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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防汛避险人员转移规定》和《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获批

2026-09-30 17:07        字号:大 中 小    点击数:{{ pvCount }} 次

  9月23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了《三明市防汛避险人员转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一部法规,护佑安全。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立足山区暴雨及其衍生、次生灾害多发,防汛避险任务重的实际,在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集民意、固化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出台《规定》,围绕避险转移责任体系完善、风险隐患排查、预警与响应叫应、转移实施与保障等方面作出规定,为规范避险转移工作,守护群众生命安全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次修法,守护法治。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市人大常委会在对我市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出台《决定》,对《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六项地方性法规中与生态环境法典规定不一致、不衔接、不适应的内容,包括立法依据、立法原则、禁止行为、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确保与生态环境法典逻辑一致、规则协调,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为推动生态环境法典落地见效、护航美丽三明筑牢法治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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