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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查《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2018-10-17 16:12    来源:市人大     字号:    点击数:{{ pvCount }} 次

  为推动《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全面有效实施,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工作要点和监督计划安排,918-21日,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了执法检查组,对我市贯彻实施《条例》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执法检查的工作情况

  此次执法检查围绕“检查执法、检验立法、推动用法”的工作定位,采取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联动,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918日,执法检查组分别召开了学习培训会和专题汇报座谈会,听取了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杨永忠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汇报和市城管局、公安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城乡规划局、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的相关情况汇报。随后分为两个检查组,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庆、陈仪代带队赴泰宁、将乐、梅列和清流、明溪、三元开展实地检查。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谢辉添、邓善存、张鸿飞、徐红华、谢复兴、陈建芳、余梦华、林承日,市人大代表张军屏、叶雪娥、于用国、林青芝、林雯玲、刘忠成、洪丽清、李衍坤、童作光、钟章生、邓政平参加了执法检查活动。在实地检查时,执法检查组重点围绕《条例》的宣传贯彻、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落实、相关配套制度制定、突出问题整治、执法监督检查和《条例》贯彻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六个方面开展检查。执法检查组召开了6场汇报座谈会,听取了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汇报,现场检查了街道社区、集贸市场、临街商铺、环卫设施等20个项目点。与此同时,市人大常委会还委托永安、宁化、建宁、沙县、尤溪、大田等6个县(市)人大常委会配合开展了检查。

  二、贯彻实施《条例》的基本情况

  《条例》自201731日正式施行以来,全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紧密结合城市管理,认真做好普法、用法、执法、守法等各环节工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法治建设取得了新的成效。

  (一)开展了学习宣传。一是组织专题宣传。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结合“创城”工作,利用环境卫生整治、“12.4”法制宣传日等节点,组织开展《条例》宣传“六进”(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商铺、进家庭)活动和《条例》宣传月活动。宁化县结合《条例》施行一周年,在城区主次干道巡回展播相关专题宣传片。二是拓展宣传平台。市政府在三明日报、三明电视台等媒体开设专栏,报道《条例》实施成果及执法情况。大田县建立“街长易信群”、开办“城市管理之窗”专栏,集中开展宣传。三是举办学习培训。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部门以“以案释法”、宣讲讨论、印发手册等多种形式,组织人员学习《条例》。市城管局举办了两期城管执法实务培训班,培训中队长以上人员279名。

  (二)强化了实施运用。一是出台配套文件。市城管局编制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务手册,规范办案程序和文书,相继制定出台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等配套文件。二是探索管理模式。市区环卫清扫保洁纳入网格管理,40个社区明确了市容和环境卫生边界。建宁县建立“网格化微城管”,与城乡网格化管理平台互联互通;永安市成立城管局,将城监大队、市政工程管理处、园林管理处、环卫处等统一划转由城管局管理,落实综合执法。三是创新管理手段。三元区研发使用了全省首个“环卫GPS管理平台”,对环卫人员和车辆的户外作业实现量化考核;尤溪县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行环卫管理改革,通过建立工作微信群,及时解决市民反映的城市管理问题。

  (三)推动了执法治理。一是开展专项整治。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条例》的要求,多次组织了以清脏治乱为主要内容的市容环境整治行动。市政府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全市完成渣土车密闭装置改装284辆;梅列区组织引导满园春夜市搬迁至列西龙岗,解决了夜市油烟污染、噪声扰民等问题;将乐县对城区流动摊点和载客三轮车开展整治,划定临时蔬菜自产自销区,有效解决了城区占道经营、交通拥堵问题。二是注重案件查处。截至目前,全市共办理违反《条例》案件3047件,行政处罚款合计1037.18万元。清流县在《条例》施行一周后,就查处了首例占道经营的违法行为,起到了良好的震慑作用。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市城管局采取组织实地检查、每月通报执法情况、召开总结分析会等形式,加强执法情况检查。明溪县人大常委会结合《条例》实施专项检查,委托电信机构进行“公众评议”调查,收集市民对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

  (四)促进了文明创建。一是有效助推“创城”。全市以贯彻《条例》为契机,把实施《条例》和落实“创城”目标有机地结合起来,以贯彻《条例》带动“创城”工作。三明市顺利通过复检,蝉联全国文明城市荣誉称号;沙县首次荣膺“全国文明县城”称号;永安、泰宁等地正在开展新一轮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二是引导群众参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发起了“告别不文明行为,争当文明好市民”的倡议,引导干部职工带头遵守《条例》,积极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志愿服务、公益活动。泰宁县通过“随手拍”等方式,对曝光违反《条例》行为予以奖励,调动了群众的积极性,增强了群众的守法意识。三是完善“门前三包”。市城管局重新修订了《三明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开展责任牌、责任书签订工作,进一步明确文明单位、沿街商户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的责任区和责任人。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条例》施行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对照《条例》的规定和人民的期盼,仍存在一定差距。从执法检查的情况来看,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条例》宣传不够深入。一是宣传常态化不足。《条例》规定,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倡导文明行为规范,提高公民自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但检查发现,《条例》颁布施行初期,出现了一个宣传小高潮,随后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没有形成持续宣传的浓厚氛围。二是普法针对性不强。有关部门的宣传大多是口号式、条幅式的标语,没有根据不同情况,针对特定人群,如临街商铺经营者、临时便民市场开办者及经营者、社区居民等进行针对性宣传教育。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普遍未落实《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将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知识规范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引导学生养成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良好习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条例》的贯彻实施三是群众参与度不高。市民乱丢垃圾、高空抛物、随地吐痰、随意停车和不配合执法,甚至暴力抗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还没有在全社会形成共识。

  (二)责任落实不够到位。一是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存在盲区。《条例》第十三条中规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未全面落实到位,如梅列区永星国际、大润发体育场跑道周边卫生责任不明确,部分背街小巷的环境卫生责任没有全覆盖,成为新楼盘的卫生死角。二是占道经营现象仍较普遍。流动摊点、马路市场、占道经营等城市管理“顽症”未得到有效治理。市区新市路、江滨路、工业路等城市主干道存在占用人行道卖车、洗车现象,污水横流;梅列桥下、永利钢材市场周边违规占道经营餐饮、娱乐,影响行人通行;部分县(市、区)仍存在机动车在市场周边、酒店门口和人行道上违停的现象。三是餐饮油烟污染监管缺位。对临街餐饮店和“下为店面,上为住宅”餐饮点的油烟排放有失监管,市民反映、投诉餐饮业油烟污染的问题长期得不到根本解决。四是犬类管理较为薄弱。部分县(市、区)流浪狗流窜现象较为普遍,街道、公共场所宠物狗粪便没有按照《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及时处理,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市民生活,群众反映强烈。五是户外广告管理不严。市区户外广告牌大小规格不一、颜色档次各异,不够美观规范。部分县(市、区)“沿街门店的招牌破损、污浊、陈旧,存在安全隐患。六是“两违”现象仍然存在。三元区城东乡白沙村、梅列区徐碧街道徐碧二村等“城中村”、“老旧小区”的违章搭盖、违章建筑成为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重灾区”。

  (三)长效机制尚未形成。一是管理方式比较单一。目前,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长效化、常态化和精细化举措不多,工作方式以搞突击式较多,尤其是在“创城”等迎检工作中,一些不规范的商铺、流动摊贩被要求临时停业,暴露了有关部门存在“搞临时突击”的思想,给群众造成“应付检查”的负面印象,形成“突击整治——情况好转——问题反弹——再次整治”的被动局面。二是管理职责不够明确。《条例》第五条规定“各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但个别部门对于自身承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职责把握不准,认识不清,以至于出现工作积极性不高、推诿扯皮等问题。如,目前对集贸市场内占道经营、乱摆乱放和卫生脏乱差的行为没有主管部门进行有效监管。三是综合执法尚未建立。《条例》第六条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综合执法”,由于全市城市管理机构改革尚未到位,有的城管机构还没有成立,缺乏执法主体资格;有的配套委托授权政策和手续不完善,综合执法未实现。

  (四)执法水平依然较低。一是执法能力有限。专业执法队伍的人员编制较少、经费紧张,人员年龄偏大,部分执法人员与其承担的执法工作任务不适应,缺乏必要的执法主体资格和手段。如宁化县城管局共有执法人员 96 名,76名为协管员,有执法证的人员仅有20名。二是配套制度滞后。相关规范性文件和规章与法律法规衔接不够,缺乏适合我市实际的操作实施细则、规范和标准,存在“三多三少”(原则规定多,具体细则少;应急措施多,长效配套少;口号要求多,操作规程少)的问题。如,《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分别对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化粪池未及时疏通、清除或者没有能力疏通、清除的,设定了代履行,但检查发现,各县(市、区)执行率低;《条例》规定建立常态化的执法巡查机制也还未落实。三是刚性执法不足。有的监管部门在执法中存在执法不力、处罚不严等问题,导致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快速查处,法律的威慑力没有得到充分体现,不能有效遏制违法行为发生。部分执法人员办案的积极性不高,适用《条例》规定的法制手段不充分,没有发挥出应有的效力。

    四、进一步深入贯彻《条例》的建议

  为进一步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大《条例》宣传,增强市民守法意识。一要强化宣传的针对性。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群体、不同区域、不同地段采取不同的宣传方式,实施精准宣传,扩大《条例》宣传覆盖面,增强广大市民的法治意识。二要注重普法的实效性。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结合各自职能,依据《条例》对一些不文明行为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增强市民的文明意识。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作用,坚持新媒体与传统媒体宣传相结合,形成常态化的宣传态势,真正把《条例》所设计的制度规范、行为方式、处罚标准交给市民群众。三要提高市民的积极性。积极引导市民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不断增强环境意识、社会意识和公德意识,使广大市民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积极支持理解并自觉参与到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去,树立“城市是我家,管好靠大家”的意识,形成全民参与城市管理的良好氛围。

  二)坚持精准施策,扎实推进问题整改。一要严格重点区域执法。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要坚持科学规划、分类管理、堵疏结合,统筹规划建设便民市场,引导摊点入场入棚、定点限时经营。要严格重点区域执法,加大对主次干道沿线乱设摊点、占道经营巡查力度,对严重影响市容秩序的流动摊点和马路市场,坚决依法清理取缔,真正“还路于民”。二要统筹基础设施维护。要突出抓好主次干道和主要商业大街基础设施维护,切实解决路面坑洼、窨井盖缺失、隔离栏破坏、人行道板破损、交通标志线损毁、盲道占用、环卫设施损坏、公厕设置不足等突出问题。三要突出整改负面清单。要明确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主体,严格执法,严格按环保要求达标排放。要加强犬类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要加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美化城市景观。要加强占道卖车、修车、洗车的整治,统一规划管理“二手车”交易市场,加大对机动车辆停放人行道的巡查处理。要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在对占道经营的行为严格执法的同时,统筹考虑“临时疏导区”的设置,满足流动商贩的现实需求。要加大“两违”整治力度,加快老旧社区和“城中村”改造进度,为广大市民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三)创新体制机制,促进长效科学管理。一要理顺管理体制。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把城市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到位,切实做到合理划分城市管理事权,确定管理范围、权利清单和责任主体,理顺和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实现市、县(市、区)政府城市管理领域的机构综合设置,扎实推进综合执法。二要转变管理方式。要按照《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建立和完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网络管理信息平台”,积极推进城市管理手段法治化、专业化、信息化,实现城市管理工作规范化、精细化、常态化。要加快城市管理方式从突击整治向长效管理转变,从单项整治向综合治理转变,努力构建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的城管新局面。三要完善配套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加快建立执法巡查机制,加强日常的监管检查。要抓紧制定出台各类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城市管理责任单位监督考核办法、代履行实施办法、景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等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快制定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夜景亮化规划等,为搞好城市管理提供规划依据。

  (四)主动作为担当,提升依法履职水平。一要加强队伍建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落实《福建省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优良传统作风若干规定(试行)》,以新气象新担当新作为推进《条例》的贯彻施行,主动研究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运用法制手段,提高依法处置的能力。要开展执法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建设,对执法人员进行业务水平、执法技能培训,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切实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等问题。二要厘清管理责任。要进一步明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职能部门的职责,完善责任机制,使城市管理工作真正成为职能部门的共同责任。在部门之间建立有效的联系沟通、事前告知和定期通报制度,使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职、主动作为,减少冲突、交叉和推诿扯皮,形成工作合力。三要落实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主动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高度重视执法检查中反映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尽快整改。市人大常委会将2019听取和审议市政府研究处理《条例》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的情况报告并列为满意度测评内容,进行跟踪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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