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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2016-06-27 15:47    来源:市人大办公室     字号:    点击数:{{ pvCount }} 次

  2016627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工作安排,5月下旬,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廖小华带领下,由部分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代表组成的调研组,对我市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工作进行了调研。调研组听取了市中级法院和梅列区、三元区、宁化县法院关于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情况汇报,并实地查看了宁化安乐谢坊生态复绿管护基地,与宁化县环保局、林业局、水利局等单位进行了座谈,征求对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工作的意见建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市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工作开展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市两级法院能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发挥并延伸生态环境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深化生态环境审判改革,为建设“美丽三明”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是生态环境审判专业化进一步提高。2012年,市中级法院林业审判庭加挂生态资源审判庭牌子,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2013年,正式更名为生态审判庭。同时,为适应机构职能的变化,实行涉生态环境案件归口审理模式,先后将林地林权、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一、二审案件,以及涉及林业、环保等行政机关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统一划归生态审判庭审理,实现了生态环境案件的专业化审判。 

  二是生态环境审判力度进一步加大。全市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从严惩处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妥善审理生态环境民事纠纷和涉生态环境行政案件,不断加大生态环境案件执行力度,以严格的司法筑牢生态保护法治屏障。近五年来,共审结各类生态环境资源案件14620件,其中,涉生态刑事案件2346件、民事案件11140件、行政案件450件、非诉执行案件684件。依法审理了一批有较大影响的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生态环境监管失职渎职案件,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三是生态环境审判职能进一步延伸全市法院推行生态复绿管护制度,对林业刑事案件被告人发出补种令、管护令,责令其对所破坏的山场或指定区域进行补种复绿或管护,568名被告人共“补种复绿”林木面积11000余亩;市中级法院在全省法院首创涉闽江源、林海、矿区、生态文化、互联网+、绿色基金等六类生态司法保护基地;宁化县法院会同县林业局在全省率先建立绿色司法扶持基金和生态扶持协会,基金集中用于生态公益林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植被恢复。 

  四是生态环境审判工作进一步规范。市中级法院先后下发了关于规范生态环境刑事案件审理和做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工作的相关规定,联合相关部门制定出台了关于处理涉林历史遗留问题、涉林矛盾纠纷诉前化解和生态公益补种管护等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为规范和加强涉林纠纷化解、涉生态环境犯罪打击以及环境公益诉讼等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全市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调研发现,生态环境审判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一是生态环境审判队伍司法能力有待提高。涉生态环境案件实行“四审合一”归口审理后,生态审判庭受案的范围由传统的林地林权案件扩大至探矿采矿、环境污染等案件,同时随着噪音、光热、电磁污染案件等新类型案件的出现,对法官的生态环保专业知识水平和矛盾纠纷化解能力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市法院生态环境审判队伍的司法能力水平还没有同步跟上涉生态资源案件归口审理后对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提出的要求。 

  二是司法预防、修复生态环境的职能有待增强。全市法院生态环境的司法预防、修复工作开展不够平衡,有的法院对生态环境恢复性司法工作重视还不够,在审理生态环境案件中,在对毁林排污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惩治的同时,还没有及时发出禁止令、补种令、管护令,责令犯罪人或侵权人对破坏的生态环境资源进行补种、管护和修复。 

  三是生态环境案件鉴定难等问题有待解决。生态环境案件在审理中往往需要对污染源是否超标、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问题进行专门鉴定,而实践中可供选择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少,鉴定费用高,带来了受害人举证和鉴定难、赔偿范围和数额确定难、诉讼时效认定难等诸多问题,增加了维权主体的诉讼成本和诉讼风险,影响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职能的发挥。 

  三、进一步做好生态环境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调研组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 

  一要加强生态环境审判队伍建设。全市法院要强化生态环境审判队伍能力建设,通过遴选熟悉生态环境保护专业知识的法律人才等方式,充实和加强生态环境审判力量,加大对生态环境审判队伍的教育和培训力度,努力打造一支既精通法律又熟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生态环境审判队伍,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二要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司法职能。全市法院要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从严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对生态环境监管失职、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要妥善审理生态环境民商事纠纷,严格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力制裁侵害生态环境的行为;要依法审理生态环境行政案件,支持合法的行政行为,依法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切实维护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秩序,保障生态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要积极受理检察机关和社会公益组织提起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防止生态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要及时更新完善涉生态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名录库,为当事人选择鉴定机构提供便利;要不断加大生态环境案件执行力度,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提高案件执行到位率。 

  三要强化司法预防、修复生态环境的职能作用。全市法院要注重生态环境的预防与修复,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修复的保障、监督、验收、评估等配套机制,对于失火、盗伐滥伐林木等案件可推行适用禁止令、补种令、管护令等制度,同时将复绿补种的经验延伸到涉水、涉土、涉矿等领域;对于在审判执行中发现的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法院要及时通过发送司法建议的形式向相关部门提出,堵塞环境监管漏洞,预防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 

  四要扩大生态环境审判的宣传效果。全市法院要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理念,进一步增强保障和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法院要和环保等相关部门采取法制宣传、召开座谈会、开展法律咨询、拍摄生态环境保护微电影动漫以及开展世界地球日、环境日、水资源保护日主题宣传活动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增强人民群众环境保护意识。要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或群众代表旁听生态环境案件审理,加强生态环境案件庭审直播、典型案例发布、新闻发布会和生态司法绿皮书发布等工作,加大以案说法、判后答疑等释法说理取信力度,起到“办结一起案,教育一群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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