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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地方人大协商工作的学习认识和实践思考

2021-05-18 09:24    来源:市人大     字号:    点击数:{{ pvCount }} 次

张鹏

  20152月,中共中央制定《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首次提出“人大协商”的概念,将“人大协商”明确为一种重要的协商渠道。201711月,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对“人大协商”予以确认。人大协商,为人大工作的完善发展赋予了新内涵,开辟了新领域。但截至目前,官方对“人大协商”的界定更多的是纲领性的表述,在地方人大工作中,人大协商基本处于认识、起步、摸索的初始阶段,不管是在思想认识,还是在实践探索、运行制度机制等方面,都有待进一步探索、实践与完善。结合学习,谈谈对人大协商工作的学习认知,并就地方人大协商实践运转的路径进行初步思考。

  一、开展人大协商工作的重要性,激活运作机制需明晰的几个要义

  人大协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类别之一,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在我国政治生活和社会公共生活中的具体实践。开展人大协商,是坚持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制度性安排;是健全人大制度,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落实人民主权,人民当家作主和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根本保障,它对于我国民主政治的现实发展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激活人大协商运作机制,首先要明晰三个要义,即界定人大协商的内涵外延,明确为什么协商、谁来协商、协商什么以及如何协商等基本理论问题。

  1、把握人大协商的概念内涵,明晰何为人大协商。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四项职权:立法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人大协商应是协商民主机制在人大制度框架及人大具体工作中的嵌入和运用,不能脱离人大制度的框架。

  2、把握人大协商的政治功能,明晰根本价值追求。人民主权,是人大制度的理论基石,人大协商的实质是实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根本价值。一方面,让参与者可以充分、完整、准确地表达意愿;另一方面,让每个参与者都能拥有同等认可和尊重。

  3、把握人大协商的理论基石,明晰实践效用机制。推进人大协商,既要把握人大运行机制,更要把握协商民主理论要素,用已经成型的理论规范来规范完善人大协商实践。人大制度与运作机制中本身就有着许多可以被看做是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原型,需要做的工作更多的是将其激活、规范运作、试点推进、制度完善等。

  二、从理论走向实践需厘清几个关系,探索建立若干工作路径

  人大工作主要以会议的形式开展工作、行使集体职权,其将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愿表达高度浓缩为同意、反对、弃权三个选择。推动人大协商工作,首先要正确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即:代议制民主和协商民主的关系,人大协商与政协协商的关系,人大协商与人大监督的关系,从政权内、外不同渠道汇聚民意,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人大协商工作从理论走向实践运作的初步路径:

  (一)着重研究和解决好人大机关内在的协商运行机制,增强推进人大协商的自觉意识。推动人大协商,首要的是由有相应职权的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等相关机构主导,在人大体制内建立相应制度予以保障:

  1、在人大工作流程中嵌入协商机制,构建常态化工作监督协商机制。首先,把人大协商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当做一个整体建构的目标,把协商主体、内容以及形式等作为组成要素,逐步构建起一套人大协商民主制度框架体系,从机制方面加以规范保障。其次,要在协商的时间和空间上进一步落实协商精神。如果留出的时间、空间余地很小,无法实现充分的沟通,协商、监督容易流于形式。

  2、在人大协商实践中借鉴民主经验,健全行之有效的监督协商形式。当前人大协商运作中可探索运用好以下方式,并在实践中总结完善: 1)《立法法》明确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联组会议、全体会议等形式,可以广泛运用到人大立法协商以外的其他领域和内容中。(2)各地人大实践探索中形成的相对较为成熟的人大民主参与协商方式,可结合实际加以选择、固化或拓展。(3)重视过去相对忽视的辩论、质询、专题询问等人大监督手段的使用。人大在权力运行过程中,要不断建立人大协商民主制度模型并逐步规范化,形成协商、监督并举的监督链条。

  3、在提升素质能力上主动有为,推动协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经济学中理性“经济人”假设认为,绝大多数个体和组织都是理性的自我利益的追求者,有着各自的偏好。人大协商本身就是协商民主的“换位思考”与“偏好改变”的题中之义,也是参与者政治智慧的最大体现。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把握地方人大协商工作的特点规律,只有熟悉协商的方式方法,将协商民主科学内涵和要求有机融入人大运行机制,人大协商才会有内容,有方法,有效率。

  (二)注重发挥和利用好人大机关外部的制度化协商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协商文化环境。人大协商不但是监督“一府一委两院”执政和施政时的重要守则,也是政府、社会、群众之间“决策”和“献言”的主要方式。协商环境是影响和制约协商的重要客观条件,广泛运用人大协商才能绘就民心民愿的最大同心圆,使人大的选举民主更加具有实质性。

  1、将协商作为前置程序落实在监督“一府一委两院”工作中,强化公权部门的协商理念。人大协商目的在于评价和监督推动“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无论从法律还是工作的角度,人大协商都需要作为人大监督对象的“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的广泛参与,强化公权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协商观念,培育协商政治文化,促进全社会协商民主政治氛围的形成和发展。

  2、要重视政协及社会公共领域等人大体制外协商的机制作用,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人大协商,要按照协商为民的要求,重视基层协商民主,充分发挥政协、人民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社会协商领域的桥梁纽带和人民群众在国家治理中的主体作用,促进基层协商民主从体制外自发生成到与体制内有机融合、良性互动。

  3、要尽可能搭建协商平台坚持走群众路线扩大公民政治参与,加强网意互动更好汇聚民意。人民民主的实质是人民能够真正拥有当家作主的权力,从协商形式看,人大协商的主体不应局限于社会政治精英阶层,应涵盖全体人民。我国数以亿计的网民俨如一个庞大的“智囊团”,网意互动,是顺应互联网时代的协商民主形式,是拓展协商广度的重要载体。人大协商的基本要求是尽可能多的搭建协商平台,最大限度地扩大公众的有序参与,让每个人除了投票那一时刻行使民主权利外,可以通过协商环节的意见表达和讨论对话,参与到更实质性的人大立法、决策、监督等活动中,落实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和群众的政治参与。

  (三)着重发挥好人大代表在协商民主中的代表性作用,进一步密切代表与群众的联系。人大代表一端根植与链接人民,一头嵌入与联动国家,是人大协商的主要参与主体,更是人大与公众协商的重要中介。

  1、要依托于现实的权力配置体系,深化人大代表“代表性”的切入点。事实上,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大量决策和执行工作,主要发生在“一府一委两院”及基层。人大代表的身份在不同区域不同的实践案例中有不同的建构切入点,如“决策参与者”、“监督者”、“意见咨询者”、“冲突管理者”等。人大代表不仅是社会权利稳定表达的“出口”,“一府一委两院”也需要通过人大代表实现“稳定”和“化解矛盾”“解决冲突”的治理需求。要充分实现人大功能,必须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在链接国家、社会和人民中的桥梁中介作用,除了完善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间充分审议各种议题的机制和参与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协商工作外,要强化“一府一委两院”与人大代表的沟通联系和协商工作。

  2、要搭建代表工作站健全代表联系选民制度,落实代表协商常态化机制。人大代表工作中的协商首先表现为代表与公众的联系、沟通,代表密切联系群众、汇通民意是形成人大和社会公众之间良好协商的重要途径,人大代表可以通过开座谈会、公开电子信箱、建立人大网站、设立人大代表工作站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和反映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推动闭会期间代表进一步密切联系群众发挥代表作用的同时,也推动了协商民主由浅入深循序渐进。

  3、要建构对选民负责的代表理念,注重代表协商技能的培养和提升。这其中包含两个理念建构问题:一是要建构一种人大代表对选民负责的代表理念,克服当前代表履职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选择不作为或者少作为现象,建构起一种主动协商、主动对话的理念;二是要建构一种共识、多赢的理性协商理念,体现其代表性的同时具备理性沟通的意识和能力,在代表职责、议事规范的规制下有效表达选民的利益,并在理性基础上和相关利益方进行沟通、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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