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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田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范立淼 涂婉琴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其监督职能的发挥日益受到重视。满意度测评作为人大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对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增强人大监督的实效性和刚性具有重要意义。本报告旨在对人大常委会开展满意度测评的实践运用进行深入调研,分析其现状、问题及对策,为进一步完善人大满意度测评工作提供参考。
一、关于开展满意度测评法理下的探索和尝试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明确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框架,包括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以及其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详细规定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实施依法监督的七种形式,即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实践基础上,延伸探索出满意度测评的监督方式。
法律虽没有明确满意度测评这种监督方式,也没有明确规范,但开展满意度测评的主体、对象、内容等方面都没有违背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也符合人大制度的本质要求。特别是近些年来,许多地方常委会根据《监督法》和本地实际情况,明确把满意度测评或工作评议写入监督法实施办法或者监督条例。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进一步细化和规范了人大满意度测评的具体操作程序和评价标准,为人大满意度测评的合法性、规范性、有效性及顺利开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有力保障,满意度测评这一监督方式越来越成熟。
二、XX县人大常委会开展满意度测评概况
XX县人大常委会坚持依法监督与创新工作的有机统一,在严格依据《监督法》开展监督工作的同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人大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不断拓宽人大监督渠道,切实提高测评实效。
(一)满意度测评制度初步建立
2015年5月29日,XX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XX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满意度测评工作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按照《暂行办法》规定,XX县人大常委会对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一府两院”落实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工作情况和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情况报告等开展满意度测评。
(二)满意度测评范围不断扩大,并保持常态
自2015年《暂行办法》出台以来,XX县人大常委会每年紧扣县委中心工作和关系全局发展的重大问题、紧扣重大民生项目、紧扣代表反映集中和群众高度关注的问题,精选6至9个课题,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满意度测评。2017年11月23日,XX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XX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实施方案》,开始对县政府部门工作情况进行评议,并开展满意度测评。2021年后每年对5至10件代表建议重点督办件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的覆盖面不断延伸和扩大,并形成工作常态。
(三)满意度测评日趋成熟
经过不断地实践与探索,XX县人大常委会满意度测评工作不断规范和完善。常委会分别于2016年1月8日XX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2022年8月2日XX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对《暂行办法》进行两次修订,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
同时,为进一步提高满意度测评的针对性,2021年起,常委会由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满意度测评改为对“一府两院”落实常委会审议意见满意度测评,由对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总体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改为对每一件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为确保责任单位有足够时间和动力根据审议意见进行整改,2022年修改《暂行办法》后,规定在听取和审议完“一府两院”专项报告后三个月,再次听取责任单位根据审议意见的整改情况时进行满意度测评,让责任单位有足够的时间和动力争取更佳的满意度测评结果。
三、XX县人大常委会开展满意度测评的实践成效
XX县人大常委会通过开展“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部门年度工作评议、代表建议(重点督办件)办理情况满意度测评,提升了人大监督实效,充分展现了人大监督盯住不放的“韧劲”和一抓到底的“硬气”,也让XX县人民群众看到人大监督“不见成效不收兵”的决心和担当。
(一)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有效解决人大监督有权问题。
过去,由于政府分管领导抓得不紧、有关部门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推进不力等原因,致使一些专项工作和重大项目推进缓慢,有些重大项目无法取得重大突破。2015年,县人大常委会出台《暂行办法》,每年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情况报告,并对该专项工作开展满意度测评。
被测评为不满意等次的,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进行整改,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将对整改情况报告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
例如,2020年10月,XX县人大常委会听取了县政府关于县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情况报告,并形成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县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建议》提交政府办理;2021年9月29日,XX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44次会议对县政府办理《关于进一步推进县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其中满意0票,基本满意2票,不满意22票,测评结果为不满意。
为推进县属国有企业改革,会议要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测评结果,继续办好2020年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县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建议》。2023年11月29日,XX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再次听取县政府委《关于县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情况报告》,并再次形成《XX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县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情况审议意见》交由政府办理落实。2024年5月31日,XX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就XX县政府关于《XX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县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开展满意度测评。此次测评满意票12票,基本满意16票,不满意1票,测评结果为基本满意。
实践证明,常委会满意度测评结果的不确定性,可以对“一府两院”产生一种无形的压力,可以提高“一府两院”对监督工作的重视程度,从而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压力变为动力,把责任变为行动,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和落实,增强人大监督力度和监督实效。
2.对代表建议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有效解决人大监督有力问题
过去,由于对代表建议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加上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各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办理存在着“重答复 轻落实”等问题,代表建议解决率和满意率不高。2015年出台《暂行办法》后,只对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总体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为进一步提升建议办理的质效,2021年来,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关于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报告时,采取分项测评的方式,逐一对重点督办件办理落实情况开展满意度测评。2023年,XX县人大常委会创新推出“两进站、两见面、三落实”代表建议办理“223机制”,更加注重落实重点建议督办机制,提升对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满意度测评的针对性。
例如,2023年11月29日,XX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就县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和闭会期间代表建议重点督办件办理情况开展满意度测评。
3.对部门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有效解决人大监督有效问题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一府两院”、政府组成部门、垂直管理单位、非政府组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促进依法行政,2017年11月23日XX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XX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实施方案》,2022年8月2日XX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XX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实施方案》,规定届内每年分批对县政府组成部门、省市垂直管理部门、非政府组成部门等相关单位开展工作评议,进一步强化人大依法监督的职能,强化被评议部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成效。
四、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实践,XX县人大常委会开展满意度测评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前期调研不够深入。不管是对“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还是对部门工作评议,抑或是对代表建议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工作能否取得实效,人大监督能否更加深化,测评前的调研是否抓住实质、调研是否足够深入至关重要。在以往的调研活动中,大多按安排好时间和线路开展,随机抽查的相对较少,多数停留在走马观花地看点,马不停蹄地听汇报,照本宣科地发表意见,真正静下心想问题找规律较少,客观全面地了解部门整理工作和代表建议办理的落实情况不够,深入挖掘隐藏在深处的根本问题不够。这反映了部分人大干部依然存在形式主义方面的问题,制约了满意度测评工作监督作用的发挥。
(二)测评主体履职能力不足。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满意度测评的主体,其履职能力和水平是提高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代表建议办理和部门工作质量的决定因素。无论是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还是对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和部门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参评人员除了需要较强的政治敏感度及广博的知识面,还需要有较强的业务水平、法律水平和决策能力等。而就目前来看,很多县一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结构和人员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这一要求,大多数县一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知识结构都不尽合理,缺乏财经、法律、规划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在审议某个专项议题时,就容易出现“外行监督内行”的尴尬现象。例如,XX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3人,有政府任职背景的8人、法律专业背景或从业经历5人、财经专业背景或从业经历7人,大多涉及领域较狭窄,且整体年龄偏大。
(三)测评操作不够严谨。开展满意度测评,是人大常委会监督方式的创新,因此在实践探索过程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暂行办法》中只简单宏观规定满意度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而未给常委会组成人员一份评判标准,什么样的报告和工作情况才是令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的。没有相应的测评依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评判时就只能凭直觉和宏观感受,不能客观全面地反映出真实情况。
(四)测评结果督办不力。测评只是手段,测评后“一府两院”、相关部门对工作及代表建议办理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才是满意度测评工作的落脚点。对测评结果,各级人大常委会采用有选择性地公开,缺乏必要的社会监督。对测评结果为“满意”的单位缺乏正向激励机制,后期持续跟踪不到位,使测评成为“一阵风”,导致“一府两院”和有关部门的整改落实工作只停滞于测评阶段。对于测评结果为“基本满意”或“不满意”的责任单位,未有足够强有力的监督措施加以跟进。虽然2016、2022年版的《暂行办法》中都规定:“如整改情况报告满意度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等次,常委会可以在次年再次听取整改情况报告,或者通过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跟踪监督。必要时,常委会可以作出相应决议。”但在实际操作中,极少启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监督的刚性不足。
五、规范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满意度测评的对策分析
满意度测评工作存在的上述问题和薄弱环节,表明这项工作还有许多需要不断实践、思考、总结和完善。如何在新时期做好满意度测评工作,使满意度测评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更好地发挥作用和威力,笔者认为要把握好以下几个环节。
(一)科学精准选题。精准选择测评议题,是做好测评工作的前提。能否选准议题,直接关系满意度测评工作的意义和实效。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和代表建议办理开展满意度测评的议题选择要突出重点,在选题时,既要围绕党委中心,明确履职方向,服务大局工作,又要结合实际,突出代表性和可操作性,把脉民生热点,小切口解决群众关心的难点问题。要处理好测评工作的质与量,要以质取胜。切忌贪多求全,确保每年选择的议题能够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二)提高履职水平。人大监督工作涉及面广,涉及的领域多,专业性强,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相关专业领域认知有限,致使一些审议和测评工作中所提出观点专业性和针对性不够强。要让满意度测评达到应有的效果,就必须提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素质,既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熟悉相关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又具备调查研究能力、正确的评判能力、准确的表达能力等。因此,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树立“学习永远在路上”的理念,不断加强学习,勤于实践,提高综合素质,让每一次表决都有分量、有力度,真正彰显人大监督的刚性。
(三)加强调查研究。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也就没有表决权。开展满意度测评,要着力保证过程的严谨性、评价的客观性、结果的公开性,因此在测评时就要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调研时要有针对性,在开展满意度测评工作前,要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专题学习,引导常委会组成人员树立结果导向和目标导向,紧紧围绕测评内容,通过实地查看、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走访代表和群众了解社情民意、征集相关意见和建议、学习先进经验等多个方面,全面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确保对专项工作有一个准确、客观的评价。
(四)明确测评依据。开展满意度测评,就像老师批考卷有评分标准,也要确定相应的测评依据,才能让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评判时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因此,测评依据要严格依照《监督法》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操作需求来确定,以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熟练掌握和操作。主要包括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情况、报告反映专项工作及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真实性客观性全面性、查找问题的准确性、拟采取措施的可行性、工作目标的实现情况及社会效果、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等及其他需要测评的内容。
(五)紧抓结果运用。常委会结束后,满意度测评结果应及时通过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给“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增强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同时,应加快完善和规范审议意见和代表建议交办、承办部门办理反馈、常委会工作机构督办等制度建设,对落实审议意见、代表建议及部门评议建议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实行相应的奖惩机制,例如,对测评结果为满意的相关责任单位,在年终绩效考评或者评优表彰给予加分奖励;对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相关责任单位,明确常委会相关工委(室)做好跟踪督查,责成有关部门重新根据审议意见重新研究处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大常委会重新报告。若抓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效果不好,测评结果再次不满意的,单位主要负责人须在常委会会议上作表态发言,启动相应问责机制,不断提高人大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