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欢迎访问三明市人大常委会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范性文件

三明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2021-10-28 18:31    来源:市人大     字号:    点击数:{{ pvCount }} 次

(2021年10月28日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鼓励和褒扬对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公益事业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外籍人士和非三明市户籍的其他国内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授予三明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对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三明,具有良好社会声誉,并在本市下列工作之一中作出突出贡献: 

  (一)促进和发展对外交往,推动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的; 

  (二)促进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的; 

  (三)积极招商引资、直接投资、开拓市场的; 

  (四)积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进高层次人才、关键技术和设备、重大科技成果,促进高新技术发展的; 

  (五)促进城乡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优化投资环境的; 

  (六)促进教育、科技、文旅、卫生和体育事业发展的; 

  (七)热心资助发展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的; 

  (八)热心参与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的; 

  (九)积极引进海外专家,拓展对外交流合作的; 

  (十)宣传三明、提高三明知名度和美誉度的; 

  (十一)在其他方面对本市贡献突出的。 

  第三条 荣誉市民授予人选的推荐、申报、审核、公示等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工作部门具体实施。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提出荣誉市民人选名单后,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将提请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经审议,作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决定的,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举行荣誉市民授予仪式,邀请被授予者参加并颁发《三明市荣誉市民证书》。荣誉市民证书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 

  第七条 荣誉市民在本市享受的礼遇由市人民政府具体制定。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荣誉市民的沟通和联系,及时向荣誉市民通报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听取荣誉市民的意见和建议,宣传荣誉市民事迹。 

  第九条 荣誉市民称号为其获得者终身享有,但是依照本办法规定被撤销或终止的除外。 

  荣誉市民应当珍视并保持荣誉,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维护荣誉市民称号的声誉,关心、宣传和支持三明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条 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荣誉市民称号的; 

  (二)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荣誉市民主动放弃荣誉市民称号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终止其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撤销和终止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

主办 :福建省三明市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高岩新村51幢    闽ICP备17014621号

  闽公网安备 35040202000233号

欢迎登录本站 您是本站的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