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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2019-05-06 11:06    来源:市人大     字号:    点击数:{{ pvCount }} 次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市人大常委会组成调研组,在刘万年副主任带领下,于34日至11日对我市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先后察看了永安天宝岩、将乐县龙栖山、泰宁峨嵋峰、建宁闽江源等四个国家级保护区,邀请自然保护区涉及行政界的镇、村干部代表参加政府汇报座谈会,走访保护区内群众,了解村情民意,深入了解掌握我市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我市目前有福建龙栖山、天宝岩、闽江源、君子峰、峨嵋峰等5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宁化牙梳山、三明格氏栲、三明市罗卜岩、尤溪九阜山、大田大仙峰、清流莲花山等6个为省级自然保护区,其他各类特色自然保护小区711个。截止目前,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区总面积253.7万亩,占全市国土总面积的7.3%。近年来,我市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各地区在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主要表现在:

  一是管理工作持续加强。各地严格按照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把“自然保护区面积”纳入党政领导生态环保目标责任书,不断创新完善自然保护区分级管理模式。全市11个国家、省级自然保护区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均制定出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实现“一区一法”。二是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各地积极争取中央、省、市项目建设资金,自然保护区内基础设施得到完善。全市目前共建成自然保护区科普宣教中心13处,自然保护区自然生态资源教育优势得到重视发挥。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通过在保护区内布设安装远红外相机等监测设备,监测到了一批极高价值的影像资料,如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黄腹角雉、白颈长尾雉等鸟类以及黑熊等多种哺乳动物。三是生态问题得到治理。各地依法将生态自然保护区及周边部分区域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措施。2017年以来,我市结合中央环保督察行动,连续两年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等,认真排查整治保护区内存在的环保突出问题129项,目前已完成整改111项,正在整改18项。四是生态产业不断发展。各自然保护区大力发展自然生态教育、生态种养和生态旅游产业,取得较好成效。如明溪君子峰打造观鸟摄影产业,三元格氏栲发展生态旅游产业,将乐龙栖山发展森林体验和休闲康养产业。天宝岩,龙栖山、大仙峰保护区帮扶社区发展金线莲、黄精、高山生态茶、七叶一枝花的种植加工,增加林农收入。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市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一些工作仍需进一步努力完善。

  (一)宣传氛围不浓厚。从调研情况看,保护区宣传力度不够,自然保护区及不同功能区的四周边界上树立的界桩标识不清、密度不够、位置不明显。特别是保护区进出口、社区村庄、与生态开发、休闲、旅游相结合的实验区等区域,界碑、警示宣传牌等设施设置不醒目、不规范,缺乏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等相关内容的提示,没有起到较好的宣传引导作用。部分干部群众、一些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居民对自然保护区的认识模糊、保护意识不强,畜禽养殖、水电站等违规问题长期存在。

  (二)部分保护措施落实不到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但目前我市自然保护区内居住人口较多,全市11个保护区内现有人口14677人,其中核心区72人,缓冲区1431人,实验区13174人。近年来改变当地居民 “靠山吃山”传统经济来源的替代措施不足,保护区里的集体林、自留山的补偿过低,使得生态资源保护与群众的生产发展的矛盾比较突出。

  (三)管理体制机制建设不规范。根据《条例》规定,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但我市大部分省级以下自然保护区机构建设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有的甚至没有专门管理人员。设立的管理机构有的列入为参公单位、有的列入为事业单位,管理机构名称、管理机构性质不统一,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专项经费没有固定纳入财政预算。

  (四)科研项目成果转化不明显。全市各自然保护区自身科研开展方面相对滞后,在科研经费、人才培养、建立机制等方面都存在不足。大多数科学研究都是与科研院校联合开展常规性科研项目,如委托科研院校开展本底调查等基础调查研究,对应用性研究较少,科研成果不明显,难以转化为生产力。近五年来,全市各自然保护区共与省内外高校开展科研项目协作11项,大部分研究成果不归保护区所有或者共有。

  三、今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积极营造自然生态保护的良好氛围。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认真按照《条例》要求,重视保护区内的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之间的警示牌、界碑界桩等设施建设工作。要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和方式,把自然保护区的重要意义、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科普知识等,不断向社会、保护区周边群众作广泛深入的宣传,形成保护生态环境良好的社会氛围并成为广大干部和群众的自觉行动。强化监督执法。各部门要严格审核报批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准入门槛,严肃查处各种违法开发建设活动,对当前我市自然保护区内存在的水电、旅游、养殖等有关问题要强化执法查处力度。完善社会参与机制。在自然保护区设立、建设、运行、管理、监督等各环节,以及生态保护、自然教育、科学研究等各领域,引导当地居民、专家学者、企业、社会组织等积极参与,尽可能弥补政府管理力量不足的问题。建立健全志愿服务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依托高等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等建立一批自然保护区人才教育培训基地。

  (二)着力推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加快推动总规修编。加快推动总体规划过期或前期有编制但未获省上批复的自然保护区,开展总体规划修编、范围界定和功能区划等工作,为下一步自然保护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提供规划指导。二规范合理开发自然资源。要切实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加快生态产业发展,合理开发自然保护区内良好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特别是自然保护区外围周边地区的特色资源,要创新开发新颖有特色的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等产业,真正实现“百姓富、生态美”。三积极争取政策扶持。要积极向上争取移民搬迁、林权赎买等政策支持,优先赎买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集体商品林和毛竹林,解决保护区集体商品林和经济林等权益纠纷。科学合理制定搬迁补偿措施,构建长期稳定的生态移民保障体系,确保居民“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有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三)加强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一是开展资源普查。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按照《条例》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加强调查保护区自然资源普查并建立档案,为今后统一规范管理自然保护区各项工作打好基础。规范管理标准。各地要整合相关自然保护地管理职能,结合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自然资源监管体制改革,统一管理机构性质、人员编制、经费预算、管理机构名称等,不断健全自然保护区投入机制,继续按照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要求,持续推进自然保护区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项目建设。通过科技手段提高管护效率。要通过采用GPS卫星定位技术和“森林眼”、无人机等高科技手段,对保护区进行网格化巡护管理和动态监测,进一步提高管护效率,解决各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不足、管理难度大等问题。

  (四)加大科研投入与成果运用。制定科学研究规划计划。各地要将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科学研究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立足于自然保护区的实际,结合各自的类型特点,明确科研方向,加强科研攻关。二加大科研投入。要加大自然保护区科研投入,加强人才培养和科研攻关。做好保护区科研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科研水平,为自然保护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三注重成果转化。要重视科研成果的运用和转换,科学研究的成果应尽快地在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中应用,具有普遍意义的科学研成果要公开发表,并由主管部门组织推广,为自然保护事业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服务。要重视和加强对保护区科研活动和科研成果的管理,对其他单位和科研机构进入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和调查活动取得的成果,应要求归属自然保护管理机构享有或共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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