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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3-1-6)

2023-01-09 11:07    来源:市人大     字号:    点击数:{{ pvCount }} 次

   (1991年4月17日三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2月14日三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13年1月10日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16年1月29日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修订2023年1月6日三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结合三明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方案

(四)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根据需要,提出下一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员名单草案;

(五)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六)听取和审议会议安排意见的报告;

(七)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稿;

(八)审议上一次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或者专门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九)审议上一次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十)组织代表视察;

(十一)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地点和建议议程通知代表。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征求代表对拟提请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稿的意见。提请会议审议的主要报告、法规草案及说明、有关资料应在会议举行前发给代表。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以县(市、区)和驻明部队为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团长、副团长。

代表团团长的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

(二)组织本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三)反映本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

(四)主持在本代表团会议上的质询、询问;

(五)传达、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有关事项;

(六)处理本代表团的其他事项。

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决定其他准备事项。

根据需要,在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上,表决市人民代表大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员名单草案。

预备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选举采取无记名按电子表决器或者举手表决方式表决。

在预备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对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组成人员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进行审议后,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成员在代表中产生。

除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外,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不担任主席团成员职务。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代表大会各代表团及委员会的工作;

(二)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

(三)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四)听取和审议关于议案和报告审议、审查情况的报告,决定是否将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提请会议表决;

(五)依法提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六)主持会议选举和表决,提出选举和表决人选办法草案;

(七)组织宪法宣誓仪式;

(八)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九)发布公告;

(十)其他应当由主席团处理的事项。

主席团决定事项,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大会每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表决议案办法;

(四)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五)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二)根据需要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三)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四)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有关机关和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汇报情况,回答询问。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五)决定会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根据需要可以分设若干工作组。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报到并出席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书面请假会议期间应当向代表团团长提出,由代表团书面报大会秘书长批准。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书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代表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十五条  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经常务委员会决定,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下列人员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一)市级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

(二)在本市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人民政府县(市、区)长;

(四)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负责人;

(五)常务委员会决定邀请列席的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代表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审议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

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的具体办法由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会议举行情况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秘书处根据需要举行新闻发布会或者记者会

第十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和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各代表团应当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

    第十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九条  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秘书处向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并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会议。

议案须在主席团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出。

第二十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大会有关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提供有关的资料。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

第二十一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也可以由主席团决定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决定,并报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或者提请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审议议案涉及专门性问题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议案审查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三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议案,交常务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在闭会后审议。

常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书面报告;专门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书面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大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经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大会闭会后的二十天内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参照《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

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意见提出各项决议草案,提各代表团审议后,决定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

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以及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及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对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的决议草案,提交各代表团审议后,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一条  工作报告、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未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处理办法由主席团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选举、表决人选、罢免和辞职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的人选,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的人选,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人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名。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或者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

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

第三十四条 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出说明。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人选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无记名按电子表决器方式或者举手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始得当选或者通过。

大会全体会议选举或者表决人选时,设秘密写票处。

选举或者表决结果、候选人的得票数当场宣布。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和表决人选的具体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依照本规则第七章的规定,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专门委员会成员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当选、罢免和辞职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政府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缺位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分别在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决定代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办法按照《福建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执行。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四条 代表团、主席团或有关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有关机关和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和有关的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六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有关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提质询案的代表。

提质询案的代表过半数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四十八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代表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四十九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调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二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决议、决定草案前,应当议案、决议、决定草案提交各代表团审议,并由主席团决定交付表决。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决议、决定草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议案、决议、决定草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无记名按电子表决器方式、举手方式或其他式。表决的方式,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专门办法的,依专门办法规定;没有具体规定的,由主席团决定。

 

第九章    

第五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通过的专门委员会成员,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主席团发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前款规定的人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辞职或者被罢免的,接受辞职或者罢免的决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报告、决议、决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报告、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以及选举结果等,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三明人大网站和三明日报等主要媒体上刊载。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主席团负责解释;闭会期间,授权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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