碳汇交易近3000万元。提升福建沙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能级,成立福建省首个“两山”生态产品交易公司,累计交易近37亿元,其中林业类占80%,平均溢价率15.6%,成为福建省最大的林业全产业链要素交易市场。三是促进资本进山入林。出台金融支持林改若干措施,迭代推出福林贷3.0等普惠金融产品,搭建“福林e农”林业与金融数据融合平台,实现贷款全流程线上服务。推广收储保险、强制公证贷款等风险防控机制,全市林业贷款规模扩大到286.5亿元,余额93亿元,约占全省一半。
(四)突出兴林富民,推动竹木产业提质增效。将竹木产业链作为全市11条特色产业链重点培育,成立市领导任总链长、一级链长的竹木产业链专班,制定加快推进竹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和实施意见、竹木产业链发展规划(2023-2035)等系列文件,着力延链补链强链。一是培育“链主”锻长板。引导龙头企业担任行业细分领域“链主”,带动上下游企业加强纵向分工、横向协作,形成产业联盟。2023年新增3家国家级龙头企业,2024年新培育省级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31家。沙县引进振兴纸业、福瑞斯木质素、三仙特种纸3家企业作为青山纸业配套企业,投产后预计每年可实现产值10亿、税收5000万元以上。二是招大引强补短板。聚焦上下游产业链和缺失环节开展招商引资,实施尤溪百棱多用途竹木复合板生产、沙县健宝木竹桥洞力学板生产线建设等投资千万元以上项目27个、完成投资19.17亿元,加快补齐竹建材、竹家居、竹纤维利用、笋预制菜等产业短板。三是拓展产品延链条。开发竹炭板、竹重组材、木质素等新产品,推动竹木从物理利用向生化综合利用等高附加值领域拓展,打造竹木产业新增长点。将乐缘福生物木质素高质利用及产业化技术获评省科技成果转化一等奖;沙县青山纸业在全国首创竹溶解浆技术,从传统造纸向纺织产品领域拓展。四是多维助力增后劲。连续举办19届海峡两岸(三明)林业博览会、国际(永安)竹博会,现场销售及贸易订单额累计达134亿元。创建“绿都明品”区域公用品牌,打造“和其昌及图”等中国驰名商标7件、地理标志6件,培育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1家、专精特新企业7家。成立永安市竹产业研究院,培育3家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1个公共服务平台上线运营永安“竹师傅”共享用工平台,有效解决竹山单家独户经营、劳动力紧缺、竹林失管等问题。
二、存在问题
林长制工作运行虽有一定亮点,但我市2024年林长制考核结果较不理想,个别短板弱项较突出,主要问题如下:
(一)上下联动、部门协作还需进一步加强。近年来,市级层面通过加强信息沟通、联系会商、协调服务,创新形成了“林长+司法护航”等一批特色工作机制,但也存在改革创新性动能不足、联动性不强、压力传导不到位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林长制工作整体合力。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下一步,我市将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记重要嘱托,紧扣林长制核心要求,扎实推进各项举措落实,着力在提升林长履职尽责能力、强化林业基层治理效力、激发林业改革发展活力等方面,取得新的成效。
(一)林长责任再强化。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推动各级林长认真履责,充分发挥林长办牵头抓总、综合协调和参谋助手作用,坚持问题导向,靶向攻坚,突破林业发展重点、难点问题,推动重大涉林违法、森林火灾、松材线虫病等问题得到有效治理。科学开展评价工作,强化监督指导,做到真正体现实绩、促进质效提升。
(二)联动协作再强化。加强与省林长办的对接联系,发挥市、县两级林长办的统筹协调作用,深入构建“林长+”工作机制,推动公检法等职能部门及社会力量共同支持、参与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运行高效的林长制部门协作机制。
(三)重点工作再强化。以林长制为抓手,统筹推进资源保护、林业改革、产业发展、国土绿化等各项重点工作,加快实施闽西北山地丘陵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储备林建设等项目,进一步构建空中看、网上查、地面巡的“天空地”一体化森林资源管护体系。
(四)基础建设再强化。用好市、县林长制调度指挥中心,加快林业站标准化建设,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强化考勤考绩管理,科学规划资源巡护网络,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源头管护。
关于林长制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2025年4月18日在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农业与农村工委副主任 邱宇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工作要点和年度监督工作计划,3月4至6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知通带领调研组对我市林长制工作情况进行调研。调研组先后实地察看了永安市国有林场杉木大径材近自然森林经营示范基地、华芝韵林下仿野生种植金线莲基地、永林林下中药材种植示范园、八一村永庆竹木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田县金线莲种植示范基地、东风农场泼水村雷竹生产和合作(示范)社、“泼水岬”国家储备林项目、珍贵树种楠木标准化示范基地等,并召开座谈会,听取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情况汇报,详细了解当前我市林长制工作推进情况。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及成效
(一)林长履职效能不断提升。一是强化组织体系建设。构建四级林长协同联动体系,全市设置市县乡村四级林长4416名。市级林长带头研究部署、巡林护林、督导调研,协调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近三年,市县两级共召开林长会议369次,发布林长令39份,巡林519次,作出批示指示626次,协调解决重难点问题353个。二是强化机制运行。市林长办制定《关于加强林长制运行管理监督的若干措施》《关于进一步提升林长履职效能 推深做实林长制的通知》等文件,创新林长巡林“三巡三督三落实”、林长述职、“林长+”司法护航等机制,推动形成闭环增效的工作格局。三是强化指标考核。市、县两级认真对照省对市林长制工作考核指标体系,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落细、见行见效,2024年在国土绿化、林地资源保护、自然保护地建设、林改重点任务、林业基层基础建设、森林可持续经营、林业产业总产值等方面取得较好成效。
(二)管护能力逐步提高。一是抓好林业基层建设。持续加强基层林业站“八有”标准化建设,全市林业站达标率77.8%、居全国前列。全市每年投入5000万元以上,聘用生态护林员2300多名,为130个林业站配备无人机,实现精准巡林、智慧护林,巡护效率提升75%。二是做好林业执法工作。落实行政执法改革,推行局队合一、全员执法。提升林业执法“一带三”模式,创新“警林联勤”等制度。近年全市森林督查违法问题图斑查处整改率均达100%,涉林案件发生率从2018年起逐年比降约23%。三是推进森林保护修复。推广林木良种壮苗、乡土珍贵树种造林,落实人工林集约栽培等措施,2024年全市完成植树造林23.58万亩,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16.45万亩,完成珍贵树种造林1.6万亩,落实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5.14万亩。四是加强灾害防控。推行松材线虫病“一包二快三打非”防控机制,开展松材线虫病防控攻坚,近三年消减疫情存量11万亩。深化森林防火“双网双线”机制,出台违规用火举报奖励及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禁烧制度,源头管控农事用火等重点隐患。
(三)林业改革稳步推进。一是探索完善林改新机制。推进集体林地“三权分置”,推广承包权、经营权分项登记,进一步放活林地经营权,每年林权流转近50万亩。完善联农带村机制,扩大场村合作、村企合作、股份合作规模,全市拓展场村和村企联营38万亩。深化小农户利益联结,全市组建新型林业经营主体3100多家,规模经营覆盖面达57%。二是加快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升级创设林票2.0(林业生物资产票据),已制发金额1.2亿元,实现市场化交易近1000万元。提升福建沙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能级,成立福建省首个“两山”生态产品交易公司,累计交易近37亿元,其中林业类占80%,成为福建省最大的林业全产业链要素交易市场。三是促进资本进山入林。出台金融支持林改若干措施,迭代推出福林贷3.0等普惠金融产品,搭建“福林e农”林业与金融数据融合平台,实现贷款全流程线上服务。推广收储保险、强制公证贷款等风险防控机制,全市林业贷款规模286.5亿元,约占全省一半。
(四)林业产业不断发展。一是大力推动森林经营。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和重点区域林相改造行动,近三年全市营造林近300万亩,每年带动农民通过参与造林,获得收入约4.4亿元。二是全链发展竹木产业。将竹木产业链作为全市11条特色产业链重点培育,成立市领导任总链长、一级链长的竹木产业链专班,出台竹木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和规划。建设永安、尤溪等竹木加工特色园区,培育和其昌、八一永庆等一批行业龙头,积极开展招商,2024年累计新签约项目29个,总投资41.2亿元,实现林产工业产值1060亿元。三是持续挖掘绿色经济增长点。盘活林下空间,发展林下经济,建成金线莲、铁皮石斛、茯苓等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全市林下经济经营面积达480万亩,2024年实现产值194亿元。培育“森林康养+观鸟休闲、中医理疗、教育研学”新业态,建成省级以上森林康养基地45个。
我市林长制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整体森林质量和生态环境也得到了提升,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
(一)林长制工作尚未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一是部分林长履职不到位。部分基层林长对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职责认识不够全面,工作主动性不强,办法措施不多,落实上级文件精神有差距,宣传不深入、不全面、不广泛,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不够。二是协作机制不够完善。从林长制目前实施情况看,尽管政府出台了一些相关的制度,但多数还停留在领导重视层面,林长办统筹作用发挥不足,各部门协同机制未有效发挥,协作单位参与频次较低,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工作落实不够到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林长制工作整体合力。
(二)重点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工作推动不平衡,部分重点工作落后导致我市在全省林长制考核中排名落后。一是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难度大。近年来,松材线虫病处于集中爆发期,疫木死树零星分布、点多面广,我市除宁化县外,其他各县(市、区)均为疫情发生县,至去年底全市仍有疫情面积9.28万亩。当前,防控形势仍不容乐观,死亡松树清理不及时,疫木流失现象时有发生,多数县防治经费主要靠上级补助,疫情防控资金缺口较大。二是森林防火存在短板。农事用火管控不到位,农民用火随意性较大,烧秸秆、烧田埂等违规用火行为高发频发。防火巡护主要依靠护林员,信息化能力建设和设施配备不足,第一时间发现和制止违规用火行为效率较低。三是森林资源培育不足。全市单位面积林木平均蓄积量还不够高,林业大而不强,低产林多、优质林少,树种结构比较单一,主要以杉松“两棵树”为主,用材林大约80%为杉木、马尾松等人工针叶林,大径材和珍贵树种较少。四是省级以上林业财政资金执行率偏低。由于部分县财政困难,县级财政部门无法及时将资金拨付给县级林业部门,导致资金执行率低(我市两个年度资金平均支出率为72.7%,低于全省设区市平均水平75%)。
(三)保障措施有待加强。一是基层基础有待夯实。基层队伍力量不足,乡镇林业工作站等基层林业部门工作人员普偏年龄偏大、学历偏低,林业技术力量薄弱,与新形势下的林业工作不相适应。二是财政支持力度有待增强。受地方财力制约,市、县财政对林长制推行资金投入不多,林业专项资金投入不能满足实际需求。生态补偿金较低,与商品林经济效益相比差距明显,林农对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积极性不高。三是林业科技支撑能力有待提升。智慧林业建设有待加强,科技成果示范推广不够,特别是森林资源管护、森林防灭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方面,大多依靠人工方式进行,林业防灾减灾能力不强。四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配套措施有待完善。“三权分置”改革有待深化,林权纠纷历史遗留问题未能全面有效解决,林权权属矛盾纠纷仍较为突出,林业规模化、专业化经营机制还不够完善,林业碳票、碳汇双碳开发还在探索,生态产品价值转换途径不多。
(四)林业产业发展整体水平不高。一是特色林业规模小。森林总体质量不高,低产低效林比重偏大。林下经济经营零星分散,规模偏小,可推广的成熟品种、模式不多,发展潜力挖掘不够。森林康养旅游基础服务设施、产品同质化,要素市场不配套。二是林业产业化水平相对滞后。林业产业体系不完备,整体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资源价值转化能力不足,林产品结构单一,附加值低、品牌较少、竞争力不强。林产加工企业总体体量较小,产业人才短缺,深加工企业少,缺少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自主创新产品少,科技含量不高,示范带动产业发展的作用不明显。
三、今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做深做实林长制,加快推进三明林业高质量发展,调研组建议:
(一)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一是压实各级林长工作职责。根据森林法要求,各级林长要真正理解为什么设立林长制,要清楚林长自身的职责,进而推动各级林长主动履职尽责,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林长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研究解决当地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等重点难点问题。同时,充分发挥林长办牵头抓总、参谋助手和综合协调作用,积极协助本级林长知责履责尽责,及时梳理报送工作存在困难和问题,推动各级林长通过召开会议、发布林长令、现场办公、专项督查、签发督办函等方式履责。二是优化林长制沟通协作机制。进一步梳理明确林长制各协作单位的工作职责,建立林业改革发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森林防火、林业执法、林业资金保障等多领域沟通协调平台,形成更加完善的协作网络。
(二)进一步聚焦短板弱项。一是加大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力度。创新森林资源管护机制,强化松材线虫病协同防控力度,进一步梳理疫情防控协作单位工作任务清单,抓好履职情况跟踪管理,压实疫情防控全过程管理责任。全面清理死亡松树,各疫情县(市、区)要全面查清辖区内死亡松树分布情况,按照要求做到集中清理和动态清零。二是强化森林防火工作。加强宣传教育,针对留守人员、劳作人员等开展“敲门行动”,通过点对点、面对面定向宣传,增强群众防火意识。推动各地开展无人机巡查、高空视频监控等智能化建设,助力提升护林员巡护效率。提升早期火情处置能力,加强装备配备,加强水源点摸排和水源点建设,确保早期火情处置快速、安全、高效。三是加强森林资源培育。持续推进造林绿化生态修复,大力实施天然林与生态公益林保护修复,不断调整优化林分结构,提升森林景观和森林质量,巩固增强生态系统碳汇能力。继续推进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重点工程,提升生态屏障质量,提高区域生态承载力,促进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四是着力提高林业财政资金执行率。及时拨付省级以上林业财政资金,定期对各县(市、区)省级以上林业财政资金执行率开展跟踪和通报,并对支付进度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县(市、区)林长办进行约谈,限期整改。加强与省林业局沟通,综合考虑林业工作的季节性作业要求,合理设置考核指标。
(三)进一步落实工作保障。一是加强基层林业队伍建设。围绕林业基层治理“六大”体系建设,加快实现林业站标准化达标率100%。加强生态护林员队伍管理,强化业务培训,进一步提升护林员巡护实效。健全林业部门与公安、法院、检察、应急等部门协作,建立推广“森林警长制”,顺畅开展行刑衔接、森林管护等工作,提升执法成效。二是加大资金筹集力度。把握中央和省上支持革命老区苏区振兴发展的机遇,积极争取省级以上林业专项资金。根据市级财力情况,适度增加林业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同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鼓励企业、组织、团体和个人参与林业建设,充分激发投资主体活力,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三是大力推进智慧林业建设。用好智能化手段,加大新技术在林业资源监管上的示范与推广应用,建立“天空地”一体化感知体系,构建全覆盖、网格化的森林资源立体监管体系,提升林业资源监管效率。四是持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林地确权工作,着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完善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运行机制,大力推动林地经营权流转。积极培育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股份)林场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引导国有林场、龙头企业与村集体及其成员开展合作,创新林业经营模式,提高经营效益。
(四)进一步发展林业经济。一是加快发展林下经济。科学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大力推动以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林下产品采集加工、森林景观利用等为主的林下经济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发展,推动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二是大力提升林业产业化发展水平。把林业工作与乡村振兴统筹结合起来,注重科技创新,加强培育和引进竹木产业专业技术人才,充分发挥林业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的示范带动作用,积极发展林产品加工业,拓展和提升竹木产业链,加快林业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推动林业产业发展和林农增收,不断丰富和拓展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有效途径。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市人民政府关于
三明市林长制工作落实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8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了市林业局局长陈平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三明市林长制工作落实情况报告》,结合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的调研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综合如下: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近年来,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强化森林资源培育、保护、管理,努力推动林长制工作落实,取得了良好成效。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林长制工作尚未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部分林长履职不到位,协作机制不够完善,影响了林长制工作整体合力。二是重点工作存在薄弱环节。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难度大,森林防火存在短板,森林资源培育不足,省级以上林业财政资金执行率偏低。三是保障措施有待加强。基层基础有待夯实,财政支持力度有待增强,林业科技支撑能力有待提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配套措施有待完善。四是林业产业发展整体水平不高。特色林业规模小,林业产业化水平相对滞后。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做深做实林长制,加快推进三明林业高质量发展,针对以上存在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
(一)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一是压实各级林长工作职责。根据森林法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各级林长要加深理解,主动履职。同时,要充分发挥林长办牵头抓总、参谋助手和综合协调作用,积极协助本级林长知责履责尽责。二是优化林长制沟通协作机制。进一步梳理明确林长制各协作单位的工作职责,建立林业改革发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森林防火、林业执法、林业资金保障等多领域沟通协调平台,形成更加完善的协作网络。
(二)进一步聚焦短板弱项。一是加大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力度。创新森林资源管护机制,强化松材线虫病协同防控力度,压实疫情防控全过程管理责任。全面清理死亡松树,各疫情县(市、区)要全面查清辖区内死亡松树分布情况,按照要求做到集中清理和动态清零。二是强化森林防火工作。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群众防火意识。推动各地开展无人机巡查、高空视频监控等智能化建设,提升巡护效率。提升早期火情处置能力,加强装备配备,加强水源点摸排和水源点建设。三是加强森林资源培育。持续推进造林绿化生态修复,不断调整优化林分结构,提升森林景观和森林质量,巩固增强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四是着力提高林业财政资金执行率。及时拨付省级以上林业财政资金,定期对各县(市、区)省级以上林业财政资金执行率开展跟踪和通报。加强与省林业局沟通,综合考虑林业工作的季节性作业要求,合理设置考核指标。
(三)进一步落实工作保障。一是加强基层林业队伍建设。加快实现林业站标准化达标率100%,加强生态护林员队伍管理,进一步提升护林员巡护实效。健全林业部门与公安、法院、检察、应急等部门协作,建立推广“森林警长制”,提升执法成效。二是加大资金筹集力度。积极争取省级以上林业专项资金,适度增加市级林业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三是大力推进智慧林业建设。用好智能化手段,加大新技术在林业资源监管上的示范与推广应用,构建全覆盖、网格化的森林资源立体监管体系,提升林业资源监管效率。四是持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林地确权工作,大力推动林地经营权流转。引导国有林场、龙头企业与村集体开展合作,提高经营效益。
(四)进一步发展林业经济。一是加快发展林下经济。大力推动林下经济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发展,推动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二是大力提升林业产业化发展水平。把林业工作与乡村振兴统筹结合起来,加强培育和引进竹木产业专业技术人才,拓展和提升竹木产业链,加快林业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推动林业产业发展和林农增收,不断丰富和拓展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有效途径。
以上审议意见,请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省实施办法和《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研究处理,并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九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农业农村工委征求意见后,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
2025年4月23日
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2025年4月18日在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 |
谢辉添 |
现将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报告如下:
今年以来,军警选出的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吕尔参、李连祥、董果、许陈虎,相继调离本市。宁化县选出的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祁金赋,迁出本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李连祥、吕尔参、许陈虎、董果、祁金赋的代表资格终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李连祥的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
以上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变动事宜,报请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予以公告。
本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变动后,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332人。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2025年4月18日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5年4月18日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军警选出的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李连祥、吕尔参、许陈虎、董果,调离本市。宁化县选出的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祁金赋,迁出本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李连祥、吕尔参、许陈虎、董果、祁金赋的代表资格终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李连祥的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
截至目前,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332人。
特此公告。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4月18日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名单
(2025年4月18日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任命冯彰云为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任命刘铭盛为三明市教育局局长;
任命姚文辉为三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免去其三明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局长职务;
任命郑文理为三明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局长,免去其三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职务;
任命陈占功为三明市医疗保障局局长;
免去刘小彦的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职务;
免去涂林瑢(女)的三明市教育局局长职务;
免去谢锦山的三明市商务局局长职务;
免去徐志銮的三明市医疗保障局局长职务。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刘小彦等职务任免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规定,现提请:
免去刘小彦的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职务;
任命冯彰云为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免去涂林瑢的三明市教育局局长职务;
任命刘铭盛为三明市教育局局长职务;
任命姚文辉为三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免去其三明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局长职务;
任命郑文理为三明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局长,免去其三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职务;
免去谢锦山的三明市商务局局长职务;
免去徐志銮的三明市医疗保障局局长职务,退休;
任命陈占功为三明市医疗保障局局长。
请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市长 陈岳峰
2025年4月14日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
(2025年4月18日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免去刘顺球的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提请刘顺球免职的报告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现提请:
免去刘顺球的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请审议。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陈枫
2025年4月10日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职名单
(2025年4月18日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任命苏迎平、蔡建明为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任命苏世斌为三明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
任命赖荣为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任命王佩为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
关于提请苏迎平等任职的议案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
因工作需要,经研究,现提请:
任命苏迎平、蔡建明为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任命苏世斌为三明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
任命赖荣为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任命王佩为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
请审议。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25年4月18日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组成人员请假人员名单
一、全程请假
廖丽青 丁韵芳 池芝发 李连祥 黄春明 廖冬平
二、部分请假人员
陈红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