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铃
2020年7月24日,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了《三明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条例》全文共33条,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原则,明确适用范围,突出问题导向,界定各方责任,细化防治措施,强化监督管理,对确需解决、急需规范、能够调整的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的方方面面作出具体规定。
“小切口”立法,彰显务实管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条例》选择了大气污染防治中的“城市扬尘污染防治”作为切入点,明确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以及所辖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聚焦城市建设工程施工、装饰装修、物料堆存和运输、绿化养护作业、公共场所和城市道路保洁等活动及地面裸土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有针对性地确定了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多方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补充细化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防治义务和各类具体的防治措施,强化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力求实践中有效管用。
“民意型”立法,回应群众关切。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部分建设单位不规范不文明施工造成了严重的扬尘污染问题,不仅影响了公众的身体健康,而且给群众生产生活带来较大影响,社会各界对此普遍关注与热议,迫切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治。针对这一社会的热点焦点问题,2017年,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先后作出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和管理办法,两年多来,城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成果,但现实中除了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外,物料运输、装饰装修等扬尘污染也问题凸显,而有关上位法的规定较为原则,无法满足实践中行政管理的需要,为巩固城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成果,进一步加强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的法治保障,保护公众身体健康,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市人大常委会积极回应民生诉求,深入调研和细致论证,突出问题导向,在现有规章基础上,制定出台《条例》,吸纳规章中行之有效的规定和举措,扩大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的覆盖面,呼应人民群众对美好大气环境的期盼。
“最严格”立法,凸显制度刚性。《条例》注重沿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立法思路,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赋予政府划定扬尘污染防治控制区,整合扬尘污染防治信息资源,组织实施联合执法检查以及应急管理处置,建立投诉举报和协调处理机制等职责。明确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为扬尘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部门,新增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关于工业物料堆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关于砂石等非工业物料露天堆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土地一级开发的建设用地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管职责,避免出现实践中的监管真空。进一步有针对性地细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的防治责任和各领域的防治措施,根据问题导向,增设了商铺门店装饰装修、绿化养护作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对裸露地面责任主体进行了列举式的规定。结合实际,规定部分严于上位法的法律责任,上调部分处罚额度的下限;对部分受到处罚拒不整改的设定了按日连续处罚的责任,以增强环境执法的刚性和力度,将“最严格”落实到条款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