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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23-12-28)

2023-12-29 17:06    来源:市人大     字号:    点击数:{{ pvCount }} 次

2012年4月26日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4月27日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3年12月28日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促进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人大常委会的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牢牢把握人大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不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第三条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带头践行政治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工作机关、代表机关的建设要求。

认真学习并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熟悉人大工作的议事规则和议事程序,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履职能力,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第四条  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依法、依程序办事,集体决定问题,集体行使职权。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条  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认真负责地行使职权,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全市人民的共同意志,确保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第六条  密切联系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积极参加人大代表联系群众活动室的活动,注重调查研究,坚持求真务实,关注民生,了解民意,掌握民情,广泛听取并及时向常委会反映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自觉向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接受选举单位、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每年走访所联系的代表不少于2次。

第七条  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通过常委会办公室向常委会主任书面请假。

除因病并经书面请假获得批准外,一年内累计缺席常委会会议时间超过全年会期总天数一半以上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出席每次常委会会议情况由常委会办公室统计,在每期《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公布。

第八条  对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要认真做好审议准备。审议时要围绕会议议题,积极发表意见。

应当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及时审慎按键表决,杜绝不按表决器,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除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外,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

第九条  依照规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等活动。提出的意见建议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参加活动时不直接处理问题,不插手具体案件,不为个人、本单位本企业谋利益。

第十条  在审议或参加视察、检查等履职活动时,如涉及到个人、本单位、本企业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务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一条  按照常委会的安排参加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工作,参加常委会组织的学习培训、专题讲座等活动,并遵守有关制度。

组成人员还有担任其他职务的,应当安排好其他职务的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服从常委会的工作安排。

第十二条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实施办法,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优良作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勤奋敬业、清正廉洁,保持良好的作风和形象。在外事活动中,应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三条  严守国秘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违反本守则的,由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或者提请常委会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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