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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二十四号
《三明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25年12月31日由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于2026年3月27日经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4月2日
三明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25年12月31日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6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农村消防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农村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村消防工作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群防群治的原则,推行网格化管理。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农村消防工作职责,做好农村消防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农村消防安全综合监管和其他法定职责,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县级基层消防治理中心协助消防救援机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所开展农村消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农村消防工作职责,具体工作由消防所实施。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法律法规以及消防安全知识、逃生自救技能等的宣传教育,并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面向农村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防火安全公约。防火安全公约包括下列内容:
(一)日常用火,燃香、燃烛、焚纸等祭扫用火,焚烧秸秆、杂草、垃圾等野外用火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消防安全要求;
(二)使用电器设备、电动车辆充电等日常用电的消防安全要求;
(三)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以及消防水池、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的要求;
(四)其他由村民约定的防火事项。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村(居)民委员会单独建立微型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就近原则联合组建微型消防站。
微型消防站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配置灭火、破拆、疏散等必要的消防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保养,负责本区域内初起火灾扑救,协助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安全宣传,定期对公共消防设施开展检查、维护等工作,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八条 农村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农村道路、水利、通信、电力等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建设。
农村供水、供电、乡村道路和房屋改造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农村新建、改建供水管网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消火栓。已有供水管网但未设置消火栓的,应当补设;无供水管网的区域,应当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设置消防水源,并建设便于消防车和水泵取水的必要设施;缺乏天然水源的,应当设置水池等储水设施。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引导农村居民及时更换户内老化电气线路,安装电器保护装置,科学使用电器。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农村供电设施、供电线路开展巡视、维护、检修,及时改造、更换老化供电设施和供电线路,监测农村居民超负荷用电情况,引导农村居民规范用电。
第十条 利用自建住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完善消防设施,配置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二)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规范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和仓储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生产经营区域与居住区域实施防火分隔;
(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一条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者是消防安全责任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完善消防设施,配置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二)规范燃香、燃烛、焚纸和燃放烟花爆竹等火源管理,划定专门的燃放、焚烧区域;
(三)实行登记编号管理的,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四)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二条 农村灯会、庙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或者组织者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农村集市的管理者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和消防通道畅通,定期对集市内的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持完好有效。
前款规定的群众性活动达到大型群众性活动标准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农村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网吧、小旅馆、群租房等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针对农村独居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消防安全巡护。
第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灭火救援联勤联动机制,将消防所、微型消防站纳入联勤联动范围。
在发生火灾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组织开展人员疏散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灭火救援工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组织消防队伍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十五条 禁止下列危害农村消防安全的行为:
(一)乱拉乱接电气线路;
(二)将电气线路敷设在潮湿区域或者炉灶、烟囱等高温区域,或者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
(三)在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场所或者柴草、饲料等可燃物堆放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农村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三明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的说明
(2025年8月28日在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群众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建设平安三明、法治三明,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计划和市政府立法工作安排,市政府组织起草了《三明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现就《规定(草案)》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完善公共安全治理机制,健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体系,完善大安全大应急框架下应急指挥机制,强化基层应急基础和力量,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2024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治理能力的意见》,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筑牢安全底板,守牢安全底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加强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提升应对重大风险挑战能力。近年来,我市积极推动基层消防治理服务中心、乡镇(街道)消防所及村(居)委会微型消防站建设,探索构建基层消防安全共建共治新格局,着力改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增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农村消防安全形势大为改善。为提升我市农村消防安全法治化水平,市人大常委会将《规定》列为2025年立法计划审议项目,而后由市消防救援局负责起草工作,组织立法调研、内部征求意见,并就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条款召开论证会听取意见,经集体讨论研究通过后,于2025年3月形成《规定(草案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市司法局按照立法工作职责,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对相关建议作进一步论证吸收,形成《规定(草案)》,于2025年5月经市政府分管领导专题研究通过后,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立法主要依据及参考
(一)主要上位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政策及标准规范:《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福建省“十四五”消防救援事业发展专项消防规划》、《福建省2024年农村地区微型消防站建设为民办实事项目实施方案》、《福建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实施方案》、《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部署开展老旧住宅电气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2010)等。
(三)其他有关参考:吸收提炼《三明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三明市“十四五”消防救援事业发展专项消防规划》等我市相关政策规定和实践经验,并借鉴了《福建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以及北京、江苏、湖南和吴忠、定西、韶关、晋中等其他省、市有关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立法资料和经验。
三、主要内容
《规定(草案)》不分章节,共十九条,按照“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发挥地方立法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的思路,重点对基层消防组织建设、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领域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具体内容包括:
第一条至第三条(总则部分),规定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等;第四条至第九条(农村消防安全责任),规定政府、部门、基层消防治理服务中心、消防所、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等;第十条至第十六条(火灾预防),规定公共消防设施、消防水源建设,供电设施和线路、住宅电气火灾防范,经营活动场所、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及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火灾预防;第十七条(灭火救援),规定消防所、微型消防站纳入灭火救援指挥调度范围;第十八条(法律责任),规定违反本规定的法律责任;第十九条(附则部分),规定施行时间。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是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地区公共消防基础建设普遍滞后,《规定(草案)》第十条、第十一条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进行规定,明确城乡供水一体化农村消火栓项目建设,解决农村消防水源问题,通过统一规划、同步建设消防基础设施,以适应农村快速发展的消防安全需要,力求避免“先天性”消防安全突出问题。
(二)关于农村火灾预防。火灾预防是消防工作的重中之重,《规定(草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农村消防宣传教育,提升村民消防安全意识;第十二条对供电企业加强用电消防安全管理,及时改造老化供电设施和线路,消除安全隐患提出要求;第十三条对农村居民住宅电气火灾防范作出规范;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分别对民间信仰场所、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责任进行规定;深化消防安全治理体系从“事后救火”向“事前防控”的转型。
(三)关于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监管。针对农村特色产业基本处于粗放式发展阶段,中小微规模企业占绝大多数,家庭作坊式生产加工场所广泛存在,普遍对消防安全重视程度不高,消防安全状况较差的问题,《规定(草案)》第十四条对利用自建房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责任进行了细化,第十八条对应设置了处罚条款,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违法行为的处置权,对上位法进行了补充规定,坚持权利义务相统一,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规定(草案)》充分吸纳我市加强基层消防治理工作的经验做法,比如《规定(草案)》第五条、第六条分别对基层消防治理服务中心、乡镇(街道)消防所的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第七条对微型消防站建设作出细化规定,第十七条将消防所、微型消防站纳入灭火救援指挥调度范围,进一步健全完善“县、乡、村”三级消防治理体系,巩固夯实基层消防治理力量,确保打早、打小、打初期,筑牢农村火灾防控的最后一道防线,体现了地方特色。
关于《三明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5年12月31日在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5年8月28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三明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开展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立法,是加强我市农村消防工作的现实需要;草案基本符合我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实际,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同时,组成人员就管理体制、重点领域消防安全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工委结合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深入研究,梳理出二审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先后组织赴尤溪、沙县、永安等县(市、区)开展立法调研,通过实地察看、座谈交流以及“线上+线下”广泛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聚民意、汇民智。在此基础上,对草案进行认真修改。同时,委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省人大法制委委员、立法咨询专家、省直有关部门对修改后的草案进行论证。11月28日,法制委员会对修改后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提交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三明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现将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管理要求
有委员提出,草案适用范围所指的“农村”外延不明确,可能影响法规准确执行。还有的委员提出,要针对农村消防工作提出更具体的管理要求。为此建议:一是明确规定适用范围以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为界(草案修改稿第二条);二是不重复上位法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仅就管理要求作出细化,明确农村消防安全工作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行网格化管理(草案修改稿第三条)。
二、关于工作职责
有的委员提出,草案关于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农村消防工作中的职责需要进一步理顺,对基层消防组织等创新做法的提炼总结还不够到位。为此建议:一是对上位法有明确规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相关职责不再赘述,予以转致(草案修改稿第四条);二是明确消防救援机构承担农村消防安全综合监管及其他法定职责(草案修改稿第四条);三是进一步提炼总结基层消防治理中心和消防所在农村消防工作中的职责,明确基层消防治理中心协助消防救援机构指导消防所开展农村消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消防工作职责由消防所实施(草案修改稿第四条);四是对村(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等内容进行修改完善,提升农村居民的用火用电安全意识(草案修改稿第六条)。
三、关于重点领域消防安全
有的委员提出,应当根据问题导向,着重关注农村用电安全以及重点领域、特殊人群的消防安全。为此建议:一是增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引导农村居民及时更换户内老化电气线路、安装电器保护装置等要求(草案修改稿第九条);二是明确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和农村集市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三是突出对幼儿园、托儿所等重点场所应用消防安全技防措施的要求,并加强对独居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消防安全巡护(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
四、关于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
有的委员提出,规定应当对容易引发农村火灾的不规范用电、用火等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整治。为此,建议增设禁止行为条款,根据问题导向,对上位法相关禁止性规定进行细化,并设定相应法律责任:一是禁止乱拉乱接电气线路以及将电气线路敷设在潮湿区域、高温区域或者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的行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二是禁止在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场所或者柴草、饲料等可燃物堆放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行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三是根据上位法设定相应法律责任(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