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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工作规程

2017-05-11 09:04        字号:    点击数:{{ pvCount }} 次

201752日三明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对照立法计划加强与法规起草部门的联系,及时发送立项通知书,提前介入起草工作,参与调研、论证、协调等各环节,列席有关会议,督促法规案及时提出,并对拟提交的法规案进行审查把关。

第二条 对提案人按照立法计划提交的法规草案,负责审查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就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开展调研,提出审议或审查意见报告及草案建议修改稿,提交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一审。

审议或审查意见的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开展调研论证情况及审查基本情况,立法必要性;主要立法依据;法规草案主要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执行性;法规草案征求意见情况及主要争议问题;主要修改建议;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建议。

提案人提出立法计划之外法规案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也可以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三条 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时,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报告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审查报告,分组会议审议法规草案。常委会办公室、有关工作机构负责记录、汇总整理分组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并送交法工委。

第四条 常委会一审后,法工委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开展调研,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修改形成草案征求意见稿,适时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委托专家论证,形成法规草案修改建议稿以及修改情况报告建议稿。

法工委向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汇报审议、调研、论证及修改情况

第五条 根据法工委的提请,法制委围绕法规案的合法性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对法规草案修改建议稿进行统一审议。法工委根据统一审议意见,形成法规草案修改稿和修改情况的报告,由法制委提交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二审。

修改情况的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审对法规草案的总体评价,调研、论证、修改过程及统一审议情况,重要分歧意见协调情况及结果,修改的主要内容及依据,没有采纳的重要意见及未予采纳理由,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意见。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时全体会议听取法制委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分组会议审议法规草案修改稿。办公室、法工委负责记录、汇总整理分组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二审后,法工委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二审的审议意见,就有关重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听取意见,对修改稿进行修改形成草案征求意见二稿,可以进一步征求社会公众、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相关部门单位等各方意见,可以根据需要再次进行专家论证。

法工委召集市政府法制办及相关部门就草案修改进行沟通协调,形成法规草案修改二稿建议稿以及审议结果报告建议稿。

第八条 法工委向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汇报审议、调研、论证及修改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将条例制定的主要过程、条例的主要内容以及条例涉及的重点问题等情况向市委常委会汇报。

第九条 根据法工委的提请,法制委围绕法规案的合法性和存在的问题,就法规草案修改二稿建议稿进行统一审议。法工委根据统一审议意见,形成法规草案修改二稿及审议结果的报告,由法制委提交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三审通过。

审议结果的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常委会组成人员二审对法规草案修改稿的总体评价,二审后修改过程及统一审议情况,重要分歧意见协调情况及结果,修改的主要内容及依据,没有采纳的重要意见及未予采纳理由,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意见。

第十条 常委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案时,全体会议听取法制委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分组会议审议法规草案修改二稿。办公室、法工委负责记录、整理分组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

法制委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对法规草案修改二稿作出修改,形成法规草案建议表决稿及修改情况的说明。主任会议听取法制委修改情况的说明,讨论决定是否将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

常委会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表决稿进行表决,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有关工作机构在一审的会前或会中可以对法规草案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确立的主要制度及重大问题协商等情况进行解读和说明。

法工委在二审或三审的会前或会中可以对法规草案涉及的主要问题及主要制度在草案修改中的重大调整等情况进行解读和说明。

第十二条 一审后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法规草案,可以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二审即交付表决。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时全体会议听取法制委关于审议结果的报告,分组会议审议草案修改稿。法制委召开会议,形成法规草案建议表决稿及修改情况的说明,提交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将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十三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的法规,法工委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法规文本及说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获批的法规在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签发后,由法工委负责在《三明日报》上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施行,并按规定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

 

附件: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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