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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福建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意见

2008-10-30 15:58    来源:市人大     字号:    点击数:{{ pvCount }} 次

20081030日三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一、为规范和保障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本意见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有权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设定权利义务,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超越法律、法规限定的范围。

  三、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 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

  ()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组成部门、办事机构、直属机构名义发布的文件;

  ()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决议、决定。

四、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材料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和说明,并按照统一格式装订成册,一式十份,同时附送电子文本。

  五、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在常委会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承担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初步审查工作。

  六、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以下简称内司委)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日常工作,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和存档等工作。

  七、内司委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后,予以登记,并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将规范性文件分送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常委会工作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同时分送常委会各有关工作机构。

  八、对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相抵触;

  ()其他不适当情形,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九、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行被动审查和主动审查相结合。被动审查指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要求及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提出审查建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的审查;主动审查指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的审查。

  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接受备案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意见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的,由内司委接收、登记后,分送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以上所列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接受备案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意见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由内司委接收、登记,经研究,内司委认为有审查必要的,分送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认为无审查必要的,报经常委会分管负责人同意后,由常委会办公室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公民说明理由。

  十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书面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应当写明要求或者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审查的事项和理由。

  对不属于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的,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公民向有权进行备案审查的机关提出。

  十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收到内司委依照本意见第十条分送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后,应当在六十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认为存在本意见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审查;认为不存在本意见第八条所列情形的,由常委会办公室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公民。

  十三、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内司委依照本意见第七条分送的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实行主动审查,认为存在本意见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初步审查书面意见,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审查; 认为不存在本意见第八条所列情形的,移送内司委存档。

  十四、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时,需要制定机关说明情况或者补充材料的,制定机关应当派人说明或者提交补充材料。

  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召开联合审查会议,听取制定机关有关情况说明;可以召开论证会,听取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也可以书面征求意见或者采取其他形式进行审查。

  十五、常委会主任会议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意见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由常委会办公室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发出,建议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认为不存在本意见第八条所列情形的,由内司委存档。

  十六、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处理情况向常委会办公室反馈,由内司委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十七、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意见第八条所列情形而制定机关不予纠正的,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内司委负责起草撤销议案。

  十八、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规范性文件,也可以决定撤销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常委会的撤销决定由常委会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十九、制定机关对修改或者部分内容被撤销后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重新公布,并按照本意见报送备案。

  二十、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结束后十日内,将常委会的审查结果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公民。

  内司委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备案审查材料统一存档。

  二十一、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在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常委会内司委备查。

  内司委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

  二十二、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未按规定期限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或者报送的文件材料不齐全的,由常委会办公室通知其限期报送或者补充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由常委会办公室发文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十三、本意见适用于三明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可以参照本意见制定实施意见。

  二十四、本意见自20081030日起施行。1999317日三明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审查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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