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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一期

2026-03-06 17:54        字号:    点击数:{{ pvCount }} 次

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议程

2026227日)

 


一、审议有关人事事项;

二、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2025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26年市级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形成情况的报告,票决2026年市级民生实事项目。


 

 

关于2025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6227日在三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主任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备案审查是中国特色的宪法法律监督制度,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履行宪法法律监督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一年来,法工委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与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密切配合,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认真履职尽责,扎实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现将2025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强化政治引领,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2025年,法工委按照党中央关于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深入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市、保障宪法法律实施、推进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局中,定位和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确保备案审查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

二、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一)严格落实“有件必备”一是推动报备落实。2025年,共接收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23件,其中,市政府规章2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2件,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9件(详见附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2件。总体来看,多数报备机关能够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及时、规范报备,主动接受人大监督。二是规范报备行为。严格落实形式审查要求,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逐一核查把关,督促报备机关对2件格式不规范、材料不全的文件限期补正并重新报送,以问题整改推动报备行为不断规范。三是实现电子报备。各报备机关在书面报备的基础上,统一通过省人大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同步报送电子文本,实现文件报备、审查研究工作全过程管控、全流程记录、系统留痕、责任到人。

(二)扎实推进“有备必审”。一是强化主动审查。在接收、登记、分类的基础上,根据文件属性将规范性文件及审查表格分送市人大有关专委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审查,2025年共分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38件次,未收到审查发现问题的意见,法工委同步落实“双重审查”制度,依照政治性、合法性和适当性的审查标准,围绕着文件内容、制定权限以及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和研判,确保审查工作全面、细致、高效。二是开展专项清理。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对市、县两级人大涉及民营经济促进法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并指导县级人大同步开展清理工作,经过系统清理,未发现存在影响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的情况。

(三)积极开展有错必纠一是认真办理公民审查建议。对收到《关于要求审查<三明市推动矿产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发展优势实施细则>的公民审查建议,主动会同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和政府职能部门进行沟通会商,采取查阅资料、座谈交流、委托论证等方式开展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并及时申请人反馈审查结果,督促推动制定机关发文废止相关文件,增强了审查纠错力度。二是总结提炼审查案例。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报送备案审查案例的通知要求,筛选《建宁县人大常委会审查纠正<关于开展城区载客三轮摩托车专项整治的通告>的相关规定》等5个典型案例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推动案例征集工作规范开展。

三、强化能力建设,提升备案审查质效

一是深化理论学习。组织学习备案审查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及时征订全国人大编印的备案审查案例选编,并分送市人大有关专委和常委会工作机构,推动相关人员提升备案审工作意识和能力。二是加强工作指导。严格执行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管理办法,按照“谁制定、谁负责”原则,指导“一府一委两院”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报备人员及时、规范完成文件入库与动态更新,协调解决系统操作、权限设置、数据录入等问题4个,保障数据库运行平稳、更新及时。三是落实专项报告制度。持续推动落实市、县两级人大提请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不断提升全市备案审查工作整体水平。

四、2026年工作安排

2026年,法工委将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宪法法律实施和监督,完善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制度机制”的部署要求,努力推进备案审查制度完善与能力提升,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强化能力建设。坚持把理论学习与业务提升贯通起来,系统学习与备案审查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适时组织开展全市备案审查工作培训,聚焦审查标准、流程规范和平台操作等方面,持续加强对县级人大备案审查工作的业务指导,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能力、质量和水平。

二是完善工作机制。不断健全完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加强与“一府一委两院”及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协作和沟通,拓展备案审查范围、规范对接流程、强化信息互通,构建上下贯通、左右协同的备案审查工作格局。

三是推进信息化建设。持续推动“一府一委两院”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完善好、运行好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省备案审查信息系统,压实数据更新、维护主体责任,严把规范性文件录入关口,确保数据完整、准确、有效,以数字化赋能备案审查工作提质增效。

四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不断畅通和拓展人民群众诉求表达渠道,积极探索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征集民意、反馈意见建议等方面作用,进一步提升备案审查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

 

附件:三明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备案的规

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规章(2)

序号

文件文号

文件名称

1

三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三明市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办法

2

三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三明市人工防雹安全管理办法

二、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12)

序号

文件文号

文件名称

1

明政规〔2025〕1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加快推进数字化全面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2

明政规〔2025〕2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三明市支持沪明对口合作专项优惠措施》部分内容的通知

3

明政规〔2025〕3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的通知

4

明政规〔2025〕4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三明生态新城打造低空产业集聚区若干措施的通知

5

明政规〔2025〕5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万寿岩遗址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6

明政规〔2025〕6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三明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部分内容的通知

7

明政办规〔2025〕1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提增民营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质效若干措施的通知

8

明政办规〔2025〕2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9

明政办规〔2025〕3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10

明政办规〔2025〕4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聚焦提升企业感受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11

明政办规〔2025〕5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推进电网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12

明政办规〔2025〕6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三明高新区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9)

序号

文件文号

文件名称

1

元常〔2025〕15号

三元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印发《三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2

元常〔2025〕16号

三元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印发《三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通知

3

元常〔2025〕24号

关于修改《三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

4

永人大〔2025〕28号

永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永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5

明人常〔2025〕10号

明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明溪县乡镇履行职责事项清单涉及政府履职事项的决议

6

明常办综〔2025〕10号

明溪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发《明溪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办法(暂行)》的通知

7

清人大办〔2025〕10号

关于印发《清流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办法(暂行)》的通知

8

建人办〔2025〕2号

建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建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办法(暂行)》的通知

9

建人办〔2025〕14号

建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行民生实事项目人大票决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2026年市本级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形成情况的报告

20251231日在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廖金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2026年市级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形成情况的报告。

市政府高度重视民生实事项目人大票决工作,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市政府办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推进此项工作。按照《关于推行民生实事项目人大票决工作的实施意见》(明常办〔2025〕28号)文件要求,市政府办2025年9月起向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市直各单位以及在三明日报、三明电视台、三明市政府门户网站、“e三明”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2026年为民办实事项目建议,其间共收集到意见建议1382025年11月收到市人大常委会收集的市人大代表意见建议15条。在梳理项目过程中,我们总体把握以下几个原则:(1)关系民生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为人民群众普遍关注,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2)受益面比较广,有较好的社会效益;(3)各方面条件较为成熟,资金都有保障,具有可行性,一般在2026年能够完成当年目标任务。参考往年市级民生实事项目个数为3—5个,按照必要性、可行性、财政承受力等因素的要求经筛选、论证,20%左右的差额比例提出5个市本级民生实事初步候选项目,2月4日向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修改意见补充完善,并报市委同意后,形成5个市本级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一、三明市游泳跳水馆项目

主要内容:项目位于三明市陈大板块,瑞云路与陈大路之间,总用地面积25907.2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8109平方米,其中包含可以满足举办地区性和全国单项比赛要求的跳水游泳馆13397平方米及地下建筑面积4921平方米;场馆内包含有一个50米长10道标准比赛池、一个50米长8道训练池、一个标准跳水池、2000座看台及相关配套用房。

资金安排:项目投资26000万元,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资金14000万元,银行贷款12000万元

主办单位:市城发集团

协办单位:东南设计集团

完成时限:2026年10月

建成后运营管理责任单位:城服集团

社会效益:一是满足群众健身需求。项目从推动全民健身事业高质量发展出发,以全民健身需求的功能为主,满足我市群众高质量、多样化游泳项目需求,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引领形成健康、文明、活跃的生活氛围。二是推动体育产业发展。该项目不仅为市民提供优质运动环境,兼顾举办地区性和全国单项比赛的要求,采用“全民健身+赛事”双模设计通过举办赛事与活动,促进体育文化交流,为培养体育人才提供基地。三是助力城市文化建设。该项目作为体育项目标志性建筑,既填补我市没有高水平游泳场馆的空白,也能彰显城市特色,提升知名度与美誉度。

二、市区部分区域海绵化改造项目

主要内容:(一)三元区白沙街道内涝防治,提升白沙街道排水管道排水能力,弥补城市内涝防治短板。具体为:新建雨水管约1.3公里,同步建设雨水花园、下凹绿地、透水铺装等。(二)对三元区东新二路、东新三路、东新四路、新市北路(东新一路至东新五路段)、列东街(东新一路至东新五路段)等路段进行人行道海绵化改造具体为:改造长度约4公里,改造人行道面积约5万平方米,同步进行沿街雨污分流改造、井盖智慧化改造、下凹式绿地设置及适老适幼适障无障碍设施更新。(三)新建沙县区如意湖湿地公园南入口,实施揽月海绵公园、原茶花小镇及开心农场、百蝶花海、苦竹坑等海绵改造项目,为周边居民及游客提供休闲好去处。

资金安排:项目投资5000万元,其中海绵专项补助资金4400万元,生态工贸区管委会自筹资金600万元

主办单位:(一)三元区人民政府。(二)市城管局。(三)生态工贸区管委会。

协办单位:(一)市城管局。(二)省一建集团。(三)市城管局

完成时限:2026年12月

建成后运营管理职责单位:(一)三元区政府。(二)市市政工程养管中心、园林中心、环卫中心,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三)市生态新城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社会效益:一是保障群众出行安全。通过提升白沙街道排水能力,解决汛期内涝问题,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白沙街道的居住与营商环境。人行道海绵化改造能有效降低雨天行人滑倒风险,提升行人出行安全。二是提升居民生活品质。通过改造提升湿地公园,增加居民绿色休闲空间,满足老年健身、青年社交、儿童游乐全年龄段的需求,丰富居民日常文化生活。是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通过对多条路段开展人行道海绵化改造,同步推进雨污分流、井盖智慧化改造及无障碍设施更新,改善市民出行条件,提升城市道路整体颜值与通行舒适度,保障特殊群体出行权益,体现城市建设的人文关怀。

三、三元区主次干道环卫设施提升项目

主要内容:一是优化果皮箱配置。主次干道更换80L内胆果皮箱700套,优化调整布点密度。二是配备垃圾收集车。购置微型三轮保洁车30辆、四轮果皮箱收运车7辆。三是改进收运方式。在三元区主次干道全面推广门店垃圾上门收集,以四轮果皮箱收运车为主要收运力量,微型三轮保洁车辅助开展巡回流动保洁。

资金安排:项目投资400万,其中三元区安排300万,市财政安排100万元

主办单位:市城管局、三元区政府

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完成时限:2026年10月

建成后运营管理职责单位:三元区政府

社会效益:一是服务群众更主动。对主要街道沿街店铺实施上门收集垃圾,通过“定时定点”等精细化管理,为商户提供便利,体现城市管理从被动清理到主动服务的转变。二是公共空间更协调。通过系统更换环卫设施,完善垃圾分类标识与投放指引,引导市民分类投放,避免占用公共空间,解决垃圾桶脏乱、与环境不协调的问题。三是市容更美貌。通过科学优化垃圾清运,不仅可以降低运行成本,还能最大限度保持城市“美丽”,杜绝“垃圾围桶”现象,减少蚊蝇滋生顽疾,让城市颜值更高。

四、市十二中过街人行天桥项目

主要内容:在三明市第十二中校门口架设一座过街人行天桥,天桥横跨富兴路,设计全长38.7米,主桥桥面总宽3.8米,净宽3.5米,天桥两端共设置2个接地人行梯道,总宽2.5米,净宽2.2米,梯道坡度为14:32,两侧各设置无障碍升降梯一座。

资金安排:项目投资700万,项目建设资金为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资金

主办单位:市城管局

协办单位: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交警支队三元区政府

完成时限:2026年12月

建成后运营管理职责单位:市市政工程养管中心

社会效益:一是保证群众和学生出行安全。市十二中周边道路车流量大,上下学高峰时段学生集中通行,存在交通安全隐患。人行天桥建成后将有效解决人车混行、学生过街安全等问题,保障学生及周边居民出行安全。二是缓解片区交通压力。市十二中现有在校师生2771名,上下学时段人流量大。人行天桥建成后将取消现有斑马线,实现人车分流,并引导过街师生通过天桥通行,经测算每天通行天桥人数为7000人左右(包含周边居民),解决行人过街对车辆通行的影响,提升周边道路通行效率。三是优化校园周边秩序。项目建成后将有效杜绝行人随意横穿马路、车辆违规停靠等行为,切实营造有序的交通环境。

五、建设翁墩至西江滨路连接线及慢行通道

主要内容:结合翁墩至西江滨路道路连接线建设,同步增设自行车和人行等慢行通道。连接线采用城市次干路等级(兼三级公路),设计时速40公里每小时,北起翁墩陈大片区的翁墩二路/陈翁路交叉口,向南延伸上跨G205 和鹰厦铁路(沿线接G205互通连接)后接入工业北路,线路全长约2公里,宽16米,双向4车道,保留现状村道宽约6米,作为慢行通道。

资金安排:项目投资约1.9亿元由市本级政府一般债分三年安排。

主办单位:市城管局市自然资源局

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完成时限:2027年10月(2026年10月底前完成项目立项、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标等前期工作,力争11月底进场施工)

建成后运营管理职责单位:市市政工程养管中心

社会效益:提升群众出行便利性。目前陈大片区与市区之间尚未形成连续、安全的人行道及自行车道等慢行网络,市民出行不便。实施该项目将有效改善市民日常出行条件,提升出行安全性与便利性,打造宜居宜行的片区环境。是提升群众出行安全性。通过打造专属通道,减少非机动车、行人与机动车的混行冲突,不仅可以缓解机动车道通行压力还能降低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率。三是提升片区交通连通性。当前陈大片区与市区之间的交通联系较为薄弱,现有道路在通行效率、承载能力等方面无法满足片区未来规划定位及开发建设需求,需通过优化路网结构、完善交通衔接,进一步强化片区与中心城区的联动发展。

 

附件:2026年市本级民生实事候选项目表


 

附件

2026年市本级民生实事候选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内容

投资金额

主办单位

完成时限

1

三明市游泳

跳水馆项目

在三元区陈大镇建设高标准游泳跳水馆,场馆看台坐席2000座。

26000万

市城发

集团

2026年10月

2

市区部分区域

海绵化改造项目

1.三元区白沙街道内涝防治

2.三元区主干道人行道海绵化改造。

3.沙县区如意湖湿地公海绵改造。

5000万元

三元区政府

市城管局

生态工贸区

管委会

2026年12月

3

三元区主次干道环卫设施提升

项目

1.更换700套内胆果皮箱

2.购置微型三轮保洁车30辆、四轮果皮箱收运车7辆

3.全面推广门店垃圾上门收集服务。

400万元

市城管局

三元区政府

2026年10月

4

市十二中过街

人行天桥项目

在三明市第十二中门口架设过街人行天桥

700万元

市城管局

2026年12月

5

建设翁墩至西江滨路连接线及

慢行通道

建设翁墩至西江滨路道路连接线,同时增设2公里自行车和人行慢行系统。

19000万元

市城管局

市自然资源局

202611月完成阶段性任务

 

 

 

三明市2026年市级民生实事项目人大票决办法

2026227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推行民生实事项目人大票决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次会议票决由主任会议主持。

三、本次会议票决产生三明2026年市级民生实事项目4

四、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票决的候选项目由人民政府按照20%左右的差额比例提出。

五、候选项目应比应选项目多1个进行差额票决。

六、本次会议印制一种票决票,即“三明2026年市级民生实事项目票决票。票决票上的候选项目排名不区分先后顺序。

七、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到会,方可进行票决。

八、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确定的候选项目,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可以表示弃权。凡赞成的,在候选项目后符号栏内划“○”;反对的,在候选项目后符号栏内划“×”;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

填写票决票要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笔,不得用铅笔。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写票不符合以上规定,或者所划的符号不清楚、无法辨认的,按弃权处理。

九、票决时,收回的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票数,票决有效;多于发出的票数,票决无效,应重新票决

十、每张票决所选的项目数等于或少于应选项目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项目数的废票。

十一、候选项目获得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票始得通过。如得票过半的候选项目少于应选项目数,不足的名额本次会议不再另行票决。

十二、本次会议设监票人2名,由主任会议推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监票人在主任会议领导下,对、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本次票决采用人工计票设计票2名,由主任会议在工作人员中指定计票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十三、票决会场设1个投票箱。投票时先由监票人投票,后主任会议成员和常委会委员依次投票。

、投票结束,当场清点票数,监票人会议主持人报告收回的票数,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票决是否有效。

、计票完毕,监票人向会议报告计票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票决结果。

、票决中如发生本办法规定以外的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处理。

、本办法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通过后施行。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名单

2026227日三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任命肖建宁为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任命夏永福为三明市统计局局长;

免去王盛雄的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职务;

免去郑建勋的三明市统计局局长职务。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肖建宁等职务任免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规定,现提请:

任命肖建宁为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任命夏永福为三明市统计局局长;

免去王盛雄的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职务;

免去郑建勋的三明市统计局局长职务。

请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市长  陈岳峰

2026226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2026227日三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命林广伦为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免去其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态审判庭庭长职务;

命吴有强为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态审判庭庭长;

命张明健为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命胡江平为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命崔璐(女)为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命廖欣(女)为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文光的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免去张志历的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提请林广伦职务任免的报告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现提请:

命林广伦为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免去其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态审判庭庭长职务;

命吴有强为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态审判庭庭长;

命张明健为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命胡江平为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命崔璐(女)为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命廖欣(女)为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文光的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免去张志历的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请审议。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陈枫

2026211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

2026227日三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免去程凤娟(女)的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免去卢璟(女)的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三明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免去程凤娟等职务的报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之规定,现提请:

免去程凤娟(女)的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免去卢璟(女)的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请予审议。

 

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曦   

2026年2月11日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名单

2026227日三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批准任命胡世棋为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批准任命陈营为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批准任命吴联军为明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批准任命卢璟(女)为建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三明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批准胡世棋等任职的报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之规定,现提请批准:

任命胡世棋为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任命陈营为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任命吴联军为明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任命卢璟(女)为建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请予审议。

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曦   

2026年2月11日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

2026227日三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免去于卫闽的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职务;

免去黄圣团的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职务。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提请免去于卫闽等职务的议案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

工作调动和任职年龄原因,经研究,现提请:

免去于卫闽的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职务;

免去黄圣团的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职务。

请审议。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26225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接受于卫闽等辞去三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6227日三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三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因工作调动,接受于卫闽辞去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请求;因任职年龄原因,接受黄圣团、陈红梅辞去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请求,黄圣团、陈红梅的三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

组成人员请假人员名单

 

全程请假

于卫闽        陈红梅   陈谊声   黄圣团   廖冬平

 

 

 

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议程

2026424日)

 

一、审议《三明市防汛避险人员转移规定(草案)》;

二、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三明市本级2025年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25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四、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情况的报告

五、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六、审议有关人事事项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三明市防汛

避险人员转移规定(草案)》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为规范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立法工作安排,市政府组织起草了《三明市防汛避险人员转移规定(草案)》,并经2026年2月6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依据《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有关规定,现提请审议。

 

市长  陈岳峰

2026212    

 

 

 

三明市防汛避险人员转移规定(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福建省防洪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防汛避险人员转移的准备、撤离、临时性安置、返回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是指对可能受到暴雨和洪水灾害及其次生灾害威胁的人员,采取的避险转移措施。

第三条【基本原则】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应转尽转、应转必转、应转早转,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第四条【汛期】三明市汛期为每年的4月1日至10月15日。特殊情况下,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提前或延长汛期。

第五条【政府及部门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防汛指挥机构,完善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指挥体系。

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防汛避险人员转移联席会议机制,组织开展对暴雨、洪水、山洪灾害、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以及雨情、险情、灾情发展变化的会商研判研究并协调解决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含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内容的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其他法定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防汛避险人员转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的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

包联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覆盖县(市、区)、乡(镇)、村(居)的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包联责任制度,逐级明确包联责任人,建立责任清单,并在每年汛期前向社会公布。

【经费保障】财政部门应当将防汛预警监测设施维护费、卫星通信费、防汛避险人员转移交通及生活保障费用、工作人员安全防护用具费及其他必要费用纳入防汛经费预算。

【宣传教育】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防汛避险法律法规以及防汛避险知识等的宣传教育。

学校应当在校园安全宣传教育中纳入防汛避险人员转移相关知识,增强教职工、学生的安全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防汛避险、自救互救等公益宣传。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普及防汛避险知识,公布防汛避险转移路线和安置场所位置。

【社会参与】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负责做好本单位的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配合属地人民政府组织的防汛避险活动。

公民应当增强安全意识和防范自然灾害风险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积极配合、主动参与人民政府或者本单位依法组织的避险转移活动。

第十条【转移对象摸底】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在每年汛期前组织水利、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暴雨、洪水及其次生灾害隐患排查,编制以村()为单位受威胁区域清单

县(市、区)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在每年汛期前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和登记受威胁区域内人员,制定转移人员清单,落实预警、转移、安置各环节责任人

第十一条【制定预案、演练和培训】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指导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防汛避险人员转移专项预案,明确组织指挥、转移责任、转移对象、转移信号、转移路线、避险安置、转移核查、现场管控、避险解除和组织返回等,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简明版本防汛避险人员转移专项预案。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于每年汛期前组织受威胁区域开展至少一次防汛避险人员转移综合演练。演练应当重点关注老弱病残孕幼、外来人员等特殊群体的避险转移。

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在每年汛期前对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新参加防汛转移避险转移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应急通讯保障通信部门应当优先保障汛期防汛转移避险通信畅通。有机动通信能力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为防汛转移避险指挥提供通信应急保障。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卫星电话等应急通信设施的使用培训和维护管理,每年汛期前应当集中开展一次维护与保养,确保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

第十【预测预报预警】气象、水文、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协同优化监测体系建设、站点布局、人员配置,提升数字化监测能力,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雨情、水情、山洪灾害、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并及时将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在福建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

强降雨期间,气象、水文、水利、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加密监测预报预警频次建立完善临灾预警“叫应”机制,强化预警指向性;县(市、区)水利、自然资源部门发布山洪、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时,应当同步告知相关乡镇、街道受到影响的村(居)。

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对预警信息传播工作加强指导,推动各类信息传播渠道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按照预警发布责任单位的要求,及时向公众播发预报预警信息,便于公众提前做好转移准备。

第十四条【值班值守】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相关规定,落实值班值守,密切跟踪汛情态势和险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工作。

第十【转移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暴雨、洪水、山洪灾害、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按照本级防汛避险人员转移专项预案或者其他相关预案,组织受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避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发挥安全生产网格督导员机制作用,对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实行网格化管理。

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实施,并通过广播喇叭、铜锣哨子、手机通信、上门告知等方式,通知、动员受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避险。

第十【应急处置】灾情、险情持续加重,出现新的受威胁区域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立即组织实施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村(居)委员会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合。

当遭遇突发性暴雨、山洪等灾害,或者出现因灾造成电力、通讯、交通中断的紧急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防汛避险人员转移。

第十【转移安置及保障】鼓励防汛避险人员优先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主动避险,对自行避险确有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启用集中安置场所和临时避险场所安置。

县(市、区)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集中安置人员的保障管理,做好生活保障、心理疏导、防疫、防火等工作。

防汛避险人员需要跨行政区域异地安置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接收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转移返回】灾害威胁解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组织转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部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转移人员和其他无关人员进入受威胁区域。

灾害威胁解除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对受威胁区域的安全巡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有序组织被转移人员返回。

受威胁区域情况复杂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核查。

十九【转移配合】受威胁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服从防汛避险转移安排,不得拒绝、拖延、干扰、阻挠防汛避险转移工作。

二十【信息化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注重科技创新在防汛避险转移中的运用,推广应用符合基层实际需求的科技手段和信息化系统,加强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和结果分析应用,精准掌握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情况,科学调配救援力量和避险资源,保障转移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十【政府及工作人员法律责任】负有防汛避险人员转移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机关综合考虑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后果、应对处置情况、行为人过错等因素,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拒不转移法律责任】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拒不配合人民政府防汛避险转移工作,并辱骂、对抗、攻击、伤害依法履职的防汛避险工作人员的;

(二)已经转移又擅自返回或者隐瞒谎报行程未真正实施转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的;

(四)其他干扰、阻挠、破坏防汛避险转移工作的。

第二十【其他法律责任】故意编造灾情虚假消息、散布谣言的,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依法对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施行日期】本规定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三明市防汛避险人员转移规定(草案)》的说明

 

 

附件

关于《三明市防汛避险人员转移规定(草案)》的说明

 


为了规范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2026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和市政府立法工作安排,市政府组织起草了《三明市防汛避险人员转移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现就《规定(草案)》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2025年,我国部分地区持续遭遇强降雨,引发洪涝和地质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果断转移安置受威胁群众,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科学调配救援力量和救灾物资,确保发生突发紧急情况后第一时间响应、第一时间处置”。市境内山地和丘陵占辖区面积近九成,汛期因强降水导致的山洪、山体滑坡、溜方、塌方、落石及其他次生灾害频,呈现出历时短、来势凶、暴涨暴落等特点,近五年来全市防汛期间转移避险超10万人次,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压力逐年增大。市委、市政府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抓好防汛抗洪救灾工作,持续细化人员转移避险举措,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应转尽转、应转早转,有效避免了人员伤亡。由于上位法对防汛避险转移工作的规定还比较笼统,如在部门职责划分、预警响应联动、转移安置及保障、公民权利义务等方面缺乏具体规定,可操作性不足,在实际工作中存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不利于防汛避险转移工作的高效开展。因此,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规范。为提升我市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法治化水平,市人大常委会将《规定》列入2026年立法计划审议项目,而后由市应急局负责起草工作,组织立法调研、内部征求意见,经集体讨论研究通过后,于202619日形成《规定(草案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市司法局按照立法工作职责,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对相关建议作进一步论证吸收,形成《规定(草案)》,经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修改,2026年2月6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立法主要依据及参考

(一)主要上位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福建省防洪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政策及标准规范:《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强降雨期间山丘区人员转移避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防汛期间转移避险安全工作的十条措施〉的通知》等。

(三)其他有关参考:吸收提炼《三明市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等我市相关政策规定和实践经验,并参阅借鉴了河北、四川、陕西、浙江等其他省有关防汛防灾避险方面的立法资料和经验。

三、主要内容

《规定(草案)》不分章节,共二十条,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原则,突出问题导向,明确各方责任,对转移准备、转移实施、转移返回等进行规范,促进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制度化、规范化。具体内容包括:

总则部分(第一条至第九条),主要规定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定义、政府和部门职责、包联责任、经费保障、宣传教育、社会参与等内容。转移准备(第十条至第十一条),主要规定汛前转移对象摸底、制定预案、演练和培训等内容。应急响应(第十二条至第十条)主要规定应急通讯保障、监测预报预警、值班值守等内容。转移实施(第十条至第十条),主要规定组织转移、应急处置、转移安置及保障、转移返回、受威胁区域公民和组织的配合义务、信息化建设等内容。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至第二十条),规定政府及工作人员、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附则(第二十条),规定施行时间。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各方职责。根据我市防汛避险转移工作实际,《规定(草案)》将适用范围明确为暴雨、洪水及其次生灾害所导致的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明确了各级各有关部门及其他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防汛避险转移职责,建立覆盖县、乡、村三级的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包联责任制度,逐级明确包联责任人,建立责任清单,并对防汛避险转移实行网格化管理。

(二)关于避险转移准备工作。《规定(草案)》规定每年汛期前组织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排查受威胁区域,建立受威胁人员清单,落实预警、转移、安置各环节责任人;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制定本级防汛避险人员转移专项预案,每年汛期前开展至少一次防汛避险人员转移综合演练,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措施。

(三)关于避险转移的组织实施。《规定(草案)》在总结提炼我市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经验,尤其是防汛预警“叫应”工作成效的基础上,对避险转移预报预警、转移实施、转移安置及保障、转移返回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将实践中的有效举措上升为法规条文。同时,针对我市山地丘陵区域灾情的不可预见性和不可预测性,对紧急情况下的人员转移进行了规定,确保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四)关于配合义务与法律责任。针对实践中部分群众风险意识欠缺、转移不配合,部分企业对防灾减灾工作不重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规定(草案)》规定了受威胁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防汛避险转移工作的义务,强化企业事业等基层单位的防灾避险转移主体责任。同时,对政府及工作人员渎职的法律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拒不转移的法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关于《三明市防汛避险人员转移规定

(草案)》的初步审查报告

2026424日在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上

人大常委会委员、社会建设委副主任委员  卢小青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6年立法工作安排,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对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三明市防汛避险人员转移

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现报告如下:

一、规定(草案》审查过程

市政府于2026年2月12日将《规定(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规定(草案)》明确了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对各级各部门职责作了界定,并对预测预报预警、转移实施、应急处置和转移安置及保障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符合地方立法要求、精神和原则。

为了提高立法质量,市人大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认真组织开展《规定(草案)》初步审查各项工作。一是领导高度重视。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多次听取汇报,作出部署,提出工作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知通带队赴四川省学习考察雅安市出台实施《自然灾害应急避险若干规定》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做法,牵头召开专题会议听取立法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协调相关事宜,有序推进立法工作。二是广泛征求意见。召开了市直有关部门座谈会,听取市应急局、司法局、网信办、水利局、公安局、民政局、气象17个部门对《规定(草案)》的修改意见建议;赴泰宁县、清流县实地查看了地质灾害点、转移安置点、分洪工程建设情况等,先后召开3场座谈会,听取了部分人大代表和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的建议;3月底,委托其他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内征求意见和建议。三是组织专题研究。4月3日,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召开第12次全体会议,针对立法调研发现的突出问题,就《规定(草案)》适用范围、部门职责、转移实施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专题研究讨论,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审查、修改,并再一次征求市直部门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意见,最后形成初步审查报告。

综合调研情况,调研组认为,制定《规定》是必要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防汛抗洪救灾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宁可十防九空,也不能万一失防;宁可事前听骂声,不可事后听哭声”,为关键时候坚决果断撤离转移危险地带群众提供了根本遵循。我市地处福建省雨季暴雨中心,境内山地和丘陵占辖区面积近九成,汛期因强降水导致的山洪、山体滑坡、溜方、塌方、落石及其他次生灾害多发频发,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五年来全市防汛期间转移避险超10万人(次),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任务重、压力大。市委、市政府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抓好防汛抗洪救灾工作,持续细化人员转移避险举措,确保应转尽转、应转早转,有效避免了人员伤亡,以实际行动忠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但是,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于防汛避险转移工作的规定并不具体,在职责划分、预警响应联动、转移实施、安置及保障等方面缺乏具体规定,对于避险转移工作的依法实施和公民配合义务也缺乏法律依据,给我市高效开展防汛避险转移工作造成困扰。因此,按照地方立法采取“小切口”、“小快灵”的要求,专门就规范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出台一部将国家和省上的法律法规细化明确,具有本地化、实操化特点的汛期自然灾害人员转移避险地方条例,在法的层面保障工作快速有效进行十分必要。

制定《规定》是可行的。结合我市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的实际,经审查认为,《规定(草案)》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总体可行。一是具备政策支持依据。2024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治理能力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能力,筑牢安全底板,守牢安全底线,为我市立法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二是上位法的补充和细化空间较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福建省防洪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防汛防台风工作的上位法,对转移避险工作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防汛避险人员转移的具体措施、标准和责任等方面留下了较大的地方立法空间。三是有可借鉴的外地立法经验。河北省、四川省、陕西省、浙江省、青海省等省外部分地市已经在防汛避险人员转移立法方面取得了经验和成效,为我市防汛避险人员转移立法提供了借鉴参考。

二、《规定(草案)》修改建议

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反复研究、充分吸纳建议的基础上,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的《规定(草案)》共二十四条。经立法调研、征求意见后,对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和调整,调整后共二十七条。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有部分代表和基层干部提出,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一款中关于避险转移的适用情形不够全面,建议将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防汛避险人员转移的准备、撤离、临时性安置、返回等活动”修改为“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防汛避险人员转移的事前准备、预报预警、撤离转移、临时性安置、安全管控、返回等活动。

(二)关于经费保障

一是部分人大代表和基层干部提出,第七条【经费保障】对于避险转移工作经费的支出限定在了“防汛预警监测设施维护费、卫星通信费、防汛避险人员转移交通及生活保障费用、工作人员安全防护用具费及其他必要费用”中,不利于工作实际中可能发生的具体费用支出;并且,将防汛避险转移经费匡在防汛经费中,忽略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等其他来源渠道,建议参考《四川省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若干规定》,本条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汛避险人员安全转移相关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关于保险

有人大代表提出,保险对于避险转移工作有积极意义,是通过市场化手段分散风险,减轻群众损失、减轻财政负担、稳定生产生活,提高避险转移效率的重要举措,应该在本规定中鼓励推广。因此,建议增加一款独立条文(列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购买保险等方式减少因防汛避险转移造成的损失。鼓励保险机构在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或其他保险产品中纳入防汛避险转移场景。

(四)关于表彰与奖励

基层政府代表提出,受我市自然条件影响,防汛避险转移工作强度大、责任重、风险高,在本《规定》中明确正向激励,可以从法的层面肯定担当、鼓励实干、褒奖先进,提升基层防汛避险转移的执行力,建议增设条款(列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在防汛避险转移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一)及时发现并报告重大险情隐患,避免人员伤亡的;(二)在紧急情况下,果断采取避险转移措施,成功组织人员转移,避免人员伤亡的;(三)在防汛避险人员转移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对减轻灾害损失发挥重要作用的;(四)在防汛避险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五)关于预测预报预警

汛期隐患点多面广,专业队伍及政府受限于人力、技术,无法实现全面覆盖。发挥基层群众熟悉地形地貌的优势,使排查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对于强化避险转移,避免小险情变为大灾害,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用重要意义。因此建议在第十三条最后增加鼓励人民群众主动参与巡查排查防汛安全隐患。

(六)关于工作人员保障与避险转移对象补助

本次调研中,部分人大代表、市直部门、基层乡镇均建议应当考虑对避险转移工作中的转移对象和避险转移工作人员予以适当补贴,可以有利于切实解决基层避险转移工作最后一公里的实际困难;并且在四川省雅安市的调研中,他们实施这一经验做法对避险转移工作起到很重要作用。因此,一是建议在第九条社会参与后单独增设(列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汛避险转移工作人员保障机制,为参与防汛避险转移的一线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网格员、志愿者等社会力量误工、交通、伙食等补助。参与防汛避险转移工作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保证其工资福利及相关待遇不受影响”;二是建议第十七条转移安置及保障第三款后增加“对于主动配合、服从安置的避险转移人员,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生活补助”条款

(七)关于强制转移

部分代表、基层干部认为,山区避险转移工作常常面临直接危急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工作人员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有时不得不实施强制转移措施,因此建议在本规定中增加实施强制转移措施的法律依据,在第十六条【应急处置】中增设条款暴雨、洪水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可能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或者人民政府依法决定采取泄洪措施等紧急情况时,组织转移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依法实施强制转移。

(八)关于尽职免责

部分代表、基层干部提出,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是一项应对暴雨、洪水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具体工作,自然灾害防御工作天然存在风险系数高、不确定性强的特点,应当充分考虑在履职尽责后仍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形,确保严格落实“权责一致、过错归责”的原则,建议在第二十一条【政府及工作人员法律责任】中增设一款“在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中已经履职尽责且决策内容符合客观规律、人民利益,但仍出现意外或者其他问题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做负面评价,不予追究相关责任

此外,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建议,还对《规定(草案)》个别文字、条序作了调整和修改,在此不一一说明。为了便于审议,特附《三明市防汛避险人员转移规定(草案)》建议修改稿对照表,供参阅。

以上审查报告,请予审议。



三明市防汛避险人员转移规定(草案)》

建议修改稿对照表

 

(条文中黑体部分为拟增加内容,阴影部分为拟删除内容)

   

    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福建省防洪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福建省防洪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防汛避险人员转移的准备、撤离、临时性安置、返回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是指对可能受到暴雨和洪水灾害及其次生灾害威胁的人员,采取的避险转移措施。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防汛避险人员转移的事前准备、预警预报撤离转移、临时性安置、安全管控返回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是指对可能受到暴雨和洪水灾害及其次生灾害威胁的人员,采取的避险转移措施。

(理由依据:对于规定的适用范围作进一步规范界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应转尽转、应转必转、应转早转,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第三条【基本原则】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统一领导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应转尽转、应转必转、应转早转,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第四条【汛期】三明市汛期为每年的41日至1015日。特殊情况下,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提前或延长汛期。

第四条【汛期】三明市汛期为每年的41日至1015日。特殊情况下,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提前或延汛期。

第五条【政府及其部门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防汛指挥机构,完善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指挥体系。

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防汛避险人员转移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开展对暴雨、洪水、山洪灾害、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以及雨情、险情、灾情发展变化的会商研判,研究并协调解决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含防汛避险人员转移的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其他法定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防汛避险人员转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的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

第五条【政府及其部门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防汛指挥机构,完善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指挥体系。

防汛指挥机构应当统一指挥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建立健全防汛避险人员转移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开展对暴雨、洪水、山洪灾害、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以及雨情、险情、灾情发展变化的会商研判,研究并协调解决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含防汛避险人员转移的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其他法定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防汛避险人员转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的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

第六条【包联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覆盖县(市、区)、乡(镇)、村(居)的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包联责任制度,逐级明确包联责任人,建立责任清单,并在每年汛期前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包联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覆盖县(市、区)、乡(镇)、村(居)的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包联责任制度,逐级明确包联责任人,建立责任清单,并在每年汛期前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经费保障】财政部门应当将防汛预警监测设施维护费、卫星通信费、防汛避险人员转移交通及生活保障费用、工作人员安全防护用具费及其他必要费用纳入防汛经费预算。

第七条【经费保障】财政部门应当将防汛预警监测设施维护费、卫星通信费、防汛避险人员转移交通及生活保障费用、工作人员安全防护用具费及其他必要费用纳入防汛经费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汛避险人员安全转移相关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理由依据:防汛避险转移开销类型多样,来源渠道也不仅防汛经费预算,此处作原则性规定更为合适。)

 

第八条【保险】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购买保险等方式减少防汛避险转移造成的损失

鼓励保险机构在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或其他保险产品中纳入防汛避险转移场景。

(理由依据:保险是通过市场化手段分散风险,减轻群众损失、减轻财政负担、稳定生产生活,提高避险转移效率的重要举措,应该予以鼓励推广。)

第八条【宣传教育】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防汛避险法律法规以及防汛避险知识等的宣传教育。

学校应当在校园安全宣传教育中纳入防汛避险人员转移相关知识,增强教职工、学生的安全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防汛避险、自救互救等公益宣传。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普及防汛避险知识,公布防汛避险转移路线和安置场所位置。

条【宣传教育】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防汛避险法律法规以及防汛避险知识等的宣传教育。

学校应当在校园安全宣传教育中纳入防汛避险人员转移相关知识,增强教职工、学生的安全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防汛避险、自救互救等公益宣传。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普及防汛避险知识,公布防汛避险转移路线和安置场所位置。

第九条【社会参与】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负责做好本单位的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配合属地人民政府组织的防汛避险活动。

公民应当增强安全意识和防范自然灾害风险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积极配合、主动参与人民政府或者本单位依法组织的避险转移活动。

条【社会参与】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负责做好本单位的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配合属地人民政府组织的防汛避险活动。

公民应当增强安全意识和防范自然灾害风险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积极配合、主动参与人民政府或者本单位依法组织的避险转移活动。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保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汛避险转移工作人员保障机制,为参与防汛避险转移的一线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网格员、志愿者等社会力量误工、交通、伙食等补助。

参与防汛避险转移工作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保证其工资福利及相关待遇不受影响。

(理由依据:对一线防汛避险转移工作人员,应当在防护、补助等方面加强保障。)

 

第十二条【表彰与奖励】单位和个人在防汛避险转移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及时发现并报告重大险情隐患,避免人员伤亡的;

(二)在紧急情况下,果断采取避险转移措施,成功组织人员转移,避免人员伤亡的;

(三)在防汛避险人员转移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对减轻灾害损失发挥重要作用的;

(四)在防汛避险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理由依据:在法的层面肯定担当、鼓励实干、褒奖先进,有利于增强防汛避险转移工作人员荣誉感)

第十条【转移对象摸底】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汛期前组织水利、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暴雨、洪水及其次生灾害隐患排查,编制以村(居)为单位的受威胁区域清单。

县(市、区)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在每年汛期前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和登记受威胁区域内人员,制定转移人员清单,落实预警、转移、安置各环节责任人。

第十条【转移对象摸底】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汛期前组织水利、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暴雨、洪水及其次生灾害隐患排查,编制以村(居)或河段为单位的受威胁区域清单。

县(市、区)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在每年汛期前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和登记受威胁区域内人员,制定转移人员清单,落实预警、转移、安置各环节责任人。

汛期,受威胁区域清单和受威胁区域人员应当根据防汛避险转移实际需要动态调整。

(理由依据:1.技术层面上,受威胁区域清单以村(居)或河段为单位编制更为科学合理;2.受威胁区域清单和受威胁区域人员是呈现动态变化。

第十一条【制定预案、演练和培训】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防汛避险人员转移专项预案,明确组织指挥、转移责任、转移对象、转移信号、转移路线、避险安置、转移核查、现场管控、避险解除和组织返回等,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简明版本防汛避险人员转移专项预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于每年汛期前组织受威胁区域开展至少一次防汛避险人员转移综合演练。演练应当重点关注老弱病残孕幼、外来人员等特殊群体的避险转移。

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在每年汛期前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新参加防汛转移避险转移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条【制定预案、演练和培训】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防汛避险人员转移专项预案含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内容的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明确组织指挥、转移责任、转移对象、转移信号、转移路线、避险安置、转移核查、现场管控、避险解除和组织返回等,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简明版本防汛避险人员转移专项预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于每年汛期前组织受威胁区域开展至少一次防汛避险人员转移综合演练。演练应当重点关注老弱病残孕幼、外来人员等特殊群体的避险转移。

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在每年汛期前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新参加防汛转移避险转移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理由依据:乡镇层面已有防汛防台风预案,直接纳入避险转移有关内容即可,另外单独专门制定一份专项预案的必要性不足)

第十二条【应急通讯保障】通信部门应当优先保障汛期防汛转移避险通信畅通。有机动通信能力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为防汛转移避险指挥提供通信应急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卫星电话等应急通信设施的使用培训和维护管理,每年汛期前应当集中开展一次维护与保养,确保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

第十条【应急通讯保障】通信部门应当优先保障汛期防汛转移避险通信畅通。有机动通信能力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为防汛转移避险指挥提供通信应急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卫星电话等应急通信设施的使用培训和维护管理,每年汛期前应当集中开展一次维护与保养,确保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

第十三条【预测预报预警】气象、水文、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协同优化监测体系建设、站点布局、人员配置,提升数字化监测能力,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雨情、水情、山洪灾害、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并及时将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在福建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

强降雨期间,气象、水文、水利、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加密监测预报预警频次,建立完善临灾预警叫应机制,强化预警指向性;县(市、区)水利、自然资源部门发布山洪、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时,应当同步告知相关乡镇、街道受到影响的村(居)。

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对预警信息传播工作加强指导,推动各类信息传播渠道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按照预警发布责任单位的要求,及时向公众播发预报预警信息,便于公众提前做好转移准备。

第十条【预测预报预警】气象、水文、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协同优化监测体系建设、站点布局、人员配置,提升数字化监测能力,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雨情、水情、山洪灾害、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并及时将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在福建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等平台

强降雨期间,气象、水文、水利、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加密监测预报预警频次,建立完善临灾预警“叫应”机制,强化预警指向性;县(市、区)水利、自然资源部门发布山洪、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时,应当同步告知同级防指、相关乡镇、街道受到影响的村(居)。

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对预警信息传播工作加强指导,推动各类信息传播渠道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按照预警发布责任单位的要求,及时向公众播发预报预警信息,便于公众提前做好转移准备。

鼓励人民群众主动参与巡查排查防汛安全隐患。

理由依据:发挥基层群众熟悉地形地貌的优势,使排查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对于强化避险转移,避免小险情变为大灾害,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用重要意义。

第十四条【值班值守】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自然灾害内专项预案相关规定,落实值班值守,密切跟踪汛情动态和险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工作。

第十条【值班值守】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自然灾害内专项预案相关规定,落实值班值守,密切跟踪汛情动态和险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工作。

第十五条【转移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暴雨、洪水、山洪灾害、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按照本级防汛避险人员转移专项预案或者其他相关预案,组织受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避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发挥安全生产网格督导员机制作用,对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实行网格化管理。

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实施,并通过广播喇叭、铜锣哨子、手机通信、上门告知等方式,通知、动员受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避险。

第十条【转移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暴雨、洪水、山洪灾害、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按照本级防汛避险人员转移专项预案或者其他相关预案,组织受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避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发挥安全生产网格督导员机制作用,对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实行网格化管理。

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实施,并通过广播喇叭、铜锣哨子、手机通信、上门告知等方式,通知、动员受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避险。

第十六条【应急处置】灾情、险情持续加重,出现新的受威胁区域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立即组织实施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村(居)委员会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合。

当遭遇突发性暴雨、山洪等灾害,或者出现因灾造成电力、通讯、交通中断的紧急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防汛避险人员转移。

第十条【应急处置】灾情、险情持续加重,出现新的受威胁区域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立即组织实施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村(居)委员会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合。

当遭遇突发性暴雨、山洪等灾害,或者出现因灾造成电力、通讯、交通中断的紧急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防汛避险人员转移。

暴雨、洪水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可能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或者人民政府依法决定采取泄洪措施等紧急情况时,组织转移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依法实施强制转移。

(理由依据:山区避险转移工作常常面临直接危急人身安全紧急情况,应当为基层干部在此类情况下依法实施强制转移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转移安置及保障】鼓励防汛避险人员优先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主动避险,对自行避险确有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启用集中安置场所和临时避险场所安置。

县(市、区)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集中安置人员的保障管理,做好生活保障、心理疏导、防疫、防火等工作。

防汛避险人员需要跨行政区域异地安置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接收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十七二十条【转移安置及保障】鼓励防汛避险人员优先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主动避险,对自行避险确有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启用集中安置场所和临时避险场所安置场所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县(市、区)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集中安置人员的保障管理,做好生活保障、心理疏导、卫生防疫、防火治安等工作。

防汛避险人员需要跨行政区域异地安置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接收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对于主动配合、服从安置的避险转移人员,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生活补助。

(理由依据:一是规范表述,二是对于配合避险转移的人员予以适当生活补助)

第十八条【转移返回】灾害威胁解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组织转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部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转移人员和其他无关人员进入受威胁区域。

灾害威胁解除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对受威胁区域的安全巡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有序组织被转移人员返回。

受威胁区域情况复杂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核查。

十八二十一条【转移返回】灾害威胁解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组织转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部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转移人员和其他无关人员进入受威胁区域。

灾害威胁解除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对受威胁区域的安全巡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有序组织被转移人员返回。

受威胁区域情况复杂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核查。

第十九条【转移配合】受威胁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服从防汛避险转移安排,不得拒绝、拖延、干扰、阻挠防汛避险转移工作。

十九二十二条【转移配合】受威胁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服从防汛避险转移安排,不得拒绝、拖延、干扰、阻挠防汛避险转移工作。

第二十条【信息化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注重科技创新在防汛避险转移中的运用,推广应用符合基层实际需求的科技手段和信息化系统,加强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和结果分析应用,精准掌握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情况,科学调配救援力量和避险资源,保障转移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十条【信息化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注重科技创新在防汛避险转移中的运用,推广应用符合基层实际需求的科技手段和信息化系统,加强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和结果分析应用,精准掌握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情况,科学调配救援力量和避险资源,保障转移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政府及工作人员法律责任】负有防汛避险人员转移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机关综合考虑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后果、应对处置情况、行为人过错等因素,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政府及工作人员法律责任】负有防汛避险人员转移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机关综合考虑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后果、应对处置情况、行为人过错等因素,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中已经履职尽责且决策内容符合客观规律、人民利益,但仍出现意外或者其他问题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做负面评价,不予追究相关责任

(理由依据:自然灾害防御工作天然存在风险系数高、不确定性强的特点,应当充分考虑在履职尽责后仍发生意外的情形,确保严格落实“权责一致、过错归责”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拒不转移法律责任】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拒不配合人民政府防汛避险转移工作,并辱骂、对抗、攻击、伤害依法履职的防汛避险工作人员的;

(二)已经转移又擅自返回或者隐瞒谎报行程未真正实施转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的;

(四)其他干扰、阻挠、破坏防汛避险转移工作的。

第二十条【拒不转移法律责任】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拒不配合人民政府防汛避险转移工作,并辱骂、对抗、攻击、伤害依法履职的防汛避险工作人员的;

(二)已经转移又擅自返回或者隐瞒谎报行程未真正实施转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的;

(四)其他干扰、阻挠、破坏防汛避险转移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其他法律责任】故意编造灾情虚假消息、散布谣言的,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依法对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其他法律责任】故意编造灾情虚假消息、散布谣言的,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依法对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三明市本级2025年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

2026424在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三明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将我市2025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市本级国有资产基本情况

(一)市属国有企业情况。纳入市国资委监管的市属企业143家,截至2025年底,资产总额1526.9亿元、同比增长2.78%,净资产583.74亿元、同比增长2.71%;受市场大环境影响,企业经营压力加大,营业收入142.7亿元、同比下降22.31%,实现利润总额7.1亿元、同比下降27.4%,缴交税费4.5亿元、同比下降52.68%;企业有息债务余额634.38亿元,资产负债率61.76%,4家集团公司资产负债率均控制在预警线以内。非市国资委监管的市属国有企业6家,截至2025年底,资产总额4.98亿元、同比增长0.33%,净资产3.34亿元、同比增长0.71%;营业收入3349.64万元、同比增长28.44%,实现利润总额245.55万元、同比增长338.4%,缴交税费213.11万元、同比增长56.94%。

(二)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情况。市本级国有出资的金融类企业2家,三明农商行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国有占股41.99%;三明市国有融资担保公司为国有全资企业。2025年底,2家企业资产总额138.06亿元、同比增长7.86%;营业收入总额4.63亿元、同比下降11.13%,净利润总额0.24亿元、同比下降46.67%,股利分红0.21亿元、同比下降16%,实缴税金总额0.36亿元、同比下降25%;负债总额123.75亿元、同比增长9.09%,所有者权益总额14.3亿元、同比下降1.79%,资产负债率89.63%。

(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情况。截至2025年底,市本级纳入编报范围的单位236家,资产总额496.7亿元,同比增长0.71%,净资产482.41亿元,同比增长0.75%按单位性质分,行政单位资产总额15.97亿元、占3.2%;事业单位资产总额480.76亿元、占96.8%。按资产构成分,流动资产25.33亿元,占资产总额5.1%;非流动资产470.98亿元、占94.82%;受托代理资产0.41亿元,占0.08%。按负债构成分,负债总额14.32亿元,流动负债11.91亿元、占83.17%;长期借款0.87亿元、占6.08%;长期应付款1.13亿元、占7.89%;受托代理负债0.41亿元、占2.86%。

(四)市国有自然资源情况。截至2025土地资源方面,全市国有土地总面积25.13万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10.94%,其中,农用地19.45万公顷、建设用地3.75万公顷、未利用地1.92万公顷矿产资源方面,全市已发现各类矿产80种,其中探明储量49种,已开发利用43种,主要有萤石、石灰岩、石英、石墨、煤、铁、铅锌、重晶石、钨等水资源方面,2025年全市地表水资源量为107.97亿立方米,主要河流沙溪、金溪、尤溪的地表水资源量分别为53.49亿立方米、34.94亿立方米、24.2亿立方米水质达标率100%。森林资源方面,全市森林覆盖率77.12%森林蓄积量2.1亿立方米国有森林资源17.39公顷,其中,天然林、生态林占比50%。草地资源方面,市国有草地资源1370.42公顷,以天然草甸湖滨草场‌为主要形态,形成了独特的“南方草原”景观。湿地资源方面,全市湿地总面积360.55公顷,主要为内陆滩涂。

二、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国企改革决策部署情况

(一)推动市属国有企业转型提质。一是持续优化国资国企布局。编制市属国有企业《2025—2035年高质量发展规划》,引导市属国有企业融入全市“454”现代化产业体系和11条特色产业链,谋划项目88个、总投资1069.98亿元,其中32个项目列入市“十五五”规划。开展“两非两资”专项整治行动,完善投资负面清单,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推动国有资本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数字经济、文旅康养等重点领域集中,市属国有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占比同比提高3.4个百分点。市属国有企业研发投入4450万元,在公路桥梁施工、现代良种研发等领域取得发明专利14项、实用新型专利15项,六三种业成为国家级育繁推一体化A证种子企业,市产投集团获评我市首家AAA级主体信用等级企业。二是扎实推进对外交流合作。统筹推进央企省企对接、沪明对口合作、泉明山海协作,市投资集团与上海国投组建20亿元上海孚腾沪明私募基金、与省投资集团组建50亿元兴明股权投资基金,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市投资集团圆周产业招商基金引入智聚芯联裸眼3D等14个项目、总投资超80亿元,投资的摩尔线程登陆科创板。市城发集团与锦江集团合作运营泰宁锦江国际度假酒店,促进三明文旅品质提升。市属国有企业组织参加上海国资优品荟市集等展销活动8场,在上海、泉州等地推介三明农特产品,助力“绿都明品”开拓市场。三是切实加大资产盘活力度。专题研究推进“两馆一宫”等资产盘活和市场化运营工作,指导市属国有企业用好房票、共有产权、人才房、契税返还等政策,加大资产租赁和房产促销力度,多措并举盘活闲置资产。2025年,市属国有企业新增出租商业地产23.8万平方米,增加租金收入2666.77万元;销售住房1191套、金额10.59亿元5宗闲置土地通过政府专项债回购完成盘活。深化“僵尸企业”处置和低效资产清理,市投资集团完成2家企业股权转让、5家企业清算注销,盘活原齿轮箱厂土地等低效资产约3500万元;市交发集团整合公交线路、优化停车资源,资产出租率提升至90%,运营成本同比减少1631.2万元。四是健全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强化国资集中统一监管,加强财务、投资、工程项目、债务风险等重点领域的监管,修订完善国企采购、投资管理、合规经营等制度82项,建立“三重一大”分级审批机制。完善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制定出台《三明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差异化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三明市市属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及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强化实干实绩实效导向。

(二)加强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一是服务实体经济。引导三明农商行、三明国融担保围绕我市产业发展需求,加大高端装备制造、现代农业、科创企业等领域信贷支持,创新推出“林票2.0”质押贷款、碳汇挂钩贷款等特色产品,助推2025年全市绿色贷款余额同比增长43.11%,增幅全省第一。推动三明国融担保深化银担合作、加大担保支持,截至2025年底,为三明市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三农”主体累计提供70.01亿元融资担保支持、担保户数约2万户、支持就业人数近4万人。二是加强公司治理。三明农商行全面完成监事会改革,三明国融担保设立审计委员会,并修改公司章程。完善职业经理人薪酬管理办法,开展薪酬执行情况检查,2025年市本级地方金融企业高管人数9人,薪酬总额264.21万元,人均薪酬23.36万元。三是落实监督责任。全面执行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制度,做好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审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等工作,加强对重大布局调整、产权流转、境外投资等重要事项的动态监管。

(三)规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一是完善管理机制。研究制定《三明市市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完善《三明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强化资产从配置、使用到处置的全流程管理,构建“财政牵头监管、主管部门归口管理、使用单位主体负责”的管理体系。二是开展清查处置。统筹推进全市资产清查工作,累计清查资产1498.57亿元,其中盘盈资产1.3亿元。依托全省调剂共享平台,及时发布闲置或待处置仍可用资产,全市累计发布资产调剂共享信息97条、需求信息129条,有效盘活存量国有资产。三是探索数据资产利用。印发《三明市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工作方案》,选定8家市直单位、1个市属国有企业及3个县(市、区)进行试点,积极探索“数据变资产、资产变资金”路径,全市86家单位、145个系统接入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汇聚数据量56.6亿条。

(四)提升国有自然资源利用效率。一是持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印发《三明市森林“四库”联动试点区实施方案》,创新林下空间经营权不动产登记等制度,三明市及沙县区、永安市、宁化县入选省首批森林“四库”联动试点。林票改革列入全省“一市一试点”,林票2.0获评全省金融创新一类项目,全市累计制发林票7.2亿元。二是推动生态资源价值转化。积极探索生态产品总值(GEP)核算,入选国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城市。新增“两山”生态产品交易公司11家,沙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累计交易额69.5亿元,引入市外交易资金9亿元,成为全省最大的林业全产业链要素交易市场。积极推进林业碳汇开发,全市新开发林业碳票项目12个、12.5万吨,累计开发林业碳票139.2万吨、交易24.1万吨。三是加快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推动园区低效用地处置纳入全市“四领一促”考评,实行“一季一通报”工作机制,全市处置低效用地5795亩,处置闲置土地1940亩,净减少率41.24%(全省第一),我市被自然资源部列为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城市。

(五)抓实巡视审计反馈问题整改。聚焦省委巡视反馈的市属国有企业部分子公司资不抵债或长期亏损、存量债务规模较大、国有资产租金未及时收回、工程项目招投标不规范等4个方面问题,督促相关单位立行立改、举一反三、建章立制,系统梳理国资监管举措运行情况,修订国企采购行为指导意见、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等制度。针对近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审计、市政基础设施资产专项审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审计、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情况审计发现的19个方面问题,压紧压实各被审计单位主体责任,对照审计指出问题,逐项抓好整改落实,制定完善管理制度,不断筑牢国有资产安全防线。

三、存在主要问题

(一)市属国有企业经营发展质效不高。从产业布局看,部分企业产业基础薄弱,产业链短,建筑业、房地产占比过高;新兴产业布局不足,市属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14.1亿元,仅占全年投资额的17.79%。数字经济、低空经济、文旅康养等新兴产业核心技术和人才储备不足,核心竞争力有待增强。从核心指标看,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营收较上年减少超40亿元,下降22.31%;利润较上年减少2.68亿元,下降27.4%;上交税费较上年减少超5亿元,下降52.68%。主要是受市场环境影响,房地产、建筑施工等板块业绩大幅收缩,新兴领域业务增长不及预期。从资产结构看,房地产项目存量房规模较大,且持有不少未开发地块,占用企业大量资金,面临贬值风险。截至2025年底,市属国有企业开发待售房产10134套、价值111.18亿元,其中商品房8142套、商业及办公用房1992套;待售车位19112个、价值11.26亿元;已拍未开发土地19宗、占用资金32.48亿元。

(二)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风险防控能力有待提升。对金融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预警体系不够健全,无法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长期风险。部分金融资产投资决策论证不充分,追求短期收益,忽视长期风险,一旦市场环境变化,容易造成资产损失。信息化建设较为滞后每年仅通过财政部网络版金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备案1次,数据无法实时更新,难以满足实时监管和决策支持的需求,无法为管理提供全面、准确的数据依据。

(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仍需加强部分单位存在“重购置、轻管理”倾向,资产管理主体责任界定模糊、责任链条不清晰,内控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低效、闲置资产共享意愿不高,难以高效利用调剂。资产盘活方式单一,多以出租、拍卖为主,经营性房产土地性质多为划拨用地,资产老旧、位置分散,导致盘活受限。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推进缓慢,各部门原始数据、过程数据等统筹归集不够,且应用场景匮乏、技术人才队伍薄弱。

(四)生态价值转化渠道不够畅通。流域生态补偿资金缺口较大,依赖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跨区域横向补偿与市场化补偿机制尚未成熟。国家及省级层面尚未形成统一的林业碳票政策制度和标准流程体系,各地标准不一且多为市县级试点,导致交易多局限在本行政区域,且生态产品多为初级形态,与金融工具结合不深。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持续推动市属国有企业提质增效。一是持续深化改革。推进新一轮国企改革,完善评价激励机制,深化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健全薪酬管理制度体系,推动内部薪酬分配与责任、风险和贡献挂钩,强化“以业绩论英雄”导向,建立能上能下、末位调整等制度,进一步激发国企活力。二是优化产业布局。推动企业立足我市资源禀赋和企业发展基础,聚焦“454”现代化产业体系和11条特色产业链,进一步梳理明晰功能定位和主责主业,每家企业界定不超过3个主业板块、2个重点培育板块,避免国企之间同质化竞争。通过“增设一批、整合一批、整改一批”方式,推动市属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和专业化整合,对非主业业务、非优势业务、长期亏损且不具备发展前景的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股权退出、解散注销等方式退出,推动市属国有企业瘦身健体。三是强化风险防控。持续深化突出问题整治,完善投资、金融、债务等重点领域风险防控举措。加强资金与债务风险防范,优化预算、融资及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健全合规管理体系,加强对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差异化监管,规范关联交易和重大决策。完善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等多维监督机制,紧盯重点领域与关键环节,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二)持续推动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提升。一是完善数据共享机制。用好财政部金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预算一体化金融资产管理平台,加强财政、金融、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联动,实现企业经营数据、信用数据互联互通,为国有金融企业经营决策、风险防控提供支撑。二是强化风险防控能力。持续完善金融风险识别、预警、处置机制,加强新型金融风险的研究和防范。深化“政银担”合作、部门联动,持续开展防范非法金融活动、电信网络诈骗宣传,筑牢金融风险防控防线;进一步优化金融纠纷调处机制,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三)持续推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规范管理。一是提升管理效能。进一步梳理资产管理漏洞,强化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落地执行,优化内控制度。用好资产清查结果,做好核实等后续工作,夯实资产基础信息。持续扩大全省资产调剂共享平台覆盖面和使用率,提升资产使用效益。二是抓好资产盘活。进一步梳理可盘活闲置资产,研究制定方案,融入城市更新规划体系,破解资产碎片化难题,打造一批小型化、便捷化、多样化的公共服务空间,实现资产高效利用和公共服务能力的双提升。三是攻坚数据资产。根据试点方案逐步完善数据汇聚体系,启动试点单位实操培训及数据资产梳理、登记工作,结合试点进展细化数据分类分级、授权运营等配套细则,培育数据应用场景,充分激发数据要素潜能。

(四)持续推动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转化。一是深化特色改革。推动“林票”“碳票”向更标准的绿色金融工具转化,探索与绿色债券、资产证券化等产品对接,争取在林下经营权确权、抵押等方面取得更多突破。深入挖掘林业碳汇、“碳票”等多元应用场景,与我市乡村振兴、工业绿色低碳转型等有机衔接、同频共振。二是强化区域协作。系统梳理地区生态产品资源底数,强化资源统筹整合,借助沪明等区域合作契机,积极探索生态产品核算标准互认、权益跨区域交易等机制,为构建生态产品大市场提供“三明样板”。三是促进“两山”转化。积极构建与三明经济结构相适应的生态经济体系,在林票实践基础上,发挥三明闽江源头水系资源优势,加快培育水生态产品,探索绿水价值变现可行性,加快建立生态环境利益连接机制。

以上报告,请审议。


 

 

关于市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2026424日在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预算工委主任  苏世斌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扎实做好市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的审议监督工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与监督工作要点,3月中下旬,市人大常委会组成调研组围绕市级国有资产管理运行情况开展专题调研。调研组先后听取市政府及财政、自然资源、审计、国资委、城管等部门工作汇报,赴泰宁县、三元区实地察看泰宁县妇幼保健院改造提升、市全民健身中心(游泳跳水馆)、市会展中心资产盘活等项目建设运营情况,全面了解掌握国有资产管理、保值增值及风险管控等情况。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截至2025年末,市国资委监管市属企业143户,资产总额1526.9亿元,同比增长2.78%;净资产583.74亿元,同比增长2.71%;营业收入142.7亿元,同比下降22.31%;利润总额7.1亿元,同比下降27.4%;上缴税费4.5亿元,同比下降52.68%。非市国资委监管市属国企6户,资产总额4.98亿元,同比增长0.33%;净资产3.34亿元,同比增长0.71%;营业收入3349.64万元,同比增长28.44%;利润总额245.55万元,同比增长338.40%;上缴税费213.11万元,同比增长56.94%。

(二)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截至 2025年末,市本级国有出资地方金融企业共2家,分别为三明农商行(国有参股 41.99%)、三明国融担保(国有全资)。资产规模稳步增长,2户企业资产总额138.06 亿元,同比增长7.86%;实收资本10.27亿元,其中国有资本7.21亿元。经营效益有所下滑,全年营业收入4.63亿元,同比下降11.13%;净利润0.24亿元,同比下降46.67%;股利分红0.21亿元,同比下降16%;实缴税金0.36亿元,同比下降25%。负债水平有所上升,负债总额123.75亿元,同比增长9.09%;所有者权益14.30亿元,同比下降1.79%;资产负债率89.63%,较上年提高1个百分点。

(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截至2025年末,市本级纳入编报单位236户,资产总额496.7亿元(行政单位资产15.97亿元,占3.2%;事业单位资产480.76亿元,占96.8%),其中流动资产25.33亿元,占5.1%;非流动资产470.98亿元,占94.82%;受托代理资产0.41亿元,占0.08%负债总额14.32亿元,其中流动负债11.91亿元83.17%长期借款0.87亿元6.08%长期应付款1.13亿元7.89%受托代理负债0.41亿元2.86%净资产482.41亿元。

(四)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截至2025年末,全市土地总面积229.65万公顷,其中国有土地25.13万公顷;已发现矿产 80 种,其中探明储量49种,开发利用43种;森林覆盖率77.12%,居全省第二,森林蓄积量2.1亿立方米,居全省前列,其中国有林地17.39万公顷;湿地总面积360.55公顷(不含河流、库塘),均为内陆滩涂;地表水资源量 107.97 亿立方米,沙溪、金溪、尤溪地表水资源量(包括入境水量)分别为53.49亿立方米、34.94亿立方米、24.20亿立方米;全市共有5类56个自然保护地。

二、主要工作成效

(一)国资国企改革纵深推进,发展质效稳步提升。一是布局结构不断优化。编制市属国企《2025-2035年高质量发展规划》,融入全市454”产业体系和11条特色产业链,谋划重点项目88个,32个重点项目列入市“十五五”规划。国有资本向重点领域集聚,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占比同比提升3.41个百分点2025年市属企业研发投入4450万元,获多项专利,市产投集团获评全市首家AAA级主体信用等级。二是沪明对口合作不断深化。组建专项私募基金,市投资集团圆周产业招商母基金引入14家企业签约项目,总投资超80亿元。合作运营文旅项目,推动明品入沪销售,联合上海企业中标建设市级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三是资产盘活不断推进。推进“两馆一宫”等资产化盘活和市场化运营工作,成立房地产去库存专班,2025年盘活商业地产23.8万平方米,新增租金收入2666.77万元,销售住房1191套、金额10.59亿元5宗闲置土地通过政府专项回购完成盘活。四是监管考核体系不断健全。强化国资统一监管,指导市属企业修订完善制度82项,建立“三重一大”分级审批和在线监管机制,规范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国企负债率控制在预警线内。完善经营业绩考核体系,积极推进企业负责人薪酬差异化改革,激励高管聚焦核心目标履职尽责

(二)金融国资稳健运行,服务实体经济更加有力。一是信贷担保精准发力。聚焦实体经济发展需求,加大对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三农”主体的信贷与担保支持力度,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推动三明国融担保深化银担合作。2025年全市绿色贷款余额增幅居全省首位,国融担保公司累计为近2万户市场主体提供融资担保70.01亿元,带动就业近4万人。二是公司治理持续规范。聚焦内部监督效能提升,市本级两地方金融企业完成国有金融企业监事会改革并完成备案。国融担保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修订公司章程,农商行开展薪酬执行专项检查,完善职业经理人薪酬管理办法和现代金融企业治理架构。三是金融监管全面强化。严格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决算、产权登记和保值增值结果确认等基础工作,实施资本投向产权流转等穿透监督,健全重大事项决策报告机制,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三)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不断规范,保障公共服务效能得到提升。一是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出台市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处置实施办法,实现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全流程、全链条、全周期闭环管理。二是清查盘活扎实开展。采取“自查+抽查”完成全市资产清查,盘盈资产1.3亿元;推广省级资产共享平台,推动闲置资产调剂利用。三是数据资产探索起步。实施数据资产管理试点,86家单位、145个系统接入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数据资产价值挖掘有序推进。

(四)自然资源管护持续加强,生态资产转化成效显著。一是林改工作走在前列创新林下空间经营权不动产登记,新增生态产品交易公司11家,沙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额突破69亿元,4项经验获国家部委推广。林票改革及2.0产品分别获省级试点,4个县区入选省首批森林“四库”联动试点二是生态资源价值加快实现。搭建生态产品交易运营体系,探索生态产品总值(GEP)核算应用,推动生态资源向经济价值转化。三是低效用地盘活措施有力。深化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建立季度通报、专项考评机制,2025年超额完成处置任务,闲置土地处置净减少率居全省第一。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调研情况看,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国有资产管理和改革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企业国有资产方面:存在结构不优、效益不高、防控偏弱等问题。一是产业布局亟待优化。传统建筑及房地产业占比偏高,新兴产业布局不足,2025年前瞻性、战略性等新兴产业投资14.1亿元,仅占投资额的17.79%,数字经济、低空经济、康养经济等新兴产业核心技术和人才储备不足。二是债务与债权清收压力较大。市属国企有息债务逐年攀升,2025年末余额达634.38亿元,同比增长9.87%,部分二级企业资产负债率接近90%。胜诉债权清收率不足50%,福建一建集团等4家重点企业已胜诉案件仍有约1.39亿元债权未收回,存在资产流失风险。三是运营质效出现下滑。存量资产沉淀问题突出,去库存压力较大,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营收率、资产利润率呈逐年下降趋势,市属国企核心竞争力不强,部分企业经营连续亏损,扭亏脱困任务艰巨(如城发集团所属海鑫投资有限公司2025年亏损2968万元,2023年-2025年累计亏损达7228万元)。

(二)地方金融国有资产方面:存在实力不强、服务不足、风险防控压力加大等问题。一是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不足。国融担保公司2025年末资产总额仅7.10亿元,资产比例不符监管要求,风险抵御能力弱,担保放大能力受限;三明农商银行2025年末资产总额仅为130.64亿元,国有资本占比仅41.99%,难以满足我市绿色、农业等重点产业大额、长期的融资需求。银担合作不畅,银担批量业务推进较慢,融资担保业务增长乏力。二是不良贷款风险上升。农商行不良贷款风险防控压力增大,2025年末不良贷款率达1.88%,远高于同期全市银行业不良贷款率0.72%,关注类贷款比例、逾期贷款占比等指标较2025年初也有所上升。不良贷款处置手段单一,主要依靠贷款核销,消耗大量拨备资源,削弱了银行抵御系统性风险能力

(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方面:存在管理意识薄弱,资产盘活低效,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等问题。一是账实不符问题较大。部分代建资产、文物资产、配建资产因相关资料不全、决算滞后等原因造成长期挂账。初步统计市城发集团代建、配建资产未入账金额约6.80亿元,建筑面积6.52万平方米。二是闲置资产盘活低效。公有房产、学校房产、安置房等闲置资产量大面广,部门间资产调剂共享机制不畅,调剂共享意愿不高,调剂共享平台发挥作用有限,同时传统出租、拍卖等资产盘活方式单一,加上用地性质、资产老旧、位置分散等原因制约了盘活成效。三是资产管理基础薄弱。部分单位存在“重购置、轻管理”“重资金、轻资产”倾向,资产预算管理缺失,日常管理不够规范,部分单位资产管理人员更换频繁,资产管理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方面:存在统筹不足,核算不精,资产质效不高等问题一是管理体制协同不畅。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多头管理、职责交叉格局未根本改变,市级统筹协调机制不够健全,部门间职责边界不够清晰、衔接不够畅通,监管交叉与缺位并存,难以形成管理合力,整体效能不高。二是底数核查基础薄弱。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核算不够精准,数据壁垒未完全打通,价值量核算体系不完善,生态与社会价值核算标准不统一,无法全面反映资源资产状况,难以支撑科学决策。三是资源资产利用较为粗放。资源资产市场化配置程度不高,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不宽,林票、碳票等转化效益不足。矿山生态修复利用滞后,批而未供、闲置及低效用地存量依然较大,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不高,低效用地问题依然突出,截至2025年末,全市闲置土地2501.53亩。

、意见与建议

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推动国企深化改革,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发挥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在推进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调研组建议:

(一)深化国企改革提质增效,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一是持续深化国企改革,激发内生发展动力。紧扣全市“454”产业体系,瞄准“专精特新”优化国有资本布局,推动国有资本向我市“十五五”规划确定的四大先导产业、五大支柱产业、四大特色产业集中。整合清理同质化资源资产,提高前瞻性、战略性等新兴产业投资比重。强化科技创新和人才引进,健全市场化经营、差异化薪酬分配与激励约束机制,赋予企业更多经营自主权,全面激发企业发展活力。二是健全国资风险防控体系,严守国资安全底线。合理管控负债规模与结构,强化有息债务管理,严控债务成本,压降有息债务率和资产负债率,有效控制财务风险,缓解还本付息压力。加大胜诉债权清收力度,创新“揭榜挂帅”“领导包案”等清收机制,压控存量严控增量,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完善企业内控体系,强化内控意识,培育内控文化,保障国资安全运行。三是提升资产运营效能,增强国企核心竞争力。实施亏损企业“一企一策”专项整治,制定扭亏减亏举措,加速低质低效企业稳妥退出。加大力度盘活存量房产,加快去库存和资产周转,切实提升资产运营效能。深化国有资本改革,推动市属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与专业化重组,依托沪明合作、山海协作、央省企对接等平台优化产业布局,拓展经营空间,提升国企核心竞争力,提高国有资本配置效益。

(二)壮大国有金融资本实力,服务实体经济筑牢风险防线。一是增强国有金融资本实力。通过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贷款贴息、财政性存款倾斜等方式,增强国有金融资本控制力,提升信贷投放能力建立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机制,增强我市担保体系实力,优化银担合作政策,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提量扩面。二是精准服务实体经济。抓住国家出台财政金融协同促内需等一揽子政策,加强金融产品创新,丰富个性化、差异化、定制化产品供给。聚焦重点产业、中小微企业等金融服务创新,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分类评价,优化考核导向,降低社会综合融资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大力发展具有三明特色的绿色信贷、碳金融等产品,推动绿色金融服务、绿色金融政策落地见效。三是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健全内控和风险预警、应对、管控机制,树牢审慎合规理念,建立防范风险为本、合规经营优先的企业文化。拓宽不良资产处置渠道,降低处置成本,减少拨备资源消耗。压实主体责任,严控代偿和不良贷款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三)夯实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基础,提高资源优化配置水平。一是规范入账压实责任。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有关资产管理的规定,推进在建工程竣工转固和文物等资产入账,开展历史遗留问题专项清查,推动跨部门协同确权补证,实现资产“应入尽入、账实相符”。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内控约束,配齐专职管理人员,强化资产全周期管理。二是多措并举盘活闲置资产。将闲置资产盘活融入城市更新统筹考虑,通过打造多样化公共服务空间等方式,破解打破资产碎片化,实现优化闲置资产和公共服务能力的双提升。扩大资产调剂共享平台覆盖面和使用率,将调剂使用与新增预算挂钩,促进国有资产跨部门共享共用。积极探索“数据变资产、资产变资金”的具体实施路径,助推数据资产盘活和价值变现,拓展新的财源。三是升级信息监管平台。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平台打通采购、入库、处置等关键数据链条,实现资产数据自动流转、实时共享和精准监管,彻底破除数据壁垒,实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

(四)健全自然资源管护机制,推动自然资源资产高效转化。一是强化统筹协同治理。建立市级统一协调议事机构,理顺自然资源、林业、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职责,完善信息共享与联合监管机制,打通工作衔接堵点,构建全市“一盘棋”管理格局。二是夯实核算数据基础。以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为抓手,统一资产台账标准,搭建跨部门共享平台,完善生态价值、社会价值核算体系,全面精准反映自然资源资产状况。三是强化自然资源资产赋能产业发展。依托三明绿色底色和自然资源禀赋,加快发展生态产业,重点抓好生态旅游、健康养老、生态农业、生物资源开发等具有鲜明三明特色、三明标识的绿色产业,全力推动“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化。四是坚持保护利用并重。深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拓展林票、碳票市场化转化路径,激活生态资产效益。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健全批而未供、闲置和低效用地分类处置机制,完善土地全生命周期监管体系,从源头遏制资源粗放利用。加快矿山生态修复与后续利用衔接,推动资源保护与资产增值协同增效。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市人民政府关于

市本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政府:

2026424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了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卢毅所作的《关于三明市本级2025年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结合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关于市本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综合如下: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近年来,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政策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国有资产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国有资产规模进一步壮大。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指出国有资产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企业国有资产方面,一是产业布局亟待优化;二是债务与债权清收压力较大;三是资产运营质效出现下滑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方面, 一是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不足;二是不良贷款风险上升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方面,一是账实不符问题较大;二是闲置资产盘活低效;三是资产管理基础薄弱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方面,一是管理体制协同不畅;二是底数核查基础薄弱;三是资源资产利用较为粗放。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推进国企改革,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发挥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在推进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

  一、深化国企改革提质增效,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一是持续深化国企改革,激发内生发展动力。紧扣全市“454”产业体系,瞄准“专精特新”优化国有资本布局,推动国有资本向我市“十五五”规划确定的四大先导产业、五大支柱产业、四大特色产业集中。整合清理同质化资源资产,提高前瞻性、战略性等新兴产业投资比重。强化科技创新和人才引进,健全市场化经营、差异化薪酬分配与激励约束机制,赋予企业更多经营自主权,全面激发企业发展活力。二是健全国资风险防控体系,严守国资安全底线。合理管控负债规模与结构,强化有息债务管理,严控债务成本,压降有息债务率和资产负债率,有效控制财务风险,缓解还本付息压力。加大胜诉债权清收力度,创新“揭榜挂帅”“领导包案”等清收机制,压控存量严控增量,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完善企业内控体系,强化内控意识,培育内控文化,保障国资安全运行。三是提升资产运营效能,增强国企核心竞争力。实施亏损企业“一企一策”专项整治,制定扭亏减亏举措,加速低质低效企业稳妥退出。加大力度盘活存量房产,加快去库存和资产周转,切实提升资产运营效能。深化国有资本改革,推动市属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与专业化重组,依托沪明合作、山海协作、央省企对接等平台优化产业布局,拓展经营空间,提升国企核心竞争力,提高国有资本配置效益。

  二、壮大国有金融资本实力,服务实体经济筑牢风险防线。一是增强国有金融资本实力。通过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贷款贴息、财政性存款倾斜等方式,增强国有金融资本控制力,提升信贷投放能力建立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机制,增强我市担保体系实力,优化银担合作政策,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提量扩面。二是精准服务实体经济。抓住国家出台财政金融协同促内需等一揽子政策,加强金融产品创新,丰富个性化、差异化、定制化产品供给。聚焦重点产业、中小微企业等金融服务创新,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分类评价,优化考核导向,降低社会综合融资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大力发展具有三明特色的绿色信贷、碳金融等产品,推动绿色金融服务、绿色金融政策落地见效。三是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健全内控和风险预警、应对、管控机制,树牢审慎合规理念,建立防范风险为本、合规经营优先的企业文化。拓宽不良资产处置渠道,降低处置成本,减少拨备资源消耗。压实主体责任,严控代偿和不良贷款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三、夯实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基础,提高资源优化配置水平。一是规范入账压实责任。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有关资产管理的规定,推进在建工程竣工转固和文物等资产入账,开展历史遗留问题专项清查,推动跨部门协同确权补证,实现资产“应入尽入、账实相符”。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内控约束,配齐专职管理人员,强化资产全周期管理。二是多措并举盘活闲置资产。将闲置资产盘活融入城市更新统筹考虑,通过打造多样化公共服务空间等方式,破解打破资产碎片化,实现优化闲置资产和公共服务能力的双提升。扩大资产调剂共享平台覆盖面和使用率,将调剂使用与新增预算挂钩,促进国有资产跨部门共享共用。积极探索“数据变资产、资产变资金”的具体实施路径,助推数据资产盘活和价值变现,拓展新的财源。三是升级信息监管平台。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平台打通采购、入库、处置等关键数据链条,实现资产数据自动流转、实时共享和精准监管,彻底破除数据壁垒,实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

  四、健全自然资源管护机制,推动自然资源资产高效转化。一是强化统筹协同治理。建立市级统一协调议事机构,理顺自然资源、林业、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职责,完善信息共享与联合监管机制,打通工作衔接堵点,构建全市“一盘棋”管理格局。二是夯实核算数据基础。以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为抓手,统一资产台账标准,搭建跨部门共享平台,完善生态价值、社会价值核算体系,全面精准反映自然资源资产状况。三是强化自然资源资产赋能产业发展。依托三明绿色底色和自然资源禀赋,加快发展生态产业,重点抓好生态旅游、健康养老、生态农业、生物资源开发等具有鲜明三明特色、三明标识的绿色产业,全力推动“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化。四是坚持保护利用并重。深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拓展林票、碳票市场化转化路径,激活生态资产效益。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健全批而未供、闲置和低效用地分类处置机制,完善土地全生命周期监管体系,从源头遏制资源粗放利用。加快矿山生态修复与后续利用衔接,推动资源保护与资产增值协同增效。

以上审议意见,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省实施办法和《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研究处理,并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九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征求意见后,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424


 

 

 

关于2025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2026年4月24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二级调研员  张德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将我市2025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如下:

一、亮点成效

2025年,市区大气优良天数比例99.5%,全省第一;泰宁、建宁、清流、明溪、宁化、将乐6个县空气质量综合排名居全省58个县级城市前十,数量全省第一。全市19个国控、36个省控、76个小流域断面水质达标率100%,其中国控和小流域断面水质全优;15个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优质水点次比例96.7%,同比提升6.7个百分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满意度测评中获全票满意。我市入选国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首次进入生活垃圾分类全国第一档成效显著城市,金溪(建宁)、金溪(泰宁)入选省级美丽河湖优秀案例,2025年公众对生态环境满意度90.41%,全省第二。

二、工作进展情况

(一)强化组织部署。市委、市政府始终牢记“青山绿水是无价之宝”重要嘱托,扛牢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召开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等12次会议,研究部署环保重点任务,多次一线督导文江溪流域及南坑溪流域综合治理、化工园区整治等工作,高位推动落实;与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订2025年度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市级层面印发《考核评分细则责任分工》,细化分解41个考核事项,常态化抓好生态环境指标运行监测,通过函告、工作提醒、指导帮扶等举措跟踪问效,各考核事项所涉工作有序推进。全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上获满意度测评全票通过,满意度100%。

(二)抓好督察问题整改。持续推进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落实市领导包案机制,开展专题调研、现场办公,建立“一县一档”机制精细化推动整改,确保各项任务加快落实。截至目前,第三轮中督涉及17个整改事项中,11项基本完成整改,序时推进6项;163件信访件已验收销号152件,其余11件已办结或阶段性办结。第二轮省督涉及29个整改事项已基本完成整改;81件信访件已办结。

(三)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印发实施《2025年度蓝天碧水净土工程行动计划》,全年争取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资金5.24亿元,安排环保资金11.38亿元,实施蓝天工程项目12个,已全部完成;碧水工程项目13个,已完成3个,有序推进10个;净土工程项目10个,已完成4个,有序推进6个。空气质量保护方面。打好蓝天保卫战,加快钢铁、水泥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完成三钢全流程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及安砂建福、将乐金牛、三明金牛等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有效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碳、氮氧化物浓度达到行业超低排放要求;加快锅炉分类整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治理,完成72台锅炉整治、5个VOCs治理项目及99家加油站三次油气回收治理。同时,强化大气面源治理和移动源治理,有效整治扬尘、油烟、机动车排放等污染源。水环境质量保护方面。打好碧水保卫战,策划实施荆东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沙县区东溪流域(高桥段)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等51个水污染防治项目,完成1042个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整治完成率100%。基本完成沙县、永安、明溪、清流、建宁、尤溪、大田7座生活污水厂提标改造,三元、永安生活污水收集率分别达75.0%、58.7%,同比提升12.6个、8.2个百分点,其余县收集率均达50%以上。全市农村生活污水设施正常运行率96.2%,同比提升14.8个百分点,治理(管控)率78.2%,同比提升10.5个百分点。7个重点园区建成21.3千米管廊架、84千米管道,完成公共管网和园区企业污水明管化改造任务。土壤环境保护方面。打好净土保卫战,完成泰宁、建宁、清流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溯源,以及大田龙山崎铅锌铜矿山历史遗留污染治理、尤溪梅仙镇坪寨区域尾矿库整治等项目。全市184个“应调未调”地块均完成补充调查,3个污染地块均已落实“三防三监控”风险管控措施。严格农用地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控,完成9.13万亩年度治理任务。推进20个村庄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完工项目18个,超额完成年度任务;有序推进11个乡镇全镇落实垃圾分类工作。固废管理方面。全面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建成“无废企业”“无废机关”等409个“无废细胞”。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100%。完成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沙溪流域新污染物专项环境调查工作。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方面。开展化工园区、饮用水水源地、涉重金属、尾矿库等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发现问题233个、整改224个,序时推进9个2025年全市未发生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方面。持续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完成植树造林15.66万亩、封山育林19.07万亩,分别占任务数103.6%、104.8%;建设水土保持生态清洁小流域16公里,水土保持率达92.81%;治理历史遗留废弃矿山6903亩,占任务数115.1%。推广商品有机肥330万亩次,推广种植绿肥75万亩,实施秸秆还田130万亩;化肥和农药使用量在往年基础上再降2%。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细致核查国家、省下发的9条卫星遥感监测涉及自然保护地疑似问题线索,发现问题1个,已完成整改。

(四)落实党政领导生态环保目标责任书。省对市责任书考核方面。基本完成2025年责任书涉及的41项任务,考核成绩93.5分,九市一区排名第5。2025年责任书通报问题整改方面。针对通报的历史遗留矿山、大田文江溪两岸采选矿业、永安生活污水、化工园区公共应急池、化工园区、尾矿库环境风险6个问题,已制定整改方案,明确目标时限、整改措施、责任单位,各项整改工作均有序推进。

三、存在的困难问题

(一)部分区域环境质量有所下降。空气质量方面,永安未摆脱全省倒十,综合指数变差。水环境质量方面,养殖污染、生活源污染等领域相关短板弱项尚未整治到位,沙县东溪口省控断面未达Ⅱ类。

)重点领域整治还需加快。2025年永安城区生活污水收集率未达到70%,部分城区生活污水厂提标改造还需加快;大田、尤溪、将乐等县存在矿山开采历史遗留问题;沙县、永安、将乐化工园区风险防控能力还需提升,应急池容积不足。

四、下步工作重点

(一)全力做好环保督察工作。加快生态环保督察整改,采取调度、函告等措施,加快推进第三轮中督有关事项整改,确保年内完成城市水环境基础设施短板、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2项年度整改任务。加快推进第三轮交办剩余11件信访件验收销号,按时保质完成整改任务。高效做好第三轮省督迎检,成立第三轮省生态环保例行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督察工作方案,做好信访办理、后勤保障、宣传报道、安全维稳等各项工作,确保省督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深化污染防治攻坚。一是持续推进蓝天保卫战。完成重点行业废气污染深度治理、锅炉污染深度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年度任务。重点行业大宗货物清洁运输比例达70%。力争2026年市区优良天数比例99.2%以上,保持6个以上县空气质量综合排名位列全省前十。二是持续推进碧水保卫战。加快推进中央、省级水污染防治项目建设,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回头看”,聚焦“美丽河湖”建设,把牢补短板、强弱项的水生态环境治理总方向。国、省控断面力争100%优质水。三是持续推进净土保卫战。严格建设用地准入,落实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制度,保障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全面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确保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利用率100%。

(三)加快推动美丽系列建设。围绕“美丽城市、美丽乡村、美丽园区、美丽河湖”四大维度,有序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成果。美丽城市方面推动三元、沙县建成美丽城市,尤溪、清流启动生态文明示范创建,争取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美丽乡村方面推动泰宁开展整县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美丽园区方面推动清流经济开发区、三明吉口循环经济产业园建设初级版美丽园区。美丽河湖方面统筹推进金溪、尤溪、沙溪流域综合治理和生态保护修复,全域提升河湖生态品质,积极申报第五批国家美丽河湖优秀案例。

以上报告,请审议。


 

 

关于2025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

目标完成情况的调研报告

2026年4月24日在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环城工委主任 江长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6年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3月6-9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立文带领调研组开展2025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调研。调研组深入沙县区和大田县,实地察看了大田县前坪乡回民铁矿历史遗留废渣治理、福建启农地热鳗鱼养殖、建设镇生活污水治理、文江溪底泥历史遗留污染整治项目和沙县区高桥镇新桥村柳坑红虫养殖整治、东溪际口自动监测站工作情况,听取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详细了解2025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中央和省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5年度环境状况及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2025年,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扎实开展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多措并举防治环境污染,环境状况总体保持稳定,市区大气优良天数比例、国省控和小流域断面水质、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等指标居全省前列;我市2025年度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中涉及的绿色低碳发展、生态环境质量、生态环境治理保护等方面的目标任务综合得分为93.5,全省第5,较上年度提升1名次

(一)持续压实环保责任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与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签订党政领导生态环保目标责任书,将其纳入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制定出台《2025年度三明市蓝天碧水净土工程行动计划》,强化生态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压实生态环保责任。二是推进问题整改市政府落实市领导包案机制,基本完成第三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11项,序时推进6项,交办的163件信访件已验收销号152件;第二轮省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基本完成整改。三是落实报告制度。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二)持续推进污染防治。一是实施蓝天保卫行动。完成三钢集团超低排放改造并公示,推进安砂建福、将乐金牛、三明金牛等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加强锅炉分类整治,完成丰润化工等72台锅炉转型、升级、退出。二是实施碧水保卫行动依托“晒水、议水、评水”机制,完成县城黑臭水体治理7座生活污水厂提标改造;申报中央、省级生态环境治理项目51个,金溪(建宁段)、金溪(泰宁段)被评为第三批省级美丽河湖优秀案例。三是实施净土保卫行动重点推动大田县前坪乡回民铁矿历史遗留废渣治理、大田县文江溪底泥污染整治等源头污染防治项目实施加快重金属等污染源治理,组织实施村庄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提升农村人居环境

(三)持续提升监管服务。一是优化审批服务。通过政府储备出让保障排污权指标,为符合条件的新建项目豁免购买排污权,豁免环评审批29个调整项目,节约了资金600余万元。二是开展宣传引导。多渠道发布生态环保信息,推送省级报导80余篇。联合人民网开展“走进如画三明,看见美丽中国——人民系融媒体三明行”主题宣传活动,2025年公众对三明市生态环境满意度位居全省第二。三是推行柔性执法。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调整生态环境领域柔性执法事项的通知》,调整4项清单,明确25类适用情形。共对15件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11件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实施从轻行政处罚。

(四)持续加强改革创新。推进国家气候投融资试点。积极发展碳金融,创新金融产品,印发实施《三明市气候投融资和转型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等5项标准体系文件,累计策划生成气候投融资项目,27个项目获得贷款或授信,有效引导资金流向绿色低碳领域。开展“无废城市”建设。鼓励支持工业、农业、生活等各领域广泛开展“无废”行动,共409个“无废细胞”建设单位达到建设要求,完成13个重点工程建设。三是落实“三水”管控机制。按照“晒水、议水、评水”管控机制,55个国省控断面县处级领导挂包134个乡镇交接断面河长负责,每月公开亮晒流域和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每季度部门联动议水研究解决问题,共同推进流域水质提升。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环境质量持续提升,但对照市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和群众的期盼,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部分生态环境问题整治还需加强。一是督察问题整改未全面完成。第三轮中督涉及17个整改事项中,仍有6项未完成整改,主要集中在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存在短板、城市水环境基础设施短板突出、矿山生态修复不到位等方面。二是交办信访问题尚未完全办结。第三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交办的163件信访件仍有11件未销号,其中涉及三元区8件、沙县区3件,主要问题集中在工业污水、废气、固废污染等方面。部分信访件涉及企业问题整改不到位,2025年8月省生态环境厅复核中督信访件整改情况发现,将乐县福建富源矿业有限公司总排污口锌元素仍然超标。三是文江溪流域治理进展较为缓慢。大田县文江溪流域采选矿企业、畜禽养殖等综合整治不够到位,历史遗留矿山重金属污染和水土流失问题仍较突出,文江溪流域回民铁矿、底泥治理治理等项目进展滞后。

(二)部分区域环境质量改善基础不够稳固。一是大气面源污染防治不够有力全市在露天焚烧、烟花燃放、建筑施工和渣土运输扬尘等方面污染防治还不够到位,三元区PM2.5浓度、尤溪县PM10浓度未达到年度目标要求;春节期间,尤溪出现中度污染天气,大田出现轻度污染天气二是流域水环境质量还不够稳定。全市主要流域溶解氧季节性超标问题较为明显,主要表现在2025年6月-11月,降雨量不足叠加持续高温,尤溪拥口、永安贡川桥等国控断面多次出现Ⅳ类水质(未达考核要求主要影响因素为溶解氧指标不达标;部分国、省控断面水质仍不够稳定,主要受上游畜禽养殖、生活污水、农业面源等污染尚未完全整治到位,总磷、氨氮等指标未稳定达Ⅱ类标准

(三)部分领域污染防治仍然存在短板。一是部分城市生活污水治理还未达标。截至2025年12月,永安市、宁化县的城市(县城)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分别为58.7%、49.9%,未达到城市70%、县城50%的年度目标;部分县(市、区)老旧城区、小区还存在雨污混流情况,沙县、清流部分入河排水口、沟渠存在水质不稳定和水质异常情况。二是部分畜禽水产养殖防治措施不到位。部分县(市、区)在畜禽养殖、鳗鱼养殖、农业面源污染整治不够到位,宁化县肖家断面上游25家规模生猪养殖场“一场一册”未全面整改完成。调研期间发现,大田县太华镇福建启农鳗鱼养殖厂空气异味较重、粪污分离设施运行不够规范等情况。

三、下一步工作的意见建议

为进一步深入开展“三争”行动,持续推动“四领一促”工作部署,以生态领向厚植发展底色持续巩固提升生态环境质量,结合本次调研,提出以下建议:

(一)要加强宣传,全面提升生态环保意识。一是加大生态环境法典普法力度。以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生态环境法典》为契机,组织开展多层次、全覆盖的学习培训,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平台和载体,大力宣传和普及。对标党中央决策部署要求和生态环境法典,对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规定,按照“谁起草、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做好相关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保障生态环境法典全面有效贯彻实施。二是提升地方性法规宣传实效。进一步加强《三明市东牙溪和薯沙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三明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三明市三元区环城山体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宣传,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落实河湖长制等决定,促进地方法规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三是增强全民生态环保意识。将法治思维贯穿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全过程,运用好全国生态日、六五环境日等重要节点,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生态环境科技知识,强化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大法治思维的教育力度,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要突出重点,全力推进生态环保突出问题整改是加快推进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坚持把“当下改与长久立”“解决问题与建章立制”“个性问题与共性问题”相结合,把“问题整改”和“年度工作”相贯通,加快推进第三轮中督反馈问题整改,重点抓好化工园区整治提升、城市生活污水提标改造等工作,按时保质完成整改任务。二是扎实推进督察交办信访件整改。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信访件推进整改及验收销号工作方案》,对交办信访件实行清单化管理,深入剖析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根源,实行动态更新、对账销号,定期开展“回头看”,严防问题反弹回潮,切实办好群众的每一件信访案件。三是持续深化文江溪流域综合治理。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促指导大田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大项目资金执行力度,加快国家和省级资金项目实施,积极争取专项债和补助资金,策划实施生态环境治理相关项目;要持续优化产业结构,深化工业污染治理,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快推进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

(三)要精准施策,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一是持续推进蓝天保卫战紧盯臭氧”、“PM2.5”等主要影响因子,推进水泥、钢铁等重点行业废气污染治理,提高大宗货物清洁运输比例,督促企业加快完成2蒸吨以下燃生物质锅炉转型、淘汰加强挥发性有机物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巩固提升全市空气质量。二是持续推进碧水保卫战加快推进中央、省级水污染防治项目建设,聚焦国省控断面和小流域断面水质改善,加快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修复,严格落实“晒水、议水、评水”水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工作机制,不定期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监管“回头看”,进一步提升流域优质水比例三是持续推进净土保卫战。严格落实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制度,加快推进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溯源排查新污染物治理,实施一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全面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深入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强化工业固体废物源头减量,提升冶炼渣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能力

(四)要补齐短板,高标准推进美丽三明建设一是编制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市生态环境局要围绕“十五五”规划各项目标任务,适应形势变化,把握战略重点,加强规划衔接,高质量编制市“十五五”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科学设定规划指标,精准谋划重大项目,为“十五五”期间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是补齐城乡生活污水设施短板扎实开展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攻坚行动,加快推进污水厂扩能、水收集管网建设、市政管网病害修复、城中村老旧小区雨污分流改造,稳步提高污水集中收集率,完成生活污水治理能力、污水集中收集率、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等年度目标。强化已建镇(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提高正常运行率、处理率。三是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落实畜禽养殖分区管控要求,合理管控单位面积土地畜禽承载量,严格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范畜禽粪污达标排放或消纳利用处理;严格落实《三明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2023修编)》,推进淡水养殖污染治理,加强对养殖规划禁养区水域巡查,健全完善养殖尾水设施运维和监测机制,确保尾水稳定达标排放,实现养殖污染物排放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市人民政府

关于2025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

完成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政府

2026424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市生态环境局二级调研员张德乾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25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综合如下: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2025年,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扎实开展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多措并举防治环境污染,环境状况总体保持稳定但对照市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和群众的期盼,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部分生态环境问题整治还需加强。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未全面完成,交办信访问题尚未完全办结,文江溪流域治理进展较为缓慢。二是部分区域环境质量改善基础不够稳固大气面源污染防治不够有力,流域水环境质量还不够稳定三是部分领域污染防治仍然存在短板。部分城市生活污水治理还未达标,部分畜禽水产养殖防治措施不到位。

为进一步深入开展“三争”行动,持续推动“四领一促”工作部署,以生态领向厚植发展底色持续巩固提升生态环境质量,结合本次调研,提出以下建议:

一、要加强宣传,全面提升生态环保意识一是加大生态环境法典普法力度。以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生态环境法典》为契机,组织开展多层次、全覆盖的学习培训,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平台和载体,大力宣传和普及。对标党中央决策部署要求和生态环境法典,对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规定,按照“谁起草、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做好相关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保障生态环境法典全面有效贯彻实施。二是提升地方性法规宣传实效。进一步加强《三明市东牙溪和薯沙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三明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三明市三元区环城山体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宣传,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落实河湖长制等决定,促进地方法规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三是增强全民生态环保意识。将法治思维贯穿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全过程,运用好全国生态日、六五环境日等重要节点,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生态环境科技知识,强化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大法治思维的教育力度,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要突出重点,全力推进生态环保突出问题整改一是加快推进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坚持把“当下改与长久立”“解决问题与建章立制”“个性问题与共性问题”相结合,把“问题整改”和“年度工作”相贯通,加快推进第三轮中督反馈问题整改,重点抓好化工园区整治提升、城市生活污水提标改造等工作,按时保质完成整改任务。二是扎实推进督察交办信访件整改。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信访件推进整改及验收销号工作方案》,对交办信访件实行清单化管理,深入剖析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根源,实行动态更新、对账销号,定期开展“回头看”,严防问题反弹回潮,切实办好群众的每一件信访案件。三是持续深化文江溪流域综合治理。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促指导大田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大项目资金执行力度,加快国家和省级资金项目实施,积极争取专项债和补助资金,策划实施生态环境治理相关项目;要持续优化产业结构,深化工业污染治理,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快推进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

三、要精准施策,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一是持续推进蓝天保卫战。紧盯臭氧”、“PM2.5”等主要影响因子,推进水泥、钢铁等重点行业废气污染治理,提高大宗货物清洁运输比例,督促企业加快完成2蒸吨以下燃生物质锅炉转型、淘汰加强挥发性有机物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巩固提升全市空气质量。二是持续推进碧水保卫战。加快推进中央、省级水污染防治项目建设,聚焦国省控断面和小流域断面水质改善,加快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修复,严格落实“晒水、议水、评水”水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工作机制,不定期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监管“回头看”,进一步提升流域优质水比例三是持续推进净土保卫战。严格落实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制度,加快推进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溯源排查新污染物治理,实施一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全面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深入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强化工业固体废物源头减量,提升冶炼渣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能力

四、要补齐短板,高标准推进美丽三明建设一是编制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市生态环境局要围绕“十五五”规划各项目标任务,适应形势变化,把握战略重点,加强规划衔接,高质量编制市“十五五”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科学设定规划指标,精准谋划重大项目,为“十五五”期间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二是补齐城乡生活污水设施短板。扎实开展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攻坚行动,加快推进污水厂扩能、水收集管网建设、市政管网病害修复、城中村老旧小区雨污分流改造,稳步提高污水集中收集率,完成生活污水治理能力、污水集中收集率、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等年度目标。强化已建镇(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提高正常运行率、处理率。三是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落实畜禽养殖分区管控要求,合理管控单位面积土地畜禽承载量,严格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范畜禽粪污达标排放或消纳利用处理;严格落实《三明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2023修编)》,推进淡水养殖污染治理,加强对养殖规划禁养区水域巡查,健全完善养殖尾水设施运维和监测机制,确保尾水稳定达标排放,实现养殖污染物排放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

以上审议意见,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省实施办法和《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研究处理,并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九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常委会环城工委征求意见后,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4月27日


 

 

三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2026年4月24日在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代表工委主任  蔡建明

 


现将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报告如下:

沙县区选出的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杨胜,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提出辞去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2026年4月15日,沙县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其辞职。

宁化县选出的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卫闽,军警选出的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范海雄,已调离三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杨胜、于卫闽、范海雄的代表资格终止。

三元区选出的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梁俏去世,其代表资格自然终止。

以上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变动事宜报请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予以公告。

本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变动后,三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331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三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2026424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6424日三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沙县区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杨胜辞去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宁化县选出的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卫闽,军警选出的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范海雄,调离三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杨胜、于卫闽、范海雄的代表资格终止。

三元区选出的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梁俏去世,其代表资格自然终止。

截至目前,三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331

特此公告。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424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2026424日三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命林玮玮(女)为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免去其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命黄种杰为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免去其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陈永辉的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免去迟建文(女)的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

提请林玮玮职务任免的报告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现提请:

命林玮玮(女)为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免去其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命黄种杰为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免去其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陈永辉的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免去迟建文(女)的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请审议。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陈枫

                   2026414


   

 

 

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组成人员请假人员名单

 

全程请假

杨兴忠   丁韵芳        吴晓文   何天仁   张玉赋        郭荔华   童桂贤   廖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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