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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

2016-06-29 09:25    来源:市人大办公室     字号:    点击数:{{ pvCount }} 次

  (20166月28日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发挥法院生态环境审判职能,加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全市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市委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和实施绿色发展的战略部署,围绕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强化生态环境审判职能,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为生态三明建设提供司法保障。

  二、全市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打击私挖滥采矿产资源、违法排污、盗伐滥伐林木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刑事犯罪,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对生态环境监管失职、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保障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

  三、全市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审理生态环境民商事案件,及时化解各类林权、环境污染责任、水土资源和矿产资源利用等纠纷,保障我市生态经济健康发展,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四、全市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生态环境行政案件,支持合法的行政行为,依法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切实维护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秩序,保障生态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五、全市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大生态环境案件执行力度,通过建立完善便利、快捷的工作机制,提高案件执行到位率。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依法运用罚款、拘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方式,促使被执行人履行执行义务;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切实维护法律权威,保障权利人权益。

  六、全市各级人民法院要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审判工作,及时采用“禁止令”、司法建议等手段,预防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积极运用补放鱼苗、补种复绿等恢复性司法措施,修复生态环境。要积极受理检察机关和社会公益组织提起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推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有序开展,促进全社会生态环境治理的广泛参与。

  七、全市各级人民法院要强化生态环境审判队伍能力建设,完善管理机制,加强法律业务和生态环境专业知识学习,提高生态环境案件审判水平和执行效率。

  八、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履行职责,加大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违法行为的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要加强案件侦查取证,依法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及时向法院提起公诉。

  九、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重视社会组织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作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公益组织的培育、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十、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等方式以及调研、视察等活动,加强对生态环境审判工作的监督,推进生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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