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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万寿岩遗址保护条例》解析

2017-11-23 11:17    来源:市人大办公室     字号:    点击数:{{ pvCount }} 次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三明市万寿岩遗址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目前我省唯一的对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任职时亲自开启和推动的史前文化遗存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也是我市首部关于历史文化保护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于2017年6月28日经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9月29日经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已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便于实践中的理解和适用,现就《条例》主要内容作简要介绍。

  一、制定条例的原则 

  《条例》主要围绕万寿岩遗址的保护、管理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共二十六条。按照少而精、突出特色的立法原则,一是对上位法已有规定的,一般不作重复规定,如上位法对禁止性行为、法律责任规定了很多条款,《条例》不作重复性规定;二是对现实条件不成熟的,暂不作规定,如在建设控制地带内存在极少量的村民用地、房屋、坟墓问题,涉及土地法、物权法等众多法律法规,难以通过简单的一些条款作出强制性规定,可以由政府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管理职能处理;三是针对万寿岩遗址在三元区但保护工作属市管的实际情况,规定了与之相应的管理体制,增强可操作性;四是针对万寿岩遗址发现保护前山体曾因采矿被局部破坏和今后可能发生的问题,规定了若干条禁止性规范和法律责任。

  二、关于遗址的适用范围和保护区域 

  《条例》明确了万寿岩遗址的法律概念,概括性规定万寿岩遗址的适用范围,明确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都应当遵守《条例》(第二条)。由于保护区域共划分7个区域进行分级保护,省政府批准的规划已予以明确,《条例》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具体四至界限不作规定,仅援引性规定遗址的保护区域界定依据,明确万寿岩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界线根据万寿岩遗址保护规划确定(第八条)。

  三、关于遗址保护的管理体制 

  《条例》理清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分工,规定市政府应当加强对万寿岩遗址保护工作的领导,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做好遗址保护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市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遗址保护的相关工作,万寿岩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负责遗址的具体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工作,三元区、岩前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遗址保护的相关职责,岩前村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遗址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五条、第六条)

  四、关于遗址的保护规划 

  遗址保护规划是实现万寿岩遗址科学、合理保护的前提和重要依据。为确保遗址保护规划的顺利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遗址保护规划的重要性、公布主体等。同时,其他多处条款涉及遗址保护规划的规定,从法规层面确立遗址保护规划系遗址保护、管理、研究、利用的科学依据。(第七条)

  五、关于遗址的保护措施 

  遗址的保护措施是《条例》的重要内容。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对保护措施做了明确规定:一是对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作出专门规定(第九条);二是明确规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相关建设工程的限制和应当遵循的程序(第十条、第十一条);三是明确规定环境保护、生态保护规范(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四是明确规定政府及其部门、保护管理机构在地质灾害防治、应急管理方面的职责(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五是明确规定万寿岩遗址的展示利用应当符合万寿岩遗址保护规划,严格遵守最小干预原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六、关于法律责任 

  万寿岩遗址保护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规定明确具体的法律责任,有助于各方认真遵守和执行。一是针对其他法律、法规已有明确处罚规定的违法行为,不再重复设罚。二是对在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的违法建设作业和禁止性行为,根据行为性质和危害程度进行分类,结合万寿岩遗址保护实际,明确规定各项行为的处罚主体,增强可操作性;三是在上位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内,适当提高几种违法行为罚款下限,增强处罚合理性;四是针对遗址保护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列举规定了追责情形,有利于强化工作监督,保障《条例》有效实施。(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

  (责任编辑:王祥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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