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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2019-07-10 11:09    来源:市人大     字号:    点击数:{{ pvCount }} 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粟战书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监督工作计划,513-23日,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了执法检查组,对我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执法检查的工作情况

  此次执法检查由市人大常委会联合县(市、区)人大常委会,采取两级联动方式实施。513,执法检查组组织了学习培训会,传达了省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组全体会议精神,学习水污染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召开了专题汇报座谈会,听取了市政府副市长林俊德所作的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的情况汇报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生态环境局、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城管局等部门负责人相关情况的补充汇报。随后分为两个检查组,分别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知通、王庆带队赴将乐、梅列、三元和宁化、永安、大田开展实地检查,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于卫闽、谢辉添、叶清松、邓善存、陈立兵、陈建芳、余梦华、林承日、郭颖、黄圣团,市人大代表肖胜刚、张燕、叶明安、李振佑、覃淑英、余振远、张莹、林芳、林积秀、张见家、肖正忠、范晓燕参加了执法检查活动。执法检查组重点围绕六个方面(饮用水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水染污防治标准、规划和监督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流域、湖泊和小流域等重点领域水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法律责任落实情况,法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开展检查,通过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问卷调查、听取汇报和座谈了解等方式,实地察看了江河流域、畜禽养殖场、水库、工厂企业、矿山和污水处理厂等39个单位和项目,其中随机抽查14个点位。与此同时,市人大常委会还委托明溪、清流、建宁、泰宁、沙县、尤溪县等6个县人大常委会自行开展了检查。

  二、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全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多措并举,狠抓落实,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较好成效。2018年,我市辖区三条主要水系18个国()控断面水质达标率100%,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110个小流域断面中I-Ⅲ类比例为96.4%,水质状况为“优”,水环境质量连续多年位居全省首位。

  (一)组织领导不断加强。一是强化工作部署。各级政府自觉担负起水环境质量的法律责任,将水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召开专题会议对生态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进行部署。二是压实主体责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各县(市、区)、有关部门的流域保护管理和环保目标责任书考核内容。三是推进制度落实。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市县乡村四级河(湖)长组织体系全面覆盖。严格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积极实施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应急管理等法律制度,探索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排污权交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环境保护政策。

  (二)水污染防治有力推进。一是开展工业污染源治理。市政府制定了工业企业污染源达标排放计划,淘汰化解落后过剩产能,督促重污染行业转型升级。开展工业污染专项治理攻坚行动,积极推进工业园区和工业集聚区废水集中处理,实现园区企业间水资源循环利用。二是开展生活污染源治理。推进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全市建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12座;实施“厕所革命”,推动厕所建设标准化、管理规范化;建立了“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模式,乡镇全部完成农村垃圾压缩转运系统建设。三是开展农业污染源治理。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稻草还田、专业化统防统治等农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进化肥使用减量化;严格控制生猪总量,实施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升级改造, 全市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6%;大田、尤溪完成街面水库网箱养殖清理工作,库区水体养殖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三)执法力度持续加大。一是规范日常执法。全市生态环境部门先后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环境整治”、“纳污坑塘环境问题整治”等环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水环境违法行为。二是开展隐患排查。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所有涉水排污企业排污口进行采样监测,督促企业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化解环境风险隐患。三是探索司法联动。三明中院制定了《关于切实做好建立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机制工作的若干意见》,规范涉生态环境刑事案件的移送程序;市检察院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建立联防联治、生态环境修复等工作机制,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四)水环境质量逐步改善。一是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市区8个县(市)建成第二水源或备用水源,加强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督促指导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乡镇供水工作;各县(市、区)开展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完成对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及周边环境存在的污染源和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清除。二是实施流域综合整治。水利等部门持续开展以治理工业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涉砂污染、城乡生活垃圾污染、小水电污染为主的五项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并将其纳入效能督查和绩效考评;开展“清河行动”,清洁河面垃圾、清除河岸违建、清理违法行为,6条小流域实现水质提升。三是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水利、城管等部门组织实施清淤疏浚,水体生态修复,加强水体及其岸线的垃圾治理,梅列沙溪体育馆排放口区域和三元荆东水溪2条黑臭水体水质改善明显;大田县完成白岩公园人工湖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公众评议满意率达94.4%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对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和人民的期盼,仍存在一定差距。从执法检查的情况来看,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水环境保护责任还需增强。一是责任落实不严。对照水污染防治法第161718条明确的地方政府及部门法律责任,检查中发现,部分地方水环境保护责任落实不够,一些突出水生态环境问题还要依靠中央、省级环保督察才能引起重视、推动解决;一些地方对水污染防治工作复杂性认识不足,对新问题、新要求研究不够,导致规划编制不够科学精准,有些规划相对滞后,水环境保护常处于事后补救状态;有的地方规划执行不到位,对规划执行的考核、监管力度不足。二是守法意识不强。水污染防治法第29条要求“从事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流域生态环境功能,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检查发现,各地在园区发展、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等过程中造成局部地区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河道有效库容减少。如,宁化县兴泉、浦梅铁路施工水土保持措施落实不到位,施工沿线水土流失严重,导致2019年第一季度宁化肖家国控断面水质未达到省政府“水十条”考核目标。少数排污单位存在的错误认识,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环保“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落实较差,忽视环保设施投入和正常运转,甚至出现漏排、偷排现象。三是宣传普及不广。有关部门全面系统地宣传水污染防治法和对水污染防治方面的知识普及欠缺,社会知晓度还不高。部分群众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尚未养成,对水污染防治的社会责任感和忧患意识不强,生活垃圾、污水等乱丢乱倒现象屡见不鲜。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有待深化。一是工业污染依然突出。水污染防治法第45条要求“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我市高能耗重污染产业比重高,工业水污染总量居高不下,一些工业园区工业废水处理不到位。检查中发现,梅列经济开发区小蕉工业园区内三钢渣场淋溶水收集处理不全,影响焦溪水质;将乐县积善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运行不正常,管理不到位,厂区异味大,杂草丛生,存在安全隐患。二是污水配套处理设施短缺。水污染防治法第49条第二款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检查了解发现,全市有453个村庄尚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部分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管网建设缺失,存在覆盖面不全、雨污分流不彻底的现象;一些地方管网老化严重,漏失率高。三元区荆东污水处理厂于今年4月份试运行,设计日处理量2500吨,由于三明学院未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南部片区生活污水和清水均排入荆东污水处理厂,目前日处理量3500吨,导致超负荷运行;位于荆东的利洁环卫有限公司严重超负荷运行,处理餐厨垃圾所产生的废水无法达标排放。三是城乡水污染整治乏力。水污染防治法第52条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检查发现,由于城乡集中处理的垃圾量大幅度增加,三明金利亚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理能力不足,导致一段时间内永安、沙县部分生活垃圾转运到邻近县城填埋;目前县级垃圾填埋场多数已经接近设计容量。大田县因力天环保公司达不到环保要求被停产整改,生活垃圾无法及时处理,出现“垃圾围城”的现象。水污染防治法第555657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组织对畜禽粪便、废水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检查中发现,我市农(林)事活动化肥、农药使用量仍然较大,造成的污染通过地表径流进入水体,农业面源污染不断累积。

  (三)饮用水安全不容乐观。一是饮用水源保护亟待强化。由于市区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机构尚未明确,无法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形成保护合力,没有专职人员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巡查和日常事务处理工作,东牙溪水库一级保护区内农(林)事活动造成的面源污染依然突出。检查当日发现,东牙溪水库水质总氮超标;水污染防治法第70条要求“单一水源供水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清流、宁化还未实现第二水源或备用水源供水。二是水质检测未达规范。水污染防治法第72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宁化、将乐、沙县等县疾控中心现有检测仪器陈旧、老化,在应检测的常规分析项目中,三氯甲烷、四氯化碳等项目无法自行完成。三是农村饮用水安全存在隐患。多数村级饮水工程设备设施简易落后,只具备简单的沉淀、过滤作用,水源保护、消毒措施等卫生管理措施不到位。乡镇集中式供水、农村生活饮用水水龙头水质合格率较低,浑浊度、细菌指标不合格。

  (四)防治长效机制尚不健全。一是投入保障不足。水污染防治法第49条第三款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检查发现,一些污水处理设施,由于管理不善或缺少资金,出现无法正常运行的现象。梅列区洋溪镇污水处理厂因设备故障20188月停止运行,目前每日收集的80吨左右的生活污水直排到农田,给周边水体和土壤带来污染。二是协作机制滞后。水污染防治法第831条要求“建立健全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我市生态补偿制度不完备,流域管理和区域监管的制度建设与协作机制不完善,流域有关地方“各家自扫门前雪”的现象较为普遍。如,永安市九龙溪上游清流县、胡贡溪上游明溪县的养殖污染,分别造成安砂水库下游和胡贡溪监测断面水质出现总磷超标。三是监管水平不高。水污染防治法第9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但“九龙治水”、部门职责交叉问题突出,在水资源与水环境保护、水质监测与发布等方面,政出多门、数据不一的现象时有发生。环保执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定性难、取证难、操作难的问题。执法检查中了解到,因乡镇无环保执法人员,发现个别企业有偷排污水行为,也无力无权依法及时处置。

  四、进一步深入贯彻水污染防治法的建议

  为进一步推动水污染防治法的贯彻实施,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水污染防治意识。一要坚持绿色发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树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更加主动自觉地提高对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认识。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做好“绿色生态”这篇文章,解决制约长远发展的瓶颈问题,增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坚定信心。二要严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对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负总责的法定职责,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并将其作为水污染防治的基本依据认真加以落实要督促各类排污企业严格落实法定治污主体责任,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三要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政府要通过多层次多渠道的宣传,有针对性地开展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水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防治意识,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污水治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养成良好文明的生活习惯,积极投身“碧水行动”

  (二)狠抓问题整改,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一要着力抓好工业治污减排。要坚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做好“老工业基地”这篇文章,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完善治污设施,带动全市产业转型升级,推进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最大程度降低单位产值污染物排放量,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对梅列经济开发区小蕉工业园、将乐积善工业园等地的工业废水必须预先处理达标后,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二要着力抓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要充分考虑前瞻性、全局性、长远性,科学规划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妥善处理荆东利洁环卫有限公司等企业污水处理超负荷运行的问题;要加快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扩建、新建步伐,扩大污水收集范围,提高污水收集率,彻底解决污水直排问题;要突出抓好污水管网建设,结合“城市双修”、海绵城市、综合管廊建设,打通污水管网堵点,妥善解决三明学院南部片区、城市老旧社区等地段雨污不分的问题;要加强洋溪、陈大等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要着力抓好城乡水污染治理。要加快推进环保重点项目建设,推进三明金利亚垃圾焚烧发电厂等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升级、改造、扩容,破解城乡生活垃圾处理难的问题,实现全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要持续推进主要流域精准治理项目,确保大田高才、宁化肖家等国(省)控断面水质稳定达到省政府“水十条”目标要求;要严格控制养殖企业及农(林)业生产的污染排放,积极发展绿色环保农(林)业,引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药、化肥;要持续深化农村环境整治,提高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率,统筹推进 厕所革命、三格化粪池新建改造、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工作,切实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三)强化水源保护,依法保障饮用水安全。一要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市政府要落实保护责任,尽快成立东牙溪和薯沙溪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机构,落实编制、人员、经费,规范市区饮用水水源管理,保障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清流、宁化县政府要加快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二要加强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要加强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和评估,建立重要河流、湖库和地下水水源地水质安全预警管理制度。要开展定期巡查和水质监测,保证检测指标达到国家有关要求,确保水质安全。三要高度关注农村饮用水安全。各级政府要将农村分散水源污染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提高农村饮水工程建设标准和质量,保障农村供水水质安全。

  (四)健全长效机制,提升执法监管水平。一要建立资金保障机制。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重点支持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污泥处理处置等项目建设。要有效整合、通盘使用,提高水环境保护资金的使用绩效。二要完善协作联动机制。要健全文江溪、胡贡溪、蕉溪等流域区域污染治理协调机制和水质会商机制,建立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机制,推动流域综合治理。要加强跨区域环境监测合作,做好重点交接断面联合预警,完善流域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形成跨流域区域水污染防治联动机制。三要创新执法监管机制。要充分利用大数据、云平台等先进技术手段提高监管能力,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等新模式;要着力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提高监管水平;要理顺部门职责,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强化生态环境、公安、司法等各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偷排、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集中整治篡改和伪造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依法严肃追究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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