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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态检察监督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决定

2016-04-23 09:44    来源:市人大办公室     字号:    点击数:{{ pvCount }} 次

  (2016年422日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检察法律监督职能,促进行政机关积极发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生态检察监督,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作出如下决定:

  一、全市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市委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和实施绿色发展的战略部署,围绕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增强法律监督意识、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加强生态检察监督,促进行政机关积极履行生态保护职责,为生态三明建设提供司法保障。 

  二、全市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生态检察职能,加大对生态领域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力度,注重监督工作的整体谋划,以问题为导向,从社会影响大、监管薄弱、问题突出的环节入手,把握监督重点,加强跟踪监督,注重辐射推动,促进长效治理。要总结推广永安市人民检察院督办巴溪流域专项整治的经验做法,突出河道流域综合治理、水土流失治理、饮用水水源保护等重点,通过开展专项监督等形式,促进行政机关自觉全面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能。 

  三、全市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生态检察监督制度建设,明确监督定位,把握监督原则。既要加强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督促纠正,又要避免代行行政机关职责;既要运用检察职能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又要把握监督手段的正确行使,确保生态检察监督工作不缺位、不越位。 

  四、全市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运用检察建议,对行政机关在生态领域违法行使职责或者不行使职责的,应当及时发出检察建议意见书,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或者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者面临侵害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五、全市各级检察机关要强化自身能力建设,加强生态检察监督及职务犯罪预防的业务学习,不断提升发现问题、监督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针对性、有效性,深化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与职务犯罪预防的有机结合,实现预防职务犯罪职能的进一步延伸。 

  六、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健全长效保护机制、治理机制,重视检察机关的监督建议,通过行政机关内部纠错机制与检察机关监督机制的有效衔接,促进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功能的强化。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应当认真查找根源,明确责任主体,通过专项整治等方式强化源头治理,并辐射带动生态环境的全面治理与保护,不断巩固生态环境保护的成果。 

  七、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认真行使法定职权,依法接受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对检察机关有关调查取证工作,应当予以支持配合;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监督意见,应当认真办理,及时答复;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应当及时纠正。行政机关认为检察建议有明显不当的,应当书面反馈给检察机关。 

  八、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要求,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及时将查处的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信息,以及虽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案件信息,录入信息共享平台,并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防止以罚代刑。 

  九、全市各级审判机关要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对生态审判中发现的行政乱作为、不作为问题,在及时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的同时,要加强与检察机关的信息沟通,确保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 

  十、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对生态检察工作的监督,推进生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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