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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东牙溪和薯沙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2018-07-26 17:47    来源:市人大     字号:    点击数:{{ pvCount }} 次

  726,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批准了《三明市东牙溪和薯沙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18101日正式施行。

  这是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出台的第一部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为更好地规范东牙溪和薯沙溪水库水源(以下简称“水库水源”)保护区域内的各类活动,加强水库水源保护和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提供更有力的法制依据。

  东牙溪和薯沙溪水库是三明市区饮用水的主水源,水库水源质量事关市区饮用水安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农业林业面源污染、生活污染等问题日益突出,而有关法律法规对此规定较为分散和原则。为此,制定一部与水库水源保护和管理相适应的条例十分必要。

  市委高度重视《条例》制定工作,多次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汇报,并就法规草拟的指导思想、重要原则和重点解决的问题提出要求,作出批示。市人大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多次组织有关人员深入水库水源保护区开展立法调研,通过召开立法座谈会、立法协调会、委托省人大论证、发函咨询和挂网公开等方式,广泛听取和收集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县(市、区)政府、市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和当地村(居)民、水电企业的意见建议,就矛盾突出的立法争议事项进行研究,形成共识,并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第十次和第十一次会议三次审议,于621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条例》共四十一条,包含总则、保护范围、保护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章节。《条例》紧紧围绕水库水源保护和管理实际,建立了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权责统一的管理体制,科学划定有关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吸收了联席会议、河长制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以问题为导向依法设置了水库水源保护区域内的禁止性行为和污染防治措施,规定了污染监测、信息公开、应急管理等监管责任,并对相关违法行为设置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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