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欢迎访问三明市人大常委会网站!
宁化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赖桃香
评价任何一种监督方式是否科学有效,都必须将其放在监督实效中进行检验。换句话说,没有监督实效的监督方式,都仅仅只是一种形式而已。满意度测评也是如此。在开展满意度测评工作中,检验测评工作是否取得实效,结果是否满意并不是测评工作开展的最终目的,“以评促改”才是满意度测评的“终极归宿”。因此,测评结果的应用就是最好的“试金石”,是推进相关问题解决的重中之重、关键所在。本文尝试从满意度测评的效用、实践和现状入手,重点分析满意度测评的结果应用情况,解剖测评结果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探索满意度测评结果应用的对策建议,促进满意度测评工作取得实效。
一、满意度测评的效用分析
满意度测评是继专题询问之后出现的一种新型监督方式。近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积极探索,着力创新,以此作为提升人大监督实效的有利方式,并在全国遍地开花。
(一)开展满意度测评是人大发挥政治优势的现实需要。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权。监督法出台后,虽然没有专门条款有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进行评议的表述,但是在各地人大相继开展满意度测评工作后,相关监督方式并没有被责令叫停,而是朝着纵深方向持续推进。满意度测评在组织开展的方式、测评对象的选取、监督内容的框定等方面都没有违背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则与要求。为此,满意度测评被作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一种延伸、补充和细化,自然也符合监督法的法理要求。依据这一法理,各级人大常委会在运用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这一监督方式开展工作监督时,积极创新实践包括开展满意度测评在内的监督工作新路径,探索监督工作新方法,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时,大胆尝试进行满意度测评,为进一步推动人大监督实效筑牢了实践之基,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积极助力。
(二)开展满意度测评是人大密切联系群众的有效手段。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都是由人民群众依法选举产生,他们对人民负责,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行使国家权力,讨论、决定国家和地方事务。同时,人大代表来自人民,接受人民的监督,人民有权依法罢免履职不力的代表。那么,在现实工作中,人大代表履职成效的好坏最直观的衡量标准就是是否推动了“一府一委两院”民生热点、难点问题落地见效,在此过程中,检验“一府一委两院”及其部门工作的满意程度最为便捷的方式就是对其开展满意度测评。因此,人大依法有效开展满意度测评工作是人大密切联系群众,收集民意、集中民智、解决民忧的有效手段。
(三)开展满意度测评是人大检验监督实效的客观要求。满意是一种心理状态,是个人对他人或他物的主观评价。如果用数字来呈现这种心理状态,这个数字就叫做满意度,即评价者对问题的满意程度。在人大监督体系中,满意度越高,则表明监督成效的质量就越好。监督法实施以来,地方人大常委会积极开展应用满意度测评监督方式,旨在全面增强监督工作实效。然而,当前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依然存在表面化、套路化、形式化,重过程轻结果、重审议轻落实等不良现象,使得人大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效果不明显,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始终未能得以有效解决,人大的权威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甚至在个别地方遭到群众质疑。为此,通过开展满意度测评的监督手段,可以综合衡量和具体检验工作成效的好坏,从而逐步提高人大监督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二、满意度测评的地方人大实践
近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把开展满意度测评作为增强人大监督刚性和提高监督工作实效的重要抓手和有效载体,在探索满意度测评方法、完善测评机制等方面取得了一些较好成果,为促进“一府一委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起到良好的工作效果和社会效益。
(一)测评机制初步建立。自2007年1月1日监督法施行以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探索提升人大权威的监督手段,满意度测评工作由此应用而生。之后的十几年间,为持续推进相关工作的有序开展,从制度层面确保满意度测评工作的质量,切实提高测评的实效,地方各级人大积极为满意度测评工作建章立制,并进行多次补充、细化、修改与完善,为规范化开展满意度测评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例如,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于2015年5月6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凤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满意度测评工作办法》,在2023年2月14日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进行二次修改。又如,安徽省蚌埠市在2014年8月27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蚌埠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办法》,并于2020年3月31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二次修订,2023年3月30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又进行了第三次完善并表决通过。再如,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人大常委会在2016年7月22日召开的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宁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满意度测评工作的办法》,2020年进行了二次修改完善。从各地出台的测评办法涉及内容来看,主要对测评适用范围、测评项目的提出和确定、测评程序、测评等次和测评结果的处理等事项做了具体的明确,进一步从制度层面完善了满意度测评工作。
(二)测评范围持续扩大。满意度测评在开展之初,测评内容主要是代表建议办理、政府组成部门履职情况等。例如,2016年1月12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甘肃省人大常委会2016年度工作要点,其中,将选择部分政府组成部门开展满意度测评、省政府关于办理代表建议情况满意度测评纳入年度监督工作要点。又如,2017年9月26日江汉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江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议案、重点建议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的办法(草案)》。再如,在2016年2月25日百色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上,百色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对2016年工作进行部署时专门强调,要进一步提高代表建议办理质量,探索实践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满意度测评。随着不断的实践和探索,地方各级人大满意度测评范围逐渐扩大,测评范围包含对“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测评、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测评、对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测评以及主任会议确定的其它需要测评的事项等内容。
(三)测评手段日趋多元。随着满意度测评工作的纵深开展,地方各级人大尝试积极创新测评方式,除对测评项目总体情况进行测评外,还针对其中的重要事项分项进行测评。分项测评主要运用在政府组成部门履职情况的测评运用上。例如,山西省在2016年12月8日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对全省农村医疗卫生工作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此次满意度测评在总体测评的基础上引入了分项测评,这在山西省人大历史上尚属首次。又如,2016年12月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河北省政府关于《2015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中有关问题整改情况的分项报告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再如,根据《广东省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工作办法》,在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十四次会议上,对市2021年“促进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实施出生缺陷项目诊断与免费筛查”“加强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实施兜底民生服务社会工作‘双百’工程”“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十件民生实事项目办理情况分别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为8项满意,2项基本满意。各地测评手段的持续创新为政府部门查找履职薄弱点提供了有效助力。
(四)测评程序更加规范。测评只是监督工作的一种手段,促进工作落实才是目的。工作落实不到位,测评就走了过场、失去了开展的意义。近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多次对测评办法进行补充、细化、完善,积极探索规范测评程序,打造监督闭环,强化跟踪问效,对重难点问题,通过“监督—推进—再监督—促落实”的方式深入开展,连续进行跟踪督促、持续改善推进,促进问题得以解决。地方各级人大工作委员会对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进行记录归纳,列出问题清单交由同级政府研究办理,并进行跟踪督导,形成监督闭环,力促工作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三、满意度测评结果应用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分析人大满意度测评工作的效能和实践,无疑为我们开展满意度测评工作提供了信心和能量支持。但是,现实工作中,满意度测评工作的实效很不理想,甚至可以说是流于形式,看似热热闹闹、轰轰烈烈,实则雷声大雨点小,收效甚微。究其原因,主要是满意度测评结果的应用不好,只做了“满意度测评”上半篇文章,没有做好“结果应用”下半篇文章,导致测评只是测评,没有达到以评促改、推动工作的目的。具体来讲,满意度测评结果应用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满意度测评结果公开缺乏亮度。当前,多数人大满意度测评结果未予公开或有限公开,这种“自娱自乐”监督让被测评单位感受不到压力,缺乏监督刚性。笔者通过调研和分析,认为造成测评单位不公开测评结果的原因主要有:一是选题不够准,不想公开。满意度测评结果能否得以有效应用的前提和基础就是科学选题。监督法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作了具体规范,强调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社会普遍关注、影响社会和谐的重大问题可作为参考选题,但从各地选题内容上看,几乎大同小异,结合地方特色开展满意度测评思考不多,“彩排式”“剧本式”测评较为普遍,存在走过场“作秀式”现象,测评结果应用效果不好。二是组织不够优,不敢公开。毕竟满意度测评只是一项探索性工作,目前还处于探索发展阶段,还缺少成熟模式可以借鉴,在测评组织过程中,还存在程序不规范,在满意度测评的组织形式等方面没有形成可参考借鉴的统一标准,担心太“较真”,怕得罪人。三是代表性不强,不能公开。在地方各级人大的满意度测评监督工作的实际运用中,测评主体的人员组成方面还存在较大缺陷。因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包含驻会和不驻会两大类,相当于“专职”和“兼职”,按照福建省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相关要求,县一级兼职委员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以宁化县为例,宁化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共29名,其中,兼职委员10名,专职委员19名,兼职委员占比约达34%。每次常委会会议总有因事请假的,兼职委员难以做到百分之百到齐,而不驻会代表又来自于各行各业,从而导致测评结果的代表性不强。
(二)满意度测评结果统计缺乏信度。信度反映了测评中随机误差的大小。信度越高,那么就意味着针对同一测评事项进行多次测评的结果可以保持高度一致,说明该测评主体具有稳定、可靠性;缺乏信度,则前后测评的结果就会出现不一致,说明该测评主体有问题。满意度测评工作也是如。信度和效度比较好,证明满意度测评的监督方式可靠性比较高。笔者通过发放调查问卷、查阅资料、电话采访等调研方式,详细了解了浙江、安徽、陕西、江西等基层人大在满意度测评工作中的具体实践,调研结果显示,各地人大对相关的测评工作流程大体一致,测评等级的划分也基本定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在统计方式上,大多数也是人为地把“基本满意”判定为“满意”。为此,从全国各地的满意度测评结果来看,每年平均满意率高达95%以上,“满意”门槛较低,“满意”的信度自然降低。
(三)满意度测评跟踪问效缺乏力度。测评成果的运用是满意度测评工作的最后环节,也是目的所在。但从地方各级人大制定的满意度测评办法和历年开展的满意度测评工作实践来看,尽管满意度测评的结果连同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书及时送达“一府一委两院”和被测评单位研究处理,但跟踪督办力度还不够,鲜有要求被测评部门进行表态发言,对整改落实做出承诺等环节。被测评单位仅是答复办理情况,对后续办理落实重视不够,存在“文来文往”,甚至“不了了之”的现象。
(四)满意度测评应用研判缺乏深度。从各地满意度测评程序设置上来看,绝大多数地区都有通过抄送的方式将测评结果提交给同级党委,但测评“一评了之”“一转了之”情况相对较为普遍,同级党委在收到相关测评结果和审议意见后就没了下文,没有对其进行后续的研究处理,对被测评单位或工作负责人评优评先、提任等都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四、提高满意度测评结果应用实效的思考
满意度测评是人大监督工作创新发展过程中的“衍生事物”,其所附加的能量还远远没有全部释放出来。正如专题审议不仅仅停留在“审”上一样,满意度测评更不该只专注于“测”与“评”的过程。如何使满意度测评走出“雷声大,雨点小”的困境,切实提升满意度测评结果的应用值,还需长期深入地探索实践,不断总结规范提高,使其更加“能量满格”。
(一)满意度测评结果要公开。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满意度测评结果的公开可以更好地将政府履职成效以直观明了的“满意”“不满意”方式公之于众,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助推相关工作“以评促改”,落地见效。如何让想公开、敢公开、能公开成为监督常态,提高监督实效是保证结果公开的重要前提。一是要在满意度测评事项选择上再实化。要提高满意度结果的应用,首先要选择好合适的监督议题,根据议题来确定测评事项。为此,只有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满意度测评才会绽放其该有的生命力。建议在测评议题的选取上,既要注重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又要注重测评工作的代表性和可操作性,要注重“质”与“量”的关系,切不可盲目追求测评的“常态化”效应,而片面追求量多,应以“质”取胜。二是要在满意度测评组织上再优化。一般来说,满意度测评从启动到完结,依照法定程序,应该经过“选定对象-安排准备-组织动员-开展调研-征求意见-会议测评-反馈测评意见-督促整改-落实”等环节,但实际上这些程序和环节在各地人大开展满意度测评时仅是不同程度地被采用。因此,满意度测评方案需要进一步细化,尤其是在测评标准上要结合工作实际,以发现问题、推动问题的解决为测评组织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考量。三是要在满意度测评主体上再细化。对满意度测评监督工作来说,参与测评的人数越多、人员结构越合理,测评的结果就越客观、公正。如果单纯地由常委会驻会委员测评打分,又会因其代表的局限性,也会影响测评结果的公平公正。近年来,虽然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开展满意度测评时,会通过邀请行业代表、群众代表参加测评力求尝试解决人员组成不合理的问题,但是还没有形成相对固定的制度措施,所以在工作中做得还是不够完善。鉴于此,建议要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将邀请具有代表性、专业性的非常委会组成人员参与测评写入规章制度,形成硬规定,确保测评结果的客观性与代表性。
(二)满意度测评信度要提高。能否准确把控好测评的结果统计是提高满意度测评工作信度的重要保障。目前,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满意度测评办法分析,大多设置的测评等次均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统计方法也大同小异,且测评的客体也与上同,“满意”门槛较低,“被满意”现象时有发生。建议实行满意度测评“一事一议”“一等级一说明”“一项一标准”,即可以根据不同测评对象的特点来设置测评等次,不同等次要有相应的等级描述,不同测评事项通过与否有具体的量化标准和参考依据,不能笼统地将“基本满意”主观归类为“满意”,防止测评过程的随意化和主观化,切实提高测评的公信力。
(三)满意度测评问效要深入。被测评为“不满意”等次的,要定期开展整改督促检查活动,通过定期听取相关主体责任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汇报,召开专题反馈会议等方式,对整改的动态、进度、效果进行跟踪宣传报道,回应社会关切,从而充分调动“一府一委两院”对满意度测评的积极度和重视度,增强满意度测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以此同时,要督促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在规定时限内认真办结不满意事项及审议意见,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切实做到评后有行动,评后有结果。要进一步完善满意度测评结果应用的考核奖惩机制,对于测评“满意”的单位或个人,可将测评结果与其年终考核、个人调任相挂钩;对于“基本满意”的单位或个人,要进行提醒谈话,并要求列出问题清单,限期进行改进;对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可将其单位或个人年终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称职”;若“不满意率”高于三分之二的,可将其相关工作责任人进行岗位调整或进行当场免职。
(四)满意度测评党委要支持。在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中,党领导一切,人大工作自然也需要党委的领导和支持,尤其是对重大民生领域相关工作开展监督更应如此。同级党委应切实增强宪法自觉,维护宪法权威,以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为出发点,支持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对重点民生领域事项开展满意度测评工作监督。一方面,了解实情,才能精准开展满意度测评。测评只是监督过程的一种手段,促进工作、群众满意才是目的。为切实加强监督工作的实效性,建议尽可能地让同级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参与党委中心工作,特别是涉及社会民生热点难点的工作事项,促使能够更加精准地开展工作监督。另一方面,提出建议,才能更好地促进解决实质问题。为提高满意度测评监督结果的应用,让人大监督 “长出牙齿”,建议将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纳入县委常委班子之中,保证让监督工作贯穿于不满意事项整改全过程,更加有效地推进政府各部门扎实履职尽责,真正做到“以评促改”,切实让满意度测评监督工作“跃然生色”,成果转化更加掷地有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