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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黄贵春  翟佳芳
述职评议作为地方人大在工作实践中探索出的一种干部任后监督方式,在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中得到了较为普遍的运用,对于强化权力制约,促进“一府一委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牢固树立民主意识、法律意识、公仆意识和人大意识,提升依法履职水平,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探索开展人大选举和任命干部履职情况监督,始于1981年黑龙江省肇源县人大常委会探索性地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人大代表对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进行评议,并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得到推广应用。2006年监督法出台后,因为没有明确评议这种监督方式,述职评议的运用显得模糊和摇摆,各地方人大逐渐停止了评议。2015年6月《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提出,“加强对人大选举和任命人员的监督”,全国31个省区市积极落实若干意见,出台贯彻实施意见,把“加强对人大选举和任命人员的监督”写进文件,使述职评议工作再度创新推进,各地方人大结合实际开展了有益尝试,不少地方制定了有关述职评议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本文拟梳理开展述职评议工作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在总结近年来地方人大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对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深化推进述职评议工作实践创新,作一粗浅分析和思考。
一、开展述职评议工作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开展述职评议是对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的实践创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全面加强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取得重大成果,形成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明确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就是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要受到制约和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权用起来,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健全人大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督制度”。这一系列重要思想、重要论述,为各级人大开展述职评议工作提供了理论遵循。从实践上看,各级人大在坚持党的领导、党管干部原则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开展述职评议工作,强化对人大任命干部任后监督,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的创新举措,也有助于在实践中进一步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二)开展述职评议是对人大依法行使任免权、监督权的拓展延伸。对选举和任命人员开展监督,是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等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宪法第三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也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还规定了人大对选举任命的人员可以行使罢免权和撤职权。因此,从法律角度上看,开展人大选举和任命人员监督,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体现的是“一府一委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的宪法精神。虽然述职评议没有明确列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方式,但其本质上是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的有机结合,既是人大行使任免权的题中之义,也拓展了人大监督权行使的内涵,把对事的监督与对人的监督有效结合起来,拓宽了监督渠道,丰富了监督形式,进一步推动了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创新发展。
(三)开展述职评议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有力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具有强大生命力和显著优越性,关键在于深深植根于人民之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人大开展监督的价值取向就在于保证人民当家作主。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不断推进,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日渐增强,社会对干部监督管理的期望和要求也越来越高。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选举和任命的人员进行监督,开展述职评议,是顺应依法治国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盼的重要举措,也是保证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落实到人大工作各方面各环节全过程,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体现,能够推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牢固树立公仆意识,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呼声,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二、述职评议工作的基层实践
笔者梳理和总结了近年来各地方人大常委会述职评议工作实践和基本做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制定方案,动员部署。地方人大常委会立足自身工作实际,科学制定述职评议工作实施方案,经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审定。实施方案对述职评议对象、内容、工作步骤、评议等次等重点内容进行明确。
1.评议的主体。开展述职评议的主体为人大常委会,以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评为主,部分地方人大酌情邀请人大代表、有关方面负责人或者专业人员参与。
2.评议的对象。述职评议对象原则上是人大选举和任命的“一府一委两院”工作人员,在实践中地方人大主要是对“一府两院”工作人员开展,对任命的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开展述职评议探索尝试不多。在安排评议对象方面也各有侧重,或专门开展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述职评议,或探索开展法官、检察官述职评议;亦或是每年从“一府两院”中各选择部分被任命人员开展述职评议。在评议对象数量安排上,有的选择每年安排部分对象开展述职评议,在一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实现全覆盖;有的则选择在一年内完成同类型人员的述职评议。
3.评议的内容。评议的内容一般包括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政情况,贯彻执行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情况,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情况等。部分人大常委会还会视情监督贯彻党委重大决策部署情况、依法履职推进重大项目、重点工作落实和廉洁从政情况等等。
(二)深入调研,掌握实情。述职评议工作部署后,要求被评议人员根据评议内容撰写个人述职报告,人大常委会组织评议工作组结合评议内容,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掌握第一手资料,形成调研报告或总体评价,为述职评议做好准备。
1.成立述职评议工作组。人大常委会根据述职评议工作安排成立述职评议工作组,分组对评议对象的工作开展调研。评议工作组一般由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担任组长,以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为成员,有的还邀请人大代表及专业人员参加。
2.广泛深入开展调研。评议工作组根据实际情况,通过采取个别访谈、座谈交流、实地考察、问卷调查、查阅资料等多种形式,了解被评议对象履职情况,同时征求其所在单位班子成员、服务对象、人民群众等多方面的意见。
3.讨论形成调研报告。评议工作组对履职调研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汇总,分别撰写调研报告,再由主任会议进一步研究讨论,提出评议的建议意见。
(三)集中述职,民主评议。述职评议工作一般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开展,主要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评议,邀请部分人大代表、专业人士参与。
1.评议步骤。首先由被评议对象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述职,其次参评人员结合评议工作组的调研报告,进行评议发言,部分地区增加了询问环节,面对面询问答复,力求实事求是地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今后工作建议。最后在常委会会议上对被评议对象履职情况进行民主测评,测评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测评结果一般当场公布。 
2.测评结果。测评结果基本上分为3-4个档次,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或者优秀、良好、一般、差,按民主测评的得票或得分情况确定。
(四)整改落实,结果运用。为做好述职评议“后半篇文章”,形成监督闭环,人大常委会对述职评议后整改落实和结果运用均有作出要求。
1.反馈评议结果。述职评议会议结束后,人大常委会将评议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形成书面评议意见,并将评议结果和评议意见反馈给被评议人员研究处理,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反馈落实情况,评议结果同时采取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
2.跟踪整改情况。要求被评议人员根据评议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和工作措施,认真落实整改,县人大常委会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于评议结果不理想的对象,加大跟踪监督的力度,要求在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上专题报告整改情况,或列为评议对象第二年再评议,必要时可启动质询程序。   
3.评议结果运用。普遍做法是将述职评议意见及测评结果报送党委并抄送“一府一委两院”,并建议党委、政府将述职评议结果作为对被评议部门年度绩效评估、领导班子考核、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开展述职评议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实践证明,述职评议工作作为人大工作机制的创新,得到了普遍的认可和运用,逐渐成为人大常委会对任命干部开展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和途径,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但在地方人大工作实践中,还存在的一些亟待破解问题,仍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研究。
(一)如何提高评议工作的科学性。一是缺乏顶层设计。由于现行的法律没有将述职评议工作作为一项人大监督方式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缺乏顶层设计,述职评议目前仅停留在地方人大各自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层面,没有从制度层面予以确认,很难形成常态化、长效化监督机制。二是缺乏科学评议体系。目前各地的述职评议大致分为部署、调研、评议、整改等阶段,但在每个阶段具体如何开展工作,评议对象、评议主体的确定、评价内容、评议标准的设定、评议意见的督办、成果的转化运用等等,都不尽相同,也没有相对统一固定的模式,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就不同程度地存在准备不充分,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三是评议专业性不足。“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范围宽、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作为主要参评人员,并不是专业人员,评议工作有时切不到要害,抓不到关键,达不到好的效果。
(二)如何提高评议工作的公平性。述职评议涉及到要进行民主测评,及测评结果运用,因而评议的公平性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评议对象的选择上,评议对象包括“一府一委两院”多个部门,大部分地方人大述职评议主要是针对政府组成部门开展,而对“两院”、监委工作人员开展评议较少。有的地方考虑到工作质效问题,分年度开展述职评议,但如果评议结果运用与党委、政府年度考评挂钩,又因每年考评标准不同而难以平衡。二是评议内容的确定上,因为评议对象的工作性质不同,在工作责任、目标任务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有的工作内容事关国计民生、社会比较关切,有的与群众的直接接触较少,在评议内容的确定上如何兼顾“共性”和“个性”也是一个难题。三是在民主测评的过程中,因评议对象工作不同,很难量化测评标准,同时测评过程中难以避免参评人员打“人情分”和“凭印象打分”。
(三)如何提高评议工作的民主性。一是评议工作的社会关注度不够高。大部分述职评议工作的宣传发动局限于动员被评议对象,出于各种考量借助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较少,尽管人大常委会采取了一定措施,对评议工作向社会进行了一定程度地公开,但公开的方式不多、范围较窄、内容不全、效果不佳,社会关注度不够。二是调研过程中听取群众意见不够。大部分地方人大开展评议调研时,采取听取报告、座谈交流、实地考察、查阅资料等方式较多,问卷调查、个别访谈、网上征求意见等调研方式较少,没有广泛深入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较少。
(四)如何提高评议工作的实效性。一是评议调研不够深入全面。有的地方人大开展述职评议调研,由于时间安排不够充裕,投入人力、精力和时间有限,调研人员专业性不强等原因,导致调查研究不够深入细致,真正深入实际听取群众意见建议较少,对评议事项的真实情况了解不够客观、全面,查找问题、分析问题、深挖问题根源不够深刻,难以形成有参考价值、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报告,致使评议效果不佳。二是问题整改跟踪问效不足。有的地方人大对于做好述职评议“后半篇文章”不够重视,没有制定跟踪督查和整改落实机制,对评议意见落实整改情况跟踪监督不力,对未能落实整改的部门缺少有效的惩戒问责机制,使评议工作流于形式,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评议工作的实效性。三是评议结果运用刚性不足。基层人大在评议结果运用上普遍刚性不足,一般都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建议作为对被评议部门年度绩效评估、领导班子考核、干部监督选任的重要参考依据,实际运用上效果不佳,而且人大常委会自身使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依法追究、撤职罢免等刚性手段少,没有体现出人大监督的权威性。
四、新形势下深入推进述职评议工作的思路对策
述职评议作为人大监督的重要形式,在新时代赋予了新的使命,需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实践中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强化机制保障,推动述职评议制度化。人大工作最大特点就是讲究规则,依法按程序办事,首先是要以制度的形式明确述职评议工作的法律地位。建议上级人大依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的规定要求,学习借鉴比较成熟的做法和经验,结合实际适时出台述职评议工作的制度或办法,对述职评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评议的主体、对象和内容、评议的方法、程序和环节,评议结果的使用等一系列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对评议调研、征求意见、会议评议、民主测评、反馈评议意见、督促整改落实等多个环节都尽量细化,使评议工作有章可循、有序开展,使述职评议更具权威性,进一步走上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的轨道。
(二)严格评议程序,推动述职评议规范化。述职评议工作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客观公正,而科学规范的评议程序是保证述职评议工作客观公正的重要前提。要坚持实事求是和依法办事的原则,严格各项工作程序,进一步提升述职评议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一是要科学选定评议对象。人大选举和任命的“一府一委两院”工作人员都在述职评议范畴内,涵盖对象较多,在选定评议对象时,既要考虑工作的平衡性、公平性,又要兼顾评议的针对性、实效性。建议按年度分批次确定评议对象,每次选择同一类型对象进行述职评议,这样在评议内容选择和评议结果运用上能够相对公平,同一类型对象人数较多的情况下,也可以分年度分批次进行,或者采用现场述职和书面述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确保评议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二是要合理安排评议内容。要明确人大述职评议工作有别于党委组织部门考核干部,紧扣严格依法办事这个主旨,把评议的重点放在“一府一委两院”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上。评议内容要突出重点,切忌面面俱到,同时要兼顾“共性”和“个性”,建议在将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依法履职情况,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情况,为民办实事情况等纳入评议内容的同时,根据评议对象的职责特点和实际,确定1-2项重点工作作为评议内容。三是要深入开展前期调研。深入的调研是保证述职评议工作质效的基础。调研一般是各评议组分组开展,调研前要议定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形成共识。调研中要保证调研对象的广泛性,灵活运用各类调研方式,在用好听取汇报、个别访谈、查阅资料、实地察看等方式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用好问卷调研、民意测评、网络调查等手段,多渠道、多途径地掌握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使调研更加充分地表达民意、反映民声。调研后要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认真撰写调研报告,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并经过主任会议研究,确保调研报告客观公正,为述职评议提供有力参考。四是要精心组织述职评议。述职评议会议中最重要的是民主测评环节,要防止出现“凭印象打分”“人情分”的情况,就要探索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测评体系。可以根据不同的评议对象类型各总结探索一套测评标准,把定量分析和定性评判结合起来,设定一些可以量化的指数,与评定等级结合起来,力求科学合理,测评结束后现场公布测评结果,切实做到客观公正。
(三)拓宽民主渠道,推动述职评议民主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证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落实到人大工作各方面各环节全过程,确保党和国家在决策、执行、监督落实各个环节都能听到来自人民的声音”。述职评议作为地方人大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一个重要载体,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关心、支持和配合。一要广泛宣传动员。要充分运用电视、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闻媒体,做好述职评议的宣传动员工作,扩大宣传效应,积极动员人民群众参与人大监督工作,在述职对象选择、前期调研、会议评议、问题整改等多个环节,都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特别是前期调研和会议评议过程中可以探索邀请业内专家、群众代表参与,充分兑现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二要扩大代表参与。要深化人大代表对述职评议工作的全过程参与,在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参与调研和评议的同时,可以通过发放征询意见表、网络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全体代表意见,为评议工作开展提供更多鲜活的材料,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述职评议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三要过程公开透明。要大力推行信息公开,通过各种媒介向社会公开监督过程,及时公示公开评议对象、评议意见、评议结果和整改落实等情况,切实增强透明度,实现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的有机结合,提高述职评议的综合效应。
(四)强化结果运用,推动述职评议实效化。评议不是目的,整改提升才是初衷。一是评议意见要切实可行。述职评议最重要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改进工作,所以评议会议结束后要梳理形成评议意见向评议对象反馈,并要求评议对象在一定期间内报告整改结果。评议意见要注重可操作性,重点关注事关全局性、根本性的突出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提出具体化、可操作的意见建议,使整改更具有针对性。二是跟踪监督要落实到位。评议意见反馈交办后,地方人大常委会要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通过动态、全程的监督,推动问题整改到位。对于态度消极不落实整改意见或者敷衍塞责的,可依法运用监督法规定的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方式,持续增强人大监督的刚性,确保述职评议不走过场不落空。三是结果运用要刚性有效。要正确处理好人大依法评议干部与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关系,积极主动争取党委的支持和重视,述职评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积极争取将评议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奖惩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特别是可以争取同年度绩效考评、评先评优挂钩,切实增强人大监督的刚性和实效。对工作成绩突出,代表和群众公认度高的任命干部,可以积极宣传,适当进行表彰,进一步提高评议对象的履职荣誉感和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