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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

2021-07-27 14:15    来源:市人大     字号:    点击数:{{ pvCount }} 次

 丁哲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定为刑诉法的一项重要原则。该制度实施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如何推进这项制度落实?带着问题,今年5月下旬,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对我市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进行调研。6月24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我市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

  自2019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以来,全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精神,主动承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的主导责任,在有效惩治犯罪、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调研组也发现检察机关在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如,思想认识不够到位、部分量刑建议不够规范、部门协作配合不够有力、值班律师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等。如何进一步深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积极建言。

  提高认识把握内涵

  调研发现,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初期,部分检察官的思想未能从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来认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意义,导致适用程序不规范、认定事实证据不精准。部分检察官对认罪认罚制度内涵把握不清、存在怕担责思想,对认罪认罚案件作不起诉处理心存顾虑,存在不敢用、不愿用的情况。

  “要准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法律制度和法治建设的一项重大改革和进步,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认真落实。”谢复兴委员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可以从宽不是一律从宽。他指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慎重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谢辉添委员建议,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及时转变检察官办案理念,从战略和全局的角度认识开展认罪认罚工作的重要意义,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真总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益经验,建立健全综合配套机制,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适用,促进社会和谐。

  发挥值班律师作用

  作为一项新兴制度,已经建立起来的值班律师制度是否运转良好?针对值班律师提供实质性法律帮助不够的问题,林承日委员认为,值班律师往往只能通过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和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书简要了解案件事实,而对侦诉机关已经调取的证据材料并不清楚,使得值班律师难以充分了解案情,给出的法律意见质量不高。

  为此,他建议,一是要重视值班律师的意见。检察机关要依法履行听取律师意见的法律责任,在听取意见时加强沟通协商,充分尊重值班律师意见,做到每案必听意见、凡听必记录、听后有反馈。二是要推动值班律师全程参与,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切实尊重和保障值班律师执法执业,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调动其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积极性,切实提高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有效性。

  完善部门协作机制

  针对适用过程中存在的机制不顺畅、量刑不精准、制度不完善等突出问题,黄圣团委员建议,要进一步理顺制度与规定的关系。通过加强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学习,将法律规定与认罪认罚制度融合,协调处理好实体从宽与程序从宽的关系,保障量刑协商和程序选择的自愿性和合法性。要进一步理清履职和协同的关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于案件办理的全过程,公检法司机关在各司其职的同时,要注重协同开展工作。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要主动向犯罪嫌疑人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导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尽早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要重点核实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自愿性和证据的合法性,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提出量刑建议和签署具结书;在审判阶段,审判机关要着力审查案件是否符合认罪认罚从宽的条件,重点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具结书的合法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社区矫正职能,依法开展社会调查评估,积极组织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审议十分热烈。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检察院要在认罪认罚案件当中发挥主导作用,进一步健全沟通协商机制,主动加大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协调会商的力度;公检法司机关要进一步积极探索认罪认罚案件办理的“绿色通道”,完善速裁程序办理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律师值班监督管理制度,探索建立政府购买值班律师服务机制,进一步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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