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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二十九号
《三明市防汛避险人员转移规定》已于2026年8月25日经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于2026年9月23日经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9月29日
三明市防汛避险人员转移规定
(2026年8月25日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6年9月23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防汛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防汛避险人员转移的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防汛避险人员转移(以下简称避险转移),是指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暴雨及其引发的洪涝灾害、地质灾害等衍生、次生灾害威胁的危险区域内人员,由人民政府组织的临时性撤离、安置等应急处置措施。
第三条 避险转移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做到应转尽转、应转必转、应转早转。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避险转移工作的领导,保障避险转移工作所需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避险转移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督促开展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二)汇总分析有关部门报送的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并根据需要进行会商研判;
(三)及时启动或者调整应急响应并将有关情况依法报告或者通报;
(四)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科学合理细化并落实避险转移触发指标;
(五)协调处置下一级跨行政区域的避险转移事项;
(六)协调解决避险转移工作其他重大问题;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本辖区的避险转移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避险转移工作职责,并做好部门间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和风险联合会商等工作:
(一)应急管理部门承担防汛指挥机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指导避险转移预案编制和演练,细化避险转移工作流程,组织协调避险转移人员安置保障以及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推动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尾矿库等其负责区域风险隐患排查和汛期巡查,并指导相关危险区域避险转移工作,指导避险转移其他具体工作。
(二)气象部门负责暴雨、短时强降雨等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动态研判雨情发展趋势,协助做好雨情相关衍生、次生灾害的防范应对。
(三)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山洪灾害的监测、预警,组织开展山洪灾害和水利工程风险隐患排查和汛期巡查,指导水库下游行洪区、山洪灾害危险区、沿河低洼地带等水利相关危险区域人员转移;水文机构负责依托水文站点开展水情监测,做好洪水的预报、预警。
(四)自然资源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的监测,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和汛期巡查,动态更新地质灾害隐患台账,会同气象部门发布地质灾害预报,并做好相关预警,指导地质灾害危险区域避险转移工作。
(五)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信、民族宗教、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管理、城市管理、消防救援、通信管理、粮食和储备、电力、机场、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避险转移预案要求,共同做好避险转移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覆盖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避险转移包联责任制度,逐级明确预警和应急响应叫应、转移实施、安置和返回等各环节包联责任人,制定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备案。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以下避险转移工作:
(一)开展避险转移宣传;
(二)摸排本村(社区)危险区域,确定避险转移人员,建立转移台账,组织开展灾害风险隐患常态化巡查;
(三)通过电话、社交网络、预警广播、喇叭铜锣、上门通知等方式及时传达预警和应急响应叫应;
(四)引导人员按照避险转移预案和避险转移明白卡转移;
(五)协助做好避险转移人员生活保障、情绪安抚工作;
(六)其他需要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的避险转移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负责做好本单位的避险转移工作,并配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避险转移活动。
公民应当增强安全意识和防范灾害风险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积极配合、主动参与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组织的避险转移活动,不得拒绝、拖延、阻挠或者干扰。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避险转移法律、法规和知识等的宣传教育以及避险逃生技能培训,不断增强群众避险转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危险区域的村(社区)醒目位置设立避险转移宣传栏、转移线路引导牌等,进行避险转移知识宣传和引导。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避险转移、自救互救等的公益宣传,及时报道避险转移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
第九条 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在每年汛期前组织并督促水行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开展灾害风险隐患排查,重点排查低洼易涝点、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危险区、高陡边坡、危旧房屋、在建工程、病险水库以及堤防等区域,依法划定、动态调整以村(社区)或者河段为单位的危险区域,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县(市、区)应急管理、水行政、自然资源、民政、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每年汛期前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和登记危险区域内人员,建档立卡管理,并根据人员流动情况实行动态调整,重点标注孤寡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无自主转移能力的特殊群体;制作并发放避险转移明白卡,明确包联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转移路线、应急避难场所位置等信息。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按照职责制定并及时修订完善避险转移预案,明确避险转移触发指标、转移责任、转移对象、转移安置、避险解除等,按有关规定备案。
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自然资源等部门于每年汛期前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至少一次避险转移演练,并对参加避险转移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重点培训灾害风险隐患识别、转移组织等内容,提高其避险转移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一条 旅游景点、农家乐、工矿企业、林场、施工工地和中小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人员集中、流动性大的区域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大对生产、经营或者管理区域的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力度,加强避险转移培训和演练,主动采取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前款所述区域避险转移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提升精准监测预警能力。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气象、水行政、水文、自然资源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开展雨情、水情、灾害等的监测、预报、预警,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发布在福建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上,同步报送本级防汛指挥机构。强降雨期间,应当加密监测、预报、预警频次。
市、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密切跟踪雨情、水情动态,按照避险转移预案规定,督促实施值班值守、应急救援力量备勤等措施,并根据预警信息及时启动或者调整应急响应。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预警和应急响应分级叫应机制,防汛指挥机构以及气象、水行政、水文、自然资源等部门和单位发布预警和应急响应时,应当同步告知相关乡(镇)、街道。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预警和应急响应叫应机制,确保叫应到户到人。
第十四条 避险转移指标被触发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按照避险转移预案,组织危险区域内的人员避险转移,对无自主转移能力的特殊群体,应当明确帮扶责任人,实行专人护送、优先安置。
第十五条 当遭遇突发性灾害,或者出现因灾造成电力、通讯、交通、水源中断等紧急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等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 鼓励避险转移人员优先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自行避险,对自行避险确有困难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安置。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自行避险的人员,应当将其去向和联系方式告知村(居)民委员会。
县(市、区)应急管理、公安、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避险转移人员的保障管理,做好生活保障、心理疏导、防疫、防火、治安巡查等工作。
避险转移人员需要跨行政区域异地安置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接收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灾害威胁消除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对危险区域的安全巡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有序组织被转移人员返回。
受威胁区域情况复杂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核查。
第十八条 应当转移的人员不服从避险转移的决定、命令,不配合依法采取的避险转移措施,不进行避险转移或者已经转移又擅自返回危险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优先采取宣传、劝导等方式,督促其主动配合避险转移工作。
经充分劝导,相关人员无正当理由仍拒不配合,且现场情况紧急,直接危及人身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将其转移至安全区域,公安机关根据职责依法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预警信息传播工作的指导,推动各类信息传播渠道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依照规定及时向公众播发预警信息,便于公众提前做好转移准备。
通信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协调基础电信企业优先保障汛期避险转移通信畅通。有机动通信能力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为避险转移指挥提供通信应急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卫星电话等应急通信设施的使用培训和维护管理,每年汛期前集中开展维护与保养,确保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注重科技创新在避险转移中的运用,推广应用符合基层实际需求的科技手段和信息化系统,加强信息共享和结果分析应用,精准掌握避险转移情况,科学调配救援力量和避险资源,保障避险转移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购买保险等方式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并提供与避险转移适配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不服从避险转移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依法采取的避险转移措施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关于《三明市防汛避险人员转移规定(草案)》的说明
(2026年4月24日在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民政府
为了规范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2026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和市政府立法工作安排,市政府组织起草了《三明市防汛避险人员转移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现就《规定(草案)》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2025年,我国部分地区持续遭遇强降雨,引发洪涝和地质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果断转移安置受威胁群众,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科学调配救援力量和救灾物资,确保发生突发紧急情况后第一时间响应、第一时间处置”。我市境内山地和丘陵占辖区面积近九成,汛期因强降水导致的山洪、山体滑坡、溜方、塌方、落石及其他次生灾害频发,呈现出历时短、来势凶、暴涨暴落等特点,近五年来全市防汛期间转移避险超10万人次,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压力逐年增大。市委、市政府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抓好防汛抗洪救灾工作,持续细化人员转移避险举措,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应转尽转、应转早转,有效避免了人员伤亡。由于上位法对防汛避险转移工作的规定还比较笼统,如在部门职责划分、预警响应联动、转移安置及保障、公民权利义务等方面缺乏具体规定,可操作性不足,在实际工作中存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不利于防汛避险转移工作的高效开展。因此,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规范。为提升我市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法治化水平,市人大常委会将《规定》列入2026年立法计划审议项目,而后由市应急局负责起草工作,组织立法调研、内部征求意见,经集体讨论研究通过后,于2026年1月9日形成《规定(草案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市司法局按照立法工作职责,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对相关建议作进一步论证吸收,形成《规定(草案)》,经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修改,于2026年2月6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立法主要依据及参考
(一)主要上位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福建省防洪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政策及标准规范:《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强降雨期间山丘区人员转移避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防汛期间转移避险安全工作的十条措施〉的通知》等。
(三)其他有关参考:吸收提炼《三明市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等我市相关政策规定和实践经验,并参阅借鉴了河北、四川、陕西、浙江等其他省有关防汛防灾避险方面的立法资料和经验。
三、主要内容
《规定(草案)》不分章节,共二十四条,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原则,突出问题导向,明确各方责任,对转移准备、转移实施、转移返回等进行规范,促进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制度化、规范化。具体内容包括:
总则部分(第一条至第九条),主要规定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定义、政府和部门职责、包联责任、经费保障、宣传教育、社会参与等内容。转移准备(第十条至第十一条),主要规定汛前转移对象摸底、制定预案、演练和培训等内容。应急响应(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主要规定应急通讯保障、监测预报预警、值班值守等内容。转移实施(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主要规定组织转移、应急处置、转移安置及保障、转移返回、受威胁区域公民和组织的配合义务、信息化建设等内容。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政府及工作人员、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施行时间。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各方职责。根据我市防汛避险转移工作实际,《规定(草案)》将适用范围明确为暴雨、洪水及其次生灾害所导致的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明确了各级各有关部门及其他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防汛避险转移职责,建立覆盖县、乡、村三级的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包联责任制度,逐级明确包联责任人,建立责任清单,并对防汛避险转移实行网格化管理。
(二)关于避险转移准备工作。《规定(草案)》规定每年汛期前组织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排查受威胁区域,建立受威胁人员清单,落实预警、转移、安置各环节责任人;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本级防汛避险人员转移专项预案,每年汛期前开展至少一次防汛避险人员转移综合演练,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措施。
(三)关于避险转移的组织实施。《规定(草案)》在总结提炼我市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经验,尤其是防汛预警“叫应”工作成效的基础上,对避险转移预报预警、转移实施、转移安置及保障、转移返回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将实践中的有效举措上升为法规条文。同时,针对我市山地丘陵区域灾情的不可预见性和不可预测性,对紧急情况下的人员转移进行了规定,确保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四)关于配合义务与法律责任。针对实践中部分群众风险意识欠缺、转移不配合,部分企业对防灾减灾工作不重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规定(草案)》规定了受威胁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防汛避险转移工作的义务,强化企业事业等基层单位的防灾避险转移主体责任。同时,对政府及工作人员渎职的法律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拒不转移的法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关于《三明市防汛避险人员转移规定(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6年8月25日在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6年4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三明市防汛避险人员转移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开展防汛避险人员转移立法,是加强我市防汛避险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迫切需要;草案内容基本符合我市工作实际,具有一定针对性。同时,组成人员就管理体制、避险转移各环节间衔接、实践中突出问题的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工委结合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逐条研究,梳理出二审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先后组织到建宁、宁化、三元、永安等县(市、区)开展调研,深入实地考察,与相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以及人大代表座谈交流,并召开法律责任专题论证会。同时,多形式多渠道广泛征集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级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专家、人大代表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共征集意见建议232条。在此基础上,法工委对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并委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专家论证,收集论证意见46条,经研究采纳37条并及时予以反馈。8月3日,法制委员会会议对修改后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三明市防汛避险人员转移规定(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8月4日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讨论研究后报市委审定,现将修改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明晰概念和原则
有委员提出,草案对避险转移概念的界定不够精准,基本原则需要进一步完善。经研究,建议修改如下:一是明确避险转移的实施主体和行为性质,规定避险转移是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草案修改稿第二条)。二是突出党委对避险转移工作的领导和重视,将“坚持党的领导”写入条款,并根据实际,增加了条块协同的原则(草案修改稿第三条)。
二、关于理顺管理体制
有委员提出,草案关于防汛指挥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规定不够清晰,管理层级和部门权责体系需要进一步理顺。经研究,建议作以下调整:一是明确防汛指挥机构统筹协调和指挥机构的定位,细化其督促隐患排查、会商研判、启动应急响应、督促指导避险转移触发指标细化和落实等职责(草案修改稿第四条)。二是细化行业主管部门职责,逐项厘清应急管理、气象、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要部门在雨情、水情、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以及相关区域隐患排查、汛期巡查、避险转移指导等方面的职责,并明确部门间信息共享、联合会商等工作要求(草案修改稿第五条)。三是压实属地实施责任,在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避险转移工作的基础上,细化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的工作,确保日常宣传、隐患排查巡查、转移实施等工作落地落实(草案修改稿第七条)。
三、关于优化工作举措
有委员提出,草案逻辑结构不够严谨,避险转移各环节衔接不够顺畅。还有的委员提出,要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建议修改如下:一是完善闭环工作流程,系统梳理并规范隐患排查、预案编制、响应叫应、人员转移、安置和返回等全流程工作,打通各环节衔接堵点,重点解决谁来转、转移谁、何时转、转何处、如何返等问题(草案修改稿第九条至第十七条)。二是固化成熟经验做法,将避险转移人员建档立卡管理、制作发放明白卡、对特殊群体一对一帮扶等务实管用的工作举措上升为具体的制度设计(草案修改稿第九条、第十四条)。三是补齐工作短板,增设人员集中单位避险转移责任条款,明确景区、农家乐、学校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场所经营管理者的主体责任(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规定投亲靠友等自行避险转移人员要主动向村(居)民委员会告知去向和联系方式,填补自行避险转移人员管理漏洞(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设定对不配合转移行为的处置机制,对相关行为坚持宣传劝导为先,对充分劝导仍拒不配合的,明确依法处置手段,补齐基层应急处置无法律依据短板(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四是提升具体制度可操作性,进一步完善预警响应分级叫应机制,对宣传教育和工作人员培训等条款进行细化,突出宣传和培训的重点,提升基层应急处置能力(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第十条)。
四、关于明确法律责任
有委员提出,法律责任的设定要严格对照上位法,确保不抵触、不重复。经研究,建议修改如下:一是新增转致规定,将草案中关于渎职和编造散播灾情虚假消息等上位法已有明确法律责任规定的内容予以转致(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二是分层次设置法律责任,对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转致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对负有直接责任公职人员给予处分的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有的委员提出,要考虑基层关于尽职免责诉求,增设相关条款。经审慎研究论证,公职人员问责、免责的实质性条件,属于国家法律、党内法规规制范畴,地方性法规无权另行创设。且实践当中相关免责认定,需由纪检监察等有权机关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结合个案实际情况综合评判。对该建议未予采纳。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草案修改稿还对个别条款的文字和条序作了相应的修改和调整,在此不一一说明。
关于《三明市防汛避险人员转移规定(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6年8月25日在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今天上午,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三明市防汛避险人员转移规定(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根据问题导向进一步明确了部门工作职责,规范和细化了工作流程,提升了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符合我市避险转移工作实际。部分组成人员还对草案修改稿提出了一些审议意见。
分组审议后,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经统一审议认为,草案修改稿内容已经成熟,无需修改,形成了《三明市防汛避险人员转移规定(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