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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三期

2025-09-23 17:57    来源:市人大     字号:    点击数:{{ pvCount }} 次

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议程

2025721日)

 


一、审议《关于修改<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草案)》;

二、审议有关人事事项。


 

 

 

关于修改《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5721日在三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代表工主任 蔡建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修改《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以下简称《任免办法》)于2015年10月29日经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施行,2020年6月29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任免办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该办法施行以来,在保障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任免程序、加强任职监督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近年来,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相继作了修改,省人大常委会也相应对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作了调整完善,为及时准确地衔接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和保障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任免职权,有必要对现行的《任免办法》作相应修改、补充完善,以适应法律规定和工作需要。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改主要根据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中关于地方人大常委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方式调整变动的有关规定,借鉴吸收省里和其他设区市的相关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保持现行《任免办法》总体框架不变,只对部分内容作适当调整和完善。会前,已分别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各专委会、机关各委室、驻机关纪检监察组的意见,并报经市委同意。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总则部分

一是根据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要求,突出市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职权的政治要求,建议将第三条调整充实为:“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任免职权。”

二是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机构改革和工作实际,建议将第四条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任免事项的具体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

(二)任免范围

根据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关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任免形式的调整,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成员由常委会会议通过改为任免。建议将第七条第一项调整为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必须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

(三)任免程序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有关规定,参照其他地市的做法,对下列任免程序作适当修改:

一是关于供职发言和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建议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时,拟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应当到会作供职发言,拟任命的其他人员应当到会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

二是关于对任免案表决,建议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对任免案一般应当逐人表决。对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任免案,在审议中没有提出不同意见的,也可以对该项人选合并表决。通过市人大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人选,可以对该项人选合并表决。”

三是关于颁发任命书,建议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和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在市人大常委会当次会议上颁发任命书。市中级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命书,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委托提名人代为颁发。任命书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

三、其他

依据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范表述,对《任免办法》相关文字表述进行了统一规范,具体详见附件《任免办法(草案)》,不再一一说明。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附件

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了规范和保障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权限范围内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任免职权。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事项的具体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任免下列职务: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必须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二)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必须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

(三)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主任。

(四)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

(五)根据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的任免,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六)根据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七)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八)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九)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县(市、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六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推选、决定代理下列职务: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二)市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市长中决定一人代理市长的职务。代理市长的人选不是副市长的,可以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命为副市长后,决定其代理市长的职务。

(三)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中决定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代理主任的人选不是副主任的,可以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命为副主任后,决定其代理主任的职务。

(四)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决定一人代理院长的职务。代理院长的人选不是副院长的,可以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命为副院长后,决定其代理院长的职务。

(五)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一人代理检察长的职务。代理检察长的人选不是副检察长的,可以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命为副检察长后,决定其代理检察长的职务。决定的代理检察长,须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市人大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必须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代表中提名。

第八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的,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省人民检察院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的,必须辞去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的职务。律师担任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职务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决定撤换、批准撤换下列职务:

(一)根据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主任的职务。

(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

(三)根据市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的职务。

(四)根据市监察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职务。

(五)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

(六)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换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撤换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须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七)在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提请,批准撤换县(市、区)人民法院院长。

(八)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名人应当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任免案,并报送材料。

提请任命案的材料,应当客观、全面写明拟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德才表现、任职理由等内容。新设立的机构,须附批准机关的文件。提请批准任命的,须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结果的报告。

提请免职案的材料,应当写明拟免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免职理由等内容。机构更名、合并、撤销或者不再属于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须附批准机关的文件。

提请批准免职的,须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的决定及表决结果的报告,或者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的罢免决定及表决结果的报告。

提请撤职案的材料,应当写明拟撤职人员的基本情况、撤职理由等内容,并提供有关材料。提请批准撤换的,须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及表决结果的报告。

第十一条  提请任免案及其材料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送达市人大常委会。个别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送的,提名人应当向主任会议出说明,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当次会议议程。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当对任免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主任会议报告。审查认为对拟任免人员情况需作补充说明的,提名人的机关应当及时报送补充说明材料。

第十三条  任免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讨论人事任免事项时,提名人或其委托人应到会就提请任免事项作出说明。

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拟任命人员应当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时,提名人或者其委托的副职领导人须到会作任免案的提请说明。由主任会议提名的,应当确定一名主任会议成员作提请说明。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时,拟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应当到会作供职发言拟任命的其他人员应当到会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

第十六条  审议撤职案时,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案,采用全体会议与分组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审议时,提名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八条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任免案,在审议中发现有重大问题需要查清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同意,任免案可以暂不付表决。所提问题交有关机关调查、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再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名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任免案一般应当逐人表决。对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任免案,在审议中没有提出不同意见的,也可以对该项人选合并表决。通过市人大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人选,可以对项人选合并表决。

同一职务同时有任命和免职两项表决时,先进行免职项的表决,再进行任命项的表决。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任免案,采用按表决器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任免案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弃权。

任免案以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通过。任命案未获通过的,不得在同一次会议上就同一人选再次表决。如果提名人认为必要,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另一次会议出说明,再次提出同一人选担任同一职务的任命案;如果再次未获通过,不得再提名其担任同一职务。

任免案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和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在市人大常委会当次会议上颁发任命书。

市中级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命书,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委托提名人代为颁发。

任命书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和表决通过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办法依照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福建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实行。

第二十四条  任免案通过后,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书面通知提名人机关。任免名单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公报和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须报上级批准或者备案的,按照法律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职期间死亡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由提名人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新的一届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未重新任命的,其原任职务自行终止。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继续担任原职务的,不需重新任命;不再担任原职务的,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免职。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任职的机构职能有调整,但名称未变更的,不需重新任命;新设立、更名、合并、撤销或者不再属于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第四章 任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视察、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了解所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受理人民群众对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交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受降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的,处理机关须报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撤职;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处理机关须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

2025721日三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三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改为:“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任免职权。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任免事项的具体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

三、将第七条第一项调整为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必须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

四、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时,拟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应当到会作供职发言拟任命的其他人员应当到会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

五、将第二十条第一项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对任免案一般应当逐人表决。对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任免案,在审议中没有提出不同意见的,也可以对该项人选合并表决。通过市人大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人选,可以对该项人选合并表决。”

六、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和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在市人大常委会当次会议上颁发任命书。市中级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命书,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委托提名人代为颁发。任命书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名单

2025721日三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任命游文杰为三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任命王冬为三明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免去其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局长职务;

任命蔡兴山为三明市科学技术局局长;

任命江长明为三明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局长;

免去杨永忠的三明市人民政府秘书长职务;

免去罗天明的三明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局长职务。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游文杰等职务任免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规定,现提请:

任命游文杰为三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三明市公安局局长;

免去杨永忠的三明市人民政府秘书长职务;

任命王冬为三明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免去其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局长职务;

任命蔡兴山为三明市科学技术局局长;

免去罗天明的三明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局长职务;

任命江长明为三明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局长。

请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市长  陈岳峰

2025718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吴国顺辞去三明市监察委员会

主任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5721日三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因工作变动,三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决定:接受吴国顺辞去三明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的请求,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

2025721日三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任命黄晓峰为三明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关于提请黄晓峰任职的议案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会议研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黄晓峰为三明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请予审议。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25718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黄晓峰代理三明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的决定

2025721日三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提请,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黄晓峰代理三明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关于

提请黄晓峰代理三明市监察委员会

主任职务的议案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鉴于市人大常委会已接受吴国顺辞去三明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会议研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黄晓峰代理三明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

请予审议。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25721


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组成人员请假人员名单

 

全程请假

陈红梅   林发壮

 

 

 

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议程

2025828日)

 


一、审议《三明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

二、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三明市三元区环城山体保护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四、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25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25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

七、听取和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八、审议有关人事事项。


 

 

 

关于三明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的说明

2025年8月28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三明市司法局局长 郑仁武

 


根据2025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和市政府立法工作安排,市政府组织起草了《三明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现就《规定(草案)》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完善公共安全治理机制,强化基层应急基础和力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加强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近年来,我市积极强化基层消防基础和力量,探索构建基层消防安全共建共治新格局,农村消防安全形势大为改善提升我市农村消防安全法治化水平,市人大常委会将《规定》列入2025年立法计划审议项目,而后由市消防救援负责起草工作,组织立法调研、内部征求意见,并就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条款召开论证会听取意见,经集体讨论研究通过后,于2025年3月形成《规定(草案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市司法按照立法工作职责,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对相关建议作进一步论证吸收形成《规定(草案)》,于2025年5经市政府分管领导专题研究通过后,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立法主要依据及参考

(一)主要上位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政策及标准规范《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2010)

(三)其他有关参考:吸收提炼《三明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三明市“十四五”消防救援事业发展专项消防规划》等我市相关政策规定和实践经验,并借鉴其他省、市有关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立法资料和经验。

、主要内容

《规定(草案)》不分章节,共十条,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发挥地方立法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具体内容包括:

第一条至第条(总则部分),规定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等;条至第条(农村消防安全责任)规定政府、部门、基层消防治理服务中心、消防所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等;第十条至第十六条(火灾预防,规定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点领域和重点场所火灾预防等;十七(灭火救援),规定消防所、微型消防站纳入灭火救援指挥调度范围;十八(法律责任),规定法律责任;第十条(附则部分),规定施行时间。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规定(草案)》明确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其他公用设施同步规划建设和管理,以适应农村快速发展的消防安全需要,力求避免“先天性”消防安全突出问题。

(二)关于农村火灾预防。《规定(草案)》对农村消防宣传教育、供电企业加强用电消防安全管理、农村居民住宅电气火灾防范以及民间信仰场所、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责任等作出规定,深化消防安全治理体系从“事后救火”向“事前防控”的转型。

(三)关于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监管。规定(草案)》对利用自建房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责任进行了细化,对应设置了处罚条款,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违法行为的处置权,对上位法进行了补充规定,坚持权利义务相统一,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规定(草案)》充分吸纳我市加强基层消防治理工作的经验做法,比如对基层消防治理服务中心、乡镇(街道)消防所的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对微型消防站建设作出细化规定,将消防所、微型消防站纳入灭火救援指挥调度范围,进一步健全完善“县、乡、村”三级消防治理体系,体现了地方特色。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三明市农村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群众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立法工作安排,市政府组织起草了《三明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并经2025年6月3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依据《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有关规定,现提请审议。

市长 陈岳峰

2025年6月7日


 

 

三明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消防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农村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群防群治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逐步提高农村居民自防自救能力。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部门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农村消防工作,将农村消防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农村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建设,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保障农村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消防部门履行农村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指导、协调、检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财政、公安、教育、民政、应急、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宗教事务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消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落实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自建房等场所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推广运用新型技防手段开展电气消防安全监控。

第五条【基层消防治理服务中心】县(市、区)基层消防治理服务中心协助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六条【消防所】乡镇(街道)消防所履行下列农村消防工作职责:

(一)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消防工作意见,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实施;

(二)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四)接受消防部门指挥调度,开展初起火灾扑救,协助火灾事故调查;

(五)制定独居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特殊人群清单,落实消防安全重点巡护;

(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引导村(居)民落实“三清三关”;

(七)在“九小场所”、弱势群体居住场所等高风险场所推广应用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等消防安全技防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明确的其他职责。

本条所称“三清三关”,是指清通道、清阳台、清厨房,关电源、关火源、关气源。“九小场所”,是指小学校或幼儿园、小医院、小商店、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的总称。

第七条【微型消防站】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单独建立微型消防站确有困难的,按照就近原则联合组建微型消防站。

微型消防站应当配置必要的灭火、破拆、疏散等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保养,接受消防部门和属地消防所的指导、培训。具体要求由市级消防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消防宣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农村地域特点和民风习俗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组建消防安全宣讲队,负责本辖区村(居)民家庭和生产经营活动场所的入户宣教工作,在祭祖、庙会、墟日、法定节假日等群众聚集的时期,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九条【防火公约】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防火公约。防火公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燃灯、焚纸、焚香等使用火源时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对独居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监护和帮助措施;

(三)广播、警铃等防火示警措施;

(四)规范、安全用电用气措施;

(五)保证消防安全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公共消防设施】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道路、水源、通信、电力等其他公用设施同步规划、建设和管理。

农村供水、供电、乡村道路和房屋改造应当考虑消防安全需要。

第十一条【消防水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实施城乡供水一体化等改造项目时,应当同步规划建设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设施。

农村新建、改建生产、生活供水管网应当设置消火栓。已有管网但未设置消火栓的,应当按照规定补设;无供水管网的区域,应当利用湖泊河流等天然水源并设置便于消防车和水泵取水的设施;缺乏天然水源的,应当设置水池等储水设施。

第十二条【供电设施和线路】供电企业应当加强用电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对农村供电设施、用电线路开展巡视、维护、检修,及时改造、更换老化供电设施和用电线路,督促用户及时整改用电消防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住宅电气火灾防范】农村居民住宅新建、改建电气线路应当避开潮湿部位和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不得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确需敷设在可燃物上或者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时,应当穿金属管、阻燃套管保护或采用阻燃电缆。

农村居民住宅不得安装和使用无合格标志的电器产品;电热设备、灯具等应当与可燃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电气开关、灯具等电器下方禁止堆放可燃物。

第十四条【经营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利用自建房从事燃油、造纸、服装、烤烟、住宿、餐饮、休闲娱乐、农副食品加工、竹木加工、家具制造、废品收购、物流仓储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用火、用电制度;

(二)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整改火灾隐患;

(三)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四)生产、储存、经营区域与居住区域应当实施防火分隔;

(五)外窗不得安装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防盗网等障碍物;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二)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三)规范用火、用电管理,焚香、点烛等应当与案台隔离,焚纸、燃放烟花爆竹等应当划定专门的燃放区域,且应当专人看管;

(四)实行登记编号管理的,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管理】农村灯会、庙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或者组织者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证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遵守烟花爆竹燃放规定,落实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措施。

前款规定的群众性活动达到大型群众性活动标准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灭火救援】消防部门应当将消防所、微型消防站纳入灭火救援指挥调度范围。消防所、微型消防站接到调度后,应当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救火灾。

消防所、微型消防站参加扑救辖区外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个人给予警告处罚。

违反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生效日期】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三明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

定(草案)》的说明


 

 

附件

关于《三明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的说明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群众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建设平安三明、法治三明,根据2025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和市政府立法工作安排,市政府组织起草了《三明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现就《规定(草案)》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完善公共安全治理机制,健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体系,完善大安全大应急框架下应急指挥机制,强化基层应急基础和力量,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2024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治理能力的意见》,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筑牢安全底板,守牢安全底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加强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提升应对重大风险挑战能力。近年来,我市积极推动基层消防治理服务中心、乡镇(街道)消防所及村(居)委会微型消防站建设,探索构建基层消防安全共建共治新格局,着力改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增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农村消防安全形势大为改善。为提升我市农村消防安全法治化水平,市人大常委会将《规定》列入2025年立法计划审议项目,而后由市消防救援局负责起草工作,组织立法调研、内部征求意见,并就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条款召开论证会听取意见,经集体讨论研究通过后,于2025年3月形成《规定(草案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市司法局按照立法工作职责,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对相关建议作进一步论证吸收,形成《规定(草案)》,于2025年5月经市政府分管领导专题研究通过后,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立法主要依据及参考

(一)主要上位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政策及标准规范:《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福建省“十四五”消防救援事业发展专项消防规划》《福建省2024年农村地区微型消防站建设为民办实事项目实施方案》《福建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实施方案》《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部署开展老旧住宅电气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2010)等。

(三)其他有关参考:吸收提炼《三明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三明市“十四五”消防救援事业发展专项消防规划》等我市相关政策规定和实践经验,并借鉴了《福建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以及北京、江苏、湖南和吴忠、定西、韶关、晋中等其他省、市有关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立法资料和经验。

三、主要内容

《规定(草案)》不分章节,共十九条,按照“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发挥地方立法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的思路,重点对基层消防组织建设、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领域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具体内容包括:

第一条至第三条(总则部分),规定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等;第四条至第九条(农村消防安全责任),规定政府、部门、基层消防治理服务中心、消防所、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等;第十条至第十六条(火灾预防),规定公共消防设施、消防水源建设,供电设施和线路、住宅电气火灾防范,经营活动场所、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及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火灾预防;第十七条(灭火救援),规定消防所、微型消防站纳入灭火救援指挥调度范围;第十八条(法律责任),规定违反本规定的法律责任;第十九条(附则部分),规定施行时间。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是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地区公共消防基础建设普遍滞后,《规定(草案)》第十条、第十一条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进行规定,明确城乡供水一体化农村消火栓项目建设,解决农村消防水源问题,通过统一规划、同步建设消防基础设施,以适应农村快速发展的消防安全需要,力求避免“先天性”消防安全突出问题。

(二)关于农村火灾预防。火灾预防是消防工作的重中之重,《规定(草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农村消防宣传教育,提升村民消防安全意识;第十二条对供电企业加强用电消防安全管理,及时改造老化供电设施和线路,消除安全隐患提出要求;第十三条对农村居民住宅电气火灾防范作出规范;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分别对民间信仰场所、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责任进行规定;深化消防安全治理体系从“事后救火”向“事前防控”的转型。

(三)关于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监管。针对农村特色产业基本处于粗放式发展阶段,中小微规模企业占绝大多数,家庭作坊式生产加工场所广泛存在,普遍对消防安全重视程度不高,消防安全状况较差的问题,《规定(草案)》第十四条对利用自建房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责任进行了细化,第十八条对应设置了处罚条款,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违法行为的处置权,对上位法进行了补充规定,坚持权利义务相统一,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规定(草案)》充分吸纳我市加强基层消防治理工作的经验做法,比如《规定(草案)》第五条、第六条分别对基层消防治理服务中心、乡镇(街道)消防所的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第七条对微型消防站建设作出细化规定,第十七条将消防所、微型消防站纳入灭火救援指挥调度范围,进一步健全完善“县、乡、村”三级消防治理体系,巩固夯实基层消防治理力量,确保打早、打小、打初期,筑牢农村火灾防控的最后一道防线,体现了地方特色。


 

 

关于《三明市农村消防安全

管理规定(草案)》的初步审查报告

2025828日在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三明人大常委会委员、社会建设委副主任委员  卢小青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工作安排,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对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三明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现报告如下:

一、规定(草案》审查过程

市政府于2025年6月7日将《规定(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规定(草案)》明确了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对各级各部门职责作了界定,并对基层消防组织建设、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领域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符合地方立法要求、精神和原则。

为了提高立法质量,市人大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认真组织开展《规定(草案)》初步审查各项工作。一是领导高度重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赖碧涛多次听取汇报,作出部署,提出工作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知通牵头召开专题会议听取立法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协调相关事宜,有序推进立法工作。二是广泛征求意见。召开了市直有关部门座谈会,听取教育局、民宗局、公安局消防救援局15个部门对《规定(草案)》的修改意见建议;赴沙县区、将乐县和明溪县实地查看了基层消防所、农村微型消防站建设、民间信仰场所、弱势群体居住场所等消防安全情况,先后召开3场座谈会,听取了部分人大代表和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的建议;7月底,委托其他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内征求意见和建议。三是组织专题研究。8月7日,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召开全体会议,针对立法调研发现的突出问题,就《规定(草案)》适用范围、部门职责、表彰奖励、处罚主体等方面进行专题研究讨论,并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审查、修改,形成初步审查报告。

综合调研情况,调研组认为,制定《规定》是必要的。消防工作是应急管理的基本内容,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于2019年、2021年对消防法进行了修改,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单位等消防安全责任主体的法定责任,并在消防组织建设、消防监督检查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较大调整。省人大常委会于2023年对省消防条例作了修订。但现行消防“一法一例”对农村消防安全方面的规定仍然较为原则。我市目前农村消防管理普遍存在制度不完善、消防公共基础设施薄弱以及村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等突出问题亟待解决。近年来,我市在创建基层治理服务中心、乡镇消防所及村(居)微型消防站,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农村消火栓项目建设,低收入群体居住环境消防安全提升工程等农村消防工作举措,对解决农村消防隐患成效明显,这些有效经验做法需要通过立法固化和完善。为提升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消防工作,更好地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规定》是可行的。结合三明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的实际,经审查认为,《规定(草案)》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总体可行。一是具备政策支持依据。2024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治理能力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能力,筑牢安全底板,守牢安全底线,为我市立法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二是上位法的补充和细化空间较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福建省消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农村消防工作方面提出了原则性要求,但对农村消防的具体措施、标准和责任等方面留下了较大的地方立法空间三是有可借鉴的外地立法经验。广东韶关市、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等省外部分地市已经在农村消防安全立法方面取得了经验和成效,为我市农村消防立法提供了借鉴参考。

二、《规定(草案)》修改建议

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反复研究、充分吸纳建议的基础上,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的《规定(草案)》共十九条。经立法调研、征求意见后,对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和调整,调整后共二十二条。

(一)关于适用范围

征求意见中,部分代表和部门认为,第二条适用范围未对农村进行界定,“农村”一词含义较广,边界较为模糊,表述容易产生争议,建议将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消防工作。”修改为“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消防设施建设、消防组织、应急救援、监督管理等工作。

本规定所称农村消防是指乡(镇)人民政府管辖的区域农村居民居住、活动、生产经营场所等的消防工作。

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所在乡镇(街道)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关于监管对象

一是部分代表和部门认为,第六条中消防所监管对象“九小场所”的概念不够明确,建议单列条款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进行规定,并按顺序列为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农村地区的学校、幼儿园、托幼机构、养老院、医疗机构、网吧、公共娱乐等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配备完好、有效的消防设施器材;

(四)设置符合要求的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安全出口,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五)开展防火巡查和自检自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法规、防灭火知识和逃生自救方法等内容的宣传教育;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明确的其他职责。

二是部分代表、基层干部提出,农村地区宗教活动场所和民间信仰场所往往交织在一起,不能只对民间信仰场所进行监管,而不体现宗教活动场所,且近年来,农村宗教活动场所火灾多发,需进一步加强监管,建议第十五条将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修改为“宗教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

(三)关于管理职责

一是根据上位法相关规定,第四条中增加发改、工信两个部门相关职责。

二是根据立法调研意见,消防所及村(居)民委员会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职责不够明确,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宣讲队不切合实际,操作性不强,建议第八条将鼓励村(居)委会组建消防安全宣讲队”修改为“村(居)要加强对本辖区村(居)民家庭和生产经营活动场所的入户消防宣传工作

三是部分代表认为,基层消防治理中心的职责不够明确,建议第五条将县(市、区)基层消防治理服务中心协助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修改为“县(市、区)基层消防治理服务中心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四是有些部门认为,村(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公约的内容不够全面,应当结合当前农村野外用火和农村用电、用油、用气的实际,建议第九条第一款燃灯、焚纸、焚香等使用火源时的安全防护措施”修改为“燃灯、焚纸、焚香等祭扫用火和焚烧秸秆、杂草、垃圾等野外用火的安全防护措施”;第四款“规范、安全用电用气措施”修改为“用电、用气、用油等行为的安全措施”。

五是有些代表认为,为确保消防水源能正常使用,建议第十一条增加相关单位对消火栓维护管理的职责,即相关单位应当做好消防栓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确保消火栓完整并可以正常使用。

(四)关于表彰奖励

部分代表、基层干部提出,对在基层一线从事农村消防工作的人员,应该在政策上给予一定支持鼓励,建议增加一条关于表彰奖励的相关内容,并按顺序列为第五条。

第五条 对在农村火灾预防、火灾扑救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与表彰和奖励。

(五)关于安全管理

一是部分代表认为,农村地区使用燃气较多,监管相对缺失,火灾风险较大,应当针对农村用气进行进一步规范,建议增加一条关于用气防范的内容,并按顺序列为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农村从事燃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燃气安全的法律、法规,加强燃气运输、充装、使用等环节的管理,并对用户安全使用燃气进行指导。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不得横放、倒置、加热气瓶或者倾倒残液、用气瓶相互转充、将气瓶改充其他介质燃气。

餐饮、住宿、养老等行业以及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二是部分代表、乡镇干部认为,应对农村居民住宅规范使用电器产品的行为进行完善,建议第十三条将农村居民住宅不得安装和使用无合格标志的电器产品;电热设备、灯具等应当与可燃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电气开关、灯具等电器下方禁止堆放可燃物。”修改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引导本辖区居民及时更换户内老化供电线路和无合格标志的电器产品,安装电器保护装置,科学使用电器。

(六)关于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规定的执法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于当前乡镇、街道履职清单各地不统一,赋权执法各地也不一致,部分乡镇、街道执法力量薄弱,统一规定一律承担处罚权不现实,因此,建议将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执法主体。

此外,还对《规定(草案)》个别文字、条序作了修改,在此不一一说明。为了便于审议,特附《三明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建议修改稿对照表,供参阅。

以上审查报告,请予审议。


 

 

 

 

 

 

 

 

三明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

建议修改稿对照表

(条文中黑体部分为拟增加内容,阴影部分为拟删除内容)

   

    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消防工作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消防设施建设、消防组织、应急救援、监督管理等工作

本规定所称农村消防是指乡(镇)人民政府管辖的区域农村居民居住、活动、生产经营场所等的消防工作。

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所在乡镇(街道)参照本规定执行。

(理由依据:“农村”一词含义较广,边界较为模糊,表述容易产生争议,作进一步规范界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农村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群防群治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逐步提高农村居民自防自救能力。

第三条【基本原则】农村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群防群治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逐步提高农村居民自防自救能力

【地方人民政府、部门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农村消防工作,将农村消防工作所需经费纳入级财政预算加强农村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建设,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保障农村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消防部门履行农村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指导、协调、检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财政、公安、教育、民政、应急、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文化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宗教事务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消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落实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自建房等场所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推广运用新型技防手段开展电气消防安全监控

【地方人民政府、部门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农村消防工作,将农村消防工作所需经费纳入级财政预算加强农村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建设,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保障农村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消防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履行农村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指导、协调、检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农村消防安全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宗教事务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消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落宗教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以及从事经营活动的自建房等场所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推广运用新型技防手段开展电气消防安全监控

(理由依据:增加发改、工信部门职责,规范表述。)

 

第五条【表彰奖励】对在农村火灾预防、火灾扑救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与表彰和奖励。

(理由依据:对在基层一线从事农村消防工作的人员,应该在政策上给予一定支持鼓励。)

第五条【基层消防治理中心】县(市、区)基层消防治理服务中心协助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基层消防治理中心】县(市、区)基层消防治理服务中心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理由依据:明确基层消防治理服务中心的职责。)

 第六条【消防所】乡镇(街道)消防所履行下列农村消防工作职责:

(一)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消防工作意见,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实施;

(二)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四)接受消防部门指挥调度,开展初起火灾扑救,协助火灾事故调查;

(五)制定独居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特殊人群清单,落实消防安全重点巡护;

(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引导村(居)民落实“三清三关”;

(七)在“九小场所”、弱势群体居住场所等高风险场所推广应用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等消防安全技防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明确的其他职责。

本条所称“三清三关”,是指清通道、清阳台、清厨房,关电源、关火源、关气源。“九小场所”,是指小学校或幼儿园、小医院、小商店、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的总称。

条【消防所】乡镇(街道)消防所履行下列农村消防工作职责:

(一)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消防工作意见,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实施;

(二)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四)接受消防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指挥调度,开展初起火灾扑救,协助火灾事故调查;

(五)制定独居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特殊人群清单,落实消防安全重点巡护;

(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引导村(居)民落实三清三关及时清通道、清阳台、清厨房,关电源、关火源、关气源;

(七)在“九小场所”、弱势群体居住场所等高风险场所推广应用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等消防安全技防措施;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明确的其他职责。

本条所称“三清三关”,是指清通道、清阳台、清厨房,关电源、关火源、关气源。“九小场所”,是指小学校或幼儿园、小医院、小商店、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的总称。

(理由依据:“三清三关”的表述不够明确;“九小场所的概念不够明确,建议单列条款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进行规定。)

条【微型消防站】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单独建立微型消防站确有困难的,按照就近原则联合组建微型消防站。

微型消防站应当配置必要的灭火、破拆、疏散等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保养,接受消防部门和属地消防所的指导培训。具体要求由市级消防部门另行制定。

条【微型消防站】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单独建立微型消防站确有困难的,按照就近原则联合组建微型消防站。

微型消防站应当配置必要的灭火、破拆、疏散等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保养,接受消防部门和属地消防所的指导培训。具体要求由市级消防部门另行制定。

(理由依据:微型消防站建设要求已作相关规定。)

条【消防宣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农村地域特点和民风习俗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鼓励村(居)委会组建消防安全宣讲队,负责本辖区村(居)民家庭和生产经营活动场所的入户宣教工作,祭祖、庙会、墟日、法定节假日群众聚集的时期,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条【消防宣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农村地域特点和民风习俗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鼓励村(居)委会组建消防安全宣讲队,村(居)要加强对本辖区村(居)民家庭和生产经营活动场所的入户消防宣传工作,祭祖、庙会、墟日、法定节假日群众聚集的时期,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理由依据: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宣讲队不切合实际,操作性不强。)

第九条  防火公约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防火公约。防火公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燃灯、焚纸、焚香等使用火源时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对独居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监护和帮助措施;

(三)广播、警铃等防火示警措施;

(四)规范、安全用电用气措施;

(五)保证消防安全的其他内容。

 

【防火公约】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防火公约。防火公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燃灯、焚纸、焚香等祭扫用火和焚烧秸秆、杂草、垃圾等野外用火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对独居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监护和帮助措施;

(三)广播、警铃等防火示警措施;

(四)用电、用气、用油等行为的安全措施

(五)保证消防安全的其他内容。

(理由依据:防火公约的内容不够全面。)

第十条【公共消防设施】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道路、水源、通信、电力等其他公用设施同步规划、建设和管理。

农村供水、供电、乡村道路和房屋改造应当考虑消防安全需要。

十一条【公共消防设施】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道路、水源、通信、电力等其他公用设施同步规划、建设和管理。

农村供水、供电、乡村道路和房屋改造应当考虑消防安全需要。

第十条【消防水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实施城乡供水一体化改造项目时,应当同步规划建设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设施。

农村新建、改建生产、生活供水管网应当设置消火栓。已有管网但未设置消火栓的,应当按照规定补设;无供水管网的区域应当利用湖泊河流等天然水源并设置便于消防车和水泵取水的设施;缺乏天然水源的,应当设置水池等储水设施

 

条【消防水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实施城乡供水一体化改造项目时,应当同步规划建设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设施。

农村新建、改建生产、生活供水管网应当设置消火栓。已有管网但未设置消火栓的,应当按照规定补设;无供水管网的区域应当利用湖泊河流等天然水源并设置便于消防车和水泵取水的设施;缺乏天然水源的,应当设置水池等储水设施

相关单位应当做好消防栓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确保消火栓完整并可以正常使用。

(理由依据:对消火栓维护管理的职责不够明确。)

第十条【供电设施和线路】供电企业应当加强用电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对农村供电设施、用电线路开展巡视、维护、检修,及时改造更换老化供电设施和用电线路,督促用户及时整改用电消防安全隐患。

条【供电设施和线路】供电企业应当加强用电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对农村供电设施、用电线路开展巡视、维护、检修,及时改造更换老化供电设施和用电线路,督促用户及时整改用电消防安全隐患。

第十条【住宅电气火灾防范】农村居民住宅新建、改建电气线路应当避开潮湿部位和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不得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确需敷设在可燃物上或者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时,应当穿金属管、阻燃套管保护或采用阻燃电缆。

农村居民住宅不得安装和使用无合格标志的电器产品;电热设备、灯具等应当与可燃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电气开关、灯具等电器下方禁止堆放可燃物。

 

【住宅电气火灾防范】农村居民住宅新建、改建电气线路应当避开潮湿部位和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不得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确需敷设在可燃物上或者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时,应当穿金属管、阻燃套管保护或采用阻燃电缆。

农村居民住宅不得安装和使用无合格标志的电器产品;电热设备、灯具等应当与可燃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电气开关、灯具等电器下方禁止堆放可燃物。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引导本辖区居民及时更换户内老化供电线路和无合格标志的电器产品,安装电器保护装置,科学使用电器。

(理由依据:应当在源头对三无产品进行控制,鉴于电器产品的查处部门上位法已明晰,结合当前农村电器产品市场较为混乱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用气防范】农村从事燃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燃气安全的法律、法规,加强燃气运输、充装、使用等环节的管理,并对用户安全使用燃气进行指导。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不得横放、倒置、加热气瓶或者倾倒残液、用气瓶相互转充、将气瓶改充其他介质燃气。

餐饮、住宿、养老等行业以及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理由依据:农村地区使用燃气较多,监管相对缺失,火灾风险较大。)

 

第十六条【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农村地区的学校、幼儿园、托幼机构、养老院、医疗机构、网吧、公共娱乐等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配备完好、有效的消防设施器材;

(四)设置符合要求的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安全出口,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五)开展防火巡查和自检自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法规、防灭火知识和逃生自救方法等内容的宣传教育;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明确的其他职责。

(理由依据:农村地区人员密集场所普遍存在火灾隐患突出、消防设施薄弱、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等问题,“小火亡人”风险居高不下。)

第十条【经营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利用自建房从事燃油、造纸、服装、烤烟、住宿、餐饮、休闲娱乐、农副食品加工、竹木加工、家具制造、废品收购、物流仓储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用火用电制度;

(二)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整改火灾隐患;

)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生产、储存、经营区域与居住区域应当实施防火分隔;

(五外窗不得安装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防盗网等障碍物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经营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利用自建房从事燃油、造纸、服装、烤烟、住宿、餐饮、休闲娱乐、农副食品加工、竹木加工、家具制造、废品收购、物流仓储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制度;

(二)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整改火灾隐患;

)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生产、储存、经营区域与居住区域应当实施防火分隔;

(五外窗不得安装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防盗网等障碍物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明确的其他职责。

(理由依据:进一步规范农村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行为。)

十五条【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规范用火用电管理,焚香点烛应当与案台隔离,焚纸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划定专门的燃放区域,且应当专人看管;

)实行登记编号管理的,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宗教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宗教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二)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三)规范用火、用电、用气管理,焚香、点烛等应当与案台隔离,焚纸、燃放烟花爆竹等应当划定专门的燃放区域,且应当专人看管;

(四)实行登记编号管理的宗教活动场所和实行登记编号管理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明确的其他职责。

(理由依据:农村地区宗教活动场所和民间信仰场所交织在一起,不能只对民间信仰场所进行监管,而不体现宗教活动场所,且近年来,农村宗教活动场所火灾多发,需进一步加强监管。)

十六条【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管理】农村灯会、庙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或者组织者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证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遵守烟花爆竹燃放规定,落实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措施

前款规定的群众性活动达到大型群众性活动标准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条【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管理】农村灯会、庙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或者组织者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证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遵守烟花爆竹燃放规定,落实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措施

前款规定的群众性活动达到大型群众性活动标准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十七条【灭火救援消防部门应当将消防所、微型消防站纳入灭火救援指挥调度范围。消防所、微型消防站接到调度后,应当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救火灾。

消防所、微型消防站参加扑救辖区外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补偿。

二十条【灭火救援消防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消防所、微型消防站纳入灭火救援指挥调度范围。消防所、微型消防站接到调度后,应当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救火灾。

消防所、微型消防站参加扑救辖区外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补偿。

(理由依据:规范表述。)

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个人给予警告处罚

违反第十条第、第四项、第五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八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个人给予警告处罚

(二)违反条第、第四项、第五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理由依据:规范表述,并明确执法主体。)

十九条【生效日期】本规定自公布日起施行。

十九二十二条【生效日期】本规定自公布日起施行。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

《三明市三元区环城山体保护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2025828日在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王立文

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组长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推动《三明市三元区环城山体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全面有效实施,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工作要点和监督计划,市人大常委会采取市、区两级联动方式,组织开展了《条例》实施情况的检查。现报告如下:

一、执法检查的工作情况

6月20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42次主任会议研究通过了执法检查方案,成立了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立文任组长,部分常委会委员和市人大代表组成的执法检查组。7月8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组开展学习培训,对《条例》和三元区环城山体保护规划等进行解读;随后赴三元区,重点检查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管理体制、保护措施、修复治理、法律责任、探索创新等方面贯彻实施情况,实地察看了狮子坑废弃采石场生态修复治理、山水御园后山弃土场治理以及高岩、御龙天峰后山山体保护等工程项目。7月9日,执法检查组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市政府、三元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报告和各方意见建议。7月下旬,执法检查组收集并到现场核实群众和代表反映的环城山体保护中存在的现象和问题。执法检查组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实地察看、听取汇报、交流座谈、查阅资料等方式,全面了解我市贯彻实施《条例》所取得的成效、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

二、主要做法及成效

《条例》自2022年7月1日施行以来,市政府、三元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压实目标责任,强化保护措施,认真贯彻实施,三元区环城山体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工作机制逐步建立。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将环城山体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成立环城山体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逐步形成“统一领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工作格局。二是建立联动机制。依托三明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调环城山体保护事项,初步构建起“市级统筹、区级主责、部门协同、属地落实”四级联动机制。三是适时开展宣传。依托政务新媒体矩阵、本地生活平台等,结合“全国生态日”“全国土地日”“防灾减灾宣传周”等活动,开展环城山体保护、地灾防治等安全宣传活动;设立环城山体保护举报热线,聘请环保志愿者担任“山体监督员”。

(二)保护工作逐步开展。一是组织规划编制。将山体生态保护与修复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完成《三明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三明市三元区环城山体保护规划》,初步构建分级保护体系。二是开展执法查处。制定印发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方案,采取定期巡查与突击抽查结合方式,对山体违法建设、非法开采、生态破坏等行为开展监管。三是实行审批监管。开展环城山体保护范围内项目审批管理,认真核查规划条件落实情况,督促项目按图施工。四是建立应急预案。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保障体系,制定印发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细化应急响应流程与部门职责,开展应急演练,模拟灾情处置场景。

(三)修复治理逐步推进。一是落实地灾隐患防治。开展重点地灾风险隐患点治理,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环城山体开展全覆盖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建立“一点一档”动态管理台账,制定“一隐患一方案”。二是加快废弃矿山修复。落实矿产资源规划管控,开展废弃矿山修复治理,重点推进三元区徐碧街道富岩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促进山体生态功能稳步恢复。三是实行山体生态修复。开展受损山体生态修复,种植乡土树种,提升植被覆盖率;结合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开展环城山体周边小流域综合治理。四是开展工程巡查管护。对市区高易发泥石流冲沟、已建治理工程等区域,开展汛期“一月一巡查”;针对排查发现的沟道堵塞、坡面冲刷沟槽、水沟破损等问题,实行闭环处置,及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进行修复完善。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条例》施行以来,市政府、三元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对照《条例》的规定和人民的期盼,还存在不少差距。从执法检查的情况来看,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护责任落实不够到位。一是工作考评制度不够完善。《条例》第四条规定,市、三元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山体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山体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检查发现,相关的考核评价细则不够健全,也未定期对各责任单位的环城山体保护工作开展考核评价。二是联动机制不够顺畅。《条例》第六规定,市、三元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山体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组织研究并协调解决山体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检查发现,市区两级、部门与部门之间联动不足,机制尚不完善。各部门根据职责各自审批环城山体保护区范围内允许建设的工程,联合审查、共同做好山体保护的合力还不够。三是责任单位制度落实不够。《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三元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山体权属或者管理职责确定山体保护责任单位,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名录检查发现,责任单位制度的具体落实措施尚未制定,各责任单位的责任尚未明确;同时责任单位名录也未向社会公布,社会监督作用发挥不充分。四是宣传教育引导力度不够。《条例》第八条规定,市、三元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山体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共同保护山体的意识。检查发现,对《条例》宣传普及谋划不够,方式单一,覆盖面不广,常态长效不足,群众对《条例》知晓率不高,保护意识薄弱。

(二)保护措施有待加强。一是规划编制不够及时。《条例》第十条规定,山体保护规划应当于本条例公布后六个月内编制完成。检查发现,《条例》自2021年10月22日公布,2022年7月起施行,但《三明市三元区环城山体保护规划(2021-2035年)》与《三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编制工作统筹不够,规划编制完成时间滞后两年半。二是保护设施建设缺失。《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三元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山体保护规划,设立界桩和其他保护标识。因规划滞后,重点保护区与一般保护区特别是市区周边麒麟山、虎头山、三钢后山、文笔山等重点保护区内山体未设置界桩和其他保护标识。三是监测预警体系不全。《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市、三元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山体保护监测预警体系,对山体地质灾害隐患、水土流失、森林火险等进行监测预警,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检查发现,文笔山、军分区后山等部分重点地灾风险隐患点未安装监测设备,部分监测设备功能单一;地质灾害监测、森林防灭火视频监测等数据各自独立,市区两级间、部门间监测数据未实现共享。四是个别道路工程的配套防护措施与主体工程未同步。检查发现,三明市碧桂园公交首末站(三元区洋山畲族村道路工程),道路工程已完成硬化,但与道路工程建设配套的边坡治理工程建设不同步,雨季期间临时施工措施比较简陋,仅用密目式安全网覆盖,造成水土流失,存在滑坡等风险隐患。

(三)修复治理还需深化。一是生态修复治理不够彻底。《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了山体崩塌、滑坡等破损处的修复治理具体措施。检查发现,市区儿童公园停车区后山(原狮子坑废弃采石场生态修复治理工程)在修复治理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不够系统合理,山体支护结构顶部在今年四月底强降雨过后,出现一定程度的滑坡、溜土等现象,造成修复治理项目坡面及坡脚植被被泥浆覆盖,生态修复成效受损。二是水土流失治理不够及时。《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山体保护范围内因人为或者自然因素造成地质灾害、水土流失以及其他山体破损的,应当遵循工程治理和生态修复相结合的原则进行修复治理。检查发现,市区儿童公园西北侧的空地,从2015年至今,山体平整后土体长期裸露,生态修复和工程治理进展缓慢,复绿等水土保持治理工作尚未开展,雨季期间存在不同程度的水土流失等情况。

(四)监管执法时有放松。一是巡查监管存在漏洞。《条例》第五条规定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在环城山体保护工作中的职责。检查发现,部分主管部门履行巡查、管理等职责不够到位,弃土场监管整治不够有力。如,城南村槐林地块(城关534国道槐林弃土场附近)在2023年完成复绿整改工作后,个别村民擅自占用林地,在未获得审批手续情况下,收费接收弃土,新增形成总面积约5亩、堆积体方量约2万方的弃土场,在开展《条例》执法检查后仍在继续收费接收弃土;城关山水御园项目弃土点位于三元区城关环城山体半山腰,2014年经市城乡规划局审批作为临时弃土点,当时审批有效期为一年,后经大量弃土堆放,形成总面积约99亩、堆积体方量约130万方的弃土场,停止使用后未进行安全评估验收,对山脚的山水御园居民小区及周边的2000多户近万人居民构成风险隐患。二是违法查处力度不够。《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重点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山体保护规划不相符的其他建(构)筑物,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毁林开垦和其他毁坏林木、林地的行为等行为;第二十九条规定,工程施工单位违反《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所应负的法律责任。检查发现,违法现象时有发生,有关部门对违法现象查处少、力度小、处罚轻。如,市住建局后山存在占用山地圈养家禽、新增建(构)筑物等现象,市区育才路(书香世家小区附近)存在沿着山体山坡开垦种植等行为,市区儿童公园入口处附近空地时有存在倾倒、堆放建筑渣土等现象。自2022年7月《条例》实施以来,市级执法部门立案查处山体周边违法建设案件2件,办理毁林开垦和其他毁坏林木、林地的案件1件;办理在重点保护区内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案件268件、共罚款35.49万元(对照《条例》规定,每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四、进一步贯彻实施的建议

为进一步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扛牢主体责任,严格推进《条例》贯彻实施。一是健全考核评价机制。要依法将环城山体保护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和年度绩效考核,严格目标责任考核评价,优化考核评价细则,探索建立“每月调度、季度通报、年度考核”工作机制,以有效激励约束促进《条例》实施见行见效。二是完善四级联动机制。要持续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市级统筹、区级主责、部门协同、属地落实”四级联动机制,厘清市、区、乡镇(街道)和部门之间的保护职责,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加强沟通协作、联合审查、共同监管、信息共享,做实责任上肩、流程优化、督查跟进,推动各部门从“被动配合”转向“主动作为”。三是落实责任单位制度。要依法完善责任单位制度,细化具体落实措施,探索工作提醒机制,层层传导压力,督促责任单位履行好巡查、报告、处置等职责,压紧压实各方责任;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名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加大宣传引导力度。要带头学法用法守法,扎实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宣传普法责任,持续加大《条例》宣传的广度和深度,推动普法宣传再深入、思想认识再深化;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的作用,继续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加大重点区域、特定人群的宣传力度,增强群众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引导群众积极参与环城山体保护工作,营造人人护山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进一步深化保护措施,提升环城山体保护质效。一是发挥规划引领作用。要加快环城山体保护规划实施及后续工作,着力开展规划培训和解读,控制环城山体周边建设,严格环城山体保护范围内特别是重点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划实施动态跟踪监测和评估机制,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二是加快保护设施建设进度。要严格按照环城山体保护规划要求,以图则坐标等为依据,科学、统一在环城山体保护范围内设立界桩和其他保护标识,标明山体保护范围、责任单位、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落实专人管理维护,及时发现更新受损的界桩和其他保护标识。三是完善监测预警体系。要加大对专业监测设备的投入和更新力度,推进重点地灾风险隐患点以及弃土场等重点区域全覆盖,用好卫星遥感、无人机等先进技术,提高监测的准确性和时效性;要搭建跨部门信息共享平台,整合上下级、部门间监测数据,促进数据互通共享;要建立完善科学预警指标体系和预警信息快速传递机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做到早发现、早避让、早处置,提升预警能力。四是严把工程项目验收关。要研究制定验收标准细则,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的配套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要求,探索“第三方评估+专家评审”双验收制度,将建设工程的配套防护措施纳入主体项目竣工联合验收范围,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三)进一步推进系统治理,巩固环城山体生态屏障。一是科学推进生态修复治理。要坚持“工程治理和生态修复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山体保护规划和相关设计规范、技术标准,科学制定修复治理方案,加强系统系、整体性、关联性研究,合理统筹地质环境监测、灾害治理、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等;要加强后期管护,及时消除风险隐患,推动生态修复治理成效持续向好。二是及时推进水土流失治理。要建立健全开发修复联动机制和“谁开发、谁治理”责任机制,定期开展搁置建设项目清理,督促建设单位提前完成水土保持等措施;要加强对水土流失治理的技术指导,定期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加强养护管理,持续巩固治理成果。

(四)进一步强化监管执法,筑牢环城山体保护底线。一是摸底整治建新。要建立全链条长效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清单和标准,加大监管力度,全面排查违法点位、风险隐患等关键领域,摸清未经审批的建(构)筑物、开垦种植、弃土堆土、圈养家禽等问题底数;要重点整治现有违法违规的弃土场,根据城区发展实际情况,坚持堵疏结合,科学合理选定新建弃土场位置,实行“一场一档”管理,落实监测、安全和环保等措施,制定配套应急预案,及时排查消除风险隐患。二是全面深化巡查。要督促责任单位自觉履行环城山体保护责任,建立健全环城山体保护制度和“网格化+智能化+常态化”巡查体系,细化实化巡查内容,加密山水御园后山弃土场等重点区域巡查频次,建立电子化巡查台账,规范巡查行为,做到“巡查有记录、问题有处置、结果有反馈”。三是严格监管执法。要建立健全市级统筹指导、区级组织实施、乡镇(街道)具体落实的执法监督运行机制,持续推动执法层级下移,深化案件查处等方面的协作共管,按照“分类处置、逐步清零”原则,定期开展联合专项整治行动,严格依法查处未经审批的占地违建、弃土堆土、开垦种植等违法行为,制定“一图一策”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时限和责任主体,实行整治销号,责令限期清理并恢复山体原貌;对负有环城山体保护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相关职责的,要责令改正;造成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我市实施

《三明市三元区环城山体保护条例》

情况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8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执法检查组组长王立文所作的关于检查《三明市三元区环城山体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并以分组会议的形式进行审议,现将审议意见综合如下: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自2022年7月1日施行以来,市政府、三元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压实目标责任,强化保护措施,三元区环城山体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对照《条例》的规定和人民的期盼,还存在不少差距:一是保护责任落实不够到位。工作考评制度不够完善,联动机制不够顺畅,责任单位制度落实不够,宣传教育引导力度不够。二是保护措施有待加强。规划编制不够及时,保护设施建设缺失,监测预警体系不全,个别道路工程的配套防护措施与主体工程未同步。三是修复治理还需深化。生态修复治理不够彻底,水土流失治理不够及时。四是监管执法时有放松。巡查监管存在漏洞,违法查处力度不够。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常委组成人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扛牢主体责任,严格推进《条例》贯彻实施。一是健全考核评价机制。要依法将环城山体保护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和年度绩效考核,严格目标责任考核评价,优化考核评价细则,健全考核工作机制。二是完善四级联动机制。要持续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市级统筹、区级主责、部门协同、属地落实”四级联动机制,厘清市、区、乡镇(街道)和部门之间的保护职责,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加强沟通协作、联合审查、共同监管、信息共享,做实责任上肩、流程优化、督查跟进。三是落实责任单位制度。要依法完善责任单位制度,细化具体落实措施,探索工作提醒机制,督促责任单位履行好巡查、报告、处置等职责;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名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加大宣传引导力度。要扎实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宣传普法责任,持续加大《条例》宣传的广度和深度;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的作用,继续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加大重点区域、特定人群的宣传力度,增强群众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

二、进一步深化保护措施,提升环城山体保护质效。一是发挥规划引领作用。要加快环城山体保护规划实施及后续工作,着力开展规划培训和解读,控制环城山体周边建设,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划实施动态跟踪监测和评估机制,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二是加快保护设施建设进度。要严格按照环城山体保护规划要求,科学、统一在环城山体保护范围内设立界桩和其他保护标识,标明山体保护范围、责任单位、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落实专人管理维护,及时发现更新受损的界桩和其他保护标识。三是完善监测预警体系。要加大对专业监测设备的投入和更新力度,推进重点地灾风险隐患点以及弃土场等重点区域全覆盖;要搭建跨部门信息共享平台,整合上下级、部门间监测数据;要建立完善科学预警指标体系和预警信息快速传递机制,做到早发现、早避让、早处置。四是严把工程项目验收关。要研究制定验收标准细则,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的配套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要求,探索“第三方评估+专家评审”双验收制度。

三、进一步推进系统治理,巩固环城山体生态屏障。一是科学推进生态修复治理。要坚持“工程治理和生态修复相结合”的原则,科学制定修复治理方案,合理统筹地质环境监测、灾害治理、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等;要加强后期管护,及时消除风险隐患。二是及时推进水土流失治理。要建立健全开发修复联动机制和“谁开发、谁治理”责任机制,定期开展搁置建设项目清理,督促建设单位提前完成水土保持等措施;要加强对水土流失治理的技术指导,定期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加强养护管理。

四、进一步强化监管执法,筑牢环城山体保护底线。一是摸底整治建新。要建立全链条长效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清单和标准,加大监管力度;要重点整治现有违法违规的弃土场,科学合理选定新建弃土场位置,落实监测、安全和环保等措施,制定配套应急预案,及时排查消除风险隐患。二是全面深化巡查。要督促责任单位自觉履行环城山体保护责任,建立健全环城山体保护制度和“网格化+智能化+常态化”巡查体系,细化实化巡查内容。三是严格监管执法。要建立健全市级统筹指导、区级组织实施、乡镇(街道)具体落实的执法监督运行机制,深化案件查处等方面的协作共管,定期开展联合专项整治行动,严格依法查处未经审批的占地违建、弃土堆土、开垦种植等违法行为。

以上审议意见,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省实施办法和《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研究处理,并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九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常委会环城工委征求意见后,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2025年91


 

 

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2025828日在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张知通

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组长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部署要求和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监督工作计划,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实施情况,与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联动开展检查。综合11个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同步开展执法检查报告,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执法检查的工作情况

6月20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42次主任会议研究通过了执法检查工作方案,成立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人大社会委主任委员张知通任组长,部分常委会委员、社会委委员和省、市人大代表组成的执法检查组。7月9日,检查组组织《就业促进法》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专题培训,并召开汇报会,听取了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7月10日至11日,检查组赴永安市和尤溪县,重点检查就业政策落地、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公平、就业公共服务、劳动者权益保障等情况,实地察看了部分用工企业、工业园区、职业院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与省、市人大代表、企业负责人、职业院校负责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交流座谈,听取各方意见建议,较全面地了解我市实施《就业促进法》所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二、主要做法及成效

近年来,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就业工作的重要论述,多措并举,认真落实《就业促进法》和国家、省、市各项就业政策,推动我市就业工作取得积极成效。2022年以来,全市城镇新增就业3.1万人,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1.22万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0.93万人,每年均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一)就业支持政策体系持续完善。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将就业促进工作摆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成立市县两级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和就业形势季度分析制度,协调推动就业促进工作。二是制定稳就业政策。2022年以来,市政府出台《三明市缓解企业用工短缺工作措施》和春节期间稳岗稳工等政策文件,有关部门及时细化出台失业保险稳岗补贴、一次性扩岗补助、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等援企稳岗衔接政策,惠及更多就业创业群体。三是健全考核体系。开展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考评和政策落实检查,将“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和年度绩效考评指标体系,促进稳就业举措落细落实。

(二)公共就业服务效能逐步提升。一是健全就业服务网络。打造“线上+线下”立体化服务矩阵,建成市、县、乡(镇)、村四级公共就业服务网络,覆盖全市108万从业人员,实现基层服务“零距离”。二是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依托“三明就业和人才公共服务”微信公众号求职招聘平台,利用大数据信息技术实现岗位精准推送,提高劳动力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创新零工服务模式,通过“数智零工”线上平台,构建“15分钟零工服务圈”。三是加强劳务品牌培育。全市共培育“永安笋竹人家”、“宁化客家小吃”等17家劳务品牌,总体就业规模超18万人。2024年,我市“沙县小吃制作技艺师”劳务品牌被列为全国地方示范案例。四是强化创业扶持。加大创业资金和项目扶持力度,2022年以来成功培育县级以上优秀创业创新项目411个,创建市级创业(示范)基地4个,发放创业担保贷款5.5亿元。

(三)重点群体就业保障扎实推进。一是加强退役军人就业保障。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推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十二条措施等政策落地。今年1-6月,全市退役军人就业率达99.31%。二是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实施返乡入乡创业带头人培养计划,提升农民就业创业实力。2022年以来,全市有就业意愿的1.89万名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全部实现就业。三是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全面落实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中介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奖励、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等扶持政策。近三年,累计发放市级扶持就业资金146.3万扶持295名残疾人就业创业。四是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帮扶。实施“家门口”就业工程,发挥公益性岗位保障作用,推动困难家庭劳动力实现就业。2022年以来,发放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5137.43万元、惠及2.15万人;发放失业金2.32亿元,惠及2.95万人,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

(四)职业技能培训能力不断增强。一是加大政策支持。职业培训政策覆盖用人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残疾人和大学生等群体,技能培训贯通初级工到高级技师所有等级,实现了培训对象、技能等级全覆盖。二是深化职教改革。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针对重点群体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提高劳动者适应技术变革和产业转型的能力。三是实施提升工程。注重技能培训,持续抓好三明技师学院、市县职业技能实训基地、省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培训阵地建设,每年组织市级技能竞赛,推动从业人员素质提升。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市就业工作取得较好成效,但对照《就业促进法》的要求,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稳岗扩就业压力持续加大。《就业促进法》中有8条共9次提及“扩大就业”,当前我市岗位需求减少和就业需求人数增加引起的稳就业促就业问题,亟待引起重视。截至今年6月底,为民办实事项目中新增城镇就业目标8200人仅完成1982人,占比24.17%;新增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目标2500人仅完成1014人,占比40.56%;新增困难人员就业目标2000人仅完成825人,占比41.25%。一是企业用工需求持续下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拉动就业动力不足。据今年6月底失业保险参保数据,我市企业用工数为21.61万人,2022年同期22.74万人,2023年同期22.54万人,2024年同期22.47万人,呈现逐年递减趋势,经济增长放缓导致企业用工需求降低。二是就业结构性矛盾突出。“人岗不匹配”的问题未有效破解,“招工难”和“就业难”并存。制造业普工和技术工种普遍缺工,而企业转型升级导致低技能劳动者下岗;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就业能力弱、流动性大,就业难度较大。三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加剧。近三年我市高校毕业生年均超1.5万人,今年高校毕业生15793人,规模再创新高。但今年部分行业、企业等用人单位对高校毕业生需求下降约20%,事业单位招考岗位从去年1994个减至今年1296个,供需矛盾较去年更为突出。

(二)就业优先政策落实存在短板。一是政策保障力度不足。《就业促进法》第四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就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第十五条要求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但我市存在就业补助资金紧缺,个别县未制定中长期规划的问题。就业补助配套资金年度安排呈现先稳后降趋势:2022年为477.38万元,2023年微增至495.31万元,2024年则大幅降至240.86万元,较2022年、2023年分别下降49.5%、51.4%。二是政策知晓度不够高。《就业促进法》第十五条要求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但基层反映,就业扶持政策宣传力度不够,一次性稳定就业奖补、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企业数量较少,申领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的人员不多,就业扶持政策的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2022年以来,全市发放创业带动就业补贴74笔55.05万元,每县年均发放不足2万元。三是新业态就业保障有待完善。《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三条要求完善灵活就业相关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但检查发现,我市涉及新业态就业人员就业服务管理、用工制度和社保等方面的政策不健全,平台企业普遍存在未与新业态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不依法缴纳社保等不规范用工行为。

(三)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有待加强。《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需提高服务质量,但当前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人力资源服务业水平难以满足需求。一是人力资源市场发育不充分。专业性、行业性人才市场发展滞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小、分布散、实力弱,聚集效应和品牌效应不明显,优质服务供给不足,对就业的调节和促进作用发挥有限。二是公共就业服务功能不健全。检查发现,部分公共服务机构仅提供信息登记、职业介绍等基本服务,现有创业服务项目较为单一,难以满足不同阶段创业者的多元化需求。“零工市场”建设在各县(市、区)发展不平衡,服务平台宣传面较窄,群众知晓率低,作用发挥不充分。三是基层公共就业服务队伍薄弱。基层普遍反映,社区就业服务人员侧重基础性统计工作,人员流动性大,实质性服务较少;农村社保专干多为兼职,且日常任务繁重,就业服务效果欠佳。

(四)公平就业环境建设仍需强化。《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和第三章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权,但就业歧视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一是隐性用工歧视不容忽视。部分用人单位为招聘岗位设置年龄、学历、生育状况等超出实际需求的限制性条件,导致低学历、“4555”人员、女性、残疾人求职困难。已婚未育或拟生二胎、三胎的女性就业压力较大,部分用工单位未严格执行女职工产假和生育津贴政策,女性就业合法权益未得到有效保障。二是残疾人就业依然困难。《就业促进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五条明确帮扶残疾人就业要求,但部分用人单位缺乏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法律义务的自觉,部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残疾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未落实带头安置规定。2024年度,我市182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19家既未安置残疾人就业,也未缴纳残保金。

(五)职业教育培训质效有待提高。对照《就业促进法》第五条、第七条及第五章关于职业教育和培训相关规定,我市当前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与市场需求、产业发展的匹配度不够,有效供给不足。一是职业教育社会认同度偏低。“重普轻职”的观念根深蒂固,技能人才地位不高、职业发展不畅现象普遍存在。二是职业培训与需求匹配度不高。学科设置、培养模式、培训能力同质化较严重,专业特色不突出,校企合作不够紧密;部分院校师资薄弱、设施落后,实训设备简陋、实训教师能力不足,难以培养出适应岗位需求的技能人才。三是就业观念教育引导存在差距。检查发现,高校毕业生多数缺乏从事一线生产性岗位的能力和意愿,“慢就业、缓就业”趋势明显。毕业生热衷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选择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比例下降,且对薪资待遇、工作地点期望较高,到我市制造业和服务业就业意愿不强。今年1-6月,辖区高校举办的 57 场招聘会,发布岗位需求 1.1 万余人,仅 1900 余人达成初步意向。

四、进一步贯彻实施的建议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夯实稳增长保民生基础,增强我市经济发展动能。针对《就业促进法》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执法检查组提出如下建议:

(一)强化就业统筹,增加就业岗位。一要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市、县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将扩大就业纳入“十五五”发展规划,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分析研判阶段性就业形势,针对性专题研究就业促进举措。同时,紧盯就业为民办实事项目的时间节点与任务要求,压实责任、加快进度,确保各项惠民政策落地见效。二要发展产业扩大就业。发挥三明资源优势发展特色产业,推动11条市级和22条县域重点产业链协同发展,依托改革成果推动健康、养老、文旅等“事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催生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同时,加快补齐三产短板,挖掘内需潜力促进就业,扩大第三产业就业容量;鼓励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积极开发岗位吸纳就业。三要助企纾困稳定就业。聚焦企业在招工、交通运输、用电保障等方面的迫切需求,建立政策工具箱,出台更多升级版、加强版政策,支持企业稳岗扩岗。同时,要多渠道筹措资金,重点完善产业聚集区、经济开发区劳动者的生活、教育、通勤交通等配套设施,持续优化就业环境。四要强化创业带动就业。要将创业带动就业作为促进就业的工作重点,着力构建“政府鼓励创业、市场引导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新机制,推广“科技成果+创业”、“产业发展+创业”、“职业技能+创业”、“民生需求+创业”等创业模式,加大成功创业案例宣传力度,以创业新作为开辟就业新空间。

(二)落实就业政策,坚持就业优先。一要落实就业政策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四条的规定,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的要求,统筹用好失业保险基金、各类产业引导基金等促进就业。二要加大就业政策宣传力度。加大全媒体普法宣传力度,将促进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宣传到位,让企业、劳动者特别是就业重点群体充分了解优惠政策的内容,提高创业者和求职者的就业自主性。三要及时填补政策空白。加强对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统计监测的指导,尽快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用工、社保、劳动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政策,推动新就业形态释放更大创新创业活力和潜力。

(三)增强服务能力,提升就业效能。一要完善就业服务数字化平台建设。适应劳动者多层次就业需求和市场变化,构建全市政府网站统一信息资源库,实现“一张网”数据融合共享。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零工市场”的宣传力度,建好用好零工市场,提供及时准确的用工与就业供需资讯,促进劳动力供求双方优化配置。二要提升就业服务和管理精准度。加强人社、发改、商务、统计等部门协作,监测经济运行、就业形势、就业质量、失业动态预警、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劳动力流动等情况,通过信息共享分析判断就业形势、特点和趋势,精准提升就业服务和管理水平。三要增强基层就业服务能力。加大资金、技术和人员向基层倾斜力度,加强街道(乡镇)、社区(村)服务平台建设,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定期组织基层就业服务人员培训,提高就业服务水平。

(四)优化就业环境,保障公平就业。一要加强就业执法监管。人社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依法查处招聘中的虚假欺诈行为,严厉打击就业歧视、非法中介等违法行为,引导用人单位制定和落实更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与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二要形成就业工作合力。相关职能部门要压实促进就业责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协助做好就业促进工作,依法维护妇女、残疾人、特困人员、失业青年等群体在平等就业、自主择业、平等参保、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权益。要加大力度,督促19家未履行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尽快落实相关法律责任。三要强化就业法治保障。司法部门要健全司法救济机制,依法受理涉及就业歧视等相关诉讼,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劳动者就业权益。

(五)提升职教水平,强化育人质量。一要深化职业教育改革。更加重视职业教育发展,根据我市产业特色,建立完善专业动态调整优化机制,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高素质、适应性强、市场需求的劳动者。二要增强培训针对性。强化中介培训服务机构建设,完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大项目制、定向式、订单式培训力度,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等群体的专门培训,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产业链与人才链衔接融合。三要加强就业观念教育引导。相关部门在开展技能培训时,要增加树立正确就业观及弘扬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的内容。在普通高中阶段开展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推动就业教育与思政教育、专业教育深度融合,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成长观、职业观、就业观。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我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业促进法》情况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政府:

2025828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执法检查组组长张知通所作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并以分组会议的形式进行审议,现将审议意见综合如下: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近年来,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就业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就业促进法》和国家、省、市各项就业政策,推动我市就业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对照《就业促进法》要求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稳岗扩就业压力持续加大。受经济下行压力影响,企业用工需求持续下降,拉动就业动力不足。就业结构性矛盾突出,“招工难”和“就业难”并存。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加剧。二是就业优先政策落实存在短板。政策保障力度不足,存在就业补助资金紧缺,个别县未制定中长期规划的问题。就业扶持政策宣传力度不够,新业态就业保障有待完善。三是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有待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发育不充分,公共就业服务功能不健全,基层公共就业服务队伍薄弱。四是公平就业环境建设仍需强化。部分用人单位为招聘岗位设置超出实际需求的限制性条件。一些机关、企事业用人单位缺乏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法律义务的自觉,未落实带头安置规定。五是职业教育培训质效有待提高。职业教育社会认同度偏低,职业培训与需求匹配度不高,就业观念教育引导存在差距。

针对以上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

(一)强化就业统筹,增加就业岗位。一要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将扩大就业纳入“十五五”发展规划,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分析研判就业形势,专题研究就业促进举措。紧盯就业为民办实事项目的时间节点与任务要求,压实责任、加快进度,确保各项惠民政策落地见效。二要发展产业扩大就业。推动11条市级和22条县域重点产业链协同发展,依托改革成果推动健康、养老、文旅等“事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催生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挖掘内需潜力促进就业,扩大第三产业就业容量;鼓励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积极开发岗位吸纳就业。三要助企纾困稳定就业。出台更多升级版、加强版助企扶持政策,重点完善产业聚集区、经济开发区劳动者的生活、教育、通勤交通等配套设施,持续优化就业环境。四要强化创业带动就业。将创业带动就业作为促进就业的工作重点,推广“科技成果、产业发展、职业技能、民生需求+创业”等创业模式,大力宣传成功创业案例,以创业新作为开辟就业新空间。

(二)落实就业政策,坚持就业优先。一要落实就业政策保障。依法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的要求。二要加大就业政策宣传力度。加大全媒体普法宣传力度,将促进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宣传到位,让企业、劳动者充分了解优惠政策的内容,提高创业者和求职者的就业自主性。三要及时填补政策空白。尽快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用工、社保、劳动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政策,推动新就业形态释放更大创新创业活力和潜力。

(三)增强服务能力,提升就业效能。一要完善就业服务数字化平台建设。加大对“零工市场”的宣传力度,建好用好零工市场,提供及时准确的用工与就业供需资讯,促进劳动力供求双方优化配置。二要提升就业服务和管理精准度。加强人社、发改、商务、统计等部门协作,监测经济运行、就业形势、失业动态预警、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等情况,精准提升就业服务和管理水平。三要增强基层就业服务能力。加强街道(乡镇)、社区(村)服务平台建设,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定期组织基层就业服务人员培训,提高就业服务水平。

(四)优化就业环境,保障公平就业。一要加强就业执法监管。人社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就业歧视、非法中介等违法行为,引导用人单位制定和落实更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与家庭关系的措施。二要形成就业工作合力。相关职能部门要压实促进就业责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要协助做好就业促进工作,依法维护妇女、残疾人、特困人员、失业青年等群体合法权益。督促19家未履行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尽快落实相关法律责任。三要强化就业法治保障。司法部门要健全司法救济机制,依法受理涉及就业歧视等相关诉讼,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劳动者就业权益。

(五)提升职教水平,强化育人质量。一要深化职业教育改革。更加重视职业教育发展,根据我市产业特色,建立完善专业动态调整优化机制,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高素质、适应性强、市场需求的劳动者。二要增强培训针对性。强化中介培训服务机构建设,加大项目制、定向式、订单式培训力度,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等群体的专门培训,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三要加强就业观念教育引导。相关部门在开展技能培训时,要增加树立正确就业观及弘扬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的内容。在普通高中阶段开展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推动就业教育与思政教育、专业教育深度融合,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成长观、职业观、就业观。

以上审议意见,请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省实施办法和《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研究处理,并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九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社会委征求意见后,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91


 

 

 

关于2025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2025828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冯彰云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将我市2025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如下:

一、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今年以来,全市上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聚焦省委“四个突破”要求,持续深化拓展“三争”行动,深入推动“四领一促”工作,全市经济呈现总体平稳、稳中有进的良好态势。

(一)经济运行稳中向好主要指标保持增势,上半年,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419.74亿元,增长5.5%,其中第一、二、三产增加值分别增长3.8%、5.2%、6.2%。对照年初计划,13项指标中10项实现“双过半”(地区生产总值、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服务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能源消耗总量及强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政策保障持续增强,构建我市“1+N”稳增长政策体系,出台实现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26条举措,配套实施工业生产8条、文化和旅游消费10条、房地产7条、保用工10条等措施,市县两级累计出台41项“真金白银”支持企业和刺激消费政策。上半年,兑现工业增产增效、技改贴息等资金1899万元,发放设备更新再贷款19.62亿元,普惠小微贷款同比增长13.7%。民营经济加快发展。出台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措施,完善市领导、市直单位挂钩联系民营企业机制,搭建政企常态化沟通渠道,建立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协调机制。上半年民营经济增加值增长6.1%,民间投资增长9.3%,新登记民营企业增长5.2%,均高于去年同期。

(二)项目建设提质提效深入开展“项目大谋划”,强化“一把手”带头谋项目,建立健全部门联动、专家评审、专家咨询机制,上半年谋划项目1813个,开工394个、竣工47个,其中753个项目列入省储备库,项目数居全省第三。积极争取政策性资金,建立“市县联跑”“部门串跑”工作机制,上半年争取政策性资金项目241个、资金108.87亿元。其中,超长期特别国债“两重”项目10个、资金5.63亿元,“两新”项目11个、资金2.87亿元,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2.35亿元;预算内项目101个、资金16.40亿元;专项债项目119个、资金81.62亿元。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出台项目服务推进工作机制实施方案,建立项目攻坚专班、项目分类管理、项目评审、项目分段推进、项目调研服务等五项管理机制,推动353个省市重点项目梯次转化,完成投资341.8亿元,超序时进度4.9个百分点;126个项目开工建设、开工率84.0%,47个项目建成、竣工率55.3%。

(三)产业转型稳步推进持续推动新型工业化,实施工业企业增资扩产专项行动,上半年全市493项增资扩产重点技改项目完成投资142.35亿元,占年度计划58.43%。举办“四链”融合对接活动60场,活动场次全省最多,对接资金、人才、供需等项目188个成功入选全国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示范城市,三元区工程装备零部件产业集群入选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做优做强现代服务业,培育新增限上商贸企业192家、规上服务业企业79家。加快建设三明生产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推动闽中智慧综合联运港数字化平台等5个项目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3.81亿元。全市服务业增加值增长6.2%,居全省第2位。培育壮大新兴产业,成功举办第五届“红明谷”杯大赛闽光云商等15家企业入选2025年度省“独角兽”“瞪羚”企业名单,16家企业成功纳入第一批省数据企业培育库。“两岸大湾区低空经济产业基地”“福建省低空应急产业示范基地”在生态新城授牌,泰宁、宁化通用机场建设项目列入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我市无人机空地一体体系建设工作经验做法获全省推广。

(四)消费潜力稳步释放商贸消费提质扩容,开展“乐购三明”系列促消费活动,激发消费市场活力,举办年货节、美食嘉年华等活动超千场,统筹发放商超、餐饮等消费券1500万元,惠及20万人次,带动消费2.5亿元;“以旧换新”核销补贴资金2.38亿元,带动消费15.1亿元。上半年社零总额432.96亿元、增长4.7%文旅消费稳中向好,持续实施文旅消费提升行动,推出文旅消费提升十大举措,密集发布航线旅游、研学、疗休养、免签等超100项优惠措施,三明市客家文化(闽西)生态保护区成功获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全国仅7家),上半年全市接待旅游总人数3238.92万人次,旅游总花费269.39亿元,分别比增12.0%、14.5%。房产消费持续回暖创新共有产权”购房机制,破解购房首付压力大、库存去化难问题。各县配套推出面积补贴、商会成员购房补贴等多元化举措,全市网签“共有产权”住房2290套,销售面积26.4万㎡,带动商品房销售面积增长4.9%,增幅全省前列。

(五)区域合作走深走实沪明对口合作持续深化,召开第三次联席会议,沪明临港产业园、浦东新区金桥(永安)产业园累计签约入驻项目15个,新增6个区县共建产业园区。上海虹桥-三明航线正式开通,泰宁锦江国际度假酒店开业运营,瑞金医院三明分院“慢病共管体系建设及推广”项目获批,华东师大三明附中高中部启动招生。中央对口支援再添成果,对口支援工作座谈会在京召开,明溪建菊产业综合开发、国铁(泰宁)食品产业园生产设备采购等项目顺利实施,第二批华润希望乡村项目进入收尾阶段。上半年共争取各类资金2.6亿元,协调帮助采购及销售农特产品1125万元,捐资捐物245万元。泉明山海协作成效显现,两市山海协作工作座谈会,上半年签约合作项目131个、总投资285.8亿元。泉三高端装备产业园新签约项目2个,中国机械总院泉州创新中心3个项目研发成果在三明落地转化,首批4个小微产业园与泉州行业协会签约合作。三明109所学校与泉州98所学校结对共建。上半年泉州来明游客219万人次、增长66%。京明科技合作谱写新篇北京方面同意继续支持两地科技合作,三明中关村科技园集成服务中心揭牌,发布1亿元“三明低空经济产业投资基金”,联合北京石墨烯研究院举办第七届中国福建(永安)石墨烯创新创业大赛。新增京明科技特派员12人,实施科技开发项目14个。

(六)改革任务持续深化。深化重点领域改革,三明医改经验3次亮相国家卫健委新闻发布会,成功举办全国推广三明医改经验培训班。“健康效益驱动数智化慢病管理体系建设及推广应用”项目成功申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一人一画像”健康云项目被国家医保局列入独家试点城市。林票改革被列入全省“一市一试点”项目,发放首批生态型“福林票”2463.1万元。三元区入选第二批全国中小学科学教育实验区、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区,3所学校入选第二批全国中小学科学教育实验校着力营商环境改革,实施“综合查一次”、柔性执法“四张清单”,完善“明易办”平台,优化“9+1+N”模式服务场景,推行“一码通办”“跨省通办”,实现全程网办事项数26533项,全程网办率达95.43%。我市“三个聚力”打造电力营商环境升级版等4个典型经验获省上宣传推广。综合信用指数位全国地级市91名。探索新型城镇化改革,将乐县村庄整合改革举措列入全省首批城乡融合发展试点,试点经验入选全省“三争”行动典型案例。深化农村土地改革,在沙县区先后开展整村、整镇土地延包试点,4个试点村、1个试点镇已完成试点任务。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落户限制,推动三明、龙岩两地居住证互通互认。

(七)绿色发展步伐加快绿色转型步伐稳健,举办2025年全国低碳日三明主场活动和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启动仪式。新增国家级绿色工厂10家,获评数量居全省前列。省级绿色园区、工厂18家,天尊新材料等7个项目入选省首批重点节能改造项目,数量全省首位。全市单位GDP能耗、规上工业增加值能耗均已提前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两山”转化路径畅通,依托国家生态产品总值核算平台完成全市生态产品总值(GEP)核算;福建沙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搭建“一网全交”生态交易系统,累计成交标的8700多宗,成交额突破48亿元;新增林业碳票交易14笔,新增“三品一标”认证产品数73个。建宁县列入新一轮国家生态综合补偿重点区域。污染防治成效明显,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上半年优良天数比例98.9%,全省第一,6个县综合排名进入全省前十、数量第一。主要流域断面水质100%达标,优质水比例92.7%,同比提升7.3个百分点,15个在用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源地优质水比例94.4%,同比提升12.2个百分点。

(八)民生保障不断夯实鼓励创业促进就业持续优化“网约式”零工平台服务,优化扶持创业政策发放创业担保贷款0.56亿元全省第2位。完成城镇新增就业3046人,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1306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985人。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实施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建设项目101个。推动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推进2个国家级、14个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实施三批次共80个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推动“一老一小”代际融合发展,推广五联五保”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建设66个乐龄学堂试点统筹发展安全。耕地面积增加1.23万亩全省第二。到位储备粮15.72万吨、储备油1020吨。海西天然气管网二期工程(三明段)项目、永安抽水蓄能等能源项目加快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行动,成功防范应对8次暴雨、5次强对流过程。

上半年,在全市上下共同努力下,经济态势总体平稳、稳中有进,但受外部经济风险、国内有效需求潜力还未完全发掘等因素影响,我市经济回升向好基础还不够稳固、部分领域依旧承压,仍然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一是有效需求仍显不足。CPI、PPI处于低水平徘徊状态。大宗商品消费不振,部分投资领域放缓,企业投资更加谨慎。二是企业经营困难面依然较大。66.7%的工业企业反映市场需求不足,51.1%的企业反映成本增加。全市1248家规上工业企业中355家企业减产。三是群众就业增收面临压力。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人数均低于序时,企业用工需求减少。

、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

下半年,我们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锐意进取、真抓实干,全力抓好经济运行,巩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努力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

(一)着力抓好经济统筹谋划。全力以赴稳增长,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强化下滑区域和行业分析研究,细化分析到最小颗粒度,找准下行点、摸清受困点、主攻增长点,加快补齐短板、拉长长板,以周保月、以月保季、以季保年,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聚焦政策抓落地,落实“四通四到”机制,围绕我市正实施的154项三明市服务企业创新举措,系统评估各项政策的执行力度、惠及范围及实施效果,做好政策修订完善和延续推广,为企业送政策上门,确保政策红利直达企业。凝心聚力绘蓝图,高质量编制“十五五”规划,坚持“市县一体、各方协同、全程互动”,广泛开展意见建议征集,同步谋划“十五五”重大项目库,努力争取更多的三明事项列入上位规划,确保将“十五五”规划编制成贯彻中央和省上部署、符合三明实际、体现人民期盼、引领未来发展的规划。

(二)着力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抓好项目谋划,深入开展“项目大谋划”,密切关注国家宏观政策动向和资金投向,借智借力谋划好资金项目。紧盯国家和省级重大战略、投资方向,结合我市资源禀赋和产业特点,谋划出更多“含金量”“含新量”“含绿量”高、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项目。做优项目服务。落实项目服务推进机制,健全“市领导+行业部门+项目属地”三级挂包责任制,创新项目问题“点单配送”服务模式,利用全生命周期项目管理平台,常态化协调解决项目推进存在的难点、堵点。做好项目调研服务“后半篇文章”,序时落实解决51个项目调研服务问题。加快项目进度。积极争取昌(福)厦、衢南三高铁,将乐抽水蓄能,明溪、清流等6县天然气管网等重大项目纳规。加快推进中铁竹基零碳科技示范产业园、潮南高速等重大项目建设,推进9-12月计划开工的115个重点项目尽早开工,确保353个省市重点项目下半年完成投资315亿元以上。抓好未开工的10个“两重”、103个预算内项目,加快开工实施,形成更多投资增量。

(三)力增强产业发展动能抓实产业链招商,围绕市级11条特色产业链和22条县域产业链,优化招商流程图,发挥招商顾问作用,持续开展4个重点片区驻点招商,做好9·8投洽会、进博会等专场招商,力争全年签约亿元以上招商项目500个以上。加快产业转型。全年实施增资扩产重点项目450项以上,完成投资280亿元以上。提升装备制造产业整车整机配套率,新增首台(套)重大装备3项、专精特新企业30家。开展数字化赋能行动,实施一批省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项目,培育省级工业互联网标杆企业5家。完善绿色制造体系梯度培育机制,完成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创建省级以上绿色园区、绿色工厂10个以上。布局未来产业,加快构建“3+3+N”低空产业体系,加快出台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建设低空监管综合服务平台,做实泰宁、宁化通用机场项目前期,探索开发“低空+”新应用场景。努力创建国家数据产业集聚区建设试点,发挥医改、林改等特色改革和优势产业,建设细分领域高质量数据集,创建福建省数据标注基地,按照“产业基地+技术赋能+企业孵化+人才培养+解决就业+产业拉动”方式,加快培育数据标注产业,做大做优做强7大经济平台。加快建设卫星地面接收站、测运控中心、海丝卫星数据运营中心等项目建设。

(四)着力激发消费市场活力。实施提振消费专项行动,落实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实施居民增收、消费能力保障等7项行动,抢抓“金九银十”消费旺季,持续办好“乐购中国·购在三明”活动激活家电、家居等大宗消费。大力发展特色街区、潮流购物、夜间消费等新业态,积极争创国家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城市加快以旧换新进度加力扩围“焕新”政策持续探索将具有本地特色的优势产品纳入补贴范围,通过开展“政企双补、百万补贴”单位职工专场家电补贴活动,进一步激活我市消费品以旧换新市场潜在消费动能,加快补贴资金审核拨付进度,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兑现到位。激活住房消费市场,全面评估“共有产权”等政策效果,根据市场需求适时出台新的激励政策,结合中秋、国庆等群众返乡置业有利时机,积极策划房展活动,激发市场活力。统筹好去库存、“好房子”建设和推动城市更新,更好满足各层级多样化的住房需求。

(五)着力深化区域协调发展。深化沪明对口合作,探索共建园区市场化合作机制,重点推动国资国企合作、产业园区共建工作取得新成效,推动沪明临港产业园(先行启动区)科技创新创业孵化中心等上海对口合作资金项目建成投产。深化中央对口支援,对接中央国家机关研究制定新一轮对口支援方案,推动中国民航局出台定点帮扶方案,加快现行帮扶方案项目事项落地落实。深化泉明山海协作,创新“产业飞地”共建机制,巩固提升泉三高端装备产业园建设成效,用好中国机械总院泉州创新中心“科创飞地”,以工业母机产业化项目为先导,开发金沙园二期地块,建设高端装备研发成果转化基地。推动标志性景区串点成线,做大客源市场。持续拓展教育医疗、人才、消费帮扶等领域合作成果。深化京明科技合作,加强与中关村信息谷在全国49个区域合作园区的创新资源互动,聚焦数字经济、低空应急、高端制造等领域招引项目。抓好石墨烯创新创业大赛成果转化。深化京明科技特派员合作对接。

(六)着力优化改革创新举措。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出台实施营商环境改革创新方案,探索建立营商环境观察员制度,加快推进“人工智能+政务服务”改革,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落实落地。以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为契机,打造“信用+”应用场景,提高主体信用评级,提升信用惠企效能。提升民营企业发展质效,结合“四通四到”服务机制,深化开展“我为企业解难题”活动,以“三张清单”(需求清单、协调任务清单、重点关注清单)为抓手,切实解决企业发展难题。持续开展清理和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开展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整治,提速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化特色领域改革,医改做好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终期评估验收工作深化薪酬制度改革,健全以“技术价值+健康绩效+教学科研”为驱动的全员岗位年薪制。林改提升“两票一中心”改革质效,促进产权制度改革、林业产业发展、引资入林、林农增收取得新突破。教改化落实教育综合改革行动方案,抓好教改品牌培育,优化提升“总校制”办学,促进教育公平。

(七)着力提升绿色发展水平。提质发展绿色经济,评估验收省级以上园区循环化改造、三元国家级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探索制定GEP核算技术标准和应用体系。持续完善气候投融资项目库,探索转型金融产品,发挥央行资金撬动作用,引导更多资金进入绿色低碳领域,加快高碳行业转型升级。深化污染防治攻坚,继续实施“蓝天碧水净土”工程,力争市区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9.5%;保持6个以上县空气质量综合排名位列全省前十。结合“美丽河湖”建设,重点攻坚水质不稳定国省控断面,确保国控断面100%优质水,努力提升省控断面优质水比例。严格落实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制度,推进农用地重金属污染溯源排查,确保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利用率100%。筑牢生态环境屏障修订《三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三项预案督促指导各化工园区编制三级防控体系运转方案,加快构建园区突发水污染事件环境应急防控体系。开展生态环境安全隐患专项排查,进一步摸清底数,推动隐患问题见底清零。

(八)着力抓好民生安全保障。提高社会保障水平,进一步创新推广“五联五保”模式,政企社多方联动解决山区养老难题。实施为民办实事项目,有序推动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长者食堂奖补和养老护理员培训。推动智慧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力争年内实现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超75%。提升教育医疗水平,扎实推进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建设强化师资队伍完善教师和校长培训机制,深化教师管理体制改革。继续实施三明市“医疗服务质量提升年”活动加快推进市第一医院、三明市永安总医院、尤溪县总医院3家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推进国家、省、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筑牢安全风险防线,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一季一警示”制度,提高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和水平。聚焦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时段,加快推广“一件事”全链条安全监管模式,坚持关口前移、源头治理,开展矿山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坚决扭转事故多发被动局面。

以上报告,请审议。


 

 

关于2025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025828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三明市财政局局长 郑洪钦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将2025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如下:

一、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深化拓展“三争”行动,持续推进“四领一促”工作,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强化财政科学管理,在惠民生、促消费、增后劲上持续用力、更加给力。上半年财政运行总体平稳,全市和市本级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实现“双过半”。

(一)收支预算执行情况

1.一般公共预算。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89.67亿元,下降0.1%,其中: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63.66亿元,增长1.53%;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84.08亿元,增长3.89%。市本级(含三明现代物流产业开发区,简称“开发区”)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19.71亿元,下降7.24%,其中: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2.36亿元,下降4.72%;一般公共预算支出30.43亿元,下降6.71%。开发区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0.74亿元,下降65.6%;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0.53亿元,下降48.08%;一般公共预算支出0.33亿元,下降56.68%。

2.政府性基金预算。全市政府性基金收入4.37亿元,下降22.23%;政府性基金支出65.62亿元,增长78.24%。市本级政府性基金收入7,539万元,增长56.87%;政府性基金支出13.75亿元,增长117.36%。开发区政府性基金支出1.18亿元,下降15.65%。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1.39亿元,增长3.2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736万元,下降97.43%。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1.2亿元,增长17.88%;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663万元,下降53.93%。

4.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入54.36亿元,增长0.14%;社会保险基金支出44.41亿元,增长3.65%。市本级统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包括全市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及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31.91亿元,下降4.17%;社会保险基金支出24.35亿元,下降2.35%。

(二)落实人大预算决议工作情况

1.发挥政策效能,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是积极争取资金稳投资。坚持积极的财政政策适度加力、提质增效,组合使用超长期特别国债、专项债、财政补助等多种政策工具,聚焦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加大投资力度,千方百计促投资稳增长。上半年全市共争取各类转移支付补助资金171.02亿元,同比增长8.45%,其中:争取“两重”资金4.28亿元,支持我市城市地下管网改造,促进重点领域安全能力提升;争取中央彩票公益金项目补助资金1.68亿元,推动健身步道等公益属性基建项目加快实施,支持我市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争取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1.44亿元,用于生态修复、环境治理和污染防治,巩固提升我市生态美的优势。争取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87.49亿元,发挥债券资金促投资稳增长作用,重点支持基础设施、民生保障、社会服务等经济社会效益明显、带动效应强的领域,有力保障我市118个重大项目建设资金需求。

二是落实惠企政策助实体。用好用足省技改项目融资支持专项政策,鼓励引导企业技改提升,助力企业转型升级,上半年我市69个省重点技改项目共31.98亿元融资贷款享受专项政策贴息支持,贴息资金2,750万元。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全市新增创业担保贷款250笔,新增贷款金额5,589万元,排名全省第二。下达各类惠企奖补资金6,621万元,推进我市新型工业化和十一条特色产业链发展,壮大实体经济。给予4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补助资金1,198万元,对32家新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每家给予25万元补助,支持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发挥政府采购政策效能,通过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降低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门槛,护航中小微企业可持续发展。上半年,中小微企业政府采购合同金额占全部政府采购合同金额比例达86.49%。

三是支持提振消费促发展。统筹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2.69亿元,大力推动汽车、家电、家装、3C产品、电动自行车等消费品以旧换新。抢抓政策加力扩围机遇,支持补贴品类扩容,鼓励扩大参与活动主体,全市参与以旧换新活动的线上线下商家突破2,100家。支持打造特色消费地标,依托万达、爱琴海等商业综合体发展首店经济,增强消费集聚效应,拓展文旅、养老、研学、红色等新型消费领域,不断释放消费潜力。

2.强化民生导向,持续增进民生福祉。

上半年,全市民生支出139.78亿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75.93%,持续保持在七成以上。市本级筹集资金4,525万元用于保障2025年为民办实事12个项目实施,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是加强社会民生保障。争取补助资金7.03亿元,支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人均补助标准由每月160元提高至每月170元,市本级预算安排3.6亿元,保障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争取补助资金10.24亿元,支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人均补助标准由每月670元提高至每月700元,惠及203万参保居民。多渠道筹集资金5.03亿元,深入推进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持续深化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统筹困难群众救助资金3.02亿元,支持做好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等工作,兜住民生保障底线。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我市入选中央财政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示范项目城市,成为全省唯一获此殊荣的城市,将获得2亿元中央财政专项补助。

二是优先保障教育投入。统筹安排城乡义务教育资金2.71亿元,严格落实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下达中职学校和技校全日制学生免学费资金3,235万元、低保和家庭经济困难高中生国家助学金514万元,惠及学生19,255人和2,793人。争取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资金5,626万元,持续改善学校办学条件。落实促进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市本级预算安排教育激励机制专项资金2,136万元,突出优教优酬、多教多酬的政策导向,促进教师行业高质量发展。

三是推动文体事业发展。争取社会服务设施建设补助资金1.2亿元,用于全民健身中心、体育公园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做好第十八届省运会筹备工作,上半年安排支出2877万元,支持省运会场馆提升改造、运动员备战备赛等。统筹资金3,468万元,推进全市应急广播平台建设。市本级预算安排专项资金1,054万元,支持文旅康养产业加快发展,推进客家文化(闽西)生态保护区创建,保障市图书馆、艺术馆、书画院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免费开放运行。

3.深化财政改革,推动财政管理提质增效。

一是加强预算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年初人大批准的年度预算,硬化预算执行约束,严禁无预算、超预算安排支出。统筹增量与存量资金,加大部门存量资金与新增预算、结转资金与年度预算的统筹力度。坚持党政机关过紧日子,严控会议、培训、设备更新购置和办公经费等日常运转经费追加,推动部门精简一切不必要的开支。加大存量资金盘活力度,今年以来市本级共清理收回部门结转结余资金3.56亿元,腾出更多资金全力保障重点支出。

二是深化预算绩效管理。严控绩效目标质量,确保绩效目标清晰、可衡量、可实现,与预算资金规模相匹配。今年以来已完成214个单位1,095个项目的绩效目标审核批复,确保项目资金投向更加聚焦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民生保障重点领域,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压实预算单位绩效主体责任,按不低于自评项目总数30%的比例,对24个市直部门38个自评项目进行抽查,针对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评价结果,提出整改建议,督促其限期整改。

三是推进财税体制改革。落实中央、省水资源税改革要求,以2021-2023年全市水资源费收入为依据,按照保既得利益的原则,推进市县级共享比例调整,制定印发我市水资源税改革方案,于今年7月起执行。加强财税政策研究,积极对接呼吁省上调整留抵退税分担机制,争取有利于我市的政策。今年4月份,省上重新修订留抵退税分担机制。下半年,结合我市留抵进项税额情况,运用好新一轮留抵退税分担机制,实现体制生财。

4.坚守底线思维,防范化解财政运行风险。

一是兜牢兜实“三保”底线。落实“三保”预算事前审核全覆盖,做好“三保”运行监测和库款调度,优先保障“三保”支出需要。上半年,市本级累计调度各县(市、区)“三保”专户库款40.91亿元,占11个县(市、区)“三保”专户资金流入量的60.8%;全市落实“三保”支出86.25亿元,支出进度52.64%,其中市本级18.23亿元,支出进度57.97%,各项“三保”支出均及时、足额保障到位。

二是严格落实化债及暂付款清理。积极争取置换存量隐性债务限额和再融资债券政策支持,落实落细偿债计划,坚决防范到期债券违约风险。今年以来,全市共争取置换存量隐性债务限额15.93亿元、再融资债券额度47.63亿元,极大缓解了市县偿债压力。上半年,全市已偿还到期政府债券本息16.2亿元,其中市本级3.24亿元。严格落实暂付款分年度消化方案,逐笔明确资金来源和消化方式,积极筹集资金消化存量暂付款,做到“处置一笔、销号一笔”。上半年全市共清理消化暂付款5.5亿元,其中市本级消化1亿元。

三是加大财会监督力度。积极探索数字化监督,加快推进日常监督、执法检查与纪检监察等监督的贯通协同机制。深化推进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全力纠治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聚焦财经领域多发、高发、易发问题和突出矛盾,深入开展财会监督专项行动。今年以来,在全市范围内对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等4个领域开展财会监督专项行动,发现问题33个已全部反馈有关县区(部门),并要求限期整改落实到位,有效强化财税政策执行和资金使用监管。

二、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2025年上半年,市本级重点税源降幅明显,土地出让收入远低于预期,政府债务仍处于偿债高峰,“三保”等刚性支出只增不减,收支矛盾更加突出。

(一)税收收入增收乏力。一是重点税源降幅明显。我市传统产业以钢铁、水泥等为主,目前仍处于行业周期底部。钢铁、建筑、房地产等传统税源支柱产业受经济周期波动下行影响,企业开票金额显著下降(钢铁-11.4%、建筑-16.9%、房地产-49.6%),入库税收降幅明显(建筑-23%,房地产-30.8%)。上半年全市地方级税收收入同比下降3.77%,低于全省平均水平4.06个百分点。二是企业利润大幅下降。上半年全市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利润总额同比下降70%,降幅居全省第二,利润下降导致今年汇算入库企业所得税大幅减少。三是工业品价格低位运行。今年6月下旬,螺纹钢价格已降至3080.7元/吨,同比下降12.12%;袋装水泥均价370.7元/吨,同比下降2.65%。

(二)土地出让收入缺口大。上半年市本级土地基金收入0.41亿元,主要是房屋交易等业务补缴的出让金,占年初预算收入29.6亿元的1.4%,低于序时进度48.6个百分点;土地基金已安排支出3.77亿元,主要用于政府债券还本付息2.46亿元、城建及规划业务费等支出0.83亿元、征地和拆迁补偿成本0.39亿元等。当前,根据省财政厅强化政府性基金“以收定支”控制的要求,市本级由土地基金安排或土地基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均无法支出。

(三)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压力大。经测算,2025年市本级到期政府债券本息19.37亿元,扣除争取的再融资债券额度12.14亿元,实际需偿还政府债券本息7.23亿元,其中:本金1.34亿元、利息5.89亿元,市本级财力需承担的还本付息金额占全年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4.49亿元的29.52%。同时,按照上级要求2026年10月底前融资平台要全部退出,2028年隐性债务必须清零,进一步加大了市本级财政支出压力。

三、预算执行的其他事项

(一)重点支出保障情况。上半年,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30.43亿元,下降6.71%,其中:教育支出3.23亿元,增长16.9%,主要是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省级补助支出增加;卫生健康支出8.23亿元,下降22.89%,主要是上半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补助支出5.7亿元,较上年同期8.76亿元减少3.06亿元,剔除该因素后增长8.13%;城乡社区支出1.13亿元,增长26.14%,主要是市区一级环卫工人经费由政府性基金改列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交通运输支出2.93亿元,增长44.12%,主要是安排市交发集团偿还到期债务本息资金5,290万元以及公路养护省级补助资金支出增加;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支出1.25亿元,增长567.47%,主要是永久基本农田统筹划定经济补偿结转资金支出1.09亿元,上年同期无此项支出。

(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一是筹集各类资金7.74亿元,支持田安高速、元溪高速等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推动实现综合立体交通网络外畅内联。二是市本级争取新增项目建设债券资金5.2亿元,主要用于三明市公交综合交通枢纽及配套工程、碧湖220千伏变电搬迁工程、三明中关村智慧产业园建设、三明经济开发区高新材料产业园建设等项目支出,持续改善市区路容路貌,完善市属园区基础设施配套。

(三)部门预算管理和执行情况

1.部门预算管理情况。严格按《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批复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预决算信息。市本级2025年预算草案及2024年政府决算已按要求向社会公开;2024年部门决算已批复将于本月完成对外公开;除涉密单位外,239家预算单位2025年部门预算已批复并对外公开,市级专项资金信息清单目录102个专项已按规定时限公开。

2.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强化部门预算执行约束,加强指标下达、拨付的管控,严控超预算、无预算支出。预算执行主要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进行拨付,基本支出按序时进度分月直接下达用款计划;项目支出由预算单位申报,财政及时审核、下达、拨付。上半年已批复国库集中支付单位用款计划34.13亿元,占年初预算的61.66%。

3.同级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市财政局高度重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根据2024年同级审计报告,已制定具体的整改计划和措施,目前已经整改到位的情况如下:一是预算管理改革推进方面。已督促相关国有企业、三明林业学校等10家单位将上年17笔项目纳入绩效管理,并完成绩效监控审核工作。二是预算执行方面。已将上年调入一般公共预算1亿元,按审计要求更正为执法单位罚没收入。三是财政资源统筹配置方面。按规定已全部收回11家单位12个项目的存量资金结余112.2万元。四是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方面。市财政局已将上年未缴的股票分红收益1193.77万元全部缴库。下阶段,市财政将结合整改情况专题向市人大财经委报告。

(四)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1.上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上半年,全市共向上争取中央、省各类转移支付补助资金171.02亿元,已下达166.47亿元,资金下达率97.34%,主要用于农林水、社会保障和就业、节能环保、城乡社区、教育以及其他重点民生领域支出。

2.市本级对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市本级下达县(市、区)转移支付资金1.45亿元,其中:补助两区(三元、沙县)0.35亿元,其他县(市)1.1亿元,主要用于农村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入选国家“小巨人”企业奖励、乡村振兴重点乡镇实施项目、节能减排补助等方面支出。

(五)财政结转结余资金及使用情况。2024年市本级财政结转资金总量15.28亿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13.16亿元,政府性基金2.12亿元。本年度已下达12.61亿元,占比82.53%,其中:一般公共预算10.61亿元,主要用于卫生健康、农林水、一般公共服务、交通运输、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等方面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2亿元,主要用于城市建设维护、消费品以旧换新、彩票公益金等支出。

(六)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一是债券资金申报及争取情况。今年以来,全市共申报债券项目519个,资金需求383.36亿元,其中:一般债券项目148个,资金需求48.02亿元;专项债券项目371个,资金需求335.34亿元。上半年,全市已争取新增债券资金额度87.49亿元(其中:一般债券8.70亿元,专项债券78.79亿元),有力保障全市项目建设资金需求。二是市本级新增债券资金安排情况。上半年,市本级争取新增债券资金额度17.92亿元(其中:一般债券1.70亿元,专项债券16.22亿元),主要安排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土地储备、公共交通、高速公路、置换隐债、消化暂付款等支出。三是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截至6月底,已拨付项目单位13.63亿元,拨付率84.03%,为项目建设提供有力资金保障。再融资债券已发行3.93亿元,其中市本级0.16亿元,全部用于偿还到期地方政府债券本金。

(七)开发区上半年重点工作开展情况。一是促发展。拨付陆地港企业出口创汇补助资金281万元、中关村入驻企业一卡通补助等资金290万元,争取新增专项债券资金1.3亿元,加快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助力中关村科技园做强做大。目前,中关村科技园常态化办公企业已超179家。二是保民生。统筹资金75万元用于支持华东师范大学附属三明中学日常运转;安排公交公司成本补贴348万元,途经开发区的公交线路目前已达11条,有效保障市第一医院生态新城院区、三明中关村科技园等重点项目的通勤需求。三是防风险。当年新增债券资金已拨付项目单位1.1亿元,资金拨付率84.62%;不折不扣落实还本付息责任,上半年到期政府债务本息已按时足额偿还,确保不发生债务违约风险。

四、下半年工作重点及实现全年预算任务的措施

下半年,全市财政部门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人大预算决议及审查意见要求,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落实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全力保障预算执行平稳运行,为建设三明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贡献财政力量。

(一)千方百计挖潜增收。一是加强税收征缴力度。强化财税部门协同发力,加大对欠税漏税企业的追缴力度;聚焦田安高速、机场改扩建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通过以票控税的方式将税费留在当地。二是加快土地收储和出让。用好新一轮土储债政策,加大回收存量闲置土地;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紧盯年初土地出让收入计划,加快土地出让进度,尽快实现收入入库。三是积极拓宽增收渠道。加快推进我市税源监测分析平台建设,及时掌握纳税企业动态信息,加强分析研判,努力培育财源、税源;积极探索存量资产变现路径,统筹各类财政资金资产资源,通过盘活存量来带动增量。四是加大向上争取资金力度。发挥“四领一促”争取资金考评作用,充分调动部门向上对接积极性,继续抢抓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沪明对口合作、泉明山海协作等机遇,以编制“十五五”规划为契机,策划储备一批优质项目,争取更多政策资金支持。

(二)推进财政科学管理。一是进一步深化零基预算改革。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加强财政项目库建设与监管,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规范化、程序化管理,促进预算科学精准编制和规范高效执行;参照省上预算评审管理做法,探索优化符合我市实际的预算评审机制,并将评审结果与预算编制和绩效管理相挂钩。二是坚持党政机关过紧日子。持续加强预算支出管理,严控一般性支出,落实“三公”经费“只减不增”要求,严格会议、差旅、培训等各项经费审核,以更严的要求和更实的举措,推动各部门把过紧日子要求落到实处。三是扎实做好审计整改“下半篇文章”。建立健全审计问题台账,逐项销号确保整改到位,加强审计成果运用,以审计整改成效优化2026年度预算编制,进一步完善预算编制和执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防范化解财政风险。一是加强财政运行监测。常态化开展“三保”专户运行监测和库款监测预警,及时掌握县(市、区)“三保”专户余额、资金流入量与“三保”支出需求差额等情况,督促县(市、区)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确保“三保”支出不出问题。二是加强资金支出管理。严格落实政府性基金和调入资金“以收定支”管理要求,合理安排资金支出顺序,优先保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战略、重要任务和重点项目。三是加强政府债务管理。认真梳理下半年到期债务情况,压实债券还本付息责任,多渠道筹集资金、按时偿还到期债务。强化专项债券投后管理,规范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四是加强存量暂付款清理。严格按照分年度消化方案,细化落实措施,积极筹措资金,力争到2028年底全市暂付款余额占当年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的比重控制在10%以内。

以上报告,请审议。


关于我市2025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及预算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

2025828日在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主任  苏世斌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计划,7月中下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余建地带领调研组对我市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听取了市发改委、财政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局等9个部门有关情况汇报,并深入泰宁县、尤溪县实地察看了省市重点项目建设及重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持续深化拓展“三争”行动,深入推动“四领一促”工作,统筹推进产业转型、城乡融合、民生保障等工作,重点项目投资超序时进度,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基本符合预期,经济运行总体平稳,呈现稳中有进的发展态势。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1.高于或达到预期目标的指标8个:地区生产总值增长5.5%,高于全年计划0.5个百分点;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6.9%,高于全年计划1.1个百分点;服务业增加值增长6.2%,高于全年计划0.7个百分点;固定资产投资增长6.1%,高于全年计划1.1个百分点;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4.5%,高于全年计划0.5个百分点;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6.1%,高于全年计划1.1个百分点;能源消耗总量及强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完成省下达任务。

2.控制在全年计划以内的指标1个: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下降0.6%,比去年同期回升0.5个百分点,呈现稳中有升态势,基本符合控制在全年计划3%左右预期目标。

3.低于预期目标的指标4个: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增长3.8%,低于全年计划0.7个百分点;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1.5%,低于全年计划1.5个百分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4.7%,低于全年计划0.3个百分点;外贸出口下降25.3%,低于全年计划28.3个百分点。

(二)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

1.一般公共预算。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89.67亿元,下降0.1%,其中: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63.66亿元,增长1.53%;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84.08亿元,增长3.89%。市本级(含三明现代物流产业开发区,简称“开发区”)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19.71亿元,下降7.24%,其中: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2.36亿元,下降4.72%;一般公共预算支出30.43亿元,下降6.71%。开发区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0.74亿元,下降65.6%;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0.53亿元,下降48.08%;一般公共预算支出0.33亿元,下降56.68%。

2.政府性基金预算。全市政府性基金收入4.37亿元,下降22.23%;政府性基金支出65.62亿元,增长78.24%。市本级政府性基金收入7,539万元,增长56.87%;政府性基金支出13.75亿元,增长117.36%。开发区政府性基金支出1.18亿元,下降15.65%。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1.39亿元,增长3.2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736万元,下降97.43%。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1.2亿元,增长17.88%;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663万元,下降53.93%。

4.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入55.27亿元,增长1.82%;社会保险基金支出44.42亿元,增长3.68%。市本级统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包括全市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及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32.81亿元,下降1.47%;社会保险基金支出24.34亿元,下降2.36%。

(三)重点项目进展情况

1.项目资金争取情况。争取政策性资金项目241个、资金108.87亿元,其中,超长期特别国债“两重”项目10个、资金5.63亿元,“两新”项目11个、资金2.87亿元,预算内项目101个、资金16.40亿元,专项债项目119个、资金81.62亿元。落实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2.35亿元。

2.项目谋划与推进情况。谋划项目1813个,新开工项目396个、投资239.2亿元,新竣工项目47个、投资73.1亿元;新增入固定资产投资库项目640个、投资396.1亿元。353个省市重点项目完成投资341.8亿元,超序时进度4.9个百分点;126个项目开工建设、开工率84.0%,47个项目竣工、竣工率55.3%。

3.产业动能培育情况。493项重点技改项目完成投资142.35亿元,占年度计划58.43%。推进低空经济发展,落地“两岸大湾区低空经济产业基地”等项目,无人机体系建设经验获省级推广。数字经济发展方面,55个签约项目总投资171.5亿元,16家企业纳入省数据企业培育库;18个项目入选省数字经济重点项目、总投资17.79亿元,入选项目数量创历史新高,居全省第三位;闽光云商等15家企业获评2025年度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创新企业,入选数量同比增长50%。服务业增加值增长6.2%,居全省第2位;新增限上商贸企业226家、规上服务业企业79家。

(四)区域协调发展情况

1.对口合作与支援情况。沪明对口合作:沪明临港产业园、浦东新区金桥(永安)产业园累计签约入驻项目15个,结对区县新签订产业园共建合作协议6项。华东师大三明附中高中部启动招生,沪明情文化街区(二期)、沪明应急装备产业数字赋能基地等项目开工建设。泰宁锦江国际度假酒店开业运营,上半年全市接待上海游客55.14万人次,同比增长82.8%。中央对口支援:争取资金2.6亿元,实施明溪建菊产业综合开发、国铁(泰宁)食品产业园生产设备采购等项目,采购农特产品1125万元,捐资捐物245万元。第二批华润希望乡村项目进入收尾阶段。

2.跨区域协作情况。泉明山海协作:签约合作项目131个、总投资285.8亿元。泉三高端装备产业园新签约项目2个,中国机械总院泉州创新中心研发的超精密加工机床项目在三明试制,首批4个小微产业园签约合作。三明109所学校与泉州98所学校结对共建。上半年泉州来明游客219万人次,同比增长66%。京明合作:设立1亿元“三明低空经济产业投资基金”,三明中关村科技园集成服务中心揭牌,联合北京石墨烯研究院举办第七届中国福建(永安)石墨烯创新创业大赛。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体来看,上半年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呈现稳中向好态势,由于受外部冲击加大等不利因素影响,又面临内需不足、房地产市场调整和财力增长缓慢等方面的压力,计划与预算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

经济增长动力不足,主要指标持续承压一是工业经济表现疲弱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速6.9%居全省末位,工业用电量连续五个月全省末位重点企业支撑乏力,总量前100的规上工业企业中17家6月当月产值负增长,其中7家减产超1000万元。传统支柱产业持续低迷,钢铁、水泥等行业产品价格同比下跌13.3%和3.7%,企业利润空间严重压缩。二是投资增长后劲不足高技术产业投资连续三个月负增长,降幅扩大至16.3%,制造业投资增速仅为4.3%。房地产投资持续深度调整,同比下降23.9%,商品房施工面积减少10.9%。项目储备严重不足,新增入库亿元以上项目下降37.7%,146个亿元以上在库项目剩余投资额普遍低于2000万元。三是消费市场复苏乏力社消零增速4.7%,居全省末位,较全省平均水平低1.3个百分点。大宗消费持续疲软,汽车类零售额下降5.7%,石油及制品类下降8.9%。消费主体支撑不足,限上零售企业中有25%出现负增长,12家企业零售额减少超千万元。四是外贸外资结构欠佳外贸出口以低附加值产品为主,传统产业占比超60%(全省最高),利润率仅5%-6%。外资引入质量不高,制造业项目占比仅12%,高端领域引进不足。招商引资成效不佳,10亿元以上项目储备不足,缺乏龙头企业带动。

)产业发展面临多重制约,转型升级亟待突破。一是产业结构不优全市工业企业大多处于产业链低端环节,传统产业产值占工业产值比重超七成,产品附加值、产业集聚度不高。高技术工业企业仅54家、占全市规模工业企业总数4.3%,且多停留在组装或劳动密集型加工阶段,研发和创新能力不强,发明专利较少,上半年高技术制造业投资下降31.8%。二是开发区活力不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存在短板,园区投入积极性不高。自身造血功能薄弱,债务负担沉重制约后续发展。创新要素集聚不足,难以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比如,三明经开区2025-2027年三年债务应还本付息金额较大,根据园区目前收入情况,自身难以完成偿债任务,存在较大风险;三明高新区产业发展呈现低端化倾向,产业链条中低端产品占六成份额。三是新旧动能转换不畅。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缓慢,新兴产业培育不足。高技术产业投资持续下滑,降幅扩大至16.3%。创新驱动能力薄弱,缺乏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产业集群。全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仅占全省2.1%,规上民营工业企业研发活动覆盖率仅23%。

)财政运行压力持续加大,收支矛盾日益凸显一是财政收入增长乏力财政增收仍较薄弱。财源拓展成效未充分显现,上半年全市地方级税收完成33.04亿元、下降3.77%,居全省第8位,税性比51.91%,低于全省5.54个百分点。2025全市土地基金收入预算安排71.52亿元,上半年仅完成3.66亿元、占年初预算5.12%,落后序时进度44.88个百分点。泰宁、将乐、建宁、大田地方级税收降幅超10%。二是财政支出刚性增强三保等刚性支出持续增长,财政保障压力不断加大。政府债务进入偿债高峰期,市本级需偿还政府债券本息占年初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29.52%。专项债项目收益未达预期,隐性债务清零要求进一步加剧支出压力。三是财政调控空间收窄以收定支规则限制,部分专项资金难以安排。土地收储资金落实困难,影响后续土地出让进度。财政紧平衡特征更加凸显,收支矛盾日益突出。

三、今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为贯彻落实省、市委上半年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调研组建议:

(一)着力稳定经济运行,夯实发展基础。一是强化经济运行监测。建立健全经济指标动态分析机制,重点加强对工业用电、企业开票等先行指标的监测预警。完善121家重点企业跟踪服务机制,实施精准帮扶,确保工业经济平稳运行。二是扩大有效投资规模。加快推进田安高速、永安抽蓄等353个省市重点项目建设,确保下半年完成投资315亿元。加大项目谋划储备力度,重点做好第二批增补省重点项目申报工作。完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提高项目落地效率。三是促进消费提质扩容。深化“乐购三明”品牌建设,开展系列促消费活动,大力发展首发经济。加快落实个人消费贷款贴息、家电家居以旧换新等政策,完善“政企双补”机制;推广“共有产权”住房政策,叠加购房补贴措施。通过调租金优业态盘活闲置资产,重点打造夜间经济示范街区和共享茶室等三明特色场景,持续释放消费潜力。

(二)深化改革创新,增强发展动能。一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深化政务服务改革,推进“一网通办”“跨省通办”,打造近悦远来的营商沃土。深化落实“四通四到”工作机制,滚动梳理“三张清单”,完善政企沟通机制,建立企业诉求快速响应平台,切实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二是加快产业转型升级。聚焦产业链现代化,推动11条市级和22条县域特色产业链协同发展。实施重点技改项目,培育专精特新企业,布局低空经济、卫星应用等新兴产业。推进园区标准化建设,促进产业集群发展,增强产业创新力和竞争力。三是深化重点领域改革。推进医改、林改、教改等改革走深走实。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争创第二批国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城市、国家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城市。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推进区域协调发展,优化发展格局。一是深化区域合作对接。提升沪明临港产业园运行质效,推动区县共建产业园区,重点抓好对口合作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编制。主动对接中央对口支援单位,加强政策争取,加紧项目筹划,推动“援县促市”。强化泉明山海协作“飞地园区”建设,抓好4个合作共建小微产业园建设引进优质项目。拓展京明合作领域,深化与中关村发展集团交流互访机制,重点招引数字经济、低空应急、高端制造等项目,促进石墨烯创新创业大赛成果转化。二是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更加注重以人为本,一体推进城市更新、文明城市建设,加快市区海绵化改造,提升燃气、污水、排涝等地下管线管网,大力解决窨井盖松动异响、市区道路反复开挖等群众反映集中的突出问题;以县域为切入点推进区域协调与城乡融合,传承 “晋江经验”,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推动“四链”及三产融合,壮大县域经济;推进以县城为载体的新型城镇化,优化空间体系,提升县城承载能力;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深入实施“千村示范引领、万村共富共美”工程,推动乡村全面振兴。三是强化政策资金保障。深入开展“项目大谋划”,建立“市县联跑”“部门串跑”等常态化对接机制,精准谋划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专项债券项目。加强项目库建设,提高项目成熟度,重点争取高质量发展示范区等政策支持。做好“十五五”规划项目储备,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强化资金使用监管,确保政策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守牢发展底线。一是加强财政管理。深化零基预算改革,完善全生命周期项目管理。严格执行过紧日子要求,严控一般性支出。强化预算绩效管理,将审计整改与预算编制挂钩。加强财政运行监测,建立“三保”专户动态预警机制。规范专项债券使用,做好投后管理。二是防范债务风险。健全债务风险评估预警体系,多渠道筹措偿债资金。严格债券资金监管,优化债务结构。加强存量债务化解,确保暂付款占比按期达标。强化税源培育,盘活存量资产,增强财政可持续能力。三是守牢安全底线。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重点领域监管。完善应急预案,提升处置能力。加强生态保护,确保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健全风险排查机制,推动隐患见底清零。统筹发展与安全,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市人民政府

关于2025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政府:

20258月28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了市发改委主任冯彰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25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市财政局局长郑洪钦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25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结合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关于我市2025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综合如下: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持续深化拓展“三争”行动,深入推动“四领一促”工作,统筹推进产业转型、城乡融合、民生保障等工作,重点项目投资超序时进度,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基本符合预期,经济运行总体平稳,呈现稳中有进的发展态势。同时,也指出存在的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引起关注和重视。主要是:经济增长动力不足,主要指标持续承压,产业发展面临多重制约,转型升级亟待突破,财政运行压力持续加大,收支矛盾日益凸显。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建议:

一、着力稳定经济运行,夯实发展基础。一是强化经济运行监测。建立健全经济指标动态分析机制,重点加强对工业用电、企业开票等先行指标的监测预警。完善121家重点企业跟踪服务机制,实施精准帮扶,确保工业经济平稳运行。二是扩大有效投资规模。加快推进田安高速、永安抽蓄等353个省市重点项目建设,确保下半年完成投资315亿元。加大项目谋划储备力度,重点做好第二批增补省重点项目申报工作。完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提高项目落地效率。三是促进消费提质扩容。持续开展促消费活动,大力发展首发经济。加快落实个人消费贷款贴息、以旧换新等政策,完善“政企双补”机制;推广“共有产权”住房政策,叠加购房补贴措施。通过调租金优业态盘活闲置资产,重点打造市区夜间经济示范街区和共享茶室等三明特色场景,持续挖掘消费潜力。

二、深化改革创新,增强发展动能。一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深化政务服务改革,推进“一网通办”“跨省通办”,打造近悦远来的营商沃土。深化落实“四通四到”工作机制,滚动梳理“三张清单”,完善政企沟通机制,建立企业诉求快速响应平台,切实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二是加快产业转型升级。聚焦产业链现代化,推动11条市级和22条县域特色产业链协同发展。实施重点技改项目,培育专精特新企业,布局低空经济、卫星应用等新兴产业。推进园区标准化建设,促进产业集群发展,增强产业创新力和竞争力。三是深化重点领域改革。推进医改、林改、教改等改革走深走实。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争创第二批国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城市、国家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城市。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推进区域协调发展,优化发展格局。一是深化区域合作对接。提升沪明临港产业园运行质效,推动区县共建产业园区,重点抓好对口合作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编制。主动对接中央对口支援单位,加强政策争取,加紧项目筹划,推动“援县促市”。强化泉明山海协作“飞地园区”建设,抓好4个合作共建小微产业园建设引进优质项目。拓展京明合作领域,深化与中关村发展集团交流互访机制,重点招引数字经济、低空应急、高端制造等项目,促进石墨烯创新创业大赛成果转化。二是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更加注重以人为本,一体推进城市更新、文明城市建设,加快市区海绵化改造,提升燃气、污水、排涝等地下管线管网,大力解决窨井盖松动异响、市区道路反复开挖等群众反映集中的突出问题;以县域为切入点推进区域协调与城乡融合,传承“晋江经验”,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推动“四链”及三产融合,壮大县域经济;推进以县城为载体的新型城镇化,优化空间体系,提升县城承载能力;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深入实施“千村示范引领、万村共富共美”工程,推动乡村全面振兴。三是强化政策资金支持。深入开展“项目大谋划”,建立“市县联跑”“部门串跑”等常态化对接机制,扎实项目库前期,提高项目成熟度,精准谋划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专项债券项目,拓宽资金筹措渠道。

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守牢发展底线。一是加强财政管理。深化零基预算改革,严控一般性支出,完善全生命周期项目管理,严格执行过紧日子要求。强化预算绩效管理,将审计整改与预算编制挂钩。加强财政运行监测,建立“三保”专户动态预警机制。规范专项债券使用,强化投后管理。二是防范债务风险。健全债务风险评估预警体系,多渠道筹措偿债资金。严格债券资金监管,优化债务结构。加强存量债务化解,确保暂付款占比按期达标。强化税源培育,盘活存量资产,增强财政可持续能力。三是守牢安全底线。统筹发展与安全,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重点领域监管。健全风险排查机制,推动隐患见底清零。完善应急预案,提升处置能力。

以上审议意见,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省实施办法和《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研究处理,并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九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征求意见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8月28日


 

 

关于三明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5828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白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陈枫院长委托,我代表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将2024年以来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和主要成效

全市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自觉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与服务法治政府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结合起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做深做细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全力服务保障三明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2024年1月至2025年6月,三明法院新收各类行政案件1002件,其中一审案件390件,二审案件151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461件;审结各类行政案件978件,其中一审案件376件,二审案件138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464件。从案件受理情况看,全市一审行政案件受案数由2023年504件持续下降至2024年379件,同比下降24.8%及今年1至7月209件,同比下降11.44%,降幅排名全省设区市第一,行政争议源头预防和实质化解取得成效。从审结案件类型看,2024年以来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数量排名靠前的为工伤、社保类123件,占比23.93%;行政处罚类70件,占比13.62%,行政相对人通过行政诉讼维权意识不断提升。从审判结果看,三明行政机关败诉率逐年降低,该项指标在全省排名不断提升,其中2024年败诉率为5.87%,败诉率正向排名全省第三;2025年上半年败诉率为4.55%,败诉率正向排名全省第一,行政机关依法规范执法意识不断增强。

(一)坚持服务大局,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紧扣三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更好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一是服务重点项目建设。抓好《三明中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服务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的十项措施》落实,践行“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理念,深化释法说理,促进多元解纷,依法妥善化解三明元溪高速、永安石墨烯项目、宁化生活垃圾处理、三明两区厨余垃圾处理等重点项目建设纠纷。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开展三明市区老旧住宅小区改造,如在张某某诉某街道办行政赔偿案等涉老旧小区柴火间拆除案中,支持行政机关根据《三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细则》规定作出对柴火间拆除的补偿标准,为行政机关处理类似纠纷提供指引。二是保障社会大局稳定。主动融入党委领导下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妥善处理涉及工伤、社保、房地产等重大敏感的民生案件,减少衍生诉讼案件发生,切实维护社会安定稳定。某街道办根据14户业主联名递交增设电梯申请作出同意报批备案行为,低楼层业主张某某认为增设电梯导致房屋价值受损,因此产生纠纷,社区居委会和公安机关多次进行调解,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现场走访协调,针对争议焦点加强释法析理,判决支持行政机关同意报批备案行为,改善小区业主居住条件,提升百姓获得感。妥善审理某楼盘项目219名业主诉某住建局不履行监管职责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三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紧盯营商环境数字化监测督导指标,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将企业的“需求清单”转化为“履职清单”,以法治善为促营商环境更优。持续落实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3+N”(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相关行政机关)工作机制,聚焦企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大纠治力度,促进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履职。2024年以来,全市法院审结涉企行政一审案件135件,以调撤方式实质化解54件,调撤率40%,涉企行政诉讼实质化解率同比提升14.55个百分点。2024年6月,三明法院创新设立“环境·社会·公司治理(ESG)司法服务中心”,以商事审判服务为特色,推动以涉ESG为主的各类涉企纠纷案件“一平台集中管理、一揽子多元解纷、一体化协同治理”。探索建立“一窗受理、集中管理、分类流转、快速处置”的诉讼事项办理机制,对涉企案件提供涵盖诉讼引导、材料收转和诉前调解等司法服务,编制企业全生命周期发展法律风险防范指南7册,发布涉ESG纠纷典型案例7册,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价值参考和裁判指引。该创新举措受到最高法院领导充分肯定,并获评“2024年度福建法院十大改革创新举措”,经验做法在2024年海峡两岸司法实务研讨会上作交流发言。

(二)坚持公正司法,助力法治政府示范市建设

全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监督就是支持、支持就是监督,把监督、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机统一起来,一体提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水平。促推三明市政府出台《三明市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三明市政府督察室对两级政府作为被告的六个行政败诉案件进行通报,并启动追责程序。一是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审查监督行政执法。切实履行司法审查监督职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支持公安交警部门对吴某、严某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作出暂扣、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行为,有效震慑潜在的酒驾行为,维护公共交通安全。坚持依法审查与市场经济主体有关的行政案件,防范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妥善审理某燃料公司诉某县自然资源局继续履行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案,对行政机关在协议履行过程中造成行政相对人的损失进行鉴定,实质化解该起长达十余年的行政纠纷,全面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二是强化判前沟通,推动行政机关主动自纠。在案件审理中,经审查行政机关有败诉可能的案件,积极主动向行政机关发送协调建议函、败诉风险提示函,同时抄送县市两级司法行政部门。如未能成功协调的,判决前再次与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督促提醒行政机关及时协调处理,形成案件审理法院督促提醒、被告单位包案化解、相关单位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2024年以来三明法院向被诉行政机关发出各类协调建议函17份、败诉风险提示函15份,推动行政机关主动自纠,协调化解某置业公司诉某税务分局行政征缴系列案等行政机关可能败诉案件18件。三是用好司法建议,推动治理协同共治共享。坚持制发司法建议助推社会治理,发挥“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作用,对案件审理中发现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及时提出各类司法建议7条,均被采纳。深入分析研究行政机关败诉原因,形成《关于2023年以来三明市行政机关败诉率的统计分析》,报送市委、市政府,供其决策参考。在审理某石化公司诉某税务稽查局行政处罚一案中,三明中院发现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明显较重可能造成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问题,及时向当地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行政机关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纠正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引导纳税人合法经营的前提下,通过“放水养鱼”,有效利用从轻、减轻处罚相关政策法律规定,避免因行政处罚过重或不当导致企业破产倒闭,为中小微企业创造生存发展的机会。

(三)加强府院互动,促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三明行政案件管辖实行中级法院全部异地指定管辖和基层法院异地集中管辖工作机制,即涉三明县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一审案件由泉州中院管辖,涉龙岩县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一审案件由三明中院管辖;涉尤溪、沙县、永安、明溪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一审案件由三元法院管辖,涉三元、清流、宁化、大田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一审案件由永安法院管辖,涉建宁、泰宁、将乐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一审案件由明溪法院管辖。三明法院与行政机关保持密切沟通联系,注重搭台聚力,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畅通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信息互通共享渠道,加大矛盾纠纷化解力度,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一是健全府院良性互动机制。今年1月,三明中院分别与三明市司法局、龙岩市司法局召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座谈会,围绕加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配合,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开展业务交流、机制共建,形成数据报送、实时反馈、督促整改与能力提升的闭环工作流程。永安法院建立“法检联动+多方参与”工作机制,联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共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意见(试行)》,建立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机关行政争议协同化解工作机制,完善行政审判和行政检察工作衔接,共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统一行政执法司法裁判尺度。三明中院与三明市司法局分别筛选行政赔偿类典型诉讼案件11件、行政复议案件9件,汇编成《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案例选编》,对案件争议问题进行概括总结,并提出借鉴启示和风险防范建议发放给有关行政机关,为此后处理类似案件提供参考。今年4月,三明中院与三明市人社局共同组织召开三明工伤认定行政司法衔接工作座谈会,对2022年以来三明工伤认定案件情况进行通报,深入分析近年来人社部门工伤认定败诉8件典型案件的问题及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从源头上减少工伤认定纠纷。三是促推行政机关规范文明执法。贯彻落实省法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发挥行政审判职能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十项行动措施》,规范涉企执法行为,推动减罚免罚落到实处。关注“三小”经营者发展现状,今年7月三明中院与三明市市场监管局召开行政执法与行政应诉工作座谈会并形成会议纪要,就如何防范“小过重罚”、生产经营规模与“三小”等同的经营主体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农村地区销售未经检疫猪肉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等问题达成共识,对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处罚或可以不予处罚的行为,按惩教结合、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原则,落实首违不罚、轻微免罚。三明中院与行政机关加强对行政处罚类案件的交流会商,促成十余起涉小微企业行政处罚案妥善处理是提升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常态化开展“五位一体”以庭代训活动,2024年以来先后组织全市两级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开展“以庭代训”活动13场200余人次参加。行政审判法官先后受邀为司法局、烟草、消防、林业局等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题授课12场800余人次参加。组织全市两级检察院、司法局、人社局等单位参加最高法院行政审判讲堂。通过庭审观摩、以案释法,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提升执法水平。

(四)协同共建共治,做实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争取党委政府在政策、资源和组织协调等多维度支持,充分发挥法院和行政机关职能优势,强化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有机衔接,促进行政争议预防和实质性化解。三明中院与三明市政府联合出台《三明市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方案》,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三明法院创新推出建宁公共法律服务共治、沙县分类协同治理、永安“赋强公证”调解、泰宁“立审执”联动等治理模式和做法。一是创新“跨境·隔空·错时”异步调审工作法。始终坚持在便民中创新,在创新中便民,推出科技法庭、移动微法院等线上平台,克服了传统审判方式无法有效调和的“时空差”困难,实现服务“不断档”。在全省率先引入“异步审理平台”,各方当事人可在规定期限内自由选择时间,以非同步方式参与诉讼,极大便利了群众,提高了司法效率,该平台获评“2023政法智能化建设智慧法院创新案例”。平台运行以来,明溪法院运用“异步审理平台”开创了“跨境+隔空+错时”的“异步调审法”。以该做法为核心内容的明溪县沙溪乡“预防化解涉侨纠纷工作法”入选104个全国枫桥式工作法。是充分运用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平台。三明中院与三明市政府联合设立行政争议多元协调化解中心并在全市11个区县全面铺开,作为行政争议多元化解的重要平台。2024年以来,通过行政诉讼与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有机衔接,共促行政争议实质化解317件永安法院与大田县政府、大田法院联合制订《大田县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实施方案》,形成管辖法院、属地法院和政府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合力。永安法院将经验和成果推广运用,与各辖区调解中心建立诉前、诉中、诉后全流程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联动机制。是探索建立跨域委托纠纷化解机制。探索管辖法院、属地法院、属地政府“1+1+1”的跨域协同化解机制。黄某某是“外嫁女”,主张其是水源保护区搬迁项目的安置对象,要求当地政府发放补偿安置款,三明中院通过与属地法院、当地政府沟通协调,促成双方调解,一揽子解决20名“外嫁女”及子女的权益保障问题。今年3月,三明中院制定《三明法院行政争议委托化解工作规程(试行)》,以集中管辖的三元法院为试点,对有协调可能的案件,委托争议发生地及当事人所在地法院指派专人协助调解或调查,发挥当地法院属地优势。试点以来,永安法院和尤溪法院接受三元法院委托分别成功化解汪某某诉永安市人社局工伤认定案和吴某诉尤溪县公安局行政确认案8起行政争议,取得初步成效。

(五)抓实队伍建设,促进行政审判质效提升

三明法院行政审判坚持以党建带队建、以党建促提升,推动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两不误两促进。一是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强化党建引领,推进党建与业务发展的深度融合,先后采取党支部会议、部门廉政例会、集中培训等方式,扎实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教育,确保行政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三明中院坚持每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辖区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争取政府支持,推动解决行政审判所涉复杂的矛盾问题。二是不断提升队伍综合业务能力。顺应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司法需求,牢固树立“如我在诉”理念,不断提升行政审判人员沟通协调能力、驾驭庭审能力、群众工作能力。充分运用法答网、人民法院案例库和闽法同判平台,提升司法能力水平。加强教育培训,参加司法机关、检察机关举办的行政审判行政复议行政检察同堂培训,听取专家学者辅导授课,统一执法司法标准。三是加强审判管理提升管理水平全面推行裁判文书“零差错”制度,每案判前均进行案例库检索,裁判文书签发前由合议庭成员逐一审稿校对,在文书中说清“事理”和“法理”,进一步提升文书说理性。严格执行裁判文书院庭长阅核制度,强化院庭长对裁判文书质量把关,确保案件质量和裁判尺度统一。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我们清醒认识到,当前行政审判工作还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

一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职能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不够顺畅,诉前风险预判预警,通过司法裁判规范行政执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作用发挥不够。对拆迁安置、行政协议、行政强制、新业态劳动争议、国家赔偿等与民生密切相关领域中出现的新问题研究不足,通过司法建议推动社会协同治理作用发挥不充分,应对风险挑战、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针对性不够强。

二是多元协作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合力仍需进一步加强。集中管辖法院与属地政府的联系沟通还不够紧密,审判过程中发现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为无法及时反馈,制约了行政审判职能作用的发挥。部分行政机关因不敢担当,害怕担责,化解行政争议不够积极主动,“新官不理旧账”,“出庭不出声”现象依然存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效果有待进一步提升。部分当事人滥用诉权,导致“一人多诉、一事多诉”现象仍然存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滞后,制约了行政审判职能的发挥。如丁某某、陈某某等三人涉土地使用权登记纠纷,早在2014年10月泰宁法院已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作出刑事判决,并向某县国土资源局发出依法撤销土地使用权证的司法建议,直至2024年某县自然资源局才作出撤销决定,由此导致丁某某等人提起一系列行政诉讼。

三是体现司法公正高效的行政审判质效还要进一步提升。行政诉讼案件上诉率、申诉申请再审率较高,实质性、一次性解纷的成效还不够明显。与公司有关的行政协议纠纷、行政补偿纠纷等涉及鉴定、评估等,外部环节耗时较长,导致案件审理周期较长,影响办案效率。按照内设机构设置的有关要求,大部分基层法院行政庭撤并,基层法院“案少人弱”,行政庭法官同时审理行政、民事、刑事等各种类型案件,影响队伍专业化水平。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全市法院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及上级法院工作要求,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全面加强行政审判工作,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是围绕中心工作,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聚焦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妥善审理涉重大项目建设、涉民生案件,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根据行政审判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完善诉讼程序,强化行政审判的便民利民措施,积极助力三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二是围绕公正司法,提升行政审判工作质效。把监督、纠正违法行为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统一起来,加强对多发类案的审理和总结,有针对性地开展源头预防和多元化解。加大业务培训力度,统筹兼顾行政审判理论培训和相关行政管理领域专业知识培训,不断提升审判队伍综合业务水平。

三是围绕纠纷化解,加快实质解纷落地见效。发挥行政争议多元协调化解中心作用,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深度融合,深化行政诉讼与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衔接,提高行政争议化解效率。用好府院联席会议机制,加强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以发送败诉风险提示函、协调建议函等方式促进行政机关自纠,助力争创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

四是围绕能力提升,锻造过硬行政审判队伍。教育引导行政审判人员树牢正确审判理念,加强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继续与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等开展好联合培训,一体提升执法司法能力。持续巩固深化学习教育成果,抓好问题整改,为行政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作风和纪律保障。

以上报告,请审议。


 

关于我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2025828日在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监察和司法工委主任  谢辉添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安排,7月9日至11日,市人大常委会成立调研组,就我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开展调研。调研组听取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情况汇报,与市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律师代表座谈,并深入永安市、明溪县调研,较为全面深入了解我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及成效

近年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管辖机制进行了改革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三元区、永安市、明溪县3个基层法院作为集中管辖法院,管辖职权范围内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其中三元区法院管辖尤溪、沙县、永安、明溪的案件;永安市法院管辖三元、清流、宁化、大田的案件;明溪县法院管辖建宁、泰宁、将乐的案件。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龙岩市、县(市、区)级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三明市、县(市、区)两级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由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外,海关行政案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设区的市级行政部门为被告的行政案件、中级法院依法提级审理原属下级基层法院管辖案件、起诉人坚持向原管辖法院起诉案件等五大类案件不实行跨行政区划管辖。我市两级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着力提升审判质量,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为促进法治政府示范市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2024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1002件,其中一审案件390件、二审案件151件、行政非诉审查案件461件,办结978件,结案率97.6%。

(一)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有效发挥。一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妥善审理涉招商引资、行政协议等案件,审结涉企行政诉讼案件214件,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强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为的司法审查,助力“放管服”改革,推动惠企政策落地。针对涉企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怠于履职行权的情况,充分利用“一书一函一提示”方式促进行政机关规范行政行为,保障企业健康发展。二是守护群众切身利益。审结涉老旧小区改造、工伤认定、食品药品安全等民生行政案件207件,占一审结案数的40.27%。落实“过罚相当”原则,在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强化“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原则运用加强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合理性审查,纠正小错重罚、以罚代管、以罚增收等突出问题三是推动争议实质化解。实行每案协调机制,将行政争议协调作为实质性化解争议的重要方法,贯穿于行政诉讼全过程。2024年以来,经法院诉讼调解,调解解决和原告撤诉的案件132件,占25.68%。坚持判决内容实质化,防止程序空转,经审理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一并判决行政机关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涉及行政赔偿的,依法向当事人释明,可变更诉讼请求,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一次性解决当事人诉求,有效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二)监督支持依法行政力度不断加大。一是严格司法审查。对行政机关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以及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履行的失职行为,加大依法监督力度。2024年以来,全市法院判决撤销、变更以及确认行政行为违法11件,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7件,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规范履职。积极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2024年出庭应诉率为100%。二是促规范执法。定期针对行政机关败诉情况进行复盘分析,梳理总结问题特征,通过司法建议、行政审判白皮书,指导性案例等形式,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示范指引,促使行政机关“举一反三”,避免同类问题再次提起诉讼。三是督促自行纠错。通过败诉风险提示函、协调建议函,督促相关行政部门及时规范和纠正违法行为,引导行政相对人主动撤诉。2024年以来发出败诉风险提示函及协调建议函32份,督促行政机关自纠后当事人撤诉18件,切实有效降低行政机关败诉率。

(三)多元化解合力共治局面逐步形成。一是加强府院动。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加强与行政执法单位间的交流协调,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行政案件审判情况,分析行政机关涉诉案件败诉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常态化开展以庭代训活动,2024年以来,先后组织开展“以庭待训”活动13场200余人次,积极提升行政机关法治意识和执法水平二是推动诉源治理。加强与行政调解、行政复议等机制衔接,在立案审查阶段,及时将涉诉案情函告在县(市、区)的司法行政机关,由司法行政机关协调涉诉行政机关共同与原告沟通,尽最大可能达成和解协议同时,积极做好当事人的法律释明工作,引导当事人先行通过复议程序解决行政争议,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诉前化解2024年以来,引导通过非诉讼方式化解的行政案件185件三是深化协同解纷。积极参与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加强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平台建设,推动实现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市县两级全覆盖,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有:

(一)审判质效仍需进一步提升。部分行政案件上诉率、再审率仍然较高,2024年行政案件上诉率55.43%,同期民事案件高出49.85个百分点。部分法官实质化解争议的意识和能力有待加强,个别案件因对当事人实质诉求把握不准,仅作程序性驳回,导致当事人仍因诉求未解决持续信访,造成“程序空转”。部分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不够充分,特别是对有的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得不够到位,当事人服判息诉率偏低。虽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较高,但恐于担责,不敢主动提出矛盾化解意见“出庭不出声”现象仍然存在。

(二)联动协作有待进一步深化。多元化解合力不够,作用发挥不充分,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机衔接不够集中管辖法院与属地政府的联系沟通还不够紧密对行政部门特别是案件涉及的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指导不够,如行政争议化解过程中,注重对个案具体行政行为监督纠错,但就同类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规范指导提醒不够。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滞后,制约了行政审判职能用的发挥。如泰宁福、陈燕、丁春三人涉土地使用权登记纠纷案,早在2014年10月泰宁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并向泰宁国土资源局发出依法撤销土地使用权证的司法建议,直至2024年泰宁自然资源局才作出撤销决定,由此导致丁福等人提起一系列行政诉讼。

(三)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部分基层法院未设独立行政审判庭,法官多由综合庭人员兼任,专业能力不足。行政审判法官数量偏少,就调研的明溪县、永安市的情况看,行政审判庭的法官分别仅有2人,还要承担审理民商事和刑事案件的任务,导致案件办理进度较慢有的行政审判法官,应对复杂案件能力不足尤其是对地方习俗、文化了解不增加了化解矛盾纠纷的难度。

三、意见和建议

(一)强化责任担当,着力提升行政审判质效。法院要严把案件质量关,不断优化审理和裁判方式,提高行政审判质量和效率,提高服判息诉率。要严格公正司法。认真落实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要求,依法及时受理案件,解决“告状难”问题。要提高行政审判规范化水平,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纳入对法官内部绩效考核指标,进一步完善行政案件质量效率评查标准,坚持行政案件检查、评查制度和问题通报制度;规范裁判文书制作,强化文书说理和判后释法,提升服判息诉率。拓宽监督渠道,主动接受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依法接受来自人大、信访、自媒体等外部监督筑牢规范履职防线。要强化实质性化解。从有利于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出发,引导当事人选择适格被告、适当行政行为,提出合理诉讼请求,避免因起诉、立案不当导致程序空转。要充分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作用,提升“一把手”出庭应诉率坚持“判到位”理念,准确把握当事人实质诉求,作出体现实质公正的裁判,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三要加强类案指导。积极做好典型案例审理工作,为行政相对人诉讼提供示范、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借鉴。定期制作并发布典型案例汇编,强化规范指导。统一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司法裁判标准及受案范围,加强行政执法、行政复议与行政裁判标准的衔接,确保法律适用一致性。要认真履行“谁执法谁普法”主体责任,加大对行政审判及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通过开展巡回审判、庭审宣判公开、法治专题讲座等形式,广泛宣传行政法律法规,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教育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密切联动协作有效增强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合力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在多元化解行政争议中的职能作用,加强与党委、政府沟通协调,积极推动健全诉源治理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一要健全联动机制。法院正确处理行政机关的支持与监督关系,通过行政审判白皮书、司法建议书等及时纠正错误的行政行为。同时,建立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健全沟通联系及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提升社会治理效能。二要强化诉非衔接。主动融入行政争议多元化解体系,推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的化解平台,明确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的分工职责与“路线图”。协同有关部门完善多元化解工作机制和监督评价体系,建立顺畅高效的沟通衔接机制,依托一站式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做好协同疏导,支持行政复议发挥纠纷化解主渠道作用,促进行政争议在诉前实质性化解。三要深化诉源治理。坚持“抓前端、治未病”,定期排查梳理行政诉讼高发领域和矛盾突出领域,通过类案分析研判,及时向行政机关提出预警及治理建议,防止争议发生或扩大。鼓励行政机关先行化解、自行纠正,对损害相对人权益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引导当事人理性维权,从源头减少行政争议。

)加强队伍建设,持续夯实行政审判基础。行政审判工作涉及面广、类型多,要求办案法官既要有良好的法律专业素养,又要具备较强的群众工作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应急处置能力。一要优化队伍结构。结合行政审判工作特点,对承担集中管辖行政诉讼的法院完善员额法官流动配备机制,优化人才发展与交流措施,择优熟悉行政审判和行政法律法规、善于研究办理新型案件、群众工作本领强等综合素质高的干警充实行政审判办案力量强化能力建设。加强工作研判,健全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业务指导制度。做好分类培训和岗位练兵,通过制度化、常态化、系统性的培训指导,提高一线法官司法能力和队伍整体素质。深化行政诉讼制度改革鼓励队伍主动参与改革实践,在案件审理中积极探索符合改革精神的审判方式,及时总结改革中的典型经验与问题,为进一步优化行政诉讼制度提供实践支撑,以改革实效提升队伍履职质效。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行政审判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828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白威受陈枫院长委托所作的《关于三明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结合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的调研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综合如下: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我市法院系统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着力提升审判质量,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为促进法治政府示范市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我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一是审判质效仍需进一步提升部分行政案件上诉率、再审率仍然较高。部分法官实质化解争议的意识和能力有待加强“程序空转”现象仍然存在。部分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不够充分,当事人服判息诉率偏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不出声”现象仍然存在。二是联动协作有待进一步深化。多元化解合力不够,作用发挥不充分,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机衔接不够集中管辖法院与属地政府的联系沟通还不够紧密对行政部门特别是案件涉及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指导不够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滞后,制约了行政审判职能用的发挥。三是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部分基层法院未设独立行政审判庭,法官多由综合庭人员兼任,专业能力不足。行政审判法官数量偏少,导致案件办理进度较慢有的行政审判法官,应对复杂案件能力不足尤其是对地方习俗、文化了解不增加了化解矛盾纠纷的难度。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

(一)强化责任担当,着力提升行政审判质效。要严把案件质量关,不断优化审理和裁判方式,提高行政审判质量和效率,提高服判息诉率。要严格公正司法。认真落实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要求,依法及时受理案件,解决“告状难”问题。要提高行政审判规范化水平,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纳入对法官内部绩效考核指标,进一步完善行政案件质量效率评查标准,坚持行政案件检查、评查制度和问题通报制度;规范裁判文书制作,强化文书说理和判后释法,提升服判息诉率。拓宽监督渠道,主动接受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依法接受来自人大、信访、自媒体等外部监督筑牢规范履职防线。要强化实质性化解。从有利于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出发,引导当事人选择适格被告、适当行政行为,提出合理诉讼请求,避免因起诉、立案不当导致程序空转。要充分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作用,提升“一把手”出庭应诉率坚持“判到位”理念,准确把握当事人实质诉求,作出体现实质公正的裁判,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三要加强类案指导。积极做好典型案例审理工作,为行政相对人诉讼提供示范、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借鉴。定期制作并发布典型案例汇编,强化规范指导。统一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司法裁判标准及受案范围,加强行政执法、行政复议与行政裁判标准的衔接,确保法律适用一致性。要认真履行“谁执法谁普法”主体责任,加大对行政审判及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通过开展巡回审判、庭审宣判公开、法治专题讲座等形式,广泛宣传行政法律法规,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教育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密切联动协作有效增强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合力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在多元化解行政争议中的职能作用,加强与党委、政府沟通协调,积极推动健全诉源治理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一要健全联动机制。法院正确处理行政机关的支持与监督关系,通过行政审判白皮书、司法建议书等及时纠正错误的行政行为。同时,建立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健全沟通联系及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提升社会治理效能。二要强化诉非衔接。主动融入行政争议多元化解体系,推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的化解平台,明确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的分工职责与“路线图”。协同有关部门完善多元化解工作机制和监督评价体系,建立顺畅高效的沟通衔接机制,依托一站式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做好协同疏导,支持行政复议发挥纠纷化解主渠道作用,促进行政争议在诉前实质性化解。三要深化诉源治理。坚持“抓前端、治未病”,定期排查梳理行政诉讼高发领域和矛盾突出领域,通过类案分析研判,及时向行政机关提出预警及治理建议,防止争议发生或扩大。鼓励行政机关先行化解、自行纠正,对损害相对人权益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引导当事人理性维权,从源头减少行政争议。

)加强队伍建设,持续夯实行政审判基础。行政审判工作涉及面广、类型多,要求办案法官既要有良好的法律专业素养,又要具备较强的群众工作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应急处置能力。一要优化队伍结构。结合行政审判工作特点,对承担集中管辖行政诉讼的法院完善员额法官流动配备机制,优化人才发展与交流措施,择优熟悉行政审判和行政法律法规、善于研究办理新型案件、群众工作本领强等综合素质高的干警充实行政审判办案力量强化能力建设。加强工作研判,健全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业务指导制度。做好分类培训和岗位练兵,通过制度化、常态化、系统性的培训指导,提高一线法官司法能力和队伍整体素质。深化行政诉讼制度改革鼓励队伍主动参与改革实践,在案件审理中积极探索符合改革精神的审判方式,及时总结改革中的典型经验与问题,为进一步优化行政诉讼制度提供实践支撑,以改革实效提升队伍履职质效。

以上审议意见,请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省实施办法和《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研究处理,并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九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征求意见后,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9月1日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名单

2025828日三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任命张清宝为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免去林蔚的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职务。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林蔚等职务任免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规定,现提请:

免去林蔚的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职务

任命张清宝为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请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市长  陈岳峰

2025826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

2025828日三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免去张连的三明市监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三明市监察委员会

关于提请免去张连同志职务报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

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现提请:

免去张连同志的三明市监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审议。

 

三明市监察委员会代主任  黄晓峰

2025825

 

 

 

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组成人员请假人员名单

 

一、全程请假

陈谊声

二、部分议程请假

廖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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