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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决定

2025-04-18 18:52    来源:市人大     字号:    点击数:{{ pvCount }} 次

 

(2025年4月18日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饮水安全是人民生活的一条底线”。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习近平总书记“青山绿水是无价之宝”重要理念,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作出如下决定:

  一、健全组织体系,强化统筹协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作为人民政府年度工作重点,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评价制度,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要理顺管理机制,履行主体责任,压实部门职责,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事项会商、联防联控和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定期商议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措施,严厉查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相关的违法行为。

  二、落实制度保障,实现规范化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必要的隔离设施,并加强管理维护;加强应急防护设施建设,防止运输油类、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发生事故污染饮用水水源;加强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建设和管理,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区域联网供水,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三、严格依法治水,一体推进污染防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大力发展绿色生态农业,推广运用先进农业生产技术,减少农药、化肥使用,加强畜禽养殖、笋竹加工等污染整治;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污染防治,实行生活污水、垃圾集中处置,保障设施设备正常运营;要依法开展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调查评估,采取工程措施或者生态保护措施,保护饮用水水体。

  四、完善补偿机制,提升水源涵养能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坚持“谁受益、谁补偿”原则,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因地制宜建立财政综合补偿机制,探索市场化补偿机制,优化补偿方式,促进保护与发展相协调;要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依法管控采伐活动,有计划采取赎买、租赁、置换等方式优化生态公益林布局,科学推进林分改造,提升水源涵养能力。

  五、创新监督机制,提高保护工作质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深化落实河湖长制和“晒水、议水、评水”机制,每月通过主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水源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全市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要发挥职能作用,履行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职责,促进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六、加强宣传教育,增强水源保护意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宣传教育,定期开展公益宣传,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推动护水知识进村入户,增强全社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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