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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保立法助力绿色发展的实践与思考

2021-07-27 14:11    来源:市人大     字号:    点击数:{{ pvCount }} 次


张 铃

  三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自2015年取得立法权以来,以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为立法主线,围绕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出台一系列生态环保类地方性法规,为三明市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绿色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在立法助力绿色发展的过程中,既有值得总结的经验和做法,也有值得思考和提升的空间。

  一、生态环保立法的主要实践与探索

  (一)坚持围绕中心选题,服务促进绿色发展大局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生态环保领域的重大决策部署,以事关全局、事关民生、事关绿色发展的突出问题为切入口,在立法选题上体现履职担当,注重打好生态立法“组合拳”,近三年先后制定出台东牙溪和薯沙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即将获批通过三元区环城山体保护条例。

  (二)坚持突出问题导向,破解促进绿色发展难题

  在立法过程中,着力从亟需解决的生态难题中寻找突破口,打造法规核心条款,努力化解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寻求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之间最大平衡。

  一是以核心条款解决实际问题。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中,对“绿地率不达标责任”“重建轻养”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论证,对实践中较突出的管线冲突、占用绿地管理及砍伐移植树木等作出规定。二是以制度设计化解保护与发展矛盾。水库水源保护条例中,针对当地制笋废水直排引发的水源污染问题,一方面从严格保护水源的角度,禁止直排制笋废水,另一方面,根据“堵疏结合”的原则,对转变生产发展方式、推行绿色环保的加工工艺和使用清洁能源作出规定,达到保护水源和推动经济发展间的利益平衡。三是以补充细化来增强针对性、可操作性。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中,对建设工程施工、物料堆存与运输的防治措施重点予以补充细化;针对实践中“三通一平”土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管真空,增设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

  (三)坚持衔接改革决策,健全促进绿色发展机制

  在立法过程中,注重衔接改革实践和决策,做好制度设计,通过建立健全促进绿色发展的长效机制,提升解决问题的实效性。

  一是固化吸纳现有改革成果。水库水源保护条例中,从建立保护区制度入手,到控制面源污染,实施流域综合治理,再到建立统一监测、预警和信息共享机制等,固化改革成果,彰显先行先试。二是注重衔接改革要求。在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中,结合“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建设的事中事后监管;明确规定城市管理部门统一查处违法职责。三是遵循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改革思路。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中规定部分严于上位法的法律责任,对部分受到处罚拒不整改的设定了按日连续处的责任,将“最严格”落实到条款中,增强环境执法的刚性和力度。

  二、生态环保立法中存在问题与困惑

  (一)部门利益较难协调,立法质量受到影响

  在生态环保类法规里,如何理顺层级或部门体制,整合分散的环境保护监管职责成为关键的一环。由于目前的法规起草主要由政府部门负责为主,这种以“单一主体”为主的部门起草模式,无法充分保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利益得到充分有效地协调,从而对形成的职能划分缺乏高度认同,进而影响法规质量。

  (二)立法体例贪大求全,立法目的难以实现

  目前所立的生态环保类法规里,仅有水库水源保护条例及扬尘污染防治条例采用了“一事一法”的立法模式,其余几部条例均设置了四至五章不等的章节。由体例的贪大而全所决定,法规的框架和内容只能大多借鉴外地市立法例,一些重复上位法的内容无从删减,真正有特色能解决实际问题的条款无法凸显,使得法规的针对性、实效性大打折扣。

  (三)配套制度落实不力,治理效能发挥受限

  囿于立法技术规范等要求,地方性法规在制度设计过程中,一般对于涉及国家机关职务范围的具体管理事项和程序不作过细规定,而是在条文中要求有关部门作配套规定,但这项工作落实力度明显不够,影响了制度效能向治理效能的转化。

  三、生态环保立法存在困惑的破题思路

  (一)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正确方向

  始终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紧紧围绕市委决策部署谋划生态环保立法工作,坚持顶层设计与具体实践相结合,建立健全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的法规制度,推动构建监管统一、执法严明的监管体系和全民参与的行动体系,引导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二)健全完善相关机制,提升法规质量

  一是探索建立立法专班工作制。探索建立重点生态立法项目“领导小组十工作专班”的模式,负责协调解决重大法规制度设计、部门间的利益调整以及矛盾分歧等问题,强化人大和政府的沟通协调,提升法规质量。二是探索建立论证咨询和第三方评估机制。借助外力,弥补专业短板,协调解决立法中重点难点问题,尽可能从综合性立法向专项性立法转变,突出“小快灵”立法,内容推敲出“关键性管用的几条”

  (三)加强法规宣传贯彻,提升治理效能

  一是积极开展法规宣传。加强对法规的宣传解读,推动“谁执法推普法”活动的持续开展,提升各层面对法规的认识和理解,营造法规实施的良好氛围。二是通过执法检查、代表视察、工作调研、专题询问等形式开展持续性监督,推进法规的全面实施,认真督促法规配套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更好地提升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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