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欢迎访问三明市人大常委会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 > 理论研究

健全完善运行机制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2012-11-01 14:48        字号:    点击数:{{ pvCount }} 次

 

健全完善运行机制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清流县人大人代室 李仁德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是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之一。如何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规范各个环节运行机制,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仍然还是一个薄弱的环节。本文仅从县级角度,谈一些看法和建议。

一、权力运行的基本现状

2006年以来,清流人大围绕全县大局,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为推动清流的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做出了贡献。

1、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六个报告”是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一种形式。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代表们依法对政府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和法院、检察院、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进行审查,作出决议。

2、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代表提出的议案并交给政府办理,这是行使重大事项决定的另一种形式。县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共审议通过代表议案8件。县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定的议案列表如下:

类别

公路建设

集中办学

产业发展

文化设施

城区供水

2006

 

 

 

1

 

2007

1

 

 

 

 

2008

1

 

1

 

 

2009

 

1

 

1

 

2010

 

1

 

 

1

以上县人代会决定交办的代表议案中,“关于在城区兴建一所寄宿制小学的议案”、“关于加快嵩口至李家公路建设的议案”、“关于建设高坑岭隧道工程的议案”,“关于要求解决乡镇广播电视光纤传输联网的议案”、“关于在城区桥下新建一所综合制寄宿学校的议案”等已办结,“关于做大做强黄羊产业的议案”、“关于建设文化三馆与县影剧院的议案”和“关于兴建第二水源满足做大城区需要的议案”因各种条件限制,正在办理之中。

3、人大常委会依法按程序作出决定、决议,这是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要形式。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除了年度安排对计划、预算调整作出决定、决议以外,对全县有关经济发展、社会事业、乡镇合并、荣誉称号等重大事项作出相应决定、决议14次。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的事项列表如下:

类别

经济发

城市建

财政预

银行贷

乡镇合

荣誉称

2006

 

 

 

1

1

1

2007

 

1

 

 

1

 

2008

 

 

1

 

 

1

2009

1

1

2

 

 

 

2010

 

2

 

 

 

 

以上由常委会作出决定的事项,《关于加快九龙湖风景区建设的决议》、《关于加快雁塔片区改造的决议》、《关于清流县城市规划修编的决议》,事关清流的长远发展,有非常重要的决定性作用;《关于批准县林业有限公司、县城市投资经营公司项目贷款的决定》、《关于同意城区路网建设工程项目财政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的决定》、《关于同意永宁高速资本金纳入财政预算的决定》、《关于批准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归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还款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的决定》,都是法定必经程序,没有人大作出决定,就无法开展相应工作;《关于龙津镇与东华乡合并的决议》、《关于灵地镇与邓家乡合并的决议》,属于行政区划调整事项;《关于授予县公安局交警大队2006-2007年度“人民满意交警队”的决定》、《关于授予县公安消防大队2007-2008年度“人民满意消防队”的决定》,县人大常委会都十分慎重。

二、权力运行的主要问题

从清流人大行使决定权情况看,重大事项涉及发展的各个方面,而且由人大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把党和政府的主张变成人民的意志,对于凝聚合力、加快发展,发挥着重大作用。但是,决定权的行使仍然是不够充分的,运行机制上存在形式多、实质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程序性决定。宪法中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具体内容有四项,其中“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都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规定动作”。这类“决定”(除“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外)每年都做,它的程序意义实际上远大于它的实体意义。

二是表态性决定。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讨论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方面,通常缺乏引领性、前瞻性、主动性,一般都是在同级党委就其中某一事项作出“决定”(即决策)之后,地方人大常委会为与党委保持一致,履行将党委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的职责,也作出一个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决定》。比如,县委决定加快推进九龙湖风景区开发建设,县人大常委会也出台《关于决议加快推进九龙湖风景区开发建设的决议》;县委决定实施雁塔片区改造,县人大常委会也出台《关于加快雁塔片区改造的决议》。这种纯属表态性的决定或决议,在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中占了主导地位。

三是随机性决定。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行使决定权缺乏计划性是一个普遍性问题,有时候为了不被社会议论人大常委会决定权虚置,便在代表议案、建议中选出一项作为地方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或决定的理由。这当然并无不可,但这种决定带有很大的随机性。2006年以来,我县历届人代会上确定的8个议案都属于这种情况。

四是必要性决定。比如:关于龙津镇与东华乡合并的决议,关于灵地镇与邓家乡合并的决议,这两个决议是实施乡镇合并,省民政部门报批必须具备的条件。关于批准县林业有限公司、县城市投资经营公司项目贷款决定,关于批准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归还银行贷款的还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的决定,这两个条件是财政向银行贷款和还款必须具备的条件。没有人大的决议、决定,乡镇合并、银行贷款行不通。这种必要性决定最能体现地方人大的重要作用。

三、权力运行不充分的主要原因

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所以出现上述不尽人意情况的原因很多,主要有:

1、党委政府方面的原因。时下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在“人大决定”方面的意识还比较薄弱,虽然改革开放已经30多年了,但一些地方党委的主要领导“一元化领导”的习惯思维并没有多大的改变。党委主要领导习惯于以党委决策权替代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权,不善于通过人大常委会将党委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不善于通过依法治国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一些地方党委的领导认为地方人大常委会不过就是听听“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汇报,提些建议意见、监督监督而已,若让人大常委会作决定,那地方党委被放在什么位置上?这些地方党委的领导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中,没有充分地发挥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作用。一些地方政府也不是自觉而主动的就需要人们共同遵守的并须通过人大依法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决定建议,而往往是自觉不自觉地设法避开人大的决定程序,热衷于或以党委、政府联合发文的形式,或以行政令或行政规章甚或会议纪要的形式取代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权。正是地方党委与政府的这种行政习惯,挤压了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空间,致使人大的决定权在很大程度上被弱化、虚置。

2、地方人大常委会自身的原因。由于地方人大常委会自身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地位认识不甚到位,主观上对行使决定权也不怎么重视,加之为了避免“向党委要权”,“与党委争权”之嫌疑,为了防止自己“越权”、“越位”,致使地方党委不交代人大就不敢“决定”,“一府两院”不提议人大不敢“决定”,最后是不敢独立地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长期存在决定权行使不充分现象。

3、法律规定方面的原因。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四条中的第一条是这么表述的:“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这个规定中对“重大”只是作笼统的表述,并未作出明确而具体的界定,操作性较弱。近些年来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出台了关于界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决定权内涵的规范性文件,但在可操作性上并没有明显的突破,因而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仍难以界定和把握。比如经济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项目是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但项目规模达到什么程度才算“重大”,才需要地方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谁都不能说出个所以然来;又比如,地方行政机构改革,应该算是“重大事项”吧,但又有哪个地方是由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再比如,地方的“发展战略”应该也是“重大事项”范畴吧,但迄今为止未曾听说哪个地方的人大常委会曾为地方“发展战略”郑重地作出过“决定”。换一任领导提一个新的“发展战略”是许多地方非常普遍的现象。所以出现这种种现象,法律规定不具体,界定不明确是很重要的原因。

四、建立权力运行机制的对策建议

1加强与改善党的领导,切实发挥人大“决定权”作用。地方党委既要着力加强同时又要切实改善对人大工作的领导,要善于通过人大“决定”将党委主张转化为国家的意志和人民的行为准则,并籍以推进依法治国。实际上,支持人大自主行使决定权,原本就是党对国家事务实行政治领导的一种主要方式,对于地方来说,坚持这种方式就是坚持地方党委对人大的领导。地方人大应科学把握决定权的定位,正确行使宪法赋予的重大事项决定权,立足本行政区域的实际,在地方党委的支持下,及时地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既不越位又不缺位,既不越权又不失职,为推进地方各项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适时地作出“决定”。“一府两院”要增强人大的意识,对属于人大决定的问题,应主动提出“决定”建议,并通过行政权、司法权的正确行使,认真落实好人大“决定”的各项要求。

2、立足本行政区域实际,科学界定“重大事项”内涵。我国地域广大,各地发展阶段不同,市情县情千差万别,希望国家出台一个统一的“重大事项”内涵规定,是不可行也不科学的。地方人大应充分立足本行政区域的实际,以全局性、科学性、可行性、合法性、广泛性为原则,在国家法律法规已原则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基础上,对本市本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诸如重点工程与项目,重大的政府性投资,地方发展战略以及教育、科学、卫生、文化、社保、环境与资源保护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作出明确具体的并且具有可操作性的界定,出台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规性意义的规范性文件,以推进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正确行使,并着力使决定权行使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建议涉及全县民生政策,财政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都必须由人大作出决定才可以实施。人大的决定也是一种监督。

3、建立健全权力运作机制,积极推进人民当家作主,规范行使决定权运作环节。一是相关动议提出要有计划性。二是受理确定在由常委会投票决定。三是调研认证要有足够的时间和深度。四是征求意见要广泛开展充分。五是审议决定前要向常委、代表通报议案事项的正反利弊。六是贯彻落实。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力求“决定权”“落地”的同时,要特别抓好人大决定的各项要求的贯彻执行,着力维护人大决定的权威,防止“决定”决而不定,得不到落实。为此,要在“决定”的交办、执行、监督、检查、反馈、评价等各个环节形成一个规范,以促进地方人大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工作取得应有的实效。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

主办 :福建省三明市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高岩新村51幢    闽ICP备17014621号

  闽公网安备 35040202000233号

欢迎登录本站 您是本站的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