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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对《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订:
一、第三条修订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第七条修订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议程通知代表,并向社会公布。提请会议审议的主要报告草案应在预备会议举行前发给代表。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第九条修订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秘书长和大会有关委员会组成人员,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选举实行等额选举,并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一并表决。
在预备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组成人员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大会有关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进行讨论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四、第十条修订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成员在代表中产生。
除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外,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一般不担任主席团成员职务。
主席团决定事项,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五、第十八条修订为: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由本市选出的省人大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其他机关、团体负责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六、第十九条修订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代表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审议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
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的具体办法由大会主席团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七、第二十三条:最后加一句“议案审查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八、删除第四章目中有关决算的内容。
九、第二十七条修订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个月前,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和说明,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主任会议决定由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初审意见研究处理。
十、第二十八条修订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草案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预算收支表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表草案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财政经济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
财政经济审查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草案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主席团提出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的决议草案、关于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经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十一、删除原第二十九条内容。
十二、原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第三十三条,条文内容修订为: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办法草案,由主席团提出,提请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十三、原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第三十四条,条文内容修订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十四、原第三十七条修改为第三十六条,新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内容修订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当选、罢免和辞职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增加第三款,内容为:罢免或接受辞职由本市选举的省人大代表的决议,须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十五、增加一个条款内容,列为第五十条。新第五十条的内容为:会议通过的报告、决定、决议以及选举结果等,应当及时在市人大常委会公报、三明人大网和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十六、第五十一条修订为: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修订的《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修订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