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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16-05-16 15:50        字号:    点击数:{{ pvCount }} 次


     (1991年4月17日三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2月14日三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13年1月10日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16年1月29日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结合三明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审议议案,讨论、决定事项,进行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发出召开会议的公告;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根据需要,提出设立市人民代表大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及其人员名单草案;
     (五)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六)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七)组织代表视察;
     (八)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地点和建议议程通知代表,并向社会公布。提请会议审议的主要报告草案、法规案草案应在预备会议举行前发给代表。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以县(市、区)和驻明部队为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分别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代表团团长的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
     (二)组织本代表团审议会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三)反映本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
     (四)主持在本代表团会议上的质询、询问;
     (五)传达、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有关事项;
     (六)处理本代表团的其他事项。
     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分别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根据需要,预备会议表决市人民代表大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人员名单草案。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选举实行等额选举,并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一并表决。
     在预备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组成人员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进行讨论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成员在代表中产生。
     除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外,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一般不担任主席团成员职务。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代表大会各代表团及委员会的工作;
    (二)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决议草案;
    (三)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四)依法提出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
    (五)主持会议选举,提出选举和表决人选办法草案;
    (六)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七)发布公告;
    (八)决定其他事项。
    主席团决定事项,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必要时,由本次大会秘书长召集。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大会每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表决议案办法;
    (四)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
    (五)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二)根据需要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三)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四)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五)决定会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根据需要可以分设若干组。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报到并出席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必须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会议期间必须向代表团团长提出,由代表团报大会秘书长批准。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由本市选出的省人大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其他机关、团体负责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代表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审议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
     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的具体办法由大会主席团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会议举行情况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大会秘书处根据需要举行新闻发布会。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七条  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大会议程。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并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会议。
     议案须在大会议案办法规定的提议案截止日期前提出,也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
     第十八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大会有关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应提供有关的资料。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
     第十九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也可以并交有关的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审议议案涉及专门性问题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议案审查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一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议案,交常务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在闭会后审议。
     决定交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在闭会后六个月内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审议结果向下一次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大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经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大会闭会后的二十天内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参照《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第四章  审查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
     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提出各项决议草案,提请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和说明,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对初步审查意见,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
     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二十七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八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向主席团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关于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
     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九条  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以及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的决议草案、关于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提请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三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的人选,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的人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二十人以上代表书面联合提名。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或者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
     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
     第三十一条  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出说明。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补选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表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进行。
     主席团提出选举和表决人选办法草案,提请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人选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方式,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始得当选或者通过。
     选举或者表决结果、候选人的得票数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提交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的,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当选、罢免和辞职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或接受辞职由本市选举的省人大代表的决议,须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第三十七条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办法按照《福建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执行。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案
     第三十八条  代表团


     (1991年4月17日三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2月14日三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13年1月10日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16年1月29日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结合三明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审议议案,讨论、决定事项,进行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发出召开会议的公告;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根据需要,提出设立市人民代表大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及其人员名单草案;
     (五)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六)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七)组织代表视察;
     (八)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地点和建议议程通知代表,并向社会公布。提请会议审议的主要报告草案、法规案草案应在预备会议举行前发给代表。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以县(市、区)和驻明部队为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分别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代表团团长的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
     (二)组织本代表团审议会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三)反映本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
     (四)主持在本代表团会议上的质询、询问;
     (五)传达、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有关事项;
     (六)处理本代表团的其他事项。
     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分别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根据需要,预备会议表决市人民代表大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人员名单草案。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选举实行等额选举,并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一并表决。
     在预备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组成人员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进行讨论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成员在代表中产生。
     除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外,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一般不担任主席团成员职务。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代表大会各代表团及委员会的工作;
    (二)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决议草案;
    (三)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四)依法提出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
    (五)主持会议选举,提出选举和表决人选办法草案;
    (六)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七)发布公告;
    (八)决定其他事项。
    主席团决定事项,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必要时,由本次大会秘书长召集。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大会每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表决议案办法;
    (四)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
    (五)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二)根据需要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三)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四)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五)决定会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根据需要可以分设若干组。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报到并出席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必须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会议期间必须向代表团团长提出,由代表团报大会秘书长批准。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由本市选出的省人大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其他机关、团体负责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代表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审议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
     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的具体办法由大会主席团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会议举行情况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大会秘书处根据需要举行新闻发布会。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七条  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大会议程。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并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会议。
     议案须在大会议案办法规定的提议案截止日期前提出,也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
     第十八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大会有关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应提供有关的资料。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
     第十九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也可以并交有关的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审议议案涉及专门性问题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议案审查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一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议案,交常务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在闭会后审议。
     决定交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在闭会后六个月内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审议结果向下一次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大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经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大会闭会后的二十天内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参照《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第四章  审查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
     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提出各项决议草案,提请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和说明,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对初步审查意见,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
     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二十七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八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向主席团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关于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
     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九条  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以及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的决议草案、关于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提请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三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的人选,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的人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二十人以上代表书面联合提名。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或者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
     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
     第三十一条  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出说明。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补选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表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进行。
     主席团提出选举和表决人选办法草案,提请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人选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方式,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始得当选或者通过。
     选举或者表决结果、候选人的得票数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提交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的,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当选、罢免和辞职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或接受辞职由本市选举的省人大代表的决议,须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第三十七条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办法按照《福建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执行。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案
     第三十八条  代表团、主席团或有关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市人民政府或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和有关的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有关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四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代表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四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调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十四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六条  代表在各种会议上发言,一般不超过二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五分钟。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决议、决定草案前,应当就议案、决议、决定草案征询代表意见,并由主席团决定交付表决。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决议、决定草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宣布。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议案、决议、决定草案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其他形式。表决的方式,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专门办法的,依专门办法规定;没有具体规定的,由主席团决定。
     第五十条  会议通过的报告、地方性法规、决定、决议以及选举结果等,应当及时在市人大常委会公报、三明人大网和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团或有关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市人民政府或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和有关的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有关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四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代表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四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调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十四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六条  代表在各种会议上发言,一般不超过二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五分钟。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决议、决定草案前,应当就议案、决议、决定草案征询代表意见,并由主席团决定交付表决。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决议、决定草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宣布。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议案、决议、决定草案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其他形式。表决的方式,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专门办法的,依专门办法规定;没有具体规定的,由主席团决定。
     第五十条  会议通过的报告、地方性法规、决定、决议以及选举结果等,应当及时在市人大常委会公报、三明人大网和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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