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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地方人大人事任免工作的“难点”及对策

2016-12-06 12:23        字号:    点击数:{{ pvCount }} 次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提升,作为地方人大“三权”之一的人事任免权得到进一步加强。但同时应当看到,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人事任免工作仍然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严重制约了地方人大人事任免权的行使,现本文就人大人事任免权的“难点”及对策作一粗浅探索。

一、地方人大人事任免工作存在的主要“难点”

    当前 ,制约地方人大充分行使人事任免权因素较多,概括起来主要有“四难”:

   一是对拟任干部情况“知情难”。通常情况下,由于组织工作程序和保密等原因,在召开人代会、常委会讨论人事任命事项时,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才拿到一份介绍候选人情况的简历材料,并且要在会议期间投票表决。虽然在这之前,人民代表大会的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党组、主任会议也开会讨论过,但这已是在大局确定的情况下提前知道候选人的名单罢了,没有较全面祥细的候选人情况材料介绍以及较充足的酝酿时间,造成总体上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需要投票选举或表决通过的拟任干部情况知情不够。

二是干部任命“表决难”。准确的表决来自于对拟任干部全面、充分的了解,但在实际操作中,提名单位提供的被提名人的介绍材料,往往是过于筒单,面上情况多,实质性的内容少,基本上没有个性,尤其是对一些缺点,多为点到即止,如学习有时不够刻苦,讲话有时不注意场合,有时忙于事务,深入实际少,等等。有的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候选人原来就不熟悉甚至一无所知,仅凭这些简略的材料介绍,根本提不出什么主导性意见,也就只好人云亦云。有的虽然知道一点情况,但由于时间仓促,没能很好地去调查了解,待到表决时左右为难,难以作出准确判断,多数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是从讲政治、与党委保持高度一致角度,投下自己庄严的一票。当然,也有的认为,任免表决是一种形成,不必要与人为难,“多栽花少栽刺”,顺其自然,谁也不得罪,导致了投票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致使依法任免工作走过场。

三是任命干部变动“掌控难”。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选举或任命,有其较强的法律性、严肃性,但现实中,由于工作需要或其他种种原因,干部未任到岗、未免离岗、临时匆忙任免等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刚当选几个月就调往他处,一方面失去了法律严肃性,增加了人大工作量,另一方面也会给党和人民的事业带来影响,导致一些干部对当地情况不熟、发展思路不清,甚至有的干部不安心在一个地方扎实工作,热衷于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

四是干部任后“监督难”。人大监督按照“监督法”的要求,眼下开展监督方式较多的是采用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调查视察、执法检查等等,近年来各地还采取了专题询问、专项工作评议、述职评议等形式。在开展监督工作中,通常是在监督中支持,在肯定中指出问题,建议的针对性不够。人大提出的建议意见政府在及时反馈、很抓落实方面存在差距。人大自身对建议意见办理情况也没有持续跟踪、一抓到底,尤其是法定的、刚性的监督方式则用的更少。工作中没有建立和规范干部任职情况的日常监督和考核机制,致使人大常委会在行使监督权方面过于柔性,刚性不强,权威性不高。长此以往,人大监督的效力就显得乏力,人大的权威也就有失人民期望了。

二、强化地方人大依法任免的几点思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依法严格做好人事任免工作,切实加强对自身任免人员的监督,对于积极推进我国依法治国进程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是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首先,地方各级党委尤其是党委主要负责人必须坚持民主和法治,增强宪法意识和人大意识,准确把握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干部的辩证统一关系,充分认识二者在选人用人的目的是一致的,标准是一致的,程序是一致的,只是任免干部的职能不同,形式不同和方式不同,大力支持和保证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法有效行使人事任免权。其次,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真正从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角度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并不是越位和与党委争权,而是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意志,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组成人员进行依法任免,是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一种重要形式。一定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任免相统一,严格法律程序,依法行使好人事任免权。  

二是要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当前,应围绕干部任免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进一步修定完善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对任免原则、任免范围、提名任免程序、任免表决方法、任后管理监督和相关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同时探索建立健全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明确各自职权范围,凡经党委研究、须提请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的干部,事先提前与人大沟通,听取人大常委会党组意见;凡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党委组织部门要到会介绍有关情况,无任免议案的主任会议不研究,个人资料不全、情况不明的不提交,任前法律考试未参加的不任命,本人不到场的不表决、不颁发任命证书;在地方人大常委会未依法履行人事任免程序前,尽可能做到拟任免人员不提前到岗或提前离岗;不随意调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确保人事任免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三是要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知情权。要注意从制度上规范和保障人民代表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知情权。凡是由同级党委推荐和“一府两院”提请的任免人员,应提前十五日将任命干部的详细资料包括基本情况、个人简历、工作能力、主要业绩和本人主要优缺点及能否胜任现任职务的资质条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交;人大常委会接到提报拟任命人员名单后,应先责成人事任免工作机构按照《公务员法》、《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法官法》、《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召开党组会议和主任会议对拟任命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议,必要时可与党委组织部门共同配合,由人事代表工作室人员深入到拟任命人员的相关单位,接触基层干部群众,倾听意见,对拟任人员情况进行补充了解,并形成材料,提交主任会议研究审定,从而为常委会人事任命表决前的审议提供客观翔实依据。

四是要严格干部任免程序。要建立并执行完整的干部任免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要求,凡提请任命的人员,任命前须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法律考试,考法测试一定要做到严肃、严格、科学,坚持凡任必考、不能替考,未参加考试或考试不合格者暂缓任命;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时,提请机关的负责人和被任命人员须到会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报告被任免人员相关情况,作任职表态发言,听取审议意见,回答有关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时应允许发表不同意见,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如对提请任免人选意见分歧较大或认识难以统一的,可不予表决;无意见分歧的必须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当场公布投票结果。通过票决后,当即宣布任命并颁发任命证书;正式就职时举行向宪法宣誓仪式。需强调的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进行人事任免的程序是法定的、不可替代的,决不能图省事、方便,就违反法律规定,人为简化干部任免程序,更不能有例外。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有授权必须为。  

五是要切实加强干部任后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定要从党和人民利益的大局出发,把加强干部监督特别是任后监督作为依法履职行权的一件大事来抓,把是否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作为对权力的制约监督的重点,既要综合运用视察调查、执法检查、听审报告、工作评议、干部履职、现场询问、票决测评、追踪督办、二次审议、结果对外公开等常规性方式方法,依法搞好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一府两院”相关干部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不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也要适度采用检查考核、特定问题调查、质询、撤职、罢免等刚性监督手段,加强对“一府两院”由人大选举产生及其常委会任命人员的监督,切实抓好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尤其要加强对重点部门和重点环节人、财、物等权力行使的监督,督促其依法用权和为民用权。同时要通过接待群众信访,走访代表和选民,不断拓宽监督渠道,提高监督效果,依法履行人大的监督职能。

 

课题指导:李先华

课题组成员:杨瑞洪、全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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