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表决通过。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主要任务是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议案。
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四个专门委员会: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职责如下:
职 责:
1.研究、审议、拟定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2.审议和处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有关法规案,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3.审议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4.提前参与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对列入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开展调查研究和论证工作。
5.对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提出法规草案修改稿或者表决稿。
6.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解释草案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7.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对有关法规或者法规中有关规定开展立法后评估。
8.对市人民政府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审查和统一审议。
9.对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
10.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职 责:
1.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议案。
2.审议和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交付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议案,提出报告。
3.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对市人民政府提交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及计划草案、预算执行情况及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4.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及计划草案、预算执行情况及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并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5.对本年度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调整方案的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初步审查情况。
6.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对上年度财政决算草案进行初审,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7.对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情况报告。
8.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中期评估报告进行初步审查。
9.对全市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财经方面的问题进行调研、视察或检查,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10.对全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组织开展视察或专题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
11.受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对经济法律、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2.对全国、省人大常委会下发征求意见的经济法律、法规草案,组织有关方面研究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13.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财政经济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14.对市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财经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加强与市人大代表的联系,广泛听取意见建议。
15.加强与人民政府财经工作部门和省、各县(市、区)人大财经委的联系和沟通。
16.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职 责:
1.组织拟定有关社会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2.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社会建设有关的议案;
3.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审议的社会建设方面的法规草案和议案,并提出审议结果报告或者审议意见;
4.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市人民政府有关规章、决定、命令以及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进行备案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5.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6.协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监督工作;
7.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社会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8.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有关社会建设方面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服务,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分工联系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9.做好本委平安(综治)、保密、计生、效能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参与机关有关中心工作。
10.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和主任会议、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办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职 责:
1.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监察司法有关的议案。
2.审议、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交付审议的监察司法方面的议案,并提出报告。
3.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监察司法有关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监督工作计划建议项目。
4.组织开展有关立法调研论证,起草或者参与起草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决议草案,负责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
5.协助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会同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涉及监察司法职权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6.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监察司法方面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7.办理和答复代表建议。
8.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