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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完善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人大报告机制的研究

2021-08-16 10:27    来源:市人大     字号:    点击数:{{ pvCount }} 次

“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明确要求,是对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出的新任务,也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的新内容。但这项重大制度安排,对人大和政府来说都是一个比较薄弱的方面,各地普遍在工作机制上不够规范,在具体落实执行上也还有欠缺。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健全和落实这项重大制度安排,不仅十分必要,而且非常重要。本文拟就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人大报告的依据、实践、困境等方面予以分析和探究,并就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提出设想和建议,以期对这项重大制度安排的理解和落实。

一、推行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人大报告制度遵循的依据

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不仅是人大和政府的政治责任,也是法律责任。推行这一重大制度安排,具有多个层面的依据和要求。

(一)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应有之义。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工作时,就突出强调人大贯彻依法治国、进行权力制衡的重要作用,指出“对于本地区的重大决策,凡应该由人大决定的,都要及时提交人大,经过法定程序变动为国家意志。”他认为“人大的监督是为了更好地支持和促进政府的工作”,要“抓住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性问题,抓住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根据人大工作的规律和特点,认真行使职权,切实抓出成效”关于人大如何开展好监督、行使好职权,他指出“人大要善于抓大事,抓关键,而不是事无巨细,越俎代庖,对于年度计划、财政决策等重大问题的审议,人大可以做到早参与,早研究,多通气,力求缩小分歧,取得一致看法。”这些理念与十八大以来形成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思想一脉相承。他在庆祝全国人大成立60周年大会上强调,“国家机关实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有合理分工又有相互协调。”在习近平总书记领导下,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从人大和政府两个方面就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与政府重大决策向人大报告一起部署、共同要求,在党中央的文件中还是首次;20171月,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人大讨论重大事项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710号),作出具体部署安排。这些为推行这一重大制度安排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好。

(二)宪法法律已有相关规定。从宪法来看,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应当分别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第九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从地方组织法来看,第八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具有“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的权力。从监督法来看,第八条规定要求,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其中既包括处理重大问题已经取得的成效,也包括准备采取的措施;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特别就政府将本级决算草案、计划及预算部分调整方案、五年规划调整方案等内容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作了规定,其中既有对重大事项事后的追认,也有对重大决策事前的审查。

(三)人大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已有程序安排。1987年制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1989年制定的《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以及2021年的新修改版本,都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等行权履职程序以及国务院等国家机关向人大报告工作流程等作了具体规定,为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工作提供了指引。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大多结合实际围绕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报告等制定了议事规则。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围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加强制度建设或立法,据不完全统计,至少已有29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有关地方性法规,27个省会城市人大常委会和大同、苏州、唐山等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有关规定,没有此方面立法权的市和县级人大也制定了有关工作制度。

(四)政府工作规则和规范性文件已有明确要求。近年来,国务院围绕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制定了多个重要规定,强调政府向人大报告工作的责任。比如,2004年出台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向有关人大常委会备案行政法规、规章。”2008年作出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提出,“市县政府每年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本地区推进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2010年印发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规定,“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主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各级地方政府则着力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制定、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并就政府向人大报告工作提出总体要求。

二、推行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人大报告制度的地方实践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后,特别是中办发〔201710号文件印发后,全国各地积极探索推进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工作,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地方制度安排逐步建立。按照中央意见要求,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认真对标对表,在法规、制度层面作出部署安排,推进这项重大制度落地落实。

1.地方党委对照出台实施意见。地方各级党委认真贯彻中办发〔201710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组织学习,抓好贯彻,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实施意见或办法,统筹部署做好本地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与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人大报告工作。如,江苏省委于20173月在全国率先出台省级层面实施办法,广东省、福建省、淮安市、山东省莒县等一些省市县级党委也陆续制定出台了相应意见或办法,对照中央文件从重要意义、总体要求、重要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重点和范围,完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机制,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等方面作出深刻阐述、提出明确要求,为推进这项制度安排提供有力保障。

2.地方人大完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为总结固化多年实践经验,贯彻落实中央和地方党委文件精神,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对制定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如,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于20199月,修改了《福建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进一步规范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运作程序,并对中央和省委文件对政府出台重大决策前向本级人大报告方面作了衔接性的规定,补充完善相关重大事项范围及相关程序机制,为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健全完善相应工作机制奠定了坚实基础。内蒙古、广西、浙江省舟山市等地也对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或办法进行修改完善,以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

3.地方政府出台相应规章制度。一些地方政府认真贯彻中央文件精神,及时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制度或办法,切实抓好这项重大制度安排的落实落细。如,广东省于20181月出台《广东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规定》,北京市于20188月出台《北京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办法》,内江市于20193月出台《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等,从政府层面把这项重大制度安排细化,明确主动报告重大事项的范围、内容和提出程序等,做到有章可循。

(二)沟通协调机制逐步健全。各地总结实践探索,建立健全多层面的重大事项沟通协调机制、重大决策听取意见和通报机制,积极推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1.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地方各级党委注重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作用,通过建立沟通协调工作机制,积极支持人大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人大报告,形成良好协作机制。如,上饶市委出台《建立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协调机制的意见》;萍乡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在作出决定决议前,加强与政府沟通协调,力求达成共识;一些省市县还建立了四套班子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联席会议机制,及时通报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

2.加强计划沟通协商。一些地方注重对年度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政府拟出台重大决策提前进行研究、沟通,加强统筹谋划,提升年度计划质量。如,江苏省、曲靖市、淮安市等地每年人代会召开前,由党委办公室牵头召开人大办、政府办参加的联席会议,沟通全年重要工作安排,协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题,并由人大办根据同级党委的部署要求和有关方面提出的议案报告、建议,研究提出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政府事先向人大报告的重大决策的意见,经人大常委会党组研究并报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列入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3.制定年度报告清单。一些地方政府对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建立了年度报告清单制度,提前征集、拟定下一年度报告清单建议项目,报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审定,并在市政府网站公布。如,上海市政府制定了2018年度重大决策出台前向人大报告工作计划,包括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等2项;江门市政府2020年计划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2项;怀化市政府探索力度较大,在2019年度就制定了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智慧怀化建设项目、芷江机场航站楼改扩建等22项具体清单。

(三)工作程序机制逐步规范。各地在实践中,对政府议案或报告的提出办理、审议决定、执行监督等环节逐步细化和规范,逐渐形成各环节的工作机制。

1.规范提出办理。针对政府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或报告,人大常委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办理,作出具体办理意见。如,《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明确,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或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委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未设立有关专委会的,主任会议可以委托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报告;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审议的,应当向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2.注重调研论证。为保证审议决定质量,负责承办的专委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对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加强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审查、研究,并组织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研,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重大事项组织相关专家、智库、专业机构进行论证和评估。如,2019年,广东省政府将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作为出台前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事项,在规划制定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提前介入,与政府相关部门保持信息互通,两次组织专家组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11场,广泛听取两市政府及职能部门,规划区所涉全部7个县(市、区)、22个镇中14个镇(占64%)政府及部门和人大代表,规划区14个行政村干部村民代表,专家和社会组织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为省人大常委会高质量审议提供科学依据。

3.加强执行监督。为督促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决定决议得到有效执行,各级人大常委会把重大事项决定权与监督权紧密结合起来,将有关重大事项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作为监督议题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组织监督调研、检查视察,专门听取贯彻执行决议、决定的情况报告,以充分发挥人大监督的效力,运用法定监督手段保证人大决定决议贯彻实施。如,每年的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都听取审议省政府《关于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并作出决议,督促政府切实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其各设区市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也以多种方式督促决定决议有效执行。

三、推行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人大报告制度的现实困境

虽然不少地方在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人大报告方面作了有益的探索,但受不少深层次问题的困扰,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缺位、虚化现象,影响了这项重大制度安排的落实和人大职能作用的发挥。

(一)从顶层设计看,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目前,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没有一部完整的国家法律加以规范和保障,各地人大主要依据还是宪法和组织法、监督法的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从国家层面看,全国人大尚未出台关于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专门法律,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也仅作了原则性规定。从地方层面看,虽然大部分省级人大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等地方性法规,不少市、县级人大常委会也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但规定不统一、不完善,其法律地位和效力远不及国家层面的立法。由于缺少国家顶层制度的支持,政府重大决策范围、种类等界定就各有差异,地方人大和政府在落实这项重大制度安排的实际操作难度教大。基层人大都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尽早出台单项规范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国家法律,希望能在顶层设计中,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人大报告工作提供法制支撑和制度保障。

(二)从权力运行看,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在现有体制下,“党委领导、人大决定、政府执行”的权力运行机制尚未完全理顺,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党委决策权、政府行政管理权之间界限模糊。同时,“重大事项”是一个相对的、动态的概念,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重大事项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具体到某一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事项,其判断标准随着客观条件的变化而变化,需要地方的领导、决策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沟通会商、梳理确定。实践中,人大与政府的工作职能、工作方式和方法各不相同,考虑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不同,由于相互之间缺乏有效的工作会商制度,就重大事项决定问题互相协调沟通不够,造成对重大事项的认识不一致,致使部分政府重大决策前该向人大报告的未报告,该作决定的重大事项未能作出决定。

(三)从政府层面看,缺乏主动报告的积极性。人们往往习惯于采取党委决策、政府执行或党政联合决策的方式,一些本应由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常常未报请人大就决定实施,导致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权被弱化或虚化。从各地政府向人大报告的重大事项和人大作出的决议决定来看,程序性、宣传性、号召性的决议决定较多,有具体指向和实质性内容的决议决定较少。基本上是对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都严格依法作出决议决定,比如财政决算、预算调整等常规性事项。对法律法规规定得比较原则的,政府主动确定议题向人大报告的比较少,人大通过作出决议决定督促政府加强和改进相关工作也比较少。从有关方面来说,也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不少重大决策出台前,人大不提出听取审议相关报告,有关方面就不主动报告,有约束性的主动报告机制尚未健全。

(四)从人大层面看,缺乏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良好环境。由于决策机制欠顺畅,加之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支持,地方人大对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普遍持谨慎态度。目前,基层人大同志对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存有诸多顾虑,认识也不到位。一方面,认为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有“与党委争权、与政府为难”之嫌,从而“不愿为”;另一方面,觉得法律法规对政府重大决策范围界定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够强,导致“难以为”;同时,基层人大特别是县级人大存在“两人一委”甚至“一人一委”现象,工作力量不足、专业人员缺乏,造成“无力为”。还有的认为,目前基层人大普遍将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按“议而必诀”“议而可诀”“议而不诀”三类划分,是否有依据?纳入讨论决定重大事项重点和范围的,是否都应“议而必诀”,作出决定决议?其他“议而可诀”“议而不诀”的事项,可否明确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来监督?这些难题和问题的存在,也影响了人大落实好这项重大制度安排的积极性和工作效果。

(五)从工作流程看,缺乏规范的工作程序机制。当前,各级地方关于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人大报告的程序都有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各地的程序规定各不相同,多数还比较简单,缺乏可操作性,尚未形成一整套严格规范的程序机制。

一方面,事前动议提出的程序要求不够明确。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没有像制定立法、监督计划一样,通过面向政府征集议题,统筹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工作计划,以致这项工作的计划性不强,事先计划少、临时动议多,多是政府在某一决策因程序需要,才临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提请讨论决定。造成这个现象的原因,一是需要对哪些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缺乏前瞻性、计划性。二是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的提出程序不规范,在时间步骤、具体内容、程序要求上都不明确,没有建立起严格的议案提出机制。

另一方面,深入调研论证和跟踪落实不够。重大事项是对本区域内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特别是一些相对专业的问题,都需要充分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但有的决议决定出台前调研的深度、论证的广度不够,对即将交付表决的重大事项的相关情况掌握不详,审议往往难以深入,表决时走程序现象明显。即便作出了相应的决议决定,但由于对跟踪督办重视不够,没有建立定期报告、跟踪检查等制度,推动决议决定落实的举措不够有力,效果不够理想,难以真正发挥推动相关工作加强和改进的作用。

四、推进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人大报告制度化的思考和建议

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就以史为鉴、开创未来提出了“九个必须”根本要求。省委全会通过的《关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福建篇章的决定》,为福建进一步发展指明了方向。落实好这些部署和要求,需要多方共同协作、共同努力,其中有不少需要通过我省各级政府出台重大政策措施、需要我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开展工作推动落实。因此,我们要加强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工作的研究,科学构建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人大报告的工作机制体系,进一步完善程序制度和方式方法,为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福建篇章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加快立法进程,促进形成法律刚性。人大“四权”中,有三项职权已经制定专门法律,如立法法、监督法、地方组织法,但对决定权的行使尚未制定相应法律。法律缺位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缺乏刚性、程序不够规范。希望通过加强立法,对政府报告重大事项范围界定、机制程序完善等作出具体规定。比如,哪些改革举措、民生工程、建设项目应纳入重大事项范围?哪些重大决策在出台前应向同级人大报告?重大事项议题的提出、会商确定、调研论证听证、审议表决、贯彻落实工作流程和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工作机制如何规范?决定和决议的概念不清、理解不同,对哪些事项作出决定,哪些事项作出决议,在实践中如何把握?目前,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大多制定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做法,制定相关法律的条件已经成熟。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将重大事项决定权立法列入立法规划项目库,尽早启动立法工作、制定法律,对具体实践进一步加以引导和规范。

(二)健全协调机制,促进权力运行高效。建立协调机制就是要科学确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题,增强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计划性。要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保证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每年人代会召开前,由党委办公室牵头召开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参加的联席会议,通报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沟通全年重要工作安排,协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题。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同级党委的部署要求,“一府一委两院”提出的议案报告,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建议,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政府事先向人大报告的重大决策的意见,经人大常委会党组研究并报经同级党委同意。法律明确规定须由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有关方面应当依法及时提出。同时,要建立政府办与人大办的联系机制,督促政府各工作部门做好议题申报、材料撰写、贯彻落实等事项,保证全过程顺利推进。

(三)完善报告程序,促进工作规范开展。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人大报告是一项政治性、程序性、法律性很强的制度安排,需要依法依规、规范有序开展,确保发挥应有效果。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规范完善:

1.规范报告的提出机制。政府办于每年底前,梳理汇总好下一年度政府拟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与市人大办会商研究,拟定《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事项清单》,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适时进行调整,调整后按程序报告。提交重大决策事项报告材料,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决策方案以及必要性、可行性说明,相关决策的参考资料;与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等;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况;有关方面对重大事项的意见、建议以及协商、协调情况。一般情况下,拟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有关重大事项议案、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应当分别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二十日前提出。

2.规范对报告的处理机制。明确和规范人大对政府关于重大决策报告的处理方式,对于向常委会会议提交的议案,则按议事规则纳入常委会议题进行审议。对于其他事项重大决策的报告,人大的处理方式可以有以下几种:(1)送常委会组成人员阅知,由常委会办事机构收集反馈意见。(2)根据重大决策的内容,交由对口联系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后,向政府反馈意见。(3)主任会议研究认为有必要向常委会会议报告的,则将意见反馈给政府,由政府再向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或提出议案。另外,要规范对报告的处理结果,除了一般“告知”性的报告外,不管是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还是专门委员会研究,都应该对重大事项决策前的报告有一个结果或者是说法,表明人大的态度。

3.规范报告的调研审议机制。对政府报告的重大决策,要突出重点事项,把握关键环节,注重提高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1)加强合法性审查。重点加强对重大事项、重大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可行性审查,确保不与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决议相抵触。(2)加强科学性论证。在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前,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相关专家、智库、专业机构进行深入论证和评估,或者要求有关方面进行补充论证。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重大事项,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3)发挥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主体作用。邀请参加调研、座谈、听证、论证等活动,认真听取提出的意见和建议。(4)扩大人民群众有序政治参与。在审议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应当公开相关信息、进行解释说明,根据需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导社会公众合理表达诉求。    

4.规范报告的执行监督机制。人大作出决定决议后,政府应根据工作进度及时向人大报告决定、决议的贯彻实施情况,根据人大常委会安排,在年度工作报告中集中报告,或者在有关专项工作报告中报告。人大常委会应当对决定决议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有力监督,切实解决“重决轻施”“重定轻督”的问题。一是坚持跟踪问效。综合运用听取报告、工作评议、专题询问等多种手段,对决定决议的后续实施效果进行跟踪监督,有效推动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执行和运用。二是压实监督责任。明确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是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督促办理机构,同时要求各委员会密切关注决定决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向常委会报告。三是强化刚性监督。对执行不力或拒不执行人大决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况采取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质询、问责甚至罢免等刚性措施予以纠正和处理,有效维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真正把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运用好、落实好。

(四)开展专项督查,促进中央精神落实。中央实施意见印发后,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相关要求已经明确,关键要抓好贯彻落实。2015年,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后,全国、省人大常委会加强统筹调度,督促各地抓好落实,并多次召开县乡人大工作座谈会,总结实践经验,提出工作要求,有力推动了中央文件的贯彻落实。建议强化督查力度,由全国、省级党委牵头相关部门督促各地贯彻落实中央实施意见精神,并适时召开座谈会,推动中央实施意见贯彻落实取得更大成效。同时,根据中共福建省委20204月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人大工作和建设的决定》精神,建议将政府出台重大决策前向人大报告工作情况纳入“一府一委两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范围,增强地方政府执行好这项重大制度安排的自觉。


(林公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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