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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2018-07-12 15:40    来源:市人大     字号:    点击数:{{ pvCount }} 次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工作要点及监督工作计划,5月下旬,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我市贯彻实施《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情况进行了调研。521日下午调研组召开贯彻实施《条例》汇报会,听取市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汇报。522日至25日,调研组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廖小华带领下,深入到清流县、沙县、建宁县开展调研,实地察看了清流台创园赖坊农产品集中加工区、大丰山生态农业、茶花小镇、山富企业、兴辉食品、天一油茶等闽台农业合作企业和项目,分别听取了清流县、沙县、建宁县政府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汇报,并与县有关部门及部分涉农台企负责人、台商座谈。现将调研情况综合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的基本情况及成效

农业是海峡两岸交流与合作的先行行业和重点行业。《福建省闽台农业合作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涉台农业地方性法规,首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保障和促进闽台农业合作交流。《条例》自2009年颁布实施以来,市、县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条例》,闽台农业合作领域不断拓展,服务保障不断增强,合作交流不断深化。据统计,我市现有闽台农业合作企业52家,占台资企业总数62.65%,总投资2.3亿美元,合同利用台资0.68亿美元。其中2017年新批涉农台资企业8家,总投资1.13亿美元,合同利用台资0.32亿美元。

(一)认真宣传贯彻,营造良好氛围。《条例》颁布实施后,我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标语等各种媒体、载体,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学习、宣传、贯彻,认真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今年年初,市政府召开全市涉农台商代表座谈会,面对面宣传党的对台方针政策和各类惠台政策,广泛征求涉农台商意见建议,进一步做好服务台商工作。市农业部门结合各种调研活动,先后到30多家台资企业向台商宣传《条例》精神和有关惠台政策。市林业部门利用林博会期间向来明考察的台商宣传解读《条例》。清流县通过开展台商联谊会,密切联系在清台商,经常组织台创园涉台企业学习交流,化解台企台胞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用好平台载体,促进合作交流。一是充分利用海峡两岸(三明)现代林业合作实验区、海峡两岸(三明)林业博览会、清流台湾农民创业园等现有平台载体,开展闽台农业合作交流。《条例》实施以来,我市共举办9届林博会,共签约项目1316项,实际利用区外资金528亿元,累计有400多家次台企、近3000种次台湾产品在林博会平台展出。二是开展明台乡镇产业对接。沙县利用海峡论坛.两岸特色乡镇产业对接活动,邀请台湾农业企业代表团到沙县实地考察交流,达成动物无害化处理机械、畜牧养殖场水污染防治等4个项目合作协议签约。三是建立交流互访机制。清流台创园核心区的嵩溪、嵩口等7个乡镇分别与台湾苗栗县大湖乡、南投县水里乡等乡镇结为友好乡镇,并定期开展交流互动。全市通过林博会等平台,邀请了近3000位台湾林农专业人员来明开展项目、科技交流合作。

(三)落实惠台政策,加强服务保障。我市各级各部门努力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政策支撑,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一是出台政策。市政府将“扩大明台交流合作”纳入“十三五”规划,以规划引领推动明台农业合作交流。2017年市政府出台《关于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明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编辑整理《台湾青年来明创业就业政策汇编》,鼓励吸引台湾青年来明创业,进一步深化明台合作交流。清流县陆续出台《关于加快清流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的工作意见》、《关于扶持清流台湾农民创业园花卉产业建设的优惠政策》。二是积极向上争取项目资金。2013年至2018年共争取中央和省级预算资金1.7亿元,支持清流、沙县、建宁等涉农台企较多的县,开展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建设,进一步夯实明台农业合作发展基础。三是建立挂点帮扶机制。清流县建立由县委县政府领导、部门领导、台创园干部挂包联系台资企业机制,定期走访台商台农,及时协调解决台商台企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四是开展法制进园区活动。清流县公检法司在台创园区设立法院涉台庭、台胞连心警务室等机构,努力营造良好的闽台农业合作法制环境。

二、贯彻实施《条例》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这次调研的情况看,《条例》在贯彻实施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和薄弱环节:

一是对《条例》的学习宣传有待进一步深化。《条例》颁布实施已有九年,有些地方对持续深化《条例》学习宣传做的不够,一些基层干部和台商、台农对《条例》了解不多,个别地方、部门对闽台农业合作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积极作为、主动服务的意识较为淡薄,存在重招商引资、轻服务保障的现象。

二是《条例》的一些规定落实不够到位。《条例》对专项资金设立、同等待遇、土地流转、商标申请等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从这次调研情况看,市、县对闽台农业合作的投入与实际需要还存在一定差距,市、县两级均未设立闽台农业合作专项资金。有的涉农台企反映申报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比较困难,台湾农产品品牌推广较难,申请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不易。土地流转不顺畅,租地难现象仍然存在,个别地方台企反映土地承包期续签有困难,继续投入经营有顾虑。

三是涉农台企灾后救助难以保证。我市涉农台企投资规模普遍较小,投资领域主要集中在种养殖、农产品初级加工等行业。当前农业保险和救助保障机制不健全,保险门槛较高,缺少有针对性的保险品种和服务。农业项目极易受自然气候的影响,抵御防范自然灾害能力较弱。部分涉农台企反映,遭遇自然灾害后救济救助十分有限。

三、进一步贯彻实施《条例》的几点建议

开展闽台农业合作是对台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经济和政治意义。为了进一步促进《条例》在我市的贯彻落实,调研组提出以下建议:

(一)深化学习宣传,进一步营造闽台农业合作交流的良好氛围

发展两岸农业合作交流,惠及台湾广大农民,有利于进一步做好台湾人民的工作,增进台湾人民对祖国大陆的向心力和认同感。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宣传,提升对《条例》的理解,重点要增强对闽台农业合作重要意义的再认识,对《条例》条文规定的再把握,对服务保障举措的再落实。要更加积极地把握新时代闽台农业合作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更加务实地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增强做好闽台农业合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服务质量;要注意倾听台商台农意见,了解他们在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投资创业环境。

(二)突出合作重点,进一步发挥台创园等平台载体的辐射带动作用

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深入发掘台湾农民创业园、海峡两岸(三明)现代林业合作实验区、海峡两岸(三明)林业博览会等平台载体的内涵和特色,进一步把握重点、整合资源,着力提高现有平台载体的层次和水平。当前,首先要出台举措千方百计支持、扶持现有明台农业合作企业做实做强。其次要着重引进台湾农业高科技、优良种质资源、先进管理方式,把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成为台湾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理念的推广基地、运用培训中心和展示窗口,发挥台创园的辐射带动作用。三是要借鉴台湾“建设富丽乡村”经验和文创理念,打造一批可生产和参观并济的闽台生态农业观光园、闽台科普合作观光园,推进农业产业与美丽乡村、休闲旅游相融合,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助推我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三)强化帮扶措施,进一步完善闽台农业合作的服务保障机制

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对《条例》中的一些原则规定进行细化分解,出台有利于明台农业合作的政策措施,不断健全完善服务保障机制。一是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市及有基础、条件的县(市)要设立闽台农业合作专项资金,切实加大对明台农业合作企业及项目的扶持力度。二是要建立健全领导挂包重点台资企业责任制和台资项目跟踪服务协调机制,切实做好服务台企台胞工作。三要鼓励开发新的涉台涉农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贷款管理模式。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创造条件培育设立专业融资担保机构。鼓励创新保险产品,完善保险服务。在灾后救济救助上,对闽台农业合作项目予以适当倾斜。四要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林权流转和抵押担保机制。市县相关部门及台企所在地乡(村)要在土地、林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上多倾听台企台胞的意见,在土地、林地承包期及期满续签上,做好指导协调工作,切实让台企台胞放心大胆投资经营。五要加强对市台协会的指导,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服务好在明台企台胞。六要贯彻落实中央惠台31条措施和福建省实施意见,推动涉农台企在投资领域、金融服务保障、人才引进、申报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方面享受与大陆企业同等待遇,为台企台胞在明投资兴业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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