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欢迎访问三明市人大常委会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告通知

关于征求《三明市市区环城山体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1-02-26 15:52    来源:市人大     字号:    点击数:{{ pvCount }} 次

    三明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已对《三明市市区环城山体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现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在三明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网址:http://www.smrd.gov.cn/),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331日前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

    邮寄地址:三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邮编:365000

    联系电话:0598-8241552 传真:0598-8223268 

    电子邮箱:smrdfgw@163.com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

                                   2021226

 

黑体部分为拟增加内容

阴影部分为删除内容

 

三明市市区环城山体保护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市区环城山体保护,防治山体地质灾害,优化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建设与生态文明相协调,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调整范围】 在本市市区内开展环城山体保护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市区环城山体(以下简称山体),是指在本市市辖区内,环绕城区周边的和丘陵。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山体保护范围区划图山体保护规划确定。

本条例所称的山体保护,是指采取综合措施,避免或减轻人为活动和自然灾害对山体的破坏,有效防治地质灾害和水土流失,维护和修复山体自然生态的活动。

第三条【保护原则】 山体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生态优先、科学规划、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山体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山体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山体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区人民政府履行山体保护的属地责任,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做好组织实施辖区内山体地质灾害防治、生态修复治理等山体保护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做好辖区内日常巡查等山体保护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破坏山体的行为。

居(村)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山体保护有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山体保护的综合管理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部门履行山体保护职责,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山体保护范围区划图编制、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和土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灾害防治等组织、协调和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山体保护范围内采石、取土、采砂、违法占地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山体保护范围内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山体植被林木林地的保护修复工作,对山体保护范围内林木采伐、改变林地用途、破坏植被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山体水系和水土流失的治理工作,对山体保护范围内因人为活动造成水系破坏、水土流失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园、山体绿道、道路边坡的地质灾害防治及修复治理工作,对山体保护范围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倾倒、堆放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山体保护范围内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倾倒、堆放、填埋等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宗教事务、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民政、文化旅游、宗教事务、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山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联席制度】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山体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组织研究山体保护的下列事项:

(一)山体保护范围及重要保护措施的确定和落实;

(二)山体重大地质灾害防范和治理;

(三)山体修复治理中的重大问题及解决方案;

(四)涉及山体的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建设;

(五)山体保护联合巡查执法的协调配合;

)需要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其他事项。

山体保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山体保护工作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协作联合巡查执法等机制,形成山体保护合力及时查处破坏山体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保护经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山体状况调查、地质灾害防治、生态修复治理、应急处置等山体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山体地质灾害防治、生态修复治理等山体保护工作。

第八条【宣传教育】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山体保护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共同保护山体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山体保护的公益宣传,对违反山体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社会参与】 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山体的责任和义务,有权制止劝阻、投诉举报破坏山体的行为。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对破坏山体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或者提起公益诉讼。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十条【保护规划的编制】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山体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山体保护规划是山体保护工作的基本依据,山体保护活动应当符合山体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十一条保护区划图定位及调整保护规划的修改 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山体保护规划范围区划图是实施山体土地用途管制、山体资源保护、统筹山体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随意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调整山体保护范围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山体保护范围区划图作出相应调整:

(一)国土空间规划发生变更的;(二)因国家以及经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确需调整修改的;或者其他(三)经评估认为确需调整修改的;(四)其他依法应当调整的情形导致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保护规划的内容】 山体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地质灾害防治等其他规划相衔接。

山体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保护名录、保护范围、保护级别和保护措施、有关图则、管控要求、修复治理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调查评价和分级保护保护名录和保护范围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山体调查评价制度,组织开展山体现状调查,对山体范围、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根据山体地质结构、生态功能、资源特点、人为活动和自然因素造成山体破损情况以及可能发生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隐患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价,科学划分山体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及周边建设控制区,明确分级保护措施,严格控制山体开发建设科学确定山体保护名录。市委后山、紫莲桥北侧山体、书香世家小区后山等山体应当纳入山体保护名录,其他需要保护的山体,由山体保护规划确定。

 对保护名录中的山体,应当划定保护控制线,确定保护范围。泥石流易发区和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区应当列为重点保护范围,重点保护范围以外的列为一般保护范围。

山体保护范围内属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公益林等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严格保护。

第十四条【保护标识】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山体保护范围区划图规划划定的山体保护控制线,设立界桩以及其他保护标识,标明山体保护范围、保护级别、责任单位、投诉举报电话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山体界桩以及其他保护标识。

第十五条【山体保护责任】 山体保护实行责任单位制度。山体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是山体保护的责任单位。既有权属单位又有管理单位的,管理单位是责任单位。权属单位、管理单位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山体权属或者管理职责应当按照管辖权限确定山体保护责任单位,与责任单位签订山体保护责任书,明确山体保护责任,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名录。

责任单位应当自觉履行山体保护责任,建立健全山体保护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破坏山体的行为。

第十六条禁止行为保护措施 在山体重点保护范围内,禁止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在山体一般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山体土地用途性质或者超出批准范围占用山体;

(二)未经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搭建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三)在沙溪河两岸一重山范围内采砂、取土、采矿挖砂、采石、挖土洗砂或者从事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四)擅自倾倒、堆放、填埋抛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废弃物;

(五)毁林、毁草开垦,擅自砍伐林木、采挖野生植物;或者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蔬菜等农作物;

(六)烧荒、烧秸秆、野炊等野外用火;

(七)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坟墓,经依法批准的除外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山体及其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七条一二级保护区建设限制 山体一级重点保护范围内,可以规划建设供水、电力、通信、气象、地震监测、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山体保护所需的配套基础设施除防范森林火灾、地质灾害等防灾减灾建设项目和国防、军事等特殊用途建设项目外,禁止其他建设行为。

山体一般二级保护范围内,除前款规定的设施外,还可以根据山体保护规划建设对社会开放的游憩及配套服务设施和农村居民必要的生产、生活设施,禁止其他进行相关建设行为

前两款规定可以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建设在建筑风格、建筑色彩、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方面应当符合山体保护规划要求。

第十六条【周边建设控制区】 山体周边建设控制区内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其选址和布局应当符合山体保护要求,保持山体与城市良好的自然生态和空间景观效果。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要求】 山体保护范围内在建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山体边坡防护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防治措施,防止水土流失,确保边坡安全

山体保护范围周边建设控制区的房地产开发、产业园区、线性工程等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利用山体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依法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工程建设产生边坡、弃土等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造成遭受地质灾害危害或者水土流失隐患的,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其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认定为不适宜建设的,不得进行工程建设。

第十九条【既有建设处置】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开展山体保护范围内既有建设情况的调查建档工作,对不符合山体保护要求规划的既有建设项目,组织逐步迁出或者拆除。

山体保护范围内已建的弃土弃渣场严禁继续消纳弃土弃渣,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并立即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处理。

对前款迁出或拆除的建设项目,符合法律规定的已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在组织迁出或者拆除时,应当依法予以合理补偿。

第二十【地灾防治规划、方案和应急预案】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林业、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山体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山体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地灾监测巡查执法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山体保护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利用现代监测预警技术,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山体地质灾害巡查监测制度,加强环城山体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区域进行动态监测预警对地质灾害隐患点,每年应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掌握地质灾害隐患点动态数量。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的山体保护巡查执法机制,定期组织开展联合巡查执法活动,及时查处破坏山体的各类违法行为,消除山体地质灾害隐患,并将巡查执法结果予以通报。

区人民政府、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的情况,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受地质灾害威胁单位应当组织群测群防人员开展排查、监测和巡查。发现灾情、险情,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转移,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专家智库】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山体保护专家智库,通过专家研判、会商,对山体地质灾害防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行专业性分析研究并提出对策建议,为科学有效保护山体提供决策参考。

第二十一条【地灾监测巡查执法】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山体保护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利用现代监测预警技术,对山体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区域进行监测预警。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的山体保护巡查执法机制,定期组织开展联合巡查执法活动,及时查处破坏山体的各类违法行为,消除山体地质灾害隐患,并将巡查执法结果予以通报。

第三章  修复治理

第二十三条【修复治理原则机制】 山体保护范围内破损山体的修复治理,应当遵循因山施治、防灾减灾、生态修复的原则,实行“谁管理谁负责、谁开发引发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的责任机制。

第二十四条【修复治理责任人】 破损山体的修复治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依法批准的建设活动造成引发山体破损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是责任人由责任单位负责治理,责任单位由区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认定

(二)违法行为造成山体破损的,造成破损的单位或者个人是责任人;

(三)因自然因素破坏、责任主体灭失以及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破损山体或者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山体,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山体破损的,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是责任人;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无力承担修复责任的,所在区人民政府是责任人;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修复治理。

(四)山体破损无法确定责任人的,所在区人民政府是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修复治理主要措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山体破损情况,采取边坡加固、植被恢复等措施,组织开展山体滑坡、崩塌等破损处的修复治理,实施生态修复工程。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自然资源、林业、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开展山体水系治理工作,制定山体水系治理方案,采取高位截排、疏导引流等科学有效措施防范和治理山体沟谷受堵、改道,加强排洪管网建设,增强山体防御水土流失、山洪暴发的能力。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山体保护范围内现有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场的整治,严禁继续使用并开展安全隐患排查,采取挡墙加固、平整绿化等措施,防止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和水土流失。

修复治理责任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治地质灾害和水土流失:

(一)根据山体破损情况,采取边坡加固、植被恢复等措施,组织开展山体滑坡、崩塌等破损处的修复治理,实施生态修复工程;

(二)科学疏导强降雨期间地表沟谷中汇聚的暂时性水流,制定高位截排水沟、引流导流措施,加强排洪管网建设,畅通水路,增强山体防御水土流失、山洪暴发的能力;

(三)加强山体保护范围内现有弃土弃渣场的整治,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修复治理方案】 山体修复治理前,山体修复治理责任人应当依据山体保护规划和相关设计规范、技术标准编制包括地质环境监测、灾害治理、水土保持、生态修复以及修复期限等内容的山体修复治理方案,报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实施方可实施修复治理作业。

山体修复治理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山体修复治理方案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实施山体修复治理。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修复治理要求】 山体修复治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山体自然走向,保持山体结构和形态的完整性。

修复治理山体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绿化,栽种有利于水源涵养和乡土适生的绿色植物,合理配置树种。应当严格按照山体修复治理方案,实施山体修复治理,消除安全隐患

山体修复治理不得对周边区域的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

第二十八条【竣工验收】 山体修复治理竣工后,应当按照山体修复治理方案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验收。属于政府投资的,由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其他的由修复治理责任人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加,并将验收合格的有关资料报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备案。

山体修复治理项目未按照修复治理方案施工或者未达到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的,不予通过验收。修复治理责任人应当对照验收情况,对不符合要求内容进行重新施工,直至验收合格。

修复治理责任人逾期不履行修复治理责任或者修复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代为修复治理,修复治理费用由修复治理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管理维护】 山体修复治理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区人民政府按照管理职责确定的单位、山体权属单位或者修复治理责任人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九条【委托修复治理】 山体修复治理责任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实施山体修复治理工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转致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擅自移动、损坏界桩及标识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擅自移动、损坏山体界桩以及其他保护标识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给予警告;逾期未恢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配套地灾治理工程未验收或不合格责任】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配套建设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未尽修复治理责任】 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修复治理责任人,对其造成的山体破损不予修复治理或者的,修复治理未达到修复治理方案和相关标准、技术要求的,由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给予警告;逾期不修复治理或者修复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代为修复治理,所需费用由修复治理责任人承担,并修复治理费用一倍以上二倍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渎职责任】 负有山体保护管理职责的有关单位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单位、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山体保护范围内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山体地质灾害防治、生态修复治理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未及时调查处理发现破坏山体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的相关投诉举报,未依法及时调查处理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导致山体遭受或可能遭受破损的情形。

第五章   

第三十五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

主办 :福建省三明市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高岩新村51幢    闽ICP备17014621号

  闽公网安备 35040202000233号

欢迎登录本站 您是本站的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