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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2019-08-13 11:10    来源:市人大     字号:    点击数:{{ pvCount }} 次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716-19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代表,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庆的带领下,对我市贯彻实施《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情况进行调研。调研组重点围绕法规宣传贯彻、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供水设施维护与管理、供水经营与用水管理等方面,听取了市政府及市住建局、水利局等8个部门的情况汇报,深入到三元区、尤溪县的供水水源地、自来水厂、小区二次供水、农村饮水工程等8处项目点进行实地查看。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及成效

  《条例》自2017101日施行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实施,把加强城乡饮用水源地保护、供水安全和饮用水水质保护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工作来抓,取得了明显成效。2018年我市管网水水质综合合格率达99.93%,市区出厂水水质综合合格率100%,乡镇级、县级以上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100%20191-6月,我市水环境质量位列全国第24位,全省第1位。

  (一)供水责任逐步落实一是细化责任分工。市政府把城乡供水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建立了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层层抓落实的工作责任机制,并将其列入全市国民经济和水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内容。各县(市、区)强化城乡供水安全保障责任,明确供用水各方权责关系,提高供水管理水平。二是组织宣传培训。市政府注重《条例》的宣传工作,邀请专家对《条例》进行解读,依托“3.22”世界水日、“6.5”世界环境日等重要节日,利用电视宣传频、LED频等电子设施多渠道开展《条例》宣传活动,市民知晓率得到提升。三是完善应急预案。市住建局编制了《三明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市、县供水企业相应编制《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逐步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员、物资储备机制和技术保障体系。

  (二)水源保护得到加强。一是划定保护范围。全市完成了辖区乡镇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划定工作,每年定期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在省内率先建成三明市饮用水水源地电子地图暨数据库,提升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水平。二是实行源头管控。市、县政府严格保护区建设项目审批,防止新的污染产生和生态破坏;集中整治水源地及上游农业、生活等污染源,开展水体生态修复,提升水源水质。三是定期监督检查。市生态环境部门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定时开展市区饮用水源专项检查。各县(市、区)对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及周边环境存在的污染源和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清除,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开矿、采砂和各类生产性、经营性排污口。

  (三)监管能力有所提高。一是改进管理服务。我市积极落实特许经营制度,各县(市)供水企业均为《条例》实施前经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供水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城市供水经营的单位。供水企业通过开通投诉电话、公众微信号、便民缴费等一列措施,建立完善用户报装、管网抢修等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提升服务水平。二是开展水质监测。全市17个县级饮用水源地实现主要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及视频监控,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开展供水水质检测。三元区成立以区域饮用水水质检测为主要职责的综合性机构,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检测。三是公示水质情况。市卫健部门每季度将出厂水水质监测结果在三明市政府和市卫健委网站上进行水质公示,每月将市政水厂管网末梢水水质监测结果在三明市电视台《都市全接触》公共频道公示。

  (四)项目建设持续推进。一是改造供水管网。市县政府结合“城市双修”、老旧小区改造等民生工作,大力推进供水管网改造。尤溪县强化分区计量管理,建立供水管网信息化管理,降低漏失率。二是实施供水工程。市水利部门实施农村饮水巩固提升工程,每年将建设任务分解到县(市、区)及相关部门,优先安排财政审批、招投标。三是试点工作先行。沙县、尤溪列入全省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试点县,编制完成试点规划,进一步完善取水、出厂水计量总表和入户水表,严格实行有偿供水,强化水费计收。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调研的情况来看,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宣传教育不够深入。一是宣传常态化不足。《条例》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乡供水节水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和保护城乡供水设施的意识。”但调研发现,《条例》颁布施行初期,各级政府和部门开展了集中宣传,随后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没有形成持续宣传的浓厚氛围。二是普法针对性不强。《条例》宣传与实践结合不够,特别是对供水实践中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比较缺乏。有关部门的宣传大多是口号式、条幅式的标语,宣传实效性不强。三是群众参与度不高。公众自觉参与供水保护和健康安全饮水的意识还较淡薄,个别群众守法不自觉。调研发现,仍然存在私接市政给水管道的违法行为,窃水现象屡禁不止;有的用户私自向洗车经营或建筑工地供水,水费按生活用水价格计算。

  (二)供水设施较为薄弱。一是水厂升级滞后。市区下洋、富兴堡水厂建成时间较早,技术老化,设施陈旧,对有机污染物、藻类的去除效果较弱,难以应对日趋复杂的水源突发事件;自动化程度相应较低,特别是一些阀门陈旧,且为手动,难以纳入自动化管理系统。二是管网改造不快。丹蓉新村、富文社区、三钢厂区等部分老旧小区仍在使用灰口铸铁管、镀锌管和混凝土管等落后供水管材,漏失率较高,对自来水水质的影响较大,“黄水”、“锈水”、“透水”现象时有发生,极易产生二次污染。徐碧二村等城中村供水设施布局不合理,建设标准与现居住人口规模不相匹配,管网长期失修失养、老化破损,水质得不到保障。三是资金投入不足。我市各县(市、区)普遍面临水源地保护、完善城市供水设施等建设资金筹集困难的问题。调研发现, 三元区中村乡19个村(居)供水每年所需费用约92万元(运行费用约20万元、管护人员工资约15万元、日常修理维护费约38万元,生态修复运行电费约19万元)尚未落实,部分偏远、分散的自然村集中式饮水工程实施较少,无法维持正常运行。

  (三)供水安全保障乏力。一是管理机构还未设立。目前,东牙溪和薯沙溪水库保护管理分别依托明源水电有限公司和福建汇华集团有限公司管理,缺乏执法主体资格,不符合《三明市东牙溪和薯沙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要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巡查和日常事务处理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市区水源地周边及上游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面源污染难以清除,水质呈现富营养化趋势。二是二次供水管理缺失。我市二次供水设施基本由开发商或产权单位自行建设,小区物业运行管理,缺乏专业的施工、管理单位,不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设计不合理、施工维护不规范。有的储水设施长期暴露、密封不严或久不清洗,易产生细菌、藻类,或落入垃圾、虫子等杂物,水质不稳定。三是农村供水隐患较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分散供水的农村地区,县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测,保障饮用水安全,并加大资金投入和技术指导,逐步减少分散供水。”调研发现,我市农村供水水质合格率和水质监测覆盖率相对较低,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大量是分散工程和小型单村工程,工程建设标准不高,水处理设施简陋、工艺简单,有的水厂对原水只能作简单的沉淀处理。截至2018年,我市农村自来水普及率为79.3%,农村水质合格率为65.6%;《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农村集中供水单位应当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措施,做好运行管护与安全生产,保证正常供水。”调研发现,尤溪县西城镇七尺村安全饮水工程存在着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管护缺失等问题,部分供水设施无法正常运转。

  (四)长效机制尚未健全。一是监管合力不够强。城乡供水涉及水源地保护、水厂投资建设、制水供水、水厂和管网管理维护、水质监督监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经费投入保障等诸多环节,需要住建、水利、卫健、生态环境等多个部门相互配合,协同监管。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存在各部门职责不清、衔接不够、沟通不畅的问题。二是浑水价格倒挂严重。《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建立并实施供水终端价格与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水水价的联动机制,理顺和完善城乡供水价格调整机制”,福建恒源供水股份公司供给三钢、三化的工业浑水于2001年调价至0.18/吨,至今未调整过。随着电价、机电设备、管材价格、人工成本等大幅度提高以及水资源费的连续上调,目前浑水成本约0.7/吨,远远超过售价,每年供水企业亏损约600多万元,水价倒挂严重。三是水质检测不规范。《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城乡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农村集中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管理制度,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农村饮水安全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农村供水水质进行检测。”对照国家106项水质检测项目的要求,市级能检测98项,县级仅能检测30-40项,尤其是农药残留指标无法检测,难以满足水源系统监控、客观评价和有效管理的要求。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大多缺乏水质化验和检测设施,存在水质监测点位不足、监测频次不够等问题。调研发现,三元区共有89个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持有卫生许可证的仅有2家,农村水质卫生安全难以得到保障。

  三、今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针对本次调研发现的问题,为做好下一步城乡供水工作,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提高认识,加大供水保护力度。一要增强责任意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不能把饮水不安全问题带入小康社会”的明确要求,充分认识城乡供水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严格落实水源保护制度,推进水源保护区设施规范化建设,开展水源地污染排查,建立整治台账,制定整治方案和监管措施,努力让全市人民喝上干净的水、放心的水。二要深化宣传教育。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责任制,进一步采取措施,多层次、多渠道加大《条例》宣传力度,培养自觉节水、依法维权的良好习惯,提升全民供水保护意识。三要提高执法能力。要进一步加大对破坏供水设施、浪费用水、偷窃用水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采取有效措施,通过设立举报平台、运用信息化技术等手段,切实建立依法用水的良好秩序。

  (二)突出重点,统筹供水设施建设。一要整改提升供水工程。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组织指导供水企业开展供水厂各个生产环节工艺技术调查,对照水质目标要求需要整改的,要逐厂制定整改方案、整改计划,明确责任单位、完成时限。要加快推进下洋、富兴堡水厂提升改造,提升市区供水水质。要认真做好村镇供水工程的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充分发挥适度规模集中供水工程的优势,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二要更新改造供水管网。要结合“城市双修”中地下管线普查项目,组织供水企业积极配合开展供水管网排查,建立管网电子信息档案。要制定分年度老旧供水管网改造计划,统筹解决城中村供水设施改造问题,加快开展丹蓉新村、富文社区、三钢厂区等部分老旧小区灰口铸铁管、镀锌管和混凝土管等已明令淘汰管材的管网改造,提高供水安全性。三要优化资金投入使用。各级政府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整合各类专项资金,加大对城乡供水项目的资金投入。要建立健全筹资办法和资金管理办法,使资金分配更科学合理,资金使用更安全有效。要积极拓宽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乡供水工作。

  (三)多措并举,加强城乡供水管理。一要强化水源地监管。要尽快成立东牙溪和薯沙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机构,规范市区饮用水水源管理,要加强薯沙溪水库应急水源、相关环保设施建设,对应急水源输水管道定期巡查、维护。清流、宁化县政府要加快建设应急水源,提升水资源调配能力,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二要规范二次供水监管。要围绕二次供水水质安全,督促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建立委托专业队伍每季度清洗消毒机制,清洗消毒队伍要按照相关规范开展清洗消毒,及时公布清洗消毒情况并建立工作台账。三要严格农村供水监管。要深化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进一步将优质供水服务向农村延伸,从人员、资金、管理等方面,提升农村供水安全保障水平;要加快制定和完善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规定,搞好单村、联村供水站和小型水厂的管理维护,指导做好农村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农村饮水工程建设质量和水质安全。

  (四)积极探索,建立健全保障机制。一要完善联动协调机制。市政府要厘清供水流程中相关部门的位置和作用,明确供水职责,构建跨部门的多样性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政策协同和执法协作,将交叉执法、边界执法通过联席会议、定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形式,予以制度化和规范化。二要完善水价调控机制。要加强与三钢、三化等企业的沟通按照《条例》要求,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分类定价、促进节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对浑水供水成本、收益进行分析测算,合理确定浑水价格,适时启动浑水水价调整,以促进供水企业生产经营和安全保障的良性循环。三要完善水质检测机制。要加强水质检测能力建设,坚持做好日常检测,确保我市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均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要加强农村水质监测,采用定期检测与不定期抽检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完善的监测网络,着力提升城乡供水水质,为人民群众放心用水、安心喝水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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