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9日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工作人员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主任。”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根据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二、第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中决定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代理主任的人选不是副主任的,可以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命为副主任后,决定其代理主任的职务。”
三、将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的,必须辞去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的职务。律师担任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四、将第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根据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主任的职务。”
五、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主任,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局长、主任,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任命通过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颁发任命书。”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工作人员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