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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力量筑牢种业发展基石——《三明市杂交水稻种子生产管理规定》解读

2024-03-25 18:12    来源:市人大     字号:    点击数:{{ pvCount }} 次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种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种业发展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农业现代化,种子是基础,必须把民族种业搞上去”“只有用自己的手攥紧中国种子,才能端稳中国饭碗,才能实现粮食安全”。

  近年来,我市杂交水稻制种产业快速发展,逐渐成为全国杂交水稻种子生产第一大市。随着生产规模扩大,种子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制约着制种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三明市杂交水稻种子生产管理规定》,是福建省首部种子生产方面的设区市地方性法规。《规定》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种业发展重要指示精神,从种子生产管理这一“小切口”入手,聚焦种子生产基地建设、生产行为规范、生产服务保障等生产环节中的“大问题”。
提升建设水平 稳定生产基地
  建设稳定的生产基地,是开展种子生产的基础。2022年我市杂交水稻制种面积达31.8万亩,占全国面积的五分之一,建宁、泰宁、宁化、尤溪四县上榜国家级水稻制种大县名单,建宁县更是国家级杂交水稻制种第一超级大县。虽然制种面积上去了,但其质量与“中国稻种基地”建设要求还有差距,生产基地连片建设推进不畅、稳定性不强、基础设施不完善等问题依然存在。为提升生产基地建设水平,《规定》进行多项制度设计。在规划布局方面,明确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布局种子生产基地,按照规模化、机械化、集约化、标准化和信息化的要求推进种子生产基地集中连片建设和管理;在土地流转方面,鼓励发挥基层组织作用,促进种子生产经营者、龙头企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合作,推广整村推进、一村一企等合作模式,推动集中连片土地有序流转,建立长期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在建设标准方面,规定种子生产基地应当集中连片,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生产条件、设施,具备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隔离与培育条件,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确保质量。
规范生产行为 维护生产秩序
  过去,我市种子生产普遍采用“种子生产经营者+制种经纪人+制种户”的生产模式,这种模式对扩大种子生产规模起了积极作用,但也带来了种子生产法律关系混乱、生产合同签订及生产过程不规范以及无序竞争等问题,产生了一定的生产风险和法律风险。针对以上问题,《规定》一方面理顺现有法律关系,明确接受种子生产经营者委托组织开展种子生产的组织或者个人为“制种受托人”,要求种子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种子时应当与制种受托人签订书面委托生产合同,受托人应当与制种户签订种子生产协议,加强对各方权益的保障。另一方面,倡导种子生产经营者直接与制种户签订种子生产合同,减少种子生产的中间环节,降低生产风险。《规定》还通过明确种子生产经营者、制种受托人、制种户在生产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插花串粉和抢购套购种子等较为常见的破坏生产秩序的行为设定禁止性规定并设置相应法律责任,进一步规范生产行为,维护生产秩序。
强化服务保障 优化生产环境
  《规定》还注重强化公共服务,为种子生产创造良好的环境。在金融支持方面,加大对种子生产基地、社会化服务体系、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财政支持和金融服务力度,做好对农机具购置的补贴,提高制种保险的覆盖面和服务质量;在信用建设方面,建立种子生产诚信档案,记录种子生产、合同履行、监督检查等内容,及时公布违法违规情况,并对违法失信者依法实施惩戒,增加种子生产失信成本;在法律服务方面,要求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制定合同范本、提供维权流程操作指引等形式加强对种子生产的法律服务指导,同时,充分发挥种业巡回法庭等的化解纠纷作用,强化对种子生产的司法服务保障。
  《规定》的施行,标志着我市制种产业发展开启了法治护航的新征程,将为促进我市从制种大市向制种强市迈进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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