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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保护“城市之肺”

2019-08-14 10:29    来源:市人大     字号:    点击数:{{ pvCount }} 次

——《三明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出台记

吴 敏

  如果说森林是“地球之肺”,那么,一座城市的园林绿化可以说是它的“城市之肺”,它改善着城市的生态环境,美化着城市景观,也提高了市民的生活质量。2019年7月26日,《三明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以高票赞成获得批准。《条例》的出台,将为规范三明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促进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人居环境需要,为保护三明“城市之肺”,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为民立法 科学立项

  三明的城市园林绿化事业起步早,基础好,早在1999年三明市就被评为国家园林城市,后来永安、沙县等县(市)也先后被评为国家园林城市(县城)。近年来,市政府不断加大投入,推进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根据园林中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全市城市建成区园林绿地总面积达1611.3公顷,公园绿地面积357公顷,建成区绿地率40.71%,绿化覆盖率44.26%,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4.80平方米。

  但是,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山区地形狭长、城市建设用地紧张等因素对我市城市园林绿化的影响越来越突出。我市的城市园林绿化显现出总量不足、品位不高、重建轻养等问题,毁绿占绿现象也日益增多,这些严重影响了城市品位的继续提升和人居环境的进一步优化。群众对此反应强烈。立法需与民意呼应。为群众不断增长的美好的生态文明需求提供法治保障,当务之急就是制定一部能与三明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相适应,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各类活动,有效推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市人大常委就城市园林绿化中存在的问题,深入部门和基层开展调研,为“城市之肺”把脉,对城市园林绿化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调研论证。在结合前期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市委批准,将《条例》列入立法计划,作为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审议项目和2019年继续审议项目,正式启动园林绿化立法工作。

  精雕细琢 确保质量

  良法启善治,立法质量直接影响到法规实施的效果。要立良法,要做到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需要协调各方利益,将社会各方面的合理意见建议吸纳到《条例》中。

  立法程序启动以后,立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随之建立,形成了以人大常委会为主导,法工委、环城委、政府法制办及起草部门协同推进立法工作的模式,共同把好《条例》的质量关。法工委、环城工委在政府起草阶段提前介入,牵头召开多次立法协调会,把握好起草方向和工作节奏。通过立法协调会、实地调研、再次论证的工作模式,逐一解决《条例》起草过程中的碰到的主要问题、形成共识。

  进入审议阶段后,法工委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多次组织有关人员赴十个县(市、区)开展立法调研,通过召开立法座谈会、发函咨询、挂网公开等方式,广泛收集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及政府部门、市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对矛盾突出、争议较大的立法事项,还两次委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专家论证会,在此基础上,从实际出发进行了相关的制度设计。

  在前期大量工作的基础上,2018年10月29日、2019年2月28日及4月25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十七次和十八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三次审议,并于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

  “二十几场立法协调会、十几次的实地调研,多次的法制委会议和三次常委会的审议,总共收集了五百多条意见建议。对每个意见建议,都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进行论证,一个条文甚至一个词修改几次都是家常便饭”,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负责人林承日介绍道,精雕细琢、充分论证,在经历了三十余次修改之后,《条例》淬火而生。

  符合实际 体现特色

  “有特色、可操作”是地方性法规的灵魂,也是地方性法规能否解决实际问题的关键。“小区交房后的绿化和规划图上的完全不一致”“小区的绿化本来就不够,还被人私自占用”“绿道上的景观杨梅刚出来就被人连果带树枝折断了”……在立法调研阶段,对城市园林绿化中存在的问题,市民们畅所欲言。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直面现实,对症下药。针对工程建设政策的变化,加强了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事中事后监管;针对毁绿占绿行为,规定了损害园林绿化的八大禁止行为;针对养护责任不明、重建轻养的情形,明确了园林绿化养护人及养护职责。园林绿化管理活动中存在的重点问题在《条例》中都有制度性的安排。为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条例》还要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制定配套的园林绿化导则。

  “《条例》有很多三明自己的东西,充分体现了三明的地方特色”,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铃介绍,城市园林绿化具有较强的地域特征,《条例》注重因地制宜,要求城市园林绿化应当结合城市双修工作,优化植物和园林绿化设施配置,突出山水园林城市特色,体现我市红色文化、客家文化、闽学文化等地域文化元素。此外,《条例》还对本地植物种植作出要求,规定了种植市树市花、县树县花及其它乡土植物等内容。

  与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际需要的紧密结合以及鲜明的地方特色,使得这部《条例》不但立得住,而且行得通、真管用,充满了生命力。

  徒法不足以自行,《条例》出台后,如果不能做到广而致知、普遍尊崇、严格执行,也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城市园林绿化是社会共同的财富,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参与,下一步,市人大常委会将组织各级各部门,深入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调动全社会参与保护“城市之肺”,实现全社会共治、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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