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的决议,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2年1月换届选举产生,截至2025年2月实有42名,共有主任1名,副主任5名,秘书长1名,委员35名。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下设办公室、研究室、代表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环境与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华侨(台胞)工作委员会10个工作机构。
主要职权: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三)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省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四)讨论、决定本市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
(八)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
(十)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十一)行使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